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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U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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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續 )( 金 額 除 另 予 註 明 外 , 均 以 新 臺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18. 退 職 後 福 利 計 畫本 公 司 及 國 內 子 公 司 員 工 退 休 辦 法 適 用 於 所 有 正 式 任 用 之 員 工 , 屬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員 工 退 休 基 金 全 數 提 存 於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管 理 , 並 存 入 臺 灣 銀 行 退 休 基 金 專 戶 , 由 於 上 述 退 休 金 係 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會 名 義 存 入 , 與 本 公 司 及 國 內 子 公 司 完 全 分 離 , 故 未 列 入 上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 國 外 子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員 工 退休 辦 法 係 依 當 地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自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 為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之 退 職 後 福 利 計 畫 。 實 施 後 員 工 得 選 擇 適用 「 勞 動 基 準 法 」 有 關 之 退 休 金 規 定 , 或 適 用 該 條 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並 保 留 適 用 該 條 例 前 之 工 作 年 資 。 對 適 用該 條 例 之 員 工 , 每 月 負 擔 之 員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率 ,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百 分 之 六 所 提 之 金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用 。國 外 子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則 依 當 地 特 定 比 例 提 撥 並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用 。 對 於 屬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退 職 後 福 利 計 畫 , 依據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於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按 精 算 報 告 提 列 。 精 算 損 益 於 發 生 時 ,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下 , 並 立 即認 列 於 保 留 盈 餘 。期 中 期 間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則 採 用 前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依 精 算 決 定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率 , 以 年 初 至 當 期 期 末 為 基 礎 計 算 , 並針 對 該 結 束 日 後 之 重 大 市 場 波 動 , 及 重 大 縮 減 、 清 償 或 其 他 重 大 一 次 性 事 項 加 以 調 整 並 予 以 揭 露 。19. 庫 藏 股 票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於 取 得 母 公 司 股 票 ( 庫 藏 股 票 ) 時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並 作 為 權 益 之 減 項 。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之 價 差認 列 於 權 益 項 下 。20.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與 員 工 間 權 益 交 割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 其 成 本 係 以 權 益 工 具 之 給 與 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公 允價 值 係 以 適 當 之 定 價 模 式 衡 量 。權 益 交 割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之 成 本 係 於 服 務 條 件 及 績 效 條 件 達 成 之 期 間 內 逐 期 認 列 , 並 相 對 認 列 權 益 之 增加 。 於 既 得 日 前 每 一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針 對 權 益 交 割 交 易 所 認 列 之 累 計 費 用 , 係 反 映 既 得 期 間 之 經 過 及 本 公 司及 子 公 司 對 最 終 將 既 得 之 權 益 工 具 數 量 之 最 佳 估 計 。 每 一 報 導 期 間 期 初 及 期 末 針 對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所 認 列之 累 計 成 本 變 動 數 , 則 認 列 至 該 期 間 之 損 益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獎 酬 最 終 若 未 符 合 既 得 條 件 , 則 無 須 認 列 任 何 費 用 。 但 權 益 交 割 交 易 之 既 得 條 件 如 係 與 市 價 條件 或 非 既 得 條 件 有 關 , 則 在 所 有 服 務 或 績 效 條 件 均 已 達 成 之 情 況 下 , 無 論 市 價 條 件 或 非 既 得 條 件 是 否 達 成 , 相關 費 用 仍 予 以 認 列 。於 修 改 權 益 交 割 交 易 條 件 時 , 則 至 少 認 列 未 修 改 下 之 原 始 給 付 成 本 。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之 交 易 條 件 修 改 若 增加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之 公 允 價 值 總 數 或 對 員 工 有 利 時 , 則 認 列 額 外 之 權 益 交 割 交 易 成 本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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