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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U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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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續 )( 金 額 除 另 予 註 明 外 , 均 以 新 臺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E.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選 擇 TIFRS 第 1 號 公 報 「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員 工 福 利 選 擇 性 豁 免 , 將開 帳 日 全 額 累 積 未 認 列 精 算 損 益 認 列 至 保 留 盈 餘 並 調 整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 致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增加 692,179 千 元 ,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685,302 千 元 ,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減 少 6,877 千 元 。F. 依 IAS 1「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 規 定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或 負 債 一 律 列 為 非 流 動 , 故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產 或 負 債 - 流 動 重 分 類 至 非 流 動 項 下 ; 依 IAS 12 之 規 定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與 負 債 僅 於 當 期 所 得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之 互 抵 具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屬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並 與 由 同 一稅 捐 機 關 課 徵 之 所 得 稅 有 關 時 , 可 予 互 相 抵 銷 , 故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與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各 自 表達 ; 另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原 始 認 列 時 之 課 稅 基 礎 等 於 負 債 及 權 益 組 成 部 分 原 始 帳 面 金額 之 合 計 數 , 所 產 生 之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 須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其 遞 延 所 得 稅 應 直 接 借 記權 益 組 成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 遞 延 所 得 稅 之 後 續 變 動 應 認 列 於 損 益 表 中 作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費 用 ( 利益 )。 綜 前 述 及 其 他 原 因 , 流 動 資 產 減 少 578,653 千 元 ,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增 加 1,376,016 千 元 , 流動 負 債 減 少 33,146 千 元 ,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增 加 805,744 千 元 , 資 本 公 積 減 少 100,774 千 元 , 保留 盈 餘 增 加 120,724 千 元 及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增 加 4,815 千 元 。G. 本 公 司 經 由 所 持 有 之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減 資 返 還 股 本 , 處 分 其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權 益 , 依 我 國 會 計 準則 規 定 , 應 將 減 資 前 、 後 換 算 調 整 數 之 差 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惟 因 未 符 合 IAS 21「 匯 率 變 動 之 影響 」 規 定 , 未 對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喪 失 控 制 力 、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或 喪 失 聯 合 控 制 , 不 構 成 部 分 處 分 , 故不 得 將 換 算 調 整 數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 前 述 影 響 使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增 加 310,703 千 元 , 保 留 盈 餘 減 少310,703 千 元 。H. 其 他 差 異 調 整 影 響 數 致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減 少 10,095 千 元 ,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49,100 千 元 , 資 本 公積 減 少 300 千 元 及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減 少 58,895 千 元 。(2) 民 國 一 ○ 一 年 度 第 二 季 綜 合 損 益 重 要 調 節 說 明A. 依 TIFRSs 規 定 , 過 去 對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取 得 不 視 為 企 業 合 併 , 因 此 非 屬 TIFRS 第 1 號 公 報 「 首 次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企 業 合 併 選 擇 性 豁 免 範 圍 , 故 須 依 TIFRSs 相 關 規 定 追 溯 調 整 其 會 計 處理 ; 此 影 響 使 銷 貨 成 本 增 加 16,313 千 元 , 營 業 費 用 增 加 521 千 元 , 營 業 外 收 益 減 少 435 千 元 。B. 本 公 司 經 由 所 持 有 之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減 資 返 還 股 本 , 處 分 其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權 益 , 依 我 國 會 計 準則 規 定 , 應 將 減 資 前 、 後 換 算 調 整 數 之 差 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惟 因 未 符 合 IAS 21「 匯 率 變 動 之 影響 」 規 定 , 未 對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喪 失 控 制 力 、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或 喪 失 聯 合 控 制 , 不 構 成 部 分 處 分 , 故不 得 將 換 算 調 整 數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 前 述 影 響 使 營 業 外 收 益 減 少 310,703 千 元 。C. 其 他 差 異 調 整 影 響 數 致 銷 貨 成 本 增 加 7,172 千 元 , 營 業 費 用 減 少 331 千 元 , 其 他 收 益 增 加 4,146千 元 , 營 業 外 收 益 減 少 50,077 千 元 及 所 得 稅 費 用 減 少 7,684 千 元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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