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07/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四 期此 外 , 陳 總 統 曾 於 任 期 內 至 少 召 開 兩 次 非 制 度 性 的 高 層 會 議 , 試 圖 涵 蓋府 、 院 、 黨 在 內 的 整 體 新 政 府 團 隊 高 層 人 士 。 第 一 次 會 議 是 於 2002 年 8 月24 日 的 「 大 溪 會 議 」, 25 第 二 次 則 是 兩 週 後 9 月 8 日 的 「 三 芝 會 議 」。 此 類會 議 之 性 質 十 分 特 殊 , 並 非 正 式 的 政 策 決 定 會 議 , 但 卻 又 作 出 具 有 約 束 行 政院 政 策 的 指 導 性 方 針 。 會 議 並 非 體 制 內 的 機 制 , 介 於 「 官 方 」 與 「 半 官 方 」之 間 。 此 種 會 議 在 新 政 府 執 政 前 半 段 時 期 出 現 , 顯 見 陳 總 統 和 執 政 團 隊 欠 缺有 效 的 政 策 協 調 和 整 合 機 制 , 因 此 需 要 在 常 態 的 憲 政 體 制 之 外 , 另 闢 路 徑 。此 種 機 制 可 因 應 憲 政 體 制 設 計 之 不 足 , 有 助 於 執 政 團 隊 內 部 政 策 決 定 和 團 隊成 員 的 互 動 , 不 過 根 本 上 沒 有 解 決 國 會 中 建 構 立 法 多 數 的 需 求 , 看 不 出 對 於解 決 外 部 面 對 立 法 院 中 的 法 案 和 政 策 推 動 的 困 境 有 所 實 質 幫 助 。 此 種 機 制 並非 長 遠 之 計 , 故 後 來 就 未 聞 此 種 會 議 有 繼 續 籌 辦 的 案 例 。陳 總 統 召 開 「 九 人 小 組 會 議 」、「 大 溪 會 議 」、「 三 芝 會 議 」 以 及 「 黨政 同 步 」 後 府 院 黨 的 協 調 機 制 , 試 圖 強 化 執 政 團 隊 內 部 的 決 策 整 合 , 但 並 未及 於 跨 黨 派 的 菁 英 整 合 。 由 李 遠 哲 擔 任 召 集 人 的 , 有 關 兩 岸 問 題 的 「 跨 黨 派小 組 」, 則 因 在 野 黨 並 未 參 與 , 而 難 有 進 展 。 因 此 , 即 使 在 菁 英 或 中 間 團 體的 聯 合 層 次 , 在 國 會 之 外 亦 未 成 功 。 陳 總 統 任 命 唐 飛 組 成 所 謂 的 「 全 民 政 府 」,未 形 成 真 正 跨 黨 派 的 菁 英 的 聯 合 。 在 菁 英 層 次 上 , 朝 野 一 直 處 於 對 立 和 分 裂的 狀 態 , 唐 飛 內 閣 所 謂 的 「 全 民 政 府 」、「 清 流 共 治 」 時 期 , 口 號 大 於 實 質 ,並 未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在 大 眾 和 社 會 的 層 次 方 面 , 由 於 菁 英 分 裂 、 政 黨 對 立 ,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的總 統 最 可 能 採 行 的 是 訴 諸 民 意 , 具 體 而 言 , 即 直 接 向 民 眾 訴 求 政 府 的 立 場 和主 張 , 尋 求 多 數 民 眾 支 持 , 進 一 步 透 過 直 接 民 主 的 力 量 迂 迴 向 反 對 黨 掌 握 多數 的 立 法 院 施 加 壓 力 。 但 陳 總 統 在 這 方 面 的 策 略 也 不 穩 定 。25. 此 次 參 與 會 議 中 來 自 總 統 府 、 行 政 院 與 民 進 黨 之 人 士 包 括 有 : 總 統 陳 水 扁 、 副 總 統 呂 秀 蓮 、 總 統 府 秘書 長 陳 師 孟 、 國 安 會 秘 書 長 邱 義 仁 、 國 安 會 副 秘 書 長 張 榮 豐 、 總 統 府 顧 問 陳 博 志 、 行 政 院 院 長 游 錫 堃 、副 院 長 林 信 義 、 秘 書 長 劉 世 芳 、 外 交 部 長 簡 又 新 、 經 濟 部 長 林 義 夫 、 財 政 部 長 李 庸 三 、 央 行 總 裁 彭 淮 南 、主 計 長 林 全 、 陸 委 會 主 委 蔡 英 文 、 民 進 黨 副 秘 書 長 游 盈 隆 、 民 進 黨 中 國 事 務 部 主 任 蕭 美 琴 。
台 灣 半 總 統 制 下 「 少 數 政 府 」 的 存 續 :2000~2004 41歸 納 本 節 以 上 的 分 析 , 陳 總 統 和 民 進 黨 政 府 在 拒 斥 「 共 治 」 與 聯 合 政 府之 餘 , 並 未 真 正 建 構 立 法 的 多 數 聯 盟 , 而 其 做 法 是 隨 著 不 同 法 案 和 政 策 議 題建 構 立 法 的 多 數 。 陳 總 統 雖 試 圖 建 構 統 治 的 聯 合 , 但 著 力 不 深 , 且 僅 及 於 執政 團 隊 的 部 分 菁 英 整 合 ; 民 進 黨 政 府 也 採 取 協 商 、 溝 通 , 但 對 突 破 國 會 困 境而 言 效 果 仍 十 分 有 限 。本 節 主 要 探 討 在 野 政 黨 的 行 為 和 策 略 , 首 先 討 論 「 泛 藍 」 陣 營 內 部 政 黨間 關 係 在 各 階 段 的 變 遷 , 其 次 勾 勒 可 能 的 倒 閣 時 機 , 再 就 未 能 倒 閣 之 餘 所 採取 的 策 略 。在 野 政 黨 的 關 係 左 右 著 國 會 多 數 的 實 質 內 涵 , 從 2000 年 至 2004 年 間 國民 黨 、 親 民 黨 和 新 黨 間 依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 區 分 為 三 個 主 要 階 段 :1. 分 散 的 在 野 政 黨 勢 力 階 段時 間 是 從 2000 年 5 月 20 日 政 黨 輪 替 以 迄 同 年 11 月 初 的 階 段 , 以 連 、 宋為 首 的 國 民 黨 和 親 民 黨 , 因 總 統 大 選 的 矛 盾 關 係 , 選 後 兩 股 勢 力 並 未 形 成 政黨 間 合 作 , 國 、 親 、 新 在 野 三 黨 處 於 鬆 散 的 互 動 關 係 。 國 民 黨 的 丁 守 中 委 員認 為 :「 國 親 才 經 過 激 烈 的 競 爭 , 是 分 裂 的 。」 民 進 黨 的 林 濁 水 也 認 為 :「 國民 黨 當 時 的 狀 況 和 宋 楚 瑜 結 怨 很 深 , 相 互 猜 忌 。」儘 管 如 此 , 國 民 黨 一 黨 擁 有 立 院 過 半 的 席 次 , 執 政 的 民 進 黨 則 席 次 不 到三 分 之 一 , 在 野 黨 派 仍 取 得 立 法 優 勢 ,「 工 時 案 」 即 是 最 佳 的 例 證 。2.「 在 野 聯 盟 」 組 成 的 階 段此 一 階 段 約 從 2000 年 10 月 初 核 四 案 風 暴 後 至 2003 年 2 月 初 , 可 進 一 步以 2002 年 2 月 第 五 屆 立 法 院 運 作 為 時 間 點 分 為 二 個 時 期 , 前 一 個 時 期 也 就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