13.07.2015 Views

目錄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目錄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目錄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SHOW MORE
SHOW LESS

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101 年 5 月 11 日 經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101 學 年 度日 間 學 士 班 暨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考 試 招 生 簡 章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 通 訊 報 名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校 址 :22058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1 段 59 號網 址 :http://www.ntua.edu.tw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士 班 暨 進 修 學 士 班轉 學 生 考 試 招 生 簡 章一 、 報 考 資 格 :( 一 )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滿 一 學 年 ( 含 ) 以 上 :1.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 且 未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者 ,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2.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 且 未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者 ,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 三 年 級 。3. 二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 學 業 成 績 達 退 學 規 定 者 , 只 准 報 考 退 學 年 級 或 低 於 退 學年 級 。※ 註 : 凡 報 名 考 生 為 大 學 校 院 一 ( 二 ) 年 級 在 學 學 生 , 因 報 名 期 間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學 校尚 未 寄 發 , 暫 准 以 其 大 一 上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或 大 一 至 大 二 上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單 先 行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 惟 錄 取 後 如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者 ,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二 ) 大 學 畢 業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且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 三 )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四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1.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且 修 習 達 畢 業 學 分 ( 二 專 在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三 專 在 一 百 零 六學 分 以 上 ; 五 專 在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八 十 學 分 , 但 重 複 修 習 之 課 程 不 予 併 計 ), 且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五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 修 滿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 修滿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 凡 以 此 資 格 報 考 之 考 生 , 由所 報 考 之 學 系 認 定 後 , 始 受 理 其 報 名 。二 、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一 ) 凡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的 學 生 ,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二 ) 報 考 學 生 不 論 是 否 為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者 , 因 尚 未 修 習 基 礎 專 業 必 選 修 課 程 , 須補 修 基 礎 專 業 課 程 , 致 使 有 延 長 修 業 情 形 發 生 , 請 考 生 自 行 考 量 報 考 學 系 及年 級 , 入 學 後 不 得 異 議 ; 若 報 考 需 術 科 能 力 基 礎 科 系 者 ( 如 美 術 、 書 畫 、 古蹟 、 雕 塑 、 視 傳 、 工 藝 、 音 樂 、 國 樂 及 舞 蹈 等 學 系 ), 請 考 生 自 行 評 估 慎 重考 慮 。1


( 三 )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身 分 證 明 書 ,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 並 限 報 考日 間 學 士 班 。 如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 其 學 籍 以 僑 生 學 籍 規 定 處 理 。( 四 ) 僑 生 及 未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學 生 , 不 得 以 其 身 份 報 考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 五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 需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2.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簡 章 附 表 二 )。※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 如 經 錄 取 ,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 影 本 各 1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六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者 , 若 於 報 考 或 錄 取 後 始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教 育 部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七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 軍 警 院 校 生 、 現役 軍 人 、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法 令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 應 自 行負 責 )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八 ) 轉 學 生 若 因 抵 免 學 分 不 足 或 須 跨 年 級 選 課 而 衝 堂 等 情 況 , 以 致 無 法 如 期 於 規定 修 業 年 限 修 畢 學 分 者 , 應 依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最 多 2 年 ), 請 考 生 自 行考 量 。三 、 退 伍 軍 人 ( 特 種 身 份 )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 凡 以 退 伍 軍 人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 須 於 報 名 時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 填 寫 簡 章附 表 三 ), 並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經 核 符 後 , 始 可 依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 不 予 優 待 。 報 名 時 未 繳 交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 二 )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於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影 印 本 壹 份 : 退 伍 令 ( 或退 伍 證 明 書 )、 除 役 令 、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伍 , 其 身 分 仍 為 「 現 役 軍 人 」,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1 月 24 日 台 參 字 第 099019625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退 伍 軍人 報 考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之 規 定 辦 理 。2


五 、 報 名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郵 寄 。( 若 因 颱 風 、 地 震 等 重 大天 災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 而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者 , 請 於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截 止時 間 前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1110~1116)。( 二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1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二 時 起 至 101 年 6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止 。( 三 ) 列 印 報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1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二 時 起 至 101 年 6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五 時 止 。( 四 ) 收 件 日 期 :101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1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止 。( 五 ) 收 件 地 址 :22058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1 段 59 號 。( 六 )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七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退 件 ( 最 後 一 日 寄 件 者 , 請 注 意 郵 局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 限 掛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存 , 以 作 為 查 詢 報 名 收 件 之 依 據 。( 八 ) 報 名 手 續1. 考 生 請 於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逕 行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網 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 5.0 以 上 ,螢 幕 解 析 度 1024×768 以 上 , 報 名 表 件 檔 案 為 "pdf" 檔 案 格 式 製 作 , 檔 案 需 以"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 ,"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 司 之 產 品 , 該 公司 網 址 為 http://www.chinese-t.adobe.com, 請 自 行 下 載 。), 完 成 確 認 後 ,以 A4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 含 正 、 副 表 )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共 計 2 頁 。( 網 路填 表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簡 章 附 錄 三 )2. 報 名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 考 生 簽 名 」 欄 處 簽 名 並 連 同 相 關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 裝 入自 行 準 備 之 信 封 資 料 袋 或 購 買 簡 章 所 附 信 封 內 ( 其 上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面 ), 於 101 年 6 月 20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收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低 收 入 戶 者 請 於 填 表 確 認 後 , 將 低 收 入 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註 記 報 考 人 傳 真 至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 認 註 記 。4.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1) 報 名 表 ( 請 記 得 簽 名 )。5


(2) 相 同 相 片 2 張 (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 光 面 相 紙 印 製 )( 請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 副 表 上 )。(3)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之 正 、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簡 章 附 表 一 上 )。(4) 繳 交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考 生 身 分身 分 證影 本修 業 ( 轉 學 ) 學 生 證證 明 書 影 本 影 本歷 年 成 績 單正 本畢 業 ( 學 位 ) 資 格 證 明 書證 書 影 本 影 本休 學 證 明 書影 本退 伍 令影 本大 學 在 學 生 ◎ ◎ ◎大 學 休 學 生 ◎ ◎ ◎大 學 退 學 生 ◎ ◎ ◎大 學 畢 業 生 ◎ ◎ ◎專 科 畢 業 生 ◎ ◎空 大 畢 業 生 ◎ ◎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 ◎ ◎空 專 及 專 科 進 修 補 習學 校 畢 業 生◎註 :1. 退 學 生 繳 交 修 業 證 書 應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歷 年 成 績 單 請 繳 交 正 本 , 成 績 通 知 單 不 予 受 理 。3.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 休 學 證 明 書 、 資 格 證 明 明 書 、 退伍 證 明 , 均 以 A4 規 格 影 本 繳 交 。(5)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考 生 須 另 繳 交 主 修 考 試 曲 目 表 ( 簡 章 附 表 五 ), 並 詳 列 樂 章名 稱 ; 報 考 作 曲 組 之 考 生 需 另 繳 交 考 試 指 定 作 品 , 裝 訂 成 冊 , 一 式 3 份 。◎( 九 ) 報 名 費 : 一 律 以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臨 櫃 方 式 繳 費 。( 填 表 確 認 後 , 取 得 專 屬「14 碼 繳 費 帳 號 」, 完 成 繳 費 後 方 可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單 , 請 提早 繳 費 , 否 則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及 郵 寄 , 視 同 未 完 成 報名 。)1.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 請 於 6 月 20 日 15:00 前 完 成 繳 費 )。2.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繳 費 方 式 )6


繳 費 方 式金 融 機 構第 一 銀 行其 他 金 融機 構ATM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明 細 如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轉 帳 未 成 功 )銀 行 臨 櫃(15:30 後 完 成 匯 款 , 次 交 易 日 入 帳 )1.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ATM 自 動 繳 1.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 現費 機 繳 費 , 免 手 續 費 。金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2. 填 寫 「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3. 輸 入 密 碼 。條 」。4. 選 擇 「 繳 費 」。3.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招5.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6. 輸 入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4. 戶 號 :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14 碼 )。7.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2,000」。5. 金 額 :「2,000」。8. 確 認 「 轉 入 帳 號 」 及 「 繳 款 金 額 」 無 誤 6.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後 , 按 「 確 認 鍵 」,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 7. 第 二 聯 收 據 為 考 生 繳 費 收 據 ,9. 完 成 轉 帳 ,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請 妥 為 保 留 備 查 。1. 一 銀 或 他 行 金 融 卡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局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ATM 自 動 繳 費 機 繳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8 元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密 碼 。4. 選 擇 「 跨 行 轉 帳 」 或 「 其 他 交 易 」; 郵 局請 採 「 非 約 定 帳 號 」 鍵 入 。5.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6. 輸 入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14 碼 )。7.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2,000」。8. 確 認 「 轉 入 帳 號 」 及 「 繳 款 金 額 」 無 誤後 , 按 「 確 認 鍵 」,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9. 完 成 轉 帳 ,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1.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櫃 臺 匯 款 ,需 手 續 費 。2. 填 寫 「 匯 款 單 」。3. 填 寫 受 款 行 : 第 一 銀 行 , 板 橋分 行 。4.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招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5. 戶 號 :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14 碼 )。6. 金 額 :「2,000」。7. 匯 款 收 據 為 考 生 繳 費 收 據 , 請妥 為 保 留 備 查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請 於 填 表 確 認 後 ,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註 記報 考 人 傳 真 至 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 認 註 記 )規 定 如 下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 福建 省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 鎮 、 市 、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惟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低 收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份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減 免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有 效 。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者 , 應 加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均 不 屬 於 本 項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不 符 免 繳報 名 費 規 定 。(4) 凡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驗 , 或 所 繳 驗 之 文 件 不 符 規 定 之考 生 ,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減 免 ,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5)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立 即 補 繳 報 名 費 , 否 則 取 消 其報 名 資 格 。7


4.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1) 溢 繳 報 名 費 ( 不 含 重 複 報 名 )。(2) 已 繳 費 未 寄 或 逾 寄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者 ( 即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 即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4) 已 繳 費 但 因 資 格 不 符 而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者 。5.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 請 於 101 年 6 月 26 日 起 至 101 年 6 月 29 日 止 , 檢 具 報 名 費之 繳 費 證 明 單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六 ),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統 籌 辦 理 退 費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十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或 變 更 報 考 部 、 學系 、 年 級 、 組 ( 類 ) 別 。六 、 准 考 證 寄 發 、 使 用 及 補 發 :( 一 ) 本 校 將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 並 於 當 日 下 午 2 時 起 網 路 公 告 完 成報 名 名 單 ( 網 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二 )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 若 有 疑 問 請 於 101 年 7月 18 日 下 午 2 時 前 通 知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1110~1116), 否 則 影 響 權益 ,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考 試 當 天 應 攜 帶 「 准 考 證 」 及 「 國 民 身 份 證 」 正 本 , 以 便 查 驗 ; 若 發 現 身 份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 一 律 不 准 應 考 ,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完 成 報 名 之 考 生 如 逾 101 年 7 月 18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 可 於 當 日 下 午 2時 起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補 發 准 考 證 ( 網 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補發 以 一 次 為 限 。 並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攜 帶 「 補 發 准 考 證 」 及 「 國民 身 份 證 」 正 本 至 「 試 務 中 心 」 核 驗 並 蓋 章 戳 。( 五 ) 考 試 當 天 欲 辦 理 准 考 證 補 發 者 , 請 攜 帶 「 國 民 身 份 證 」 正 本 , 至 「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 六 ) 已 經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 依 據 國 防 部 「 八 十 一 年 中 央 級 兵 役 動 員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決議 案 分 辦 表 」 規 定 ,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考 轉學 生 經 錄 取 者 ,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七 、 考 試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 : 考 試 之 確 切 日 期 、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以 考 場 公 告 為 準 。( 一 ) 考 試 日 期 :101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二 ) 考 試 時 間 及 科 目 表 :考試時間科目08:00—08:20第一節08:20—09:10第二節09:30—10:20預 備 國 文 英 文8第三節10:40—12:10專 業 學 科第四節專 業 科 目13:30—17:00專 業 術 科


( 三 )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59 號 )。( 四 ) 考 場 公 告 :101 年 7 月 18 日 下 午 2 時 , 在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佈 , 並 同 時 公 告 於 本校 網 站 上 。( 五 ) 專 業 科 目 ( 專 業 術 科 ) 得 視 考 生 人 數 多 寡 予 以 調 整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 或 延 長 考試 時 間 。 各 學 系 「 專 業 術 科 」 之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考 場 公 告 為 準 。( 六 ) 如 遇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而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 本 校 將 另 行 公 告 延 期 舉 行日 期 。八 、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原 則 :( 一 ) 各 科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一 百 分 。( 二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 係 以 加 重 計 分 前 之 原 始 總 分 依 各 有 關 辦 法 規 定 予以 優 待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則 以 原 始 總 分 乘 以 增 加 比 例 為 其 優 待 分 數 。( 三 ) 各 項 違 規 扣 分 均 在 加 重 計 分 以 前 扣 除 。( 四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各 學 系 考 生 成 績 訂 定 , 考 生 成 績 需 達 各 系 、 類(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並 依 加 重 計 分 後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列 為 正 取 生 、 備 取 生 。( 正取 生 不 足 額 時 , 不 列 備 取 生 )。( 五 )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雖 有 名 額 ,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六 ) 設 有 成 績 檢 定 標 準 之 學 系 , 檢 定 成 績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時 ,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錄 取 標 準 , 亦 不 予 錄 取 。( 七 ) 錄 取 學 生 之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總 分 同 分 者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科 目 2. 英 文3. 國 文 。 如 仍 相 同 時 , 得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錄 取 方 式 比 照 辦 理 。( 八 )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 即 不 予 錄 取 。九 、 放 榜 :( 一 ) 放 榜 日 期 及 地 點 : 預 定 於 101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四 時 , 於 本 校 校 門 口及 網 站 上 同 時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二 )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響 , 則 順 延 至 恢 復 上 班 日 同 一 放 榜 時 間 或 網 站 上 公 佈 時間 ,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三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榜 示 公 告 為 準 。( 四 )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 為 免 郵 遞 耽 誤 報 到 日 期 , 請 考 生 先 行 上 網 查 榜 。十 、 成 績 複 查 :( 一 )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二 ) 申 請 日 期 : 限 於 101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以 前 提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不 予 受 理 。( 三 ) 請 填 妥 簡 章 內 之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四 ) 並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 影 本 不 予受 理 ) 及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四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每 科 酌 收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不 收 郵 票 , 請 用 郵 政 匯 票 , 抬 頭 寫 「 國9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五 ) 申 請 複 查 只 限 成 績 合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答 案 卷 或 重 閱 答 案卷 , 且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 六 )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格 ,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 其 實 際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七 )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法 」( 附 錄 六 )十 一 、 報 到 :( 一 ) 報 到 方 式 : 一 律 現 場 報 到 。( 二 ) 報 到 日 期 、 時 間 :101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止 。註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 以 棄 權 論 ,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四 ) 驗 證 文 件 :1. 正 取 生 請 攜 帶 錄 取 成 績 單 正 本 、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 身 分 證 正 、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 大學 肄 業 生 攜 帶 修 業 證 明 書 ) 正 、 影 本 各 乙 份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2.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倘 因 成 績 結 算 , 尚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 於 切結 期 限 內 補 繳 ;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3. 正 取 生 遇 有 缺 額 情 形 時 , 本 校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1.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生 ,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者 ,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2. 經 錄 取 考 生 所 繳 驗 證 件 及 註 冊 時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如 有 不 實 或 不符 報 考 資 格 者 ,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 入 學 或 畢 業 資 格 , 且 不 發 給任 何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十 二 、 註 冊 :( 一 ) 錄 取 學 生 必 須 當 年 度 入 學 ,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亦 不 得 申 請轉 系 。( 二 )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三 ) 註 冊 應 繳 費 用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 四 )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五 專 畢 業 生 一 至 三年 級 課 程 均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 如 需 補 修 主 副 修 課 程 者 , 個 別 指 導 費 自 付 )( 五 ) 僑 生 、 身 心 障 礙 生 、 原 住 民 生 等 身 分 者 ,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 持 證 明 文 件 至本 校 學 務 處 登 記 , 始 得 享 有 相 關 優 待 。10


十 三 、 簡 章 發 售 :( 一 ) 簡 章 下 載 : 本 簡 章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上 。( 二 ) 簡 章 購 買 : 無 法 上 網 參 閱 或 下 載 簡 章 者 , 始 需 購 買 簡 章 。1.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2. 發 售 方 式 :(1) 現 場 購 買 : 請 至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購 買 。(2) 函 購 : 請 於 101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自 101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附 B4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貼 足 17 元 限 時 郵 資 並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 及 簡 章 工 本 費 壹 佰 元 匯 票 (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款 人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郵 票 代 替 恕 不 受 理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 購 買 轉學 生 招 生 簡 章 」, 寄 至 22058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五 十 九 號 國 立 臺 灣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請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來 函 購 買 , 如 因 逾 期 函 購 而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 請 自 行 負 責 。十 四 、 申 訴 事 宜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相 關 事 項 有 疑 議 時 , 應 於 榜 示 後 七 日 內 以 具 名 之 正 式 書 面 向 本 校轉 學 生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函 覆 。十 五 、 附 註 :( 一 )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每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僅 供 參 考 :1. 日 間 學 士 班 : 學 費 :16,000 元 。 雜 費 :10,230 元 。 住 宿 費 :8,000 元 。音 樂 學 系 、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 另 收 個 別 指 導 費 10,470 元 ; 選 修 副 修 費 6,150元 。2. 進 修 學 士 班 : 學 分 學 雜 費 , 每 學 分 1,040 元 。音 樂 學 系 、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 若 選 修 主 、 副 修 者 , 另 收 個 別 指 導 費 。( 二 )101 學 年 度 正 式 收 費 標 準 ,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 三 )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站 。( 四 ) 日 間 學 士 班 應 於 修 業 期 間 通 過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之 相 關 規 定 。( 五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 以 本 校 轉 學 生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 六 ) 明 (102) 學 年 度 考 試 科 目 欲 將 調 整 , 欲 報 考 者 請 依 當 學 年 度 簡 章 公 告 為 准 。11


附 錄 一 、 音 樂 學 系 各 主 修 考 試 項 目 內 容項 目 班 別 年 級 主 修 樂 器 別 名 額 考 試 內 容主修日間學士班二三鍵 盤作 曲弦 樂管 樂聲 樂撥 弦打 擊鍵 盤作 曲弦 樂管 樂聲 樂撥 弦打 擊1(每項不限名額)2(每項不限名額)鍵 盤 :1.J.S.Bach 組 曲 ( 含 法 國 、 英 國 組 曲 及 Partita 等 ) 任 選 快 板舞 曲 一 首 。(Partita 中 的 Prelude 亦 可 )2. 練 習 曲 : 古 典 樂 派 任 選 一 首 。3. 古 典 樂 派 Sonata 任 選 快 、 慢 各 一 樂 章 ( 須 選 自 同 一 Sonata)。作 曲 :1. 筆 試 ( 鋼 琴 曲 創 作 )2. 繳 交 近 2 年 完 成 之 作 品 少 三 首 3. 面 試弦 樂 :1. 各 大 小 調 音 階 與 琶 音 ( 三 個 八 度 )、 2. 練 習 曲 一 首 3. 自 選 曲一 首 ( 古 典 及 古 典 以 前 )管 樂 : 自 選 曲 一 首聲 樂 :1. 練 習 曲 二 首 。(Concone op.9 / Vaccai / Panofka op.85或 其 它 ) 2. 義 大 利 歌 曲 三 首撥 弦 :1. 練 習 曲 一 首 ( 或 音 樂 會 練 習 曲 一 首 )2. 古 典 時 期 以 前 作 品 任選 一 首 , 若 為 奏 鳴 曲 則 取 一 快 一 慢 樂 章打 擊 :1. 木 琴 :J. S. Bach 自 選 曲 一 首 2. 定 音 鼓 :Carter 或 相 等 程度 獨 奏 曲 一 首 3. 小 鼓 :Jacques Délécluse 12 首 練 習 曲 或 獨 奏 曲 一 首作 曲 : 請 繳 交 下 列 三 種 作 品 形 式 之 樂 譜 , 裝 訂 成 冊 , 一 式 三 份 , 並 連同 報 名 需 繳 交 之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 作 品 形 式 如 下 :1. 變 奏 曲 2. 聲 樂 獨 唱 曲 與 合 唱 曲 3. 奏 鳴 曲 ( 至 少 三 個 樂 章 )* 考 試 當 天 請 自 選 上 列 三 種 作 品 形 式 之 其 中 兩 種 作 品 形 式 現 場 演 出( 若 選 擇 考 試 演 出 之 作 品 形 式 包 含 第 二 種 作 品 形 式 - 聲 樂 獨 唱 曲 與合 唱 曲 , 則 請 由 聲 樂 獨 唱 曲 與 合 唱 曲 中 選 擇 其 一 演 出 )。考 試 演 出 人 員 與 樂 器 ( 除 鋼 琴 外 ) 請 自 備 。鍵 盤 :1.J.S.Bach 平 均 律 任 選 一 組 Prelude&Fugue2. 練 習 曲 : 浪 漫 樂派 ( 含 ) 以 後 作 品 任 選 一 首 3. 浪 漫 樂 派 ( 含 ) 以 後 作 品 任 選 一 首弦 樂 : 巴 赫 無 伴 奏 一 首 ( 全 曲 )管 樂 : 自 選 曲 一 首聲 樂 :1. 藝 術 歌 曲 四 首 : 義 大 利 文 一 首 、 德 文 二 首 、 中 文 一 首 。2.歌 劇 、 輕 歌 劇 或 神 劇 ( 含 宗 教 歌 曲 ) 選 曲 一 首撥 弦 :1. 練 習 曲 一 首 ( 或 音 樂 會 練 習 曲 一 首 )2. 自 選 曲 一 首 ( 不 限 樂 派 )打 擊 :1. 木 琴 : 協 奏 曲 其 中 一 個 樂 章 2. 綜 合 打 擊 樂 器 作 品 一 首備 註 : 主 修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進修學士班二鍵 盤作 曲弦 樂管 樂聲 樂撥 弦打 擊4(每項不限名額)鍵 盤 :1.J.S.Bach 組 曲 ( 含 法 國 、 英 國 組 曲 及 Partita 等 ) 任 選 快 板舞 曲 一 首 。(Partita 中 的 Prelude 亦 可 )2. 練 習 曲 : 古 典 樂 派 任 選 一 首 。3. 古 典 樂 派 Sonata 任 選 快 、 慢 各 一 樂 章 ( 須 選 自 同 一 Sonata)。作 曲 :1. 筆 試 ( 鋼 琴 曲 創 作 )2. 繳 交 近 2 年 完 成 之 作 品 少 三 首 3. 面 試弦 樂 :1. 各 大 小 調 音 階 與 琶 音 ( 三 個 八 度 )、2. 練 習 曲 一 首 3. 自 選 曲一 首 ( 古 典 及 古 典 以 前 )管 樂 : 自 選 曲 一 首聲 樂 :1. 練 習 曲 二 首 。(Concone op.9 / Vaccai / Panofka op.85或 其 它 ) 2. 義 大 利 歌 曲 三 首撥 弦 :1. 練 習 曲 一 首 ( 或 音 樂 會 練 習 曲 一 首 )2. 古 典 時 期 以 前 作 品 任選 一 首 , 若 為 奏 鳴 曲 則 取 一 快 一 慢 樂 章打 擊 :1. 木 琴 :J. S. Bach 自 選 曲 一 首 2. 定 音 鼓 :Carter 或 相 等 程度 獨 奏 曲 一 首 3. 小 鼓 :Jacques Délécluse 12 首 練 習 曲 或 獨 奏 曲 一 首12


三鍵 盤作 曲弦 樂管 樂聲 樂撥 弦打 擊2(每項不限名額)作 曲 : 請 繳 交 下 列 三 種 作 品 形 式 之 樂 譜 , 裝 訂 成 冊 , 一 式 三 份 , 並 連同 報 名 需 繳 交 之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 作 品 形 式 如 下 :1. 變 奏 曲 2. 聲 樂 獨 唱 曲 與 合 唱 曲 3. 奏 鳴 曲 ( 至 少 三 個 樂 章 )* 考 試 當 天 請 自 選 上 列 三 種 作 品 形 式 之 其 中 兩 種 作 品 形 式 現 場 演 出( 若 選 擇 考 試 演 出 之 作 品 形 式 包 含 第 二 種 作 品 形 式 - 聲 樂 獨 唱 曲 與合 唱 曲 , 則 請 由 聲 樂 獨 唱 曲 與 合 唱 曲 中 選 擇 其 一 演 出 )。考 試 演 出 人 員 與 樂 器 ( 除 鋼 琴 外 ) 請 自 備 。鍵 盤 :1.J.S.Bach 平 均 律 任 選 一 組 Prelude&Fugue2. 練 習 曲 : 浪 漫 樂派 ( 含 ) 以 後 作 品 任 選 一 首 3. 浪 漫 樂 派 ( 含 ) 以 後 作 品 任 選 一 首弦 樂 : 巴 赫 無 伴 奏 一 首 ( 全 曲 )管 樂 : 自 選 曲 一 首聲 樂 :1. 藝 術 歌 曲 四 首 : 義 大 利 文 一 首 、 德 文 二 首 、 中 文 一 首 。2.歌 劇 、 輕 歌 劇 或 神 劇 ( 含 宗 教 歌 曲 ) 選 曲 一 首撥 弦 :1. 練 習 曲 一 首 ( 或 音 樂 會 練 習 曲 一 首 )2. 自 選 曲 一 首 ( 不 限 樂 派 )打 擊 :1. 木 琴 : 協 奏 曲 其 中 一 個 樂 章 2. 綜 合 打 擊 樂 器 作 品 一 首備 註 : 主 修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註 : 主 修 考 試 一 律 背 譜 。附 錄 二 、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主 、 副 修 考 試 項 目 內 容項 目 部 別 年 級 名 額 考 試 內 容主 副修主 副修日 間學 士班進修學士班二 管 樂 1二三作 曲 2聲 樂管 樂彈 弦撥 弦擦 弦(每項不限名額)擊 樂作 曲 1(聲 樂每管 樂 項彈 弦 不撥 弦 限擦 弦名額擊 樂 )一 、 主 修 : 主 、 副 修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 管 樂 ( 含 笛 、 笙 、 嗩 吶 ): 自 選 曲 一 首 。二 、 副 修 : 鋼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備 註 : 主 、 副 修 應 考 時 一 律 背 譜 演 奏 , 伴 奏 以 二 人 為 限 。一 、 主 修 : 主 、 副 修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 作 曲 : 筆 試 ( 包 括 和 聲 及 作 曲 )、 面 試 (○1 鍵 盤 和 聲 、 轉 調及 動 機 發 展 ○2 自 選 一 樣 中 國 樂 器 , 演 奏 自 選 曲 一 首 )2. 聲 樂 : 中 國 藝 術 歌 曲 ( 含 國 、 台 、 客 語 ) 及 中 國 民 謠 ( 各 地方 言 ) 各 一 首 。3. 管 樂 ( 含 笛 、 笙 、 嗩 吶 ): 自 選 曲 一 首 。4. 彈 弦 ( 含 古 箏 、 古 琴 、 揚 琴 、 箜 篌 ): 自 選 曲 一 首 。5. 撥 弦 ( 含 琵 琶 、 中 阮 、 柳 琴 、 三 弦 ): 自 選 曲 一 首 。6. 擦 弦 ( 含 南 胡 、 中 胡 、 革 胡 、 大 提 琴 、 倍 革 胡 或 低 音 提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7. 擊 樂 :○1 鑼 鼓 樂 自 選 曲 一 首 ○2 木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二 、 副 修 : 鋼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 備 註 :1. 主 、 副 修 應 考 時 一 律 背 譜 演 奏 , 伴 奏 以 2 人 為 限 。2. 入 學 後 ,「 主 、 副 修 」 課 程 個 別 指 導 鐘 點 費 由 學 生 全 額 自 付 。13


附 錄 三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網 路 填 表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 考 生 使 用 瀏 覽 器 進 行網 路 填 表 (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 5.0 以 上 , 螢 幕 解 析 度 1024×768 以 上 , 報 名 表 件 檔 案 為"pdf" 檔 案 格 式 製 作 , 檔 案 需 以 "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 ,"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 司 之 產 品 , 該公 司 網 址 為 http://www.chinese-t.adobe.com。)。登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網 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消 息 網 頁 之 公 告為 準 )●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1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午 2:00 起 至 101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30 止 。● 列 印 報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1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午 2:00 起 至 101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輸 入 報 名 資 料同 意不 同 意離 開 系 統● 注 意 : 輸 入 資 料 時 遇 特 殊 字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 請 先 空 白 不 輸 , 以空 格 呈 現 , 待 全 部 資 料 填 寫 完 , 並 確 認 無 誤 , 列 印 後 再以 紅 筆 正 楷 補 填 寫 , 並 請 加 蓋 私 章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及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資 料 確 認 後 , 請 考 生 務 必 核 對 清 楚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 網 路填 表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並 合 乎 事 實 ,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符 或 證 件 不 實 , 本 校 將 撤 銷 報 考 資 格 , 並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確 認 報 名 後 , 系 統 會 產 生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請 記 下 或 網頁 列 印 , 至 ATM 或 臨 櫃 繳 款 ; 低 收 入 戶 者 , 請 將 相 關 證 明 文件 傳 真 至 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認 註 記 。ATM 或 臨 櫃 繳 款 (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入 帳 列印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依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於 期 限 內 至 ATM 或 臨 櫃 完 成 繳 費 。( 詳 閱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ATM 繳 款 : 第 一 銀 行 ( 代 碼 007), 非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及 ATM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 手 續 費 最 高 18 元 。● 臨 櫃 繳 款 :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戶 」、 戶 號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解 款 銀 行 及 分 行 為 「 第 一 銀 行板 橋 分 行 」。 至 第 一 銀 行 請 填 寫 「 第 一 銀 行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免手 續 費 ; 其 他 銀 行 請 填 寫 「 匯 款 單 」, 需 手 續 費 。● 臨 櫃 繳 費 請 於 15:00 前 完 成 匯 款 , 否 則 會 於 次 個 交 易 日 入 帳 。列 印1. 報 名 表 ( 正 、 副 表 )2.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約 於 1-2 小 時 , 收 到 完 成 繳 款 e-mail 通 知 或 回 報 名 網 頁 確 認完 成 繳 費 後 , 請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文 件 並 郵 寄 。● 列 印 後 如 仍 發 現 有 錯 誤 者 ,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正 楷 修 正 , 並 在 修 正處 加 蓋 私 章 。● 報 名 表 請 黏 貼 相 關 證 件 並 於 「 考 生 簽 名 」 欄 處 簽 名 。●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序 號 , 請 記 下 此 號 碼 以 利 相 關 資 料 查 詢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準 備 信 封 資 料 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封 面 上 。●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資 料 袋 內 , 並 依 封 面 所 列 相關 資 料 再 檢 視 後 彌 封 ,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逾 期不 予 受 理 )14


附 錄 四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一 、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 特 訂 定 「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本 辦 法 )。二 、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者 ,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 始 得 繳 卷 出 場 。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 並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分 證 入 場 ,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 先 准 予 應 試 ,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鐘 ) 聲 響 畢 前 ,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者 ,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績 三 分 , 至 零 分 為 限 。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 准 考 證 、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 試卷 、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 如 有 不 同 ,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凡 經 作 答 , 且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分 ,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書 寫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至 零 分 為 限 。六 、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外 ,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有 通 訊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 考 試 公 平 之各 類 器 材 入 場 ; 計 時 鬧 鈴 、 聲 響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檢 查 , 方 可 使 用 。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七 、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卷 不 慎 掉 落 ,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在 行 檢 拾 。八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 並 保 持 試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 不 得 撕 去 或 篡 改 試 卷 上之 座 位 號 碼 、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 亦 不 得 污 損 卷 面 條 碼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 破 壞 , 或 在 試 卷 內 外 書 寫 與 試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分 計 算 。九 、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 不 得 交 談 、 偷 看 、 抄 襲 、 傳 遞 、 夾 帶 、 交 換 試 卷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 不 聽 勸 告 者 , 即 請其 出 場 ,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拒 不 出 場 者 ,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 扣 減 其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 亦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書 寫 於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攜 出 場 外 , 違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 考 生 交 卷 出 場 後 ,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 喧 譁 、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 經 勸止 不 聽 者 ,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十 五 、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 考 生 之 試 卷 或 答 案 卡 若 有 遺 失 ,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之 議 處 。十 九 、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員 會 ,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15


附 錄 五交 通 路 線 資 訊【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閱 台 北 縣 乘 車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 網 址 :http://bus.tpc.gov.tw/index_public0.cfm】一 、 公 車 路 線 :( 二 ) 聯 營 701( 台 北 → 迴 龍 )中 華 路 北 站 → 捷 運 西 門 站 →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 華 江 橋 → 捷 運 江 子 翠 站 → 捷 運 新 埔 站 → 致 理技 術 學 院 → 新 板 橋 車 站 → 北 門 街 → 林 家 花 園 → 大 觀 國 中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一 ) 聯 營 702( 台 北 → 三 峽 )中 華 路 北 站 → 捷 運 西 門 站 →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 華 江 橋 → 捷 運 江 子 翠 站 → 捷 運 新 埔 站 → 致 理技 術 學 院 → 新 板 橋 車 站 → 北 門 街 → 林 家 花 園 → 大 觀 國 中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二 ) 聯 營 234 正 線中 華 路 北 站 → 捷 運 西 門 站 → 龍 山 寺 ( 西 園 )→ 華 江 高 中 → 光 復 橋 → 新 板 橋 車 站 → 縣 政 府 →板 橋 後 車 站 →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 南 雅 站 → 浮 洲 橋 → 板 橋 榮 家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三 ) 聯 營 264玉 清 宮 → 徐 匯 中 學 → 格 致 中 學 → 介 壽 市 場 → 金 國 戲 院 → 西 門 國 小 →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 華 江橋 → 捷 運 新 埔 站 →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新 板 橋 車 站 → 林 家 花 園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四 ) 台 北 客 運 1073( 樹 林 → 木 柵 )木 柵 → 景 美 女 中 → 景 美 → 莊 敬 中 學 → 景 平 路 → 連 城 路 → 積 穗 → 埔 墘 → 江 翠 國 中 → 致 理 技術 學 院 → 板 橋 新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北 門 街 → 林 家 花 園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五 ) 台 北 客 運 ( 樹 林 → 板 橋 舊 火 車 站 )板 橋 舊 火 車 站 ( 捷 運 府 中 站 ) → 北 門 街 → 林 家 花 園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六 ) 台 北 客 運 841板 橋 公 車 站 ( 第 三 月 台 )→ 追 風 廣 場 → 板 橋 市 公 所 ( 捷 運 府 中 站 )→ 接 雲 寺 → 大 觀 國 中 →臺 灣 藝 術 大 學二 、 火 車 路 線 :( 一 ) 宜 蘭 ∕ 北 迴 線 : 板 橋 ←→ 台 北 ←→ 花 蓮( 二 ) 西 部 幹 線 : 基 隆 ←→ 屏 東 , 板 橋 新 火 車 站 下 車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1. 板 橋 新 火 車 站 步 行 至 文 化 路 搭 聯 營 264、701、702 公 車 、 台 北 客 運 1073 至 華 僑 中 學 ( 對面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2. 板 橋 新 站 步 行 至 中 山 路 搭 聯 營 234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3. 板 橋 新 站 步 行 至 縣 民 大 道 板 橋 公 車 站 搭 台 北 客 運 841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4. 板 橋 新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三 ) 區 間 車 : 浮 洲 車 站 下 車 → 步 行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三 、 捷 運 路 線 :1.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 西 門 線 → 龍 山 站 → 江 子 翠 站 → 新 埔 站 , 由 新 埔 站 1 或 5 號出 口 搭 乘 701、702、264 公 車 至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2.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 西 門 站 → 龍 山 站 → 江 子 翠 站 → 新 埔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步 行至 縣 民 大 道 板 橋 公 車 站 搭 台 北 客 運 841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3.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 西 門 站 → 龍 山 站 → 江 子 翠 站 → 新 埔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府 中站 , 步 行 至 北 門 街 轉 搭 701、702、264 公 車 至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四 、 接 駁 公 車 : 開 學 後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六 、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停 駛 )首 班 車 : 下 午 17:20 由 本 校 發 車 行 經 捷 運 府 中 站 及 捷 運 板 橋 站 等 二 站 。末 班 車 : 晚 上 22:20 自 本 校 開 出 , 停 靠 捷 運 府 中 站 及 捷 運 板 橋 站 等 二 站 。行 駛 路 線 :(1) 本 校 ─ 捷 運 府 中 站 : 每 隔 二 十 分 鐘 對 開 一 班 。(2) 本 校 ─ 捷 運 府 中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每 日 定 時 對 開 三 班 次 。搭 車 位 置 :(1) 本 校 : 影 劇 大 樓 前 廣 場 。(2) 捷 運 府 中 站 : 三 號 出 口 , 步 行 至 警 察 局 旁 的 候 車 亭 。(3) 捷 運 板 橋 站 : 三 號 出 口 , 步 行 至 站 前 路 旁 搭 車 。16


附 錄 六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事 宜 ,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連 同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會 提 出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期 限 、 申 請 方 式 、 申 請 書 表 及 複 查 費 用 等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應 明 列 於 招生 簡 章 中 。第 四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 應 於 申 請 期 限 截 止 後 七 日 內 查 復 之 , 遇 有 特 殊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 得 酌 予 延 長 。第 五 條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時 , 應 將 申 請 考 生 之 試 卷 調 出 , 詳 細 核 對 彌 封 號 碼 ,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之 試 卷 ,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審 查 、 口 試 或 術 科 成 績 時 , 應 將 系 所 填 送 之 審 查 成 績 登 記 表 、 口 試 成 績 登 記 表 或 術科 成 績 登 記 表 調 出 ,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彌 封 號 碼 , 再 查 對 成 績 ,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 應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六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 應 重 新 核 算 申 請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理 :一 、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 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 即予 補 錄 取 , 並 復 知 該 考 生 。二 、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復 知 該考 生 。三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重 計 後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 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通過 ,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並 復 知 該 考 生 ,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第 七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時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聯繫 原 閱 卷 委 員 補 閱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 依 前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八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 亦 不 得 要 求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第 九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考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 以 致 影 響 計 分 時 , 應將 其 原 因 復 知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 修 正 時 亦 同 。18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