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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汽車消費者之權益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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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 十 )騙 社 會 。 以 本 人 專 業 研 究 汽 車 52 年 經 驗 都 未 能 鑑 定 無 預 期 的 無 故 熄 火 原 因 , 法 官未 有 專 業 知 識 能 夠 勘 驗 出 來 嗎 ? 瞬 間 無 故 熄 火 , 只 要 看 維 修 記 錄 就 可 以 判 斷 , 若有 更 換 零 件 , 消 費 者 應 予 保 存 , 以 作 為 求 償 的 證 據 。例 二 : 馬 自 達 貨 車 高 速 公 路 行 駛 中 , 貨 車 車 軸 斷 裂 後 輪 飛 出 釀 事 故九 十 二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 設 籍 南 投 的 黃 姓 民 眾 駕 駛 馬 自 達 貨 車 車 號 9J-5033, 民 國九 十 年 九 月 出 廠 的 貨 車 , 沿 國 三 道 北 上 行 駛 , 行 經 三 百 零 四 點 五 公 里 處 的 內 線 車 道 ,貨 車 突 然 失 控 , 右 後 輪 車 軸 斷 裂 , 右 後 輪 當 場 飛 出 , 貨 車 翻 轉 兩 圈 後 撞 上 護 欄 , 車體 嚴 重 變 形 扭 曲 。案 發 後 黃 姓 民 眾 與 車 上 的 小 舅 子 分 別 受 輕 重 傷 , 他 們 自 認 當 時 行 車 狀 況 正 常 ,後 方 也 未 有 來 車 追 撞 , 右 後 車 輪 子 怎 麼 可 能 突 然 飛 出 去 ? 因 此 懷 疑 車 輛 本 身 瑕 疵 ,傷 癒 後 向 南 投 縣 政 府 消 保 官 提 出 申 訴 。不 過 , 根 據 馬 自 達 公 司 鑑 定 報 告 , 強 調 該 車 後 軸 的 斷 裂 面 , 並 無 所 謂 的 「 海 灘紋 」? 因 此 認 定 破 壞 模 式 為 過 大 外 力 影 響 所 致 , 瞬 間 導 致 後 車 軸 斷 裂 , 並 非 材 料 本身 的 缺 陷 。南 投 縣 消 保 官 協 請 財 團 法 人 車 輛 研 究 測 試 中 心 、 金 屬 工 業 中 心 等 機 構 , 以 科 學儀 器 仍 無 法 判 定 肇 事 的 真 正 原 因 , 最 後 請 本 會 派 員 鑑 定 ( 賴 鼎 元 )。 本 人 以 實 際 理 論法 、 目 視 觀 察 法 , 另 配 合 他 廠 車 軸 熱 處 理 比 較 法 做 鑑 定 , 發 現 事 故 車 的 車 軸 斷 裂 表面 都 是 白 色 , 周 圍 圓 圈 呈 不 規 則 狀 , 顯 示 在 生 產 的 熱 處 理 過 程 中 有 瑕 疵 , 極 有 可 能是 熱 處 理 過 度 , 至 於 他 廠 車 軸 的 周 圍 圓 圈 則 十 分 平 均 。 本 人 強 調 , 經 過 七 月 及 九 月召 開 兩 次 的 鑑 定 委 員 會 討 論 , 肇 禍 原 因 應 是 該 貨 車 的 後 車 軸 品 質 有 瑕 疵 , 導 致 行 駛間 突 然 斷 裂 , 輪 子 才 飛 出 去 。消 保 官 協 商 多 次 協 調 無 結 果 , 馬 自 達 公 司 都 以 產 品 無 瑕 疵 , 因 為 馬 自 達 公 司 工程 師 已 鑑 定 過 ( 球 員 兼 裁 決 ), 行 駛 中 車 軸 瞬 間 斷 裂 為 外 來 因 素 所 造 成 為 由 , 馬 自 達公 司 服 務 部 門 無 法 賠 償 消 費 者 一 毛 錢 , 態 度 強 硬 。經 黃 姓 消 費 者 要 求 本 會 鑑 定 , 本 會 車 輛 瑕 疵 鑑 定 委 員 會 鑑 定 結 果 為 右 後 「 車 軸熱 處 理 過 度 」 引 起 應 為 零 件 瑕 疵 , 非 馬 自 達 所 稱 謂 之 外 來 因 素 。 車 輛 在 高 速 公 路 行駛 中 , 如 受 外 力 影 響 所 致 引 起 車 禍 , 可 要 求 國 家 賠 償 。所 謂 「 外 來 因 素 」 是 指 路 上 有 障 礙 物 , 然 高 速 行 駛 中 為 何 前 輪 未 撞 到 異 物 而 後


如 何 保 護 汽 車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113間 內 會 顯 示 出 狀 況 , 出 毛 病 大 約 已 是 1 個 月 後 的 事 了 !不 甘 心 的 消 費 者 求 證 後 , 才 知 買 到 的 是 泡 水 車 , 但 是 車 商 都 有 一 致 的 說 詞 , 表明 只 是 仲 介 而 已 , 原 車 主 並 未 告 知 是 泡 水 車 , 所 以 無 法 退 車 還 錢 , 甚 至 折 價 買 回 都不 願 。 更 有 惡 劣 車 商 還 表 示 :「 說 不 定 是 你 自 己 泡 到 水 要 來 找 碴 」, 消 費 者 往 往 只 有呼 天 喊 地 的 感 嘆 。陷 阱 2: 重 大 事 故 車 輛 拆 解 後 再 買 賣有 不 肖 業 者 將 兩 部 遭 遇 重 大 事 故 的 車 子 , 切 割 合 併 成 為 另 一 部 車 子 , 且 重 新 烤漆 , 再 偽 造 車 身 號 碼 賣 給 消 費 者 , 等 到 5 年 1 期 的 檢 驗 時 , 消 費 者 才 發 現 , 但 欲 找 車商 釐 清 事 實 時 , 車 商 店 面 己 改 裝 , 連 店 名 負 責 人 都 改 了 , 消 費 者 求 償 無 門 、 驗 車 不通 過 怎 麼 辦 ? 如 熱 鍋 上 的 螞 蟻 , 只 好 另 外 找 門 路 , 再 花 錢 請 黃 牛 檢 驗 才 無 事 ( 市 面黃 牛 行 情 2 萬 ~5 萬 元 , 看 車 種 而 定 )。陷 阱 3: 贓 車車 商 專 找 不 能 修 復 的 重 大 事 故 車 , 例 : 因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受 壓 損 壞 的 車 輛 , 將 車籍 賣 給 中 古 車 商 。車 商 利 用 舊 車 牌 照 、 車 籍 , 勾 結 竊 盜 集 團 , 竊 盜 同 顏 色 新 車 型 或 原 型 車 , 偽 造引 擎 或 底 盤 、 車 身 號 碼 , 以 「 借 屍 還 魂 」 車 或 一 車 兩 賣 (A、B 車 ) 方 式 , 賣 給 消 費者 , 而 消 費 者 貪 小 便 宜 入 其 陷 阱 而 不 知 , 以 為 買 到 便 宜 車 。在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的 萬 小 姐 就 是 受 害 人 之 一 。2001 年 4 月 25 日 陪 同 先 生 北 上 談 生意 , 行 經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承 德 路 七 段 的 汽 車 街 , 因 她 一 心 想 買 一 部 中 古 車 代 步 , 便 以20 萬 元 左 右 向 汽 車 廣 場 買 了 一 輛 1996 年 裕 隆 出 產 的 MARCH, 開 了 一 年 多 都 無 事 ,直 到 2002 年 10 月 開 去 台 北 , 卻 被 警 方 查 出 是 贓 車 而 被 扣 押 , 警 方 還 告 訴 她 , 該 車 已被 轉 賣 多 次 。 萬 小 姐 事 後 向 車 行 質 問 為 何 賣 贓 車 給 她 , 車 行 以 「 不 知 車 子 是 贓 車 」為 藉 口 推 託 , 還 放 話 要 等 司 法 判 決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理 賠 。 萬 小 姐 氣 憤 的 說 :「 平 白 損 失將 近 20 萬 元 , 車 子 被 扣 , 還 得 打 官 司 , 真 倒 楣 !」。 經 查 證 , 原 賣 車 的 車 行 已 改 換 招牌 , 負 責 人 也 已 換 人 。


如 何 保 護 汽 車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115陷 阱 7: 權 益 車 的 買 賣所 謂 「 權 益 車 」 是 指 集 團 組 織 利 用 人 頭 貸 款 , 分 期 購 買 高 級 車 輛 , 例 如 賓 士 車及 BMW, 大 約 繳 貸 款 1 期 至 2 期 就 不 繳 , 並 低 價 轉 賣 給 中 古 車 商 , 也 向 車 商 說 明 不 能過 戶 , 但 有 行 照 及 證 件 證 明 非 贓 車 , 沒 有 風 險 。 然 後 車 商 會 去 找 些 貪 小 便 宜 的 消 費者 , 以 市 價 約 3 至 4 成 的 價 格 , 例 如 BMW 大 約 65 萬 元 、 賓 士 車 大 約 80 萬 元 的 價 格 , 賣給 消 費 者 。而 消 費 者 自 陷 其 阱 的 誘 因 有 三 點 : 第 一 、 不 用 繳 牌 照 稅 、 燃 料 稅 ; 第 二 、 不 怕交 通 違 規 紅 單 , 高 速 公 路 超 速 、 闖 紅 燈 等 , 所 有 違 規 單 都 不 用 繳 多 好 , 由 原 車 主 來負 責 ; 及 第 三 、 車 齡 只 有 1 年 (5 年 檢 驗 一 次 ), 只 要 不 被 銀 行 或 貸 款 公 司 抓 回 就 好 ,開 個 3~4 年 絕 無 問 題 , 而 且 是 南 車 北 賣 , 銀 行 與 公 司 均 難 找 到 車 輛 , 可 以 放 心 使 用 。但 等 消 費 者 買 回 後 大 約 3 個 月 左 右 , 車 商 會 將 消 費 者 留 下 的 地 址 、 電 話 告 知 銀 行 與 抓車 公 司 去 拖 吊 , 再 賺 3~5 萬 元 的 抓 車 獎 金 。消 費 者 購 買 中 古 車 時 , 最 好 要 求 車 商 簽 定 「 中 古 汽 車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 如 有 訂購 合 約 書 , 不 可 被 收 回 。 本 會 有 一 案 例 , 消 費 者 買 到 一 部 車 , 前 段 為 白 色 、 後 段 為黃 色 車 , 再 焊 接 成 為 一 部 拼 裝 車 , 重 新 變 更 噴 為 銀 色 。 買 後 20 天 到 保 養 廠 保 養 , 才知 是 一 部 拼 裝 車 。 來 本 會 申 訴 , 雙 方 未 達 成 協 議 , 告 到 法 院 , 消 費 者 敗 訴 , 因 合 約書 被 收 回 , 被 車 商 改 為 重 大 瑕 疵 80% 才 可 退 車 。 惡 劣 的 車 商 還 說 :「 合 約 書 有 二 張 ,一 張 給 消 費 者 , 是 消 費 者 故 意 不 拿 出 合 約 書 而 敗 訴 」, 消 費 者 感 到 無 奈 真 想 自 殺 。 如車 商 收 回 合 約 書 , 應 留 存 影 印 本 ; 交 車 後 , 一 定 回 原 廠 保 養 , 更 換 全 部 機 油 及 體 檢引 擎 號 碼 、 底 盤 號 碼 、 車 身 號 碼 是 否 改 造 , 如 有 改 造 或 重 大 車 禍 , 原 廠 都 有 記 錄 ,若 發 生 問 題 , 消 費 者 才 有 保 障 。伍 、 汽 車 維 修 之 定 型 化 契 約大 部 份 汽 車 維 修 車 廠 都 未 使 用 定 型 化 契 約 , 大 都 以 估 價 單 做 為 雙 方 的 合 約 。 就汽 車 的 維 修 零 配 件 來 說 , 有 正 廠 、 副 廠 、 仿 冒 、 中 古 零 件 ( 所 謂 殺 肉 、 竊 盜 分 解 之材 料 )。 一 般 經 銷 商 都 以 正 廠 零 件 換 之 , 不 敢 以 副 廠 或 中 古 材 料 去 代 替 , 修 車 費 用 較高 , 糾 紛 較 少 。 而 一 般 傳 統 保 養 場 就 花 樣 百 出 , 估 價 的 零 配 件 價 目 大 約 經 銷 商 的 價


116/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 十 )目 6~7 成 價 為 準 , 也 全 部 正 廠 零 件 估 價 , 誤 導 消 費 者 去 評 估 , 而 授 權 修 理 , 等 到 有一 天 發 覺 部 份 外 表 零 件 看 得 到 都 是 副 廠 , 或 中 古 零 件 , 氣 得 半 死 ; 看 不 到 ( 須 拆 卸才 看 得 到 ) 就 無 法 去 辨 別 。案 例 一 : 消 費 者 林 小 姐 來 會 申 訴 , 她 有 一 部 VOLVO 汽 車 因 車 禍 受 損 開 到 專 修 外國 名 牌 標 誌 車 廠 維 修 , 經 估 價 41 萬 多 成 交 , 修 好 後 又 發 生 毛 病 , 到 「 原 廠 」 經 銷 商檢 驗 才 知 所 換 的 材 料 大 部 份 非 原 廠 , 憤 而 向 消 保 官 投 訴 , 要 求 本 會 鑑 定 。 本 會 經 鑑定 以 外 表 看 得 到 零 配 件 後 , 證 實 大 部 份 非 正 廠 , 如 前 擋 風 玻 璃 VOLVO 標 誌 打 在 前 擋風 玻 璃 正 下 方 , 而 一 般 正 廠 玻 璃 標 誌 都 打 在 汽 車 玻 璃 左 下 或 右 下 方 , 有 可 能 是 大 陸仿 冒 品 , 但 保 養 廠 死 不 承 認 , 如 消 保 官 調 解 不 成 , 消 費 者 就 得 打 官 司 。案 例 二 : 消 費 者 王 先 生 來 會 申 訴 買 了 一 部 豐 田 1.8 車 子 , 里 程 表 才 45,000 公 里 尚在 保 固 期 內 , 而 車 子 跑 不 順 , 抖 動 得 很 嚴 重 。 車 商 向 消 費 者 說 觸 媒 轉 換 器 壞 了 , 是人 為 問 題 , 要 自 付 3 萬 修 理 費 。 經 本 會 說 明 觸 媒 轉 換 器 不 可 能 引 起 引 擎 發 抖 , 本 人 說要 到 車 廠 看 看 , 車 商 馬 上 回 應 說 非 觸 媒 轉 換 器 壞 , 而 是 引 擎 問 題 , 要 拆 卸 才 知 毛 病在 那 裡 。 本 人 馬 上 趕 到 豐 田 高 都 楠 梓 廠 查 驗 , 引 擎 也 未 發 現 有 毛 病 , 要 求 拆 下 火 星塞 觀 察 , 廠 商 不 理 , 只 好 自 己 拆 下 檢 查 , 發 現 二 顆 火 星 塞 跳 電 不 良 , 當 場 要 求 廠 長換 火 星 塞 四 個 ( 付 400 元 ), 試 車 40 分 鐘 ( 高 速 公 路 ) 後 未 發 生 抖 動 現 象 , 已 排 除 毛病 , 車 輛 行 駛 正 常 。 試 車 後 當 場 向 廠 長 警 告 , 消 費 者 非 呆 子 不 要 吃 定 消 費 者 。 類 似情 況 很 多 , 難 以 一 一 表 明 。陸 、 汽 車 保 險 消 費 者 喪 失 權 益 有 多 少汽 車 廠 商 與 保 險 公 司 勾 結 之 現 象一 、 買 汽 車 分 期 付 款 期 間 都 要 買 保 險 ( 所 謂 甲 式 強 制 險 ), 國 產 車 車 價 50 萬 大 約 保費 每 年 7~8 萬 , 保 險 公 司 付 車 商 佣 金 大 約 保 險 費 總 價 的 20%~30%, 例 如 8 萬元 的 保 險 費 車 商 就 有 二 萬 四 千 元 的 佣 金 可 拿 。 最 惡 劣 的 車 商 ( 案 例 ) 是 本 會 接受 高 雄 黃 姓 消 費 者 申 訴 於 91 年 1 月 初 向 高 雄 市 高 都 豐 田 汽 車 訂 購 一 輛 1.8 車輛 ,91 年 1 月 底 交 車 , 保 險 9 個 月 尚 未 收 到 保 險 收 據 。 向 高 都 豐 田 外 務 及 服 務部 查 詢 , 都 以 會 趕 快 催 保 險 公 司 寄 去 。 經 本 會 向 保 險 公 司 查 詢 , 該 車 保 險 單 已寄 車 商 , 為 何 未 給 消 費 者 , 保 險 公 司 不 了 解 。 經 本 會 與 消 費 者 前 往 保 險 公 司 補


如 何 保 護 汽 車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117發 , 才 發 覺 該 車 1 月 15 日 向 監 理 處 掛 牌 , 隔 日 1 月 16 日 就 報 出 險 27,555 元 ,1 月 30 日 才 交 車 , 理 賠 費 已 匯 入 高 都 豐 田 帳 號 ( 出 險 單 消 費 者 未 簽 字 ), 而 且高 都 豐 田 汽 車 外 務 向 消 費 者 收 保 費 是 81,417 元 ( 實 際 保 費 收 據 52,042 元 ) 吃 掉保 險 費 29,375, 合 計 吃 掉 消 費 者 56,930 元 。 本 會 向 保 險 公 司 說 明 為 何 做 此 非 法之 事 , 保 險 公 司 說 :「 很 無 奈 , 因 高 都 豐 田 是 大 客 戶 , 高 都 豐 田 的 要 求 不 得 不 配合 , 不 然 以 後 高 都 豐 田 的 保 險 都 不 能 接 案 」。 本 會 認 為 高 都 豐 田 犯 上 三 大 罪 :1、偽 造 出 險 ( 偽 造 文 書 )2、 高 收 保 費 ( 侵 占 )3、 詐 領 保 險 金 ( 詐 欺 )。 像 高 都 豐田 這 種 案 例 不 知 有 多 少 未 被 揭 發 。二 、 汽 車 廠 商 通 常 會 在 保 險 到 期 前 二 個 月 內 向 消 費 者 勸 說 :「 保 險 一 年 快 到 期 , 保 險費 付 出 那 麼 多 , 不 拿 一 點 回 來 很 可 惜 , 可 以 免 費 外 表 小 修 , 噴 漆 或 汽 車 美 容 名義 , 向 保 險 公 司 要 求 理 賠 才 夠 本 」, 貪 小 便 宜 的 消 費 者 就 上 當 , 以 小 修 及 美 容 不超 過 3000 元 , 然 後 汽 車 公 司 再 向 保 險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1~2 萬 左 右 ( 以 同 型 , 同顏 色 之 他 車 事 故 照 片 申 請 ), 消 費 者 尚 不 知 , 有 報 出 險 的 車 輛 明 年 保 費 增 加 15~20%, 未 報 出 險 車 輛 明 年 的 保 費 減 少 15~20%, 一 加 一 減 , 相 差 3 成 保 費 ,消 費 者 被 打 一 巴 掌 吃 悶 虧 還 向 汽 車 公 司 業 代 說 謝 謝 。柒 、 結 論由 於 汽 車 消 保 會 組 織 與 消 基 會 、 台 灣 消 保 會 不 一 樣 , 消 基 會 、 台 灣 消 保 會 像 是家 綜 合 醫 院 , 而 汽 消 會 則 是 家 專 科 醫 院 。 汽 消 會 只 接 受 汽 、 機 車 的 申 訴 案 , 在 全 國可 說 是 特 殊 的 消 保 團 體 。一 部 車 子 是 由 一 萬 多 個 零 件 所 組 合 , 而 零 件 大 都 是 由 衛 星 工 廠 提 供 , 難 免 發 生車 輛 瑕 疵 致 引 起 糾 紛 。 而 瑕 疵 的 造 成 , 有 的 是 由 於 操 作 不 當 所 衍 生 出 的 問 題 , 高 科技 的 電 腦 與 儀 器 無 法 判 斷 是 非 , 或 難 以 學 術 理 論 而 論 定 。 所 以 汽 車 的 瑕 疵 還 是 要 以實 際 的 經 驗 , 實 際 的 理 論 去 判 斷 , 然 而 學 術 理 論 與 實 際 理 論 有 一 段 差 距 , 所 以 汽 車消 保 會 現 有 九 名 鑑 定 委 員 都 限 制 要 有 二 十 年 以 上 , 實 際 從 事 汽 、 機 車 修 理 經 驗 的 技術 人 員 才 能 擔 任 。諸 如 汽 車 暴 衝 、 火 燒 車 、 安 全 氣 囊 展 開 時 間 等 事 例 , 都 需 現 場 鑑 定 、 勘 查 、 了


118/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 十 )解 天 氣 、 地 形 , 甚 至 現 場 模 擬 , 是 否 人 為 因 素 造 成 , 同 時 須 面 對 消 費 者 的 陳 述 與 車商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的 辯 論 , 之 後 再 經 由 九 人 鑑 定 委 員 會 , 以 中 立 、 合 情 、 合 理 、 合 法的 原 則 來 判 斷 事 發 原 因 , 促 進 雙 方 良 性 協 調 。 主 觀 懸 殊 與 客 觀 實 理 落 差 太 大 , 是 要有 相 當 的 智 慧 去 認 定 , 均 需 符 合 汽 車 專 業 、 汽 車 倫 理 去 規 範 。 如 汽 車 瑕 疵 , 消 費 者得 理 不 饒 人 , 求 償 獅 子 大 開 口 , 本 會 都 會 道 德 勸 說 而 各 退 一 步 達 成 協 議 。雖 有 汽 車 消 保 會 做 為 汽 車 糾 紛 的 專 業 鑑 定 與 協 調 單 位 , 但 往 往 有 些 車 商 不 顧 商業 道 德 以 及 逃 避 消 保 法 無 過 失 責 任 , 明 明 是 車 輛 零 件 瑕 疵 , 卻 都 以 人 為 操 作 不 當 或外 來 因 素 來 推 卸 責 任 ; 或 以 推 卸 、 恐 嚇 、 威 脅 之 手 段 , 迫 退 消 費 者 申 訴 , 甚 至 打 電話 來 本 會 說 要 把 我 幹 掉 , 向 媒 體 表 示 要 告 本 會 ( 保 留 法 律 追 訴 權 ), 到 法 院 也 不 怕 。惡 劣 車 商 認 為 消 費 者 未 有 時 間 、 金 錢 打 官 司 , 而 推 說 依 法 處 理 , 由 地 方 法 院 、 高 等法 院 、 最 高 法 院 層 層 審 理 , 官 司 一 打 數 年 , 等 消 費 者 因 無 力 應 付 , 終 至 放 棄 而 結 束 。所 幸 目 前 法 院 、 軍 事 檢 察 署 、 財 團 法 人 車 輛 研 究 測 試 中 心 、 台 灣 金 屬 研 究 所 、各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及 各 汽 車 廠 商 所 受 理 儀 器 無 法 鑑 定 的 車 輛 瑕 疵 案 , 大 都 會 建 議 到汽 車 消 保 會 以 目 測 觀 察 法 、 實 際 理 論 法 , 加 上 筆 者 以 專 業 研 究 汽 車 五 十 多 年 的 經 驗做 為 鑑 定 , 而 大 部 分 的 車 商 與 消 費 者 都 會 尊 重 汽 車 消 保 會 的 鑑 定 。如 果 消 費 者 提 出 申 訴 , 本 會 與 車 商 ( 經 銷 商 ) 或 製 造 廠 商 、 代 理 商 、 貿 易 商 ( 所謂 水 貨 商 ) 協 商 , 約 有 70% 之 申 訴 案 件 能 獲 得 圓 滿 之 處 理 ; 消 費 爭 議 以 電 話 連 絡 廠商 ( 大 約 一 至 三 天 ) 可 解 決 問 題 ; 如 消 費 者 與 廠 商 各 說 各 話 要 開 協 調 會 , 大 約 10 天( 本 會 行 文 七 天 ) 內 可 解 決 ; 如 要 鑑 定 車 輛 , 從 申 請 到 鑑 定 大 約 25 天 可 完 成 , 但 未能 解 決 者 , 提 出 消 費 訴 訟 , 本 會 聘 有 義 務 律 師 幫 忙 , 耗 費 之 時 間 及 金 錢 已 屬 為 最 經濟 。汽 車 消 保 會 每 每 處 理 案 件 時 , 也 多 有 感 慨 , 許 多 消 費 者 認 為 消 保 團 體 為 消 費 者爭 取 權 益 是 天 經 地 義 , 把 消 保 團 體 當 作 免 洗 餐 具 用 完 就 丟 , 而 未 思 回 饋 行 動 對 消 保團 體 的 重 要 , 致 消 保 團 體 須 另 自 籌 經 費 以 維 護 會 務 運 作 , 財 務 吃 緊 , 會 務 推 展 困 難重 重 。汽 車 消 保 會 每 每 處 理 案 件 時 , 也 多 有 感 慨 , 許 多 消 費 者 認 為 消 保 團 體 為 消 費 者爭 取 權 益 是 天 經 地 義 , 把 消 保 團 體 當 作 免 洗 餐 具 用 完 就 丟 , 而 未 思 回 饋 行 動 對 消 保團 體 的 重 要 , 致 消 保 團 體 須 另 自 籌 經 費 以 維 護 會 務 運 作 , 財 務 吃 緊 , 會 務 推 展 困 難重 重 。


如 何 保 護 汽 車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119舉 個 實 例 與 讀 者 分 享 。 汽 車 消 保 會 曾 為 消 費 者 協 調 某 品 牌 進 口 車 商 , 有 關 汽 車於 高 速 公 路 行 駛 中 引 擎 爆 裂 案 。 經 多 次 協 商 , 廠 商 最 後 認 賠 一 個 新 的 引 擎 , 大 約 一百 萬 元 。 事 後 消 費 者 不 懂 回 饋 外 , 還 振 振 有 詞 地 說 消 保 團 體 應 為 消 費 者 爭 取 權 益 ,又 不 是 開 店 營 利 , 要 樂 捐 什 麼 ! 令 工 作 人 員 感 覺 無 奈 與 失 望 。 以 汽 車 消 保 會 的 經 費 ,每 年 必 定 由 理 事 長 補 貼 40 萬 才 不 致 於 關 門 , 任 期 大 約 剩 下 一 年 , 尚 找 不 到 下 屆 願 意擔 任 理 事 長 的 人 選 , 如 找 不 到 人 選 可 能 就 關 門 。為 解 決 民 間 消 保 團 體 的 財 務 困 難 , 使 能 發 揮 更 大 的 消 保 效 益 ,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實應 爭 取 更 多 經 費 並 編 列 預 算 , 以 實 際 的 行 動 支 援 民 間 消 保 團 體 , 始 能 展 現 公 權 力 ,確 實 協 助 處 理 消 費 糾 紛 , 以 免 民 眾 浪 費 時 間 及 金 錢 , 同 時 也 浪 費 司 法 資 源 。而 政 府 司 法 部 門 對 本 會 的 車 輛 瑕 疵 鑑 定 決 議 , 都 會 肯 定 並 全 力 支 持 , 因 此 提 高了 本 會 鑑 定 委 員 會 的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案 件 之 成 效 , 重 視 消 費 者 權 益 , 共 創 美 好 的 生 活品 質 。


120/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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