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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 招股章程 - SPDR Gold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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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3 0.02%500,0002,000,0004,500,0000.10%4,500,0000.06%0.15% 3 250,000http://www.spdrgoldshares.com/#hk• • • 10-K• 10-Q• S-3• 30.15%0.40%0.40%0.40%0.40%120.30%0.40%0.70%0.30%0.40%6.2– 4 –


日 期 :2 0 13 年 10 月 18 日香 港 招 股 章 程<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strong>SPDR</strong> ® 金 股 份<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 本 信 託 」) 於 2008 年 6 月 20 日 已 向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申 請 批 准 將 已 發 行 的 所 有 <strong>SPDR</strong> ® 金 股 份 (「 股 份 」) 及 可 能 不 時 發 行 的 股 份 上 市 、 及 於 聯 交所 買 賣 及 報 價 。 聯 交 所 、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結 算 」)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概 不 會 就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內 容 負 責 , 亦 不 會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發 表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因 本 招 股 章 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信 託 根 據 紐 約 州 法 律 成 立 並 於 香 港 境 外 組 成 。本 信 託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證 監 會 對 於 本 信 託 的 財 務 實 力 , 或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發 表 的 任 何 陳 述 或 意 見 的 準 確 性 概 不 承 擔 責任 。證 監 會 認 可 不 等 如 對 該 產 品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 亦 不 是 對 該 產 品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 更不 代 表 該 產 品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 或 認 許 該 產 品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的 投 資 者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 本 信 託 與 發 售 予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的 一 般 單 位 信 託 不 同 。 其 中 包 括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僅由 分 配 黃 金 、 記 入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的 黃 金 及 不 時 可 能 收 到 的 現 金 組 成 。 此 外 , 雖 然 World<strong>Gold</strong> Trust Services, LLC(「 保 薦 人 」) 定 期 與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的 分 部 BNY MellonAsset Servicing(「 受 託 人 」) 聯 絡 以 監 管 本 信 託 的 整 體 表 現 , 本 信 託 並 非 按 企 業 或 活 躍 投 資工 具 模 式 管 理 , 且 概 無 委 任 基 金 經 理 。股 份 將 於 交 易 日 按 市 價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 股 份 的 市 價 可 能 與 其 資 產 淨 值 (「 資 產 淨 值 」) 不同 , 而 股 份 可 按 高 於 或 低 於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的 價 格 買 賣 。聯 交 所 就 證 券 ( 包 括 股 份 ) 在 聯 交 所 的 持 續 上 市 實 施 若 干 規 定 。 投 資 者 不 獲 保 證 股 份 將 繼 續 符合 維 持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規 定 或 聯 交 所 不 會 更 改 上 市 規 定 。倘 閣 下 對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 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證 券 經 紀 、 銀 行 經 理 、 律 師 、 會 計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收 納 了 本 信 託 美 國 招 股 章 程 以 及 本 信 託 的 美 國 年 報 ( 於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存案 。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應 與 上 述 文 件 一 併 閱 覽 。


「<strong>SPDR</strong>」 為 標 準 普 爾 金 融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標 普 」) 的 商 標 , 已 由 保 薦 人 特 許 授 權 使 用 。「<strong>SPDR</strong>」 商標 乃 根 據 標 普 的 特 許 使 用 , 而 本 信 託 乃 經 State Street Global Markets, LLC(「 市 場 代 理 人 」) 再 授 權 而 獲許 使 用 此 「<strong>SPDR</strong>」 商 標 。 標 普 沒 有 保 薦 、 認 可 、 發 售 或 推 廣 本 信 託 或 其 關 聯 公 司 所 提 呈 發 售 的 任 何 金融 產 品 。 就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或 個 別 金 融 產 品 投 資 的 適 當 性 或 作 為 金 融 產 品 基 準 的 指 數 追 蹤 一 般 股 票 市 場 表現 的 能 力 , 標 普 沒 有 對 任 何 金 融 產 品 的 擁 有 人 或 社 會 大 眾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陳 述 或 保 證 。 標 普 不 會負 責 , 也 沒 有 參 與 釐 定 或 計 算 有 關 金 融 產 品 的 發 行 及 贖 回 。 標 普 亦 不 會 對 金 融 產 品 的 管 理 、 市 場 推 廣 或交 易 承 擔 任 何 義 務 和 責 任 。在 不 限 制 以 上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 標 普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概 不 會 對 任 何 特 別 的 、 具 懲 罰 性 的 、 間 接 的 或 相 應 發 生的 損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潤 損 失 , 即 使 已 獲 知 有 可 能 發 生 該 等 損 害 ,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1. 概 要下 表 乃 有 關 本 信 託 的 重 要 資 料 概 要 , 並 應 與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全 文 一 併 閱 覽 。工 具 類 別於 聯 交 所 的 上 市 日上 市 的 交 易 所每 手 買 賣 單 位交 易 貨 幣實 物 增 設 ╱ 贖 回 ( 僅 限 於 由 認 可參 與 者 進 行 )本 信 託 基 金 規 模 ( 本 信 託 按 贖 回價 值 計 算 的 資 產 總 額 )保 薦 人受 託 人保 管 人認 可 參 與 者網 站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ETF」)2008 年 7 月 31 日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新 加 坡 證 交 所 、 墨 西 哥 證 券 交 易所 、 東 京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10 股 股 份港 元最 少 為 一 籃 子 組 合 100,000 股 股 份 ( 截 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 一 籃 子 組 合 約 為 9,668.246 盎 司 黃 金 )約 為 37,136,830,847 美 元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World <strong>Gold</strong> Trust Services, LLCBank of New York Mellon 的 分 部 BNY Mellon AssetServicingHSBC Bank USA, N.A.Barclays Capital Inc.、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USA) LLC、Deutsche BankSecurities Inc.、<strong>Gold</strong>man, Sachs & Co.、<strong>Gold</strong>manSachs Execution & Clearing, L.P.、HSBC Securities(USA) Inc.、J.P. Morgan Securities Inc.、MerrillLynch Professional Clearing Corp.、Morgan Stanley &Co. Incorporated、Newedge USA LLC、RBC CapitalMarkets Corporation、Scotia Capital (USA) Inc.、UBS Securities LLC、Virtu Financial Capital Markets,LLC( 前 稱 EWT, LLC) 及 Virtu Financial BD LLC( 截至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http://www.spdrgoldshares.com/1


2. 黃 金 行 業2.1 黃 金 供 應 來 源根 據 GFMS 公 司 黃 金 年 鑒 2012 刊 發 的 統 計 數 據 ,2002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 平 均 每 年 黃 金 供應 為 3,883 噸 ( 一 公 噸 相 等 於 1,000 公 斤 或 32,150.7465 金 衡 制 盎 司 )。 黃 金 供 應 來 源 包 括礦 產 以 及 循 環 再 用 或 流 通 中 的 現 有 地 面 存 量 。 黃 金 礦 產 通 常 佔 每 年 供 給 市 場 黃 金 的 最 大部 分 , 在 2002 年 至 2011 年 間 平 均 每 年 約 為 2,591 噸 。 每 年 黃 金 供 應 的 第 二 大 來 源 為 循 環 再用 的 黃 金 , 即 從 珠 寶 及 其 他 經 加 工 產 品 收 回 並 轉 化 為 可 予 銷 售 的 黃 金 ;2002 年 至 2011 年期 間 , 循 環 再 用 的 黃 金 平 均 每 年 約 為 1,225 噸 。自 1989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 官 方 部 門 的 黃 金 銷 售 量 ( 包 括 央 行 及 跨 國 組 織 活 動 ) 超 越 購 入量 , 為 市 場 帶 來 額 外 的 淨 黃 金 供 應 。 在 2002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 官 方 部 門 的 每 年 淨 銷 售 量平 均 為 428 噸 。 但 是 , 近 年 淨 銷 售 額 的 增 長 幅 度 放 緩 。 自 2009 年 第 二 季 度 起 , 官 方 部 門已 變 成 黃 金 淨 買 家 。2011 年 為 過 去 20 多 年 來 官 方 部 門 第 二 次 成 為 整 年 度 的 淨 買 家 , 於 截至 2011 年 止 兩 個 年 度 平 均 購 入 了 266 噸 。 由 於 市 場 評 論 員 對 這 方 面 的 活 動 尤 其 關 注 , 加上 官 方 部 門 所 持 有 的 黃 金 總 量 , 這 方 面 成 為 黃 金 市 場 其 中 一 個 較 為 受 注 目 的 轉 變 。2.2 黃 金 需 求 的 來 源根 據 GFMS 公 司 黃 金 年 鑒 2012 刊 發 的 統 計 數 據 ,2002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 可 識 別 的 黃 金 需求 ( 不 包 括 場 外 (「 場 外 」) 交 易 ) 每 年 平 均 為 3,721 噸 。 黃 金 的 需 求 通 常 來 自 三 個 來源 , 計 有 珠 寶 、 投 資 及 工 業 用 途 ( 包 括 醫 療 用 途 )。 主 要 需 求 來 源 是 珠 寶 , 在 2002 年 至2011 年 期 間 佔 可 識 別 需 求 的 63%。 可 識 別 的 投 資 需 求 佔 總 需 求 量 的 24%, 而 工 業 用 途 則 佔12%, 而 餘 下 的 1% 需 求 來 自 官 方 部 門 的 購 買 。 雖 然 珠 寶 仍 然 佔 最 大 部 份 的 需 求 , 但 相 比2002 年 時 的 略 低 於 2,700 噸 或 佔 可 識 別 總 需 求 的 79%,2011 年 來 自 珠 寶 的 黃 金 需 求 已 下 跌近 700 噸 至 略 低 於 2,000 噸 或 佔 可 識 別 需 求 的 43%。 但 最 近 幾 年 , 由 於 金 融 危 機 等 因 素 , 其所 佔 份 額 已 有 所 降 低 , 有 關 需 求 轉 為 來 自 投 資 需 要 。 可 識 別 的 投 資 需 求 ( 包 括 金 條 和 金幣 , 以 及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由 2002 年 的 不 足 400 噸 , 增 至 2011 年 的 約 1,700 噸 , 顯 示 需 求有 所 變 化 , 由 2002 年 佔 可 識 別 需 求 的 11%,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37%。 此 外 ,2011 年 為 官 方 部門 20 多 年 來 首 次 連 續 兩 年 成 為 黃 金 淨 買 家 。黃 金 需 求 在 全 球 各 地 分 佈 廣 泛 , 主 要 來 自 印 度 和 中 國 。 雖 然 許 多 國 家 的 黃 金 需 求 水 平( 特 別 是 珠 寶 ) 有 著 季 節 性 波 動 , 但 各 個 國 家 的 波 動 出 現 在 不 同 的 時 間 , 致 使 季 節 性 變動 看 來 不 會 對 全 球 黃 金 價 格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2.3 黃 金 市 場 的 運 作黃 金 的 全 球 貿 易 包 括 場 外 交 易 的 現 貨 、 遠 期 以 及 期 權 及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連 同 交 易 所買 賣 期 貨 及 期 權 。2.3.1 環 球 場 外 交 易 市 場場 外 交 易 市 場 每 日 24 小 時 不 停 進 行 交 易 , 佔 全 球 黃 金 交 易 的 大 部 分 。 市 場 莊 家 及 場 外 交易 市 場 的 其 他 人 士 以 主 事 人 對 主 事 人 的 形 式 與 對 方 及 其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 有 關 信 貸 的 所 有風 險 及 問 題 存 在 於 直 接 涉 及 交 易 的 各 方 之 間 。 市 場 莊 家 包 括 倫 敦 金 銀 市 場 協 會(「LBMA」) 的 11 個 市 場 莊 家 成 員 ,LBMA 為 一 個 交 易 協 會 , 負 責 協 調 其 代 表 成 員 及倫 敦 黃 金 市 場 的 其 他 參 與 者 進 行 的 活 動 。LBMA 的 11 個 市 場 莊 家 成 員 為 :Bank of NovaScotia– ScotiaMocatta、Barclays Bank PLC、Credit Suisse、Deutsche Bank AG、<strong>Gold</strong>manSachs International 、 HSBC Bank USA, N.A. 、 JPMorgan Chase Bank 、 Mitsui & CoPrecious Metals Inc.、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Société Générale 及 UBSAG。 以 報 價 、 價 格 、 規 模 、 交 付 地 點 及 其 他 因 素 來 說 ,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提 供 相 對 上 靈 活的 市 場 。 黃 金 交 易 商 按 照 客 戶 要 求 訂 立 自 訂 交 易 。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並 無 正 式 結 構 , 亦 無 公


開 叫 價 的 聚 集 處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的 主 要 中 心 位 於 倫 敦 、 紐 約 及 蘇 黎 世 。 採 礦 公 司 、 央 行 、 珠 寶 及 工 業 產 品生 產 商 以 及 投 資 者 和 投 機 者 , 均 傾 向 於 其 中 一 個 這 些 市 場 中 心 進 行 業 務 買 賣 。 杜 拜 及 遠東 數 個 城 市 等 中 心 亦 進 行 大 量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業 務 , 一 般 涉 及 珠 寶 及 一 公 斤 或 以 下 的 小 金條 。 黃 金 交 易 商 在 全 球 各 地 均 設 有 辦 事 處 , 而 全 球 大 部 分 主 要 黃 金 交 易 商 屬 於 LBMA 的會 員 或 附 屬 會 員 。LBMA 的 11 個 市 場 莊 家 成 員 之 中 , 有 6 個 提 供 結 算 服 務 。 此 外 , 還 有69 名 正 式 成 員 , 包 括 市 場 莊 家 成 員 , 另 有 全 球 各 地 的 許 多 附 屬 成 員 。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關於 LBMA 成 員 的 資 料 乃 截 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 。 隨 著 有 新 成 員 加 入 及 現 有 成 員 退 出 , 成 員數 字 可 能 不 時 變 動 。在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 市 場 莊 家 之 間 買 賣 黃 金 的 標 準 重 量 界 乎 5,000 至 10,000 盎 司 。 買 賣 差 價一 般 為 每 盎 司 0.50 元 。 部 分 交 易 商 願 意 為 非 常 大 額 的 買 賣 ( 包 括 超 過 100,000 盎 司 的 交易 ) 向 客 戶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價 格 , 不 過 這 視 乎 交 易 商 、 客 戶 及 市 況 而 有 不 同 , 因 為 場 外交 易 市 場 的 交 易 成 本 乃 由 各 方 磋 商 , 故 此 差 異 很 大 。 成 本 指 標 可 從 多 個 資 料 供 應 商 及 交易 商 取 得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在 每 個 24 小 時 交 易 日 內 不 時 變 化 。 流 通 量 的 波 動 會 在 買 賣 差 價 的調 整 上 得 到 反 映 - 差 價 即 交 易 商 「 買 」 及 「 賣 」 價 之 間 的 差 額 。 黃 金 市 場 流 通 量 最 大 的期 間 一 般 為 歐 洲 時 區 買 賣 與 美 國 買 賣 重 疊 的 該 日 的 時 間 , 即 倫 敦 、 紐 約 及 其 他 中 心 的 場外 交 易 市 場 買 賣 與 紐 約 商 業 交 易 所 屬 下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的期 貨 及 期 權 買 賣 重 疊 的 時 間 。 這 個 期 間 在 每 個 紐 約 營 業 日 早 上 持 續 約 四 小 時 。2.3.2 倫 敦 黃 金 市 場雖 然 實 體 黃 金 的 市 場 是 全 球 性 的 , 大 部 分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通 過 倫 敦 結 算 。 除 了 協 調 市場 活 動 外 ,LBMA 擔 當 市 場 及 市 場 監 管 者 之 間 主 要 聯 繫 點 的 角 色 。LBMA 的 主 要 功 能 為維 持 LBMA 公 認 黃 金 熔 煉 者 及 試 金 者 清 單 「 倫 敦 可 交 付 黃 金 清 單 」, 藉 以 促 進 標 準 的 優化 程 序 。LBMA 亦 協 調 市 場 結 算 及 倉 庫 儲 存 , 並 宣 揚 良 好 的 交 易 慣 例 以 及 發 展 標 準 文 件紀 錄 方 法 。「 本 地 倫 敦 金 」 一 詞 指 實 體 上 在 倫 敦 持 有 的 黃 金 , 其 符 合 LBMA 刊 發 的 《 金 銀 條 可 交 付規 則 》 載 列 的 重 量 、 尺 寸 、 成 色 (「 純 度 」)、 識 別 標 記 ( 包 括 LBMA 接 納 的 提 煉 者 的試 金 印 章 ) 及 外 表 規 格 。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的 金 條 稱 為 「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 倫 敦 的 交 易 單 位為 金 衡 制 盎 司 , 與 克 的 轉 換 比 例 為 :1,000 克 =32.1507465 金 衡 制 盎 司 , 而 1 金 衡 制 盎 司 =31.1034768 克 。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塊 獲 接 納 於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的 交 易 中 用 作 交 付 結 算 。 倫 敦 可交 付 金 塊 一 般 稱 為 400 盎 司 金 條 , 必 須 含 有 350 至 430 金 衡 制 盎 司 的 黃 金 , 最 低 成 色 (「 純度 」) 為 每 1,000 分 之 995 分 ( 即 99.5%), 外 表 必 須 良 好 並 易 於 處 理 及 堆 疊 。 金 條 的 純 金含 量 乃 將 金 條 的 總 重 量 ( 以 0.025 金 衡 制 盎 司 為 單 位 ) 乘 以 金 條 的 成 色 計 算 。 倫 敦 可 交 付金 塊 必 須 蓋 上 LBMA 核 准 清 單 上 其 中 一 名 熔 煉 者 及 試 金 者 的 印 章 。 除 非 另 有 訂 明 , 黃 金現 貨 價 格 須 指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塊 的 現 貨 價 格 。 業 務 交 易 一 般 通 過 電 話 或 電 子 買 賣 系 統 進行 。在 倫 敦 交 易 時 段 內 , 每 日 有 兩 次 定 價 , 為 該 日 的 交 易 提 供 參 考 金 價 。 許 多 長 期 合 約 以 上午 或 下 午 倫 敦 定 價 為 定 價 基 礎 , 而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估 值 時 通 常 使 用 其 中 一 個 定 價 作 為 基準 。 倫 敦 定 價 為 最 廣 為 使 用 的 每 日 黃 金 價 格 基 準 , 獲 得 多 個 金 融 資 料 供 應 商 引 用 。傳 統 上 , 倫 敦 定 價 限 制 由 五 名 成 員 正 式 參 與 , 各 成 員 為 黃 金 交 易 商 及 LBMA 的 成 員 。 主席 職 位 每 年 在 五 名 成 員 公 司 之 間 輪 換 。 定 價 現 以 電 話 方 式 釐 定 , 該 五 名 成 員 公 司 毋 須 如過 往 一 般 會 面 釐 定 。 上 午 時 段 的 定 價 由 倫 敦 時 間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 下 午 時 段 的 定 價由 倫 敦 時 間 下 午 三 時 正 開 始 。 為 黃 金 定 價 的 現 行 成 員 為 Bank of Nova Scotia–ScotiaMocatta、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 AG、HSBC Bank USA, N.A. 及 Société3


Générale。 其 他 市 場 參 與 者 如 欲 參 與 定 價 買 賣 , 必 須 通 過 該 五 名 黃 金 定 價 成 員 之 一 進 行 。在 定 價 期 間 內 , 指 令 會 發 送 到 五 名 定 價 成 員 之 一 或 另 一 名 隨 後 會 聯 絡 定 價 成 員 的 黃 金 交易 商 。 在 定 價 中 溝 通 其 淨 權 益 時 , 定 價 成 員 會 將 所 有 指 令 互 相 對 銷 以 計 算 淨 額 。 定 價 開始 時 , 定 價 主 席 會 建 議 一 個 「 試 造 價 」, 該 價 格 反 映 定 價 開 始 時 的 現 行 市 價 。 試 造 價 會由 定 價 成 員 轉 達 到 交 易 室 , 並 在 室 內 直 接 與 各 方 進 行 聯 繫 。 任 何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任 何 時 間均 可 落 盤 、 調 整 或 撤 出 指 令 。 黃 金 價 格 會 向 上 或 向 下 調 整 , 直 到 所 有 買 賣 指 令 均 能 對 盤為 止 , 此 時 價 格 將 宣 佈 獲 得 釐 定 。 所 有 定 價 指 令 會 按 照 此 定 價 進 行 交 易 , 定 價 會 通 過 多個 媒 體 即 時 傳 送 到 市 場 。 倫 敦 定 價 獲 廣 泛 視 為 能 夠 完 全 及 公 正 地 表 述 於 定 價 時 間 的 所 有市 場 利 益 。2.3.3 期 貨 交 易 所最 重 要 的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所 為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CBOT」) 及 東京 工 業 品 交 易 所 (「TOCOM」)。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及 CBOT 在 1974 年 開 始 提 供 黃 金 期貨 合 約 的 買 賣 。 自 當 日 開 始 ,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大 部 分 時 間 為 世 界 上 買 賣 貴 金 屬 期 貨 及期 權 的 最 大 交 易 所 。 不 過 ,CBOT 的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量 有 時 會 超 越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在2007 年 7 月 , 芝 加 哥 商 業 交 易 所 (「CME」) 與 CBOT 合 併 , 組 成 芝 加 哥 商 業 交 易 所 集團 。2008 年 8 月 22 日 , 芝 加 哥 商 業 交 易 所 集 團 收 購 NYMEX Holdings, Inc., 包 括 紐 約 商 品交 易 市 場 。TOCOM 由 1982 年 開 始 買 賣 黃 金 。 這 些 交 易 所 的 買 賣 以 買 賣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的固 定 交 付 日 期 及 交 易 規 模 為 基 礎 。 買 賣 收 費 可 予 商 議 。 實 際 進 行 時 , 只 有 很 小 百 分 比 的期 貨 市 場 交 投 會 達 致 買 賣 合 約 所 訂 的 黃 金 實 體 交 付 。 各 個 交 易 所 允 許 使 用 保 證 金 買 賣 。保 證 金 買 賣 增 加 涉 及 的 投 機 風 險 , 因 為 如 果 價 格 變 動 不 利 於 合 約 持 有 人 , 會 有 催 繳 保 證金 的 可 能 。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使 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進 行 操 作 。 於 2003 年 6 月 6 日 ,TOCOM 採用 了 類 似 的 結 算 系 統 。 在 各 情 況 下 , 交 易 所 均 作 為 各 成 員 的 對 手 方 行 事 , 以 進 行 結 算 。2.3.4 其 他 交 易 所其 他 黃 金 交 易 所 市 場 亦 存 在 , 例 如 自 1995 年 起 買 賣 黃 金 的 伊 斯 坦 堡 黃 金 交 易 所 (Istanbul<strong>Gold</strong> Exchange)、 自 2002 年 10 月 起 買 賣 黃 金 的 上 海 黃 金 交 易 所 及 自 1918 年 起 買 賣 黃 金 的 香港 金 銀 業 貿 易 場 (Hong Kong Chinese <strong>Gold</strong> & Silver Exchange Society)。2.4 市 場 規 管環 球 黃 金 市 場 由 政 府 及 自 行 監 管 機 構 進 行 監 察 及 規 管 。 此 外 , 若 干 交 易 協 會 已 就 市 場 慣例 及 參 與 者 設 立 規 則 及 協 定 。2.5 自 本 信 託 成 立 以 來 的 黃 金 價 格 變 動由 於 黃 金 價 格 的 變 動 預 期 會 直 接 影 響 股 份 價 格 , 投 資 者 應 瞭 解 近 期 黃 金 價 格 的 變 動 。 然而 , 投 資 者 亦 需 知 道 黃 金 價 格 的 過 去 變 動 並 非 未 來 變 動 的 指 標 。下 圖 提 供 黃 金 價 格 的 歷 史 背 景 。 圖 表 根 據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闡 明 由 2004 年 11 月 18 日 股 份 開 始在 紐 約 交 易 所 買 賣 之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相 較 於 每 盎 司 美 元 黃 金 價 格 變動 的 變 化 。


2.6 黃 金 的 計 價 、 資 產 淨 值 及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的 定 義受 託 人 會 於 計 價 時 間 時 , 按 當 日 「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London PM Fix) 對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黃金 進 行 計 價 , 若 當 日 並 無 作 出 「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 或 於 計 價 時 間 時 尚 未 公 佈 該 定 價 , 則按 計 價 時 間 前 釐 定 的 下 一 個 最 近 期 「 倫 敦 金 價 定 價 」( 上 午 或 下 午 ) 對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黃金 進 行 計 價 , 除 非 受 託 人 在 諮 詢 保 薦 人 後 決 定 有 關 價 格 不 宜 用 作 計 價 基 準 。 倘 若 受 託 人及 保 薦 人 認 為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或 之 前 對 上 一 個 的 倫 敦 「 定 價 」 不 宜 作 為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黃 金的 計 價 基 準 , 則 會 物 色 替 代 基 準 , 以 便 受 託 人 進 行 計 價 。釐 定 黃 金 價 格 後 , 受 託 人 會 從 黃 金 的 總 價 值 及 本 信 託 的 所 有 其 他 資 產 ( 已 計 入 本 信 託 儲備 賬 戶 的 任 何 數 額 除 外 ( 若 已 設 立 )) 中 扣 減 本 信 託 的 所 有 估 計 應 計 費 用 ( 不 包 括 參 照本 信 託 的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 計 得 的 費 用 或 參 照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的 黃金 價 值 計 得 的 保 管 費 )、 開 支 及 其 他 責 任 。 得 出 的 數 字 為 本 信 託 的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 本信 託 的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用 於 計 算 受 託 人 、 保 薦 人 及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收 費 。為 釐 定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 受 託 人 從 本 信 託 的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中 扣 減 參 照 本 信 託 的 經 調整 資 產 淨 值 及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的 黃 金 價 值 計 得 的 估 計 應 計 費 用 ( 即 受 託 人 、 保 薦 人 、 市 場代 理 人 及 保 管 人 費 用 )。 受 託 人 以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除 以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收 市 時 發 行 在外 的 股 份 數 目 , 釐 定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3. 買 賣 及 結 算3.1 於 聯 交 所 的 買 賣本 信 託 現 已 向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申 請 批 准 其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本 信 託 已 作 出 所 有 必 要 的 安 排 以 使 股 份 獲 加 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倘聯 交 所 批 准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 且 符 合 香 港 結 算 的 股 票 加 入 條 件 , 則 於 股 份 開 始 於 聯 交 所買 賣 時 間 或 香 港 結 算 另 行 選 定 的 其 他 日 期 起 , 股 份 將 獲 香 港 結 算 接 納 為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合 資 格 證 券 。 於 聯 交 所 進 行 的 交 易 , 須 於 任 何 交 易 日 後 第 二 個 結 算 日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進行 結 算 。 通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進 行 的 所 有 活 動 須 遵 守 當 時 有 效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序 規 則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掛 牌 買 賣 ( 股 份 代 號 :<strong>2840</strong>), 交 易 日 內 隨 時 可 在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 本 香 港招 股 章 程 所 用 「 交 易 日 」 一 詞 乃 指 股 份 交 易 可 於 聯 交 所 執 行 及 結 算 的 營 業 日 。 倘 本 信 託無 法 符 合 聯 交 所 的 持 續 上 市 規 定 , 則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可 能 會 被 停 止 。此 外 亦 可 透 過 向 受 託 人 下 達 一 手 或 多 手 ( 每 手 100,000 股 , 稱 為 「 籃 子 組 合 」) 購 買 指令 , 通 過 認 可 參 與 者 直 接 向 本 信 託 於 美 國 購 買 股 份 。認 可 參 與 者 必 須 為 下 列 人 士 :(1) 為 註 冊 經 紀 交 易 商 或 無 須 註 冊 為 經 紀 交 易 商 以 從 事 證 券交 易 的 其 他 美 國 證 券 市 場 參 與 者 ( 例 如 銀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2) 為 美 國 存 管 信 託 公 司(「DTC」)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DTC 參 與 者 」, 定 義 見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第 3.2 段 );(3) 已與 保 薦 人 及 受 託 人 訂 立 協 議 議 (「 參 與 者 協 議 」), 規 定 了 增 設 和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以 及 有關 增 設 或 贖 回 所 需 的 黃 金 及 任 何 現 金 交 付 的 程 序 ; 及 (4) 已 與 保 管 人 訂 立 協 議 從 而 在 倫 敦設 立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或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僅 可 透 過 於 美 國 向 受 託 人 下 贖 回 指 令 , 由 認 可 參 與 者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 所 有 的 籃 子 組 合 的購 買 及 贖 回 僅 會 於 美 國 以 「 實 物 」 進 行 , 亦 即 通 過 交 付 或 收 取 黃 金 , 以 及 有 可 能 收 取 現


金 。股 份 將 按 預 計 方 式 定 價 基 準 發 行 及 變 現 。 籃 子 組 合 的 發 行 價 及 贖 回 價 將 按 購 買 或 贖 回 指令 日 ( 即 受 託 人 於 下 午 四 時 ( 紐 約 時 間 ) 或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正 常 買 賣 時 間 結 束 ( 以 較 早者 為 準 ) 前 收 到 有 效 的 購 買 或 贖 回 指 令 的 該 個 營 業 日 )100,000 股 股 份 的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並 須 就 每 項 增 設 及 贖 回 指 令 繳 付 交 易 費 。有 關 增 設 及 贖 回 程 序 的 其 他 詳 情 , 請 參 閱 美 國 招 股 章 程 「 增 設 及 贖 回 股 份 」 一 節 。 本 信託 的 香 港 代 表 ,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香 港 」) 將 為 香港 投 資 者 的 主 要 聯 絡 人 。 香 港 的 投 資 者 可 聯 絡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香 港 查 詢 有 關 本 信 託 的 增 設和 贖 回 程 序 。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認 可 參 與 者 或 會 就 增 設 和 贖 回 股 份 向 投 資 者 徵 收 經 紀 費 或 其他 費 用 。 投 資 者 應 向 認 可 參 與 者 查 詢 , 確 定 認 可 參 與 者 可 能 徵 收 的 經 紀 費 或 其 他 費 用 的金 額 。誠 如 其 他 證 券 , 投 資 者 將 會 支 付 協 定 的 經 紀 佣 金 以 及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 目 前 收 費 率 為0.005%) 及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 目 前 收 費 率 為 0.003%)。 就 各 項 及 每 項 購 買 或 銷 售 交 易 須付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手 續 費 為 0.50 港 元 , 而 經 紀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將 此 費 用 轉 嫁 投 資 者 。 股 份於 聯 交 所 按 每 手 10 股 以 港 元 買 賣 。 股 份 的 主 要 交 易 市 場 在 於 美 國 及 在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上市 。就 香 港 股 份 持 有 人 而 言 , 買 賣 及 結 算 程 序 、 彼 等 收 取 分 派 的 系 統 或 提 供 資 料 方 式 等 事宜 , 可 能 與 美 國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的 資 料 不 同 。 香 港 股 份 持 有 人 應 小 心 細 閱 本 香 港 招 股 章程 , 一 切 有 關 查 詢 應 向 閣 下 證 券 經 紀 提 述 。對 於 不 屬 證 監 會 轄 下 可 從 事 第 1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持 牌 香 港 中 介 人 , 一 概 不 應 向 其 支 付 任 何款 項 。3.2 賬 簿 紀 錄 系 統本 信 託 不 會 就 股 份 發 出 個 別 證 書 。 本 信 託 並 無 股 份 登 記 機 構 或 過 戶 代 理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由 受 託 人 將 全 球 通 用 存 管 證 明 書 置 存 於 DTC, 並 以 Cede & Co.( 作 為 DTC 的 代 名 人 ) 的 名義 登 記 。DTC 乃 根 據 美 國 紐 約 州 銀 行 法 為 有 限 目 的 的 信 託 公 司 及 為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SEC」) 的 註 冊 結 算 代 理 機 構 。DTC 為 股 份 的 證 券 存 管 處 , 全 球 通 用 存 管 證 明 書 乃任 何 時 候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證 明 。 股 份 僅 會 通 過 DTC 賬 簿 紀 錄 系 統 進 行 轉 讓 。香 港 結 算 為 DTC 的 參 與 者 , 並 可 進 入 DTC 的 系 統 。 香 港 結 算 可 通 過 其 於 DTC 的 賬 戶 自DTC 成 員 參 與 者 (「DTC 參 與 者 」) 所 持 有 的 賬 戶 收 取 股 份 , 或 交 付 股 份 入 此 等 賬 戶 。只 有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可 通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處 理 股 份 買 賣 。 投 資 者 可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開 立 賬 戶 , 或 於 結 算 或 保 管 人 參 與 者 開 立 賬 戶 , 以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持 有 其 股 份 。(「 參與 者 」、「 結 算 參 與 者 」 及 「 保 管 人 參 與 者 」 各 詞 具 有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所 賦 予 的涵 義 。)通 過 下 述 交 付 機 制 , 投 資 者 可 於 香 港 購 買 股 份 後 於 美 國 出 售 , 反 之 亦 然 。 雖 然 香 港 結 算及 DTC 在 各 自 市 場 結 算 範 圍 內 規 定 了 「 貨 銀 交 收 」 及 「 免 付 款 」 轉 讓 證 券 , 該 兩 間 結 算所 之 間 的 所 有 轉 讓 僅 會 於 「 免 付 款 」 基 礎 ( 即 並 無 與 證 券 變 動 相 關 的 現 金 變 動 , 而 任 何相 關 現 金 轉 讓 僅 會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或 DTC 系 統 外 由 買 賣 雙 方 通 過 自 行 安 排 直 接 進 行 ) 上有 效 進 行 。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 香 港 時 間 一 般 較 紐 約 的 標 準 時 間 及 東 部 夏 令 時 間 分 別 快 13 小時 及 12 小 時 , 而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及 聯 交 所 不 會 同 時 間 辦 公 。 由 於 香 港 與 美 國 市 場 的 時 差關 係 , 於 該 兩 個 市 場 之 間 的 股 份 買 賣 不 會 同 時 發 生 。於 香 港 的 所 有 股 份 買 賣 及 交 易 必 須 通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進 行 結 算 。 投 資 者 應 確 保 於 聯 交 所出 售 的 股 份 可 不 遲 於 交 易 日 後 第 二 個 結 算 日 進 行 結 算 。7


投 資 者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持 有 的 股 份 ( 由 參 與 者 代 其 持 有 ) 將 於 交 易 日 後 第 二 個 結 算 日 入賬 或 扣 賬 結 算 。 於 到 期 日 ( 即 於 交 易 日 後 第 二 個 結 算 日 ) 未 能 結 算 的 股 份 , 將 會 由 香 港結 算 於 第 三 個 交 易 日 買 入 ( 或 倘 實 際 上 不 可 於 此 T+3 達 致 , 則 於 其 後 任 何 時 間 )。3.3 交 付 股 份 予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以 便 於 聯 交 所 進 行 買 賣投 資 者 於 美 國 DTC 的 系 統 持 有 股 份 並 欲 於 聯 交 所 進 行 此 等 股 份 買 賣 , 可 直 接 將 股 份 交 予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這 樣 由 賬 面 轉 移 至 於 DTC 的 香 港 結 算 賬 戶 僅 可 以 免 付 款 方 式 進 行 。 投 資者 可 知 會 參 與 者 最 遲 於 指 定 交 付 日 香 港 時 間 1400 提 交 一 份 名 為 「 跨 境 轉 移 指 示 表 格 」 的表 格 予 香 港 結 算 以 交 付 股 份 , 惟 此 須 繳 付 跨 境 轉 移 費 及 香 港 結 算 因 此 產 生 的 實 際 費 用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 就 收 取 境 外 證 券 須 付 的 跨 境 轉 移 費 為 每 項 指 示 200 港 元 。 根 據 上 述 指示 進 行 的 轉 移 將 有 賴 DTC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而 有 關 人 士 於 DTC 的 賬 戶 將 會 被 扣 賬 。 投 資 者須 於 交 付 日 同 時 指 示 其 DTC 參 與 者 將 有 關 股 份 交 付 至 香 港 結 算 於 DTC 的 脹 戶 。 於 收 到 有關 股 份 時 , 香 港 結 算 將 相 應 地 將 有 關 股 份 撥 入 有 關 參 與 者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股 票 賬 戶內 。除 非 香 港 結 算 向 DTC 遞 交 取 消 指 示 , 否 則 DTC 未 有 於 指 定 日 子 執 行 的 轉 移 指 示 將 會 延 後至 下 一 個 營 業 日 。 欲 發 出 取 消 指 示 的 投 資 者 須 於 任 何 營 業 日 的 香 港 時 間 1400 前 , 知 會 參與 者 遞 交 取 消 指 示 予 香 港 結 算 。3.4 自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提 取 股 份 作 交 付 以 便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進 行 買 賣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持 有 股 份 並 欲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進 行 買 賣 的 投 資 者 須 安 排 交 付 股 份 至 其於 DTC 參 與 者 的 賬 戶 以 進 行 任 何 有 關 買 賣 的 結 算 ( 將 於 有 關 交 易 當 日 後 第 三 個 結 算 日 發生 )。 就 有 關 交 付 而 言 , 投 資 者 可 知 會 參 與 者 最 遲 於 香 港 時 間 1400 提 交 一 份 名 為 「 跨 境轉 移 指 示 表 格 」 的 表 格 予 香 港 結 算 , 惟 此 須 繳 付 跨 境 轉 移 費 及 香 港 結 算 因 此 產 生 的 實 際費 用 。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 就 交 付 境 外 證 券 須 付 的 跨 境 轉 移 費 為 每 項 指 示 200 港 元 。 投 資者 須 同 時 指 示 其 DTC 參 與 者 準 備 自 香 港 結 算 於 DTC 的 脹 戶 收 取 有 關 數 目 的 股 份 。 倘 有 足夠 股 份 於 參 與 者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股 票 賬 戶 , 香 港 結 算 將 根 據 跨 境 轉 移 指 示 表 格 內 的 指示 自 參 與 者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股 票 賬 戶 為 股 份 扣 賬 , 並 將 轉 遞 跨 境 轉 移 指 示 ( 定 義 見 中央 結 算 系 統 規 則 ) 予 DTC( 或 其 代 名 人 ) 以 進 行 處 理 。 當 DTC( 或 其 代 名 人 ) 發 出 通 知表 示 香 港 結 算 於 DTC 的 賬 戶 已 扣 除 有 關 股 份 後 , 香 港 結 算 將 會 知 會 參 與 者 。DTC 未 有 於 指 定 日 子 執 行 的 轉 移 指 示 將 於 該 日 結 束 時 由 DTC 取 消 , 而 參 與 者 將 獲 通 知 有關 情 況 。 有 關 股 份 將 撥 回 參 與 者 的 股 票 賬 戶 。 欲 進 行 轉 移 的 參 與 者 須 向 香 港 結 算 遞 交 一份 新 填 妥 的 跨 境 轉 移 指 示 表 格 。3.5 分 派除 終 止 及 清 算 本 信 託 的 情 況 外 , 僅 會 於 受 託 人 及 保 薦 人 斷 定 本 信 託 的 現 金 賬 戶 結 餘 超 過預 計 本 信 託 於 未 來 12 個 月 的 開 支 且 所 超 出 金 額 多 於 每 股 流 通 中 股 份 0.01 美 元 時 , 方 會 向 股東 作 出 分 派 。 分 派 將 不 會 從 股 本 撥 資 作 出 。 詳 情 請 參 閱 美 國 招 股 章 程 「 股 份 描 述 」 一 節以 下 的 「 分 派 」 一 段 。受 託 人 倘 將 有 分 派 , 受 託 人 將 向 DTC 分 派 ( 當 中 減 去 費 用 、 開 支 及 任 何 適 用 稅 項 )。DTC 繼 而 將 分 配 此 等 分 派 予 DTC 參 與 者 ( 包 括 香 港 結 算 )。DTC 參 與 者 又 繼 而 將 向 股 份實 益 擁 有 人 作 出 分 派 。 香 港 投 資 者 將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按 港 元 或 美 元 收 到 其 分派 。 該 等 現 金 分 派 將 扣 減 香 港 結 算 產 生 的 開 支 及 適 用 預 扣 稅 , 以 及 倘 該 等 開 支 或 預 扣 稅超 過 分 派 金 額 , 則 投 資 者 將 不 會 收 到 任 何 分 派 。本 信 託 自 成 立 以 來 並 未 進 行 過 任 何 分 派 。3.6 股 份 轉 讓


誠 如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第 3.2 段 所 述 ,DTC 的 代 名 人 Cede & Co. 將 為 DTC 系 統 內 所 有 流 通 中股 份 的 註 冊 擁 有 人 。 股 份 的 實 益 擁 有 權 將 顯 示 於 DTC 或 其 參 與 者 的 紀 綠 中 。 香 港 股 份 持有 人 的 實 益 擁 有 權 紀 錄 將 通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保 存 。 概 不 會 就 股 份 發 出 證 明 書 。 投資 者 之 間 的 股 份 轉 讓 一 般 會 通 過 聯 交 所 或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的 交 易 機 制 執 行 。3.7 獲 取 股 價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股 份 市 價 可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http://www.hkex.com.hk) 獲 悉 。保 薦 人 會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開 市 供 正 常 交 易 的 每 個 日 子 公 佈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 並 於 本 信 託網 站 (http://www.spdrgoldshares.com/) 登 載 ( 連 同 與 所 登 載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相 關 的 日 子 )。 供參 考 的 每 日 內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亦 會 於 本 信 託 網 站 公 佈 。 就 股 份 供 參 考 的 每 日 內 每 股 資 產 淨值 按 黃 金 現 價 的 買 賣 盤 中 間 價 計 算 。此 外 , 本 信 託 網 站 會 持 續 提 供 黃 金 現 貨 價 的 定 價 資 料 。 倘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遭 受 限 制或 暫 停 , 或 股 份 的 增 設 和 贖 回 遭 受 限 制 或 暫 停 , 將 於 於 本 信 託 網 站 刊 載 有 關 暫 停 及 恢 復買 賣 或 暫 停 及 恢 復 增 設 和 贖 回 的 通 知 。3.8 莊 家莊 家 一 般 是 於 聯 交 所 註 冊 為 特 定 莊 家 的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 彼 等 會 以 莊 家 身 份 行 事 , 於 聯 交所 二 手 市 場 為 股 份 營 造 市 場 。 莊 家 須 於 交 易 時 段 維 持 雙 邊 市 場 , 並 有 責 任 按 其 顯 示 的 買賣 盤 進 行 買 賣 , 而 其 利 益 則 為 買 賣 盤 出 價 之 間 的 差 價 。 莊 家 根 據 聯 交 所 有 關 莊 家 的 規 定在 需 要 時 在 二 手 市 場 提 供 流 通 性 , 以 促 使 股 份 交 易 有 效 進 行 。 由 於 NYSE Arca 及 美 國 期貨 市 場 將 不 會 於 香 港 交 易 日 開 市 , 香 港 投 資 者 將 須 倚 賴 香 港 莊 家 促 使 股 份 流 通 。在 符 合 有 關 監 管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 保 薦 人 有 意 確 保 信 託 在 香 港 至 少 有 一 名 莊 家 , 以 便 提 高買 賣 效 率 , 但 不 能 保 證 保 薦 人 將 能 於 適 當 條 件 及 商 業 條 款 下 做 到 此 事 。 最 新 的 莊 家 名 單載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http://www.hkex.com.hk)。4. 本 信 託 的 投 資 目 標 及 策 略本 信 託 的 投 資 目 標 在 於 在 股 份 中 反 映 金 價 ( 在 扣 除 本 信 託 費 用 後 的 ) 表 現 。 本 信 託 持 有金 錠 , 並 不 時 會 以 籃 子 組 合 方 式 發 行 股 份 以 換 取 存 入 黃 金 , 且 會 就 贖 回 各 籃 子 組 合 而 分派 黃 金 。股 份 旨 在 透 過 證 券 投 資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涉 足 黃 金 市 場 的 機 會 。 傳 統 上 購 買 、 儲 存 及 為 黃 金購 買 保 險 的 後 勤 工 作 對 若 干 機 構 及 散 戶 投 資 者 構 成 涉 足 黃 金 市 場 的 障 礙 。 股 份 擁 有 權 的作 用 在 於 打 破 該 等 入 市 障 礙 。 儲 存 及 保 障 黃 金 的 後 勤 工 作 由 本 信 託 的 保 管 人 HSBC BankUSA, N.A.(「 保 管 人 」) 處 理 , 而 相 關 開 支 納 入 股 份 的 價 格 內 。 因 此 , 除 與 買 賣 於 任 何其 他 公 開 交 易 證 券 相 關 者 外 , 投 資 者 並 無 任 何 額 外 任 務 或 開 支 。股 份 旨 在 向 機 構 及 散 戶 投 資 者 提 供 簡 單 而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 獲 取 類 似 於 持 有 獲 分 配 黃金 的 投 資 利 益 。股 份 提 供 了 具 以 下 性 質 的 投 資 :方 便 入 市 。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傳 統 的 經 紀 賬 戶 進 入 黃 金 市 場 。 保 薦 人 相 信 , 投 資 者 將 能 更 有效 地 執 行 策 略 及 戰 略 資 產 分 配 策 略 , 用 股 份 代 替 傳 統 的 購 買 、 交 易 及 持 有 黃 金 的 方 式 運用 黃 金 。9


成 本 效 益 較 佳 。 保 薦 人 相 信 , 對 許 多 投 資 者 而 言 , 股 份 相 關 交 易 費 用 將 低 於 購 買 、 儲 存及 保 障 獲 分 配 黃 金 的 相 關 成 本 。於 交 易 所 買 賣 。 股 份 現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BMV、 新 加 坡 證 交 所 、 東 易 所 和 聯 交 所 買賣 , 這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了 高 效 買 賣 或 賣 空 的 途 徑 , 以 便 執 行 各 項 投 資 策 略 。 股 份 於 美 國 適合 孖 展 賬 戶 , 於 其 他 市 場 亦 可 能 適 合 孖 展 賬 戶 。以 保 管 人 代 表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 作 支 持 。 股 份 以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作 支 持 , 而 本 信 託 並 無 持有 或 使 用 任 何 衍 生 證 券 。 此 外 , 本 信 託 的 持 有 量 及 其 基 於 當 時 市 價 的 價 值 會 於 各 營 業 日在 本 信 託 的 網 站 內 作 出 匯 報 。股 份 代 表 本 信 託 零 碎 而 未 分 之 實 際 權 益 及 擁 有 權 的 單 位 。 本 信 託 不 像 一 間 公 司 或 活 躍 投資 工 具 模 式 管 理 。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的 黃 金 僅 於 以 下 情 況 下 出 售 :(1) 按 需 要 支 付 本 信 託 開支 ,(2) 若 本 信 託 終 止 及 清 算 其 資 產 , 或 (3) 法 律 或 規 例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況 。信 託 契 約 並 無 授 權 受 託 人 借 款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開 支 。 本 信 託 並 無 進 行 可 能 令 本 信 託 或股 份 持 有 人 蒙 受 任 何 外 匯 相 關 市 場 風 險 的 外 幣 交 易 。 本 信 託 並 無 且 將 不 會 投 資 於 衍 生 金融 工 具 , 且 無 投 資 於 外 國 業 務 或 長 期 債 務 工 具 。5.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 保 管 人 及 市 場 代 理 人5.1 保 薦 人保 薦 人 World <strong>Gold</strong> Trust Services LLC 由 World <strong>Gold</strong> Council 世 界 黃 金 協 會 (「WGC」) 全資 擁 有 , 而 WGC 乃 根 據 瑞 士 法 律 註 冊 的 非 牟 利 聯 會 。 保 薦 人 是 特 拉 華 州 的 一 間 有 限 公司 , 於 2002 年 7 月 17 日 成 立 。 保 薦 人 的 繳 足 股 本 目 前 為 1,600 萬 美 元 。 保 薦 人 的 業 務 不 受 政府 監 管 所 限 。保 薦 人 專 為 出 任 本 信 託 的 保 薦 人 而 成 立 , 且 並 無 擔 任 何 其 他 基 金 的 保 薦 人 。 保 薦 人 將 留任 本 信 託 的 保 薦 人 一 職 , 直 至 其 將 責 任 轉 交 其 繼 任 人 或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辭 任 或 信 託 契 約 終止 為 止 。保 薦 人 負 責 設 立 本 信 託 及 登 記 股 票 。 保 薦 人 一 般 性 監 督 受 託 人 及 本 信 託 主 要 服 務 供 應 商的 表 現 , 但 並 不 對 受 託 人 及 該 等 服 務 供 應 商 進 行 日 常 監 管 。 保 薦 人 定 期 與 受 託 人 溝 通 ,以 監 察 本 信 託 的 整 體 表 現 。 保 薦 人 在 受 託 人 的 協 助 及 支 援 下 , 負 責 代 表 本 信 託 編 製 定 期報 告 及 向 SEC 提 交 該 等 報 告 , 並 為 該 等 報 告 提 供 任 何 所 需 核 證 。 保 薦 人 將 為 本 信 託 任 命獨 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 以 及 不 時 為 本 信 託 聘 用 法 律 顧 問 。 為 協 助 保 薦 人 推 銷 股 份 , 保 薦 人已 與 市 場 代 理 人 及 本 信 託 訂 立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可 不 時 予 以 修 訂 。 市 場代 理 人 協 議 屆 滿 後 , 保 薦 人 亦 可 能 不 時 聘 用 其 他 額 外 或 繼 任 市 場 代 理 人 。 市 場 代 理 人 目前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和 任 何 額 外 或 繼 任 市 場 代 理 人 日 後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均 由 受 託 人 自 本 信 託 的資 產 撥 付 。 保 薦 人 代 表 本 信 託 設 有 一 個 公 開 網 站 (www.spdrgoldshares.com), 載 有 關 於 本信 託 及 股 份 的 資 料 。 市 場 代 理 人 已 分 出 特 許 使 用 「<strong>SPDR</strong> ® 」 註 冊 商 標 的 權 利 予 保 薦 人 使用 , 以 便 供 本 信 託 使 用 。保 薦 人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 但 僅 在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範 定 之 內 。 例 如 , 在 符 合 若 干 標 準 的 情 況下 , 保 薦 人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出 售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以 支 付 開 支 , 暫 停 贖 回 指 令 或 延 遲 贖 回 結 算日 或 終 止 本 信 託 。 保 薦 人 預 計 倘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於 任 何 時 候 少 於 350,000,000 美 元 ( 可按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 保 薦 人 將 會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 指 示 受 託 人 終 止 及 清 算 本 信 託 。保 薦 人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聘 用 一 名 或 多 名 其 他 保 管 人 , 以 增 加 或 取 替 保 管 人 , 惟 倘 有 關 委 任對 受 託 人 履 行 其 職 責 的 能 力 有 重 大 負 面 影 響 , 則 保 薦 人 不 可 在 未 取 得 受 託 人 同 意 的 情 況下 指 示 委 任 額 外 或 繼 任 保 管 人 。 受 託 人 為 保 管 黃 金 及 與 黃 金 的 存 放 及 交 付 相 關 服 務 , 聘用 一 名 或 多 名 由 受 託 人 篩 選 的 其 他 保 管 人 須 取 得 保 薦 人 批 准 。 保 薦 人 可 准 許 受 託 人 訂 立不 符 合 信 託 契 約 所 載 適 用 於 額 外 或 繼 任 保 管 人 的 保 管 協 議 的 規 定 的 保 管 協 議 。


保 薦 人 的 主 要 高 級 人 員 及 主 要 行 政 人 員(a) Kevin Feldman( 寄 件 經 由 World <strong>Gold</strong> Trust Services, LLC 轉 交 , 地 址 510Madison Avenue, 9th Floor, New York, NY, USA 10022) 為 保 薦 人 的 董 事 總 經理 。Kevin Feldman 擁 有 逾 20 年 於 具 領 導 性 的 全 球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 包 括BlackRock 、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Vanguard 及 Charles Schwab &Co.), 擔 任 高 級 領 導 層 職 位 的 經 驗 。 其 持 有 加 州 大 學 的 語 言 學 及 計 算 機 科學 文 學 士 學 位 , 專 攻 商 業 管 理 , 並 持 有 哈 佛 大 學 John F. Kennedy School ofGovernment 的 公 共 行 政 碩 士 學 位 。(b) Robin Lee( 寄 件 經 由 World <strong>Gold</strong> Trust Services, LLC 轉 交 , 地 址 510Madison Avenue, 9th Floor, New York, NY, USA 10022) 為 保 薦 人 的 財 務 總 監兼 司 庫 以 及 替 任 董 事 。 其 擁 有 超 過 21 年 財 務 及 投 資 經 驗 , 曾 任 職 的 機 構 包括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委 員 會 、Boston Consulting Group 和 Millennium &Copthorne Hotels, 現 任 WGC 的 財 務 總 監 兼 司 庫 以 及 WGC (US) Holdings,Inc.、WGC (UK) Limited、 WGC (UK) Finance Limited、WGC Far East PteLtd 、World <strong>Gold</strong> Council (India) Pte Ltd、World <strong>Gold</strong> Council KabushikiKaisha 和 Country Inns Sdn Bhd 的 董 事 。Robin Lee 於 倫 敦 KPMG 工 作 期 間成 為 特 許 會 計 師 。 他 畢 業 於 牛 津 大 學 , 持 有 古 典 研 究 學 位 。5.2 受 託 人受 託 人 BNY Mellon Asset Servicing,Bank of New York Mellon 的 分 部 為 一 間 根 據 紐 約 州 法律 成 立 並 擁 有 信 託 權 力 的 銀 行 公 司 。 受 託 人 受 紐 約 州 銀 行 部 門 (New York State BankingDepartment) 及 聯 邦 儲 備 委 員 會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監管 。 受 託 人 將 留 任 本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一 職 , 直 至 其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遭 撤 職 或 辭 任 或 信 託 契 約終 止 為 止 。受 託 人 一 般 負 責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管 理 , 包 括 存 置 本 信 託 的 營 運 記 錄 。 受 託 人 的 主 要 職 責 包括 :(1) 在 有 需 要 時 出 售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 以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開 支 (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會 每 月 銷 售黃 金 );(2) 計 算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及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3) 接 收 及 處 理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指 令 ,以 增 設 及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 並 與 保 管 人 及 DTC 就 處 理 該 等 指 令 作 出 協 調 ; 及 (4) 監 察 保 管人 。 若 受 託 人 確 定 保 管 人 設 存 黃 金 不 符 合 本 信 託 的 最 佳 利 益 , 則 受 託 人 須 將 此 意 見 向 保薦 人 反 映 , 而 保 薦 人 可 能 向 受 託 人 發 出 指 引 就 保 管 人 採 取 若 干 行 動 。 在 欠 缺 該 等 指 示 情況 下 , 受 託 人 可 發 起 自 保 管 人 取 回 黃 金 的 行 動 。 受 託 人 監 察 保 管 人 表 現 的 能 力 可 能 有限 , 因 根 據 保 管 協 議 , 受 託 人 每 年 最 多 只 可 以 兩 次 視 察 保 管 人 的 物 業 , 以 審 查 本 信 託 的黃 金 及 若 干 由 保 管 人 設 存 的 相 關 記 錄 。 此 外 , 受 託 人 可 能 無 權 視 察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的 物業 , 以 審 查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或 該 次 保 管 人 設 存 的 任 何 記 錄 , 而 次 保 管 人 概 毋 須 於 受 託 人 就該 次 保 管 人 的 設 施 、 程 序 、 記 錄 或 借 貸 能 力 擬 進 行 的 任 何 審 查 中 合 作 。受 託 人 定 期 與 保 薦 人 溝 通 , 以 監 督 本 信 託 的 整 體 表 現 。 受 託 人 ( 連 同 保 薦 人 ) 在 需 要 時會 與 本 信 託 的 法 律 、 會 計 及 其 他 專 業 服 務 供 應 商 聯 繫 。 受 託 人 向 保 薦 人 提 供 協 助 及 支援 , 代 表 本 信 託 編 製 須 向 SEC 存 檔 的 所 有 定 期 報 告 。受 託 人 的 聯 屬 公 司 可 不 時 作 為 認 可 參 與 者 或 為 其 本 身 賬 戶 、 作 為 其 客 戶 的 代 理 人 及 為 其行 使 投 資 酌 情 權 的 賬 戶 購 買 或 出 售 黃 金 或 股 份 。5.3 保 管 人11


保 管 人 HSBC Bank USA, N.A. 是 根 據 美 國 法 律 組 建 的 一 家 國 家 銀 行 組 織 。 保 管 人 受 紐 約 聯邦 儲 備 銀 行 及 聯 邦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監 管 。 除 受 美 國 聯 邦 銀 行 監 管 機 構 所 監 管 及 審 查 外 , 保管 人 於 倫 敦 的 保 管 業 務 受 金 融 服 務 管 理 局 (「FSA」) 監 管 。 保 管 人 的 全 球 母 公 司 是 在英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上 市 有 限 公 司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滙 豐 集 團 ) 。保 管 人 負 責 保 管 認 可 參 與 者 就 增 設 籃 子 組 合 在 其 處 存 置 的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 保 管 人 通 過 其為 各 認 可 參 與 者 設 立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及 其 為 本 信 託 設 立 的 非 分 配 及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 協助 在 本 信 託 轉 入 及 轉 出 黃 金 。 保 管 人 負 責 將 指 定 金 條 撥 入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 保 管 人 向 受 託人 提 供 定 期 報 告 , 詳 述 黃 金 從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及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轉 入 及 轉 出 的 情 況 , 並 識別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所 持 的 金 條 。保 管 人 在 其 本 身 的 金 庫 物 業 持 有 本 信 託 的 全 部 黃 金 , 惟 已 分 配 至 次 保 管 人 金 庫 的 黃 金 除外 , 在 此 等 情 況 下 , 保 管 人 同 意 作 出 商 業 上 合 理 的 努 力 , 盡 快 將 黃 金 由 次 保 管 人 的 金 庫運 送 至 保 管 人 的 金 庫 , 費 用 及 風 險 由 保 管 人 承 擔 。 保 管 人 獲 授 權 不 時 委 任 一 名 或 以 上 次保 管 人 持 有 信 託 的 黃 金 , 直 至 其 運 送 至 保 管 人 的 金 庫 為 止 。 保 管 人 現 時 採 用 的 次 保 管 人包 括 英 倫 銀 行 、Bank of Nova Scotia–ScotiaMocatta、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AG、JPMorgan Chase Bank 及 UBS AG。 保 管 人 須 合 理 謹 慎 地 挑 選 次 保 管 人 , 但 對 所 委 任的 次 保 管 人 承 擔 的 責 任 有 限 。 根 據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保 管 人 有 責 任 作 出 商 業 上 合 理 的努 力 , 從 所 委 任 的 該 等 次 保 管 人 獲 交 付 黃 金 。 然 而 , 保 管 人 或 無 權 及 無 義 務 從 次 保 管 人委 任 的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收 回 黃 金 。 否 則 , 保 管 人 不 承 諾 監 察 次 保 管 人 履 行 保 管 職 能 時 的 表現 , 或 其 挑 選 額 外 次 保 管 人 , 以 及 不 負 責 次 保 管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止 三 個 年 度 , 保 管 人 並 無 代 表 信 託 採 用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保 管 人 及 其 聯 屬 公 司 可 不 時 作 為 認 可 參 與 者 或 為 其 本 身 賬 戶 、 作 為 其 客 戶 的 代 理 人 及 為其 行 使 投 資 酌 情 權 的 賬 戶 購 買 或 出 售 黃 金 或 股 份 。5.4 市 場 代 理 人市 場 代 理 人 State Street Global Markets, LLC, 為 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市 場 代 理 人 是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SEC」) 的 註 冊 經 紀 交 易 商 , 並 為 美 國 金 融 業 監管 局 (「FINRA」)、 地 方 證 券 規 例 訂 立 委 員 會 (Municipal Securities RulemakingBoard)、 全 國 期 貨 協 會 (the 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 以 及 波 士 頓 證 券 交 易 所 成 員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助 保 薦 人 :(1) 持 續 為 本 信 託 發 展 營 銷 方 案 ;(2) 為 股 份 編 製 營 銷 材 料 , 包 括本 信 託 的 網 站 內 容 ;(3) 執 行 本 信 託 的 營 銷 方 案 ;(4) 將 黃 金 納 入 其 策 略 性 及 戰 略 性 的 交 易所 買 賣 基 金 研 究 中 ;(5)「<strong>SPDR</strong> ® 」 商 標 的 特 許 使 用 權 分 授 ; 及 (6) 協 助 若 干 股 東 服 務 , 例如 熱 線 中 心 和 招 股 章 程 完 備 工 作 。市 場 代 理 人 及 其 聯 屬 公 司 可 不 時 作 為 認 可 參 與 者 或 為 其 本 身 賬 戶 、 作 為 其 客 戶 的 代 理 人及 為 其 行 使 投 資 酌 情 權 的 賬 戶 購 買 或 出 售 黃 金 或 股 份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載 有 慣 常 陳 述 、 保 證 及 契 諾 。 此 外 , 保 薦 人 已 同 意 就 若 干 責 任 ( 包 括 根據 美 國 1933 年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的 責 任 ) 向 市 場 代 理 人 作 出 彌 償 保 證 , 並 撥 款 支 付 市 場代 理 人 可 能 就 此 須 支 付 的 款 項 。 受 託 人 已 同 意 償 付 市 場 代 理 人 , 惟 純 粹 自 本 信 託 的 資 產撥 付 及 僅 以 此 為 限 , 作 為 保 薦 人 就 該 等 責 任 應 付 的 彌 償 及 付 款 額 , 惟 以 保 薦 人 於 到 期 時並 無 支 付 的 有 關 金 額 為 限 。


6. 費 用6.1 費 用 表認 可 參 與 者 應 付 費 用每 項 增 設 指 令 的 交 易 費 :每 項 贖 回 指 令 的 交 易 費 :現 為 2,000 美 元 。 最 多 為 增 設 指 令 獲 接 納 時 籃 子 組合 價 值 的 0.10%。現 為 2,000 美 元 。 最 多 為 贖 回 指 令 獲 接 納 時 籃 子 組合 價 值 的 0.10%。香 港 散 戶 投 資 者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股 份 應 付 費 用認 購 ╱ 贖 回 費 :經 紀 費 :不 適 用市 場 費 率 。 投 資 者 須 承 擔 其 股 票 經 紀 收 取 的 經 紀費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 目 前 ,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率 為 0.003%。香 港 交 易 系 統 使 用 費 :目 前 , 應 就 每 項 買 賣 交 易 向 聯 交 所 支 付 交 易 系 統 使用 費 0.5 港 元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 目 前 ,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率 為 0.005%。本 信 託 應 付 的 費 用保 薦 人 的 費 用 :每 年 本 信 託 每 日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 經 調 整 資 產 淨值 」) 的 0.15%。 惟 受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下 述 第 6.2 段所 述 調 減 規 限 。 如 需 查 詢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的 計 算 方法 , 詳 情 請 參 考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第 2.6 條 - 黃 金 的計 價 、 資 產 淨 值 及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的 定 義 」。設 立 本 信 託 相 關 的 所 有 開 支 已 由 保 薦 人 承 擔 。受 託 人 的 費 用 :目 前 為 每 年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的0.02%, 惟 以 每 年 最 低 費 用 500,000 美 元 及 最 高 費 用2,000,000 美 元 為 限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及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內 所 持 首 4,500,000盎 士 黃 金 按 其 日 均 總 價 值 的 0.10% 計 算 , 較4,500,000 盎 士 多 出 的 部 分 則 按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及 信 託非 分 配 賬 戶 內 所 持 黃 金 日 均 總 價 值 的 0.06% 計 算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費 用 :香 港 代 表 的 費 用 :每 年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0.15%。 惟 受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下 述 第 6.2 段 所 述 調 減 規 限 。每 年 250,000 美 元 , 按 季 分 期 支 付 , 由 本 信 託 股 份於 聯 交 所 買 賣 首 日 起 計 。受 託 人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出 售 黃 金 , 以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開 支 。 因 此 , 視 乎 本 信 託 的 開 支 水 平 及黃 金 的 市 價 而 定 , 所 出 售 的 黃 金 數 量 將 不 時 變 動 。 受 託 人 持 有 的 現 金 不 計 任 何 利 息 。13


受 託 人 的 估 計 日 常 營 運 開 支 每 日 累 計 , 並 在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中 反 映 。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營運 開 支 包 括 :(1) 支 付 予 保 薦 人 的 費 用 ,(2) 支 付 予 受 託 人 的 費 用 ,(3) 支 付 予 保 管 人 的 費用 ,(4) 支 付 予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費 用 及 其 它 市 場 開 支 及 (5) 本 信 託 的 各 項 行 政 費 用 , 包 括 印 刷及 郵 寄 費 用 、 法 律 及 審 核 費 用 、 註 冊 費 及 上 市 費 用 。保 薦 人 獲 支 付 費 用 , 作 為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履 行 服 務 的 報 酬 及 就 設 置 本 信 託 網 站 及 推 銷 股 份履 行 服 務 的 報 酬 。 保 薦 人 的 費 用 須 每 月 底 支 付 , 並 每 日 按 年 利 率 相 等 於 本 信 託 經 調 整 資產 淨 值 的 0.15% 累 計 , 惟 可 予 調 減 ( 如 下 文 所 述 )。 保 薦 人 將 就 其 有 關 本 信 託 的 所 有 開 銷及 開 支 自 本 信 託 收 取 彌 償 。 保 薦 人 於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因 其 服 務 獲 支 付101,915,909 美 元 。受 託 人 獲 支 付 費 用 , 作 為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履 行 服 務 的 報 酬 。 受 託 人 的 費 用 須 每 月 底 支 付 ,並 每 日 按 年 利 率 相 等 於 本 信 託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的 0.02% 累 計 , 惟 以 每 年 最 低 費 用 500,000美 元 及 最 高 費 用 2,000,000 美 元 為 限 。 受 託 人 費 用 可 由 受 託 人 與 保 薦 人 因 應 本 信 託 管 理 或受 託 人 職 責 的 重 大 變 動 真 誠 釐 定 而 作 出 修 改 。 受 託 人 就 其 有 關 本 信 託 的 所 有 開 支 及 償 付( 包 括 由 受 託 人 支 付 的 保 管 人 開 支 , 但 不 包 括 由 受 託 人 所 履 行 服 務 的 代 理 費 用 ) 及 受 託人 就 本 信 託 履 行 的 任 何 特 殊 服 務 向 本 信 託 收 取 費 用 。 受 託 人 於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止 年 度因 其 服 務 獲 支 付 2,000,000 美 元 。保 管 人 獲 支 付 費 用 , 作 為 就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及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提 供 保 管 服 務 的 報 酬 。 根 據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經 修 訂 )(「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保 管 人 費 用 按 年 利 率 相 等 於信 託 分 配 賬 戶 及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內 所 持 首 4,500,000 盎 士 黃 金 日 均 總 價 值 的 0.10% 計 算 , 較4,500,000 盎 士 多 出 的 部 分 則 按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及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內 所 持 所 有 黃 金 日 均 總 價值 的 0.06% 累 計 。 保 管 人 並 無 根 據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收 取 費 用 。 保 管 人 於 截 至 2012 年 9月 30 日 止 年 度 因 其 服 務 獲 支 付 44,468,473 美 元 。受 託 人 向 市 場 代 理 人 自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中 支 付 的 費 用 , 作 為 根 據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履 行 服 務的 報 酬 。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費 用 須 每 月 底 支 付 , 並 每 日 按 年 利 率 相 等 於 本 信 託 經 調 整 資 產 淨值 的 0.15% 累 計 , 惟 可 予 調 減 ( 如 下 文 所 述 )。 市 場 代 理 人 於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止 年 度因 其 服 務 獲 支 付 101,915,909 美 元 。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止 年 度 其 他 市 場 開 支 為 15,452,211美 元 。於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止 年 度 , 本 信 託 的 行 政 費 用 為 6,020,480 美 元 。 該 等 費 用 包 括 以 下 各項 :(1)SEC 註 冊 費 及 其 他 規 管 費 用 4,581,146 美 元 ;(2) 法 律 費 用 342,946 美 元 ;(3) 審 核 及 季度 審 閱 費 用 521,709 美 元 ;(4) 有 關 Sarbanes Oxley 法 規 遵 從 的 內 外 部 核 數 師 費 用 296,845 美元 ;(5) 印 刷 費 144,429 美 元 ; 及 (6) 其 他 費 用 133,405 美 元 。 投 資 者 應 知 悉 , 行 政 費 用 以 後有 可 能 因 應 本 信 託 服 務 供 應 商 費 用 的 增 加 而 上 升 。6.2 調 減 保 薦 人 與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費 用根 據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 經 修 訂 ), 若 於 任 何 月 末 , 本 信 託 該 月 份 的 估 計 日 常 開 支 每 年 計超 過 本 信 託 該 月 份 的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0.40%(「0.40% 限 額 」), 則 保 薦 人 及 市 場代 理 人 將 會 從 該 月 份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中 應 得 的 收 費 中 免 收 超 出 數 額 , 由 二 者 平 均 分 攤 , 並以 其 應 收 費 用 為 限 ( 受 下 文 所 載 條 件 規 限 )。 例 如 , 若 於 任 何 月 末 , 本 信 託 的 估 計 日 常開 支 超 過 0.40% 限 額 , 則 保 薦 人 及 市 場 代 理 人 將 各 自 從 本 信 託 資 產 支 付 的 其 應 收 費 用 調 減相 應 數 額 , 使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開 支 減 少 至 相 等 於 0.40% 限 額 的 數 額 。 請 參 閱 本 信 託 的 最 新 年報 , 其 中 載 有 過 往 三 年 應 付 保 薦 人 及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經 調 減 收 費 數 額 ( 若 有 ) 的 披 露 。投 資 者 應 留 意 , 根 據 現 時 的 開 支 水 平 , 若 本 信 託 資 產 的 總 值 小 於 約 12 億 美 元 , 即 使 保 薦人 與 市 場 代 理 人 已 完 全 豁 免 彼 等 按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每 年 0.30% 計 算 的 合 計收 費 ,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開 支 仍 會 按 高 於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每 年 0.40% 的 幅 度 累計 。 此 金 額 乃 根 據 本 信 託 的 估 計 日 常 開 支 計 算 , 若 本 信 託 的 實 際 日 常 開 支 超 過 有 關 估計 , 則 此 金 額 可 能 會 增 加 。 此 外 , 倘 本 信 託 產 生 不 可 預 見 的 開 支 , 導 致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開


支 總 額 每 年 計 超 過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0.70%, 即 使 保 薦 人 與 市 場 代 理 人 已 完全 豁 免 彼 等 按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的 0.30% 每 年 合 計 收 費 ,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開支 仍 會 按 每 年 高 於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0.40% 的 幅 度 累 計 。截 至 2012 年 、2011 年 及 2010 年 9 月 30 日 止 年 度 , 從 本 信 託 資 產 應 付 予 保 薦 人 及 市 場 代 理 人的 費 用 已 分 別 各 自 減 少 0 美 元 、6,865 美 元 及 175,823 美 元 。7. 風 險 因 素7.1 一 般 風 險 因 素投 資 者 應 知 悉 , 股 價 及 來 自 股 份 的 收 入 ( 若 有 ) 或 有 升 跌 , 且 投 資 者 或 不 能 收 回 其 原 始投 資 。 股 份 價 值 與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的 價 值 有 直 接 關 連 , 而 黃 金 價 格 的 波 動 可 能 會 對 股 份投 資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7.2 特 殊 風 險 因 素本 信 託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 證 監 會 對 於 本 信 託 的 財 務 實 力 , 或 本 香 港 招股 章 程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陳 述 或 表 達 的 意 見 的 準 確 性 概 不 承 擔 責 任 。謹 此 建 議 投 資 者 詳 細 考 慮 美 國 招 股 章 程 「 風 險 因 素 」 標 題 下 所 載 的 風 險 因 素 , 概 述 如下 :7.2.1 股 份 價 值 與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價 值 有 直 接 關 連 , 而 黃 金 價 格 的 波 動 可 能 會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重 大 不 利 影 響 。7.2.2 由 於 本 信 託 為 應 付 開 支 而 出 售 黃 金 , 將 使 股 份 所 代 表 的 黃 金 的 金 額 將 於 本 信 託 存 續 期 間持 續 下 降 , 不 論 股 份 交 易 價 是 否 因 應 黃 金 價 格 的 變 動 而 上 升 或 下 跌 。7.2.3 本 信 託 乃 一 項 被 動 投 資 工 具 。 這 意 味 著 股 份 的 價 值 可 能 會 因 本 信 託 若 在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下可 能 得 以 避 免 的 虧 損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7.2.4 股 份 可 以 相 等 於 、 高 於 或 低 於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的 價 格 買 賣 , 而 交 易 價 較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的 折讓 或 溢 價 , 可 因 紐 約 商 業 交 易 所 屬 下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與 紐約 交 易 所 Arca 之 間 交 易 時 間 不 一 致 而 擴 闊 。7.2.5 於 黃 金 價 格 低 企 之 時 出 售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以 支 付 開 支 , 可 對 股 份 價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7.2.6 危 機 事 件 可 觸 發 大 規 模 拋 售 黃 金 , 因 而 可 導 致 黃 金 價 格 下 跌 及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響 。7.2.7 與 交 付 金 條 予 本 信 託 以 交 換 籃 子 組 合 有 關 的 黃 金 市 場 購 買 活 動 , 可 導 致 黃 金 價 格 短 暫 上升 。 該 價 格 上 升 或 會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7.2.8 股 東 並 不 享 有 與 根 據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 年 美 國 投 資 公 司 法 ) 註 冊 的 投資 公 司 股 份 擁 有 權 相 關 的 保 障 , 或 Commodity Exchange Act of 1936(1936 年 美 國 商 品 交易 法 ) 所 賦 予 的 保 障 。7.2.9 本 信 託 或 要 在 不 利 於 股 東 之 時 終 止 營 運 及 清 算 。7.2.10 股 份 的 流 動 性 可 能 會 因 認 可 參 與 者 退 出 而 受 影 響 。15


7.2.11 股 份 缺 乏 活 躍 的 交 易 市 場 或 暫 停 買 賣 可 能 會 導 致 處 置 股 份 時 產 生 投 資 損 失 。7.2.12 黃 金 價 格 或 會 受 ETF 或 其 他 追 蹤 黃 金 市 場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介 體 出 售 黃 金 所 影 響 。7.2.13 於 若 干 情 況 下 , 受 託 人 可 押 後 、 中 止 或 拒 絕 贖 回 指 令 。7.2.14 股 東 並 不 享 有 若 干 其 他 工 具 的 投 資 者 所 享 權 利 。7.2.15 股 份 投 資 或 會 因 其 他 黃 金 投 資 方 法 造 成 競 爭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7.2.16 官 方 機 構 大 量 出 售 黃 金 可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7.2.17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可 能 要 面 對 遺 失 、 損 毀 、 失 竊 或 存 取 限 制 。7.2.18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如 有 遺 失 、 損 毀 、 失 竊 或 銷 毀 , 本 信 託 可 能 並 無 足 夠 的 資 源 收 回 黃 金 , 即使 發 生 欺 詐 事 件 , 收 回 額 可 能 僅 以 發 現 欺 詐 時 的 黃 金 市 值 為 限 。7.2.19 由 於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概 不 會 監 督 或 監 察 次 保 管 人 ( 可 能 短 暫 持 有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直 至 運 送至 保 管 人 的 倫 敦 金 庫 為 止 ) 的 活 動 , 倘 次 保 管 人 於 保 管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期 間 未 能 盡 職 , 則可 令 本 信 託 蒙 受 損 失 。7.2.20 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對 次 保 管 人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的 能 力 可 能 有 限 , 一 旦 次 保 管 人 並 無 盡 職 保 管本 信 託 的 金 錠 , 則 本 信 託 蒙 受 損 失 的 可 能 性 會 增 加 。7.2.21 在 本 信 託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及 任 何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內 持 有 的 黃 金 , 將不 會 自 保 管 人 的 資 產 分 隔 開 。 倘 保 管 人 無 力 償 債 , 其 資 產 可 能 不 足 夠 支 付 本 信 託 或 任何 認 可 參 與 者 提 出 的 索 償 。 此 外 , 倘 若 保 管 人 無 力 償 債 , 則 要 識 別 本 信 託 的 分 配 黃 金 賬戶 內 所 持 金 錠 , 可 能 會 出 現 延 誤 及 發 生 費 用 。7.2.22 保 管 人 的 金 條 保 管 活 動 不 受 特 定 的 政 府 監 管 所 限 。7.2.23 於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時 , 受 託 人 依 賴 若 干 來 自 保 管 人 的 資 料 , 而 該 等 資 料 可 在 受 託 人 已 予 依賴 後 才 予 以 確 認 。 倘 該 等 資 料 最 終 確 定 為 不 正 確 , 則 可 能 需 要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以 換 取 多 於或 少 於 規 定 須 存 入 本 信 託 黃 金 數 量 的 黃 金 。7.2.24 倘 若 保 薦 人 未 能 向 市 場 代 理 人 和 認 可 參 與 者 作 出 彌 償 , 則 本 信 託 有 責 任 就 若 干 責 任 而 償付 該 等 人 士 , 這 可 能 會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投 資 者 亦 應 留 意 下 列 各 項 :7.2.25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股 份 以 港 元 計 值 及 進 行 交 易 。 股 份 或 只 可 按 美 國 招 股 章 程 內 所 載 方 式 以美 元 增 設 或 贖 回 。 與 此 相 類 似 , 本 信 託 可 能 作 出 的 任 何 分 派 均 以 美 元 為 單 位 。 若 香 港 投資 者 欲 將 該 等 美 元 持 有 量 或 分 派 兌 換 成 港 元 , 則 港 元 與 美 元 匯 率 的 波 動 可 能 會 影 響 貨 幣兌 換 所 得 款 項 的 價 值 。7.2.26 股 份 的 增 設 及 贖 回 僅 可 透 過 認 可 參 與 者 進 行 。 認 可 參 與 者 於 任 何 既 定 時 間 的 數 目 可 能 有限 。 認 可 參 與 者 並 無 責 任 於 ( 其 中 包 括 )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的 買 賣 受 限 或 暫 停 時 代 表 任 何 人士 接 受 申 請 或 贖 回 股 份 的 指 示 。8. 本 信 託 的 表 現8.1 本 信 託 的 過 往 表 現 及 其 基 準 黃 金 現 貨 價 格 ( 於 2012 年 6 月 30 日 ) 如 下 :


本 信 託 基 準 1 年 3 年( 年 率 化 回 報 )5 年( 年 率 化 回 報 )2004 年 11 月 18 日設 立 以 來( 年 率 化 回 報 )本 信 託 (25.74)% (1.81)% 4.66% 11.75%黃 金 倫 敦 下 午定 價(25.43)% (1.41)% 5.08% 12.20%註 :1. 超 過 一 年 的 表 現 數 字 是 基 於 年 率 化 的 回 報 計 算 。 所 有 表 現 數 字 按 單 一 定 價 基 準 ( 資 產 淨 值 - 資 產 淨值 ) 計 算 。 該 等 數 字 不 包 括 僅 由 購 回 及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人 士 應 付 受 託 人 的 交 易 費 , 亦 不 包 括 僅 由 於 二 手市 場 買 賣 股 份 人 士 產 生 的 佣 金 及 費 用 。 迄 今 為 止 , 本 信 託 並 無 作 出 任 何 分 派 。2. 投 資 者 應 留 意 , 本 信 託 的 過 往 表 現 不 一 定 可 作 為 本 信 託 日 後 表 現 的 指 標 。8.2 開 支 總 額 及 週 轉 率本 信 託 於 2011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開 支 總 額 的 上 限 為 本 信 託 資 產 淨 值 的 每 年四 十 個 基 準 點 (0.40%)。本 信 託 於 2011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的 週 轉 率 為 21%。附 註 : 週 轉 率 按 相 關 投 資 購 買 或 出 售 ( 以 日 均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比 表 示 ) 的 較 少 者 計 算 。9. 利 益 衝 突保 薦 人 與 受 託 人 就 本 信 託 並 無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 若 保 薦 人 與 受 託 人 就 本 信 託 產 生 潛 在 利 益衝 突 , 則 保 薦 人 與 受 託 人 會 顧 及 其 各 自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的 責 任 , 並 在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力為 本 信 託 及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 行 事 。1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及 其 各 自 的 關 連 人 士 不 得 就 其 實 益 持 有 股 份 ( 若 有 ) 於 股 東 大會 ( 其 於 將 訂 定 的 事 務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上 投 票 , 亦 不 得 計 入 該 股 東 大 會 的 法 定 人 數 。1 「 關 連 人 士 」 就 任 何 公 司 (「 相 關 人 士 」) 而 言 指 :(a) 任 何 人 士 直 接 或 間 接 實 益 擁 有 相 關 人 士 普 通 股 本 20% 或 以 上 , 或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行 使 相 關 人 士 附 投 票 權 股 本 所 具投 票 權 總 數 的 20% 或 以 上 ;(b) 上 文 (a) 段 所 述 任 何 該 人 士 所 控 制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 就 此 而 言 ,「 控 制 」 某 間 公 司 是 指 :i. 控 制 ( 直 接 或 間 接 ) 該 公 司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 或ii. 控 制 ( 直 接 或 間 接 ) 該 公 司 附 投 票 權 股 本 所 具 投 票 權 半 數 以 上 ; 或iii. 持 有 ( 直 接 或 間 接 ) 相 關 已 發 行 股 本 半 數 以 上 ( 不 包 括 於 利 潤 或 資 本 分 派 中 無 權 分 享 超 過 某 一 特 定 數 額的 任 何 部 分 );惟 無 論 何 時 倘 受 託 人 與 經 理 人 對 「 控 制 」 一 詞 協 定 其 他 為 證 監 會 接 納 的 定 義 , 則 該 定 義 便 會 替 代 其 上 述 定 義 ;(c) 相 關 人 士 的 控 股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 均 按 《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32 章 第 2 條 的 定 義 ) 的 任 何 公 司 或 任 何 該 控 股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d) 相 關 人 士 的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他 主 管 人 員 , 或 根 據 上 文 (a)、(b) 或 (c) 段 屬 相 關 人 士 關 連 人 士 的 任 何 公 司 的 任 何 董 事或 其 他 主 管 人 員 。17


10.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的 辭 任 及 終 止10.1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可 辭 任 的 情 況10.1.1 保 薦 人 辭 任 毋 需 向 股 東 提 交 事 先 通 知 , 惟 該 辭 任 須 待 繼 任 保 薦 人 獲 委 任 或 本 信 託 清 算後 , 方 告 生 效 。 信 託 契 約 第 7.03 條 規 定 , 若 保 薦 人 要 求 辭 任 , 須 向 受 託 人 提 交 通 知 。 有 關辭 任 須 待 以 下 各 項 中 任 何 一 項 較 早 發 生 時 , 方 告 生 效 :(1) 受 託 人 委 任 繼 任 保 薦 人 , 以 承擔 保 薦 人 的 職 務 及 責 任 , 並 由 本 信 託 提 供 適 當 報 酬 ,(2) 在 並 無 委 任 保 薦 人 的 情 況 下 , 受託 人 同 意 充 當 保 薦 人 行 事 , 或 (3) 若 在 辭 呈 函 遞 交 後 60 日 內 仍 未 找 到 繼 任 保 薦 人 , 則 受 託人 終 止 及 清 算 本 信 託 , 並 將 全 部 剩 餘 資 產 分 派 予 DTC, 以 供 分 派 予 DTC 的 記 錄 所 示 當 時擁 有 股 份 的 DTC 參 與 者 該 日 。 任 何 繼 任 保 薦 人 必 須 獲 受 託 人 信 納 。10.1.2 受 託 人 辭 任 須 向 股 東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 信 託 契 約 第 8.06 條 規 定 , 受 託 人 在 不 少 於 辭 呈 函 內 所指 定 辭 任 生 效 日 期 前 六 十 日 , 簽 署 書 面 辭 呈 , 將 其 提 交 保 薦 人 , 並 將 副 本 郵 寄 予 所 有 認可 參 與 者 以 供 分 發 予 股 東 後 , 可 以 辭 任 。 受 託 人 辭 任 及 繼 任 受 託 人 獲 委 任 於 繼 任 受 託 人接 受 委 任 時 , 即 告 生 效 。10.1.3 保 管 人 辭 任 毋 需 向 股 東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 然 而 ,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第 3.02 條 , 保 薦 人 獲 授 權 指 示受 託 人 聘 用 一 名 或 以 上 其 他 保 管 人 , 作 為 新 增 的 保 管 人 或 原 保 管 人 的 繼 任 人 。 若 當 時 在職 的 唯 一 保 管 人 辭 任 且 並 無 於 其 辭 任 後 60 日 內 聘 用 繼 任 保 管 人 , 則 本 信 託 須 進 行 清 算 。10.1.4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的 任 何 辭 任 將 於 有 關 辭 任 確 認 後 透 過 聯 交 所 網 站 公 佈 。10.2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可 被 免 職 的 情 況10.2.1 倘 保 薦 人 無 法 履 行 或 已 無 能 力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下 的 任 何 職 責 , 且 此 項 失 責 無 法 於 受 託 人 發出 通 知 後 15 個 營 業 日 內 糾 正 , 或 保 薦 人 破 產 或 無 力 償 債 , 則 保 薦 人 將 被 視 為 已 辭 任 。 受託 人 屆 時 可 (1) 委 任 繼 任 保 薦 人 ; 或 (2) 同 意 出 任 保 薦 人 ; 或 (3) 終 止 及 清 算 本 信 託 並 分 派 其餘 下 資 產 。10.2.2 倘 保 薦 人 認 定 (1) 受 託 人 觸 犯 故 意 行 為 失 當 或 瀆 職 或 故 意 不 理 會 其 於 信 託 契 約 下 的 職 責 ;(2)受 託 人 於 履 行 其 於 信 託 契 約 下 的 職 責 時 作 出 不 忠 誠 行 為 ;(3) 受 託 人 借 貸 能 力 大 降 ; 或 (4)受 託 人 作 出 一 宗 或 多 宗 疏 忽 行 為 或 遺 漏 行 為 , 且 單 就 一 宗 或 合 共 多 宗 上 述 行 為 導 致 了 對本 信 託 或 股 東 權 益 的 嚴 重 負 面 影 響 , 而 受 託 人 於 收 到 保 薦 人 有 關 通 知 後 十 五 (15) 日 內 並 無(i) 糾 正 有 關 負 面 影 響 ; 或 (ii) 回 應 該 通 知 解 說 其 將 會 採 取 以 糾 正 有 關 負 面 影 響 的 行 動 , 且將 會 於 保 薦 人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0 日 內 糾 正 有 關 負 面 影 響 及 致 力 令 保 薦 人 信 納 有 關 行 為 或 遺漏 不 會 再 發 生 , 則 保 薦 人 可 罷 免 受 託 人 並 委 任 繼 任 人 。倘 受 託 人 不 再 為 美 國 或 其 任 何 州 的 法 律 下 組 成 的 銀 行 、 信 託 公 司 、 法 團 或 國 家 銀 行 組 織以 獲 准 行 使 企 業 信 託 權 力 、 不 再 為 DTC 參 與 者 及 總 計 資 金 、 盈 餘 和 未 分 配 盈 利 不 少 於500,000,000 美 元 、 無 法 履 行 或 已 無 法 履 行 任 何 其 於 有 關 契 約 下 的 職 責 及 該 項 失 責 未 能 於收 到 保 薦 人 有 關 失 責 的 通 知 後 十 五 (15) 個 營 業 日 內 糾 正 、 已 破 產 或 無 力 償 債 , 則 保 薦 人 將罷 免 受 託 人 及 委 任 繼 任 人 。DTC 參 與 者 若 按 代 表 當 時 流 通 中 股 份 達 66 2/3% 的 持 有 人 的 指 示 , 便 可 隨 時 透 過 向 受 託 人及 保 薦 人 遞 交 一 份 或 多 份 書 面 文 據 以 罷 免 受 託 人 。10.2.3 受 託 人 可 透 過 預 先 90 個 營 業 日 向 保 管 人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 以 終 止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及 非 分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由 受 託 人 發 出 的 任 何 該 項 通 知 必 須 註 明 :(a) 終 止 的 生 效 日 期 ;(b) 將 向什 麼 人 士 提 供 黃 金 ; 及 (c) 就 將 黃 金 交 回 受 託 人 所 需 的 一 切 其 他 安 排 。


11. 保 薦 人 及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及 彌 償 保 證11.1 保 薦 人 的 責 任 及 彌 償 保 證保 薦 人 將 不 會 就 本 著 真 誠 所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或 避 免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 或 因 出 售 本 信 託 的任 何 黃 金 或 其 他 資 產 所 產 生 的 判 斷 錯 誤 或 折 舊 或 虧 損 , 向 受 託 人 或 任 何 股 東 負 責 。 然而 , 前 述 法 律 責 任 的 摒 除 將 不 會 保 障 保 薦 人 在 其 履 行 職 責 時 因 其 嚴 重 疏 忽 、 不 真 誠 、 故意 的 不 當 行 為 或 故 意 的 不 法 行 為 , 或 在 罔 顧 其 於 本 信 託 下 的 責 任 及 職 責 而 產 生 的 責 任 。保 薦 人 及 其 股 東 、 成 員 、 董 事 、 高 級 職 員 、 僱 員 、 聯 屬 公 司 及 附 屬 公 司 獲 本 信 託 的 彌 償及 保 證 其 免 受 在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履 行 其 職 責 時 , 並 非 因 其 嚴 重 疏 忽 、 不 真 誠 、 故 意 的 不 當行 為 、 故 意 的 不 法 行 為 , 或 在 罔 顧 其 於 信 託 契 約 下 獲 彌 償 保 證 人 的 責 任 及 職 責 而 產 生 的若 干 損 失 、 責 任 及 開 支 的 損 害 。 有 關 彌 償 包 括 自 本 信 託 支 付 因 抗 辯 信 託 契 約 下 任 何 申 索或 責 任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及 開 支 。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 倘 其 行 為 並 不 使 其 喪 失 資 格 根 據 信 託 契 約條 款 收 取 有 關 彌 償 , 保 薦 人 可 向 本 信 託 尋 求 彌 償 其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就 保 薦 人 活 動 所 作 付款 。 保 薦 人 亦 獲 得 本 信 託 的 彌 償 及 保 證 其 免 受 任 何 根 據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或 任 何 參 與 者 協議 而 產 生 的 損 失 、 責 任 或 開 支 的 損 害 , 只 要 該 等 損 失 、 責 任 或 開 支 乃 因 受 託 人 提 供 予 保薦 人 的 任 何 書 面 陳 述 內 所 載 重 大 事 實 的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指 稱 失 實 陳 述 而 產 生 。 任 何 應 向保 薦 人 支 付 的 金 額 獲 本 信 託 的 留 置 權 保 證 。11.2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及 彌 償 保 證11.2.1 受 託 人 責 任 的 限 制倘 受 託 人 並 無 嚴 重 疏 忽 或 故 意 的 不 當 行 為 , 不 須 就 處 置 黃 金 或 款 項 或 其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或其 他 方 面 所 作 的 任 何 評 核 , 或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採 取 或 遺 漏 的 任 何 行 動 或 因 其 根 據 信 託 契 約作 出 的 行 動 、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其 職 責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責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受 託人 不 須 就 根 據 保 薦 人 、 認 可 參 與 者 或 任 何 代 表 彼 等 的 實 體 發 出 , 而 受 託 人 相 信 乃 信 託 契約 授 權 的 任 何 指 示 、 通 知 、 要 求 、 證 書 或 文 件 行 事 , 或 確 切 依 賴 上 述 資 料 負 責 。 此 外 ,受 託 人 不 會 就 其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的 原 因 ( 包 括 天 災 、 戰 爭 或 恐 怖 行 動 ) 而 對 履 行 或 不履 行 其 在 信 託 契 約 下 的 責 任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延 誤 負 責 。 受 託 人 不 會 對 任 何 間 接 、 相 應 、 懲罰 性 或 特 殊 損 害 ( 不 論 行 動 的 形 式 及 任 何 該 等 損 害 是 否 可 預 見 及 預 期 進 行 ), 或 超 逾 本信 託 資 產 價 值 的 金 額 負 責 。11.2.2 受 託 人 就 保 管 服 務 及 代 理 的 責 任受 託 人 無 須 對 保 管 人 或 本 信 託 黃 金 的 任 何 其 他 保 管 人 ( 按 保 薦 人 的 指 示 聘 用 或 經 受 託 人在 合 理 謹 慎 下 挑 選 ) 的 失 責 負 責 。 受 託 人 亦 可 聘 用 保 管 人 ( 就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 黃 金 除外 )、 代 理 人 、 律 師 、 會 計 師 、 核 數 師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 而 倘 彼 等 在 合 理 謹 慎 下 獲 挑選 , 則 受 託 人 無 須 就 任 何 彼 等 的 失 責 或 不 當 行 為 負 責 。 保 管 人 ( 就 保 管 黃 金 及 相 關 服務 )、 代 理 人 、 律 師 、 會 計 師 、 核 數 師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 以 及 根 據獲 信 託 契 約 授 權 的 保 管 協 議 須 向 任 何 保 管 人 償 付 的 開 支 ( 不 計 受 託 人 將 履 行 服 務 的 費用 ) 由 本 信 託 支 付 。 就 保 管 資 產 ( 黃 金 除 外 ) 所 付 的 費 用 由 受 託 人 支 付 。19


11.2.3 受 託 人 的 稅 務 責 任受 託 人 無 須 就 黃 金 或 其 保 管 、 款 項 或 本 信 託 的 其 他 資 產 , 或 因 此 產 生 的 收 入 或 出 售 或 有關 出 售 的 所 得 款 項 或 對 受 託 人 ( 作 為 受 託 人 身 份 ) 或 對 或 涉 及 本 信 託 或 股 份 所 徵 收 的 任何 稅 項 或 其 他 政 府 徵 稅 , 負 上 責 任 。 有 關 所 有 該 等 稅 項 及 徵 稅 及 受 託 人 就 該 等 稅 項 或 徵稅 可 能 蒙 受 或 產 生 的 任 何 開 支 ( 包 括 律 師 費 等 ), 受 託 人 將 在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中 作 出 付 還及 彌 償 , 而 有 關 金 額 的 支 付 獲 本 信 託 的 留 置 權 保 證 。11.2.4 受 託 人 的 彌 償 保 證受 託 人 及 其 董 事 、 股 東 、 高 級 職 員 、 僱 員 、 代 理 人 及 聯 屬 公 司 將 自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彌 償 有關 下 述 各 項 的 任 何 損 失 、 責 任 或 開 支 :(1) 在 (A) 獲 彌 償 保 證 人 並 無 嚴 重 疏 忽 、 不 真 誠 、 故意 的 不 當 行 為 及 故 意 的 不 法 行 為 , 及 (B) 獲 彌 償 保 證 人 並 無 罔 顧 其 於 信 託 契 約 下 的 責 任 及職 責 的 情 況 下 , 有 關 接 納 或 管 理 本 信 託 及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或 管 理 本 信 託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或 有 關 所 產 生 股 份 的 任 何 提 呈 發 售 或 出 售 ; 或 (2) 有 關 向 SEC 提 交 或 呈 遞 關 於 股 份 的 任 何存 檔 資 料 或 呈 述 書 , 或 未 能 提 交 或 呈 遞 有 關 任 何 存 檔 資 料 或 呈 述 書 , 惟 受 託 人 向 保 薦 人就 任 何 該 等 存 檔 資 料 或 呈 述 書 提 供 的 任 何 書 面 資 料 所 產 生 的 損 失 、 責 任 或 開 支 除 外 。 有關 彌 償 包 括 自 本 信 託 支 付 獲 彌 償 保 證 人 因 調 查 或 抗 辯 任 何 申 索 或 責 任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及 開支 。 任 何 應 向 彌 償 保 證 人 支 付 的 金 額 可 能 會 預 先 支 付 或 將 獲 本 信 託 的 留 置 權 保 證 。11.2.5 就 保 障 本 信 託 所 採 取 行 動 的 彌 償 保 證受 託 人 概 無 責 任 出 席 、 提 起 或 抗 辯 任 何 其 認 為 可 能 使 其 產 生 開 支 或 責 任 的 法 律 行 動 , 除非 其 獲 提 供 合 理 保 證 及 彌 償 保 證 其 無 須 支 付 費 用 及 承 擔 責 任 則 除 外 。 因 受 託 人 出 席 、 提起 或 抗 辯 任 何 該 等 法 律 行 動 產 生 的 受 託 人 成 本 自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扣 除 , 並 對 本 信 託 的 資 產構 成 留 置 權 。 在 上 述 條 件 的 規 限 下 , 受 託 人 可 酌 情 在 其 認 為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 根 據 信 託契 約 的 條 款 採 取 有 關 法 律 行 動 , 以 保 障 本 信 託 及 所 有 股 東 的 權 利 及 權 益 。11.2.6 應 付 受 託 人 款 項 的 保 障倘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結 欠 受 託 人 的 任 何 費 用 或 成 本 於 到 期 時 尚 未 支 付 , 受 託 人 可 出 售 或 以 其他 方 式 處 置 本 信 託 的 任 何 資 產 ( 包 括 黃 金 ) 及 自 所 得 款 項 中 自 行 作 出 支 付 。 作 為 信 託 契約 下 對 受 託 人 負 上 所 有 責 任 的 保 證 , 保 薦 人 、 各 認 可 參 與 者 及 各 股 東 向 受 託 人 授 予 本 信託 的 資 產 及 所 有 本 信 託 分 派 的 持 續 抵 押 權 益 及 留 置 權 。11.2.7 本 信 託 持 有 黃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財 產受 託 人 持 有 及 記 錄 本 信 託 資 產 所 有 權 的 方 式 , 乃 為 了 使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不 受 限 於 任 何 權利 、 抵 押 、 擔 保 權 益 、 留 置 權 或 任 何 類 型 的 申 索 ( 以 上 所 述 指 以 受 託 人 或 其 債 權 人 為 受益 人 者 ), 但 受 託 人 就 提 供 受 託 人 服 務 而 申 索 的 服 務 費 、 墊 款 、 賠 償 和 開 支 除 外 , 而 就受 託 人 所 持 的 現 金 存 款 而 言 , 則 受 託 人 的 債 權 人 根 據 破 產 、 無 力 償 債 或 類 似 法 律 所 享 有的 留 置 權 或 權 利 除 外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的 規 定 , 受 託 人 將 本 信 託 所 收 到 的 任 何 款 項 作 為 本 信 託 賬 戶 存 款 , 而 無 需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需 要 交 還 為 止 。 除 黃 金 和 現 金 之 外 , 本 信 託 所 持 任 何 信 託 資 產 均 由 受 託人 直 接 或 通 過 美 國 及 聯 邦 機 構 證 券 的 聯 儲 國 庫 簿 記 系 統 ( 簿 記 系 統 )、DTC 或 通 過 任 何其 他 結 算 機 構 或 類 似 系 統 ( 結 算 機 構 )( 如 有 ) 持 有 。 對 於 簿 記 系 統 、DTC 或 任 何 結 算


機 構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受 託 人 並 不 負 責 , 亦 不 承 擔 責 任 。 受 託 人 無 責 任 確 定 任 何 認 購 期權 、 轉 換 、 交 換 要 約 、 出 價 、 利 率 轉 變 或 類 似 事 項 ( 以 上 所 述 指 與 DTC 所 持 證 券 有 關者 ) 或 就 上 述 各 項 行 事 。12. 報 告12.1 財 政 年 度 結 算 日 期12.2 報 告本 信 託 的 財 政 年 度 結 算 日 期 為 9 月 30 日 。本 信 託 的 表 格 10-Q 季 度 報 告 於 有 關 的 財 政 季 度 結 算 日 後 40 日 內 向 SEC 存 檔 。 本 信 託 的 表格 10-K 年 報 於 本 信 託 財 政 年 度 結 算 日 後 60 日 內 存 檔 。 本 信 託 的 季 度 及 年 度 報 告 只 提 供 英文 版 本 。本 信 託 最 近 一 期 的 季 度 及 年 度 報 告 於 SEC 網 站 ( 網 址 為 http://www.sec.gov) 及 本 信 託 的 網站 ( 網 址 為 http://www.spdrgoldshares.com) 刊 登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 本 信 託 在 美 國 被 確 認 為 “well-known seasoned user”, 並 獲 准 於 任 何 時 間 在所 有 通 訊 中 使 用 , 包 括 於 任 何 時 間 在 載 有 關 於 本 信 託 資 料 的 “free writing prospectus” 中 應用 , 投 資 者 可 於 http://www.sec.gov/edgar/searchedgar/companysearch.html 閱 覽 所 有 “freewriting prospectuses”。13. 會 議根 據 美 國 證 券 法 第 405 條 的 定 義 ,“free writing prospectus” 指 通 過 法 定 發 售 章 程 以 外 的 方法 構 成 在 註 冊 出 售 中 提 呈 出 售 或 要 約 購 買 證 券 的 書 面 通 訊 , 如 電 子 通 訊 等 。“free writingprospectus” 可 包 括 登 記 聲 明 書 中 未 載 有 的 資 料 , 惟 其 並 不 可 與 已 存 檔 的 登 記 聲 明 書 中 的資 料 有 衝 突 , 包 括 根 據 美 國 1934 年 證 券 交 易 法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而 呈 交 的 任 何 發 售 章 程 及任 何 報 告 。信 託 契 約 並 無 就 股 東 會 議 制 定 任 何 規 定 。 股 東 只 有 在 少 數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才 擁 有 投 票 權 。按 信 託 契 約 第 10.07(d) 段 說 明 , 某 必 備 數 目 的 受 益 擁 有 人 ( 如 下 所 界 定 ) 可 投 票 (i) 按 信 託契 約 第 8.06 段 將 受 託 人 免 職 ;(ii) 按 信 託 契 約 第 9.01 段 中 止 信 託 ; 及 (iii) 按 信 託 契 約 第 10.01段 批 核 信 託 契 約 的 任 何 修 訂 。受 益 擁 有 人 按 信 託 契 約 第 3.10(d) 段 定 義 為 (i)DTC 參 與 者 ;(ii) 銀 行 ;(iii) 可 直 接 透 過 DTC參 與 者 進 行 結 算 或 間 接 與 其 維 持 託 管 關 係 的 經 紀 交 易 商 或 信 託 公 司 ( 間 接 參 與 者 ); 及任 何 接 透 過 DTC 參 與 者 或 間 接 參 與 者 擁 有 信 託 權 益 的 人 士 。投 票 會 以 委 託 投 票 或 投 票 表 決 的 方 式 進 行 。14. 香 港 稅 務 考 慮 因 素以 下 陳 述 乃 屬 概 括 性 質 , 並 基 於 截 至 本 香 港 招 股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有 效 的 香 港 現 行 稅 法 的 若干 方 面 而 作 出 , 而 其 須 受 於 該 日 期 後 發 生 的 該 等 法 律 或 行 政 指 引 , 或 該 等 法 律 或 指 引 的詮 釋 的 變 動 ( 有 關 變 動 可 按 追 溯 基 準 作 出 ) 所 規 限 。 該 等 聲 明 並 不 表 示 為 可 能 與 購 買 、擁 有 或 處 置 股 份 決 定 相 關 的 所 有 稅 務 考 慮 因 素 的 綜 合 描 述 , 亦 並 不 表 示 會 處 理 適 用 於 所有 類 型 投 資 者 的 稅 務 後 果 ( 若 干 類 型 投 資 者 ( 如 證 券 交 易 商 ) 可 能 須 受 特 殊 規 定 所 規21


14.1 概 述限 )。 有 意 持 有 股 份 的 人 士 倘 就 購 買 、 持 有 或 轉 讓 股 份 對 其 各 別 的 稅 務 狀 況 或 任 何 該 等稅 務 含 意 有 任 何 疑 問 , 或 倘 可 能 須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區 繳 納 稅 項 , 應 諮 詢 其 專 業顧 問 。股 息根 據 稅 務 局 的 現 行 慣 例 , 在 香 港 概 無 須 就 付 予 投 資 者 的 股 息 支 付 任 何 稅 項 。14.2 資 本 增 益 及 利 得 稅香 港 並 無 就 銷 售 股 份 所 得 資 本 增 益 徵 稅 。 對 於 在 香 港 經 營 買 賣 、 事 業 或 業 務 的 個 人 從 銷售 股 份 所 得 的 交 易 增 益 , 倘 該 增 益 來 自 或 源 於 香 港 , 便 將 須 繳 香 港 利 得 稅 。 目 前 , 對 公司 所 徵 利 得 稅 的 稅 率 為 16.5%, 而 對 非 公 司 則 為 15.0%。 於 聯 交 所 銷 售 股 份 所 得 增 益 被 視為 源 自 香 港 。 因 此 , 在 香 港 經 營 買 賣 、 事 業 或 業 務 的 人 士 , 有 責 任 就 其 於 聯 交 所 銷 售 股份 所 得 交 易 增 益 繳 納 香 港 利 得 稅 。14.3 遺 產 稅14.4 印 花 稅香 港 不 會 就 2006 年 2 月 11 日 或 以 後 的 身 故 者 的 遺 產 徵 收 遺 產 稅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 股 份 不 被 視 為 香 港 股 份 , 因 此 股 份 轉 讓 時 毋 須 支 付 印 花 稅 。15. 疑 問 及 投 訴投 資 者 可 致 電 香 港 代 表 (+852 2103 0100) 提 出 任 何 有 關 本 信 託 的 疑 問 或 投 訴 。16. 於 香 港 可 供 查 閱 的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將 於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內 放 置 在 位 於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68 樓 的 道2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香 港 辦 事 處 供 人 查 閱 :• 信 託 契 約 的 最 新 版 本 ;• 本 信 託 最 近 期 的 表 格 10-K 年 報 ;• 本 信 託 最 近 期 的 表 格 10-Q 季 度 報 告 ; 及• 本 信 託 最 近 期 的 表 格 S-3 美 國 招 股 章 程 。閣 下 亦 可 向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香 港 索 取 上 述 文 件 副 本 , 惟 須 付 合 理 行 政 費 用 。2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將 持 有 上 述 文 件 副 本 供 投 資 者 查 閱 。 然 而 , 其 概 非 保 薦 人 或 受 託 人 的 代 理 人


招 股 章 程<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245,200,000 股<strong>SPDR</strong> ® 金 股 份<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 本 信 託 」), 發 行 <strong>SPDR</strong> ® 金 股 份 (「 股 份 」), 代 表 本 信 託 零 碎 而 未 分 之 實 際 權 益 及 擁 有 權 的單 位 。World <strong>Gold</strong> Trust Services, LLC 為 本 信 託 的 保 薦 人 (「 保 薦 人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的 分 部BNY Mellon Asset Servicing 為 本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 受 託 人 」),HSBC Bank USA, N.A. 為 本 信 託 的 保 管 人 (「 保管 人 」)。 State Street Global Markets, LLC 則 為 本 信 託 的 市 場 代 理 人 (「 市 場 代 理 人 」)。 本 信 託 擬 通 過 受 託 人 持續 增 發 股 份 。 本 信 託 不 是 按 Commodity Exchange Act 1963 年 商 品 交 易 法 ( 經 修 訂 )(「 商 品 交 易 法 」) 成 立 的商 品 匯 集 , 保 薦 人 亦 非 受 Commodities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美 國 商 品 期 貨 交 易 委 員 會 」) 規 管 的 商品 匯 集 經 營 者 或 商 品 交 易 顧 問 。股 份 於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Arca, Inc., (「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 以 「GLD」 的 代 號 進 行 買 賣 。 股 份 於 2012 年 4 月25 日 在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的 收 市 價 為 159.62 美 元 。股 份 僅 可 以 一 手 或 多 手 ( 每 手 100,000 股 ) 為 交 易 單 位 向 本 信 託 購 買 ( 一 手 100,000 股 股 份 稱 為 籃 子 組 合 )本 信 託 持 續 向 若 干 認 可 參 與 者 (「 認 可 參 與 者 」) 以 籃 子 組 合 為 交 易 單 位 發 行 股 份 。 籃 子 組 合 會 持 續 按 100,000股 股 份 於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的 指 令 獲 受 託 人 接 納 之 日 的 資 產 淨 值 (「 資 產 淨 值 」) 提 呈 發 售 。 預 期 股 份 將 按 不 同 的價 格 向 公 眾 出 售 , 出 售 價 格 將 參 考 多 項 考 慮 因 素 後 釐 定 , 其 中 包 括 每 次 出 售 時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的 黃 金 價 格 及股 份 的 交 易 價 。投 資 股 份 涉 及 重 大 風 險 。 請 參 閱 第 6 頁 起 的 「 風 險 因 素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及 任 何 州 證 券 監 察 委 員 會 概 無 批 准 或 反 對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提 呈 發 售 的 證 券 , 亦 無 釐 定 本 招 股 章程 是 否 真 實 及 詳 盡 。 任 何 與 此 相 反 的 陳 述 均 屬 刑 事 罪 行 。股 份 並 非 代 表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或 市 場 代 理 人 本 身 的 權 益 或 責 任 , 只 可 以 籃 子 組 合 由 或 通 過 認 可 參 與 者 贖 回 。<strong>SPDR</strong> ® 為 標 準 普 爾 金 融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的 註 冊 商 標 ,<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 已 獲 許 可 使 用 此 商 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 招 股 章 程 的 刊 發 日 期 為 2012 年 4 月 26 日 。


本 招 股 章 程 載 有 閣 下 決 定 投 資 股 份 時 應 考 慮 的 資 料 。 閣 下 可 依 賴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的 資 料 。 本 信 託 及 保 薦 人 概無 授 權 任 何 人 士 向 閣 下 提 供 其 他 不 同 的 資 料 , 而 倘 有 任 何 人 士 向 閣 下 提 供 其 他 不 同 或 不 一 致 的 資 料 , 閣 下 不應 依 賴 該 等 資 料 。 本 招 股 章 程 並 不 構 成 在 任 何 禁 止 提 呈 發 售 或 出 售 股 份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提 呈 發 售 股 份 的 要 約 。股 份 概 無 在 美 國 境 外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註 冊 以 作 公 開 發 售 。目 錄有 關 前 瞻 性 陳 述 的 聲 明 ....................................... ii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ERISA) 及 相 關 考 慮 因 素 ....... 26招 股 章 程 概 要 ....................................................... 1 分 派 方 案 ..................................................................... 27風 險 因 素 ............................................................... 6 股 份 說 明 ..................................................................... 28所 得 款 項 用 途 ..................................................... 13 法 律 事 宜 ..................................................................... 29黃 金 行 業 ............................................................. 14 專 家 ............................................................................. 29增 發 及 贖 回 股 份 ................................................. 18 閣 下 可 獲 更 多 資 料 的 地 方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若 干 資料 ................................................................................. 29美 國 聯 邦 稅 務 後 果 ............................................. 22______________________認 可 參 與 者 在 進 行 股 份 交 易 時 可 能 須 交 付 一 份 招 股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 標 題 為 「 黃 金 行 業 」 部 份 中 所 載 的 資 料 乃 以 保 薦 人 認 為 可 靠 的 來 源 所 得 到 的 資 料 為 依 據 。 本 招 股 章 程 以 保薦 人 認 為 準 確 的 方 式 對 若 干 文 件 及 其 他 資 料 作 出 概 述 。 閣 下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時 , 須 依 賴 自 己 對 本 信 託 、 黃 金行 業 、 黃 金 市 場 的 運 作 及 發 售 和 股 份 的 條 款 的 研 究 , 包 括 所 涉 及 的 利 弊 及 風 險 。 儘 管 保 薦 人 確 信 本 資 料 可 靠 ,惟 並 不 保 證 本 資 料 準 確 及 完 整 , 且 本 資 料 未 經 獨 立 核 實 。______________________<strong>SPDR</strong> ® 註 冊 商 標 按 標 準 普 爾 金 融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標 普 」) 的 許 可 而 使 用 ,<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 按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再授 特 許 使 用 此 商 標 。 標 普 沒 有 保 薦 、 認 可 、 發 售 或 推 廣 <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 或 其 關 聯 公 司 所 提 呈 發 售 的 任 何 金 融產 品 。 就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或 個 別 金 融 產 品 投 資 的 適 當 性 或 作 為 金 融 產 品 基 準 的 指 數 追 蹤 一 般 股 票 市 場 表 現 的 能力 , 標 普 沒 有 對 任 何 金 融 產 品 的 擁 有 人 或 社 會 大 眾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陳 述 或 保 證 。 標 普 不 會 負 責 , 也 沒有 參 與 釐 定 或 計 算 有 關 金 融 產 品 的 發 行 及 贖 回 。 標 普 亦 不 會 對 金 融 產 品 的 管 理 、 推 廣 或 交 易 承 擔 任 何 義 務 和責 任 。在 不 限 制 以 上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 標 普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概 不 會 對 任 何 特 別 的 、 具 懲 罰 性 的 、 間 接 的 或 相 應 發 生 的 損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潤 損 失 , 即 使 已 獲 知 有 可 能 發 生 該 等 損 害 ,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i


有 關 前 瞻 性 陳 述 的 聲 明本 招 股 章 程 包 含 「 前 瞻 性 陳 述 」, 該 等 陳 述 一 般 與 日 後 事 項 或 未 來 表 現 有 關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閣 下 可 通 過 「 可能 」、「 將 會 」、「 應 當 」、「 預 期 」、「 計 劃 」、「 預 料 」、「 相 信 」、「 估 計 」、「 預 測 」、「 潛 在 」、「 很 可 能 」 等 詞 語 及 其 反 義 詞 以 及 其 他 同 類 詞 語 識 別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 本 招 股 章 程 內 ( 除 過 往 事 實 陳 述 外 ),所 有 對 未 來 將 會 或 可 能 發 生 的 活 動 、 事 件 或 發 展 的 陳 述 , 包 括 商 品 價 格 和 市 況 ( 就 黃 金 及 股 份 而 言 ) 的 變 動 、本 信 託 的 營 運 、 保 薦 人 計 劃 及 受 託 人 日 後 成 功 及 其 他 類 似 事 項 等 , 均 為 前 瞻 性 陳 述 。 該 等 陳 述 純 屬 預 測 。 實際 情 況 或 結 果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差 異 。 該 等 陳 述 乃 基 於 保 薦 人 按 其 對 過 往 趨 勢 、 目 前 狀 況 及 預 期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適用 於 有 關 情 況 的 其 他 因 素 的 理 解 所 作 的 若 干 假 設 及 分 析 而 作 出 。 然 而 , 實 際 結 果 及 發 展 會 否 與 保 薦 人 的 預 料及 預 測 一 致 , 這 視 乎 多 項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因 素 而 定 , 包 括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論 述 的 特 別 考 慮 因 素 、 普 遍 經 濟 、 市 場及 業 務 狀 況 、 政 府 機 關 或 監 管 機 構 作 出 的 法 律 或 法 規 ( 包 括 涉 及 稅 務 者 ) 的 變 動 , 以 及 有 關 其 他 全 球 經 濟 及政 治 發 展 情 況 。 請 參 閱 「 風 險 因 素 」。 因 此 , 本 招 股 章 程 作 出 的 所 有 前 瞻 性 陳 述 受 該 等 警 告 聲 明 所 制 約 , 且並 不 保 證 保 薦 人 預 期 的 實 際 結 果 或 發 展 將 會 實 現 , 又 或 即 使 倘 若 大 致 上 實 現 , 並 不 保 證 一 定 會 對 本 信 託 的 營運 或 股 份 價 值 產 生 預 期 結 果 或 預 期 影 響 。 此 外 , 保 薦 人 及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並 不 就 前 瞻 性 陳 述 的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信 託 及 保 薦 人 亦 無 責 任 更 新 任 何 前 瞻 性 陳 述 , 以 使 有 關 陳 述 與 實 際 結 果 相 一 致 , 或 使 其 反映 保 薦 人 的 預 料 或 預 測 的 變 動 。ii


招 股 章 程 概 要閣 下 對 股 份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前 , 應 閱 讀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有 部 分 及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資 料 , 包 括 「 風險 因 素 」。信 託 架 構本 信 託 是 一 份 按 信 託 契 約 (「 信 託 契 約 」) 根 據 紐 約 法 律 於 2004 年 11 月 12 日 成 立 的 投 資 信 託 。 本 信 託持 有 金 條 , 並 不 時 會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以 換 取 存 入 黃 金 , 且 會 就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而 分 派 黃 金 。 本 信 託 的 投 資 目標 在 於 在 股 份 中 反 映 金 錠 價 格 ( 在 扣 除 本 信 託 費 用 後 的 ) 表 現 。 保 薦 人 相 信 , 對 許 多 投 資 者 而 言 , 股 份是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黃 金 投 資 。 股 份 代 表 本 信 託 零 碎 而 未 分 之 實 際 權 益 及 擁 有 權 的 單 位 , 並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以 GLD 股 票 代 號 買 賣 。本 信 託 保 薦 人 為 World <strong>Gold</strong> Trust Services, LLC(「WGTS」), 由 World <strong>Gold</strong> Council( 世 界 黃 金 協 會 )(「WGC」) 全 資 擁 有 。WGC 乃 根 據 瑞 士 法 律 註 冊 的 非 牟 利 聯 會 。 保 薦 人 是 特 拉 華 州 的 一 間 有 限 責 任公 司 , 於 2002 年 7 月 17 日 成 立 。 根 據 Delawar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 特 拉 華 州 有 限 責 任 公 司法 ) 及 保 薦 人 的 規 限 文 件 , 保 薦 人 唯 一 成 員 WGC 不 會 僅 因 其 為 保 薦 人 唯 一 成 員 而 承 擔 保 薦 人 的 債 項 、 義務 及 責 任 。保 薦 人 設 立 本 信 託 並 一 般 性 監 督 受 託 人 及 本 信 託 主 要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表 現 , 但 並 不 對 受 託 人 及 該 等 服 務 供應 商 進 行 日 常 監 管 。 保 薦 人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聘 用 一 名 或 多 名 其 他 保 管 人 , 以 增 加 或 取 替 保 管 人 , 惟 倘 有 關委 任 對 受 託 人 履 行 其 職 責 的 能 力 有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 則 保 薦 人 不 可 在 未 取 得 受 託 人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委 任 繼 任保 管 人 。 為 協 助 保 薦 人 推 銷 股 份 , 保 薦 人 已 與 市 場 代 理 人 訂 立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保 薦 人 代 表 本 信 託 設 有 一 個 公 開 網 站 , 載 有 關 於 本 信 託 及 股 份 的 資 料 , 包 括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庫 存 金 條 列 表 。本 信 託 網 站 的 互 聯 網 地 址 為 www.spdrgoldshares.com。 在 此 提 供 本 互 聯 網 地 址 僅 為 方 便 閣 下 之 用 , 本 信 託網 站 所 載 或 與 其 有 關 的 資 料 並 不 視 為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一 部 分 。 市 場 代 理 人 已 分 出 特 許 使 用 「<strong>SPDR</strong> ® 」 註 冊商 標 的 權 利 予 保 薦 人 使 用 , 以 便 供 本 信 託 使 用 。受 託 人 BNY Mellon Asset Servicing 為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BNY Mellon」) 的 分 部 。 受 託 人一 般 負 責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管 理 , 包 括 (1) 在 有 需 要 時 出 售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 以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開 支 ( 在 正 常 情 況下 預 期 大 約 會 每 月 銷 售 黃 金 );(2) 計 算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及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3) 接 收 及 處 理 認 可 參 與 者 的指 令 , 以 增 發 及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 並 與 保 管 人 及 The Depository Trust Company( 美 國 存 管 信 託 公 司 )(「DTC」)就 處 理 該 等 指 令 作 出 協 調 ; 及 (4) 監 察 保 管 人 。受 託 人 在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的 每 日 計 算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 時 間 是 (i) 在 每 日 兩 次 定 出 每盎 司 金 價 安 排 的 倫 敦 英 倫 時 間 下 午 3 時 開 始 的 下 午 時 段 (「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 或 (ii) 紐 約 時 間 中 午 12 時 ,以 較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在 倫 敦 由 五 位 倫 敦 金 定 價 會 員 辦 理 。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是 本 信 託 的 資產 總 值 減 去 其 估 計 的 應 計 但 未 付 的 負 債 ( 包 括 應 計 開 支 ) 之 差 額 。 計 算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時 , 受 託 人 根據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的 每 盎 司 金 價 對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的 黃 金 計 值 , 受 託 人 亦 計 算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1


保 管 人 為 HSBC Bank USA, N.A.(「 HSBC」)。 保 管 人 負 責 保 管 認 可 參 與 者 就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移 交 在 其 處 存置 的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 保 管 人 亦 通 過 其 為 認 可 參 與 者 及 本 信 託 設 立 的 黃 金 賬 戶 , 協 助 本 信 託 轉 入 及 轉 出 黃金 。 保 管 人 為 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 倫 敦 金 銀 市 場 協 會 )(「LBMA」) 項 下 的 莊 家 、 結 算 機構 及 認 可 評 核 機 構 。有 關 保 薦 人 、 市 場 代 理 人 、 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若 干 具 體 權 利 及 責 任 的 詳 情 載 於 年 報 10-K 報 表 ( 以 引 述 方 式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信 託 目 標本 信 託 的 投 資 目 標 在 於 在 股 份 中 反 映 金 錠 價 格 ( 在 扣 除 本 信 託 營 運 費 用 後 的 ) 表 現 。 股 份 乃 為 欲 以 具 成本 效 益 及 方 便 的 方 法 投 資 黃 金 的 投 資 者 而 設 。 投 資 股 份 的 好 處 包 括 :‣ 投 資 方 便 而 靈 活 。 股 份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買 賣 , 並 使 機 構 及 散 戶 投 資 者 可 間 接 地 涉 足 黃 金 市 場 。 一如 任 何 其 他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證 券 , 股 份 可 在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買 賣 , 並 且 股 份 可 正 常 地 買 賣 至 紐 約 時間 晚 上 八 時 正 。‣ 開 支 。 保 薦 人 預 期 對 眾 多 投 資 者 來 說 , 在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股 份 及 支 付 本 信 託 持 續 開 支 的 有 關 成 本 , 將 低於 買 賣 金 錠 及 在 傳 統 的 已 分 配 金 錠 賬 戶 內 存 置 金 錠 並 為 其 投 保 的 有 關 成 本 。投 資 股 份 不 會 使 投 資 者 免 受 若 干 風 險 , 包 括 價 格 波 動 。 請 參 閱 「 風 險 因 素 」。本 信 託 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 持 有 黃 金 的 情 況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 , 保 管 人 代 表 本 信 託 在 其 金 庫 持 有 41,366,147 盎 司 黃 金 , 全 部 為 以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條 方式 的 分 配 黃 金 , 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 根 據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的 市 值 為 68,771,219,436 美 元 ( 成 本 值 為46,663,999,222 美 元 )。 次 保 管 人 並 無 代 表 本 信 託 在 他 們 的 金 庫 持 有 任 何 黃 金 。分 配 賬 戶 是 設 於 黃 金 交 易 商 的 一 個 賬 戶 , 黃 金 交 易 商 可 以 是 一 家 銀 行 , 個 別 識 別 為 該 賬 戶 的 持 有 人 所 有的 金 條 會 存 入 該 賬 戶 。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中 的 金 條 專 屬 於 該 賬 戶 , 列 有 清 單 予 以 識 別 , 該 清 單 顯 示 每 一 金 條的 提 煉 人 、 鑑 定 或 檢 定 報 告 、 序 號 以 及 毛 重 和 淨 重 。 在 本 信 託 與 保 管 人 的 各 協 議 的 修 訂 於 2011 年 6 月 1日 生 效 後 , 本 信 託 的 所 有 黃 金 於 各 營 業 日 結 束 時 悉 數 得 到 分 配 。 保 管 人 會 定 期 向 受 託 人 提 供 報 告 , 詳 述黃 金 轉 入 及 轉 出 本 信 託 的 分 配 賬 戶 的 情 況 並 確 定 本 信 託 的 分 配 賬 戶 所 持 的 金 條 。 存 於 本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的黃 金 是 本 信 託 的 財 產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作 買 賣 、 出 租 或 出 借 。主 要 辦 事 處本 信 託 的 辦 事 處 位 於 510 Madison Avenue, 9 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22 , 電 話 號 碼 為212-317-3800。 保 薦 人 的 辦 事 處 位 於 510 Madison Avenue, 9 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22。 受 託 人 的信 託 辦 事 處 位 於 2 Hanson Place, Brooklyn, New York 11217。 保 管 人 辦 事 處 位 於 8 Canada Square, London,E14 5HQ, United Kingdom。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辦 事 處 位 於 State Street Financial Center,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Massachusetts 02111。2


發 售發 售 ………..…………………… 股 份 代 表 本 信 託 零 碎 而 未 分 之 實 際 權 益 及 擁 有 權 的 單 位 。已 發 行 股 份 及 每 股 資 產 淨值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的 代 號 …….於 2012 年 4 月 25 日 有 424,300,000 股 已 發 行 股 份 , 本 信 託 於 2012 年 4月 25 日 釐 定 的 估 計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為 159.03 美 元 。本 信 託 就 發 行 及 出 售 籃 子 組 合 所 收 取 的 款 項 包 括 存 入 的 黃 金 及 不 時 可能 收 到 的 現 金 。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 於 本 信 託 的 存 續 期 內 , 該 等 黃 金 及 現 金僅 可 (1) 由 本 信 託 持 有 ;(2) 就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分 派 給 認 可 參 與 者 ; 或 (3) 在有 需 要 時 作 償 付 用 途 或 出 售 , 以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持 續 開 支 。GLDCUSIP……………….................. 78463V 107增 發 及 贖 回 ……………………..資 產 淨 值 ……………..…………本 信 託 不 時 增 發 及 贖 回 股 份 , 惟 僅 會 以 一 個 或 多 個 籃 子 組 合 為 交 易 單 位( 一 個 籃 子 組 合 相 等 於 一 手 100,000 股 股 份 )。 增 發 及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時 ,所 增 發 或 贖 回 的 籃 子 組 合 所 代 表 的 黃 金 數 量 及 任 何 現 金 ( 有 關 數 目 乃 按所 增 發 或 贖 回 的 籃 子 組 合 所 包 含 股 份 數 目 的 合 併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 須 交付 予 本 信 託 或 由 本 信 託 分 派 。 自 成 立 本 信 託 起 至 股 份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買 賣的 首 日 止 , 為 增 發 股 份 而 需 於 本 信 託 存 置 的 首 批 黃 金 數 量 為 每 一 籃 子 組合 10,000 盎 司 。 用 以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或 於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時 用 以 交 付 的 黃 金的 盎 司 數 目 會 隨 時 間 而 逐 漸 減 少 , 此 乃 由 於 本 信 託 的 累 計 開 支 及 出 售 本信 託 的 黃 金 以 支 付 本 信 託 開 支 所 致 。 籃 子 組 合 僅 可 由 認 可 參 與 者 增 發 或贖 回 , 認 可 參 與 者 會 為 每 一 項 增 發 或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的 指 令 支 付 交 易 費 ,並 可 向 其 他 投 資 者 出 售 其 增 發 的 籃 子 組 合 內 所 包 含 的 股 份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為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總 值 減 其 負 債 ( 包 括 估 計 應 計 未 付 費用 及 開 支 ) 的 總 值 。 於 釐 定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時 , 受 託 人 按 於 每 盎 司 黃金 價 格 每 日 兩 次 定 價 時 間 的 下 午 時 段 ( 英 國 倫 敦 時 間 下 午 三 時 正 開 始 )由 「 倫 敦 黃 金 定 價 」(London <strong>Gold</strong> Fix) 或 「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London PM Fix)的 五 名 成 員 釐 定 的 每 盎 司 黃 金 價 格 , 為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 進 行 估 值 。 受託 人 在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開 市 作 正 常 交 易 之 日 , 每 日 於 「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時間 」 或 紐 約 時 間 下 午 十 二 時 正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釐 定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倘 於 個 別 估 值 日 並 無 作 出 「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 又 或 於 個 別 估 值 日 紐 約 時間 下 午 十 二 時 正 前 尚 未 公 佈 「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 則 下 一 個 最 近 期 的 「 倫敦 金 價 定 價 」( 上 午 或 下 午 ) 會 用 作 釐 定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 除 非 受 託人 在 諮 詢 保 薦 人 後 決 定 有 關 價 格 不 宜 用 作 有 關 釐 定 的 基 準 。 受 託 人 亦 將釐 定 每 股 股 份 的 資 產 淨 值 , 其 相 等 於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除 以 已 發 行 股 份數 目 。3


信 託 的 開 支 ……………………..保 薦 人 及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費 用 ......本 信 託 的 日 常 營 運 開 支 每 日 累 計 , 並 反 映 在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中 。 本 信託 的 開 支 包 括 受 託 人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 包 括 受 託 人 為 本 信 託 金 條 的 保 管 向保 管 人 支 付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 保 薦 人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 若 干 稅 項 、 市 場 代理 人 的 費 用 、 印 刷 及 郵 寄 成 本 、 法 律 及 審 計 費 、 註 冊 費 及 紐 約 交 易 所Arca 上 市 費 、 推 廣 成 本 及 其 他 開 支 。 為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開 支 , 受 託 人 在 有需 要 時 會 出 售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 。 對 股 東 而 言 , 本 信 託 的 各 項 黃 金 出 售均 為 應 課 稅 事 項 。 在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 經 修 訂 ) 終 止 前 , 倘 本 信 託 就 任何 一 個 月 的 估 計 日 常 開 支 於 月 底 時 每 年 計 超 過 該 月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的 資 產 淨 值 的 0.40%, 則 保 薦 人 及 市 場 代 理 人 將 會 從 該 月 本 信 託 的 資 產中 應 得 的 收 費 中 免 收 超 出 數 額 , 由 二 者 平 均 分 攤 , 並 以 其 應 收 費 用 為 限( 前 提 是 本 信 託 的 總 資 產 超 逾 一 定 的 最 低 數 額 )。 有 關 計 算 本 信 託 「 經調 整 資 產 淨 值 」 的 詳 情 , 參 閱 本 信 託 年 報 10-K 報 表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本 招 股 章 程 )。 本 信 託 持 續 支 付 其 營 運 開 支 。保 薦 人 的 費 用 須 每 月 底 支 付 , 並 每 日 按 年 利 率 相 等 於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資 產 淨 值 的 0.15% 累 計 。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費 用 須 每 月 底 支 付 , 並 按 年 率 相等 於 本 信 託 每 日 「 經 調 整 資 產 淨 值 」 的 0.15% 按 日 累 計 。 倘 在 市 場 代 理人 協 議 終 止 前 任 何 一 個 月 終 結 時 , 本 信 託 的 估 計 日 常 開 支 每 年 計 超 過 該月 本 信 託 經 每 日 調 整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0.40%, 則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費 用 及 保 薦人 的 費 用 將 會 被 削 減 。投 票 權 …………………………..除 有 限 情 況 外 , 股 東 並 無 投 票 權 。 持 有 66-2/3% 或 以 上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的股 東 可 投 票 罷 免 受 託 人 。 受 託 人 得 到 擁 有 66-2/3% 或 以 上 發 行 在 外 股 份的 股 東 同 意 可 將 本 信 託 終 止 。 此 外 , 信 託 契 約 的 某 些 修 改 須 得 51% 或 全部 股 東 一 致 同 意 始 可 進 行 。終 止 事 件 …...………………….倘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少 於 350,000,000 美 元 ( 按 通 貨 膨 脹 的 情 況 作 出 調整 後 ), 在 本 信 託 成 立 一 年 後 , 保 薦 人 可 ( 預 期 保 薦 人 將 會 ) 指 示 受 託人 終 止 及 結 束 本 信 託 。 倘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美 國商 品 期 貨 交 易 委 員 會 )(「CFTC」) 根 據 Commodity Exchange Act 1936(1936 年 商 品 交 易 法 )( 經 修 訂 )(「 商 品 交 易 法 」) 將 本 信 託 釐 定 為商 品 匯 集 , 保 薦 人 亦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終 止 本 信 託 。 受 託 人 亦 可 在 取 得 擁 有已 發 行 股 份 至 少 66 2/3% 股 東 的 同 意 下 終 止 本 信 託 。倘 發 生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事 件 , 受 託 人 將 終 止 及 結 束 本 信 託 :‣ DTC, 股 份 的 證 券 存 管 機 構 , 不 願 或 不 能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履 行 其 職能 , 而 且 沒 有 適 當 的 替 任 人 ;‣ 股 份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除 牌 , 並 於 股 份 除 牌 當 日 起 計 五 個 營 業 日內 未 有 在 另 一 美 國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通 過 納 斯 達 克 股 票 市 場 上 市買 賣 ;‣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淨 值 連 續 50 個 營 業 日 少 於 50,000,000 美 元 ;4


‣ 保 薦 人 辭 任 或 不 能 履 行 其 職 責 或 破 產 或 無 力 償 債 , 而 受 託 人 未 有 委任 繼 任 人 並 且 不 同 意 自 己 擔 任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辭 任 或 被 罷 免 , 且 於 60 日 內 未 有 委 任 繼 任 受 託 人 ;‣ 保 管 人 辭 任 , 且 於 60 日 內 未 有 委 任 繼 任 保 管 人 ;‣ 出 售 本 信 託 的 全 部 資 產 ;‣ 本 信 託 就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無 資 格 享 受 或 停 止 享 受 授 予 信 託 (grantortrust) 待 遇 ; 或‣ 本 信 託 根 據 紐 約 法 律 獲 允 許 存 在 的 最 長 期 限 完 結 。本 信 託 終 止 後 , 受 託 人 將 在 本 信 託 終 止 後 的 合 理 時 間 內 出 售 本 信 託 的 金條 , 並 在 償 付 本 信 託 的 負 債 或 就 其 作 出 撥 備 後 , 向 股 東 分 派 所 得 款 項 。認 可 參 與 者 ……………………..結 算 及 交 收 …………………...籃 子 組 合 僅 可 由 認 可 參 與 者 增 發 或 贖 回 。 各 認 可 參 與 者 必 須 (1) 為 註 冊經 紀 交 易 商 或 無 須 註 冊 為 經 紀 交 易 商 以 從 事 證 券 交 易 的 其 他 證 券 市 場參 與 者 ( 例 如 銀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2) DTC 的 參 與 者 或 DTC 參 與 者 ;(3) 已 與 受 託 人 及 保 薦 人 訂 立 協 議 (「 參 與 者 協 議 」); 及 (4) 已 在 保 管 人 設立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投 放 賬 戶 」)。 參 與 者 協 議 載 有 增 發和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以 及 交 付 有 關 增 發 或 贖 回 所 需 黃 金 及 任 何 現 金 的 程序 。 現 任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名 單 可 向 受 託 人 或 保 薦 人 索 取 。股 份 以 受 託 人 向 DTC 發 出 的 全 球 通 用 存 管 證 明 書 作 憑 證 。 股 份 僅 以 帳面 紀 錄 的 形 式 存 在 。 股 東 可 通 過 DTC( 倘 其 為 DTC 參 與 者 ) 或 間 接 通過 作 為 DTC 參 與 者 的 實 體 持 有 股 份 。5


風 險 因 素閣 下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前 , 應 仔 細 考 慮 下 文 所 述 風 險 。 閣 下 亦 應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或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的 其 他 資 料 ,包 括 本 信 託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相 關 附 註 。股 份 價 值 與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價 值 有 直 接 關 連 , 而 黃 金 價 格 的 波 動 可 能 會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股 份 的 目 標 是 盡 量 緊 密 反 映 黃 金 價 格 表 現 , 而 股 份 價 值 與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的 黃 金 價 值 ( 扣 除 本 信 託 的 負 債 ( 包括 估 計 應 計 開 支 ) 後 ) 有 直 接 關 連 。 過 去 數 年 , 黃 金 價 格 大 幅 波 動 。黃 金 價 格 可 受 若 干 因 素 影 響 , 包 括 :‣ 全 球 黃 金 供 求 , 其 受 黃 金 生 產 商 的 遠 期 出 售 、 黃 金 生 產 商 為 將 黃 金 對 沖 盤 平 倉 而 作 出 的 購 買 、 央 行 的 買賣 , 以 及 主 要 黃 金 生 產 國 ( 如 南 非 、 美 國 及 澳 洲 ) 的 生 產 和 成 本 水 平 等 多 個 因 素 影 響 ;‣ 全 球 或 地 區 政 治 、 經 濟 或 金 融 事 件 及 局 勢 ;‣ 投 資 者 對 通 脹 率 的 預 期 ;‣ 匯 率 ;‣ 利 率 ; 及‣ 對 沖 基 金 及 商 品 基 金 的 投 資 及 交 易 活 動 。股 份 經 歷 了 極 大 的 價 格 波 動 。 假 如 黃 金 市 場 繼 續 急 速 波 動 不 定 , 而 閣 下 需 要 在 金 價 低 於 閣 下 當 初 投 資 購 入 價時 將 黃 金 賣 出 , 則 可 能 會 造 成 損 失 。 即 使 閣 下 能 長 期 持 有 股 份 , 閣 下 也 可 能 得 不 到 任 何 利 潤 , 因 爲 除 了 急 速波 動 之 外 , 黃 金 市 場 過 去 也 曾 經 歷 漫 長 的 價 格 不 變 或 下 跌 的 時 期 。此 外 , 投 資 者 應 明 白 , 黃 金 日 後 是 否 可 維 持 在 購 買 力 方 面 的 長 遠 價 值 , 並 不 獲 保 證 。 倘 若 黃 金 價 格 下 跌 , 保薦 人 預 期 股 份 的 投 資 價 值 會 按 比 例 下 跌 。由 於 本 信 託 為 應 付 開 支 而 出 售 黃 金 , 將 使 股 份 所 代 表 的 黃 金 的 金 額 將 於 本 信 託 存 續 期 間 持 續 下 降 , 不 論 股 份交 易 價 是 否 因 應 黃 金 價 格 的 變 動 而 上 升 或 下 跌 。每 股 已 發 行 股 份 代 表 於 本 信 託 所 持 有 的 黃 金 中 擁 有 的 零 碎 而 未 分 之 權 益 。 本 信 託 並 不 產 生 任 何 收 益 , 並 且 定期 出 售 黃 金 以 支 付 其 持 續 開 支 。 因 此 , 每 股 股 份 所 代 表 黃 金 數 量 已 隨 時 間 逐 漸 減 少 。 即 使 增 發 股 份 以 換 取 向本 信 託 額 外 存 入 黃 金 亦 不 會 改 變 這 一 狀 況 , 因 增 發 股 份 所 需 黃 金 數 量 按 比 例 反 映 於 增 發 當 時 已 發 行 股 份 代 表的 黃 金 數 量 。 假 設 黃 金 價 格 不 變 , 預 期 因 股 份 所 代 表 黃 金 數 量 逐 漸 減 少 股 份 交 易 價 相 對 於 黃 金 價 格 將 逐 漸 下跌 。投 資 者 務 須 明 白 , 股 份 代 表 的 黃 金 數 量 將 會 逐 漸 減 少 , 不 論 股 份 交 易 價 是 否 因 應 黃 金 價 格 變 動 而 上 升 或 下6


風 險 因 素跌 。 本 信 託 的 估 計 日 常 營 運 開 支 ( 自 股 份 交 易 首 日 起 按 日 累 計 ) 載 於 本 信 託 的 10-K 年 報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本 招 股 章 程 )。本 信 託 乃 一 項 被 動 投 資 工 具 。 這 意 味 著 股 份 的 價 值 可 能 會 因 本 信 託 若 在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下 可 能 得 以 避 免 的 虧 損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受 託 人 不 會 以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本 信 託 所 持 的 黃 金 。 這 意 味 著 , 受 託 人 不 會 在 金 價 處 於 高 位 時 賣 出 黃 金 , 亦 不 會在 預 期 未 來 金 價 格 上 升 下 趁 金 價 在 低 位 時 吸 納 黃 金 。 這 亦 意 味 著 , 受 託 人 不 會 使 用 專 業 黃 金 投 資 者 所 用 到 的任 何 對 沖 技 術 來 試 圖 減 低 因 價 格 下 跌 而 導 致 損 失 的 風 險 。 本 信 託 所 承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均 會 對 股 份 的 價 值 造 成 不利 影 響 。股 份 的 交 易 價 可 以 相 等 於 、 高 於 或 低 於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 而 交 易 價 較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的 折 讓 或 溢 價 , 可 因 紐 約 商業 交 易 所 屬 下 的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與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之 間 交 易 時 間 不 一 致 而 擴 闊 。股 份 的 交 易 價 可 以 相 等 於 、 高 於 或 低 於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隨 本 信 託 資 產 市 值 的 變 動 而 波 動 。 股 份交 易 價 因 應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的 變 動 及 市 場 供 求 而 波 動 。 交 易 價 較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的 折 讓 或 溢 價 金 額 可 因 紐 約 商 品交 易 市 場 與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之 間 交 易 時 間 不 一 致 而 受 影 響 。 儘 管 股 份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的 交 易 時 間 於 紐 約時 間 下 午 八 時 完 結 , 但 當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於 紐 約 時 間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收 市 後 , 環 球 黃 金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或 會下 降 。 因 此 , 在 該 時 段 , 股 份 的 交 易 價 差 及 由 此 產 生 的 溢 價 或 折 讓 或 會 擴 闊 。於 黃 金 價 格 低 企 之 時 出 售 本 信 託 黃 金 以 支 付 開 支 , 可 對 股 份 價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受 託 人 不 管 當 時 的 黃 金 價 格 如 何 , 會 按 需 要 出 售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以 支 付 本 信 託 開 支 。 對 本 信 託 不 會 進 行 積 極管 理 , 亦 不 會 試 圖 購 買 或 出 售 黃 金 , 以 避 免 受 到 黃 金 價 格 波 動 的 影 響 或 利 用 有 關 波 動 而 獲 利 。 故 此 , 本 信 託的 黃 金 可 能 於 黃 金 價 格 低 企 之 時 售 出 , 因 而 對 股 份 價 值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危 機 事 件 可 觸 發 大 規 模 拋 售 黃 金 , 因 而 可 導 致 黃 金 價 格 下 跌 及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在 危 機 時 期 , 人 們 有 可 能 會 被 逼 大 規 模 抛 售 黃 金 , 短 期 内 可 能 會 對 金 價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對 股 份 投 資 產 生 不 利影 響 。 舉 例 而 言 ,1998 年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導 致 人 們 大 舉 抛 售 黃 金 , 使 金 價 受 壓 。 未 來 如 有 危 機 出 現 , 可 能 會 損害 金 價 的 表 現 , 繼 而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7


風 險 因 素與 交 付 金 錠 予 本 信 託 以 交 換 籃 子 組 合 有 關 的 黃 金 市 場 的 購 買 活 動 , 可 導 致 黃 金 價 格 短 暫 上 升 。 該 價 格 上 升 或會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因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購 買 所 需 金 條 錠 以 存 入 本 信 託 的 購 買 活 動 , 或 會 令 黃 金 市 價 短 暫 上 升 , 因 而 導 致 股 份 價 格 上升 。 黃 金 市 價 的 短 暫 上 升 , 亦 可 因 其 他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購 買 活 動 而 引 致 。 其 他 市 場 參 與 者 或 會 試 圖 趁 黃 金 市 價上 升 而 獲 利 , 而 有 關 價 格 上 升 可 能 由 於 與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有 關 的 購 買 黃 金 活 動 增 加 所 致 。 故 此 , 黃 金 市 價 或 會於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後 即 時 下 跌 。 倘 黃 金 價 格 下 跌 , 則 股 份 交 易 價 亦 會 下 跌 。股 東 並 不 享 有 與 根 據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 年 美 國 投 資 公 司 法 ) 註 冊 的 投 資 公 司 的 股 份 擁有 權 相 關 的 保 障 , 或 商 品 交 易 法 所 賦 予 的 保 障 。本 信 託 並 非 根 據 1940 年 投 資 公 司 法 註 冊 的 投 資 公 司 , 亦 毋 須 根 據 該 法 註 冊 。 故 此 , 股 東 並 不 享 有 投 資 公 司的 投 資 者 所 享 的 監 管 保 障 。 本 信 託 將 不 會 持 有 或 買 賣 受 商 品 交 易 法 ( 由 美 國 商 品 期 貨 交 易 委 員 會 (「CFTC」)監 管 ) 規 管 的 商 品 期 貨 合 約 。 此 外 , 本 信 託 並 非 商 品 交 易 法 項 下 的 商 品 匯 集 , 而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或 市 場 代 理人 概 不 會 作 為 商 品 匯 集 經 營 商 或 與 股 份 有 關 的 商 品 交 易 顧 問 受 CFTC 的 監 管 。 故 此 , 股 東 並 不 享 有 受 商 品 交易 法 監 管 工 具 或 商 品 匯 集 的 投 資 者 所 享 有 的 監 管 保 障 。本 信 託 或 要 在 不 利 於 股 東 之 時 終 止 營 運 及 清 算 。倘 本 信 託 被 要 求 終 止 營 運 及 清 算 , 終 止 及 清 算 可 能 在 不 利 於 股 東 之 時 發 生 , 例 如 黃 金 價 格 已 低 於 股 東 購 買 其股 份 時 的 金 價 。 在 此 情 況 下 , 倘 於 本 信 託 清 算 時 出 售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 則 分 派 予 股 東 的 所 得 款 項 將 低 於 在 黃 金價 格 較 高 時 出 售 黃 金 而 應 得 的 款 項 。股 份 的 流 動 性 可 能 會 因 認 可 參 與 者 退 出 而 受 影 響 。倘 一 名 或 多 名 於 股 份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的 認 可 參 與 者 退 出 不 參 與 , 則 股 份 的 流 動 性 很 可 能 會 減 低 , 這 可 能 會 對股 份 的 市 價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股 份 缺 乏 活 躍 的 交 易 市 場 或 暫 停 買 賣 可 能 會 導 致 處 置 股 份 時 產 生 投 資 損 失 。儘 管 股 份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上 市 買 賣 , 但 不 能 保 證 股 份 將 維 持 活 躍 的 交 易 市 場 。 倘 投 資 者 需 要 賣 出 股 份 時 股份 不 存 在 活 躍 市 場 或 者 證 券 普 遍 暫 停 買 賣 或 股 份 暫 停 買 賣 , 這 極 有 可 能 會 對 投 資 者 收 到 的 股 份 價 格 ( 假 設 投資 者 能 夠 賣 出 股 份 )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黃 金 價 格 或 會 受 ETF 或 其 他 追 蹤 黃 金 市 場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工 具 出 售 黃 金 所 影 響 。由 於 現 有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ETF」) 或 其 他 追 蹤 黃 金 市 場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工 具 佔 據 實 物 金 錠 需 求 相 當 大 的比 重 , 因 此 大 量 贖 回 該 等 ETF 或 其 他 交 易 所 買 賣 工 具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對 實 物 金 錠 價 格 及 股 份 的 價 格 和 資 產 淨 值造 成 負 面 影 響 。8


風 險 因 素於 若 干 情 況 下 , 受 託 人 可 押 後 、 中 止 或 拒 絕 贖 回 指 令 。受 託 人 可 酌 情 及 將 按 保 薦 人 指 示 ,(1)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收 市 ( 慣 常 的 週 末 或 假 期 收 市 除 外 ), 或 紐 約 交 易 所Arca 暫 停 或 限 制 買 賣 的 任 何 期 間 ;(2) 於 發 生 緊 急 事 件 以 致 黃 金 的 交 付 、 處 置 或 估 值 為 不 合 理 可 行 的 任 何 期間 ; 或 (3) 於 保 薦 人 認 為 就 保 障 股 東 而 言 有 必 要 中 止 或 押 後 贖 回 指 令 的 其 他 期 間 , 中 止 贖 回 權 利 或 押 後 贖 回 結算 日 。 此 外 , 倘 贖 回 指 令 並 非 按 參 與 者 協 議 所 述 正 確 方 式 作 出 , 或 倘 受 託 人 的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執 行 指 令 可 能 違法 , 則 受 託 人 將 拒 絕 該 贖 回 指 令 。 任 何 該 等 押 後 、 中 止 或 拒 絕 均 可 對 要 求 贖 回 的 股 東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舉 例 而言 , 倘 於 延 遲 期 間 股 份 價 格 下 跌 , 或 會 對 股 東 的 贖 回 分 派 價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請 參 閱 本 信 託 年 報 10-K 報 表(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 保 薦 人 及 受 託 人 概 不 為 任 何 該 等 中 止 或 押 後 而 可 能 引 致 的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股 東 並 不 享 有 若 干 其 他 工 具 的 投 資 者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作 為 於 投 資 信 託 的 權 益 , 股 份 並 不 享 有 法 團 股 份 擁 有 權 一 般 享 有 的 法 定 權 利 ( 包 括 例 如 提 起 “oppression”「 壓制 」 或 “derivative”「 衍 生 」 訴 訟 的 權 利 )。 此 外 , 股 份 只 附 帶 有 限 的 投 票 權 及 分 派 權 利 ( 例 如 , 股 東 無 權 選 舉董 事 及 將 不 能 收 取 股 息 )。 有 關 股 份 持 有 人 的 有 限 權 利 的 描 述 , 請 參 閱 「 股 份 說 明 」。股 份 投 資 或 會 因 其 他 黃 金 投 資 方 法 造 成 競 爭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本 信 託 與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競 爭 , 包 括 由 黃 金 行 業 公 司 發 行 的 傳 統 債 務 及 權 益 證 券 , 以 及 其 他 以 黃 金 擔 保 或 與 黃金 掛 鈎 的 證 券 、 黃 金 的 直 接 投 資 及 類 似 本 信 託 的 投 資 工 具 。 市 場 及 財 政 狀 況 , 以 及 其 他 非 保 薦 人 所 能 控 制 的狀 況 , 均 可 令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資 或 直 接 投 資 黃 金 更 為 吸 引 , 因 而 局 限 了 股 份 的 市 場 規 模 , 並 令 股 份 流 動 性 下降 。官 方 機 構 大 量 出 售 黃 金 可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官 方 機 構 包 括 買 賣 及 持 有 黃 金 作 為 其 部 分 儲 備 資 產 的 央 行 、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多 邊 機 構 。 官 方 機 構 持 有 大 量 黃金 , 當 中 大 多 數 為 靜 態 持 有 , 即 存 放 於 金 庫 而 不 會 作 買 賣 、 租 賃 或 交 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公 開 市 場 調 動 。 多 間央 行 已 在 過 去 10 年 出 售 其 部 分 黃 金 , 以 致 官 方 機 構 在 整 體 上 成 為 公 開 市 場 的 淨 供 應 商 。 自 1999 年 以 來 , 絕大 部 分 銷 售 均 根 據 中 央 銀 行 黃 金 協 議 或 央 行 黃 金 協 議 的 條 款 統 籌 進 行 , 根 據 該 協 議 , 全 球 其 中 18 間 主 要 央行 ( 包 括 歐 洲 央 行 ) 同 意 限 制 其 於 市 場 上 的 黃 金 出 售 及 借 貸 水 平 。 倘 若 日 後 的 經 濟 、 政 治 或 社 會 狀 況 或 市 場壓 力 令 官 方 機 構 必 須 一 次 過 或 以 非 協 調 方 式 變 賣 其 黃 金 資 產 , 則 黃 金 需 求 可 能 不 足 夠 吸 納 市 場 上 突 然 激 增 的黃 金 供 應 量 。 故 此 , 黃 金 價 格 可 能 會 大 幅 下 跌 , 因 而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可 能 要 面 對 遺 失 、 損 毀 、 失 竊 或 存 取 限 制 。保 管 人 或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代 表 本 信 託 所 持 部 分 或 全 部 金 條 可 能 要 面 對 遺 失 、 損 毀 或 失 竊 的 風 險 。 本 信 託 的 金 條存 取 亦 可 能 因 天 災 ( 如 地 震 ) 或 人 為 事 件 ( 如 恐 怖 襲 擊 ) 而 受 限 制 。 任 何 此 等 事 件 均 可 對 本 信 託 的 營 運 造 成9


風 險 因 素不 利 影 響 , 因 而 對 股 份 投 資 不 利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如 有 遺 失 、 損 毀 、 失 竊 或 銷 毀 , 本 信 託 可 能 並 無 足 夠 的 資 源 收 回 黃 金 , 即 使 發 生 欺 詐 事 件 , 收回 額 可 能 僅 以 發 現 欺 詐 時 的 黃 金 市 值 為 限 。股 東 對 本 信 託 、 受 託 人 及 保 薦 人 ( 根 據 紐 約 法 律 )、 保 管 人 ( 根 據 英 國 法 律 ), 以 及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 根 據 其 保管 業 務 的 監 管 法 律 ) 的 追 索 權 有 限 。 本 信 託 並 無 為 其 黃 金 投 保 。 保 管 人 就 其 業 務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該 等 條 款 及條 件 投 購 保 險 , 但 並 不 涵 蓋 以 保 管 形 式 持 有 的 所 有 黃 金 。 本 信 託 並 非 任 何 該 等 保 險 的 受 益 人 , 亦 不 能 決 定 保險 範 圍 的 存 在 、 性 質 或 金 額 。 因 此 , 無 法 向 股 東 保 證 保 管 人 將 會 就 其 代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 投 購 足 夠 保 險 或 任何 保 險 。 此 外 , 保 管 人 及 受 託 人 並 不 要 求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次 保 管 人 就 其 保 管 業 務 或 就 其 代 表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金 投 購 保 險 或 作 擔 保 。 故 此 , 投 資 者 或 會 因 本 信 託 黃 金 不 受 保 險 保 障 及 無 人 須 就 其 損 毀 承 擔 責 任 而 蒙 受 損 失 。受 託 人 與 保 管 人 就 確 立 本 信 託 的 保 管 安 排 而 訂 立 的 協 議 (「 保 管 協 議 」) 項 下 保 管 人 的 責 任 有 限 。 根 據 保 管 協議 , 保 管 人 僅 須 就 因 其 本 身 在 履 行 職 責 期 間 的 疏 忽 、 欺 詐 或 蓄 意 違 約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損 失 承 擔 責 任 。 就 已 分 配黃 金 賬 戶 協 議 而 言 , 任 何 該 等 責 任 更 進 一 步 以 於 保 管 人 發 現 該 等 疏 忽 、 欺 詐 或 蓄 意 違 約 當 時 , 本 信 託 於 保 管人 處 開 立 的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 所 持 金 條 的 市 值 為 限 ; 就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而 言 , 則 以 於 保管 人 發 現 有 關 疏 忽 、 欺 詐 或 蓄 意 違 約 當 時 , 本 信 託 於 保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 信 託 非 分 配 黃 金 賬戶 」) 內 記 入 的 黃 金 數 量 為 限 。 根 據 各 份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保 管 人 並 無 合 約 責 任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就任 何 並 非 因 其 本 身 根 據 該 協 議 履 行 職 責 期 間 的 嚴 重 疏 忽 、 欺 詐 或 蓄 意 違 約 , 而 直 接 引 致 任 何 認 可 參 與 者 或 股東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責 任 , 並 且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其 責 任 概 不 會 超 逾 於 保 管 人 發 現 有 關 嚴 重 疏 忽 、 欺 詐 或 蓄意 違 約 當 時 ,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的 結 餘 市 值 。此 外 , 保 管 人 將 毋 須 就 基 於 其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的 任 何 原 因 ( 包 括 天 災 、 戰 爭 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 以 致 其 延遲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其 於 保 管 協 議 項 下 的 任 何 義 務 而 承 擔 責 任 。 故 此 , 根 據 英 國 法 律 , 受 託 人 或 投 資 者 的 追 索 權有 限 。 另 外 , 根 據 英 國 普 通 法 , 保 管 人 或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將 毋 須 就 因 其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的 任 何 原 因 , 延 遲 履行 或 不 履 行 其 任 何 保 管 義 務 而 承 擔 責 任 。金 條 可 由 一 名 或 多 名 次 保 管 人 ( 由 保 管 人 委 任 或 由 保 管 人 所 委 任 的 次 保 管 人 聘 用 ) 持 有 , 直 至 運 送 至 保 管 人的 倫 敦 金 庫 物 業 為 止 。 根 據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除 保 管 人 有 責 任 作 出 商 業 上 合 理 的 努 力 接 收 保 管 人 所 委 任 的任 何 次 保 管 人 交 付 的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外 , 保 管 人 毋 須 就 其 次 保 管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承 擔 責 任 , 除 非 有 關 次 保 管人 乃 經 保 管 人 疏 忽 或 不 真 誠 地 挑 選 。 預 期 持 有 本 信 託 金 條 的 次 保 管 人 與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之 間 , 不 會 訂 立 書 面合 約 安 排 , 因 傳 統 上 該 等 安 排 乃 依 據 LBMA 的 規 則 及 倫 敦 黃 金 市 場 的 做 法 及 慣 例 。 倘 就 或 因 該 等 安 排 而 引 致法 律 爭 議 , 可 能 會 難 以 界 定 該 等 做 法 及 慣 例 。LBMA 規 則 可 能 發 生 變 動 , 此 並 非 本 信 託 所 能 控 制 。 根 據 英 國法 律 ,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均 不 能 就 有 關 黃 金 保 管 造 成 的 損 失 , 向 次 保 管 人 提 出 可 予 支 持 的 違 約 申 索 。 倘 本 信 託的 金 條 在 次 保 管 人 保 管 期 間 遺 失 或 損 毀 , 本 信 託 未 必 能 向 保 管 人 或 次 保 管 人 追 討 損 害 賠 償 。根 據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及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保 管 人 的 義 務 受 英 國 法 律 管轄 。 保 管 人 可 與 次 保 管 人 訂 立 安 排 , 而 該 等 安 排 亦 受 英 國 法 律 管 轄 。 本 信 託 是 紐 約 的 投 資 信 託 。 美 國 、 紐 約或 其 他 位 於 美 國 境 內 的 法 院 可 能 難 以 解 釋 英 國 法 律 ( 如 果 涉 及 保 管 安 排 , 英 國 法 律 大 部 分 源 自 法 庭 判 決 而 非10


風 險 因 素立 法 )、LBMA 規 則 或 倫 敦 保 管 市 場 的 做 法 及 慣 例 。 本 信 託 可 能 難 以 或 無 法 於 美 國 、 紐 約 或 其 他 位 於 美 國 境內 的 法 院 , 對 次 保 管 人 提 出 起 訴 。 此 外 , 本 信 託 要 在 海 外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由 美 國 、 紐 約 或 其 他 位 於 美 國 境 內 的法 院 作 出 的 判 決 , 亦 可 能 有 困 難 、 需 時 及 / 或 費 用 高 昂 。倘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遺 失 、 損 毀 、 失 竊 或 被 銷 毀 , 而 此 等 情 況 令 致 一 方 人 士 須 對 本 信 託 承 擔 責 任 , 責 任 方 可 能 並無 足 夠 財 政 資 源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索 償 。 舉 例 而 言 , 如 果 發 生 某 一 遺 失 事 件 , 本 信 託 , 可 能 只 能 向 保 管 人 ( 因 目前 其 為 持 有 本 信 託 所 有 黃 金 的 唯 一 保 管 人 ) 或 一 名 或 多 名 次 保 管 人 ( 如 獲 委 任 ), 或 在 可 識 別 情 況 下 , 其 他第 三 方 責 任 方 ( 例 如 竊 匪 或 恐 怖 分 子 ) 追 討 , 而 任 何 該 等 人 士 可 能 並 無 財 政 資 源 ( 包 括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 以 支付 本 信 託 的 有 效 索 償 。根 據 保 管 協 議 , 股 東 或 任 何 認 可 參 與 者 均 無 權 向 保 管 人 或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提 出 受 託 人 的 申 索 ; 保 管 協 議 項 下 的申 索 只 可 由 受 託 人 代 表 本 信 託 提 出 。由 於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概 不 會 監 督 或 監 察 次 保 管 人 ( 可 能 短 暫 持 有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直 至 運 送 至 保 管 人 的 倫 敦 金 庫為 止 ) 的 活 動 , 倘 次 保 管 人 於 保 管 本 信 託 金 條 期 間 未 能 盡 職 , 則 可 令 本 信 託 蒙 受 損 失 。根 據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於 本 信 託 年 報 10-K 報 表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本 招 股 章 程 ) 載 述 ), 保 管 人 同 意 在 其 本身 的 金 庫 持 有 本 信 託 的 全 部 金 條 , 惟 已 分 配 至 保 管 人 的 金 庫 以 外 其 他 金 庫 的 金 條 除 外 , 在 此 等 情 況 下 , 保 管人 同 意 作 出 商 業 上 合 理 的 努 力 , 盡 快 將 金 條 運 送 至 保 管 人 的 金 庫 , 費 用 及 風 險 由 保 管 人 承 擔 。 然 而 , 將 會 有於 若 干 期 間 內 , 部 分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由 一 名 或 多 名 次 保 管 人 ( 由 保 管 人 委 任 ) 或 由 該 次 保 管 人 的 一 名 次 保 管 人持 有 的 情 況 。根 據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保 管 人 須 合 理 審 慎 地 委 任 其 次 保 管 人 , 但 除 此 以 外 , 對 於 其 所 委 任 的 次 保 管 人 概 無其 他 責 任 。 該 等 次 保 管 人 亦 可 進 一 步 委 任 次 保 管 人 , 但 保 管 人 就 該 等 次 保 管 人 的 進 一 步 委 任 概 不 負 責 。 保 管人 不 承 諾 會 監 察 次 保 管 人 履 行 其 保 管 職 能 或 其 進 一 步 挑 選 次 保 管 人 。 受 託 人 不 承 諾 會 監 察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的 表現 。 此 外 , 受 託 人 可 能 無 權 視 察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的 場 所 , 以 審 查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或 該 次 保 管 人 設 存 的 任 何 記 錄 ,而 次 保 管 人 概 毋 須 於 受 託 人 就 該 次 保 管 人 的 設 施 、 程 序 、 記 錄 或 信 譽 擬 進 行 的 任 何 審 查 中 予 以 合 作 。 有 關 可能 持 有 本 信 託 金 條 的 次 保 管 人 的 更 多 資 料 , 請 參 閱 本 信 託 年 報 10-K 報 表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本 招 股 章 程 )「 本信 託 黃 金 的 保 管 」 一 節 。此 外 , 受 託 人 監 察 保 管 人 表 現 的 能 力 可 能 有 限 , 因 根 據 保 管 協 議 , 受 託 人 只 有 有 限 權 利 視 察 保 管 人 的 場 所 ,以 審 查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及 若 干 由 保 管 人 設 存 的 相 關 記 錄 。11


風 險 因 素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對 次 保 管 人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的 能 力 可 能 有 限 , 如 次 保 管 人 保 管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不 當 不 慎 , 有 可 能增 加 本 信 託 遭 受 損 失 的 機 會 。倘 任 何 次 保 管 人 並 無 盡 職 保 管 本 信 託 的 金 條 ,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向 該 次 保 管 人 追 討 損 害 賠 償 的 能 力 , 可 能 只 限於 在 適 用 英 國 法 律 ( 或 倘 該 次 保 管 人 並 非 身 處 英 國 , 則 其 他 適 用 法 律 ) 項 下 可 能 享 有 的 該 等 追 索 權 ( 如 有 )。理 由 是 預 期 該 等 可 能 持 有 本 信 託 金 條 的 次 保 管 人 與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 視 情 況 而 定 ) 之 間 , 不 會 訂 立 書 面 合 約安 排 。 倘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對 次 保 管 人 的 追 索 權 如 此 有 限 , 則 本 信 託 的 損 失 可 能 無 法 充 分 得 以 賠 償 。 有 關 受 託人 及 保 管 人 向 次 保 管 人 追 討 賠 償 的 能 力 , 以 及 次 保 管 人 保 管 本 信 託 金 條 的 職 責 的 更 多 資 料 , 請 參 閱 本 信 託 年報 10-K 報 表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本 招 股 章 程 )「 本 信 託 黃 金 的 保 管 」 一 節 。在 本 信 託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及 任 何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內 持 有 的 黃 金 , 將 不 會 與 保 管 人 的 資 產 分 隔開 。 倘 保 管 人 無 力 償 債 , 其 資 產 可 能 不 足 夠 支 付 本 信 託 或 任 何 認 可 參 與 者 提 出 的 索 償 。 此 外 , 倘 若 保 管 人 無力 償 債 , 則 要 識 別 本 信 託 的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內 所 持 金 條 , 可 能 會 出 現 延 誤 及 發 生 費 用 。黃 金 作 為 購 買 指 令 存 置 的 一 部 分 或 作 為 贖 回 分 派 的 一 部 分 , 將 於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內 存 放 一 段 時 間 , 而 先 前 或其 後 則 存 放 於 作 出 購 買 或 贖 回 的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內 。 於 該 等 期 間 , 本 信 託 及 認 可 參 與 者( 視 情 況 而 定 ) 對 保 管 人 所 持 任 何 特 定 金 條 將 不 享 有 所 有 權 , 並 且 就 該 等 非 分 配 賬 戶 持 有 的 黃 金 數 量 而 言 ,其 各 自 將 為 保 管 人 的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 此 外 , 倘 保 管 人 未 能 及 時 按 正 確 數 量 或 根 據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的 條 款分 配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 或 倘 保 管 人 未 能 按 此 分 隔 其 代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 , 則 非 分 配 黃 金 將 不 會 與 保 管 人 的 資 產分 隔 開 , 而 倘 若 保 管 人 無 力 償 債 , 則 就 所 持 黃 金 數 量 而 言 , 本 信 託 將 為 保 管 人 的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 倘 若 保 管 人無 力 償 債 , 保 管 人 的 資 產 可 能 不 足 夠 支 付 本 信 託 或 認 可 參 與 者 就 其 各 自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所 持 黃 金 數 量 而 提出 的 索 償 。倘 若 保 管 人 無 力 償 債 , 清 盤 人 可 尋 求 凍 結 於 保 管 人 所 持 全 部 賬 戶 ( 包 括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 內 持 有 的 黃 金 存 取 活動 。 儘 管 本 信 託 將 保 留 獲 分 配 金 條 的 法 定 權 利 , 但 本 信 託 可 能 就 取 得 獲 分 配 金 條 的 控 制 權 而 產 生 開 支 , 並 且如 有 關 清 盤 人 就 未 付 費 用 提 出 申 索 , 則 可 能 會 延 誤 籃 子 組 合 的 增 發 及 贖 回 。保 管 人 的 保 管 活 動 不 受 特 定 的 政 府 監 管 所 限 。保 管 人 負 責 保 管 本 信 託 的 金 錠 , 該 等 金 錠 由 保 管 人 就 認 可 參 與 者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分 配 至 本 信 託 。 保 管 人 亦 通 過其 為 認 可 參 與 者 及 本 信 託 設 立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 協 助 本 信 託 轉 入 及 轉 出 黃 金 。 儘 管 根 據 LBMA 的 規 定(LBMA 對 黃 金 市 場 的 參 與 者 規 定 良 好 慣 例 ), 保 管 人 為 莊 家 、 結 算 機 構 及 認 可 評 核 機 構 , 但 LBMA 並 非 官方 或 政 府 監 管 機 構 。 此 外 , 雖 然 保 管 人 須 遵 守 美 國 監 管 機 構 制 訂 的 一 般 性 銀 行 業 規 定 並 在 英 國 普 遍 受 到 英 國金 管 局 監 管 , 但 有 關 監 管 規 定 並 不 直 接 規 管 保 管 人 在 英 國 的 保 管 活 動 。 因 此 , 本 信 託 有 賴 保 管 人 遵 守 LBMA的 最 佳 慣 例 及 就 其 保 管 活 動 實 施 令 人 滿 意 的 內 部 監 控 , 以 保 證 本 信 託 的 黃 金 的 安 全 。12


風 險 因 素於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時 , 受 託 人 依 賴 若 干 來 自 保 管 人 的 資 料 , 而 該 等 資 料 可 能 在 受 託 人 已 予 依 賴 後 才 予 以 確 認 。倘 該 等 資 料 最 終 確 定 為 不 正 確 , 則 可 能 需 要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以 換 取 多 於 或 少 於 規 定 須 存 入 本 信 託 黃 金 數 量 的 黃金 。保 管 人 的 正 式 記 錄 於 其 營 業 日 結 束 後 編 製 。 然 而 , 於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時 , 受 託 人 依 賴 其 於 該 營 業 日 內 自 保 管 人取 得 的 報 告 記 存 於 本 信 託 賬 戶 內 的 黃 金 數 量 , 而 該 等 資 料 可 能 於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後 編 製 保 管 人 的 正 式 記 錄 時 予以 修 正 。 倘 受 託 人 依 賴 的 資 料 並 不 正 確 , 則 本 信 託 實 際 收 取 的 黃 金 數 量 可 能 會 多 於 或 少 於 就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而須 存 入 的 數 量 。倘 若 保 薦 人 未 能 向 市 場 代 理 人 及 認 可 參 與 者 作 出 彌 償 , 則 本 信 託 有 責 任 就 若 干 責 任 而 償 付 該 等 人 士 , 這 可 能會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保 薦 人 已 同 意 向 市 場 代 理 人 、 其 合 夥 人 、 董 事 及 高 級 職 員 、 任 何 控 制 市 場 代 理 人 的 人 士 , 以 及 其 各 自 的 繼 任人 及 受 讓 人 作 出 彌 償 , 使 其 毋 須 承 擔 市 場 代 理 人 就 下 列 情 況 而 可 能 招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 損 害 、 開 支 、 責 任 或 索償 :(1) 本 招 股 章 程 構 成 其 中 部 分 的 登 記 聲 明 書 內 所 載 重 大 事 實 的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指 稱 失 實 陳 述 , 或 遺 漏 或 被指 稱 遺 漏 陳 述 任 何 規 定 須 予 陳 述 或 為 使 其 所 載 陳 述 並 無 誤 導 成 分 而 屬 必 要 的 重 大 事 實 ;(2) 保 薦 人 就 於 市 場 代理 人 協 議 項 下 任 何 聲 明 及 保 證 或 任 何 承 諾 而 作 出 的 重 大 事 實 的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指 稱 失 實 陳 述 , 或 保 薦 人 未 有履 行 其 中 任 何 協 議 或 承 諾 ;(3) 任 何 用 以 推 銷 股 份 的 材 料 所 載 重 大 事 實 的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指 稱 失 實 陳 述 ;(4)涉 及 專 利 權 及 合 約 爭 議 的 第 三 方 指 控 的 相 關 情 況 ; 或 (5) 市 場 代 理 人 履 行 其 於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項 下 的 職 責 , 以及 撥 款 支 付 市 場 代 理 人 可 能 須 就 此 作 出 的 付 款 。 受 託 人 同 意 償 付 市 場 代 理 人 , 惟 純 粹 自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撥 付 及僅 以 此 為 限 , 作 為 根 據 前 句 應 付 的 彌 償 及 付 款 , 惟 以 保 薦 人 於 到 期 時 並 無 直 接 支 付 的 有 關 金 額 為 限 。 根 據 參與 者 協 議 , 保 薦 人 亦 同 意 就 若 干 負 債 , 包 括 於 證 券 法 項 下 的 負 債 , 向 認 可 參 與 者 作 出 彌 償 , 以 及 同 意 撥 款 支付 認 可 參 與 者 可 能 須 就 該 等 負 債 作 出 的 付 款 。 受 託 人 同 意 償 付 認 可 參 與 者 , 惟 純 粹 自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撥 付 及 僅以 此 為 限 , 作 為 就 該 等 負 債 保 薦 人 應 付 的 彌 償 及 付 款 額 , 惟 以 保 薦 人 於 到 期 時 並 無 支 付 的 有 關 金 額 為 限 。 倘若 本 信 託 須 支 付 任 何 該 等 金 額 , 受 託 人 將 須 出 售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 以 支 付 任 何 有 關 付 款 金 額 , 從 而 本 信 託 的 資產 淨 值 將 相 應 減 少 , 因 而 對 股 份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 倘 其 行 為 並 不 使 其 喪 失 資 格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條 款 收 取 有 關 彌 償 , 保 薦 人 可 向 本 信 託 尋 求 彌 償 其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就 保 薦 人 活 動 所 作 付 款 。 保 薦 人 亦 將 獲 得 本 信 託 的 彌 償 及 保 證 其 免 受 任 何 根 據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或 任 何 參 與 者 協 議 而 產 生 的 損 失 、 責 任 或 開 支 , 前 提 是 該 等 損 失 、 責 任 或 開 支 乃 因 受 託 人 提 供 予 保 薦 人 的 任何 書 面 陳 述 內 所 載 重 大 事 實 的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指 稱 失 實 陳 述 而 產 生 。所 得 款 項 用 途本 信 託 就 發 行 及 出 售 籃 子 組 合 所 收 取 的 所 得 款 項 將 包 括 存 入 的 黃 金 及 不 時 可 能 收 到 的 現 金 。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於 本 信 託 的 存 續 期 內 , 該 黃 金 及 現 金 將 僅 可 (1) 由 本 信 託 持 有 ;(2) 就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分 派 給 認 可 參 與 者 ; 或 (3)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償 付 用 途 或 出 售 , 以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持 續 開 支 。13


黃 金 行 業黃 金 供 應 的 來 源根 據 黃 金 礦 業 2011 年 黃 金 調 查 刊 發 的 統 計 數 據 ,2001 年 至 2010 年 期 間 , 平 均 每 年 黃 金 供 應 為 3,778 噸 ( 一公 噸 相 等 於 1,000 公 斤 或 32,150.7465 金 衡 制 盎 司 )。 黃 金 供 應 來 源 包 括 礦 產 以 及 循 環 再 用 或 流 通 中 的 現 有 地面 存 量 。 黃 金 礦 產 通 常 佔 供 給 市 場 黃 金 的 最 大 部 分 , 在 2001 年 至 2010 年 間 平 均 每 年 約 為 2,558 噸 。 每 年 黃金 供 應 的 第 二 大 來 源 為 循 環 再 用 的 黃 金 , 即 從 珠 寶 及 其 他 經 加 工 產 品 收 回 並 轉 化 為 可 予 銷 售 的 黃 金 ;2001 年至 2010 年 期 間 , 循 環 再 用 的 黃 金 平 均 每 年 約 為 1,117 噸 。自 1989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 官 方 部 門 的 黃 金 銷 售 量 ( 包 括 央 行 及 跨 國 組 織 活 動 ) 超 越 購 入 量 , 為 市 場 帶 來 額外 的 淨 黃 金 供 應 。 在 2001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 官 方 部 門 的 每 年 淨 銷 售 量 平 均 為 439 噸 。 但 是 , 近 年 淨 銷 售 額的 增 長 幅 度 放 緩 。 自 2009 年 第 二 季 度 起 , 官 方 部 門 按 季 度 計 已 變 成 持 續 的 黃 金 淨 買 家 , 只 有 一 個 季 度 例 外 。2010 年 為 過 去 20 多 年 來 官 方 部 門 首 次 成 為 全 年 的 淨 買 家 , 合 共 購 入 了 73 噸 。 由 於 市 場 評 論 員 對 這 方 面 的 活動 尤 其 關 注 , 加 上 官 方 部 門 所 持 有 的 黃 金 總 量 , 這 方 面 成 為 黃 金 市 場 其 中 一 個 較 為 受 注 目 的 轉 變 。黃 金 需 求 的 來 源根 據 黃 金 礦 業 2011 年 黃 金 調 查 刊 發 的 統 計 數 據 ,2001 年 至 2010 年 期 間 , 可 識 別 的 黃 金 需 求 ( 不 包 括 場 外 交 易 )每 年 平 均 為 3,640 噸 。 黃 金 的 需 求 通 常 來 自 三 個 來 源 , 計 有 珠 寶 、 工 業 用 途 ( 包 括 醫 療 用 途 ) 以 及 投 資 。 主 要需 求 來 源 是 珠 寶 , 在 2001 年 至 2010 年 間 佔 可 識 別 需 求 的 67%。 可 識 別 的 投 資 需 求 , 佔 總 量 的 另 外 21%, 而 工業 用 途 則 佔 餘 下 的 12%。 雖 然 珠 寶 至 今 仍 然 佔 最 大 部 份 的 需 求 , 但 最 近 幾 年 , 由 於 金 融 危 機 等 因 素 , 其 所 佔份 額 已 有 所 降 低 , 有 關 需 求 轉 為 來 自 投 資 需 要 。 此 外 ,2010 年 , 官 方 部 門 20 多 年 來 首 次 成 為 黃 金 淨 買 家 。黃 金 需 求 在 全 球 各 地 分 佈 廣 泛 , 主 要 來 自 印 度 及 中 國 。 雖 然 許 多 國 家 的 黃 金 需 求 水 平 ( 特 別 是 珠 寶 ) 有 著 季 節性 波 動 , 但 各 國 的 波 動 出 現 在 不 同 的 時 間 , 意 味 著 需 求 的 季 節 性 變 動 看 來 不 會 對 全 球 黃 金 價 格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黃 金 市 場 的 運 作黃 金 的 全 球 貿 易 包 括 場 外 交 易 (「 場 外 交 易 」) 的 現 貨 、 遠 期 以 及 期 權 及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連 同 交 易 所 買 賣期 貨 及 期 權 。環 球 場 外 交 易 市 場場 外 交 易 市 場 每 日 24 小 時 不 停 進 行 交 易 , 佔 全 球 黃 金 交 易 的 大 部 分 。 莊 家 及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的 其 他 人 士 以 主事 人 對 主 事 人 的 形 式 與 對 方 及 其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 有 關 信 貸 的 所 有 風 險 及 問 題 存 在 於 直 接 涉 及 交 易 的 各 方 之間 。 莊 家 包 括 倫 敦 金 銀 市 場 協 會 (「LBMA」) 的 11 個 莊 家 成 員 ,LBMA 為 一 個 交 易 協 會 , 負 責 協 調 其 代 表成 員 及 倫 敦 黃 金 市 場 的 其 他 參 與 者 進 行 的 活 動 。LBMA 的 11 個 莊 家 成 員 為 :Bank of Nova Scotia –ScotiaMocatta、Barclays Bank PLC、Credit Suisse、Deutsche Bank AG、<strong>Gold</strong>man Sachs International、HSBC Bank USA, N.A.、JPMorgan Chase Bank, N.A.、Mitsui & Co Precious Metals Inc.、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14


黃 金 行 業Bank Limited、Société Générale 及 UBS AG。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從 報 價 、 價 格 、 規 模 、 交 付 地 點 及 其 他 因 素 來 說 ,提 供 相 對 上 靈 活 的 市 場 。 黃 金 交 易 商 按 照 客 戶 要 求 訂 立 自 訂 交 易 。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並 無 正 式 結 構 , 亦 無 公 開 叫價 的 聚 集 處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的 主 要 中 心 位 於 倫 敦 、 紐 約 及 蘇 黎 世 。 採 礦 公 司 、 央 行 、 珠 寶 及 工 業 產 品 生 產 商 以 及 投 資 者 和投 機 者 , 均 傾 向 於 其 中 一 個 市 場 中 心 進 行 業 務 買 賣 。 杜 拜 及 遠 東 數 個 城 市 等 中 心 亦 進 行 大 量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業務 , 一 般 涉 及 珠 寶 及 一 公 斤 或 以 下 的 小 金 條 。 黃 金 交 易 商 在 全 球 各 地 均 設 有 辦 事 處 , 而 全 球 大 部 分 主 要 黃 金交 易 商 屬 於 LBMA 的 會 員 或 附 屬 會 員 。LBMA 的 11 個 莊 家 成 員 之 中 , 有 6 個 提 供 結 算 服 務 。 正 式 成 員 共 有60 名 ( 包 括 莊 家 成 員 ), 以 及 全 球 各 地 的 許 多 附 屬 成 員 。 本 招 股 章 程 關 於 LBMA 成 員 的 資 料 乃 截 至 2011 年10 月 27 日 。 隨 著 有 新 成 員 加 入 及 現 有 成 員 退 出 , 成 員 數 字 可 能 不 時 變 動 。在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 莊 家 之 間 買 賣 黃 金 的 標 準 重 量 界 乎 5,000 至 10,000 盎 司 。 買 賣 差 價 一 般 為 每 盎 司 0.50 美 元 。部 分 交 易 商 願 意 為 非 常 大 額 的 買 賣 ( 包 括 超 過 100,000 盎 司 的 交 易 ) 向 客 戶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價 格 , 不 過 這 視乎 交 易 商 、 客 戶 及 市 況 而 有 不 同 , 因 為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的 交 易 成 本 乃 由 各 方 磋 商 , 故 此 差 異 很 大 。 成 本 指 標 可從 多 個 資 料 供 應 商 及 交 易 商 取 得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在 每 個 24 小 時 交 易 日 內 不 時 變 化 。 流 通 量 的 波 動 會 在 買 賣 差 價 的 調 整 上 得 到 反 映 ─ 差價 即 交 易 商 「 買 」 及 「 賣 」 價 之 間 的 差 額 。 黃 金 市 場 流 通 量 最 大 的 期 間 一 般 為 歐 洲 時 區 買 賣 與 美 國 買 賣 重 疊的 該 日 的 時 間 , 即 倫 敦 、 紐 約 及 其 他 中 心 的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買 賣 與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的 期 貨 及 期 權 買 賣 重 疊 的時 間 。 這 個 期 間 在 每 個 紐 約 營 業 日 早 上 持 續 約 四 小 時 。倫 敦 黃 金 市 場雖 然 實 體 黃 金 的 市 場 是 全 球 性 的 , 大 部 分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通 過 倫 敦 結 算 。 除 了 協 調 市 場 活 動 外 ,LBMA 擔當 市 場 及 市 場 監 管 者 之 間 主 要 聯 繫 點 的 角 色 。LBMA 的 主 要 功 能 為 透 過 維 持 「 倫 敦 可 交 付 黃 金 清 單 」, 即LBMA 公 認 黃 金 熔 煉 者 及 試 金 者 清 單 , 藉 以 促 進 優 化 標 準 的 程 序 。LBMA 亦 協 調 市 場 結 算 及 倉 庫 儲 存 , 並 宣揚 良 好 的 交 易 慣 例 以 及 發 展 標 準 文 件 紀 錄 方 法 。「 本 地 倫 敦 金 」 一 詞 指 實 體 上 在 倫 敦 持 有 的 金 條 , 其 符 合 LBMA 刊 發 的 《 金 銀 條 可 交 付 規 則 》 載 列 的 重 量 、尺 寸 、 成 色 (「 純 度 」)、 識 別 標 記 ( 包 括 LBMA 接 納 的 提 煉 者 的 試 金 印 章 ) 及 外 表 規 格 。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的 金條 稱 為 「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條 」。 倫 敦 的 交 易 單 位 為 金 衡 制 盎 司 , 與 克 的 轉 換 比 例 為 :1,000 克 =32.1507465 金 衡制 盎 司 , 而 1 金 衡 制 盎 司 =31.1034768 克 。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條 獲 接 納 於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的 交 易 中 用 作 交 付 結 算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條 一 般 稱 為 400 盎 司 金 條 , 必 須 含 有 350 至 430 金 衡 制 盎 司 的 黃 金 , 最 低 成 色 (「 純 度 」) 為 每1,000 分 之 995 分 ( 即 99.5%), 外 表 必 須 良 好 並 易 於 處 理 及 堆 疊 。 金 條 的 純 金 含 量 乃 將 金 條 的 總 重 量 ( 以 0.025金 衡 制 盎 司 為 單 位 ) 乘 以 金 條 的 成 色 計 算 。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條 必 須 蓋 上 LBMA 核 准 清 單 上 其 中 一 名 熔 煉 者 及 試金 者 的 印 章 。 除 非 另 有 訂 明 , 黃 金 現 貨 價 格 須 指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條 的 現 貨 價 格 。 業 務 交 易 一 般 通 過 電 話 或 電 子買 賣 系 統 進 行 。在 倫 敦 交 易 時 段 內 , 每 日 有 兩 次 定 價 , 為 該 日 的 交 易 提 供 參 考 金 價 。 許 多 長 期 合 約 以 上 午 或 下 午 倫 敦 定 價 為15


黃 金 行 業定 價 基 礎 , 而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估 值 時 通 常 使 用 其 中 一 個 定 價 作 為 基 準 。 倫 敦 定 價 為 最 廣 為 使 用 的 每 日 黃 金 價 格基 準 , 獲 得 多 個 金 融 資 料 供 應 商 引 用 。傳 統 上 , 倫 敦 定 價 限 制 由 五 名 成 員 正 式 參 與 , 各 成 員 為 黃 金 交 易 商 及 LBMA 的 成 員 。 主 席 職 位 每 年 在 五 名 成員 公 司 之 間 輪 換 。 定 價 現 以 電 話 方 式 釐 定 , 該 五 名 成 員 公 司 毋 須 如 過 往 一 般 會 面 釐 定 。 上 午 時 段 的 定 價 由 倫敦 時 間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 下 午 時 段 的 定 價 由 倫 敦 時 間 下 午 三 時 正 開 始 。 為 黃 金 定 價 的 現 行 成 員 為 Bank ofNova Scotia – ScotiaMocatta、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 AG、HSBC Bank USA, N.A. 及 Société Générale。其 他 市 場 參 與 者 如 欲 參 與 定 價 買 賣 , 必 須 通 過 該 五 名 黃 金 定 價 成 員 之 一 進 行 。在 定 價 期 間 內 , 指 令 會 發 送 到 五 名 定 價 成 員 之 一 或 另 一 名 隨 後 會 聯 絡 定 價 成 員 的 黃 金 交 易 商 。 在 定 價 中 溝 通其 淨 權 益 時 , 定 價 成 員 會 將 所 有 指 令 互 相 對 銷 以 計 算 淨 額 。 定 價 開 始 時 , 定 價 主 席 會 建 議 一 個 「 試 造 價 」,該 價 格 反 映 定 價 開 始 時 的 現 行 市 價 。 試 造 價 會 由 定 價 成 員 轉 達 到 交 易 室 , 並 在 室 內 直 接 與 各 方 進 行 聯 繫 。 任何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可 落 盤 、 調 整 或 撤 出 指 令 。 黃 金 價 格 會 向 上 或 向 下 調 整 , 直 到 所 有 買 賣 指 令 均 能對 盤 為 止 , 此 時 價 格 將 宣 佈 獲 得 釐 定 。 所 有 定 價 指 令 會 按 照 此 定 價 進 行 交 易 , 定 價 會 通 過 多 個 媒 體 即 時 傳 送到 市 場 。 倫 敦 定 價 獲 廣 泛 視 為 能 夠 完 全 及 公 正 地 表 述 於 定 價 時 間 的 所 有 市 場 利 益 。期 貨 交 易 所最 重 要 的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所 為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CBOT」) 及 東 京 工 業 品 交 易 所(「TOCOM」)。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及 CBOT 在 1974 年 開 始 提 供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的 買 賣 。 自 當 日 開 始 , 紐 約 商品 交 易 市 場 大 部 分 時 間 為 世 界 上 買 賣 貴 金 屬 期 貨 及 期 權 的 最 大 交 易 所 。 不 過 ,CBOT 的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量 有 時會 超 越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 在 2007 年 7 月 , 芝 加 哥 商 業 交 易 所 (「CME」) 與 CBOT 合 併 , 組 成 芝 加 哥 商 業交 易 所 集 團 。2008 年 8 月 22 日 , 芝 加 哥 商 業 交 易 所 集 團 收 購 NYMEX Holdings, Inc., 包 括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場 。TOCOM 由 1982 年 開 始 買 賣 黃 金 。 這 些 交 易 所 的 買 賣 以 買 賣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的 固 定 交 付 日 期 及 交 易 規 模為 基 礎 。 買 賣 收 費 可 予 商 議 。 實 際 進 行 時 , 只 有 很 小 百 分 比 的 期 貨 市 場 交 投 會 達 致 買 賣 合 約 所 訂 的 黃 金 實 體交 付 。 各 個 交 易 所 允 許 使 用 保 證 金 買 賣 。 保 證 金 買 賣 增 加 涉 及 的 投 機 風 險 , 因 為 如 果 價 格 變 動 不 利 於 合 約 持有 人 , 會 有 催 繳 保 證 金 的 可 能 。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使 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進 行 操 作 。 於 2003 年 6 月 6 日 ,TOCOM採 用 了 類 似 的 結 算 系 統 。 在 各 情 況 下 , 交 易 所 均 作 為 各 成 員 的 對 手 方 行 事 , 以 進 行 結 算 。其 他 交 易 所其 他 黃 金 交 易 所 市 場 亦 存 在 , 例 如 自 1995 年 起 買 賣 黃 金 的 伊 斯 坦 堡 黃 金 交 易 所 (Istanbul <strong>Gold</strong> Exchange)、 自2002 年 10 月 起 買 賣 黃 金 的 上 海 黃 金 交 易 所 及 自 1918 年 起 買 賣 黃 金 的 香 港 金 銀 業 貿 易 場 (Hong Kong Chinese<strong>Gold</strong> & Silver Exchange Society)。16


黃 金 行 業市 場 規 管環 球 黃 金 市 場 由 政 府 及 自 行 監 管 機 構 進 行 監 察 及 規 管 。 此 外 , 若 干 交 易 協 會 已 就 市 場 慣 例 及 參 與 者 設 立 規 則及 協 定 。自 本 信 託 成 立 以 來 的 黃 金 價 格 變 動由 於 黃 金 價 格 的 變 動 預 期 會 直 接 影 響 股 份 價 格 , 投 資 者 應 瞭 解 近 期 黃 金 價 格 的 變 動 。 然 而 , 投 資 者 亦 需 知 道黃 金 價 格 的 過 去 變 動 並 非 未 來 變 動 的 指 標 。下 圖 提 供 黃 金 價 格 的 歷 史 背 景 。 圖 表 闡 明 由 2004 年 11 月 18 日 股 份 開 始 在 紐 約 交 易 所 買 賣 之 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日 期 間 每 盎 司 美 元 黃 金 價 格 的 變 動 , 以 倫 敦 下 午 定 價 為 基 準 。每 日 金 價 - 2004 年 11 月 18 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黃 金 倫 敦 下 午 定 價17


增 發 及 贖 回 股 份本 信 託 不 時 增 發 及 贖 回 股 份 , 惟 僅 會 以 一 個 或 多 個 籃 子 組 合 為 交 易 單 位 。 增 發 及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時 , 所 增 發 或贖 回 的 籃 子 組 合 所 代 表 的 黃 金 數 量 及 任 何 現 金 ( 有 關 數 目 乃 按 於 妥 為 接 獲 增 發 或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的 指 令 之 日 釐定 的 所 增 發 或 贖 回 的 籃 子 組 合 所 包 含 股 份 數 目 的 合 併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 須 交 付 予 本 信 託 或 由 本 信 託 分 派 。認 可 參 與 者 為 唯 一 可 發 出 增 發 或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指 令 的 人 士 。 要 成 為 認 可 參 與 者 , 該 人 士 必 須 與 保 薦 人 及 受 託人 訂 立 參 與 者 協 議 。 參 與 者 協 議 及 其 附 隨 的 相 關 程 式 可 由 受 託 人 及 保 薦 人 修 訂 , 而 無 須 事 先 取 得 任 何 股 東 或認 可 參 與 者 的 同 意 。 在 本 信 託 作 出 存 置 以 換 取 籃 子 組 合 的 認 可 參 與 者 , 不 會 自 保 薦 人 或 本 信 託 收 取 任 何 費用 、 佣 金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酬 金 或 任 何 類 型 的 報 酬 , 而 該 人 士 對 保 薦 人 或 本 信 託 並 無 任 何 義 務 或 責 任 去 落 實 股 份的 任 何 出 售 或 重 售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若 干 活 動 將 導 致 其 於 分 派 中 被 視 為 參 與 者 , 並 使 其 成 為 法 定 包 銷 商 , 且 須 交 付 招 股 章 程 及 受 證券 法 的 責 任 規 定 所 規 限 。 截 至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 認 可 參 與 者 僅 為 Barclays Capital Inc.、Citigroup Global MarketsInc.、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USA) LLC、Deutsche Bank Securities Inc.、<strong>Gold</strong>man, Sachs & Co.、<strong>Gold</strong>man SachsExecution & Clearing, L.P.、HSBC Securities (USA) Inc.、J.P. Morgan Securities Inc.、Merrill Lynch ProfessionalClearing Corp.、Morgan Stanley & Co. Incorporated、Newedge USA LLC、RBC Capital Markets Corporation、ScotiaCapital (USA) Inc.、UBS Securities LLC、Virtu Financial Capital Markets, LLC ( 前 稱 EWT, LLC) 及 Virtu FinancialBD LLC。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最 新 名 單 可 向 受 託 人 或 保 薦 人 索 取 。在 發 出 任 何 增 發 或 贖 回 指 令 前 , 認 可 參 與 者 必 須 與 保 管 人 訂 立 協 議 (「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 在 倫敦 設 立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僅 可 用 於 本 信 託 的 交 易 。 非 分 配 賬 戶 是 設 於 黃 金 交 易商 的 一 個 賬 戶 , 黃 金 交 易 商 可 以 是 一 家 銀 行 , 黃 金 淨 重 量 則 會 計 入 賬 戶 貸 方 。 轉 入 或 轉 出 非 分 配 賬 戶 乃 通 過貸 記 或 借 記 所 存 入 或 提 取 的 黃 金 盎 司 數 量 作 出 。 賬 戶 持 有 人 有 權 指 示 黃 金 交 易 商 交 付 相 等 於 該 賬 戶 持 有 人 貸方 黃 金 數 額 的 實 物 黃 金 。 非 分 配 賬 戶 持 有 的 黃 金 不 會 與 保 管 人 資 產 分 離 。 因 此 , 賬 戶 持 有 人 於 黃 金 交 易 商 持有 或 擁 有 的 任 何 特 定 金 條 並 無 所 有 權 權 益 。 賬 戶 持 有 人 為 黃 金 交 易 商 的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 貸 記 於 非 分 配 賬 戶 有著 黃 金 交 易 商 無 力 償 債 的 風 險 , 在 此 情 況 下 , 清 盤 人 可 能 無 法 從 非 分 配 賬 戶 持 有 的 黃 金 中 區 分 出 屬 於 賬 戶 持有 人 而 非 黃 金 交 易 商 的 任 何 黃 金 。若 干 認 可 參 與 者 可 直 接 參 與 黃 金 市 場 及 黃 金 期 貨 市 場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認 可 參 與 者 可 不 時 向 聯 屬 的 黃 金 交 易部 門 購 買 黃 金 或 出 售 黃 金 , 並 從 中 獲 利 。 保 薦 人 相 信 , 基 於 黃 金 市 場 的 規 模 及 營 運 方 式 , 認 可 參 與 者 直 接 於黃 金 或 證 券 市 場 的 活 動 不 大 可 能 影 響 黃 金 價 格 或 股 份 價 格 。 認 可 參 與 者 須 為 DTC 參 與 者 並 須 根 據 交 易 法 註冊 為 經 紀 交 易 商 , 並 受 FINRA 規 管 , 或 將 獲 豁 免 規 管 或 註 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免 受 規 管 或 註 冊 , 並 將 符 合 資 格在 某 些 州 或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按 其 於 該 處 的 業 務 性 質 所 需 擔 任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 各 認 可 參 與 者 將 因 應 本 身 的 監 管制 度 按 其 認 為 適 宜 的 方 式 , 擁 有 自 己 一 套 規 則 及 程 式 、 內 部 監 控 及 資 料 保 密 方 法 。認 可 參 與 者 可 代 表 自 己 的 賬 戶 , 或 作 為 有 意 增 發 或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的 經 紀 交 易 商 、 保 管 人 及 其 他 證 券 市 場 參 與18


增 發 及 贖 回 股 份者 的 代 理 人 。 認 可 參 與 者 可 代 表 多 名 客 戶 作 出 一 個 或 多 個 籃 子 組 合 的 指 令 。 有 興 趣 購 買 籃 子 組 合 的 人 士 應 聯絡 保 薦 人 或 受 託 人 以 取 得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聯 絡 資 料 。 若 股 東 為 非 認 可 參 與 者 則 僅 可 通 過 認 可 參 與 者 贖 回 股 份 。所 有 金 錠 須 交 付 予 本 信 託 , 而 本 信 託 會 以 非 分 配 的 方 式 通 過 在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及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之 間存 入 及 提 取 黃 金 以 進 行 分 派 。所 有 金 錠 的 成 色 (「 純 度 」) 必 須 至 少 為 每 1,000 分 之 995 分 ( 即 99.5%) 及 在 其 他 方 面 遵 守 LBMA 的 規 則 、監 管 常 規 及 慣 例 , 包 括 倫 敦 可 交 付 金 條 的 規 定 。根 據 參 與 者 協 議 , 保 薦 人 已 同 意 對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若 干 責 任 作 出 彌 償 保 證 , 包 括 證 券 法 下 的 責 任 , 並 向 認 可 參與 者 支 付 可 能 須 就 該 等 責 任 作 出 的 付 款 。 受 託 人 已 同 意 , 倘 保 薦 人 未 有 支 付 到 期 款 項 , 便 會 向 認 可 參 與 者 償付 該 等 應 向 保 薦 人 收 取 的 未 付 彌 償 及 付 款 , 惟 僅 會 以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撥 付 及 以 其 為 限 。以 下 有 關 增 發 及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程 式 的 描 述 僅 為 概 要 , 投 資 者 應 查 閱 信 託 契 約 所 載 增 發 及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程 序 的説 明 、 參 與 者 協 議 的 格 式 表 及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協 議 的 格 式 表 , 各 文 件 均 已 作 為 附 件 提 交 。有 關 索 取 登 記 聲 明 地 點 資 料 , 請 參 閱 「 索 取 更 多 資 料 的 地 點 」。增 發 程 序於 任 何 營 業 日 , 認 可 參 與 者 可 向 受 託 人 發 出 增 發 一 個 或 以 上 籃 子 組 合 的 指 令 。 購 買 指 令 須 於 下 午 四 時 正 前 或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停 止 正 常 買 賣 ( 兩 者 較 前 者 ) 發 出 。 受 託 人 收 到 有 效 購 買 指 令 之 日 便 為 購 買 指 令 日 。通 過 作 出 購 買 指 令 , 認 可 參 與 者 同 意 在 本 信 託 存 入 黃 金 , 或 黃 金 及 現 金 ( 如 下 文 所 述 )。 就 購 買 指 令 交 付 籃子 組 合 前 , 認 可 參 與 者 亦 須 向 受 託 人 匯 付 有 關 購 買 指 令 應 付 的 不 可 退 還 交 易 費 。釐 定 所 需 存 置增 發 各 籃 子 組 合 所 需 的 總 存 置 (「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存 置 」) 為 按 於 購 買 指 令 獲 正 式 接 收 當 日 本 信 託 總 資 產 ( 扣 除估 計 累 計 開 支 及 其 他 負 債 ) 的 某 個 比 例 計 算 的 該 數 量 黃 金 及 現 金 ( 如 有 ), 此 比 例 相 等 於 根 據 購 買 指 令 將 增發 的 股 份 數 目 相 對 於 購 買 指 令 獲 正 式 接 收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比 例 。交 付 所 需 存 置發 出 購 買 指 令 的 認 可 參 與 者 須 負 責 在 購 買 指 令 日 後 的 倫 敦 第 二 個 營 業 日 完 結 前 , 將 所 需 存 入 的 黃 金 數 量 存 入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 收 到 存 入 的 黃 金 數 量 後 , 保 管 人 會 在 收 到 認 可 參 與 者 及 受 託 人 的 適 當 指 示 後 , 在 購買 指 令 日 後 第 三 個 營 業 日 將 存 入 的 黃 金 由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轉 入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 而 受 託 人 將 指 示 DTC將 指 令 下 的 籃 子 組 合 數 目 記 入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DTC 賬 戶 。 在 黃 金 由 本 信 託 接 收 前 , 黃 金 的 交 付 、 擁 有 及 保 管的 開 支 及 風 險 將 全 部 由 認 可 參 與 者 承 擔 。 倘 黃 金 將 須 以 非 以 上 所 述 的 方 式 進 行 交 付 , 則 保 薦 人 有 權 按 其 認 為19


增 發 及 贖 回 股 份適 宜 的 方 式 , 設 立 有 關 程 式 及 委 任 有 關 保 管 人 , 以 及 設 立 有 關 保 管 賬 戶 。根 據 受 託 人 作 出 的 常 設 指 示 行 事 , 保 管 人 將 會 通 過 將 指 定 金 條 由 保 管 人 所 持 的 非 分 配 金 條 撥 入 信 託 分 配 賬戶 , 或 向 次 保 管 人 發 出 指 示 將 指 定 金 條 自 次 保 管 人 所 持 或 為 其 持 有 的 非 分 配 金 條 撥 出 , 以 將 所 存 黃 金 數 量 由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撥 至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中 的 金 條 專 屬 於 該 賬 戶 , 列 有 清 單 予 以 識 別 , 該 清 單 顯 示每 一 金 條 的 提 煉 人 、 鑑 定 或 成 色 報 告 、 序 號 以 及 毛 重 和 淨 重 。 存 於 本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的 黃 金 是 本 信 託 的 財 產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作 買 賣 、 出 租 或 出 借 。保 管 人 將 運 用 商 業 上 合 理 的 努 力 , 在 受 託 人 將 籃 子 組 合 記 入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DTC 賬 戶 前 , 將 黃 金 轉 到 信 託 分配 賬 戶 。 然 而 , 倘 有 關 轉 移 未 能 於 上 述 時 間 前 完 成 , 指 令 下 的 該 數 目 籃 子 組 合 將 會 於 收 到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所存 黃 金 數 量 時 交 付 , 而 所 有 股 東 將 會 面 臨 非 分 配 黃 金 的 風 險 ( 以 存 入 的 黃 金 數 量 為 限 ), 直 至 保 管 人 完 成 分配 程 式 為 止 。 請 參 閱 「 風 險 因 素 — 在 本 信 託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及 任 何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內 持 有 的黃 金 , 將 不 會 與 保 管 人 的 資 產 分 隔 開 ……」贖 回 程 序認 可 參 與 者 贖 回 一 個 或 以 上 籃 子 組 合 的 程 式 , 乃 仿 照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的 程 式 。 於 任 何 營 業 日 , 認 可 參 與 者 可 向受 託 人 發 出 贖 回 一 個 或 以 上 籃 子 組 合 的 指 令 。 贖 回 指 令 須 於 下 午 四 時 正 前 或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停 止 正 常 買 賣( 兩 者 較 前 者 ) 發 出 。 按 此 收 到 的 贖 回 指 令 於 按 受 託 人 滿 意 的 方 式 接 收 之 日 生 效 。釐 定 贖 回 分 派本 信 託 作 出 的 贖 回 分 派 包 括 記 入 提 出 贖 回 的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認 可 參 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的 分 派 , 數 目 為 本 信 託 所 持黃 金 的 數 量 ( 以 被 贖 回 的 股 份 為 證 ) 另 加 或 減 現 金 贖 回 款 項 。 現 金 贖 回 款 項 相 等 於 本 信 託 所 有 資 產 ( 黃 金 除外 ) 的 價 值 減 所 有 估 計 累 計 開 支 及 其 他 負 債 , 除 以 已 發 行 籃 子 組 合 的 數 目 , 再 乘 以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贖 回 指 令 所包 括 的 籃 子 組 合 數 目 。 保 薦 人 預 期 , 在 本 信 託 營 運 的 日 常 過 程 中 , 於 贖 回 時 將 不 會 向 認 可 參 與 者 作 出 現 金 分派 。 贖 回 分 派 中 所 包 括 的 少 於 0.001 金 衡 盎 司 的 零 碎 金 衡 盎 司 黃 金 不 用 計 算 在 內 。 贖 回 分 派 會 按 可 能 須 付 的任 何 適 用 稅 項 或 其 他 政 府 徵 費 而 減 少 。交 付 贖 回 分 派倘 於 贖 回 指 令 日 後 第 三 個 營 業 日 紐 約 時 間 上 午 九 時 正 , 受 託 人 的 DTC 賬 戶 已 記 入 將 予 贖 回 的 籃 子 組 合 , 則應 由 本 信 託 作 出 的 贖 回 分 派 會 於 該 第 三 個 營 業 日 交 付 予 認 可 參 與 者 。 倘 受 託 人 的 DTC 賬 戶 在 該 時 間 前 未 有記 入 將 予 贖 回 的 所 有 籃 子 組 合 , 則 會 就 已 收 到 的 完 整 籃 子 組 合 交 付 贖 回 分 派 。 倘 受 託 人 收 到 其 不 時 決 定 為 適用 於 押 後 贖 回 分 派 日 的 費 用 , 而 將 予 贖 回 的 剩 餘 籃 子 組 合 於 下 一 個 營 業 日 紐 約 時 間 上 午 九 時 正 前 記 入 受 託 人的 DTC 賬 戶 , 則 所 有 剩 餘 的 贖 回 分 派 會 就 已 收 到 的 餘 下 完 整 籃 子 組 合 於 該 下 一 個 營 業 日 交 付 。 任 何 其 他 贖回 指 令 下 須 處 理 的 數 額 將 予 註 銷 。 儘 管 將 予 贖 回 的 籃 子 組 合 於 贖 回 指 令 日 後 第 三 個 營 業 日 紐 約 時 間 上 午 九 時正 前 並 未 記 入 受 託 人 的 DTC 賬 戶 , 倘 認 可 參 與 者 擔 保 會 按 保 薦 人 及 受 託 人 不 時 協 定 的 有 關 條 款 通 過 DTC 的20


增 發 及 贖 回 股 份簿 記 系 統 交 付 籃 子 組 合 , 則 受 託 人 亦 獲 授 權 交 付 贖 回 分 派 。保 管 人 把 贖 回 黃 金 數 量 由 信 託 分 配 賬 戶 轉 入 信 託 非 分 配 賬 戶 , 而 其 後 則 轉 入 作 出 贖 回 的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認 可 參與 者 非 分 配 賬 戶 。 倘 若 保 管 人 無 力 償 債 , 認 可 參 與 者 及 本 信 託 將 各 自 承 擔 記 入 其 各 自 非 分 配 賬 戶 黃 金 所 涉 及的 風 險 。 請 參 閱 「 風 險 因 素 — 在 本 信 託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及 任 何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非 分 配 黃 金 賬 戶 內 持 有 的 黃金 , 將 不 會 與 保 管 人 的 資 產 分 隔 開 ……」中 止 或 拒 絕 贖 回 指 令受 託 人 可 酌 情 及 將 按 保 薦 人 指 示 ,(1)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收 市 ( 慣 常 的 週 末 或 假 期 收 市 除 外 ), 或 紐 約 交 易 所Arca 暫 停 或 限 制 買 賣 的 任 何 期 間 ;(2) 於 發 生 緊 急 事 件 以 致 黃 金 的 交 付 、 處 置 或 估 價 為 理 論 上 不 可 行 的 任 何 期間 ; 或 (3) 於 保 薦 人 判 斷 為 就 保 障 股 東 而 言 屬 必 要 的 其 他 期 間 , 中 止 贖 回 權 利 或 押 後 贖 回 結 算 日 。倘 (i) 贖 回 指 令 並 非 按 參 與 者 協 議 所 述 正 確 方 式 作 出 ,(ii) 受 託 人 的 法 律 顧 問 認 為 執 行 該 指 令 可 能 屬 違 法 ,(iii)指 令 會 對 本 信 託 或 其 股 東 產 生 不 利 的 稅 務 後 果 或 (iv) 出 現 受 託 人 、 保 薦 人 或 保 管 人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的 情 況 , 致使 就 一 切 實 際 方 面 而 言 贖 回 並 不 可 行 , 則 受 託 人 將 拒 絕 該 指 令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概 不 為 任 何 該 等 中 止 、 押 後 或 拒 絕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向 任 何 人 士 或 以 任何 方 式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增 發 及 贖 回 交 易 費認 可 參 與 者 須 就 每 項 增 發 或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的 指 令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2,000 美 元 的 交 易 費 。 一 個 指 令 可 包 括 多 個 籃子 組 合 。 在 得 到 保 薦 人 的 同 意 下 , 受 託 人 可 調 低 、 增 加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更 改 交 易 費 。 受 託 人 須 通 知 DTC 有 關任 何 更 改 交 易 費 的 協 議 , 並 將 不 會 於 發 出 通 知 日 期 後 30 日 內 落 實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的 任 何 費 用 增 加 。 交 易 費 不可 超 過 增 發 及 贖 回 指 令 獲 接 納 時 籃 子 組 合 價 值 的 0.10%。稅 務 責 任認 可 參 與 者 有 責 任 繳 納 適 用 於 增 發 或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的 任 何 轉 讓 稅 、 銷 售 或 使 用 稅 、 記 錄 稅 、 增 值 稅 或 類 似 稅項 或 政 府 徵 稅 , 而 不 論 有 關 稅 項 或 徵 稅 是 否 直 接 向 認 可 參 與 者 徵 收 。 認 可 參 與 者 亦 同 意 就 保 薦 人 、 受 託 人 及本 信 託 須 依 法 支 付 任 何 有 關 稅 項 以 及 任 何 適 用 的 罰 款 、 附 加 稅 或 其 利 息 向 彼 等 作 出 彌 償 保 證 。21


美 國 聯 邦 稅 務 後 果下 文 有 關 一 般 適 用 於 美 國 股 東 ( 定 義 見 下 文 ) 購 買 、 擁 有 及 處 置 股 份 的 重 大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後 果 , 以 及 可 能適 用 於 非 美 國 股 東 ( 定 義 見 下 文 ) 股 份 投 資 的 若 干 美 國 聯 邦 收 入 、 饋 贈 、 遺 產 稅 後 果 的 論 述 , 為 保 薦 人 專 責美 國 聯 邦 稅 務 法 律 顧 問 Carter Ledyard & Milburn LLP 的 意 見 ( 乃 就 其 描 述 有 關 美 國 聯 邦 稅 法 的 結 論 而 言 , 並受 該 意 見 的 限 制 及 條 件 所 規 限 )。 下 文 論 述 乃 基 於 美 國 1986 年 國 內 收 入 法 ( 經 修 訂 )(「 法 則 」)、 根 據 法 則 頒布 的 庫 務 規 條 及 法 則 的 司 法 及 行 政 詮 釋 作 出 , 其 全 部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有 效 及 可 按 預 先 或 追 溯 基 準 作 出變 動 。 股 東 的 稅 務 待 遇 可 能 因 其 個 別 的 情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 若 干 股 東 ( 包 括 面 對 特 殊 情 況 的 經 紀 交 易 商 、 交 易員 或 其 他 投 資 者 ) 可 能 須 遵 守 未 於 下 文 論 述 的 特 定 規 則 。 此 外 , 下 文 論 述 僅 適 用 於 持 有 股 份 作 為 「 資 本 資 產 」( 定 義 見 法 則 第 1221 條 ) 的 投 資 者 。 再 者 , 下 文 論 述 未 有 說 明 任 何 國 家 、 地 區 或 外 國 稅 法 對 股 份 擁 有 人 的影 響 。 購 買 股 份 的 人 士 務 請 就 可 能 適 用 於 其 股 份 投 資 的 所 有 聯 邦 、 國 家 、 地 區 及 外 國 稅 法 情 況 , 諮 詢 其 稅 務顧 問 。就 本 論 述 而 言 ,「 美 國 股 東 」 指 具 有 下 列 身 份 的 股 東 :‣ 就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被 視 為 美 國 公 民 或 居 民 的 個 人 ;‣ 在 美 國 或 其 任 何 政 治 分 部 成 立 或 組 成 的 企 業 , 或 根 據 其 法 律 成 立 或 組 成 的 企 業 ;‣ 遺 產 , 其 收 入 計 入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的 總 收 入 ( 不 論 其 來 源 ); 或‣ 信 託 , 而 美 國 法 院 可 對 該 信 託 的 行 政 管 理 行 使 基 本 監 管 , 且 一 名 或 以 上 美 國 人 士 有 權 控 制 該 信 託 所 有 重大 決 定 。就 本 論 述 而 言 , 不 屬 美 國 股 東 ( 定 義 見 上 文 ) 的 股 東 一 般 被 視 為 「 非 美 國 股 東 」。 對 於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 在合 夥 ( 包 括 就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被 視 為 合 夥 的 任 何 實 體 ) 中 擁 有 權 益 的 任 何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待 遇 將 一 般 視 乎 合 夥人 的 地 位 及 合 夥 的 活 動 而 定 。 有 關 購 買 、 擁 有 及 處 置 股 份 的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後 果 , 合 夥 及 合 夥 中 的 合 夥 人 應諮 詢 其 稅 務 顧 問 。信 託 的 稅 項本 信 託 就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被 視 為 「 授 予 信 託 」。 因 此 , 本 信 託 自 己 將 不 會 繳 納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 反 之 , 本 信託 的 收 入 及 開 支 會 「 流 入 」 至 股 東 , 而 受 託 人 將 按 此 基 準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 國 稅 局 」) 申 報 本 信 託 的 收 入 、 收益 、 虧 損 及 扣 減 。美 國 股 東 的 稅 項就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而 言 , 股 東 一 般 將 被 視 為 猶 如 直 接 擁 有 其 按 比 例 應 佔 由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相 關 資 產 。 股 東 亦 將被 視 為 猶 如 其 直 接 收 取 其 按 相 關 比 例 應 佔 本 信 託 的 收 入 ( 如 有 ), 並 且 其 猶 如 直 接 產 生 其 按 相 關 比 例 應 分 攤本 信 託 的 開 支 。 如 果 股 東 以 現 金 購 買 股 份 , 股 東 購 買 其 股 份 時 於 其 應 佔 本 信 託 所 持 資 產 比 例 下 的 最 初 稅 務 基礎 , 將 等 於 其 購 買 股 份 的 成 本 。 如 果 股 東 透 過 向 本 信 託 交 付 黃 金 獲 取 其 股 份 , 向 本 信 託 交 付 黃 金 以 換 取 由 股22


美 國 聯 邦 稅 務 後 果份 代 表 的 相 關 黃 金 將 不 構 成 股 東 的 應 課 稅 事 件 , 而 股 東 按 比 例 應 佔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的 稅 務 基 礎 及 持 有 期 間 ,將 會 等 於 股 東 為 有 關 換 取 而 交 付 黃 金 的 該 稅 務 基 礎 及 持 有 期 間 。 就 此 論 述 而 言 , 本 論 述 假 設 股 東 股 份 全 部 於同 一 日 期 按 相 同 的 每 股 價 格 購 買 , 且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 本 信 託 的 唯 一 資 產 為 黃 金 。當 本 信 託 出 售 黃 金 ( 例 如 為 了 支 付 開 支 ), 股 東 一 般 會 認 列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 其 金 額 相 等 於 以 下 兩 者 的 差 額 :(1)股 東 按 比 例 應 佔 本 信 託 出 售 時 變 現 的 金 額 及 (2) 股 東 就 其 按 比 例 應 佔 所 出 售 黃 金 的 稅 務 基 礎 , 其 中 的 收 益 或 虧損 一 般 將 屬 於 長 期 或 短 期 的 資 本 收 益 或 虧 損 , 需 視 乎 股 東 有 否 已 持 有 其 股 份 超 過 一 年 。 股 東 就 其 應 佔 本 信 託所 出 售 的 任 何 黃 金 的 稅 務 基 礎 , 一 般 將 會 按 緊 接 出 售 前 股 東 就 其 應 佔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所 有 黃 金 的 總 基 礎 乘 以 一個 份 數 釐 定 , 分 子 為 所 售 黃 金 的 數 量 而 分 母 為 緊 接 出 售 前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 的 總 數 量 。 進 行 任 何 有 關 的 出 售後 , 股 東 就 其 按 比 例 應 佔 本 信 託 中 餘 下 的 黃 金 的 稅 務 基 礎 , 將 會 相 等 於 其 應 佔 緊 接 出 售 前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的 總 數 量 的 稅 務 基 礎 減 去 可 分 配 至 其 應 佔 所 售 黃 金 的 該 部 分 基 礎 。股 東 出 售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股 份 後 , 股 東 將 被 視 為 於 出 售 時 已 出 售 其 按 比 例 應 佔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中 所 售 股 份 所 應佔 的 該 部 分 黃 金 。 因 此 , 股 東 一 般 就 出 售 確 認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金 額 相 等 於 以 下 兩 者 的 差 額 :(1) 根 據 出 售 股 份 變現 的 金 額 ; 及 (2) 股 東 於 出 售 時 按 比 例 應 佔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中 所 售 股 份 所 應 佔 的 該 部 分 黃 金 的 稅 務 基 礎 , 釐 定方 式 同 前 段 論 述 。贖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股 東 股 份 以 換 取 所 贖 回 股 份 代 表 的 相 關 黃 金 , 一 般 不 構 成 股 東 的 應 課 稅 事 件 。 股 東 就 贖 回 時所 收 取 黃 金 的 稅 務 基 礎 , 一 般 相 等 於 緊 接 贖 回 前 股 東 就 其 按 比 例 應 佔 本 信 託 所 持 黃 金 中 所 售 股 份 所 應 佔 的 該部 分 黃 金 的 稅 務 基 礎 。 股 東 對 所 收 取 黃 金 的 持 有 期 間 應 包 含 股 東 持 有 所 贖 回 股 份 的 期 間 。 股 東 後 續 出 售 所 收取 黃 金 將 構 成 應 課 稅 事 件 。在 出 售 或 贖 回 不 足 全 部 的 股 東 股 份 後 , 股 東 就 其 按 比 例 應 佔 緊 隨 該 出 售 或 贖 回 後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 的 稅 務 基礎 , 一 般 相 等 於 緊 接 該 出 售 或 贖 回 前 就 其 應 佔 本 信 託 持 有 的 黃 金 總 數 量 的 稅 務 基 礎 , 減 去 在 釐 定 股 東 於 進 行該 出 售 後 確 認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金 額 時 已 計 及 的 或 ( 倘 若 為 贖 回 事 件 ) 視 為 贖 回 時 股 東 所 收 取 的 黃 金 的 基 準 的 該部 分 基 礎 。如 上 文 所 述 明 , 以 上 論 述 假 設 股 東 股 份 全 部 於 同 一 日 期 按 相 同 的 每 股 價 格 購 買 。 如 果 股 東 擁 有 多 手 股 份 ( 即於 不 同 日 期 及 / 或 按 不 同 價 格 購 買 的 股 份 ), 將 無 法 確 定 股 東 是 否 可 以 在 出 售 庫 存 股 份 時 使 用 美 國 國 庫 法 規(Treas. Reg.)§1.1012-1(c) 項 下 適 用 的 「 特 定 識 別 」 規 則 , 以 釐 定 本 信 託 出 售 黃 金 後 、 股 東 在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後 、股 東 在 出 售 其 贖 回 任 何 股 份 時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取 黃 金 後 , 股 東 所 確 認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金 額 以 及 長 期 或 短 期特 質 。 國 稅 局 可 以 認 為 股 東 就 其 按 比 例 應 佔 本 信 託 的 相 關 黃 金 具 有 混 合 的 稅 務 基 礎 及 持 有 期 間 。 持 有 多 手 股份 的 股 東 或 擬 購 買 多 手 股 份 的 股 東 , 應 就 釐 定 與 有 關 股 份 有 關 的 相 關 黃 金 的 稅 務 基 礎 及 持 有 期 間 事 宜 諮 詢 其本 身 的 稅 務 顧 問 。對 個 人 美 國 股 東 徵 收 最 高 28% 長 期 資 本 收 益 稅 率根 據 目 前 的 法 律 , 個 人 出 售 持 有 超 過 一 年 的 收 藏 品 (collectibles)( 包 括 金 錠 ) 而 確 認 的 收 益 , 須 按 最 高 稅 率23


美 國 聯 邦 稅 務 後 果28% 課 稅 , 而 非 適 用 於 大 部 分 其 他 長 期 資 本 收 益 的 15% 稅 率 。 就 此 而 言 , 個 人 出 售 持 有 收 藏 品 的 信 託 的 權 益而 認 列 的 收 益 , 會 被 視 為 出 售 收 藏 品 而 確 認 的 收 益 , 只 要 該 收 益 乃 來 自 該 信 託 持 有 的 收 藏 品 的 未 變 現 增 值 。故 此 , 基 於 出 售 持 有 超 過 一 年 的 股 份 或 者 基 於 本 信 託 出 售 被 視 為 股 東 ( 通 過 擁 有 股 份 ) 持 有 超 過 一 年 的 任 何金 條 而 由 個 人 美 國 股 東 認 列 的 任 何 收 益 , 一 般 會 按 最 高 稅 率 28% 課 稅 。 個 人 美 國 股 東 出 售 持 有 一 年 或 以 下 資產 或 個 人 美 國 納 稅 人 以 外 的 納 稅 人 認 列 的 資 本 收 益 的 稅 率 , 一 般 等 同 普 通 收 入 的 稅 率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後 開 始 各 課 稅 年 度 淨 投 資 收 益 的 3.8% 徵 稅2010 年 醫 療 改 革 及 教 育 革 新 法 ( 公 共 法 111-152) 規 定 某 些 屬 個 人 的 美 國 股 東 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後 開 始 的各 課 稅 年 度 就 其 高 於 限 額 ( 合 併 報 稅 的 已 婚 人 士 為 250,000 美 元 , 單 身 納 稅 人 為 200,000 美 元 ) 的 該 部 分 經修 整 總 收 益 或 其 「 淨 投 資 收 益 」( 一 般 包 括 出 售 物 業 的 資 本 收 益 )( 以 小 者 為 準 ) 繳 納 3.8% 稅 。 此 項 徵 稅 附 加於 任 何 因 投 資 收 益 而 應 付 的 資 本 收 益 稅 。 類 似 的 徵 稅 將 會 適 用 於 遺 產 和 信 託 。 美 國 股 東 應 就 本 法 對 投 資 股 份有 何 影 響 徵 詢 稅 務 顧 問 的 意 見 。經 紀 費 用 及 信 託 開 支股 東 購 買 股 份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經 紀 或 其 他 交 易 費 用 , 將 會 被 視 為 股 東 於 本 信 託 的 相 關 資 產 的 稅 務 基 礎 一 部 分 。同 樣 , 股 東 出 售 股 份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經 紀 費 用 將 會 令 股 東 在 該 次 出 售 中 變 現 的 金 額 減 少 。股 東 在 本 信 託 出 售 黃 金 時 須 認 列 收 益 或 虧 損 ( 如 上 文 論 述 ), 即 使 該 次 出 售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所 得 款 項 已 由 受 託人 用 於 支 付 本 信 託 的 開 支 。 股 東 可 按 各 自 的 應 佔 比 例 扣 除 本 託 產 生 的 各 項 開 支 , 猶 如 有 關 開 支 乃 按 相 同 比 例直 接 產 生 。 然 而 , 屬 於 個 人 、 遺 產 或 信 託 的 股 東 可 能 須 視 部 分 或 全 部 本 信 託 的 開 支 為 雜 項 扣 除 額 。 個 人 僅 可就 雜 項 扣 除 額 超 出 經 調 整 總 收 入 2% 的 若 干 雜 項 扣 除 額 扣 減 稅 項 。 此 外 , 有 關 扣 除 額 可 能 須 符 合 適 用 的 法 則條 文 下 的 漸 減 限 制 及 其 他 限 制 。美 國 稅 免 股 東 的 投 資美 國 稅 免 股 東 僅 需 就 其 不 相 關 業 務 的 應 課 稅 (UBTI) 所 得 繳 納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 除 非 美 國 稅 免 股 東 為 購 買 股份 而 負 債 , 否 則 預 期 該 等 股 東 不 應 就 股 份 所 得 或 收 益 變 現 UBTI。 美 國 稅 免 股 東 應 徵 詢 其 獨 立 稅 務 顧 問 説 明其 具 體 情 況 下 持 有 股 份 所 帶 來 的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的 影 響 並 提 供 意 見 。受 管 制 投 資 公 司 進 行 的 投 資互 惠 基 金 及 其 他 投 資 工 具 公 司 倘 若 屬 於 法 則 第 851 條 界 定 的 「 受 管 制 投 資 公 司 」, 應 就 以 下 事 宜 諮 詢 其 的 稅務 顧 問 :(1) 就 法 則 第 851(b) 條 而 言 , 投 資 於 股 份 ( 即 使 1940 年 投 資 公 司 法 界 定 其 為 「 證 券 」) 可 能 被 視 為 投資 於 相 關 黃 金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2) 投 資 於 股 份 卻 可 能 符 合 法 則 第 851 條 項 下 保 留 其 資 格 的 情 況 。若 干 退 休 計 劃 進 行 的 投 資24


美 國 聯 邦 稅 務 後 果法 則 第 408(m) 條 訂 明 , 由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 或 法 則 第 401(a) 條 項 下 符 合 課 稅 規 定 的 任 何 計 劃下 維 持 的 參 與 者 指 示 賬 戶 購 入 「 收 藏 品 」, 乃 被 視 為 由 該 賬 戶 向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擁 有 人 或 所 維 持 計 劃 賬 戶 參 與者 作 出 的 應 課 稅 分 派 , 金 額 相 等 於 賬 戶 購 買 收 藏 品 的 成 本 。 保 薦 人 已 接 獲 國 稅 局 的 保 密 裁 決 函 件 , 示 明 個 人退 休 賬 戶 或 法 則 第 401(a) 條 計 劃 項 下 的 參 與 者 指 示 賬 戶 購 買 股 份 , 將 不 會 被 視 為 構 成 向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擁 有 人或 法 則 第 408(m) 條 項 下 計 劃 參 與 者 的 應 課 稅 分 派 。 然 而 , 如 果 任 何 按 此 購 買 的 股 份 由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或 計 劃 賬戶 向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擁 有 人 或 計 劃 參 與 者 進 行 分 派 , 或 有 關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或 計 劃 賬 戶 贖 回 其 購 買 的 任 何 股 份 時所 收 取 的 任 何 黃 金 乃 分 派 予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擁 有 人 或 計 劃 參 與 者 , 以 此 方 式 分 派 的 股 份 或 黃 金 在 分 派 當 年 須 繳納 聯 邦 所 得 稅 , 範 圍 按 照 法 則 第 408(d) 條 或 法 則 第 402 條 適 用 條 文 的 規 定 。 請 同 時 參 閱 「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法 及 相 關 考 慮 因 素 」。美 國 及 非 美 國 股 東 的 美 國 資 料 申 報 及 預 扣 稅受 託 人 會 將 本 信 託 若 干 資 料 報 表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 並 向 股 東 提 供 關 於 本 信 託 之 若 干 稅 務 相 關 資 料 。 各 股 東 將 會獲 得 關 於 其 分 佔 部 分 的 本 信 託 年 度 收 入 ( 如 有 ) 及 開 支 的 資 料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美 國 股 東 可 能 需 繳 納 美 國 預 扣 稅 , 除 非 其 提 供 其 納 稅 人 識 別 號 碼 並 符 合 若 干 認 證 程 式 。 非 美國 股 東 可 能 需 符 合 認 證 程 式 以 確 定 其 並 非 美 國 人 士 , 從 而 免 除 資 料 申 報 及 預 扣 稅 規 定 。任 何 預 扣 稅 額 可 用 作 抵 免 股 東 的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責 任 , 並 可 賦 予 該 股 東 退 款 權 利 , 前 提 為 所 需 資 料 已 提 交 國稅 局 。非 美 國 股 東 的 所 得 稅除 了 出 售 黃 金 產 生 的 收 益 ( 如 有 ) 外 , 本 信 託 預 期 不 會 產 生 應 課 稅 收 入 。 非 美 國 股 東 一 般 毋 須 就 出 售 或 以 其他 方 式 處 置 股 份 或 本 信 託 出 售 黃 金 而 認 列 的 收 益 繳 納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 除 非 (1) 該 非 美 國 股 東 屬 於 個 人 , 並 於出 售 或 進 行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的 應 課 稅 年 度 內 身 處 美 國 183 天 或 以 上 , 則 該 收 益 會 視 為 來 自 美 國 處 理 ; 或 (2) 該 收益 與 該 非 美 國 股 東 在 美 國 進 行 貿 易 或 業 務 有 實 際 關 連 , 同 時 符 合 若 干 其 他 條 件 。非 美 國 股 東 的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務 考 慮 因 素根 據 美 國 聯 邦 稅 法 , 非 美 國 公 民 或 居 民 的 個 人 ( 就 釐 定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而 言 ) 須 就 其 擁 有 位 於 美 國 「 境 內 」 的一 切 財 產 支 付 遺 產 稅 。 就 此 而 言 , 股 份 亦 可 能 被 視 為 位 於 美 國 境 內 。 倘 若 如 此 , 股 份 將 可 計 入 非 居 民 外 國 股東 的 美 國 總 遺 產 。 現 時 美 國 的 遺 產 稅 乃 按 應 課 稅 遺 產 的 公 平 市 值 最 高 35% 稅 率 徵 收 。 美 國 遺 產 稅 在 未 來 年 間可 能 會 進 行 修 訂 。 此 外 , 美 國 聯 邦 「 隔 代 轉 移 稅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可 能 適 用 。 如 果 非 居 民 外 國 股 東 曾 經 居 住 的國 家 與 美 國 訂 有 遺 產 稅 條 約 , 該 股 東 可 能 有 權 從 有 關 條 約 中 獲 益 。對 於 非 美 國 公 民 及 非 美 國 居 民 , 美 國 聯 邦 贈 與 稅 一 般 僅 適 用 於 位 於 美 國 境 內 的 有 形 個 人 財 產 贈 與 或 房 地 產 。有 形 個 人 財 產 ( 包 括 黃 金 ) 如 果 實 質 上 位 於 美 國 , 則 被 視 為 在 於 美 國 境 內 。 雖 然 未 有 定 論 , 擁 有 股 份 似 乎 就25


美 國 聯 邦 稅 務 後 果此 不 被 視 為 擁 有 相 關 黃 金 , 即 使 有 關 黃 金 乃 於 美 國 以 保 管 形 式 持 有 。 反 之 , 股 份 應 被 視 為 無 形 財 產 , 因 此 倘於 持 有 人 的 壽 命 內 進 行 轉 讓 , 不 應 繳 納 美 國 贈 與 稅 。有 關 股 東 務 請 按 其 個 別 情 況 諮 詢 本 身 的 稅 務 顧 問 , 以 知 悉 有 關 美 國 遺 產 、 贈 與 及 隔 代 轉 移 稅 對 其 適 用 的 可 能性 。美 國 以 外 司 法 權 區 的 稅 項以 美 國 以 外 司 法 權 區 為 基 地 或 在 美 國 以 外 司 法 權 區 行 事 的 潛 在 股 份 買 家 , 務 請 就 購 買 、 持 有 、 出 售 及 贖 回 或以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買 賣 股 份 在 該 司 法 權 區 ( 或 其 受 管 轄 的 任 何 其 他 美 國 以 外 司 法 權 區 ) 法 律 下 的 稅 務 後 果 諮 詢本 身 的 稅 務 顧 問 , 特 別 是 進 行 該 購 買 、 持 有 、 出 售 及 贖 回 或 其 他 買 賣 是 否 須 付 任 何 增 值 稅 、 其 他 消 費 稅 或 轉讓 稅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及 相 關 考 慮 因 素1974 年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 經 修 訂 )(「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 及 / 或 法 則 第 4975 條 對 須 受 僱 員 退 休 收 入保 障 法 及 / 或 法 則 規 管 的 僱 員 福 利 計 劃 及 若 干 其 他 計 劃 和 安 排 ( 包 括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及 年 金 、 基 歐 計 劃 ) 及 若干 集 體 投 資 或 保 險 公 司 一 般 或 獨 立 賬 戶 ( 以 此 對 該 等 計 劃 或 安 排 作 出 投 資 )( 共 同 稱 為 「 計 劃 」), 以 及 就 被視 為 一 項 計 劃 的 「 計 劃 資 產 」 的 資 產 投 資 的 受 信 人 的 人 士 , 實 施 若 干 規 定 。 政 府 計 劃 及 若 干 教 會 計 劃 不 受 僱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的 受 信 責 任 條 文 及 法 則 第 4975 條 的 條 文 規 管 , 惟 其 須 受 國 家 或 其 他 聯 邦 法 下 大 致 相 似 的法 規 所 規 管 。擬 投 資 部 分 計 劃 資 產 於 股 份 時 , 負 責 作 出 有 關 投 資 的 計 劃 受 信 人 在 計 及 計 劃 的 實 況 及 情 況 後 , 應 小 心 考 慮 上文 論 述 的 「 風 險 因 素 」 及 有 關 投 資 是 否 符 合 其 受 信 責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1) 受 信 人 是 否 有 權 根 據 適 當 的 規 管計 劃 工 具 作 出 投 資 ;(2) 投 資 會 否 構 成 與 有 利 害 關 係 方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非 獲 豁 免 禁 制 交 易 ;(3) 計 劃 的 集 資 目 標 ;(4) 根 據 一 般 受 信 人 審 慎 及 分 散 投 資 的 標 準 , 有 關 投 資 是 否 適 合 計 劃 , 當 中 會 考 慮 計 劃 的 整 體 投 資 政 策 、 計劃 投 資 組 合 的 組 成 部 分 , 以 及 計 劃 對 於 備 有 足 夠 流 動 現 金 支 付 到 期 派 付 的 需 求 。股 份 按 勞 工 部 規 例 §2510.3-101(b)(2) 條 的 定 義 構 成 「 公 開 發 售 證 券 」。 因 此 , 就 應 用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及 法則 的 「 受 信 人 責 任 」 及 「 禁 制 交 易 」 的 規 定 , 計 劃 所 購 買 的 股 份 ( 而 非 計 劃 於 本 信 託 所 持 相 關 金 錠 ( 由 股 份代 表 ) 中 的 權 益 ) 應 被 視 為 計 劃 資 產 。 亦 請 參 閱 「 美 國 聯 邦 稅 務 後 果 — 若 干 退 休 計 劃 進 行 的 投 資 」。26


分 派 方 案本 信 託 不 時 以 籃 子 組 合 形 式 向 認 可 參 與 者 發 行 股 份 , 以 換 取 存 入 由 所 增 發 籃 子 組 合 代 表 的 黃 金 數 量 及 任 何 現金 。 認 可 參 與 者 的 現 有 名 單 可 向 受 託 人 及 保 薦 人 索 取 。 由 於 新 股 份 可 以 於 本 信 託 存 續 期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持 續 地增 發 及 發 行 , 因 此 會 出 現 證 券 法 所 定 義 的 「 分 派 」。 認 可 參 與 者 、 其 他 經 紀 交 易 商 及 其 他 人 士 須 注 意 , 其 若干 活 動 將 導 致 其 於 分 派 中 被 視 為 參 與 者 , 並 使 其 成 為 法 定 包 銷 商 , 且 須 交 付 招 股 章 程 及 受 證 券 法 的 責 任 規 定所 規 限 。 例 如 , 一 名 認 可 參 與 者 、 其 他 經 紀 交 易 商 行 或 其 客 戶 倘 若 向 本 信 託 購 買 籃 子 組 合 、 將 籃 子 組 合 分 散為 一 些 成 分 股 份 以 及 將 該 成 分 股 份 出 售 予 其 顧 客 , 又 或 倘 若 其 選 擇 以 涉 及 就 股 份 在 二 手 市 場 招 攬 需 求 的 主 動銷 售 活 動 配 合 增 發 新 股 份 的 供 應 , 則 其 將 會 被 視 為 法 定 包 銷 商 。 在 決 定 一 名 人 士 是 否 包 銷 商 時 , 必 須 考 慮 到在 該 特 定 情 況 下 與 該 經 紀 交 易 商 或 其 客 戶 的 活 動 相 關 的 一 切 事 實 及 情 況 , 而 上 文 述 及 的 例 子 不 應 被 視 為 會 導致 其 歸 類 為 包 銷 商 的 所 有 活 動 的 完 整 描 述 。以 佣 金 / 費 用 形 式 的 經 紀 賬 戶 購 買 股 份 的 投 資 者 , 可 能 會 支 付 經 紀 賬 戶 收 取 的 佣 金 / 費 用 。 關 於 適 用 收 費 的詳 情 , 投 資 者 請 參 閱 本 身 經 紀 賬 戶 的 條 款 。不 屬 於 「 包 銷 商 」 但 參 與 分 派 的 交 易 商 ( 相 對 於 一 般 二 手 買 賣 交 易 ), 以 致 其 買 賣 屬 於 證 券 法 第 4(3)(C) 條 所界 定 「 未 售 配 發 」 的 一 部 分 的 股 份 , 將 不 能 獲 得 證 券 法 第 4(3) 條 授 予 的 交 付 招 股 章 程 豁 免 。保 薦 人 擬 於 其 選 定 的 州 份 及 通 過 身 為 FINRA 成 員 的 經 紀 交 易 商 令 股 份 符 合 資 格 。 投 資 者 若 擬 在 不 牽 涉 於 其居 籍 或 居 住 州 份 登 記 的 經 紀 交 易 商 的 交 易 中 通 過 認 可 參 與 者 增 發 或 贖 回 籃 子 組 合 , 應 在 進 行 該 項 增 發 或 贖 回前 就 州 證 券 法 下 的 適 用 經 紀 交 易 商 或 證 券 監 管 規 定 諮 詢 本 身 的 法 律 顧 問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助 保 薦 人 :(1) 持 續 為 本 信 託 發 展 營 銷 方 案 ;(2) 為 股 份 編 製 營 銷 材 料 , 包 括 本 信 託 的 網 站 內 容 ;(3) 執 行 本 信 託 的 營 銷 方 案 ;(4) 將 黃 金 納 入 其 戰 略 及 策 略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研 究 中 ;(5) 獲 得 <strong>SPDR</strong> ® 的 商 標 使 用授 權 ; 及 (6) 在 熱 線 中 心 及 招 股 章 程 完 備 工 作 等 若 干 股 東 服 務 方 面 提 供 協 助 。 受 託 人 向 市 場 代 理 人 支 付 的 費用 , 乃 來 自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 作 為 根 據 市 場 代 理 人 協 議 履 行 服 務 的 酬 勞 。保 薦 人 已 同 意 為 若 干 人 士 的 若 干 責 任 提 供 彌 償 保 證 , 包 括 證 券 法 下 的 責 任 , 以 及 付 予 有 關 人 士 就 該 等 責 任 可能 需 作 出 的 付 款 。 受 託 人 已 同 意 僅 以 本 信 託 的 資 產 並 以 此 為 限 向 有 關 人 士 償 付 款 項 , 以 就 保 薦 人 在 到 期 時 未有 支 付 的 該 等 責 任 金 額 作 出 彌 償 及 支 付 保 薦 人 應 付 未 付 的 款 項 。 此 外 ,WGC 已 同 意 為 若 干 人 士 的 若 干 責 任提 供 彌 償 保 證 。股 份 於 紐 約 交 易 所 Arca 以 「GLD」 代 號 買 賣 。27


股 份 說 明一 般 事 項受 託 人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獲 授 權 增 發 及 發 行 不 限 數 目 的 股 份 。 股 份 代 表 本 信 託 零 碎 而 未 分 之 實 際 權 益 及 擁 有 權 的單 位 , 並 無 面 值 。 任 何 股 份 增 發 及 發 行 倘 若 超 出 本 招 股 章 程 屬 組 成 部 分 的 登 記 聲 明 書 中 的 登 記 數 額 , 則 將 須為 該 等 額 外 股 份 進 行 登 記 。有 限 制 權 利 的 說 明股 份 並 非 傳 統 投 資 , 閣 下 不 應 將 其 視 為 類 同 經 營 業 務 企 業 、 並 設 有 管 理 層 及 董 事 會 的 公 司 的 「 股 份 」。 作 為股 東 , 閣 下 並 無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擁 有 某 公 司 股 份 所 附 帶 的 法 定 權 利 , 例 如 包 括 提 出 「 壓 制 」 或 「 衍 生 」 訴 訟 的權 利 。 所 有 股 份 屬 同 一 類 別 , 擁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及 特 權 。 各 股 份 均 可 轉 讓 , 屬 繳 足 及 毋 須 評 稅 , 並 賦 予 持 有 人就 信 託 契 約 下 股 東 可 投 票 表 決 的 有 限 事 宜 作 出 投 票 的 權 利 。 股 份 不 賦 予 其 持 有 人 任 何 轉 換 或 優 先 購 買 權 , 除下 文 規 定 者 外 亦 無 任 何 贖 回 權 或 收 取 分 派 權 。分 派信 託 契 約 僅 會 在 兩 個 情 況 下 向 股 東 作 出 分 派 。 第 一 個 情 況 是 倘 若 受 託 人 及 保 薦 人 斷 定 本 信 託 的 現 金 賬 戶 結 餘超 出 本 信 託 在 未 來 12 個 月 的 預 期 開 支 , 而 多 出 的 金 額 多 於 每 股 已 發 行 股 份 0.01 美 元 , 則 彼 等 須 指 示 將 多 出的 金 額 分 派 予 股 東 。 第 二 個 情 況 是 , 倘 若 本 信 託 遭 到 終 止 及 結 束 , 受 託 人 將 會 在 償 付 本 信 託 的 一 切 未 償 還 負債 , 以 及 為 適 用 稅 項 、 其 他 政 府 收 費 以 及 受 託 人 釐 定 的 或 然 或 未 來 負 債 提 撥 儲 備 後 , 向 股 東 分 派 任 何 剩 餘 金額 。 於 受 託 人 就 分 派 所 確 定 的 記 錄 日 期 有 記 錄 的 股 東 將 有 權 收 取 其 按 比 例 部 分 的 任 何 分 派 。投 票 及 批 准根 據 信 託 契 據 , 除 少 數 情 況 外 , 股 東 沒 有 投 票 權 。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至 少 66 2/3% 的 股 東 可 以 投 票 罷 免 受 託 人 。在 得 到 持 有 至 少 66 2/3%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股 東 同 意 下 , 受 託 人 亦 可 終 止 本 信 託 。 此 外 , 某 些 信 託 契 約 修 訂 須 取得 51% 或 全 體 股 東 的 同 意 。簿 記 形 式本 信 託 不 會 就 股 份 發 出 個 別 證 書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由 受 託 人 將 全 球 通 用 存 管 證 明 書 置 存 於 DTC, 並 以 Cede & Co.( 作 為 DTC 的 代 名 人 ) 的 名 義 登 記 。 全 球 通 用 存 管 證 明 書 乃 為 任 何 時 間 所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憑 證 。 根 據 信 託契 約 , 股 東 被 限 制 為 :(1)DTC 參 與 者 ;(2)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DTC 參 與 者 維 持 保 管 關 係 的 人 士 (「 間 接 參 與 者 」);及 (3) 通 過 DTC 參 與 者 或 間 接 參 與 者 持 有 股 份 權 益 的 銀 行 、 經 紀 、 交 易 商 、 信 託 公 司 及 其 他 人 士 。 股 份 僅 可通 過 DTC 的 簿 記 系 統 轉 讓 。 不 屬 於 DTC 參 與 者 的 股 東 可 通 過 DTC 轉 讓 其 股 份 , 方 法 為 向 持 有 其 股 份 的 DTC28


參 與 者 ( 或 向 間 接 參 與 者 或 其 他 持 有 其 股 份 的 實 體 ) 發 出 轉 讓 股 份 的 指 示 。 轉 讓 會 按 照 標 準 證 券 業 慣 例 進 行 。法 律 事 宜股 份 的 合 法 性 已 由 Carter Ledyard & Milburn LLP, New York, New York 為 保 薦 人 鑑 定 。Carter Ledyard & MilburnLLP, New York, New York 乃 本 信 託 的 特 別 美 國 稅 務 顧 問 , 亦 就 關 於 股 份 的 重 大 聯 邦 所 得 稅 後 果 發 出 意 見 。專 家以 引 述 我 們 截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報 10-K 報 表 的 方 式 載 入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管 理 層 對 內部 監 控 財 務 申 報 的 有 效 性 的 評 估 ( 載 於 管 理 層 關 於 內 部 監 控 財 務 申 報 的 報 告 ), 有 賴 會 計 及 核 數 權 威 專 家KPMG LLP( 獨 立 註 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的 報 告 而 予 以 載 入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及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止 期 間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以 引 述 方 式 自 我 們 的 年 報10-K 報 表 轉 入 本 招 股 章 程 ) 已 經 由 獨 立 註 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Deloitte & Touche LLP 審 核 ( 如 其 報 告 所 述 ), 而其 報 告 已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 此 。 載 入 該 報 告 乃 倚 賴 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作 為 會 計 及 核 數 專 家 的 威 信 。閣 下 可 獲 更 多 資 料 的 地 方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若 干 資 料本 招 股 章 程 屬 於 <strong>SPDR</strong> ® 金 ETF 表 格 S-3 登 記 聲 明 書 ( 登 記 編 號 333-167132) 的 一 部 分 , 並 已 根 據 1933 年 證券 法 向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SEC) 申 報 。 按 照 SEC 規 則 及 法 規 的 許 可 , 本 招 股 章 程 不 會 載 入 登 記 聲 明 書 所 載的 一 切 資 料 以 及 其 附 件 及 附 表 ; 所 以 我 們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提 述 登 記 聲 明 書 以 及 其 附 件 及 附 表 。 如 要 取 得 有 關 我們 和 所 發 售 證 券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閣 下 應 參 閱 登 記 聲 明 書 以 及 其 附 件 及 附 表 。 閣 下 應 知 悉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關 於申 報 為 登 記 聲 明 書 附 件 或 向 SEC 申 報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的 條 文 的 陳 述 不 一 定 完 整 , 而 在 各 情 況 謹 提 述 以 此 方 式申 報 的 有 關 文 件 版 本 。 各 項 有 關 陳 述 須 連 同 參 考 有 關 提 述 方 為 完 整 。年 度 、 季 度 及 特 別 報 告 以 及 其 他 資 料 已 向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申 報 ( 委 員 會 檔 案 編 號 1-32356)。 此 等 申 報 包含 本 招 股 章 程 並 無 出 現 的 重 要 資 料 。 如 要 取 得 關 於 我 們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閣 下 可 於 SEC 的 公 眾 參 考 室 ( 地 址 為100 F Street, N.E., Room 1580, Washington, D.C. 20549) 參 閱 及 複 製 該 等 申 報 資 料 。 閣 下 可 撥 打 1-800-SEC-0330致 電 SEC 索 取 關 於 公 眾 參 考 室 運 作 的 資 料 , 並 可 撥 打 (202) 551-8090 向 公 眾 參 考 室 索 取 我 們 的 申 報 文 件 複 印本 。SEC 容 許 我 們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錄 」 資 料 入 本 招 股 章 程 , 即 我 們 可 以 通 過 向 閣 下 引 述 我 們 已 向 或 將 會 向 SEC 申報 的 其 他 文 件 , 以 向 閣 下 披 露 重 要 資 料 。 我 們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下 列 文 件 。•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季 度 我 們 的 季 度 報 告 10-Q 報 表 ;• 截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我 們 的 年 報 10-K 報 表 ; 及29


閣 下 可 獲 更 多 資 料 的 地 方 ;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若 干 資 料• 於 2004 年 11 月 16 日 向 SEC 申 報 , 於 登 記 聲 明 書 8-A 表 格 所 載 關 於 我 們 股 份 的 描 述 。在 本 招 股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後 及 在 此 次 提 呈 發 售 我 們 股 份 終 止 或 完 成 前 , 我 們 根 據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13(a)、13(c)、14 或 15(d) 條 向 SEC 申 報 的 所 有 文 件 , 將 視 為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 並 自 有 關 文 件 申 報 日 期 起 屬 於 本招 股 章 程 的 一 部 分 。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若 干 陳 述 及 部 分 更 新 並 取 代 了 上 述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入 的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 同樣 , 日 後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文 件 的 陳 述 及 部 分 可 更 新 並 取 代 本 招 股 章 程 或 上 列 文 件 的 陳 述 及 部分 。在 閣 下 的 書 面 或 口 頭 要 求 下 , 我 們 將 免 費 向 閣 下 提 供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任 何 文 件 複 本 , 惟 不 包 括中 並 非 特 別 以 引 述 方 式 載 於 有 關 文 件 的 有 關 文 件 附 表 , 亦 不 包 括 為 未 來 申 報 所 需 而 被 視 為 尚 未 申 報 的 資 料 。請 向 State Street Global Markets, LLC, One Lincoln Street, Floor 30, Boston, MA 02111-2900( 電 話 :866-320-4053)提 出 閣 下 的 書 面 或 電 話 要 求 。 閣 下 亦 可 瀏 覽 我 們 的 網 站 http://spdrgoldshares.com 以 獲 取 有 關 我 們 的 資 料 。 我們 網 站 所 載 的 資 料 並 非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一 部 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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