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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务 员 贷 款 须 知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目 录页 数I. 引 言 1II. 《 接 受 利 益 ( 行 政 长 官 许 可 ) 公 告 》 1III.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一 般 许 可 范 围 内 的 贷 款 1IV. 贷 款 来 源 2预 支 薪 金 2政 府 部 门 的 济 急 基 金 3纪 律 部 队 的 福 利 基 金 3自 助 节 约 贷 款 合 作 社 及 储 蓄 互 助 社 3财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贷 款 设 施 4银 会 4V. 接 受 贷 款 的 来 源 或 情 况 不 在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一 般 许 可 范围 内5VI. 部 门 训 令 5VII. 有 关 规 例 5有 关 贷 款 收 息 的 限 制 6以 下 属 作 担 保 人 6VIII. 无 力 偿 债 及 破 产 6附 录 A 至 I 7-20


I. 引 言任 何 人 都 应 该 避 免 陷 于 债 台 高 筑 的 困 境 , 公 务 员 也 不 例 外 。 政 府 希 望公 务 员 能 够 保 持 收 支 平 衡 。 一 般 而 言 , 公 务 员 入 息 固 定 , 要 做 到 这 点 应 该困 难 不 大 。不 过 , 一 如 其 他 市 民 , 公 务 员 有 时 也 会 遇 到 经 济 拮 据 的 问 题 , 无 法 自行 解 决 。 本 小 册 子 载 列 了 公 务 员 借 贷 时 须 遵 守 的 规 例 , 以 及 政 府 内 外 的 各类 贷 款 来 源 。II. 《 接 受 利 益 ( 行 政 长 官 许 可 ) 公 告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第 3 条 规 定 , 公 务 员 如 果 没 有 行 政 长 官 的 一 般 或 特 别许 可 而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利 益 ( 包 括 贷 款 ), 可 能 会 遭 受 检 控 。 根 据 《 接 受 利益 ( 行 政 长 官 许 可 ) 公 告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行 政 长 官 已 给 予 一 般 许 可 ,准 许 公 务 员 在 某 些 指 定 情 况 下 索 取 或 接 受 贷 款 , 详 情 载 于 下 文 第 III 及 IV节 。 如 果 申 请 或 接 受 贷 款 的 来 源 或 情 况 不 在 一 般 许 可 范 围 内 , 须 事 先 向 有关 授 权 当 局 征 得 特 别 许 可 。《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 第 482 条 ( 见 附 录 A) 提 醒 公务 员 , 借 款 时 须 遵 守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载 列 的 规 定 。行 政 长 官 在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内 给 予 的 一 般 许 可 所 涵 盖 的 贷 款 来 源 和情 况 , 详 见 下 文 。III.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一 般 许 可 范 围 内 的 贷 款行 政 长 官 已 藉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给 予 一 般 许 可 , 准 许 公 务 员 向 某 些 贷款 来 源 和 在 某 些 指 定 情 况 下 借 款 。 公 告 给 予 的 一 般 许 可 包 括 —(a)《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界 定 的 亲 属 作 出 的 贷 款 ( 见 附 录 B);(b) 公 务 员 以 私 人 名 义 向 私 交 友 好 借 取 的 款 项 , 每 次 不 得 超 过 3,000 元 , 并且 必 须 在 30 天 内 清 还 , 而 该 私 交 友 好 并 非 该 员 在 同 局 / 部 门 工 作 的 下属 , 与 该 员 所 属 局 / 部 门 亦 无 公 事 往 来 ;(c) 公 务 员 以 私 人 名 义 向 其 他 人 士 借 取 的 款 项 , 每 次 不 得 超 过 1,500 元 , 并且 必 须 在 30 天 内 清 还 , 而 该 人 并 非 该 员 在 同 局 / 部 门 工 作 的 下 属 , 与该 员 所 属 局 / 部 门 亦 无 公 事 往 来 ;(d) 公 务 员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以 私 人 名 义 获 得 商 人 、 商 号 、 公 司 、 机 构 或 会 社的 贷 款 .. 其 配 偶 、 父 母 或 子 女 的 受 雇 条 件 所 提 供 的 ; 公 务 员 本 人 或 其1


配 偶 、 父 母 或 子 女 是 有 关 机 构 或 会 社 的 成 员 ; 公 务 员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是 长 期 顾 客 ; 借 贷 是 有 关 机 构 的 正 常 业 务 。 条 件 是 非 公 务员 也 可 按 同 等 条 件 获 得 贷 款 , 而 贷 款 人 与 该 员 并 无 公 事 往 来 ; 以 及(e) 根 据 政 府 规 例 , 政 府 批 准 的 贷 款 或 其 他 津 贴 或 预 支 款 项 。IV.贷 款 来 源上 文 (d) 及 (e) 项 所 指 的 贷 款 来 源 , 通 常 包 括 政 府 内 外 信 誉 良 好 的 贷 款 设施 , 主 要 包 括 —(a) 向 库 务 署 预 支 的 薪 金 ;(b) 政 府 部 门 的 济 急 基 金 ;(c) 纪 律 部 队 的 福 利 基 金 ;(d) 自 助 节 约 贷 款 合 作 社 及 储 蓄 互 助 社 ;(e) 财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贷 款 设 施 ; 以 及(f) 银 会 。预 支 薪 金公 务 员 如 因 某 类 意 料 不 到 的 开 支 , 可 透 过 预 支 薪 金 办 法 寻 求 援 助 。 有关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可 获 预 支 薪 金 的 详 情 , 可 见 《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 第 618 至639 条 。 预 支 薪 金 通 常 须 在 日 后 的 薪 金 中 按 月 以 同 一 数 额 扣 减 , 但 公 务 员倘 在 扣 减 预 支 期 届 满 前 离 职 , 则 未 扣 减 的 余 款 ( 连 同 有 关 利 息 在 内 ) 须 立即 清 还 。 除 根 据 《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 第 618 条 所 预 支 的 薪 金 外 , 已 预 支 薪金 的 公 务 员 , 在 该 笔 预 支 未 完 全 扣 减 之 前 , 通 常 不 获 准 再 根 据 同 一 条 规 例预 支 另 一 笔 薪 金 。一 般 而 言 , 预 支 薪 金 是 基 于 体 恤 或 员 工 福 利 理 由 而 发 给 公 务 员 。 视 乎情 况 和 所 需 预 支 薪 金 的 用 途 , 预 支 薪 金 可 以 是 免 息 或 收 取 不 同 利 率 的 利 息 。附 录 C 的 参 考 表 , 概 述 公 务 员 从 政 府 方 面 可 获 得 的 各 类 预 支 款 项 、 可 获 发预 支 款 项 的 理 由 、 可 获 得 的 最 高 款 额 及 利 率 。 有 关 怎 样 申 请 预 支 薪 金 问 题 ,通 常 可 向 各 部 门 的 主 任 秘 书 或 其 属 下 人 员 查 询 。2


政 府 部 门 的 济 急 基 金这 些 济 急 基 金 为 领 取 总 薪 级 表 第 19 点 或 以 下 薪 酬 的 非 纪 律 部 队 人 员 以及 第 一 标 准 薪 级 表 的 员 工 , 提 供 应 急 经 济 援 助 。 政 府 各 部 门 均 设 有 济 急 基金 , 符 合 资 格 的 公 务 员 可 申 请 从 此 基 金 拨 给 免 息 贷 款 , 但 款 额 不 超 过 4,000元 。济 急 基 金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提 供 贷 款 与 符 合 资 格 的 公 务 员 , 以 应 付 因 下列 事 故 而 引 致 的 开 支 —(a) 家 人 患 病 ;(b) 其 他 家 中 不 幸 事 件 ;(c) 因 子 女 教 育 而 引 致 的 额 外 开 支 ; 以 及(d) 因 天 灾 导 致 财 物 损 失 。上 开 各 项 , 祇 属 部 分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情 , 尚 有 其 他 种 种 , 不 胜 枚 举 。 至于 是 否 批 准 贷 款 申 请 , 则 由 公 务 员 所 属 部 门 首 长 决 定 。公 务 员 如 欲 申 请 向 上 述 济 急 基 金 借 款 , 应 与 负 责 管 理 该 等 基 金 的 人 员( 通 常 为 福 利 主 任 , 若 部 门 内 并 无 福 利 主 任 , 则 为 主 任 秘 书 ) 联 络 。 有 关处 理 各 部 门 济 急 基 金 申 请 的 职 员 及 电 话 号 码 表 见 附 录 D。 等 候 决 定 是 否 批准 的 时 间 , 通 常 不 会 超 过 一 个 星 期 ; 必 要 时 , 办 理 手 续 时 间 可 以 缩 短 , 申请 人 将 会 在 一 、 两 天 内 获 知 其 申 请 是 否 获 准 。纪 律 部 队 的 福 利 基 金上 文 所 述 的 政 府 部 门 济 急 基 金 , 对 纪 律 部 队 人 员 并 不 适 用 。 警 务 处 、廉 政 公 署 、 海 关 、 惩 教 署 、 消 防 处 、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及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自 设有 福 利 基 金 , 属 下 人 员 可 申 请 给 予 资 助 或 贷 款 。 纪 律 部 队 的 福 利 基 金 在 管理 方 面 , 受 法 令 所 管 制 , 详 情 载 于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例 、 程 序 手 册 、 常 规 或 训令 。 如 有 疑 问 , 请 向 所 属 部 门 的 福 利 主 任 查 询 , 电 话 号 码 见 附 录 E。自 助 节 约 贷 款 合 作 社 及 储 蓄 互 助 社公 务 员 除 可 从 政 府 方 面 获 得 经 济 援 助 外 , 还 可 参 加 注 册 的 节 约 贷 款 合作 社 或 储 蓄 互 助 社 , 或 联 同 其 他 有 共 同 连 系 ( 如 同 一 职 业 、 同 一 社 团 或 同在 某 一 地 区 居 住 ) 的 人 士 , 组 成 此 类 或 其 他 自 助 组 织 , 以 便 事 先 准 备 应 付可 能 发 生 的 经 济 困 难 。 合 作 社 和 储 蓄 互 助 社 应 根 据 合 作 社 条 例 与 规 则 以 及储 蓄 互 助 社 条 例 注 册 和 管 理 , 两 者 的 宗 旨 如 下 —3


(a) 向 社 员 提 倡 节 约 ;(b) 收 取 各 社 员 的 储 蓄 , 作 为 股 金 或 存 款 ; 以 及(c) 贷 款 与 社 员 , 以 备 不 时 之 需 及 作 生 产 用 途 。按 照 贷 款 协 议 的 规 定 , 贷 款 是 要 付 还 的 , 但 通 常 按 月 摊 还 , 如 为 合 作社 , 利 率 由 社 员 在 社 员 大 会 中 定 出 , 并 列 入 该 社 的 附 例 内 ; 至 于 储 蓄 互 助社 的 利 率 , 则 由 该 社 的 理 事 会 拟 定 。 储 蓄 互 助 社 条 例 规 定 , 贷 款 利 息 每 月不 得 超 逾 未 付 还 余 款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一 。 至 于 是 否 需 要 一 位 或 两 位 社 员 担 保 ,则 视 乎 有 关 团 体 的 政 策 而 定 。附 录 F 载 有 由 公 务 员 组 成 的 节 约 贷 款 合 作 社 的 名 称 和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公 务 员 如 欲 成 立 节 约 贷 款 合 作 社 或 储 蓄 互 助 社 , 可 致 函 合 作 社 及 储 蓄 互 助社 注 册 官 ( 现 时 为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 或 拨 电 话 2150 6762 或 2150 6763,请 求 指 导 或 协 助 。财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贷 款 设 施政 府 以 外 的 贷 款 来 源 , 主 要 包 括 银 行 及 财 务 公 司 提 供 的 各 类 贷 款 设 施 。公 务 员 如 其 他 市 民 一 样 , 可 利 用 这 些 设 施 , 但 为 保 障 其 本 人 利 益 起 见 , 公务 员 祇 应 与 已 向 金 融 管 理 局 注 册 的 持 牌 银 行 或 财 务 公 司 进 行 交 易 , 原 因 是这 些 财 务 机 构 信 誉 昭 著 , 人 所 共 知 。 一 般 而 言 , 借 款 人 可 从 这 些 机 构 获 得贷 款 , 供 任 何 正 当 用 途 , 并 可 用 透 支 、 有 担 保 或 无 担 保 的 贷 款 协 议 、 扺 押或 较 为 常 见 的 分 期 付 款 协 议 方 式 获 得 贷 款 服 务 。 有 关 借 款 申 请 由 贷 款 机 构审 查 , 根 据 对 贷 款 风 险 程 度 的 评 估 、 所 需 借 款 属 何 种 类 、 申 请 人 还 款 能 力及 其 他 因 素 而 作 出 决 定 。 收 取 的 利 息 在 实 行 协 议 期 间 可 能 有 所 变 动 , 或 在初 期 利 息 即 已 固 定 , 视 乎 提 供 何 种 贷 款 而 定 。 所 有 信 誉 昭 著 财 务 公 司 的 利率 可 说 十 分 公 平 , 相 差 不 大 。 然 而 , 为 获 得 最 佳 利 率 , 借 款 人 可 前 往 多 间此 类 机 构 查 询 , 加 以 比 较 , 始 进 行 交 易 。 大 多 数 规 模 庞 大 的 银 行 均 附 设 财务 公 司 , 并 乐 于 指 引 借 款 人 前 往 有 关 办 事 处 。 此 外 , 银 行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的 名 单 , 见 电 话 簿 黄 页 分 类 部 下 列 各 栏 :「 银 行 」 和 「 财 务 公 司 」。银 会银 会 ( 亦 称 义 会 ) 业 务 的 经 营 , 由 禁 止 经 营 银 会 业 务 条 例 所 管 制 , 该条 例 解 释 「 银 会 」 是 一 项 供 款 计 划 , 参 加 者 每 人 每 期 提 供 一 笔 款 项 作 为 共有 的 会 银 , 随 后 以 抽 签 或 出 标 竞 投 方 式 由 中 标 的 会 员 领 用 。 银 会 可 合 法 经营 , 但 须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4


(a) 会 员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30 名 ;(b)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某 一 银 会 时 , 不 得 同 时 经 营 另 一 银 会 ;(c) 共 有 的 会 银 不 得 超 逾 20,000 元 ; 以 及(d) 经 营 者 除 有 权 免 息 收 取 各 会 员 提 供 的 首 笔 会 银 外 , 并 无 任 何 其 他 利 益 。参 加 银 会 并 不 视 作 一 种 须 缴 付 利 息 的 贷 款 , 或 向 未 经 批 准 的 来 源 借 款 。然 而 , 参 加 银 会 有 两 种 危 险 , 首 先 是 当 需 要 款 项 使 用 时 , 未 必 可 以 获 得 。因 为 中 标 者 所 出 标 金 要 比 其 他 会 员 的 为 高 , 所 以 除 非 准 备 以 不 符 合 经 济 原则 的 款 额 出 标 , 否 则 实 难 保 证 成 功 。 其 次 是 经 营 者 可 能 挟 款 潜 逃 , 此 种 情况 , 亦 常 有 发 生 。 为 其 本 人 利 益 起 见 , 公 务 员 不 宜 参 加 银 会 。V. 接 受 贷 款 的 来 源 或 情 况 不 在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一 般许 可 范 围 内公 务 员 如 拟 借 款 ( 不 论 纳 息 与 否 ), 而 贷 款 来 源 或 情 况 不 在 《 接 受 利 益 公告 》 一 般 许 可 范 围 内 , 必 须 向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 申请 必 须 有 充 分 理 由 才 会 获 准 , 而 且 每 宗 申 请 均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 没 有 根据 《 接 受 利 益 公 告 》 取 得 一 般 或 特 别 许 可 而 借 款 , 可 遭 受 刑 事 检 控 。VI.部 门 训 令各 局 / 部 门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另 行 发 出 有 关 借 款 的 指 引 , 包 括 有 关 贷 款来 源 的 训 令 , 供 员 工 遵 照 。 公 务 员 应 该 遵 守 这 些 增 订 指 引 , 如 有 疑 问 , 应该 征 询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的 意 见 。 如 果 借 款 而 贷 款 来 源 未 根 据 隶 属 的 局 / 部 门发 出 的 指 引 取 得 核 准 , 可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VII. 有 关 规 例公 务 员 亦 应 熟 习 下 述 规 例 。有 关 贷 款 收 息 的 限 制公 务 员 必 须 注 意 , 根 据 《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 第 480 条 ( 见 附 录 G), 他 们不 得 向 在 同 局 / 部 门 工 作 或 与 他 们 有 公 事 往 来 而 可 能 会 引 致 利 益 冲 突 的 任何 人 贷 款 , 藉 此 收 取 利 息 。5


以 下 属 作 担 保 人根 据 《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 第 483 条 ( 见 附 录 H), 公 务 员 如 果 以 下 属 或 职级 比 他 低 的 同 职 系 或 同 局 / 部 门 人 员 作 为 担 保 人 , 或 为 上 司 或 职 级 比 他 高的 同 职 系 或 同 局 / 部 门 人 员 担 任 担 保 人 , 可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 除 非 事 先 获 得其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许 可 。VIII. 无 力 偿 债 及 破 产《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 第 455 至 459 条 ( 见 附 录 I) 就 公 务 员 严 重 经 济 拮 据 、无 力 偿 债 及 破 产 等 问 题 作 出 规 定 。 根 据 这 些 条 文 , 公 务 员 如 果 遭 人 循 破 产程 序 起 诉 , 须 向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报 告 。 即 使 有 关 公 务 员 仍 未 遭 人采 取 法 律 程 序 , 他 们 亦 须 尽 早 向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报 告 。 根 据 《 破产 条 例 》, 个 人 自 愿 安 排 是 一 项 破 产 以 外 的 选 择 。 公 务 员 选 择 以 个 人 自 愿 安排 清 偿 债 务 , 亦 视 为 无 力 偿 债 。 有 关 公 务 员 也 须 向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长 报 告 。 否 则 , 他 们 可 能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6


纳 息 借 款附 录 A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第 482 条 (1) 除 第 (2)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 公 务 员 如 因 接 受 任 何 贷 款 或欠 下 债 项 而 须 :(a) 缴 付 任 何 利 息 ;(b) 偿 还 一 笔 数 目 超 过 贷 款 额 或 债 项 的 款 项 ; 或(c)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有 价 值 的 报 酬 ;除 非 已 按 规 定 获 得 许 可 , 否 则 会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或 刑 事检 控 。(2) 《 接 受 利 益 ( 行 政 长 官 许 可 ) 公 告 》 给 予 的 一 般 许 可 ,涵 盖 了 一 些 贷 款 来 源 及 情 况 , 公 务 员 可 向 这 些 贷 款 来源 或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借 款 ( 无 论 纳 息 与 否 )。 贷 款 来 源 的例 子 包 括 :(c)(d)(a) 上 述 公 告 指 明 的 亲 属 、 私 交 友 好 或 其 他 人 士 作 出的 贷 款 ;(b) 下 列 人 士 或 机 构 作 出 的 贷 款 :(i) 持 牌 放 债 人 ;(ii) 持 牌 银 行 ;(iii) 注 册 合 作 社 ;(iv) 注 册 储 蓄 互 助 社 ;(v) 注 册 职 工 会 ;(vi) 持 牌 当 押 商 ;(vii) 保 险 公 司 ;(viii) 离 职 金 及 公 积 金 ; 以 及(ix)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注 册 公 司 根 据 辖 下 一 项 真 正 信 用 卡 计 划 借 给 根据 该 计 划 获 发 给 信 用 卡 的 人 士 的 贷 款 ;真 正 用 作 购 置 不 动 产 的 贷 款 , 而 该 笔 贷 款 是 以 该项 不 动 产 作 抵 押 的 ;(e) 受 任 何 与 分 期 付 款 交 易 有 关 的 条 例 规 管 的 贷 款 ;(f)任 何 获 法 律 赋 予 贷 款 权 力 的 法 定 团 体 作 出 的 贷款 ; 以 及7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第 482 条 (2) (g) 根 据 《 银 会 经 营 ( 禁 止 ) 条 例 》( 第 262 章 ) 经 营的 银 会 作 出 的 贷 款 。否 则 , 有 关 人 员 必 须 依 照 公 告 第 8 段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3) 首 次 受 聘 的 公 务 员 , 须 于 入 职 后 两 个 月 内 , 就 不 在 上述 公 告 订 定 的 一 般 许 可 范 围 内 的 尚 未 清 还 贷 款 及 债项 , 向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呈 报 并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各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有 责 任 确 保 属 下 所 有 新 聘 人员 均 呈 报 这 些 贷 款 及 债 项 。8


亲 属 给 予 的 贷 款附 录 B公 务 员 可 向 亲 属 借 款 , 款 额 并 无 限 制 。「 亲 属 」 意 指 配 偶 ( 包 括 妾 侍 );与 该 公 务 员 共 同 生 活 , 一 如 夫 妇 的 任 何 人 士 ; 未 婚 夫 、 未 婚 妻 ; 父 母 、 继父 母 、 合 法 监 护 人 ; 配 偶 的 父 母 、 配 偶 的 继 父 母 、 配 偶 的 合 法 监 护 人 ; 祖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曾 祖 父 母 、 外 曾 祖 父 母 ; 子 女 、 由 法 庭 判 令 受 其 监 护 者 ;配 偶 的 子 女 、 由 法 庭 判 令 受 配 偶 监 护 者 ; 男 女 孙 及 男 女 外 孙 ; 子 女 的 配 偶 ;兄 弟 、 姊 妹 ; 配 偶 的 兄 弟 、 配 偶 的 姊 妹 ; 异 父 或 异 母 兄 弟 ; 异 父 或 异 母 姊妹 ; 继 父 与 前 妻 或 继 母 与 前 夫 所 生 的 子 女 ; 兄 弟 的 配 偶 、 姊 妹 的 配 偶 ; 兄弟 的 子 女 、 姊 妹 的 子 女 ; 父 母 的 兄 弟 、 父 母 的 姊 妹 ; 父 母 的 兄 弟 的 配 偶 、父 母 的 姊 妹 的 配 偶 ; 父 母 的 兄 弟 的 子 女 、 父 母 的 姊 妹 的 子 女 。9


预 支 薪 金附 录 C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事 由 最 高 限 额 利 率第 618 条(a) 迁 居(b) 公 务 员 或 其 子 女结 婚(c) 受 养 人 丧 葬(d) 公 务 员 未 婚 子 女开 始 往 海 外 接 受全 时 间 教 育(e) 民 事 诉 讼 或 购 买楼 宇 自 住总 薪 级 表 第 21点 的 薪 金免 息第 620 条因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区家 属 患 重 病 或 去 世 ,公 务 员 或 其 配 偶 来往 香 港 的 旅 费总 薪 级 表 第 15点 的 薪 金免 息第 622 条获 准 在 香 港 以 外 地方 休 假 , 为 期 不 少 过28 天雇 员 在 离 港 各月 内 的 薪 金 , 最高 款 额 为 三 个月 的 薪 金免 息第 623 条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初 次 受 聘 或 调 职 来港不 超 过 两 个 月薪 金 的 一 笔 整数 款 额免 息第 624 条不 可 预 见 的 家 庭 变故 或 罹 患 重 病总 薪 级 表 第 30点 或 三 个 月 薪金 , 两 者 以 较 少者 为 准免 息第 625 条 (a) 公 务 员 去 世 死 者 可 获 发 放的 死 亡 福 利 的百 分 之 五 十 或相 等 于 其 最 后实 职 薪 金 的 十二 个 月 数 额 , 两者 以 较 少 者 为免 息 , 该 款 项将 从 拨 入 公务 员 遗 产 的薪 金 、 酬 金 或退 休 金 中 扣除10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事 由 最 高 限 额 利 率准(b) 支 付 没 有 留 下 遗嘱 而 最 近 亲 又 不在 香 港 的 去 世 公务 员 的 殡 葬 费 用总 薪 级 表 第 21点 的 薪 金免 息 , 该 款 项将 从 拨 入 公务 员 遗 产 的薪 金 、 酬 金 或退 休 金 中 扣除第 631 条 农 历 新 年 某 些 公 务 员 于农 历 新 年 月 份的 部 份 薪 金免 息第 633 条(a) 获 准 退 休 后 的 退休 前 假 期退 休 前 假 期 薪金 及 已 选 择 的折 算 退 休 金 的总 额 减 去 利 息由 库 务 署 通函 公 布(b) 在 合 约 届 满 时 的离 职 前 假 期合 约 期 满 假 期薪 金 以 及 有 关假 期 应 有 的 约满 酬 金 的 总 额减 去 利 息由 库 务 署 通函 公 布第 639 条在 其 他 情 况 下 须 预支 薪 金由 公 务 员 事 务局 局 长 决 定会 否 收 取 利息 , 视 乎 情 况而 定11


处 理 部 门 济 急 基 金 申 请 事 务 的 负 责 人附 录 D部 门 名 称 职 位 电 话 号 码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2 2878 3301政 府 总 部政 务 司 司 长 及 财政 司 司 长 办 公 室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人 事 及 财 务 )行 政 主 任 ( 人 事 )2810 23882810 2278公 务 员 事 务 局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1 2810 2659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工 商 及 旅 游 科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2810 3237• 通 讯 及 科 技 科 行 政 主 任 ( 总 务 ) 3655 5591• 创 新 科 技 署 行 政 主 任 ( 财 务 ) 3655 5915• 政 府 资 讯 科 技总 监 办 公 室行 政 主 任 ( 总 务 ) 3655 5922政 制 及 内 地 事 务 局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2 2810 2651发 展 局• 工 务 科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工 务 ) 人 事 3509 7386• 规 划 地 政 科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人 事 ) 3509 7853教 育 局 行 政 主 任 ( 员 工 关 系 ) 3509 8546环 境 局环 境 保 护 署 副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员 工 )2594 6511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财 经 事 务 科 行 政 主 任 ( 财 经 )2 3655 5150• 保 险 业 监 理 处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保 险 ) 2867 3448• 库 务 科 助 理 库 务 主 任 ( 立 法 会 事 务 及 人 事 ) 2810 3793食 物 及 生 局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 3509 8769民 政 事 务 局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2 3509 8009劳 工 及 福 利 局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福 利 ) 行 政 2810 2557保 安 局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 2810 3017运 输 及 房 屋 局• 运 输 科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运 输 )1 3509 7203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助 理 秘 书 ( 人 事 )2 2150 6680建 筑 署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编 制 及 委 任 ) 2 2867 366012


部 门 名 称 职 位 电 话 号 码审 计 署 副 主 任 秘 书 2829 4209医 疗 辅 助 队 助 理 部 门 秘 书 2762 2016屋 宇 署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人 事 2626 1191政 府 统 计 处 助 理 部 门 秘 书 ( 员 工 关 系 及 福 利 ) 2582 4804民 众 安 全 服 务 处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3651 9319民 航 处 助 理 主 任 秘 书 ( 人 事 )1 2910 6335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助 理 主 任 秘 书 / 总 务 1 2762 5093公 司 注 册 处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 2867 2815香 港 海 关高 级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 职 员 关 系 及福 利 小 组 )3759 2267 生 署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职 员 关 系 及 补 助 事 务 ) 2961 8688律 政 司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3 2867 1020渠 务 署 助 理 主 任 秘 书 / 总 务 行 政 1 2594 7127机 电 工 程 署 员 工 福 利 主 任 2808 3704环 境 保 护 署 副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员 工 ) 2594 6511消 防 处 助 理 秘 书 ( 员 工 关 系 及 委 员 会 ) 2733 7846食 物 环 境 生 署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员 工 关 系 及员 工 福 利 )2867 5731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副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1) 2305 8204政 府 化 验 所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行 政 部 ) 2762 3708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人 事 2) 2231 5153政 府 产 业 署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行 政 ) 2594 7707路 政 署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行 政 ) 2762 3329民 政 事 务 总 署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总 务 ) 2835 1455香 港 天 文 台 副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2926 8215香 港 邮 政 经 理 ( 员 工 关 怀 ) 2921 2372医 院 管 理 局 ( 公 务 员 ) 行 政 主 任 ( 医 院 员 工 ) 2882 7555房 屋 署 福 利 主 任 3157 0700入 境 事 务 处 高 级 助 理 秘 书 ( 员 工 关 系 )助 理 秘 书 ( 员 工 关 系 )2829 39002829 3901廉 政 公 署 管 理 及 行 政 高 级 参 事 三 2826 3167政 府 新 闻 处 助 理 部 门 秘 书 ( 人 事 ) 2842 8699税 务 局 部 门 副 秘 书 ( 财 务 及 总 务 ) 2594 504713


知 识 产 权 署部 门 名 称 职 位 电 话 号 码部 门 主 任 秘 书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2961 68122961 6813投 资 推 广 署 副 部 门 秘 书 (2) 3107 1031公 务 及 司 法 人 员 薪 俸 及服 务 条 件 咨 询 委 员 会 联合 秘 书 处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 2912 8520司 法 机 构 高 级 司 法 行 政 主 任 ( 人 力 资 源 ) 2825 4361劳 工 处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人 事 ) 2852 4113土 地 注 册 处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 2867 8031地 政 总 署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员 工 关 系 ) 2231 3239法 律 援 助 署部 门 主 任 秘 书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人 事 )2867 31312867 4392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行 政 主 任 ( 员 工 关 系 / 员 工 福 利 )2 2601 8027海 事 处 行 政 主 任 ( 员 工 关 系 及 福 利 及 员 工 管 理 ) 2852 4485通 讯 事 务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助 理 部 门 秘 书 2 2961 6670破 产 管 理 署 副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人 事 2867 2268规 划 署 助 理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 人 事 )1 2231 5006公 务 员 用 委 员 会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1) 2523 1953香 港 电 台 行 政 主 任 ( 人 事 及 编 制 ) 2339 6543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助 理 内 务 秘 书 ( 人 事 ) 2150 8813选 举 事 务 处 选 举 事 务 主 任 ( 行 政 ) 2827 9696截 取 通 讯 及 监 察 事 务 专员 秘 书 处助 理 秘 书 (5) 2834 3361社 会 福 利 署 助 理 秘 书 ( 员 工 关 系 ) 2892 5268学 生 资 助 办 事 处 助 理 监 督 ( 行 政 ) 2150 6168工 业 贸 易 署 助 理 部 门 秘 书 ( 人 事 ) 2398 5317运 输 署 助 理 秘 书 / 行 政 1 2829 5236库 务 署 主 任 秘 书 2829 5118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部 门 秘 书 2844 9924水 务 署 福 利 主 任 (1)福 利 主 任 (2)2339 3561/2880 25092399 4116/2360 6250/2152 561414


处 理 政 府 部 门 法 定 福 利 基 金 申 请 事 务 的 负 责 人附 录 E部 门 名 称 职 位 电 话 号 码惩 教 署 监 督 ( 职 员 关 系 及 福 利 ) 2582 5139香 港 海 关 职 员 关 系 课 参 事 3759 2232消 防 处 消 防 福 利 主 任 2733 7555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副 部 门 主 任 秘 书 (1) 2305 8204廉 政 公 署 管 理 及 行 政 高 级 参 事 三 2826 3167入 境 事 务 处 总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 福 利 ) 2829 3898香 港 警 务 处 警 察 福 利 主 任 ( 福 利 服 务 )1 2860 325015


由 公 务 员 组 成 的 节 约 贷 款 合 作 社 及 储 蓄 互 助 社附 录 F注 册 名 称电 话 号 码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员 工 节 约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合 作 社 2386 0879惩 教 署 储 蓄 互 助 社 2511 7811机 电 工 程 署 储 蓄 互 助 社 3155 3963政 府 物 料 供 应 人 员 储 蓄 互 助 社 2762 5143廉 政 公 署 储 蓄 互 助 社 2899 3032劳 工 处 职 工 储 蓄 互 助 社 8102 2111海 事 处 职 员 储 蓄 互 助 社 2852 4374新 界 滤 水 厂 员 工 储 蓄 互 助 社 2606 1822香 港 警 察 储 蓄 互 助 社 2399 7878天 文 台 储 蓄 互 助 社 2926 8313社 会 福 利 署 储 蓄 互 助 社 2892 5129水 务 署 员 工 储 蓄 互 助 社 2787 922216


贷 款 收 息附 录 G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第 480 条公 务 员 如 未 获 得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或 / 部 门 首 长 同 意 , 不 得 向 在同 局 / 部 门 工 作 或 与 他 有 公 事 来 往 而 可 能 会 引 致 利 益 冲 突的 任 何 人 贷 款 , 藉 此 收 取 利 息 , 或 取 回 数 目 超 过 贷 款 额 的 款项 , 或 收 回 任 何 其 他 有 价 值 的 报 酬 。 这 项 限 制 , 对 认 可 储 蓄互 助 社 的 贷 款 活 动 不 适 用 。 公 务 员 如 因 贷 款 活 动 而 引 致 利 益冲 突 或 使 政 府 尴 尬 , 可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代 放 债 人 行 事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第 481 条 (1) 公 务 员 如 不 遵 守 第 550 至 559 条 的 规 定 而 代 任 何 商 业放 债 人 或 财 务 机 构 行 事 , 或 他 参 与 的 贷 款 活 动 引 致 利益 冲 突 或 使 政 府 尴 尬 , 则 不 论 以 何 种 身 分 行 事 , 亦 不论 是 否 收 受 酬 金 , 都 会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2) 公 务 员 如 在 公 事 上 与 商 业 放 债 人 或 财 务 机 构 有 接 触 ,或 因 职 务 而 须 与 他 们 有 交 易 , 则 就 第 (1) 款 而 言 , 该 项接 触 或 交 易 , 并 不 当 作 替 该 放 债 人 或 财 务 机 构 行 事 论 。17


以 下 属 作 担 保 人附 录 H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第 483 条公 务 员 如 果 事 先 未 得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许 可 , 以 下 属或 职 级 比 他 低 的 同 职 系 或 同 局 / 部 门 人 员 作 为 贷 款 或 分 期付 款 合 约 的 担 保 人 , 会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 如 果 为 上 司 或 职 级 比他 高 的 同 职 系 或 同 局 / 部 门 人 员 担 任 担 保 人 , 亦 同 样 会 遭 受纪 律 处 分 。18


无 力 偿 债 及 破 产附 录 I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第 455 条第 456 条第 457 条第 458 条第 459 条公 务 员 如 因 经 济 严 重 拮 据 以 致 工 作 表 现 退 步 或 效 率 下 降 , 或有 不 当 行 为 ( 例 如 未 获 批 准 而 借 款 或 从 事 有 薪 外 间 工 作 等 ),则 当 局 可 视 乎 情 况 , 向 他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政 处 分 ( 轻 则 暂 停 或 延期 发 放 增 薪 , 重 则 会 为 公 众 利 益 而 被 令 退 休 ) 或 纪 律 处 分 。如 有 情 况 显 示 或 证 实 某 名 人 员 经 济 严 重 拮 据 ,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部 门 首 长 须 负 责 监 察 情 况 , 并 向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呈 报 。公 务 员 如 果 遭 人 循 破 产 程 序 起 诉 , 须 立 即 把 事 件 通 知 其 常 任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 否 则 可 遭 受 纪 律 处 分 。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门 首 长 在 接 获 上 述 通 知 后 , 须 立 即 知 会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公 务 员 一 旦 无 力 偿 债 或 宣 布 破 产 , 即 使 仍 未 遭 人 采 取 法 律 程序 , 亦 须 尽 早 向 其 常 任 秘 书 长 / 部 门 首 长 递 交 一 份 详 述 有 关事 件 的 陈 述 书 , 由 后 者 转 交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 一 般 而 言 , 无 力偿 债 或 破 产 的 公 务 员 不 应 获 派 任 涉 及 处 理 公 帑 或 敏 感 数 据或 贪 污 机 会 较 高 的 职 务 。凡 公 务 员 遭 人 循 破 产 程 序 起 诉 ,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均 须 向 公 务员 事 务 局 呈 报 , 并 把 呈 报 副 本 送 交 该 员 所 属 的 局 / 部 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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