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當局就2009年入職薪酬調查結果和公務員薪俸及服務 ...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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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2015 Views

(e) 統 計 調 查 的 固 有 差 異4.8 一 如 其 他 相 類 的 調 查 , 這 次 調 查 不 能 絕 對 精 確 無誤 地 反 映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 統 計 差 異 在 所 難 免 , 這 是 由 於不 同 的 偶 然 因 素 所 致 , 包 括 選 取 公 司 、 參 與 調 查 公 司 所 提供 的 薪 酬 數 據 的 深 度 和 廣 度 、 員 工 結 構 和 業 務 表 現 等 。 根據 顧 問 對 有 充 足 數 據 的 資 歷 組 別 ( 如 表 1 所 示 , 有 67 至2 778 個 數 據 點 不 等 ) 的 分 析 , 各 資 歷 組 別 的 數 據 有 不 同程 度 的 統 計 誤 差 ( 以 相 類 性 質 的 調 查 而 言 , 這 個 情 況 並 非罕 見 )。 顧 問 認 為 , 不 應 直 接 、 機 械 式 地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而 應 考 慮 作 出 一 些 靈 活 的 安 排9 。4.9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的 方 法 以 資 歷 組 別 制 度 為 基 礎 。 我們 仍 然 認 為 應 按 照 以 往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做 法 繼 續 採 用 學 歷比 較 法 , 並 注 意 到 在 現 時 的 情 況 下 未 有 其 他 制 度 更 適 合 於公 務 員 體 系 。 不 過 , 我 們 認 同 職 方 的 見 解 , 這 個 方 法 只 能提 供 概 括 和 粗 略 的 比 較 。 除 了 調 查 所 得 的 定 量 分 析 結 果外 , 我 們 在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 亦 應 考 慮 影 響 個 別 資 歷 組 別的 獨 特 性 和 各 質 量 因 素 。(f)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4.10 政 府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僱 主 。 公 務 員 薪 酬 ( 包 括 入 職薪 酬 ) 的 釐 定 對 不 同 行 業 都 會 構 成 深 遠 的 影 響 。 因 此 , 薪常 會 制 訂 建 議 時 , 必 須 考 慮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 薪 常 會 注 意到 , 雖 然 香 港 經 濟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底 有 改 善 跡 象 , 但 全 球經 濟 只 是 剛 步 入 復 蘇 階 段 , 前 景 仍 受 到 許 多 不 明 朗 因 素 影響 。 香 港 屬 開 放 型 經 濟 體 系 , 容 易 受 全 球 經 濟 波 動 影 響 。此 外 , 正 如 職 方 在 參 與 討 論 時 指 出 , 調 整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或 會 被 視 為 對 相 應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造 成 連 鎖 效 應 。 在 考 慮 如何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 薪 常 會 認 為 須 顧 及 社 會 和 經 濟 形 勢 ,作 出 獨 立 客 觀 的 判 斷 , 提 出 對 整 體 社 會 最 有 利 的 建 議 。9顧 問 調 查 報 告 第 5.1.3 段 。- 17 -

總 結 : 全 面 考 慮4.11 雖 然 保 持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相 若 是 重 要 的考 慮 , 但 薪 常 會 認 為 這 並 非 釐 定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的 唯 一 因素 。 與 過 往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不 同 , 現 時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每 三年 進 行 一 次 。 因 此 可 以 定 期 留 意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的 變 動 , 並在 有 需 要 時 改 變 公 務 員 基 準 薪 酬 。 我 們 重 申 支 持 定 期 進 行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例 如 每 三 年 一 次 。4.12 參 考 過 以 往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經 驗 , 以 及 基 於 經 濟環 境 急 劇 改 變 及 難 以 預 測 , 我 們 認 為 不 應 單 從 調 查 結 果 所顯 示 的 表 面 數 值 作 考 慮 。 我 們 建 議 , 考 慮 其 他 相 關 因 素後 , 在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可 作 出 調 節 , 以 免 入 職 薪 酬 出 現 不必 要 的 波 動 , 並 減 少 實 施 時 可 出 現 的 問 題 。 我 們 亦 建 議 這做 法 應 不 偏 不 倚 地 實 行 , 不 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私 營 機 構 的 入職 薪 酬 是 上 調 或 下 調 。4.13 如 何 應 用 薪 酬 調 查 結 果 才 是 最 好 的 方 法 , 並 無 硬性 規 則 。 不 同 薪 酬 調 查 可 因 應 調 查 本 身 的 性 質 、 其 獨 特 的情 況 和 考 慮 因 素 , 採 用 不 同 的 做 法 。4.14 薪 常 會 注 意 到 , 就 每 六 年 進 行 一 次 的 薪 酬 水 平 調查 而 言 ,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的 應 用 調 查 結 果架 構 , 公 務 員 和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之 間 的 可 接 受 偏 差 幅 度 為 正負 5%, 而 公 務 員 薪 酬 在 不 超 出 這 個 相 差 幅 度 時 無 須 調整 。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首 長 級 薪 常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進 行 首 長 級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時 , 認 為 就 首 長級 薪 級 第 1 至 第 4 點 的 薪 酬 而 言 , 以 15% 差 距 作 為 須 採取 行 動 的 基 準 , 是 合 理 的 做 法10 ; 而 首 長 級 薪 常 會 按 此 基準 提 出 的 建 議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獲 當 局 接 納 。10首 長 級 薪 常 會 《 第 十 一 號 報 告 書 》 第 35 及 37 段 。- 18 -

(e) 統 計 調 查 的 固 有 差 異4.8 一 如 其 他 相 類 的 調 查 , 這 次 調 查 不 能 絕 對 精 確 無誤 地 反 映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 統 計 差 異 在 所 難 免 , 這 是 由 於不 同 的 偶 然 因 素 所 致 , 包 括 選 取 公 司 、 參 與 調 查 公 司 所 提供 的 薪 酬 數 據 的 深 度 和 廣 度 、 員 工 結 構 和 業 務 表 現 等 。 根據 顧 問 對 有 充 足 數 據 的 資 歷 組 別 ( 如 表 1 所 示 , 有 67 至2 778 個 數 據 點 不 等 ) 的 分 析 , 各 資 歷 組 別 的 數 據 有 不 同程 度 的 統 計 誤 差 ( 以 相 類 性 質 的 調 查 而 言 , 這 個 情 況 並 非罕 見 )。 顧 問 認 為 , 不 應 直 接 、 機 械 式 地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而 應 考 慮 作 出 一 些 靈 活 的 安 排9 。4.9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的 方 法 以 資 歷 組 別 制 度 為 基 礎 。 我們 仍 然 認 為 應 按 照 以 往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做 法 繼 續 採 用 學 歷比 較 法 , 並 注 意 到 在 現 時 的 情 況 下 未 有 其 他 制 度 更 適 合 於公 務 員 體 系 。 不 過 , 我 們 認 同 職 方 的 見 解 , 這 個 方 法 只 能提 供 概 括 和 粗 略 的 比 較 。 除 了 調 查 所 得 的 定 量 分 析 結 果外 , 我 們 在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 亦 應 考 慮 影 響 個 別 資 歷 組 別的 獨 特 性 和 各 質 量 因 素 。(f)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4.10 政 府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僱 主 。 公 務 員 薪 酬 ( 包 括 入 職薪 酬 ) 的 釐 定 對 不 同 行 業 都 會 構 成 深 遠 的 影 響 。 因 此 , 薪常 會 制 訂 建 議 時 , 必 須 考 慮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 薪 常 會 注 意到 , 雖 然 香 港 經 濟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底 有 改 善 跡 象 , 但 全 球經 濟 只 是 剛 步 入 復 蘇 階 段 , 前 景 仍 受 到 許 多 不 明 朗 因 素 影響 。 香 港 屬 開 放 型 經 濟 體 系 , 容 易 受 全 球 經 濟 波 動 影 響 。此 外 , 正 如 職 方 在 參 與 討 論 時 指 出 , 調 整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或 會 被 視 為 對 相 應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造 成 連 鎖 效 應 。 在 考 慮 如何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 薪 常 會 認 為 須 顧 及 社 會 和 經 濟 形 勢 ,作 出 獨 立 客 觀 的 判 斷 , 提 出 對 整 體 社 會 最 有 利 的 建 議 。9顧 問 調 查 報 告 第 5.1.3 段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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