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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我國籌設優良企業組織可行性之研究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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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提 要 ............................................................................................................. I第 一 章 緒 論 ........................................................................................ 1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 1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3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方 法 .................................................................................. 4第 二 章 國 內 外 優 良 企 業 相 關 組 織 .................................................... 7第 一 節 美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etter Business Bureau) ..................................... 7第 二 節 美 國 BBB OnLine ............................................................................. 40第 三 節 新 加 坡 消 費 保 護 者 協 會 (CASE)....................................................... 49第 四 節 日 本 EC network ............................................................................... 60第 五 節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63第 六 節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 67第 七 節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 70第 八 節 小 結 .................................................................................................... 75第 三 章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制 度 .................................................. 80第 一 節 我 國 各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認 證 ................................................................ 80第 二 節 國 內 外 企 業 認 證 制 度 之 比 較 .......................................................... 116第 三 節 小 結 .................................................................................................. 119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 120第 一 節 我 國 經 常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之 行 業 類 別 及 問 題 分 析 .......................... 120第 二 節 我 國 籌 設 類 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 129第 三 節 結 論 .................................................................................................. 150第 四 節 建 議 .................................................................................................. 151參 考 文 獻 ................................................................................................. 157一 、 中 文 部 分 .................................................................................................... 157二 、 英 文 部 分 .................................................................................................... 158附 錄 ......................................................................................................... 160一 、 問 卷 .................................................................................................. 160二 、 訪 談 記 錄 .......................................................................................... 168三 、 焦 點 座 談 會 記 錄 .............................................................................. 175III


四 、 訪 問 BBB 相 關 問 題 ........................................................................ 193五 、 期 末 報 告 委 員 意 見 .......................................................................... 200IV


圖 3-16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標 誌 審 核 程 序 圖 .................................................. 110圖 3-17 防 火 標 章 認 證 流 程 ...................................................................................... 111圖 3-18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審 查 作 業 流 程 圖 .................................................................. 113圖 3-19 國 家 品 質 獎 企 業 獎 、 中 小 企 業 獎 及 機 關 團 體 獎 評 審 標 準 ...................... 113圖 3-20 國 家 品 質 獎 評 選 流 程 .................................................................................. 114圖 3-21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認 證 流 程 圖 .......................................................................... 115圖 4-1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 ( 商 品 類 )......121圖 4-2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類 型 ( 商 品 類 )...... 121圖 4-3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 ( 服 務 類 )...... 122圖 4-4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類 型 ( 服 務 類 )...... 123圖 4-5 消 費 者 最 常 碰 到 的 消 費 問 題 ........................................................................ 127圖 4-6 消 費 者 遭 遇 消 費 問 題 後 可 能 採 取 的 行 動 .................................................... 127圖 4-7 消 費 者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後 提 出 申 訴 的 經 驗 與 管 道 調 查 ................................ 128圖 4-8 專 家 學 者 問 卷 回 收 來 源 ................................................................................ 129圖 4-9「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對 消 費 者 保 護 有 幫 助 」 次 數 分 配 ..................................... 130圖 4-10「 信 任 報 告 有 助 建 立 良 好 互 信 的 消 費 環 境 」 次 數 分 配 ........................... 130圖 4-11「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有 效 幫 助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次 數 分 配 ............................... 131圖 4-12「 優 良 企 業 的 認 證 讓 消 費 者 選 擇 信 賴 企 業 」 次 數 分 配 ........................... 131圖 4-13 專 家 學 者 問 卷 第 1 題 至 第 4 題 次 數 百 分 比 .............................................. 131圖 4-14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設 立 方 式 」 次 數 分 配 .............................................. 132圖 4-15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設 立 經 費 來 源 」 次 數 分 配 ...................................... 133圖 4-16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營 運 經 費 來 源 」 次 數 分 配 ...................................... 133圖 4-17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 次 數 分 配 .................................. 134圖 4-18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與 偏 好 」 次 數 分 配 . 134圖 4-19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 次 數 分 配 ............. 135圖 4-20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政 府 的 支 持 」 次 數 分 配 ................. 135圖 4-21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企 業 的 意 願 」 次 數 分 配 ................. 135圖 4-22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優 先 推 動 產 業 」 次 數 分 配 ...................................... 136圖 4-23 企 業 「 能 主 動 誠 實 告 知 產 品 訊 息 」 次 數 分 配 .......................................... 139圖 4-24 企 業 「 不 會 因 利 益 欺 瞞 消 費 者 」 次 數 分 配 .............................................. 139圖 4-25 企 業 「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優 先 於 高 額 股 價 」 次 數 分 配 .................................. 140圖 4-26 企 業 「 能 迅 速 解 決 消 費 者 申 訴 」 次 數 分 配 .............................................. 140圖 4-27 企 業 「 有 一 定 的 預 算 贊 助 公 益 」 次 數 分 配 .............................................. 140圖 4-28 企 業 「 對 社 會 保 護 團 體 能 積 極 溝 通 」 次 數 分 配 ...................................... 141圖 4-29 企 業 「 願 意 公 開 處 理 申 訴 的 進 度 與 結 果 」 次 數 分 配 .............................. 141圖 4-30 企 業 問 卷 第 1 題 至 第 7 題 次 數 百 分 比 ...................................................... 141圖 4-31「 企 業 願 意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原 因 」 次 數 分 配 ................................... 142圖 4-32「 影 響 企 業 不 願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原 因 」 次 數 分 配 ........................... 143VI


圖 4-33「 企 業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誘 因 」 次 數 分 配 ........................................... 143圖 4-34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146圖 4-35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精 神 、 認 證 標 準 以 及 任 務 .................................................. 147圖 4-36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短 中 長 期 建 議 .............................................................. 155VII


表 目 錄表 2-1 BBB 發 展 沿 革 與 歷 程 ....................................................................................... 9表 2-2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計 畫 會 費 .................................................................................. 23表 2-3 BBB 評 等 類 別 尺 度 ......................................................................................... 29表 2-4 BBB 爭 議 處 理 服 務 費 用 ................................................................................. 32表 2-5 BBB2008 年 統 計 信 任 報 告 諮 詢 數 行 業 排 名 ................................................. 36表 2-6 BBB2008 年 統 計 抱 怨 數 行 業 排 名 ................................................................. 37表 2-7 BBB OnLine 發 展 大 事 紀 ................................................................................ 41表 2-8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審 核 費 用 價 目 表 ............................................ 46表 2-9 CASE 會 員 費 用 ............................................................................................... 53表 2-10 CASE 處 理 投 訴 案 件 行 政 費 用 ..................................................................... 53表 2-11 CASE 調 解 服 務 費 用 ..................................................................................... 53表 2-12 CaseTrust 認 證 主 要 標 準 項 目 ....................................................................... 56表 2-13 CaseTrust 認 證 費 用 ....................................................................................... 57表 2-14 SOSA 發 展 大 事 紀 ......................................................................................... 70表 2-15 業 者 申 請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費 用 表 .................................................................... 73表 2-16 業 者 申 請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費 用 表 .................................................................... 73表 2-17 BBB、CASE、 消 基 會 之 比 較 分 析 .............................................................. 76表 2-18 BBB 核 心 服 務 與 我 國 現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做 法 之 比 較 ........................... 77表 2-19 BBB OnLine、EC Network、SOSA 之 比 較 分 析 ........................................ 78表 3-1 各 主 管 事 業 機 關 認 證 標 章 彙 整 表 .................................................................. 80表 3-2 GSP 已 開 放 認 證 之 行 業 .................................................................................. 88表 3-3 GSP 通 過 認 證 家 數 .......................................................................................... 89表 3-4 CAS 申 請 驗 證 費 用 ( 首 次 ) ......................................................................... 93表 3-5 CAS 申 請 驗 證 費 用 ( 適 用 於 第 二 年 起 ) ..................................................... 94表 3-6 CAS 產 品 生 產 廠 ( 場 ) 及 產 品 項 數 統 計 表 ....................................................... 94表 3-7 GMP 食 品 認 證 通 過 廠 商 數 ........................................................................... 100表 3-8 BBB、CaseTrust、GSP 認 證 制 度 比 較 ........................................................ 116表 4-1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 ( 商 品 類 )...... 120表 4-2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 ( 服 務 類 )...... 122表 4-3 97 年 度 第 1 次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件 數 及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表 ( 商 品 ) ............... 124表 4-4 97 年 度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件 數 及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表 ( 服 務 ) ........................... 124表 4-5 97 年 度 第 2 次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件 數 及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表 ( 商 品 ) ............... 125表 4-6 97 年 度 第 2 次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件 數 及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表 ( 服 務 ) ............... 125表 4-7 97 年 度 消 保 會 受 理 申 訴 及 調 解 案 件 類 型 統 計 ........................................... 126表 4-8 97 年 度 消 保 會 案 件 類 別 未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 126表 4-9 政 府 未 來 推 動 方 向 短 中 長 期 建 議 ................................................................ 153VIII


第 一 章 緒 論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為 應 食 、 衣 、 住 、 行 、 育 、 樂 六 大 民 生 基 本 所 需 , 每 個 人 都 必 須 時 時 與 企 業經 營 者 進 行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等 各 種 消 費 活 動 , 而 在 現 代 的 產 業 經 濟 結 構 下 , 商 品與 服 務 不 論 在 種 類 或 數 量 上 皆 大 量 增 加 , 生 產 與 行 銷 活 動 日 益 頻 繁 , 形 成 了 一 個大 量 生 產 、 大 量 消 費 、 大 量 銷 售 的 社 會 。 但 隨 著 生 產 與 交 易 的 增 加 , 消 費 者 的 地位 不 僅 未 因 經 濟 發 展 而 提 高 , 反 因 科 技 進 步 及 經 濟 成 長 所 造 成 的 經 濟 社 會 結 構 變化 而 利 於 不 利 的 立 場 或 地 位 , 缺 乏 消 費 資 訊 或 知 識 、 處 於 資 訊 不 對 等 的 消 費 者 ,因 瑕 疵 商 品 與 服 務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濫 用 、 各 種 不 正 當 行 銷 手 法 的 盛 行 、 不 實廣 告 或 不 當 表 示 之 泛 濫 等 問 題 , 使 得 其 生 命 、 身 體 、 健 康 、 財 產 之 安 全 常 因 而 受到 侵 害 , 消 費 者 之 保 護 乃 因 應 經 濟 之 成 長 與 變 遷 , 而 成 為 相 當 重 要 之 課 題 。為 落 實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 我 國 於 八 十 三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公 布 施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行 政 院 並 於 同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將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理 念 與責 任 正 式 納 入 行 政 體 系 中 , 從 消 費 者 權 益 、 消 費 者 保 護 組 織 、 消 費 行 政 監 督 及 消費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之 建 立 等 面 向 , 建 構 一 個 完 整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機 制 , 為 我 國 推 動 消費 者 保 護 工 作 之 重 要 里 程 碑 。根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消 保 法 ) 第 1 條 開 宗 明 義 提 到 立 法 目 的 為 「 保 護消 費 者 權 益 , 促 進 國 民 消 費 生 活 安 全 , 提 昇 國 民 消 費 生 活 品 質 」, 為 了 達 成 這 個目 的 , 於 第 3 條 規 定 政 府 應 實 施 的 相 關 措 施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課 以 政 府 保 護 消 費 者之 任 務 , 並 訂 立 特 定 行 政 機 關 負 責 實 際 規 劃 、 執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其 中 行 政 院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 負 責 研 擬 、 審 議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並 監 督 各 主 管 機 關 落 實 執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其 職 掌 依 消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規 定計 有 :1.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及 措 施 之 研 擬 及 審 議 。2. 消 費 者 保 護 計 畫 之 研 擬 、 修 訂 及 執 行 成 果 檢 討 。3. 消 費 者 保 護 方 案 之 審 議 及 其 執 行 推 動 、 聯 繫 與 考 核 。4. 國 內 外 消 費 者 保 護 趨 勢 及 其 與 經 濟 社 會 建 設 有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5. 各 部 會 局 署 關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及 措 施 之 協 調 事 項 。6. 監 督 消 費 者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及 指 揮 消 費 者 保 護 觀 行 使 職 權 。7.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執 行 結 果 及 有 關 資 料 之 定 期 公 告 事 項 。為 此 ,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於 民 國 83 年 公 布 及 86 年 修 正 公 布 「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政 策 」, 於 民 國 85 年 開 始 每 年 檢 討 、 研 訂 次 一 年 度 消 費 者 保 護 計 畫 , 供 各 主 管1


機 關 據 以 研 擬 次 一 年 度 消 費 者 保 護 方 案 , 並 督 導 各 主 管 機 關 落 實 推 動 執 行 。 而 於民 國 85 年 6 月 通 過 「85 年 度 消 費 者 保 護 計 畫 」, 為 我 國 第 一 個 消 費 者 保 護 計 畫 ,內 容 共 七 大 項 128 小 項 , 涵 括 13 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台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政 府 及 台 北市 、 高 雄 市 政 府 共 17 個 主 管 機 關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隨 著 消 費 環 境 日 趨 複 雜 ,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範 圍 愈 來 愈 廣 , 根 據 行 政 院 消 保會 提 出 的 97 年 度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重 點 項 目 」98 項 及 「 一 般 項 目 」486 項 , 總 計584 項 , 涵 括 26 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25 個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在內 , 這 顯 示 我 國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有 鑑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計 畫 內 容 愈 趨 繁 雜 亦 愈 趨 重 要 。今 日 , 消 費 者 保 護 議 題 已 隨 著 國 民 經 濟 的 成 長 、 商 品 或 服 務 貿 易 的 增 加 、 國民 消 費 意 識 的 提 升 等 因 素 , 在 全 球 或 各 地 成 為 受 到 普 遍 關 注 的 公 共 議 題 , 未 來 ,我 國 如 何 學 習 先 進 國 家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之 作 法 , 已 成 為 國 內 行 政 部 門 、 民 間消 費 者 團 體 、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間 共 同 努 力 的 新 方 向 。 以 美 國 為 例 , 該 國 國 內設 有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etter Business Bureau, BBB), 負 責 從 事 企 業 優 良 認 證 、 消 費者 教 育 與 資 訊 廣 散 公 佈 、 協 助 美 國 境 內 的 消 費 者 掌 握 各 別 企 業 的 消 費 者 資 訊 , 對保 障 消 費 者 做 出 重 大 貢 獻 。 自 1912 年 BBB 成 立 以 來 , 每 年 已 經 成 功 幫 助 超 過 三千 四 百 萬 個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的 消 費 者 及 企 業 主 , 以 行 動 證 明 只 要 透 過 消 費 者 教 育 及企 業 主 自 律 , 即 可 解 決 大 部 分 的 交 易 糾 紛 。目 前 , 國 內 有 關 推 行 優 良 企 業 之 認 證 的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雖 已 有 , 如 經 濟 部 推動 優 良 商 店 標 章 (GSP) 制 度 、 正 字 標 記 、 安 全 玩 具 標 章 (ST); 農 委 會 推 動 的 優 良農 產 品 證 明 標 章 (CAS); 衛 生 署 推 動 的 食 品 GMP 認 證 標 章 ; 財 政 部 推 動 的 酒 品認 證 標 章 ; 環 保 署 動 的 環 保 標 章 ; 交 通 部 推 動 的 合 法 旅 館 專 用 標 識 、 合 法 民 宿 專用 標 識 、 合 法 觀 光 遊 樂 業 專 用 標 識 、 溫 泉 標 章 專 用 標 識 ; 內 政 部 推 動 中 華 民 國 立案 托 兒 所 標 誌 等 。 惟 這 些 標 章 除 缺 乏 有 效 整 合 外 ,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消 費 者 消費 時 的 選 擇 , 似 不 如 美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BB) 除 優 良 企 業 認 證 外 , 尚 包 括 消 費 者與 企 業 經 營 者 的 教 育 、 協 助 處 理 消 費 者 與 其 企 業 會 員 間 的 消 費 爭 議 、 發 布 消 費 警( 資 ) 訊 等 較 為 全 面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BB) 制 度 對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非 常 重 要 , 在 美 國 推 行 成 效 良 好 ,相 關 制 度 如 果 在 我 國 施 行 , 是 否 也 能 夠 有 助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的 落 實 , 實 有 待 評估 。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為 探 討 我 國 籌 設 類 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BB) 之 可 行 性 , 將 透 過 本研 究 , 就 美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BB) 之 運 作 進 行 全 盤 的 了 解 , 並 於 研 究 中 提 出 可 行性 分 析 與 相 關 建 議 , 藉 以 建 構 保 護 消 費 者 及 鼓 勵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永 續 消 費 環 境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本 研 究 旨 在 分 析 我 國 消 費 環 境 與 問 題 , 了 解 國 內 外 相 關 類 似 美 國 優 良 企 業 組織 (BBB) 之 制 度 與 異 同 , 並 調 查 國 內 各 界 對 於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BB) 的 看法 與 建 議 , 並 對 籌 設 時 所 需 資 源 及 相 關 作 業 、 文 件 及 期 程 規 劃 等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一 、 我 國 經 常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之 行 業 類 別 及 問 題 分 析 。二 、 國 內 、 外 之 類 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制 度 介 紹 、 探 討 與 比 較 分 析 。三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 分 析四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所 需 法 規 、 組 織 、 人 力 、 經 費 ... 等 相 關 資 源 分析 及 現 有 資 源 之 整 合 。五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各 項 作 業 及 期 程 。3


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方 法一 、 研 究 流 程確 定 研 究 架 構文 獻 、 次 級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1. 美 國 BBB 制 度 相 關 資 料 。2. 日 本 EC network 與 新 加 坡CASE 相 關 資 料 。3. 我 國 消 保 相 關 政 府 與 民 間 機構 推 動 措 施 相 關 資 料 。國 內 調 查 訪 問拜 訪 我 國 消 保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產 業 公 會 、 企 業 及 消 費 者機 關 團 體 。資 料 彙 整 與 分 析期 中 報 告問 卷 調 查召 開 3 場 產 官 學 研 座 談 會期 末 報 告報 告 修 正提 繳 總 結 報 告圖 1-1 本 研 究 流 程 圖4


二 、 研 究 方 法( 一 ) 文 獻 蒐 集 及 分 析就 美 國 BBB 的 組 織 之 資 料 蒐 集 及 研 究 。 包 含 BBB 組 織 的 性 質 、 隸 屬 、 設 置法 源 、 經 費 來 源 、 認 證 機 制 - 執 行 者 、 標 準 、 行 業 別 等 、 推 動 程 序 - 是 選 擇 特 定產 業 逐 步 推 動 抑 或 全 面 性 一 次 推 動 、 監 督 BBB 的 機 制 、 經 認 證 的 後 續 監 督 及 退場 機 制 、 資 訊 透 明 化 、 隱 私 權 保 障 、 在 美 國 推 動 成 效 及 檢 討 等 相 關 資 訊 , 確 實 瞭解 BBB 在 美 國 運 作 機 制 與 辦 法 , 以 做 為 我 國 規 劃 並 建 構 我 國 推 動 「 優 良 企 業 組織 」 認 證 之 參 考 。國 內 部 份 蒐 集 現 有 消 費 者 保 護 及 推 動 優 良 企 業 機 構 認 證 等 相 關 制 度 與 資 訊 ,以 瞭 解 國 內 現 有 制 度 與 推 行 現 況 。 包 括 國 內 重 要 標 章 認 證 制 度 、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會 、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等 政 府 與 民 間 機 構團 體 所 推 動 的 相 關 措 施 。 以 瞭 解 我 國 現 行 制 度 與 美 國 BBB 之 差 異 , 探 討 我 國 推動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認 證 或 整 合 之 可 能 性 。另 選 擇 兩 國 外 案 例 作 為 研 究 個 案 , 新 加 坡 消 費 保 護 者 協 會 (The Consumers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CASE) 與 日 本 EC network。 新 加 坡 CASE 的 核 心 服 務 與運 作 模 式 與 美 國 BBB 極 為 相 似 , 並 且 新 加 坡 與 台 灣 同 屬 亞 洲 國 家 , 地 理 環 境 、民 眾 消 費 習 慣 與 文 化 較 為 相 近 , 實 為 我 國 在 思 考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時 值 得 學 習 與借 鏡 的 組 織 之 一 。 在 電 子 商 務 日 益 發 展 的 背 景 下 ,BBB 於 1999 年 正 式 開 始 運 作美 國 線 上 商 業 改 善 局 (BBBOnLine) , 透 過 推 廣 信 任 標 章 計 畫 (BBBOnLineReliability Seal Program) 與 隱 私 權 標 章 制 度 (BBBOnLine Privacy Seal Program), 致力 於 發 展 與 維 持 一 套 高 道 德 標 準 的 商 業 實 施 規 範 , 鼓 勵 業 者 自 律 保 護 消 費 者 資 訊及 隱 私 , 並 積 極 拓 展 歐 亞 地 區 之 國 際 事 務 , 以 利 於 美 加 企 業 於 歐 亞 洲 際 之 商 業 發展 。 在 網 路 便 利 的 情 況 下 , 跨 國 的 網 路 交 易 行 為 日 益 增 加 , 區 域 性 與 全 球 性 的 隱私 及 信 賴 計 畫 聯 盟 因 應 而 生 , 在 亞 洲 則 有 由 日 本 、 台 灣 、 新 加 坡 、 韓 國 共 同 發 起之 亞 洲 信 賴 聯 盟 (Asia Trust Alliance, ATA), 其 中 日 本 的 EC network 與 我 國 的 台 北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Secure Online Shopping Association, SOSA) 同 為 聯 盟 會 員之 一 , 因 此 後 續 個 案 研 究 亦 將 針 對 此 二 機 構 進 行 分 析 , 以 因 應 後 續 措 施 之 規 劃 。( 二 ) 實 地 訪 談國 內 部 分 , 一 方 面 將 訪 問 我 國 各 項 認 證 之 主 管 機 關 , 以 深 入 瞭 解 其 在 執 行 或推 動 消 費 者 保 護 及 認 證 的 之 經 驗 與 作 法 , 以 及 曾 經 面 臨 的 困 難 等 ; 另 一 方 面 , 則拜 訪 國 內 主 要 消 費 者 保 護 機 關 團 體 , 如 :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5


商 務 協 會 等 , 實 地 聽 取 業 者 及 相 關 單 位 對 於 推 動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認 證 , 以 為 進 行 推動 細 部 規 劃 之 參 考 。( 三 ) 比 較 分 析 法比 較 美 國 BBB 制 度 與 我 國 現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措 施 與 制 度 之 差 異 , 也 針 對所 執 行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認 證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 分 析 差 異 與 優 勢 , 以 瞭 解 我 國 應 如 何 建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認 證 。( 四 ) 問 卷 調 查 法運 用 量 化 研 究 的 優 點 , 將 消 費 者 意 見 及 企 業 界 的 意 見 有 系 統 的 匯 集 , 並 予 以統 計 、 分 析 , 作 為 本 研 究 相 關 方 法 及 分 析 的 參 考 依 據 。( 五 ) 舉 辦 產 官 學 焦 點 座 談 會為 使 初 步 規 劃 機 制 確 實 可 行 , 本 研 究 將 辦 理 產 官 學 焦 點 座 談 會 , 以 廣 徵 各 界之 看 法 , 作 為 後 續 修 正 本 研 究 案 之 依 據 。 希 望 透 過 當 面 的 溝 通 及 說 明 , 促 進 行 政單 位 、 消 費 者 團 體 、 業 者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 委 請 相 關 人 士 就 優 良 企 業 組織 籌 設 之 可 行 性 、 設 立 宗 旨 、 組 織 、 規 模 、 功 能 、 法 源 、 財 源 、 將 來 的 監 督 或 主管 機 關 等 進 行 討 論 與 建 議 , 以 作 為 未 來 規 劃 之 依 據 。( 六 ) 歸 納 法最 後 利 用 歸 納 法 , 將 之 前 針 對 我 國 相 關 機 構 制 度 之 研 究 、 美 國 推 動 優 良 企 業組 織 體 系 之 經 驗 、 與 其 他 亞 洲 先 進 國 家 執 行 類 似 制 度 之 做 法 , 以 及 執 行 問 卷 結 果與 產 官 學 研 座 談 會 之 意 見 加 以 彙 整 及 歸 納 , 提 出 建 構 我 國 推 動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行 性 與 作 法 。6


第 二 章 國 內 外 優 良 企 業 相 關 組 織第 一 節 美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etter Business Bureau)美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etter Business Bureau, BBB) 成 立 於 1912 年 , 今 日 在 美 國和 加 拿 大 總 共 有 128 個 區 域 性 的 BBB 來 服 務 當 地 社 區 , 目 標 是 建 造 一 個 公 平 、有 效 率 的 市 場 , 讓 所 有 買 家 和 賣 家 都 可 以 彼 此 互 信 (Star With Trust)。BBB 是 一 個公 正 的 組 織 , 設 立 和 提 高 對 於 正 直 和 誠 實 企 業 行 為 的 標 準 , 企 業 如 果 申 請 通 過BBB 認 證 , 即 會 成 為 BBB 的 會 員 , 代 表 其 同 意 遵 守 組 織 對 於 有 道 德 企 業 行 為 的所 設 立 的 高 標 準 。但 不 論 是 否 為 BBB 認 證 的 企 業 會 員 或 是 非 認 證 企 業 ,BBB 皆 會 公 平 地 提 供有 關 於 公 司 調 查 和 爭 議 處 理 的 服 務 , 各 區 域 BBB 總 共 蒐 集 超 過 三 百 萬 個 北 美 地區 的 企 業 的 資 料 , 包 括 民 營 、 國 營 、 非 營 利 、 實 體 和 虛 擬 的 組 織 , 並 且 將 這 些 企業 的 相 關 資 料 公 布 在 信 任 報 告 (Reliability Reports) 中 , 另 外 對 於 慈 善 機 構 也 在BBB 智 慧 捐 贈 指 南 (BBB Wise Giving Report) 中 公 布 相 關 資 料 。 為 了 更 進 一 步 地宣 導 誠 信 ,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兩 者 如 果 產 生 不 同 意 見 時 ,BBB 也 提 供 抱 怨 申 訴 和 爭議 處 理 。除 了 信 任 報 告 與 抱 怨 申 訴 和 爭 議 處 理 外 ,BBB 的 核 心 服 務 還 包 括 詐 欺 預 防 、誠 實 廣 告 、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教 育 、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 慈 善責 信 (Charitable Accountability) 等 。 許 多 BBB 服 務 都 可 以 透 過 網 路 在 網 站 上 獲 得 ,消 費 者 可 以 從 BBB 的 網 站 上 快 速 搜 尋 關 於 當 地 企 業 的 信 任 報 告 與 相 關 資 料 , 例如 找 出 哪 家 公 司 對 於 消 費 者 的 抱 怨 申 訴 能 夠 快 速 回 應 , 並 且 讓 消 費 者 滿 意 ; 哪 家公 司 過 去 歷 史 中 , 對 於 消 費 者 的 抱 怨 申 訴 置 之 不 理 且 態 度 不 佳 ; 查 詢 企 業 是 否 為BBB 認 證 企 業 。 除 了 資 訊 的 提 供 之 外 , 不 管 是 有 認 證 或 是 無 認 證 的 企 業 ,BBB也 處 理 消 費 者 對 於 該 企 業 的 抱 怨 申 訴 ,BBB 會 將 投 訴 案 件 傳 送 給 被 投 訴 的 企 業 ,並 且 啟 動 解 決 流 程 方 案 ,BBB 宣 稱 解 決 消 費 者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投 訴 案 件 。BBB 的 價 值 和 效 能 都 是 奠 基 於 信 任 、 透 明 、 中 立 的 原 則 , 使 得 BBB 建 立 一個 值 得 消 費 者 信 賴 的 組 織 形 象 , 連 帶 著 讓 通 過 BBB 認 證 的 企 業 也 比 較 獲 得 消 費者 的 信 任 , 根 據 BBB 在 官 網 公 佈 普 林 斯 頓 2004-2007 的 研 究 數 據 中 , 有 百 分 之七 十 的 消 費 者 表 示 較 高 意 願 去 購 買 BBB 認 證 企 業 的 服 務 和 產 品 ; 百 分 之 八 十 四的 消 費 者 相 信 BBB 認 證 的 企 業 是 符 合 誠 信 的 高 標 準 ,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受 訪 者 認 為BBB 在 促 進 道 德 商 業 慣 例 與 高 標 準 扮 演 一 個 重 要 並 可 靠 的 角 色 。7


一 、 BBB 的 發 展 歷 程1704 年 美 國 出 現 正 式 廣 告 的 活 動 , 波 士 頓 時 事 通 訊 (Boston NewsLetter) 也 開始 發 表 有 關 於 提 倡 專 利 藥 品 的 報 導 , 但 一 直 到 1880 年 , 廣 告 界 都 沒 有 嚴 格 限 制廣 告 內 容 , 評 論 家 感 受 到 當 時 的 廣 告 並 無 法 令 人 採 信 , 於 是 , 在 1880 年 10 月 的農 業 期 刊 首 先 發 表 關 於 廣 告 誠 信 的 文 章 。 之 後 , 雖 然 有 誠 信 的 企 業 的 確 在 產 品 和服 務 的 廣 告 中 , 獲 得 極 大 的 廣 告 效 益 , 然 而 也 有 些 不 法 商 人 , 利 用 郵 件 廣 告 來 詐欺 大 眾 , 隨 著 受 害 者 的 人 數 和 案 例 越 來 越 多 , 在 1872 年 美 國 郵 政 部 開 始 反 擊 詐欺 活 動 。因 為 這 些 不 實 的 詐 欺 廣 告 , 使 得 一 些 正 派 的 廣 告 業 者 面 臨 無 法 被 大 眾 相 信 的困 境 , 這 些 廣 告 業 者 開 始 思 索 要 如 何 讓 對 於 交 易 來 說 十 分 重 要 的 廣 告 工 具 , 可 以繼 續 運 作 , 而 不 會 失 去 消 費 者 的 信 任 , 如 何 讓 大 眾 清 楚 了 解 到 少 數 幾 個 不 道 德 的廣 告 並 不 代 表 所 有 廣 告 界 製 作 廣 告 的 政 策 和 實 務 。 於 是 , 為 了 讓 當 時 才 剛 起 步 的廣 告 業 可 以 繼 續 下 去 , 地 區 安 全 委 員 會 (Vigilance Committees ) 於 是 創 立 , 它 是 廣告 業 一 股 自 我 規 範 的 力 量 , 也 就 是 企 業 自 我 控 制 的 前 身 , 因 此 後 來 也 促 成 了 BBB的 產 生 。1912 年 廣 告 協 會 (Advertising agencies) 為 了 證 明 本 身 廣 告 專 業 性 , 成 立 了 地區 安 全 委 員 會 (Vigilance Committees ),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尋 找 並 且 糾 正 誤 導 民 眾 的 不實 廣 告 , 即 為 後 來 的 國 家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National Better Business Bureau;NBBB),其 總 部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委 員 會 (Council Better Business Bureau;CBBB) 位 於 維 吉 尼亞 州 的 奧 靈 頓 州 , 負 責 協 調 各 區 域 的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BB) 的 活 動 , 包 括 監 督 和 調查 全 國 廣 告 的 抱 怨 申 訴 事 件 , 發 行 全 國 的 慈 善 機 關 報 告 以 及 管 理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爭議 解 決 的 計 畫 , 同 時 也 和 政 府 管 制 機 構 、 區 域 性 處 理 商 業 和 消 費 者 活 動 的 貿 易 協會 合 作 。1966 年 , 加 拿 大 設 立 加 拿 大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委 員 會 (Canadian Council BetterBusiness Bureau), 負 責 加 拿 大 當 地 BBB 協 調 和 監 督 ,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各 地 總 共 128個 當 地 的 BBB 則 負 責 公 正 公 平 地 提 供 當 地 社 區 的 企 業 和 慈 善 團 體 的 誠 信 資 訊 。8


表 2-1 BBB 發 展 沿 革 與 歷 程1912 年 廣 告 協 會 (advertising agencies ) 成 立 地 區 保 安 委 員 會 (VigilanceCommittee)。1921 年 改 名 為 全 球 廣 告 俱 樂 部 協 會 國 家 優 良 企 業 委 員 會 (NationalBetter Business Commission, Inc. of the Associated AdvertisingClubs of the World)。1926 年 BBB 紐 約 辦 事 處 創 立 自 願 貿 易 業 務 會 議 (voluntary tradepractice conferences), 之 後 國 家 優 良 企 業 委 員 會 發 展 這 個 會 議概 念 , 並 且 為 不 同 的 商 品 如 電 池 、 襪 子 、 隔 緣 材 料 (insulationmaterial) 建 立 準 則 和 標 準 。1928 年 NBBB 跨 國 在 加 拿 大 設 立 BBB。1930 年 發 表 零 售 廣 告 和 銷 售 指 南 (Guide to Retail Advertising andSelling)。1933 年 改 名 為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全 國 協 會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Better Business Bureaus, Inc.)。1939~1940 年 BBB 波 士 頓 辦 事 處 發 起 贊 助 企 業 - 消 費 者 會 議 , 聚 集 產 、 官 、學 界 以 及 民 眾 代 表 來 共 同 商 討 開 創 性 計 畫 , 讓 民 眾 更 容 易 了 解以 及 對 於 廣 告 更 有 信 心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美 國 政 府 請 求 BBB 協 助 調 查 政 府 軍 人 身 分 慈 善 募 款 請 求(charitable appeals made in behalf of servicemen)。二 次 大 戰 結 束 BBBs 進 行 戰 爭 儲 蓄 保 護 計 畫 (War Savings ProtectionProgram), 防 止 百 萬 美 元 遭 到 奸 商 或 是 政 客 的 奪 取 。1959 年 NBBB 在 墨 西 哥 城 (Mexico City) 成 立 BBB, 之 後 陸 續 在 委 內 瑞拉 (Venezuela) 和 以 色 列 (Israel) 成 立 BBB。1964 年 與 美 國 廣 告 聯 盟 (the Advertising Federation of America), 共 同 贊助 並 且 採 用 美 國 企 業 廣 告 準 則 (Advertising Code of AmericanBusiness)。1966 年 建 立 The Canadian 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CCBBB)。1970 年 合 併 CCBBB 成 為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委 員 會 (Council of BetterBusiness Bureaus )1978 年 成 立 BBB 汽 車 線 上 計 畫 (BBB AUTO LINE)1998 年 新 成 立 的 分 支 機 構 ─BBB OnLine 推 動 大 規 模 的 隱 私 保 護 計 畫 。2001 年 成 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9


二 、 BBB 的 運 作 模 式BBB 維 護 市 場 上 廣 告 的 誠 實 道 德 標 準 、 著 手 調 查 和 揭 發 欺 騙 消 費 者 和 企 業的 不 法 行 為 , 提 供 消 費 者 購 買 產 品 和 服 務 資 訊 並 且 處 理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的 糾 紛 。( 一 ) BBB 的 性 質 與 定 位1. 非 營 利 組 織BBB 的 組 織 性 質 是 一 個 非 營 利 、 非 官 方 組 織 , 它 的 企 業 夥 伴 和 各 BBB 分 部為 其 緊 密 合 作 的 對 象 。 約 有 近 三 百 個 全 國 性 或 全 球 性 的 企 業 加 入 成 為 CBBB 的企 業 夥 伴 , 這 些 企 業 都 是 在 各 自 的 產 業 中 的 領 導 者 , 並 且 致 力 於 負 起 企 業 責 任 和維 護 BBB 的 模 範 。 而 在 北 美 有 125 個 獨 立 的 BBB 分 部 , 專 門 服 務 當 地 社 區 通 過BBB 認 證 的 企 業 以 及 消 費 者 。2. 經 費 來 源根 據 2008 年 9 月 美 國 Smart Money magazine 的 文 章 指 出 ,2007 年 BBB 在全 美 各 地 區 共 收 取 了 1.31 億 美 元 的 會 費 , 佔 總 經 費 來 源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 而 各 地區 BBB 的 財 務 則 由 各 地 區 BBB 的 財 務 基 金 會 作 自 主 性 的 管 理 , 且 各 地 的 BBB會 將 年 度 報 告 放 在 網 路 上 供 消 費 者 查 詢 。 然 而 , 經 本 研 究 實 際 上 網 查 詢 後 , 發 現網 站 大 多 無 資 料 可 查 詢 , 或 出 現 年 度 報 告 中 並 未 提 供 相 關 財 務 資 料 的 情 形 。 因 此 ,本 研 究 僅 以 提 供 較 為 詳 盡 資 料 的 南 亞 柏 達 與 東 庫 特 尼 的 BBB(BBB Serving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s) 財 務 年 度 報 告 來 看 一 個 當 地 BBB 的 財 務 收入 與 支 出 。2008 會 計 年 度 中 , 南 亞 柏 達 與 東 庫 特 尼 的 BBB 的 總 收 入 為 1,743,888美 元 , 主 要 為 企 業 會 員 的 會 費 , 佔 總 收 入 的 67%; 而 總 支 出 為 1,694,231 美 元 ,主 要 為 薪 資 , 佔 總 支 出 的 59%; 截 至 2009 年 8 月 為 止 , 其 認 證 企 業 會 員 達 到 3,300家 。10


資 料 來 源 :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s圖 2-1 2007-2008 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 財 務 狀 況 表資 料 來 源 :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s圖 2-2 2007-2008 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 收 支 表11


收 入政 府 司 法項 目12%廣 告 與 專 案 收 入21%企 業 會 費67%資 料 來 源 :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s, 本 研 究 整 理圖 2-3 2008 年 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s 收 入 來 源 比 例 圖會 議 、 廣 告與 差 旅 費專 案 成 本 6%6%支 出攤 銷2%租 金8%辦 公 室 與 管 理 費用19%薪 資 費 用59%資 料 來 源 :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s, 本 研 究 整 理圖 2-4 2008 年 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s 支 出 分 配 比 例 圖12


( 二 ) CBBB 的 願 景 與 使 命CBBB 成 立 的 願 景 (Vision) 是 建 立 讓 買 家 和 賣 家 都 可 以 互 信 的 道 德 市 場 , 為了 完 成 這 個 願 景 ,CBBB 有 下 列 五 項 使 命 (Mission):1. 建 立 可 信 賴 企 業 的 環 境 。2. 設 立 市 場 的 誠 信 標 準 。3. 鼓 勵 和 支 持 最 佳 實 務 。4. 宣 揚 市 場 的 典 型 模 範 。5. 譴 責 不 符 標 準 的 市 場 行 為 。CBBB 的 目 標 如 下 :1. 發 展 BBB 品 牌 、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策 略 願 景 和 策 略 領 導 。2. 監 督 為 企 業 提 供 的 特 定 產 業 自 我 管 制 計 畫 。3. 思 維 領 導 並 且 尋 找 自 我 管 制 (self-regulating) 解 決 方 案 和 企 業 合 作 發 展 的新 機 會 。4. 全 力 輔 助 在 全 國 各 地 社 區 促 進 市 場 誠 信 的 BBB。5. CBBB 和 企 業 界 兩 者 其 共 享 的 目 標 和 合 作 的 策 略 為 : 促 進 誠 信 的 市 場 、推 廣 真 實 的 廣 告 、 宣 導 自 由 創 意 的 行 銷 。為 了 完 成 使 命 和 目 標 ,CBBB 致 力 於 追 隨 以 下 這 些 價 值 成 為 其 決 策 和 行 為 的指 導 方 針 :1. 優 越 (Excellence): 努 力 做 到 最 好 。 對 大 眾 、 會 員 以 及 所 作 的 每 件 事 情 負責 並 且 承 諾 在 營 業 的 地 方 , 持 續 地 提 供 優 良 具 有 最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2. 正 直 (Integrity): 在 所 有 的 商 業 活 動 中 , 秉 持 誠 實 和 道 德 的 原 則 , 正 直 地對 待 每 個 人 、 遵 守 承 諾 和 從 錯 誤 中 學 習 , 勇 敢 堅 守 專 業 的 信 念 。3. 團 隊 合 作 (Teamwork): 跨 越 組 織 和 地 區 的 限 制 , 團 隊 可 以 自 由 地 溝 通 和合 作 來 完 成 使 命 。4. 信 任 (Trust): 信 任 BBB 的 員 工 和 BBB 本 身 , 一 定 會 說 到 做 到 並 且 誠 實地 、 公 平 地 溝 通 。5. 尊 重 (Respect): 尊 重 每 個 人 、 珍 惜 每 個 人 的 獨 特 性 和 文 化 差 異 。 人 才 是BBB 重 要 的 資 產 , 並 且 授 權 他 們 盡 情 發 展 、 利 用 他 們 的 才 能 。( 三 ) BBB 的 角 色BBB 的 角 色 是 一 個 態 度 中 立 的 第 三 者 , 主 要 是 倡 導 一 個 道 德 的 市 場 , 處 理消 費 者 和 企 業 之 間 爭 議 , 試 圖 替 兩 者 之 間 的 爭 議 尋 求 一 個 雙 方 都 滿 意 的 結 果 , 企13


業 和 消 費 者 都 有 權 利 和 義 務 維 護 一 個 道 德 的 市 場 , 所 以 BBB 不 預 設 立 場 , 也 不偏 袒 某 一 方 , 只 做 對 的 的 事 情 。1. 對 於 消 費 者 :BBB 一 律 是 採 取 公 平 、 公 正 的 態 度 , 幫 忙 解 決 消 費 者 和 企業 的 爭 議 ; 並 且 促 進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之 溝 通 ; 提 供 符 合 道 德 企 業 經 營 業 務資 訊 。2. 對 於 企 業 :BBB 的 經 費 來 源 雖 然 是 來 自 認 證 企 業 的 會 費 , 但 是 不 管 是 認證 或 非 認 證 企 業 ,BBB 一 律 以 採 取 公 平 、 公 正 的 態 度 , 出 版 企 業 信 任 報告 , 並 且 協 助 企 業 處 理 和 消 費 者 之 間 的 爭 議 。3. 對 於 慈 善 機 構 : 對 於 慈 善 機 構 之 勸 募 活 動 與 募 得 資 金 運 用 進 行 三 種監 督 的 方 式 : 第 一 , 是 公 布 慈 善 責 信 標 準 (Standards for CharitableAccountability), 使 勸 募 活 動 有 所 參 考 ; 第 二 , 是 依 據 這 些 標 準 進行 定 期 評 分 與 評 鑑 , 並 公 布 結 果 。 第 三 , 是 定 期 彙 整 各 勸 募 單 位的 各 種 年 度 報 告 與 勸 募 報 告 , 並 加 以 公 開 , 供 各 界 查 詢 。4. 對 於 政 府 :BBB 非 政 府 機 關 , 但 它 與 政 府 存 在 合 作 的 夥 伴 關 係 ,BBB 與當 地 的 執 法 機 關 緊 密 合 作 , 提 供 政 府 疑 似 詐 欺 活 動 的 資 訊 ; 在 BBB 的 網站 上 可 以 連 結 到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消 費 文 章 ; 另 外 , 如 果 企 業沒 有 回 應 或 妥 善 處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抱 怨 , 而 情 節 重 大 者 ,BBB 也 會 主 動 將案 件 轉 交 政 府 機 關 進 行 調 查 或 仲 裁 ; 除 此 之 外 ,BBB 與 政 府 常 有 專 案 的合 作 , 例 如 比 成 為 國 防 部 財 務 準 備 計 畫 (Financial Readiness Campaign) 的夥 伴 ,BBB 成 立 Military Line 為 軍 人 ( 包 含 後 備 役 軍 人 以 及 國 家 警 衛 隊 )、退 役 軍 人 、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和 他 們 的 家 屬 提 供 一 套 免 費 完 整 的 服 務 和 透過 各 區 域 的 線 上 BBB 來 對 軍 方 做 消 費 者 教 育 ; 或 是 BBB OnLine 向 政 府報 告 以 獲 得 資 金 贊 助 其 在 國 外 業 務 的 推 廣 。BBB 非 政 府 機 關 也 法 院 機 構 , 只 能 提 供 市 場 上 的 詐 騙 報 告 的 資 訊 給 大 眾 與媒 體 播 放 以 警 示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 在 處 理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之 間 的 爭 議 時 ,BBB 無 法強 迫 企 業 回 應 也 無 法 制 裁 企 業 , 但 是 ,BBB 的 認 證 企 業 若 不 願 意 合 作 處 理 消 費者 的 問 題 , 則 會 喪 失 BBB 企 業 認 證 ; 非 BBB 的 認 證 企 業 若 不 願 意 合 作 , 則 會 被記 錄 在 提 供 給 大 眾 查 閱 的 信 任 報 告 。BBB 和 當 地 的 法 律 執 行 機 關 緊 密 合 作 , 並且 提 供 他 們 疑 似 詐 欺 的 活 動 資 訊 , 在 這 樣 的 合 作 下 , 當 有 詐 欺 活 動 在 國 內 伺 機 而動 ,BBB 會 主 動 揭 發 並 且 警 告 政 府 單 位 和 大 眾 , 而 各 地 的 BBB 會 通 知 當 地 的 民眾 小 心 提 防 。14


( 四 ) BBB 的 組 織 架 構美 國 和 加 拿 大 各 地 的 BBB 是 由 當 地 的 商 業 社 區 合 作 組 成 的 一 個 獨 立 機 構 ,每 個 分 部 有 由 商 界 組 成 的 董 事 會 , 負 責 各 項 政 策 的 制 定 , 這 些 當 地 的 BBB 統 一受 到 網 絡 樞 紐 CBBB 持 續 的 監 督 與 協 調 ,CBBB 則 由 各 地 BBB 的 領 導 者 、 主 要企 業 的 資 深 總 經 理 和 地 區 的 領 導 人 , 例 如 學 術 或 法 律 專 家 一 同 組 成 。 此 外 ,CBBB亦 針 對 不 同 業 務 成 立 子 計 畫 , 針 對 電 子 商 務 成 立 美 國 線 上 商 業 改 善 計 畫 (BBBOnLine); 針 對 慈 善 機 構 成 立 優 良 企 業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委 員 會(Council of BetterBusiness Bureau,CBBB)北 美 洲 與 加 拿 大各 地 共 125 個 當地 BBBs企 業 夥 伴(CorporatePartners)智 慧 捐 贈 聯 盟(BBB Wise GivingAlliance)線 上 商 業 改 善 計 畫(BBB OnLine)董 事 會執 行 長專 員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圖 2-5 BBB 組 織 架 構 圖1.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委 員 會 (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CBBB)CBBB 協 調 各 區 域 的 BBB 的 活 動 , 包 括 監 督 和 調 查 全 國 廣 告 的 抱 怨 申 訴事 件 , 發 行 全 國 的 慈 善 機 關 報 告 以 及 管 理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爭 議 解 決 的 計 畫 , 同時 也 和 政 府 管 制 機 構 、 區 域 性 處 理 商 業 和 消 費 者 活 動 的 貿 易 協 會 合 作 。2. 各 區 域 的 當 地 BBB各 區 域 的 當 地 BBB 主 要 工 作 為 下 :(1) 制 定 一 些 自 我 管 控 的 步 驟 , 讓 商 業 的 買 賣 活 動 可 以 公 平 公 正 : 各 區 域BBB 透 過 當 地 企 業 的 認 證 , 制 定 讓 企 業 遵 守 的 誠 信 高 標 準 , 並 給 予 企業 評 等 , 以 及 著 手 調 查 和 揭 發 欺 騙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的 不 法 行 為 。15


(2) 收 集 以 及 傳 遞 相 關 資 料 , 協 助 買 方 做 出 正 確 的 決 定 : 各 區 域 BBBB 總共 蒐 集 超 過 三 百 萬 個 北 美 地 區 的 企 業 , 包 括 民 營 、 國 營 、 非 營 利 、 實體 和 虛 擬 的 組 織 , 並 且 在 信 任 報 告 中 公 布 企 業 的 數 據 資 料 和 在 BBB智 慧 捐 贈 指 南 中 公 布 慈 善 團 體 的 數 據 資 料 。( 五 ) CBBB 的 董 事 會 成 員依 據 2009年 9 月 的 CBBB 的 網 站 資 料 來 看 , 當 年 度 的 CBBB 的 董 事 會 的 成員 則 包 括 全 國 性 企 業 代 表 、BBB 委 員 會 的 管 理 階 層 、 各 地 的 BBBB 執 行 長 、 加 拿大 BBB 的 代 表 和 市 民 。 其 中 主 席 1 人 , 為 The Nielsen Company 的 執 行 副 總 裁 ;全 國 委 員 會 (Nation BoardMembers)的 董 事 12 名 , 皆 為 知 名 全 國 企 業 夥 伴 的 管 理階 層 , 包 括 P& &G (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 賀 喜 (The Hershey Company)、IBM、 麥 肯 錫 (McKinsey and Company)、VISA USA、 可 口 可 樂 、 桂 格 燕 麥 (TheQuaker Oats Company、 惠 普 (Hewlett Packard,HP) 等 ;BBBB 會 員 董 事 (Member BBBDirectors)15 名 , 為 認 證 企 業 會 員 的 管 理 階 層 , 包 括 AT&T、 聯 邦 快 遞 (FedExCorporation) 等 ; 各 地 BB BB 的 CEO董 事 15 名 ; 公 眾 會 員 董 事 (Public MemberDirectors)2 名 ; 加 拿 大 地 區 代 表 3 名 , 其 中 一 名 為 企 業 代 表 。 整 體 而 言 ,CBBB的 董 事 會 中 , 共 有 主 席 1 人 , 董 事 47 名 , 其 中 企 業 代 表 即 佔 將 近 60%。 而 各 當地 的 BBB 董 事 會 成 員 則 約 有 20 名 , 超 過 90%為 企 業 代 表 。CBBBB 董 事 會 成 員公 眾 代 表4%BBBs CEO36%企 業 代 表60%資 料 來 源 :http://www.bbb.org/us/cbbb-board-of-directors,2009/09/01, 本 研 究 整 理圖 2-6 CBBB 董 事 會 成 員 比 例 圖16


三 、 企 業 認 證各 種 類 型 企 業 和 BBB 或 CBBB 緊 密 合 作 , 因 為 CBBB 的 企 業 夥 伴 都 是 各 產業 的 典 範 領 導 , 其 他 企 業 依 循 典 範 企 業 的 領 導 而 加 入 BBB 認 證 形 成 一 個 值 得 信賴 的 企 業 共 同 體 , 和 其 他 企 業 產 生 明 顯 的 差 別 以 及 創 造 正 面 影 響 市 場 的 群 聚 效 應 ,這 個 共 同 體 吸 引 了 各 種 產 業 和 企 業 , 強 調 企 業 所 要 遵 從 的 標 準 和 最 佳 營 運 的 典範 。企 業 要 通 過 BBB 認 證 必 須 符 合 BBB 誠 信 標 準 和 達 到 認 證 的 所 有 要 求 , 包 括遵 守 廣 告 的 道 德 標 準 、 保 護 消 費 者 隱 私 以 及 完 全 的 誠 實 和 正 直 、 繳 交 年 費 等 , 通過 認 證 後 的 企 業 即 成 為 BBB 的 會 員 。 認 證 會 員 會 遵 從 BBB 標 準 和 指 南 , 致 力 於以 值 得 信 賴 和 正 直 的 態 度 來 經 營 他 們 的 商 業 活 動 , 一 旦 認 證 企 業 沒 有 符 合 BBB誠 信 標 準 , 不 論 其 組 織 規 模 大 小 , 皆 會 失 去 其 認 證 。 通 過 認 證 的 企 業 可 以 使 用 優良 企 業 組 織 名 稱 和 火 把 標 誌 , 但 是 認 證 企 業 所 使 用 的 標 誌 只 能 用 於 印 刷 品 上 , 如果 要 在 網 站 上 使 用 標 誌 則 需 要 加 入 BBB OnLine 的 認 證 企 業 簽 章 計 畫 。BBB 的 認 證 制 度 大 致 可 分 為 通 過 在 地 企 業 認 證 的 認 證 會 員 、 受 邀 擔 任 CBBB企 業 夥 伴 的 國 家 企 業 、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計 畫 (Charity Seal Program) 等 三 類 , 但 不 論是 認 證 企 業 、 合 作 夥 伴 或 是 慈 善 簽 章 合 作 的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 都 是 自 願 性 地 參 加BBB 的 合 作 案 , 他 們 可 以 自 由 決 定 是 否 要 繼 續 參 加 BBB 的 合 作 計 畫 , 一 旦 決 定不 參 加 , 就 不 用 繼 續 繳 交 年 費 , 也 不 用 符 合 BBB 所 制 定 的 標 準 ; 然 而 , 一 旦 BBB認 定 其 違 反 標 準 時 ,BBB 有 權 可 以 正 式 公 開 中 止 其 合 作 關 係 。( 一 ) CBBB 企 業 夥 伴 : 邀 請 全 國 性 與 全 球 企 業不 同 於 當 地 企 業 的 認 證 流 程 , 大 型 全 國 性 或 全 球 性 企 業 被 邀 請 成 為 CBBB的 企 業 夥 伴 , 有 超 過 200 家 國 家 和 全 球 的 企 業 、 例 如 3M、HJ Heinz Company、Johnson & Johnson, 每 年 都 繳 交 數 千 元 到 七 萬 五 千 元 的 會 費 , 以 擔 任 BBB 的 企業 夥 伴 。BBB 的 企 業 夥 伴 有 二 個 核 心 信 念 價 值 , 第 一 , 他 們 認 為 如 果 消 費 者 信 任 為他 們 服 務 的 企 業 , 則 能 促 使 市 場 蓬 勃 發 展 ; 第 二 , 企 業 自 律 是 替 代 政 府 解 決 市 場信 任 問 題 最 好 的 方 法 。 成 為 BBB 的 企 業 夥 伴 是 對 企 業 促 進 市 場 信 任 的 具 體 表 現 ,企 業 夥 伴 的 關 係 與 財 務 上 的 支 持 是 BBB 發 展 、 提 供 和 管 理 業 界 自 律 以 及 市 場 教育 活 動 的 基 礎 , 以 滿 足 產 業 與 消 費 者 雙 方 。加 入 BBB 的 企 業 夥 伴 贊 同 BBB 的 信 念 和 標 準 , 並 承 諾 以 身 作 則 致 力 於 市 場的 信 任 , 他 們 可 使 自 己 與 其 他 競 爭 者 不 同 , 並 在 業 界 產 生 積 極 影 響 , 成 為 最 佳 營17


運 的 典 範 , 帶 領 了 各 個 不 同 的 產 業 與 企 業 , 成 為 一 個 自 律 的 團 體 力 量 , 使 得 BBB證 明 了 企 業 自 律 有 效 的 替 代 政 府 管 制 , 並 且 代 表 了 產 業 對 政 府 的 響 應 與 民 眾 的 關注 , 顯 示 了 一 個 統 一 的 、 負 責 任 的 自 律 計 畫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努 力 , 並 且 這 個 自 律 計畫 所 達 到 的 綜 效 , 大 過 於 個 別 企 業 努 力 的 總 和 。( 二 ) BBB 認 證 會 員 : 當 地 企 業 認 證要 合 格 成 為 認 證 企 業 , 企 業 必 須 要 曾 在 申 請 當 地 BBB 服 務 的 領 域 中 , 至 少一 年 持 續 地 營 運 , 除 非 這 個 企 業 的 連 鎖 店 已 經 在 申 請 當 地 BBB 服 務 的 領 域 中 ,營 運 超 過 一 年 , 或 是 企 業 的 負 責 人 之 前 所 營 運 的 商 業 活 動 是 相 似 的 。 企 業 要 提 供所 有 有 關 BBB 認 證 所 需 要 的 資 訊 , 如 果 企 業 需 要 營 業 執 照 , 一 家 公 司 必 須 提 供所 有 申 請 到 的 證 照 , 當 地 BBB 會 要 求 提 供 公 司 所 有 人 和 長 官 的 僱 用 歷 史 記 錄 和聯 絡 資 料 還 有 其 他 像 是 銀 行 其 他 企 業 和 客 戶 的 參 考 資 料 。 當 地 的 BBB 專 員 會 探視 企 業 的 營 業 地 點 , 以 確 保 所 有 的 申 請 資 訊 是 正 確 的 , 專 員 有 可 能 要 求 要 證 照 和現 有 廣 告 資 料 的 範 本 影 本 。誠 實 廣 告 仍 然 是 優 良 企 業 的 主 要 信 條 之 一 ,CBBB 持 續 更 新 廣 告 守 則 (code ofadvertising) 的 內 容 和 長 度 , 而 區 域 性 的 BBB 都 得 遵 守 CBBB 所 訂 定 的 標 準 原 則 ,其 認 證 標 準 與 流 程 如 下 圖 。填寫申請表符 合 區域 BBB的 認 證標 準區 域 的BBB 專員 訪 視企 業給 予企 業評 等通 過認 證繳交會費未 通過 認證CBBB 建 立 最 基 礎 的 標 準 認證 , 各 地 的 BBB 以 較 嚴 格 的標 準 去 做 審 核信 任 報 告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圖 2-7 BBB 在 地 企 業 認 證 流 程1. 企 業 認 證 會 員 會 費 :BBB 每 年 的 會 費 從 兩 百 元 美 金 到 一 萬 元 美 金 不 等 , 視 組 織 的 規 模 大 小 而定 。18


2. 企 業 認 證 標 準BBB 對 於 企 業 的 審 查 準 則 在 於 對 於 誠 信 的 標 準 , 這 個 誠 信 的 標 準 是 由CBBB 建 立 基 本 的 標 準 原 則 , 而 當 地 的 BBB 則 依 據 CBBB 的 原 則 定 下 個 別 制定 較 為 嚴 苛 的 要 求 , 對 於 企 業 如 何 創 造 和 維 持 誠 信 ,CBBB 的 八 個 重 要 的 原 則分 述 如 下 :(1) 建 立 信 任 (Build Trust): 建 立 或 維 持 一 個 來 自 市 場 端 正 向 的 追 蹤 記 錄 。認 證 的 企 業 或 是 組 織 必 須 同 意 下 列 行 為 :A. 曾 在 BBB 服 務 的 領 域 中 , 至 少 在 最 近 的 十 二 個 月 中 , 企 業 持 續 地營 運 , 活 躍 地 販 售 產 品 和 服 務 , 除 非 企 業 的 負 責 人 之 前 所 營 運 的 商業 活 動 是 相 似 的 , 並 且 有 達 到 符 合 BBB 標 準 認 證 合 格 的 記 錄 。B. 申 請 所 有 BBB 管 轄 中 認 證 時 , 提 供 BBB 認 證 所 需 要 的 證 照 和 相 關需 求 文 件 資 訊 , 隨 時 符 合 BBB 的 需 求 , 提 供 即 時 資 訊 。C. 在 市 場 交 易 中 沒 有 因 為 違 反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道 德 守 則 , 而 遭 到 政 府處 罰 , 這 需 要 由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根 據 破 壞 道 德 守 則 的 性 質 來 做 決 定 ,端 看 是 否 企 業 本 身 因 為 管 理 遭 到 控 訴 或 是 赦 免 以 及 採 取 行 動 來 解決 引 起 政 府 執 法 的 重 要 議 題 。D. 並 未 被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評 等 為 不 滿 意 等 級 , 如 果 和 總 部 的 CBBB 不 同認 證 程 度 , 至 少 維 持 B 等 級 。E. 和 BBB 的 關 係 為 :a. 符 合 所 有 BBB 的 企 業 營 業 的 規 範 。b. 和 BBB 的 活 動 合 作 並 且 在 商 業 界 致 力 於 宣 傳 自 願 性 自 我 管 制 。c. 尊 敬 BBB 爭 議 解 決 過 程 所 達 成 的 任 何 方 案 、 協 議 、 決 定 之 結 果 。d. 及 時 完 成 必 要 的 申 請 和 支 付 會 員 費 用 的 義 務 。(2) 誠 實 地 廣 告 (Advertise Honestly): 遵 守 每 個 廣 告 與 銷 售 間 關 係 的 標 準 。認 證 的 企 業 或 是 組 織 必 須 同 意 下 列 行 為 :A. 跟 隨 聯 邦 、 州 / 省 以 及 當 地 的 廣 告 法 令 。B. 遵 從 BBB 的 廣 告 規 範 , 如 果 BBB 要 求 , 必 須 提 供 廣 告 和 銷 售 所 有權 證 明 , 並 且 接 受 BBB 的 建 議 , 更 正 廣 告 和 銷 售 業 務 。C. 擁 護 BBB 所 實 行 的 廣 告 產 業 規 範 。D. 根 據 BBB 的 政 策 來 使 用 BBB 的 名 字 和 符 號 。E. 避 免 利 用 不 真 實 的 贊 助 、 背 書 、 人 氣 、 誠 信 、 產 品 品 質 或 是 企 業 規19


模 以 及 不 當 使 用 標 誌 、 安 全 標 章 、 圖 片 、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方 式 來 誤 導民 眾 。(3) 說 實 話 (Tell the Truth): 誠 實 回 應 每 個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優 缺 點 。認 證 的 企 業 或 是 組 織 必 須 同 意 下 列 行 為 :A. 所 有 重 要 事 項 皆 需 要 書 面 和 口 頭 的 表 示 , 並 且 切 記 直 接 陳 述 、 漏 寫或 是 模 糊 相 關 的 事 項 都 會 產 生 不 適 當 的 表 示 。B. 確 保 書 寫 的 事 項 是 有 效 、 清 楚 、 準 確 和 完 整 的 。(4) 必 須 透 明 (Be Transparent): 公 開 標 示 出 企 業 的 國 別 、 地 點 、 董 事 會 狀況 , 並 清 楚 的 揭 露 於 消 費 者 決 策 時 所 產 生 的 每 項 政 策 、 保 證 、 品 質 過程 。認 證 的 企 業 或 是 組 織 必 須 同 意 下 列 行 為 :A. 如 果 BBB 要 求 , 會 主 動 提 供 所 有 需 要 評 估 是 否 合 乎 BBB 標 準 的 相關 資 訊 , 這 些 資 訊 包 括 事 業 名 稱 、 地 址 和 聯 絡 資 訊 , 聯 絡 資 訊 包 含負 責 人 的 名 字 和 背 景 , 企 業 和 銀 行 推 薦 函 , 證 照 和 / 或 專 業 認 證 以及 完 成 的 業 務 性 質 描 述 。B. 向 顧 客 清 楚 地 公 開 表 示a. 和 企 業 聯 絡 的 清 楚 有 效 的 方 式 。b. 任 何 書 面 的 合 約 條 約 。c. 任 何 產 品 的 擔 保 和 證 明 。d. 任 何 限 制 和 極 限 , 如 : 限 量 供 應 和 每 個 顧 客 最 多 購 買 量 。e. 企 業 退 貨 政 策 。f. 任 何 對 於 顧 客 持 續 的 承 諾 , 包 括 未 來 在 廣 告 裡 的 資 訊 。g. 交 易 的 所 有 費 用 包 含 稅 、 運 費 、 搬 卸 費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C. 如 果 透 過 網 路 或 是 其 它 電 子 管 道 販 售 產 品 和 提 供 服 務 , 則 必 須 :a. 提 供 任 何 產 品 商 標 需 求 的 資 訊 。b. 公 布 運 送 的 性 質 和 條 款 , 包 含 延 遲 寄 送 或 是 庫 存 短 缺 。c. 在 銷 售 程 序 完 成 之 前 , 提 供 顧 客 檢 視 和 確 認 的 機 會 。d. 購 買 之 後 , 提 供 顧 客 有 關 於 交 易 事 項 的 收 據 。(5) 聲 譽 保 證 (Honor Promises): 永 久 的 用 紙 本 或 口 頭 宣 示 , 留 下 證 據 。認 證 的 企 業 或 是 組 織 必 須 同 意 下 列 行 為 :A. 履 行 和 顧 客 間 所 達 成 的 協 議 和 所 簽 訂 的 合 約 。B. 迅 速 更 正 錯 誤 以 表 示 尊 重 。20


(6) 必 須 回 應 (Be Responsive): 回 覆 消 費 者 的 訊 息 必 須 迅 速 、 專 業 且 誠 實 。認 證 的 企 業 或 是 組 織 必 須 同 意 下 列 行 為 :A. 快 速 回 應 BBB 所 傳 送 過 來 的 抱 怨 申 訴 案 件 。B. 直 接 面 對 申 訴 者 解 決 抱 怨 申 訴 案 件 並 且 告 知 BBB。C. 提 供 BBB 所 認 定 合 理 的 回 覆 , 要 求 為 :a. 專 業 的 。b. 根 據 抱 怨 申 訴 案 件 所 處 理 的 議 題 。c. 包 括 支 持 企 業 立 場 的 適 當 證 據 和 文 件 。d. 解 釋 為 何 企 業 不 能 或 是 不 應 該 同 意 申 訴 者 所 要 求 的 補 償 。D. 忠 信 並 且 努 力 解 決 爭 議 , 也 包 含 BBB 要 求 協 商 。 其 他 的 爭 議 解 決方 案 包 括 仲 裁 在 其 他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都 失 敗 的 情 況 下 , 接 受 BBB建 議 的 仲 裁 。BBB 會 視 企 業 在 參 與 BBB 所 建 議 的 爭 議 解 決 方 案 的意 願 , 來 決 定 企 業 是 否 有 遵 從 這 些 守 則 。E. 遵 從 BBB 爭 議 解 決 過 程 中 所 達 成 的 方 案 、 協 議 或 是 決 定 的 結 果 。F. 和 BBB 合 作 努 力 消 除 BBB 所 找 出 的 顧 客 抱 怨 的 根 本 原 因 。(7) 保 護 隱 私 (Safeguard Privacy): 保 護 每 一 筆 的 消 費 者 資 料 , 且 只 有 在 必要 的 時 候 才 可 以 進 行 消 費 者 資 訊 的 調 查 和 蒐 集 。認 證 的 企 業 或 是 組 織 必 須 同 意 下 列 行 為 :A. 尊 重 隱 私 權 。 企 業 經 營 的 電 子 商 務 , 同 意 公 開 網 站 的 以 下 資 訊 :a. 網 站 蒐 集 的 資 訊 。b. 資 訊 分 享 的 對 象 。c. 如 何 獲 得 正 確 資 訊 。d. 如 何 保 持 資 訊 安 全 性 。e. 如 何 溝 通 政 策 改 變 。f. 如 何 處 理 個 人 資 訊 不 當 使 用 。B.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 企 業 在 線 上 蒐 集 機 密 資 料 , 包 括 : 信 用 卡 、 銀 行 帳戶 號 碼 、 社 會 安 全 卡 號 碼 、 薪 資 以 及 其 他 個 人 財 務 資 料 ˋ 醫 療 歷 史或 記 錄 等 , 必 須 確 保 這 些 資 料 是 以 安 全 保 密 的 傳 輸 方 式 , 並 且 盡 最大 的 努 力 遵 從 這 些 企 業 標 準 來 保 護 和 適 時 移 除 這 些 線 上 或 是 離 線的 機 密 資 料 。C. 尊 重 客 戶 喜 好 。 企 業 同 意 對 於 聯 絡 顧 客 所 使 用 電 話 、 傳 真 以 及 郵 件的 喜 好 給 予 尊 重 , 並 且 同 意 如 果 沒 有 做 到 , 會 立 即 修 正 。21


(8) 使 正 直 具 體 化 (Embody Integrity): 正 直 的 對 待 每 一 筆 生 意 的 往 來 、 市場 交 易 與 承 諾 。 認 證 的 企 業 本 身 或 是 企 業 負 責 人 必 須 避 免 涉 入 一 些 會對 BBB 或 是 其 認 證 企 業 在 公 眾 會 產 生 不 好 或 是 反 效 果 形 象 的 活 動 。3. 加 入 企 業 認 證 的 好 處 :BBB 提 供 認 證 企 業 與 其 員 工 許 多 優 惠 與 市 場 機 會 ,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1) 同 為 認 證 企 業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優 惠 , 因 為 BBB 的 企 業 認 證 會 員 為 數 眾多 , 透 過 廣 大 的 組 織 網 絡 , 其 中 的 企 業 會 員 可 以 享 有 其 他 企 業 提 供 的各 項 優 惠 , 包 括 加 油 、 房 貸 、 保 險 、 停 車 費 等 。(2) BBB 提 供 免 費 的 爭 端 解 決 服 務 、 人 力 資 源 與 法 律 幫 助 。(3) 廉 價 的 廣 告 與 免 費 曝 光 機 會 。(4) 企 業 的 異 業 合 作 與 結 盟 , 透 過 BBB 的 網 路 ,BBB 也 鼓 勵 會 員 間 的 合作 。(5) 認 證 標 章 的 使 用 , 通 過 認 證 的 企 業 可 以 使 用 BBB 的 認 證 標 章 , 但 僅限 於 印 刷 品 , 如 要 使 用 於 網 站 必 須 加 入 BBB OnLine。(6) 加 入 BBB 會 員 認 證 在 某 些 區 域 是 可 以 減 稅 的 。4. 後 續 監 督 與 退 場 機 制 :企 業 都 是 自 願 性 地 參 加 BBB 的 合 作 案 , 如 果 他 們 不 用 願 意 繼 續 參 加 這 個 自願 性 的 合 作 , 他 們 也 可 以 退 出 , 並 不 需 繼 續 繳 交 年 費 , 但 企 業 要 通 過 BBB 認 證必 須 符 合 BBB 誠 信 標 準 和 達 到 認 證 的 所 有 要 求 , 因 此 , 一 旦 BBB 認 定 企 業 違反 標 準 時 ,BBB 有 權 可 以 正 式 公 開 中 止 其 合 作 關 係 。 在 2005 年 , 美 國 紐 約 當地 最 大 的 行 動 業 者 -Cingular 公 司 , 就 因 為 在 過 去 三 年 內 , 共 有 200 個 抱 怨 申 訴 ,而 其 中 有 20 個 沒 有 回 應 或 沒 有 處 理 , 而 遭 到 當 地 BBB 除 去 會 員 資 格 。22


四 、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計 畫 (Charity Seal Program)慈 善 機 構 和 企 業 有 不 同 於 認 證 標 準 , BBB 認 證 慈 善 機 構 , 看 其 是 否 有 遵 守有 一 套 由 BBB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 的 慈 善 責 信 標 準(Standards for Charitable Accountability) 的 規 則 和 條 件 , 這 些 標 準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向捐 贈 者 完 全 公 開 在 籌 募 和 運 用 慈 善 款 項 的 細 節 ; 以 及 告 訴 潛 在 捐 贈 者 慈 善 機 構 的責 任 , 如 : 如 何 組 織 規 劃 、 組 織 募 款 和 用 款 、 衡 量 績 效 的 工 作 等 。( 一 )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計 畫 申 請 (Charity Seal Program Application)由 於 BBB 長 久 以 來 外 來 組 織 禁 止 使 用 BBB 標 誌 , 使 得 全 國 性 的 慈 善 機 關 雖然 符 合 BBB 的 慈 善 標 準 , 卻 不 允 許 在 他 們 的 宣 傳 文 宣 資 料 中 表 示 通 過 BBB 標 準認 證 , 或 是 使 用 BBB 標 誌 , 因 應 這 樣 的 問 題 ,BBB 成 立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合作 計 畫 。 這 個 計 畫 只 限 定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 一 般 組 織 附 屬 的 慈 善 分 部 並 不 能 參 加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要 參 加 這 個 計 畫 , 一 旦 加 入 BBB 慈 善 簽 章 計 畫 ,其 代 表 聯 盟 評 估 這 些 組 織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審 核 這 些 組 織 在 重 新 審 核 其 資 格 時 , 皆符 合 慈 善 責 信 標 準 。 經 過 評 估 符 合 資 格 後 , 這 些 符 合 資 格 的 慈 善 機 構 需 要 付 費 和簽 署 許 可 證 同 意 書 , 方 可 在 其 網 路 上 和 印 刷 文 宣 上 使 用 慈 善 簽 章 。符 合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計 畫 資 格 的 條 件 如 下 :(1) 符 合 BBB 優 良 企 業 局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 所 設立 的 20 條 準 則 。(2) 簽 署 許 可 證 合 約 同 意 書 。(3) 繳 交 年 費 , 全 國 性 的 慈 善 機 構 印 章 計 畫 , 收 取 從 一 千 美 金 到 一 萬 五 千美 金 不 等 , 視 機 構 之 年 度 捐 款 收 入 多 寡 而 定 , 詳 如 表 2-2。表 2-2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計 畫 會 費慈 善 捐 贈 收 入少 於 一 百 萬 美 元 Less Than $1 Million一 百 萬 到 四 百 九 十 萬 美 元 $1 Million to $4.9 Million五 百 萬 到 九 百 九 十 萬 美 元 $5 Million to $9.9 Million一 千 萬 到 一 千 九 百 九 十 萬 美 元 $10 Million to $19.9 Million兩 千 萬 到 四 千 九 百 九 十 萬 美 元 $20 Million to $49.9 Million五 千 萬 到 九 千 九 百 九 十 萬 美 元 $50 Million to $99.9 Million一 百 萬 美 元 以 上 $100 Million +費 用$1,000$2,000$3,000$4,000$5,000$10,000$15,000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23


( 二 ) 慈 善 責 信 標 準 (Standards for Charitable Accountability)BBB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致 力 於 保 存 慈 善 簽 章 的 誠 信 , 任 何 參 與 慈 善 簽 章 計 畫 的組 織 都 必 須 被 監 督 是 否 有 符 合 其 計 畫 下 的 要 求 , 一 旦 被 查 出 不 符 合 慈 善 標 準 就 會被 中 止 合 作 計 畫 , 共 有 20 條 標 準 來 評 估 慈 善 組 織 是 否 符 合 參 加 慈 善 機 構 簽章 計 畫 資 格 , 如 下 :(1) 需 有 一 董 事 或 理 事 會 並 提 供 組 織 及 其 成 員 之 適 當 監 督 。(2) 該 董 事 或 理 事 會 至 少 要 有 五 個 參 與 投 票 的 成 員 。(3) 該 董 事 或 理 事 會 至 少 每 年 三 次 定 期 的 面 對 面 會 議 , 且 應 有 多 數出 席 。(4) 董 事 或 理 事 會 中 不 得 有 一 人 以 上 , 或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直 接 或 間接 有 酬 成 員 , 且 該 成 員 不 得 為 該 董 事 或 理 事 會 之 主 席 或 負 責 財務 業 務 者 。(5) 董 事 或 理 事 會 及 組 織 成 員 不 得 與 任 何 協 助 該 組 織 勸 募 之 企 業或 組 織 有 任 何 物 質 方 面 之 利 益 關 係 。(6) 董 事 或 理 事 會 要 有 至 少 兩 年 一 次 評 估 之 政 策 , 以 瞭 解 組 織 之 表現 與 績 效 , 並 釐 清 完 成 其 使 命 所 需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7) 前 述 評 估 之 書 面 報 告 需 呈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8) 年 度 經 費 至 少 65% 用 在 組 織 之 方 案 活 動 。(9) 年 度 經 費 用 於 勸 募 者 不 得 超 過 35%。(10) 避 免 累 積 年 度 方 案 預 算 ; 為 達 此 標 準 , 組 織 所 擁 有 之 資 產 淨 值不 得 超 過 前 一 年 之 總 支 出 的 三 倍 , 或 本 年 度 預 算 之 三 倍 。(11) 需 提 供 按 照 一 般 會 計 原 則 所 製 作 之 完 整 財 務 報 表 以 供 索 閱 。(12) 該 財 務 報 表 需 顯 示 方 案 支 出 、 勸 募 支 出 與 行 政 活 動 支 出 之 比率 。(13) 該 財 務 報 表 需 顯 示 正 確 之 支 出 , 包 括 共 同 活 動 中 所 佔 的 部 分 。(14) 年 度 預 算 需 詳 列 方 案 支 出 、 勸 募 支 出 與 行 政 活 動 支 出 , 並 經 董事 獲 理 事 會 通 過 。(15) 需 有 詳 實 、 正 確 、 不 至 誤 導 之 所 有 勸 募 與 相 關 資 訊 資 料 。(16) 需 有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資 料 之 年 度 報 告 :A. 組 織 之 使 命 敘 述 。B. 前 一 年 度 之 方 案 服 務 成 果 。C. 董 事 或 理 事 名 冊 、 組 織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24


(17) 將 所 有 資 料 公 布 於 組 織 所 有 的 網 站 , 包 括 年 度 報 告 資 料 、 勸 募資 料 、 住 址 、 網 址 以 及 組 織 報 稅 之 資 料 。(18) 處 理 捐 贈 者 之 隱 私 要 求 :A. 至 少 一 年 一 次 以 書 面 通 知 捐 贈 者 , 查 詢 其 公 布 其 捐 贈 資 料 之意 願 。B. 在 網 站 上 公 告 捐 贈 者 隱 私 政 策 。C. 清 楚 呈 現 組 織 從 販 售 產 品 與 提 供 服 務 所 可 能 獲 得 之 利 潤 , 此諸 資 料 。(19) 必 須 在 勸 募 時 告 知 以 下 各 點 :A. 購 買 價 格 中 組 織 所 受 益 的 部 分 。B. 勸 募 期 間 。C. 最 高 或 最 低 捐 贈 額 度 。(20) 立 即 回 應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 及 各 州 優 良 企 業 局 關 於 勸 募 、 隱私 權 或 其 他 問 題 之 抱 怨 。( 三 )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計 畫 申 請 流 程 (Seal Application Process )1. 步 驟 一 : 重 新 檢 視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是 否 有 遵 守 BBB 慈 善 標 準聯 盟 檢 視 程 序 包 含 初 稿 報 告 、 初 稿 報 告 評 論 , 如 果 可 以 申 請 , 現 階 段會 和 申 請 的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關 通 信 、 討 論 或 是 開 會 。 聯 盟 評 估 的 結 果 是 , 不管 申 請 這 個 計 劃 的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關 有 或 是 沒 有 符 合 慈 善 標 準 , 有 關 於 其 現有 或 是 新 完 成 的 報 告 都 會 公 布 在 聯 盟 網 站 供 民 眾 索 取 資 訊 。2. 步 驟 二 : 核 發 許 可 證 同 意 書 和 年 費 同 意 書符 合 慈 善 標 準 的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如 果 想 要 參 加 這 個 合 作 計 畫 , 會 簽 屬 一份 許 可 證 同 意 書 , 同 意 書 註 明 特 有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使 用 簽 章 , 同 時 還 要 繳 交年 費 , 年 費 是 根 據 去 年 所 募 得 的 捐 款 金 額 的 額 度 範 圍 來 收 費 。 全 國 性 的 慈善 機 關 必 須 被 通 知 審 核 通 過 慈 善 標 準 之 後 , 方 能 繳 交 簽 署 的 許 可 證 同 意 書和 年 費 , 如 果 在 那 之 前 繳 交 許 可 同 意 書 和 年 費 , 則 會 被 退 回 。3. 步 驟 三 : 審 核 是 否 繼 續 遵 守 BBB 慈 善 標 準一 般 來 說 , 申 請 核 可 的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在 經 過 兩 年 之 後 , 會 需 要 完 成一 份 問 卷 並 且 繳 交 最 新 的 輔 助 文 件 資 料 , 提 供 聯 盟 審 查 是 否 符 合 慈 善 責 信標 準 (charity accountability standards)。 聯 盟 有 可 能 會 根 據 其 所 偏 重 的 資 訊 來重 新 檢 視 其 現 有 的 評 估 結 果 , 聯 盟 如 果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 會 主 動 聯 絡 這25


個 接 受 審 查 的 全 國 性 慈 善 , 要 求 其 提 供 一 些 相 關 資 料 證 明 , 聯 盟 會 重 新 檢視 相 關 事 實 和 現 有 的 情 況 。 一 旦 聯 盟 認 定 這 個 全 國 性 的 慈 善 機 構 不 再 符 合慈 善 標 準 , 聯 盟 便 會 中 止 和 其 合 作 慈 善 簽 章 計 畫 , 並 且 公 開 聲 明 中 止 合 作關 係 。 聯 盟 鼓 勵 全 國 性 慈 善 機 構 主 動 公 布 有 關 於 慈 善 標 準 的 資 訊 和 其 員 工達 成 度 , 以 確 保 本 身 仍 然 符 合 慈 善 標 準 。BBB 主 動邀 請 全國 性 慈善 機 構參 與 計畫重 新 檢 視全 國 性 慈善 機 構 是否 有 遵 守BBB 慈 善標 準簽 屬 許可 證 同意 書 和年 費 同意 書審 核 是否 繼 續遵 守BBB 慈善 標 準繼 續 遵 守, 保 持 合作沒 有 遵 守, 則 終 止合 計 畫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圖 2-8 慈 善 機 構 簽 章 計 畫 申 請 流 程 圖26


五 、 BBB 的 核 心 服 務BBB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皆 可 以 藉 由 網 路 獲 得 ,BBB 的 網 站 提 供 影 音 內 容 、 線 上資 源 和 消 費 者 的 教 育 工 具 , 消 費 者 可 以 上 網 查 詢 各 區 域 當 地 企 業 資 訊 , 包 括 信 任報 告 、 過 去 與 消 費 者 的 爭 議 處 理 記 錄 、 哪 些 企 業 是 當 地 BBB 的 認 證 會 員 、 新 聞快 報 等 資 訊 。 各 個 區 域 的 BBB 也 會 提 供 教 育 資 源 的 獨 特 分 類 , 是 專 門 設 計 以 滿足 當 地 地 區 的 需 求 。而 BBB 的 核 心 服 務 則 有 :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Business Reliability Reports)、 詐 欺預 防 、 抱 怨 申 訴 和 爭 議 處 理 、 誠 實 廣 告 、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教 育 、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 慈善 責 信 (Charitable Accountability), 分 述 如 下 。( 一 )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Business Reliability Reports)BBB 提 供 免 費 的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 可 以 方 便 了 解 一 家 當 地 企 業 名 聲 ,BBB 讓所 有 信 任 報 告 都 可 以 在 BBB 的 網 站 上 看 得 到 , 輸 入 當 地 區 域 碼 , 就 可 以 找 到 相關 資 訊 , 可 以 藉 由 名 字 、 電 話 號 碼 和 企 業 網 址 或 者 企 業 的 種 類 、 限 制 距 離 範 圍 找尋 所 有 企 業 , 包 括 非 認 證 企 業 。BBB 可 能 沒 有 辦 法 提 供 當 地 所 有 企 業 的 信 賴 報告 , 但 是 當 以 下 三 種 情 況 發 生 時 ,BBB 會 去 調 查 或 尋 求 企 業 提 供 資 訊 , 以 做 成信 賴 報 告 , 第 一 , 當 一 個 當 地 企 業 申 請 加 入 BBB 認 證 ; 第 二 , 當 BBB 收 到 一 個消 費 者 對 於 當 地 企 業 的 抱 怨 申 訴 ; 第 三 , 許 多 消 費 者 聯 繫 BBB 要 求 BBB 希 望 提供 某 個 特 定 當 地 企 業 的 信 任 報 告 。資 料 來 源 :http://northeastflorida.bbb.org/search.asp,2009/08/10, 北 佛 羅 里 達 州 當 地 BBB圖 2-9 BBB 網 站 提 供 搜 尋 當 地 企 業 信 任 報 告27


1. 基 本 資 訊 : 信 任 報 告 中 提 供 以 下 基 本 資 訊(1) BBB 企 業 的 認 證 現 況 和 加 入 BBB 時 間 長 短 。(2) BBB 評 等 企 業 等 級 ( 各 區 域 BBB 有 不 一 樣 的 評 等 系 統 和 標 準 ) 。(3) 企 業 聯 絡 資 訊 和 企 業 檔 案 , 包 含 成 立 時 間 。(4) 企 業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簡 介 。(5) 企 業 申 請 時 的 認 證 資 訊 , 包 含 申 請 日 期 。(6) 企 業 參 與 BBB 的 計 畫 項 目 。(7) 消 費 者 過 去 三 年 內 遭 抱 怨 投 訴 案 件 , 包 括 抱 怨 案 件 數 目 、 案 件 未 解 決的 原 因 種 類 , 成 功 解 決 案 件 的 數 目 。(8) 政 府 有 無 對 這 家 企 業 處 罰 。(9) BBB 有 無 對 這 家 企 業 廣 告 做 評 論 。資 料 來 源 :http://northeastflorida.bbb.org/codbrep.html?wlcl=y&id=160228217,2009/08/10, 北 佛 羅里 達 州 當 地 BBB。圖 2-10 美 國 當 地 企 業 ”AA Foreign Car Repair” 的 信 任 報 告28


2. 企 業 評 等BBB 過 去 將 企 業 的 評 等 類 別 會 區 分 成 滿 意 、 不 滿 意 和 沒 有 評 等 , 但 是 BBB常 會 被 質 疑 對 於 其 會 員 有 偏 袒 的 情 況 , 而 且 這 樣 的 評 等 常 涉 及 當 地 BBB 評 等 人員 的 主 觀 性 , 為 了 改 善 這 樣 的 狀 況 , 以 較 為 公 正 客 觀 的 方 式 來 對 企 業 評 等 ,BBB發 展 了 一 套 公 式 , 並 於 2009 年 改 成 新 的 評 等 制 度 , 將 評 等 分 為 A+ 和 F 等 級 來 區分 , 來 增 加 評 等 的 公 信 力 。BBB 根 據 一 些 指 標 因 素 的 綜 合 分 數 來 評 比 企 業 , 這 些 因 素 包 含 企 業 類 型 、企 業 經 營 年 限 、 企 業 必 要 的 執 照 、 客 戶 抱 怨 數 量 、 客 戶 抱 怨 記 錄 、 抱 怨 案 件 嚴 重性 、 企 業 對 於 消 費 者 抱 怨 投 訴 的 反 應 、 企 業 對 於 BBB 標 準 的 遵 從 、BBB 對 於 企業 的 觀 察 經 驗 等 。 這 個 評 分 系 統 的 比 重 多 寡 是 根 據 BBB 對 於 一 家 企 業 的 誠 信 因素 組 成 重 要 性 , 企 業 不 會 因 為 一 個 抱 怨 案 件 就 被 評 等 為 不 滿 意 , 如 果 被 投 訴 的 企業 有 誠 意 地 解 決 問 題 , 企 業 的 評 等 仍 然 會 是 滿 意 , 但 是 如 果 一 個 企 業 拒 絕 回 應 抱怨 投 訴 案 件 , 或 是 消 費 者 投 訴 的 案 件 接 二 連 三 都 是 一 樣 的 事 件 , 企 業 卻 無 法 解 決 ,如 此 一 來 , 就 會 被 評 等 為 不 滿 意 。 目 前 的 評 等 等 級 來 看 ,A+ 到 B+ 表 示 完 全 信 任這 家 公 司 的 誠 信 , 而 D 和 F 則 表 示 BBB 建 議 消 費 者 和 這 些 等 級 的 公 司 從 事 交 易時 , 要 特 別 小 心 。3. BBB 評 等 類 別 尺 度在 2009 年 1 月 BBB 採 用 這 個 評 比 系 統 , 評 等 等 級 從 高 至 低 為 A+ 到 F, 總共 分 十 三 等 級 以 及 沒 有 評 等 , 評 等 的 等 級 和 定 義 如 下 表 2-3:等 級A + 模 範 典 型 等 級(An exemplary rating)A 超 級 高 等 等 級(An extremely high rating)A − 優 秀 等 級 評 比(An excellent rating)B + 非 常 高 等 級 評 等 第(A very high rating)B 高 等 級 評 等(A high rating)表 2-3 BBB 評 等 類 別 尺 度內 容這 家 公 司 的 誠 信 值 得 信 賴 。比 模 範 典 型 等 級 低 , 但 是 也 是 誠 信 出 色 的 公 司這 家 公 司 可 能 因 為 一 些 指 標 因 素 的 分 數 偏 低 , 但 是 BBB 相信 這 些 指 標 因 素 不 會 對 消 費 者 在 從 事 消 費 產 生 負 面 的 影響 。這 家 公 司 客 戶 抱 怨 申 訴 案 件 不 多 , 也 沒 有 讓 顧 客 產 生 問 題的 疑 慮 。這 家 公 司 和 消 費 者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 有 關 於 消 費 者 的 抱 怨 案件 都 不 嚴 重 , 處 理 消 費 者 抱 怨 案 件 都 可 以 讓 消 費 者 滿 意 。29


B − 良 好 等 級這 家 企 業 的 評 等 是 好 的 , 因 為 過 去 的 問 題 都 有 解 決 , 或 者(A good rating that still 不 會 造 成 消 費 者 的 問 題 , 大 體 上 , 這 個 評 等 等 級 的 企 業 ,implies reputiability) 代 表 正 當 經 營 和 快 速 回 應 抱 怨 案 件 。C + 良 好 等 級這 家 企 業 消 費 交 易 行 為 是 令 人 滿 意 的 , 但 是 如 果 消 費 者 有(A good rating)任 何 顧 慮 , 可 以 閱 讀 我 們 的 報 導 , 再 做 決 定 。C 普 通 等 級這 家 企 業 消 費 交 易 行 為 是 令 人 滿 意 的 , 但 是 每 筆 交 易 都 是(Average rating)獨 立 的 , 如 果 消 費 者 有 任 何 問 題 和 和 顧 慮 , 建 議 閱 讀 我 們的 整 篇 報 導 。C − 可 接 受 等 級 (Acceptable 可 以 和 這 家 企 業 從 事 消 費 交 易 , 但 是 對 於 消 費 者 特 別 考 量rating)因 素 我 們 都 有 報 導 , 如 果 消 費 者 有 任 何 問 題 和 顧 慮 , 請 閱讀 我 們 的 整 篇 報 導 , 再 做 決 定 。D + 可 接 受 等 級 (Acceptable 這 家 公 司 可 以 接 受 等 級 是 在 如 果 你 對 這 家 公 司 充 分 了 解 的rating)狀 況 下 , 並 且 認 為 我 們 對 於 這 家 公 司 的 誠 信 因 素 考 量 , 不會 對 你 和 這 家 公 司 的 消 費 交 易 產 生 不 好 的 影 響 。D和 這 家 公 司 從 事 消 費 交 易 要 小 心 , 例 如 這 家 公 司 提 供 的 服務 和 產 品 、 消 費 者 抱 怨 案 件 數 目 、 撥 出 廣 告 等 , 都 要 多 作考 慮 。D −F不 建 議 和 這 家 公 司 從 事 消 費 交 易 , 雖 然 這 家 公 司 履 行 的 企業 準 則 是 在 我 們 最 低 標 準 之 上 , 我 們 建 議 和 這 家 公 司 從 事消 費 交 易 要 特 別 小 心 。這 家 公 司 沒 有 回 應 消 費 者 抱 怨 案 件 , 他 們 的 廣 告 誤 導 消 費者 , 也 沒 有 遵 從 法 律 的 營 業 規 範 或 是 登 記 營 業 的 要 求 。 此外 , 消 費 者 抱 怨 案 件 都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控 訴 , 或 是 企 業 知 名的 詐 欺 商 業 行 為 。沒 有 評 等 會 出 現 沒 有 平 等 的 狀 態 , 有 下 五 種 情 況 :1. BBB 認 定 此 企 業 不 再 營 運 。2. 此 企 業 無 法 解 決 商 業 破 產 問 題 。3. BBB 最 近 接 到 很 多 對 於 此 企 業 的 投 訴 抱 怨 案件 , 而 BBB 沒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去 評 估 這 家 企 業 對 於顧 客 的 抱 怨 回 應 。4. 此 企 業 的 商 業 種 類 無 法 評 等 。5. 有 關 此 企 業 的 評 等 報 告 還 未 完 成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0


( 二 ) 詐 欺 預 防各 區 域 的 BBB 會 收 集 企 業 信 賴 的 報 告 資 訊 , 提 醒 大 眾 要 小 心 顧 客 或 是 企 業詐 欺 , 並 且 提 供 道 德 企 業 營 業 的 資 訊 , 在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間 扮 演 兩 者 受 雙 方 信 任 的中 間 人 , 來 解 決 爭 議 ,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有 關 於 詐 欺 或 是 消 費 者 議 題 的 新 聞 , 通 常 都會 向 CBBB 以 及 各 區 域 的 BBB 徵 詢 專 業 資 訊 ,BBB 並 提 供 相 關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的課 程 來 預 防 詐 欺 行 為 。( 三 ) 抱 怨 申 訴 和 爭 議 處 理BBB 有 相 當 多 年 協 助 處 理 爭 議 的 經 驗 , 不 管 是 區 域 小 型 企 業 或 是 國 際 大 型企 業 , 且 不 管 是 不 是 認 證 會 員 ,BBB 都 會 提 供 分 享 專 業 的 經 驗 給 予 企 業 和 企 業的 客 戶 ,BBB 已 經 是 被 認 定 為 設 計 、 發 展 和 完 成 爭 議 處 理 計 畫 的 領 導 者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是 由 CBBB 所 設 立 , 由 各 地 的 BBB 來 執 行 。 通 常 爭 議 可 以 透過 協 調 處 理 ; 當 適 合 時 機 出 現 ,BBB 也 會 提 供 收 取 少 許 費 用 或 是 不 用 收 費 的 仲裁 。BBB 不 受 理 有 關 於 專 業 業 務 例 如 藥 物 、 法 律 、 會 計 的 抱 怨 申 訴 , 但 是 會 將這 些 抱 怨 申 訴 轉 移 到 管 理 這 些 專 業 的 相 關 單 位 。1. 抱 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如 果 消 費 者 不 滿 意 當 地 企 業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 消 費 者 可 以 利 用 電 話 、 寫 信 和 線上 抱 怨 申 訴 系 統 等 途 徑 來 抱 怨 投 訴 , 當 地 BBB 的 網 站 提 供 線 上 抱 怨 表 供 消 費 者填 寫 , 填 完 之 後 ,BBB 會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訊 和 投 訴 事 情 細 節 ,BBB 不 接 受 匿 名抱 怨 。 不 管 這 個 企 業 為 會 員 或 是 非 會 員 ,BBB 皆 會 將 投 訴 案 件 傳 送 給 被 投 訴 的企 業 , 並 且 啟 動 解 決 流 程 方 案 , 如 下 :(1) 申 訴 調 解 (Mediation): 當 BBB 接 到 消 費 者 抱 怨 投 訴 案 件 ,BBB 會 將 消 費者 抱 怨 投 訴 的 副 本 傳 達 給 遭 投 訴 的 企 業 , 企 業 在 20 日 之 內 必 須 回 應 , 當BBB 收 到 後 , 會 將 企 業 的 回 應 再 傳 達 給 投 訴 的 消 費 者 , 並 確 定 消 費 者 的申 訴 是 否 有 受 到 解 決 或 者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回 應 , 如 果 透 過 這 一 連 串 的 過 程 而投 訴 仍 然 無 法 被 解 決 , 則 BBB 可 以 提 出 調 解 或 仲 裁 , 作 為 雙 方 的 替 代 性解 決 爭 議 方 案 。(2) 調 解 (conciliation): 調 解 是 一 個 非 正 式 的 , 由 公 正 的 第 三 方 協 助 雙 方 己 決分 期 的 過 程 。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BBB 提 供 協 助 以 促 進 雙 方 可 以 接 受 的 決 議 ,這 項 調 解 的 服 務 是 需 要 收 費 的 , 每 個 案 件 中 , 消 費 者 必 須 付 出 75 元 美 金的 費 用 , 企 業 會 員 需 要 75 元 美 金 的 費 用 , 非 企 業 會 員 則 要 100 元 美 金 。31


(3) 仲 裁 (Arbitration): 仲 裁 雖 然 與 調 解 一 樣 都 是 非 正 式 的 , 但 是 雙 方 必 須 同意 第 三 方 的 仲 裁 者 做 出 的 決 定 是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 仲 裁 者 將 允 許 雙 方 提出 各 自 有 關 的 證 據 , 但 無 論 是 過 程 或 結 果 都 是 不 對 外 公 開 的 , 這 種 仲 裁 方式 比 較 起 一 般 的 法 律 程 序 , 是 較 快 速 、 公 平 且 經 濟 的 替 代 方 式 。 每 個 案 件所 需 的 費 用 請 見 表 2-4。表 2-4 BBB 爭 議 處 理 服 務 費 用企 業消 費 者會 員非 會 員申 訴 免 費 免 費 免 費調 解 75 美 元 + 稅 + 費 用 100 美 元 + 稅 + 費 用 75 美 元 + 稅 + 費 用仲 裁爭 議 金 額 100 美 元 + 稅 + 費 用 150 美 元 + 稅 + 費 用 100 美 元 + 稅 + 費 用$25,000150 美 元 + 稅 + 費 用 200 美 元 + 稅 + 費 用 150 美 元 + 稅 + 費 用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 BBB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的 類 別(1) BBB 最 有 效 能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的 類 別A. 誤 導 或 是 錯 誤 的 廣 告 。B. 詐 欺 的 銷 售 業 務 。C. 未 送 達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D. 保 證 和 認 證 的 事 項 並 沒 有 確 實 執 行 。E. 金 錢 糾 紛 。F. 誤 用 他 人 的 訊 息 。G. 口 頭 或 是 書 寫 的 承 諾 未 兌 現 。(2) BBB 不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的 類 別A. 雇 用 勞 工 業 務 。B. 歧 視 和 破 壞 憲 法 權 利 。C. 健 康 醫 療 和 立 法 服 務 的 品 質 。D. 收 集 款 項 。E. 訴 訟 案 件 。32


3. BBB Auto LineBBB Auto Line 成 立 於 1978 年 , 是 美 國 最 長 久 和 最 受 尊 重 的 汽 車 保 證 爭 議 處理 計 畫 (auto warranty dispute resolution program), 協 助 建 立 汽 車 市 場 上 的 誠 信 和信 心 , 大 部 分 的 美 國 汽 車 公 司 都 會 提 供 客 戶 BBB Auto Line 當 作 消 費 者 協 助 資 訊 。BBB 在 網 站 上 會 提 供 有 關 於 BBB Auto Line 的 規 範 、 程 序 以 及 參 與 計 畫 的 廠 商 讓消 費 者 有 更 清 楚 這 個 計 畫 流 程 。BBB Auto Line 的 爭 議 流 程 處 理 屬 於 非 正 式 的 ,大 部 份 的 投 訴 案 件 都 是 透 過 專 員 透 過 電 話 線 上 討 論 處 理 。 一 旦 爭 議 無 法 達 到 和 解 ,就 會 進 行 到 仲 裁 ,BBB Auto Line 的 仲 裁 是 非 正 式 的 公 聽 會 ,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代 表各 自 對 公 正 的 第 三 方 來 表 達 有 關 於 這 個 爭 議 的 意 見 , 最 後 會 由 公 正 第 三 方 來 決 定如 何 解 決 爭 議 。( 四 ) 誠 實 廣 告 : 自 律 計 畫 (Self Regulatory Programs)BBB 是 美 國 在 發 展 和 管 理 商 業 世 界 自 律 計 畫 的 領 導 者 , 其 與 國 家 廣 告 人 協會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 美 國 廣 告 代 理 協 會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of Advertising Agences)、 美 國 廣 告 聯 盟 (American Advertising Federation) 組 成 國 家廣 告 評 論 協 會 (National Advertising Review Council), 其 使 命 為 透 過 自 發 性 的 自 律計 畫 , 建 立 全 國 廣 告 的 誠 信 和 準 確 。 國 家 廣 告 評 論 協 會 所 發 展 的 自 律 系 統 , 專 注於 三 個 主 要 目 標 :1. 提 供 快 速 、 彈 性 的 有 別 於 政 府 管 制 的 替 代 方 案 。2. 維 持 廣 告 同 業 間 , 處 理 爭 議 的 相 同 水 準 方 法 。3. 增 加 大 眾 對 於 廣 告 誠 信 的 信 任 。為 確 保 自 律 系 統 的 信 用 和 公 正 , 由 BBB 來 執 行 廣 告 評 論 的 過 程 , 國 家 廣 告評 論 協 會 主 要 是 提 供 廣 告 業 者 廣 告 的 指 南 , 來 設 立 全 國 廣 告 的 誠 信 和 準 確 。 國 家廣 告 評 論 協 會 亦 針 對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國 家 廣 告 部 門 (National Advertising Division,NAD)、 孩 童 廣 告 評 論 單 位 (Children's Advertising Review Unit, CARU)) 以 及 國 家廣 告 評 論 董 事 會 (National Advertising Review Board, NARB), 和 電 子 零 售 自 律 計畫 (the Electronic Retailing Self-Regulation Program, ERSP) 等 這 些 單 位 , 設 立 政 策規 劃 。33


( 五 )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教 育BBB 提 供 相 當 多 元 的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教 育 , 以 下 列 舉 幾 項 計 畫 :1. BBB Military LineBBB 成 為 國 防 部 財 務 準 備 計 畫 (Financial Readiness Campaign) 的 夥 伴 , 成 立Military Line 為 軍 人 ( 包 含 後 備 役 軍 人 以 及 國 家 警 衛 隊 )、 退 役 軍 人 、 國 防 部 文 職人 員 和 他 們 的 家 屬 提 供 一 套 免 費 完 整 的 服 務 , 以 及 透 過 各 區 域 的 線 上 BBB 來 對軍 方 做 消 費 者 教 育 。2. BBB "Secure Your ID" DayBBB “Secure Your ID” Day 為 一 個 社 會 教 育 和 社 區 服 務 計 畫 , 辦 理 免 費 駐 點文 件 粉 碎 處 理 , 也 提 供 如 何 在 實 體 和 網 路 世 界 保 護 自 己 身 分 的 資 訊 。3. 蓋 洛 普 信 任 商 業 指 數 (BBB/Gallup Trust in Business Index)這 個 調 查 注 重 在 消 費 者 對 於 和 其 頻 繁 買 賣 交 易 的 企 業 的 信 任 , 並 且 提 供 企 業的 指 南 , 尤 其 是 對 於 一 些 小 型 企 業 , 提 供 他 們 提 高 消 費 者 信 任 的 步 驟 方 法 。4. 訓 練 (Training)BBB 提 供 所 有 企 業 有 關 於 衝 突 處 理 的 訓 練 和 技 術 協 助 。5. 避 免 不 良 交 易 線 上 訓 練 (Avoiding Bad Transactions Online Training)BBB 和 Whitlock 訓 練 群 組 犯 罪 線 (Whitlock Training Group's Crime Line) 成 為合 作 夥 伴 , 提 供 BBB 企 業 創 新 、 符 合 需 求 、 線 上 為 主 的 訓 練 , 這 個 線 上 訓 練 的包 含 兩 個 課 程 , 企 業 員 工 可 以 隨 時 隨 地 上 網 登 入 這 個 訓 練 課 程 , 上 過 這 個 訓 練 課程 後 , 每 位 員 工 可 以 具 有 辨 認 、 防 堵 支 票 、 現 金 和 信 用 卡 的 詐 欺 的 能 力 , 企 業 平均 一 年 被 詐 欺 的 金 額 每 位 員 工 是 1,700 美 元 , 只 要 企 業 員 工 受 過 這 個 訓 練 , 可 以讓 企 業 避 免 詐 欺 事 件 。34


( 六 ) 慈 善 責 信 和 智 慧 捐 贈 報 告 (BBB Wise Giving Report)1. BBB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2001 年 由 美 國 國 家 慈 善 機 構 資 訊 中 心 (National Charities Information Bureau)、美 國 優 良 商 業 局 基 金 會 聯 合 會 (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 Foundation)、以 及 該 會 的 慈 善 諮 詢 服 務 部 (Philanthropic Advisory Service) 合 併 而 成 立 BBB 智慧 捐 贈 聯 盟 (BBB Wise Giving Alliance)。 成 立 宗 旨 在 於 監 督 全 美 數 百 家 全 國 性 募款 的 慈 善 組 織 以 及 經 營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性 慈 善 服 務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 並 且 以 定 期 的 方式 蒐 集 並 公 佈 這 些 組 織 的 相 關 資 訊 , 包 括 專 案 計 畫 、 經 營 管 理 、 募 款 實 務 、 以 及財 務 方 面 等 相 關 報 告 。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協 助 捐 款 者 來 判 定 對 其 募 款 的 慈 善 組 織 的 正當 性 。2. 慈 善 責 信 (Charitable Accountability) 和 智 慧 捐 贈 報 告 (BBB Wise GivingReport)BBB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評 論 和 報 導 全 國 性 的 慈 善 機 構 , 對 於 慈 善 責 信 (CharitableAccountability) 有 20 條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的 標 準 , 有 關 於 全 國 性 的 慈 善 機 構 更 詳 細 的訊 息 都 在 BBB 的 網 站 的 信 任 報 告 中 , 很 多 區 域 性 的 BBB 也 評 論 他 們 地 區 的 慈 善機 構 並 且 也 會 在 各 區 域 的 BBB 網 站 上 公 布 詳 細 的 報 告 。BBB 智 慧 捐 贈 聯 盟 負 責 撰 寫 全 國 的 募 款 慈 善 組 織 的 信 任 報 告 ,BBB 信 任 報告 中 的 三 分 之 一 是 區 域 性 募 款 組 織 , 但 是 , 聯 盟 並 不 會 為 慈 善 組 織 排 名 , 不 管 是否 有 意 申 請 國 際 慈 善 簽 章 ,BBB 都 針 對 大 眾 詢 問 的 慈 善 機 構 撰 寫 報 告 , 主 要 是為 了 協 助 捐 款 者 來 判 定 對 其 募 款 的 慈 善 組 織 的 正 當 性 , 大 眾 詢 問 的 慈 善 組 織 都 會成 為 聯 盟 調 查 的 目 標 , 此 外 , 在 聯 盟 的 網 站 上 和 各 區 域 的 BBB 皆 可 以 搜 尋 到 智慧 捐 贈 報 告 , 全 國 性 的 慈 善 組 織 可 以 自 動 向 聯 盟 申 請 評 估 報 告 。35


六 、 BBB 的 成 效 與 檢 討( 一 ) BBB 的 成 效BBB 於 1912 年 成 立 以 來 , 今 日 在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總 共 有 128 個 區 域 性 的 BBB來 服 務 當 地 社 區 , 評 價 和 監 督 超 過 300 萬 當 地 和 全 國 性 的 企 業 和 慈 善 機 構 , 建 立相 當 的 誠 信 與 企 業 、 消 費 者 的 信 任 , 截 至 2007 年 BBB 的 統 計 有 超 過 41 萬 的 當地 企 業 認 證 會 員 , 以 及 將 近 300 家 產 業 領 導 者 加 入 企 業 夥 伴 , 以 企 業 自 律 的 面 向 ,透 過 信 任 報 告 與 認 證 的 約 束 力 , 幫 助 企 業 與 消 費 者 解 決 為 數 眾 多 的 消 費 投 訴 抱 怨與 糾 紛 。1. 消 費 資 訊 提 供 與 申 訴 抱 怨 處 理 的 管 道 , 有 助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根 據 2008 年 CBBB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消 費 者 透 過 網 站 諮 詢 信 任 報 告 高 達6,000 萬 次 ,CBBB 幫 忙 處 理 消 費 者 將 近 86 萬 件 的 投 訴 案 件 , 其 中 有 73.6% 的 投訴 案 件 獲 得 成 功 解 決 。表 2-5 BBB2008 年 統 計 信 任 報 告 諮 詢 數 行 業 排 名排 名 產 業 描 述 諮 詢 數TOTAL 60,275,5841 屋 面 整 修 Roofing Contractors 1,898,8232 土 木 工 程 總 包 商 Contractors-General 1,524,2843 抵 押 放 款 經 紀 人 Mortgage Brokers 1,190,1884 搬 家 業 者 Movers 1,1490,606 房 屋 裝 修 Construction & Remodeling Services 1,120,1887 汽 車 經 銷 商 - 新 車 Auto Dealers-New Cars 1,073,5828 水 電 工 程 承 包 Plumbing Contractors 999,1619 住 宅 建 築 商 Home Builders 875,07910 冷 暖 氣 設 備 服 務 Heating & Air Conditioning 846,23011 居 家 修 繕 Home Improvements 804,49012 空 調 系 統 維 護 Air Conditioning Contractors & Systems 737,96213 汽 車 經 銷 商 - 二 手 車 Auto Dealers-Used Cars 703,95614 油 漆 Painting Contractors 634,25415 電 器 工 程 Electric Contractors 624,443資 料 來 源 :CBBB 2008 Complaint and Inquiry Statistics, 本 研 究 整 理 。36


排名表 2-6 BBB2008 年 統 計 抱 怨 數 行 業 排 名產 業 描 述 諮 詢 抱 怨 數 抱 怨 解 % 抱 怨 未數 排決 數解 決名抱 怨 無法 處 理TOTAL 862,128 634,637 73.6 199,011 28,4801 行 動 電 話 服 務 與 設 備 54 35,631 32,722 91.8 2,766 143Cellular PhonesService& Equipment2 汽 車 經 銷 商 - 新 車 Auto 6 23,723 21,958 82.2 4,261 504Dealers-New Cars3 銀 行 Banks 35 20,935 20,179 96.4 641 1154 網 路 購 物 Internet 24 19,186 12,307 64.1 6,244 635Shopping5 有 線 電 視 和 衛 星 14 18,020 17,133 95.1 682 205Television - Cable,CATV & Satellite6 追 債 機 構 Collection 114 16,142 13,614 84.3 2,017 511Agencies7 汽 車 經 銷 商 - 二 手 車 32 12,958 9,058 69.9 3,569 331Auto Dealers-UsedCars8 傢 俱 零 售14 12,532 9,027 72.0 2,712 793Furniture-Retail9 電 話 公 司 Telephone 27 11,805 11,075 93.8 676 54Companies10 衛 星 設 備 和 用 品Satellite Equipment &Supplies153 11,489 11,273 98.1 191 25資 料 來 源 :CBBB 2008 Complaint and Inquiry Statistics, 本 研 究 整 理 。37


而 根 據 James, Dennis and Mark(1997) 的 研 究 , 電 話 調 查 近 300 名 聖 路 易 都 會區 之 前 曾 與 BB BB 聯 絡 , 要 求 當 地 企 業 資 訊 的 消 費 者 , 完 成 216 份 。 調 查 問 到 BBB提 供 的 企 業 沿 革 與 表 現 的 資 訊 , 消 費 者 認 為 有 多 實 用 。 對 於 BBB 資 訊 的 實 用 度 ,從 1 到 10(1 為 完 全 不 實 用 ;10 為 非 常 實 用 ), 平 均 值 為 8.45, 在 216 名 受 訪 者 中 ,超 過 一 半 (122)給 了 最 高 分 10。 而 當 問 到 做 購 買 決 策 時 , 消 費 者 認 為 外 部 團 體 如BBBB 的 資 訊 與 親 朋 好 友 的 意 見 哪 種 較 實 用 時 , 有 43%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外 部 團 體 ,如 BBB, 提 供 的 資 訊 較 為 實 用 。不 確 定4%親 友 意 見21%外 部 團 體43%實 用 度 相 當32%資 料 來 源 :James, Dennis and Mark(1997),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2-11 調 查 消 費 者 認 為 外 部 團 體 的 資 訊 與 親 朋 好 友 的 意 見 哪 種 較 實 用2.建 立 讓 消 費 者 信 任 的 形 象 , 並 使 通 過 認 證 企 業 受 到 消 費 者 信 賴根 據 Marable(1995) 引 用 一 項 調 查 中 指 出 ,40% 的 美 國 民 眾 在 面 對 消 費 爭 議 時 ,他 們 會 聯 繫 BBB;Parmar(2008) 引 用 一 項 調 查 資 料 指 出 , 熟 悉 BB BB 的 消 費 者 多於 政 府 監 管 機 關 , 如 :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81%-61%); 而 根 據 BBBB 的 2004-2007年 的 調 查 指 出 ,70% 的 消 費 者 表 示 他 們 更 有 可 能 與 BBBB 認 證 的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84%的 消 費 者 認 為 通 過 BBB 認 證 的 企 業 表 示 該 企 業 符 合 高 標 準 的 可 信 任 ; 80%的 受 訪 者 認 為 BBB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 促 使 商 業 道 德 和 和 高 標 準 的 企 業 可 信 度 。顯 示 BBB 在 美 國 建 立 了 一 個 值 得 信 賴 的 品 牌 形 象 , 並 使 得 參 與 的 會 員 受 到 消 費者 的 信 賴 。38


( 二 ) 有 關 BBB 的 檢 討BBB 不 是 特 別 針 對 消 費 者 服 務 的 企 業 , 只 是 單 純 地 提 供 可 信 賴 的 資 訊 , 但由 於 BBB 的 經 費 來 源 主 要 為 認 證 會 員 與 企 業 夥 伴 的 會 費 , 如 何 能 做 到 公 平 對 待消 費 者 而 不 袒 護 企 業 會 員 , 儘 管 BBB 強 調 其 對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的 價 值 即 在 於 它 的中 立 性 , 但 近 年 來 仍 有 一 些 質 疑 與 抱 怨 , 如 下 :1. BBB 中 立 性 受 到 質 疑(1) 利 益 衝 突 :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收 入 來 自 認 證 企 業 ,BBB 如 何 能 夠 維 持 其 中 立的 立 場 和 態 度 。(2) 內 神 外 鬼 : 各 地 BBB 董 事 會 中 有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成 員 為 企 業 的 執 行 長 , 這些 企 業 則 是 受 到 最 多 消 費 者 抱 怨 申 訴 的 , 這 對 於 BBB 在 市 場 上 捍 衛 消 費者 利 益 的 信 譽 和 合 理 性 受 到 了 質 疑 。2. BBB 的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不 周 延(1) 認 證 會 員 的 評 價 較 高 :BBB 認 證 會 員 的 評 價 會 比 沒 有 申 請 BBB 評 價 的整 體 而 言 獲 得 不 滿 意 評 價 比 例 較 少 , 但 BBB 已 在 2009 採 取 新 的 評 價 制度 , 降 低 BBB 評 價 的 主 觀 性 ; 另 外 BBB 也 認 為 , 認 證 會 員 的 評 價 較 高乃 是 因 為 這 些 企 業 為 符 合 BBB 的 高 標 準 , 採 取 自 律 行 為 並 積 極 主 動 的 解決 與 消 費 者 的 紛 爭 , 而 顯 現 在 統 計 數 字 上 。(2) 企 業 犯 罪 的 資 料 調 查 慢 半 拍 : 已 經 被 法 院 通 緝 的 企 業 ,BBB 並 沒 有 採 取實 際 行 動 來 報 導 , 反 而 讓 更 多 的 消 費 者 受 害 。(3) 企 業 的 資 訊 報 告 不 完 全 : 消 費 者 抱 怨 案 件 只 有 三 年 的 記 錄 、 有 關 於 消 費者 的 抱 怨 申 訴 案 件 的 詳 細 資 料 也 不 公 開 。(4) 企 業 的 資 訊 過 期 : 由 於 企 業 為 數 眾 多 , 信 任 報 告 或 相 關 資 料 可 能 沒 有 即時 更 新 , 例 如 , 企 業 已 經 結 束 營 業 ,BBB 的 信 任 報 告 上 卻 是 正 常 經 營 。39


第 二 節 美 國 BBB OnLineBBB OnLine 是 目 前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網 路 線 上 信 賴 標 章 計 畫 , 是 由 企 業 優 良 組織 (Better Business Bureau;BBB) 累 積 多 年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業 者 自 律 的 經 驗 , 而 引進 電 子 商 務 的 自 律 機 制 ,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提 昇 消 費 者 對 於 網 際 網 路 的 信 任 , 幫 助 消費 者 在 線 上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時 能 感 到 安 心 ,BBB OnLine 認 為 消 費 者 應 該 了 解 他 們的 個 人 資 料 在 網 路 上 是 如 何 被 使 用 以 及 如 何 保 護 自 己 的 隱 私 , 藉 由 在 美 國 與 加 拿大 一 百 四 十 四 家 當 地 的 BBB 共 同 運 作 , 建 立 網 路 商 業 行 為 的 倫 理 , 制 訂 BBB 網路 商 業 行 為 規 範 及 BBB 網 路 隱 私 方 案 。一 、 BBB OnLine 發 展 歷 程幾 項 趨 勢 促 使 BBB OnLine 的 成 立 : 第 一 , 網 路 的 潛 在 客 戶 數 量 龐 大 且 持續 在 成 長 , 世 界 上 有 超 過 十 億 人 口 的 上 網 人 口 , 這 其 中 包 括 兩 億 兩 千 五 百 萬 在 美北 洲 , 等 於 是 超 過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的 人 口 的 三 分 之 二 ; 第 二 , 網 路 電 子 商 務 的 大 幅成 長 大 於 實 體 零 售 商 , 根 據 北 美 的 貿 易 部 調 查 發 現 線 上 零 售 銷 售 量 持 續 以 實 體 零售 的 三 倍 成 長 的 倍 率 成 長 。 由 於 網 路 軟 硬 體 技 術 的 進 步 , 個 人 資 料 的 隱 私 可 能 透過 遠 端 資 訊 存 取 、 線 上 購 物 與 使 用 等 各 種 需 要 留 下 個 人 資 料 的 方 式 , 而 可 能 遭 到濫 用 。 因 此 , 保 障 網 路 使 用 者 或 消 費 者 的 個 人 隱 私 , 不 但 牽 涉 到 網 路 使 用 者 與 消費 者 對 廠 商 的 信 心 , 甚 至 也 和 公 司 本 身 資 訊 的 安 全 和 未 來 發 展 相 關 。 這 些 趨 勢 顯示 網 路 的 買 家 需 要 可 靠 誠 信 的 保 證 , 而 企 業 也 需 要 獲 得 網 路 使 用 者 或 消 費 者 的 信任 , 過 去 在 企 業 界 BBB 已 經 是 誠 信 的 代 名 詞 , 同 樣 地 在 網 路 上 ,BBB OnLine也 要 成 為 線 上 消 費 者 對 於 誠 信 的 最 佳 信 任 標 章 。BBB 於 1997 年 及 與 美 國 國 家 廣 告 委 員 會 (NARC) 合 作 , 提 供 消 費 者 對 於 網際 網 路 的 信 賴 與 信 心 , 而 後 BBB 理 事 會 一 方 面 為 回 應 美 國 總 統 柯 林 頓 要 求 行 政及 商 業 機 構 應 在 網 路 上 自 律 ,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隱 私 ; 一 方 面 回 應 歐 聯 隱 私 保 護 計 畫 ,於 1998 年 6 月 宣 告 將 透 過 新 成 立 的 分 支 機 構 , 亦 即 今 日 的 BBB OnLine 推 動 大規 模 的 隱 私 保 護 計 畫 , 並 由 當 時 美 國 惠 普 科 技 的 總 裁 Lewis E. Platt 與 其 他 七 十位 科 技 公 司 負 責 人 所 促 成 , 並 於 1999 年 1 月 正 式 開 始 運 作 , 透 過 推 廣 信 任 標 章制 度 (BBB OnLine Reliability Seal Program) 及 隱 私 權 標 章 制 度 (BBB OnLinePrivacy Seal Program), 發 展 及 維 持 一 套 高 道 德 標 準 的 商 業 施 行 規 範 , 鼓 勵 業 者 實施 , 目 前 有 超 過 三 百 家 包 括 跨 國 企 業 及 廿 七 萬 個 商 業 體 加 入 BBB 的 系 統 , 共 同支 持 該 計 畫 。40


表 2-7 BBB OnLine 發 展 大 事 紀1997 年 BBB 及 與 美 國 國 家 廣 告 委 員 會 (NARC) 合 作 。1998 年 6 月 BBB 宣 告 將 新 成 立 的 分 支 機 構 -BBB OnLine。1998 年 12 月 BBB OnLine 對 美 國 白 宮 、 商 業 部 及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FTC) 報 告 。1999 年 1 月 BBB OnLine 正 式 開 始 運 作 。1999 年 5 月 有 三 千 個 企 業 加 入 信 任 標 章 計 畫 。1999 年 9 月 有 一 百 個 企 業 加 入 隱 私 權 保 護 計 畫 。1999 年 底 提 出 「 電 子 商 務 規 範 草 案 」(Draft Code of Online BusinessPractices), 成 為 該 組 織 促 進 商 業 道 德 的 經 驗 之 基 礎 。2000 年 美 國 商 業 部 和 歐 洲 商 業 部 發 展 安 全 港 口 架 構 (safe harborframework), 並 且 獲 得 歐 盟 的 認 可 , 之 後 由 BBB 負 責 辦 理 。2001 年 1 月 BBB 與 歐 洲 直 銷 聯 盟 (FEDMA, Federation of European DirectMarketing ) 及 歐 洲 商 業 聯 盟 (Eurochambres, the Association ofEuropean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合 作 , 並 協 同GBDE(Global Business Dialog on Ecommerce 及OECD(Organization Economic Corporation & Development) 的 標準 ,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在 跨 國 交 易 時 , 仍 然 能 夠 適 用 共 同 的 信 賴 機制 , 保 護 個 人 隱 私 及 交 易 資 訊 。2001 年 9 月 日 本 直 銷 聯 盟 (JADMA, the Japan Direct MarketingAssociation)、 日 本 商 業 聯 盟 (JCCI, Japan Chamber of Commerceand Industry)、 韓 國 電 子 商 務 聯 盟 (KIEC, Korean Institute forElectronic Commerce)、 台 灣 台 北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聯 盟 (SOSA,Secure On Line Association) 等 非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形 成 國 際 合 作 計劃 。2002 年 11 月 BBB OnLine 獲 得 美 國 商 業 司 四 十 萬 元 美 金 補 助 , 開 始 發 展 歐亞 國 際 事 務 。2003 年 5 月 BBB OnLine 正 式 宣 告 其 全 球 隱 私 及 信 賴 計 畫 (Global TrustAlliance, GTA)。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41


二 、 BBB OnLine 標 章 制 度BBB OnLine 提 出 線 上 爭 議 解 決 計 畫 , 提 供 一 個 消 費 者 導 向 的 爭 議 解 決 流 程 ;以 及 消 費 者 隱 私 保 護 專 案 的 隱 私 權 計 畫 , 包 括 授 與 一 個 容 易 被 識 別 與 接 受 的 標 章(privacy seal), 作 為 支 持 該 計 畫 廠 商 的 線 上 標 幟 , 並 將 明 確 著 名 符 合 該 標 章 計 畫的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的 隱 私 權 政 策 , 對 於 不 遵 守 標 章 內 容 的 網 站 業 者 , 則 將 處 以 收 回標 章 、 公 布 公 司 名 稱 、 甚 至 提 交 名 單 給 政 府 單 位 等 作 法 。目 前 BBB OnLine 提 供 三 種 標 章 : 信 賴 標 章 (Reliability Seal)、 隱 私 權 保 護 標章 (Privacy Seal)、 兒 童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Kid’s Privacy Seal), 截 至 2009 年 全 球 共有 九 千 八 百 個 商 業 體 取 得 信 賴 標 章 , 八 百 二 十 二 個 網 站 取 得 了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1. 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 (BBB OnLine Reliability Seal)由 於 在 網 路 上 辨 識 企 業 是 否 具 有 商 譽 是 很 困 難 的 , 所 以 透 過 BBB OnLine 的信 賴 標 章 , 消 費 者 可 以 辨 認 出 有 商 譽 且 可 被 信 賴 的 網 站 和 線 上 服 務 。BBB OnLine有 BBB 的 標 準 、 信 用 的 高 知 名 度 認 證 , 而 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 和 BBB 企 業 認證 標 章 一 樣 , 可 以 將 BBB 這 塊 招 牌 的 信 譽 成 功 帶 入 網 路 電 子 商 務 , 經 認 證 過 的標 章 的 企 業 會 連 結 到 BBB 網 站 上 的 BBB 認 證 企 業 標 誌 的 認 證 頁 面 , 包 括 有 企 業的 信 任 報 告 ,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可 以 透 過 總 部 區 域 的 BBB 或 是 網 路 的 營 業 區 域 的BBB 來 申 請 加 入 BBB OnLine, 網 路 消 費 者 可 以 馬 上 經 由 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來 檢 驗 企 業 的 誠 信 。(1) 企 業 申 請 信 賴 標 章 所 具 備 之 條 件 :A. 須 成 為 公 司 登 記 所 在 地 的 BBB 之 會 員 。B. 提 供 公 司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公 司 負 責 人 姓 名 、 公 司 地 址 及 電 話 ;BBB 並 將派 員 拜 訪 公 司 以 進 行 資 料 之 確 認 。C. 公 司 成 立 一 年 以 上 ( 若 新 公 司 為 BBB 之 會 員 公 司 所 獨 立 出 來 之 分 公 司 且在 BBB 有 優 良 記 錄 者 則 除 外 )。D. 在 BBB 有 令 人 滿 意 的 消 費 者 訴 願 處 理 的 記 錄 。E. 同 意 參 入 BBB 的 廣 告 自 律 公 約 之 行 列 , 並 在 線 上 廣 告 有 違 BBB 之 規 定或 無 法 證 實 其 真 實 性 、 或 是 發 現 違 反 BBB 的 兒 童 廣 告 指 導 方 針 (children’sadvertising guidelines) 之 規 定 時 , 能 立 即 進 行 改 正 或 撤 回 廣 告 。F. 立 即 對 所 有 消 費 者 的 申 訴 進 行 處 理 。G. 當 消 費 者 對 於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爭 議 無 法 解 決 時 , 同 意 進 行 爭 議 之 仲 裁 。42


(2) 企 業 申 請 信 賴 標 章 之 流 程A. 確 認 是 否 為 BBB 認 證 企 業 : 如 果 還 不 是 BBB 認 證 企 業 , 只 要 填 寫 完 成BBB OnLine 的 申 請 表 , 可 以 同 時 申 請 BBB 企 業 認 證 和 BBB OnLine 信賴 標 章 。B. 繳 交 BBB OnLine 電 子 商 務 申 請 表 (Business Application): 完 成 線 上 申 請表 , 並 且 提 供 有 關 公 司 所 有 權 、 公 司 負 責 人 、 公 司 地 址 和 聯 絡 資 訊 , 這些 資 料 會 傳 送 到 當 地 的 BBB, 當 地 的 BBB 會 派 專 員 到 公 司 去 公 司 查 證 。C. 簽 訂 同 意 書 (Participation Agreement) 及 繳 交 授 權 費 用 (Program fee): 參 加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 之 行 列 須 支 付 授 權 金 (license fee), 該 授 權 金 主 要 是依 據 公 司 規 模 而 定 。D. 在 網 站 上 設 置 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 : 檢 查 過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之 後 , 電 子商 務 企 業 經 過 認 證 ,BBB 會 傳 送 一 封 電 子 郵 件 給 認 證 企 業 , 內 容 為 教 導企 業 如 何 在 網 站 上 設 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 。步 驟 一 :確 認 是 否為 BBB 認證 企 業步 驟 二 :繳 交 BBBOnLine 電子 商 務 申請 表步 驟 三 :簽 署 同 意書 條 款 和繳 交 授 權費 用步 驟 四 :在 網 路 上 設 置BBBOnLine 認證 標 章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圖 2-12 企 業 申 請 信 賴 標 章 流 程(3) BBB OnLine 處 理 信 賴 標 章 爭 議 仲 裁 之 準 則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 加 入 的 廠 商 必 須 同 意 願 意 接 受 BBB OnLine 的 消 費 者對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爭 議 仲 裁 , 或 是 其 他 基 於 BBB 規 定 的 非 正 式 爭 議 的 協 調 , 甚 至可 以 接 受 其 他 符 合 BBB 消 費 者 爭 議 仲 裁 的 其 他 組 織 的 爭 議 協 調 程 序 。BBBOnLine 處 理 信 賴 標 章 爭 議 仲 裁 之 準 則 如 下 :A. 完 全 揭 露 原 則 (Full disclosure of terms and conditions):BBB 認 為 廠 商 必 須將 有 關 決 定 購 買 的 相 關 資 料 完 全 揭 露 給 消 費 者 知 道 , 所 以 在 爭 議 之 前 必須 訂 定 明 確 且 簡 易 的 爭 議 條 款 , 包 括 了 定 義 出 爭 議 的 類 型 、 確 立 爭 議 處理 會 議 及 提 供 聯 絡 的 訊 息 、 說 明 消 費 者 在 處 理 他 們 的 案 時 必 須 支 付 的 金額 及 費 用 , 及 明 確 定 義 出 處 理 爭 議 時 判 斷 的 標 準 。B. 消 費 者 必 須 個 別 簽 署 仲 裁 條 款 (Requirement that consumer separately signarbitration clause): 主 要 是 確 保 消 費 者 藉 由 仲 裁 條 款 獲 知 自 己 所 選 擇 的 仲43


裁 方 式 為 何 , 所 以 必 須 在 仲 裁 條 款 之 下 , 有 一 個 簽 名 處 讓 消 費 者 簽 署 同意 接 受 該 仲 裁 條 款 , 除 非 消 費 者 簽 署 該 條 款 , 否 則 消 費 者 不 受 該 條 款 之約 束 。C. 爭 議 仲 裁 者 必 須 做 出 公 平 、 公 正 的 仲 裁 (The Dispute resolution providermust provide for fair and impartial resolution):a. 仲 裁 者 必 須 是 獨 立 且 公 正 的 。b. 仲 裁 之 規 定 能 做 出 獨 立 且 公 正 的 判 決 。c. 仲 裁 之 規 定 必 須 是 符 合 合 法 訴 訟 程 序 且 舉 辦 公 證 會 。d. 加 入 爭 議 仲 裁 的 費 用 必 須 是 合 理 的 。e. 仲 裁 必 須 符 合 聯 邦 政 府 或 是 州 政 府 之 法 律 規 定 。f. 廠 商 同 意 提 供 BBB 適 當 的 回 饋 。2.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Privacy Seal)網 際 網 路 提 供 了 蒐 集 和 分 享 消 費 者 資 料 的 機 會 , 網 路 業 者 可 以 經 由 填 問 卷 方式 , 或 是 利 用 各 種 不 同 的 技 術 , 如 :cookies 等 非 直 接 方 式 來 蒐 集 消 費 者 的 資 料 。由 於 網 路 存 有 功 能 強 大 的 資 料 蒐 集 軟 體 , 消 費 者 亦 無 法 掌 握 業 者 的 搜 集 資 料 的 行為 , 加 上 某 些 業 者 特 意 侵 犯 消 費 者 隱 私 權 的 錯 法 , 造 成 部 分 消 費 者 對 網 路 隱 私 權的 恐 懼 , 而 減 少 消 費 者 的 線 上 交 易 傾 向 。根 據 潘 兆 娟 (2003) 的 研 究 發 現 消 費 者 對 網 路 隱 私 權 的 關 心 事 項 可 以 整 理 為以 下 :A. 未 經 同 意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 絕 大 部 分 消 費 者 並 不 清 楚 業 者 正 利 用 cookies及 web bug 等 技 術 蒐 集 其 個 人 資 料 , 大 部 分 網 站 在 未 經 消 費 者 的 同 意下 蒐 集 消 費 者 個 人 資 料 。B. 消 費 者 無 法 掌 握 被 蒐 集 的 資 料 : 儘 管 消 費 者 察 覺 期 資 料 被 業 者 蒐 集 ,消 費 者 往 往 無 法 確 切 知 道 業 者 到 底 蒐 集 了 哪 些 資 料 。 消 費 者 無 法 掌 握這 些 資 料 , 更 無 法 確 認 這 些 資 料 是 否 完 全 正 確 。C. 資 料 將 會 如 何 被 運 用 : 消 費 者 無 法 知 道 被 某 公 司 蒐 集 的 資 料 是 否 會 在未 經 消 費 者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 被 轉 賣 或 分 享 給 其 它 公 司 。 消 費 者 也 擔 心業 者 基 於 交 易 目 的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 會 不 會 被 當 作 其 他 用 途 , 或 是 針 對那 些 資 料 做 出 不 合 理 的 推 論 。面 對 隱 私 權 保 護 問 題 ,BBB OnLine 透 過 隱 私 權 保 護 計 畫 , 以 鼓 勵 業 者 自 律的 方 式 , 保 障 日 益 受 到 侵 犯 的 消 費 者 個 人 隱 私 , 對 願 意 接 受 自 律 標 準 的 網 站 頒 發認 證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申 請 次 數 是 視 隱 私 權 政 策 之44


多 寡 而 定 , 而 非 依 網 站 數 而 決 定 : 廠 商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隱 私 權 政 策 時 , 則 每 一 個 隱私 權 政 策 皆 必 單 獨 提 出 申 請 書 及 填 寫 個 別 的 審 核 問 卷 ; 若 廠 商 有 多 個 網 站 皆 採 用同 一 個 隱 私 權 政 策 , 則 只 要 填 寫 一 份 申 請 書 和 一 份 審 核 問 卷 。而 廠 商 申 請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之 程 序 是 保 密 的 :BBB OnLine 不會 公 布 申 請 廠 商 的 名 字 及 相 關 資 料 , 直 至 申 請 廠 商 通 過 BBB OnLine 的 審 核 ,BBBOnLine 才 會 將 申 請 通 過 廠 商 之 名 字 公 布 於 BBB OnLine 網 站 上 。BBB OnLine 只 有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才 會 在 不 經 過 申 請 廠 商 的 同 意 就 公 布 廠 商 的資 料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第 一 種 情 況 是 BBB OnLine 因 法 律 之 因 素 必 須 公 布其 資 料 , 另 一 種 情 況 是 在 解 決 關 於 加 入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廠 商 的 爭 議仲 裁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公 布 廠 商 的 資 料 。 此 部 分 所 指 的 廠 商 資 料 包 括 了 公 司 帳 單 資 料 、財 務 狀 況 , 如 公 司 銷 售 額 資 料 , 及 其 他 公 司 所 保 護 的 個 人 或 是 其 他 線 上 資 料 等 。此 部 分 所 指 的 廠 商 資 料 不 包 括 申 請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是 供 公 開 用 途 之用 的 資 料 。(1) 申 請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之 規 定申 請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之 規 定 , 包 括 :A. 基 本 條 件 (Threshold Requirement)B. 廠 商 隱 私 權 保 護 公 告 之 規 定 (Privacy Notice Requirements)C. 廠 商 資 訊 分 享 之 規 定 (Sharing of Information)D. 消 費 者 選 擇 權 與 同 意 權 之 規 定 (Choice & Consent)E. 消 費 者 存 取 及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之 規 定 (Access & Correction)F. 安 全 性 規 定 (Security)G. BBB OnLine 人 員 審 查 之 規 定 (Additional Staff Determinations)(2) 廠 商 申 請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之 程 序 :A. 填 寫 申 請 單 並 繳 交 申 請 費 及 審 核 費 ( 審 核 費 用 必 須 每 年 繳 交 ): 申 請 者必 須 在 繳 交 申 請 書 時 交 付 75 美 元 的 申 請 費 及 當 年 度 的 審 核 費 用 , 並 在廠 商 提 出 申 請 時 , 即 會 收 到 一 封 email 指 示 廠 商 必 須 填 寫 審 核 問 卷 。 在收 到 廠 商 的 申 請 書 與 審 核 費 後 , 進 針 對 問 卷 進 行 審 核 。 每 年 的 審 核 費用 依 據 公 司 每 年 銷 售 額 ( 包 括 線 上 及 非 線 上 的 銷 售 ) 而 定 。45


表 2-8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審 核 費 用 價 目 表公 司 銷 售 額 ( 美 元 )每 年 審 核 費 用 ( 美 元 )( 包 括 線 上 及 非 線 上 )~$1 million $200.00$1,000,001~$5,000,000 $325.00$5,000,001~$10,000,000 $525.00$10,000,001~$50,000,000 $1,000.00$50,000,001~$100,000,000 $2,000.00$100,000,001~$500,000,000 $3,000.00$500,000,001~$2,000,000,000 $4,000.00$2,000,000,001~ $6,000.00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B. 填 寫 審 核 問 卷 (Compliance Assessment Questionnaire): 審 核 問 卷 乃 是 決定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規 定 之 依 據 。BBB OnLine 在 審 查 問 卷與 廠 商 網 站 後 , 會 通 知 公 司 必 補 交 之 文 件 或 是 須 改 進 之 事 項 , 廠 商 必須 在 60 個 工 作 天 內 做 出 回 應 ; 若 未 於 60 個 工 作 天 內 回 覆 , 將 視 同 放棄 , 廠 商 必 須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 並 重 新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申 請 費 及 當 年度 的 審 核 費 用 。C. 簽 署 同 意 書 (Participation Agreement): 公 司 自 行 下 載 並 簽 署 授 權 同 意 書 ,傳 真 或 寄 回 BBB OnLine。D. 網 站 標 示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 廠 商 通 過 審 核 後 將 收 到 一 封 E-mail 指 導 廠商 如 何 在 網 站 上 安 裝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 並 在 廠 商 網 站 上 標 示 出 BBBOnLine 的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3) BBB OnLine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運 作 流 程 :其 步 驟 如 下 :A. 申 請 廠 商 檢 視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B. 申 請 廠 商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申 請 費 及 審 核 費 用 (evaluation fees)。C. 由 BBB OnLine 查 詢 該 廠 商 在 BBB 之 相 關 記 錄 。D. 申 請 廠 商 填 寫 審 核 問 卷 (compliance assessment questionnaire)。E. 由 BBB OnLine 審 核 申 請 廠 商 之 網 站 及 問 卷 內 容 。F. BBB OnLine 通 知 申 請 廠 商 必 須 再 補 交 之 資 料 及 須 修 改 之 事 項 。G. 申 請 廠 商 在 60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BBB OnLine 所 通 知 事 項 並 予 以 回 覆 。H. 經 由 BBB OnLine 審 核 通 過 即 授 予 申 請 廠 商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46


3. 兒 童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Kid’s Privacy Seal)除 了 一 般 的 隱 私 權 原 則 外 , 由 於 兒 童 通 常 很 容 易 被 說 服 供 個 人 及 其 家 人 的 資料 , 因 此 需 特 別 考 量 兒 童 的 隱 私 權 保 障 。BBB OnLine 針 對 兒 童 隱 私 權 的 標 章 認證 計 畫 , 制 定 兒 童 隱 私 權 保 護 法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以 保 障 兒童 的 隱 私 權 。凡 在 網 路 上 與 13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有 直 接 相 關 的 網 站 , 且 有 可 能 蒐 集 到 13 歲 以下 兒 童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 必 須 符 合 線 上 兒 童 隱 私 權 保 護 行 動 (Children’s OnlinePrivacy Protection Act, COPPA) 的 規 定 , 申 請 廠 商 填 寫 加 入 BBB OnLine 的 兒 童 隱私 權 保 護 標 章 的 審 核 問 卷 (Children’s Assessment Questionnaire) 時 , 可 以 幫 助 公 司確 認 是 否 符 合 COPPA 之 規 定 。為 符 合 BBB OnLine 申 請 之 規 定 , 首 先 網 站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A. 兒 童 個 人 資 料 在 被 收 集 、 使 用 或 公 開 時 必 須 獲 得 父 母 的 同 意 。B. 必 須 經 由 父 母 的 同 意 , 才 能 授 予 其 子 女 在 線 上 張 貼 文 章 或 是 與 他 人 直接 進 行 聯 繫 的 權 利 。C. 使 用 簡 明 易 懂 的 文 字 提 出 警 告 及 說 明 。D. 提 供 兒 童 線 上 服 務 時 , 不 得 蒐 集 非 必 要 之 資 訊 。E. 在 提 供 超 連 結 時 必 須 小 心 。F. 兒 童 傳 遞 電 子 郵 件 時 , 必 須 依 循 嚴 格 的 規 定 。G. 另 外 申 請 廠 商 必 須 提 供 父 母 親 存 取 及 修 改 其 子 女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BBB OnLine 兒 童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之 規 定 包 括 了 下 列 幾 點 :A. 一 般 性 規 定 (Universal Kid’s Requirements)B. 直 接 與 兒 童 有 關 之 規 定 (Directed to Children Requirements)C. 兒 童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規 定 (Kid’s Information Collection Requirements)D. 廠 商 分 享 兒 童 個 人 資 料 之 規 定 (Kid’s Information Sharing Requirements)E. 父 母 同 意 權 之 除 外 規 定 (Parental Consent Exceptions)F. 父 母 同 意 權 之 規 定 (Parental Consent Requirement)G. 兒 童 公 開 張 貼 文 章 之 規 定 (Kids’ Public Posting)H. 兒 童 被 動 資 料 蒐 集 之 規 定 (Kids’ Passive Information)I. 匿 名 及 公 共 帳 號 之 規 定 (Screen Names & Public User Names)J. 傳 送 電 子 郵 件 給 兒 童 之 規 定 (Sending Email to Kid)47


4. BBB OnLine 標 章 功 能(1) BBB 金 字 招 標 保 證 : 越 來 越 人 選 擇 在 網 路 上 消 費 , 也 會 有 些 人 選 擇 在 網 路 上收 集 資 訊 來 作 購 買 決 策 , 對 網 路 消 費 者 而 言 , 具 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 的 企業 , 代 表 該 網 路 業 者 己 達 到 BBB 各 項 要 求 , 在 有 標 章 的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安 心消 費 。 所 以 ,BBB OnLine 可 以 讓 企 業 的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有 別 於 其 他 競 爭 者 ,加 強 潛 在 客 戶 對 於 企 業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的 信 任 和 保 證 。(2) 列 入 BBB OnLine 安 全 購 物 網 頁 : 消 費 者 只 要 上 BBB OnLine 安 全 購 物 網 頁 ,就 會 看 見 有 BBB OnLine 信 賴 標 章 的 企 業 , 提 供 快 速 便 利 、 隨 手 可 得 的 資 料供 消 費 者 查 詢 , 一 個 月 內 有 超 過 一 百 萬 次 的 網 路 使 用 者 查 詢 BBB OnLine 認證 標 誌 , 查 詢 企 業 的 信 用 狀 況 和 BBB 的 標 準 。(3) 保 護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的 電 子 商 務 事 業 :BBB 會 和 企 業 一 起 處 理 有 關 於 交 易 中 可能 引 起 的 爭 議 , 其 中 , 如 果 BBB 覺 得 有 必 要 , 將 會 安 排 第 三 方 執 行 仲 裁 過程 。5. BBB OnLine 的 爭 端 處 理 程 序消 費 者 與 爭 端 解 決 受 理 中 心 訂 立 契 約 成 立 , 並 提 出 申 訴 聲 明 。 在 提 出 適 合 的聲 明 之 後 , 申 訴 人 的 抱 怨 即 送 至 隱 私 政 策 審 查 服 務 小 組 (Privacy Policy ReviewService, PPRS), 小 組 便 將 該 申 訴 案 件 送 達 負 責 處 理 糾 紛 人 員 。PPRS 會 聯 繫 雙 方並 將 申 訴 方 所 提 的 問 題 交 另 一 方 , 並 要 求 其 於 15 日 內 為 針 對 問 題 的 回 應 。 如 果被 申 訴 方 未 於 10 日 內 對 PPRS 表 明 對 申 訴 的 處 理 態 度 ,PPRS 將 就 此 案 件 作 決 定 。如 果 , 被 申 訴 方 於 10 日 內 回 應 問 題 , 則 此 時 PPRS 將 會 繼 續 處 理 此 案 至 結 束 或做 出 決 定 。48


第 三 節 新 加 坡 消 費 保 護 者 協 會 (CASE)新 加 坡 消 費 者 協 會 (The 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CASE) 的 運 作 模式 和 服 務 範 疇 與 BBB 較 為 相 似 , 再 加 上 新 加 坡 與 台 灣 同 樣 屬 於 亞 洲 國 家 , 國 家政 治 環 境 與 民 眾 消 費 習 慣 相 較 於 美 國 較 為 相 近 , 考 量 以 上 兩 點 , 認 為 台 灣 在 推 行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時 , 新 加 坡 的 CASE 消 費 者 保 護 協 會 是 值 得 學 習 與 借 鏡 的 組 織 之一 。CASE 是 新 加 坡 推 動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的 最 主 要 之 民 間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 除 了替 消 費 者 進 行 爭 議 處 理 以 外 , 自 2000 年 9 月 9 日 起 開 放 投 訴 熱 線 , 在 正 常 上 班供 消 費 者 諮 詢 ;CASE 也 積 極 的 投 入 消 費 者 教 育 與 資 訊 的 提 供 ;CASE 亦 擔 任 消費 者 的 代 表 , 以 消 費 者 代 表 的 身 分 參 與 國 家 機 構 和 相 關 團 體 的 正 式 會 議 與 非 正 式的 討 論 ;CASE 更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案 的 建 立 ;CASE 也 參 加 國 際 消 費者 保 護 組 織 , 如 國 際 消 費 者 聯 盟 (Consumer International, CI), 從 中 學 習 國 際 經 驗並 且 獲 取 國 際 資 源 。CASE 對 於 新 加 坡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運 動 不 遺 餘 力 , 對 於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貢 獻 良多 , 是 值 得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行 政 機 關 與 推 動 團 體 的 標 竿 學 習 的 對 象 。一 、 新 加 坡 消 費 者 協 會 (CASE) 成 立 背 景新 加 坡 消 費 者 協 會 (The 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CASE) 的 成 立 , 最初 是 因 為 在 1969 年 有 一 群 激 進 的 消 費 者 與 全 國 貿 易 聯 合 代 表 大 會 (National TradeUnion Congress, NTUC) 聯 合 發 起 一 場 大 規 模 的 消 費 者 運 動 , 訴 求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必須 受 到 保 護 與 提 升 。 當 時 物 價 上 漲 、 受 騙 的 消 費 者 日 益 增 多 ,CASE 就 在 消 費 者權 益 亟 需 受 到 保 護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 在 西 元 1971 年 8 月 11 日 成 立 , 並 在 1972 年就 加 入 國 際 消 費 者 聯 盟 (Consumer International, CI), 成 為 會 員 之 一 。二 、 新 加 坡 消 費 者 協 會 (CASE) 的 願 景 、 使 命 與 目 標( 一 ) CASE 的 願 景CASE 希 望 能 成 為 一 個 積 極 並 具 有 效 率 的 全 國 性 團 體 , 且 為 一 個 關 心 消 費 者並 與 消 費 者 友 好 的 組 織 。( 二 ) CASE 的 使 命透 過 宣 傳 、 教 育 去 保 護 與 強 化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 以 建 構 一 個 公 平 、 合 理 交 易 環境 。49


( 三 ) CASE 的 目 標CASE 採 取 一 種 三 面 思 考 的 方 式 , 這 三 個 構 面 分 別 是 「 消 費 者 」、「 企 業 」、「 政府 」, 目 的 是 去 營 造 一 個 理 想 的 消 費 商 業 環 境 , 分 述 如 下 :1. 消 費 者 教 育 (Consumer education): 多 年 來 ,CASE 有 效 且 積 極 地 提 供 消 費者 相 關 消 費 研 究 報 告 、 勘 察 結 果 及 資 訊 , 目 的 就 是 為 使 新 加 坡 的 國 民 能 夠成 為 聰 明 的 消 費 者 。2. 與 業 主 一 同 工 作 (Working with retailers):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其 實 是 具 有 一 種 相互 依 賴 的 關 係 , 因 此 必 須 與 企 業 及 產 業 相 關 公 協 會 保 持 密 切 的 關 係 , 共 同促 進 道 德 友 好 的 商 業 模 式 。3. 爭 取 立 法 (Pushing for legislation): 最 後 但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 當 消 費 者 所 關 心的 事 岌 岌 可 危 時 ,CASE 會 努 力 不 懈 地 遊 說 政 府 立 法 , 給 消 費 者 更 加 公 平的 保 障 。三 、 資 金 來 源 與 組 織 架 構CASE 的 財 源 主 要 來 自 會 員 會 費 、 政 府 的 資 助 、 捐 款 、 贊 助 及 其 它 , 其 辦 理的 活 動 是 接 受 來 自 於 政 府 部 門 的 援 助 , 例 如 : 國 家 貿 易 協 會 (National Trade UnionCongress, NTUC)、 新 加 坡 勞 動 基 金 (the Singapore Labor Foundation, SLF) 及 NTUCINCOME; 所 出 版 的 The Consumer 月 刊 則 是 主 要 來 自 NTUC INCOME 的 贊 助 。目 前 CASE 的 會 員 包 括 捐 助 者 、 公 共 團 體 、 通 訊 會 員 、 終 身 (Life)、 普 通(Ordinary) 、 家 庭 會 員 (Family) 等 , 再 由 成 員 組 成 一 個 中 央 委 員 會 (CentralCommittee)、 十 個 委 員 會 (Committee) 及 諮 詢 審 議 會 (Advisory Councils), 並 下 設 有五 個 部 門 。CASE 會 員CASE MEMBERS諮 詢 審 議 會Advisory Councils中 央 委 員 會Central Committee委 員 會CommitteeCASE 部 門CASE Department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CASE 網 站 :http://www.case.org.sg/structure.html,2009/08/16。圖 2-13 CASE 組 織 架 構 圖50


( 一 ) 中 央 委 員 會 (Central Committee):每 三 年 由 CASE 會 員 (CASE members) 所 票 選 出 來 , 負 責 監 督 協 會 、 各 單 位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團 隊 。 中 央 委 員 會 一 共 有 二 十 人 , 其 成 員 內 容 : 主 席 (President) 1人 、 副 主 席 (Vice-President) 2 人 、 財 務 長 (Treasurer) 1 人 、 財 務 長 助 理 (AssistantTreasurer) 1 人 、 秘 書 長 (Secretary) 1 人 、 其 他 成 員 14 人 。( 二 ) 諮 詢 審 議 會 (Advisory Councils)諮 詢 審 議 會 主 要 由 新 加 坡 廣 告 標 準 管 理 機 構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of Singapore, ASAS) 與 CaseTrust 諮 詢 審 議 會 (CaseTrust Advisory Council) 所 組成 。( 三 ) 委 員 會 (Committees)另 外 設 有 十 個 委 員 會 來 協 助 推 動 協 會 的 相 關 事 務 , 包 括 :1. 商 業 經 營 委 員 會 (Business Practices Committee)2. 消 費 者 訴 訟 陪 審 委 員 會 (Consumer Law Panel Committee)3. 消 費 品 、 標 準 與 測 試 委 員 會 (Consumer Products, Standards & TestingCommittee)4. 主 编 委 員 會 (Editorial Committee)5. 教 育 委 員 會 (Education Committee)6. 編 制 委 員 會 (Establishment Committee)7.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Affairs Committee)8. 投 資 委 員 會 (Investment Committee)9. 行 銷 與 溝 通 委 員 會 (Marketing & Communications Committee)10. 調 解 陪 審 委 員 會 (Mediation Panel Committee)( 四 ) 部 門 (Department)由 以 下 五 個 部 門 來 執 行 一 般 行 政 業 務 :1. CaseTrust2. 消 費 者 關 係 (Consumer Relations)3. 法 律 (Legal)4. 行 銷 與 溝 通 (Marketing & Communications)5. 管 理 / 人 資 / 會 計 (Admin/HR/Accounts)51


四 、 CASE 的 服 務 內 容 與 範 疇CASE 提 供 的 核 心 服 務 包 括 : 消 費 者 教 育 、 解 決 消 費 者 消 費 糾 紛 、 消 費 者 投訴 與 調 解 、CaseTrust 等 , 分 述 如 下 :( 一 ) 消 費 者 教 育 :CASE 不 定 期 的 舉 辦 研 討 會 與 大 型 活 動 , 透 過 會 議 與 活 動 的 方 式 來 宣 導 消 費者 權 益 保 護 的 訊 息 , 以 提 升 國 人 對 於 消 費 權 益 保 護 的 認 知 。 除 此 之 外 , 更 發 行 一年 四 期 的 期 刊 「The Consumer」 供 一 般 民 眾 購 買 , 一 年 僅 需 要 新 加 坡 幣 12 元 ,CASE 強 調 「The Consumer」 內 容 沒 有 任 何 的 廣 告 與 贊 助 , 致 力 於 提 供 消 費 者CASE 的 獨 家 研 究 報 告 , 報 導 最 新 的 消 費 問 題 和 趨 勢 , 希 望 透 過 有 用 訊 息 讓 消 費者 能 夠 做 出 明 智 的 購 買 決 定 , 並 成 為 一 個 聰 明 的 消 費 者 。( 二 ) 消 費 者 投 訴 與 糾 紛 調 解 :CASE 提 供 了 相 當 多 元 的 管 道 供 消 費 者 進 行 諮 詢 或 者 投 訴 , 除 了 電 話 、 電 子郵 件 、 傳 真 及 消 費 者 親 至 CASE 辦 公 室 以 外 , 消 費 者 亦 可 透 過 「 線 上 投 訴 」 的 方式 進 行 投 訴 , 當 線 上 申 請 通 過 之 後 ,CASE 的 消 費 者 關 係 部 門 (Consumer RelationsOfficers) 會 要 求 消 費 者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以 便 進 一 步 的 處 理 。 不 論 是 電 子 郵 件 、 傳真 或 者 是 線 上 投 訴 ,CASE 的 消 費 者 關 係 部 門 都 會 在 三 個 工 作 天 回 覆 消 費 者 的 需求 。1. 投 訴 處 理 方 式CASE 針 對 消 費 者 所 要 提 起 的 投 訴 分 成 兩 種 , 一 種 是 「 投 訴 案 件 」(File a case),另 一 種 則 是 「 輔 助 案 件 」(Assisted a case)。當 消 費 者 決 定 採 用 「 投 訴 案 件 」, 消 費 者 必 須 先 註 冊 成 為 CASE 會 員 。 這 是為 了 建 立 CASE 與 消 費 者 間 的 確 認 關 係 , 以 便 CASE 以 消 費 者 的 名 義 對 所 要 投訴 的 企 業 採 取 一 連 串 的 行 動 。CASE 強 調 , 該 消 費 者 關 係 部 門 將 以 CASE 的 名 義努 力 實 現 追 求 和 平 的 方 式 解 決 一 切 的 問 題 。當 消 費 者 採 用 「 輔 助 案 件 」, 消 費 者 毋 須 註 冊 成 為 CASE 的 會 員 , 但 CASE僅 代 表 消 費 者 寫 信 給 所 要 投 訴 的 企 業 , 告 知 企 業 該 消 費 者 的 想 法 與 所 欲 解 決 的 方式 , 及 企 業 所 應 當 負 起 的 責 任 ,CASE 並 不 會 以 消 費 者 的 名 義 提 起 進 一 步 的 訴訟 。在 費 用 的 部 分 , 每 一 件 「 輔 助 案 件 」 為 $10 新 加 坡 幣 。「 投 訴 案 件 」 收 費 則需 先 收 取 加 入 會 員 的 會 員 費 , 以 及 隨 案 收 取 的 行 政 費 , 如 表 2-9、 表 2-10。52


表 2-9 CASE 會 員 費 用會 員 類 型金 額 / 新 加 坡 幣終 身 (Life) $ 400普 通 / 單 (Ordinary/Single)$ 25, 每 半 年Associate(Family* )$ 30, 每 半 年Associate(Student** )$ 8, 每 半 年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CASE 網 站 :http://www.case.org.sg/,2009/08/16。表 2-10 CASE 處 理 投 訴 案 件 行 政 費 用索 賠 範 圍行 政 事 業 性 收 費 / 新 加 坡 幣低 於 $ 5,000 $ 10$ 5,000 ~ $ 10,000 $ 20$ 10,001 ~ $ 20,000 $ 50$20,000 以 上 , 或 每 $ 10,000 的 部 分 收 費 $ 50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CASE 網 站 :http://www.case.org.sg/,2009/08/16。2. 調 解 (Mediation)若 是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間 的 爭 議 無 法 順 利 解 決 , 而 必 須 進 行 調 解 (Mediation),CASE 組 織 內 就 設 有 CASE 調 解 中 心 (CASE Mediation Centre), 可 以 立 即 的 為 消費 者 提 供 服 務 。CASE 調 解 中 心 成 立 於 1999 年 6 月 , 截 至 2008 年 底 ,CASE 調解 中 心 有 188 位 調 解 員 , 中 心 的 調 解 員 都 是 志 願 者 , 來 自 於 各 行 各 業 , 以 確 保 消費 者 的 問 題 能 夠 得 到 專 業 的 諮 詢 與 解 決 , 並 且 保 證 消 費 者 的 問 題 是 在 沒 有 既 得 利益 中 進 行 ,CASE 強 調 , 透 過 調 解 中 心 解 決 的 案 例 有 高 達 70%~80% 的 成 功 率 。調 解 費 用 部 分 ,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兩 方 皆 須 付 費 , 詳 見 下 表 :表 2-11 CASE 調 解 服 務 費 用索 賠 範 圍 會 員 非 會 員 CaseTrusted企 業Non-CaseTrusted企 業低 於 $5,000 $ 15 $ 35 $ 30 $ 35$5,000-$10,000 $ 15 $ 50 $ 45 $ 50$10,001-%20,000 $25 $100 $90 $100$20,001-$30,000 $125 $200 $180 $200$30,001-$40,000 $225 $300 $250 $300高 於 40,000 $325 $400 $350 $400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CASE 網 站 :http://www.case.org.sg/,2009/08/16。53


3. 範 圍在 協 助 消 費 者 解 決 消 費 糾 紛 方 面 ,CASE 明 確 的 定 義 協 會 所 屬 的 職 權 範 圍 ,CASE 僅 針 對 「 消 費 者 對 企 業 」 的 消 費 糾 紛 , 也 就 是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因 商 品或 服 務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時 , 消 費 者 向 企 業 經 營 者 提 起 之 申 訴 , 此 時 , 消 費 者 所 購 買的 商 品 或 服 務 屬 於 個 人 使 用 。CASE 也 聲 明 , 以 下 狀 況 的 投 訴 案 例 並 不 受 理 :(1) 企 業 對 企 業 糾 紛 : 不 論 是 企 業 對 企 業 的 交 易 , 或 者 是 消 費 者 所 購 買 的 商品 或 服 務 是 為 商 業 使 用 , 均 屬 企 業 對 企 業 交 易 , 不 屬 於 CASE 的 職 權 範圍 ,CASE 建 議 消 費 者 可 向 新 加 坡 的 SCT(Small Claims Tribunals) 申 訴 。(2) 旅 遊 糾 紛 : 旅 遊 糾 紛 亦 不 屬 於 CASE 的 職 權 範 圍 ,CASE 建 議 消 費 者 應向 新 加 坡 旅 遊 局 提 起 申 訴 。(3) 租 賃 。(4) 股 票 、 期 貨 、 投 資 、 基 金 理 財 ... 等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5) 意 外 事 故 。(6) 海 外 公 司 : 若 消 費 者 是 在 海 外 ( 中 國 與 印 度 除 外 )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所 發 生的 糾 紛 ,CASE 也 無 法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服 務 。五 、 CaseTrustCaseTrust 成 立 於 1999 年 , 是 CASE 針 對 優 秀 企 業 所 推 動 的 一 種 認 可 計 畫 ,CASE 以 其 多 年 在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方 面 的 經 驗 , 制 定 出 一 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的 標準 , 符 合 標 準 的 企 業 才 能 夠 加 入 CaseTrust 的 行 列 。 也 就 是 說 透 過 公 平 與 商 業 的手 法 ,CASE 利 用 一 個 「 標 誌 」 來 顯 示 該 企 業 或 者 商 店 是 公 正 且 誠 實 得 對 待 消 費者 , 當 消 費 者 進 入 有 CaseTrust 認 證 的 商 店 時 , 他 們 可 以 很 放 心 購 買 , 不 用 擔 心是 否 有 受 騙 上 當 的 疑 慮 , 如 果 消 費 者 購 買 到 不 滿 意 的 東 西 , 也 可 以 與 商 家 以 友 好的 方 式 進 行 解 決 。2004 年 5 月 18 日 ,CASE 推 出 新 的 CaseTrust 標 誌 , 該 標 誌 以 兩 個 C 代 表 消費 者 與 企 業 兩 個 C, 中 間 則 由 CaseTrust 作 為 連 結 。 當 所 有 的 要 素 都 透 過 CaseTrust結 合 , 代 表 形 成 了 彼 此 間 堅 固 與 信 賴 的 關 係 , 帶 來 良 好 、 安 心 的 交 易 環 境 。( 一 ) 企 業 加 入 CaseTrust 認 證 的 優 點CASE 強 調 CaseTrust 可 以 強 化 企 業 對 於 客 戶 的 承 諾 , 透 過 公 認 的 方 式 增 加 企業 產 品 給 消 費 者 的 信 心 , 提 升 消 費 者 的 忠 誠 度 , 以 增 加 重 複 購 買 的 機 會 。 而 且 ,CaseTrust 也 會 輔 導 企 業 避 免 觸 犯 到 公 平 交 易 的 相 關 法 令 , 並 且 輔 導 企 業 符 合 國54


際 上 的 規 範 。 因 此 ,CASE 聲 明 企 業 加 入 CaseTrust 系 統 後 會 有 以 下 利 益 :1. 更 加 的 曝 光 度 : 民 眾 可 以 在 CASE 的 網 站 上 公 開 查 詢 那 些 加 入CaseTrusted 的 企 業 , 也 會 在 CASE 的 年 终 報 告 和 消 費 者 雜 誌 (TheConsumer) 中 公 開 。2. 透 過 CASE 受 到 消 費 者 的 直 接 重 視 , 並 成 為 消 費 者 可 以 信 任 的 公 司 。3. CASE 提 供 免 費 公 開 管 道 ,CASE 會 鼓 勵 CaseTrusted 認 證 的 企 業 互 相 介紹 其 他 受 認 證 的 企 業 給 予 他 們 的 顧 客 。4. 教 育 規 劃 : 例 如 關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公 平 交 易 ) 的 研 討 會 行 動 。5. 以 較 低 的 成 本 進 行 爭 執 的 調 解 。( 二 ) CaseTrust 認 證 的 分 類 (CaseTrust Accreditation Schemes)CASE 將 加 入 CaseTrust 認 證 的 企 業 , 依 其 產 業 類 別 分 成 了 八 大 類 , 分 別 為「CaseTrust Gold」、「 教 育 」、「 獵 人 頭 公 司 」、「 一 般 店 面 」、「 旅 行 社 」、「 汽 車 經銷 商 」、「SPA 跟 塑 身 」、「 網 站 」。 這 八 大 類 有 區 分 為 「CastTrust Gold」 及 「CaseTrustBasic」 兩 種 信 賴 類 目 (Categories of Accreditation)。所 謂 的 CaseTrust Gold 是 CASE 首 屈 一 指 的 信 賴 計 畫 , 能 夠 榮 獲 CaseTrustGold 的 企 業 都 是 該 產 業 的 領 導 者 , 且 企 業 在 產 業 中 具 有 特 別 傑 出 的 成 就 或 者 是優 秀 的 表 現 。 對 於 消 費 者 ,CaseTrust Gold 代 表 著 最 高 標 準 與 服 務 品 質 。 目 前 ,只 有 四 家 公 司 獲 頒 CaseTrust Gold, 包 括 : 兄 弟 國 際 新 加 坡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Brother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DP 信 用 局 有 限 公 司 (DP Credit Bureau Pte Ltd),大 眾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Popular Book Company Pte Ltd) 和 理 查 德 洪 珠 寶 商(Richard Hung Jewelers)。CaseTrust Basic 的 種 類 (Types of Accreditation) 則 分 類 如 下 :(1) 實 體 店 面 (CaseTrust Storefront Accreditation)A. 一 般 店 面 (Storefront-General)B. 教 育 (Education)C. 獵 人 頭 公 司 (Employment Agencies)D. 維 修 (Renovation)E. 旅 行 社 (Travel Business)(2) 網 路 店 面 (CaseTrust-TrustSg Webfront Accreditation)55


( 三 ) CaseTrust 認 證 的 標 準CaseTrust 設 定 適 用 於 個 行 業 別 的 大 項 目 , 再 針 對 不 同 行 業 類 別 有 不 同 的 細項 標 準 , 主 要 標 準 項 目 如 下 表 。Policies政 策Communication行 銷 溝 通Practices&Systems實 踐 與 系統Personnel人 事Achievements 成 就表 2-12 CaseTrust 認 證 主 要 標 準 項 目AREAS OF ASSESSMENT 評 估 領 域GOLD 金BASIC 基 本Human Resources 人 力 資 源 Goods and Services 商 品 和 服 務Service Quality 服 務 品 質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ales 條 款和 銷 售 條 件Pricing and Payment 價 格 和 付 款Security 安 全Human Resources 人 力 資 源 External Communication 對 外 溝 通Goods and Services 商 品 和 服 務 Advertising and Promotion 廣 告 和Pricing 定 價促 銷Support Systems 支 持 系 統Market/Customer Analysis 市 場 /客 戶 分 析Tangibles 有 形 資 產Performance 性 能Retailing 零 售Knowledge 知 識Feedback Management 回 饋 管 理Service Quality 服 務 質 量 Goods and Services 商 品 和 服 務Appearance (for store-based only) Security 安 全外 觀 ( 針 對 實 體 店 面 )Customer recognition 客 戶 認 同 Performance 性 能Industry recognition 業 界 的 認 同 Knowledge 知 識Human Resources 人 力 資 源Goods and Services 商 品 和 服 務Pricing 定 價Not Required by Basic Scheme 不Support Systems 支 持 系 統是 必 須 的Market/Customer Analysis 市 場 /客 戶 分 析Tangibles 有 形 資 產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CASE 網 站 :http://www.casetrust.org.sg/l,2009/08/16。56


( 四 ) CaseTrust 認 證 的 流 程欲 申 請 CaseTrust 的 企 業 , 先 要 實 施 自 我 評 估 以 確 保 本 身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與 標準 , 並 繳 交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與 申 請 費 用 , 而 後 CaseTrust 會 進 入 評 估 流 程 , 而 專 員將 會 進 行 人 員 面 訪 與 商 店 拜 訪 , 如 下 圖 2-14、2-15。( 五 ) CaseTrust 認 證 的 費 用企 業 申 請 CaseTrust 必 需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 包 括 申 請 費 、 評 估 費 以 及 管 理 費 用 ,視 其 營 業 額 的 規 模 大 小 , 又 有 不 同 的 費 用 標 準 , 以 實 體 店 面 的 申 請 為 例 , 其 收 費狀 況 , 如 下 表 2-13。Type of FeeCaseTrust Basic/Gold:申 請 費CaseTrust Basic:* 全 部 評 估** 暫 時 評 估CaseTrust Gold:* 全 部 評 估** 暫 時 評 估CaseTrust Basic:年 度 管 理 費 用CaseTrust Gold:年 度 管 理 費 用表 2-13 CaseTrust 認 證 費 用實 體 店 面 費 用 架 構Small Business: Medium Business: Large Business:營 業 額 < $1M $15M< 營 業 額 營 業 額 >$15M>$1MS$200 S$200 S$200S$680 S$1,700 S$2,500S$340 S$850S$1,250S$4,000 S$5,000 S$6,000S$2,000 S$2,500 S$3,000S$600 S$1,200 S$2,000S$2,000 S$2,500 S$3,000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CASE 網 站 :http://www.casetrust.org.sg/l,2009/08/16。57


CaseTrust 申 請 流 程Step 1透 過 Email 向 CaseTrust 索 取 Information Pask:。 標 準 摘 要 (Criteria Summary)。 申 請 表 單 (Application Form)Step 2。 遞 交 申 請 表 單 (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費 用 (Application fee)。 附 上 ACRA 報 告。 實 施 自 我 評 估(selfassessment)。 若 需 協 助 準 備審 查 請 索 取 諮 詢者 清 單 (list ofConsultants)Step 3。 收 到 標 準 表 單 (Criteria Form) 與 指 南。 填 寫 標 準 表 單 與 文 件(criteria form &document)確 認 清 單 / 申 請 表 單(checklist/submission form)注 意 :如 六 個 月 內 沒 有 提 交 文 件 則 此 申 請 是 無 效的 。Step 4。 提 交 標 準 表 單 (Criteria Form)。 證 明 文 件 (Supporting Documents)。 全 額 評 估 費 用 (Assessment Fee)Step 5。 開 始 評 估 (Desktop Assessment)注 意 : 評 估 時 間 會 依 所 提 交 資 料 之 完 整 度 與 清 晰 度 而 定 , 整 個 評 估 流 程 約 需 2 至 4 個 月 的時 間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CASE 網 站 :http://www.casetrust.org.sg/l,2009/08/16。圖 2-14 CaseTrust 申 請 流 程58


CaseTrust 評 估 流 程Step 1。 收 到 完 整 文 件 後 , 會 著 手 安 排 評 估 (Desktop Assessment)。 評 估 員 會 在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文 件 評 估 。Step 2。 評 估 員 將 會 安 排 地 點 評 估 (site assessment) 的 申 請。 評 估 員 實 施 地 點 評 估 (Site assessment):人 員 面 談 (staff interview) 與 商 店 拜 訪 /server premiseStep 3。 通 知 申 請 人 評 估 結 果 (results of assessment)。 通 過 申 請 者 會 受 邀 與 CASE 簽 訂 License AgreementStep 4。 道 賀 與 會 員 資 格 信 (Letter of congratulations & membership)。 領 取 識 別 章 (Collect Decal)。 實 務 規 章 (Code of Practice)。Logo 使 用 指 南 (Logo usage guideline)注 意 :。 申 請 網 頁 審 查 者 該 地 點 (site) 會 受 到 評 估。 瀏 覽 網 頁 申 請 者 的 server premises 是 地 點 評 估 (site assessment) 的 一 部 分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CASE 網 站 :http://www.casetrust.org.sg/l,2009/08/16。圖 2-15 CaseTrust 評 估 流 程59


第 四 節 日 本 EC NetworkBBB OnLine 自 2002 年 11 月 得 到 美 國 商 業 司 補 助 四 十 萬 美 元 , 開 始 發 展 歐亞 國 際 事 務 , 在 BBB OnLine 的 努 力 下 , 位 於 全 球 主 要 經 濟 區 域 的 電 子 商 務 組 織 ,均 被 邀 請 參 與 消 費 者 隱 私 保 護 及 信 賴 機 制 的 計 畫 ,20003 年 5 月 BBB OnLine 正式 宣 告 其 全 球 隱 私 及 信 賴 計 畫 (Global Trust Alliance, GTA), 並 獲 得 各 國 相 關 組 織的 支 持 。 而 在 亞 洲 則 有 「 亞 洲 信 賴 標 章 聯 盟 」(Asia Trustmark Alliance, ATA),ATA 成 立 於 2003 年 , 目 標 是 建 立 全 球 信 賴 聯 盟 的 共 識 , 成 立 跨 國 性 電 子 商 務 信賴 標 章 , 創 會 三 大 會 員 國 包 含 日 本 、 新 加 坡 與 台 灣 , 在 台 灣 主 要 由 台 北 市 消 費 者電 子 商 務 協 會 (Secure Online Shopping Association, SOSA) 為 主 。SOSA 於 2006 年與 ATA 成 員 中 日 本 的 EC Network 簽 訂 線 上 交 易 糾 紛 處 理 機 制 (Online DisputeResolution, ODR) 的 合 作 計 畫 , 透 過 這 個 計 畫 , 消 費 者 得 以 解 決 跨 國 的 線 上 交 易糾 紛 ,SOSA 同 樣 也 有 與 BBB OnLine 以 及 新 加 坡 的 CNSG, 簽 訂 同 樣 的 合 作 計畫 。在 網 際 網 路 日 益 發 達 的 今 日 , 消 費 者 於 網 路 上 的 隱 私 權 與 消 費 權 益 也 日 益 受到 重 視 , 日 本 一 直 以 來 極 為 重 視 消 費 者 權 益 與 保 護 , 是 亞 洲 國 家 的 參 考 案 例 之 一 ,基 於 EC Netwoke 在 電 子 商 務 部 分 與 我 國 的 關 聯 性 , 選 擇 EC Network 做 本 研 究的 國 外 研 究 案 例 之 一 。抱 怨申 訴BBB聯 繫顧 客建 議解 決方 案SOSA翻 譯傳 達CNSGEC Network回 應申 訴企 業 會 員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 簡 稱 SOSA。圖 2-16 跨 國 的 線 上 交 易 糾 紛 處 理 機 制 (ODR) 平 台一 、 EC Network 簡 介有 限 責 任 社 團 法 人 EC Network 是 成 立 於 2006 年 4 月 非 營 利 民 間 組 織 , 是 由日 本 經 產 省 (METI) 開 辦 網 路 交 易 糾 紛 諮 詢 室 (2006 年 3 月 結 束 ) 後 所 延 續 出 的成 果 。 隨 著 日 本 一 般 社 團 法 的 施 行 , 組 織 名 稱 變 更 為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EC Network。60


EC Network 致 力 於 為 日 本 的 企 業 和 消 費 者 建 立 可 靠 和 安 全 的 電 子 商 務 環 境 , 其目 標 是 希 望 透 過 協 助 處 理 網 路 購 物 糾 紛 , 來 建 立 良 好 的 電 子 商 務 慣 例 , 此 外 , 最終 的 目 標 就 是 能 夠 在 日 本 建 立 一 個 最 佳 的 全 球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目 前 組 織 的 財 務 資 金 最 主 要 則 是 由 日 本 經 產 省 (METI) 所 提 供 , 日 本 經 產 省 也是 該 組 織 的 主 要 支 持 者 和 倡 導 者 , 另 外 則 有 部 分 是 來 自 於 會 員 公 司 和 行 業 組 織 的援 助 。二 、 EC Network 的 主 要 工 作 內 容EC Network 專 門 處 理 消 費 者 在 日 本 進 行 網 路 購 物 後 所 發 生 的 消 費 糾 紛 ,ECNetwork 會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的 方 式 免 費 替 消 費 者 服 務 , 接 受 消 費 者 得 消 費 糾 紛 諮 詢 ,但 並 不 接 受 電 話 或 者 實 體 諮 詢 ,EC Network 也 會 替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進 行 聯 繫 , 並且 取 得 回 覆 , 但 是 並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由 於 EC Network 並 不 是 一 個 執 法 機 構 ,只 是 一 個 私 人 的 非 營 利 機 構 , 因 此 不 能 夠 採 取 任 何 有 關 的 訴 訟 ,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而 且 EC Network 強 調 該 組 織 顧 問 師 並 非 律 師 , 僅 就 消 費 者 爭 議 方 面 的 專 家 。ECNetwork 也 一 再 的 聲 明 強 調 , 該 組 織 並 不 是 消 費 者 的 代 理 者 , 也 不 保 證 消 費 者 的投 訴 可 以 得 到 解 決 , 而 且 禁 止 消 費 者 重 覆 投 訴 。EC Network 會 將 處 理 過 的 個 案 , 在 經 過 第 三 方 的 同 意 後 , 以 匿 名 的 方 式 撰寫 成 研 究 個 案 , 或 者 進 行 數 據 統 計 , 其 目 的 為 :1. 分 析 消 費 糾 紛 的 趨 勢 。2. 找 出 理 想 的 消 費 者 糾 紛 解 決 方 案 。3. 建 構 消 費 糾 紛 預 防 措 施 。三 、 EC Network 的 成 員截 至 2008 年 9 月 3 日 , 該 組 織 的 成 員 有 : 主 要 公 司 (Major companies)12 家 ,包 括 NEC、Nifty、NTT、DoCoMo、KDDI、Rakuten 等 ; 非 營 利 組 織 (Non-profitorganizations)9 家 ; 小 型 企 業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22 家 , 個 人Individuals( 包 含 有 律 師 、 學 者 、 政 府 官 員 、 消 費 者 諮 詢 專 家 )76 位 , 共 有 119 位成 員 。四 、 主 要 三 大 活 動( 一 ) 基 本 活 動以 實 現 「 能 安 心 進 行 網 路 交 易 」 為 目 標 , 一 方 面 對 會 員 企 業 提 供 情 報 和 諮 商外 , 也 對 一 般 消 費 者 進 行 網 路 交 易 糾 紛 的 免 費 諮 詢 。 另 外 , 會 員 企 業 和 顧 客 間 面61


臨 糾 紛 時 ,EC Network 則 以 第 三 者 角 色 著 手 斡 旋 服 務 (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ADR), 以 協 助 問 題 解 決 。 在 ADR 中 ,EC Network 並 非 代 行 消 費 者服 務 , 而 是 以 第 三 者 之 中 立 立 場 來 協 助 交 易 糾 紛 的 解 決 , 並 且 EC Network 也 不涉 及 債 權 回 收 業 務 , 因 此 對 於 顧 客 未 支 付 貨 款 的 情 況 也 不 能 代 為 進 行 催 討 。( 二 ) 國 際 聯 合 活 動EC Network 針 對 國 際 間 的 網 路 交 易 , 也 期 許 建 立 起 能 安 心 利 用 的 環 境 。ECNetwork 亦 著 手 日 本 本 國 與 海 外 的 糾 紛 諮 詢 , 為 更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而 致 力 於 國 外 相關 機 構 的 交 流 聯 繫 , 如 與 台 灣 SOSA 簽 訂 合 作 計 畫 。( 三 ) 會 員EC Network 會 員 是 由 依 從 EC guide 進 行 交 易 之 網 路 商 店 ( 包 含 一 人 公 司 )及 贊 同 EC Network 宗 旨 之 相 關 企 業 所 構 成 , 個 人 與 法 人 的 贊 助 會 員 亦 多 數 參 加中 。EC guide 是 加 入 EC Network 的 行 動 方 針 , 又 分 為 以 經 營 網 路 商 店 之 企 業 為對 象 的 「 通 販 賣 家 指 引 」 及 使 用 網 路 拍 賣 機 制 的 個 人 與 企 業 為 對 象 的 「 拍 賣 使 用者 指 引 」 二 種 。EC Network 與 網 路 商 店 、 相 關 事 業 體 、 消 費 者 、 有 志 人 士 等 , 共 享 網 路 交 易情 報 之 餘 , 亦 與 日 本 產 經 省 等 政 策 當 局 密 切 交 流 , 以 建 立 起 安 心 交 易 的 市 場 網 絡為 目 標 。訴 訟 外 之 紛 爭 解 決 機 制直 接 解 決 問 題 的 情 況會 員交 易 糾 紛請 求顧 客 直 接 向 EC network 提出 申 訴 → 會 員 有 接 受 斡 旋協 調 的 義 務斡 旋 服 務 ( 免 費 )諮 商 師 以 第 三 者 角 色 提 供 客 觀 觀 點 , 共 以 中 立 之 立 場 促 進 雙 方 達 成 和 解依 兩 方 當 事 者 之 期 望 提 供 解 決 方 案 ( 以 EC guide 為 基 礎 作 判 斷 )( 會 員 若 無 特 殊 理 由 , 需 依 從 解 決 方 案 行 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2-17 EC Network ADR 流 程 圖62


第 五 節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一 ) 簡 介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簡 稱 「 消 保 會 」,1994 年 7 月 1 日 成 立 , 專 責政 策 之 研 訂 、 審 議 及 協 調 推 動 、 消 保 法 之 解 釋 及 研 修 、 重 大 消 費 事 件 之 協 調 處 理等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事 項 。消 保 會 主 任 委 員 依 法 由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兼 任 , 其 他 委 員 包 括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 學者 專 家 及 企 業 經 營 者 、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代 表 , 重 大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及 措 施 , 皆 需提 報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主 任 委 員 下 設 秘 書 長 及 副 秘 書 長 , 並 分 設 企 劃 、督 導 、 法 治 、 消 保 官 及 行 政 等 五 組 。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網 站 http://www.cpc.gov.tw/,2009/08/16。圖 2-18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機 關 體 系 表63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根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係 推 動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之 指 導 方 針 ,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據 以 擬 具 方 案 , 有 效 推 動 並 落 實 執 行 。 我 國 現 階 段 之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仍 應 以 確 保 消 費 安 全 , 提 供 消 費 資 訊 與 辦 理 教 育 宣 導 , 促 進 消費 選 擇 自 由 , 尊 重 消 費 者 意 見 , 完 備 消 費 損 害 救 濟 制 度 等 五 大 項 為 中 心 。1. 確 保 消 費 安 全A. 檢 討 並 充 實 相 關 法 令 : 配 合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制 定 , 須 全 面 持 續 檢 討 現 行法 令 。B. 提 昇 規 格 及 標 準 : 訂 定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規 格 與 標 準 並 加 強 推 動 安 全 標 章 、標 誌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執 行 。C. 加 強 檢 驗 及 測 試 :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安 全 與 品 質 的 認 定 及 確 保 , 有 賴 正 確 而具 有 公 信 力 檢 驗 測 試 工 作 之 配 合 , 故 應 建 立 完 備 檢 驗 測 試 體 制 。D. 建 立 監 視 及 預 警 制 度 :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和 資 訊 交 換 外 , 尤 應 建 立 事 故 發 生之 監 視 通 報 系 統 及 預 警 制 度 , 適 時 發 布 警 訊 , 以 防 範 消 費 損 害 事 件 之 發生 或 繼 續 擴 大 。E. 健 全 回 收 制 度 : 流 入 市 場 之 商 品 或 提 供 之 服 務 具 有 危 害 性 者 , 關 係 消 費安 全 至 鉅 , 應 即 予 回 收 或 停 止 服 務 。2. 提 供 消 費 資 訊 與 辦 理 教 育 宣 導A. 充 實 消 費 資 訊 : 政 府 、 企 業 經 營 者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應 蒐 集 、 整 理 、 分析 與 消 費 有 關 之 資 訊 , 並 利 用 各 種 管 道 , 提 供 消 費 者 運 用 。B. 加 強 消 費 教 育 : 各 級 政 府 之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尤 應 適 時 辦 理 各 種 消 費 者 教育 。 此 外 , 應 建 立 專 業 消 費 教 育 及 消 費 諮 詢 人 員 制 度 , 加 強 培 訓 相 關 專業 人 才 。C. 推 動 宣 導 工 作 : 政 府 應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和 消 費 者 團 體 共 同 協 力 , 推 動 商 品或 服 務 之 安 全 與 交 易 公 平 之 宣 導 工 作 。3. 促 進 消 費 選 擇 自 由A. 維 護 廣 告 、 標 示 及 包 裝 之 真 實 : 政 府 應 全 面 檢 討 廣 告 法 規 , 嚴 格 規 範 廣告 行 為 , 加 強 取 締 及 杜 絕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之 廣 告 ; 隨 時 檢 討 修 訂 有關 規 範 商 品 標 示 及 說 明 之 法 令 ; 積 極 推 動 適 當 之 包 裝 , 以 符 合 誠 信 交 易之 要 求 。B. 保 障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公 平 性 : 隨 時 查 核 企 業 經 營 者 使 用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64


並 逐 年 檢 討 研 訂 契 約 範 本 公 布 實 施 。C.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 政 府 除 應 貫 徹 公 平 交 易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執 行 ,積 極 推 行 商 品 及 服 務 之 公 開 誠 實 標 價 , 充 分 揭 露 交 易 條 件 , 並 維 持 合 理價 格 , 以 及 繼 續 加 強 度 量 衡 器 之 檢 定 及 檢 查 , 確 保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度 量 衡符 合 法 令 之 規 定 外 , 並 應 因 應 社 會 交 易 現 況 , 研 訂 具 體 有 效 規 範 , 以 確保 交 易 公 平 。4. 尊 重 消 費 者 意 見A. 扶 植 、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 各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所 發 表 之意 見 應 充 分 尊 重 , 並 應 按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 扶 植 、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B. 暢 通 意 見 表 達 管 道 :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除 接 受 申 訴 外 , 應 發 揮 蒐 集 消 費 者意 見 之 功 能 。5. 完 備 消 費 損 害 救 濟 制 度A. 健 全 責 任 保 險 與 補 償 制 度 : 為 確 保 消 費 損 害 能 獲 救 濟 , 企 業 風 險 得 以 分散 , 責 任 保 險 至 關 重 要 , 應 即 檢 討 , 使 其 完 善 。B.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 為 迅 速 、 有 效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除 由 政 府 設 置申 訴 單 位 外 , 更 應 責 成 企 業 經 營 者 成 立 申 訴 部 門 , 專 責 辦 理 消 費 者 之 申訴 。 政 府 及 企 業 經 營 者 並 應 訂 定 申 訴 處 理 準 則 , 以 供 遵 守 。C. 建 立 事 故 原 因 究 明 制 度 :, 應 建 立 具 有 公 正 性 、 專 業 性 、 獨 立 性 之 事 故原 因 究 明 制 度 及 機 構 , 俾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損 害 爭 議 事 件 。( 三 ) 申 訴 與 諮 詢此 類 服 務 主 要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消 費 者 中 心 負 責 , 並 可 透 過 消 保 會 在 2003 年所 設 立 的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進 行 申 訴 與 諮 詢 。1.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行 政 院 消 保 會 為 了 便 利 消 費 者 諮 詢 及 申 訴 , 設 置 有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專 線 。 消 費 者 有 需 要 時 , 祇 要 使 用 按 鍵 式 電 話 撥 打 1、9、5、0 四 個 碼 , 就 可 以轉 接 至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 有 專 人 提 供 服 務 。 另 在 其 官 方 網 站 上 亦建 置 有 線 上 申 訴 系 統 , 消 費 者 可 以 直 接 在 網 路 上 提 出 申 訴 , 系 統 將 會 協 助 轉 送 到主 管 之 縣 市 政 府 去 處 理 , 消 費 者 並 可 以 隨 時 查 詢 案 件 處 理 之 進 度 。2.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的 主 要 服 務 有 : 由 消 保 會 志 工 提 供 消 費 者 諮 詢 服 務 , 並 協 助65


消 費 者 處 理 一 般 申 訴 案 件 ; 安 排 學 者 專 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到 消 費 者 中 心 提 供 消 費 者諮 詢 服 務 ; 辦 理 小 型 消 費 者 教 育 , 增 進 志 工 消 費 知 識 , 提 升 志 工 服 務 知 能 , 並 培訓 消 費 生 活 諮 詢 種 子 人 員 ; 由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到 場 協 助 提 供 消 費 者 諮 詢 服 務 , 受 理並 協 調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妥 適 處 理 重 大 消 費 者 申 訴 事 件 。3.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依 《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辦 法 》 第 2 條 規 定 : 消 費 者 對 於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 經 依 本 法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申 訴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者 , 得 向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申 請 調 解 。提 起消 費 訴 訟 ( 一 )消 費 者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時法提 起消 費 訴 訟 ( 二 )企 業 經 營 者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申 訴 ( 一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時消 費 者 保 護 官申 訴 ( 二 )申 請 調 解院提 起 消費 訴 訟( 三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時消 費 者 爭 議 調 解 調解 委 員 會提 起消 費 訴 訟 ( 四 )調 解 未 成 立 時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8),《 消 費 者 手 冊 》。圖 2-19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表66


第 六 節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一 、 簡 介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Consumers' Foundation, Chinese Taipei), 中 文 簡稱 消 基 會 , 英 文 簡 稱 CFCT, 成 立 於 1980 年 11 月 1 日 , 為 專 門 改 善 台 灣 消 費 環境 , 伸 張 台 灣 消 費 者 權 利 所 設 立 的 非 營 利 性 的 第 三 部 門 。 消 基 會 的 三 大 宗 旨 為 推廣 消 費 者 教 育 、 增 進 消 費 者 地 位 、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 雖 然 消 基 會 也 接 受 廠 商 的 捐款 , 但 是 事 實 上 , 消 基 會 的 主 要 收 入 都 來 自 台 灣 民 眾 的 小 額 捐 款 以 及 《 消 費 者 報導 》 雜 誌 訂 閱 費 用 為 主 。二 、 消 基 會 的 任 務1. 接 受 諮 詢 : 任 何 民 生 消 費 問 題 , 諮 詢 方 式 以 電 話 諮 詢 和 義 務 律 師 諮 詢 為主 。2. 受 理 申 訴 : 日 常 生 活 中 , 相 關 食 、 衣 、 住 、 行 、 育 、 樂 、 醫 等 各 方 面 之「 民 生 消 費 性 問 題 」。3. 進 行 產 品 比 較 測 試 : 定 期 受 理 中 藥 含 西 藥 、 重 金 屬 檢 測 , 對 外 不 接 受 其它 委 託 檢 驗 。4. 消 費 市 場 調 查 。5. 出 版 消 費 刊 物 :《 消 費 者 報 導 》(Consumer Reports of Taiwan) 雜 誌 1981年 5 月 15 日 創 刊 , 不 刊 登 任 何 商 業 廣 告 , 也 不 接 受 任 何 廠 商 的 委 託 或 要求 「 特 別 試 驗 」, 目 的 在 於 維 持 報 導 內 容 的 公 正 , 防 止 廠 商 以 廣 告 費 來 要脅 只 能 刊 出 對 廠 商 有 利 的 內 容 。 消 基 會 另 有 「 發 行 部 」, 出 版 「 消 費 者 出版 品 叢 書 」, 供 外 界 採 購 。 雜 誌 收 入 為 其 最 大 財 源 。6. 推 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令 之 立 法 。7. 從 事 消 費 者 保 護 問 題 之 研 究 。三 、 消 費 者 報 導 雜 誌( 一 ) 宗 旨 :消 基 會 為 推 廣 消 費 教 育 , 籌 措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金 而 發 行 之 非 營 利 性 刊 物 。( 二 ) 內 容 簡 介 :1. 消 費 專 題 : 每 月 針 對 不 同 的 消 費 議 題 , 以 系 列 報 導 、 調 查 結 果 等 方 式 , 提供 更 深 入 、 面 向 更 廣 的 消 費 資 訊 。2. 消 費 線 上 : 由 食 、 衣 、 住 、 行 、 育 、 樂 、 醫 療 、 保 險 等 方 位 深 入 報 導 , 讓67


消 費 者 掌 握 最 新 消 費 資 訊 。3. 新 聞 觀 察 網 : 帶 領 您 一 同 掌 握 消 費 新 聞 的 脈 動 與 趨 向 , 以 更 深 入 精 闢 的 角度 剖 析 消 費 新 聞 事 件 。4. 數 據 在 說 話 ── 測 試 篇 : 透 過 實 驗 室 的 實 驗 數 據 , 消 基 會 為 您 檢 驗 、 調 查市 售 各 種 商 品 的 功 能 、 品 質 及 價 格 , 提 供 消 費 者 方 便 實 用 的 選 購 指 南 。5. 數 據 在 說 話 ── 調 查 篇 : 含 括 消 費 者 關 心 的 各 項 消 費 議 題 , 如 公 共 場 所 公共 安 全 、 食 品 標 示 及 價 格 、 家 電 用 品 功 能 及 價 格 等 , 以 市 場 調 查 方 式 而 得 ,調 查 資 料 經 由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再 行 刊 登 , 俾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深 入 且 實 用 的 資訊 。6. 糾 紛 實 錄 : 藉 由 消 費 者 親 身 經 歷 的 消 費 糾 紛 案 例 , 讓 消 費 者 了 解 糾 紛 的 類型 與 處 理 方 式 。四 、 消 保 牧 場在 消 基 會 處 理 的 申 訴 爭 議 中 , 雖 然 大 部 分 業 者 均 能 秉 持 誠 信 依 法 解 決 消 費 糾紛 , 但 仍 有 部 分 業 者 的 表 現 與 處 理 態 度 不 佳 , 使 得 消 費 者 權 益 受 到 侵 害 , 因 此 ,消 基 會 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檢 視 業 者 對 申 訴 案 的 處 理 情 形 , 全 權 授 權 企 業 黑 名 單 審核 小 組 依 照 公 布 標 準 , 於 審 核 後 公 布 於 消 基 會 網 站 上 的 消 保 牧 場 , 期 能 藉 此 讓 企業 知 所 警 惕 而 自 行 改 善 , 同 時 也 協 助 消 費 者 事 前 獲 得 適 當 資 訊 , 作 為 消 費 時 的 判斷 依 據 。( 一 ) 公 布 標 準消 保 牧 場 的 公 佈 標 準 如 下 :1. 無 動 於 衷 型 ─ 鈍 牛 區 : 經 消 基 會 發 函 要 求 處 理 後 , 未 於 期 限 內 回 覆 , 或 經催 辦 後 仍 拒 不 回 應 者 。2. 敷 衍 了 事 型 ─ 皮 牛 區 : 爭 議 性 質 有 法 理 未 定 情 形 時 , 業 者 未 做 對 消 費 者 有利 解 釋 之 處 理 者 或 雖 允 諾 處 理 , 但 仍 遲 未 妥 善 處 理 者 。3. 蠻 橫 無 理 型 ─ 蠻 牛 區 : 明 顯 違 反 法 令 , 經 本 會 要 求 處 理 , 仍 未 善 意 回 應 解決 者 。4. 屢 勸 屢 犯 型 ─ 黑 牛 區 : 重 大 消 費 事 件 或 業 者 屢 犯 者 。( 二 ) 作 業 流 程消 保 牧 場 的 公 佈 的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1. 企 業 經 營 者 符 合 消 保 牧 場 的 公 布 標 準 , 提 報 消 基 會 網 站 公 布 審 核 小 組 審核 。2. 經 審 核 小 組 審 核 符 合 標 準 者 , 即 應 按 章 於 消 基 會 網 站 上 公 布 。68


3. 經 消 基 會 公 布 後 , 企 業 經 營 者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之 一 者 , 由 審 核 小 組 審 核 後 ,符 合 標 準 者 , 即 應 撤 銷 公 布 並 變 更 公 布 區 域 ( 由 馴 牛 區 轉 到 放 牛 吃 草 區 ):(1) 善 意 處 理 回 覆 者 。(2) 爭 議 性 質 有 法 理 未 定 情 形 時 , 業 者 做 對 消 費 者 有 利 解 釋 之 處 理 者 。(3) 對 於 個 案 妥 善 處 理 後 , 企 業 內 對 避 免 類 似 糾 紛 發 生 有 所 改 進 者 。(4) 對 於 個 案 妥 善 處 理 後 , 企 業 內 建 立 處 理 消 費 糾 紛 機 制 者 。(5) 其 他 經 消 基 會 認 為 應 撤 銷 之 案 例 者 。69


第 七 節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一 、 簡 介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 Secure Online Shopping Association, SOSA) 創 立 於1999 年 9 月 由 惠 普 科 技 (HP)、 台 灣 微 軟 (Microsoft)、 夢 想 家 的 媒 體 及 中 華 徵 信 所等 理 念 相 同 的 業 者 , 共 同 發 起 成 的 非 營 利 社 會 團 體 。 其 主 要 的 目 的 為 推 廣 電 子 商務 、 以 自 律 的 精 神 建 立 良 好 的 電 子 商 務 環 境 、 並 致 力 於 在 消 費 者 與 網 路 商 家 之 間營 造 一 個 「 互 信 、 雙 贏 」 的 商 業 環 境 , 協 助 消 費 者 和 會 員 間 紛 爭 的 協 調 與 解 決 ,建 立 消 費 者 與 網 路 商 家 的 共 識 , 排 除 網 路 交 易 的 障 礙 , 保 障 消 費 者 隱 私 權 , 並 為未 來 電 子 商 務 的 發 展 創 造 新 利 基 , 提 供 高 度 個 人 化 的 服 務 。表 2-14 SOSA 發 展 大 事 紀1999 年 3 月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盟 成 立 , 多 家 廠 商 宣 佈 開 始 籌 備 消 費 者 電 子 商務 保 護 機 構 。1999 年 9 月 電 子 商 務 安 全 時 代 來 臨 !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9 月 9 日 正式 召 開 成 立 大 會 , 由 惠 普 科 技 黃 河 明 先 生 榮 膺 第 一 任 理 事 長 。2000 年 2 月 第 一 期 新 世 紀 電 子 商 務 學 院 開 辦 。2001 年 8 月 「SOSA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 標 章 記 者 會 。2002 年 9 月 與 工 商 時 報 推 出 電 子 商 務 系 列 專 欄2003 年 7 月 代 表 台 灣 出 席 「 亞 洲 區 信 賴 電 子 標 章 聯 盟 (ATA)」 會 議 。2003 年 8 月 代 表 台 灣 出 席 「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會 議 。2003 年 8 月 「 網 路 信 賴 標 章 與 網 路 信 賴 機 制 探 討 」 研 討 會 ( 對 消 費 者 )。2003 年 11 月 與 商 業 司 舉 辦 一 場 聯 合 成 果 說 明 會 ( 對 消 費 大 眾 )。2004 年 6 月 SOSA 與 立 委 共 同 提 出 反 垃 圾 郵 件 濫 發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法 草 案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二 、 任 務SOSA 是 一 個 非 營 利 之 公 益 性 組 織 , 對 於 該 會 員 業 者 所 具 體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務 , 不 負 保 證 之 責 , 但 致 力 於 盡 最 大 努 力 , 與 消 費 者 一 起 督 促 業 者 確 實 自 律 , 遵行 SOSA《 優 良 電 子 商 務 行 為 準 則 》。SOSA 的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1. 協 會 政 策 之 擬 定 。2. 會 員 之 認 證 與 監 督 。3. 核 發 電 子 商 務 各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相 關 認 證 標 章 。4. 訂 定 會 員 管 理 辦 法 。5. 辦 理 各 項 電 子 商 務 相 關 之 研 討 及 展 示 活 動 。70


6. 提 供 消 費 者 申 訴 管 道 , 協 調 會 員 解 決 。三 、 SOSA 的 會 員目 前 SOSA 會 員 分 為 四 種 : 個 人 會 員 、 團 體 會 員 、 贊 助 會 員 與 榮 譽 會 員 。 並已 有 惠 普 、 台 灣 微 軟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與 信 義 房 屋 等 39 個 團 體 會 員 ,7 個 個 人 會員 加 入 。1. 個 人 會 員 : 凡 設 籍 台 北 市 , 贊 同 本 會 宗 旨 , 年 滿 二 十 歲 、 具 有 電 子 商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填 具 入 會 申 請 書 ,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 並 繳 納 入 會 費 後成 為 個 人 會 員 。2. 團 體 會 員 : 凡 經 政 府 機 關 登 記 有 案 之 本 市 公 私 立 機 構 或 團 體 , 贊 同 本會 宗 旨 , 填 具 入 會 申 請 書 ,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 並 繳 納 入 會 費 後 , 為 團 體會 員 , 團 體 會 員 推 派 代 表 二 人 , 以 行 使 權 利 。3. 贊 助 會 員 : 任 何 公 司 團 體 或 個 人 , 熱 心 贊 助 本 會 會 務 活 動 者 , 經 理 事會 通 過 , 得 為 贊 助 會 員 。4. 榮 譽 會 員 : 凡 對 電 子 商 務 具 卓 越 貢 獻 或 特 殊 成 就 之 個 人 , 由 理 事 長 或理 事 二 人 之 提 名 ,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 得 為 榮 譽 會 員 。四 、 SOSA 標 章( 一 ) 優 良 電 子 商 店為 建 立 此 健 全 的 電 子 商 務 環 境 , 由 國 內 四 十 餘 家 知 名 企 業 發 起 業 者 之 自 律 行動 , 參 考 國 際 著 名 機 構 相 關 標 準 , 推 行 「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 標 章 , 俾 利 建 立 消 費 者對 電 子 商 務 之 信 心 , 進 而 促 進 電 子 商 務 之 健 全 發 展 。 凡 是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營 業處 所 之 公 司 , 合 法 經 營 電 子 商 務 達 半 年 以 上 , 願 加 入 自 律 方 案 , 確 實 遵 行 《 優 良電 子 商 務 行 為 準 則 》 者 ,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經 SOSA 核 發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標 章 者 , 其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乃 該 公 司 認 同 SOSA精 神 , 加 入 自 律 方 案 , 願 意 確 實 遵 行 SOSA《 優 良 電 子 商 務 行 為 準 則 》。SOSA將 對 使 用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標 章 之 業 者 , 作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查 核 , 並 公 佈 相 關 事 實 。而 審 核 通 過 之 業 者 , 可 以 將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標 章 張 貼 於 其 本 身 網 站 之 首 頁 等 處 。 除了 表 示 該 網 站 為 符 合 SOSA 國 際 標 準 高 評 鑑 標 準 之 優 良 、 安 全 , 值 得 信 賴 之 電 子商 務 業 者 ; 亦 可 使 消 費 者 藉 由 『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 標 章 之 辨 識 , 利 用 SOSA 之 線 上查 詢 , 除 卻 網 上 交 易 之 不 安 全 , 以 吸 引 更 多 消 費 者 之 青 睞 , 進 而 達 成 該 電 子 商 務業 者 與 消 費 者 雙 贏 之 局 面 。欲 申 請 的 廠 商 需 填 寫 申 請 表 , 然 後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與 審 查 費 、 年 度 使 用 費 ( 未71


通 過 可 退 回 ), 再 由 SOSA 進 行 審 查 。 審 查 要 項 包 括 :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 營 業 項 目說 明 、 商 品 資 格 資 訊 、 商 品 遞 送 方 式 、 付 款 方 式 與 期 限 、 退 貨 條 件 與 方 式 、 資 訊網 路 安 全 機 制 、 內 部 申 訴 處 理 機 制 、 外 部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填 寫 《 標 章 線 上 申 請 表 》寄 交 文 件限 期 補 正是文 件 初 審通過可 補 正 ?正 式 受 理駁 回否期限內補正審 查各 項 目 內 容二 週 內 申 請 輔 導 、或 二 個 月 內 申 請 複 評 ,否 則 應 於 半 年 後 重 新 申 請愈期未補正小 缺 失限 期 補 正審 查 結 果有 無 缺 失 ?無 缺 失核 准 發 証重 大 缺 失駁 回 申 請啟 用 標 章資 料 來 源 :SOSA 網 站 http://www.sosa.org.tw/index.asp,2009/08/16。圖 2-20 SOSA 標 章 申 請 流 程72


表 2-15 業 者 申 請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費 用 表中 小 型 企 業 大 型 企 業初 次 審 查 費 1,000 元 1,000 元年 度 使 用 費 5,000 元 10,000 元合 計 6,000 元 11,000 元次 年 延 長 年 度 使 用 費 5,000 元 10,000 元資 料 來 源 :SOSA 網 站 http://www.sosa.org.tw/index.asp,2009/08/16。( 二 ) 資 訊 透 明 化 商 店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為 了 提 供 消 費 者 一 個 方 便 又 具 有 較 專 業 審 核 過 程 作 業 的 辨 認指 標 , 也 為 建 構 更 優 良 的 電 子 商 務 環 境 , 於 是 輔 導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SOSA) 核 發 「 資 訊 透 明 化 年 度 信 賴 標 章 」。 其 用 意 主 要 為 促 進 我 國 電 子 商 務 優 良環 境 建 構 , 共 同 建 立 公 信 力 環 境 而 努 力 。 只 要 符 合 SOSA「 資 訊 透 明 化 電 子 商 店 」之 標 準 , 即 可 得 到 「 資 訊 透 明 化 年 度 信 賴 標 章 」 的 認 證 , 此 認 證 主 要 是 透 過 電 子商 店 申 請 與 審 核 獲 得 標 章 , 作 為 消 費 者 辨 認 依 據 , 並 以 每 年 複 查 方 式 , 以 提 高 消費 者 對 電 子 商 務 之 信 賴 度 。資 訊 透 明 化 標 章 之 認 定 標 準 項 目 , 電 子 商 店 網 站 必 須 揭 示 下 列 訊 息 : 商 家 簡介 、 商 品 或 服 務 介 紹 、 商 品 或 服 務 費 用 、 商 品 或 服 務 遞 送 方 式 、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退 貨 條 件 及 方 式 、 申 訴 處 理 機 制 。表 2-16 業 者 申 請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費 用 表中 小 型 企 業 大 型 企 業初 次 審 查 費 1,000 元 1,000 元年 度 使 用 費 3,600 元 7,600 元合 計 4,600 元 8,600 元次 年 延 長 年 度 使 用 費 3,600 元 7,600 元資 料 來 源 :SOSA 網 站 http://www.sosa.org.tw/index.asp,2009/08/16。( 三 ) SOSA 標 章 的 好 處1. 吸 引 更 多 買 氣 : 擁 有 標 章 的 業 者 會 公 布 在 SOSA 網 站 上 以 供 連 結 , 使 通過 認 證 的 業 者 和 其 他 沒 有 標 章 的 同 業 競 爭 者 中 , 顯 得 優 秀 與 值 得 信 任 ,可 吸 引 更 多 買 氣 。2. 開 展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 集 合 各 會 員 廠 商 之 人 力 與 智 慧 資 源 , 合 作 開 發 更 廣大 的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73


3. 提 昇 業 者 商 譽 : 消 費 者 可 藉 由 標 章 知 道 業 者 對 於 促 進 網 路 購 物 安 全 之 重視 與 決 心 , 可 提 昇 業 者 的 商 譽 。4. 增 進 消 費 者 信 心 : 透 過 標 章 , 增 加 消 費 者 於 網 際 網 路 上 進 行 消 費 的 信 心 。5. 協 助 解 決 交 易 糾 紛 :SOSA 秉 持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原 則 , 以 公 正 第 三 者 角色 , 排 除 網 路 交 易 可 能 的 障 礙 、 保 護 消 費 者 隱 私 權 及 協 助 排 解 交 易 糾 紛 。五 、 ODR 線 上 申 訴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平 台隨 著 網 路 快 速 興 起 , 現 代 人 們 購 物 模 式 逐 漸 趨 勢 於 線 上 購 物 , 但 隨 之 後 續 所產 生 的 交 易 糾 紛 問 題 卻 也 常 讓 人 投 訴 無 門 , 有 鑑 於 此 SOSA 對 於 消 費 者 於 線 上 交易 所 發 生 的 交 易 糾 紛 問 題 建 立 一 個 正 常 管 道 , 提 供 消 費 者 一 個 更 為 快 速 有 效 的 線上 交 易 糾 紛 處 理 機 制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 平 台 協 助 解 決 消 費 者 的 申訴 事 件 , 以 調 解 雙 方 間 的 爭 端 , 可 大 幅 降 低 廠 商 與 網 路 消 費 者 間 的 糾 紛 處 理 成 本 ,更 能 有 效 減 少 社 會 訴 訟 成 本 。消 費 者SOSA 給 予 網 路 商 店 信賴 標 章 認 證 該 網 路 商店 是 優 良 電 子 商 店國 內 網 路商 店國 外 網 路商 店SOSA 提 供 翻 譯 服 務 ,並 透 過 國 際 管 道 聯 絡國 外 網 路 商 店消 費 者 在 線 上交 易 產 生 糾 紛確 定 該 網 路 商 店 為 SOSA會 員 後 已 信 賴 標 章 公 約要 求 網 路 商 店 回 覆 消 費者 疑 慮糾 紛SOSASOSA 以 公 正 第 三 者 進 行 調解 , 對 於 無 法 有 效 回 應 消 費 者的 網 路 商 店 ,SOSA 將 撤 銷 該 網路 商 店 的 標 章 使 用 權糾 紛 處 理調 解 會調 解 未 成法 院資 料 來 源 :SOSA圖 2-21 SOSA 線 上 交 易 糾 紛 處 理 機 制 (ODR)74


第 八 節 小 結本 節 將 首 先 針 對 上 述 各 節 所 研 究 之 國 內 外 相 關 制 度 組 織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 以 探討 國 外 相 關 組 織 的 各 項 性 質 與 重 點 , 與 我 國 現 行 消 保 工 作 不 足 與 可 學 習 國 外 組 織之 處 。一 、 組 織 性 質 :我 們 從 美 國 BBB、 新 加 坡 CASE、 與 我 國 消 基 會 的 宗 旨 來 看 ,CASE 與 消 基會 的 宗 旨 較 強 調 消 費 者 地 位 與 權 益 的 維 護 , 而 BBB 則 強 調 一 個 互 信 的 道 德 市 場 。以 與 我 國 同 為 亞 洲 國 家 的 新 加 坡 CASE 來 看 , 其 設 立 性 質 是 民 間 消 費 者 組 織 , 它的 組 織 經 費 來 源 有 會 員 會 費 、 政 府 資 助 、 捐 款 贊 助 等 , 並 接 受 政 府 的 資 助 辦 理 各項 活 動 , 以 組 織 性 質 來 看 ,CASE 則 較 類 似 於 我 國 的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美 國 BBB 與 我 國 現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組 織 性 質 上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 美 國 BBB 是一 個 由 「 企 業 自 律 」 發 起 形 成 的 自 律 規 制 組 織 。 潘 兆 娟 (2006) 研 究 中 指 出 , 一 般學 者 定 義 自 律 為 「 一 個 根 據 產 業 行 為 準 則 及 公 司 方 向 , 而 不 根 據 法 律 或 條 例 所 制定 之 規 範 的 過 程 」, 自 律 包 括 三 個 權 力 的 構 成 要 素 的 : 制 度 規 範 (legislation)、 執行 (enforcement) 與 裁 決 (adjudication), 制 度 規 範 指 的 是 制 定 原 則 或 行 為 準 則 來 回應 消 費 者 要 求 、 實 行 本 身 的 道 德 信 念 、 避 開 政 府 管 制 等 ; 執 行 指 的 是 落 實 行 動 的權 力 ; 裁 決 則 是 關 於 能 夠 決 定 是 否 違 反 規 定 的 權 威 。 根 據 Dennis(2006) 的 研 究 中定 義 自 律 組 織 (self-regulatory agency) 為 「 一 個 獨 立 於 任 何 一 個 公 司 的 組 織 , 並 試圖 去 影 響 會 員 的 商 業 作 法 」。 而 BBB 即 為 這 樣 的 一 個 自 律 組 織 , 它 制 定 超 出 法律 對 於 該 產 業 規 範 的 高 道 德 自 律 標 準 ; 鼓 勵 他 們 的 會 員 從 事 合 理 並 道 德 的 行 為 、回 應 消 費 者 要 求 、 並 取 代 政 府 管 制 等 , 但 BBB 並 非 政 府 組 織 , 並 不 具 備 任 何 的公 權 力 , 它 能 做 的 只 有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給 消 費 者 , 供 消 費 者 自 行 評 斷 , 而 為 維 護 它本 身 的 公 信 力 , 必 須 堅 守 其 本 身 的 中 立 立 場 , 並 透 過 認 證 與 標 章 的 過 程 約 束 其 會員 的 行 為 , 以 獲 得 具 有 裁 決 的 權 威 。 除 此 之 外 ,BBB 雖 然 與 政 府 有 緊 密 的 合 作關 係 , 包 括 像 是 BBB OnLine 等 子 計 畫 有 接 受 政 府 的 經 費 補 助 , 但 主 要 BBB 的營 運 還 是 靠 其 本 身 的 運 作 , 政 府 不 論 在 於 BBB 的 發 起 設 立 或 是 平 日 的 業 務 支 持上 , 運 作 並 不 多 , 這 與 亞 洲 國 家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而 我 國 目 前 現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體 系 中 , 僅 有 各 行 業 部 份 推 行 之 自 律 規 制 ,包 括 像 是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SOSA)、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等 ,而 無 像 美 國 BBB 包 含 所 有 行 業 、 產 業 的 自 律 組 織 。75


表 2- 17 BBB、CASE、 消 基 會 之 比 較 分 析美 國 BBB 新 加 坡 CASE 我 國 消 基 會成 立 時 間 1912 1971 1980性 質 企 業 自 律 發 起 民 間 消 費 者 組 織 民 間 消 費 者 組 織宗 旨建 立 讓 買 家 和 賣 家 互成 為 一 個 積 極 並 具推 廣 消 費 者 教 育 、 增 進信 的 道 德 市 場 , 建 立 可有 效 率 的 全 國 性 團消 費 者 地 位 、 保 障 消 費信 賴 企 業 的 環 境 、 設 立體 , 且 為 一 個 關 心 消者 權 益 。市 場 的 誠 信 標 準 、 鼓 勵費 者 並 與 消 費 者 友和 支 持 最 佳 實 務 、 宣 揚好 的 組 織 。市 場 的 典 型 模 範 、 譴 責不 符 標 準 的 市 場 行 為 。經 費 來 源90% 來 自 企 業 會 員 會會 員 會 費 、 政 府 資主 要 為 雜 誌 訂 閱 與 民費助 、 捐 款 贊 助眾 捐 款主 要 服 務企 業 認 證機 制1. 企 業 信 任 報 告2. 詐 欺 預 防 ( 消 費 警訊 )3. 抱 怨 申 訴 與 爭 議 處理4. 誠 實 廣 告5.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教 育6. 慈 善 責 信1. 消 費 者 教 育 及 資訊2. 法 制 推 動3. 爭 議 處 理1. 接 受 諮 詢 。2. 受 理 申 訴 。3. 進 行 產 品 比 較 測試 。4. 消 費 市 場 調 查 。5. 出 版 消 費 刊 物 。6. 推 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令 之 立 法 。7. 從 事 消 費 者 保 護 問題 之 研 究 。有 有 ,CaseTrust 無 , 僅 有 公 佈 黑 名 單 之消 保 牧 場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二 、 美 國 BBB 核 心 服 務 與 我 國 現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做 法 之 比 較BBB 所 提 供 的 核 心 服 務 主 要 有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 詐 欺 預 防 的 消 費 警 訊 、 抱 怨申 訴 與 爭 議 處 理 、 誠 實 廣 告 、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教 育 、 慈 善 責 信 等 。 反 觀 我 國 現 行 消費 者 保 護 主 要 工 作 與 相 關 服 務 , 除 了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之 外 , 其 他 BBB 所 做 的 工 作 ,我 國 目 前 皆 有 機 構 在 進 行 相 關 的 工 作 與 服 務 , 惟 如 前 述 , 我 國 缺 乏 由 企 業 面 向 來76


進 行 相 關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如 能 由 企 業 面 向 重 視 消 費 者 保 護 權 益 , 勢 必 能 加 強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的 落 實 , 亦 能 減 少 消 費 爭 議 糾 紛 的 產 生 。BBB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在 於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與 抱 怨 申 訴 與 爭 議 處 理 , 此 與 我 國 現行 制 度 的 不 同 在 於 , 我 國 並 無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的 提 供 , 蒐 集 過 去 企 業 的 消 費 者 投 訴抱 怨 記 錄 , 讓 消 費 者 欲 與 該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時 , 可 先 由 BBB 處 獲 得 此 背 景 資 訊 ;當 消 費 者 縱 覽 該 企 業 檔 案 , 發 現 其 過 去 持 續 的 不 良 記 錄 , 消 費 者 可 能 就 不 會 與 該企 業 進 行 交 易 。 反 之 , 消 費 者 將 樂 於 與 在 BBB 擁 有 良 好 檔 案 紀 錄 , 關 心 消 費 者滿 意 度 的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而 BBB 的 消 費 者 投 訴 解 決 機 制 , 主 要 的 仲 裁 力 量 並 非 來 自 於 政 府 的 強 制 力 ,BBB 並 非 政 府 機 關 , 通 過 認 證 也 不 代 表 BBB 為 企 業 背 書 , 而 是 通 過 認 證 的 企 業以 高 道 德 標 準 承 諾 本 身 將 會 自 律 誠 信 於 企 業 行 為 , 也 就 是 說 , 企 業 將 會 致 力 於 高道 德 標 準 以 維 護 一 個 互 相 信 任 的 市 場 , 若 真 有 爭 議 產 生 , 企 業 也 將 以 積 極 友 善 的態 度 與 消 費 者 一 同 尋 求 解 決 辦 法 。 而 因 為 BBB 長 久 的 經 營 與 本 身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加 上 消 費 者 的 信 任 , 才 能 夠 使 得 BBB 具 有 約 束 與 裁 決 認 證 企 業 的 力 量 , 如 果 企業 沒 有 妥 善 的 處 理 , 則 會 被 記 錄 於 信 任 報 告 中 , 甚 至 撤 除 會 員 資 格 。我 國 目 前 雖 然 亦 存 在 的 訴 訟 外 紛 爭 解 決 機 制 , 包 括 消 保 會 、 消 基 會 及 各 產 業公 協 會 等 , 但 卻 少 為 消 費 者 所 知 或 利 用 , 且 不 若 BBB 具 有 規 模 與 能 力 , 況 且 對於 相 關 機 構 而 言 , 都 是 一 項 費 時 費 力 的 工 作 , 如 能 同 BBB 一 方 面 從 信 任 報 告 開始 由 根 本 減 少 爭 議 的 產 生 ; 另 一 方 面 , 若 爭 議 產 生 時 , 再 從 企 業 面 向 積 極 的 協 商 ,將 有 助 於 消 費 爭 議 的 減 少 與 處 理 。表 2-18 BBB 核 心 服 務 與 我 國 現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做 法 之 比 較美 國 BBB 核 心 服 務企 業 信 任 報 告 ( 含 企 業 評 等 )詐 欺 預 防 ( 消 費 警 訊 )抱 怨 申 訴 與 爭 議 處 理誠 實 廣 告消 費 者 與 企 業 教 育慈 善 責 信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體 系無國 內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上 , 在 政 府 有 消 保 會 , 消費 者 團 體 則 有 消 基 會 , 而 在 企 業 自 律 面 向 卻 無代 表 性 組 織 。 雖 有 各 產 業 相 關 公 協 會 再 進 行 類似 工 作 , 但 不 似 BBB 是 包 含 各 產 業 的 。聯 合 勸 募 中 心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77


三 、 美 國 BBB OnLine 與 我 國 SOSA 之 比 較表 2-19 BBB OnLine、EC Network、SOSA 之 比 較 分 析美 國 BBB OnLine 日 本 EC Network 我 國 SOSA成 立時 間1999 2006 1999性 質 非 營 利 組 織 政 府 扶 持 民 間 非 營 利 組 企 業 自 律 發 起 非 營 利 組 織織宗 旨 提 升 消 費 者 對 於網 際 網 路 的 信任 , 幫 助 消 費 者 在線 上 從 事 商 業 活動 時 能 感 到 安 心 。為 日 本 的 企 業 與 消 費 者建 立 可 靠 和 安 全 的 電 子商 務 環 境 , 投 過 協 助 處 理網 路 購 物 糾 紛 , 在 日 本 建立 一 個 最 佳 的 全 球 電 子推 廣 電 子 商 務 之 應 用 、 建立 自 律 有 序 、 公 平 效 率 、明 確 安 全 的 電 子 商 務 環境 、 協 助 消 費 者 和 會 員 間紛 爭 的 協 調 與 解 決商 務 市 場 。經 費主 要 為 日 本 經 產 省認 證 會 員來 源(METI) 提 供會 費標 章制 度有 無 有標 章類 別無9,800 個 商 業 體 取成 效得 信 賴 標 章 ,822個 網 站 取 得 隱 私組 織 的 成 員 共 有 119 位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110 家資 訊 透 明 化 商 店 :111 家權 保 護 標 章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在 電 子 商 務 部 份 , 由 於 近 年 來 網 際 網 路 的 發 達 , 各 國 莫 不 致 力 於 安 全 網 路 交易 環 境 的 建 立 , 相 較 於 整 體 商 業 環 境 而 言 , 電 子 商 務 環 境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雖 然 僅 限78


於 網 路 的 通 路 , 但 是 在 運 行 上 也 就 相 對 的 較 為 單 純 , 美 國 BBB OnLine 和 我 國SOSA 在 電 子 商 務 的 做 法 大 同 小 異 , 兩 者 的 精 神 皆 為 企 業 自 律 誠 信 ,BBB OnLine是 BBB 的 一 個 子 計 畫 , 因 此 有 300 多 家 全 國 性 的 企 業 與 40 萬 家 地 方 性 企 業 共 同支 持 此 項 計 畫 , 而 我 國 SOSA 則 是 由 40 家 國 內 企 業 自 律 發 起 。 兩 者 的 服 務 主 要都 是 進 行 信 賴 與 隱 私 權 保 護 標 章 的 認 證 、 處 理 會 員 與 消 費 者 之 間 的 消 費 爭 議 , 經費 來 源 也 皆 為 企 業 會 員 的 會 費 。由 此 可 見 , 我 國 類 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其 實 已 有 先 例 , 只 是 目 前 仍 僅 於 電 子 商 務 ,未 來 如 何 將 企 業 自 律 誠 信 的 精 神 與 做 法 推 向 其 他 產 業 與 通 路 , 亦 是 本 研 究 欲 探 討的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79


第 三 章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制 度第 一 節 我 國 各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認 證我 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雖 已 分 別 推 動 相 關 認 證 制 度 , 如 經 濟 部 推 動 優 良 商店 標 章 (GSP) 制 度 、 正 字 標 記 ; 農 委 會 推 動 的 優 良 農 產 品 證 明 標 章 (CAS); 衛 生署 推 動 的 食 品 GMP 認 證 標 章 ; 財 政 部 推 動 的 酒 品 認 證 標 章 ; 環 保 署 動 的 環 保 標章 ; 交 通 部 推 動 的 合 法 旅 館 專 用 標 識 、 合 法 民 宿 專 用 標 識 、 合 法 觀 光 遊 樂 業 專 用標 識 、 溫 泉 標 章 專 用 標 識 ; 內 政 部 推 動 中 華 民 國 立 案 托 兒 所 標 誌 等 。 惟 這 些 標 章除 缺 乏 有 效 整 合 外 ,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消 費 者 消 費 時 的 選 擇 , 似 不 如 美 國 BBB制 度 除 優 良 企 業 認 證 外 , 尚 包 括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的 教 育 、 協 助 處 理 消 費 者 與其 企 業 會 員 間 的 消 費 爭 議 、 發 布 消 費 警 ( 資 ) 訊 等 較 為 全 面 。本 節 主 要 針 對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要 之 標 章 與 制 度 進 行 說 明 與 彙 整 , 包 括 經 濟部 商 業 司 於 民 國 93 年 針 對 商 業 服 務 業 關 於 經 營 管 理 、 服 務 品 質 及 顧 客 滿 意 等 的認 證 制 度 的 優 良 服 務 作 業 規 範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於 民 國 40 年 針 對 產 品 品 質 符合 國 家 標 準 , 品 質 管 理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之 品 質 保 證 制 度 所 制 訂 的 CNS 正 字 標 記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於 民 國 78 年 為 了 發 展 「 優 質 農 業 」 及 「 安 全 農 業 」 制 訂 的CAS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標 章 ; 衛 生 署 及 台 灣 食 品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發 展 協 會 於 民 國 78年 為 了 建 立 符 合 安 全 、 衛 生 、 品 質 、 純 正 與 誠 實 , 給 予 滿 意 度 與 安 心 感 之 保 證 制訂 的 GMP 食 品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等 認 證 標 章 , 以 及 國 內 對 於 優 良 企 業 表 揚 的 選 拔 獎項 介 紹 、 其 可 供 消 費 者 查 詢 之 管 道 , 作 為 未 來 整 合 平 台 之 基 礎 。表 3-1 各 主 管 事 業 機 關 認 證 標 章 彙 整 表編 標 章 名 稱標 章 設 計標 章 說 明 推 動 單 位 是 否 成 效供 民 眾 查 詢 廠 商 或 產號樣 式具 強品 網 站制 性1 Good ServicePractice優 良 服 務 作 業規 範針 對 商 業 服 務 業 關於 經 營 管 理 、 服 務 品質 及 顧 客 滿 意 等 的認 證 制 度經 濟 部 商業 司否6373 家優 良 服 務 GSP 認 證 輔導 及 宣 導 計 畫(2009/09/14)http://gcis.nat.gov.tw/gsp/where.asp2 CNS MarkCNS 正 字 標記產 品 品 質 符 合 國 家標 準 , 品 質 管 理 符 合國 際 規 範 之 品 質 保證 制 度經 濟 部 標準 檢 驗 局否 廠 商 622 家產 品 1904 項( 民 96 年 12 月 )正 字 標 記 推 廣 宣 導 網站http://www.cnsmark.org.tw/g_03_01.asp80


編 標 章 名 稱號3 商 品 檢 驗 標 識4 奈 米 標 章5 安 全 玩 具 標 章6 CertifiedAgriculturalStandardsCAS 台 灣 優良 農 產 品標 章 設 計樣 式表 3-1各 主 管 事 業 機 關 認 證 標 章 彙 整 表 ( 續 )標 章 說 明 推 動 單 位經 依 商 品 檢 驗 法 公 經 濟 部 標告 之 列 檢 商 品 , 應 於 準 檢 驗 局運 出 廠 場 、 輸 入 或 進 暨 各 分 局入 市 場 前 完 成 檢 驗程 序 , 並 符 合 檢 驗 規是 否具 強制 性5 大 類商 品強 制成 效NA定 。國 內 市 場 標 榜 著 奈米 的 產 品 日 漸 充斥 , 為 保 護 消 費 者 權益 , 避 免 對 消 費 者 造成 混 淆 , 希 望 對 於 真正 奈 米 產 品 且 具 一定 水 準 者 , 授 予 奈 米標 章 以 資 識 別 。本 標 章 由 經 濟 部 工業 局 輔 導 , 凡 申 請 安全 玩 具 標 章 之 廠 商必 須 簽 立 合 約 書 , 並遵 照 合 約 所 訂 條 款產 製 玩 具 。優 良 農 產 品 的 證 明標 章 , 國 產 農 產 品 及其 加 工 品 最 高 品 質的 代 表 標 幟 。 目 前 已拓 展 到 林 產 品 , 更 將統 合 農 委 會 過 去 推動 的 各 項 優 良 農 產品 標 誌 、 標 章 , 如 包括 海 宴 、 吉 園 圃 、 有機 食 品 、 臺 灣 好 米等 , 共 同 以 CAS 推廣 。經 濟 部 工業 局經 濟 部 工業 局 、 財 團法 人 台 灣玩 具 及 兒童 用 品 研發 中 心行 政 院 農委 會 農 糧署否否否13 項 認 可 類 別21 家 通 過 廠 商(2009/12/16)NA廠 商 295 家產 品 5854項(2009/08/16)供 民 眾 查 詢 廠 商 或 產品 網 站經 濟 部 標 檢 局 標 識 查 詢http:/ //civil.bsmi.gov.tw/b_pqn/do/pqn5860/form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奈 米 生活 館http:/ //proj3.moeaidb.gov.tw/nanomark/License/NA財 團 法 人 CAS 優 良 農 產發 展 協 會 網 站http:/ //www.cas.org.tw/in2.asp81


表 3-1 各 主 管 事 業 機 關 認 證 標 章 彙 整 表 ( 續 )編號標 章 名 稱 標 章 設 計樣 式標 章 說 明 推 動 單 位 是 否具 強成 效 供 民 眾 查 詢 廠 商 或 產品 網 站制 性7 CAS 吉 園 圃生 鮮 蔬 果此 標 章 代 表 使 用 最合 乎 自 然 的 耕 作 條件 來 種 植 農 作 物 , 減少 因 為 農 藥 而 帶 來對 自 然 環 境 的 傷害 , 更 強 調 品 質 的 安全 、 農 友 的 榮 譽 , 消行 政 院 農委 會 農 糧署否 NA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糧 署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資 訊網 站http://agrapp.coa.gov.tw/GAP/JSP/index_1.jsp費 者 可 放 心 採 購 , 安心 享 用8 CAS 有 機 農產 品 標 章經 過 農 委 會 公 告 的國 家 或 國 際 有 機 認證 機 構 ( 組 織 ) 認 證之 驗 證 機 構 驗 證 , 並且 在 上 市 前 經 農 委行 政 院 農委 會 農 糧署是 NA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糧 署有 機 農 業 全 球 資 訊 網http://info.organic.org.tw/supergood/front/bin/home.phtml會 審 查 合 格 , 才 能 以有 機 名 義 販 賣 。9 屠 宰 衛 生 檢 查凡 經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行 政 院 農 是 NA NA合 格 標 誌合 格 的 豬 隻 , 豬 皮 均蓋 有 檢 查 合 格 標 誌供 消 費 者 辨 識 。委 會 動 植物 防 疫 檢疫 局 及 財團 法 人 中央 畜 產 會10 鮮 乳 標 章 鮮 乳 標 章 是 政 府 為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所實 施 的 行 政 管 理 措施 , 促 使 廠 商 誠 實 以國 產 生 乳 製 造 鮮 乳 。行 政 院 農委 會否 NA NA11 羊 乳 標 章 具 羊 乳 標 章 認 證 之產 品 是 純 正 、 新 鮮 、衛 生 及 安 全 之 保證 , 消 費 者 可 安 心 選購 。行 政 院 農委 會 、 財 團法 人 中 華民 國 養 羊協 會是 17 家 中 華 民 國 養 羊 協 會http://www.goat.org.tw/gp2.htm82


編 標 章 名 稱號12 GMP 食 品 良好 作 業 規 範表 3-1各 主 管 事 業 機 關 認 證 標 章 彙 整 表 ( 續 )標 章 設 計樣 式標 章 說 明 推 動 單 位認 證 的 品 質 符 合 安 衛 生 署 及全 、 衛 生 、 品 質 、 純 台 灣 食 品正 與 誠 實 , 代 表 消 費 良 好 作 業者 能 安 心 食 用 。 規 範 協 會是 否成 效具 強制 性否 廠 商 413 家產 品 3542項(2009/09/17)供 民 眾 查 詢 廠 商 或 產品 網 站台 灣 食 品 良 好 作 業 規範 協 會 網 站http:/ //www.gmp.org.tw/search.asp13 Good產 品 符 合 優 良 藥 品行 政 院 衛是163 家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物 食Manufacturing製 造 標 準 , 已 實 施生 署 藥 物(2008 年 8 月 )品 檢 驗 局 網 站PracticeGMP 之 藥 廠 為 製 造食 品 檢 驗http:/ //www.doh.gov.tw藥 品 GMP西 藥 製 劑 、 製 造 西 藥局/gmp/劑 型 之 中 藥 廠 及 部分 製 造 傳 統 中 藥 劑型 之 中 藥 廠 。14 健 康 食 品 標 章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作行 政 院 衛是163 項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資衛 生 署 公 告 認 定 之生 署 藥 物(2009 年 12 月 )訊 網保 健 功 效 的 標 示 或食 品 檢 驗http:/ //food.doh.gov.tw/廣 告 , 至 於 未 經 許 可局foodnew/info/InfoHeal而 宣 稱 此 等 保 健 功thFoodList.aspx效 者 , 則 嚴 格 禁 止 。15 嬰 兒 配 方 奶 粉經 衛 生 署 查 驗 登 記行 政 院 衛是嬰 兒 配 方 食 品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資標 誌許 可 之 嬰 兒 配 方 食生 署 食 品125 項訊 網品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衛 生 處較 大 嬰 兒 配 方http:/ //food.doh.gov.tw/輔 助 食 品 , 始 得 使 用食 品 68 項foodnew/info/InfoBaby本 辨 識 標 記 。(2009/12/16)FoodSearch.aspx16 酒 品 認 證 標 章促 進 國 內 製 酒 業 之財 政 部 國否廠 商 30 家中 華 CAS 優 良 食 品 發良 性 發 展 , 並 保 護 消庫 署產 品 188 項展 協 會費 者 權 益 。(2009/12/16)http:/ //www.cas.org.tw/content/business/d1/d1e.asp17 環 保 標 章頒 發 給 在 各 類 產 品環 保 署否獲 准 使 用 標 章環 保 署 綠 色 生 活 資 訊項 目 中 , 環 保 表 現 最產 品 累 計 達網優 良 的 前 20~30%4,381 項 ; 標 章http:/ //greenliving.epa.g的 產 品 。使 用 數 量ov.tw/GreenLife/produ99,862,750 枚 。cts/productsQuery.aspx(2009/06/18)83


表 3-1 各 主 管 事 業 機 關 認 證 標 章 彙 整 表 ( 續 )編號標 章 名 稱 標 章 設 計樣 式標 章 說 明 推 動 單 位 是 否具 強成 效 供 民 眾 查 詢 廠 商 或 產品 網 站制 性18 能 源 之 星 為 能 源 之 星 乃 辦 公 行 政 院 環 否 廠 商 28 家 NA室 設 備 方 案 相 關 產品 , 包 括 電 腦 、 顯 示器 、 印 表 機 、 傳 真機 、 影 印 機 、 掃 瞄 器與 多 功 能 裝 置 等 設備 之 節 約 能 源 之 認證 標 章 。境 保 護 署及 環 境 與發 展 基 金會產 品 326 件(2006/12)19 節 能 標 章 代 表 能 源 效 率 比 國家 認 證 標 準 高10-15%, 不 但 品 質 有保 障 , 耗 電 量 還 更經 濟 部 能源 局 及 財團 法 人 工業 技 術 研否 產 品 28 種234 家 品 牌3,834 款 節 能標 章 產 品節 能 標 章 全 球 資 訊 網http://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search/list.asp少 。究 院(2009/12/15)20 省 水 標 章 此 標 章 代 表 消 費 者經 認 明 省 水 標 章 選購 合 格 省 水 器 材 , 即能 在 不 影 響 原 用 水經 濟 部 水利 署 及 財團 法 人 工業 技 術 研否 產 品 11 種 品項總 件 數 993 件(2009/12/14)節 約 用 水 資 訊 網http://www.wcis.itri.org.tw/WaterSaving/product/prodsearch.asp習 慣 下 , 達 到 節 約 用水 之 目 的 。究 院21 合 法 旅 館 專 用標 識除 依 法 辦 妥 公 司 或商 業 登 記 外 , 應 向 地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記 , 領 取 登 記 證 及 專交 通 部 是 一 般 旅 館2,632觀 光 旅 館 95家交 通 部 觀 光 局http://taiwan.net.tw/m1.aspx?sNo=0000112&t=r&keyString=^^^用 標 識 後 , 始 得 營業 。22 合 法 民 宿 專 用標 識凡 經 營 民 宿 應 向 地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記 , 領 取 登 記 證 及 專用 標 識 後 , 始 得 營業 。交 通 部 是 2,882 家 交 通 部 觀 光 局http://taiwan.net.tw/m1.aspx?sNo=0000112&t=r&keyString=^^^84


表 3-1 各 主 管 事 業 機 關 認 證 標 章 彙 整 表 ( 續 )編號標 章 名 稱 標 章 設 計樣 式標 章 說 明 推 動 單 位 是 否具 強成 效 供 民 眾 查 詢 廠 商 或產 品 網 站制 性23 合 法 觀 光 遊 樂業 專 用 標 識經 營 觀 光 遊 樂 業者 , 應 先 向 主 管 機 關申 請 核 准 , 並 依 法 辦交 通 部 是 23 家 全 台 主 題 遊 樂 園 網http://www.themeparks.net.tw/index2.asp妥 公 司 登 記 後 , 領 取觀 光 遊 樂 業 執 照 及專 用 標 識 , 始 得 營業 。24 溫 泉 標 章 專 用標 識以 溫 泉 作 為 觀 光 休閒 遊 憩 目 的 之 溫 泉使 用 事 業 , 應 將 溫 泉送 經 中 央 觀 光 主 管交 通 部 是 20 家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行 政資 訊 系 統http://admin.taiwan.net.tw/indexc.asp機 關 認 可 之 機 關( 構 )、 團 體 檢 驗 合格 , 並 向 直 轄 市 、 縣( 市 ) 觀 光 主 管 機 關申 請 發 給 溫 泉 標 章後 , 始 得 營 業 。25 中 華 民 國 老 人福 利 機 構 標 誌此 標 誌 代 表 消 費 者可 選 擇 合 法 立 案 , 具優 質 之 安 養 照 顧 軟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充 足內 政 部 是 長 期 照 顧 、 安 養機 構 1,062 家護 理 之 家 376 家榮 民 之 家 18 家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老 人福 利http://sowf.moi.gov.tw/04/12/12.htm之 關 護 人 力 之 老 人安 養 或 福 利 機 構 。26 中 華 民 國 立 案收 托 2 歲 以 上 之 學 齡 內 政 部 是 NA NA托 兒 所 標 誌前 之 兒 童 。 經 內 政 部核 可 立 案 。27 防 火 標 章 透 過 防 火 標 章 的 頒發 , 以 表 揚 優 良 的 防火 場 所 , 並 提 供 消 費者 安 全 的 消 費 環 境與 資 訊 。內 政 部 建築 研 究 所及 財 團 法人 台 灣 建築 中 心否 NA NA85


表 3-1 各 主 管 事 業 機 關 認 證 標 章 彙 整 表 ( 續 )編號標 章 名 稱 標 章 設 計樣 式標 章 說 明 推 動 單 位 是 否具 強成 效 供 民 眾 查 詢 廠 商 或 產品 網 站制 性28 耐 震 標 章 耐 震 標 章 認 證 制 度是 推 展 耐 震 安 全 之同 時 , 更 能 進 一 步 有效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內 政 部 建築 研 究 所及 台 灣 建築 中 心否 NA NA29 綠 建 築 標 章 鼓 勵 建 商 與 消 費 者內 政 部 建否綠 建 築 標 章 總NA對 環 保 建 築 之 支 持 。築 研 究 所數 達 到 288 件及 台 灣 建候 選 綠 建 築 證築 中 心書 總 數 達1,124 件30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代 表 該 建 築 物 之 管理 與 使 用 在 各 方 面機 能 具 有 相 當 程 度之 智 慧 化 。內 政 部 建築 研 究 所及 台 灣 建築 中 心否 NA NA31 國 家 品 質 獎 旨 在 獎 勵 推 行 全 面經 濟 部 工否截 至 目 前 為 止國 家 品 質 獎品 質 管 理 具 有 卓 越業 局已 辦 理 19 屆http://nqa.csd.org.tw/績 效 的 企 業 及 個人 , 也 鼓 勵 得 獎 者 成為 標 準 學 習 的 對 象 。32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頒 予通 過 審 查 之 服 務 與產 品 , 以 作 為 民 眾 選購 健 康 時 之 最 佳 識別 憑 證 。33 國 家 磐 石 獎 透 過 表 揚 傑 出 中 小企 業 , 塑 造 台 灣 所 有中 小 企 業 互 相 學 習成 功 的 模 式 , 彼 此 激勵 震 盪 , 加 速 企 業 升級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行 政 院 衛生 署 及 社團 法 人 國家 生 技 醫療 產 業 策進 會經 濟 部 中小 企 業 處及 社 團 法人 中 華 民國 中 小 企業 協 會否 NA 國 家 品 質 標 章http://www.ibmi.org.tw/sbol/award/index.asp否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國 家 磐 石 獎理 18 屆 http://sme.nat.gov.tw/Wetes/smeaward/09812030544019.jsp86


一 、 優 良 服 務 作 業 規 範 GSP(Good Service Practice) 認 證 標 章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為 協 助 企 業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強 化 商 業 服 務 業 業 者 自 我 提 昇 能 力 ,進 而 促 進 整 體 商 業 的 健 全 發 展 , 自 93 年 起 特 推 動 「 優 良 服 務 認 證 計 畫 (GoodService Practice, GSP)」, 藉 由 經 營 規 範 、 服 務 流 程 等 標 準 , 供 業 者 遵 行 , 對 於 符合 標 準 者 , 由 經 濟 部 給 予 認 證 , 以 為 鼓 勵 。 期 望 藉 由 「 優 良 服 務 認 證 」 的 推 動 ,協 助 業 者 塑 造 優 質 服 務 的 內 涵 及 環 境 , 並 將 「 優 良 服 務 」 意 識 廣 宣 散 佈 出 去 , 於全 民 心 中 成 功 置 入 商 業 服 務 的 「 新 典 範 」。 因 此 , 對 於 顧 客 而 言 ,「 優 良 服 務 GSP認 證 」 就 是 協 助 顧 客 在 消 費 時 , 獲 得 更 完 善 的 服 務 。凡 中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合 法 登 記 之 公 司 行 號 ( 須 符 合 已 開 放 認 證 行 業 ), 含 單 店業 者 及 連 鎖 體 系 業 者 ,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 透 過 認 證 輔 導 、 現 場 評 核 後 通 過 受 證 , 並接 受 追 蹤 管 理 。 目 前 已 開 放 認 證 的 行 業 類 別 包 括 : 綜 合 零 售 、 食 品 餐 飲 、 個 人 居家 、 文 教 休 閒 、 生 活 服 務 等 。GSP 因 為 政 府 輔 導 產 業 為 目 的 , 業 者 申 請 與 輔 導 皆 不 需 任 何 費 用 , 截 至 2009年 9 月 14 日 止 , 通 過 GSP 的 業 者 有 6373 家 。資 料 來 源 : 優 良 服 務 GSP 認 證 及 宣 導 計 畫圖 3-1 優 良 服 務 作 業 規 範 GSP 驗 證 程 序 圖87


表 3-2 GSP 已 開 放 認 證 之 行 業類 別綜 合 零 售食 品 餐 飲個 人 居 家文 教 休 閒生 活 服 務行 業 別量 販 店 業便 利 商 店 業超 級 市 場 業百 貨 公 司 業百 貨 零 售 業餐 飲 業糕 餅 零 售 業茶 零 售 業食 品 零 售 業酒 零 售 業鞋 零 售 業服 飾 零 售 業通 訊 / 資 訊 及 家 電 零 售 業家 具 / 廚 具 / 衛 具 / 寢 具 / 燈 具 / 室 內 裝 設品 業首 飾 / 貴 重 金 屬 零 售 業鐘 錶 零 售 業汽 車 銷 售 業嬰 婦 用 品 零 售 業化 妝 品 零 售 業書 籍 / 文 具 / 教 育 用 品 零 售 業花 卉 園 藝 業運 動 用 品 / 器 材 零 售 業文 教 康 樂 用 品 業雕 刻 / 手 工 藝 品 零 售 業書 刊 影 音 出 租 業護 膚 美 容 業理 髮 美 髮 業婚 紗 攝 影 業快 速 沖 印 業洗 衣 業寵 物 用 品 零 售 業汽 機 車 百 貨 零 售 業資 料 來 源 : 優 良 服 務 GSP 認 證 及 宣 導 計 畫 , 本 研 究 整 理88


表 3-3 GSP 通 過 認 證 家 數GSP 開 放 認 證 之 45 行 業 通 過 認 證 家 數 表No.業 別GSP 百 分家 數 比較 具 知 名 度 業 者1 便 利 商 店 業 1162 18% 萊 爾 富2 餐 飲 業 736 12% 摩 斯 漢 堡 、 悟 饕 池 上 、 鬥 牛 士 …3 眼 鏡 零 售 業 634 10% 上 光 眼 鏡 、 寶 島 眼 鏡 、 小 林 眼 鏡 …4 不 動 產 仲 介 經 紀 業 469 7% 住 商 不 動 產 、21 世 紀 不 動 產 …5 加 油 ( 氣 ) 站 業 342 5% 台 亞 石 油 、 福 懋 、 台 灣 優 力 …6 機 車 零 售 及 維 修 業 284 4% 三 陽 機 車7 醫 療 用 品 零 售 業 225 4% 杏 一 醫 療 、 維 康 醫 療 …8 鞋 零 售 業 215 3% 阿 瘦 皮 鞋 、 千 琪 運 動 廣 場 …9家 / 廚 / 衛 / 寢 / 燈 具 / 室 內 裝設 品 業213 3% 歐 德 家 具 、 生 活 工 場10 首 飾 / 貴 重 金 屬 零 售 業 202 3% 珍 愛 一 世 、 破 銅 爛 鐵 …11 糕 餅 零 售 業 199 3% 順 成 蛋 糕 、 白 木 屋 …12 超 級 市 場 業 185 3% 頂 好 超 市 …13 服 飾 零 售 業 181 3% 歐 都 納 、 藍 世 界14 通 訊 / 資 訊 及 家 電 零 售 業 158 2% 良 興 電 子 、 欣 亞 數 位 、 上 新 聯 晴 …15 飲 料 店 業 158 2% 紅 太 陽 茶 飲 、 台 灣 第 一 味 …16 食 品 零 售 業 124 2% 新 東 陽 、 黑 橋 牌 …17 鐘 錶 零 售 業 113 2% 寶 島 鐘 錶 …18 護 膚 美 容 業 110 2% 露 絲 貝 兒 …19 茶 零 售 業 87 1% 天 仁 茗 茶 …20 理 髮 美 髮 業 80 1% 波 菲 爾 美 髮 …21 書 刊 影 音 出 租 業 75 1% 艷 陽 電 影 院 …22 藥 妝 零 售 業 70 1% 丁 丁 藥 局 …23 百 貨 用 品 零 售 業 57 1%24 化 妝 品 零 售 業 45 1%25 寵 物 用 品 零 售 業 42 1% 全 國 動 物 醫 院 …26 汽 車 營 業 性 租 賃 業 32 1% 和 運 租 車27 婚 紗 攝 影 業 29 0% 華 納 婚 紗 、 愛 瑪 仕 精 品 婚 紗 …28 運 動 用 品 / 器 材 零 售 業 29 0% 拓 荒 者 休 閒 用 品 …89


表 3-3 GSP 通 過 認 證 家 數 ( 續 )GSP 開 放 認 證 之 45 行 業 通 過 認 證 家 數 表No.業 別GSP 百 分家 數 比較 具 知 名 度 業 者29 酒 零 售 業 28 0% 橡 木 桶 洋 酒 …書 籍 / 文 具 / 教 育 用 品 零 售30業17 0% 諾 貝 爾 圖 書 城 …31 嬰 婦 用 品 零 售 業 17 0%32 量 販 店 業 15 0% 愛 買 、 台 糖 量 販 …33 雕 刻 / 手 工 藝 品 零 售 業 9 0%34 百 貨 公 司 業 7 0%SOGO 百 貨 、 中 友 百 貨 …35 汽 機 車 百 貨 零 售 業 6 0%36 快 速 沖 印 業 5 0%37 洗 衣 業 3 0%38 花 卉 園 藝 零 售 業 3 0%39 文 教 康 樂 用 品 業 3 0%40 技 藝 與 語 文 補 習 班 業 2 0%41 居 家 修 繕 建 材 零 售 業 1 0%42 汽 車 美 容 業 1 0%43 汽 車 銷 售 業 0 0%44 健 身 中 心 業 0 0%45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服 務 業 0 0%共 計 6,373100%資 料 來 源 : 優 良 服 務 GSP 認 證 及 宣 導 計 畫 , 本 研 究 整 理二 、 正 字 標 記 CNS(CNS Mark) 標 章 簡 介正 字 標 記 驗 證 制 度 是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所 實 施 的 商 品 品 質 認 證 制 度 , 當 廠商 的 品 質 管 理 合 乎 國 際 規 範 , 而 且 產 品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的 國 家 標 準 (CNS) 時 , 可 檢具 相 關 證 明 書 向 標 準 檢 驗 局 申 請 正 字 標 記 的 核 發 , 經 審 查 核 準 後 , 廠 商 便 可 在 其產 品 上 註 記 正 字 標 記 及 證 書 字 號 , 因 此 有 標 註 正 字 標 記 的 商 品 代 表 著 其 品 質 符 合中 華 民 國 的 國 家 標 準 且 經 過 中 華 民 國 的 審 查 , 彰 顯 產 品 品 質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 且 其生 產 製 造 工 廠 採 行 之 品 質 管 理 , 亦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之 品 質 保 證 制 度 , 使 生 產 廠 商 藉90


正 字 標 記 之 信 譽 , 爭 取 顧 客 信 賴 以 拓 展 市 場 , 消 費 者 亦 可 經 由 辨 識 正 字 標 記 簡 易地 購 得 合 宜 的 優 良 產 品 , 權 益 因 此 獲 得 保 障 。本 驗 證 制 度 採 行 自 願 性 質 , 廠 商 自 願 實 施 工 廠 品 質 管 理 , 並 依 CNS 規 定 生產 製 造 其 產 品 後 , 得 申 請 正 字 標 記 。 准 予 使 用 正 字 標 記 之 要 件 如 下 :1. 工 廠 品 質 管 理 經 評 鑑 取 得 標 準 檢 驗 局 指 定 品 管 制 度 ( 目 前 為 國 家 標 準CNS 12681(ISO 9001)) 之 認 可 登 錄 。2. 產 品 經 檢 驗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 目 前 採 行 之 產 品 檢 驗 , 係 於 工 廠 抽 樣 或 市場 購 樣 後 , 由 本 局 或 本 局 受 託 機 關 〈 構 〉、 認 可 機 構 , 依 CNS 規 定 實施 檢 驗 ; 必 要 時 亦 得 於 工 廠 實 施 監 督 試 驗 。3. 確 保 產 品 品 質 穩 定 持 久 之 措 施 : 驗 證 制 度 為 確 保 正 字 標 記 產 品 品 質 之穩 定 性 及 持 久 性 , 實 施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之 不 定 期 品 管 追 查 及 不 定 期 產 品抽 驗 , 並 輔 以 不 定 期 市 場 抽 驗 加 以 監 視 ; 同 時 , 對 工 廠 生 產 線 因 應 CNS修 訂 而 變 更 , 以 及 停 止 生 產 製 造 等 事 項 皆 納 入 管 理 。根 據 正 字 標 誌 推 廣 網 站 (http://www.cnsmark.org.tw) 的 統 計 截 至 96 年 12 底 止 ,通 過 正 字 標 記 認 證 的 廠 商 家 數 計 有 622 家 , 正 字 標 記 產 品 件 數 計 有 1904 項 。三 、 商 品 檢 驗 標 識為 促 使 商 品 符 合 安 全 、 衛 生 、 環 保 及 其 他 技 術 法 規 或 標 準 ,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促 進 經 濟 正 常 發 展 , 經 依 商 品 檢 驗 法 公 告 之 列 檢 商 品 , 目 前 包 括 電 子 類 、 電 器 類 、機 械 類 、 化 工 類 、 玩 具 類 等 五 大 類 商 品 , 應 於 運 出 廠 場 、 輸 入 或 進 入 市 場 前 完 成檢 驗 程 序 , 並 符 合 檢 驗 規 定 。 業 者 產 製 或 輸 入 應 施 檢 驗 之 商 品 , 未 符 合 檢 驗 規 定者 , 不 得 運 出 廠 場 或 輸 出 入 , 銷 售 者 亦 不 得 陳 列 或 銷 售 未 符 合 檢 驗 規 定 、 未 標 示商 品 檢 驗 標 識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為 便 利 消 費 者 查 詢 個 別 商 品 上 所 標 示 商 品 檢 驗 標 識 之 真 實 性 及 相 關 資 訊 , 經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已 在 網 站 設 立 查 詢 專 區 , 依 字 軌 輸 入 代 碼 或 流 水 號 , 即 可 獲 知 商品 之 檢 驗 資 訊 。四 、 奈 米 標 章奈 米 產 品 驗 證 體 系 計 畫 是 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主 辦 , 委 託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量 測 技術 發 展 中 心 執 行 。 推 動 此 項 工 作 的 主 要 考 量 , 乃 是 希 望 從 不 同 的 面 向 切 入 奈 米 技術 與 產 業 , 以 促 進 奈 米 相 關 產 業 的 正 常 且 蓬 勃 發 展 , 在 政 策 面 上 , 配 合 國 家 型 奈米 計 畫 之 發 展 , 促 進 奈 米 技 術 之 產 業 化 , 並 符 合 經 濟 部 之 政 策 ; 在 民 生 面 上 , 由91


於 國 內 市 場 標 榜 著 奈 米 的 產 品 日 漸 充 斥 , 為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避 免 對 消 費 者 造 成混 淆 , 希 望 對 於 真 正 奈 米 產 品 且 具 一 定 水 準 者 , 授 予 奈 米 標 章 以 資 識 別 ; 在 經 濟面 上 , 奈 米 產 品 良 莠 不 齊 , 為 避 免 劣 幣 驅 逐 良 幣 , 對 優 良 奈 米 產 品 授 予 奈 米 標 章 ,可 以 鼓 勵 優 良 廠 商 永 續 經 營 , 並 藉 奈 米 標 章 之 國 內 外 廣 宣 , 使 取 得 奈 米 標 章 之 產品 , 提 升 其 品 質 形 象 及 國 內 外 市 場 競 爭 力 。凡 國 內 合 法 設 立 之 廠 商 、 法 人 機 構 、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均 可 依 據 下 圖 流 程 申 請奈 米 標 章 。 目 前 共 有 13 項 認 可 類 別 ,21 家 廠 商 取 得 標 章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奈 米 標 章 網 站 http://proj3.moeaidb.gov.tw/nanomark/FacApply/flow.asp圖 3-2 奈 米 標 章 審 核 流 程 圖五 、 安 全 玩 具 標 章安 全 玩 具 標 章 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輔 導 , 凡 申 請 安 全 玩 具 標 章 之 廠 商 必 須 簽 立 合約 書 , 並 遵 照 合 約 所 訂 條 款 產 製 玩 具 ,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使 用 權 益 , 台 灣 玩 具 研 發中 心 另 組 織 「 玩 具 安 全 鑑 定 委 員 會 」 負 責 調 查 因 使 用 玩 具 而 致 傷 害 之 事 件 。 合 法標 示 安 全 標 章 之 玩 具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時 , 經 委 員 會 鑑 定 檢 驗 , 若 裁 定 為 製 造 工廠 未 按 鑑 定 標 準 生 產 致 發 生 事 故 者 , 製 造 工 廠 應 負 全 責 , 倘 一 切 均 按 標 準 生 產 ,但 因 使 用 致 生 傷 害 者 , 則 視 其 傷 害 程 度 , 酌 予 慰 問 , 以 表 業 者 重 視 與 負 責 任 。92


六 、 CAS(Chi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s,CAS) 優 良 食 品 標 誌CAS 標 章 是 優 良 農 產 品 的 證 明 標 章 , 也 是 國 產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最 高 品 質的 代 表 標 幟 。 目 前 CAS 標 章 驗 證 的 產 品 已 拓 展 到 林 產 品 , 未 來 更 將 統 合 農 委 會過 去 推 動 的 各 項 優 良 農 產 品 標 誌 、 標 章 , 如 包 括 海 宴 、 吉 園 圃 、 有 機 食 品 、 臺 灣好 米 等 , 共 同 以 CAS 推 廣 。凡 領 有 公 司 執 照 或 商 號 的 營 利 登 記 證 , 且 領 有 經 濟 部 工 廠 登 記 , 並 載 有 申 請認 定 之 產 品 項 目 者 ,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 產 品 經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自 簽 約 日 起 ,將 受 到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的 追 蹤 查 驗 軟 體 及 硬 體 設 施 , 並 抽 驗 廠 ( 場 ) 內 優 良 農 產 品 及市 售 驗 證 產 品 , 所 有 追 蹤 查 驗 及 檢 驗 結 果 均 列 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追 蹤 管 理 紀 錄 。追 蹤 查 驗 的 事 項 包 括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硬 體 設 施 及 軟 體 執 行 情 形 , 如 製 程 管理 、 品 管 制 度 、 衛 生 管 理 、 顧 客 抱 怨 處 理 、 回 收 制 度 及 自 主 管 理 記 錄 等 ; 產 品 抽驗 項 目 依 產 品 特 性 需 要 則 包 括 化 學 分 析 、 微 生 物 檢 驗 、 官 能 品 評 及 產 品 特 性 要 求等 。業 者 首 次 申 請 產 品 認 證 必 須 繳 交 相 關 申 請 驗 證 費 用 , 包 括 文 件 審 查 費 、 現 場評 核 費 、 驗 證 服 務 費 、 証 書 費 、 檢 驗 費 等 , 第 二 年 則 需 要 繳 交 管 理 服 務 費 , 詳 見下 表 3-4、3-5。表 3-4 CAS 申 請 驗 證 費 用 ( 首 次 )收 費 項 目費 用文 件 審 查 費6,000 元現 場 評 核 費14,000 元驗 證 服 務 費25,000 元證 書 費 ( 每 項 目 別 )5,000 元履 約 保 證 金30,000 元同 項 增 加 類 別 ( 依 產 品 分 類 標 準 表 )5,000 元檢 驗 費 ( 依 實 際 送 驗 費 用 收 費 )資 料 來 源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發 展 協 會 ,http://www.cas.org.tw/,2009/08/1693


表 3-5 CAS 申 請 驗 證 費 用 ( 適 用 於 第 二 年 起 )收 費 項 目費 用證 書 費 ( 每 項 目 別 )5,000 元管 理 服 務 費25,000 元同 項 增 加 類 別 ( 依 產 品 分 類 標 準 表 )5,000 元檢 驗 費 ( 依 實 際 送 驗 費 用 收 費 )資 料 來 源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發 展 協 會 ,http://www.cas.org.tw/,2009/08/16CAS 標 章 現 有 14 大 項 , 包 括 : 肉 品 、 冷 凍 食 品 、 果 蔬 汁 、 食 米 、 醃 漬 蔬 果 、即 食 餐 食 、 冷 藏 調 理 食 品 、 生 鮮 食 用 菇 、 釀 造 食 品 、 點 心 食 品 、 蛋 品 、 生 鮮 截 切蔬 果 、 水 產 品 、 林 產 品 。 截 至 2009 年 7 月 為 止 ,CAS 產 品 生 產 ( 廠 ) 場 共 有 295家 , 通 過 認 證 的 產 品 項 數 有 5,854 項 , 詳 見 表 3-6。表 3-6 2009 年 7 月 CAS 產 品 生 產 廠 ( 場 ) 及 產 品 項 數 統 計 表編 號 類 別 廠 商 家 數 產 品 項 數01 肉 品 69 356202 冷 凍 食 品 46 66703 果 蔬 汁 5 1704 食 米 20 4705 醃 漬 蔬 果 8 7306 即 食 餐 食 22 59207 冷 藏 調 理 食 品 10 17908 生 鮮 食 用 菇 2 1209 釀 造 食 品 5 12410 點 心 食 品 15 13511 蛋 品 24 7012 生 鮮 截 切 蔬 果 26 10213 水 產 品 35 19914 林 產 品 8 75合 計 295 5854資 料 來 源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發 展 協 會 ,http://www.cas.org.tw/,2009/08/1694


資 料 來 源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發 展 協 會 ,http://www.cas.org.tw/,2009/08/16圖 3-3CAS 優 良 食 品 標 誌 驗 證 程 序 圖七 、 CAS 吉 園 圃 生 鮮 蔬 果 及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農 藥 殘 留 問 題 是 消 費 者 最 關 心 的 問 題 , 由 於 政 府 的 努 力 及 農 友 的 配 合 , 目 前農 藥 殘 留 合 格 率 已 達 96% 以 上 。 但 因 為 農 藥 殘 留 是 看 不 到 、 聞 不 到 的 , 消 費 者 屢有 反 應 蔬 果 上 宜 有 安 全 用 藥 標 章 , 以 供 選 擇 辨 識 , 另 許 多 農 民 也 反 映 政 府 除 取 締不 合 格 之 農 產 品 外 , 對 於 遵 守 農 藥 安 全 使 用 規 定 之 農 民 , 也 應 給 予 某 種 鼓 勵 , 因而 設 計 「 吉 園 圃 」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 並 制 定 嚴 格 之 評 審 作 業 程 序 供 蔬 果 產 銷 班 等 申請 使 用 , 粘 貼 或 印 製 於 蔬 果 包 裝 上 , 此 標 章 代 表 品 質 的 安 全 、 農 友 的 榮 譽 , 消 費95


者 可 放 心 採 購 , 安 心 享 用 。CAS 主 要 由 農 委 會 委 託 驗 證 技 術 機 構 針 對 不 同 類 別 進 行 專 業 的 認 證 , 其 分工 如 下 圖 3-4, 吉 園 圃 認 證 流 程 如 圖 3-5, 目 前 在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吉 園 圃 安全 蔬 果 資 訊 網 站 上 , 只 要 輸 入 標 章 號 碼 , 即 可 做 查 詢 。行 政 院 農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CAS 認 證 機 構 )驗 證 技 術 機 構藥物毒物試驗所( 產 品 檢 驗 及 追 蹤查 驗 )技術諮詢輔導與檢驗各區農改場( 技 術 諮 詢與 輔 導 及 追 蹤查 驗 )執行實質之驗證業務5標章核發與追蹤管理議)4違規查處3簽訂與終止合約驗 證 行 政 機 構(審查小組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請6函送驗證名單1接受申CAS協會鄉 鎮 輔 導 單 位 ( 農會 、 公 所 、 合 作 社執行CAS標章印製、核發與管理1. 接 受 申 請2. 協 助 與 輔 導3. 標 章 核 發 管 理推 廣 宣 導 機 構詢 C與 A受 S理 資申 訊訴 查CAS協會消 推費 廣服 宣務 導與消 費 者其他機構、團體申 請 CAS 標 章 產 銷 班 、 農 場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資 訊 www.afa.gov. .tw/Policy_index.asp?CatID=13圖 3-4 吉 園 圃 生 鮮 蔬 果 標 章 認 證 驗 證 體 系 圖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資 訊 www.afa.gov. .tw/Policy_index.asp?CatID=13圖 3-5 吉 園 圃 生 鮮 蔬 果 標 章 審 查 流 程96


八 、 CAS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國 產 的 農 產 品 、 農 產 加 工 品 在 國 內 生 產 、 加 工 、 分 裝 及 流 通 等 過 程 , 都 必 須符 合 農 委 會 訂 定 的 有 機 規 範 , 並 且 須 經 過 農 委 會 公 告 的 國 家 或 國 際 有 機 認 證 機 構( 組 織 ) 認 證 之 驗 證 機 構 驗 證 , 並 且 在 上 市 前 經 農 委 會 審 查 合 格 ( 核 發 有 機 標 示同 意 文 件 ), 才 能 以 有 機 名 義 販 賣 。國 產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 應 使 用 CAS 台 灣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 進口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 如 果 是 按 照 原 包 裝 上 市 販 賣 , 應 標 示 進 口 該 農產 品 的 業 者 名 稱 、 驗 證 機 構 名 稱 及 有 機 標 示 同 意 文 件 字 號 等 資 料 , 也 可 以 使 用 外國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及 外 國 驗 證 機 構 標 章 。凡 具 備 農 民 ; 依 法 設 立 或 登 記 之 農 場 、 畜 牧 場 、 農 民 團 體 或 農 業 產 銷 班 ; 或領 有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者 其 中 之 一 資 格 者 , 即 可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之 驗 證 , 檢 附 申 請 書 以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農 委 會 通 過 的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機 構 辦 理驗 證 時 , 經 過 書 面 審 查 、 實 地 查 驗 、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等 過 程 , 依 規 定 驗 證 機構 辦 理 驗 證 得 收 取 費 用 , 其 收 費 數 額 由 驗 證 機 構 訂 定 , 並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定 。九 、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合 格 標 誌為 防 止 不 合 格 肉 品 流 入 市 面 , 危 害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安 全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於 89 年 10 月 4 日 正 式 公 告 啟 用 「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合 格 標 誌 」, 讓消 費 者 選 購 畜 禽 肉 品 時 多 了 一 層 保 障 。 凡 全 國 各 地 合 法 家 禽 屠 宰 場 , 須 接 受 防 檢局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獸 醫 師 進 行 嚴 格 屠 體 檢 查 , 防 檢 局 將 派 遣 經 專 業 訓 練 的 屠 宰 衛 生檢 查 獸 醫 師 , 駐 進 全 國 各 地 合 法 屠 宰 場 , 執 行 畜 禽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工 作 , 為 肉 品 衛生 嚴 格 把 關 。 畜 禽 屠 體 及 內 臟 經 檢 查 合 格 後 , 會 在 包 裝 上 印 有 「 防 檢 局 屠 宰 衛 生合 格 標 誌 」 紅 色 字 樣 , 並 有 屠 宰 場 編 號 、 屠 宰 日 期 、 流 水 號 與 檢 核 碼 條 碼 , 讓 消費 者 選 購 時 可 從 中 辨 認 肉 品 屠 宰 日 期 ; 肉 品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將 以 廢 棄 處 理 , 不 得 供人 食 用 。十 、 鮮 乳 標 章凡 申 請 使 用 鮮 乳 標 章 之 乳 品 工 廠 以 使 用 國 產 生 乳 為 原 料 , 並 領 有 乳 品 工 廠 登記 證 , 且 備 有 自 粘 商 標 自 動 貼 標 機 之 合 法 工 廠 為 限 , 採 自 願 申 請 參 加 方 式 , 但 必須 切 結 承 諾 遵 照 規 定 , 負 責 保 證 以 國 產 生 乳 產 製 鮮 乳 。 鮮 乳 標 章 除 分 冬 、 夏 期 品兩 種 外 , 並 依 容 量 別 分 別 印 製 200cc、230cc、340cc、500cc、946cc 及 1892cc 等六 種 。 鮮 乳 標 章 是 政 府 為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所 實 施 的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 促 使 廠 商 誠 實97


以 國 產 生 乳 製 造 鮮 乳 。 政 府 依 據 乳 品 工 廠 每 月 向 酪 農 收 購 之 合 格 生 乳 量 及 其 所 實際 產 製 的 鮮 乳 量 核 發 鮮 乳 標 章 , 所 以 選 購 貼 有 鮮 乳 標 章 的 鮮 乳 產 品 , 消 費 者 才 有保 障 。 根 據 農 委 會 畜 牧 處 97 年 度 統 計 參 加 鮮 乳 標 章 輔 導 之 乳 品 工 廠 共 有 18 家 。十 一 、 羊 乳 標 章「GGM」 是 由 優 良 羊 乳 (Good Goat's Milk) 三 個 英 文 字 的 字 首 而 來 。 國 產 羊乳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初 銷 售 頓 挫 , 乳 羊 產 業 經 營 陷 入 困 境 , 為 此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會 和 農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積 極 輔 導 養 羊 產 業 , 透 過 羊 乳 標 章 認 證 制 度 的 建 立 , 農 委會 為 確 保 國 產 鮮 羊 乳 之 品 質 ,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 輔 導 建 立 「GGM 羊 乳 標 章 」認 證 制 度 , 獲 得 認 證 之 產 品 必 須 通 過 已 獲 「 國 家 實 驗 室 認 證 」 之 財 團 法 人 中 央 畜產 會 嚴 格 檢 驗 , 並 持 續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養 羊 協 會 的 定 期 追 蹤 採 樣 檢 驗 , 消 費 者 只 要選 購 瓶 口 ( 或 瓶 身 ) 貼 有 「GGM 羊 乳 標 章 」 綠 色 貼 紙 之 國 產 鮮 羊 乳 , 即 可 獲 得衛 生 安 全 及 無 摻 假 之 品 質 保 證 , 希 望 藉 由 此 標 章 制 度 , 建 立 國 產 優 質 羊 乳 的 共 同品 牌 , 同 時 也 立 下 畜 牧 產 業 自 律 提 昇 產 品 品 質 的 認 證 模 式 , 增 進 消 費 者 對 國 產 鮮羊 乳 之 信 心 , 也 逐 步 導 引 國 內 乳 羊 產 業 健 全 發 展 。羊 乳 標 章 審 核 流 程 如 下 圖 , 由 養 羊 協 會 接 受 羊 乳 業 者 ( 自 有 羊 乳 工 廠 或 委 託加 工 之 羊 乳 業 者 ) 申 請 、 審 核 、 簽 約 、 授 權 使 用 羊 乳 標 章 與 追 蹤 管 理 等 相 關 作 業 ,並 執 行 追 蹤 管 理 , 目 前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養 羊 協 會 的 統 計 共 有 17 家 廠 商 通 過 認 證 。圖 3-6 羊 乳 標 章 審 核 流 程98


十 二 、 食 品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標 章為 「 優 良 製 造 標 準 」 或 「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 即 為 目 前 世 界 公 認 協 助 食 品 製 造業 者 建 立 自 主 品 質 保 證 體 系 的 最 佳 方 法 , 能 確 保 加 工 食 品 品 質 與 衛 生 , 保 障 消 費者 及 製 造 業 者 的 共 同 權 益 。 只 要 有 這 個 標 誌 , 代 表 消 費 者 能 安 心 食 用 , 並 滿 意 認證 的 品 質 。食 品 GMP 著 重 4M 的 管 理 , 經 由 人 員 、 原 料 、 設 備 、 方 法 等 共 四 個 方 面 來確 保 產 品 的 衛 生 、 安 全 與 品 質 , 針 對 個 產 業 類 別 皆 制 定 認 證 的 通 則 與 專 則 , 通 過GMP 廠 商 需 具 有 相 當 的 生 產 條 件 與 經 營 規 模 , 除 了 表 現 於 產 品 的 衛 生 、 安 全 與品 質 外 , 對 於 生 產 效 率 、 成 本 控 制 、 產 品 銷 售 以 及 企 業 發 展 皆 具 有 實 質 的 正 面 意義 。食 品 GMP 從 1989 年 7 月 開 始 推 行 , 採 用 業 者 自 願 認 證 的 方 式 , 初 期 開 放15 項 類 別 , 到 2009 年 為 止 陸 續 增 加 至 27 項 類 別 。1994 年 在 政 府 輔 導 及 各 界 人士 鼎 力 協 助 下 正 式 成 立 台 灣 食 品 GMP 發 展 協 會 , 為 依 法 設 立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之 社 會 團 體 。 其 成 立 宗 旨 在 結 合 有 志 提 昇 國 人 飲 食 的 品 質 及 水 準 的 人 士 及 產 業 團體 , 共 同 致 力 於 推 廣 食 品 GMP 制 度 , 讓 業 者 共 同 遵 從 , 並 使 消 費 者 認 識 食 品GMP 制 度 , 進 而 認 同 且 支 持 食 品 GMP 生 產 優 良 食 品 的 廠 商 , 以 提 昇 食 的 品 質 及食 品 衛 生 、 安 全 。在 1998 年 , 為 提 高 食 品 業 者 之 參 與 度 及 自 主 責 任 , 決 定 將 食 品 GMP 認 證制 度 分 為 「 政 府 推 動 階 段 」、「 政 府 - 民 間 共 同 推 動 階 段 」 及 「 民 間 自 主 推 動 階段 」, 並 於 2000 年 正 式 邁 入 「 政 府 - 民 間 共 同 推 動 階 段 」。 在 此 一 階 段 中 , 政 府除 持 續 大 力 推 展 食 品 GMP 之 認 證 , 業 者 亦 投 入 諸 多 心 力 於 食 品 GMP 之 推 廣 ,並 以 「 服 務 」、「 創 新 」、「 效 率 」 及 「 活 力 」 為 四 大 品 質 目 標 , 藉 由 多 元 化 的服 務 、 積 極 性 創 新 , 再 造 食 品 產 業 新 活 力 。食 品 GMP 在 多 方 的 推 動 下 已 達 成 階 段 性 的 任 務 , 希 望 藉 由 食 品 GMP 認 證之 實 施 , 強 化 業 界 之 自 主 管 理 , 提 高 國 產 食 品 之 品 質 衛 生 與 安 全 , 進 而 促 進 我 國食 品 工 業 之 整 體 健 全 發 展 。 截 至 2009 年 9 月 7 日 止 , 通 過 GMP 食 品 認 證 廠 商共 413 家 , 產 品 數 為 3,542 項 。99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食 品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發 展 協 會 ,http://www.gmp.org.tw/,2009/08/16圖 3-7 食 品 GMP 標 章 驗 證 程 序 圖表 3-7 GMP 食 品 認 證 通 過 廠 商 數編 號 產 業 別 家 數 產 品 數1 飲 料 118 10472 烘 焙 食 品 31 2023 食 用 油 脂 17 1544 乳 品 31 5105 粉 狀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2 46 醬 油 5 1807 食 用 冰 品 4 598 麵 條 17 2239 糖 果 11 6910 即 食 餐 食 0 011 味 精 0 012 醃 漬 蔬 果 0 013 黃 豆 加 工 食 品 7 3014 水 產 加 工 食 品 5 1915 冷 凍 食 品 19 10716 罐 頭 食 品 58 47617 調 味 醬 類 13 8818 肉 類 加 工 食 品 4 3919 冷 藏 調 理 食 品 3 1520 脫 水 食 品 0 0100


21 茶 葉 0 022 麵 粉 7 6423 精 製 糖 2 1524 澱 粉 糖 類 4 1825 酒 類 3 2026 機 能 性 食 品 9 1499 其 他 一 般 食 品 43 189合 計 413 3542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食 品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發 展 協 會 ,http://www.gmp.org.tw/,2009/08/16十 三 、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藥 品 GMP為 確 保 藥 品 之 品 質 , 防 止 藥 品 製 造 過 程 中 可 能 產 生 之 交 叉 汙 染 、 及 生 產 過 程中 誤 用 不 當 原 、 物 料 之 情 形 , 我 國 於 民 國 71 年 頒 布 優 良 藥 品 製 造 標 準 , 正 式 推動 實 施 藥 品 GMP 制 度 。 國 內 凡 經 營 藥 品 製 造 、 加 工 之 業 者 或 其 他 與 藥 物 製 造 、加 工 或 裝 配 有 關 之 業 者 , 目 前 依 藥 事 法 的 規 定 , 已 將 強 制 規 定 皆 必 須 通 過 藥 品GMP 認 證 。 國 內 藥 品 GMP 的 實 施 後 , 在 管 理 及 技 術 層 面 均 確 立 了 國 產 藥 品 的 品質 形 象 , 為 了 確 保 藥 品 GMP 制 度 持 續 執 行 , 政 府 又 推 行 GMP 藥 廠 後 續 查 核 管理 計 畫 , 建 立 以 兩 年 一 次 後 續 查 核 的 制 度 。 另 一 方 面 , 國 內 GMP 標 準 亦 隨 國 際脈 動 不 斷 提 升 , 從 最 初 的 GMP 到 cGMP, 以 至 民 國 96 年 公 告 實 施 的 國 際 GMP標 準 (PIC/SGMP, 即 歐 盟 GMP 標 準 ), 使 我 國 製 藥 水 準 不 斷 向 上 提 升 , 藥 品 GMP管 理 與 國 際 接 軌 。 根 據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的 統 計 截 至 2008 年 8 月 為 止 , 國 內 GMP藥 廠 共 計 有 163 家 。藥 廠 申 請 GMP 評 鑑 作 業 時 , 應 並 檢 送 申 請 函 及 相 關 資 料 ,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在 收 到 申 請 資 料 20 個 工 作 天 內 , 對 申 請 資 料 進 行 初 審 , 並 依 據 審 核 結 果 做 出 是否 補 件 或 符 合 要 求 者 將 進 行 實 地 查 廠 ,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單 位 。 實 地 稽 查 由 藥 物食 品 檢 驗 局 檢 查 藥 物 製 造 業 者 實 施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之 現 況 , 並 得 於 必 要 時 通 知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及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在 查核 後 二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 將 正 式 稽 查 報 告 送 交 被 稽 查 業 者 , 藥 物 製 造 業 者 經 檢 查 所見 缺 失 , 應 依 檢 查 機 關 核 發 之 檢 查 報 告 或 有 關 文 件 , 於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並 檢 送 改 善報 告 ; 若 檢 查 符 合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之 規 定 者 ,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就 檢 查 合 格之 項 目 , 核 發 符 合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之 證 明 文 件 , 廠 商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後 , 得 繳 納費 用 並 填 具 申 請 書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 向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申 領 證 明 書 。101


十 四 、 健 康 食 品 標 章通 過 衛 生 署 認 證 的 保 健 食 品 , 才 可 標 註 為 「 健 康 食 品 」, 而 依 照 衛 生 署 《 健康 食 品 管 理 法 》 的 規 定 , 除 了 通 過 認 證 的 「 健 康 食 品 」 外 , 保 健 食 品 不 得 於 廣 告 、產 品 文 宣 中 自 稱 為 「 健 康 食 品 」, 更 不 可 以 宣 稱 具 有 療 效 。 目 前 總 計 通 過 163 項健 康 食 品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資 訊 網 http://food.doh.gov.tw/foodnew/info/InfoApprove.aspx圖 3-8 健 康 食 品 標 章 申 請 許 可 作 業 流 程十 五 、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標 誌衛 生 署 特 別 重 視 維 護 嬰 兒 (1 歲 以 下 ) 的 健 康 , 因 此 將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 可 代 替人 乳 、 符 合 嬰 兒 一 般 營 養 需 要 之 配 方 食 品 ),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輔 助 食 品 , 列 屬 為特 殊 營 養 食 品 來 加 強 管 理 , 此 二 類 奶 粉 ( 即 一 般 通 稱 之 嬰 兒 奶 粉 ) 均 需 向 衛 生 署申 請 查 驗 登 記 。 目 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針 對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輔 助食 品 訂 有 國 家 標 準 , 衛 生 署 依 據 該 標 準 所 定 之 營 養 成 分 來 加 以 審 核 , 審 查 許 可 後 ,才 准 予 販 售 。經 衛 生 署 查 驗 登 記 許 可 的 嬰 兒 奶 粉 , 依 規 定 都 應 將 合 格 標 誌 直 接 印 製 於 容 器上 , 以 利 消 費 者 辨 識 。 至 於 一 歲 以 上 幼 兒 或 孩 童 所 喝 的 奶 粉 , 因 已 非 其 主 要 的 食物 來 源 , 因 此 與 一 般 成 人 喝 的 奶 粉 一 樣 , 不 需 要 經 過 特 別 審 查 許 可 , 但 有 關 其 衛生 、 安 全 及 標 示 仍 須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統 計 , 通 過檢 驗 共 有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125 項 ,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68 項 。102


十 六 、 酒 品 認 證 標 章財 政 部 於 91 年 施 行 菸 酒 新 制 , 開 放 民 間 製 酒 後 , 為 促 進 國 內 製 酒 業 之 良 性發 展 , 並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故 自 92 年 度 起 另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CAS 優 良 食 品 發展 協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食 品 工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為 執 行 機 關 共 同 協 力 推 動 優 質 酒 類 認 證制 度 。 該 優 質 酒 類 認 證 制 度 之 執 行 程 序 , 係 依 「 財 政 部 酒 品 認 證 標 誌 評 審 作 業 程序 」 規 定 , 該 認 證 制 度 集 合 產 、 官 、 學 、 研 各 界 合 力 推 動 的 , 具 有 公 信 力 , 也 是消 費 大 眾 可 以 信 賴 。凡 依 法 領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酒 製 造 業 許 可 執 照 , 符 合 「 財 政 部 酒 品 認 證 標 誌評 審 基 準 」 所 定 之 酒 製 造 業 者 ,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 依 據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發 展 協 會的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統 計 通 過 米 酒 與 料 理 米 酒 類 認 證 計 有 10 家 廠 商 ,68 項 酒 品 ;高 粱 酒 類 認 證 計 有 12 家 廠 商 ,102 項 酒 品 ; 葡 萄 釀 造 酒 類 認 證 計 有 6 家 廠 商 ,14 項 酒 品 ; 其 他 水 果 酒 類 認 證 計 有 2 家 廠 商 , 計 有 4 項 酒 品 ; 合 計 酒 品 認 證 廠商 30 家 , 認 證 產 品 計 188 項 。圖 3-9 酒 品 認 證 標 章 驗 證 程 序 圖103


十 七 、 環 保 標 章為 了 配 合 綠 色 消 費 導 向 , 讓 消 費 者 能 清 楚 地 選 擇 有 利 環 境 的 產 品 , 同 時 也 促使 販 賣 及 製 造 之 產 商 , 能 因 市 場 之 供 需 , 自 動 地 發 展 有 利 於 環 境 的 產 品 , 行 政 院環 境 保 護 署 自 民 國 81 年 起 推 動 環 保 標 章 制 度 , 頒 發 商 標 給 經 過 嚴 格 審 查 , 在 各類 產 品 項 目 中 , 環 保 表 現 最 優 良 的 前 20~30% 的 產 品 。 根 據 環 保 署 截 至 2009/6/18的 統 計 , 開 放 規 格 標 準 項 目 累 計 有 109 項 ; 獲 准 使 用 標 章 產 品 累 計 達 4,381 項 ;標 章 使 用 數 量 99,862,750 枚 。凡 具 備 公 司 行 號 或 商 業 登 記 或 擁 有 核 准 工 廠 登 記 之 生 產 工 廠 者 , 符 合 申 請 條件 與 可 申 請 使 用 環 保 標 章 之 產 品 項 目 , 提 出 申 請 文 件 與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 通 過 下 圖3-10 審 查 程 序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http://www.epa.gov.tw/圖 3-10 環 保 標 章 審 查 流 程104


十 八 、 能 源 之 星我 國 能 源 之 星 計 畫 係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1999 年 7 月 與 美 國 環 保 署 簽 署「 中 美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合 作 協 定 第 四 號 執 行 辦 法 」 中 之 一 項 合 作 計 畫 。 該 年 度 計 畫主 要 目 標 為 引 進 美 國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制 度 並 建 立 我 國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運 轉 機 制 , 其 推動 重 點 為 能 源 之 星 辦 公 室 設 備 方 案 相 關 產 品 , 包 括 電 腦 、 顯 示 器 、 印 表 機 、 傳 真機 、 影 印 機 、 掃 瞄 器 與 多 功 能 裝 置 等 。 我 國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制 度 整 體 運 作 模 式 , 係參 照 美 國 環 保 署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計 畫 作 業 模 式 , 由 於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為 一 自 願 性 參 與之 計 畫 , 因 此 , 對 於 使 用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之 申 請 作 業 採 取 信 任 方 式 , 通 過 如 圖 之 審核 流 程 , 執 行 作 業 方 面 包 括 參 與 計 畫 之 廠 商 依 申 請 產 品 種 類 須 詳 閱 產 品 協 議 書 、檢 附 產 品 協 議 書 所 規 定 之 產 品 規 格 標 準 檢 測 報 告 、 與 環 保 署 簽 署 產 品 協 議 書 等 。我 國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申 請 案 件 至 2006 年 12 月 止 , 計 有 28 家 台 灣 國 內 廠 商 之產 品 獲 得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 產 品 項 目 包 含 液 晶 螢 幕 監 視 器 、 多 功 能 產 品 、 掃 瞄 器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等 , 共 計 326 件 產 品 獲 得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能 源 之 星 網 站 http://www.energystar.org.tw/indexC.asp圖 3-11 能 源 之 星 標 章 審 核 流 程 圖105


十 九 、 節 能 標 章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為 肯 定 省 能 技 術 於 產 品 之 應 用 、 循 以 市 場 誘 因 導 向 的 機 制 , 激勵 廠 商 投 入 高 能 源 效 率 產 品 的 開 發 ; 積 極 推 動 「 節 能 標 章 」 之 認 證 , 受 理 廠 商 自願 性 的 申 請 , 經 審 核 確 認 符 合 標 準 者 , 授 與 「 節 能 標 章 」 於 產 品 之 張 貼 使 用 。 藉由 『 節 能 標 章 』 的 認 證 申 請 及 推 動 , 鼓 勵 廠 商 提 供 省 能 源 、 高 效 率 的 產 品 , 作 為消 費 者 購 買 時 優 先 選 購 對 象 , 家 電 產 品 貼 上 這 個 圖 樣 , 代 表 其 能 源 效 率 比 國 家 認證 標 準 高 10-15%, 不 但 兼 顧 品 質 , 更 能 節 約 耗 電 。 希 望 藉 由 節 能 標 章 制 度 的 推廣 ,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高 能 源 效 率 產 品 , 以 減 少 能 源 消 耗 。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止 通 過認 證 28 種 產 品 , 共 計 234 家 品 牌 、3,834 款 節 能 標 章 產 品 。資 料 來 源 : 節 能 標 章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energylabel.org.tw/news/report/list.asp圖 3-12 節 能 標 章 審 核 程 序 圖106


二 十 、 省 水 標 章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為 鼓 勵 消 費 者 選 用 省 水 產 品 , 落 實 全 民 效 率 節 水 並 促 進 業 界 研發 省 水 器 材 , 於 87 年 1 月 頒 訂 「 省 水 標 章 作 業 要 點 」, 全 力 推 動 省 水 標 章 制 度 ,並 由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立 「 節 水 實 驗 室 」, 進 行 各 項 產 品 檢 測 。 如 符 合 產 品 規 格即 由 水 利 署 頒 發 省 水 標 章 證 書 , 消 費 者 經 認 明 省 水 標 章 選 購 合 格 省 水 器 材 , 即 能在 不 影 響 原 用 水 習 慣 下 , 達 到 節 約 用 水 之 目 的 。符 合 標 章 產 品 項 目 之 產 品 , 並 經 過 具 公 信 力 檢 測 單 位 測 試 , 同 時 符 合 標 章 產品 規 格 要 求 , 即 可 上 網 申 請 標 章 , 通 過 如 圖 3-17 之 申 請 流 程 。 截 至 2009 年 12月 14 日 統 計 , 共 有 11 種 產 品 品 項 , 通 過 總 件 數 993 件 。資 料 來 源 : 節 約 用 水 資 訊 網 http://www.wcis.itri.org.tw/WaterSaving/product/prodsearch.asp圖 3-13 省 水 標 章 審 核 程 序 圖二 十 一 、合 法 旅 館 專 用 標 識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0 年 11 月 14 日 修 正 公 佈 之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暨 91 年10 月 28 日 發 布 之 「 旅 館 業 管 理 規 則 」 規 定 , 除 依 法 辦 妥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外 , 應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 領 取 登 記 證 及 合 法 旅 館 專 用 標 識 後 , 始 得 營 業 。 合 法旅 館 專 用 標 識 應 懸 掛 於 營 業 場 所 外 部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9 年11 月 的 統 計 , 合 法 一 般 旅 館 總 計 有 2,632 家 , 觀 光 旅 館 95 家 。107


二 十 二 、合 法 民 宿 專 用 標 識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0 年 11 月 14 日 修 正 公 佈 之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暨 90 年12 月 12 日 發 佈 之 「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 規 定 , 凡 經 營 民 宿 應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記 , 領 取 登 記 證 及 專 用 標 識 後 , 始 得 營 業 , 專 用 標 識 應 懸 掛 於 建 築 物 外 部 明 顯 易見 之 處 。 經 營 民 宿 不 需 要 辦 理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 但 須 向 各 縣 市 政 府 申 請 「 民 宿 登記 證 」 及 「 專 用 標 識 」。 根 據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 經 營 民 宿 者 , 應 先 檢 附 文件 ,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 並 繳 交 證 照 費 , 領 取 民 宿 登 記 證 及 專 用 標 識 後 ,始 得 開 始 經 營 。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9 年 11 月 的 統 計 , 合 法 民 宿 總 計 有 2,882家 。二 十 三 、合 法 觀 光 遊 樂 業 專 用 標 識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0 年 11 月 14 日 修 正 公 佈 之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暨 91 年12 月 30 日 發 布 之 「 觀 光 遊 樂 業 管 理 規 則 」 規 定 , 經 營 觀 光 遊 樂 業 者 , 應 先 向 主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 並 依 法 辦 妥 公 司 登 記 後 , 領 取 觀 光 遊 樂 業 執 照 及 合 法 觀 光 旅 遊業 專 用 標 識 , 始 得 營 業 , 合 法 觀 光 旅 遊 業 專 用 標 識 懸 掛 於 入 口 明 顯 處 所 。 目 前 全台 合 法 遊 樂 園 計 有 23 家 。資 料 來 源 : 全 台 觀 光 遊 樂 園 網 http://www.themeparks.net.tw/圖 3-14 觀 光 遊 樂 業 申 請 流 程108


二 十 四 、溫 泉 標 章 專 用 標 識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2 年 07 月 02 日 公 布 ,94 年 07 月 01 日 施 行 之 「 溫 泉 法 」暨 94 年 07 月 15 日 發 布 施 行 之 「 溫 泉 標 章 申 請 使 用 辦 法 」 規 定 , 以 溫 泉 作 為 觀光 休 閒 遊 憩 目 的 之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 應 將 溫 泉 送 經 中 央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關( 構 )、 團 體 檢 驗 合 格 , 並 向 直 轄 市 、 縣 ( 市 )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溫 泉 標 章後 , 始 得 營 業 。 專 用 標 識 應 懸 掛 於 營 業 處 所 入 口 明 顯 可 見 之 處 。 目 前 共 有 20 家溫 泉 業 者 取 得 溫 泉 標 章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http://admin.taiwan.net.tw/indexc.asp圖 3-15 溫 泉 標 章 申 請 流 程109


二 十 五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標 誌此 認 證 之 目 的 在 於 讓 消 費 者 可 選 擇 合 法 立 案 , 具 優 質 之 安 養 照 顧 軟 硬 體 設 備以 及 充 足 之 關 護 人 力 之 老 人 安 養 或 福 利 機 構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http://sowf.moi.gov.tw/04/07/07.htm圖 3-16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標 誌 審 核 程 序 圖110


二 十 六 、中 華 民 國 立 案 托 兒 所 標 誌此 認 證 之 目 的 在 於 讓 消 費 者 可 選 擇 合 法 立 案 之 托 兒 所 , 以 「 人 、 幼 兒 、 心 」之 造 型 , 設 計 成 父 母 親 懷 抱 幼 兒 的 形 象 。 象 徵 合 法 完 善 的 托 育 環 境 , 讓 每 一 個 幼兒 在 充 滿 「 光 明 、 希 望 和 關 懷 」 下 , 活 潑 、 快 樂 、 健 康 的 成 長 。二 十 七 、防 火 標 章公 共 場 所 防 火 標 章 是 一 種 對 建 築 物 進 行 防 火 安 全 品 質 認 證 之 工 作 , 不 僅 提 供給 消 費 者 安 全 消 費 場 所 最 佳 辨 識 標 誌 , 亦 可 為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對 建 築 物 健 康 檢 查 、並 且 對 防 火 品 質 優 良 之 建 築 物 加 以 表 揚 , 透 過 防 火 標 章 的 頒 發 , 以 表 揚 優 良 的 防火 場 所 , 並 提 供 消 費 者 安 全 的 消 費 環 境 與 資 訊 , 同 時 透 過 業 者 自 發 性 的 公 共 安 全檢 查 與 維 護 , 經 由 比 現 行 法 規 更 高 標 準 的 評 鑑 前 提 下 , 頒 與 該 建 築 物 榮 譽 的 象 徵 ,同 時 取 得 防 火 標 章 建 築 物 , 最 高 可 獲 得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商 業 火 險 保 費 減 免 。資 料 來 源 : 建 築 物 公 共 場 所 防 火 標 章 網 站 http://firelogo.cabc.org.tw/page_new.htm圖 3-17 防 火 標 章 認 證 流 程111


二 十 八 、耐 震 標 章自 民 國 92 年 起 ,「 耐 震 標 章 」 認 證 制 度 適 用 於 建 築 工 程 自 規 劃 設 計 、 興 建 至完 工 交 屋 及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之 結 構 物 耐 震 性 能 的 察 證 , 察 證 要 件 包 含 「 耐 震 設 計 品質 ( 含 規 劃 設 計 能 力 )」 與 「 現 場 施 工 品 質 」 兩 大 項 。「 耐 震 標 章 」 之 主 要 目 的 在於 提 高 建 築 物 之 安 全 品 質 , 協 助 並 推 薦 消 費 大 眾 購 買 具 有 『 耐 震 標 章 』 之 建 築 物 ,並 藉 此 帶 動 業 主 重 視 與 興 建 具 備 耐 震 安 全 的 建 築 物 , 透 過 「 耐 震 標 章 」 認 證 制 度之 建 置 , 以 冀 補 救 建 築 管 理 上 難 以 有 效 管 制 之 缺 失 , 期 待 於 推 展 耐 震 安 全 之 同 時 ,更 能 進 一 步 有 效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目 前 許 多 新 建 各 案 之 建 築 物 積 極 尋 求 獲 得 此 一 認 證 , 提 供 購 屋 消 費 者 安 全 的消 費 環 境 與 資 訊 , 使 得 新 建 建 築 物 在 「 耐 震 標 章 」 的 認 證 下 , 能 夠 幫 助 銷 售 業 績之 成 長 , 進 而 成 為 標 章 申 請 上 之 最 大 誘 因 , 並 同 時 達 到 建 築 物 耐 震 品 質 之 確 保 ,增 加 購 屋 者 與 住 戶 對 房 屋 結 構 安 全 之 信 心 , 形 成 雙 贏 局 面 。二 十 九 、綠 建 築 標 章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為 鼓 勵 興 建 省 能 源 、 省 資 源 、 低 污 染 之 綠 建 築 建 立 舒 適 、健 康 、 環 保 之 居 住 環 境 , 發 展 以 「 舒 適 性 」、「 自 然 調 和 健 康 」、「 環 保 」 等 三 大 設計 理 念 , 委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受 理 「 綠 建 築 標 章 」 申 請 , 標 章 之 核 給 須 進行 綠 建 築 九 大 指 標 評 估 系 統 之 評 估 , 包 括 基 地 綠 化 指 標 、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 水 資 源指 標 、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指 標 、 廢 棄 物 減 量 指 標 、 污 水 垃 圾 改 善 指 標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 室 內 環 境 指 標 , 經 綠 建 築 標 章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始 可 發 給 標章 , 評 定 為 綠 建 築 。根 據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的 統 計 , 截 至 2009 年 綠 建 築 標 章 核 可 總 件 數 達到 288 件 ,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總 數 達 1,124 件 。三 十 、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 針 對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內 涵 予 以 審 慎 評 選 , 經 專 案 委 員 會 審 核通 過 後 , 授 予 該 建 築 物 「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 而 獲 頒 「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 之 建 築 物 ,依 其 評 估 指 標 通 過 審 核 , 代 表 該 建 築 物 之 管 理 與 使 用 在 資 訊 通 信 、 安 全 防 災 、 健康 舒 適 、 設 備 節 能 、 綜 合 佈 線 、 系 統 整 合 和 設 施 管 理 各 方 面 機 能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之智 慧 化 , 有 效 達 成 建 築 物 安 全 、 健 康 、 便 利 、 舒 適 之 使 用 效 益 , 進 而 能 增 進 環 保 、省 能 與 兼 具 人 性 化 管 理 之 目 標 , 有 助 於 業 界 對 於 智 慧 建 築 之 技 術 整 合 與 應 用 之 認同 , 並 強 化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之 品 質 與 水 準112


資 料 來 源 :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網 站 http://www.cabc.org.tw/IntelligentBuillding/content/process.htm圖 3-18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審 查 作 業 流 程 圖三 十 一 、國 家 品 質 獎國 家 品 質 獎 的 設 置 , 旨 在 獎 勵 推 行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具 有 卓 越 績 效 的 企 業 及 個 人 ,也 鼓 勵 得 獎 者 成 為 標 準 學 習 的 對 象 。 藉 此 , 激 發 社 會 追 求 高 品 質 、 高 品 級 的 風 氣 ,樹 立 品 質 管 理 的 典 範 , 及 建 立 企 業 和 國 家 優 良 形 象 , 使 我 們 成 為 現 代 化 和 高 品 質的 國 家 。圖 3-19 國 家 品 質 獎 企 業 獎 、 中 小 企 業 獎 及 機 關 團 體 獎 評 審 標 準113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品 質 獎 網 站 http://nqa.csd.org.tw/圖 3-20 國 家 品 質 獎 評 選 流 程三 十 二 、國 家 品 質 標 章國 家 品 質 標 章 起 始 於 生 策 會 1998 年 創 設 之 「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品 質 獎 」。2004年 起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加 入 主 辦 行 列 , 並 特 別 設 置 「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 以 獲 得 智 財局 商 標 註 冊 專 利 的 「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 頒 予 通 過 審 查 之 服 務 與 產 品 , 以 作 為 民 眾選 購 健 康 時 之 最 佳 識 別 憑 證 , 凡 通 過 「SNQ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 之 項 目 , 得 參 加 「 國家 生 技 醫 療 品 質 獎 」 之 評 選 ,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產 品 主 要 以 醫 療 、 生 技 類 產 品 為 主 。透 過 「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 與 「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品 質 獎 」 兩 階 段 評 選 的 嚴 選 機 制 , 一 方面 降 低 全 民 健 康 消 費 的 風 險 ; 一 方 面 砥 礪 堅 持 品 質 、 追 求 卓 越 的 企 業 。凡 於 國 內 、 外 設 立 登 記 之 相 關 機 構 ( 含 製 造 或 代 理 商 ) 之 產 品 與 服 務 皆 可 提 出申 請 。 申 請 類 別 包 括 : 生 物 科 技 類 、 醫 療 保 健 器 材 類 、 營 養 保 健 食 品 類 、 化 妝 保養 用 品 類 、 西 藥 品 類 、 中 草 藥 品 類 及 醫 療 院 所 類 、 護 理 照 護 服 務 類 、 藥 局 類 。114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官 方 網 站 http://www.ibmi.org.tw/symbol/圖 3-21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認 證 流 程 圖三 十 三 、國 家 磐 石 獎國 家 磐 石 獎 透 過 表 揚 傑 出 中 小 企 業 , 以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標 竿 典 範 之 模 式 , 讓 獲獎 企 業 的 經 營 模 式 , 透 過 全 國 性 的 發 表 , 塑 造 台 灣 所 有 中 小 企 業 互 相 學 習 成 功 的模 式 , 彼 此 激 勵 震 盪 , 加 速 企 業 升 級 。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 實 收 資 本 額 在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以 下 者 ;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200 人 者 之 中 小 企 業 , 必 須 由工 商 及 社 會 團 體 、 金 融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 中 小 企 業 輔 導 機 構 、 政 府 機 關 或 國 家 磐石 獎 聯 誼 會 推 薦 , 並 填 具 推 薦 書 方 予 受 理 , 經 過 初 審 、 複 審 、 決 審 三 階 段 評 選 出 。115


第 二 節 國 內 外 企 業 認 證 制 度 之 比 較我 國 目 前 存 在 許 多 產 品 與 服 務 相 關 認 證 標 章 , 但 這 些 標 章 分 屬 於 各 個 主 管 機關 , 且 多 針 對 特 定 產 品 或 產 業 , 為 數 眾 多 且 認 證 公 信 度 不 一 的 各 式 標 章 讓 消 費 者無 所 適 從 , 漸 失 對 認 證 標 章 之 信 心 , 而 這 些 標 章 除 了 缺 乏 有 效 整 合 外 , 主 要 目 的大 多 是 為 推 動 產 業 發 展 , 在 消 費 者 保 護 方 面 功 能 較 少 , 不 如 BBB 的 優 良 企 業 認證 , 除 了 提 供 消 費 者 企 業 的 資 訊 外 , 亦 協 助 處 理 消 費 者 與 其 企 業 會 員 間 的 消 費 爭議 等 較 為 全 面 的 服 務 。表 3-8 BBB、CaseTrust、GSP 認 證 制 度 比 較美 國 BBB 新 加 坡 CaseTrust 我 國 GSP性 質 企 業 自 律 組 織 民 間 消 費 者 團 體 政 府 推 動目 的 鼓 勵 企 業 誠 信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產 業 推 動認 證類 別無 限 制1. CaseTrust Basic2. CaseTrust Gold: 產 業 的領 導 者 且 具 特 別 成 就 。商 業 服 務 業認 證 標 誌認 證 行 業類 別不 拘1. 教 育2. 獵 人 頭 公 司3. 一 般 店 面4. 旅 行 社5. 汽 車 經 銷 商6.SPA 和 塑 身7. 網 站1. 綜 合 零 售2. 食 品 餐 飲3. 個 人 居 家4. 文 教 休 閒5. 生 活 服 務認 證 標 準訂 定 普 遍 適 用 的 最高 原 則 , 各 地 BBB再 訂 定 當 地 的 標 準 。設 定 大 項 目 針 對 不 同 行 業類 別 有 不 同 的 細 項 調 整通 則 適 用 於 所 有 商 業 服務 業 者 。專 則 依 業 種 業 態 之 性 質不 同 及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116


費 用1. 在 地 企 業 會 員 認證 : 視 組 織 規 模 而定 ,200~10,000 美元 。2. 全 國 性 的 企 業 夥伴 : 數 千 ~75,000美 元 。1. 申 請 費 200 新 幣 。2. 評 估 費 680~6000 新 幣3. 年 度 管 理 費 : 600~3000新 幣無推 行 成 效1. 在 地 企 業 會 員 認證 :40 萬 家 。2. 全 國 性 的 企 業 夥伴 :300 餘 家 。CaseTrust Gold:4 家6000 餘 家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一 ) 目 的以 國 內 目 前 相 關 認 證 制 度 而 言 , 主 要 為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個 別 認 證 , 若 要 提 升 到整 個 企 業 的 認 證 , 較 為 相 近 的 為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推 行 之 GSP, 本 研 究 遂 以 GSP、美 國 BBB 和 新 加 坡 CaseTrust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美 國 BBB 的 認 證 是 一 種 「 榮 耀 」, 目 的 是 要 讓 加 入 的 企 業 著 重 於 企 業 誠 信 ,而 透 過 認 證 的 約 束 力 , 來 促 使 企 業 自 律 於 真 實 廣 告 、 正 直 、 積 極 回 應 、 坦 白 透 明 、隱 私 權 保 護 等 , 其 中 並 包 括 承 諾 作 出 真 誠 的 努 力 去 解 決 任 何 消 費 者 的 投 訴 。 認 證企 業 支 付 一 定 的 費 用 於 審 查 與 監 測 以 及 支 持 BBB 對 公 眾 的 服 務 。BBB 在 近 幾 年才 將 BBB 的 會 員 (Member) 改 名 為 認 證 企 業 (Accredited Businesses), 主 要 是 增 加BBB 的 公 信 力 , 宣 示 堅 守 BBB 中 立 的 立 場 。 企 業 通 過 BBB 的 認 證 不 代 表 BBB對 企 業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進 行 了 評 價 或 認 可 , 而 企 業 也 沒 有 義 務 加 入 BBB, 企 業 加入 是 自 願 性 的 , 表 示 企 業 本 身 的 自 律 行 為 與 企 業 誠 信 的 承 諾 。新 加 坡 CaseTrust 為 了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利 用 一 個 「 標 誌 」 來 顯 示 該 企 業 或者 商 店 是 公 正 且 誠 實 對 待 消 費 者 , 當 消 費 者 進 入 有 CaseTrust 認 證 的 商 店 時 , 他們 可 以 很 放 心 購 買 , 不 用 擔 心 是 否 有 受 騙 上 當 的 疑 慮 , 如 果 消 費 者 購 買 到 不 滿 意的 東 西 , 也 可 以 與 商 家 以 友 好 的 方 式 進 行 解 決 , 因 此 CaseTrust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在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 提 供 消 費 者 能 夠 安 心 購 買 的 環 境 。相 較 之 下 , 我 國 GSP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協 助 企 業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強 化 商 業 服務 業 自 我 提 升 能 力 , 進 而 促 進 整 體 商 業 的 健 全 發 展 , 透 過 協 助 業 者 塑 造 優 質 的 服務 內 涵 及 環 境 , 提 供 優 良 服 務 給 消 費 者 。 因 此 , 我 國 GSP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升 企 業117


經 營 效 率 , 與 美 國 BBB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企 業 自 律 以 及 新 加 坡 CaseTrust 目 的 在 保 障消 費 者 權 益 是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二 ) 認 證 類 別由 企 業 認 證 的 類 別 而 言 , 美 國 BBB 對 於 自 願 參 加 BBB 的 認 證 並 沒 有 類 別 的限 制 , 也 使 得 BBB 在 會 員 的 分 類 上 十 分 詳 細 , 基 本 上 是 根 據 企 業 在 當 地 的 黃 頁(yellow page) 的 類 別 。 而 新 加 坡 的 CaseTrust 則 如 同 BBB 一 樣 , 有 類 似 企 業 夥 伴的 CaseTrust Gold, 能 夠 成 為 Gold 的 企 業 必 須 為 產 業 的 領 導 者 且 具 特 別 成 就 者 ,目 前 只 有 四 家 ; 而 一 般 的 CaseTrust Basic, 則 分 為 教 育 、 獵 人 頭 公 司 、 一 般 店 面 、旅 行 社 、 汽 車 經 銷 商 、SPA 和 塑 身 、 網 站 等 七 大 類 。 而 我 國 的 GSP 主 要 則 是 針對 商 業 服 務 業 , 共 有 45 種 行 業 類 別 。美 國 BBB 沒 有 類 別 限 制 乃 是 因 為 其 目 的 在 於 鼓 勵 企 業 自 律 誠 信 的 行 為 , 在於 認 證 標 準 設 定 上 是 抽 象 性 描 述 , 少 有 技 術 上 的 認 定 , 因 此 在 類 別 上 較 無 限 制 之困 難 。 而 新 加 坡 CaseTrust 與 我 國 的 GSP 由 於 帶 有 一 點 為 企 業 背 書 性 質 , 因 此 在認 證 上 採 取 較 為 嚴 格 的 過 程 , 必 須 涉 及 專 業 的 領 域 , 因 此 採 取 漸 進 式 開 放 行 業 的方 式 。( 三 ) 認 證 標 準針 對 三 者 的 認 證 標 準 來 說 , 主 要 都 是 有 一 套 普 遍 適 用 的 最 高 原 則 , 也 是 所 謂的 通 則 ; 而 BBB 是 由 當 地 BBB 根 據 當 地 的 風 土 民 情 與 環 境 來 制 定 屬 於 自 己 當 地BBB 的 標 準 ,CaseTrust 和 GSP 則 都 是 針 對 不 同 的 行 業 類 別 制 定 不 同 的 細 項 標 準 ,也 就 是 專 則 。 但 BBB 與 新 加 坡 CaseTrust 以 及 我 國 GSP 標 準 的 最 大 差 異 即 在 於BBB 的 標 準 主 要 為 承 諾 同 意 各 種 自 律 規 範 , 而 非 針 對 企 業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提 供 。( 四 ) 認 證 費 用在 認 證 費 用 方 面 , BBB 在 企 業 申 請 認 證 時 並 不 收 取 費 用 , 等 到 企 業 通 過 認證 後 則 需 要 繳 交 會 費 ;CaseTrust 在 企 業 申 請 認 證 時 須 收 取 申 請 費 與 評 估 費 , 若企 業 未 能 通 過 認 證 , 則 此 兩 項 費 用 亦 不 會 退 還 , 等 到 企 業 通 過 認 證 後 , 尚 須 繳 交年 度 管 理 費 用 ; 而 我 國 GSP 則 因 主 要 目 的 為 產 業 的 推 動 , 為 減 少 廠 商 加 入 成 本以 增 加 參 加 意 願 ,GSP 不 論 是 在 輔 導 或 認 證 階 段 , 都 是 不 收 取 費 用 的 。由 此 可 發 現 , 因 為 認 證 目 的 的 不 同 , 美 國 BBB 在 審 核 認 證 時 , 所 需 的 技 術層 面 並 不 多 , 因 此 審 核 的 成 本 較 少 , 可 不 收 取 費 用 , 而 且 一 方 面 為 鼓 勵 企 業 誠 信 ,除 非 企 業 過 去 記 錄 不 良 , 否 則 加 入 BBB 並 非 難 事 , 加 上 通 過 後 所 繳 交 的 會 費 不低 , 足 以 支 撐 BBB 的 營 運 。 而 CaseTrust 由 於 1999 年 開 始 推 行 , 且 Gold 級 會 員118


目 前 只 有 4 家 , 在 營 運 經 費 上 較 為 不 足 , 且 認 證 過 程 較 為 嚴 謹 , 因 此 需 要 收 取 申請 費 與 評 估 費 ; 我 國 GSP 則 是 由 政 府 輔 導 , 為 鼓 勵 企 業 加 入 提 升 服 務 環 境 , 因此 沒 有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 經 費 主 要 來 自 政 府 。第 三 節 小 結由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BBB 的 優 良 企 業 認 證 其 實 與 國 內 的 認 證 制 度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其 優 良 企 業 認 證 並 非 針 對 企 業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做 檢 測 進 而 提 供 品 質 的 保 證 , 而 是 訂下 高 道 德 規 範 的 標 準 , 認 證 的 企 業 必 須 承 諾 致 力 於 自 律 誠 信 的 行 為 , 但 是 BBB並 非 對 於 通 過 認 證 的 企 業 做 背 書 , 因 此 ,BBB 的 認 證 制 度 是 比 較 強 調 於 企 業 自律 行 為 與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擔 , 與 我 國 各 項 認 證 是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的 。在 我 國 與 BBB 認 證 相 似 的 制 度 , 多 屬 各 產 業 公 協 會 的 自 律 規 範 , 例 如 台 北 市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SOSA) 的 優 良 電 子 商 店 標 章 ,SOSA 也 提 供 會 員 與 消 費 者 的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服 務 ; 至 於 政 府 發 起 的 自 律 規 章 大 都 起 源 於 時 事 , 例 如 台 北 市 政 府商 業 處 為 了 反 對 美 國 牛 的 立 場 而 發 動 的 自 主 管 理 標 章 -「 拒 絕 使 用 美 國 牛 內 臟 、絞 肉 及 脊 髓 自 主 管 理 聯 盟 」 標 章 。 這 些 自 律 標 章 是 由 業 者 承 諾 自 律 行 為 , 由 政 府或 是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發 與 標 章 來 供 消 費 者 辨 別 。至 於 我 國 目 前 存 在 許 多 產 品 與 服 務 相 關 認 證 標 章 , 分 屬 於 各 個 主 管 機 關 , 多是 因 為 產 品 性 質 對 於 消 費 者 身 心 健 康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 而 設 計 了 認 證 制 度 與 標 章 ,供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上 能 夠 辨 認 有 保 障 的 產 品 , 惟 目 前 各 主 管 機 關 因 缺 乏 檢 測 的 能 力 ,認 證 多 委 為 研 究 單 位 或 產 業 公 協 會 來 進 行 , 為 數 眾 多 且 認 證 公 信 度 不 一 的 各 式 標章 讓 消 費 者 無 所 適 從 , 何 況 民 間 亦 存 在 許 多 各 式 各 樣 的 標 章 , 消 費 者 無 從 分 辨 政府 與 民 間 標 章 的 差 異 , 使 得 消 費 者 漸 失 對 認 證 標 章 之 信 心 。除 此 之 外 , 目 前 各 項 認 證 雖 然 於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的 網 站 上 多 有 查 詢 系 統 , 但 消費 者 必 須 要 知 道 此 認 證 是 屬 於 哪 個 主 管 機 關 或 者 是 必 須 尋 找 查 詢 的 路 徑 , 加 上 如果 是 民 間 的 認 證 標 章 , 消 費 者 更 是 無 從 查 詢 。 由 於 各 種 認 證 是 分 屬 各 個 專 業 領 域 ,要 將 其 整 併 確 有 困 難 度 也 不 符 合 效 益 , 但 政 府 機 關 或 消 保 會 確 有 必 要 考 慮 建 立 一個 整 合 資 訊 平 台 , 提 供 消 費 者 完 整 的 消 費 資 訊 , 以 單 一 個 管 道 即 可 以 查 詢 到 關 於認 證 制 度 或 通 過 產 品 、 企 業 的 相 關 資 訊 。119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第 一 節 我 國 經 常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之 行 業 類 別 及 問 題 分 析一 、 我 國 經 常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之 行 業 類 別 分 析目 前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將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 主 要 區 分 為 「 商 品 」與 「 服 務 」 兩 大 類 目 ,「 商 品 」 類 中 主 要 包 含 有 :「 食 品 類 」、「 購 物 類 」、「 車 輛 類 」、「 家 用 電 器 類 」、「 醫 療 藥 品 類 」、「 水 電 能 源 類 」、「 育 樂 類 」、「 其 他 商 品 類 」 等 八大 案 件 種 類 ;「 服 務 」 類 中 則 是 包 含 有 「 教 養 類 」、「 補 習 班 」、「 金 融 保 險 類 」、「 運輸 通 訊 類 」、「 休 閒 旅 遊 類 」、「 移 民 類 」、「 遊 留 學 類 」、「 婚 紗 攝 影 類 」、「 醫 療 服 務類 」、「 瘦 身 美 容 類 」、「 運 動 健 身 類 」、「 線 上 遊 戲 」、「 殯 葬 服 務 類 」、「 仲 介 服 務 類 」、「 商 品 關 連 服 務 類 」、「 其 他 」 等 十 六 大 案 件 種 類 。以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針 對 該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自 2004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2008 年 9月 13 日 為 止 , 所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的 統 計 分 析 中 , 可 以 看 到 「 商 品 類 」 一 共受 理 了 53,682 件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 其 中 「 購 屋 類 」 的 申 訴 案 件 最 多 , 為 12,235件 , 其 次 為 「 其 他 類 」 的 10,007 件 , 第 三 則 是 「 家 用 電 器 類 」, 佔 了 9,716 件 ,所 受 理 案 件 數 最 少 的 是 「 水 電 能 源 類 」 與 「 醫 療 藥 品 類 」, 分 別 為 1,818 件 及 1,767件 , 約 只 分 別 佔 了 總 案 件 數 比 率 之 3%。表 4-1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 ( 商 品 類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2004/9/13~2009/9/13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案 購 其 家商 品 類車 育 食 水 醫 商件種類屋類他 用電器類輛類樂類品類電能源類療藥品類品小計案 件 數 12,235 10,007 9,716 6,854 6,647 4,638 1818 1,767 53,682占 總 案件 數 比率23% 19% 18% 13% 12% 9% 3% 3% 100%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120


商 品1400012000100008000600040002000012235購 屋 類10007其 他 商 品9716家 用 電 器 類6854 6647車 輛 類育 樂 類5638食 品 類18188 1767水 電 能 源 類 醫 療 藥 品 類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網 站 http:// /www.cpc.gov.tw/chart.asp,2009/09/13。圖 4-1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 ( 商 品 類 )商 品其 餘 類 型 商 品27%家 用 電 器 類18%透 過 消 保 會 針 對 申 訴 案 件 所 做 的 圓 餅 圖 分 析 中 可 以 看 到 , 申 訴 案 件 中 「 購 屋購 屋 類類 」 佔 了 23% %,「 其 他 商 車 品 輛 類 」 佔 了 19%, 排 名 第 23% 二 , 第 三 則 是 「 家 用 電 器 類 」佔 了 18%。13%其 他 商 品 類19%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網 站 http:// /www.cpc.gov.tw/chart.asp,2009/09/13。圖 4-2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類 型 ( 商 品 類 )「 服 務 類 」 中 一 共 受 理 了 87,144 件 申 訴 案 件 , 比 「 商 品 類 」 所 受 理 的 53,682件 多 。 其 中 以 「 運 輸 通 訊 類 」 的 16,951 件 為 最 多 , 其 次 為 「 金 融 保 險 類 」12,865件 , 排 名 第 三 的 則 是 「 運 動 健 身 中 心 類 」9,803 件 。 以 百 分 比 來 看 的 話 ,「 運 輸 通訊 類 」 佔 了 19%, 將 近 五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 金 融 保 險 類 」 則 降 到 只 佔 15%, 而 運動 健 身 中 心 類 」 佔 了 11% %, 同 樣 佔 了 11% 的 則 是 ,「 其 他 服 務 類 」、「 商 品 關 聯 服務 」; 所 受 理 案 件 類 型 最 少 的 為 「 移 民 類 」16 件 , 所 佔 總 案 件 比 率 不 到 百 分 之 一 。121


案件種類運輸通訊類表 4-2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 ( 服 務 類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2004/9/13~2009/9/13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服 務 類金融保險類運動健身中心類其他服務類商品關聯服務類線上遊戲休閒旅遊業類補習類瘦身美容類仲介服務類婚紗攝影類醫療服務類殯葬服務教養類遊留學( )類移民類服務小計件數比率%16951 12865 9803 9647 9223 7616 5953 5230 4670 2626 1108 725 369 182 160 16 87,14419 15 11 11 11 9 7 6 5 3 1 1 0 0 0 0 100%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服 務18,00016,00014,00012,00010,0008,0006,0004,0002,000016,95112,8659,803 9,2239,6477,618 5,9535,2304,6702,6261,108725 369 182 160 16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網 站 http://www.cpc.gov.tw/chart.asp,2009/09/13。圖 4-3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統 計 ( 服 務 類 )122


服 務其 他 服 務11%運 動 健 身 中 心 類11%其 餘 類 型 服 務44%運 輸 通 訊 類19%金 融 保 險 類15%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網 站 http:// /www.cpc.gov.tw/chart.asp,2009/09/13。圖 4-4 近 五 年 消 保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類 型 ( 服 務 類 )若 將 「 商 品 類 」 與 「 服 務 類 」 所 受 理 的 案 件 一 起 比 較 , 仍 以 「 運 輸 通 訊 類 」的 16,951 件 占 最 多 數 , 排 名 第 二 的 「 金 融 保 險 類 」12,865 件 , 第 三 才 是 「 商 品類 」 中 的 「 購 屋 類 」12,235 件 。消 保 會 亦 依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第 43 條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因 商 品 或 服 務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時 , 消 費 者 得 向 企 業 經 營 者 、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或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或其 分 中 心 申 訴 。 企 業 經 營 者 對 於 消 費 者 之 申 訴 , 應 於 申 訴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妥 適 處理 之 。 消 費 者 依 第 一 項 申 訴 ,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時 , 得 向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消 費 者保 護 官 申 訴 。」, 以 及 第 44 條 :「 消 費 者 依 前 條 申 訴 未 能 獲 得 妥 適 處 理 時 , 得 向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 之 規 定 , 在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因 商品 或 服 務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時 , 消 費 者 有 以 下 三 種 階 段 性 的 方 式 請 求 救 濟 。1. 第 1 次 申 訴 : 向 企 業 經 營 者 、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或 消 費 爭 議 發 生 地 之 直 轄市 、 縣 ( 市 )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或 其 分 中 心 申 訴 。2. 第 2 次 申 訴 : 消 費 者 如 認 為 第 1 次 申 訴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時 , 得 向 該 管 直 轄市 、 縣 ( 市 ) 政 府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提 出 申 訴 。3. 申 請 調 解 : 消 費 者 如 認 為 申 訴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 亦 得 向 該 管 直 轄 市 、 縣 ( 市 )政 府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 或 依 法 向 法 院 提 起 消 費 訴 訟 。消 保 會 對 於 每 年 度 消 費 者 申 訴 調 解 案 件 , 除 了 統 計 各 縣 市 受 理 案 件 數 及 各 類別 案 件 數 分 布 比 例 以 外 , 也 針 對 以 上 消 費 者 三 種 階 段 所 受 理 申 訴 及 調 解 案 件 類 型123


進 行 統 計 。 依 據 民 97 年 1 月 至 12 月 案 件 資 料 統 計 情 形 , 消 費 者 第 一 次 申 訴 的 案件 中 , 以 「 運 輸 通 訊 類 」 的 案 件 數 最 多 , 計 有 2,390 件 , 佔 97 年 度 總 受 理 案 件數 10.01%,「 金 融 保 險 類 」 共 計 2,273 件 , 佔 9.52% 排 名 第 二 , 第 三 、 第 四 名 則分 別 是 「 購 屋 類 」1,915 件 佔 8.02%, 以 及 「 家 用 電 器 類 」1,897 件 佔 7.95%。在 未 結 案 件 部 分 , 在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第 1 次 申 訴 中 , 未 結 案 件 以 「 運 輸通 訊 類 」 排 名 第 一 , 共 70 件 , 其 次 為 「 金 融 保 險 類 」, 共 計 69 件 ,「 購 屋 類 」 則排 名 第 三 , 共 計 53 件 。表 4-3 97 年 度 第 1 次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件 數 及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表 ( 商 品 )商 品案 件 種 類 1 2 3 4 5 6 7 8食品類購屋類車輛類商 小品 計申 訴 類 別 件 數案 件 數 813 1,915 983 1,897 212 337 751 1,624 8,532佔 總 件 數 比 率 3.41% 8.02% 4.12% 7.95% 0.89% 1.41% 3.15% 6.80% 35.74%第 1 次 申 訴未 結 案 數 44 53 17 48 3 9 15 43 232結 案 率 94.59% 97.23% 98.27% 97.47% 98.58% 97.33% 98.00% 97.35% 97.28%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8),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申 訴 調 解 案 件 統 計 報 告 。家用電器類醫療藥品類水電能源類育樂類其他申 訴類 別 件 數表 4-4 97 年 度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件 數 及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表 ( 服 務 )服 務種 類 9 教 10 補 11 金 12 運 13 休 14 移 15 遊 16 婚 17 醫 18 瘦 19 運 20 線 21 殯 22 仲 23 商 服 24養 習民務類 班類類融保險類輸通訊類閒旅遊類留學類紗攝影類療服務類身美容類動健身中心上遊戲葬服務類介服務類品關聯其他服務小計案 件數37 1,025 2,273 2,390 799 5 30 152 132 551 1,393 1,793 62 451 1,613 2,637 15,343第 1佔 總次 申件 數 0.15% 4.29% 9.52% 10.01% 3.35% 0.02% 0.13% 0.64% 0.55% 2.31% 5.83% 7.51% 0.26% 1.89% 6.76% 11.05% 64.26%訴比 率未 結2 45 69 70 33 0 0 4 7 8 46 49 1 10 32 68 444案 數結 案94.59% 95.61% 96.96% 97.07% 95.87% 100.00% 100.00% 97.37% 94.70% 98.55% 96.70% 97.27% 98.39% 97.78% 98.02% 97.42% 97.11%率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8),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申 訴 調 解 案 件 統 計 報 告 。124


消 費 者 在 第 1 次 申 訴 後 , 認 為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時 所 提 出 的 第 2 次 申 訴 案 件 統 計結 果 , 原 本 排 名 第 3 名 的 購 屋 類 以 865 件 11.54% 變 為 排 名 第 一 , 金 融 保 險 類 仍排 名 第 二 , 共 693 件 佔 9.25%, 第 三 名 則 是 「 商 品 關 聯 服 務 類 」, 共 593 件 佔 7.91%,排 名 第 四 仍 然 是 「 家 用 電 器 類 」451 件 6.03%。在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受 理 第 2 次 申 訴 中 , 未 結 案 以 「 購 屋 類 」 排 名 第 一 共 105件 , 其 次 為 「 車 輛 類 」 共 計 50 件 , 第 三 名 則 為 「 金 融 保 險 類 」 共 計 44 件 。 在 最後 申 請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中 ,「 購 屋 類 」 仍 是 最 多 未 結 案 , 共 計 35 件 , 其 次 則 為「 車 輛 類 」 共 計 15 件 , 第 三 名 則 是 「 線 上 遊 戲 類 」, 共 計 12 件 。申 訴 類 別消 保 官 ( 第2 次 申 訴 )表 4-5 97 年 度 第 2 次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件 數 及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表 ( 商 品 )商 品案 件 種 類 1 2 3 4 5 6 7 8件 數食品類購屋類車輛類家用電器類案 件 數 126 865 373 452 52 65 159 928 3,020佔 總 件 數 比 率 1.68% 11.54% 4.98% 6.03% 0.69% 0.87% 2.12% 12.38% 40.30%未 結 案 數 11 105 50 12 4 9 10 30 231結 案 率 91.27% 87.86% 86.60% 97.35% 92.31% 86.15% 93.71% 96.77% 92.35%醫療藥品類水電能源類育樂類其他商品小計表 4-6 97 年 度 第 2 次 申 訴 案 件 類 別 件 數 及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表 ( 服 務 )服 務案 件種 類 9 教 10 補 11 金 12 運 13 休 14 移 15 遊 16 婚 17 醫 18 瘦 19 運 20 線 21 殯 22 仲 23 類 商 24養 習民類 班類類別 件 數案 件數第 佔 總2 件 數次 比 率申 未 結訴 案 數結 案率融保險類輸通訊類閒旅遊類留學類紗攝影類7 274 693 417 160 1 14 37 25 122 551 276 20 176 593 1,107 4,4730.09% 3.66% 9.25% 5.57% 2.14% 0.01% 0.19% 0.49% 0.33% 1.63% 7.35% 3.68% 0.27% 2.35% 7.91% 14.77% 59.70%1 22 44 26 8 0 2 2 4 6 17 15 0 14 19 24 20485.71% 91.97% 93.65% 93.76% 95.00% 100.00% 85.71% 94.59% 84.00% 95.08% 96.91% 94.57% 100.00% 92.05% 96.80% 97.83% 95.44%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8),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申 訴 調 解 案 件 統 計 報 告 。療服務類身美容類動健身中心上遊戲葬服務類介服務類品關聯服務其他服務小計在 第 1 次 申 訴 及 第 2 次 申 訴 後 , 認 為 仍 未 獲 得 妥 善 處 理 近 而 申 請 調 解 之 案 件統 計 , 第 一 名 仍 為 「 購 屋 類 」, 共 307 件 佔 19.54%, 其 次 為 「 金 融 保 險 類 」, 共175 件 佔 11.14%, 第 三 名 由 「 家 用 電 器 類 」 取 代 , 共 111 件 佔 7.07%, 令 人 好125


奇 的 原 先 申 訴 案 件 不 在 前 四 名 的 「 車 輛 類 」 竟 提 升 為 第 四 名 , 共 106 件 佔 6.75%, 而 原 先 排 名 第 三 名 則 是 「 商 品 關 聯 服 務 類 」 則 降 至 第 八 名 , 共 61 件 佔 3.88%。表 4-7 97 年 度 消 保 會 受 理 申 訴 及 調 解 案 件 類 型 統 計類 別 及 件 數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消 服 中 心運 輸 通 訊 類 金 融 保 險 類 購 屋 類 家 用 電 器 類2,390 2,273 1,9151,897第 1 次 申 訴(10.01%) (9.52%) (8.02%) (7.95%)消 費 者 保 護 官第 2 次 申 訴消 費 爭 議 調 解購 屋 類865(11.54%)購 屋 類307(19.54%)金 融 保 險 類693(9.25%)金 融 保 險 類175(11.14%)商 品 關 聯 服 務類593(7.91%)家 用 電 器 類111(7.07%)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8),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申 訴 調 解 案 件 統 計 報 告 。家 用 電 器 類452(6.03%)車 輛 類106(6.75%)表 4-8 97 年 度 消 保 會 案 件 類 別 未 結 案 情 形 統 計類 別 及 件 數未 結 數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第 1 次 申 訴 )運 輸 通 訊 類70 件金 融 保 險 類69 件購 屋 類53 件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受 理 第 2 次 申 訴 )購 屋 類105 件車 輛 類50 件金 融 保 險 類44 件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案 件購 屋 類35 件車 輛 類15 件線 上 遊 戲 類12 件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8),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申 訴 調 解 案 件 統 計 報 告 。依 上 述 資 料 ,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受 理 之 第 2 次 申 訴 及 調 解 案 件 由 「 購 屋 類 」、「 金融 保 險 類 」 比 率 為 第 一 、 二 名 , 且 為 全 部 申 訴 案 件 及 調 解 案 件 未 結 案 件 前 二 名 ,顯 見 此 類 消 費 爭 議 較 多 且 較 難 處 理 。 依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97 年 統 計 報 告指 出 因 「 購 屋 類 」、「 金 融 保 險 類 」 其 所 涉 及 糾 紛 金 額 較 高 、 案 情 較 複 雜 、 種 類 繁多 及 相 關 法 規 廣 泛 , 認 知 有 差 距 , 致 雙 方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 經 第 1 次 、 第 2 次 申 訴仍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後 , 消 費 者 多 再 向 各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 均加 深 問 題 處 理 或 解 決 之 難 度 。二 、 我 國 經 常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之 問 題 分 析根 據 消 保 會 委 託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所 進 行 之 「97 年 度 國 民 消 費 意 識 消 費 行 為 暨消 費 問 題 之 調 查 研 究 」 中 顯 示 , 消 費 者 最 常 碰 到 的 是 產 品 品 質 的 問 題 , 佔 45.04%,126


其 次 是 廣 告 不 實 的 問 題 , 佔 38.67% %, 再 其 次 是 售 後 服 務 的 問 題 , 佔 28.65% , 詳見 圖 4-5。50.00%45.00%40.00%35.00%30.00%25.00%20.00%15.00%10.00%5.00%0.00%45.04%38.67%28. .65%23.97% 22.28%15.64%1.31%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9),97年 度 國 民 消 費 意 識 消 費 行 為 暨 消 費 問 題 之 調 查 研 究 。圖 4-5 消 費 者 最 常 碰 到 的 消 費 問 題但 是 當 問 到 在 遭 遇 消 費 問 題 後 可 能 採 取 的 行 動 , 結 果 卻 顯 示 , 如 果 金 額 不 大 ,有 62.89% 的 受 訪 者 會 自 認 倒 楣 ; 只 有 29.77%的 受 訪 者 會 依 管 道 提 出 申 訴 , 另 外有 4.85% 的 受 訪 者 會 在 網 路 上 發 表 刊 登 , 而 有 1.62% 的 受 訪 者 會 找 人 私 下 解 決 ,詳 見 圖 4-6。在 網 路 上 把 他 登出 來5%其 他1%找 人 私 下 解決1%不 論 金 額 大 小 ,都 會 循 管 道 向 企業 或 有 關 單 位 申訴30%如 果 損 失 不 大 就自 認 倒 楣63%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9),97年 度 國 民 消 費 意 識 消 費 行 為 暨 消 費 問 題 之 調 查 研 究 。圖 4- 6 消 費 者 遭 遇 消 費 問 題 後 可 能 採 取 的 行 動而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後 提 出 申 訴 的 經 驗 與 管 道 調 查 中 , 調 查 結 果 有 60.02% 從 來沒 有 申 訴 的 經 驗 , 而 21. .07% 則 有 向 業 者 申 訴 的 經 驗 ,18.54% 的 受 訪 者 則 有 向 消費 者 保 護 團 體 申 訴 的 經 驗 , 詳 見 圖 4-7。127


70.00%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00%60.02%21.07% 18.54%9.46%4.96% 4.59% 2.81% 1.69% 0.66%資 料 來 源 : 消 保 會 (2009),97 年 度 國 民 消 費 意 識 消 費 行 為 暨 消 費 問 題 之 調 查 研 究 。圖 4-7 消 費 者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後 提 出 申 訴 的 經 驗 與 管 道 調 查由 以 上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 消 費 者 最 常 碰 到 的 消 費 問 題 是 有 關 於 產 品 的 品 質 。 而最 常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之 行 業 類 別 分 析 , 在 商 品 類 別 分 別 為 購 屋 類 、 家 用 電 器 類 ; 在服 務 類 別 則 分 別 為 運 輸 通 訊 類 、 金 融 保 險 業 、 運 動 健 身 中 心 類 。 較 難 處 理 的 消 費爭 議 行 業 類 別 則 為 購 屋 類 與 金 融 保 險 業 , 其 所 涉 及 糾 紛 金 額 較 高 、 案 情 較 複 雜 、種 類 繁 多 及 相 關 法 規 廣 泛 , 認 知 有 差 距 , 致 雙 方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另 外 資 料 也 顯 示 , 當 消 費 者 當 遭 遇 消 費 問 題 時 , 如 果 金 額 不 大 , 絕 大 部 份 的人 可 能 會 自 認 倒 楣 , 只 有 少 數 比 例 的 人 會 依 管 道 提 出 申 訴 , 而 主 要 的 管 道 為 業 者或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由 此 可 見 , 我 國 因 為 文 化 的 關 係 , 對 於 消 費 問 題 發 生 時 , 總 採 取 息 事 寧 人 的態 度 , 唯 有 當 交 易 金 額 較 大 時 , 消 費 者 才 會 堅 持 的 提 出 申 訴 與 進 行 後 續 程 序 , 又因 為 消 費 者 擔 心 自 身 力 量 無 法 對 抗 企 業 , 對 於 消 費 糾 紛 的 處 理 協 調 不 具 信 心 , 因此 , 基 於 此 兩 項 原 因 , 應 在 消 費 前 即 積 極 防 範 糾 紛 的 產 生 , 加 強 消 費 資 訊 和 情 報的 提 供 , 才 能 由 根 本 的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128


第 二 節 我 國 籌 設 類 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 分 析為 探 討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 , 本 節 將 說 明 本 研 究 針 對 國 內 專 家學 者 以 及 各 產 業 的 企 業 代 表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之 結 果 , 以 及 探 討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織 於 各 個 面 向 的 可 行 性 , 以 作 為 後 續 相 關 建 議 之 依 據 。一 、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一 ) 專 家 學 者 問 卷 調 查本 研 究 針 對 國 內 消 費 者 保 護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 民 間 消 保 團 體 、 國 內 標 章 主 管機 關 以 及 消 保 官 等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共 發 放 60 份 問 卷 , 總 計 回 收 42 份 。 問 卷 內 容主 要 包 括 「 基 本 資 料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必 要 性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 」 三 部 份 , 並 提 供 詳 盡 的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背 景 資 料 , 問 卷 內 容 詳見 附 錄 一 。1. 基 本 資 料在 基 本 資 料 部 份 , 回 收 42 份 問 卷 中 , 其 中 專 家 學 者 有 13 份 ; 消 保 團 體 有 7份 , 各 地 消 保 官 有 5 份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有 14 份 ; 未 署 名 的 則 有 3 份 。政 府 官 員1433%專 家 學 者 問 卷 回 收 來 源未 署 名 37%專 家 學 者1331%消 保 官 512%消 保 團 體 717%圖 4-8 專 家 學 者 問 卷 回 收 來 源2.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必 要 性在 問 卷 這 一 部 份 有 4 個 題 目 , 圖 4-9~ 圖 4-13 可 以 看 到 各 題 的 次 數 分 配 表 ,從 中 可 以 發 現 , 在 這 些 題 目 的 認 同 程 度 都 是 偏 高 的 , 若 以 「 非 常 認 同 」 為 分 數 5分 、「 認 同 」 為 分 數 4 分 、「 居 於 中 間 」 為 分 數 3 分 、「 不 認 同 」 為 分 數 2 分 、「 非常 不 認 同 」 為 分 數 1 分 , 則 各 題 的 平 均 分 數 分 別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對 消 費 者 保 護有 幫 助 」 為 4.34 分 ;「 信 任 報 告 有 助 建 立 良 好 互 信 的 消 費 環 境 」 為 4.09 分 ;「 優129


良 企 業 組 織 有 效 幫 助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為 3.76 分 ;「 優 良 企 業 的 認 證 讓 消 費 者 選 擇信 賴 企 業 」 為 4.02 分 。從 問 卷 結 果 可 以 知 道 , 接 受 調 查 的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能 夠 幫 助 落 實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頗 為 認 同 ; 並 對 於 信 任 報 告 的 提 供 能 夠 有 助 於 建 立 良 好 互 信的 消 費 環 境 以 及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能 夠 讓 消 費 者 選 擇 值 得 信 賴 的 企 業 也 有 相 當 程 度的 認 同 ; 至 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對 於 消 費 爭 議 的 解 決 比 較 持 保 守 看 法 , 但 基 本 上 也 是較 偏 向 於 認 同 的 。1.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從 企 業 端 進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作 ,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有 幫 助 。302524201516105020 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圖 4-9「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對 消 費 者 保 護 有 幫 助 」 次 數 分 配2.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的 「 信 任 報 告 」 提 供 了 企 業 資訊 , 有 助 於 建 立 良 好 互 信 的 消 費 環 境 。302526201510501060 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圖 4-10「 信 任 報 告 有 助 建 立 良 好 互 信 的 消 費 環 境 」 次 數 分 配130


3.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提 供 了 另 一 個 消 費 者 抱 怨 申訴 的 管 道 , 有 效 幫 助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252320151050973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圖 4-11「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有 效 幫 助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次 數 分 配25201510504.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透 過 優 良 企 業 的 認 證 標 章 ,讓 消 費 者 能 夠 選 擇 可 信 賴 的 企 業 。11236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20圖 4-12「 優 良 企 業 的 認 證 讓 消 費 者 選 擇 信 賴 企 業 」 次 數 分 配1.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從 企業 端 進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對 消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有 幫 助 。38%57%2.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的「 信 任 報 告 」 提 供 了 企 業 資 訊 ,有 助 於 建 立 良 好 互 信 的 消 費 環 …3.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提 供了 另 一 個 消 費 者 抱 怨 申 訴 的 管道 , 有 效 幫 助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24%21%62%55%非 常 認 同認 同4.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透 過優 良 企 業 的 認 證 標 章 , 讓 消 費 者能 夠 選 擇 可 信 賴 的 企 業 。26%55%0% 20% 40% 60% 80% 100% 120%圖 4-13 專 家 學 者 問 卷 第 1 題 至 第 4 題 次 數 百 分 比131


3.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在 問 卷 這 一 部 份 有 6 個 題 目 , 分 別 調 查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設 立 方 式 」、「 設 立 經 費 來 源 」、「 主 要 營 運 經 費 來 源 」、「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應 先 推 動 行 業 別 」。由 圖 4-14 可 以 看 到 , 在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設 立 方 式 」 問 項 上 , 接 受 調 查 的專 家 學 者 中 有 24 名 認 為 應 該 由 「 政 府 輔 導 與 民 間 共 同 推 動 」, 占 受 訪 者 的 58%;「 由 民 間 企 業 自 律 組 成 」 以 及 「 不 設 立 獨 立 機 構 , 保 留 功 能 整 合 於 現 有 組 織 機 構中 」 分 別 有 6 位 , 分 別 占 受 訪 者 的 14%;「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設 立 」 則 有 5 位 , 占 受訪 者 的 12%;「 其 他 」 則 有 1 位 , 其 意 見 為 「 我 國 目 前 是 否 有 條 件 設 立 ?」。5. 您 認 為 若 我 國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應 該 以 什 麼 樣的 方 式 設 立 ?25201510505 6政府編列預算律 由組 民成 間人財 企團 業法 自24政間府共輔同導推與動民有組織中與機構6功能整合於現構,但保留其不設立獨立機1其他圖 4-14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設 立 方 式 」 次 數 分 配由 圖 4-15 可 以 看 到 , 在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設 立 經 費 來 源 」 問 項 上 , 接 受 調查 的 專 家 學 者 中 有 23 名 認 為 應 該 由 「 政 府 捐 助 與 企 業 贊 助 」, 占 受 訪 者 的 55%;「 民 間 企 業 出 資 」 有 9 名 , 占 受 訪 者 21%;「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 有 8 位 , 占 受 訪 者的 19%;「 其 他 」 則 有 2 位 , 其 意 見 為 「 先 政 府 編 列 後 民 間 企 業 出 資 」 以 及 「 我國 目 前 是 否 為 成 立 時 間 點 」。132


6. 您 認 為 若 我 國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其 設 立 經 費 來 源 應該 來 自 於 ?2523201510508 9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民 間 企 業 出 資 政 府 捐 助 與 企 業 贊 助 其 他2圖 4-15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設 立 經 費 來 源 」 次 數 分 配由 圖 4-16 可 以 看 到 , 在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主 要 營 運 經 費 來 源 」 問 項 上 , 接受 調 查 的 專 家 學 者 中 有 18 名 認 為 應 該 由 「 認 證 企 業 繳 交 會 費 」, 占 受 訪 者 的 43%;「 政 府 捐 助 與 企 業 贊 助 」 有 17 名 , 占 受 訪 者 40%;「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 有 5 位 , 占受 訪 者 的 12%;「 其 他 」 則 有 2 位 , 其 意 見 為 「 先 政 府 編 列 後 企 業 繳 交 會 費 」 以及 「 個 人 捐 助 」。7. 您 認 為 若 我 國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其 主 要 營 運 經 費 來源 應 該 來 自 於 ?20151817105520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認 證 企 業 繳 交 會 費 政 府 捐 助 與 企 業 贊 助 其 他圖 4-16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營 運 經 費 來 源 」 次 數 分 配由 圖 4-17 可 以 看 到 , 在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 問 項 上 , 接 受調 查 的 專 家 學 者 中 有 83%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 組 織 的 中 立 性 與 公 正 性 」 會 是 可 能 遭 遇的 困 難 , 共 35 位 ; 有 69% 認 為 「 消 費 者 的 信 任 」 會 是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 共 29位 ; 有 62% 認 為 「 企 業 的 投 入 意 願 」 會 是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 共 26 位 ; 有 55% 認為 「 經 費 籌 措 」 會 是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 共 23 位 ;「 其 他 」 則 有 3 位 , 其 意 見 為 「 維繫 的 困 難 」、「 須 有 認 證 標 準 及 公 信 力 之 執 行 機 關 」。133


40353025201510508. 下 列 哪 些 原 因 是 您 認 為 我 國 設 立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可 能 遭 遇的 困 難 ?( 可 複 選 )292623353圖 4-17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 次 數 分 配由 圖 4-18~ 圖 4-21 可 以 看 到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問 題 的 各 項 次數 分 配 圖 ,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這 些 選 項 對 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成 功 執 行 的 關 鍵 程 度 皆 有相 當 的 認 同 , 若 以 「 非 常 認 同 」 為 分 數 5 分 、「 認 同 」 為 分 數 4 分 、「 居 於 中 間 」為 分 數 3 分 、「 不 認 同 」 為 分 數 2 分 、「 非 常 不 認 同 」 為 分 數 1 分 , 則 各 選 項 的 平均 分 數 最 高 為 「 組 織 本 身 的 中 立 與 公 信 力 」 為 4.80 分 , 依 序 分 別 為 「 消 費 者 的信 賴 與 偏 好 」 為 4.52 分 ;「 企 業 加 入 的 意 願 」 為 4.38 分 ;「 政 府 的 輔 導 支 持 」 為4.24 分 。9. 請 問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執 行 的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與 偏 好 。302520151050251430 0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居 於 中 間 不 重 要 非 常 不 重 要圖 4-18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與 偏 好 」 次 數 分 配134


9. 請 問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執 行 的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組 織 本 身 的 中 立 與 公 信 力 。353025201510503480 0 0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居 於 中 間 不 重 要 非 常 不 重 要圖 4-19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 次 數 分 配209. 請 問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執 行 的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政 府 的 輔 導 支 持 。18 18151050420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居 於 中 間 不 重 要 非 常 不 重 要圖 4-20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政 府 的 支 持 」 次 數 分 配9. 請 問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執 行 的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企 業 加 入 的 意 願 。2520152116105050 0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居 於 中 間 不 重 要 非 常 不 重 要圖 4-21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企 業 的 意 願 」 次 數 分 配135


由 圖 4-22 可 以 看 到 , 在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優 先 推 動 產 業 」 問 項 上 , 前 五 名依 序 分 別 為 「 房 屋 仲 介 業 」 有 35 名 , 占 受 訪 者 的 83%;「 旅 行 業 」 有 30 名 , 占受 訪 者 71%;「 金 融 保 險 業 」 有 24 位 , 占 受 訪 者 的 57%;「 瘦 身 美 容 業 」 有 23位 , 占 受 訪 者 的 55%;「 餐 飲 業 」 有 21 位 , 占 受 訪 者 的 50%;「 旅 館 業 」 有 21位 , 占 受 訪 者 的 50%; 其 他 依 序 為 「 補 教 業 ( 含 遊 留 學 )」、「 安 養 照 護 中 心 」、「 電信 業 」、「 交 通 運 輸 業 」、「 體 適 能 中 心 ( 含 健 身 中 心 )」、「 婚 紗 攝 影 業 」、「 有 線 電 視業 」、「 所 有 具 有 店 面 的 零 售 業 」、「 婚 姻 仲 介 業 」、「 休 閒 娛 樂 業 」、「 理 容 業 」、「 洗衣 業 」。10、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若 要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則 哪 些 行業 類 別 應 先 推 動 ?( 可 複 選 )4035302520151050353024 23 21 21 20 20 20 16 15 12 10 8 7 6 6 4 2圖 4-22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優 先 推 動 產 業 」 次 數 分 配4. 其 他 建 議在 問 卷 的 最 後 一 部 份 , 則 是 採 開 放 性 的 問 題 , 詢 問 學 者 專 家 對 於 我 國 籌 設 優良 企 業 組 織 之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 其 中 之 回 覆 分 別 為 如 下 :• 先 試 點 , 再 全 面 推 行 。• 擬 修 正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增 訂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標 章 及 獎 勵 條 款 」, 俾 符合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之 目 的 及 政 府 推 動 , 輔 導 企 業 加 入 認 證 之 誘 因 。• 由 政 府 輔 導 , 民 間 推 動 之 財 團 法 人 組 織 , 以 建 立 公 信 力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應 維 持 目 前 之 法 定 地 位 , 方 符 超 然 公 正 中 立 並 有實 踐 保 護 之 可 行 性 , 並 配 合 獎 勵 措 施 。136


• 成 立 之 人 力 、 經 費 、 企 業 經 營 者 配 合 參 與 意 願 及 消 費 者 的 信 任 感 … 等 , 均有 可 能 影 響 組 織 後 續 存 在 與 發 展 性 。• 建 議 評 量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審 查 標 準 列 入 :1.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例 如 是 否 熱 心 參與 社 會 公 益 或 定 期 資 助 社 福 團 體 ),2. 對 企 業 內 的 員 工 是 否 有 提 供 安 全 , 或符 合 員 工 需 求 的 設 施 ( 如 托 嬰 服 務 ),3. 不 購 買 來 路 不 行 或 不 安 全 的 原 料 ,4. 生 產 過 程 是 否 零 汙 染 , 或 符 合 環 境 要 求 等 , 畢 竟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消 費 者 不僅 重 視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 或 客 訴 處 理 是 否 良 好 , 亦 關 心 企 業 是 否 有 履 行 應 盡的 「 社 會 責 任 」, 關 心 社 會 責 任 的 企 業 才 能 稱 為 「 優 良 企 業 」, 否 則 只 是「 成 功 」 的 企 業 而 已 , 造 福 其 股 東 而 非 社 會 。• 設 立 之 初 , 先 選 擇 部 分 行 業 類 別 , 推 行 較 完 備 後 , 再 循 序 漸 進 , 擴 及 其 他行 業 , 最 後 目 標 , 以 所 在 具 有 店 面 之 零 售 業 全 部 推 行 。• 應 重 視 法 令 規 章 之 訂 定 、 人 員 培 訓 、 企 業 宣 導 及 公 眾 宣 導 。137


( 二 ) 企 業 問 卷 調 查本 研 究 企 業 問 卷 發 放 對 象 主 要 根 據 天 下 雜 誌 2009 年 天 下 企 業 公 民 獎 「 大 型企 業 」 前 20 名 、「 中 堅 企 業 」 前 10 名 、「 外 商 企 業 」 前 10 名 ; 以 及 經 濟 部 商 業司 GSP 優 良 服 務 認 證 商 家 中 , 選 擇 各 產 業 代 表 發 放 問 卷 , 共 發 放 67 份 問 卷 , 總計 回 收 32 家 企 業 共 33 份 。 問 卷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 基 本 資 料 」、「 企 業 誠 信 與 社 會責 任 認 知 」、「 企 業 參 加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意 願 」 三 部 份 , 問 卷 內 容 詳 見 附 錄 一 。1. 基 本 資 料本 研 究 問 卷 如 下 表 , 其 中 僅 有 2 家 企 業 為 參 加 相 關 的 產 業 工 協 會 , 占 全 受 訪企 業 的 6%, 其 餘 30 家 企 業 皆 有 參 加 相 關 的 產 業 工 協 會 , 占 全 受 訪 企 業 的 94%。裕 隆 汽 車 製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松 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神 腦 國 際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灣 大 哥 大 波 菲 爾 有 限 公 司統 一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統 一 超 商 鬥 牛 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花 旗 ( 台 灣 ) 銀 行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珍 愛 一 世 鑽 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東 南 旅 行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阿 瘦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嬌 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楊 森 大 藥 廠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露 絲 貝 兒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人 壽菁 英 國 際 文 教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惠 康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子 建 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統 聯 汽 車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玉 山 金 控 美 商 亞 培 藥 廠 台 灣 分 公 司信 義 房 屋 永 慶 房 仲 台 住 商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商 不 動 產 )華 盛 頓 教 育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太 平 洋 崇 光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威 秀 影 城 公 司羅 倫 斯 國 際 文 教 機 構 ( 巨 地健 身 工 廠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企 業 誠 信 與 社 會 責 任 認 知在 問 卷 這 一 部 份 有 7 個 題 目 , 圖 4-23~ 圖 4-29 可 以 看 到 各 題 的 次 數 分 配 表 ,從 中 可 以 發 現 , 在 這 些 題 目 的 認 同 程 度 都 是 偏 高 的 , 若 以 「 非 常 認 同 」 為 分 數 5分 、「 認 同 」 為 分 數 4 分 、「 居 於 中 間 」 為 分 數 3 分 、「 不 認 同 」 為 分 數 2 分 、「 非常 不 認 同 」 為 分 數 1 分 , 則 各 題 的 平 均 分 數 分 別 為 「 能 主 動 誠 實 告 知 產 品 訊 息 」為 4.67 分 ;「 不 會 因 利 益 欺 瞞 消 費 者 」 為 4.64 分 ;「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優 先 於 高 額 股價 」 為 4.64 分 ;「 能 迅 速 解 決 消 費 者 申 訴 」 為 4.33 分 ;「 有 一 定 的 預 算 贊 助 公 益 」為 4.03 分 ;「 對 社 會 保 護 團 體 能 積 極 溝 通 」 為 4.15 分 ;「 願 意 公 開 處 理 申 訴 的 進138


度 與 結 果 」 為 3.67 分 。從 問 卷 結 果 可 以 知 道 , 接 受 調 查 的 企 業 在 「 企 業 誠 信 與 社 會 責 任 認 知 」 方 面分 數 都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認 同 , 但 在 「 願 意 公 開 處 理 申 訴 的 進 度 與 結 果 」 部 份 分 數較 低 , 因 為 企 業 對 於 公 開 的 程 度 和 方 式 有 疑 慮 , 因 此 同 意 程 度 趨 向 保 守 。1. 貴 公 司 能 主 動 誠 實 告 知 消 費 者 有 關 產 品 的 訊 息 。252022151050110 0 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圖 4-23 企 業 「 能 主 動 誠 實 告 知 產 品 訊 息 」 次 數 分 配2. 貴 公 司 不 會 因 為 公 司 的 利 益 , 而 對 消 費 者 有 不 善 的 欺 瞞 行為 。252021151050120 0 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圖 4-24 企 業 「 不 會 因 利 益 欺 瞞 消 費 者 」 次 數 分 配139


3. 貴 公 司 的 經 營 責 任 是 追 求 企 業 的 永 續 經 營 優 先 於 追 求 高 額 股價 。252015105022101 0 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圖 4-25 企 業 「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優 先 於 高 額 股 價 」 次 數 分 配4. 貴 公 司 對 於 消 費 者 的 申 訴 案 件 都 能 適 當 而 迅 速 的 解 決 。20151050171060 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圖 4-26 企 業 「 能 迅 速 解 決 消 費 者 申 訴 」 次 數 分 配5. 貴 公 司 對 於 公 益 的 贊 助 經 費 通 常 有 一 定 的 預 算 。1510111385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10圖 4-27 企 業 「 有 一 定 的 預 算 贊 助 公 益 」 次 數 分 配140


156. 貴 公 司 對 於 社 會 保 護 團 體 的 反 對 意 見 都 能 積 極 溝 通 以 求 共識 。1413105042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圖 4-28 企 業 「 對 社 會 保 護 團 體 能 積 極 溝 通 」 次 數 分 配7. 貴 公 司 願 意 公 開 處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的 進 度 與 結 果 。15111210750非 常 認 同 認 同 居 於 中 間 不 認 同 非 常 不 認 同30圖 4-29 企 業 「 願 意 公 開 處 理 申 訴 的 進 度 與 結 果 」 次 數 分 配1. 貴 公 司 能 主 動 誠 實 告 知 消 費 者 有關 產 品 的 訊 息 。2. 貴 公 司 不 會 因 為 公 司 的 利 益 , 而對 消 費 者 有 不 善 的 欺 瞞 行 為 。3. 貴 公 司 的 經 營 責 任 是 追 求 企 業 的永 續 經 營 優 先 於 追 求 高 額 股 價 。4. 貴 公 司 對 於 消 費 者 的 申 訴 案 件 都能 適 當 而 迅 速 的 解 決 。5. 貴 公 司 對 於 公 益 的 贊 助 經 費 通 常有 一 定 的 預 算 。6. 貴 公 司 對 於 社 會 保 護 團 體 的 反 對意 見 都 能 積 極 溝 通 以 求 共 識 。7. 貴 公 司 願 意 公 開 處 理 消 費 者 申 訴的 進 度 與 結 果 。67%64%67%52%33%39%21% 33%39%42%30%33%36%30%非 常 認 同認 同0% 20% 40% 60% 80% 100%圖 4-30 企 業 問 卷 第 1 題 至 第 7 題 次 數 百 分 比141


3. 企 業 參 加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意 願在 問 卷 這 一 部 份 有 3 個 題 目 , 分 別 調 查 企 業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願 意 加 入的 原 因 」、「 增 加 加 入 的 誘 因 」。由 圖 4-31 可 以 看 到 , 在 調 查 企 業 願 意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原 因 , 最 高 的 為「 可 提 升 公 司 形 象 」 有 31 名 , 占 受 訪 企 業 的 94%; 其 次 為 「 可 增 加 消 費 者 對 公司 的 信 心 」 有 30 名 , 占 受 訪 者 的 91%; 其 次 依 序 為 「 可 證 明 企 業 值 得 信 賴 」 有28 名 , 占 受 訪 者 的 85%; 以 及 「 可 與 市 場 其 他 競 爭 者 區 隔 」、「 政 府 主 動 輔 導 」、「 異 業 結 盟 」、「 是 未 來 市 場 趨 勢 」、「 可 增 加 公 司 利 潤 」、「 公 會 宣 導 支 持 」 以 及 「 其他 」。 在 「 沒 有 意 願 參 加 」 選 項 中 為 0 位 , 表 示 受 訪 企 業 皆 願 意 加 入 , 而 其 他 意見 為 「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盡 一 份 心 力 」。353025201510508. 下 列 哪 些 是 貴 公 司 願 意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認 證 的 原 因 ( 可 複 選 )31 30 2815 14 12105 4 40圖 4-31「 企 業 願 意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原 因 」 次 數 分 配由 圖 4-32 可 以 看 到 , 在 調 查 可 能 會 影 響 企 業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使 其 不 願加 入 的 原 因 中 , 最 高 的 為 「 認 證 公 信 力 的 問 題 」 有 20 名 , 占 受 訪 企 業 的 61%;其 次 為 「 擔 心 商 業 機 密 外 流 」 有 16 名 , 占 受 訪 者 的 48%; 其 次 依 序 為 「 費 用 問題 」 有 13 名 , 占 受 訪 者 的 39%; 以 及 「 已 有 其 他 相 關 認 證 」、「 手 續 繁 雜 」、「 消費 者 不 重 視 」 以 及 「 其 他 」。可 以 發 現 在 影 響 企 業 不 願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原 因 中 , 各 項 比 率 皆 偏 低 , 顯示 企 業 有 相 當 程 度 願 意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而 其 他 意 見 為 「 若 同 業 皆 加 入 並 獲 得認 證 即 無 法 顯 示 差 異 」、「 產 業 特 性 不 直 接 面 對 消 費 者 無 法 確 認 參 加 之 效 益 」、「 對不 理 性 的 客 訴 處 理 結 果 是 否 會 影 響 認 證 資 格 」。142


25201510509. 下 列 哪 些 是 影 響 貴 公 司 不 會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原 因 ?( 可 複選 )20161311 1085圖 4-32「 影 響 企 業 不 願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原 因 」 次 數 分 配由 圖 4-33 可 以 看 到 , 在 調 查 可 能 會 增 加 企 業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誘 因 時 ,最 高 的 為 「 透 過 媒 體 宣 傳 , 提 高 民 眾 對 此 認 證 的 信 心 與 接 受 度 」 有 25 名 , 占 受訪 企 業 的 76%; 其 次 為 「 加 入 認 證 可 節 稅 」 有 21 名 , 占 受 訪 者 的 64%; 其 次 依序 為 「 提 供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與 指 導 」 有 14 名 , 占 受 訪 者 的 42%; 以 及 「 結 合 個 別優 良 企 業 , 達 成 綜 效 」、「 知 名 企 業 加 入 」、「 政 府 採 購 規 範 指 定 通 過 優 良 企 業 認 證之 廠 商 」、「 辦 理 企 業 整 合 宣 傳 與 推 廣 活 動 」、「 由 產 業 公 協 會 協 助 辦 理 」 以 及 「 其他 」, 而 其 他 的 意 見 為 「 鼓 勵 台 灣 優 質 企 業 的 認 同 與 參 加 」。10. 對 貴 公 司 而 言 , 以 下 哪 些 措 施 會 增 加 您 參 加 優 良 企 業 組 織的 意 願 ( 可 複 選 )302520151050證的信心與接…25提高民眾對此認透過媒體宣傳,21加入認證可節稅14 14 13提供練相與關指教導育訓結業合,個達別成優綜良效企知名企證 業加入認認證之廠商11 10定通過優良企業政府採購規範指辦傳理與企推業廣整活合動宣7由產助 業辦 公理 協會協3其他圖 4-33「 企 業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誘 因 」 次 數 分 配143


4. 其 他 意 見在 問 卷 的 最 後 一 部 份 , 則 是 採 開 放 性 的 問 題 , 詢 問 企 業 對 於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業 組 織 之 相 關 意 見 與 建 議 。 其 中 之 回 覆 分 別 為 如 下 :• 消 費 者 的 爭 議 處 理 必 須 由 企 業 誠 實 的 面 對 、 積 極 的 處 理 , 給 予 消 費 者 依 法 、理 、 情 面 皆 予 以 兼 顧 的 處 理 服 務 , 讓 消 費 者 感 受 到 誠 意 恢 復 對 公 司 及 產 品的 忠 誠 度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認 證 可 以 讓 消 費 者 更 信 任 企 業 的 誠 信 , 對 處 理消 費 者 爭 議 有 一 定 的 幫 助 。 未 來 若 可 以 制 度 化 , 可 協 助 消 費 者 更 清 楚 : 面臨 消 費 爭 議 時 的 權 益 及 面 對 的 態 度 , 企 業 也 可 更 順 利 處 理 。• 企 業 在 處 理 客 訴 問 題 時 , 常 有 理 虧 、 態 度 強 勢 的 消 費 者 , 這 中 間 需 要 主 管機 關 協 助 判 斷 , 而 非 一 般 人 可 以 判 斷 的 。 若 所 有 案 件 皆 公 開 , 在 不 明 究 理的 情 況 下 , 對 企 業 是 不 好 的 。• 公 開 處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的 進 度 與 結 果 , 在 當 前 的 社 會 道 德 風 險 情 況 下 , 恐 有負 面 之 影 響 。• 希 望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立 , 能 以 更 中 立 、 公 平 的 立 場 來 處 理 企 業 與 消 費者 的 爭 議 。144


二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一 ) 我 國 對 於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必 要 性經 過 本 研 究 透 過 各 項 研 究 方 法 , 包 括 : 資 料 蒐 集 、 深 度 訪 談 、 問 卷 調 查 與 焦點 座 談 等 , 了 解 國 內 外 相 關 制 度 與 比 較 以 及 聽 取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 公 協 會 代 表 與 企業 意 見 後 , 整 理 出 下 列 幾 項 我 國 消 費 環 境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 以 分 析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業 組 織 之 必 要 性 :1. 消 費 關 係 日 益 複 雜 , 新 興 消 費 型 態 與 行 為 產 生由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及 層 面 非 常 廣 泛 , 因 此 , 在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工作 的 執 行 , 須 分 別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辦 理 , 隨 著 消 費 關 係 日 益 複 雜 , 以及 新 興 的 消 費 形 態 和 消 費 行 為 的 產 生 , 可 能 發 生 找 不 到 主 管 機 關 或 權 責 不 明 的 情況 發 生 , 而 無 法 站 在 消 費 者 立 場 提 供 支 援 。 除 此 之 外 , 保 護 消 費 者 僅 是 各 目 的 事業 主 管 機 關 業 務 之 一 , 因 其 在 施 政 上 負 有 協 助 與 輔 導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職 責 , 因 此 無法 期 待 各 主 管 機 關 能 完 全 基 於 消 費 者 立 場 , 這 也 是 我 國 目 前 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面臨 兩 難 的 狀 況 。 因 此 , 唯 有 靠 民 間 或 企 業 自 律 的 力 量 一 同 參 與 , 才 能 夠 確 保 建 立一 個 安 全 交 易 的 環 境 。2. 企 業 自 律 誠 信 與 社 會 責 任 意 識 興 起今 日 的 企 業 已 被 認 為 是 一 個 多 目 標 的 社 會 機 構 , 具 有 多 種 角 色 , 不 再 是 如 過去 一 樣 只 是 賺 取 利 潤 的 機 器 , 更 應 是 負 責 任 的 公 民 。 企 業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主 要 有 幾項 理 由 :1. 社 會 各 階 層 對 於 企 業 的 期 望 ;2. 企 業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是 一 種 長 期 的 自 利 ,有 助 於 企 業 良 好 形 象 的 塑 造 與 產 生 較 好 的 企 業 環 境 ;3. 企 業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可 以 避免 政 府 的 規 範 和 限 制 , 亦 能 減 少 企 業 為 符 合 政 府 規 範 所 需 增 加 的 成 本 ;4. 企 業 有解 決 社 會 問 題 的 資 源 和 能 力 , 可 比 其 他 機 構 有 效 率 ;5. 企 業 對 其 營 運 所 同 時 造 成的 社 會 問 題 負 責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可 分 為 經 濟 責 任 、 法 律 責 任 、 倫 理 責 任 、 自 發 責 任 , 企 業 自律 誠 信 乃 是 一 種 對 於 社 會 的 高 道 德 承 諾 , 高 於 經 濟 與 法 律 的 要 求 , 而 以 更 高 層 次的 倫 理 與 自 發 責 任 的 自 我 要 求 , 來 回 應 社 會 期 望 , 並 能 夠 塑 造 企 業 良 好 形 象 、 營造 良 好 的 消 費 環 境 , 並 以 自 我 管 制 來 取 代 政 府 對 於 企 業 的 管 制 , 長 期 而 言 對 企 業本 身 是 一 種 自 利 的 行 為 。145


自 發 責 任倫 理 責 任社會義務社會回應社會責任法 律 責 任經 濟 責 任圖 4-34 企 業 社 會 責 任而 我 國 的 企 業 在 近 年 來 , 對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意 識 也 漸 漸 抬 頭 , 從 本 研 究 對於 企 業 問 卷 的 調 查 中 也 顯 示 企 業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的 重 視 。 而 「 消 費 者 關 係 」 也 是 企業 社 會 責 任 的 一 項 , 在 從 政 府 、 消 費 者 、 企 業 等 三 面 向 進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中 ,企 業 扮 演 著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 但 以 我 國 目 前 的 現 行 狀 況 來 看 , 這 一 方 面 卻 相 對 薄 弱或 不 為 消 費 者 所 利 用 , 若 能 從 企 業 面 向 進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的 努 力 , 勢 必 能 夠 保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從 根 本 減 少 消 費 糾 紛 , 即 使 消 費 爭 議 真 的 發 生 , 透 過 企 業 端 的 積極 處 理 , 也 能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並 減 少 社 會 資 源 的 浪 費 。3.消 費 者 對 於 認 證 標 章 缺 乏 認 識 與 信 任我 國 各 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推 動 產 業 發 展 或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推 動 許 多 相關 認 證 制 度 , 亦 有 許 多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推 行 的 認 證 , 導 致 目 前 市 場 上 的 認 證 標 章 缺乏 有 效 整 合 , 甚 至 良 莠 不 齊 , 消 費 者 無 法 辨 識 過 多 的 標 章 認 證 , 政 府 宣 導 與 教 育的 力 量 分 散 , 影 響 消 費 者 對 於 認 證 標 章 的 了 解 與 信 任 。4.國 際 化 的 競 合 局 面未 來 我 國 將 面 臨 國 際 化 的 競 合 局 面 , 以 兩 岸 經 貿 的 推 動 為 例 , 若 未 來 兩 岸 開放 進 出 口 , 國 內 企 業 將 勢 必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的 企 業 或 商 品 進 入 來 台 , 而 難 以 成 本 與之 競 爭 , 只 有 靠 與 競 爭 者 不 同 的 優 良 品 質 與 服 務 保 證 , 才 能 夠 贏 得 消 費 者 的 信 賴與 消 費 偏 好 。 而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本 身 的 自 律 精 神 即 在 於 承 諾 企 業 的 透 明 、 商 譽 保 證 、誠 實 等 高 道 德 標 準 , 不 但 對 於 企 業 的 形 象 有 所 幫 助 ,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擔 也 能 改善 消 費 環 境 , 並 且 贏 得 消 費 者 的 信 心 。 而 面 對 國 際 化 的 趨 勢 , 或 者 本 土 自 有 品 牌國 際 化 , 企 業 的 社 會 公 民 形 象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能 夠 提 供 相 關 的 協 助146


與 交 流 合 作 , 來 幫 助 我 國 的 企 業 或 品 牌 走 向 國 際 並 符 合 全 球 的 潮 流 。由 上 述 幾 點 可 以 發 現 , 面 對 我 國 目 前 消 費 環 境 的 問 題 需 求 , 一 個 強 調 企 業 誠信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自 律 組 織 之 存 在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的 , 企 業 申 請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織 , 通 過 認 證 繳 交 會 費 成 為 會 員 , 承 諾 組 織 的 高 道 德 規 範 , 其 中 包 括 積 極 且 具 誠意 的 解 決 消 費 者 申 訴 。 對 於 消 費 者 而 言 , 此 組 織 或 制 度 無 疑 是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的一 大 進 步 ; 而 對 於 企 業 而 言 , 亦 有 不 少 好 處 , 除 了 本 身 商 譽 的 促 進 外 , 也 贏 得 消費 者 的 信 賴 , 將 會 具 體 的 展 現 在 交 易 的 次 數 增 加 上 , 然 而 , 這 必 須 建 立 在 一 個 前提 之 上 , 即 為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確 認 了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必 要 性 之 後 , 實 應 考 慮 我 國 是 否 有 成 立 此 組織 的 背 景 條 件 ? 若 我 國 條 件 尚 未 成 熟 , 政 府 又 能 如 何 學 習 美 國 BBB 的 服 務 , 藉此 增 加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的 落 實 ? 除 此 之 外 , 我 國 認 證 標 章 缺 乏 整 合 之 問 題 , 實 由政 府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上 , 思 考 功 能 的 擴 充 , 與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性 質 與 目 的 有 相當 的 差 異 , 應 重 新 檢 視 並 定 位 企 業 與 政 府 於 設 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功 能 與 角 色 。( 二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美 國 BBB 的 組 織 宗 旨 為 「 建 立 讓 買 家 和 賣 家 互 信 的 道 德 市 場 , 建 立 可 信 賴企 業 的 環 境 、 設 立 市 場 的 誠 信 標 準 、 鼓 勵 和 支 持 最 佳 實 務 、 宣 揚 市 場 的 典 型 模 範 、譴 責 不 符 標 準 的 市 場 行 為 。」, 它 的 組 織 性 質 是 一 個 由 企 業 發 起 的 自 律 性 組 織 ,並 不 具 實 質 法 律 上 的 公 權 力 , 它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但 不 做 評 斷 , 而 是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根據 其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做 判 斷 , 組 織 本 身 的 公 信 力 完 全 是 來 自 於 組 織 的 中 立 立 場 , 平等 合 理 的 對 待 企 業 與 消 費 者 。圖 4-35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精 神 、 認 證 標 準 以 及 任 務147


我 國 要 存 在 這 樣 的 自 律 性 組 織 必 須 考 量 以 下 幾 點 :(1) 成 立 背 景 : 在 1912 年 美 國 BBB 成 立 之 時 , 是 因 當 時 沒 有 嚴 格 限 制 不 實的 詐 欺 廣 告 , 使 得 正 派 的 廣 告 業 者 無 法 取 得 消 費 者 的 信 任 , 為 了 讓 廣 告業 得 以 持 續 運 作 , 必 須 讓 消 費 者 了 解 其 廣 告 誠 信 的 決 心 , 因 此 有 了 自 律性 組 織 的 前 身 , 有 了 設 立 的 先 機 再 加 上 近 百 年 的 努 力 , 才 有 今 日 成 功 的BBB。 反 觀 我 國 , 現 在 要 成 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與 美 國 成 立 BBB 的 時 代 背 景已 經 全 然 不 同 , 在 現 在 的 時 空 背 景 之 下 , 我 國 雖 無 一 個 類 似 像 BBB 的 組織 , 但 存 在 各 產 業 行 業 公 協 會 , 各 自 發 展 其 自 律 規 範 與 條 件 , 甚 至 於 有一 些 產 業 的 發 展 相 當 成 熟 , 例 如 台 北 市 電 器 公 會 , 可 惜 的 是 公 協 會 亦 背負 產 業 推 動 的 責 任 , 在 組 織 定 位 與 立 場 上 , 勢 必 會 較 偏 向 於 企 業 , 亦 無法 整 合 所 有 產 業 。 除 此 之 外 , 我 國 目 前 發 展 了 許 多 不 論 是 政 府 或 是 民 間的 認 證 制 度 , 對 於 企 業 來 說 ,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是 否 只 是 櫥 窗 上 的 另 一個 標 章 , 而 無 實 質 意 義 , 其 關 鍵 仍 在 於 組 織 本 身 的 公 信 力 。(2) 企 業 的 加 入 意 願 : 企 業 願 意 加 入 BBB 不 在 於 取 得 BBB 對 於 其 產 品 或 服務 的 背 書 , 事 實 上 , 必 須 要 強 調 的 是 通 過 BBB 的 認 證 也 不 代 表 企 業 取 得BBB 對 企 業 的 認 可 , 而 企 業 加 入 是 為 了 一 種 榮 耀 , 表 示 企 業 對 於 本 身 的高 道 德 要 求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擔 , 承 諾 願 意 自 律 於 產 品 、 服 務 或 廣 告規 範 上 , 以 建 立 良 好 的 消 費 環 境 。 反 觀 我 國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牽 涉 到 企 業必 須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的 問 題 , 目 前 在 我 國 , 許 多 資 訊 被 企 業 視 為 商 業 機 密或 是 不 願 透 露 的 , 在 信 任 報 告 資 訊 的 發 佈 上 可 能 遭 遇 困 難 。 除 此 之 外 ,要 企 業 付 費 維 持 一 個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營 運 , 且 必 須 承 諾 對 企 業 本 身 的 高 道德 規 範 , 而 無 實 質 利 益 , 在 未 能 確 定 組 織 受 消 費 者 信 賴 , 而 我 國 強 調 企業 自 律 誠 信 以 及 社 會 責 任 觀 念 又 尚 未 完 全 成 熟 之 時 , 實 有 困 難 。(3) 財 源 : 如 同 上 述 所 言 , 美 國 BBB 的 經 費 來 源 主 要 來 自 於 企 業 , 企 業 願 意付 費 是 因 為 他 們 作 為 一 個 企 業 公 民 , 願 意 承 擔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就 如 同 他們 在 其 他 領 域 的 公 益 活 動 上 的 預 算 支 出 , 他 們 付 費 是 因 為 相 信 BBB 是 具有 公 信 力 , 致 力 於 建 立 一 個 有 利 於 企 業 與 消 費 者 雙 方 的 消 費 環 境 。 但 以我 國 目 前 的 情 況 , 要 說 服 企 業 出 資 設 立 或 繳 交 費 用 維 持 組 織 的 營 運 恐 有困 難 , 一 來 是 因 為 在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意 識 未 發 展 成 熟 之 前 , 恐 怕 有 此 意 識的 企 業 仍 為 少 數 ; 其 次 , 儘 管 企 業 有 負 擔 社 會 責 任 的 意 願 , 他 們 可 能 也不 願 意 輕 易 的 將 預 算 放 在 尚 未 建 立 公 信 力 的 組 織 。148


(4) 政 府 的 角 色 : 一 般 將 管 控 產 業 成 員 行 為 的 工 具 分 成 三 種 : 政 府 組 織 , 即所 謂 命 令 控 制 管 理 模 式 (command and control type of regulation); 產 業 自律 組 織 (industry self-organization); 市 場 組 織 , 即 自 由 放 任 (laissez-faireapproach)。 美 國 乃 為 資 本 主 義 盛 行 之 國 家 , 政 府 角 色 是 越 小 越 好 ,BBB在 成 立 之 前 , 市 場 即 為 自 由 放 任 的 , 但 因 不 實 廣 告 盛 行 , 導 致 市 場 失 靈 ,因 此 逐 漸 走 向 了 產 業 自 律 組 織 的 方 向 。 反 觀 我 國 ,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在 市 場上 扮 演 了 很 重 要 的 監 管 角 色 , 以 法 律 或 政 策 來 維 護 市 場 的 公 平 , 但 近 年來 由 於 消 費 問 題 的 複 雜 程 度 增 高 , 加 上 政 策 失 敗 、 政 府 失 靈 等 因 素 , 使得 消 費 者 對 於 政 府 的 信 心 降 低 , 但 消 費 者 對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信 賴 程 度 無法 像 國 外 可 以 取 代 政 府 的 管 制 , 換 句 話 說 , 在 我 國 類 似 機 構 若 無 政 府 的支 持 , 單 憑 自 身 的 力 量 恐 難 以 建 立 公 信 力 , 但 政 府 的 介 入 又 可 能 使 組 織的 中 立 立 場 受 到 質 疑 , 在 我 國 卻 是 兩 難 的 困 境 。綜 結 以 上 , 儘 管 我 國 缺 乏 類 似 美 國 BBB 這 樣 一 個 自 律 組 織 , 而 也 有 必 要 成立 一 個 這 樣 的 組 織 , 但 我 國 在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意 識 尚 未 完 全 成 熟 , 企 業 恐 怕 難 有 主動 發 起 的 動 機 與 意 願 。 但 我 國 與 美 國 的 社 會 文 化 不 同 , 美 國 BBB 是 由 企 業 主 動發 起 成 立 , 政 府 並 未 從 中 干 涉 太 多 , 但 我 國 與 美 國 的 經 濟 政 治 、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不同 , 我 國 政 府 在 市 場 上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 消 費 者 對 於 政 府 也 有 相 當 的 期 待 , 因 此政 府 不 能 完 全 期 待 我 國 企 業 主 動 發 起 運 作 , 政 府 必 須 扮 演 其 角 色 與 功 能 。 事 實 上 ,諸 多 學 者 根 據 管 理 及 效 率 的 觀 點 , 主 張 最 佳 的 運 作 模 式 是 結 合 自 律 與 正 式 的 法 律體 系 , 此 種 共 管 理 機 制 (co-regulatory mechanism) 也 可 稱 為 自 律 的 一 種 形 式 , 即 「 管理 下 的 自 律 」(regulated self-regulation), 若 政 府 發 揮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 則 此種 方 式 的 自 律 對 於 消 費 環 境 的 幫 助 將 更 甚 於 完 全 期 待 企 業 自 律 。 因 此 , 我 國 若 要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政 府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應 可 透 過 立 法 、 獎 勵 、 宣 導 等 方 式 , 建 立一 個 注 重 企 業 自 律 誠 信 與 社 會 責 任 的 環 境 , 促 進 企 業 公 民 行 為 , 鼓 勵 企 業 發 起 類似 於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自 律 組 織 , 可 以 提 供 設 立 經 費 與 營 運 經 費 的 資 助 , 但 不 涉 入組 織 的 運 作 , 由 企 業 本 身 來 運 作 , 才 符 合 自 律 精 神 。 但 在 培 養 這 樣 的 環 境 成 熟 之前 , 政 府 仍 可 以 學 習 BBB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整 合 於 目 前 我 國 存 在 的 組 織 或 機 構 中 ,以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與 營 造 良 好 消 費 環 境 的 立 場 。149


第 三 節 結 論依 據 前 述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分 析 , 本 研 究 認 為 , 美 國 BBB 組 織乃 為 因 要 求 企 業 負 起 誠 信 的 責 任 , 而 由 企 業 發 起 的 自 律 組 織 , 在 我 國 的 社 會 環 境尚 未 成 熟 之 時 , 要 企 業 主 動 發 起 並 運 作 這 樣 的 組 織 尚 有 困 難 。 而 政 府 與 企 業 的 任務 與 角 色 不 同 , 兩 者 互 不 能 取 代 對 方 角 色 , 各 自 有 其 本 身 需 要 承 擔 的 責 任 , 若 由政 府 來 設 立 運 作 , 將 會 失 去 企 業 自 律 誠 信 精 神 的 原 意 , 政 府 恐 怕 不 應 該 也 無 必 要涉 入 其 中 組 織 之 運 作 , 因 此 , 本 研 究 有 以 下 幾 點 結 論 :一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精 神 乃 為 企 業 誠 信 , 我 國 目 前 未 存 在 但 也 必 須 存 在 一個 跨 產 業 、 強 調 誠 信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自 律 組 織 , 但 不 應 該 由 政 府 來設 立 與 運 作 , 若 由 政 府 設 立 將 會 失 去 其 精 神 , 並 且 恐 怕 與 目 前 我 國 已存 在 的 組 織 差 異 不 大 。二 、 雖 然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應 由 企 業 主 動 發 起 , 但 是 美 國 BBB 的 相 關 功 能 , 尤其 是 信 任 報 告 , 對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有 極 大 的 幫 助 , 政 府 應 該 考 慮 將這 些 功 能 納 入 現 有 的 組 織 或 機 構 中 ,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並 建 立 良 好 消費 環 境 。三 、 政 府 應 該 培 養 與 建 立 一 個 重 視 企 業 誠 信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環 境 , 提 供相 關 誘 因 , 並 扮 演 召 集 人 的 角 色 , 積 極 邀 請 企 業 舉 辦 論 壇 會 議 , 邀 請企 業 主 動 設 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必 要 之 時 可 提 供 設 立 經 費 之 資 助 。150


第 四 節 建 議根 據 以 上 的 結 論 , 本 研 究 於 以 下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第 一 , 對 政 府 未 來 推 動 方 向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包 括 如 何 創 造 企 業 誠 信 與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的 有 利 環 境 、 扮 演 優 良 企業 組 織 催 生 的 角 色 、 持 續 加 強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與 建 立 良 好 消 費 環 境 ; 第 二 ,我 國 未 來 若 要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其 相 關 問 題 之 建 議 。一 、政 府 未 來 推 動 方 向 之 建 議( 一 ) 創 造 企 業 誠 信 與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的 有 利 環 境 :政 府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在 於 與 企 業 、 工 會 及 其 他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一 起 努 力 , 創 造 企業 誠 信 與 願 意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的 有 利 環 境 , 以 培 養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設 立 的 條 件 , 可 以從 下 列 方 向 執 行 :1. 提 供 企 業 誠 信 與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的 誘 因 : 由 本 研 究 的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可 以發 現 , 我 國 若 要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相 關 的 誘 因 , 將 會使 得 企 業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意 願 提 高 。 以 「 信 任 報 告 」 所 需 企 業 的資 訊 揭 露 為 例 , 清 楚 及 完 整 的 資 訊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資 訊 使 用 者 相 當 重 要 ,例 如 像 消 費 爭 議 的 處 理 進 度 與 結 果 , 但 這 些 資 訊 的 揭 露 目 前 仍 屬 自 願性 的 行 為 , 政 府 可 以 訂 定 揭 露 之 相 關 規 則 與 綱 領 , 透 過 立 法 或 計 畫 提供 相 關 誘 因 鼓 勵 企 業 公 開 揭 露 。2. 對 特 定 倡 議 給 予 公 開 支 持 、 導 入 企 業 案 例 : 政 府 可 提 供 負 社 會 責 任 之典 範 資 訊 以 強 化 企 業 案 例 ,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可 以 邀 集 各 產 業 的 領 導 典 範一 同 設 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強 調 企 業 自 律 誠 信 , 以 帶 動 其 他 企 業 的 加 入 。3. 社 會 企 業 責 任 的 人 才 培 育 : 一 個 再 好 的 組 織 與 制 度 , 若 無 具 有 專 業 知識 之 優 秀 人 才 來 執 行 , 定 無 法 發 揮 機 構 良 好 功 能 , 我 國 各 目 的 主 管 機關 許 多 業 務 皆 與 企 業 有 關 , 而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也 應 瞭 解 全 球 化 對 公 共 事務 與 政 策 之 影 響 , 因 此 建 議 公 務 員 培 訓 相 關 機 關 應 廣 設 全 球 化 、 永 續發 展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課 程 。4. 深 化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 透 過 國 際 的 交 流 合 作 , 來 顯 示 企 業 誠 信 自 律 與 社會 責 任 的 重 要 , 尤 其 我 國 若 要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邀 請 美 國 BBB 來 台舉 辦 相 關 講 座 或 座 談 會 , 能 讓 企 業 了 解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成 立 必 要 , 亦定 能 提 高 企 業 對 於 自 律 組 織 的 認 識 與 加 入 意 願 。151


5. 充 實 相 關 法 令 :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 包 括 透 過 制 定 法 規 、 行 政 程 序 、 執 法與 維 持 良 好 司 法 體 系 , 例 如 未 來 規 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除 了 必 須 公 布 其 財務 報 告 之 外 , 也 必 須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部 分 , 發 布 環 境 報 告 、 甚 至 永 續 報告 。 以 相 關 法 令 的 制 定 來 對 向 企 業 傳 達 社 會 對 於 企 業 負 責 任 的 期 待 。( 二 ) 成 為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倡 議 之 召 集 人 :自 律 機 制 在 亞 洲 國 家 通 常 由 政 府 來 主 導 後 , 由 非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來 執 行 , 因 此 ,政 府 能 夠 成 為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倡 議 或 催 化 者 , 包 括 舉 辦 國 際 交 流 或 企 業 交 流 相 關的 論 壇 、 提 供 設 立 資 金 的 資 助 、 邀 請 知 名 企 業 號 召 組 成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但 要 再 次強 調 的 是 , 政 府 僅 作 為 設 立 的 倡 導 者 , 而 不 涉 入 組 織 的 運 作 , 就 算 未 來 對 於 組 織有 經 費 上 的 資 助 , 金 額 也 不 宜 超 過 組 織 整 體 經 費 的 50%。( 三 ) 持 續 加 強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與 建 立 良 好 消 費 環 境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短 期 內 在 我 國 設 立 仍 有 困 難 , 但 政 府 仍 可 以 學 習 美 國 BBB 所提 供 的 服 務 , 整 合 於 目 前 我 國 存 在 的 組 織 或 機 構 中 , 以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與 營造 良 好 消 費 環 境 的 立 場 , 分 述 如 下 :1. 信 任 報 告 : 信 任 報 告 的 內 容 主 要 有 : 企 業 的 聯 絡 資 訊 與 成 立 時 間 、 企業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介 紹 、 企 業 申 請 加 入 BBB 的 狀 況 、 過 去 三 年 內 遭 抱 怨投 訴 案 件 數 目 、 成 功 解 決 案 件 的 數 目 、 投 訴 未 解 決 原 因 種 類 、 企 業 有無 違 法 之 情 事 。 其 中 企 業 的 基 本 資 料 的 取 得 與 公 開 並 無 困 難 , 主 要 的問 題 在 於 揭 露 處 理 抱 怨 投 訴 的 狀 況 , 建 議 政 府 可 以 針 對 目 前 已 經 存 在的 自 律 組 織 , 如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GSP 優 良 服 務 認 證 計 畫 、 台 北 市 消 費 者電 子 商 務 協 會 等 , 以 專 案 計 畫 方 式 輔 導 其 會 員 同 意 以 公 正 、 消 費 者 匿名 的 方 式 , 公 布 抱 怨 投 訴 的 數 量 以 及 種 類 , 以 完 成 信 任 報 告 , 提 供 消費 者 相 關 資 訊 。2. 抱 怨 申 訴 與 爭 議 處 理 : 目 前 國 內 的 消 費 者 申 訴 管 道 主 要 還 是 先 與 企 業端 聯 繫 , 若 無 法 獲 得 滿 意 的 答 覆 , 則 消 費 者 轉 向 消 保 會 、 消 基 會 等 管道 來 申 訴 。 事 實 上 , 以 消 保 會 而 言 , 一 年 約 處 理 2 萬 2 千 件 的 消 費 爭議 , 對 消 保 官 而 言 是 一 項 吃 重 的 工 作 , 若 能 夠 一 方 面 鼓 勵 企 業 自 律 行為 、 營 造 重 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環 境 、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等 方 法 從 根 本 減 少消 費 爭 議 ; 另 一 方 面 鼓 勵 現 存 在 的 自 律 組 織 或 產 業 公 會 協 助 其 企 業 會員 處 理 與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爭 議 , 則 能 夠 加 強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的 效 率 , 亦 能夠 有 助 於 消 保 官 專 心 致 力 於 行 政 監 督 的 事 務 。152


3. 建 立 整 合 資 訊 平 台 : 我 國 應 學 習 美 國 BBB 建 立 一 個 消 費 資 訊 平 台 , 讓消 費 者 於 網 路 上 即 可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 輸 入 企 業 或 產 品 的 關 鍵 字 , 即 可查 詢 企 業 的 基 本 資 料 , 如 果 企 業 同 意 公 布 信 任 報 告 的 相 關 資 訊 也 可 於其 中 查 詢 得 知 。 此 外 , 目 前 我 國 存 在 多 種 認 證 制 度 , 要 將 所 有 制 度 整合 實 有 困 難 , 若 能 透 過 此 整 合 資 訊 平 台 , 讓 消 費 者 能 夠 在 這 個 平 台 上看 到 所 有 認 證 的 資 訊 , 包 括 認 證 是 屬 於 政 府 還 是 民 間 機 構 、 自 願 性 或強 制 性 ; 將 產 品 編 號 或 企 業 名 稱 打 入 關 鍵 字 查 詢 即 可 以 知 道 產 品 或 企業 是 否 確 實 通 過 認 證 , 以 減 少 詐 欺 行 為 。創 造 企 業 誠 信 與承 擔 社 會 責 任 的有 利 環 境成 為 優 良 企 業 組織 倡 議 之 召 集 者持 續 加 強 落 實 消費 者 保 護 工 作 、建 立 良 好 消 費 環境表 4-9 政 府 未 來 推 動 方 向 短 中 長 期 建 議短 期 中 期 長 期• 公 開 支 持 鼓 勵 • 提 供 企 業 承 擔 • 健 全 法 規 。擔 負 企 業 社 會 社 會 責 任 的 誘責 任 的 優 良 企 因 。業 。• 社 會 企 業 責 任• 國 際 交 流 合 的 人 才 培 育 。作 。• 召 集 產 業 領 導 • 資 助 與 協 助 優業 者 進 行 會 談 良 企 業 組 織 之以 擬 定 共 識 。 設 立 。• 教 育 企 業 自 律誠 信 。• 邀 請 BBB 來 台進 行 國 際 交 流論 壇 講 座 。• 加 強 企 業 與 消費 者 教 育 。• 整 合 資 訊 平 台建 立 。• 試 地 點 、 試 產業 輔 導 產 業 公協 會 逐 步 推 廣信 任 報 告 。• 完 成 之 信 任 報告 置 入 整 合 資訊 平 台 。• 試 地 點 、 試 產業 輔 導 產 業 公協 會 協 助 處 理其 會 員 與 消 費者 之 爭 議 。153


二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各 項 作 業 與 期 程 規 劃未 來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方 式 , 本 研 究 建 議 乃 由 政 府 作 為 倡 議 者 , 邀 集各 產 業 的 領 導 典 範 , 號 召 企 業 以 自 律 的 形 式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 以 減 少 政 府 對 組 織 運作 的 控 制 , 維 持 組 織 自 律 的 精 神 。 但 對 於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各 項 作 業 與 期 程 規劃 , 本 研 究 仍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如 下 。( 一 ) 設 立 宗 旨 : 設 立 企 業 的 誠 信 標 準 , 鼓 勵 、 支 持 與 宣 揚 典 型 企 業 模 範 並譴 責 不 符 標 準 的 市 場 行 為 , 以 創 造 一 個 互 利 於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的 消 費 環境 。( 二 ) 設 立 方 式 : 企 業 自 發 以 財 團 法 人 方 式 成 立 基 金 會 。( 三 ) 加 入 標 準 : 以 企 業 誠 信 作 為 原 則 制 定 企 業 加 入 組 織 的 高 道 德 標 準 , 基本 上 採 取 寬 鬆 的 審 查 過 程 , 讓 有 意 願 承 諾 遵 守 企 業 誠 信 的 企 業 都 能 夠加 入 這 個 自 律 性 組 織 。( 四 ) 企 業 除 名 機 制 : 企 業 乃 是 自 發 性 加 入 組 織 , 因 此 也 可 自 發 性 的 退 出 ,唯 組 織 應 隨 時 更 新 企 業 加 入 或 退 出 的 狀 況 , 以 供 消 費 者 查 詢 。 此 外 ,為 了 鼓 勵 企 業 加 入 而 訂 定 寬 鬆 的 進 入 門 檻 , 因 此 在 企 業 保 有 其 會 員 資格 的 把 關 上 需 要 相 當 的 嚴 格 , 換 句 話 說 , 雖 然 只 要 企 業 有 意 願 加 入 此組 織 , 承 諾 遵 守 相 關 的 道 德 規 範 , 企 業 即 可 以 得 到 會 員 資 格 , 但 是 企業 必 須 要 維 持 並 確 實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 否 則 將 會 被 組 織 除 名 。 由 於 組 織本 身 並 沒 有 強 制 力 , 因 此 組 織 的 裁 罰 力 量 是 來 自 於 組 織 的 公 正 與 公 信力 , 雖 然 經 費 來 自 於 企 業 , 但 組 織 必 須 保 持 公 正 , 以 BBB 的 經 驗 來 說 ,如 有 認 證 企 業 有 嚴 重 違 反 規 範 之 情 節 , 他 們 會 召 開 委 員 會 通 過 是 否 將企 業 除 名 ; 但 本 研 究 發 現 BBB 董 事 會 的 成 員 中 多 是 企 業 人 士 , 因 此 若我 國 設 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建 議 應 提 高 專 家 學 者 等 第 三 公 正 人 士 代 表 之比 例 。( 五 ) 財 源 : 設 立 經 費 由 政 府 與 企 業 出 資 , 未 來 營 運 經 費 主 要 為 企 業 會 費 與民 間 捐 贈 , 政 府 也 可 有 經 費 捐 助 , 但 不 宜 超 過 接 受 捐 助 或 捐 贈 財 團 法人 之 捐 助 及 捐 贈 財 產 總 額 50% 以 上 。( 六 ) 法 源 : 未 來 設 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形 式 乃 為 財 團 法 人 , 視 其 主 管 機 關 參考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要 點 辦 理 。( 七 ) 主 管 機 關 : 由 於 未 來 推 動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構 想 乃 為 一 個 跨 產 業 的 自 律組 織 , 雖 然 目 前 各 產 業 有 其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但 公 司 行 號 皆 需 登 記154


於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主 管 機 關 應 選 擇 經 濟部 商 業 司 。( 八 )( 九 )功 能 : 以 美 國 BBB 的 功 能 來 看 , 皆 為 一 個 自 律 組 織 所 能 要 求 其 會 員 承諾 做 到 的 部 分 , 包 括 信 任 報 告 的 資 訊 提 供 、 誠 意 處 理 抱 怨 申 訴 與 消 費爭 議 , 事 實 上 , 組 織 必 須 存 在 接 受 消 費 者 抱 怨 申 訴 爭 議 處 理 的 功 能 ,才 能 作 為 於 信 任 報 告 中 公 布 企 業 處 理 抱 怨 申 訴 狀 況 的 基 礎 。 而 為 了 創造 互 相 信 賴 的 消 費 環 境 ,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教 育 、 詐 欺 預 防 等 功 能 亦 需 存在 , 唯 在 組 織 設 立 時 , 可 考 慮 分 段 擴 充 。 至 於 涉 及 公 權 力 的 仲 裁 或 是商 品 檢 測 等 其 他 BBB 並 沒 有 的 功 能 , 因 不 屬 於 企 業 自 律 的 範 圍 , 不 在討 論 之 列 。推 行 產 業 : 初 期 應 以 存 在 資 訊 不 對 稱 與 消 費 問 題 較 為 嚴 重 、 亟 需 企 業自 律 規 範 之 產 業 為 主 要 推 行 產 業 , 包 括 房 屋 仲 介 業 、 旅 行 業 、 金 融 保險 業 、 瘦 身 美 容 業 ; 中 期 以 餐 飲 業 、 旅 館 業 、 補 教 業 、 安 養 照 護 中 心 、交 通 運 輸 業 、 體 適 能 中 心 等 已 存 在 成 熟 之 行 業 自 律 規 範 或 相 關 認 證 之行 業 ; 長 期 則 擴 充 於 所 有 具 店 面 的 零 售 業 、 婚 紗 攝 影 業 、 有 線 電 視 業及 其 他 各 行 業 。召 集籌 設短 期中 期長 期• 召 開 籌 設 會 議 、 論 壇 。•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 募 集 資 金 、 擬 定 各 項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與 籌 設 方 案 。• 推 行 產 業 : 電 子 業 、 房 屋 仲 介 業 、 旅 行 業 、 金 融 保 險 業 、 瘦 身 美容 業 。• 服 務 : 自 律 誠 信 、 誠 實 廣 告 、 詐 欺 預 防 。• 推 行 產 業 : 餐 飲 業 、 旅 館 業 、 補 教 業 、 安 養 照 護 中 心 、 交 通 運 輸業 、 體 適 能 中 心 。• 服 務 : 信 任 報 告 、 抱 怨 申 訴 與 爭 議 處 理 。• 推 行 產 業 : 所 有 具 店 面 的 零 售 業 、 婚 紗 攝 影 業 、 有 線 電 視 業 及 其他 各 行 業 。• 服 務 : 企 業 與 消 費 者 教 育 。圖 4-36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短 中 長 期 建 議155


三 、後 續 研 究 方 向 建 議( 一 ) 研 究 我 國 現 有 存 在 自 律 規 範 之 組 織 運 作 狀 況為 建 構 一 整 合 平 台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相 關 資 訊 , 建 議 對 國 內 的 存 在 自 律 規 範 的 組織 運 作 狀 況 進 行 一 個 全 盤 研 究 , 並 作 為 未 來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時 的 相 關 依 據 。( 二 ) 消 費 者 對 標 章 之 認 知 與 認 同 與 標 章 整 合 可 能 性 研 究就 台 灣 現 有 認 證 組 織 之 成 效 、 現 有 標 章 內 容 , 包 含 其 認 證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的 作 法 、 是 否 受 到 消 費 者 信 任 、 功 能 、 可 靠 性 、 核 定 過 程 等 進 行 瞭 解 與 消 費 者 認知 與 認 同 調 查 ; 並 建 立 認 證 標 章 資 料 庫 , 做 為 未 來 整 合 資 訊 平 台 之 基 礎 。( 三 ) 研 究 先 進 國 家 對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公 共 政 策 發 展 架 構國 際 上 較 重 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發 展 的 國 家 已 有 設 立 專 門 部 會 或 委 員 會 之 先 例 ,如 英 國 政 府 設 立 了 跨 部 會 的 國 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統 籌 機 制 (National CSR initative),專 司 負 責 英 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議 題 的 實 施 及 檢 查 監 督 , 又 如 新 加 坡 官 方 於 2004 年5 月 籌 組 National Tripartite Initiative (NTI) on CSR, 而 該 組 織 主 要 設 置 目 的 , 即在 於 作 為 檢 視 及 規 劃 CSR 推 廣 策 略 的 指 導 執 委 會 , 而 其 主 要 的 溝 通 對 象 則 同 時包 含 企 業 、 工 會 團 體 及 政 府 。 在 此 指 導 執 委 會 的 架 構 底 下 , 更 設 立 了 SingaporeCompact for CSR, 其 主 要 的 功 能 在 於 作 為 與 CSR 概 念 相 關 之 參 與 者 的 溝 通 對 話平 台 , 換 句 話 說 ,Singapore Compact for CSR 扮 演 了 決 定 新 加 坡 CSR 概 念 發 展方 向 的 核 心 角 色 。 為 因 應 國 際 潮 流 及 國 內 需 求 ,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該 等 國 家 作 法 , 以建 立 我 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願 景 、 政 策 、 指 導 綱 領 或 基 本 方 針 與 行 動 方 案 。( 四 ) 研 究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之 發 展 趨 勢 與 標 準 資 訊國 內 企 業 發 行 永 續 報 告 書 逐 漸 興 起 , 為 使 企 業 所 揭 露 之 資 訊 能 滿 足 利 害 相 關者 需 求 , 在 質 與 量 上 具 備 世 界 企 業 的 條 件 , 建 議 後 續 彙 整 國 際 報 告 書 發 展 趨 勢 及標 準 資 訊 。156


參 考 文 獻一 、 中 文 部 分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 (2009/08/16)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http://www.sosa.org.tw/index.asp (2009/08/16)林 世 懿 (2002):BBB OnLine 線 上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及 其 運 作 方 式 。2009 年 8月 16 日 , 取 自 http://gcis.nat.gov.tw/ec/organize/ecc/etrust/report/doc_download.asp?DocID=371。林 芳 忠 (1997):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 修 正 版 )。 載 於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編 :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第 2 輯 (pp.135-144)。 台 北 市 : 消 保 會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http://www.cpc.gov.tw/ (2009/08/16)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2008): 消 費 者 手 冊 。 台 北 市 : 消 保 會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97 年 1 月 至 12 月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申 訴調 解 案 件 統 計 報 告 。2009 年 8 月 10 日 , 取 自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6594/97 年 1 月 至 12 月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消 費 申 訴 調 解 案 件 統計 報 告 .doc。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97 年 度 國 民 消 費 意 識 消 費 行 為 暨 消 費 問 題 之 調 查 研究 。2009 年 8 月 10 日 , 取 自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6568/97%E5%B9%B4%E5%A7%94%E8%A8%97%E7%A0%94%E7%A9%B6%E7%B5%90%E6%A1%88%E5%A0%B1%E5%91%8A.doc。潘 兆 娟 (2006): 網 路 企 業 自 律 機 制 對 消 費 者 信 任 影 響 之 研 究 : 隱 私 保 護 及 交 易 安全 認 知 觀 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潘 兆 娟 (2003): 電 子 商 務 中 消 費 者 隱 私 保 護 之 發 展 ( 一 )。2009 年 8 月 16 日 , 取 自http://www.bethelink.com/Epaper/2003.11/sale1.htm。潘 兆 娟 (2003): 電 子 商 務 中 消 費 者 隱 私 保 護 之 發 展 ( 二 )。2009 年 8 月 16 日 , 取 自www.bethelink.com/Epaper/2003.12/sale1.htm。劉 春 堂 (1997):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問 題 。 載 於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編 : 消 費 者保 護 研 究 第 2 輯 (pp.97-118)。 台 北 市 : 消 保 會 。劉 春 堂 (1999): 建 立 我 國 消 費 者 支 援 行 政 體 系 。 載 於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編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第 4 輯 (pp.21-49)。 台 北 市 : 消 保 會 。157


二 、 英 文 部 分BBB Serving Southern Alberta and East Kootenays 2007- 2008 ANNUAL REPORT,from http://calgary.bbb.org/storage/154/documents/BBB%20Annual%20Report%202008%20-%20Final.pdfCalgary Better Business Bureau. “Reliability Report”. Retrieved August 16, 2009,from http://calgary.bbb.org/WWWRoot/SitePage.aspx?site=154&id=54b303e2-7689-48cf-bbd5-0192e18f9de9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 http://welcome.bbb.org/(2009/07/23)EC Network. http://www.ecnetwork.jp/en/ (2009/08/16)Fisher, James E., Dennis E. Garrett, and Mark J. Arnold. 1997. Consumers’Perceptions of the Usefulness of Company Complai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the Better Business Bureau. Journal of Consumer Satisfaction, Dissatisfactionand Complaining Behavior, 10: 165–169.Longino, Carlo. Techdirt. (2005). "Cingular Gets Kicked Out of the BBB." RetrievedAugust 16, 2009, from http://www.techdirt.com/articles/20050913/article_lite.php?sid=20050912/1121233Los Angeles Better Business Bureau. "Rating Explanation". Retrieved August 16,2009, from http://www.la.bbb.org/RatingExplanation.aspx?CompanyID=100038852McLoone, Sharon. (2007). "How Do I… Get a Better Business Bureau Seal ofApproval?". Small Business on Washingtonpost.com. Retrieved August 16, 2009,from http://blog.washingtonpost.com/small-Mulkins, Phil. Tulsa World. (2008). "Tulsa BBB dumps pass/fail system." RetrievedAugust 16, 2009, from http://www.tulsaworld.com/news/article.aspx?articleID=20081029_15_E4_Bteuie395895Parmar, Neil. Smart Money. (2008). "Is the BBB Too Cozy with the Firms itMonitors?" Retrieved August 16, 2009, fromhttp://www.smartmoney.com/investing/economy/investigating-the-better-business-bureau-23879/Ripoff Report. (2002). "Better Business Burea BBB & CBBB." Retrieved August 16,2009, from http://www.ripoffreport.com/reports/0/001/ripoff0001343.htmRoos, Dave. “How Better Business Bureaus Work”. How Stuffworks.com. RetrievedAugust 16, 2009, fromhttp://money.howstuffworks.com/better-business-bureau6.htm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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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問 卷附 錄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問 卷 調 查貴 專 家 / 學 者 您 好 :本 單 位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承 接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委 託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 案 , 旨 在 瞭 解 及 分 析 我 國 消 費 環 境 下 ,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之 可 行 性 , 以 為 政 策 推 動 之 參 考 。本 問 卷 將 對 各 專 家 進 行 調 查 , 根 據 本 案 研 究 目 的 設 計 下 列 題 目 , 問 卷 答 案 無關 對 與 錯 的 判 斷 , 敬 請 貴 受 訪 者 根 據 您 的 專 長 經 驗 , 獨 立 作 答 下 列 各 項 題 目 。此 資 料 僅 供 本 研 究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之 用 , 資 料 絕 對 保 密 。藉 由 您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 我 們 才 能 順 利 完 成 本 研 究 , 如 果 您 對 此 問 卷 及 本 案 研究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 懇 請 指 教 與 聯 繫 。 由 於 研 究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 懇 請 於 一 周 內 將填 寫 完 畢 的 問 卷 裝 入 回 郵 信 封 內 寄 回 , 或 傳 真 回 本 院 , 由 衷 感 謝 您 。謹 此不 勝 感 荷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助 理 研 究 員 朱 歆 如 敬 上聯 絡 電 話 :02-2586-5000 ext.829E-mail:d24699@tier.org.twFAX:02-2595-7131----------------------------------------------------------------------------------------------------------------------------一 、 填 答 人 基 本 資 料 ( 本 問 卷 僅 做 研 究 之 用 , 個 人 資 料 絕 不 外 流 , 懇 請 詳 細 填 寫 。)1、 填 答 人 姓 名 :2、 填 答 人 職 稱 :( 單 位 ) ( 職 稱 )3、 聯 絡 電 話 :4、 電 子 郵 件 :160


二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問 題 研 究本 問 卷 所 指 之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是 一 個 整 合 優 良 企 業 的 團 體 組 織 , 目 的 在於 幫 助 企 業 經 營 者 明 白 必 須 得 到 消 費 者 信 任 滿 足 消 費 者 才 能 夠 永 續 經 營 , 督 促 企業 重 視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過 去 企 業 面 臨 消 費 者 的 疑 問 和 抱 怨 時 , 是 由 各 個 企 業 的 客 服 功 能 被 動 提 供 訊息 或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而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則 是 透 過 認 證 制 度 將 各 個 優 良 企 業 結 合起 來 , 形 成 一 個 組 織 平 台 , 透 過 一 個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 認 證 標 章 」, 讓 消 費 者 識 別受 到 認 證 的 優 良 企 業 , 認 證 的 企 業 將 主 動 提 供 資 訊 , 並 配 合 組 織 積 極 誠 意 的 解 決消 費 爭 議 , 以 取 得 消 費 者 信 任 。 此 組 織 的 功 能 主 要 有 兩 項 :1. 提 供 消 費 者 關 於 企 業 資 訊 的 「 信 任 報 告 」:「 信 任 報 告 」 的 內 容 包 括 企 業 的 基本 資 料 、 規 模 、 負 責 人 資 料 、 有 無 違 法 之 情 事 , 以 及 過 去 三 年 處 理 消 費 者 申訴 抱 怨 的 數 量 、 種 類 與 解 決 的 情 況 。 消 費 者 可 以 查 詢 信 任 報 告 的 相 關 資 料 ,決 定 是 否 與 該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2. 協 助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的 消 費 爭 議 : 結 合 各 個 企 業 , 提 供 一 個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消 費申 訴 路 線 , 集 合 廠 商 建 立 一 個 從 企 業 端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的 平 台 , 並 依 組 織 的 經驗 來 幫 忙 企 業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通 過 認 證 的 企 業 必 須 積 極 妥 善 處 理 消 費 者 抱 怨申 訴 , 否 則 可 能 會 失 去 認 證 資 格 。 企 業 難 保 不 會 有 消 費 爭 議 的 產 生 , 尤 其 是規 模 較 大 的 企 業 , 但 是 積 極 解 決 的 態 度 與 資 訊 公 開 仍 可 以 取 得 消 費 者 的 信 任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 可 以 在 網 路 上 直 接 查 詢 企 業 是 否 有 通 過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認 證 ,以 及 關 於 企 業 的 「 信 任 報 告 」, 包 含 企 業 的 相 關 資 訊 與 過 去 申 訴 處 理 情 形 , 這 將是 消 費 者 進 行 消 費 決 策 的 重 要 依 據 。 過 去 消 費 者 碰 上 消 費 爭 議 時 , 僅 能 與 企 業 的客 服 部 門 聯 繫 , 企 業 如 果 沒 有 友 善 積 極 的 態 度 , 消 費 者 只 能 認 賠 了 事 或 轉 向 媒 體爆 料 , 這 對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而 言 都 是 損 失 ; 而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則 提 供 一 個 消 費 者 抱 怨申 訴 的 整 合 平 台 , 透 過 這 個 平 台 , 消 費 者 將 會 得 到 認 證 企 業 的 積 極 處 理 。 因 此 ,消 費 者 在 進 行 消 費 決 策 前 可 以 透 過 信 任 報 告 了 解 企 業 過 去 的 表 現 , 以 減 少 消 費 爭議 發 生 的 可 能 , 如 果 消 費 爭 議 產 生 , 則 將 獲 得 認 證 企 業 的 積 極 解 決 , 也 就 是 說 ,消 費 者 與 認 證 企 業 交 易 較 有 保 障 , 提 高 消 費 者 與 之 交 易 的 意 願 。對 企 業 而 言 , 自 願 申 請 通 過 認 證 後 , 可 取 得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認 證 標 章 」,並 成 為 組 織 的 會 員 , 其 責 任 是 要 認 同 組 織 的 誠 信 標 準 ,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 並 積 極 處理 消 費 者 的 申 訴 , 若 無 妥 善 處 理 消 費 者 的 申 訴 , 將 會 被 記 錄 在 「 信 任 報 告 」 中 ,甚 至 被 撤 銷 認 證 資 格 。 過 去 企 業 以 自 己 的 力 量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不 但 需 要 付 出 相 當成 本 , 亦 有 可 能 經 由 媒 體 的 渲 染 而 造 成 商 譽 的 損 害 ; 但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結 合 各 個 企業 , 提 供 一 個 消 費 者 抱 怨 申 訴 的 整 合 平 台 , 並 依 組 織 的 經 驗 來 幫 忙 企 業 解 決 消 費爭 議 , 重 拾 消 費 者 信 任 。 企 業 加 入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除 了 本 身 商 譽 的 促 進 外 , 也贏 得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與 消 費 偏 好 , 亦 是 承 擔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一 種 , 將 會 具 體 的 展 現在 交 易 的 次 數 增 加 上 。~ 續 下 頁 ~161


1.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從 企 業 端 進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對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有 幫 助 。2.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的 「 信 任 報 告 」 提 供 了 企 業 資 訊 ,.有 助 於 建 立 良 好 互 信 的 消 費 環 境 。3.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提 供 了 另 一 個 消 費 者 抱 怨 申 訴 的 管道 , 有 效 幫 助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4.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透 過 優 良 企 業 的 認 證 標 章 , 讓 消 費者 能 夠 選 擇 可 信 賴 的 企 業 。5. 您 認 為 若 我 國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應 該 以 什 麼 樣 的 方 式 設 立 ?□A. 政 府 設 立□B. 由 民 間 企 業 自 律 組 成 財 團 法 人□C. 政 府 輔 導 與 民 間 共 同 推 動□D. 不 設 立 獨 立 機 構 , 但 保 留 其 功 能 整 合 於 現 有 組 織 與 機 構 中□E. 其 他6. 您 認 為 若 我 國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其 設 立 經 費 來 源 應 該 來 自 於 ?□A. 政 府 編 列 預 算□B. 民 間 企 業 出 資□C. 政 府 捐 助 與 企 業 贊 助□D. 其 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常認同認同居於中間不認同非常不認同□ □ □ □ □□ □ □ □ □□ □ □ □ □□ □ □ □ □7. 您 認 為 若 我 國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其 主 要 營 運 經 費 來 源 應 該 來 自 於 ?□A. 政 府 編 列 預 算□B. 認 證 企 業 繳 交 會 費□C. 政 府 捐 助 與 企 業 贊 助□D. 其 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下 列 哪 些 原 因 是 您 認 為 我 國 設 立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 可 複 選 )□A. 消 費 者 對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的 信 任 建 立□B. 企 業 的 投 入 意 願□C. 經 費 籌 措□D. 組 織 認 證 的 中 立 性 與 公 正 性□E. 其 他~ 續 下 頁 ~162


9. 請 問 您 認 為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成 功 執 行 的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A. 政 府 的 輔 導 支 持 ....................................................................... □ □ □ □ □B. 企 業 加 入 認 證 的 意 願 ............................................................... □ □ □ □ □C.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與 偏 好 ............................................................... □ □ □ □ □D. 組 織 本 身 的 中 立 與 公 信 力 ....................................................... □ □ □ □ □E. 其 它 .............. □ □ □ □ □非常重要重要居於中間不重要非常不重要10、 請 問 您 認 為 我 國 若 要 籌 設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則 哪 些 行 業 類 別 應 先 推 動 ?( 可 複選 )□ A. 所 有 具 有 店 面 的 零 售 業□ B. 餐 飲 業□ C. 旅 行 業□ D. 理 容 業□ E. 瘦 身 美 容 業□ F. 體 適 能 中 心 ( 含 健 身 中 心 )□ G. 婚 紗 攝 影 業□ H. 洗 衣 業□ I. 補 教 業 ( 含 遊 留 學 )□ J. 婚 姻 仲 介 業□ K. 房 屋 仲 介 業□ L. 休 閒 娛 樂 業 ( 含 電 影 行 業 等 )□ M. 有 線 電 視 業□ N. 旅 館 業□ O. 安 養 照 護 中 心□ P. 金 融 保 險 業□ Q. 電 信 業□ R. 交 通 運 輸 業□ S. 其 他 (__________________)11、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 問 卷 到 此 結 束 , 感 謝 您 的 撥 冗 填 答 , 再 次 感 謝 您 ~請 將 問 卷 裝 入 回 郵 信 封 中 寄 回 , 或 請 回 傳 本 院 , 傳 真 號 碼 :02-2595-7131163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問 卷 調 查貴 產 業 先 進 您 好 :本 單 位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承 接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委 託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可 行 性 之 研 究 」 案 , 旨 在 瞭 解 及 分 析 我 國 消 費 環 境 下 ,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可 行 性 , 以為 政 策 推 動 之 參 考 。本 問 卷 將 對 各 產 業 先 進 進 行 調 查 , 根 據 本 案 研 究 目 的 設 計 下 列 題 目 , 問 卷 答 案 無 關對 與 錯 的 判 斷 , 敬 請 貴 受 訪 者 根 據 您 的 企 業 實 際 情 況 , 獨 立 作 答 下 列 各 項 題 目 。 此 資料 僅 供 本 研 究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之 用 , 資 料 絕 對 保 密 。藉 由 您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 我 們 才 能 順 利 完 成 本 研 究 , 如 果 您 對 此 問 卷 及 本 案 研 究 內 容有 任 何 疑 問 , 懇 請 指 教 與 聯 繫 。 由 於 研 究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 懇 請 於 一 周 內 將 填 寫 完 畢 的 問卷 裝 入 回 郵 信 封 內 寄 回 , 或 請 傳 真 回 本 院 , 由 衷 感 謝 您 。謹 此不 勝 感 荷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助 理 研 究 員 朱 歆 如 敬 上聯 絡 電 話 :02-2586-5000 ext.829E-mail:d24699@tier.org.twFAX:02-2595-7131----------------------------------------------------------------------------------------------------------------------------一 、 填 答 人 基 本 資 料 ( 本 問 卷 僅 做 研 究 之 用 , 資 料 絕 不 外 流 , 懇 請 詳 細 填 寫 。)1、 填 答 人 姓 名 :2、 公 司 名 稱 :3、 您 目 前 在 公 司 的 職 位 :□1. 董 事 長 □2. 總 經 理 □3. 高 階 主 管4、 聯 絡 電 話 :5、 電 子 郵 件 :6、 請 問 貴 公 司 是 否 有 參 與 相 關 的 產 業 協 會 或 公 會 ?□1. 是 ( 名 稱 是 )□2. 否7、 請 問 貴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是 第 _______ 年~ 續 下 頁 ~164


二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問 題 研 究本 問 卷 所 指 之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是 一 個 整 合 優 良 企 業 的 團 體 組 織 , 目 的 在 於 幫助 企 業 經 營 者 明 白 必 須 得 到 消 費 者 信 任 滿 足 消 費 者 才 能 夠 永 續 經 營 , 督 促 企 業 重 視 消費 者 保 護 工 作 。過 去 企 業 面 臨 消 費 者 的 疑 問 和 抱 怨 時 , 是 由 各 個 企 業 的 客 服 功 能 被 動 提 供 訊 息 或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而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則 是 透 過 認 證 制 度 將 各 個 優 良 企 業 結 合 起 來 , 形成 一 個 組 織 平 台 , 透 過 一 個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 認 證 標 章 」, 讓 消 費 者 識 別 受 到 認 證 的 優良 企 業 , 認 證 的 企 業 將 主 動 提 供 資 訊 , 並 配 合 組 織 積 極 誠 意 的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以 取 得消 費 者 信 任 。 此 組 織 的 服 務 主 要 有 兩 項 :1. 提 供 消 費 者 關 於 企 業 資 訊 的 「 信 任 報 告 」:「 信 任 報 告 」 的 內 容 包 括 企 業 的 基 本 資料 、 規 模 、 負 責 人 資 料 、 有 無 違 法 之 情 事 , 以 及 過 去 三 年 處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抱 怨 的數 量 、 種 類 與 解 決 的 情 況 。 消 費 者 可 以 查 詢 信 任 報 告 的 相 關 資 料 , 決 定 是 否 與 該企 業 進 行 交 易 。2. 協 助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的 消 費 爭 議 : 結 合 各 個 企 業 , 提 供 一 個 消 費 者 抱 怨 申 訴 的 整 合平 台 , 並 依 組 織 的 經 驗 來 幫 忙 企 業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通 過 認 證 的 企 業 必 須 積 極 妥 善處 理 消 費 者 抱 怨 申 訴 , 否 則 可 能 會 失 去 認 證 資 格 。 企 業 難 保 不 會 有 消 費 爭 議 的 產生 , 尤 其 是 規 模 較 大 的 企 業 , 但 是 積 極 解 決 的 態 度 與 資 訊 公 開 仍 可 以 取 得 消 費 者的 信 任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 可 以 在 網 路 上 直 接 查 詢 企 業 是 否 有 通 過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認 證 , 以 及關 於 企 業 的 「 信 任 報 告 」, 包 含 企 業 的 相 關 資 訊 與 過 去 申 訴 處 理 情 形 , 這 將 是 消 費 者進 行 消 費 決 策 的 重 要 依 據 。 過 去 消 費 者 碰 上 消 費 爭 議 時 , 僅 能 與 企 業 的 客 服 部 門 聯繫 , 企 業 如 果 沒 有 友 善 積 極 的 態 度 , 消 費 者 只 能 認 賠 了 事 或 轉 向 媒 體 爆 料 , 這 對 消 費者 與 企 業 而 言 都 是 損 失 ; 而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則 提 供 一 個 消 費 者 抱 怨 申 訴 的 整 合 平 台 , 透過 這 個 平 台 , 消 費 者 將 會 得 到 認 證 企 業 的 積 極 處 理 。 因 此 , 消 費 者 在 進 行 消 費 決 策 前可 以 透 過 信 任 報 告 了 解 企 業 過 去 的 表 現 , 以 減 少 消 費 爭 議 發 生 的 可 能 , 如 果 消 費 爭 議產 生 , 則 將 獲 得 認 證 企 業 的 積 極 解 決 , 也 就 是 說 , 消 費 者 與 認 證 企 業 交 易 較 有 保 障 ,提 高 消 費 者 與 之 交 易 的 意 願 。對 企 業 而 言 , 自 願 申 請 通 過 認 證 後 , 可 取 得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 認 證 標 章 」, 並 成為 組 織 的 會 員 , 其 責 任 是 要 認 同 組 織 的 誠 信 標 準 ,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 並 積 極 處 理 消 費 者的 申 訴 , 若 無 妥 善 處 理 消 費 者 的 申 訴 , 將 會 被 記 錄 在 「 信 任 報 告 」 中 , 甚 至 被 撤 銷 認證 資 格 。 過 去 企 業 以 自 己 的 力 量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不 但 需 要 付 出 相 當 成 本 , 亦 有 可 能 經由 媒 體 的 渲 染 而 造 成 商 譽 的 損 害 ; 但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結 合 各 個 企 業 , 提 供 一 個 消 費 者 抱怨 申 訴 的 整 合 平 台 , 並 依 組 織 的 經 驗 來 幫 忙 企 業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重 拾 消 費 者 信 任 。 企業 加 入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除 了 本 身 商 譽 的 促 進 外 , 也 贏 得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與 消 費 偏 好 ,亦 是 承 擔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一 種 , 將 會 具 體 的 展 現 在 交 易 的 次 數 增 加 上 。165


同1. 貴 公 司 能 主 動 誠 實 告 知 消 費 者 有 關 產 品 的 訊 息 。 □ □ □ □ □2. 貴 公 司 不 會 因 為 公 司 的 利 益 , 而 對 消 費 者 有 不 善 的 欺 瞞 行 為 。3. 貴 公 司 的 經 營 責 任 是 追 求 企 業 的 永 續 經 營 優 先 於 追 求 高 額 股 價 。□ □ □ □ □□ □ □ □ □4. 貴 公 司 對 於 消 費 者 的 申 訴 案 件 都 能 適 當 而 迅 速 的 解 決 。 □ □ □ □ □5. 貴 公 司 對 於 公 益 的 贊 助 經 費 通 常 有 一 定 的 預 算 。 □ □ □ □ □6. 貴 公 司 對 於 社 會 保 護 團 體 的 反 對 意 見 都 能 積 極 溝 通 以 求 共 識 。 □ □ □ □ □7. 貴 公 司 願 意 公 開 處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的 進 度 與 結 果 。 □ □ □ □ □8. 下 列 哪 些 是 貴 公 司 願 意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認 證 的 原 因 ( 可 複 選 ): □ 沒 有 意 願 參 與(1) 市 場 需 求 :□1. 可 增 加 消 費 者 對 公 司 的 信 心□2. 是 未 來 市 場 趨 勢(2) 公 司 效 益 :□3. 可 增 加 公 司 利 潤□4. 可 提 升 公 司 形 象(3) 企 業 證 明 :□5. 可 與 市 場 其 他 競 爭 者 區 隔□6. 可 證 明 企 業 值 得 信 賴(4) 外 部 因 素 :□7. 政 府 主 動 輔 導(5) □10. 其 它□8. 異 業 結 盟□9. 公 會 宣 導 支 持9. 下 列 哪 些 是 貴 公 司 不 會 加 入 優 良 企 業 認 證 的 原 因 ( 可 複 選 ): □ 無□1. 消 費 者 不 重 視□2. 已 有 其 他 相 關 認 證 :□3. 擔 心 商 業 機 密 外 流□4. 認 證 公 信 力 的 問 題□5. 費 用 問 題□6. 手 續 繁 雜□7. 其 它非常認同認同居於中間不認同非常不認~ 續 下 頁 ~166


10. 對 貴 公 司 而 言 , 以 下 哪 些 措 施 會 引 起 您 參 加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意 願 ( 可 複 選 )(1) 法 律 規 章 :□1. 政 府 採 購 規 範 指 定 通 過 優 良 企 業 認 證 之 廠 商 。□2. 加 入 認 證 可 節 稅 。(2) 相 關 指 導 :□3. 由 產 業 公 協 會 協 助 辦 理 。□4. 提 供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與 指 導 。(3) 宣 傳 推 廣 :□5. 透 過 媒 體 宣 傳 , 提 高 民 眾 對 此 認 證 的 信 心 與 接 受 度 。□6. 辦 理 企 業 整 合 宣 傳 與 推 廣 活 動 。(4) 促 進 政 策 :□7. 結 合 個 別 優 良 企 業 , 達 成 綜 效 。□8. 知 名 企 業 加 入 認 證 。(5) 其 他 方 式 :□9. 建 議 :□10 完 全 不 感 興 趣 , 原 因 :11. 其 他 意 見 與 建 議 :~ 問 卷 到 此 結 束 , 感 謝 您 的 撥 冗 填 答 , 再 次 感 謝 您 ~請 將 問 卷 裝 入 回 郵 信 封 中 寄 回 , 或 請 回 傳 本 院 , 傳 真 號 碼 :02-2595-7131167


二 、 訪 談 記 錄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專 家 學 者 訪 談 紀 錄時 間 : 中 民 國 98 年 08 月 10 日受 訪 者 : 政 治 大 學 廣 告 系 教 授 暨 消 基 會 董 事 祝 鳳 岡 教 授這 方 面 我 從 兩 個 角 度 下 去 談 , 第 一 是 台 灣 經 營 面 , 考 量 社 會 責 任 的 部 分 。 可以 參 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的 BEPASS 認 證 , 因 為 BEPASS 的 願 景 就 是 在 2010 年 成 為亞 洲 地 區 推 動 卓 越 經 營 體 系 的 標 竿 典 範 , 所 謂 的 BEPASS 認 證 就 是 「 促 進 企 業 卓越 經 營 計 畫 ,Business Excellence Performance Assessment Superior System Project」,此 計 畫 的 緣 起 是 由 於 許 多 國 家 開 始 推 行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 並 設 立 國 家 品 質 獎 以 推 動 企 業 經 營 成 果 的 改 善 , 使 該 國 之 企 業 成 爲 卓 越企 業 , 那 反 觀 台 灣 企 業 在 於 推 動 全 面 品 質 , 並 落 實 企 業 自 我 評 鑑 的 運 作 模 式 、 及如 何 利 用 卓 越 架 構 , 為 企 業 提 供 改 善 卓 越 績 效 的 輔 導 做 法 等 方 面 還 有 相 當 大 的 改善 空 間 , 所 以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才 會 推 動 這 各 計 畫 , 以 激 起 企 業 追 求 卓 越 的 意 識 , 此計 畫 就 是 希 望 建 構 企 業 一 個 績 效 自 評 機 制 , 並 利 用 卓 越 經 營 模 式 的 方 式 來 讓 企 業走 向 卓 越 , 也 就 是 說 希 望 企 業 能 夠 不 斷 的 評 價 自 己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的 過 程 之 中 , 慢慢 邁 向 卓 越 。 此 個 計 畫 也 有 辦 理 所 謂 的 「 國 家 品 質 獎 」, 國 家 品 質 獎 就 是 獎 勵 推行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具 有 卓 越 績 效 的 企 業 及 個 人 , 也 鼓 勵 得 獎 者 成 為 標 準 學 習 的 對 象 ,那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就 是 去 激 發 與 且 獎 勵 卓 越 的 經 營 績 效 , 用 以 引 導 建 構 產 業 中 的『 標 竿 學 習 』。目 前 你 這 個 計 畫 要 做 的 話 , 也 可 以 去 檢 視 現 在 BEPASS 是 否 有 何 不 夠 週 全 的地 方 ? 有 任 何 可 以 改 進 的 地 方 ? 目 前 BEPASS 第 一 階 段 都 只 是 企 業 自 我 評 估 , 並 沒有 進 行 稽 核 或 者 查 證 , 但 是 國 家 品 質 獎 的 部 分 是 會 去 查 。 就 這 樣 看 來 , 你 也 可 以說 BEPASS 認 證 是 Better, 而 國 家 品 質 獎 就 是 Best。 另 一 個 就 是 消 基 會 , 現 在 消基 會 有 在 網 站 上 提 供 一 個 「 消 保 牧 場 」, 公 布 惡 質 業 者 供 消 費 者 查 詢 , 公 布 的 依據 則 是 依 企 業 受 消 費 者 申 訴 的 次 數 與 頻 率 , 並 且 該 業 者 的 回 應 態 度 , 消 保 牧 場 將惡 質 業 者 分 成 「 無 動 於 衷 型 的 鈍 牛 區 」、「 屢 勸 屢 犯 行 的 黑 牛 區 」、「 敷 衍 了 事 型 的皮 牛 區 」、「 蠻 橫 無 理 型 的 蠻 牛 區 」。 但 是 這 是 屬 於 負 面 的 表 現 方 式 , 我 個 人 是 比較 不 建 議 採 行 這 種 方 法 。現 在 要 做 BBB 的 話 , 就 要 注 意 到 這 個 認 證 對 於 企 業 的 誘 因 是 甚 麼 ? 這 個 認 識就 是 一 種 品 牌 , 對 於 消 費 者 一 定 要 有 知 名 度 、 了 解 度 、 喜 好 度 。 這 樣 企 業 採 用 這168


個 認 證 才 有 利 可 圖 , 所 以 要 注 意 到 對 企 業 的 誘 因 夠 不 夠 , 若 是 這 個 標 章 沒 有 人 知道 , 那 就 對 企 業 沒 有 誘 因 。 就 像 是 GMP, 這 個 標 章 消 費 者 都 知 道 這 是 優 良 食 品認 證 , 消 費 者 會 認 同 榮 獲 這 個 標 章 的 企 業 , 甚 至 會 指 定 購 買 有 GMP 的 產 品 , 這樣 標 章 對 於 企 業 才 有 好 處 , 有 好 處 與 利 益 企 業 才 願 意 配 合 與 參 與 , 差 別 只 在 於 說 ,GMP 認 證 的 對 象 是 「 食 品 」, 而 BBB 的 對 象 則 是 「 企 業 」。GMP 我 們 已 經 推 了二 十 年 啦 , 也 深 受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的 認 同 與 肯 定 , 但 是 在 這 之 前 , 我 們 是 投 注 了 相當 大 的 心 力 去 推 動 , 因 此 , 若 是 要 推 行 BBB 的 話 , 在 於 前 期 的 投 入 與 耕 耘 要 有一 定 程 度 的 容 忍 度 與 耐 心 , 這 需 要 有 長 時 間 的 奮 鬥 , 才 可 以 讓 消 費 者 願 意 採 用 。再 者 也 要 去 評 估 及 考 量 到 BBB 的 定 位 點 , 要 將 BBB 定 位 的 「 認 證 標 章 」、 一 種「 榮 譽 」 還 是 政 府 強 制 規 定 的 「 規 章 」, 定 位 的 不 同 在 於 後 續 的 規 範 、 推 動 與 長期 發 展 都 會 有 所 不 同 。您 有 提 到 在 美 國 BBB 嚴 格 禁 止 企 業 濫 用 BBB 的 標 章 , 不 准 企 業 將 BBB 的mark 放 在 產 品 或 者 任 何 宣 傳 文 宣 上 , 這 一 點 我 認 為 在 台 灣 應 該 要 修 正 。 就 像 我剛 剛 提 到 的 , 這 個 標 章 一 定 要 對 企 業 有 利 益 , 那 企 業 才 會 參 與 阿 。 所 以 受 到 認 證的 企 業 就 要 把 這 個 標 章 放 在 產 品 上 面 , 讓 消 費 者 都 知 道 該 企 業 是 受 到 認 可 的 , 進而 對 於 購 買 與 消 費 該 產 品 有 信 心 , 所 以 我 想 這 一 點 一 定 要 修 正 。我 個 人 的 建 議 是 有 以 下 三 點 : 第 一 、 應 該 要 視 同 產 品 的 認 證 ; 第 二 點 是 一 定 「 推廣 」, 要 推 廣 出 去 讓 大 家 都 認 識 ; 要 包 括 CSR,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目 前 政 府 有 很 多 認 證 , 只 是 分 布 太 廣 、 太 雜 了 , 而 且 分 屬 於 不 同 層 級 、 不 同單 位 , 目 前 要 跨 部 會 整 合 並 不 容 易 。 我 個 人 建 議 可 以 先 從 大 集 團 開 始 著 手 , 去 推動 具 有 社 會 責 任 的 大 集 團 , 設 定 符 合 BBB 認 證 為 選 擇 供 應 商 的 條 件 。 並 且 要 注重 CSR 的 部 分 ,CSR 一 共 可 以 分 成 四 個 層 次 , 第 一 個 就 是 最 基 本 的 不 能 夠 違 法 、不 詐 欺 ; 第 二 個 就 是 要 符 合 倫 理 道 德 , 不 誇 大 吹 牛 ; 第 三 個 則 是 照 顧 員 工 、 著 重員 工 生 涯 發 展 與 成 長 ; 第 四 個 是 要 能 夠 回 饋 社 區 、 照 顧 所 屬 的 地 區 ; 最 理 想 的 層次 當 然 是 能 夠 變 成 綠 色 組 織 。BBB 認 證 可 以 分 階 段 、 分 層 次 去 發 展 , 學 習 國 外 以 財 團 法 人 名 義 成 立 , 初期 可 以 找 消 保 會 幫 忙 出 資 , 不 要 接 受 企 業 的 大 額 捐 款 , 這 樣 才 能 夠 建 立 BBB 這個 認 證 的 公 信 力 。 因 為 美 國 BBB 的 收 入 主 要 是 以 企 業 捐 助 , 這 一 點 是 為 消 費 者所 詬 病 , 因 為 BBB 拿 企 業 的 錢 , 這 樣 很 難 去 說 服 消 費 者 BBB 是 站 在 一 個 公 正 的立 場 。 在 台 灣 可 以 加 以 修 正 , 設 定 企 業 捐 款 額 度 , 否 則 這 會 被 挑 戰 認 證 的 公 信 力 ,BBB 的 基 礎 就 是 公 信 力 , 沒 有 了 公 信 力 消 費 者 就 不 會 接 受 ,BBB 認 證 這 個 符 號要 給 人 家 有 公 信 力 , 有 公 信 力 才 可 以 評 斷 。 其 實 最 好 是 找 政 府 贊 助 , 建 議 應 該 把亞 洲 其 他 國 家 的 做 法 再 加 以 研 究 一 下 。169


所 以 我 認 為 應 該 將 BBB 定 位 為 「 自 我 評 估 加 自 律 (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自 律 )」, 這樣 我 們 會 比 美 國 做 得 好 , 因 為 雖 然 美 國 有 針 對 企 業 作 信 任 報 告 , 但 是 並 沒 有 讓 企業 自 我 評 估 的 機 制 。 而 且 成 立 應 該 要 修 正 加 強 企 業 參 加 BBB 的 動 機 。 要 推 行 的話 其 實 就 要 看 要 成 立 BBB 的 單 位 跟 哪 個 產 業 的 關 係 比 較 密 切 , 從 那 個 產 業 下 去推 才 比 較 好 推 動 , 現 在 阿 , 做 任 何 事 情 都 是 要 靠 關 係 的 。 現 在 要 注 意 大 環 境 不 好 ,企 業 主 參 與 的 意 願 不 高 , 景 氣 好 才 會 有 人 想 要 參 加 , 最 好 要 問 問 老 闆 們 的 意 見 ,不 要 自 己 瞎 猜 , 而 且 在 於 了 解 企 業 主 意 願 方 面 , 千 萬 不 能 夠 用 發 問 卷 的 方 式 , 因為 BBB 這 個 東 西 很 新 沒 有 人 懂 , 只 能 採 取 面 對 面 訪 問 的 方 式 進 行 。~ 訪 談 結 束 ~170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專 家 學 者 訪 談 紀 錄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8 月 11 日受 訪 者 : 台 灣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暨 消 基 會 董 事 趙 義 隆 教 授訪 談 內 容廣 告 界 的 4A, 直 銷 協 會 由 直 銷 公 司 所 成 立 來 監 督 直 銷 公 司 , 監 督 機 構 則 是由 聯 合 勸 募 中 心 , 媒 體 界 經 由 新 聞 報 導 來 公 開 募 款 。台 灣 的 BBB 要 由 誰 來 做 ? 由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是 不 可 行 的 , 因 為 政 府 機 關 成 立這 個 單 位 , 需 要 編 列 預 算 , 立 法 院 有 可 能 通 不 過 , 政 府 的 角 色 也 不 符 合 , 不 是 由消 費 者 角 度 。 其 他 鄰 近 國 家 裡 , 每 個 國 家 都 有 類 似 台 灣 的 消 保 會 和 消 基 會 , 在 香港 和 新 加 坡 是 類 似 官 方 政 府 機 構 , 在 大 陸 則 是 民 間 消 費 者 機 構 成 立 。 目 前 來 說 政府 單 位 是 無 法 成 立 台 灣 BBB。有 甚 麼 方 法 可 以 來 區 別 Better business, 在 各 種 產 業 裡 面 有 哪 些 公 司 是 好 的 ?有 哪 些 是 魚 目 混 珠 ? 舉 健 身 公 司 為 例 , 在 台 灣 有 很 多 家 健 身 公 司 , 像 是 亞 力 山 大 、加 州 等 等 這 些 公 司 , 如 何 區 別 好 和 壞 的 差 別 。台 灣 現 行 類 似 的 評 鑑 , 例 如 , 台 灣 的 尼 爾 森 市 調 中 心 , 會 據 實 報 導 好 的 廣 告和 不 好 的 廣 告 , 但 是 , 像 是 台 灣 是 洗 腎 第 一 的 國 家 , 都 是 因 為 台 灣 的 藥 物 廣 告 投機 取 巧 遊 走 在 法 律 邊 緣 , 利 用 保 健 營 養 食 品 蒙 混 過 關 , 讓 消 費 者 受 害 。 所 以 , 消保 會 目 前 的 做 法 , 應 該 是 值 入 BBB 的 基 本 精 神 , 保 護 消 費 者 、 獎 勵 好 的 企 業 和懲 處 壞 的 企 業 , 消 保 會 以 產 業 工 會 分 類 , 鼓 勵 各 行 各 業 制 定 自 己 公 正 透 明 的BBP(Better Business Practice), 並 且 致 力 於 維 護 和 遵 守 BBP, 以 米 業 為 例 , 各 縣市 農 會 可 以 制 定 清 楚 的 法 規 和 制 度 , 讓 米 商 可 以 遵 守 , 並 且 獎 勵 好 的 米 商 、 舉 發壞 的 米 商 ; 以 餐 廳 為 例 , 現 行 台 灣 餐 廳 摻 雜 各 式 各 樣 的 美 食 推 薦 和 評 鑑 , 消 費 者無 法 分 辨 其 真 假 , 消 保 會 可 以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美 食 評 鑑 , 鼓 勵 餐 廳 業 者 可 以 建 立統 一 的 美 食 評 鑑 , 讓 餐 廳 可 以 參 加 評 鑑 , 並 且 鼓 勵 獲 獎 餐 廳 。 不 同 的 行 業 的 認 證並 不 需 要 整 合 , 消 保 會 主 要 的 工 作 就 是 要 讓 所 有 資 訊 都 可 以 透 明 化 , 建 立 資 訊 平台 , 入 口 網 站 提 供 消 費 者 各 種 資 訊 的 連 結 網 址 , 讓 消 費 者 可 以 上 去 查 詢 , 並 且 透過 消 費 者 的 反 饋 , 來 了 解 各 行 各 業 的 認 證 是 否 可 以 讓 消 費 者 了 解 , 如 果 不 行 則 通知 各 行 各 業 的 認 證 單 位 給 予 改 善 。~ 訪 談 結 束 ~171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專 家 學 者 訪 談 紀 錄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8 月 14 日受 訪 者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王 千 維 教 授訪 談 內 容Q1:BBB 的 設 置 必 要 性 ?不 一 定 要 設 置 和 外 國 一 樣 的 BBB 組 織 來 執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體 系 , 但 是 目 前 台 灣確 實 是 需 要 一 個 權 責 統 一 、 主 管 機 關 明 確 、 有 固 定 經 費 來 源 且 有 拘 束 力 的 消 費 者保 護 監 督 機 制 。Q2: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請 問 是 要 屬 於 公 部 門 還 是 私 部 門 比 較 好 ?以 法 律 的 面 向 來 看 , 當 然 是 傾 向 以 公 部 門 的 機 構 為 主 。 因 為 這 牽 涉 到 拘 束 力 與 結果 正 當 性 的 問 題 。 當 然 , 如 果 一 定 要 走 財 團 法 人 的 方 向 , 也 是 可 以 考 慮 像 是 目 前的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成 立 的 方 式 , 就 是 由 政 府 直 撥 經 費 來 支 持 。Q3: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那 他 的 紛 爭 解 決 機 能 希 望 是 怎 樣 的 形 式 ?這 裡 , 我 會 希 望 是 以 實 質 介 入 而 非 只 提 供 協 調 平 台 的 爭 議 解 決 功 能 。 畢 竟 , 台 灣的 消 費 者 大 多 在 有 消 費 爭 議 時 , 會 傾 向 由 有 公 信 力 的 一 方 為 他 們 作 出 客 觀 且 公 正的 調 查 與 爭 議 解 決 結 果 。Q4: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那 是 否 要 賦 予 它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或 是 要 有一 個 專 法 來 賦 予 其 執 行 的 法 源 ?以 法 律 的 角 度 而 言 , 明 確 、 正 當 與 公 平 的 爭 議 解 決 制 度 是 必 要 的 , 所 以 我 也 贊 成要 賦 予 它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就 類 似 韓 國 的 「 消 費 院 」 組 織 ! 而 在 法 源 上 , 當 然 也要 明 確 的 立 法 會 比 較 妥 適 。Q5: 是 否 要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律 體 系 中 , 明 訂 懲 罰 金 賠 償 的 制 度 ?其 實 , 目 前 在 消 保 法 裡 已 經 有 規 定 了 , 不 過 不 像 美 國 是 無 上 限 的 , 我 們 是 規 定 最高 三 倍 。 這 應 該 是 當 初 在 移 植 美 國 消 保 法 規 時 , 對 台 灣 的 消 費 生 態 與 企 業 的 預 期反 彈 心 理 的 讓 步 。 但 是 , 我 覺 得 這 確 實 需 要 修 正 。 比 較 恰 當 的 方 式 , 可 能 是 透 過行 政 罰 的 角 度 。 因 為 , 當 初 之 所 以 不 在 民 法 的 體 系 內 明 訂 懲 罰 金 賠 償 的 制 度 , 是因 為 怕 跟 我 國 的 民 法 體 系 衝 突 。 實 因 , 英 美 法 系 的 國 家 是 有 點 接 近 民 刑 不 分 , 民172


法 中 附 帶 類 似 刑 法 的 懲 罰 金 賠 償 , 針 對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作 懲 處 , 而 非 是 大 陸 法 系 的民 法 裡 的 回 復 原 狀 ( 其 實 德 國 已 經 有 懲 罰 金 賠 償 的 制 度 , 而 德 國 也 是 大 陸 法 系 的國 家 )。 所 以 , 當 初 才 不 敢 在 民 法 中 明 訂 懲 罰 金 賠 償 的 制 度 , 而 是 一 直 在 很 曖 昧的 階 段 與 語 氣 。 是 故 , 如 果 可 以 在 消 保 法 中 明 訂 懲 罰 金 賠 償 制 度 , 並 規 定 其 性 質為 罰 鍰 , 亦 即 所 懲 罰 之 金 額 將 歸 屬 於 行 政 部 門 。 則 一 方 面 解 決 可 能 造 成 民 法 體 系衝 突 的 問 題 , 一 方 面 所 得 之 懲 罰 金 可 作 為 該 行 政 部 門 的 經 費 來 源 之 一 , 以 解 決 經費 不 足 的 問 題 。Q6: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那 企 業 的 資 訊 是 否 要 完 全 公 開 ?以 法 律 的 角 度 來 看 , 是 的 , 因 為 這 就 是 契 約 的 精 神 之 一 要 使 得 契 約 ( 企 業 與 消 費者 ) 的 雙 方 , 都 有 充 分 瞭 解 該 產 品 資 訊 的 機 會 與 管 道 。 所 以 不 管 是 產 品 的 資 訊 或是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的 經 過 和 結 果 都 需 要 完 全 公 開 。Q7: 如 果 要 設 立 類 似 BBB 的 組 織 , 經 費 來 源 該 如 何 解 決 ?這 就 要 牽 涉 到 憲 法 層 次 的 問 題 , 比 如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 公 益 彩 券 、 開 徵 消 保 稅 等 等 ,都 需 從 憲 法 層 次 的 比 例 原 則 , 檢 驗 其 合 憲 性 與 正 當 性 問 題 , 這 可 能 就 要 請 教 稅 法或 是 憲 法 的 專 家 學 者 了 。~ 訪 談 結 束 ~173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專 家 學 者 訪 談 紀 錄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受 訪 者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廖 世 机 簡 任 視 察訪 談 內 容目 前 進 度 都 是 探 討 BBB 制 度 可 行 性 的 部 分 , 早 於 92 年 有 關 BBB 的 會 議 資料 中 , 即 會 議 中 提 及 有 以 行 政 法 人 或 財 團 法 人 型 式 推 動 , 而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主 要 是針 對 其 大 環 境 與 國 家 財 政 對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環 境 , 輔 以 現 有 管 道 , 或 未 來 增 設 管道 , 來 詢 問 專 家 學 者 是 否 有 對 消 費 者 較 益 的 方 式 實 行 。以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推 動 優 良 商 店 標 章 (GSP) 來 看 , 可 以 由 GSP 為 基 礎 持 續 發 展或 由 整 併 的 方 式 推 動 BBB; 短 期 目 標 可 由 強 化 GSP 制 度 , 並 參 照 其 政 府 與 法 人介 入 型 式 、 持 股 比 例 、 與 其 監 督 機 關 … 等 納 入 考 量 BBB 制 度 與 組 織 之 成 立 , 並視 為 BBB 為 GSP 為 更 高 標 準 的 長 期 目 標 。近 來 國 內 中 華 民 國 檢 測 驗 證 學 會 由 相 關 工 會 發 起 , 由 檢 測 局 前 局 長 為 發 起 人 ,於 籌 備 大 會 時 便 提 出 其 入 會 條 件 、 經 費 來 源 、 及 政 府 介 入 程 度 … 等 , 便 可 參 考 未來 BBB 可 行 之 方 向 。 最 近 企 業 開 始 討 論 其 「 企 業 誠 信 」 的 問 題 , 整 體 大 環 境 和資 訊 進 步 使 產 品 日 趨 多 且 複 雜 , 其 加 入 BBB 認 可 的 企 業 , 對 於 企 業 對 於 「 企 業誠 信 」 的 部 分 必 有 一 定 了 解 和 為 自 己 的 「 企 業 責 任 」 有 一 定 認 知 。而 BBB 制 度 可 由 較 易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的 行 業 推 動 , 短 期 求 企 業 願 意 加 入 BBB制 度 意 願 提 升 來 推 行 , 再 漸 進 其 他 行 業 , 並 訂 定 其 細 節 的 部 分 , 除 此 以 外 , 政 府角 色 除 了 法 令 規 範 外 , 政 府 董 監 事 或 由 民 間 團 體 、 企 業 發 起 … 等 此 類 問 題 , 都 可能 影 響 其 BBB 成 立 的 方 式 。 假 設 單 純 以 BBB 以 一 種 認 證 制 度 推 動 的 話 , 可 能 無法 跟 GSP 明 顯 區 分 , 並 有 其 主 觀 機 關 的 權 責 問 題 , 但 或 許 可 以 「 商 店 」 的 方 式推 行 BBB 制 度 , 而 並 非 以 產 品 別 、 產 業 別 來 看 的 話 , 或 許 也 是 一 種 推 行 方 式 。假 設 BBB 制 度 能 夠 將 現 有 零 散 制 度 整 合 起 來 , 讓 消 費 者 在 遇 到 消 費 爭 議 時 ,消 費 者 可 以 得 知 企 業 主 動 所 提 供 的 相 關 資 訊 , 得 到 較 好 的 回 應 , 並 使 好 的 企 業 能夠 負 擔 較 多 的 社 會 責 任 , 就 是 此 研 究 BBB 制 度 推 行 的 目 的 。 並 探 討 未 來 成 立 後的 法 令 規 範 , 由 政 府 發 起 或 由 企 業 主 動 發 起 , 何 種 為 較 佳 的 方 式 。174


三 、 焦 點 座 談 會 記 錄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第 1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2009.08.13( 四 )14:00-16:30• 地 點 : 臺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6 樓 606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臺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企 發 中 心 主 任 黃 兆 仁• 討 論 題 綱 :1.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體 系 之 現 況 。2.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BB) 之 看 法 與 建 議 。• 與 會 貴 賓 :1.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基 金 會 黃 鈺 生 副 秘 書 長2.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葛 孟 堯 總 監3. 資 策 會 科 技 法 律 中 心 郭 戎 晉 研 究 員4. 美 國 西 太 平 洋 大 學 亞 太 區 事 務 處 沈 莒 達 教 授5.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吳 正 中 組 長6.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姚 春 如 科 員7.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朱 浩 助 理 研 究 員• 會 議 開 始主 席 黃 兆 仁 主 任 致 詞 :今 天 是 我 們 第 一 場 的 籌 設 我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最 談 會 第 一 場 , 希望 皆 下 來 能 分 成 兩 部 分 進 行 , 首 先 , 我 們 的 研 究 員 歆 如 會 先 替 我 們 簡 報 本 次 會 議的 基 本 資 料 。 接 著 預 計 可 以 討 論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體 系 之 現 況 與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BBB) 之 看 法 與 建 議 , 希 望 能 得 到 多 方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 以 完 成 這 次 的 計 畫 , 謝謝 。 針 對 台 北 縣 發 展 觀 光 硬 體 之 討 論 並 請 大 家 給 我 們 指 導 方 向 , 請 黃 致 穎 研究 員 為 我 們 做 一 些 背 景 的 說 明 。 並 請 各 位 先 進 給 我 們 一 些 意 見 的 提 供 。朱 歆 如 助 理 研 究 員 簡 報 。175


• 討 論 議 題 一 :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體 系 之 現 況黃 鈺 生 副 秘 書 長 :我 們 從 現 在 政 府 處 理 消 費 者 保 護 體 系 的 現 況 來 看 , 處 理 糾 紛 機 制 是 存 在 的 ,但 是 認 證 機 制 是 沒 有 的 。 如 果 從 民 間 團 體 來 看 , 是 有 一 些 服 務 的 商 標 認 證 的 , 例如 美 食 名 店 與 旅 遊 商 店 等 等 。 而 政 府 的 認 證 , 如 GSP 與 電 子 商 務 等 等 , 是 擺 在產 業 發 展 的 這 一 塊 , 從 我 們 的 角 度 來 看 , 是 有 沒 有 任 作 重 複 與 事 後 檢 查 。 從 我 國的 消 費 者 保 護 體 系 來 看 , 是 有 這 幾 個 現 象 , 但 是 如 果 要 在 國 內 推 動 , 是 要 誰 推 動呢 ? 由 一 個 財 團 法 人 推 動 ,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經 費 ? 以 免 淪 為 空 談 ( 例 , 中 華 民 國 消費 者 頒 獎 協 會 )。 如 果 有 , 我 們 當 然 會 支 持 。葛 孟 堯 總 監 :謝 謝 黃 副 秘 書 長 在 我 發 言 之 前 , 因 為 他 有 提 到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點 , 就 是 認 證 有分 公 部 門 和 民 間 團 體 。 公 部 門 的 認 證 就 是 有 一 個 一 體 適 用 的 特 點 , 例 如 觀 光 局 的旅 遊 認 證 , 可 能 全 國 所 有 的 民 宿 , 不 分 真 假 都 在 裡 面 。 而 民 間 的 認 證 , 就 沒 有 這個 問 題 , 可 能 是 用 一 個 考 試 或 測 驗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認 證 。 而 對 我 們 而 言 , 這 個 機 制不 只 是 在 挑 戰 我 們 , 也 是 在 挑 戰 這 個 產 業 與 市 場 的 成 熟 度 。 如 果 可 以 找 到 一 個 成熟 產 業 的 範 圍 , 或 者 是 可 靠 的 民 間 基 金 會 , 再 推 動 BBB 機 制 , 我 想 可 行 性 與 幫助 會 很 多 。郭 戎 晉 研 究 員 :我 想 這 個 議 題 可 能 會 包 含 兩 方 面 , 一 個 是 消 費 者 如 何 選 擇 一 個 優 良 、 信 賴 的交 易 對 象 ? 另 一 個 則 是 , 當 無 可 避 免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時 , 又 該 如 何 處 理 ? 就 是 區 分為 消 費 前 階 段 與 消 費 後 階 段 。我 國 目 前 對 消 費 者 糾 紛 處 理 方 式 為 替 代 性 的 紛 爭 解 決 , 透 過 消 保 官 與 行 政 上的 ADR 先 處 理 消 費 者 糾 紛 , 最 後 才 進 入 司 法 階 段 。而 BBB on line 則 是 有 點 被 動 的 解 決 機 制 , 如 果 妳 沒 有 妥 善 處 理 , 我 就 要 開 除 你的 會 員 籍 。另 一 個 是 經 費 的 問 題 , 假 設 未 來 我 們 要 籌 設 這 種 組 織 , 以 企 業 來 說 會 產 生 一個 疑 問 , 就 是 我 們 如 何 信 賴 你 對 我 們 的 評 估 或 認 證 是 正 確 的 。以 台 灣 的 現 況 來 看 , 地 理 範 圍 上 似 乎 也 沒 有 像 美 國 那 麼 大 , 所 以 我 們 是 要 試 辦 地區 型 的 BBB 嗎 ?目 前 , 我 們 國 內 的 ODR 或 是 ADR 機 制 , 都 不 太 像 國 外 那 麼 有 效 率 , 如 何去 維 持 一 個 紛 爭 解 決 機 制 的 運 作 , 初 步 看 起 來 是 無 法 只 靠 企 業 的 會 員 費 , 政 府 的扶 持 我 想 是 必 要 的 。既 有 的 機 制 是 有 像 BBB, 但 又 不 完 全 是 。 那 我 們 要 籌 設 的 BBB 組 織 , 是 要176


新 設 立 ? 還 是 從 現 有 的 組 織 去 合 併 轉 型 呢 ? 我 們 是 作 全 面 性 ( 消 費 前 階 段 與 消 費後 階 段 ) 的 , 還 是 挑 前 階 段 或 是 挑 後 間 段 來 做 呢 ?朱 浩 助 理 研 究 員 :目 前 我 國 這 麼 多 的 認 證 體 系 上 , 確 實 還 是 以 產 業 認 證 為 主 。 至 於 消 費 者 保 護在 相 關 方 面 來 看 , 確 實 不 是 最 重 要 的 那 一 塊 。以 往 提 供 給 消 費 者 的 商 品 無 非 是 實 體 與 服 務 兩 方 面 , 因 為 台 灣 目 前 已 走 向 服務 業 為 主 , 是 故 在 服 務 方 面 應 該 是 會 越 來 越 重 要 的 。 而 在 商 品 方 面 , 以 往 是 全 面檢 驗 再 放 入 市 場 , 現 在 是 部 分 商 品 事 前 檢 驗 , 再 讓 市 場 做 事 後 檢 驗 。 但 是 服 務 呢 ?服 務 不 太 可 能 做 事 前 檢 驗 , 服 務 是 常 常 會 在 消 費 之 後 發 生 問 題 。如 果 , 今 天 是 採 行 像 BBB 的 自 願 性 認 證 來 說 , 國 內 好 像 還 沒 有 自 願 性 認 證的 成 功 個 案 。 也 就 是 說 , 相 對 來 說 , 沒 有 很 成 功 的 狀 況 。另 外 , 就 是 公 信 力 的 問 題 , 妳 的 標 誌 怎 麼 發 , 認 證 報 告 如 何 才 是 準 確 的 ? 又如 果 當 我 把 標 誌 貼 上 去 之 後 , 銷 售 量 並 無 差 異 , 那 又 該 如 何 ? 也 就 是 對 消 費 者 的信 心 問 題 。黃 兆 仁 主 任 :後 市 場 的 實 體 方 面 如 何 和 服 務 作 結 合 , 這 就 是 我 們 要 去 作 的 。沈 莒 達 教 授 :美 加 所 推 展 的 BBB 系 統 的 效 率 是 否 對 台 灣 有 拘 束 力 , 美 加 這 種 建 立 在 民 間信 任 和 政 府 力 量 的 機 制 , 如 果 在 台 灣 推 動 , 我 想 可 行 性 很 低 。 但 是 , 如 果 可 以 參考 之 前 大 家 的 意 見 再 作 調 整 , 我 想 是 可 行 的 。 我 這 裡 有 幾 點 意 見 想 與 大 家 討 論 :第 一 個 , 我 們 在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執 行 制 度 上 , 我 想 目 前 在 台 灣 是 最 完 全 的 一 種 執 行制 度 , 但 還 有 幾 個 地 方 我 想 是 要 注 意 的 。1 實 際 的 執 行 制 度 還 是 難 產 , 就 是 有 沒 有 消 費 警 察 或 是 消 費 檢 查 員2 國 際 糾 紛 案 件 , 以 台 灣 的 國 際 地 位 , 幾 乎 是 毫 無 置 喙 之 餘 地 。3 對 詐 騙 的 消 費 糾 紛 , 我 們 也 是 毫 無 地 抗 能 力 , 以 最 近 韓 國 為 例 。4 消 費 糾 紛 的 處 理 機 制 , 我 想 是 比 認 證 機 制 還 重 要 的 。第 二 個 , 就 是 我 想 建 議 消 保 會 應 該 要 舉 辦 一 個 全 國 性 的 消 保 會 的 座 談 會 , 集 合 所有 的 產 官 學 界 。 服 務 最 難 的 一 環 , 就 是 概 念 型 商 品 。 也 就 是 概 念 型 商 品 的 消 費 糾紛 是 最 難 的 。最 後 , 認 證 一 定 是 必 然 的 善 嗎 ? 不 認 證 一 定 是 必 然 的 惡 嗎 ?吳 正 中 組 長 :這 個 案 子 主 要 是 在 92 年 立 委 質 詢 時 提 出 的 , 當 初 是 希 望 透 過 這 研 究 計 畫 ,177


再 行 探 討 籌 設 BBB 可 能 性 。 我 想 消 費 者 保 護 如 牽 涉 到 非 公 權 力 方 面 的 , 如 教 育宣 導 與 資 訊 揭 露 等 , 當 然 可 透 過 BBB 來 執 行 。 目 前 , 以 消 費 者 保 護 體 系 來 看 ,應 該 是 事 前 的 資 訊 揭 露 是 比 較 不 足 的 , 政 府 做 事 前 的 防 制 是 比 較 困 難 的 。 而 事 後的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 以 消 保 會 來 看 , 目 前 全 國 一 年 大 概 有 2 萬 2 千 件 。 所 以 以 目 前的 消 保 官 , 來 解 決 這 數 目 龐 大 的 消 費 糾 紛 是 很 吃 力 的 。 從 某 個 角 度 , 如 果 有 民 間團 體 或 是 企 業 來 協 助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 我 想 是 可 行 的 。BBB 在 國 內 能 不 能 作 , 我 想 要 先 思 考 目 前 國 內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有 沒 有 出 了 什麼 問 題 ?BBB 能 不 能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 在 美 國 的 BBB 當 然 不 能 完 全 移 植 到 台 灣 ,當 然 是 要 討 論 的 。• 討 論 議 題 二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BBB) 之 看 法 與 建 議黃 鈺 生 副 秘 書 長 :我 覺 得 以 大 陸 的 狀 況 , 他 們 推 動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的 力 量 跟 我 們 很 不 一 樣 , 他 們是 以 人 治 為 主 。 回 過 來 看 看 台 灣 , 企 業 常 說 , 你 們 消 基 會 常 常 開 記 者 會 來 打 擊 企業 , 所 以 我 們 就 先 推 動 有 機 商 店 與 旅 遊 業 的 認 證 , 在 有 機 商 店 認 證 的 推 動 過 程 中 ,我 們 發 現 成 本 太 高 , 商 店 業 者 在 疑 慮 商 機 是 否 會 增 加 ? 成 本 是 否 會 回 收 ? 所 以 ,最 後 沒 有 成 功 。如 果 像 剛 剛 組 長 講 的 , 如 果 我 們 選 擇 一 個 方 向 來 作 , 比 如 旅 遊 就 丟 到 交 通 部 ,而 不 是 交 給 品 保 協 會 , 會 不 會 比 較 有 經 費 與 處 理 消 費 糾 紛 的 力 量 。 因 為 品 保 是 一個 民 間 企 業 , 在 經 費 與 處 理 糾 紛 上 會 不 會 比 較 弱 勢 。 所 以 如 果 沒 有 一 個 主 管 機 關 ,而 要 成 立 一 個 全 國 性 的 BBB, 我 覺 得 是 很 難 的 。 這 裡 面 有 幾 個 問 題 是 要 處 理 的 :第 一 , 沒 有 主 管 機 關 的 問 題 。 第 二 , 經 費 來 源 的 問 題 。 第 三 , 我 覺 得 是 法 規 範 的問 題 。 目 前 , 法 規 範 並 不 是 非 常 的 完 整 。 比 如 說 三 聚 氫 安 的 問 題 、 亞 歷 山 大 的 問題 、 孔 雀 石 綠 的 問 題 與 最 近 麥 當 勞 酸 油 的 問 題 。 第 四 , 就 是 目 前 的 爭 議 處 理 機 制沒 有 強 制 性 的 問 題 , 像 是 消 基 會 的 牧 場 , 現 在 只 要 有 企 業 被 放 在 消 基 會 的 牧 場 ,大 概 客 服 經 理 就 要 換 人 了 。 第 五 , 是 媒 體 的 問 題 , 以 現 在 的 媒 體 爆 料 狀 況 , 可 能會 造 成 更 混 亂 的 現 象 。葛 孟 堯 總 監 :第 一 , 以 BBB 在 美 國 的 設 立 年 是 1912 年 來 看 , 當 時 民 國 才 剛 開 始 。 以 當 時美 國 的 狀 況 , 大 型 企 業 非 常 多 , 中 小 企 業 想 要 抗 衡 大 企 業 , 所 以 才 有 這 種 自 律 的機 制 , 以 爭 取 消 費 者 的 信 心 也 拓 展 消 費 商 機 。 現 在 台 灣 卻 是 主 管 機 關 太 多 , 權 責分 不 清 是 很 大 的 問 題 。第 二 ,BBB on line 線 上 ODR 妥 善 處 理 率 是 74%, 而 其 線 上 處 理 的 態 樣 也是 金 額 比 較 少 。 像 BBB 這 樣 的 標 章 在 台 灣 如 果 要 籌 設 , 一 定 要 有 一 個 糾 紛 處 理178


的 機 制 , 而 在 目 前 的 台 灣 來 看 , 消 費 者 希 望 是 由 公 部 門 來 做 。第 三 , 也 是 媒 體 的 問 題 。 現 在 就 是 有 人 打 電 話 來 媒 體 , 媒 體 就 去 採 訪 與 調 查了 。 媒 體 大 部 分 只 聽 消 費 者 的 話 , 就 爆 料 了 。 但 是 , 有 時 候 消 費 者 的 爆 料 是 惡 意的 就 是 所 謂 的 「 奧 客 」。 但 是 , 當 這 些 事 件 都 已 經 上 媒 體 的 時 候 是 不 時 已 經 對 企業 造 成 傷 害 , 或 是 已 經 改 變 了 企 業 本 來 處 理 消 費 糾 紛 的 機 制 呢 ?黃 兆 仁 主 任 :我 想 請 教 一 下 喔 , 以 SOSA 的 角 度 , 如 果 有 會 員 抗 議 說 : 我 交 了 錢 , 你 們 為什 麼 有 消 費 糾 紛 時 不 幫 我 講 話 。 這 時 候 你 們 會 怎 麼 處 理 ?葛 孟 堯 總 監 :先 請 消 費 者 提 供 他 們 想 要 的 處 理 方 式 , 請 廠 商 說 明 或 解 釋 消 費 糾 紛 的 情 況 ,通 常 我 們 會 兩 者 取 其 中 間 , 像 是 DELL 事 件 就 是 取 中 價 。 但 是 這 確 實 是 有 一 個 公權 力 問 題 , 我 們 為 什 麼 要 聽 你 的 。 所 以 , 如 果 廠 商 最 後 不 聽 我 們 的 協 調 , 而 確 實又 是 廠 商 的 問 題 , 我 們 依 照 廠 商 當 初 的 宣 誓 書 , 會 刪 除 該 會 員 的 資 格 。黃 兆 仁 主 任 :為 什 麼 我 要 問 這 問 題 , 是 因 為 BBB 裡 面 很 重 要 的 是 資 訊 的 揭 露 , 那 你 們 是否 有 對 外 公 開 處 理 的 經 過 或 是 結 果 呢 ?葛 孟 堯 總 監 :消 費 者 是 看 不 到 我 們 這 個 月 處 理 了 哪 些 個 案 或 是 結 果 。 因 為 如 果 我 們 公 佈 某某 企 業 今 年 的 爭 議 事 件 是 最 多 的 , 我 想 該 企 業 應 該 是 會 跳 腳 的 。吳 正 中 組 長 :最 近 , 台 北 市 消 保 官 也 是 有 這 個 公 開 不 接 受 調 查 的 動 作 , 我 想 這 公 開 動 作 確實 是 有 需 要 討 論 的 。 但 是 如 果 他 是 去 處 理 會 員 的 問 題 , 因 為 會 員 當 初 加 入 應 該 已經 有 一 些 承 諾 , 妳 公 開 這 些 資 訊 , 我 想 爭 議 應 該 是 比 較 少 。黃 鈺 生 副 秘 書 長 :我 們 消 基 會 的 爭 議 處 理 基 本 上 , 成 功 的 案 件 我 們 也 不 會 公 佈 。 在 牧 場 上 的 都是 不 接 受 調 解 , 或 是 不 回 應 的 。 我 們 是 有 經 過 一 個 審 核 機 制 , 不 是 每 一 個 都 擺 上去 。 如 果 在 牧 場 裡 面 的 個 案 , 後 來 已 經 處 理 成 功 的 , 我 們 就 為 把 他 放 回 自 然 生 態區 。郭 戎 晉 研 究 員 :台 灣 要 有 幾 個 BBB 的 組 織 才 夠 ? 北 中 南 各 一 個 ? 還 是 全 國 一 個 ? 是 處 理 實體 還 是 一 併 納 入 線 上 ? 財 源 問 題 呢 ?BBB 的 紛 爭 解 決 功 能 與 介 入 程 度 又 該 如 呢 ?179


要 實 際 介 入 還 是 只 是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 那 消 費 爭 議 的 兩 方 自 行 協 調 與 對 話 呢 ? 最 後 ,就 是 爭 議 處 理 結 果 拘 束 力 的 問 題 。 否 則 , 如 果 業 者 事 後 反 悔 , 消 費 者 該 怎 麼 辦 ?是 否 要 像 日 本 一 樣 , 有 ADR 的 專 法 , 賦 予 ADR 結 果 有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增 加消 費 者 對 BBB 的 信 心 。 這 是 法 律 面 的 問 題 , 我 想 這 是 很 後 面 的 問 題 , 最 前 面 的 ,應 該 是 國 內 是 否 要 有 BBB 的 組 織 ? 目 前 , 國 內 的 消 費 者 都 是 希 望 有 消 費 爭 議 時 ,都 是 希 望 能 有 官 方 介 入 , 作 一 個 有 拘 束 力 且 公 平 的 裁 決 。 所 以 ,BBB 是 否 能 跟目 前 的 消 費 保 護 體 系 結 合 ? 而 不 是 一 個 疊 床 架 屋 的 狀 況 , 幾 年 後 就 解 散 。 我 們 到底 是 否 要 有 BBB? 如 果 要 , 那 發 揮 效 用 的 地 方 在 哪 ? 官 方 力 量 又 在 哪 ? 是 否 要納 入 正 規 的 法 制 ? 例 如 以 日 本 來 說 , 他 們 就 有 官 方 的 國 民 生 活 中 心 , 如 果 當 消 費者 最 後 要 走 向 法 律 機 制 時 , 他 們 也 會 給 他 一 些 支 持 。 也 就 是 BBB 是 否 有 強 大 的公 信 力 來 面 對 消 費 者 與 業 者 ?黃 兆 仁 主 任 :要 走 硬 性 的 組 織 還 是 軟 性 的 組 織 ? 硬 性 的 就 是 像 日 本 , 軟 性 的 就 像 消 保 會 的牧 場 。 而 BBB 者 要 就 是 替 代 性 的 解 決 機 制 , 主 要 就 是 不 要 去 耗 費 到 目 前 公 部 門消 費 者 保 護 的 力 量 , 所 以 我 想 我 們 應 該 是 要 走 軟 性 的 這 一 塊 。朱 浩 助 理 研 究 員 :第 一 , 當 我 們 現 在 有 一 些 相 關 的 消 費 訊 息 , 消 費 者 應 該 是 會 找 一 些 相 關 的 資訊 來 瞭 解 。 所 以 , 以 這 方 面 來 看 台 灣 是 需 要 這 些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的 管 道 的 。 所 以 這個 組 織 ( 不 一 定 要 BBB) 的 成 立 , 應 該 是 有 利 於 這 方 面 的 考 量 的 。第 二 , 針 對 相 關 資 訊 是 否 公 開 的 問 題 , 可 能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問 題 , 因 為 這 會 影響 商 譽 。 如 果 有 商 品 資 訊 , 哪 些 是 要 提 供 的 ? 哪 些 是 不 用 的 ? 是 否 要 全 面 性 的 提供 ? 所 以 內 部 是 否 要 有 事 前 的 審 核 機 制 ?第 三 , 就 法 規 範 來 說 , 在 國 外 的 消 費 者 , 他 們 不 畏 懼 打 官 司 , 國 外 業 者 才 怕會 打 官 司 , 因 為 國 外 的 懲 罰 性 賠 償 很 龐 大 。 但 是 , 在 國 內 來 說 , 限 於 民 法 的 規 範 ,我 們 沒 有 懲 罰 性 賠 償 的 規 定 , 所 以 相 對 來 說 消 費 者 比 較 弱 勢 。 最 近 , 是 因 為 媒 體的 力 量 , 消 費 者 的 弱 勢 有 逐 漸 改 善 , 所 以 我 們 也 不 能 完 全 抹 滅 媒 體 對 消 費 者 保 護的 功 勞 。沈 莒 達 教 授 :我 想 我 們 這 個 報 告 可 能 要 準 備 兩 面 性 的 說 帖 ( 正 反 兩 說 ), 一 面 是 成 立 BBB的 有 利 支 持 論 據 , 另 一 面 是 假 設 我 們 不 設 立 這 個 , 我 們 有 什 麼 很 堅 強 很 有 力 的 理由 ? 假 定 我 們 從 BBB 可 行 性 的 支 持 理 由 去 論 述 , 那 理 由 的 架 構 我 覺 得 有 四 個 :第 一 , 全 球 化 的 觀 點 ,BBB 有 其 設 立 的 必 要 。第 二 , 政 府 再 造 的 觀 點 : 如 何 建 立 一 個 新 的 計 畫 ? 新 的 預 算 ? 跨 部 門 如 何180


協 調 與 合 作 ?第 三 , 業 界 的 需 求 , 以 3B 當 初 的 設 立 主 旨 來 說 , 應 該 損 失 大 與 損 失 小第 一 , 消 費 者 的 層 面至 於 我 國 BBB 的 調 整 方 向 :第 一 , 強 制 力 要 增 加 , 中 立 力 要 減 少 。第 二 , 政 府 介 入 要 增 加 , 民 間 要 減 少 。第 三 , 實 體 的 層 面 在 初 期 一 定 佔 很 大 的 比 例 , 最 好 在 4、5 年 之 後 再 加 入 線上 。第 四 , 法 律 的 強 制 力 要 漸 漸 減 少 , 創 意 的 部 分 要 增 加 , 像 是 消 基 會 的 牧 場制 度 。我 國 BBB 財 務 預 算 的 來 源 :第 一 , 爭 取 政 府 預 算 的 編 列第 二 , 彩 券 的 盈 餘第 三 , 消 保 稅 的 開 徵第 四 , 企 業 自 費第 五 , 公 開 募 款我 再 建 議 向 消 保 會 爭 取 , 第 一 再 多 作 兩 個 類 似 的 研 究 計 畫 , 第 二 多 邀 請 國 外 專 家與 學 者 。黃 兆 仁 主 任 :在 財 源 方 面 , 從 公 益 彩 券 其 實 是 一 個 很 有 創 意 的 面 向 , 算 是 正 當 使 用 的 方 法 。吳 正 中 組 長 :是 不 是 在 推 動 BBB 的 研 究 的 計 畫 中 , 可 以 先 探 討 第 一 , 從 規 範 與 政 府 管 制的 角 度 來 看 是 否 有 不 足 的 地 方 ? 第 二 , 在 不 足 時 , 政 府 與 企 業 應 該 努 力 的 方 向 為何 ? 另 外 , 就 是 成 立 BBB 是 必 要 嗎 ? 有 沒 有 其 他 替 代 的 組 織 ? 認 證 又 該 如 何 去作 ? 資 訊 揭 露 部 分 , 可 不 可 能 在 法 令 裡 面 去 增 加 這 一 點 的 規 範 呢 ? 藉 以 使 企 業 能完 善 資 訊 揭 露 這 部 分 的 問 題 。黃 兆 仁 主 任 :我 們 這 個 案 子 是 從 開 放 的 角 度 去 看 , 我 們 能 找 到 一 個 替 代 型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機 制 ,不 一 定 要 是 BBB, 我 們 就 是 朝 這 個 方 向 來 努 力 , 謝 謝 。• 會 議 結 束181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第 2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2009.10.27( 三 )09:30-12:00• 地 點 : 臺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2 樓 208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臺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企 發 中 心 主 任 黃 兆 仁• 討 論 題 綱 :1. 各 公 會 目 前 會 務 中 關 於 自 律 規 範 、 企 業 誠 信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之 討 論 。2. 各 公 會 對 於 我 國 推 行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制 度 ) 之 看 法 , 包 括 對 BBB 應 具 有功 能 之 看 法 或 建 議 : 信 任 報 告 、 辦 理 會 員 與 消 費 者 教 育 、 公 布 消 費 資 訊 、協 助 會 員 與 消 費 者 間 爭 議 處 理 ... 等 ; 推 動 BBB 之 可 行 性 ; 我 國 籌 設 BBB之 建 置 構 想 , 包 括 規 模 、 法 源 、 會 員 進 退 場 機 制 、 經 費 來 源 、 監 督 或 主管 機 關 、 推 動 期 程 或 作 業 等 ; 協 助 發 起 或 推 動 之 意 願 等 。• 與 會 貴 賓 :1.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商 業 總 會 賴 榮 坤 副 秘 書 長2.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商 業 總 會 劉 守 仁 專 員3.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林 於 賜 理 事 長4.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廖 世 机 簡 任 視 察5.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朱 浩 助 理 研 究 員• 會 議 開 始主 席 黃 兆 仁 主 任 致 詞 :在 座 各 位 先 進 , 今 天 很 高 興 大 家 來 跟 我 們 指 導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這 個 研 究 。朱 歆 如 助 理 研 究 員 簡 報 。主 席 黃 兆 仁 主 任 致 詞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美 國 的 BBB 把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作 一 個 很 好 的 結 合 。BBB 強 調 的企 業 自 律 對 於 企 業 品 牌 和 形 象 將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希 冀 以 互 信 來 提 升 整 體 企 業 環境 。廖 世 机 簡 任 視 察 :這 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原 有 構 想 是 來 自 與 我 們 在 推 動 消 保 過 程 中 , 外 界 給 我 們的 建 議 。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能 夠 提 供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另 外 一 條 管 道 , 如 果 能 夠 做 的 好 的182


話 , 鼓 勵 好 的 企 業 ; 建 立 好 的 消 費 環 境 ; 建 立 消 費 者 對 企 業 的 信 賴 , 對 企 業 還 有消 費 者 都 能 夠 雙 贏 , 所 以 有 這 樣 一 個 研 究 案 。賴 榮 坤 副 秘 書 長 :我 想 先 請 問 一 下 目 前 我 國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的 機 制 和 成 效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是 要 補充 原 有 的 不 足 , 或 是 要 取 代 原 有 的 機 制 。廖 世 机 簡 任 視 察 :其 實 研 究 團 隊 在 期 中 報 告 也 有 對 國 內 的 制 度 作 相 關 的 研 究 , 只 是 剛 剛 簡 報 的時 候 可 能 因 為 時 間 的 關 係 並 沒 有 放 進 來 , 我 想 可 以 請 研 究 團 隊 補 充 說 明 一 下 。主 席 黃 兆 仁 主 任 :我 們 國 內 已 經 有 基 礎 了 , 包 括 消 基 會 和 各 項 認 證 , 我 們 其 中 討 論 的 一 個 方 向就 是 能 不 能 夠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整 合 。朱 歆 如 助 理 研 究 員 :目 前 消 費 者 面 對 其 爭 議 時 , 除 了 直 接 面 對 其 企 業 與 消 保 會 、 消 基 會 的 協 助 ,除 此 以 外 還 有 一 些 工 會 亦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 而 BBB 與 眾 不 同 的 是 透 過 企 業 積 極 的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來 提 供 企 業 與 消 費 者 間 爭 議 時 的 另 條 管 道 , 目 的 並 非 取 代 現 有 機制 , 而 是 使 企 業 與 消 費 者 間 更 正 面 積 極 的 面 對 消 費 爭 議 , 不 再 只 是 一 種 零 和 賽局 。廖 世 机 簡 任 視 察 :BBB 比 起 我 國 各 別 單 獨 的 制 度 是 比 較 全 面 , 除 了 鼓 勵 優 良 企 業 , 還 包 括 協助 消 費 者 解 決 消 費 爭 議 , 而 國 內 至 今 仍 未 有 企 業 自 律 這 樣 的 組 織 產 生 , 假 使 國 內環 境 可 以 藉 由 強 化 或 整 合 現 有 制 度 , 達 到 與 國 外 這 樣 的 水 準 , 也 是 這 個 研 究 的 方向 之 一 。林 於 賜 理 事 長 :以 我 們 公 會 來 看 這 個 BBB, 是 可 行 而 且 是 應 該 要 做 的 。 目 前 本 工 會 即 有 推行 類 似 相 關 制 度 , 這 制 度 是 企 業 主 動 發 起 的 , 認 證 的 程 序 大 概 是 有 學 科 與 術 科 的考 試 , 通 過 這 樣 的 認 證 , 未 來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時 , 立 即 擁 有 保 障 及 負 責 的 態 度 , 與市 場 上 的 競 爭 者 產 生 差 異 , 而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時 , 憑 此 認 證 便 可 擁 有 其 保 障 , 在 商品 遇 到 問 題 時 , 此 認 證 會 員 即 可 處 理 、 換 貨 , 不 用 再 經 過 冗 長 的 申 訴 管 道 , 最 後可 能 還 要 訴 諸 法 律 , 減 少 社 會 成 本 的 支 出 。 除 此 以 外 ,ECFA 簽 定 後 , 對 於 大 陸企 業 進 到 台 灣 後 , 消 費 者 如 何 區 分 , 其 實 也 是 本 工 會 贊 成 BBB 制 度 的 推 行 的 原因 之 一 , 另 外 , 本 人 更 建 議 由 政 府 主 導 , 領 導 各 產 業 逐 步 加 入 , 或 許 會 讓 BBB這 樣 的 制 度 能 有 較 好 的 成 效 。 當 陸 資 開 放 後 , 對 於 台 灣 的 企 業 是 相 當 有 衝 擊 的 ,183


這 樣 的 制 度 剛 好 可 以 有 效 區 別 。目 前 台 灣 也 積 極 地 往 國 際 邁 進 , 而 以 商 業 行 為 來 建 構 BBB 制 度 的 話 , 也 可盡 量 將 各 產 業 的 先 進 納 入 , 或 許 可 以 形 成 更 大 的 綜 效 , 由 政 府 來 主 導 , 全 國 商 總會 為 溝 通 平 台 , 或 許 會 讓 各 產 業 捨 棄 消 保 會 、 消 基 會 的 管 道 , 讓 BBB 的 制 度 能夠 推 行 得 更 順 利 。劉 守 仁 專 員 :誠 如 林 理 事 長 所 言 , 商 總 目 前 經 過 了 解 , 已 有 些 工 會 訂 立 機 制 , 來 管 制 企 業的 商 業 行 為 , 如 建 築 工 會 建 議 其 會 員 在 五 年 內 如 無 違 反 其 相 關 法 令 , 可 接 受 營 建署 的 評 估 , 評 估 過 後 , 便 給 其 認 證 標 章 , 並 公 布 其 公 會 網 站 , 讓 消 費 者 更 能 夠 容易 的 擷 取 好 的 企 業 資 訊 , 而 BBB 制 度 在 美 國 大 約 推 行 了 約 一 百 年 , 當 初 的 商 業背 景 與 現 在 不 同 , 美 國 屬 於 聯 邦 政 府 的 型 式 與 台 灣 不 同 , 而 台 灣 的 企 業 可 謂 百 家爭 鳴 , 假 設 台 灣 要 推 行 BBB 制 度 , 或 許 政 府 背 後 的 支 持 與 主 導 會 是 必 要 的 。賴 榮 坤 副 秘 書 長 :我 們 的 背 景 和 美 國 不 同 , 包 括 商 業 行 為 或 是 工 商 會 形 式 , 所 以 直 接 的 效 法 美國 BBB 機 制 , 或 許 不 是 太 理 想 。 或 許 可 從 我 們 既 有 的 公 會 所 制 定 的 自 律 機 制 進行 整 併 , 否 則 未 來 所 牽 扯 的 相 關 費 用 、 管 銷 、 人 事 與 組 織 都 將 隨 之 而 來 , 而 欲 加入 BBB 的 企 業 動 輒 數 萬 美 元 的 支 出 , 都 可 能 成 為 推 行 BBB 時 的 阻 礙 。主 席 黃 兆 仁 主 任 :副 秘 書 長 的 意 見 跟 我 們 過 去 幾 次 開 會 相 當 類 似 。 而 從 美 國 BBB 的 內 涵 及 精神 來 看 , 的 確 可 以 借 重 其 知 己 知 彼 來 強 化 或 補 足 台 灣 商 業 環 境 及 消 費 者 環 境 的 不足 , 而 面 對 大 陸 企 業 的 大 舉 壓 境 , 第 一 線 的 中 小 企 業 對 於 未 來 是 相 當 不 樂 觀 的 ,或 許 BBB 可 給 中 小 企 業 別 於 大 陸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賴 榮 坤 副 秘 書 長 :有 個 案 例 給 大 家 參 考 一 下 ,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當 初 成 立 時 , 由 商 總 協 助 成 立 ,但 無 法 得 到 消 費 者 或 是 企 業 認 同 , 而 到 現 今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已 能 夠 自 立 自 強 ,或 許 可 以 參 考 其 經 驗 。在 消 費 者 意 識 上 來 說 , 在 消 保 會 的 立 場 上 , 應 該 可 以 喚 起 消 費 者 意 識 , 讓 消費 糾 紛 可 以 減 少 , 站 在 企 業 的 立 場 上 , 消 保 會 也 應 該 對 於 企 業 進 行 教 育 宣 導 , 讓企 業 能 夠 免 於 觸 法 。廖 世 机 簡 任 視 察 :企 業 者 的 教 育 是 真 的 很 重 要 , 只 是 現 階 段 仍 就 不 足 , 因 經 費 有 限 , 透 過 各 部會 來 進 行 企 業 宣 導 的 確 還 需 視 其 各 部 會 的 落 實 , 回 到 主 題 來 說 , 對 企 業 、 消 費 者184


進 行 教 育 、 整 合 現 行 標 章 都 是 BBB 制 度 推 行 的 優 點 之 一 , 但 組 織 和 資 金 必 須 考慮 到 許 多 因 素 , 例 如 政 府 介 入 的 程 度 , 可 能 更 牽 扯 到 法 源 的 部 分 , 因 此 鼓 勵 、 希冀 企 業 能 夠 自 律 發 起 。賴 榮 坤 副 秘 書 長 :要 對 業 者 收 費 , 業 者 願 不 願 意 加 入 , 很 大 的 原 因 是 加 入 這 個 對 業 績 的 實 質 成長 有 多 少 ? 而 經 費 來 源 或 許 是 現 階 段 成 立 BBB 的 最 大 問 題 。林 於 賜 理 事 長 :我 們 在 服 務 我 們 的 會 員 行 動 上 , 一 直 在 創 新 突 破 , 當 然 過 去 的 商 業 環 境 與 現在 當 然 不 同 , 除 了 例 行 的 活 動 外 , 可 能 還 有 其 工 會 的 球 隊 , 來 提 升 會 員 對 於 工 會的 認 同 感 , 並 且 由 工 會 帶 領 其 會 員 不 斷 進 步 , 才 能 夠 在 國 際 上 立 足 。而 在 推 行 工 會 、 協 會 的 認 證 下 , 讓 消 費 者 可 以 獲 得 一 套 標 準 , 當 BBB 一 旦取 得 市 場 上 的 公 信 力 時 , 也 會 讓 許 多 非 會 員 也 希 冀 能 夠 加 入 , 來 獲 得 好 的 企 業 形象 , 提 供 這 樣 的 企 業 誘 因 , 讓 政 府 來 主 導 , 或 許 在 台 灣 的 商 業 環 境 下 , 能 夠 推 行地 較 為 順 利 。 而 現 行 台 灣 有 太 多 的 認 證 制 度 , 讓 消 費 者 目 不 暇 給 , 而 藉 由 一 個 組織 來 整 合 現 行 標 章 , 讓 消 費 者 更 易 辨 別 , 減 少 消 費 爭 議 , 也 是 大 時 代 所 趨 。主 席 黃 兆 仁 主 任 :中 西 方 的 社 會 不 同 , 政 府 的 角 色 相 較 於 西 方 , 在 制 度 的 推 動 上 的 確 有 舉 足 輕重 的 地 位 , 此 外 , 以 現 有 的 工 會 架 構 , 輔 以 BBB 制 度 , 或 許 是 一 種 可 操 作 的 方式 來 對 企 業 增 加 其 商 業 價 值 , 未 來 研 究 可 針 對 其 工 會 、 協 會 相 關 的 認 證 及 制 度 進行 調 查 。朱 浩 助 理 研 究 員 :很 高 興 聽 到 BBB 在 台 灣 應 該 是 大 勢 所 趨 , 回 顧 美 國 BBB 早 期 發 展 , 美 國 大型 企 業 出 現 , 使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面 臨 壓 力 , 因 此 BBB 便 在 中 小 企 業 裡 開 始 風 行 ,而 在 台 灣 的 商 業 環 境 漸 與 國 際 接 軌 時 , 其 實 BBB 的 發 展 對 於 企 業 是 很 有 幫 助 的 ,BBB 能 夠 有 效 的 產 生 區 隔 , 使 中 小 企 業 更 具 競 爭 力 。而 除 了 企 業 自 律 外 , 還 有 認 證 標 章 部 份 的 問 題 , 在 如 此 多 的 認 證 標 章 上 , 反而 讓 消 費 者 不 具 信 心 , 損 失 其 公 信 力 , 而 成 功 的 認 證 標 章 背 後 , 幾 乎 都 有 一 套 保障 的 機 制 , 如 同 瓦 斯 公 會 的 認 證 標 章 可 在 消 費 產 生 爭 議 時 , 立 即 有 一 筆 實 際 的 保險 金 或 是 相 關 補 償 , 類 似 這 樣 的 實 質 補 償 可 讓 消 費 者 在 選 擇 商 品 時 , 不 僅 僅 只 單純 考 量 其 售 價 而 購 買 , 而 不 考 慮 未 來 使 用 的 問 題 , 而 這 樣 的 消 費 者 意 識 已 漸 漸 普及 , 所 以 如 何 在 現 今 環 境 下 , 建 立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認 證 標 章 ?185


劉 守 仁 專 員 :我 們 在 建 立 這 個 BBB 制 度 的 時 候 , 其 實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要 挽 回 消 費者 的 信 心 , 因 此 在 企 業 的 道 德 教 育 上 , 可 能 要 更 加 強 品 牌 的 保 證 和 品 質 , 才 能 使企 業 抵 禦 國 際 企 業 或 陸 資 企 業 的 對 抗 。林 於 賜 理 事 長 :有 一 些 認 證 標 章 是 由 國 家 來 認 證 , 認 證 會 員 是 經 過 國 家 的 認 可 程 序 , 才 可 獲得 其 公 權 力 的 認 可 , 但 有 些 認 證 標 章 是 由 其 企 業 自 律 所 形 成 的 , 因 此 可 能 無 法 參與 某 些 工 程 的 商 業 行 為 , 國 內 如 同 電 信 工 程 , 必 須 擁 有 該 相 關 認 證 才 可 承 攬 其 相關 工 程 。 或 許 是 由 政 府 強 制 性 認 證 和 企 業 自 律 性 認 證 上 的 差 別 , 使 消 費 者 產 生 公信 力 上 的 差 異 。主 席 黃 兆 仁 主 任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很 聚 焦 , 第 一 、 在 座 我 們 都 認 同 這 個 是 必 須 去 做 的 , 從 BBB的 推 動 上 , 還 需 消 保 會 的 支 持 ; 第 二 , 在 既 有 基 礎 下 , 建 立 具 有 符 合 台 灣 特 色 的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第 三 、 針 對 國 內 相 關 資 源 進 行 蒐 集 ; 第 四 、 公 部 門 的 介 入 程 度 和如 何 提 供 企 業 加 入 BBB 相 關 認 證 的 誘 因 。 這 些 結 論 都 是 未 來 繼 續 必 須 著 手 研 究的 方 向 。• 會 議 結 束186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第 3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2009.11.03( 二 )13:30-16:00• 地 點 : 臺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2 樓 208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臺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企 發 中 心 主 任 黃 兆 仁• 討 論 題 綱 :1. 議 題 1: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 制 度 ) 之 建 置 構 想 , 包 括 規 模 、 法 源 與經 費 來 源 、 監 督 或 主 管 機 關 、 會 員 進 退 場 機 制 、 推 動 期 程 或 作 業 ...等 之 討 論 。2. 議 題 2: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推 動 策 略 、 相 關 標 準 與 獎 勵 、 企 業 誠信 等 議 題 之 討 論 。• 與 會 貴 賓 :1.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企 劃 組 吳 正 中 組 長2.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李 鳳 翱 名 譽 董 事 長3.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林 誠 二 教 授4. 台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陳 金 貴 教 授5.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潘 兆 娟 秘 書 長6. 美 國 西 太 平 洋 大 學 亞 太 區 事 務 處 沈 莒 達 教 授7. 台 灣 觀 光 學 院 柴 松 林 董 事 長8.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會 議 開 始主 席 黃 兆 仁 主 任 致 詞 :我 們 台 經 院 有 幸 接 到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的 委 託 進 行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性 」 的 一 個 研 究 , 今 天 是 我 們 最 後 一 場 座 談 會 , 前 幾 場 我 們 累 積 了 一 些 研 究 的 發現 和 相 關 心 得 , 我 們 先 請 朱 研 究 員 為 我 們 簡 報 , 做 為 這 次 座 談 會 的 討 論 基 礎 。朱 歆 如 助 理 研 究 員 簡 報 。吳 正 中 組 長 :謝 謝 台 經 院 在 這 麼 短 的 時 間 內 做 這 麼 詳 盡 的 研 究 , 感 謝 研 究 單 位 的 協 助 。 在報 告 裡 面 , 我 們 有 事 先 的 一 些 討 論 , 有 將 它 放 在 裡 面 , 非 常 謝 謝 。 在 美 國 BBB制 度 裡 面 有 幾 個 重 要 的 面 向 , 第 一 是 信 任 報 告 的 提 出 , 這 是 對 消 費 者 保 護 非 常 重187


要 的 資 訊 提 供 的 功 能 , 政 府 部 門 要 推 信 任 報 告 可 能 有 實 際 上 的 困 難 , 因 為 信 任 報告 可 能 是 對 企 業 不 信 任 的 事 實 , 牽 涉 到 程 序 上 必 須 要 非 常 嚴 謹 , 如 果 可 以 透 過 企業 的 自 律 組 織 來 推 , 讓 消 費 者 對 企 業 有 充 足 的 信 賴 , 這 是 這 個 制 度 上 非 常 重 要 的一 點 。第 二 , 在 爭 議 處 理 的 功 能 上 , 當 然 現 在 消 費 者 可 以 向 企 業 經 營 者 申 訴 , 但 現在 看 來 向 企 業 經 營 者 申 訴 並 得 不 到 太 好 的 效 果 , 當 然 也 可 以 向 民 間 消 費 者 團 體 或消 保 會 來 申 訴 , 但 我 們 在 實 務 觀 察 上 , 第 一 次 的 申 訴 都 沒 有 辦 法 做 妥 善 的 處 理 ,所 以 各 地 方 的 消 保 官 可 能 每 天 都 要 忙 著 處 理 這 些 申 訴 , 消 費 者 對 申 訴 的 期 待 是 儘速 解 決 , 但 政 府 部 門 案 件 量 這 麼 多 , 所 以 事 實 上 消 費 者 對 政 府 處 理 申 訴 有 更 大 的期 望 , 但 在 制 度 上 有 困 難 , 所 以 如 何 透 過 企 業 經 營 者 的 力 量 去 組 織 去 解 決 , 這 是BBB 裡 面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方 向 。 當 然 國 內 也 有 一 些 相 類 似 的 制 度 , 包 括 SOSA、 品保 協 會 , 我 是 覺 得 怎 麼 去 利 用 現 在 很 多 的 自 律 、 有 認 證 機 制 的 組 織 去 擴 大 功 能 ,這 對 問 題 的 解 決 會 比 較 有 幫 助 。 因 為 企 業 經 營 者 可 能 都 站 在 自 己 的 角 度 去 無 法 解決 , 必 須 透 過 一 個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 而 且 受 到 這 個 第 三 者 的 拘 束 , 讓 消 費 爭 議 能 夠比 較 快 的 被 解 決 , 讓 消 保 官 能 夠 有 更 多 的 力 量 去 做 行 政 監 督 , 是 很 大 的 意 義 。第 三 個 面 向 是 誠 實 廣 告 , 在 我 們 目 前 的 法 律 上 對 於 廣 告 的 規 範 很 少 , 只 有 規範 到 不 實 的 問 題 , 除 了 不 實 之 外 , 我 覺 得 目 前 應 該 是 更 多 不 道 德 , 所 以 怎 麼 透 過一 個 企 業 的 自 律 性 組 織 , 有 一 個 更 高 的 作 為 。所 以 整 個 來 看 ,BBB 這 幾 個 面 向 是 目 前 我 們 國 內 有 些 不 足 或 制 度 上 的 困 難 ,所 以 如 何 透 過 一 個 自 律 組 織 去 強 化 這 樣 的 功 能 , 對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有 正 面 功 效 。但 是 我 本 身 比 較 偏 向 於 說 我 們 去 檢 視 目 前 國 內 的 自 律 組 織 , 有 認 證 標 準 的 , 最 初期 國 內 自 律 或 認 證 不 是 很 成 熟 的 時 候 , 把 這 些 功 能 放 在 現 有 的 基 礎 , 看 看 效 果 怎麼 樣 , 如 果 效 果 很 好 , 再 看 中 長 期 怎 麼 去 推 動 。 我 們 應 該 回 到 整 體 企 業 認 證 體 系 ,比 較 像 SOSA、GSP, 我 們 去 推 認 證 的 時 候 是 要 採 取 怎 麼 樣 的 標 準 , 寬 鬆 的 標 準和 嚴 格 的 標 準 是 什 麼 樣 ? 如 果 要 這 樣 推 動 的 話 , 我 們 是 不 是 有 選 擇 性 的 推 動 , 對於 一 些 消 費 爭 議 類 型 和 規 範 比 較 不 足 的 行 業 來 推 動 , 等 到 國 內 環 境 成 熟 之 後 , 才會 有 遠 期 的 發 展 空 間 。 我 個 人 在 初 步 的 想 法 , 你 不 可 能 移 植 國 外 的 制 度 也 不 可 能打 散 原 有 現 在 有 的 基 礎 再 重 整 是 有 困 難 , 所 以 在 我 國 目 前 的 類 似 相 近 的 制 度 上 去做 強 化 , 推 一 段 時 間 後 再 看 成 效 如 何 再 做 不 同 程 度 的 發 展 。李 鳳 翱 名 譽 董 事 長 :我 們 要 成 立 這 樣 一 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的 話 , 我 是 覺 得 我 們 的 定 位 要 中 間 偏 消 費者 立 場 一 點 , 如 果 站 在 企 業 服 務 或 政 府 政 策 的 補 充 的 角 度 去 作 的 話 , 效 果 會 打 折扣 。 第 二 ,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要 如 何 突 顯 出 來 , 主 要 是 公 信 力 的 建 立 ,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所 以 一 開 始 定 位 很 重 要 , 不 然 往 後 公 信 力 的 維 護 會 有 困 難 。 第 三 , 目 前 我 們 也 有188


很 多 公 協 會 , 但 我 們 要 跟 黨 政 脫 鉤 , 不 然 消 費 者 會 對 這 個 不 信 任 , 才 能 夠 增 加 公信 力 。 另 外 , 如 果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能 夠 成 立 的 話 , 我 認 為 政 府 捐 助 不 要 太 多 , 不 然又 要 監 督 了 , 一 開 始 設 立 的 時 候 政 府 要 捐 助 , 但 是 之 後 就 必 須 脫 離 。 最 後 , 我 會建 議 是 不 是 採 取 試 點 方 式 來 做 , 不 要 在 臺 灣 地 區 整 個 去 做 會 有 困 難 , 還 有 試 項 來做 , 看 看 成 效 之 後 再 擴 大 , 會 比 較 好 。林 誠 二 教 授 :我 也 贊 成 設 立 經 費 政 府 應 該 有 所 捐 助 , 但 是 之 後 要 切 斷 。 加 入 組 織 之 後 , 自律 性 會 有 , 但 是 效 果 比 較 小 , 包 括 利 用 模 範 的 企 業 、 加 入 仲 裁 的 規 則 , 但 是 有 哪些 誘 因 , 企 業 才 會 來 加 入 , 是 最 重 要 的 。 在 組 織 內 的 可 以 處 理 , 但 是 組 織 外 的 怎麼 辦 ? 所 以 誘 因 很 重 要 , 你 要 盡 量 讓 這 些 企 業 加 入 進 來 受 到 規 範 , 那 如 果 未 來 全部 都 加 入 的 時 候 , 這 個 組 織 會 很 大 , 無 法 處 理 , 所 以 我 也 贊 成 吳 組 長 所 說 的 , 先由 政 府 的 機 制 去 擴 充 , 從 政 府 推 動 可 以 推 行 的 、 比 較 重 要 的 產 業 , 未 來 再 慢 慢 的擴 大 , 甚 至 獨 立 出 來 。 組 織 的 結 構 和 經 費 的 所 會 牽 涉 到 的 法 源 問 題 不 大 , 就 按 照未 來 設 置 的 組 織 性 質 去 遵 循 現 有 的 法 源 , 除 非 有 牽 涉 到 仲 裁 的 公 權 力 。 經 費 上 面 ,重 複 認 證 要 如 何 向 企 業 收 取 重 複 的 費 用 ? 組 織 一 定 要 自 給 自 足 , 不 能 完 全 期 望 政府 捐 助 。陳 金 貴 教 授 :BBB 現 在 在 台 灣 是 一 個 適 合 的 契 機 , 台 灣 公 民 社 會 已 經 逐 漸 走 向 穩 固 , 當人 民 不 信 賴 政 府 、 不 信 賴 舊 有 體 制 的 時 候 , 就 是 BBB 應 該 出 現 的 時 候 。BBB 作為 一 種 價 值 的 保 障 , 碰 到 了 一 個 這 麼 適 合 的 時 間 點 , 現 在 應 該 把 握 機 會 馬 上 做 。舉 例 而 言 , 大 學 評 鑑 就 是 一 個 公 信 力 的 象 徵 ; 此 外 還 有 另 一 個 評 鑑 醫 院 的 評 鑑 標準 , 我 曾 經 參 加 評 鑑 「 評 鑑 委 員 」 的 工 作 。 醫 院 評 鑑 的 概 念 足 以 當 作 我 們 的 借 鏡 ,可 以 讓 制 度 更 為 完 善 、 更 具 公 信 力 。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相 當 適 合 的 方 向 。 那 麼 這 樣的 利 用 基 金 會 或 協 會 都 是 可 以 的 。 但 基 金 會 會 比 協 會 在 資 金 運 用 上 會 更 為 合 適 。行 政 法 人 也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方 向 , 但 因 為 政 府 控 制 百 分 之 五 十 一 的 資 產 , 所 以 也 有可 能 被 政 府 所 控 制 , 所 以 還 是 以 民 間 為 主 的 基 金 會 較 佳 。認 證 機 構 必 須 要 有 公 信 力 , 所 以 政 府 的 力 量 還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 所 以 基 金 會 背後 也 要 有 政 府 的 力 量 , 但 應 該 避 免 被 政 府 所 把 持 。 相 較 於 國 外 而 言 , 台 灣 的 文 化較 注 重 公 權 力 與 公 信 力 人 士 的 參 與 , 這 種 多 元 化 的 單 位 組 成 , 才 能 被 人 民 相 信 。當 這 種 評 鑑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被 人 所 相 信 以 後 , 評 鑑 所 豎 立 的 標 準 才 能 產 生 對 產 業 、對 社 會 的 規 範 力 。另 外 , 調 解 能 力 與 評 鑑 力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但 公 信 力 是 基 礎 , 必 須 以 此 為 基準 方 才 能 使 計 畫 一 步 步 趨 向 完 善 。 最 後 , 當 這 些 認 證 機 構 逐 步 增 加 以 後 , 它 們 如189


何 自 我 界 定 市 場 , 如 何 與 既 有 的 消 基 會 、 消 保 會 做 出 區 分 , 這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問題 。 到 底 是 夥 伴 關 係 、 上 下 層 關 係 還 是 競 爭 關 係 , 這 些 都 還 是 需 要 釐 清 的 。 將 來在 推 動 BBB 時 仍 然 需 要 主 管 事 業 單 位 的 配 合 , 只 有 這 樣 才 能 在 更 大 層 次 的 立 法 、行 政 體 系 得 到 更 大 的 支 持 。潘 兆 娟 秘 書 長 :在 亞 洲 國 家 類 似 於 BBB 的 組 織 大 多 都 不 是 由 民 間 或 企 業 自 行 發 起 , 背 後 主要 的 力 量 還 是 以 政 府 為 主 。 因 為 在 信 賴 這 塊 上 還 是 需 要 公 權 力 的 背 書 。 我 曾 經 拜訪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場 秩 序 司 , 它 們 有 關 於 企 業 信 用 與 反 詐 欺 兩 個 部 門 。 他 們 的 企 業有 九 十 三 個 協 會 , 此 協 會 對 所 有 企 業 做 出 信 用 評 等 的 企 業 名 錄 。 這 本 名 錄 其 實 有很 大 的 目 的 在 於 給 境 外 企 業 採 購 的 仲 介 。 他 們 除 了 這 個 以 外 也 有 關 於 反 詐 欺 , 對顧 客 糾 紛 有 解 決 的 能 力 。 我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這 種 作 法 是 可 以 參 考 的 。沈 莒 達 教 授 :這 個 研 究 計 劃 本 身 是 一 個 新 的 概 念 , 讓 企 業 以 及 非 營 利 機 構 可 以 共 生 共 榮 。根 據 這 個 計 畫 未 來 延 續 的 研 究 方 向 , 我 有 以 下 幾 點 意 見 。 第 一 、 網 路 申 訴 與 仲 裁平 台 的 建 構 , 全 世 界 都 有 這 些 計 畫 , 所 以 我 建 立 加 入 BBB 的 計 畫 當 中 ; 第 二 、我 覺 得 標 準 個 案 應 該 有 專 案 委 託 , 如 果 可 能 我 們 應 該 與 BBB 做 直 接 線 上 的 對 談 ;第 三 、 應 該 把 每 個 國 家 的 系 統 都 弄 清 楚 ; 第 四 、 在 財 源 籌 措 上 必 須 要 明 確 的 載 入計 畫 當 中 , 他 才 能 從 直 接 的 研 究 案 變 成 法 案 ; 第 五 、 大 家 在 面 對 新 的 制 度 時 大 多採 取 觀 望 或 不 予 理 會 的 態 度 。 我 們 必 須 要 思 考 要 如 何 解 決 這 種 沒 有 人 要 理 會 的 態度 。 但 我 個 人 悲 觀 認 為 BBB 在 現 行 的 台 灣 政 治 生 態 之 下 , 是 較 困 難 比 較 無 法 實踐 的 。柴 松 林 董 事 長 :我 曾 經 拜 訪 過 BBB 組 織 , 所 以 可 能 可 以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感 想 。 第 一 、 在 美 國企 業 能 夠 參 予 BBB 組 織 是 一 種 相 當 榮 譽 的 代 表 象 徵 。 但 相 對 來 說 參 與 的 比 例 是相 當 低 的 , 而 且 有 一 些 也 沒 有 繼 續 繳 交 會 費 ; 第 二 、 參 加 BBB 組 織 是 否 會 對 他的 生 意 有 直 接 正 面 的 影 響 , 消 費 者 是 否 會 因 為 他 們 加 入 了 BBB 組 織 或 因 為 他 們是 BBB 組 織 的 其 中 一 員 就 購 買 他 們 的 產 品 , 這 些 都 是 很 有 趣 的 問 題 。 他 們 大 多還 是 看 commercial report, 所 以 BBB 組 織 究 竟 夠 不 夠 影 響 消 費 者 的 購 買 意 向 ,這 是 值 得 考 慮 的 問 題 ; 第 三 、 許 多 大 企 業 參 加 BBB 組 織 的 原 因 在 於 想 要 建 構 完善 的 企 業 倫 理 , 所 以 它 們 的 重 點 並 不 在 於 從 BBB 組 織 得 到 什 麼 利 潤 ; 第 四 、 一個 商 品 評 鑑 組 織 , 需 要 許 多 專 業 來 評 鑑 各 種 各 樣 的 商 品 , 所 以 BBB 組 織 的 重 點並 不 在 於 他 的 能 力 , 而 是 它 建 構 了 一 個 公 信 力 , 能 力 是 可 以 靠 與 其 它 組 織 合 作 而達 成 , 但 是 否 被 消 費 者 所 信 任 , 才 是 真 正 的 關 鍵 。 我 們 應 該 要 理 解 的 是 市 場 、 聲190


望 是 否 會 因 為 企 業 參 與 了 BBB 組 織 而 提 升 。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其 實 本 身 也 是 有 問 題的 , 資 本 主 義 的 國 家 其 實 也 不 太 被 人 民 所 信 任 。 所 以 要 如 何 讓 政 府 作 為 評 鑑 組 織的 公 信 力 確 認 被 人 民 所 信 任 , 這 也 是 一 個 很 矛 盾 的 問 題 。 我 不 認 為 立 法 是 好 的 ,因 為 政 府 本 身 也 不 是 被 信 任 的 , 所 以 這 種 評 鑑 組 織 應 該 由 民 間 自 發 性 的 信 任 來 達成 。另 外 , 剛 剛 大 家 考 慮 的 商 品 專 業 評 鑑 的 複 雜 性 , 我 認 為 評 鑑 組 織 不 需 要 一 開始 就 全 部 囊 括 所 有 的 商 品 , 而 應 該 專 注 在 幾 種 商 品 或 行 業 之 上 , 先 確 定 了 這 幾 種評 鑑 的 公 信 力 , 在 去 發 展 多 元 商 品 的 評 鑑 。若 要 保 持 這 個 評 鑑 組 織 的 公 正 性 , 就 必 須 避 免 資 金 挹 注 較 多 者 有 較 大 的 力 量影 響 評 鑑 的 方 向 與 後 果 , 所 以 遴 選 與 評 選 委 員 的 制 度 才 能 避 免 金 錢 來 往 造 成 的 問題 , 這 樣 評 鑑 組 織 才 會 有 公 信 力 。 會 員 要 如 何 評 價 其 大 小 與 等 級 。 還 有 , 認 證 標誌 的 年 限 問 題 , 要 如 何 判 斷 評 鑑 的 方 式 、 怎 樣 才 會 被 除 名 。再 來 , 台 灣 社 會 有 一 窩 蜂 的 現 象 , 當 一 種 評 鑑 組 織 出 現 以 後 , 另 一 種 、 下 一種 可 能 還 會 有 很 多 種 的 評 鑑 組 織 或 標 準 出 現 , 當 這 樣 的 現 象 出 現 時 , 我 們 所 專 注的 組 織 要 怎 麼 應 對 這 樣 的 問 題 。最 後 , 有 沒 有 具 有 領 袖 魅 力 的 領 導 者 來 達 成 評 鑑 組 織 的 目 的 , 也 是 組 織 是 否得 以 成 功 的 關 鍵 。商 業 司 :其 實 這 個 案 子 還 是 以 企 業 組 織 而 非 政 府 組 織 為 主 體 。 我 們 商 業 司 自 己 有 所 謂的 GSP 認 證 的 , 而 GSP 其 實 比 較 少 相 對 的 誘 因 , 企 業 並 不 會 因 為 GSP 而 增 加 其收 益 , 我 們 的 長 官 正 在 把 這 個 案 子 分 發 出 民 間 。 從 我 們 籌 辦 GSP 十 二 年 的 經 驗 ,可 以 告 訴 我 們 企 業 仍 以 利 益 為 第 一 考 量 , 若 評 鑑 對 他 們 沒 有 任 何 利 基 , 則 多 數 企業 不 會 主 動 參 與 這 樣 的 評 鑑 組 織 。 所 以 我 認 為 評 鑑 組 織 最 困 難 的 在 於 如 何 同 是 塑造 真 實 對 企 業 有 利 的 條 件 , 又 能 兼 顧 社 會 公 益 滿 足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 這 些 是 所 有 評鑑 機 制 或 組 織 首 當 其 衝 應 該 面 對 的 問 題 。 另 外 , 認 證 本 身 是 否 還 需 要 其 他 組 織 的考 核 與 認 證 , 而 需 要 其 他 組 織 去 考 核 的 同 時 , 又 需 要 他 們 繳 交 會 費 , 這 樣 是 否 會使 企 業 參 予 認 證 的 意 願 更 加 向 降 , 這 些 是 我 們 籌 辦 GSP 的 經 驗 。吳 正 中 組 長 :謝 謝 大 家 的 建 議 , 消 保 會 在 這 個 研 究 案 上 面 沒 有 既 定 的 立 場 , 我 個 人 比 較 傾向 於 從 目 前 國 內 的 制 度 裡 面 , 去 擷 取 BBB 中 我 們 所 沒 有 的 功 能 , 在 現 階 段 可 能比 較 容 易 成 功 , 我 覺 得 信 任 報 告 是 比 較 可 以 努 力 的 方 向 , 那 整 個 看 BBB 其 實 我們 有 很 多 事 可 以 做 , 最 低 層 可 能 就 是 爭 議 處 理 , 再 來 是 信 任 報 告 , 再 來 可 能 是 誠實 廣 告 , 上 去 還 有 慈 善 責 信 , 上 面 可 能 還 有 企 業 誠 信 、 永 續 消 費 等 等 議 題 , 政 府191


可 能 先 處 理 某 塊 東 西 , 沒 有 辦 法 同 步 處 理 , 可 能 又 要 實 際 處 理 又 有 些 高 尚 規 範 ,在 現 階 段 有 困 難 , 所 以 還 是 要 去 看 國 內 的 環 境 和 消 費 者 , 再 來 看 要 怎 麼 做 這 個 研究 報 告 , 消 保 會 希 望 能 夠 有 跨 一 步 就 很 高 興 , 不 要 去 畫 一 個 大 餅 , 這 是 比 較 實 際有 效 的 。• 會 議 結 束192


四 、 訪 問 BBB 相 關 問 題Question 1: Currently the number of US BBB-accredited businesses stands ataround 400,000. Does the BBB also compile statistics on their distribution byindustry?Answer: In the same way that we compile statistics about the numbers ofcomplaints (in the U.S. and Canada) by “type of business” (TOB), we cancompile these same statistic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Accredited Businesses byTOB.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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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The business rating system assigns grades of A+ to F on businesses.What are the indicators and their relative weightings in this system?Answer: The BBB ratings are based upon a proprietary algorithm. Whilewe do not disclose the exact manner in which the algorithm arrives at therating, we do make the elements of the ratings system transparent. Theseelements can be found at:http://www.bbb.org/business-reviews/ratings/An even more detailed listing (which links from the ratings explanation above)can be found at:http://www.bbb.org/business-reviews/ratings/overview.htmlEvery BBB report includes a graphic link to the ratings explanation (seebelow).Further, each report contains a statement about the rating and a second link tothe rating explanation(s) – see below:Question 3: In 2005, Cingular, the largest mobile operator in the New York area, lostits accreditation because the BBB had received 200 complaints about it within threeyears, and because 20 of those complaints were not responded to or handled. Is there afixed standard for removing accreditation?Answer: There is both a set of standards against which a business ismeasured for purposes of granting BBB Accredited Business status and a “dueprocess” system. The Standards are transparently listed online at:http://atlanta.bbb.org/bbb-accreditation-standardsSince individual BBBs are separate corporations – each with its own set ofBy-Laws – the process of both accepting and expelling Accredited Businesses197


may differ somewhat from BBB to BBB. However, below are the relevantsections of our CBBB “model By-Laws” suggested for all local BBBs:ARTICLE VRevocation of MembershipAny membership may be revoked by a majority vot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if the member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Standards of Membership in the Bureauor for any other good cause. A membership may be suspended by the President(Bureau Manager) for any reason deemed sufficient for membershiprevocation, provided that act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taken withinthirty (30) days of said suspension. If the member elects to resign voluntarily,no act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necessary. If the Board of Directorsvotes to revoke any membership, the member shall be apprised of the right toappeal pursuant to Article VI below.ARTICLE VIAppeal from Denial of Admission or Revocation of MembershipUpon written notice to t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from one whohas been denied admission or received notice of membership revocation, theChairman shall convene a hearing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2 Any Directorshould abstain from voting on an application or revocation issue if he is apotential competitor of or has a possible conflict of interest with the person orbusiness involved. In any appeal proceeding, a majority of the voting membersshall determine the outcome, and their decision shall be final with no furtherright of appeal therefrom. (If a Bureau's bylaws specifically provide for aspecial committee to be appointed by t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for purposesof reviewing and deciding such appeals, the bylaws may further provide forappeal to the full Boar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ay, at its discretion, makepublic disclosure of the action. No act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2 shallpreclude any subject of these procedures from applying for membership to theBureau after a reasonable time.Footnotes:1. The bylaws should, in the section relating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pecifically delegate initialreview of applications to the President (Bureau manager).2. The article relating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ay specifically delegate Board rejection of approvedapplications or expulsions to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r to a special Membership Committee.Question 4. How is it decided where to set up a local BBB? In the work of preparing198


to set one up, does a set of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exist for expenditures,human resources, and so on?BAnswer: BBBs were not created from the “top down” (in which a centralauthority determined where to place individual local BBB offices). Rather,BBBs evolved as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As such, their geographiclocation was not really based upon some ideal that related population (andproximity) of businesses and consumers to individual local offices. Instead,it was usually based on whether a particular community expressed both adesire to have a BBB in its community and a willingness to raise the fundsnecessary to support such an office. In some areas (the states of Texas andOhio, for example), there are between 9 (Ohio) and 19 (Texas) BBBs andbranch offices. In other areas such as Minnesota (where the first BBB officewas opened in 1912), there is only one BBB serving that entire state.Since every square mile of U.S. and Canadian territory is now assigned tosome local BBB office, there is no set of specific operating procedures and no“benchmarks” for such things as expenditures, human resources, etc.However, the BBB system can see the need for such procedures, benchmarksand “how to” manuals specifically for areas outside North America whichmight entertain the idea of formally establishing BBB-type self-regulatoryorganizations.Question 5. Does the BBB have plans for possibl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rexpansion in the future? For example, the BBBOnLine program cooperates with theSecure Online Shopping Association (SOSA). Does it plan to expand into areasoutside of the realm of e-commerce?Answer: As reflected in our answer to Question 4 (above), the Council ofBetter Business Bureaus is actively exploring how best to create workingpartnerships and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and growth of BBB-typeorganizations outside North America.We should note that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opens many newpossibilities for smaller businesses in a global economy, easy cross-bordertravel and “flatter” global commerce (including Business-to-Businesscommerce) make it desirable – and more likely – that any such BBB plans toencourage BBB-type organizations outside North America would include bothtraditional commerce as well as electronic commerce.199


五 、 期 末 報 告 委 員 意 見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 期 末 報 告回 覆 委 員 意 見張 科 長 展 鏡 (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 一 ) 綜 觀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推 動 GSP 認 證 之 經 驗 , 國 內 企 業 組 織 規 模 中 小 企 業 比例 較 高 , 參 與 GSP 認 證 動 機 在 「 取 得 資 源 」─ 提 高 曝 光 率 、 提 振 商 機 、建 立 服 務 流 程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SOP)。 加 以 商 業 司 職 掌 係 商 機 之 提 振 ,故 GSP 認 證 推 動 過 程 中 , 廠 商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維 護 之 態 度 較 被 動 , 於 消 費爭 議 或 消 費 者 權 益 相 關 問 題 著 墨 較 少 , 以 致 消 費 者 對 GSP 品 牌 價 值 信 任度 偏 低 。 由 於 消 費 者 對 GSP 認 同 度 不 高 , 對 商 機 之 提 振 效 果 亦 隨 之 不佳 , 此 經 驗 提 供 推 動 BBB 制 度 之 參 考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意 見 , 本 研 究 已 蒐 集 GSP 認 證 相 關 資 料 、 訪 問GSP 推 動 小 組 、 邀 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長 官 出 席 座 談 會 ,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與 意 見 納 入報 告 中 。( 二 ) 諸 多 領 域 知 名 品 牌 業 者 之 服 務 SOP 已 建 立 , 加 以 消 費 者 辨 識 度 高 , 申 請GSP 認 證 並 無 加 分 效 果 , 故 多 未 加 入 。 就 此 推 動 經 驗 而 言 , 如 欲 推 動BBB, 企 業 觀 念 之 強 化 相 當 重 要 。 此 外 , 經 濟 部 尚 有 其 他 獎 項 ( 如 : 工業 局 之 國 家 品 質 獎 、 中 小 企 業 處 之 國 家 磐 石 獎 與 臺 灣 企 業 獎 ) 以 及 連 鎖商 店 或 優 良 服 務 品 牌 認 證 等 ,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亦 有 ; 故 推 動 BBB 或 可 就 現階 段 既 有 認 證 加 以 整 合 , 以 之 作 為 推 動 基 礎 並 提 高 會 員 數 量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意 見 , 本 研 究 已 將 既 有 認 證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於 報 告中 , 做 為 未 來 推 動 BBB 與 建 立 整 合 資 訊 平 台 之 基 礎 , 詳 見 報 告 第 三 章 。吳 組 長 正 中 (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 一 ) 請 就 國 內 各 種 認 證 及 各 種 獎 項 選 拔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 加 入 期 末 報 告 作 為 平台 建 立 之 基 礎 。回 覆 組 長 意 見 : 本 研 究 已 加 強 既 有 認 證 與 各 項 獎 項 選 拔 的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於 報告 中 , 做 為 未 來 推 動 BBB 與 建 立 整 合 資 訊 平 台 之 基 礎 , 詳 見 報 告 第 三 章 。200


黃 副 秘 書 長 鈺 生 ( 消 基 會 ):( 一 ) BBB 及 新 加 坡 CASE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相 當 完 整 , 值 得 肯 定 。( 二 ) 國 內 企 業 認 證 部 分 ,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1. 消 費 者 對 標 章 之 認 知 及 認 同 : 民眾 對 GSP 的 認 知 與 認 知 程 度 為 何 ? 民 眾 是 否 會 因 為 業 者 通 過 GSP 認 證而 進 行 消 費 ? 或 可 作 為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2. 經 費 來 源 : 企 業 最 在 意 的 是 經費 來 源 , 以 及 認 證 組 織 之 經 費 如 何 運 用 。 此 外 , 少 數 經 認 證 之 不 肖 業 者行 為 將 影 響 多 數 優 良 業 者 形 象 , 組 織 之 裁 罰 力 量 應 列 入 考 量 。3. 申 訴 處理 : 制 度 引 進 台 灣 後 是 否 運 作 順 暢 而 能 符 合 消 費 者 期 待 ? 旅 遊 品 保 協 會即 因 業 界 代 表 過 多 造 成 消 費 者 信 賴 不 足 , 故 應 提 高 專 家 學 者 等 第 三 公 正人 士 之 比 例 , 以 強 化 申 訴 處 理 機 制 。4.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 僅 建 立 平 台 並 不足 夠 , 由 於 標 章 過 多 使 消 費 者 認 知 困 難 , 後 續 應 加 入 ( 標 章 ) 整 合 可 能性 之 研 究 。 此 外 , 永 續 ( 信 任 ) 報 告 之 稽 核 者 為 何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本 研 究 將 消 費 者 對 標 章 之 認 知 與 認 同 與 標章 整 合 可 能 性 研 究 加 入 後 續 研 究 方 向 , 詳 見 第 156 頁 。 另 依 據 本 研 究 結 果 ,BBB的 經 費 來 源 主 要 是 企 業 的 會 費 以 及 知 名 企 業 夥 伴 , 他 們 願 意 繳 交 會 費 來 建 立 維護 一 個 互 信 的 消 費 環 境 , 如 同 編 列 預 算 於 其 他 公 益 活 動 。 組 織 裁 罰 力 量 與 提 供專 家 學 者 等 第 三 公 正 人 士 比 例 請 見 報 告 第 154 頁 。劉 專 員 守 仁 ( 商 業 總 會 ):( 一 ) 標 章 太 多 過 於 混 亂 , 除 產 業 公 協 會 體 系 之 認 證 外 , 政 府 機 關 認 證 制 度 亦 為數 不 少 。 資 源 整 合 部 分 可 由 政 府 先 做 , 續 由 民 間 效 法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二 ) 自 律 性 之 企 業 組 織 若 無 明 確 誘 因 , 景 氣 不 佳 狀 況 之 下 , 企 業 加 入 更 為 不 易 ,建 議 報 告 中 加 列 加 入 認 證 之 誘 因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後 續 建 議 各 事 業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以 計 畫 、 專案 等 方 式 提 供 各 產 業 相 關 誘 因 , 鼓 勵 企 業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 提 供 信 任 報 告 相 關 內容 、 協 助 處 理 會 員 與 消 費 者 消 費 爭 議 。201


曾 執 行 長 昭 明 ( 台 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協 會 ):( 一 ) 產 業 自 律 機 制 研 究 不 易 , 管 理 性 自 律 (regulated self-regulation) 在 政 治 學及 產 業 研 究 上 均 較 為 先 進 , 加 以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議 題 興 起 , 本 案 研 究 單 位 之努 力 值 得 肯 定 。( 二 ) 以 下 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SR) 觀 點 提 出 對 本 案 之 建 議 :1. 行 為 準 則 、 認 證 標 準 與 程 序 、Enforcement 或 第 三 方 執 行 與 監 督 ( 或 消費 者 及 消 費 者 團 體 監 督 網 絡 之 形 成 ) 等 業 務 不 必 然 同 屬 一 組 織 , 可 分 由三 者 負 責 , 資 訊 揭 露 亦 然 。2. BBB 信 任 報 告 有 別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之 自 我 揭 露 , 係 第 三 方 依 其 掌握 資 訊 所 製 作 , 成 本 較 高 ; 故 此 ,BBB 之 運 作 成 本 較 高 , 亦 應 列 入 考 量 。3. 揭 露 項 目 :BBB 只 涵 概 永 續 性 報 告 (GRI) 產 品 責 任 9 項 中 之 2 項 , 不若 GRI 範 圍 之 廣 , 惟 GRI 揭 露 程 度 及 項 目 係 由 企 業 自 主 。 既 為 自 律 , 自為 自 願 性 揭 露 , 或 應 由 相 關 機 關 共 同 研 議 強 制 揭 露 之 可 行 性 ; 慮 及 未 來CSR 報 告 可 能 更 改 為 強 制 性 , 或 可 預 為 考 量 。 另 可 由 政 府 或 商 總 擬 定 行為 準 則 (Practice Code), 再 由 各 產 業 公 協 會 依 其 行 業 別 擬 定 各 產 業 適 用之 行 為 準 則 。4. 認 證 可 由 非 政 府 組 織 (NGO) 擔 綱 , 或 由 主 管 GSP 認 證 之 經 濟 部 及 行政 院 消 保 會 共 同 推 動 辦 理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本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中 提 出 , 建 議 我 國 若 籌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認 證 , 乃 由 企 業 組 成 財 團 法 人 , 政 府 僅 作 為 組 織 的 召 集 人 , 並不 涉 入 組 織 運 作 , 乃 是 因 為 組 織 的 自 律 性 質 與 精 神 。 至 於 有 關 於 信 任 報 告 ( 詳 見報 告 第 27 頁 ) 可 以 發 現 它 與 永 續 性 報 告 確 實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但 在 永 續 性 報 告 目前 在 國 內 尚 未 推 行 普 遍 , 甚 至 大 部 分 企 業 未 能 有 此 能 力 製 作 時 , 信 任 報 告 提 供基 本 的 企 業 資 訊 , 包 括 過 去 處 理 爭 議 的 紀 錄 , 對 消 費 保 護 工 作 而 言 , 是 目 前 較為 易 行 且 有 幫 助 的 方 向 。柴 董 事 長 松 林 (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 一 ) 研 究 過 程 、 內 容 及 團 隊 同 仁 之 態 度 令 人 敬 佩 。202


( 二 ) 組 織 籌 設 部 分 之 建 議 :1. 政 府 預 算 支 應 可 行 性 較 低 , 應 由 企 業 發 起 、 成 立 。2. 歐 盟 許 多 報 告 指 出 , 人 相 信 的 是 人 , 而 非 組 織 , 尤 以 領 導 人 之 選 擇 為 最 ,故 BBB 之 推 動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發 起 者 是 否 為 多 數 人 所 信 賴 。3. 建 議 優 先 選 擇 較 易 推 動 之 行 業 、 與 國 際 接 觸 頻 繁 者 進 行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於 報 告 結 論 與 建 議 中 已 納 入 委 員 意 見 。( 三 ) 後 續 研 究 部 分 : 建 議 先 就 台 灣 現 有 認 證 組 織 之 成 效 、 現 有 標 章 內 容 ( 包 含其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作 法 、 是 否 受 信 任 ) 以 及 功 能 、 可 靠 性 、 核 定 過 程 等 進行 瞭 解 , 由 經 濟 部 或 消 保 會 進 行 均 可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於 後 續 研 究 方 向 納 入 委 員 意 見 。葛 總 監 孟 堯 ( 台 北 市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 一 ) 本 案 係 可 行 性 研 究 , 應 加 強 執 行 建 議 部 分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於 後 續 研 究 方 向 納 入 委 員 意 見 。( 二 ) 160 頁 第 一 、( 一 ) 點 「 政 府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在 於 與 企 業 、 工 會 及 其 他 公 民 社會 組 織 一 起 努 力 ...」 所 稱 政 府 係 指 何 機 關 單 位 ? 職 司 何 事 ?( 三 )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由 於 不 同 產 業 分 屬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關 管 轄 ,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外 ,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皆 可 依 其 業 務 範 圍 ,進 行 本 研 究 提 出 之 建 議 工 作 。( 四 ) 163 頁 第 二 、( 四 ) 點 「 退 場 機 制 」 似 指 經 認 證 企 業 之 退 出 而 非 認 證 組 織 退出 市 場 , 文 字 應 加 潤 飾 免 生 誤 解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 詳 見 第 154 頁 。203


劉 組 長 清 芳 (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報 告 內 容 相 當 精 闢 , 僅 提 出 以 下 三 處 疑 問 :( 一 ) 報 告 第 153 頁 有 關 「 我 國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必 要 性 」 第 3 點 「 消 費 者 對於 認 證 標 章 缺 乏 認 識 與 信 任 」 部 分 , 標 章 標 示 多 由 政 府 訂 定 核 發 SOP, 企業 自 願 性 加 入 認 證 , 主 要 表 彰 產 品 品 質 ; 美 國 BBB 則 建 構 道 德 市 場 與 互 信環 境 , 主 要 服 務 在 爭 議 處 理 、 預 防 詐 欺 及 誠 實 廣 告 , 應 無 法 取 代 標 章 標 示 。亦 即 ,BBB 認 證 應 無 法 取 代 國 家 認 證 , 以 之 為 籌 設 必 要 性 似 猶 未 迨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本 研 究 所 提 出 關 於 消 費 者 對 於 認 證 標 章 缺乏 認 識 與 信 任 乃 為 消 費 環 境 問 題 的 提 出 , 實 無 以 優 良 企 業 取 代 標 章 標 示 之 意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報 告 敘 述 內 容 , 以 減 少 疑 慮 。( 二 ) 117 頁 「BBB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在 於 企 業 信 任 報 告 與 抱 怨 申 訴 與 爭 議 處 理 ... 當 消費 者 欲 與 該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時 , 可 先 由 BBB 處 獲 得 此 背 景 資 訊 ; 當 消 費 者 綜覽 該 企 業 檔 案 , 發 現 其 過 去 持 續 的 不 良 紀 錄 , 消 費 者 可 能 就 不 會 與 該 企 業進 行 交 易 。」 此 種 企 業 退 場 機 制 過 於 寬 鬆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依 委 員 意 見 加 強 企 業 除 名 機 制 之 闡 述 , 請見 報 告 第 154 頁 。( 三 ) 112 頁 :「 表 4-1 BBB、CASE、 消 保 會 之 比 較 分 析 」 應 屬 誤 繕 , 請 更 正 為消 基 會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一 ) 本 研 究 透 過 資 料 蒐 集 、 深 度 訪 談 、 問 卷 調 查 與 焦 點 座 談 等 方 法 , 分 析 美 國等 國 相 關 制 度 以 及 學 者 專 家 、 公 協 會 代 表 與 企 業 意 見 後 , 比 較 我 國 消 費 環境 , 提 出 籌 設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之 政 策 建 議 , 立 論 與 分 析 尚 符 本 研 究 目 的 值 得參 考 。( 二 ) 第 二 章 雖 已 詳 盡 介 紹 美 國 優 良 企 業 組 織 暨 其 電 子 商 務 機 制 ( 美 國 BBBOnLine) 及 新 加 坡 消 費 保 護 者 協 費 與 日 本 EC network 之 核 心 服 務 與 運 作 模式 等 , 惟 仍 請 進 一 步 與 我 國 現 況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 尤 其 在 教 育 消 費 者 與 企 業經 營 者 訴 訟 外 之 紛 爭 解 決 機 制 方 面 提 出 可 供 借 鏡 之 處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 詳 見 報 告 第 77 頁 。204


( 三 ) 第 三 章 雖 介 紹 我 國 優 良 服 務 作 業 規 範 (GSP)、 優 良 食 品 的 標 章 (CAS) 及台 北 市 消 費 者 消 費 者 電 子 商 務 協 會 認 證 機 制 等 , 惟 請 補 充 我 國 標 章 認 證 制度 公 信 力 不 足 及 須 予 整 合 等 現 況 問 題 分 析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 詳 見 報 告 第 75~77 頁 。( 四 )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針 對 國 內 外 相 關 制 度 比 較 分 析 , 請 考 量 改 列 入 第 二 、 三 章 小結 ; 另 本 章 可 行 性 分 析 一 節 係 就 前 面 各 章 內 容 進 行 歸 納 分 析 籌 設 優 良 企 業組 織 之 必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 建 議 整 併 至 第 五 章 研 究 發 現 , 以 強 化 扣 合 研 究 主題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 五 ) 本 研 究 內 容 尚 乏 深 度 訪 談 及 三 場 次 焦 點 座 談 會 結 果 分 析 , 請 補 充 納 入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本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與 三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之 相 關意 見 已 納 入 報 告 分 析 、 結 論 與 相 關 建 議 中 。( 六 ) 本 報 告 前 應 加 列 提 要 , 簡 略 說 明 研 究 緣 起 、 經 過 、 研 究 方 法 、 重 要 發 現 及主 要 建 議 意 見 , 並 明 列 其 主 、 協 辦 機 關 ; 期 末 報 告 修 正 說 明 及 紀 錄 並 請 列入 附 錄 。回 覆 委 員 意 見 : 感 謝 委 員 寶 貴 建 議 ,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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