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我國籌設優良企業組織可行性之研究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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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專 家 學 者 訪 談 紀 錄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8 月 11 日受 訪 者 : 台 灣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暨 消 基 會 董 事 趙 義 隆 教 授訪 談 內 容廣 告 界 的 4A, 直 銷 協 會 由 直 銷 公 司 所 成 立 來 監 督 直 銷 公 司 , 監 督 機 構 則 是由 聯 合 勸 募 中 心 , 媒 體 界 經 由 新 聞 報 導 來 公 開 募 款 。台 灣 的 BBB 要 由 誰 來 做 ? 由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是 不 可 行 的 , 因 為 政 府 機 關 成 立這 個 單 位 , 需 要 編 列 預 算 , 立 法 院 有 可 能 通 不 過 , 政 府 的 角 色 也 不 符 合 , 不 是 由消 費 者 角 度 。 其 他 鄰 近 國 家 裡 , 每 個 國 家 都 有 類 似 台 灣 的 消 保 會 和 消 基 會 , 在 香港 和 新 加 坡 是 類 似 官 方 政 府 機 構 , 在 大 陸 則 是 民 間 消 費 者 機 構 成 立 。 目 前 來 說 政府 單 位 是 無 法 成 立 台 灣 BBB。有 甚 麼 方 法 可 以 來 區 別 Better business, 在 各 種 產 業 裡 面 有 哪 些 公 司 是 好 的 ?有 哪 些 是 魚 目 混 珠 ? 舉 健 身 公 司 為 例 , 在 台 灣 有 很 多 家 健 身 公 司 , 像 是 亞 力 山 大 、加 州 等 等 這 些 公 司 , 如 何 區 別 好 和 壞 的 差 別 。台 灣 現 行 類 似 的 評 鑑 , 例 如 , 台 灣 的 尼 爾 森 市 調 中 心 , 會 據 實 報 導 好 的 廣 告和 不 好 的 廣 告 , 但 是 , 像 是 台 灣 是 洗 腎 第 一 的 國 家 , 都 是 因 為 台 灣 的 藥 物 廣 告 投機 取 巧 遊 走 在 法 律 邊 緣 , 利 用 保 健 營 養 食 品 蒙 混 過 關 , 讓 消 費 者 受 害 。 所 以 , 消保 會 目 前 的 做 法 , 應 該 是 值 入 BBB 的 基 本 精 神 , 保 護 消 費 者 、 獎 勵 好 的 企 業 和懲 處 壞 的 企 業 , 消 保 會 以 產 業 工 會 分 類 , 鼓 勵 各 行 各 業 制 定 自 己 公 正 透 明 的BBP(Better Business Practice), 並 且 致 力 於 維 護 和 遵 守 BBP, 以 米 業 為 例 , 各 縣市 農 會 可 以 制 定 清 楚 的 法 規 和 制 度 , 讓 米 商 可 以 遵 守 , 並 且 獎 勵 好 的 米 商 、 舉 發壞 的 米 商 ; 以 餐 廳 為 例 , 現 行 台 灣 餐 廳 摻 雜 各 式 各 樣 的 美 食 推 薦 和 評 鑑 , 消 費 者無 法 分 辨 其 真 假 , 消 保 會 可 以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美 食 評 鑑 , 鼓 勵 餐 廳 業 者 可 以 建 立統 一 的 美 食 評 鑑 , 讓 餐 廳 可 以 參 加 評 鑑 , 並 且 鼓 勵 獲 獎 餐 廳 。 不 同 的 行 業 的 認 證並 不 需 要 整 合 , 消 保 會 主 要 的 工 作 就 是 要 讓 所 有 資 訊 都 可 以 透 明 化 , 建 立 資 訊 平台 , 入 口 網 站 提 供 消 費 者 各 種 資 訊 的 連 結 網 址 , 讓 消 費 者 可 以 上 去 查 詢 , 並 且 透過 消 費 者 的 反 饋 , 來 了 解 各 行 各 業 的 認 證 是 否 可 以 讓 消 費 者 了 解 , 如 果 不 行 則 通知 各 行 各 業 的 認 證 單 位 給 予 改 善 。~ 訪 談 結 束 ~171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專 家 學 者 訪 談 紀 錄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8 月 14 日受 訪 者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王 千 維 教 授訪 談 內 容Q1:BBB 的 設 置 必 要 性 ?不 一 定 要 設 置 和 外 國 一 樣 的 BBB 組 織 來 執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體 系 , 但 是 目 前 台 灣確 實 是 需 要 一 個 權 責 統 一 、 主 管 機 關 明 確 、 有 固 定 經 費 來 源 且 有 拘 束 力 的 消 費 者保 護 監 督 機 制 。Q2: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請 問 是 要 屬 於 公 部 門 還 是 私 部 門 比 較 好 ?以 法 律 的 面 向 來 看 , 當 然 是 傾 向 以 公 部 門 的 機 構 為 主 。 因 為 這 牽 涉 到 拘 束 力 與 結果 正 當 性 的 問 題 。 當 然 , 如 果 一 定 要 走 財 團 法 人 的 方 向 , 也 是 可 以 考 慮 像 是 目 前的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成 立 的 方 式 , 就 是 由 政 府 直 撥 經 費 來 支 持 。Q3: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那 他 的 紛 爭 解 決 機 能 希 望 是 怎 樣 的 形 式 ?這 裡 , 我 會 希 望 是 以 實 質 介 入 而 非 只 提 供 協 調 平 台 的 爭 議 解 決 功 能 。 畢 竟 , 台 灣的 消 費 者 大 多 在 有 消 費 爭 議 時 , 會 傾 向 由 有 公 信 力 的 一 方 為 他 們 作 出 客 觀 且 公 正的 調 查 與 爭 議 解 決 結 果 。Q4: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那 是 否 要 賦 予 它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或 是 要 有一 個 專 法 來 賦 予 其 執 行 的 法 源 ?以 法 律 的 角 度 而 言 , 明 確 、 正 當 與 公 平 的 爭 議 解 決 制 度 是 必 要 的 , 所 以 我 也 贊 成要 賦 予 它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就 類 似 韓 國 的 「 消 費 院 」 組 織 ! 而 在 法 源 上 , 當 然 也要 明 確 的 立 法 會 比 較 妥 適 。Q5: 是 否 要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律 體 系 中 , 明 訂 懲 罰 金 賠 償 的 制 度 ?其 實 , 目 前 在 消 保 法 裡 已 經 有 規 定 了 , 不 過 不 像 美 國 是 無 上 限 的 , 我 們 是 規 定 最高 三 倍 。 這 應 該 是 當 初 在 移 植 美 國 消 保 法 規 時 , 對 台 灣 的 消 費 生 態 與 企 業 的 預 期反 彈 心 理 的 讓 步 。 但 是 , 我 覺 得 這 確 實 需 要 修 正 。 比 較 恰 當 的 方 式 , 可 能 是 透 過行 政 罰 的 角 度 。 因 為 , 當 初 之 所 以 不 在 民 法 的 體 系 內 明 訂 懲 罰 金 賠 償 的 制 度 , 是因 為 怕 跟 我 國 的 民 法 體 系 衝 突 。 實 因 , 英 美 法 系 的 國 家 是 有 點 接 近 民 刑 不 分 , 民172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專 家 學 者 訪 談 紀 錄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8 月 14 日受 訪 者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王 千 維 教 授訪 談 內 容Q1:BBB 的 設 置 必 要 性 ?不 一 定 要 設 置 和 外 國 一 樣 的 BBB 組 織 來 執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體 系 , 但 是 目 前 台 灣確 實 是 需 要 一 個 權 責 統 一 、 主 管 機 關 明 確 、 有 固 定 經 費 來 源 且 有 拘 束 力 的 消 費 者保 護 監 督 機 制 。Q2: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請 問 是 要 屬 於 公 部 門 還 是 私 部 門 比 較 好 ?以 法 律 的 面 向 來 看 , 當 然 是 傾 向 以 公 部 門 的 機 構 為 主 。 因 為 這 牽 涉 到 拘 束 力 與 結果 正 當 性 的 問 題 。 當 然 , 如 果 一 定 要 走 財 團 法 人 的 方 向 , 也 是 可 以 考 慮 像 是 目 前的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成 立 的 方 式 , 就 是 由 政 府 直 撥 經 費 來 支 持 。Q3: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那 他 的 紛 爭 解 決 機 能 希 望 是 怎 樣 的 形 式 ?這 裡 , 我 會 希 望 是 以 實 質 介 入 而 非 只 提 供 協 調 平 台 的 爭 議 解 決 功 能 。 畢 竟 , 台 灣的 消 費 者 大 多 在 有 消 費 爭 議 時 , 會 傾 向 由 有 公 信 力 的 一 方 為 他 們 作 出 客 觀 且 公 正的 調 查 與 爭 議 解 決 結 果 。Q4: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那 是 否 要 賦 予 它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或 是 要 有一 個 專 法 來 賦 予 其 執 行 的 法 源 ?以 法 律 的 角 度 而 言 , 明 確 、 正 當 與 公 平 的 爭 議 解 決 制 度 是 必 要 的 , 所 以 我 也 贊 成要 賦 予 它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就 類 似 韓 國 的 「 消 費 院 」 組 織 ! 而 在 法 源 上 , 當 然 也要 明 確 的 立 法 會 比 較 妥 適 。Q5: 是 否 要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律 體 系 中 , 明 訂 懲 罰 金 賠 償 的 制 度 ?其 實 , 目 前 在 消 保 法 裡 已 經 有 規 定 了 , 不 過 不 像 美 國 是 無 上 限 的 , 我 們 是 規 定 最高 三 倍 。 這 應 該 是 當 初 在 移 植 美 國 消 保 法 規 時 , 對 台 灣 的 消 費 生 態 與 企 業 的 預 期反 彈 心 理 的 讓 步 。 但 是 , 我 覺 得 這 確 實 需 要 修 正 。 比 較 恰 當 的 方 式 , 可 能 是 透 過行 政 罰 的 角 度 。 因 為 , 當 初 之 所 以 不 在 民 法 的 體 系 內 明 訂 懲 罰 金 賠 償 的 制 度 , 是因 為 怕 跟 我 國 的 民 法 體 系 衝 突 。 實 因 , 英 美 法 系 的 國 家 是 有 點 接 近 民 刑 不 分 , 民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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