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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就2009年入職薪酬調查結果和公務員薪俸及服務 ...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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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 結 果 及 建 議市 場 調 查 結 果4. 超 過 100 家 經 營 不 同 經 濟 行 業 並 僱 用 100 人 以 上 的 私 營機 構 參 與 市 場 調 查 。 調 查 方 法 主 要 以 二 零 零 六 年 及 一 九 九 九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 學 歷 比 較 法 ) 為 基 礎 。 這 個 方法 是 把 公 務 員 基 本 文 職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 與 同 一 資 歷 組 別 內具 有 類 似 學 歷 要 求 及 非 學 歷 要 求 ( 例 如 工 作 經 驗 , 如 適 用 ) 的私 營 機 構 職 位 比 較 。 考 慮 過 已 往 的 做 法 , 以 及 在 調 查 過 程 中相 關 各 方 的 意 見 , 薪 常 會 認 為 應 以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現 金 報 酬 總額 上 四 分 位 值 , 作 為 與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現 行 基 準 薪 酬 比 較 的基 礎 。5. 各 個 資 歷 組 別 的 市 場 調 查 結 果 如 下 :資 歷組 別職 系 及 資 歷 要 求1 無 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五 科 及 格 職 系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職 系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中 學 會 考五 科 及 格的 職 系現 行基 準(a)總 薪 級 第 1 點(8,985 元 )總 薪 級 第 3 點(10,190 元 )市 場 薪 酬的 上 四 分位 值(b)差 異(b) – (a) =(c)百 分 比變 動(c)/(a)8,478 元 – 507 元 – 5.6%9,943 元 – 247 元 – 2.4%- 3 -


資 歷組 別3職 系 及 資 歷 要 求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中 學 會 考五 科 及格 , 並 具相 當 經 驗的 職 系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職系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職 系第 二 組 : 文 憑 職 系4 技 術 督 察 及 相 連 職系 : 高 級 證 書 加 經驗5 技 術 人 員 、 督 導 及相 連 職 系第 一 組 : 證 書 或 學徒 訓 練 加經 驗6 技 術 人 員 、 督 導 及相 連 職 系現 行基 準(a)總 薪 級 第 3 點(10,190 元 )總 薪 級 第 13 點(18,885 元 )總 薪 級 第 8 點(13,985 元 )總 薪 級 第 13 點(18,885 元 )總 薪 級 第 6 點(12,310 元 )市 場 薪 酬的 上 四 分位 值(b)數 據 不 足數 據 不 足差 異(b) – (a) =(c)百 分 比變 動(c)/(a)不 適 用不 適 用14,064 元 + 79 元 + 0.6%數 據 不 足不 適 用12,423 元 + 113 元 + 0.9%第 二 組 : 工 藝 及 技 總 薪 級 第 5 點能 加 經 (11,580 元 )驗 , 或 學徒 訓 練 加經 驗7 需 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會 考 兩 科 及 格 和 香 總 薪 級 第 8 點港 中 學 會 考 三 科 良 (13,985 元 )的 職 系8 專 業 及 相 連 職 系 總 薪 級 第 27 點(36,740 元 )9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 總 薪 級 第 16 點(21,880 元 )10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第 一 標 準 薪 級第 0 點(8,980 元 )11,741 元 + 161 元 + 1.4%13,590 元 – 395 元 – 2.8%36,688 元 – 52 元 – 0.1%18,504 元 – 3,376 元 – 15.4%8,407 元 – 573 元 – 6.4%- 4 -


薪 常 會 的 建 議6. 薪 常 會 認 為 , 如 何 把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結 果 應 用 於 公 務 員 基本 職 級 應 作 全 面 考 慮 , 尤 其 要 妥 善 顧 及 以 下 原 則 和 考 慮 因素 :(a)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保 持 “ 大 致 相 若 ”;(b)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性 質 ;(c)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吸 引 力 和 穩 定 性 ;(d) 公 務 員 隊 伍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固 有 差 異 ;(e) 統 計 調 查 的 固 有 差 異 ; 以 及(f)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7. 經 考 慮 上 述 原 則 和 考 慮 因 素 後 , 薪 常 會 建 議 :(a) 資 歷 組 別9( 即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 ) 的 基 準 , 以 及 資 歷 組別 9 內 基 本 文 職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 應 在 未 來 的 指 定 日期 起 調 低 兩 個 薪 點 ;- 5 -


定 做 法 , 倘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下 調 , 均 應 在 未 來 的 指 定 日期 起 生 效 , 並 只 適 用 於 新 入 職 人 員 , 在 職 公 務 員 不 受 影 響 。徵 詢 意 見10. 請 委 員 省 覽 薪 常 會 就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所 提 出 的建 議 , 並 就 報 告 書 內 的 調 查 結 果 及 建 議 提 供 意 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7 -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Standing Commission on Civil Service Salarie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本 會 檔 號 Our Ref. : JS/SC8/R46尊 函 檔 號 Your Ref. :電 話 Tel.:< 中 譯 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曾 蔭 權 先 生曾 先 生 :謹 代 表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呈上 本 會 《 第 四 十 六 號 報 告 書 : 二 零 零 九 年 公 務 員 入職 薪 酬 調 查 》。 今 次 是 本 會 首 次 根 據 更 完 備 的 公 務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進 行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本 報 告 書 載錄 我 們 的 調 查 結 果 和 建 議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主 席 羅 家 駿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九 日香 港 金 鐘 道 89 號 力 寶 中 心 第 2 座 7 樓 701 室 圖 文 傳 真 :2877 0750 電 郵 地 址 :jsscs@jsscs.gov.hkRoom 701, 7 th Floor, Tower Two, Lippo Centre, 89 Queensway, Hong Kong Fax : 2877 0750 E-mail : jsscs@jsscs.gov.hk網 址 Homepage : http://www.jsscs.gov.hk


香 港 公 務 員 薪 俸 及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第 四 十 六 號 報 告 書二 零 零 九 年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調 查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目 錄頁 數結 論 及 建 議 摘 要第 一 章 引 言 1第 二 章 一 般 原 則 及 方 法 4第 三 章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9第 四 章 應 用 原 則 和 考 慮 因 素 15第 五 章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的 建 議 20第 六 章 其 他 意 見 28附 錄 A附 錄 B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職 權 範 圍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成 員2931附 錄 C 現 行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32附 錄 D 參 與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的 私 營 機 構 名 單 33


結 論 及 建 議 摘 要段 數應 用 原 則 和 考 慮 因 素(1)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常 會 ) 支 持 定 期 進 行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例如 每 三 年 一 次 。4.11(2) 在 應 用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結 果 時 , 如 有 需 要應 作 出 調 節 , 以 免 入 職 薪 酬 出 現 不 必 要的 波 動 , 並 減 少 實 施 時 可 出 現 的 問 題 。4.12(3) 上 述 (2) 的 做 法 , 應 不 偏 不 倚 地 實 行 。 4.12(4) 就 考 慮 如 何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 薪 常 會 應全 面 考 慮 各 項 原 則 及 因 素 , 包 括 採 取 較長 遠 的 角 度 以 保 持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 的薪 酬 “ 大 致 相 若 ”、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性質 、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吸 引 力 和 穩 定 性 、 公務 員 隊 伍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固 有 差 異 、 統 計調 查 的 固 有 差 異 , 及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作 出 最 佳 判 斷 以 取 得 恰 當 平 衡 。4.16(5) 就 是 次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制 訂 的 原 則 和 考 慮因 素 , 應 在 日 後 進 行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時 用作 指 引 。4.16


段 數應 用 調 查 結 果 的 建 議比 較 基 礎(6)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我 們 採 用了 私 營 機 構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上 四 分 位 值 ,作 為 與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現 行 基 準 薪 酬 比較 的 基 礎 , 並 建 議 日 後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應 繼 續 以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作為 比 較 基 礎 。 為 使 上 四 分 位 值 數 據 更 具代 表 性 , 應 繼 續 盡 量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職 位樣 本 數 目 。5.1 & 5.2資 歷 組 別 1 至 10 的 基 準 薪 酬(7) 資 歷 組 別 1 、 資 歷 組 別 2 第 一 組 及 第 二組 、 資 歷 組 別 3 第 一 組 及 第 二 組 、 資 歷組 別 4、 5、 6、 7、 8 及 10 的 現 行 基 準 維持 不 變 。(8) 資 歷 組 別 9 的 基 準 應 調 低 兩 個 薪 點 至 總薪 級 第 14 點 , 即 19,835 元 。5.4, 5.75.11 & 5.185.17不 包 括 在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資 歷 組 別 的 基 本職 級 入 職 薪 酬(9) 資 歷 組 別 11 的 學 位 職 系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薪 酬 , 應 調 低 兩 個 薪 點 ; 而 非 學 位 職 系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 應 維 持 不 變 。5.19


段 數(10) 資 歷 組 別 12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應 參照 :(a) 它 們 與 其 他 資 歷 組 別 內 相 關 職系 的 既 定 對 比 關 係 而 釐 定 , 及 (b) 如 不易 確 定 對 比 關 係 , 則 參 照 該 等 職 系 的 有關 學 歷 而 釐 定 。5.20見 習 職 級 、 助 理 職 級 、 技 工 學 徒 職 系 及 技 術 員 學徒 職 系 的 入 職 薪 酬(11) 見 習 職 級 、 助 理 職 級 , 及 技 工 學 徒 職 系和 技 術 員 學 徒 職 系 的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酬 不 變 。5.21, 5.22& 5.23個 別 基 本 職 級 新 入 職 薪 酬(12) 個 別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應 根 據 既 定 的工 作 因 素 來 釐 定 , 而 頂 薪 點 應 不 受 影響 。5.24實 施 事 宜(13) 修 訂 的 基 準 及 入 職 薪 酬 , 應 在 未 來 的 指定 日 期 起 生 效 , 並 只 適 用 於 新 入 職 人員 , 在 職 人 員 不 受 影 響 。5.25 & 5.26


第 一 章引 言1.1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邀請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 常 會 ), 進 行 二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參 照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日 ), 並 就 公 務 員 文 職 職 系 的 入 職 薪 酬 向 當 局 提 出 建 議 。本 報 告 書 載 述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結 果 , 以 及 薪常 會 就 如 何 把 調 查 結 果 應 用 於 公 務 員 文 職 職 系 而 提 出 的建 議 。1.2 薪 常 會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負 責 就 非 首 長 級 文 職 公務 員 職 系 的 架 構 、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提 供 意 見 。 薪 常 會 的 職權 範 圍 及 成 員 名 單 ,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A 及 附 錄 B。背 景釐 定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1.3. 公 務 員 的 入 職 薪 酬 , 基 本 上 是 按 個 別 基 本 職 級 所要 求 的 學 歷 及 / 或 經 驗 , 以 及 私 營 機 構 內 要 求 相 類 資 歷 的職 位 的 入 職 薪 酬 來 釐 定 。 扼 要 來 說 , 公 務 員 的 基 本 職 級 廣分 為 12 個 資 歷 組 別 ( 附 錄 C ), 每 個 資 歷 組 別 都 有 一 個( 或 兩 個 ) 基 準 薪 酬 ( 下 稱 “ 基 準 ”), 而 當 局 是 因 應 以 往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所 得 的 私 營 機 構 內 要 求 相 類 學 歷 及 / 或 經 驗的 職 位 的 入 職 薪 酬 , 來 釐 定 有 關 基 準 。 如 某 資 歷 組 別 在 私營 機 構 中 並 無 相 若 的 入 職 薪 酬 可 作 比 較 , 則 該 資 歷 組 別 的基 準 , 便 根 據 它 與 其 他 資 歷 組 別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來 釐 定 。資 歷 組 別 內 各 職 系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會 與 有 關 基 準 看- 1 -


齊 , 或 較 該 基 準 高 一 個 或 多 個 薪 點有 關 的 原 因 ( 即 工 作 因 素 ) 而 定 。1 , 視 乎 與 該 職 系 工 作以 往 的 入 職 薪 酬 檢 討1.4 薪 常 會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進 行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的 首 次特 定 檢 討2 。 檢 討 結 果 及 建 議 , 載 於 薪 常 會 《 第 三 十 六 號報 告 書 : 一 九 九 九 年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 3 。 第 二 次 入職 薪 酬 檢 討 由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 薪 酬 調查4 ) 與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一 併 進 行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1.5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涵 蓋 :(a) 定 期 進行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 包 括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b) 根 據 改 良的 調 查 方 法 每 年 進 行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以 及 (c) 一 個 可 以向 上 和 向 下 調 整 薪 酬 的 有 效 方 法 。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會 議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的 決 定 ,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由 二 零 零 六年 起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 與 每 六 年 一 次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和 每年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相 輔 相 成 , 以 保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構 薪 酬 “ 大 致 相 若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1.6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是 薪 常 會 首 次 根 據 更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進 行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薪 常 會1234專 業 職 系 的 助 理 職 級 等 特 別 情 況 除 外 , 該 等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較 所 屬 資 歷 組 別的 基 準 低 一 個 或 多 個 薪 點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進 行 首 次 特 定 檢 討 之 前 ,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曾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及 一九 八 九 年 薪 常 會 進 行 公 務 員 薪 俸 結 構 全 面 檢 討 時 一 併 檢 討 。薪 常 會 《 第 三 十 六 號 報 告 書 》(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 上 載 於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網 頁http://www.jsscs.gov.hk/reports/ch/36/cmain.htm。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結 果 , 上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http://www.csb.gov.hk/tc_chi/admin/pay/files/final_report070515c.pdf。- 2 -


認 為 , 制 訂 一 致 的 調 查 方 法 , 並 為 應 用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結 果制 訂 原 則 和 考 慮 因 素 , 以 期 為 日 後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提 供 指引 , 皆 屬 重 要 。鳴 謝1.7 薪 常 會 進 行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得 到 各 方的 充 分 合 作 與 支 持 , 特 此 衷 心 致 謝 。 我 們 謹 向 四 個 中 央 評議 會 (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警 察 評 議 會 和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 以 及 四 個 跨 部 門 公 務 員工 會 ( 政 府 人 員 協 會 、 香 港 公 務 員 總 工 會 、 香 港 公 務 員 工會 聯 合 會 和 政 府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總 工 會 ) 的 職 方 致 意 , 感 謝他 們 在 調 查 的 各 個 階 段 積 極 參 與 討 論 ,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 同時 , 我 們 感 謝 香 港 僱 主 聯 合 會 、 香 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學 會 及香 港 人 才 管 理 協 會 分 享 薪 酬 調 查 的 經 驗 , 並 呼 籲 成 員 公 司參 與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 我 們 亦 感 謝 所 有 參 與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的私 營 機 構 的 支 持 及 衷 誠 合 作 。1.8 此 外 ,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會 聯 合 秘 書 處 ( 聯 合 秘 書 處 ) 全 體 人 員 在 調 查 期 間 努 力 不懈 , 竭 誠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我 們 深 表 謝 意 。- 3 -


第 二 章一 般 原 則 及 方 法一 般 原 則2.1 在 進 行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時 , 薪 常 會 考 慮到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 即 提 供 足 夠 薪 酬 以 吸 引 、 保 留和 激 勵 具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 為 市 民 提 供 效 率 與 成 效 兼 備 的 服務 , 以 及 保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 大 致 相 若 ”,確 保 公 務 員 薪 酬 是 公 務 員 和 他 們 所 服 務 的 市 民 都 認 為 是公 平 的 。2.2 入 職 薪 酬 是 公 務 員 薪 酬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 合適 的 入 職 薪 酬 水 平 有 助 吸 引 具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加 入 公 務 員隊 伍 。 這 對 整 體 公 務 員 及 為 公 眾 提 供 服 務 的 質 素 有 長 遠影 響 。2.3 薪 常 會 亦 認 為 保 持 公 務 員 的 穩 定 性 十 分 重 要 。 此外 , 薪 常 會 充 分 考 慮 到 既 定 的 薪 酬 原 則 及 做 法 , 包 括 資 歷基 準 制 度 、 不 同 資 歷 組 別 之 間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 以 及 個 別基 本 職 級 的 工 作 因 素 等 。 這 些 既 定 原 則 都 是 過 往 檢 討 及 入職 薪 酬 調 查 中 經 詳 細 商 議 得 出 的 結 果 , 應 予 依 循 , 以 期 盡可 能 與 過 往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一 致 。範 圍2.4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涵 蓋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文職 職 系 中 所 有 343 個 基 本 職 級 , 佔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文 職 職級 總 編 制 70% 以 上 。 調 查 旨 在 確 定 這 些 基 本 職 級 的 有 關 資歷 組 別 的 現 行 基 準 , 是 否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 大 致 相 若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不 包 括 檢 討 個 別 基 本 職 級 的 工 作- 4 -


因 素 。 工 作 因 素 的 檢 討 須 就 有 關 職 系 、 職 級 架 構 及 薪 俸 結構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這 超 出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範 圍 。2.5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因 在 市 場 上 沒 有 相 類 職 位 可 作 比 較而 不 涵 蓋 在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範 圍 內 。 不 過 , 我 們 了 解 當 局會 考 慮 會 否 及 如 何 把 薪 常 會 的 建 議 應 用 於 紀 律 部 隊 職系 , 並 適 當 地 徵 詢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紀 常 會 ) 的 意 見 。運 作 模 式2.6 薪 常 會 全 體 成 員 共 同 參 與 策 劃 及 進 行 二 零 零 九 年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工 作 。 薪 常 會 成 立 了 三 個 核 心 小 組 , 以 便進 行 特 定 範 疇 的 工 作 , 分 別 負 責 安 排 持 份 者 參 與 、 甄 選 顧問 , 以 及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技 術 方 面 的 事 宜 。 核 心 小 組 共 進 行七 次 會 議 。 鑑 於 薪 常 會 的 建 議 可 能 會 對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有 影響 (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2.5 段 ), 薪 常 會 邀 請 了 紀 常 會 為 二 零 零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提 名 一 位 觀 察 員 。 紀 常 會 觀 察 員 利 子 厚先 生 參 與 了 薪 常 會 有 關 會 議 , 並 在 整 個 調 查 進 行 期 間 獲 悉工 作 進 展 。持 份 者 的 參 與職 方 參 與2.7 薪 常 會 明 白 , 職 方 的 參 與 對 薪 酬 調 查 的 順 利 完成 , 至 為 重 要 。 薪 常 會 於 調 查 的 不 同 階 段 , 與 四 個 中 央 評議 會 及 四 個 跨 部 門 公 務 員 工 會 的 職 方 代 表 交 換 意 見 。 具 體而 言 , 我 們 分 別 在 下 列 三 個 階 段 邀 請 職 方 就 調 查 的 不 同 範疇 交 換 意 見 ..- 5 -


(a) 第 一 階 段 (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方法 的 建 議 概 括 架 構 ;(b) 第 二 階 段 (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方法 的 主 要 範 疇 ; 以 及(c) 第 三 階 段 (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 應 用 薪 酬 比 較 調查 結 果 的 原 則 及 考 慮 因 素 。2.8 公 務 員 團 體 對 今 次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貢 獻 良 多 。 薪 常會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 適 當 地 考 慮 了 他 們 的 意 見 。 薪 常 會 堅信 , 在 進 行 這 類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時 , 職 方 的 適 度 參 與 至 為 重要 。私 營 機 構 的 參 與2.9 薪 常 會 亦 與 主 要 的 外 間 持 份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在 進 行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期 間 , 薪 常 會 與 香 港 僱 主聯 合 會 、 香 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學 會 及 香 港 人 才 管 理 協 會 的 代表 就 私 營 機 構 進 行 薪 酬 調 查 的 一 般 做 法 交 換 意 見 。 此 外 ,薪 常 會 亦 為 獲 邀 參 加 調 查 的 私 營 機 構 舉 行 了 兩 場 簡 介 會 。薪 常 會 很 高 興 知 悉 這 些 交 流 有 助 調 查 的 進 行 , 並 希 望 藉 此促 進 了 解 , 以 及 提 高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公 信 力 。參 照 以 往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2.10 薪 常 會 在 進 行 調 查 期 間 , 參 考 了 一 九 九 九 年 和 二零 零 六 年 上 兩 次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經 驗 。 我 們 繼 續 沿 用 過 往行 之 有 效 的 做 法 , 亦 在 有 需 要 的 地 方 致 力 作 出 改 善 。薪 酬 比 較 調 查2.11 參 照 過 往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做 法 , 薪 常 會 進 行 了薪 酬 比 較 調 查 , 以 蒐 集 私 營 機 構 入 職 職 位 薪 酬 的 資 料 ,- 6 -


與 公 務 員 的 入 職 薪 酬 作 比 較 。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的 詳 情 載 於第 三 章 。經 驗 所 得 及 須 改 善 的 地 方2.12 有 別 於 現 時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以往 並 無 進 行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固 定 時 間 表 。 由 於 調 查 並 非 定期 進 行 , 在 釐 定 基 準 薪 酬 時 , 以 往 較 多 側 重 於 薪 酬 比 較 調查 的 結 果 。 直 接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的 做 法 令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出現 相 當 大 的 波 動 。 例 如 , 資 歷 組 別 9(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 )的 基 準 薪 酬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由 總 薪 級 第 16 點下 調 五 個 薪 點 至 總 薪 級 第 11 點 , 其 後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薪 酬 調 查 則 調 升 至 總 薪 級 第 16 點 ; 資 歷 組 別 7( 需 要 香 港5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和 中 學 會 考 三 科 良 的 職 系 ) 的 基準 薪 酬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由 總 薪 級 第 10 點 下 調六 個 薪 點 至 總 薪 級 第 4 點 , 而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則 調 升 四 個 薪 點 。2.13 按 照 既 定 做 法 , 在 落 實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結 果 後 ,當 局 會 為 受 影 響 的 在 職 人 員 實 施 一 般 換 算 安 排 。 根 據 一 般換 算 安 排 , 入 職 薪 酬 如 向 下 調 整 , 在 職 公 務 員 將 不 受 影響 ; 而 當 入 職 薪 酬 向 上 調 整 時 , 在 職 公 務 員 的 現 有 薪 酬 如低 於 新 入 職 薪 酬 , 便 會 把 其 薪 酬 調 升 至 新 的 入 職 薪 點 , 如在 職 公 務 員 的 現 有 薪 酬 相 等 於 或 超 過 新 入 職 薪 酬 , 便 會 把其 薪 酬 調 升 至 下 一 個 較 高 的 薪 點 並 以 所 屬 職 級 的 頂 薪 點 為限 。2.14 根 據 前 兩 次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所 得 經 驗 , 入 職 薪 酬 的波 幅 過 大 , 加 上 採 用 一 般 換 算 安 排 , 可 能 會 導 致 在 所 屬 職級 年 資 不 同 的 在 職 人 員 與 新 入 職 人 員 的 薪 酬 相 同 , 同 樣 支取 新 的 較 高 入 職 薪 酬 , 因 而 影 響 在 基 本 職 級 有 相 當 年 資 的在 職 人 員 與 新 入 職 人 員 之 間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 波 幅 愈 大 ,5一 般 簡 稱 為 “2A3O”。- 7 -


加 上 採 用 一 般 換 算 安 排 , 可 能 會 令 更 多 在 職 人 員 受 影 響 。職 方 在 參 與 討 論 時 , 亦 就 這 些 實 施 上 的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2.15 儘 管 如 此 , 我 們 仍 然 支 持 一 般 換 算 安 排 , 其 中 的考 慮 包 括 在 職 公 務 員 無 須 受 入 職 薪 酬 向 下 調 整 所 影 響 。 我們 認 為 , 難 有 理 據 在 入 職 薪 酬 向 上 調 整 時 實 施 全 面 換 算 安排 。 我 們 認 為 維 持 一 般 換 算 安 排 的 同 時 , 應 致 力 減 少 可 能影 響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的 問 題 。既 定 做 法2.16 薪 常 會 繼 續 採 用 既 定 做 法 , 以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的 現金 報 酬 總 額 及 上 四 分 位 值 水 平 , 作 為 與 個 別 資 歷 組 別 的 公務 員 基 準 薪 酬 的 比 較 基 礎 。 至 於 數 據 不 足 或 薪 酬 比 較 調 查沒 有 涵 蓋 的 資 歷 組 別 , 其 基 準 會 根 據 它 們 與 其 他 資 歷 組 別現 行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而 釐 定 。 新 基 準 會 與 最 接 近 的 薪 點 掛鈎 。 影 響 個 別 基 本 職 級 入 職 薪 酬 的 工 作 因 素 , 會 視 為 既 定的 因 素 。 職 方 支 持 沿 用 這 些 既 定 做 法 。 薪 常 會 就 基 準 薪 酬及 入 職 薪 酬 的 建 議 載 於 第 五 章 。- 8 -


第 三 章薪 酬 比 較 調 查目 的3.1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旨 在 蒐 集 在 調 查 參 照 日 期 ( 二 零 零九 年 四 月 一 日 ) 之 前 12 個 月 ( 即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二 日 至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期 間 ), 獲 聘 任 於 私 營 機 構 入 職 職 位的 僱 員 的 薪 酬 資 料 , 以 便 與 要 求 相 類 學 歷 及 / 或 經 驗 的 公務 員 資 歷 組 別 的 現 行 基 準 比 較 , 從 而 確 定 公 務 員 的 入 職 薪酬 是 否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入 職 薪 酬 保 持 “ 大 致 相 若 ”。薪 酬 比 較 調 查3.2 薪 常 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委 聘 Hay GroupLimited( 顧 問 ) 進 行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 顧 問 的 調 查 報 告 已 上載 於 聯 合 秘 書 處 網 頁 http://www.jsscs.gov.hk, 供 公 眾 參 閱 。調 查 方 法3.3 調 查 方 法 主 要 參 照 一 九 九 九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薪 酬 調 查 採 用 的 方 法 。 扼 要 來 說 , 比 較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入 職 職 位 時 , 主 要 以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所 訂 明 的 最 低 學 歷 及/ 或 經 驗 要 求 作 為 基 礎 。 為 確 保 職 能 相 若 , 調 查 所 涵 蓋 的公 務 員 基 本 職 級 , 按 其 一 般 職 能 納 入 不 同 的 職 位 屬 系 ( 請參 閱 下 文 第 3.5 段 )。 私 營 機 構 入 職 職 位 的 資 歷 要 求 , 必須 與 某 資 歷 組 別 所 要 求 的 學 歷 及 / 或 經 驗 類 似 , 並 與 該 資歷 組 別 內 的 職 位 屬 系 的 職 能 相 若 , 才 會 蒐 集 其 資 料 作 比 較之 用 。- 9 -


資 歷 組 別3.4 這 次 調 查 的 目 標 是 涵 蓋 資 歷 組 別 1 至 10, 共 涉 及268 個 基 本 職 級 。 餘 下 的 兩 個 資 歷 組 別 , 即 資 歷 組 別 11( 教 育 職 系 ) 和 12( 其 他 職 系 ), 由 於 工 作 性 質 獨 特 及 /或 有 多 種 不 同 的 入 職 要 求 , 並 沒 有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之 內 。職 位 屬 系3.5 經 考 慮 過 往 調 查 的 慣 常 做 法 , 顧 問 以 二 零 零 六 年6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分 類 法 為 基 礎 , 以 便 日 後 銜 接 , 並 考 慮到 不 同 基 本 職 級 存 在 眾 多 不 同 職 能 而 須 把 職 位 屬 系 再 細分 , 訂 定 了 一 個 職 位 屬 系 分 類 方 法 。 訂 定 的 八 個 職 位 屬 系如 下 :職 位 屬 系 1文 書 及 秘 書職 位 屬 系 2 內 部 支 援 ( 機 構 服 務 )職 位 屬 系 3 內 部 支 援 ( 技 術 及 營 運 )職 位 屬 系 4 公 共 服 務 (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職 位 屬 系 5 公 共 服 務 ( 社 羣 )職 位 屬 系 6 公 共 服 務 ( 資 源 及 設 施 )職 位 屬 系 7職 位 屬 系 8工 務操 作 支 援調 查 範 圍3.6 參 考 職 方 在 參 與 討 論 時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後 , 薪 常 會邀 請 了 383 家 私 營 機 構 參 與 調 查 。 結 果 有 131 家 私 營 機 構( 最 初 的 目 標 是 100 家 以 上 ) 同 意 參 與 , 這 些 機 構 符 合 訂明 的 全 部 選 取 準 則 。 在 截 止 蒐 集 數 據 前 , 共 有 117 家 私 營機 構 ( 附 錄 D) 交 回 資 料 。6二 零 零 六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採 用 的 五 個 職 位 屬 系 分 類 方 法 涵 蓋 文 書 及 秘 書 、 內部 支 援 、 公 共 服 務 、 工 務 及 操 作 支 援 。- 10 -


審 核 準 則3.7 為 確 保 數 據 完 整 , 同 時 考 慮 到 以 往 入 職 薪 酬 調 查的 慣 常 做 法 , 每 個 資 歷 組 別 蒐 集 所 得 的 數 據 , 須 符 合 以 下兩 項 審 核 準 則 , 才 作 進 一 步 分 析 :(a) 至 少 涵 蓋 有 關 資 歷 組 別 中 相 應 職 位 屬 系 60%; 及(b) 至 少 涵 蓋 15% 的 參 與 調 查 機 構 或 15 家 參 與 調 查 機構 , 以 較 少 者 為 準 。結 果3.8 經 核 實 數 據 後 , 顧 問 從 114 家 參 與 調 查 的 機 構 ,就 資 歷 組 別 1 至 10 共 蒐 集 了 8 864 個 數 據 , 這 個 數 目 遠較 最 初 2 000 至 3 000 個 職 位 樣 本 的 目 標 為 多 。 各 資 歷 組別 蒐 集 所 得 數 據 的 分 項 數 字 見 下 文 表 1:表 1資 歷組 別職 系 及 資 歷 要 求數 據 量機 構職 位 屬 系數 目 % 數 目 %1 無 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職 系 2 778 51 45% 5 100%23中 學 會 考 證 書 職 系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科 及 格 的 職 系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科 及 格 , 並 具 相 當 經驗 的 職 系1 371 70 61% 6 100%827 12 11% 4 100%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職 系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職 系54 8 7% 1 100%第 二 組 : 文 憑 職 系 377 41 36% 5 100%4 技 術 督 察 及 相 連 職 系 .. 高 級 證 書 加經 驗45 5 4% 2* 67%5 技 術 人 員 、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 第 一組 : 證 書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 佔 三 個 職 位 屬 系 中 的 兩 個 。67 16 14% 5 100%- 11 -


資 歷組 別職 系 及 資 歷 要 求數 據 量機 構職 位 屬 系數 目 % 數 目 %6 技 術 人 員 、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 第 二組 : 工 藝 及 技 能 加 經 驗 , 或 學 徒 訓練 加 經 驗7 需 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和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三 科 良 的 職 系602 36 32% 3 100%87 20 18% 5 100%8 專 業 及 相 連 職 系 138 16 14% 5** 83%9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 1 956 84 74% 5 100%10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562 20 18% 1 100%** 佔 六 個 職 位 屬 系 中 的 五 個 。總 計 8 864 114 - - -3.9 一 如 上 文 表 1 所 示 , 就 資 歷 組 別 2 第 二 組 、 資 歷組 別 3 第 一 組 及 資 歷 組 別 4 蒐 集 所 得 的 數 據 , 未 能 符 合 上文 第 3.7 段 的 審 核 準 則 , 因 此 不 包 括 在 其 後 的 數 據 分 析內 。 剔 除 這 三 個 資 歷 組 別 的 數 據 後 , 顧 問 就 112 家 私 營 機構 蒐 集 所 得 共 7 938 個 數 據 ( 下 稱 “ 有 效 數 據 ”) 作 進 一 步分 析 。參 與 調 查 機 構 的 概 況3.10 112 家 參 與 調 查 的 機 構 廣 泛 分 布 於 香 港 各 個 經 濟行 業 , 詳 見 表 2..表 2經 濟 行 業 機 構 數 目 %社 區 、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17 15%建 造 業 11 10%金 融 、 保 險 、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39 34%酒 店 及 飲 食 業 4 4%製 造 業 6 5%運 輸 、 倉 庫 、 通 訊 及 公 用 事 業 13 12%批 發 、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22 20%總 數 112 100%- 12 -


3.11 如 下 圖 所 示 , 按 經 濟 行 業 的 數 據 分 布 情 況 , 與 本港 僱 用 至 少 100 名 員 工 的 公 司 的 僱 員 一 般 分 布 情 況 相 若 。按 經 濟 行 業 的 數 據 分 布按 經 濟 行 業 的 數 據 分 布50%40%43%39%30%20%10%0%12%11%社 區 、 社 會 及個 人 服 務 業5%4%建 造 業 金 融 、 保 險 、地 產 及商 用 服 務 業16%7%酒 店 及飲 食 業7%6%製 造 業16%14%運 輸 、 倉 庫、 通 訊 及公 用 事 業11%9%批 發 、 零 售及 進 出 口貿 易 業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數 據 的 分 布 僱 用 至 少 100 人 的 公 司 的 僱 員 分 布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09 年 3 月 數 字 )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數 據 的 分 布s 僱 用 至 少 100 人 的 公 司 的 僱 員 分 布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09 年 3 月 數 字 )3.12 顧 問 的 分 析 顯 示 , 約 63% 的 有 效 數 據 來 自 調 查 期上 半 段 期 間 ( 即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至 九 月 ) 入 職 的 新 聘 人員 。 這 種 情 況 與 “ 正 常 ” 年 度 並 無 太 大 差 別 , 招 聘 活 動 一般 在 夏 季 較 為 活 躍 , 因 為 畢 業 生 集 中 在 這 段 期 間 加 入 人 力市 場 。- 13 -


結 果3.13 有 效 數 據 主 要 以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及 年 度 現 金 報 酬8總 額 為 基 礎 進 行 分 析 。 調 查 結 果 摘 要 見 表 3..表 3資 歷 組 別基 本 薪 金市 場 上 四 分 位 值7現 金 報 酬 總 額市 場 上 四 分 位 值年 度 ( 元 ) 月 度 ( 元 ) 年 度 ( 元 ) 月 度 ( 元 )1 97,757 8,146 101,738 8,4782 第 一 組 109,837 9,153 119,314 9,9432 第 二 組 數 據 不 足3 第 一 組 數 據 不 足3 第 二 組 165,130 13,761 168,767 14,0644 數 據 不 足5 145,234 12,103 149,072 12,4236 129,254 10,771 140,896 11,7417 148,687 12,391 163,079 13,5908 414,430 34,536 440,256 36,6889 206,505 17,209 222,044 18,50410 92,130 7,678 100,882 8,40778年 度 底 薪 加 上 固 定 花 紅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加 上 任 何 其 他 現 金 薪 酬 ( 包 括 現 金 津 貼 和 浮 動 薪 酬 ), 但 不 包括 那 些 因 特 殊 工 作 環 境 ( 例 如 超 時 工 作 或 工 作 地 點 ) 或 員 工 個 別 情 況 ( 例 如發 還 員 工 實 際 墊 支 的 工 作 開 支 ) 而 支 付 的 金 額 。- 14 -


第 四 章應 用 原 則 和 考 慮 因 素4.1 薪 常 會 須 就 如 何 把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結 果 應 用 於 公 務員 文 職 職 系 制 訂 建 議 , 供 當 局 考 慮 。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 我 們充 分 考 慮 第 二 章 概 述 的 一 般 原 則 、 職 方 在 參 與 討 論 時 提出 的 意 見 、 以 往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經 驗 ,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考 慮因 素 。4.2 由 於 這 次 是 薪 常 會 首 次 自 設 立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酬 調 整 機 制 後 進 行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加 上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會定 期 進 行 , 薪 常 會 認 為 有 需 要 就 建 議 制 訂 原 則 和 考 慮 因素 , 為 日 後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提 供 指 引 , 務 求 達 致 一 致 和可 持 續 進 行 。原 則 和 考 慮 因 素(a)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保 持 “ 大 致 相 若 ”4.3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保 持 “ 大 致 相 若 ” 是 整 個 公 務 員薪 酬 政 策 的 主 要 目 標 之 一 , 旨 在 確 保 公 務 員 薪 酬 是 公 務 員和 市 民 都 認 為 是 公 平 的 。 我 們 再 次 確 認 “ 大 致 相 若 ” 的 原則 是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的 重 要 因 素 。 由 於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每 三 年進 行 一 次 , 加 上 市 場 入 職 薪 酬 的 變 動 難 以 預 測 , 我 們 應 採取 較 宏 觀 及 長 遠 的 角 度 , 以 保 持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b)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性 質4.4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旨 在 補 充 每 六年 一 次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及 每 年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以 期 令 公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保 持 “ 大 致 相 若 ”。 入 職 薪 酬 調- 15 -


查 範 圍 只 限 於 基 本 職 級 。 基 於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性 質 , 我 們認 為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應 有 靈 活 性 , 並 從 較 長 遠 的 角 度 來 看“ 大 致 相 若 ” 這 原 則 。 經 常 調 整 入 職 薪 酬 以 保 持 公 務 員 與私 營 機 構 薪 酬 絕 對 相 若 , 而 不 顧 及 對 現 行 安 排 ( 包 括 內 部對 比 關 係 ) 造 成 的 影 響 , 或 會 不 利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穩 定 。(c)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吸 引 力 和 穩 定 性4.5 我 們 認 為 維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於 一 個 足 以 吸 引 、 保 留和 激 勵 有 合 適 才 幹 人 員 的 水 平 , 特 別 是 對 政 府 在 吸 納 新 血方 面 , 至 為 重 要 。 由 於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結 構 遠 較 私 營 機 構 牢固 , 為 挽 留 人 才 而 提 高 薪 酬 的 空 間 有 限 , 故 確 保 公 務 員 的入 職 薪 酬 具 吸 引 力 , 對 政 府 可 在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的 人 力 市 場中 吸 引 和 挽 留 人 才 , 實 在 非 常 重 要 。4.6 除 了 維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吸 引 力 之 外 , 我 們 亦 應 避免 實 施 一 些 會 嚴 重 影 響 公 務 員 薪 酬 穩 定 的 措 施 。 從 一 九 九九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經 驗 可 見 , 入 職 薪 酬 的不 必 要 波 動 不 利 於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穩 定 。 此 外 , 考 慮 到 入 職薪 酬 調 查 會 定 期 進 行 , 不 時 改 變 入 職 薪 酬 可 能 會 因 落 實 變動 而 導 致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開 支 。 這 些 改 變 也 可 能 令 有 意 加 入公 務 員 隊 伍 的 人 感 到 無 所 適 從 而 影 響 招 聘 。(d) 公 務 員 隊 伍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固 有 差 異4.7 公 務 員 薪 酬 制 度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制 度 存 在 固 有 的差 異 。 舉 例 來 說 ,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直 接 受 市 場 影 響 , 因 此 調整 會 較 為 頻 密 。 私 營 機 構 的 架 構 組 職 較 為 靈 活 , 經 濟 蓬 勃時 , 可 以 擴 展 , 經 濟 不 景 時 , 則 可 收 縮 。 相 反 , 公 務 員 薪酬 較 為 劃 一 和 穩 定 , 以 確 保 可 持 續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 此 外 ,公 務 員 隊 伍 着 重 穩 定 , 而 大 部 分 受 聘 人 員 都 以 當 公 務 員 為終 身 職 業 。 在 考 慮 如 何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 我 們 必 須 顧 及 公務 員 隊 伍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固 有 差 異 。- 16 -


(e) 統 計 調 查 的 固 有 差 異4.8 一 如 其 他 相 類 的 調 查 , 這 次 調 查 不 能 絕 對 精 確 無誤 地 反 映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 統 計 差 異 在 所 難 免 , 這 是 由 於不 同 的 偶 然 因 素 所 致 , 包 括 選 取 公 司 、 參 與 調 查 公 司 所 提供 的 薪 酬 數 據 的 深 度 和 廣 度 、 員 工 結 構 和 業 務 表 現 等 。 根據 顧 問 對 有 充 足 數 據 的 資 歷 組 別 ( 如 表 1 所 示 , 有 67 至2 778 個 數 據 點 不 等 ) 的 分 析 , 各 資 歷 組 別 的 數 據 有 不 同程 度 的 統 計 誤 差 ( 以 相 類 性 質 的 調 查 而 言 , 這 個 情 況 並 非罕 見 )。 顧 問 認 為 , 不 應 直 接 、 機 械 式 地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而 應 考 慮 作 出 一 些 靈 活 的 安 排9 。4.9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的 方 法 以 資 歷 組 別 制 度 為 基 礎 。 我們 仍 然 認 為 應 按 照 以 往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做 法 繼 續 採 用 學 歷比 較 法 , 並 注 意 到 在 現 時 的 情 況 下 未 有 其 他 制 度 更 適 合 於公 務 員 體 系 。 不 過 , 我 們 認 同 職 方 的 見 解 , 這 個 方 法 只 能提 供 概 括 和 粗 略 的 比 較 。 除 了 調 查 所 得 的 定 量 分 析 結 果外 , 我 們 在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 亦 應 考 慮 影 響 個 別 資 歷 組 別的 獨 特 性 和 各 質 量 因 素 。(f)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4.10 政 府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僱 主 。 公 務 員 薪 酬 ( 包 括 入 職薪 酬 ) 的 釐 定 對 不 同 行 業 都 會 構 成 深 遠 的 影 響 。 因 此 , 薪常 會 制 訂 建 議 時 , 必 須 考 慮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 薪 常 會 注 意到 , 雖 然 香 港 經 濟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底 有 改 善 跡 象 , 但 全 球經 濟 只 是 剛 步 入 復 蘇 階 段 , 前 景 仍 受 到 許 多 不 明 朗 因 素 影響 。 香 港 屬 開 放 型 經 濟 體 系 , 容 易 受 全 球 經 濟 波 動 影 響 。此 外 , 正 如 職 方 在 參 與 討 論 時 指 出 , 調 整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或 會 被 視 為 對 相 應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造 成 連 鎖 效 應 。 在 考 慮 如何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 薪 常 會 認 為 須 顧 及 社 會 和 經 濟 形 勢 ,作 出 獨 立 客 觀 的 判 斷 , 提 出 對 整 體 社 會 最 有 利 的 建 議 。9顧 問 調 查 報 告 第 5.1.3 段 。- 17 -


總 結 : 全 面 考 慮4.11 雖 然 保 持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相 若 是 重 要 的考 慮 , 但 薪 常 會 認 為 這 並 非 釐 定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的 唯 一 因素 。 與 過 往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不 同 , 現 時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每 三年 進 行 一 次 。 因 此 可 以 定 期 留 意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的 變 動 , 並在 有 需 要 時 改 變 公 務 員 基 準 薪 酬 。 我 們 重 申 支 持 定 期 進 行入 職 薪 酬 調 查 , 例 如 每 三 年 一 次 。4.12 參 考 過 以 往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經 驗 , 以 及 基 於 經 濟環 境 急 劇 改 變 及 難 以 預 測 , 我 們 認 為 不 應 單 從 調 查 結 果 所顯 示 的 表 面 數 值 作 考 慮 。 我 們 建 議 , 考 慮 其 他 相 關 因 素後 , 在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可 作 出 調 節 , 以 免 入 職 薪 酬 出 現 不必 要 的 波 動 , 並 減 少 實 施 時 可 出 現 的 問 題 。 我 們 亦 建 議 這做 法 應 不 偏 不 倚 地 實 行 , 不 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私 營 機 構 的 入職 薪 酬 是 上 調 或 下 調 。4.13 如 何 應 用 薪 酬 調 查 結 果 才 是 最 好 的 方 法 , 並 無 硬性 規 則 。 不 同 薪 酬 調 查 可 因 應 調 查 本 身 的 性 質 、 其 獨 特 的情 況 和 考 慮 因 素 , 採 用 不 同 的 做 法 。4.14 薪 常 會 注 意 到 , 就 每 六 年 進 行 一 次 的 薪 酬 水 平 調查 而 言 ,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的 應 用 調 查 結 果架 構 , 公 務 員 和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之 間 的 可 接 受 偏 差 幅 度 為 正負 5%, 而 公 務 員 薪 酬 在 不 超 出 這 個 相 差 幅 度 時 無 須 調整 。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首 長 級 薪 常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進 行 首 長 級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時 , 認 為 就 首 長級 薪 級 第 1 至 第 4 點 的 薪 酬 而 言 , 以 15% 差 距 作 為 須 採取 行 動 的 基 準 , 是 合 理 的 做 法10 ; 而 首 長 級 薪 常 會 按 此 基準 提 出 的 建 議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獲 當 局 接 納 。10首 長 級 薪 常 會 《 第 十 一 號 報 告 書 》 第 35 及 37 段 。- 18 -


4.15 在 進 行 是 次 調 查 時 , 薪 常 會 曾 考 慮 可 否 參 考 上 文第 4.14 段 所 述 的 做 法 , 訂 定 一 個 可 接 受 的 偏 差 幅 度 , 但認 為 這 做 法 或 不 可 行 。 我 們 得 悉 顧 問 的 意 見 , 指 基 於 薪 酬比 較 調 查 在 統 計 上 的 限 制 , 難 以 得 出 一 個 具 體 的 百 分 比 ,作 為 所 有 資 歷 組 別 適 用 的 可 接 受 偏 差 幅 度 。 此 外 , 薪 酬 水平 調 查 可 調 整 薪 級 表 上 有 關 薪 點 的 金 額 , 但 入 職 薪 酬 的 調整 則 不 同 ; 根 據 既 定 的 做 法 , 入 職 薪 酬 的 調 整 是 以 薪 級 表的 現 行 薪 點 為 基 礎11 , 把 市 場 薪 酬 指 標 與 最 接 近 的 一 個 薪點 掛 鈎 。 由 於 現 有 薪 點 的 差 距 不 同 , 既 定 的 調 整 入 職 薪 酬做 法 會 導 致 各 資 歷 組 別 無 可 避 免 出 現 不 同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分別 , 故 採 用 可 接 受 偏 差 幅 度 的 做 法 並 不 可 取 。4.16 就 考 慮 如 何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調 查 上 , 我 們 認 為 , 薪 常 會 有 責 任 因 應 上 文 第 4.3 至 4.10 段的 原 則 及 相 關 考 慮 因 素 , 作 全 面 考 慮 , 而 非 採 用 一 個 適 用於 所 有 資 歷 組 別 的 量 化 百 分 比 幅 度 。 職 方 在 參 與 討 論 時 亦大 致 上 對 此 做 法 表 示 支 持 。 我 們 建 議 , 上 述 原 則 和 考 慮 因素 應 在 日 後 進 行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時 用 作 指 引 。11如 在 某 薪 級 表 的 最 低 薪 點 之 下 增 設 新 的 薪 點 , 則 屬 例 外 。- 19 -


第 五 章應 用 調 查 結 果 的 建 議比 較 基 礎5.1 根 據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的 結 果 , 並 採 用 私 營 機 構 現 金報 酬 總 額 上 四 分 位 值 作 為 比 較 基 礎 的 既 定 做 法 , 公 務 員 個別 資 歷 組 別 的 現 行 基 準 與 市 場 薪 酬 指 標 的 比 較 載 於 表 4..表 4資 歷組 別職 系 及 資 歷 要 求現 行 基 準(a)市 場 薪 酬 的上 四 分 位 值(b)差 異(b) – (a) =(c)數 據 量( 參 與 調 查機 構 )百 分 比變 動1 無 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職 系 總 薪 級 第 1 點(8,985 元 ) 8,478 元 – 507 元23中 學 會 考 證 書 職 系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及 格 的 職 系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及 格 ,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職 系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職 系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職 系第 二 組 : 文 憑 職 系4 技 術 督 察 及 相 連 職 系 : 高 級 證 書 加經 驗5 技 術 人 員 、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第 一 組 : 證 書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6 技 術 人 員 、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第 二 組 : 工 藝 及 技 能 加 經 驗 , 或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7 需 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和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三 科 良 的 職 系總 薪 級 第 3 點(10,190 元 )總 薪 級 第 3 點(10,190 元 )總 薪 級 第 13 點(18,885 元 )總 薪 級 第 8 點(13,985 元 )總 薪 級 第 13 點(18,885 元 )總 薪 級 第 6 點(12,310 元 )總 薪 級 第 5 點(11,580 元 )總 薪 級 第 8 點(13,985 元 )8 專 業 及 相 連 職 系 總 薪 級 第 27 點(36,740 元 )9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 總 薪 級 第 16 點(21,880 元 )10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第 一 標 準 薪 級第 0 點(8,980 元 )9,943 元 – 247 元數 據 不 足數 據 不 足14,064 元 + 79 元數 據 不 足12,423 元 + 113 元11,741 元 + 161 元13,590 元 – 395 元36,688 元 – 52 元18,504 元 – 3,376 元8,407 元 – 573 元2 778(51)1 371(70)827(12)54(8)377(41)45(5)67(16)602(36)87(20)138(16)1 956(84)562(20)– 5.6%– 2.4%不 適 用不 適 用+ 0.6%不 適 用+ 0.9%+ 1.4%– 2.8%– 0.1%– 15.4%– 6.4%- 20 -


5.2 我 們 建 議 , 日 後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應 繼 續 以 私 營 機構 薪 酬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作 為 比 較 基 礎 。 此 舉 與 政 府 作 為 良 好僱 主 , 公 務 員 薪 酬 因 此 也 應 與 那 些 薪 酬 較 佳 的 私 營 機 構 職位 比 較 的 整 體 目 標 相 符 。 為 使 上 四 分 位 值 數 據 更 具 代 表性 , 日 後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應 繼 續 盡 量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職 位 樣本 數 目 , 以 強 化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結 果 的 可 信 性 。釐 定 資 歷 組 別 1 至 10 的 基 準 薪 酬5.3 正 如 上 文 表 4 所 示 , 在 有 足 夠 數 據 的 資 歷 組 別中 , 蒐 集 到 的 數 據 點 由 67 個 ( 資 歷 組 別 5 ) 至 2 778 個( 資 歷 組 別 1 ) 不 等 。 顧 問 根 據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不 同 百 分 位值 的 分 布 情 況 , 分 析 各 資 歷 組 別 數 據 的 分 布 , 指 出 相 對於 其 他 資 歷 組 別 , 資 歷 組 別 6、 8 和 9 的 數 據 較 為 分 散 ,而 其 他 資 歷 組 別 的 數 據 則 較 為 集 中 。 一 般 來 說 , 數 據 愈分 散 ,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百 分 位 值 的 分 布 的 標 準 誤 差 就 愈大 , 這 在 數 據 量 相 對 較 少 的 情 況 下 尤 為 明 顯12 。現 行 基 準 與 市 場 薪 酬 指 標 上 四 分 位 值 相 差 極 小 的 資 歷 組 別( 即 資 歷 組 別 2 第 一 組 、 資 歷 組 別 3 第 二 組 、 及 資 歷 組 別5、 6、 7 和 8)5.4 根 據 上 文 表 4 的 比 較 結 果 , 資 歷 組 別 2 第 一 組 、資 歷 組 別 3 第 二 組 、 以 及 資 歷 組 別 5、 6、 7 和 8 的 現 行 基準 與 市 場 薪 酬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相 差 極 小 。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除了 資 歷 組 別 6 和 8 外 , 上 述 大 多 數 資 歷 組 別 的 數 據 分 布 都比 較 集 中 。 顧 問 指 出 , 由 於 資 歷 組 別 6 涵 蓋 的 職 位 較 廣泛 , 而 資 歷 組 別 8 則 涵 蓋 在 私 營 機 構 中 從 事 不 同 職 業 類 型而 其 薪 酬 又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專 業 人 士 , 所 以 這 個 情 況 是 可 以理 解 的 。 我 們 相 信 , 這 些 資 歷 組 別 的 調 查 結 果 提 供 了 合 理12顧 問 調 查 報 告 第 4.4.3 段 。- 21 -


的 基 礎 與 現 行 基 準 作 比 較 。 因 此 , 我 們 建 議 上 述 資 歷 組 別的 現 行 基 準 維 持 不 變 。現 行 基 準 與 市 場 薪 酬 指 標 上 四 分 位 值 不 同 的 資 歷 組 別 ( 即資 歷 組 別 1、 9 和 10)5.5 資 歷 組 別 1、 9 和 10 的 現 行 基 準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的 上 四 分 位 值 相 比 有 差 距 。 薪 常 會 因 應 各 資 歷 組 別 的 獨 特情 況 , 考 慮 如 何 把 調 查 結 果 應 用 於 各 個 資 歷 組 別 。資 歷 組 別 1 —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職 系5.6 目 前 , 資 歷 組 別 1 共 有 19 個 基 本 職 級 , 多 為 初 級前 線 職 位 ( 包 括 文 書 助 理 及 郵 差 等 職 級 )。 這 個 資 歷 組 別的 基 本 職 級 大 多 負 責 在 前 線 向 公 眾 提 供 服 務 或 提 供 基 本 內部 支 援 服 務 。5.7 經 整 合 資 歷 組 別 1 的 2 778 個 數 據 後 , 結 果 顯 示市 場 薪 酬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為 8,478 元 , 較 這 個 資 歷 組 別 的 現行 基 準 8,985 元 ( 總 薪 級 第 1 點 ) 只 少 507 元 ( 即 少 5.6%,相 等 於 一 個 薪 點 )。 根 據 顧 問 觀 察 所 得 , 在 各 資 歷 組 別中 , 資 歷 組 別 1 的 數 據 較 為 集 中 , 加 上 蒐 集 了 大 量 數 據 ,調 查 結 果 提 供 了 良 好 基 礎 與 現 行 基 準 作 比 較 。 儘 管 如 此 ,由 於 現 行 基 準 與 市 場 薪 酬 指 標 分 別 不 大 , 並 經 考 慮 全 部 相關 因 素 , 包 括 這 個 資 歷 組 別 入 職 職 位 的 性 質 , 我 們 建 議 資歷 組 別 1 的 現 行 基 準 維 持 不 變 。資 歷 組 別 10 —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5.8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中 , 因 資 歷 組 別 10未 能 取 得 足 夠 數 據 , 該 資 歷 組 別 的 基 準 薪 酬 遂 根 據 與 資 歷組 別 1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來 釐 定 。 我 們 認 為 , 資 歷 組 別 10 的基 準 宜 與 資 歷 組 別 1 的 基 準 一 併 考 慮 。- 22 -


5.9 資 歷 組 別 10 有 十 個 基 本 職 級 , 包 括 一 級 及 二 級 工人 、 產 業 看 管 員 及 物 料 供 應 服 務 員 等 職 級 。 他 們 主 要 是 基層 職 級 人 員 , 負 責 就 非 行 政 服 務 提 供 操 作 支 援 。5.10 薪 常 會 注 意 到 資 歷 組 別 10 的 基 準 薪 酬 在 一 九 九 九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中 曾 大 幅 下 調 , 因 而 設 立 了 新 的 第 一 標 準薪 級 表 ( 由 9,785 元 ( 舊 有 的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第 1 點 ) 減 至8,615 元 ( 新 的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第 0 點 ), 減 低 了 1,170 元 ,即 六 個 薪 點 )。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中 , 這 個 資歷 組 別 的 基 準 薪 酬 則 沒 有 更 改 。 現 時 , 資 歷 組 別 10 的 基準 是 所 有 資 歷 組 別 中 最 低 的 。5.11 資 歷 組 別 10 在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共 蒐 集 到 562 個 數 據點 。 根 據 顧 問 的 分 析 , 在 各 資 歷 組 別 中 , 資 歷 組 別 10 的數 據 較 為 集 中 。 經 整 合 數 據 後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的 上 四 分位 值 為 8,407 元 , 與 資 歷 組 別 10 的 現 行 基 準 8,980 元 ( 第一 標 準 薪 級 第 0 點 ) 相 比 , 只 少 573 元 ( 即 少 6.4%, 假設 每 個 薪 點 約 為 200 元 , 相 等 於 三 個 薪 點 )。 一 如 資 歷 組別 1, 資 歷 組 別 10 的 基 準 與 市 場 薪 酬 指 標 相 差 不 大 。 我 們認 為 , 最 低 薪 酬 的 公 務 員 的 入 職 薪 酬 不 應 純 粹 由 市 場 力 量決 定 , 薪 常 會 應 以 體 恤 的 態 度 看 待 。 經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素 , 我 們 建 議 資 歷 組 別 10 的 現 行 基 準 維 持 不 變 。資 歷 組 別 9 —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5.12 資 歷 組 別 9 共 有 26 個 基 本 職 級 。 他 們 一 般 提 供 內部 支 援 , 以 及 執 行 行 政 及 管 理 工 作 。5.13 經 整 合 資 歷 組 別 9 的 1 956 個 數 據 後 , 調 查 結 果顯 示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為 18,504 元 , 與 資 歷 組 別 9 的 現 行 基 準21,880 元 ( 總 薪 級 第 16 點 ) 相 比 , 少 了 3,376 元 ( 即 少15.4%, 相 等 於 三 個 薪 點 )。 相 對 其 他 資 歷 組 別 , 資 歷 組別 9 的 數 據 較 為 分 散 。 顧 問 認 為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因 為 資歷 組 別 9 涵 蓋 學 位 程 度 的 職 位 , 薪 酬 差 別 往 往 較 大 。 此- 23 -


外 , 蒐 集 所 得 的 大 量 數 據 , 亦 再 次 肯 定 了 調 查 結 果 的 代 表性 。 由 於 市 場 薪 酬 指 標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遠 低 於 資 歷 組 別 9 的現 行 基 準 , 因 此 須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調 整 現 行 基 準 。5.14 自 薪 常 會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進 行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以 來 ,香 港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 大 大 影 響 了 學 位 職 系 的 工 作 性 質 及範 圍 。 市 民 期 望 日 高 , 對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的 形 式 亦 帶 來 改變 。 雖 然 整 個 公 務 員 團 隊 均 竭 力 更 積 極 地 回 應 與 日 俱 增 的期 望 , 但 若 說 執 行 政 府 多 種 重 要 中 層 管 理 職 務 的 學 位 職系 , 是 最 具 挑 戰 的 其 中 一 些 職 系 , 亦 非 言 過 其 實 。5.15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市 場 薪 酬 下 跌 , 這 在 某 程 度 上 反 映了 學 位 供 應 增 加 。 我 們 留 意 到 , 儘 管 人 力 市 場 的 工 資 出 現變 動 , 我 們 亦 應 充 分 肯 定 學 位 教 育 在 社 會 和 經 濟 方 面 的 重要 性 。 薪 常 會 在 考 慮 改 變 資 歷 組 別 9 的 入 職 薪 酬 時 , 應 向社 會 傳 達 較 正 面 的 信 息 。5.16 考 慮 到 資 歷 組 別 9 入 職 職 位 多 屬 政 府 中 層 管 理 職位 , 加 上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 以 及 學 位 持 有 人的 薪 酬 或 會 受 難 以 預 測 的 經 濟 波 動 和 人 力 市 場 可 能 出 現 的變 化 影 響 , 我 們 對 資 歷 組 別 9 現 行 基 準 提 出 任 何 改 動 建 議時 , 應 力 求 審 慎 , 不 應 直 接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5.17 我 們 建 議 把 資 歷 組 別 9 的 基 準 調 低 兩 個 薪 點 至 總薪 級 第 14 點 , 即 19,835 元 。 我 們 相 信 , 把 基 準 薪 酬 調 低兩 個 薪 點 , 可 在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保 持 “ 大 致 相若 ”, 以 及 維 持 公 務 員 學 位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和 重 要 性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調 低 兩 個 薪 點 是 較 温 和 做 法 , 對 資 歷 組 別 9 的基 準 薪 酬 與 學 歷 相 近 的 資 歷 組 別 ( 例 如 資 歷 組 別 3 第 一 組及 資 歷 組 別 8)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影 響 亦 會 較 少 。- 24 -


數 據 不 足 的 資 歷 組 別 ( 即 資 歷 組 別 2 第 二 組 、 資 歷 組 別 3第 一 組 及 資 歷 組 別 4)5.18 至 於 在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中 未 能 取 得 足 夠 市 場 薪 酬 數據 以 作 比 較 的 資 歷 組 别 2 第 二 組 、 資 歷 組 别 3 第 一 組 及 資歷 組 别 4, 按 照 既 定 做 法 , 並 因 應 當 前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我 們 建 議 資 歷 組 别 2 第 二 組 、 資 歷 組 别 3 第 一 組 及 資 歷 組别 4 的 基 準 薪 酬 , 應 根 據 它 們 分 別 與 資 歷 組 别 2 第 一 組 、資 歷 組 别 3 第 二 組 及 資 歷 組 别 3 第 一 組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來釐 定 。 由 於 我 們 建 議 資 歷 組 別 2 第 一 組 及 資 歷 組 別 3 第 二組 ( 資 歷 組 別 3 第 二 組 與 資 歷 組 別 3 第 一 組 有 內 部 對 比 關係 ) 的 基 準 維 持 不 變 , 因 此 , 按 照 上 述 建 議 , 資 歷 組 別 2第 二 組 、 資 歷 組 別 3 第 一 組 及 資 歷 組 別 4 的 現 行 基 準 將 不會 改 變 。不 包 括 在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資 歷 組 別 ( 即 資 歷 組 別 11及 12) 的 基 本 職 級 入 職 薪 酬資 歷 組 別 11 — 教 育 職 系5.19 資 歷 組 別 11 包 括 九 個 基 本 職 級 , 主 要 擔 任 中 小 學教 師 、 督 學 / 分 科 督 學 及 教 育 行 政 工 作 , 當 中 五 個 職 級 屬學 位 職 系 , 四 個 屬 非 學 位 職 系 。 按 照 既 定 的 對 比 關 係 , 我們 建 議 , 資 歷 組 別 11 的 學 位 職 系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應 根 據 它 們 與 資 歷 組 別 9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來 釐 定 , 即 調 低兩 個 薪 點 ; 而 非 學 位 職 系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 則 根 據 它們 與 資 歷 組 別 3 第 一 組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來 釐 定 , 即 現 行 基準 維 持 不 變 。資 歷 組 別 12 — 其 他 職 系5.20 資 歷 組 別 12( 其 他 職 系 ) 共 有 43 個 基 本 職 級 , 並沒 有 基 準 薪 酬 。 資 歷 組 別 12 的 基 本 職 級 , 一 般 是 着 重 受- 25 -


聘 人 士 具 有 特 殊 才 能 、 技 能 或 經 驗 多 於 着 重 學 歷 的 職 級 ,又 或 是 那 些 未 能 恰 當 地 編 入 任 何 其 他 資 歷 組 別 的 職 級 。 按照 以 往 做 法 , 我 們 建 議 , 有 關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應 參照 :(a) 它 們 與 其 他 資 歷 組 別 內 相 關 職 系 的 既 定 對 比 關 係而 釐 定 ; 及 (b) 如 不 易 確 定 對 比 關 係 , 則 參 照 該 等 職 系 的有 關 學 歷 而 釐 定 。見 習 職 級 、 助 理 職 級 、 技 工 學 徒 職 系 及 技 術 員 學 徒 職 系的 入 職 薪 酬見 習 職 級5.21 部 分 職 系 設 有 見 習 職 級 , 目 的 是 培 訓 合 適 的 中 學畢 業 生 , 讓 他 們 能 執 行 有 關 職 系 的 職 務 。 按 照 既 定 做 法 ,我 們 建 議 , 見 習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應 繼 續 按 照 與 資 歷 組 別 2第 一 組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來 釐 定 , 即 維 持 不 變 。助 理 職 級5.22 資 歷 組 別 8 設 有 助 理 職 級 , 目 的 是 讓 持 有 學 位 或具 備 同 等 學 歷 的 人 士 能 夠 獲 得 聘 任 , 並 有 機 會 通 過 在 某 一專 業 範 疇 進 一 步 接 受 訓 練 、 學 習 及 汲 取 經 驗 而 取 得 正 式 專業 資 格 。 根 據 一 九 八 九 年 薪 俸 結 構 檢 討 , 資 歷 組 別 8 內 助理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是 按 資 歷 組 別 9 13 的 基 準 釐 定 。 不 過 ,鑑 於 助 理 職 級 屬 於 資 歷 組 別 8, 而 聘 任 所 需 的 學 歷 及 專 業資 格 與 資 歷 組 別 9 的 不 同 , 因 此 繼 續 採 用 資 歷 組 別 9 的 基準 可 能 並 不 恰 當 。 薪 常 會 留 意 到 , 一 九 九 九 年 及 二 零 零六 年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中 並 沒 有 這 個 情 況 , 因 為 當 時 資 歷組 別 8 和 資 歷 組 別 9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都 是 相 同 。 鑑 於保 留 助 理 職 級 與 其 所 屬 主 要 職 級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的 重 要性 , 加 上 資 歷 組 別 8 的 基 準 並 無 改 變 , 我 們 建 議 助 理 職 級13薪 常 會 《 第 二 十 五 號 報 告 書 》 第 7.3 段 。- 26 -


的 入 職 薪 酬 維 持 不 變 。 此 外 , 由 於 有 關 主 要 職 級 的 入 職 薪酬 不 變 , 因 此 亦 無 須 更 改 助 理 職 級 的 頂 薪 。技 工 學 徒 職 系 及 技 術 員 學 徒 職 系5.23 按 照 既 定 做 法 , 技 工 學 徒 職 系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酬 與 資 歷 組 別 1 的 基 準 薪 酬 掛 鈎 , 而 技 術 員 學 徒 職 系 基 本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則 與 資 歷 組 別 2 第 一 組 的 基 準 掛 鈎 。 一 如資 歷 組 別 1 及 資 歷 組 別 2 第 一 組 的 情 況 , 我 們 建 議 無 須 更改 這 兩 個 職 系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為 個 別 基 本 職 級 釐 定 新 入 職 薪 酬5.24 正 如 一 九 九 九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做法 , 我 們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中 同 意 把 個 別 基 本 職級 現 有 的 工 作 因 素 視 為 既 定 的 因 素 。 我 們 建 議 , 個 別 基 本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應 根 據 既 定 的 工 作 因 素 來 釐 定 , 而 頂 薪 點應 不 受 影 響 。實 施 事 宜5.25 按 照 慣 常 做 法 , 因 應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而 釐 定 的 新 入職 薪 酬 , 會 應 用 於 在 未 來 的 指 定 日 期 或 之 後 受 聘 的 新 入 職公 務 員 。 我 們 建 議 , 因 應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而 修 訂的 基 準 及 入 職 薪 酬 , 應 在 未 來 的 指 定 日 期 起 生 效 。5.26 按 照 一 九 九 九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做法 , 我 們 建 議 , 因 應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而 修 訂 的 基準 及 入 職 薪 酬 , 只 適 用 於 新 入 職 人 員 , 在 職 人 員 不 受 影響 。- 27 -


第 六 章其 他 意 見6.1 薪 常 會 在 進 行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期 間 注 意到 , 有 些 事 項 雖 與 釐 定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 但可 能 與 日 後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有 關 , 或 值 得 當 局 在 適 當 時 候 另作 考 慮 。資 歷 組 別6.2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中 ,資 歷 組 別 2 第 二 組 、 資 歷 組 別 3 第 一 組 及 資 歷 組 別 4 未 能取 得 足 夠 薪 酬 數 據 。 薪 常 會 注 意 到 ,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職 薪酬 調 查 中 , 資 歷 組 別 3 第 一 組 和 資 歷 組 別 4 亦 有 同 樣 情況 。 至 於 資 歷 組 別 2 第 二 組 , 一 九 九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沒有 透 過 市 場 薪 酬 數 據 為 該 組 別 釐 定 基 準 , 而 二 零 零 六 年 入職 薪 酬 調 查 亦 沒 有 把 該 組 別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 薪 常 會 把 資歷 組 別 2 第 二 組 納 入 是 次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內 , 旨 在 盡 量 涵 蓋私 營 機 構 的 相 類 職 位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就 這 三 個 資 歷 組 別蒐 集 足 夠 薪 酬 數 據 是 有 困 難 。 我 們 了 解 , 在 新 的 3-3-4 學制 實 施 後 , 當 局 會 相 應 修 訂 資 歷 組 別 制 度 。 我 們 認 為 某 些資 歷 組 別 缺 乏 私 營 機 構 的 市 場 數 據 亦 應 是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工 作 因 素6.3 雖 然 工 作 因 素 檢 討 並 非 是 次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範 圍和 目 的 , 薪 常 會 在 進 行 二 零 零 九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時 , 收 到個 別 公 務 員 團 體 的 要 求 , 希 望 薪 常 會 檢 討 個 別 職 系 / 職 級和 它 們 的 工 作 因 素 等 。 我 們 已 把 這 些 要 求 轉 介 當 局 在 適 當情 況 下 另 行 考 慮 。- 28 -


附 錄 A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職 權 範 圍I. 就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 司 法 人 員 及 紀 律 人 員 除 外 )的 下 列 事 宜 ,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a) 有 關 職 系 、 職 級 及 薪 俸 結 構 的 原 則 和 措 施 ;(b) 個 別 職 系 的 薪 俸 和 結 構 ;(c) 應 否 繼 續 以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所 進 行 的 私 營 機 構 薪酬 趨 勢 調 查 , 作 為 全 面 檢 討 各 個 薪 級 表 ( 有 別 於檢 討 個 別 職 系 的 薪 俸 ) 的 依 據 , 抑 或 以 其 他 方 法替 代 ;(d) 如 根 據 職 權 第 I (c) 條 建 議 繼 續 採 用 薪 酬 研 究 調 查組 所 進 行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則 在 參 考 薪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 建 議 該 項 調 查 的 方法 ;(e) 與 福 利 項 目 有 關 的 事 宜 , 而 這 些 福 利 屬 於 薪 金 以外 , 並 且 是 薪 常 會 認 為 與 訂 定 公 務 員 薪 酬 相 關的 , 包 括 增 加 新 福 利 或 建 議 更 改 現 行 福 利 等 ;(f) 建 議 適 當 的 程 序 和 架 構 , 使 公 務 員 協 會 及 公 務 員能 就 薪 常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事 項 , 與 管 理 當 局 討 論他 們 的 意 見 ;(g)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適 宜 由 薪 常 會 自 行 研 究 某 項 問 題 ,而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協 會 與 管 理 當 局 如 何 向 薪常 會 提 交 意 見 ; 以 及(h) 行 政 長 官 交 付 薪 常 會 考 慮 的 任 何 事 項 。- 29 -


II. 薪 常 會 須 經 常 檢 討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 如 認 為須 作 更 改 , 應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建 議 。III. 薪 常 會 須 充 分 考 慮 較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 包 括 薪 常會 認 為 有 關 連 的 財 政 及 經 濟 因 素 。IV. 薪 常 會 須 充 分 關 注 在 政 府 機 構 內 維 持 良 好 員 工 關 係的 需 要 , 而 在 提 供 意 見 時 , 可 作 出 任 何 建 議 以 達 此 目 的 。V. 薪 常 會 在 提 出 建 議 及 意 見 前 , 須 確 定 這 些 建 議 不 會影 響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主 要 公 務 員 協 會 達 成 的 一 九 六 八年 協 議 ( 一 九 九 八 年 適 應 版 ) 的 有 效 性 。VI. 組 成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員 方 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評 議 會 員 方 的 公 務 員 協 會 , 可 聯 合 或 個 別 地 把 有 關 公 務 員 薪俸 或 服 務 條 件 的 事 項 提 交 薪 常 會 考 慮 。VII. 部 門 首 長 可 就 個 別 職 系 的 結 構 、 薪 俸 或 服 務 條 件 ,向 薪 常 會 提 交 建 議 。VIII. 薪 常 會 不 考 慮 個 別 公 務 員 的 問 題 。IX. 薪 常 會 可 根 據 所 得 經 驗 , 考 慮 本 身 的 結 構 或 職 務 應否 更 改 。X. 薪 常 會 執 行 職 權 範 圍 內 各 項 工 作 時 , 應 確 保 公 務 員協 會 及 管 理 當 局 均 有 足 夠 機 會 發 表 意 見 。 薪 常 會 又 可 聽 取 其認 為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其 他 團 體 的 意 見 。- 30 -


附 錄 B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成 員主 席羅 家 駿 先 生 ,JP委 員陳 瑞 盛 先 生張 震 遠 先 生 ,JP蔡 惠 琴 女 士鍾 陳 麗 歡 博 士何 濼 生 教 授林 健 鋒 議 員 ,SBS, JP老 廣 成 先 生彭 耀 佳 先 生 ,SBS, JP- 31 -


現 行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附 錄 C資 歷組 別資 歷 要 求基 準 薪 酬每 月 薪 金 ( 元 )(2010 年 1 月 1 日 )1 無 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職 系 總 薪 級 第 1 點 8,9852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職 系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格 的 職 系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職 系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職 系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職 系總 薪 級 第 3 點 10,190總 薪 級 第 13 點 18,885第 二 組 : 文 憑 職 系 總 薪 級 第 8 點 13,9854 技 術 督 察 及 相 連 職 系 .. 高 級 證 書 加 經 驗 總 薪 級 第 13 點 18,8855 技 術 人 員 、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 第 一 組 : 證書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6 技 術 人 員 、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 第 二 組 : 工藝 及 技 能 加 經 驗 ,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7 需 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和 香 港中 學 會 考 三 科 良 的 職 系總 薪 級 第 6 點 12,310總 薪 級 第 5 點 11,580總 薪 級 第 8 點 13,9858 專 業 及 相 連 職 系第 一 組 : 專 業 學 會 會 員 或 同 等 資 格第 二 組 : 薪 酬 結 構 與 第 一 組 職 系 相關 連 的 職 系總 薪 級 第 27 點 36,7409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 總 薪 級 第 16 點 21,88010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第 一 標 準 薪 級第 0 點8,98011 教 育 職 系 註 1 -12 其 他 職 系 註 2 -註 1註 2資 歷 組 別 11 並 沒 有 訂 定 基 準 。 該 資 歷 組 別 內 有 關 職 系 的 入 職 薪 酬 , 是 根 據 它 們 與 資歷 組 別 9( 適 用 於 學 位 職 系 ) 和 資 歷 組 別 3 第 一 組 ( 適 用 於 非 學 位 職 系 ) 的 既 定 對 比關 係 來 釐 定 。資 歷 組 別 12 並 沒 有 訂 定 基 準 。 該 資 歷 組 別 內 每 個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酬 , 是 參 照 (a) 該 職級 與 其 他 資 歷 組 別 內 相 關 職 系 的 既 定 對 比 關 係 而 釐 定 , 及 (b) 如 不 易 確 定 對 比 關係 , 則 參 照 該 等 職 系 的 有 關 學 歷 而 釐 定 。- 32 -


附 錄 D參 與 薪 酬 比 較 調 查 的 私 營 機 構 名 單1. AECOM Asia Ltd. 艾 奕 康 有 限 公 司2 . Aedas Ltd. 凱 達 環 球 有 限 公 司3 . 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4 . Asia Insurance Co., Ltd. 亞 洲 保 險 有 限 公 司5 . Atkins China Ltd. 阿 特 金 斯 顧 問 有 限 公 司6 . Bank of East Asia, Ltd., The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7 . Belden Asia (Hong Kong) Ltd. -8 . Blue Cross (Asia-Pacific) Insurance Ltd. 藍 十 字 ( 亞 太 ) 保 險 有 限 公 司9 . Cafe de Coral Holdings Ltd. 大 家 樂 集 團 有 限 公 司1 0 .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國 泰 航 空 公 司1 1 . Christian Family Service Centre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1 2 . Citybus Ltd. 城 巴 有 限 公 司1 3 . Commercial Press (Hong Kong) Ltd., The 商 務 印 書 館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1 4 . Crown Motors Ltd. 皇 冠 汽 車 有 限 公 司1 5 . Dah Chong Hong Holdings Ltd. 大 昌 行 集 團 有 限 公 司1 6 . Dah Sing Financial Group 大 新 金 融 集 團1 7 . Dairy Farm Company Ltd., The 牛 奶 有 限 公 司1 8 . DBS Bank (Hong Kong) Ltd. 星 展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1 9 . Defond Electrical Industries Ltd. 德 豐 電 業 有 限 公 司2 0 . DKSH Hong Kong Ltd. 大 昌 華 嘉 香 港 有 限 公 司21. DTZ DTZ 戴 德 梁 行2 2 . Elec & Eltek International (Hong Kong)Ltd.2 3 . Employees Retraining Board 僱 員 再 培 訓 局2 4 . Esprit Regional Services Ltd. -依 利 安 達 國 際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2 5 . Esquel Enterprises Ltd. 溢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2 6 .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of HongKong, Social Service2 7 . Fossil (East) Ltd.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社 會 服 務 部2 8 . Gammon Construction Ltd. 金 門 建 築 有 限 公 司2 9 . Green Island Cement (Holdings) Ltd. 青 洲 英 坭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3 0 . Hang Lung Properties Ltd. 恒 隆 地 產 有 限 公 司3 1 . Hanison Construction Company Ltd. 興 勝 建 築 有 限 公 司3 2 . HKR International Ltd. 香 港 興 業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33 -


3 3 . Hong Kong Aero Engine Services Ltd. 香 港 航 空 發 動 機 維 修 服 務 有 限 公 司3 4 . Hong Kong Aircraft Engineering Co.,Ltd.3 5 . Hong Kong Applied Science and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CompanyLtd.香 港 飛 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3 6 . Hong Kong Baptist Hospital 香 港 浸 信 會 醫 院3 7 . Hong Kong Dragon Airlines Ltd. 港 龍 航 空 有 限 公 司3 8 .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td.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3 9 .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4 0 .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香 港 房 屋 協 會4 1 . Hong Kong Jockey Club, The 香 港 賽 馬 會4 2 . Hong Kong Productivity Council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4 3 . 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Parks Corporation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4 4 . Hong Kong Sport Institute Ltd.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有 限 公 司4 5 . Hong Kong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4 6 . Hong Kong Tourism Board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4 7 . Hongkong Land Ltd. 香 港 置 地 集 團 公 司4 8 . Hongkong United Dockyards Ltd. 香 港 聯 合 船 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49. HSBC 滙 豐5 0 .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Group Ltd. 新 昌 營 造 集 團 有 限 公 司5 1 . InterContinental Hong Kong 香 港 洲 際 酒 店5 2 . Jardine Airport Services Ltd. 怡 中 航 空 服 務 有 限 公 司5 3 . Jardine Matheson Ltd. 怡 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5 4 . Jebsen & Co. Ltd. 捷 成 洋 行 有 限 公 司5 5 . Kerry Properties (H.K.) Ltd. 嘉 里 發 展 有 限 公 司5 6 . Kowloon Motor Bus Co. (1933) Ltd., The 九 龍 巴 士 ( 一 九 三 三 ) 有 限 公 司5 7 . Kowloon Shangri-La Hotel 九 龍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58. KPMG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5 9 . Lai Sun Development Company Ltd. 麗 新 發 展 有 限 公 司6 0 . Lee Kum Ke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李 錦 記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6 1 . Li & Fung (Retailing) Ltd. 利 豐 ( 零 售 ) 有 限 公 司6 2 . Maersk Hong Kong Ltd. 馬 士 基 集 團 香 港 有 限 公 司6 3 .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Authority6 4 . Mitsubishi Electric Hong Kong GroupLtd.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三 菱 電 機 香 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34 -


6 5 . Modern Terminals Ltd. 現 代 貨 箱 碼 頭 有 限 公 司6 6 . MTR Corporation 港 鐵 公 司6 7 .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td. 新 世 界 第 一 巴 士 服 務 有 限 公 司6 8 . Nielsen Company (Hong Kong) Ltd., The -6 9 . Ocean Park Corporation 海 洋 公 園 公 司7 0 . 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td. 奧 雅 納 工 程 顧 問7 1 . Paul Y. Management Ltd. 保 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72. PCCW Ltd. 電 訊 盈 科 有 限 公 司7 3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td. 羅 兵 咸 永 道 有 限 公 司7 4 . Public Bank (Hong Kong) Ltd. 大 眾 銀 行 ( 香 港 )7 5 . Sa S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莎 莎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7 6 . Samsonite Asia Ltd. -7 7 . Sanfield (Management) Ltd. 新 輝 ( 建 築 管 理 ) 有 限 公 司7 8 . Schindler Lifts (Hong Kong) Ltd. 迅 達 升 降 機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7 9 . Shiu Wing Steel Ltd. 紹 榮 鋼 鐵 有 限 公 司8 0 . Shui On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 Ltd. 瑞 安 建 業 有 限 公 司8 1 . Shun Hing Electronic Trading Co. Ltd. 信 興 電 器 貿 易 有 限 公 司8 2 . Sik Sik Yuen 嗇 色 園8 3 . Sino Land Company Ltd. 信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8 4 . Sony Corporation of Hong Kong Ltd. 索 尼 香 港8 5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Ltd.渣 打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8 6 . Sun Hung Kai Properties Ltd. 新 鴻 基 地 產 有 限 公 司8 7 . 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8 8 . Triumph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td. 黛 安 芬 國 際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8 9 . Urban Group 富 城 集 團9 0 . Urban Renewal Authority 市 區 重 建 局9 1 . Whirlpool (Hong Kong) Ltd. 惠 而 浦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9 2 . Wing Hang Bank, Ltd. 永 亨 銀 行9 3 . Wong & Ouyang (HK) Ltd. 王 歐 陽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9 4 . YATA Ltd. 一 田 百 貨9 5 . Yau Lee Holdings Ltd. 有 利 集 團 有 限 公 司9 6 . YMCA of Hong Kong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97. – 117. 不 具 名 機 構 ** 這 些 機 構 不 欲 公 開 名 稱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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