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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航處申請註冊為管制代理人I 公司的資料公司名稱(中文)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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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il Aviation DepartmentChe T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民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航 處 香香 港 民 航 處申 請 註 冊 為 管 制 代 理 人I公 司 的 資 料公 司 名 稱 ( 中 文 )( 英 文 )地 址電 話傳 真負 責 人商 業 登 記 證 號 碼 - 電 郵重 要 事 項註 册 為 管 制 代 理 人 之 申 請 者 必 須 填 妥 本 表 格 第 一 部 份 ( 公 司 資 料 ) 及 第 二 部份 ( 管 制 代 理 人 保 安 計 劃 書 ) 並 須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遞 交 :1.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2. 管 制 代 理 人 課 程 證 書 副 本 以 証 明 貴 公 司 最 少 已 有 兩 名 員 工 完 成 一 項 民航 處 認 受 的 課 程 ; 及3. 本 申 請 表 格 第 十 六 頁 所 提 及 的 文 件 副 本 。申 請 表 格 須 連 同 以 上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 否 則 本 處 無 法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CAD HKRAR Nov-2012-C 1


II管 制 代 理 人 保 安 計 劃 書1. 計 劃 書 的 目 的計 劃 書 的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利 用 航 空 運 輸 托 運 的 貨 物 非 法 運 載 爆 炸 品 和 引 爆裝 置 。2. 公 司 概 況2.1 業 務 性 質 :貨 運貨 物 集 運 及 裝 板運 輸貨 運 銷 售 代 理其 他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2.2 貨 物 來 源 :製 造 商 / 固 定 托 運 人非 固 定 托 運 人貨 運 代 理 公 司 / 貨 運 商其 他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2.3 公 司 的 組 織 架 構請 以 附 件 方 式 提 交 公 司 組 織 架 構 圖 及 主 要 職 員 的 聯 絡 電 話 。2.4 負 責 整 體 貨 物 保 安 運 作 及 遵 照 管 制 代 理 人 計 劃 規 定 的 人 員 的 職 位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AD HKRAR Nov-2012-C 2


3. 用 作 收 取 、 處 理 和 儲 存 貨 物 的 處 所 的 特 性3.1 貨 倉 類 別 :( 請 加 上 號 ) 自 備 → 不 與 其 他 公 司 共 用與 其 他 公 司 共 用分 判 , 承 辦 商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 ______________( 請 提 供 由 貨 倉 承 辦 商 簽 署 確 認 其 受 僱 安 排 的 證 明 書 )不 適 用 , 請 說 明 原 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貨 物 處 理 / 儲 存 區 的 地 址 :地 點 1 運 作 時 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 築 物 名 稱 / 樓 / 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屋 苑 / 街 道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點 2 運 作 時 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 築 物 名 稱 / 樓 / 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屋 苑 / 街 道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 外 資 料 可 另 紙 列 出 )3.3 貨 物 處 理 / 儲 存 區 的 出 入 口 管 制 :3.3.1 出 入 口 數 目 :_________個CAD HKRAR Nov-2012-C 3


3.3.2 請 說 明 如 何 ( 在 每 個 出 入 口 ) 監 察 進 出 貨 物 處 理 / 儲 存 區 的 人 員 :許 可 證 / 通 行 證 ( 請 附 上 貴 公 司 的 許 可 證 / 通 行 證 樣 本 )護 送 人 員護 衛 員 , 保 安 承 辦 商 名 稱 ( 如 適 用 者 )倉 務 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 他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3.3.3 請 說 明 如 何 監 察 貨 物 處 理 / 儲 存 區 訪 客 進 出 的 情 況 :許 可 證 / 通 行 證 ( 請 附 上 貴 公 司 的 許 可 證 / 通 行 證 樣 本 )護 送 人 員其 他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3.3.4 貨 物 處 理 / 儲 存 區 提 供 的 保 安 裝 置 :外 圍 ( 圍 欄 , 圍 牆 )在 出 入 口 設 置 的 防 護 設 施 ( 閘 門 / 捲 閘 等 )閉 路 電 視防 盜 / 防 止 闖 入 偵 測 系 統其 他 系 統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3.3.5 請 附 上 貨 倉 的 平 面 圖 , 以 顯 示 第 3.3.4 段 所 述 出 入 口 及 保 安 裝 置 的 位置 。3.3.6 保 安 巡 邏 :有 , 負 責 / 提 供 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無( 註 : 民 航 處 會 就 上 述 保 安 裝 備 進 行 查 核 )CAD HKRAR Nov-2012-C 4


4 貨 物 運 作4.1 請 附 上 已 知 托 運 人 航 空 保 安 聲 明 樣 本 ( 請 參 閱 民 航 處 有 關 樣 本 表 格的 網 頁 )4.2 已 知 托 運 人 的 編 號 系 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提 供 一 個 已 知 托 運 人 編 號 的 例 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3 負 責 備 存 已 知 托 運 人 名 單 / 記 錄 的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4 負 責 每 三 年 重 新 甄 審 已 知 托 運 人 航 空 保 安 聲 明 的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5 接 收 貨 物4.5.1 接 收 托 運 人 交 付 的 貨 物 :由 本 身 職 員 進 行由 貨 物 處 理 承 辦 商 進 行 , 請 說 明 :承 辦 商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5.2 文 件 查 核 和 貨 物 檢 查 的 程 序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AD HKRAR Nov-2012-C 5


已 知 托 運管管管非非航航管管保 安 管 行有 執 行 保 安 管 管 制 代 理 人貨 空 公 司 指 定 以 客 機 運 載不 適 用 = 程 序 並 不 適 用 於 管 制 代 理 人司 收 貨 公 空 航 貨 交 司 公 空 航 人 運 托 知 已 用 適 不航航航4.6 貨 物 處 理 程 序4.6.1 ( 註 : 托 運 人 可 透 過 代 理 人 或 直 接 , 經 由 下 列 14 種 不 同 途 徑 把 貨 物運 送 到 航 空 公 司 付 運 。 該 等 程 序 已 在 民 航 處 公 佈 的 標 準 處 理 程 序 中 列 明 並可 在 民 航 處 網 頁 內 下 載 。)請 在 貴 公 司 會 採 用 的 處 理 程 序 加 上 號1 不2 已適 用 已 知 托 運管 航公 制 代 理 空人 司空 公 司 航3 非( 執) 制→ 航4 非托 運 知知 托 運 已( 沒) 制→ 航人 →人 →人 →5 非( 沒代 理 制) 制→ 航人 →6 不7 不人 →8 不人 →9 不10 已適 用 非 已 知 托 運 適 用 非 已 知 托 運( 於貨 空 公 司 指 定 以 客 機 運 人 →人 →人 →人 →用 已 知 托 運11 適非管 制 代 理(載沒空 公 司 指 定 以 貨 機 運人 →人 →公 司 指 定 以 客 機 運 載 空→ 運 人 托 知制 代 理人 →空 公司櫃 位 簽 發 空 運 提單 )→ 托 運 人 知 已制 代 理→ 航( 於人空 公) 單非 已 知 托 運 人 管 制 代 理 人12 →13 →( )( )→ →( )→ →( )有 執 行 保 安 管 制 貨 機 航 公 司於 櫃 位 簽 發 空 運 提 單 沒司14 → ( ) → ( )) 行 保 安 管 制 執 有櫃 位 簽 發 空 運 提已 知 托 運 人 管 制 代 理 人 沒 有 執 行 保 安 管 制 客 機 航 空 公 司 非CAD HKRAR Nov-2012-C 6註 : 所 採 用 的 貨 物 處 理 程 序 須 提 供 給 員 工 及 備 存 作 民 航 處 審 查 之 用 。


4.6.2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貨 物 處 理 : 是 否4.6.3 如 答 案 為 “ 是 ”, 請 說 明 有 關 的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貨 物 處 理 活 動 : 集 運 把 貨 物 轉 交 其 他 管 制 代 理 人接 收 其 他 管 制 代 理 人 交 付 的 貨 物( 請 附 上 管 制 代 理 人 航 空 保 安 聲 明 樣 本 ) 轉 讓 空 運 提 單 管 制 代 理 人 之 間 相 互 借 單請 附 上 管 制 代 理 人 航 空 保 安 聲 明 樣 本 ( 倘 貴公 司 把 空 運 提 單 轉 讓 給 其 他 管 制 代 理 人 ) 及/ 或 公 司 的 承 諾 書 ( 倘 貴 公 司 向 其 他 管 制 代理 人 借 單 ) 管 制 代 理 人 借 單 與 非 管 制 代 理 人註 : 所 採 用 的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貨 物 處 理 程 序 須 提 供 給 員 工 及 備 存 作 民 航 處 審查 之 用 。4.6.4 負 責 備 存 集 運 代 理 人 名 單 / 記 錄 的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7 未 知 貨 物 的 保 安 管 制4.7.1 審 查 “ 未 知 貨 物 ”( 即 來 自 非 已 知 托 運 人 或 非 管 制 代 理 人 的 貨 物 ) 的保 安 管 制 方 法 :人 手 搜 查 ( 註 : 標 準 程 序 可 向 民 航 處 索 取 。 有 關 人 手 檢 查 的 程 序 須 提供 給 員 工 及 備 存 作 民 航 處 審 查 之 用 。)X 光 檢 查 → 由 保 安 服 務 供 應 商 進 行 ( 其 設 施 和 人 員 均 符 合 民 航 處的 規 定 自 備 , 設 備 及 其 位 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停 放 期 為 最 少 12 小 時 或 飛 行 時 數 加 2 小 時 , 以 時 間 較 長 者 為 準 ( 註 :除 非 貨 物 性 質 不 能 使 用 X 光 機 、 人 手 檢 查 、 減 壓 艙 或 其 他 確 實 方 法 ,才 可 使 用 停 放 期 。)其 他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CAD HKRAR Nov-2012-C 7


4.7.2 負 責 保 安 管 制 的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7.3 分 隔 未 知 貨 物 與 已 知 貨 物 的 方 法 為 :特 別 指 定 的 儲 存 區 ( 請 顯 示 位 置 於 貨 倉 平 面 圖 上 )標 籤 ( 請 附 上 貴 公 司 的 標 籤 樣 本 )其 他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4.7.4 倘 使 用 的 是 共 用 / 承 辦 商 的 貨 倉 , 貴 公 司 的 貨 物 與 其 他 代 理 人 的 貨物 的 辨 識 方 法 為 :特 別 指 定 的 儲 存 區 ( 請 顯 示 位 置 於 貨 倉 平 面 圖 上 )標 籤 ( 請 附 上 貴 公 司 的 標 籤 樣 本 )其 他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CAD HKRAR Nov-2012-C 8


5. 指 揮 及 監 控5.1 聘 用 承 辦 商 進 行 貨 物 處 理 及 保 安 , 例 如 接 收 貨 物 、 保 安 管 制 、 處 理 、儲 存 、 運 輸 等 :是否5.2 倘 答 案 為 “ 是 ”, 請 說 明 貴 公 司 會 如 何 監 察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由 貴 公 司 的 人 員 在 場 指 揮 及 監 督 。 請 說 明 負 責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 期 與 承 辦 商 會 晤 。 請 說 明 會 晤 的 次 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 他 , 請 說 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CAD HKRAR Nov-2012-C 9


6. 隨 機 抽 樣 X 光 檢 查 已 知 托 運 人 所 付 運 的 貨 物6.1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所 有 管 制 代 理 人 必 須 由 已 知 托 運 人 預 計 以客 機 付 運 的 貨 物 中 , 盡 量 以 每 月 為 基 礎 , 隨 機 抽 取 最 少 1% ( 按 重 量 計 算 )的 貨 物 進 行 X 光 檢 查 。 隨 機 抽 樣 X 光 檢 查 的 記 錄 須 保 留 至 少 2 年 。6.2 負 責 整 體 檢 查 的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3 負 責 備 存 隨 機 抽 樣 X 光 檢 查 記 錄 的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AD HKRAR Nov-2012-C 10


7. 培 訓7.1 ( 民 航 處 規 定 , 每 個 管 制 代 理 人 須 最 少 有 兩 位 員 工 已 接 受 及 完 成 由 民航 處 認 受 的 培 訓 課 程 。)已 受 訓 人 員 1已 受 訓 員 工 姓 名 :( 請 附 上 培 訓 證 書 )管 制 代 理 人 保 安 培 訓 課 程 主 辦 機 構 :培 訓 課 程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 受 訓 人 員 2已 受 訓 員 工 姓 名 :( 請 附 上 培 訓 證 書 )管 制 代 理 人 保 安 培 訓 課 程 主 辦 機 構 :培 訓 課 程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 外 資 料 可 另 紙 列 出 )7.2 提 供 保 安 認 識 培 訓所 有 參 與 貨 物 處 理 的 公 司 和 承 辦 商 人 員 均 須 接 受 內 部 培 訓 , 以 了 解 管 制 代理 人 註 冊 制 度 的 運 作 。 內 部 培 訓 記 錄 須 載 有 學 員 姓 名 、 培 訓 日 期 、 培 訓 方式 及 公 司 導 師 的 證 明 , 這 些 記 錄 須 備 存 至 少 三 年 。7.2.1. 負 責 內 部 培 訓 及 備 存 培 訓 記 錄 的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2. 參 與 有 關 管 制 代 理 人 貨 物 處 理 之 員 工 人 數 :____________________7.2.3. 保 安 認 識 培 訓 範 圍CAD HKRAR Nov-2012-C 11


a) 就 職 培 訓b) 複 修 培 訓 ( 次 數 _________________ )7.3 教 材 :公 司 的 管 制 代 理 人 保 安 計 劃 書民 航 處 的 標 準 處 理 程 序公 司 的 貨 物 處 理 手 冊其 他 , 請 說 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7.4 向 有 關 人 員 定 期 匯 報 管 制 代 理 人 註 冊 制 度 的 最 新 資 料 , 請 說 明 所 採用 的 方 法 ( 例 如 通 告 、 簡 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AD HKRAR Nov-2012-C 12


8. 運 輸8.1 服 務 提 供 者 :自 備聘 用 承 辦 商 代 為 運 輸 :承 辦 商 1 聯 絡 人 :_________承 辦 商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 :_________建 築 物 名 稱 / 樓 / 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屋 苑 / 街 道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 辦 商 2 聯 絡 人 :_________承 辦 商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 :_________建 築 物 名 稱 / 樓 / 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屋 苑 / 街 道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 辦 商 3 聯 絡 人 :_________承 辦 商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 :_________建 築 物 名 稱 / 樓 / 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屋 苑 / 街 道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 外 資 料 可 另 紙 列 出 )8.1.1. 使 用 的 車 輛 類 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 運 輸 期 間 貨 物 的 保 安 :把 車 輛 密 封 或 上 鎖 ( 即 裝 貨 後 立 刻 把 車 輛 的 載 貨 間 密 封 或 上 鎖 以 保 安全 或 防 止 干 擾 )把 集 裝 箱 上 鎖 或 覆 蓋 貨 盤 ( 即 個 別 裝 貨 裝 置 已 鎖 牢 或 設 置 防 干 擾 證 明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有 司 機 / 裝 卸 員 在 場 留 守其 他 方 法 ,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 在 適 當 的 項 目 加 上 號 )CAD HKRAR Nov-2012-C 13


9. 備 存 裝 運 單 據9.1 有 關 的 裝 運 單 據 必 須 至 少 保 留 31 天 :a) 貨 物 托 運 書b) 副 空 運 提 單c) 主 空 運 提 單d) 艙 單e) 轉 讓 空 運 提 單 - 承 諾 書f) 對 未 知 貨 物 實 施 保 安 管 制 的 記 錄g) 致 其 代 理 人 或 由 其 他 代 理 人 發 出 的 裝 運 單 據h) 收 貨 單9.2 負 責 備 存 上 述 裝 運 單 據 的 人 員 的 職 位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AD HKRAR Nov-2012-C 14


10. 應 變 計 劃10.1 貨 物 未 能 通 過 保 安 管 制 時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及 事 發 通 報 程 序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2 貨 物 涉 嫌 被 干 擾 時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及 事 發 通 報 程 序 :請 說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AD HKRAR Nov-2012-C 15


11. 附 件11.1 公 司 組 織 架 構 圖 及 主 要 職 員 的 聯 絡 電 話 (2.3)11.2 由 貨 倉 承 辦 商 簽 署 確 認 其 受 僱 安 排 的 證 明 書 ( 如 適 用 者 ) (3.1)11.3 職 員 許 可 證 / 通 行 證 樣 本 ( 如 適 用 者 ) (3.3.2)(3.3.3)11.4 貨 倉 平 面 圖 ( 如 適 用 者 ) (3.3.5)11.5 公 司 的 已 知 托 運 人 航 空 保 安 聲 明 (4.1)(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11.6 公 司 的 管 制 代 理 人 航 空 保 安 聲 明 ( 如 適 用 者 ) (4.6.3)(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11.7 公 司 轉 讓 空 運 提 單 的 公 司 承 諾 書 ( 如 適 用 者 ) (4.6.3)( 請 參 考 附 件 三 )11.8 分 隔 未 知 貨 物 與 已 知 貨 物 的 公 司 標 籤 ( 如 適 用 者 ) (4.7.3)11.9 辨 識 公 司 貨 物 與 其 他 代 理 人 貨 物 的 標 籤 ( 如 適 用 者 ) (4.7.4)11.10 培 訓 證 書 (7.1)CAD HKRAR Nov-2012-C 16


III 聲 明謹 此 聲 明 , 本 公 司 現 申 請 註 冊 為 管 制 代 理 人 。 我 們 同 意 , 本 公 司 獲 註 冊 為 管 制代 理 人 後 , 即 有 責 任 備 存 一 份 管 制 代 理 人 保 安 計 劃 書 , 以 及 遵 從 香 港 航 空 保 安計 劃 有 關 管 制 代 理 人 的 規 定 和 民 航 處 發 出 的 指 示 。 我 們 知 悉 , 如 本 公 司 未 能 遵從 有 關 管 制 代 理 人 的 規 定 , 本 公 司 之 管 制 代 理 人 註 冊 將 會 失 效 。 此 外 , 我 們 亦知 悉 , 在 成 為 管 制 代 理 人 期 間 , 本 公 司 須 接 受 民 航 處 人 員 的 檢 查 。謹 代 表公 司 名 稱日 期簽 署姓 名 及 職 銜公 司 印 鑑請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寄 交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東 輝 路 1 號 民 航 處 總 部 機 場 標 準 部 ( 保 安 組 )或 傳 真 至 2362 4257。 如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910 6931 或 2910 6935 與 本 處 的 主 任 聯 絡 。IV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本 表 格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 只 會 用 作 處 理 貴 公 司 申 請 註 冊 為 管 制 代 理 人 之 用 。 本 處如 接 納 貴 公 司 為 管 制 代 理 人 , 則 會 把 貴 公 司 的 名 稱 、 管 制 代 理 人 編 號 和 商 業 登記 證 號 碼 告 知 航 空 公 司 和 貨 運 站 , 以 便 在 接 收 貨 物 時 核 證 。 此 外 , 貴 公 司 的 名稱 和 管 制 代 理 人 編 號 , 亦 可 能 會 公 佈 讓 市 民 知 道 。 貴 公 司 有 權 取 得 本 處 所 備 存有 關 貴 公 司 的 資 料 。 如 欲 取 得 這 些 資 料 , 請 致 函 香 港 大 嶼 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東 輝路 1 號 民 航 處 總 部 機 場 標 準 部 ( 保 安 組 )。由 本 處 填 寫推 薦 人 員 日 期 查 核 人 員 日 期管 制 代 理 人 編 號生 效 日 期備 註CAD HKRAR Nov-2012-C 17


附 件 一已 知 托 運 人 航 空 保 安 聲 明#1. 本 人 ( 下 開 簽 署 人 ) 謹 代 表 * ( 已 知 托 運 人 名 稱 ) 確 認 , 除 非 另 有說 明 , 否 則 由 本 人 */ 本 公 司 交 付( 管 制 代 理 人 / 航 空 公 司 ) 以 航空 付 運 的 所 有 貨 物 :i) 並 沒 有 藏 有 任 何 爆 炸 品 或 引 爆 裝 置 ;ii)已 盡 量 做 足 防 護 措 施 , 以 確 保 貨 物 在 處 理 、 儲 存 和 運 輸 過 程 中 沒 有 受 到 非法 干 擾 ; 以 及iii) 由 本 人 */ 本 公 司 所 聘 用 可 信 靠 的 人 員 處 理2. 本 人 同 意 可 基 於 保 安 理 由 檢 查 付 運 貨 物 的 包 裝 和 內 載 物 。已 知 付 運 人 簽 署公 司 印 章姓 名 ( 請 用 正 楷 填 寫 )職 銜日 期Sample公 司 地 址商 業 登 記 證 號 碼#* 請 本明 須 每 三 年 更 新 一 次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聲CAD HKRAR Nov-2012-C 18


附 件 二管 制 代 理 人 航 空 保 安 聲 明貨 運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貨 物 處 理1. 本 人 ( 下 開 簽 署 人 ) 謹 代 表 * ( 管 制 代 理 人 名 稱 ) 確 認 , 除 非 另 有 說明 , 否 則 由 本 人 */ 本 公 司 交 付( 收 貨 管 制 代 理 人 名 稱 ) 以 航 空付 運 的 所 有 貨 物 並 沒 有 藏 有 任 何 爆 炸 品 或 引 爆 裝 置 及 已 盡 量 做 足 防 護 措 施 , 以 確 保 貨物 在 處 理 、 儲 存 和 運 輸 過 程 中 沒 有 受 到 非 法 干 擾 。2. 本 人 同 意 可 基 於 保 安 理 由 檢 查 付 運 貨 物 的 包 裝 和 內 載 物 。3. 本 人 承 諾 若 民 航 處 取 消 本 公 司 之 管 制 代 理 人 的 登 記 時 , 本 人 會 立 即 通 知( 收 貨 管 制 代 理 人 名 稱 )。民 航 處 發 與 的 管 制 代 理 人 編 號代 表 管 制 代 理 人 之 主 管 人 姓 名簽 署 / 公 司 印 章職 銜Sample日 期公 司 地 址* 請乃 一 次 性 的 聲 明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此CAD HKRAR Nov-2012-C 19


借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填請的貨 物已 號存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司 印借附 件 三(1) 人管 制 代理 人(2) 人管 制 代理 人理人 管 制 代 理 人 (2)制 代 理 借 單 理 註 : 本 表 格 只 供 管 制 代 理 人 之 間 相 互 借 單 之 用 。 兩 方 的 管 制 代 理 人 必 須 小 心 閱 讀 管 制 代 理 人 管制 代 理 人 之 間 相 互 借 單 承 諾 書 表 管[ 運 提 單 借 用 人 — 管 制 代 理 : 空貨 物機 場兩 方 的 管 制 代 理 人 必 須 小 心 閱 讀 管 制 代 理 人格[ 運 提 單 發 單 人 — 管 制 代 理 : 空管 制 代 理 人人 (1)之 間 相 互 借 單 程 序 。 人 須 用 管 制 代 理 人 (2)的 公 司 信 紙 列 印 本 表 格 。[ 由第 I部單 人 管 制 代 理 人 編 號 借( 將借 出 提 單 人人 (2)]人 (1)]1)2)3)4)將 填 在公 司 為 提 單 借 用 人 , 現 確 認 貨 物 憑 下 列 空 運 提 單 托 運 空 運 提 單 編 號 : 本運 交 付 貨 運 站 後 , 請 在 適 當 空 格 內 填 □ 已 知 貨 物 托 運 的 為 已 知 貨 物 , 本 公 司 作 為 管 制 代 理 托部(2) 提 單 借 用 人 — 管 制 代 理 人 運 空寫 ]第 II上 管 制 代 理 人 編 號)1)2)3)4)如 在5)1) 將 填在2)3)4) 填 將 :“ 承 運 人 或 其 代 理 簽 署 ” 欄 填 上 管 制 代 理 托 貨 物 交 付 運 站 。及 收 貨 單 送 交 航 空 公 司 。 經承 諾 書 表 格 , 交 回 檔 。 □ 非 已 知 貨 物 由 客 機 運 載 托 運 的 為 非 已 知 貨 物 , 本 公 司 作 為 管 制 代 理 已 經 : 妥運 提 單 “ 承 運 人 或 其 代 理 簽 署 ” 欄 填 上 空號 。 編 貨 物 交 付 運 站 。 選 擇 由 貨 運 站 提 供 保 安 管 例 如 光 服 務 ), 使 用 “ 出 口 付 運 貨 物 聲 大 宗 或 預 先 包 裝 物 件 )” 表 格 通 知 貨 運 站 。 空 運 提 單 及 收 貨 單 送 交 航 空 公 司 。 托( :X“RA/UNK”。(1) , 將 表 格 及 收 貨 單 副 單 送 交 管 制 代 理 人 存 檔 。 制 部(II 諾 表 第 非 已 知 貨 物 由 貨 機 運 載 明“FOR運 的 為 非 已 知 貨 物 由 機 運 載 , 本 公 司 作 為 管 制 代 理 經 : 妥THE承SOLE書PURPOSE格OF HK AVIATION SECURITY PROGRAMME, THECARGO IS TENDERED FOR CARGO AIRCRAFT ONLY”“ 處 理 貨 物 資 料 ” 欄 填 入 下 列 句 語 : 托 □ 。 站 運 貨 付 交 物 貨 運 單 提 空 托運 提 單 及 收 貨 單 送 交 航 空 公 司 。 部 空檔 。 存已人 (2)人 (1)第 II人 (1)人 (2)部人 (2)( 提承 諾 書 表 格 , 送 交 管 制 代 理 本 公 司 使 用 上 述 提 單 空 運 上 述 貨 物 , 現 保 證 履 行 作 為 管 制 理 人 的 全 部 責 任 , 並 遵 辦 管 制 代 妥人 制 度 所 訂 的 一 切 規 定 。 單 借 用 人 — 管 制 代 理 權 代 表 簽 理CAD HKRAR Nov-2012-C責 人 姓 用 正 楷 填20( 負第 II人 (1)( 職第 III( 日( 公) 章人 (2)寫 )署 )期 )名 )(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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