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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台灣快樂勞動 - 防爆電氣設備技術服務網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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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台 灣快 樂 勞 動


目錄一 、 前 言 ....................................................................................................1二 、 批 次 製 程 之 化 工 相 關 行 業 及 使 用 原 物 料 .......................................3三 、 一 般 防 爆 型 電 氣 設 備 .......................................................................4四 、 耐 壓 型 防 爆 電 氣 ...............................................................................4五 、 批 次 製 程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選 用 ...........................................................5六 、 批 次 製 程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安 裝 規 範 ...................................................6七 、 批 次 製 程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維 護 檢 查 事 項 .........................................25八 、 批 次 製 程 常 見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設 備 .........................................31九 、 常 見 缺 失 .........................................................................................34十 、 附 件 ..................................................................................................38附 件 一 厚 鋼 電 線 管 尺 度 、 重 量 及 有 效 螺 紋 長 度 ........................38附 件 二 可 撓 性 金 屬 軟 管 規 格 ........................................................38附 件 三 電 氣 系 統 電 纜 種 類 特 性 ....................................................39附 件 四 易 燃 性 物 質 資 料 表 ............................................................40附 件 五 檢 查 項 目 .............................................................................44i


圖 目 錄圖 1 採 用 批 次 製 程 之 化 工 產 業 圖 ................................................................. 3圖 2 臥 式 密 封 接 頭 ....................................................................................... 12圖 3 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 13圖 4 橡 、 塑 膠 電 纜 之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 ....................................................... 13圖 5 鎧 裝 電 纜 之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 ............................................................... 14圖 6 移 動 式 電 纜 之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 ........................................................... 14圖 7 橡 、 塑 膠 電 纜 之 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 ....................................................... 14圖 8 鎧 裝 電 纜 之 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 ( 電 纜 須 剝 除 絕 緣 外 皮 ) ....................... 15圖 9 MI 電 纜 之 耐 壓 套 管 固 定 式 接 頭 .......................................................... 15圖 10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之 管 路 系 統 安 裝 示 意 圖 ............................................. 17圖 11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之 電 纜 系 統 安 裝 示 意 ................................................. 22圖 12 週 期 檢 查 建 立 流 程 圖 ......................................................................... 27ii


表 目 錄表 1 爆 炸 性 氣 體 族 群 與 適 用 分 類 ................................... 5表 2 電 氣 機 具 溫 度 等 級 與 其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 6表 3 電 纜 種 類 與 密 封 電 纜 接 頭 ...................................... 8表 4 接 地 與 搭 接 用 導 體 ........................................... 9表 5 耐 壓 法 蘭 接 合 面 與 阻 礙 物 之 最 小 安 全 間 距 ...................... 11表 6 同 外 徑 不 同 內 徑 彈 性 密 封 環 壓 縮 軸 最 小 高 度 .................... 11表 7 管 路 與 電 纜 配 線 施 工 比 較 表 .................................. 16iii


一 、 前 言本 指 引 以 參 考 國 家 標 準 CNS3376-14(IEC60079-14)、CNS3376-17(IEC60079-17) 為 主 , 並 參 考 美 國 NEC、 日 本 防 爆 指 引 及 工 研 院 之 研 究 資 料 彙 整 而成 , 僅 供 業 界 參 考 。化 學 工 業 所 使 用 的 製 程 種 類 繁 多 , 大 致 可 分 為 連 續 式 製 程 、 半 連 續 式 製 程 ( 半批 次 製 程 ) 與 批 次 製 程 三 種 生 產 方 式 , 其 中 以 批 次 製 程 最 先 被 人 類 所 採 用 , 隨 著 工業 科 技 的 進 步 , 自 動 化 控 制 技 術 的 成 熟 , 為 了 達 到 大 量 生 產 的 目 的 , 於 是 連 續 式製 程 的 生 產 方 式 逐 漸 興 起 , 批 次 製 程 可 能 以 被 認 為 不 符 經 濟 效 應 , 但 在 現 行 工 廠中 還 是 存 在 不 少 批 次 製 程 設 備 , 如 : 反 應 器 、 蒸 餾 器 、 原 料 產 品 儲 槽 、 攪 拌 槽 、乾 燥 及 粉 碎 設 備 等 , 且 以 少 量 多 品 種 的 生 產 方 式 的 工 業 特 用 須 求 , 因 此 批 次 製 程在 現 今 產 業 中 仍 然 有 其 不 可 抹 滅 的 重 要 性 , 所 以 部 分 工 廠 也 嘗 試 以 半 連 續 半 批 式的 半 批 次 製 程 方 式 , 來 增 加 其 經 濟 效 益 。國 內 近 十 幾 年 來 使 用 批 次 製 程 化 學 工 廠 常 因 各 種 不 安 全 的 因 素 產 生 化 學 品 外洩 或 失 控 反 應 , 以 致 於 釀 成 劇 烈 燃 燒 的 火 災 、 規 模 不 小 的 爆 炸 和 有 毒 氣 體 外 洩 ,而 災 害 往 往 造 成 人 員 的 死 亡 或 傷 害 、 工 廠 財 物 的 損 失 及 環 境 的 污 染 。 因 此 , 對 批式 製 化 學 工 廠 而 言 , 有 關 批 次 製 程 (Batch Production Process) 設 備 的 設 計 、 運轉 與 操 作 過 程 的 安 全 考 量 , 以 及 其 緊 急 應 變 與 規 劃 的 探 討 , 可 說 是 相 當 實 際 而 迫切 的 問 題 。 如 今 , 使 用 批 次 製 程 為 生 產 方 式 的 化 學 工 廠 , 早 已 十 分 普 遍 存 在 於 工業 界 中 , 在 此 類 工 廠 通 常 存 在 著 的 設 備 有 儲 槽 、 攪 拌 槽 、 反 應 器 、 蒸 餾 器 、 乾 燥器 、 粉 碎 設 備 、 洗 淨 設 備 、 鍋 爐 、 加 熱 設 備 和 壓 力 容 器 等 , 而 且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因地 狹 人 稠 而 導 致 批 式 工 廠 內 安 全 距 離 普 遍 不 足 的 現 況 , 再 加 上 大 多 數 工 廠 都 有 十幾 年 以 上 的 年 齡 , 於 是 設 備 老 舊 和 附 屬 設 備 損 壞 的 問 題 因 應 而 生 。例 如 批 次 製 程 的 典 型 代 表 塗 料 業 來 說 , 常 使 用 之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為 甲 苯 、 醋 酸乙 酯 、 丙 酮 、 二 甲 苯 、 甲 醇 、 乙 醇 、 異 丙 醇 等 。 上 述 化 學 品 如 遇 設 備 破 裂 發 生 洩漏 , 立 即 會 形 成 易 燃 易 爆 的 危 險 區 域 , 加 上 使 用 的 電 氣 本 質 安 全 性 不 足 , 進 而 引發 火 災 爆 炸 難 以 收 拾 的 局 面 。 以 近 年 來 國 內 外 陸 續 發 生 數 件 重 大 火 災 爆 炸 事 件 ,1


如 90 年 桃 園 福 國 化 工 爆 炸 事 件 造 成 傷 亡 逾 百 人 ,94 年 中 國 石 油 第 三 輕 油 裂 解 廠 爆炸 、 台 中 欣 晃 化 工 大 火 、 美 國 台 塑 化 工 德 州 廠 大 火 ( 損 失 逾 五 億 美 元 ), 今 年 高 雄縣 元 良 化 工 爆 炸 造 成 ㄧ 死 一 傷 、 桃 園 協 明 化 工 大 爆 炸 , 雖 僅 有 6 人 受 傷 , 但 整 個六 百 坪 之 廠 房 損 毀 損 失 逾 數 億 元 、 桃 園 義 鎧 化 工 十 二 座 儲 槽 大 爆 炸 , 雖 僅 有 7 人受 傷 , 但 卻 影 響 光 電 / 半 導 體 化 學 藥 劑 供 應 , 其 所 引 發 之 連 鎖 損 失 更 不 易 估 計 。 這些 國 、 內 外 之 工 安 事 件 , 除 造 成 生 命 、 財 產 之 損 失 外 , 其 所 衍 生 製 程 中 斷 、 環 境污 染 以 及 社 會 問 題 更 是 無 法 估 計 , 更 間 接 導 致 總 體 競 爭 力 與 經 濟 成 長 率 之 下 降 。根 據 消 防 署 對 國 內 化 學 災 害 事 故 之 引 火 源 類 型 分 析 發 現 電 氣 火 花 佔 22%, 高溫 表 面 佔 11%, 而 此 二 者 總 和 計 33% 佔 1/3, 佔 所 有 引 火 源 第 一 位 。 事 實 上 這 二種 引 火 源 皆 可 藉 良 好 的 電 機 安 全 設 計 予 以 避 免 , 亦 即 使 用 所 謂 的 電 氣 防 爆 設 備 。鑒 於 電 氣 防 爆 設 備 之 安 裝 不 確 實 , 或 未 採 用 防 爆 電 氣 , 以 致 時 有 爆 炸 事 件 發 生 ,輕 者 廠 房 財 物 受 損 , 重 者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 更 有 甚 者 可 能 造 成 周 邊 之 廠 商 亦 連 帶 受損 , 故 應 該 強 化 防 爆 電 氣 設 置 及 危 險 區 域 劃 分 。欲 防 止 危 險 場 所 電 氣 引 起 之 爆 炸 發 生 需 有 完 整 之 規 劃 措 施 , 除 了 必 須 將 危 險區 域 的 劃 分 工 作 確 實 做 好 外 , 電 氣 防 爆 設 備 規 格 選 用 及 施 工 與 安 全 更 是 息 息 相 關不 可 稍 有 疏 失 。 不 正 確 與 不 良 之 施 工 將 影 響 防 爆 設 備 之 防 爆 功 能 甚 鉅 , 甚 至 可 能使 電 氣 防 爆 功 能 喪 失 , 對 於 整 個 工 廠 而 言 為 一 相 當 危 險 之 潛 在 危 害 。 本 指 引 針 對防 爆 電 氣 中 常 使 用 之 耐 壓 型 防 爆 電 氣 , 從 設 計 原 理 、 選 用 到 安 裝 , 搭 配 圖 解 之 方式 , 作 一 詳 細 的 介 紹 , 供 業 者 參 考 。2


二 、 批 次 製 程 之 化 工 相 關 行 業 及 使 用 原 物 料下 圖 為 採 用 批 次 製 程 之 化 工 產 業 圖 , 可 清 楚 了 解 常 見 化 工 業 的 類 別 , 以 及 其所 使 用 的 原 料 種 類 :化 工 業製 藥 業原 材 料 -- 原 料 藥 加 工 -- 製 藥塗 料 工 業樹 脂顏 料 --溶 劑 --添 加 劑建 築 用特 殊 用染 料 顏 料煤 焦 油 蒸 餾 --石 油 芳 香 族 -- 料 顏 料 -- 染 整 業助 劑 ---界 面 活 性 劑合 成 樹 脂環 氧 樹 脂 -- 基 板 --PCB聚 丙 烯 酸 酯 樹 脂 -- 塑 膠 品 , 接 著 劑醇 酸 樹 脂 --塗 料PU 樹 脂 --合 成 皮PC 樹 脂 ( 透 明 鋼 ) --3C 產 品 外 殼電 子 化 學 品光 阻 劑 , 光 安 定 劑蝕 刻 液 , 顯 影 液健 康 食 品生 物 科 技農 用 產 品圖 1 採 用 批 次 製 程 之 化 工 產 業 圖3


三 、 一 般 防 爆 型 電 氣 設 備化 工 產 業 是 一 門 使 用 眾 多 易 燃 易 爆 之 危 險 性 物 質 的 行 業 。 為 了 防 止 電 氣 設 備成 為 引 火 源 , 設 置 於 易 燃 性 氣 體 或 蒸 氣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險 區 域 場 所 , 其 電 氣 設 備 須具 有 防 爆 功 能 之 設 計 , 依 機 具 構 造 可 分 為 : 耐 壓 型 防 爆 (d)、 增 加 安 全 型 防 爆 (e)、本 質 安 全 型 防 爆 (i)、 模 鑄 型 防 爆 (m)、 無 火 花 型 防 爆 (n)、 浸 油 型 防 爆 (o)、 正 壓型 防 爆 (p)、 填 粉 型 防 爆 (q)、 及 特 殊 型 防 爆 (s) 等 數 種 。 但 要 使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發 揮其 功 能 , 必 須 根 據 場 所 之 危 險 區 域 等 級 , 選 用 適 當 之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 因 此 危 險 區域 之 劃 分 實 為 防 爆 電 氣 工 程 之 首 要 工 作 , 而 其 可 區 分 為 0 區 、1 區 及 2 區 。實 務 上 進 行 電 氣 防 爆 危 險 區 域 規 劃 時 , 欲 精 確 計 算 廠 區 內 之 危 險 區 域 範 圍 是一 項 複 雜 繁 重 之 工 作 , 首 先 得 對 其 製 程 及 物 質 反 應 特 性 有 相 當 之 瞭 解 , 再 對 相 關之 設 備 洩 漏 類 型 加 以 分 析 , 並 且 廠 房 之 設 計 型 式 會 影 響 氣 體 或 蒸 氣 之 散 逸 狀 況 ,而 影 響 危 險 區 域 範 圍 之 等 級 和 大 小 。 而 目 前 對 於 防 爆 危 險 區 域 的 劃 分 , 較 完 整 的規 範 有 美 國 石 油 協 會 (API)、 國 際 電 工 委 員 會 (IEC)、 美 國 國 家 電 工 法 規 (NEC) 及 石油 協 會 (IP) 及 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等 出 版 之 相 關 建 議 規 範 , 並 且 此 等 建 議 規 範 也是 各 國 進 行 危 險 區 域 劃 分 之 主 要 參 考 依 據 。 但 API 及 IP 之 標 準 主 要 針 對 石 油 煉 製等 大 型 事 業 , 另 API、IP 及 IEC 對 於 劃 分 之 程 序 較 繁 複 , 而 對 於 一 般 化 工 業 之 危險 區 域 簡 易 劃 分 , 則 可 以 參 考 美 國 防 火 協 會 (NFPA) 出 版 之 NFPA 497。四 、 耐 壓 型 防 爆 電 氣耐 壓 型 防 爆 電 氣 機 具 , 其 基 本 原 理 為 將 一 般 電 氣 機 具 置 於 堅 固 之 外 殼 或 箱 體中 , 如 易 燃 性 氣 體 或 蒸 氣 進 入 箱 殼 內 時 , 內 部 電 氣 機 具 如 因 產 生 火 花 或 高 溫 引 爆進 入 之 易 燃 性 氣 體 或 蒸 氣 時 , 其 箱 體 具 有 足 夠 之 強 度 承 受 內 部 爆 炸 所 產 生 之 壓力 , 並 且 爆 炸 產 生 之 火 焰 不 會 引 燃 外 部 爆 炸 性 氣 體 之 性 能 。 此 種 耐 壓 防 爆 原 理 與技 術 , 為 使 其 發 生 整 體 之 防 爆 功 能 , 與 防 爆 機 具 相 連 之 配 線 系 統 安 裝 , 亦 應 符 合此 原 則 以 達 到 防 爆 之 目 的 。 以 耐 壓 型 防 爆 設 備 而 言 可 適 用 於 1 區 以 及 2 區 之 危 險性 場 所 , 但 不 可 用 於 0 區 。4


表 2 電 氣 機 具 溫 度 等 級 與 其 最 高 表 面 溫 度電 氣 機 具 溫 度 等 級 電 氣 機 具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適 用 易 燃 性 氣 體 、 蒸 氣 自 燃 溫 度T1 < 450℃ ≧ 450℃T2 < 300℃ ≧ 300℃T3 < 200℃ ≧ 200℃T4 < 135℃ ≧ 135℃T5 < 100℃ ≧ 100℃T6 < 85℃ ≧ 85℃(3)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機 具 特 性耐 壓 防 爆 型 式 的 電 氣 機 具 包 括 : 馬 達 、 燈 具 、 開 關 、 儀 表 計 器 、 氣 體 分 析器 、 記 錄 器 、 傳 輸 器 、 插 頭 與 插 座 、 連 接 盒 以 及 信 號 警 報 、 通 訊 設 備 等 項 目 。依 據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原 理 延 伸 之 配 線 方 式 有 耐 壓 金 屬 管 路 系 統 施 工 與 電 纜 系 統兩 類 。六 、 批 次 製 程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安 裝 規 範為 確 保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及 其 配 線 系 統 之 完 整 與 安 全 性 , 安 裝 於 危 險 地 區 之 防 爆電 氣 系 統 , 需 要 選 擇 適 當 的 電 氣 配 線 方 式 , 以 便 有 效 的 阻 隔 易 燃 性 氣 體 或 蒸 氣 ,經 由 管 線 傳 導 至 其 它 部 位 , 唯 有 如 此 才 能 達 到 防 爆 之 功 效 。防 爆 配 線 系 統 可 分 為 管 路 系 統 (Conduit system) 與 電 纜 系 統 (Cable system)兩 大 類 。管 路 系 統 , 主 要 利 用 厚 硬 質 鋼 管 將 可 能 成 為 引 火 源 之 電 源 導 線 包 覆 於 鋼 管 內部 , 並 在 電 源 導 線 位 於 接 線 盒 、 防 爆 箱 、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出 入 口 端 等 以 螺 牙 結 合 ,且 在 適 當 位 置 安 裝 插 入 密 封 接 頭 (Sealing fitting) 防 護 , 以 達 到 阻 絕 爆 炸 性 氣 體 或 蒸氣 侵 入 其 它 部 位 , 而 達 到 整 體 防 爆 的 功 能 。 電 纜 系 統 主 要 安 裝 重 點 為 選 用 適 用 於防 爆 環 境 之 電 纜 施 工 , 並 在 電 纜 導 線 位 於 接 線 盒 、 防 爆 箱 、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出 入 口端 等 處 配 置 耐 壓 防 爆 接 頭 (Gland) 做 阻 絕 防 護 , 使 其 達 到 阻 絕 爆 炸 性 氣 體 或 蒸 氣 侵入 之 功 能 。(1) 管 路 系 統 配 線 材 料管 路 系 統 配 線 主 要 材 料 包 括 厚 硬 質 鋼 管 、 可 撓 性 金 屬 軟 管 、 電 線 、 密 封 接頭 、 密 封 材 料 等 項 , 其 功 能 、 規 格 及 特 性 如 下 所 示 。1. 厚 硬 質 鋼 管一 般 電 氣 系 統 之 管 路 , 依 材 質 可 分 為 鐵 、 鋼 、 銅 、 鋁 及 合 金 等 金 屬 管 及PVC 塑 膠 管 。 就 金 屬 管 而 言 , 若 以 管 壁 厚 度 , 又 可 以 分 為 厚 ( 硬 質 ) 導 線 管 、6


薄 ( 硬 質 ) 導 線 管 、 電 氣 金 屬 管 (Electric Metal Tubing, EMT) 及 可 撓 性 金 屬管 四 種 。 但 為 了 有 效 防 護 管 路 內 部 可 能 之 引 火 源 ( 電 源 導 線 ) 與 外 部 爆 發 性 環境 之 易 燃 性 氣 體 或 蒸 氣 接 觸 , 管 件 系 統 必 須 選 用 具 有 「 耐 外 部 衝 擊 、 抗 腐 蝕性 等 特 性 」 之 硬 質 鋼 管 , 其 主 要 規 格 應 符 合 「CNS 2606 電 線 用 鋼 管 規 範 」,見 附 件 一 所 示 。2. 可 撓 性 金 屬 軟 管可 撓 性 金 屬 軟 管 由 於 具 有 柔 軟 與 可 彎 曲 的 特 性 , 非 常 適 合 安 裝 於 需 要 彎曲 弧 度 較 大 之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 防 爆 箱 、 接 線 盒 之 出 口 處 。 但 由 於 我 國 國 家 標準 (CNS) 無 此 規 範 , 因 此 引 用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 為 此 管 路 系 統 之 選 用 規 格 , 如附 件 二 所 示 。3. 電 線安 裝 於 厚 硬 質 鋼 管 內 部 之 電 線 , 其 導 體 材 質 以 銅 線 為 主 , 鋁 線 次 之 , 導體 之 絕 緣 材 質 包 括 橡 膠 、 聚 乙 稀 、 乙 稀 等 項 。 其 選 用 規 格 應 與 負 載 端 規 格 相 互匹 配 , 其 主 要 規 格 包 括 : 額 定 電 壓 、 額 定 電 流 、 相 數 、 操 作 溫 度 、 絕 緣 電 壓 。如 選 用 鋁 導 線 材 質 之 電 線 , 其 截 面 積 至 少 應 有 16mm 2 。4. 密 封 接 頭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其 目 的 為 避 免 易 燃 性 氣 體 經 由 管 路 入 口 處 , 進 入 厚 硬 質 鋼管 傳 送 , 或 經 耐 壓 電 氣 機 具 開 口 處 侵 入 其 內 部 導 致 引 爆 , 故 在 其 引 入 口 處 設 密封 接 頭 管 件 防 護 。 一 般 管 路 系 統 , 常 見 的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有 立 式 、 臥 式 及 防 滴 式等 三 種 , 其 適 用 性 如 下 :(a) 立 式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通 常 安 裝 於 垂 直 管 路 中 。 例 如 有 一 配 置 於 垂 直 管 路 之電 氣 回 路 , 其 上 方 安 裝 耐 壓 防 爆 電 源 開 關 箱 , 下 方 配 置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 而在 兩 者 中 間 就 應 使 用 立 式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阻 隔 爆 炸 性 氣 體 入 侵 。 耐 壓 防 爆電 源 開 關 、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及 電 源 線 出 入 口 於 45 公 分 內 皆 應 加 裝 密 封 接 頭 。(b) 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兼 具 有 密 封 與 怯 水 雙 重 功 能 , 通 常 於 垂 直 管 路 中 。例 如 有 一 配 置 於 垂 直 管 路 之 電 氣 回 路 , 其 上 方 安 裝 耐 壓 防 爆 電 源 開 關 箱 ,下 方 配 置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 而 在 兩 者 中 間 就 應 使 用 立 式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阻 隔爆 炸 性 氣 體 入 侵 。 耐 壓 防 爆 電 源 開 關 箱 、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及 電 源 線 出 入 口 於45 公 分 內 皆 應 加 裝 密 封 接 頭 。 如 果 該 耐 壓 防 爆 電 源 開 關 箱 有 積 水 之 虞 者 ,可 以 使 用 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取 代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以 便 於 除 怯 耐 壓 防 爆電 源 開 關 箱 內 部 的 積 水 。(c) 臥 式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通 常 連 接 於 水 平 管 路 中 。 例 如 有 一 配 置 於 水 平 管 路 之電 氣 回 路 , 其 左 側 安 裝 耐 壓 防 爆 電 源 開 關 , 右 側 配 置 耐 壓 防 爆 白 熾 燈 具 ,而 在 兩 者 中 間 就 應 使 用 臥 式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阻 隔 爆 炸 性 氣 體 流 竄 。 耐 壓 防爆 電 源 開 關 、 耐 壓 防 爆 白 熾 燈 具 及 電 源 線 出 入 口 於 45 公 分 內 皆 應 加 裝 密 封接 頭 。7


5. 密 封 材 料密 封 材 料 包 括 : 密 封 纖 維 與 密 封 混 合 物 兩 種 , 通 常 密 封 接 頭 管 件 , 先 使用 密 封 纖 維 製 作 密 封 口 , 然 後 使 用 密 封 混 合 物 充 填 之 。(2) 電 纜 系 統 配 線 材 料電 纜 系 統 主 要 配 線 材 料 , 包 括 : 固 定 式 電 纜 、 移 動 式 電 纜 、 密 封 電 纜 接 頭 、密 封 材 料 等 項 , 其 功 能 、 規 格 與 特 性 詳 如 以 下 說 明 。1. 固 定 式 電 纜電 氣 系 統 常 見 的 電 纜 種 類 , 包 括 橡 膠 、PVC( 聚 乙 烯 基 氯 化 物 )、PE( 聚 乙烯 電 纜 )、 交 連 PE( 交 連 聚 乙 烯 電 纜 )、EPR( 乙 丙 烯 電 纜 ) 等 合 成 塑 膠 電 纜 、 鉛皮 電 纜 及 MI( 無 機 絕 緣 電 纜 ) 電 纜 , 其 特 性 詳 如 附 件 三 。從 附 件 三 顯 示 , 橡 膠 、 合 成 塑 膠 類 及 MI( 無 機 絕 緣 ) 等 電 纜 , 均 適 合 用 於電 纜 系 統 配 線 。2. 移 動 式 電 纜所 謂 移 動 式 電 纜 是 指 可 以 提 供 連 接 固 定 電 源 , 以 及 可 移 動 式 耐 壓 防 爆 設備 ( 例 如 移 動 式 耐 壓 防 爆 工 作 燈 ) 之 電 纜 線 。 當 使 用 移 動 式 電 纜 時 , 在 連 接 於電 源 側 處 時 , 均 以 插 入 式 連 接 器 (Plug connector) 連 接 。3. 密 封 電 纜 接 頭電 纜 系 統 配 線 , 依 電 纜 配 線 種 類 可 分 為 橡 膠 或 塑 膠 、 金 屬 鎧 裝 ( 浪 形 鋼 管 )及 MI( 無 機 絕 緣 物 ) 等 項 , 其 對 應 之 密 封 電 纜 接 頭 , 詳 如 表 3 所 示 。表 3 電 纜 種 類 與 密 封 電 纜 接 頭電 纜 種 類橡 膠 或 塑 膠 電 纜金 屬 鎧 裝 電 纜移 動 式 電 纜 ( 橡 膠 或 塑 膠 電 纜 )固 定 式 MI 電 纜密 封 電 纜 接 頭耐 壓 襯 墊 式 或 耐 壓 固 定 式耐 壓 襯 墊 式 或 耐 壓 固 定 式耐 壓 襯 墊 式 或 耐 壓 固 定 式耐 壓 套 管 固 定 式(a)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 :使 用 襯 墊 將 電 纜 導 線 鎖 緊 於 電 纜 接 頭 內 , 使 其 達 耐 壓 防 爆 的 功 效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 適 用 於 橡 膠 、 合 成 塑 膠 電 纜 及 可 移 動 式 電 纜 。(b) 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 :使 用 絕 緣 混 合 物 , 將 電 纜 導 線 密 封 於 電 纜 接 頭 內 , 使 電 纜 密 封 於 電 纜接 頭 內 , 使 其 達 耐 壓 防 爆 的 功 效 。 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 適 用 於 充 填 型 橡 膠 及 合成 塑 膠 電 纜 。(c) 耐 壓 套 管 固 定 式 接 頭 :8


以 套 管 及 絕 緣 混 合 物 密 封 , 將 電 纜 導 線 密 封 於 MI 電 纜 接 頭 內 , 使 其 達耐 壓 防 爆 的 功 效 。 耐 壓 套 管 固 定 式 接 頭 僅 適 用 於 MI 電 纜 。(3) 防 爆 配 線 通 則為 確 保 耐 壓 設 備 管 路 系 統 及 電 纜 系 統 正 確 性 與 安 全 性 , 因 此 應 注 意 以 下 之安 全 防 護 ( 包 括 火 花 防 護 、 電 氣 保 護 、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與 電 氣 隔 離 、 接 地 與 搭 接 )、防 爆 配 線 系 統 安 裝 原 則 、 耐 壓 防 爆 箱 安 裝 通 則 及 抗 環 境 不 良 影 響 措 施 等 項 目 。1. 非 本 質 安 全 零 件 , 應 避 免 與 活 線 ( 帶 電 ) 零 件 接 觸 。2. 為 限 制 電 氣 機 具 支 架 、 外 殼 接 地 故 障 電 流 大 小 與 時 間 , 以 及 導 體 等 電 位 上 升而 引 起 故 障 , 故 使 用 於 1kVac/1.5kVdc 之 電 源 , 接 地 應 符 合 規 定 。3. 電 氣 分 隔 原 則 為 一 條 導 線 僅 供 應 一 器 具 使 用 。4. 配 線 應 防 止 短 路 與 接 地 故 障 效 應 之 過 電 流 保 護 。5. 變 壓 器 在 一 次 側 在 額 定 電 壓 或 頻 率 條 件 下 , 若 二 次 側 連 續 短 路 能 力 時 , 其 熱量 不 會 超 出 範 圍 , 或 者 在 正 常 連 接 時 也 不 會 造 成 過 載 。6. 電 氣 隔 離 為 使 整 體 回 路 得 以 安 全 操 作 使 用 , 所 有 線 路 與 導 體 ( 含 中 性 線 ), 每一 線 路 或 線 路 群 組 均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隔 離 裝 置 ( 例 如 隔 離 器 、 熔 絲 及 連 桿 ); 每一 隔 離 器 應 在 明 顯 處 標 示 其 控 制 線 路 或 線 路 群 。7.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機 具 內 部 及 外 殼 , 必 須 具 備 有 適 當 的 接 地 或 等 電 位 搭 接 , 並 且盡 量 與 其 他 相 鄰 電 氣 設 備 共 同 連 接 至 同 一 接 地 端 。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機 具 內 部 接地 端 點 , 可 以 使 用 導 線 或 經 導 電 性 良 好 之 殼 體 , 與 外 殼 接 地 端 連 接 , 然 後 經由 額 外 之 接 地 線 連 接 至 大 地 , 該 導 線 截 面 積 至 少 在 4mm 2 以 上 。8. 防 爆 電 氣 機 具 、 電 纜 接 地 , 或 電 線 用 鋼 管 搭 接 用 導 體 , 其 截 面 積 詳 如 表 4「 接地 與 搭 接 用 導 體 」。表 4 接 地 與 搭 接 用 導 體電 氣 機 具 電 源 線 截 面 積 S(mm 2 ) 接 地 與 搭 接 用 導 體 最 小 截 面 積 (mm 2 )S≦ 16S16 35 S/29. 使 用 鋁 質 導 體 材 料 時 , 應 該 使 用 合 適 的 接 頭 , 且 其 截 面 積 至 少 應 為 16mm 2 。10.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或 防 爆 配 電 箱 、 接 線 盒 等 , 基 於 鋼 管 或 電 纜 線 進 出 而 設 若 干出 口 ( 或 稱 為 開 口 ), 若 某 些 開 口 暫 時 不 使 用 時 , 應 使 用 適 當 的 管 塞 裝 置 , 將這 些 未 使 用 開 口 塞 住 。 其 次 , 唯 有 使 用 特 殊 工 具 才 可 以 將 管 塞 卸 下 。11. 當 在 管 道 、 通 道 、 管 路 或 溝 道 處 配 置 電 纜 時 , 應 注 意 避 免 易 燃 性 氣 體 、 蒸氣 或 液 體 經 由 配 線 系 統 連 接 , 從 1 區 傳 送 至 其 它 地 區 , 同 時 也 避 免 易 燃 氣累 積 侵 入 槽 內 。 防 止 易 燃 物 累 積 方 法 包 括 管 道 、 通 道 或 管 路 密 封 性 , 溝 道可 以 採 用 充 分 通 風 或 以 充 沙 方 式 保 持 隔 絕 。 其 次 , 管 路 內 部 有 差 壓 時 , 其9


電 纜 線 接 頭 外 部 應 密 封 , 以 避 免 液 體 或 氣 體 穿 透 。 又 一 條 非 危 險 之 線 路 穿越 過 危 險 地 區 至 另 一 非 危 險 區 , 其 在 穿 過 危 險 區 域 之 管 線 應 符 合 該 危 險 等級 之 規 定 ( 例 如 1 區 、2 區 )。 另 外 , 當 管 路 及 電 纜 配 線 系 統 , 穿 過 危 險 區 與非 危 險 區 間 之 牆 上 開 口 後 , 該 開 口 應 以 沙 封 或 灰 泥 密 封 。12.1 區 與 2 區 之 電 纜 安 裝 通 則(a) 固 定 式 機 具 電 纜 適 用 種 類 , 包 括 熱 塑 被 覆 、 熱 凝 被 覆 、 橡 膠 電 纜 或 金 屬絕 緣 被 覆 。(b) 可 攜 帶 式 與 可 移 動 式 機 具 電 纜 適 用 種 類 , 包 括 厚 重 的 聚 乙 稀 、 類 似 的 合成 橡 膠 被 覆 及 厚 硬 橡 膠 皮 被 覆 電 纜 , 或 該 電 纜 具 有 相 當 堅 固 的 構 造 者 ,且 該 導 線 截 面 積 至 少 為 1.0mm 2 。 如 需 經 電 氣 保 護 導 線 (Protective ground )接 地 防 護 時 , 該 接 地 線 應 經 過 絕 緣 保 護 層 與 其 他 導 線 分 開 。 若 可 攜 帶 式電 壓 低 於 250V、 額 定 電 流 低 於 6A 時 , 可 以 使 用 硬 質 橡 膠 電 纜 、 合 成 橡膠 , 或 具 有 堅 固 結 構 的 電 纜 連 接 , 但 不 適 用 於 手 提 燈 、 腳 踏 開 關 及 桶 泵浦 等 可 能 需 要 強 力 機 械 應 力 的 設 備 。 另 外 , 可 攜 帶 式 與 可 移 動 式 機 具 電纜 , 其 金 屬 軟 性 鎧 裝 護 套 或 護 網 , 除 非 具 有 應 具 有 足 夠 導 電 性 , 否 則 不可 當 做 接 地 線 。(c) 除 非 電 纜 置 於 地 下 、 充 沙 於 管 中 或 類 似 保 護 防 火 措 施 外 , 固 定 式 電 纜 處應 安 裝 防 止 火 燄 延 燒 裝 置 防 護 之 。13. 管 路 系 統 密 封 接 頭 使 用 時 機 與 注 意 事 項(a) 管 路 系 統 密 封 接 頭 使 用 時 機 , 包 括 : 管 路 進 入 與 離 開 危 險 區 處 、 如 正 常操 作 會 產 生 火 花 時 於 距 離 防 爆 箱 殼 45 公 分 處 、 所 有 防 爆 箱 殼 之 牙 洞 與接 合 面 或 終 端 處 管 件 直 徑 在 50mm 以 上 者 皆 應 使 用 ( 註 : 如 防 爆 器 具 內 部具 有 產 生 火 花 之 元 件 時 不 論 管 件 大 小 皆 應 裝 設 )。 另 外 , 依 據 工 程 經 驗 ,管 徑 大 於 5.08 公 分 (2 吋 ) 之 硬 質 厚 鋼 管 , 每 15.24 公 尺 (50 呎 ) 應 實 施 分段 密 封 , 其 餘 管 徑 規 格 之 鋼 管 , 每 15.24 公 尺 (50 呎 ) 至 30.48 公 尺 (100呎 ) 應 實 施 分 段 密 封 。(b) 如 管 路 當 成 保 護 導 體 ( 接 地 回 路 ) 時 , 螺 牙 接 頭 應 能 承 受 接 地 回 路 之 熔 絲或 斷 路 器 的 故 障 電 流 。(c) 長 管 路 系 統 之 配 電 箱 應 配 置 適 當 的 洩 放 裝 置 , 以 確 保 凝 結 水 氣 得 以 洩放 , 而 其 內 部 的 電 纜 也 應 具 有 適 當 的 防 水 性 。14. 耐 壓 防 爆 箱 與 阻 礙 物 之 安 全 間 距當 耐 壓 防 爆 機 具 安 裝 作 業 時 , 其 耐 壓 法 蘭 接 面 , 應 與 其 他 實 體 阻 礙 物( 鋼 架 、 牆 、 耐 潮 護 架 、 固 定 架 、 管 路 及 其 他 電 氣 器 具 等 ), 保 持 適 當 安 全距 離 , 其 最 小 安 全 間 距 詳 如 表 5 所 示 , 如 除 非 經 由 實 測 確 認 允 許 更 小 距 離者 除 外 。10


表 5 耐 壓 法 蘭 接 合 面 與 阻 礙 物 之 最 小 安 全 間 距氣 體 或 蒸 氣 族 群 最 小 安 全 間 距 (mm)IIA 10IIB 30IIC 4015. 耐 壓 防 爆 箱 接 合 面 保 護耐 壓 防 爆 箱 接 合 面 間 隙 、 耐 壓 防 爆 箱 接 合 面 , 除 非 該 設 計 施 工 圖 經 認可 使 用 墊 片 之 外 , 不 得 使 用 硬 化 物 質 , 其 適 用 於 材 質 為 非 凝 結 油 脂 、 抗 蝕物 , 尤 其 以 矽 膠 為 主 的 油 脂 較 為 適 合 。 其 次 , 安 裝 氣 體 偵 測 器 使 用 時 , 不得 產 生 非 凝 結 油 脂 , 以 防 止 其 接 合 面 造 成 分 離 。 另 外 , 隸 屬 IIA 爆 發 性 氣體 族 群 之 耐 壓 防 爆 箱 , 其 接 合 面 適 合 使 用 單 一 層 非 硬 性 帶 油 紗 帶 膠 帶 保 護並 在 其 接 合 面 周 圍 處 重 疊 少 數 。16. 電 纜 入 口 系 統 規 定 耐 壓 防 爆 箱 ( 配 電 箱 或 接 線 盒 ) 電 纜 入 口 系 統 之 零 組件 , 必 須 經 由 國 際 公 認 實 驗 室 , 或 國 家 認 證 機 構 檢 驗 或 認 證 合 格 。17. 電 纜 入 口 系 統 選 用 規 定 如 下 : 當 使 電 線 入 口 裝 置 , 允 許 使 用 有 相 同 外 徑 但 不同 內 徑 之 彈 性 密 封 環 時 , 其 密 封 環 未 壓 縮 軸 最 小 高 度 詳 如 表 6:表 6 同 外 徑 不 同 內 徑 彈 性 密 封 環 壓 縮 軸 最 小 高 度電 纜 線 線 徑圓 形 電 線 直 徑 小 於 20mm 及 非 圓形 電 線 周 長 小 於 60mm若 圓 形 電 線 之 直 徑 大 於 20mm 及非 圓 形 電 線 之 周 長 大 於 60mm彈 性 密 封 環 未 壓 縮 軸 最 小 高 度20mm25mm18. 管 路 系 統 安 裝 配 置 , 如 下 規 定 管 路 材 質 應 為 堅 實 重 型 螺 絲 規 格 、 可 撓 性 金屬 管 件 或 複 合 性 結 構 材 料 。 管 路 至 少 保 有 五 個 螺 牙 , 使 管 路 與 耐 壓 防 爆 箱 ,及 管 件 與 套 管 間 接 合 , 可 以 保 持 5 個 牙 距 , 密 封 接 頭 應 配 置 於 離 耐 壓 防 爆箱 45 公 分 以 內 的 位 置 。 當 耐 壓 防 爆 箱 之 管 路 系 統 , 如 使 用 電 纜 安 裝 時 應 選擇 耐 壓 防 爆 接 頭 連 接 , 其 套 頭 、 端 子 盒 與 管 路 入 口 間 距 應 保 持 15 公 分 以內 , 而 端 子 盒 保 護 方 式 可 直 接 連 接 至 耐 壓 或 增 加 安 全 型 端 子 座 。19. 熱 防 護 措 施(a) 防 爆 電 氣 機 具 、 配 線 之 設 置 與 佈 局 於 高 溫 場 所 , 就 應 選 擇 耐 該 場 所 最 高溫 度 之 電 纜 材 質 。(b) 配 線 如 會 受 電 氣 機 具 自 體 發 熱 影 響 之 虞 者 , 應 儘 可 能 配 置 於 遠 離 該 電 氣機 具 處 。11


(4) 管 路 配 線 與 施 工 說 明1. 管 路 系 統 螺 旋 結 合 式 施 工 方 法管 路 系 統 螺 旋 結 合 式 施 工 方 法 , 適 用 於 管 路 系 統 之 硬 質 鋼 管 或 可 撓 金 屬管 連 接 , 施 工 程 序 如 下 說 明 。(a) 將 電 線 用 厚 鋼 管 路 螺 紋 , 旋 入 連 接 盒 或 耐 壓 防 爆 箱 器 殼 , 並 且 保 持 在 5 牙以 上 , 其 楔 合 部 位 應 使 用 併 緊 螺 帽 鎖 固 。(b) 厚 鋼 電 線 管 內 部 , 可 以 配 置 單 一 或 多 心 絕 緣 或 無 被 覆 導 線 , 但 配 置 三 條 電纜 線 , 含 絕 緣 物 之 總 截 面 積 應 小 於 管 路 截 面 積 之 40%。(c) 管 路 穿 過 危 險 區 與 非 危 險 區 間 牆 上 之 開 口 處 , 應 保 持 充 分 密 封 , 例 如 沙 封或 灰 泥 密 封 。(d) 硬 質 鋼 管 在 進 入 或 離 開 危 險 地 區 處 、 正 常 操 作 會 產 生 火 花 時 於 距 離 防 爆 箱殼 45 公 分 處 、 所 有 防 爆 箱 殼 之 牙 洞 與 接 合 面 或 終 端 處 管 件 直 徑 在 5 公 分 以上 者 , 均 應 加 裝 密 封 接 頭 ( 註 : 如 防 爆 器 具 內 部 具 有 產 生 火 花 之 元 件 時 不論 管 件 大 小 皆 應 裝 設 )。2. 立 式 密 封 接 頭 施 工 方 法立 式 密 封 接 頭 適 用 於 管 件 系 統 之 垂 直 電 路 配 線 施 工 。3. 臥 式 密 封 接 頭 施 工 方 法臥 式 密 封 接 頭 適 用 於 管 路 系 統 之 水 平 電 路 配 線 施 工 。固 定 螺 絲注 入 口 螺 栓電 線 用 厚 硬 鋼 管絕 緣 電 線操 作 口 蓋密 封 混 合 物密 封 封 口 塞密 封 裝 置 本 體注 入 口 螺 栓密 封 混 合 物操 作 口 蓋圖 2 臥 式 密 封 接 頭12


4. 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施 工 方 法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適 用 於 管 件 系 統 之 垂 直 電 路 並 且 有 卻 水 之 需 的 配 線 施 工 。密 封 裝 置 本 體蓋 固 定 螺 絲密 封 混 合 物密 封 封 口 塞模 板蓋電 線 用 厚 硬 鋼 管絕 緣 電 線排 水 栓 塞圖 3 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5) 電 纜 配 線 系 統 與 施 工 說 明1.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 施 工 方 法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 施 工 方 法 , 適 用 於 橡 膠 、 塑 膠 、 金 屬 鎧 裝 等 固 定 式 或移 動 式 電 纜 , 連 接 於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或 耐 壓 防 爆 箱 。填 函 箱墊 劑容 器 壁襯 墊電 纜 鉗 夾填 料 覆 蓋固 定 銅保 護 管 線 入 口圖 4 橡 、 塑 膠 電 纜 之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13


墊 欄襯 墊電 纜 夾 緊外 裝 用 夾 緊固 定 鎖封 輪 墊 片箱 裝 電 纜防 蝕 層圖 5 鎧 裝 電 纜 之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填 函 箱墊 圈容 器 壁襯 墊填 料 壓 蓋電 纜 鉗 夾固 定 鎖鎧 形 護 罩圖 6 移 動 式 電 纜 之 耐 壓 襯 墊 式 接 頭2. 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 施 工 方 法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 施 工 方 法 , 適 用 於 橡 膠 、 塑 膠 、 金 屬 鎧 裝 ( 浪 管 鋼 管 ) 等固 定 式 電 纜 連 接 於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或 耐 壓 防 爆 箱 。接 地 硝 子覆 蓋固 定 鎖電 纜 引 入 口密 封 混 合 物注 入 位 置 標 示充 填 塞電 纜 鉗 夾保 護 管 旋 入 口橡 膠 或 塑 膠 電 纜圖 7 橡 、 塑 膠 電 纜 之 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14


固 定 鎖電 纜 入 口混 合 物 注 入 之 頂 點充 填 塞鎧 裝 電 纜電 纜 夾 緊防 蝕 層外 裝 用 夾 緊圖 8 鎧 裝 電 纜 之 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 ( 電 纜 須 剝 除 絕 緣 外 皮 )3. 耐 壓 套 管 固 定 式 接 頭 施 工 方 法耐 壓 套 管 固 定 型 接 頭 施 工 方 法 , 適 用 於 外 部 MI 電 纜 連 接 於 耐 壓 防 爆 設 備或 耐 壓 防 爆 箱 。M1 電 纜螺 帽容 器 架鐲 子 箱 內 部螺 栓摩 繩 環間 隙 最 大 容 許 值 0.2mm襯 套間 隙 深 度最 小 容 許 值 25mm導 體絕 緣 襯 套絕 緣 混 合 物圖 9 MI 電 纜 之 耐 壓 套 管 固 定 式 接 頭(6) 施 工 法 比 較本 規 範 最 主 要 內 容 為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配 線 系 統 施 工 , 因 此 最 後 將 管 路 與 電 纜配 線 施 工 相 互 比 較 , 如 表 7「 管 路 與 電 纜 配 線 施 工 比 較 表 」。15


表 7 管 路 與 電 纜 配 線 施 工 比 較 表項 目 管 路 配 線 施 工 電 纜 配 線 施 工美 國 國 家 電 工 法 規 (NEC 500) 國 家 標 準 CNS 3376-14 [ 同 IEC依 據 規 範60079-14]耐 壓 防 爆觀 念 應 用主 要 施 工材 料密 封 接 頭電 線 、 電 纜施 工 技 術與 特 性應 用 管 路 及 密 封 接 頭 等 方 式 ,阻 絕 易 燃 性 氣 體 、 蒸 氣 經 由 導 線空 隙 傳 導鋼 管 材 質 管 路 、 金 屬 密 封 管 件 接頭 、 電 線 及 密 封 材 料立 式 、 臥 式 及 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由 厚 重 金 屬 接 頭 為 主 體橡 膠 、 合 成 塑 膠 電 線1. 傳 統 厚 重 鋼 質 管 路 施 工 費 時2. 厚 重 的 管 路 系 統 所 佔 的 面 積 空間 較 廣3. 有 爆 炸 性 氣 體 累 積 之 處 , 其 防 護性 較 佳應 用 耐 壓 防 爆 接 頭 阻 絕 易 燃 性氣 體 、 蒸 氣 經 由 導 線 空 隙 傳 導電 纜 搭 配 密 封 接 頭 , 以 及 少 量的 密 封 材 料耐 壓 固 定 式 、 耐 壓 襯 墊 式 、MI耐 壓 套 管 固 定 式 電 纜 接 頭橡 膠 、 合 成 塑 膠 、 鎧 裝 及 MI 電纜1. 電 纜 施 工 方 式 較 容 易 故 省 時2. 輕 便 的 電 纜 系 統 , 可 以 配 置 於電 纜 槽 内 所 佔 面 積 較 省3. 振 動 頻 率 較 高 的 場 所 , 其 防 護性 較 佳以 往 北 美 系 之 石 化 業 工 廠 大 多 採 用 管 路 配 線 施 工 , 歐 系 石 化 業 工 廠 使 用 電 纜配 線 施 工 法 較 多 , 兩 種 施 工 法 皆 可 使 用 。 石 化 業 相 關 工 廠 之 危 險 區 域 , 可 視 實 際需 要 選 用 管 路 配 線 施 工 或 電 纜 配 線 施 工 方 式 。(7) 現 場 安 裝 例 :詳 細 步 驟 及 圖 解 和 實 體 圖 照 參 見 下 頁 :16


管 路 系 統 安 裝 範 例 圖 解 : 耐 壓 防 爆 馬 達本 安 裝 範 例 主 要 重 點 為 :(1) 安 裝 於 防 爆 按 鈕 開 關 箱 與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之 厚 硬 質 鋼 管 間 , 使 用 立 式 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 以 阻 隔 易燃 性 氣 體 沿 導 線 傳 導 , 以 免 爆 炸 事 故 發 生 。(2) 為 便 於 安 裝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與 立 式 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 使 用 耐 壓 防 爆 軟 管 。 且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與 立 式防 滴 式 密 封 接 頭 間 之 硬 質 厚 鋼 管 或 防 爆 軟 管 , 其 長 度 不 得 大 於 45 公 分 。(3) 管 路 系 統 適 用 之 電 纜 線 包 括 橡 膠 、PVC( 聚 乙 烯 基 氯 化 物 )、PE( 聚 乙 烯 電 纜 )、 交 連 PE( 交 連 聚 乙烯 電 纜 )、EPR( 乙 丙 烯 電 纜 ) 等 合 成 塑 膠 電 纜 。程 序 6 接 地 線 安 裝程 序 1 硬 質 厚 鋼 管 與 耐 壓 防 爆 按鈕 開 關 箱 安 裝程 序 2 硬 質 厚 鋼 管 與 立 式 防 滴 密封 接 頭 安 裝程 序 3 可 撓 性 金 屬 軟 管 與 立式 防 滴 密 封 接 頭 安 裝程 序 4 可 撓 性 防 爆 金 屬 軟 管 與 耐壓 防 爆 馬 達 安 裝程 序 5 PVC 電 纜 線 安 裝圖 2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之 管 路 系 統 安 裝 示 意 圖17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之 管 路 系 統 詳 如 圖 10, 通 常 安 裝 於 特 定 危 險 地 區 之 1 區 (Zone1), 使 用 設 備 及 器 材 包 括 厚 硬 質 鋼 管 、 可 撓 性 防 爆 金 屬 軟 管 、PVC 電 纜 及 接 地 線 、立 式 防 滴 型 密 封 接 頭 、 耐 壓 防 爆 按 鈕 開 關 箱 、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 密 封 纖 維 及 防 爆 粉 。作 業名 稱設 備 / 器 材名 稱範 例 照 片設 備 / 器 材名 稱範 例 照 片厚 硬 質 鋼 管耐 壓 防 爆 按鈕 開 關 箱一、施工前備料可 撓 性 防 爆金 屬 軟 管PVC 電 纜 及接 地 線耐 壓 防 爆 馬達密 封 纖 維立 式 防 滴 型密 封 接 頭防 爆 粉18


作 業名 稱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 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二、截管與攻牙作業1. 首 先 以 捲 尺 量測 鋼 管 至 適 當 長度 並 作 記 號 , 然 後以 夾 具 固 定2. 使 用 截 管 機將 鋼 管 截 斷 後 將其 卸 下 , 最 後 去除 毛 邊 , 以 免 造成 施 工 人 員 刮 傷4. 緩 緩 將 刀 具推 入 鋼 管 端 末 消除 內 部 銳 角 後 退出 , 然 後 對 鋼 管端 末 外 側 攻 螺 紋( 牙 ) 兩 遍 , 螺 牙必 須 至 少 5 牙 以上 , 以 確 保 鋼 管與 防 爆 設 備 接 合面 至 少 有 5 牙 以上 之 密 封 性3. 先 將 鋼 管 插入 攻 牙 機 固 定後 , 調 整 螺 紋 刻度5. 最 後 將 已 攻有 螺 紋 之 鋼 管 卸下三、管路、配線及密封接頭作業1. 硬 質 鋼 管 與 耐 壓 防 爆 按 鈕 開 關 箱 安 裝1. 先 將 沾 在 刷2. 將 硬 質 厚 鋼子 上 之 導 電 膏 塗管 及 耐 壓 防 爆 按抹 於 硬 質 厚 鋼 管鈕 開 關 箱 連 接 在及 耐 壓 防 爆 按 鈕一 起 , 並 且 使 用開 關 箱 端 末 處管 鉗 鎖 緊2. 硬 質 厚 鋼 管 與 立 式 防 滴 型 密 封 接 頭 安 裝1. 先 將 沾 在 刷2. 將 硬 質 厚 鋼子 上 之 導 電 膏 塗管 及 立 式 防 滴 型抹 於 硬 質 厚 鋼 管密 封 接 頭 連 接 在及 立 式 防 滴 型 密一 起 並 且 使 用 管封 接 頭 端 末 處鉗 鎖 緊19


作 業名 稱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 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3. 可 撓 性 金 屬 軟 管 與 立 式 防 滴 密 封 接 頭 安 裝1. 將 沾 在 刷 子上 之 導 電 膏 , 塗抹 於 可 撓 性 防 爆金 屬 軟 管 及 立 式方 滴 型 密 封 接 頭端 末 處2. 將 可 撓 性 防 爆金 屬 軟 管 與 立 式防 滴 型 密 封 接 頭連 接 在 一 起 , 並且 使 用 管 鉗 鎖 緊4. 可 撓 性 防 爆 金 屬 軟 管 與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安 裝三、管路、配線及密封接頭作業1. 先 將 沾 在 刷子 上 之 導 電 膏 塗抹 於 可 撓 性 防 爆金 屬 軟 管 及 防 爆馬 達 連 接 線 盒 出口 處5.PVC 電 纜 安 裝1. 將 PVC 電 纜 線由 硬 質 厚 鋼 管 上方 穿 入2. 將 可 撓 性 防爆 金 屬 軟 管 與 防爆 馬 達 接 線 盒 出口 連 接 在 一 起 ,並 且 使 用 管 鉗 鎖緊2. 將 位 於 立 式防 滴 型 接 頭 內 部之 電 纜 線 抽 出3. 使 用 電 工 刀及 斜 口 鉗 將 電 纜線 被 覆 剝 離 , 然後 放 回 原 處4. 使 用 電 工 刀 及斜 口 鉗 , 將 位 於 可撓 性 防 爆 金 屬 軟管 出 口 處 之 電 纜線 被 覆 及 內 部 導線 被 覆 剝 離5. 使 用 端 子 壓接 鉗 , 將 導 線 壓接 於 端 子 內6. 使 用 螺 帽 起子 , 將 電 纜 導 電端 子 連 接 於 端 子座20


作 業名 稱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 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7. 將 接 線 盒 外蓋 復 原 , 並 使 用螺 帽 起 子 將 螺 絲鎖 固8. 將 接 地 線 連接 於 設 備 端 子 座7. 密 封 纖 維 與 防 爆 粉 充 填1. 為 袪 除 耐 壓防 爆 設 備 內 部 凝三 結 水 , 故 在 預 留、管 袪 除 水 通 道 處 充路 填 細 棉 紗、配線及 3. 將 防 爆 粉 倒密封 入 裝 有 清 水 的 容接 器 內頭作業 5. 將 均 勻 的 液態 防 爆 粉 , 從 接頭 注 入 口 處 倒入 , 並 且 使 用 棒狀 物 輔 助 填 充 ,並 注 意 所 有 防 爆接 合 面 ( 含 螺 紋 )上 之 液 態 防 爆 粉必 須 完 全 清 除 ,避 免 凝 固 後 影 響接 合 面 之 密 封 性2. 當 密 封 接 頭注 入 口 開 啟 後 ,在 接 頭 底 部 充 填密 封 纖 維 , 以 避免 後 續 充 填 之 液態 防 爆 粉 流 失4. 使 用 清 潔 的 攪拌 棒 , 將 液 態 防爆 粉 攪 拌 均 勻6. 在 液 態 防 爆粉 完 全 凝 固 前 ,將 細 棉 紗 抽 出 ,已 完 成 袪 水 通 道製 作7. 液 態 防 爆 粉完 全 凝 固 後 , 應使 用 螺 栓 將 袪 水口 及 密 封 注 入 口鎖 緊21


電 纜 系 統 安 裝 範 例 圖 解 : 耐 壓 防 爆 馬 達耐 壓 防 爆 馬 達 之 電 纜 系 統 詳 如 圖 11, 使 用 設 備 及 器 材 包 括 鎧 裝 電 纜 線 及 接 地線 、 耐 壓 固 定 式 接 頭 、 耐 壓 防 爆 按 鈕 開 關 箱 、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程 序 2 接 地 線 安 裝程 序 3 安 裝 步 驟 與 程 序 1 相 同程 序 1 鎧 裝 電 纜 之 耐 壓固 定 式 接 頭 安 裝圖 3 耐 壓 防 爆 馬 達 之 電 纜 系 統 安 裝 示 意22


作 業名 稱設 備 / 器 材名 稱範 例 照 片設 備 / 器 材名 稱範 例 照 片一、施工前備料鎧 裝 電 纜 線 及接 地 線耐 壓 防 爆 按 鈕開 關 箱耐 壓 固 定 式 接頭耐 壓 防 爆 馬 達作 業名 稱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 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鎧裝電纜耐壓固定式接頭作業1. 使 用 電 工 刀將 鎧 裝 電 纜 外 層被 覆 剝 離3. 使 用 電 工 刀將 其 內 部 PVC 電纜 被 覆 剝 離5. 將 接 頭 之 1 波浪 管 間 隔 環 穿 過電 纜 , 並 使 其 抵住 浪 管 端 末 位 置2. 使 用 金 屬 具將 多 餘 的 波 浪 管鋸 除4. 將 接 頭 之 螺帽 、 密 封 環 、 墊圈 、 本 體 , 穿 過電 纜 導 線6. 為 避 免 密 封混 合 物 對 人 體 產生 過 敏 , 操 作 人員 可 穿 戴 薄 手套 , 並 將 兩 種 不同 特 性 的 密 封 材料 混 合 均 勻23


作 業名 稱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 作 業 步 驟 範 例 照 片7. 將 已 混 合 完成 之 密 封 混 合物 , 充 填 於 電 纜分 叉 部 位 , 然 後使 用 接 頭 之 套 管套 住8. 將 施 作 完 成之 電 纜 固 定 接頭 , 靜 置 一 旁 2小 時 後 , 待 其 完全 硬 化 後 將 接 頭之 引 入 部 穿 過 電纜 與 接 頭 之 本 體連 接9. 將 接 頭 之 本體 與 引 入 部 分離 , 並 塗 上 導 電膏10. 將 接 頭 引 入部 與 耐 壓 防 爆 馬達 接 線 盒 出 口 處連 接 , 使 用 管 鉗鎖 緊鎧裝電纜耐壓固定式接頭作業11. 將 電 纜 線 穿置 耐 壓 防 爆 馬 達接 線 盒 , 並 使 用管 鉗 將 接 頭 本 體與 引 入 部 鎖 緊13. 耐 壓 防 爆 馬達 連 接 線 完 成後 , 應 將 外 殼 蓋回 並 鎖 緊12. 將 接 頭 螺 帽與 接 頭 本 體 鎖 緊接 地 線 安 裝 :將 接 地 線 連 接於 接 地 端 子 座24


七 、 批 次 製 程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維 護 檢 查 事 項本 節 主 要 之 目 的 在 說 明 耐 壓 防 爆 型 電 氣 設 備 維 護 保 養 事 項 供 使 用 者 於現 場 檢 查 、 保 養 之 參 考 , 同 時 包 含 有 關 安 裝 於 危 險 區 域 電 氣 之 檢 查 和 保 養之 相 關 事 項 。 先 就 保 養 和 檢 查 之 作 業 做 一 較 明 確 的 定 義 , 如 下 :保 養 ─ 為 維 持 一 物 件 能 符 合 各 項 規 格 要 求 和 執 行 其 必 需 之 功 能 , 所 採 取之 各 種 行 動 。檢 查 ─ 仔 細 觀 察 一 物 件 以 不 拆 解 或 者 必 要 時 部 份 拆 解 之 方 式 , 輔 以 量 測之 工 具 , 以 使 對 一 物 件 之 功 能 得 到 可 靠 之 結 論 。( 一 ) 耐 壓 防 爆 設 備 檢 查檢 查 等 級 分 為 :1. 目 視 檢 查 (Visual Inspection)檢 查 之 確 認 方 法 , 不 需 使 用 設 備 或 工 具 之 接 觸 , 包 含 設 備 缺 陷 如 : 遺失 螺 絲 .. 等 , 可 用 眼 睛 明 顯 看 出 來 的 。2. 近 接 檢 查 (Close Inspection)檢 查 的 項 目 可 經 由 目 視 檢 查 同 時 這 些 缺 陷 例 如 螺 絲 鬆 動 .. 等 , 須 使 用設 備 , 如 : 階 梯 、 工 具 , 等 才 能 明 顯 辨 別 。 一 般 近 接 檢 查 不 須 將 外 殼打 開 或 切 斷 設 備 電 源 。3. 細 部 檢 查 (Detail Inspection)檢 查 之 項 目 須 經 近 接 檢 查 , 同 時 要 確 定 這 些 缺 陷 如 : 接 點 鬆 動 , 只 有在 打 開 外 殼 , 或 使 用 工 具 和 測 試 設 備 時 才 能 明 顯 被 發 現 者 。檢 查 之 重 要 事 項 :1. 文 件 之 準 備檢 查 前 下 列 事 項 之 最 新 資 料 應 準 備 妥 善 :(1) 危 險 區 域 之 分 類 ;(2) 器 具 所 屬 之 族 群 和 溫 度 等 級 ;(3) 足 夠 的 防 爆 設 備 維 護 資 料 ( 如 : 器 具 之 列 冊 和 位 置 , 備 品 資 料 、 技 術資 料 )。(4) 地 下 電 纜 之 線 路 圖2. 檢 驗 人 員 之 資 格安 裝 的 檢 查 和 保 養 依 規 定 應 由 受 過 各 種 防 爆 保 護 方 式 和 安 裝 操 作法 令 規 章 及 一 般 區 域 分 類 原 則 之 有 經 驗 人 員 實 施 。 這 些 人 員 應 定 期 的 實施 適 當 在 職 訓 練 。3. 檢 查(1) 一 般 注 意 事 項25


在 工 廠 或 器 具 開 始 工 作 前 應 實 施 啟 用 檢 查 , 之 後 做 週 期 性 檢 查 或由 技 術 人 員 持 續 督 導 以 保 證 安 裝 使 用 於 危 險 區 時 維 持 在 合 乎 標 準 之 狀況 。 預 測 合 適 之 週 期 檢 查 之 間 隔 可 能 不 容 易 , 但 先 期 必 須 要 固 定 。 間 隔固 定 後 , 只 是 暫 時 性 的 , 需 採 用 抽 檢 的 方 式 以 支 持 或 修 改 所 定 的 間 隔 。檢 查 之 等 級 種 類 也 應 決 定 , 同 樣 的 可 採 用 抽 檢 的 方 式 以 支 持 或 修 改 所 定之 檢 查 等 級 。 定 期 評 估 檢 查 間 隔 和 等 級 之 正 確 性 是 有 必 要 的 。 在 任 何 更換 、 修 理 、 修 改 或 調 整 後 , 相 關 的 物 件 應 依 附 件 五 中 之 細 部 檢 查 欄 之 規定 檢 查 。 假 如 危 險 區 域 分 類 改 變 或 者 任 何 器 具 被 從 一 個 地 方 移 到 其 它 地方 , 必 須 經 過 檢 查 以 確 定 防 爆 保 護 形 成 、 器 具 之 分 類 和 溫 度 等 級 各 項 皆符 合 新 地 區 之 規 定 。當 有 很 多 相 似 之 物 件 如 : 照 明 、 接 線 盒 、 等 安 裝 在 相 似 之 環 境 時 ,定 期 檢 查 可 以 用 抽 檢 之 方 法 只 要 抽 檢 之 數 目 和 檢 查 之 頻 率 可 以 追 查 。 但是 所 有 的 物 件 至 少 應 實 施 目 視 檢 查 。假 如 工 廠 內 器 具 在 檢 查 時 被 拆 解 , 重 新 裝 配 時 應 非 常 小 心 , 以 免保 護 型 式 之 緊 密 性 被 破 壞 。(2) 檢 查 種 類A. 啟 用 檢 查啟 用 檢 查 是 檢 查 所 有 電 氣 、 系 統 和 安 裝 方 法 在 他 們 加 入 服 務前 檢 查 其 選 擇 的 防 爆 保 護 型 式 和 安 裝 是 否 適 當 。 這 些 可 參 考 附 件五 中 之 細 部 檢 查 項 目 。 啟 用 檢 查 的 結 果 應 予 以 紀 錄 。B. 定 期 檢 查定 期 檢 查 檢 查 所 有 之 電 氣 以 定 期 之 方 式 實 施 , 其 項 目 可 參 考附 件 五 中 之 目 視 或 近 接 檢 查 規 定 。目 視 或 近 接 的 定 期 檢 查 可 能 導 致 更 進 一 步 的 細 部 檢 查 。 檢 查之 等 級 和 定 期 檢 查 的 間 隔 應 該 由 設 備 之 型 式 、 製 造 商 的 說 明 、 影響 劣 化 之 因 素 、 使 用 之 區 域 和 以 前 之 檢 查 結 果 決 定 。 相 似 器 具 、工 廠 和 環 境 已 建 立 之 檢 查 等 級 和 間 隔 可 做 為 決 定 檢 查 之 策 略 , 檢查 週 期 之 建 立 可 參 考 圖 12 。一 般 而 言 , 定 期 檢 查 之 間 隔 不 應 超 過 3 年 而 沒 有 尋 求 專 家 之 建議 。 可 移 動 之 電 氣 器 具 ( 手 提 、 攜 帶 式 和 可 運 動 者 ) 特 別 造 成 損 害 或 誤用 , 因 此 , 檢 查 週 期 應 減 小 。 可 移 動 電 氣 器 具 應 做 近 接 檢 查 每 年 至 少乙 次 , 常 打 開 之 器 殼 ( 如 電 池 箱 ) 應 做 近 接 檢 查 。 另 外 , 器 具 在 使 用前 應 由 使 用 者 做 目 視 檢 查 以 確 定 器 具 沒 有 明 顯 損 壞 。C. 抽 檢抽 檢 是 檢 查 安 裝 器 具 數 量 之 某 一 百 分 比 。 包 含 目 視 、 近 接 、細 部 檢 查 等 。 取 樣 之 大 小 和 組 合 決 定 於 檢 查 之 目 的 。 所 有 抽 檢 的 結果 應 該 加 以 紀 錄 。註 : 抽 檢 不 適 用 發 現 隨 機 性 之 特 性 。 例 如 : 接 點 鬆 動 。 但 適 用 於 環 境 條 件 之 監 測 ,如 : 振 動 、 設 計 缺 陷 ,… 等 。26


新 工 廠型 式 : 啟 用等 級 : 細 部決 定 暫 時 性定 期 保 養 週現 有 工 廠型 式 : 抽 檢等 級 : 目 視 修 改 / 確 認定 期 保 養 週 期型 式 : 定 期等 級 : 近 接型 式 : 抽 檢等 級 : 細 部是 否 可 增 加定 期 檢 查 之 週 期增 加週 期 間 隔檢 查 週 期是 否 三 年 ?型 式 : 抽 檢等 級 : 目 視型 式 : 定 期等 級 : 近 接 (I.C.)目 視 ( 非 I.C.)型 式 : 抽 檢等 級 : 細 部是 否 可 增 加定 期 檢 查 之 週 期對 建 議 新 週 期 實 施 聽 證圖 4 週 期 檢 查 建 立 流 程 圖27


D. 可 移 動 器 具 之 特 殊 檢 查可 移 動 之 電 器 ( 手 拿 、 可 攜 式 , 或 可 搬 式 ) 特 別 容 易 損 害 或 誤用 , 因 此 細 部 檢 查 之 間 隔 應 縮 短 。 移 動 式 電 氣 應 最 少 每 年 要 做 細 部檢 查 。 而 且 , 器 具 應 在 使 用 前 由 使 用 者 目 視 檢 查 , 以 確 定 其 無 明 顯損 害 。 最 後 檢 查 之 結 果 亦 應 做 紀 錄 。(3) 檢 查 等 級檢 查 等 級 分 成 目 視 、 近 接 或 細 部 檢 查 三 種 。 附 件 五 中 詳 細 規 定 各項 檢 查 之 項 目 。目 視 和 近 接 檢 查 可 在 器 具 送 電 時 實 施 。 一 般 細 部 檢 查 時 , 需 要 將器 具 之 電 源 隔 絕 。(4) 保 養 之 建 議 事 項A. 器 具 之 變 動所 有 器 具 的 一 般 狀 況 應 定 期 之 紀 錄 ,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適 當 之 量 測 。對 於 維 持 器 具 保 護 功 能 型 式 之 完 整 性 應 非 常 小 心 , 這 部 分 也 許 需 要 參考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 更 換 零 件 時 亦 應 依 據 安 全 文 件 之 規 定 。註 :(A) 應 小 心 以 避 免 影 響 製 造 商 所 提 供 之 減 低 靜 電 效 應 之 設 施 。(B) 當 更 換 照 明 設 備 之 燈 泡 時 , 必 需 使 用 正 確 之 規 格 和 型 式 , 否 則可 能 造 成 溫 度 過 高 。(C) 透 光 部 分 之 蝕 刻 、 漆 或 罩 網 或 燈 具 之 安 裝 位 置 不 正 確 都 可 能 造成 過 溫 。(D) 器 具 非 經 授 權 許 不 可 變 更 規 格 , 因 為 可 能 影 響 安 全 文 件 中 原 有之 敘 述 。B. 撓 性 電 纜 之 保 養彈 性 電 纜 、 彈 性 管 和 其 接 頭 特 別 容 易 損 壞 。 應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 如 發現 損 壞 或 破 損 應 立 即 更 換 。C. 停 用 時 注 意 事 項如 果 為 了 保 養 之 目 的 要 將 器 具 停 用 時 , 曝 露 之 導 線 接 頭 應 置 於 適當 之 認 證 外 殼 內 ; 電 纜 應 在 接 端 點 有 足 夠 之 保 護 而 且 和 所 有 可 能 的 電源 隔 絕 。 如 要 永 久 停 用 , 其 相 關 之 接 線 應 移 走 , 或 者 正 確 的 固 定 於 適當 之 認 證 外 殼 中 。D. 禁 鬆 裝 置 和 工 具如 果 需 要 特 別 螺 絲 和 其 他 禁 鬆 或 特 殊 工 具 時 , 這 些 工 具 應 該 準 備妥 當 而 且 隨 時 可 以 使 用 。E. 環 境 條 件使 用 於 危 險 區 域 之 電 氣 可 能 受 到 其 使 用 環 境 的 影 響 。 主 要 之 考 慮 因 素28


有 : 腐 蝕 、 室 溫 、 超 幅 射 、 水 的 滲 透 、 灰 塵 或 沙 之 累 積 、 機 械 性 效 應 和 化 學性 侵 蝕 。金 屬 的 腐 蝕 或 化 學 物 質 對 塑 膠 或 彈 性 零 件 之 作 用 , 也 許 會 影 響 到 器 具 之保 護 等 級 和 型 式 。 如 果 外 殼 或 零 件 嚴 重 腐 蝕 應 該 更 換 。 塑 膠 外 殼 可 能 因 表 面龜 裂 而 影 響 外 殼 之 密 閉 性 。 金 屬 外 殼 之 器 具 如 果 需 要 時 應 實 施 適 當 之 表 面 處理 以 防 蝕 , 處 理 的 頻 度 和 特 性 決 定 於 環 境 條 件 。電 氣 設 備 應 被 設 計 能 忍 受 可 能 遇 到 的 最 高 和 最 低 室 溫 狀 況 。 如 果防 爆 器 具 上 沒 有 指 明 室 溫 範 圍 時 , 只 能 使 用 於 -20℃ 到 40℃ 之 範 圍 。所 有 安 裝 的 零 件 應 保 持 乾 淨 和 無 灰 塵 及 其 它 可 能 造 成 表 面 溫 昇 過高 物 質 之 累 積 。器 具 之 防 水 保 護 應 注 意 維 持 , 損 壞 的 墊 片 應 更 換 。抗 凝 結 裝 置 , 如 : 呼 吸 閥 、 洩 水 或 加 熱 元 件 , 應 檢 查 以 確 定 其 工作 正 常 。如 果 器 具 可 能 有 振 動 、 應 特 別 注 意 確 保 螺 絲 和 電 纜 接 頭 保 持 緊 密接 合 。清 洗 非 導 電 之 電 氣 時 , 應 特 別 注 意 避 免 靜 電 之 產 生 。F. 器 具 之 隔 絕 事 項(A) 除 本 安 線 路 外 之 安 裝 注 意 事 項a. 電 氣 如 果 含 有 非 本 安 之 活 線 部 分 同 時 位 於 危 險 區 域 不 應 在 未 將所 有 輸 入 和 輸 出 端 含 中 性 導 體 隔 絕 前 打 開 。 隔 絕 在 此 的 意 思 是 指保 險 絲 之 取 走 和 隔 絕 器 開 關 之 斷 開 。 外 殼 應 在 足 夠 的 時 間 使 表 面溫 度 或 儲 存 能 量 衰 退 到 造 成 引 火 範 圍 以 下 時 才 可 打 開 。b. 在 預 計 之 工 作 時 間 內 , 需 要 有 該 區 負 責 人 員 保 證 沒 有 易 燃 氣 之 出現 , 而 且 有 書 面 之 證 明 。 如 有 曝 露 之 活 線 部 分 則 依 非 危 險 區 之 注意 事 項 實 施 。C. 在 2 級 區 域 之 要 求 可 以 放 置 , 採 用 非 危 險 區 之 注 意 事 項 , 但 要 符合 下 列 之 安 全 檢 查 條 件 :(a) 預 計 工 作 之 電 器 具 沒 有 產 生 火 花 的 可 能 。(b) 線 路 的 設 計 可 隱 藏 此 種 火 花 的 產 生 。(c) 在 危 險 區 內 之 器 具 和 任 何 有 關 之 線 路 不 會 有 任 何 高 溫 表 面 產生 引 火 之 危 險 。如 果 這 些 條 件 能 符 合 , 則 這 些 工 作 可 以 依 非 危 險 區 之 注 意 事 項 實 施 。安 全 檢 查 之 結 果 應 記 載 在 文 件 上 且 包 含 :a. 欲 在 送 電 器 具 上 工 作 之 方 式 。b. 檢 查 之 結 果 , 包 含 任 何 檢 查 中 之 測 試 結 果 。c. 對 供 電 中 器 具 做 維 護 時 所 有 相 關 的 任 何 情 況 。29


設 備 之 檢 查 員 應 :a. 熟 悉 所 有 的 要 求 標 準 , 及 所 操 作 規 定 建 議 事 項 和 所 有 最 近 的 說 明規 定 。b. 所 有 檢 查 之 資 料 都 可 隨 時 取 用 。c. 必 要 時 , 使 用 和 國 家 單 位 相 似 之 測 試 器 具 和 測 試 程 序 。(B) 本 質 安 全 設 備 之 安 裝 事 項保 養 工 作 可 以 在 下 列 之 情 形 時 對 供 電 之 器 具 為 之 :a. 在 危 險 區 之 保 養 工 作所 有 之 保 養 工 作 應 限 制 在 下 列 之 狀 況 下 實 施 :(a) 斷 電 、 移 走 或 更 換 電 氣 和 電 纜 。(b) 調 整 任 何 控 制 電 壓 器 具 或 系 統 必 要 之 校 正 。(c) 移 走 和 更 換 任 何 插 入 式 零 件 或 組 件 。(d) 使 用 任 何 在 文 件 中 所 列 之 測 試 儀 器 。 如 果 使 用 文 件 中 沒 有 列 入之 儀 器 , 只 有 在 測 試 時 不 影 響 本 安 線 路 者 才 可 使 用 。(e) 其 它 文 件 中 列 明 之 特 別 允 許 之 保 養 活 動 。執 行 上 述 功 能 之 人 員 應 確 認 本 安 系 統 或 本 安 器 具 本 身 在 完 成 這 些 工作 仍 能 符 合 文 件 之 要 求 。b. 非 危 險 區 之 保 養相 關 電 器 或 部 分 本 安 線 路 位 於 非 危 險 區 之 保 養 同 (A) 之 限 制 規定 , 除 了 這 些 電 氣 或 零 件 之 線 路 可 保 持 與 位 於 危 險 區 域 之 本 安 零 件保 持 連 接 外 。 當 此 電 氣 或 部 分 線 路 和 位 於 危 險 區 之 本 安 系 統 連 接時 。 危 險 區 之 線 路 未 斷 開 前 , 安 全 保 持 器 之 地 線 不 可 拆 除 。其 它 安 裝 於 非 危 險 區 之 相 關 器 具 或 部 分 本 安 線 路 應 該 只 有 在 電器 或 本 質 安 全 零 件 線 路 和 危 險 區 之 線 路 斷 開 時 才 能 做 保 養 工 作 。G. 接 地 和 等 電 位 搭 接危 險 區 域 之 接 地 和 等 電 位 搭 接 , 應 注 意 保 持 在 良 好 之 狀 況 。H. 使 用 之 條 件如 果 有 標 示 〞X〞 之 認 證 標 誌 設 備 時 , 必 須 研 究 其 確 實 的 使 用 條 件 。I. 可 移 動 之 器 具 和 其 接 線 注 意 事 項可 移 動 之 電 氣 ( 攜 帶 式 、 可 動 式 和 手 持 式 ) 應 嚴 格 控 制 只 能 在 其 適合 的 防 爆 保 護 型 式 區 域 , 氣 體 族 群 和 溫 度 等 級 中 使 用 。註 : 一 般 之 工 業 用 可 移 動 式 器 具 、 焊 接 機 ,… 等 , 不 應 在 危 險 區 使 用 ,除 非 其 使 用 是 在 控 制 下 之 程 序 為 之 , 而 且 其 地 點 經 檢 查 沒 有 危 險氣 體 出 現 。30


八 、 批 次 製 程 常 見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設 備防 爆 型 流 量 計防 爆 警 示 燈 、 接 線 盒 、 阻 止 盒31


防 爆 插 座攪 拌 機 防 爆 馬 達32


防 爆 燈防 爆 開 關 按 鈕33


九 、 常 見 缺 失9.1 缺 失 類 型 和 對 應 之 風 險 等 級 ( 造 成 風 險 提 昇 程 度 )風 險 等 級缺 失 類 型高 中 低1. 耐 壓 防 爆 未 裝 設 阻 止 盒 (sealer)2. 阻 止 盒 內 無 填 充 物 ( 防 爆 粉 等 )3. 阻 止 盒 前 另 接 非 防 爆 管 件4. 使 用 非 防 爆 軟 管5. 安 全 增 無 保 護 匹 配 ( 跳 脫 裝 置 )6. 正 壓 防 爆 無 安 全 互 鎖 裝 置1. 阻 止 盒 位 置 超 過 設 備 電 線 出入 口 45cm(18 英 吋 )2. 電 纜 ( 或 保 護 軟 管 ) 彎 曲 半 徑太 小施 工 缺 失1. 未 裝 設 洩 水 閥 (drain plug) 而 容 易 積 水2. 未 裝 洩 水 閥 ( 但 有 開 口 )維 修 保 養 缺 失1.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螺 絲 有 缺 少2. 旋 入 螺 牙 數 未 達 五 牙 距3. 電 纜 密 封 接 頭 (cable gland) 腐蝕 嚴 重1. 接 合 面 被 油 漆 所 覆 蓋2. 設 備 外 部 腐 蝕 嚴 重3. 管 路 接 合 處 脫 落 及 破 損1. 銘 牌 塗 上 油 漆2. 管 件 中 之 拉 線 盒 螺 絲 未 鎖 緊 或 有 缺 少3. 有 缺 口 未 密 封4. 電 纜 裸 露5. 未 建 立 針 對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維 修 保 養 制 度管 理 缺 失1. 未 建 立 防 爆 區 域 劃 分 圖2. 防 爆 區 內 使 用 一 般 電 氣 設 備3. 設 備 與 區 域 劃 分 等 級 不 合1. 未 做 變 更 處 理2. 規 劃 區 域 劃 分 太 粗 略1. 以 設 備 防 爆 類 別 表 示 區 域 劃 分 等 級註 : 防 爆 區 使 用 一 般 電 氣 設 備 以 防 爆 構 造 類 別 與 區 域 劃 分 不 合 歸 類 為 管 理 缺 失安 全 增 馬 達 無 保 護 匹 配 以 及 正 壓 防 爆 無 安 全 互 鎖 (interlock) 歸 類 為 施 工 缺 失 。34


9.2 常 見 防 爆 缺 失 實 例 及 說 明防 爆 電 氣 設 備 施 工 缺 失 ( 一 )說 明缺 失 說 明 使 用 非 防 爆 軟 管 , 無 法 正 常 發 揮 危 險 區 域 內 之 防 爆 功 能 。改 善 建 議 銜 接 防 爆 電 氣 及 硬 質 鋼 管 之 管 材 , 應 採 用 具 有 防 爆 功 能 之 軟 管 才 能 確 實 達 到 危 險 區 域 防 爆 效 果 。35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施 工 缺 失 ( 二 )說 明缺 失 說 明 接 合 螺 拴 未 鎖 緊 , 接 合 面 的 間 隙 無 法 有 效 維 持 而 出 現 缺 口 , 失 去 防 爆 之 功 能 。改 善 建 議 阻 止 盒 安 裝 的 最 後 動 作 應 將 螺 拴 鎖 緊 , 並 再 次 確 認 , 且 螺 牙 接 合 處 需 鎖 入 5 個 牙 距 以 上 。36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管 理 缺 失 ( 三 )說 明缺 失 說 明 內 壓 防 爆 設 備 壓 力 值 過 低 壓 力 不 足 , 且 無 警 報 和 安 全 連 鎖 裝 置 。改 善 建 議標 準 之 正 壓 防 爆 設 計 要 有 :(1) 內 壓 指 示 器 (2) 壓 力 調 節 閥 (3)Zone2 區 需 有 壓 力 過 低 警 告 功 能 ; 位 於Zone1 區 要 有 連 鎖 斷 電 功 能 。 並 隨 時 檢 查 內 部 氣 體 保 持 在 正 壓 狀 態 。37


十 、 附 件附 件 一 厚 鋼 電 線 管 尺 度 、 重 量 及 有 效 螺 紋 長 度管 路 代 號外厚長外 徑 容 許 差 近 似 內 徑徑度度重 量 有 效 螺 紋 長 度mm mm mm mm mm kg/m 最 長 最 短G16 21.0 ±0.3 2.3 16.4 3600 1.06 19 16G22 26.5 ±0.3 2.3 21.9 3600 1.37 22 19G28 33.3 ±0.3 2.5 28.3 3600 1.90 25 22G36 41.9 ±0.3 2.5 36.9 3600 2.43 28 25G42 47.8 ±0.3 2.5 42.8 3600 2.79 28 25G54 59.6 ±0.3 2.8 54.0 3600 3.92 32 28G16 21.0 ±0.3 2.3 16.4 3600 1.06 19 16G70 75.2 ±0.3 2.8 69.6 3600 5.00 36 32G82 87.9 ±0.3 2.8 82.3 3600 5.88 40 36G92 100.7 ±0.4 3.5 93.7 3600 8.39 42 36G104 113.4 ±0.4 3.5 106.4 3600 9.48 45 39附 件 二 可 撓 性 金 屬 軟 管 規 格管 路 名 稱外 徑外 徑 容 許 誤 差最 小 內 徑對 應 之 金 屬 導 線 管(mm)(mm)(mm)(mm) 薄 導 線 管 (mm) 厚 導 線 管 (mm)15 20.6 ± 0.4 14.1 15 _17 23.1 ± 0.4 16.8 19 16 (1/2 inch)24 30.4 ± 0.6 23.8 25 22 (3/4 inch)30 36.5 ± 0.6 29.3 31 28 (1 inch)38 44.5 ± 0.6 37.6 39 36 (11/4 inch)50 56.9 ± 0.6 49.1 51 42 (11/2 inch)63 69.1 ± 0.6 62.6 63 54 (2 inch)76 84.5 ± 0.6 75.5 75 70 (21/2 inch)38


附 件 三 電 氣 系 統 電 纜 種 類 特 性電 纜 種 類 電 纜 特 性橡 膠PVC( 聚 乙 烯 基氯 化 物 )PE( 聚 乙 烯 電 欖 )交 連 PE( 交 連 聚 乙 烯 )EPR ( 乙 丙 烯 )鉛 皮鎧 裝( 浪 形 鋼 管 )MI( 無 機 絕 緣 物 )以 含 有 橡 膠 碳 氫 30% 以 上 之 天 然 橡 膠 , 或 苯 乙 稀 丁 二 稀 橡 膠 混合 物 為 導 體 之 絕 緣 , 並 以 橡 膠 為 外 部 保 護 表 皮 , 其 電 氣 特 性 極佳 , 並 且 具 有 良 好 之 耐 酸 、 耐 鹼 、 耐 水 等 特 性 , 該 導 線 運 轉 溫 度應 低 於 60℃, 適 合 於 600V 以 下 低 電 壓 使 用 。以 PVC (Polyvinyl –chloride) 為 導 體 之 絕 緣 , 並 以 PVC 為 外 部 保 護表 皮 , 簡 稱 VV 電 纜 。 其 電 氣 特 性 極 佳 , 並 且 具 有 良 好 之 耐 酸 、耐 鹼 、 耐 水 等 特 性 , 該 導 線 運 轉 溫 度 應 低 於 60℃, 適 合 於 600V 以下 低 電 壓 使 用 。以 PE (Polyethylene) 為 導 體 之 絕 緣 , 並 以 PVC 為 外 部 保 護 表 皮 ,稱 EV 電 纜 。 其 電 氣 特 性 極 佳 , 並 且 具 有 良 好 之 耐 酸 、 耐 鹼 、 耐水 等 特 性 , 但 耐 溫 較 低 , 且 易 受 電 暈 (corona) 所 損 傷 , 適 合 於低 電 壓 、 高 週 波 及 通 信 使 用 。以 交 連 PE(Cross linked Polyethylene, 簡 稱 XLP 或 PEX) 為 導 體 之絕 緣 , 並 以 PVC 為 外 部 保 護 表 皮 , 稱 CV 或 PEX 電 纜 。 所 謂 交連 PE, 係 將 PE 由 熱 塑 物 質 以 化 學 交 連 ( 或 硫 化 ) 轉 變 成 熱 固 物質 , 而 成 為 一 種 耐 熱 , 並 且 具 有 良 好 電 氣 特 性 之 絕 緣 材 料 , 其運 轉 溫 度 可 高 達 90℃, 適 合 於 高 、 低 電 壓 使 用 。以 EPR (Ethylene propylene rubber) 為 導 體 之 絕 緣 , 並 以 PVC 為外 部 保 護 表 皮 , 稱 EP 或 EPR 電 纜 。 其 最 大 優 點 為 柔 軟 易 於 彎曲 , 以 及 耐 熱 ( 高 達 90℃), 耐 臭 氧 、 耐 電 暈 等 特 性 。鉛 皮 (Lead sheathed) 電 纜 , 其 內 部 以 油 浸 紙 作 為 導 體 之 絕 緣 材料 , 並 用 鉛 以 押 出 加 工 法 , 施 加 於 電 纜 外 層 作 護 套 兼 具 屏 蔽 雙 重功 能 。 此 類 電 纜 之 鉛 護 套 的 耐 腐 蝕 及 防 水 性 良 好 , 但 絕 緣 紙 易 吸收 水 份 及 灰 塵 等 導 致 絕 緣 劣 化 , 而 且 其 抗 彎 曲 耐 磨 性 能 較 差 。 其次 , 電 纜 終 端 及 接 頭 處 理 也 比 較 困 難 , 故 目 前 已 經 很 少 使 用 。鎧 裝 電 纜 以 浪 形 鋼 管 為 表 皮 護 套 , 其 內 部 配 置 橡 膠 或 合 成 橡 膠 電纜 , 其 同 時 不 但 有 良 好 的 抗 外 部 衝 擊 與 防 腐 蝕 功 能 , 同 時 也 具 橡膠 或 合 成 橡 膠 電 纜 。MI(Mineral insulated cable) 電 纜 , 以 高 壓 縮 型 氧 化 鎂 (Magnesiumoxide) 無 機 絕 緣 體 作 為 導 體 之 絕 緣 , 再 以 無 縫 銅 皮 作 為 氣 體 及 液體 之 密 封 電 纜 。 其 具 有 不 燃 性 ( 可 以 耐 250℃ 高 溫 ), 且 有 高 機 械 強度 , 以 及 良 好 的 耐 水 、 耐 油 、 耐 天 候 等 特 性 , 但 不 配 置 於 充 滿 腐蝕 性 氣 體 的 場 所 , 以 避 免 銅 金 屬 外 表 皮 受 侵 蝕 而 導 致 損 壞 。39


附 件 四 易 燃 性 物 質 資 料 表主 要 提 供 使 用 耐 壓 防 爆 箱 殼 或 本 質 安 全 保 護 之 機 具 , 於 欲 使 用 之 氣 體 或 蒸 氣 環 境 下 ,選 用 適 合 電 氣 機 具 之 指 引 。1. 通 則1.1 當 比 較 參 考 資 料 , 可 能 出 現 差 異 , 但 通 常 差 異 很 小 不 足 影 響 電 氣 之 選 用 。1.2 使 用 此 資 料 應 注 意 瞭 解 , 所 有 資 料 由 實 驗 之 結 果 決 定 。 因 此 , 受 實 驗 機 具 和 程 序 差異 以 及 儀 器 精 確 度 影 響 。 特 別 有 些 決 定 溫 度 高 於 室 溫 時 , 以 致 造 成 蒸 氣 在 易 燃 性之 範 圍 。 決 定 測 試 時 之 溫 度 變 動 將 會 影 響 決 定 之 結 果 ; 例 如 : 增 高 溫 度 或 壓 力 會造 成 較 低 之 易 燃 極 限 值 及 減 小 最 大 實 驗 安 全 距 離 ; 增 高 溫 度 或 壓 力 會 增 加 易 燃 性上 限 值 。 因 此 , 資 料 應 常 更 新 , 使 用 最 近 之 資 料 。 建 議 使 用 一 個 維 護 資 料 庫 。2. 特 性 之 決 定2.1 通 則列 於 此 技 術 報 告 之 資 料 依 據 CNS_[](IEC 60079-12) 或 決 定 最 大 實 驗 安 全 間 隙 (MESG) 之主 題 , 或 其 它 具 有 相 似 物 性 之 化 合 物 。2.1.1 MESG 之 決 定較 好 之 決 定 MESG 方 法 為 使 用 20ml 之 容 器 ( 見 (IEC60079-1A), 寬 25mm 之 法蘭 , 距 法 蘭 內 側 10mm 處 引 燃 。 通 常 此 方 法 得 到 與 8.1ml 球 體 一 樣 之 結 果 。 除 了二 硫 化 碳 以 外 。2.2 耐 壓 防 爆 機 具 之 族 群族 群 分 類 依 MESG 決 定 , 除 非 沒 有 MESG 值 列 出 。 此 時 , 族 群 分 類 依 化 學 相 似 性 而定 (IEC 60079-12)。2.3 易 燃 性 極 限由 許 多 不 同 方 法 而 定 , 但 較 好 之 方 法 為 於 垂 直 管 底 部 使 用 低 能 量 引 燃 。 此 值( 容 積 百 分 比 和 容 積 質 量 ) 下 限 值 為 最 低 報 告 值 , 上 限 值 為 報 告 最 高 值 。 如 果 閃 點高 時 , 於 正 常 室 溫 時 化 合 物 不 會 在 空 氣 中 形 成 易 燃 蒸 氣 雲 。 此 種 化 合 物 之 易 燃 性資 料 可 於 溫 度 足 夠 形 成 易 燃 性 蒸 氣 之 混 合 物 下 決 定 。2.4 閃 點 (FP)所 有 之 值 為 閉 杯 之 量 測 值 。 當 資 料 沒 有 時 則 用 開 杯 之 值 。 符 號 < ( 小 於 ) 表 示閃 點 小 於 所 述 之 值 (℃ )。 此 為 機 具 使 用 之 極 限 值 。 列 出 者 為 報 告 之 最 低 值 。2.5 溫 度 等 級化 合 物 之 溫 度 等 級 依 (IEC 60079-0 來 分 類 ( 見 3.7 節 )。2.6 最 小 引 燃 電 流 (MIC)決 定 最 小 引 燃 電 流 之 機 具 定 義 於 (IEC 60079-3) 中 。 具 有 兩 個 溝 槽 之 接 觸 盤旋 轉 使 用 鎢 絲 線 製 造 開 閉 之 接 觸 。 低 電 壓 線 路 於 此 種 方 法 斷 開 時 有 95mH 之 電 感值 。2.7 自 燃 溫 度 (IT)IT 之 值 與 使 用 決 定 之 機 具 相 關 和 其 使 用 之 方 法 亦 有 關 。 較 好 之 資 料 為40


CNS_[](IEC 60079-4) 所 顯 示 的 。 如 果 資 料 未 包 含 之 化 合 物 , 類 似 機 具 得 到 之 資料 列 在 其 中 。 例 如 使 用 美 國 材 料 測 試 協 會 (ASTM) 標 準 。3. 特 殊 氣 體 和 蒸 氣 之 特 性3.1 焦 爐 氣 (Coke oven gas)[73]焦 爐 氣 是 氫 氣 、 一 氧 化 碳 與 甲 烷 之 混 合 物 。 如 果 氫 氣 和 一 氧 化 碳 之 濃 度 總 合 小於 75%(vol %), 建 議 使 用 IIB 族 群 之 耐 壓 防 爆 機 具 。 或 者 建 議 使 用 IIC 族 群 機 具 。註 : 對 於 所 有 濃 度 而 言 , 建 議 使 用 IIC 族 群 之 本 質 安 全防 爆 機 具 。3.2 亞 硝 酸 乙 酯 (Ethyl nitrite)[159]亞 硝 酸 乙 酯 之 自 燃 溫 度 為 95℃, 超 過 此 值 氣 體 將 遭 受 爆 炸 而 分 解 。註 : 亞 硝 酸 乙 酯 不 可 與 其 同 質 異 構 物 硝 化 火 藥 (nitroethane) 混 淆 。3.3 乙 炔 (Acetylene)[7] 之 MESG對 清 潔 之 機 具 MESG 之 值 為 0.37mm, 但 對 於 有 碳 沉 積 之 機 具 , 例 如 高 濃 度 乙炔 / 空 氣 之 爆 炸 , 燃 燒 可 能 傳 過 狹 窄 之 間 隙 。 乙 炔 需 要 IIC 族 機 具 。3.4 二 硫 化 碳 (Carbon disulphide)[51] 之 MESG二 硫 化 碳 之 MESG 與 尺 寸 有 關 。 使 用 20ml 容 器 MESG 值 為 0.34mm, 但 8000ml容 器 MESG 值 為 0.20mm。 二 硫 化 碳 需 要 IIC 之 機 具 。3.5 一 氧 化 碳 (Carbon monoxide)[52]一 氧 化 碳 之 MESG 值 決 定 於 正 常 室 溫 下 與 空 氣 之 飽 合 蒸 氣 壓 。 此 時 顯 示 需 要 IIB 族機 具 。 較 少 蒸 氣 時 得 到 較 大 之 MESG 值 。 最 低 之 MESG(0.65mm) 於 CO/H2O 摩 爾 比 接近 7 時 。 小 量 之 碳 化 氫 於 一 氧 化 碳 / 空 氣 混 合 物 中 有 減 低 MESG 之 效 果 。 因 此 , 需要 IIB 之 機 具 。3.6 甲 烷 (Methane)[184]IIA 族 群工 業 甲 烷 , 天 然 氣 被 規 為 IIA 族 , 如 果 不 含 超 過 15%(V/V) 之 氫 氣 , 甲 烷 與 其 它 IIA 族 之化 合 物 混 合 皆 規 為 IIA 族 群41


沸 點 爆 炸 極 限 自 燃 點 MESG 溫 度編氣 體 或 蒸 氣 分 子 式 密 度下 限 上 限 下 限 上 限等 級號℃℃ mm容 積 比mg/lT族 群4 丙 酮 Acetone (CH3) 2CO 2.00


最 小 引 燃 電 流編 號 氣 體 或 蒸 汽 分 子 式 最 小 引 火 群 組電 流 (mA)7 乙 炔 Acetylene CH≣CH 24 IIC27 1,3- 丁 二 烯CH2=CHCH= 65 IIBButa-1,3-diene(1,3-Butadiene) CH228 丁 烷 Butane C4H10 80 IIA52 一 氧 化 碳 Carbon monoxide CO 90 IIB107 乙 醚 Diethyl ether (CH3CH2)2O 75 IIB136 乙 烷 Ethane CH3CH3 70 IIA138 乙 醇 Ethanol CH3CH2OH 75 IIA151 乙 烯 Ethylene CH2=CH2 45 IIB153 環 氧 乙 烷 Ethylene oxide CH2CH2O{C2H4O}40 IIB168 正 庚 烷 Heptane (mixedisomers)n-Heptane172 正 己 烷 Hexane (mixedisomers)n-HexaneC7H1675 IIA{CH3(CH2)5CH3}CH3(CH2)4CH3 75 IIA175 氫 氣 Hydrogen H2 21 IIC183 甲 烷 Methane (firedamp) CH4 85 I185 甲 醇 Methanol CH3OH 70 IIA239 戊 烷 Pentanes (mixed isomers) C5H12 73 IIA248 丙 烷 Propane CH3CH2CH3 70 IIA


附 件 五 檢 查 項 目耐 壓 ( d ) 防 爆 構 造 檢 查 項 目 (D: 細 部 ; C: 近 接 ; V: 目 視 )檢 查 項 目A. 器 具1. 器 具 與 區 域 分 類 符 合2. 器 具 之 分 族 正 確3. 器 具 之 溫 度 等 級 正 確4. 器 具 之 線 路 標 示 正 確5. 器 具 之 線 路 標 示 資 料 正 確6. 外 殼 、 玻 璃 和 玻 璃 與 金 屬 之 密 封 墊 片 或 化 合 物 合 適7. 沒 有 非 授 權 之 修 改8. 沒 有 可 目 視 之 非 授 權 修 改9. 螺 絲 、 電 纜 接 口 設 備 ( 直 接 和 間 接 ) 和 間 隔 元 件之 型 式 正 確 且 完 全 緊 密 。- 實 體 檢 查- 目 視 檢 查10. 法 蘭 面 乾 淨 且 無 損 傷 , 如 有 墊 片 是 否 合 適11. 法 蘭 間 隙 尺 寸 在 允 許 之 最 小 範 圍12. 燈 之 規 格 , 型 式 和 位 置 正 確13. 電 氣 連 接 是 否 緊 密14. 外 殼 墊 片 之 狀 況 是 否 合 適15. 馬 達 葉 片 與 外 殼 或 蓋 子 有 足 夠 之 間 隙B. 安 裝1. 電 纜 之 型 式 合 適2. 電 纜 、 電 纜 被 覆 、 電 纜 接 頭 無 明 顯 損 壞3. 箱 , 導 管 , 塑 膠 管 和 管 線 之 密 封 性 合 適4. 阻 止 盒 和 電 纜 盒 充 填 正 確5. 阻 止 盒 和 電 纜 盒 無 化 合 物 洩 漏6. 管 件 系 統 和 混 合 系 統 連 接 之 緊 密 性 維 持 良 好7. 接 地 , 包 含 接 地 搭 接 之 所 有 附 件 皆 符 合 ( 如 : 連 接 緊 密 和 導 線 之 截面 積 足 夠 )- 實 體 檢 查- 目 視 檢 查8. 故 障 迴 路 阻 抗 (TN 系 統 或 接 地 電 阻 (IT 系 統 ) 合 適9. 絕 緣 電 阻 正 確10. 自 動 電 子 保 護 設 備 在 允 許 範 圍 內 操 作11. 自 動 電 子 保 護 設 備 設 定 正 確 (1 區 不 容 許 自 動 歸 零 )12. 特 殊 之 使 用 條 件 符 合13. 未 使 用 之 電 纜 是 否 正 確 終 結14. 靠 近 耐 壓 法 蘭 接 口 與 阻 礙 物 之 距 離 是 否 足 夠C. 環 境1. 器 具 有 足 夠 的 抗 蝕 , 氣 候 , 振 動 和 其 它 不 利 因素 的 保 護2. 不 會 有 灰 塵 和 髒 東 西 的 累 積3. 如 果 使 用 護 罩 時 其 位 置 是 否 正 確註 :A 類 指 無 論 狀 況 如 何 皆 需 檢 查檢 查 等 級D C V********************************************************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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