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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U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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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續 )( 金 額 除 另 予 註 明 外 , 均 以 新 臺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16. 非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所 有 適 用 IAS 36 資 產 減 損 公 報 之 資 產 是 否 有 減 損 跡 象 , 如 有 減 損跡 象 , 則 以 個 別 資 產 或 資 產 所 屬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減 損 測 試 結 果 如 資 產 ( 或 資 產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位 ) 之 帳 面 價 值 大 於 可 回 收 金 額 , 則 須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 而 可 回 收 金 額 則 為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或 使 用 價 值 之 較高 者 ; 反 之 , 若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有 證 據 顯 示 資 產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可 能 已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 應 重 新評 估 可 回 收 金 額 , 若 可 回 收 金 額 因 資 產 之 估 計 服 務 潛 能 變 動 而 增 加 時 , 減 損 應 予 迴 轉 , 惟 迴 轉 後 帳 面 價 值 不可 超 過 資 產 在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情 況 下 , 減 除 應 提 列 折 舊 或 攤 銷 後 之 帳 面 價 值 。另 商 譽 所 屬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或 群 組 , 不 論 有 無 減 損 跡 象 , 定 期 於 每 年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減 損 測 試 結 果 如 現 金 產生 單 位 或 群 組 之 帳 面 價 值 ( 包 含 商 譽 之 帳 面 價 值 ) 大 於 可 回 收 金 額 , 則 須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 認 列 減 損 時 , 商 譽 先行 減 除 , 減 除 不 足 之 數 再 依 帳 面 價 值 之 相 對 比 例 分 攤 至 商 譽 以 外 之 其 他 資 產 。 商 譽 之 減 損 , 一 經 認 列 , 嗣 後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及 減 損 迴 轉 利 益 列 為 其 他 營 業 收 益 及 費 損 。17. 公 司 債本 公 司 對 所 發 行 之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依 其 合 約 條 款 確 認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組 成 要 素 。 另 對 所 發 行 之 轉 換 公 司 債 , 係於 區 分 權 益 要 素 前 評 估 嵌 入 之 買 、 賣 權 之 經 濟 特 性 及 風 險 是 否 與 主 債 務 商 品 緊 密 關 聯 。不 涉 及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負 債 部 分 , 其 公 允 價 值 使 用 性 質 相 當 且 不 具 轉 換 特 性 債 券 之 市 場 利 率 評 估 , 於 轉 換 或贖 回 清 償 前 , 此 部 分 金 額 分 類 為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並 按 利 息 法 攤 銷 , 若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與 利 息 法 攤銷 結 果 差 異 不 大 , 則 採 直 線 法 攤 銷 ; 至 於 其 他 與 主 契 約 經 濟 特 性 風 險 不 緊 密 關 聯 之 嵌 入 式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部分 , 除 屬 權 益 組 成 要 素 外 , 分 類 為 負 債 組 成 要 素 , 並 於 後 續 期 間 以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權 益 要 素 之 金額 則 以 轉 換 公 司 債 公 允 價 值 減 除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決 定 之 , 其 帳 面 金 額 於 後 續 之 會 計 期 間 不 予 重 新 衡 量 。 若 所 發行 之 轉 換 公 司 債 不 具 權 益 要 素 , 則 依 IAS 39 混 合 工 具 之 方 式 處 理 。當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持 有 人 於 債 券 到 期 前 要 求 行 使 轉 換 權 利 時 , 先 將 負 債 組 成 要 素 之 帳 面 價 值 調 整 至 轉 換 當 時 應有 之 帳 面 價 值 , 加 計 權 益 組 成 要 素 之 帳 面 價 值 , 作 為 發 行 普 通 股 之 入 帳 基 礎 , 不 認 列 轉 換 損 益 。交 換 公 司 債 所 嵌 入 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依 IAS 39 之 規 定 , 其 與 主 契 約 債 務 工 具 之 經 濟 特 性 及 風 險 非 緊 密 關 聯 , 故予 以 分 離 認 列 , 並 以 其 淨 額 帳 列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負 債 。交 換 公 司 債 持 有 人 行 使 交 換 權 利 時 , 將 交 換 之 公 司 債 及 其 相 關 資 產 負 債 科 目 與 交 換 標 的 之 帳 面 價 值 及 其 相 關權 益 科 目 予 以 轉 銷 , 並 認 列 處 分 損 益 。交 換 公 司 債 持 有 人 於 可 行 使 交 換 權 之 日 起 , 交 換 公 司 債 之 主 債 務 工 具 與 嵌 入 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應 分 類 為 流 動 負債 ;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持 有 人 得 於 一 年 內 行 使 賣 回 權 時 , 則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負 債 組 成 要 素 應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 俟賣 回 權 行 使 期 結 束 後 , 若 符 合 長 期 負 債 之 定 義 , 再 改 分 類 為 長 期 負 債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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