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我國籌設優良企業組織可行性之研究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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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逐 年 檢 討 研 訂 契 約 範 本 公 布 實 施 。C.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 政 府 除 應 貫 徹 公 平 交 易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執 行 ,積 極 推 行 商 品 及 服 務 之 公 開 誠 實 標 價 , 充 分 揭 露 交 易 條 件 , 並 維 持 合 理價 格 , 以 及 繼 續 加 強 度 量 衡 器 之 檢 定 及 檢 查 , 確 保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度 量 衡符 合 法 令 之 規 定 外 , 並 應 因 應 社 會 交 易 現 況 , 研 訂 具 體 有 效 規 範 , 以 確保 交 易 公 平 。4. 尊 重 消 費 者 意 見A. 扶 植 、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 各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所 發 表 之意 見 應 充 分 尊 重 , 並 應 按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 扶 植 、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B. 暢 通 意 見 表 達 管 道 :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除 接 受 申 訴 外 , 應 發 揮 蒐 集 消 費 者意 見 之 功 能 。5. 完 備 消 費 損 害 救 濟 制 度A. 健 全 責 任 保 險 與 補 償 制 度 : 為 確 保 消 費 損 害 能 獲 救 濟 , 企 業 風 險 得 以 分散 , 責 任 保 險 至 關 重 要 , 應 即 檢 討 , 使 其 完 善 。B.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 為 迅 速 、 有 效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除 由 政 府 設 置申 訴 單 位 外 , 更 應 責 成 企 業 經 營 者 成 立 申 訴 部 門 , 專 責 辦 理 消 費 者 之 申訴 。 政 府 及 企 業 經 營 者 並 應 訂 定 申 訴 處 理 準 則 , 以 供 遵 守 。C. 建 立 事 故 原 因 究 明 制 度 :, 應 建 立 具 有 公 正 性 、 專 業 性 、 獨 立 性 之 事 故原 因 究 明 制 度 及 機 構 , 俾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損 害 爭 議 事 件 。( 三 ) 申 訴 與 諮 詢此 類 服 務 主 要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消 費 者 中 心 負 責 , 並 可 透 過 消 保 會 在 2003 年所 設 立 的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進 行 申 訴 與 諮 詢 。1.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行 政 院 消 保 會 為 了 便 利 消 費 者 諮 詢 及 申 訴 , 設 置 有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專 線 。 消 費 者 有 需 要 時 , 祇 要 使 用 按 鍵 式 電 話 撥 打 1、9、5、0 四 個 碼 , 就 可 以轉 接 至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 有 專 人 提 供 服 務 。 另 在 其 官 方 網 站 上 亦建 置 有 線 上 申 訴 系 統 , 消 費 者 可 以 直 接 在 網 路 上 提 出 申 訴 , 系 統 將 會 協 助 轉 送 到主 管 之 縣 市 政 府 去 處 理 , 消 費 者 並 可 以 隨 時 查 詢 案 件 處 理 之 進 度 。2.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的 主 要 服 務 有 : 由 消 保 會 志 工 提 供 消 費 者 諮 詢 服 務 , 並 協 助65

消 費 者 處 理 一 般 申 訴 案 件 ; 安 排 學 者 專 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到 消 費 者 中 心 提 供 消 費 者諮 詢 服 務 ; 辦 理 小 型 消 費 者 教 育 , 增 進 志 工 消 費 知 識 , 提 升 志 工 服 務 知 能 , 並 培訓 消 費 生 活 諮 詢 種 子 人 員 ; 由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到 場 協 助 提 供 消 費 者 諮 詢 服 務 , 受 理並 協 調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妥 適 處 理 重 大 消 費 者 申 訴 事 件 。3.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依 《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辦 法 》 第 2 條 規 定 : 消 費 者 對 於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 經 依 本 法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申 訴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者 , 得 向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申 請 調 解 。提 起消 費 訴 訟 ( 一 )消 費 者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時法提 起消 費 訴 訟 ( 二 )企 業 經 營 者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申 訴 ( 一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時消 費 者 保 護 官申 訴 ( 二 )申 請 調 解院提 起 消費 訴 訟( 三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時消 費 者 爭 議 調 解 調解 委 員 會提 起消 費 訴 訟 ( 四 )調 解 未 成 立 時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8),《 消 費 者 手 冊 》。圖 2-19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表66

並 逐 年 檢 討 研 訂 契 約 範 本 公 布 實 施 。C.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 政 府 除 應 貫 徹 公 平 交 易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執 行 ,積 極 推 行 商 品 及 服 務 之 公 開 誠 實 標 價 , 充 分 揭 露 交 易 條 件 , 並 維 持 合 理價 格 , 以 及 繼 續 加 強 度 量 衡 器 之 檢 定 及 檢 查 , 確 保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度 量 衡符 合 法 令 之 規 定 外 , 並 應 因 應 社 會 交 易 現 況 , 研 訂 具 體 有 效 規 範 , 以 確保 交 易 公 平 。4. 尊 重 消 費 者 意 見A. 扶 植 、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 各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所 發 表 之意 見 應 充 分 尊 重 , 並 應 按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 扶 植 、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B. 暢 通 意 見 表 達 管 道 :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除 接 受 申 訴 外 , 應 發 揮 蒐 集 消 費 者意 見 之 功 能 。5. 完 備 消 費 損 害 救 濟 制 度A. 健 全 責 任 保 險 與 補 償 制 度 : 為 確 保 消 費 損 害 能 獲 救 濟 , 企 業 風 險 得 以 分散 , 責 任 保 險 至 關 重 要 , 應 即 檢 討 , 使 其 完 善 。B.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 為 迅 速 、 有 效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除 由 政 府 設 置申 訴 單 位 外 , 更 應 責 成 企 業 經 營 者 成 立 申 訴 部 門 , 專 責 辦 理 消 費 者 之 申訴 。 政 府 及 企 業 經 營 者 並 應 訂 定 申 訴 處 理 準 則 , 以 供 遵 守 。C. 建 立 事 故 原 因 究 明 制 度 :, 應 建 立 具 有 公 正 性 、 專 業 性 、 獨 立 性 之 事 故原 因 究 明 制 度 及 機 構 , 俾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損 害 爭 議 事 件 。( 三 ) 申 訴 與 諮 詢此 類 服 務 主 要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消 費 者 中 心 負 責 , 並 可 透 過 消 保 會 在 2003 年所 設 立 的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進 行 申 訴 與 諮 詢 。1.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行 政 院 消 保 會 為 了 便 利 消 費 者 諮 詢 及 申 訴 , 設 置 有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專 線 。 消 費 者 有 需 要 時 , 祇 要 使 用 按 鍵 式 電 話 撥 打 1、9、5、0 四 個 碼 , 就 可 以轉 接 至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 有 專 人 提 供 服 務 。 另 在 其 官 方 網 站 上 亦建 置 有 線 上 申 訴 系 統 , 消 費 者 可 以 直 接 在 網 路 上 提 出 申 訴 , 系 統 將 會 協 助 轉 送 到主 管 之 縣 市 政 府 去 處 理 , 消 費 者 並 可 以 隨 時 查 詢 案 件 處 理 之 進 度 。2.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的 主 要 服 務 有 : 由 消 保 會 志 工 提 供 消 費 者 諮 詢 服 務 , 並 協 助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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