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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草案》關於豁免法定團體的安排1. 總則1.1 ... - 香港工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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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 關 於 豁 免 法 定 團 體 的 安 排1. 總 則1.1 對 於 政 府 把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和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理 事 會 列 入 不 獲 豁 免 的名 單 , 工 總 表 示 不 能 理 解 , 亦 深 感 不 公 平 。1.2 我 們 會 從 四 個 方 面 , 解 釋 工 總 應 獲 全 面 豁 免 的 理 據 , 懇 請 政 府 慎重 考 慮 , 重 新 把 工 總 納 入 豁 免 名 單 。2. 工 總 的 運 作 和 服 務 具 推 行 公 共 政 策 的 功 能2.1 工 總 乃 政 府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321 章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條 例 》 於 1960 年成 立 , 並 按 《 條 例 》 列 明 的 三 大 宗 旨 運 作 :一 、 代 表 香 港 製 造 業 的 利 益 , 為 香 港 製 造 業 的 利 益 服 務 , 並 為 香 港 製 造業 在 香 港 及 其 他 地 方 提 出 一 致 的 言 論 ;二 、 促 進 香 港 製 造 業 的 改 進 及 發 展 , 並 鼓 勵 在 製 造 業 業 內 提 高 效 率 、 改革 創 新 、 重 視 品 質 與 推 進 科 技 發 展 ;三 、 就 任 何 影 響 香 港 製 造 業 的 事 宜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2.2 工 總 成 立 後 的 頭 20 多 年 , 運 作 經 費 由 政 府 撥 款 , 及 後 至 1980 年代 中 , 才 改 以 財 政 自 負 盈 虧 的 方 式 運 作 。 雖 然 如 此 , 工 總 受 《 條 例 》 規 管 ,宗 旨 不 變 , 而 實 質 工 作 仍 舊 是 輔 助 政 府 推 動 香 港 的 工 業 發 展 , 亦 繼 續 為 會員 , 以 至 廣 大 的 工 商 界 ,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適 切 服 務 , 當 中 不 少 更 是 企 業 拓 展業 務 所 必 須 的 。2.3 回 顧 工 總 50 多 年 來 的 工 作 , 我 們 的 服 務 遍 及 多 個 範 疇 , 其 中 對 香港 工 商 業 發 展 起 重 要 作 用 的 分 別 有 : 專 門 協 助 企 業 提 升 產 品 和 服 務 品 質 的「 優 質 標 誌 認 證 計 劃 」、 推 動 工 業 界 設 計 創 新 的 「 香 港 工 商 業 獎 : 消 費 產品 設 計 獎 」、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培 訓 企 業 人 才 的 實 務 課 程 等 等 。2.4 因 應 香 港 廠 家 把 生 產 業 務 轉 移 至 珠 三 角 地 區 , 工 總 還 特 別 成 立 了「 珠 三 角 工 業 協 會 」, 為 當 地 設 廠 的 香 港 企 業 提 供 貼 身 服 務 , 更 就 如 何 維持 珠 三 角 良 好 的 營 商 環 境 ,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向 有 關 方 面 反 映 業 界 意 見 。 我 們亦 緊 密 聯 同 特 區 政 府 工 貿 署 及 駐 粵 辦 等 部 門 , 舉 辦 各 類 活 動 , 協 助 廠 家 發掘 內 銷 的 商 機 。一


2.5 近 年 , 工 總 更 致 力 推 動 環 保 和 「 綠 色 生 產 」。 我 們 除 了 積 極 參 與 特區 政 府 的 「 清 潔 生 產 伙 伴 計 劃 」 外 , 也 連 續 多 年 舉 辦 「 一 廠 一 年 一 環 保 項目 」 計 劃 , 又 同 時 與 恒 生 銀 行 合 作 , 設 立 「 珠 三 角 環 保 獎 」, 鼓 勵 廠 家 身體 力 行 , 在 日 常 營 運 不 斷 提 升 環 保 效 能 , 支 持 低 碳 經 濟 。2.6 因 應 政 府 推 動 製 造 業 升 級 轉 型 , 以 及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 環 保 和 檢 測認 證 等 優 勢 產 業 的 政 策 , 工 總 的 服 務 也 加 以 配 合 , 分 別 在 這 幾 個 範 疇 有 相應 的 研 究 和 活 動 計 劃 。2.7 綜 觀 以 上 所 舉 的 例 子 , 工 總 的 運 作 和 服 務 實 際 是 輔 助 政 府 提 升 香港 製 造 業 的 競 爭 實 力 , 而 我 們 提 供 的 多 元 化 服 務 ,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 肩負 必 不 可 少 的 推 行 公 共 政 策 的 功 能 。3. 政 府 與 工 總 之 間 有 直 接 聯 繫3.1 有 一 點 我 們 須 強 調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條 例 》 規 定 , 工 總 的 理 事 會 之中 , 有 三 位 理 事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按 慣 例 , 其 中 一 位 是 工 貿 署 的 高 級 官員 ), 代 表 政 府 監 察 工 總 的 運 作 符 合 《 條 例 》 所 訂 的 宗 旨 , 這 種 特 殊 安 排 ,跟 其 他 商 會 的 理 事 會 組 成 截 然 不 同 , 亦 充 分 顯 示 了 政 府 與 工 總 之 間 的 直 接聯 繫 。4. 工 總 屬 非 牟 利 法 定 機 構 , 服 務 也 不 影 響 市 場 競 爭4.1 一 如 其 他 得 到 豁 免 的 法 定 團 體 , 工 總 屬 非 牟 利 法 定 機 構 。 由 於 沒有 政 府 撥 款 , 而 且 須 自 負 盈 虧 , 所 以 我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部 分 需 要 向 用 家 收費 , 但 這 些 收 費 服 務 不 會 影 響 市 場 競 爭 。5. 工 總 不 獲 豁 免 會 面 對 新 增 財 政 負 擔 , 履 行 法 定 宗 旨 變 得 困 難5.1 倘 若 如 政 府 建 議 , 工 總 不 獲 豁 免 , 考 慮 到 潛 在 的 《 競 爭 法 》 訴 訟風 險 , 我 們 須 額 外 預 留 相 當 撥 備 , 支 付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和 購 買 訴 訟 保 險 的 費用 。5.2 這 筆 資 金 對 於 我 們 財 政 是 極 大 負 擔 。 我 們 非 常 擔 心 , 如 果 把 已 經有 限 的 資 金 用 在 這 些 地 方 , 工 總 提 供 服 務 的 成 本 會 上 升 , 而 我 們 履 行 《 條例 》 所 訂 的 宗 旨 , 亦 會 變 得 困 難 , 例 如 工 總 與 恒 生 銀 行 合 辦 的 「 珠 三 角環 保 獎 」, 可 能 要 取 消 向 廠 家 提 供 的 免 費 清 潔 生 產 培 訓 。二


5.4 以 上 提 出 的 理 據 , 充 分 說 明 工 總 完 全 符 合 豁 免 法 定 團 體 的 原 則 ,我 們 懇 切 期 望 政 府 改 變 初 衷 , 維 持 工 總 豁 免 於 《 競 爭 法 》 的 地 位 。6. 贊 同 政 府 豁 免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6.1 另 一 方 面 , 對 於 政 府 建 議 豁 免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受 《 競爭 法 》 規 管 , 工 總 表 示 贊 同 。6.2 貿 發 局 與 工 總 同 屬 法 定 組 織 , 職 責 是 協 助 政 府 促 進 香 港 對 外 貿易 , 推 動 經 濟 向 前 發 展 , 其 服 務 對 象 以 本 地 中 小 企 為 主 , 運 作 也 不 以 牟 利為 宗 旨 。 由 於 貿 發 局 也 如 工 總 肩 負 特 殊 的 政 策 功 能 , 實 不 宜 與 市 場 上 的 企業 相 提 並 論 。 設 立 《 競 爭 法 》 的 目 的 , 是 消 除 可 能 會 引 發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商業 行 為 , 從 而 讓 消 費 者 受 惠 , 而 貿 發 局 這 類 負 責 執 行 政 府 政 策 的 法 定 組織 , 其 活 動 ( 包 括 向 參 展 商 收 費 的 展 覽 會 ) 不 應 單 純 地 當 作 商 業 行 為 , 若把 貿 發 局 納 入 《 競 爭 法 》 的 規 管 , 會 令 貿 發 局 的 運 作 環 境 變 得 複 雜 , 甚 至可 能 會 妨 礙 其 執 行 政 府 政 策 的 功 能 。7. 貿 發 局 服 務 顧 及 香 港 長 遠 發 展7.1 一 直 以 來 , 貿 發 局 會 因 應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和 業 界 的 訴 求 , 為不 同 行 業 開 辦 展 覽 會 , 而 事 實 上 , 貿 發 局 的 展 覽 會 深 受 香 港 的 中 小 企 歡迎 。 據 工 總 會 員 反 映 , 參 加 貿 發 局 的 展 覽 會 除 了 可 以 收 宣 傳 推 廣 之 效 , 也可 以 在 參 展 期 間 , 爭 取 到 不 少 外 地 買 家 的 訂 單 , 而 且 他 們 也 不 時 可 以 得 到展 位 的 租 金 優 惠 , 支 出 得 以 減 輕 。7.2 另 外 , 出 於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的 責 任 , 個 別 展 覽 會 即 使 可 能 出 現 虧 損 ,貿 發 局 也 樂 於 承 辦 。 相 對 於 以 盈 利 為 前 提 的 私 營 展 覽 商 , 貿 發 局 的 展 覽 業務 更 顧 及 香 港 長 遠 發 展 的 需 要 。8. 掣 肘 貿 發 局 的 運 作 對 中 小 企 不 利8.1 目 前 , 貿 發 局 提 供 的 服 務 遠 較 私 營 展 覽 商 全 面 , 除 了 展 覽 會 之 外 ,也 有 其 他 配 套 支 援 , 協 助 中 小 企 拓 展 市 場 , 如 定 期 發 放 研 究 報 告 , 分 析 外地 市 場 和 不 同 行 業 的 前 景 , 而 貿 發 局 也 不 時 在 外 地 舉 辦 活 動 , 宣 傳 推 廣 香港 的 產 品 、 服 務 。 另 外 , 貿 發 局 也 經 常 參 與 工 總 及 其 他 商 會 的 研 討 會 , 為中 小 企 提 供 最 新 的 商 貿 資 訊 。8.2 貿 發 局 之 可 以 提 供 較 全 面 的 配 套 支 援 , 一 部 分 是 從 政 府 收 取 的 進三


出 口 報 關 費 得 到 資 助 , 但 最 主 要 是 靠 展 覽 會 的 盈 餘 , 補 貼 虧 本 的 服 務 。 我們 擔 心 如 果 貿 發 局 的 展 覽 業 務 一 旦 受 《 競 爭 法 》 的 嚴 格 規 管 , 貿 發 局 要 分散 資 源 , 密 切 監 察 內 部 運 作 , 確 保 符 合 《 競 爭 法 》 的 相 關 規 定 , 也 要 時 刻準 備 , 應 付 可 能 來 自 外 界 的 法 律 挑 戰 。 影 響 所 及 , 支 援 中 小 企 的 服 務 , 可能 要 收 縮 。8.3 當 然 , 貿 發 局 的 整 體 運 作 也 會 受 到 諸 多 掣 肘 , 不 能 如 現 時 般 靈 活 ,例 如 : 展 覽 會 展 位 的 租 金 未 必 可 以 只 單 獨 給 予 本 地 企 業 優 惠 。 除 此 以 外 ,貿 發 局 現 在 以 低 於 市 價 提 供 的 服 務 , 可 能 因 怕 被 指 「 掠 奪 性 定 價 」, 而 被迫 調 高 收 費 , 屆 時 , 中 小 企 的 負 擔 無 可 避 免 會 增 加 , 競 爭 力 或 可 能 因 而 下降 。9. 改 變 現 狀 勢 必 造 成 巨 大 影 響9.1 有 鑑 於 貿 發 局 以 展 覽 業 務 補 貼 其 他 配 套 服 務 的 做 法 行 之 有 效 , 而事 實 上 , 這 種 「 一 條 龍 」 的 運 作 模 式 , 對 於 推 廣 香 港 產 品 、 服 務 , 加 強 香港 的 競 爭 優 勢 , 確 實 具 有 很 高 的 效 益 , 實 不 應 輕 言 改 變 。9.2 如 果 因 為 避 免 引 起 《 競 爭 法 》 行 為 守 則 方 面 的 訴 訟 , 貿 發 局 要 分拆 展 覽 業 務 , 則 原 來 的 運 作 模 式 必 然 大 受 影 響 , 工 作 的 效 能 也 會 大 打 折扣 。 而 最 令 人 憂 心 的 是 , 萬 一 貿 發 局 被 迫 退 出 展 覽 業 務 , 勢 必 動 搖 香 港 展覽 業 辛 苦 建 立 起 來 的 根 基 , 連 帶 周 邊 的 行 業 , 如 貿 易 服 務 、 旅 遊 、 酒 店 、餐 館 等 行 業 , 也 會 受 到 巨 大 衝 擊 。10. 豁 免 貿 發 局 屬 最 妥 當 做 法10.1 有 見 及 此 ,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全 面 豁 免 貿 發 局 的 做 法 可 取 。10.2 香 港 經 濟 正 面 對 重 重 挑 戰 , 今 年 的 出 口 展 望 更 殊 不 樂 觀 , 而 香 港的 廠 家 也 亟 待 貿 發 局 積 極 協 助 , 打 開 內 地 的 內 銷 市 場 。 我 們 不 想 見 到 有 人趁 機 , 借 《 競 爭 法 》 之 便 , 要 求 貿 發 局 改 變 行 之 有 效 的 運 作 模 式 , 這 樣 恐怕 對 香 港 經 濟 , 有 百 害 而 無 一 利 。2012 年 2 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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