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時程對政府組成型態的牽引力:半總統制經驗之探討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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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08/ 第 二 十 六 卷 第 二 期相 對 的 , 總 統 制 體 現 較 清 楚 的 權 力 分 立 精 神 , 7 主 要 行 政 首 長 —總 統 , 係 由 人 民 普 選 產 生 , 任 期 固 定 。 總 統 所 領 導 的 行 政 權 , 其 存續 乃 獨 立 於 議 會 之 外 。 在 總 統 制 之 下 , 或 謂 行 政 權 和 立 法 權 的 制 衡是 在 「 分 離 」 情 況 下 所 達 成 (Sartori, 1997: 87)。 因 此 , 總 統 制 之下 政 府 形 成 的 邏 輯 要 比 在 議 會 制 之 下 單 純 的 多 , 基 本 上 總 統 選 舉 的結 果 即 決 定 政 府 的 組 成 。 尤 其 , 美 國 的 總 統 制 下 搭 配 兩 黨 制 體 系 ,並 無 聯 合 政 府 的 誘 因 。 不 過 , 多 黨 體 系 下 的 總 統 制 政 府 , 在 理 論 上和 經 驗 上 也 不 能 排 除 組 成 具 有 總 統 制 特 性 的 聯 合 政 府 之 可 能 ,Cheibub et al.(2004) 等 人 即 對 總 統 制 下 的 聯 合 政 府 和 立 法 聯 合 做了 大 規 模 的 比 較 研 究 。 然 而 , 以 歐 陸 各 國 議 會 制 經 驗 為 核 心 的 聯 合政 府 理 論 , 以 及 奠 基 於 美 國 總 統 制 為 主 要 經 驗 的 相 關 政 府 研 究 , 雖然 累 積 了 相 當 豐 碩 的 成 果 , 但 欲 解 釋 半 總 統 制 經 驗 仍 顯 不 足 。進 一 步 審 視 與 本 文 關 注 的 少 數 政 府 或 分 立 政 府 之 相 關 研 究 。 近來 , 議 會 制 下 少 數 政 府 和 總 統 制 下 分 立 政 府 的 研 究 , 受 到 研 究 者 很多 的 關 注 。 其 中 , 少 數 政 府 並 非 僅 僅 是 聯 合 政 府 的 一 項 研 究 子 題 ,而 是 已 經 成 為 政 府 形 成 研 究 的 獨 立 課 題 , 尤 其 在 Strøm(1990) 的 作品 之 後 , 相 關 研 究 更 有 助 於 此 一 趨 勢 的 發 展 。 與 此 同 時 ,1980 年 代末 期 之 後 興 起 的 關 於 美 國 總 統 制 分 立 政 府 的 研 究 , 相 關 文 獻 大 量 湧現 。 這 兩 種 研 究 課 題 雖 係 發 源 於 不 同 的 制 度 經 驗 , 一 為 議 會 制 , 一為 總 統 制 , 但 兩 者 的 內 涵 亦 有 其 共 通 之 處 , 即 均 涉 及 執 政 黨 和 議 會中 多 數 黨 不 一 致 的 政 府 狀 態 之 研 究 , 而 半 總 統 制 的 運 作 同 樣 會 發 生總 統 或 執 政 黨 與 國 會 多 黨 是 否 一 致 的 問 題 , 因 此 相 關 理 論 也 被 半 總7. 以 美 國 總 統 制 為 例 , 其 雖 體 現 孟 德 斯 鳩 三 權 分 立 的 精 神 , 但 並 非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部門 間 完 全 分 離 、 獨 立 , 實 則 三 者 間 之 關 係 亦 維 持 部 分 功 能 上 的 重 疊 和 權 力 關 係 上 的 制 衡 , 僅以 行 政 和 立 法 關 係 為 例 , 如 總 統 重 要 人 事 任 命 須 經 聯 邦 參 議 院 同 意 , 相 對 總 統 否 決 權 可 介 入國 會 立 法 權 。

選 舉 時 程 對 政 府 組 成 型 態 的 牽 引 力 : 半 總 統 制 經 驗 之 探 討 125統 制 的 研 究 所 採 用 ( 陳 宏 銘 ,2007)。既 有 研 究 少 數 政 府 ( 意 指 執 政 黨 在 議 會 中 未 握 有 過 半 議 席 ) 相對 於 多 數 型 政 府 的 成 因 , 焦 點 主 要 在 政 黨 體 系 、 選 舉 制 度 因 素 與 政治 文 化 等 因 素 。 譬 如 Herman 與 Pope(1973) 的 觀 點 主 要 集 中 在 政黨 體 系 的 條 件 , 其 後 von Beyme(1985) 的 看 法 也 集 中 在 政 黨 體 系和 政 黨 的 特 質 , 而 其 歸 納 的 原 因 中 也 略 為 談 到 了 半 總 統 制 體 系 的 案例 , 即 政 府 組 成 是 一 項 複 雜 的 工 作 , 而 且 籌 組 多 數 聯 合 又 十 分 耗 時 ,因 此 看 守 政 府 (caretaker governments) 便 經 常 用 來 填 補 此 一 危 機 時刻 的 需 求 , 半 總 統 制 體 系 ( 威 瑪 共 和 與 芬 蘭 ) 和 義 大 利 即 是 。Sartori(1976: 177-178) 在 探 討 溫 和 多 黨 體 系 時 , 也 分 析 了 單 一 政 黨 少 數政 府 形 成 的 原 因 。 他 指 出 , 當 沒 有 一 個 政 黨 能 擁 有 絕 對 多 數 , 需 要與 他 黨 共 享 權 力 時 , 卻 仍 允 許 某 一 主 要 的 或 優 勢 的 政 黨 單 獨 執 政 ,似 乎 有 違 理 性 。 這 可 能 源 自 於 錯 誤 的 計 算 結 果 , 但 也 許 也 是 基 於 精確 的 計 算 基 礎 , 如 於 必 要 時 捨 棄 不 得 民 心 的 政 策 ; 或 者 係 屬 虛 偽 的聯 合 及 過 渡 性 的 看 守 政 府 。 無 論 屬 何 種 情 況 , 在 有 限 的 和 溫 和 的 多元 主 義 情 境 中 , 單 一 政 黨 少 數 政 府 都 是 脆 弱 的 政 府 , 即 使 它 們 並 非僅 僅 曇 花 一 現 而 已 。其 後 因 受 理 性 選 擇 途 徑 (rational choice approach) 的 影 響 , 一些 研 究 者 也 關 注 政 治 行 動 者 的 策 略 選 擇 , 如 Strøm(1990) 的 主 要 研究 。Strøm 修 正 短 期 利 益 的 職 位 取 向 聯 合 模 型 , 代 之 極 大 化 長 期 利 益的 理 性 計 算 。 在 野 黨 的 行 為 , 可 以 是 基 於 理 性 的 計 算 , 政 黨 的 領 導者 不 一 定 只 會 考 量 短 期 目 標 , 也 會 考 量 長 期 目 標 。 由 於 我 們 的 研 究焦 點 在 於 政 府 形 成 之 後 不 斷 地 存 續 現 象 之 解 釋 , 因 此 對 於 少 數 政 府「 形 成 」 之 文 獻 , 不 必 有 太 冗 長 的 討 論 , 在 此 我 們 知 道 , 少 數 政 府的 出 現 除 了 結 構 性 和 制 度 性 的 條 件 外 , 政 治 行 動 者 在 這 樣 的 結 構 和

選 舉 時 程 對 政 府 組 成 型 態 的 牽 引 力 : 半 總 統 制 經 驗 之 探 討 125統 制 的 研 究 所 採 用 ( 陳 宏 銘 ,2007)。既 有 研 究 少 數 政 府 ( 意 指 執 政 黨 在 議 會 中 未 握 有 過 半 議 席 ) 相對 於 多 數 型 政 府 的 成 因 , 焦 點 主 要 在 政 黨 體 系 、 選 舉 制 度 因 素 與 政治 文 化 等 因 素 。 譬 如 Herman 與 Pope(1973) 的 觀 點 主 要 集 中 在 政黨 體 系 的 條 件 , 其 後 von Beyme(1985) 的 看 法 也 集 中 在 政 黨 體 系和 政 黨 的 特 質 , 而 其 歸 納 的 原 因 中 也 略 為 談 到 了 半 總 統 制 體 系 的 案例 , 即 政 府 組 成 是 一 項 複 雜 的 工 作 , 而 且 籌 組 多 數 聯 合 又 十 分 耗 時 ,因 此 看 守 政 府 (caretaker governments) 便 經 常 用 來 填 補 此 一 危 機 時刻 的 需 求 , 半 總 統 制 體 系 ( 威 瑪 共 和 與 芬 蘭 ) 和 義 大 利 即 是 。Sartori(1976: 177-178) 在 探 討 溫 和 多 黨 體 系 時 , 也 分 析 了 單 一 政 黨 少 數政 府 形 成 的 原 因 。 他 指 出 , 當 沒 有 一 個 政 黨 能 擁 有 絕 對 多 數 , 需 要與 他 黨 共 享 權 力 時 , 卻 仍 允 許 某 一 主 要 的 或 優 勢 的 政 黨 單 獨 執 政 ,似 乎 有 違 理 性 。 這 可 能 源 自 於 錯 誤 的 計 算 結 果 , 但 也 許 也 是 基 於 精確 的 計 算 基 礎 , 如 於 必 要 時 捨 棄 不 得 民 心 的 政 策 ; 或 者 係 屬 虛 偽 的聯 合 及 過 渡 性 的 看 守 政 府 。 無 論 屬 何 種 情 況 , 在 有 限 的 和 溫 和 的 多元 主 義 情 境 中 , 單 一 政 黨 少 數 政 府 都 是 脆 弱 的 政 府 , 即 使 它 們 並 非僅 僅 曇 花 一 現 而 已 。其 後 因 受 理 性 選 擇 途 徑 (rational choice approach) 的 影 響 , 一些 研 究 者 也 關 注 政 治 行 動 者 的 策 略 選 擇 , 如 Strøm(1990) 的 主 要 研究 。Strøm 修 正 短 期 利 益 的 職 位 取 向 聯 合 模 型 , 代 之 極 大 化 長 期 利 益的 理 性 計 算 。 在 野 黨 的 行 為 , 可 以 是 基 於 理 性 的 計 算 , 政 黨 的 領 導者 不 一 定 只 會 考 量 短 期 目 標 , 也 會 考 量 長 期 目 標 。 由 於 我 們 的 研 究焦 點 在 於 政 府 形 成 之 後 不 斷 地 存 續 現 象 之 解 釋 , 因 此 對 於 少 數 政 府「 形 成 」 之 文 獻 , 不 必 有 太 冗 長 的 討 論 , 在 此 我 們 知 道 , 少 數 政 府的 出 現 除 了 結 構 性 和 制 度 性 的 條 件 外 , 政 治 行 動 者 在 這 樣 的 結 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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