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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格式 - 中央健康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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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交 付 機 構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XML 檔 案 格式 , 特 約 藥 局 、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及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適 用 】媒 体 格 式( 一 ) 總 表 段符項 次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1 * t1 資 料 格 式 2 X 特 約 藥 局 : 請 填 30。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請 填 40。特 約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請 填 60。2 * t2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10 X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3 * t3 費 用 年 月 5 X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4 * t4 申 報 方 式 1 X 2: 媒 體 3: 連 線5 * t5 申 報 類 別 1 X 1: 送 核 2: 補 報6 * t6 申 報 日 期 7 X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 為 09。7 * t7 一 般 案 件 申 請 件 數 6 9 一 、 資 料 格 式 30( 特 約 藥 局 ): 為 案 件 分 類 1、3、4、5、D 之 申 請 件 數 加 總 。二 、 資 料 格 式 60[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為 案 件 分 類 1、2 之 申 請 件 數 加 總 。三 、 資 料 格 式 40【 特 約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為 案 件 分 類 1、2、 3、4 之 申 請 件 數 加總 。四 、 若 加 總 為 0, 則 填 0。8 * t8 一 般 案 件 申 請 點 數 10 9 一 、 資 料 格 式 30: 為 案 件 分 類 1、3、4、5、D 之 申 請 點 數 加 總 。二 、 資 料 格 式 60: 為 案 件 分 類 1、2 之 申 請 點 數 加 總 。三 、 資 料 格 式 40: 為 案 件 分 類 1、2、3、4 之 申 請 點 數 加 總 。四 、 若 加 總 為 0, 則 填 0。9 * t11 申 請 件 數 總 計 8 9 一 、 欄 位 IDt7、t9 之 件 數 加 總 。二 、 若 加 總 為 0, 則 填 0。1


符項 次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10 * t12 申 請 點 數 總 計 10 9 一 、 欄 位 IDt8、t10 之 申 請 點 數 加 總 。二 、 若 加 總 為 0, 則 填 0。11 △ t13 此 次 連 線 申 報 起 日 期 7 X 一 、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日 , 為 09。二 、 採 媒 體 申 報 者 , 本 欄 免 填 。三 、 採 連 線 申 報 者 , 於 檢 送 書 面 申 請 總 表 時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12 △ t14 此 次 連 線 申 報 迄 日 期 7 X 一 、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日 , 為 09。二 、 採 媒 體 申 報 者 , 本 欄 免 填 。三 、 採 連 線 申 報 者 , 於 檢 送 書 面 申 請 總 表 時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13 △ t9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案 件 申 請 件 數6 9 一 、 資 料 格 式 30: 為 案 件 分 類 2 之 申 請 件 數 加 總 。二 、 資 料 格 式 40 及 資 料 格 式 60: 本 欄 免 填 。14 △ t1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案 件 申 請 點 數10 9 一 、 資 料 格 式 30: 為 案 件 分 類 2 之 申 請 點 數 加 總 。二 、 資 料 格 式 60 及 資 料 格 式 40: 本 欄 免 填 。2


( 二 ) 點 數 清 單 段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15 * d21 原 處 方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10 X 一 、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長度屬性3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請 填 “N”。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之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本 欄 請 填 “N”。16 * d1 案 件 分 類 1 X 一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之 案 件 分 類 代 碼 :1: 一 般 處 方 調 劑2: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3: 日 劑 藥 費4: 肺 結 核 個 案 DOTS 執 行 服 務 費5: 協 助 辦 理 門 診 戒 菸 計 畫D: 藥 事 居 家 照 護二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之 案 件 分 類 代 碼 :1: 一 般 處 方 檢 驗 ( 查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三 、 資 料 格 式 40[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之 案 件 分 類 代 碼 :1: 中 度 治 療 — 中 度 ( 含 ) 以 下 之 治 療2: 中 度 治 療 — 複 雜3: 複 雜4: 其 他 (97.06.16 新 增 ; 職 能 治 療 所 適 用 )17 * d2 流 水 編 號 6一 、 請 依 案 件 分 類 之 類 別 分 別 連 續 編 號 。9二 、 最 小 值 為 1。18 *△d22 原 處 方 服 務 機 構 之 案 件分 類2 X 一 、 請 依 原 處 方 所 列 之 案 件 分 類 並 參 閱 註 3 填 寫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一 )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者 ( 案 件 分 類 2), 本 欄 請 填 08。( 二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免 填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之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本 欄 免 填 。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4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19 * 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7 X 一 、 請 參 閱 註 6 填 報 。二 、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 份 , 不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 為 09。三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本 欄 請 填 實 際 調 劑 之 日 期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位請 填 寫 訪 視 日 期 。四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參 閱 註 6、7、8 填 報 。五 、 資 料 格 式 40[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參 閱 註 13 及 15 填 報 。20 * d6 出 生 年 月 日 7 X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民 國 前 的 年 份 為 負數 , 例 如 :-05 表 示 為 民 國 前 5 年 。 第 4、5 碼 為 月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 為 09。21 * d3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0 X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22 * d7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號 4 X 一 、 請 依 原 處 方 所 列 之 就 醫 序 號 填 報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一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第 二 次 以 後 調 劑 者 , 請 依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上 調 劑 記 錄 欄 之 序 號 填IC02 或 IC03 或 IC04。( 二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請 填 “N”。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依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時 程 代 碼 填 寫 ( 如 :IC21:40 歲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IC22:65 歲 以 上 者 ;IC:23 罹 患 小 兒 麻 痺 且 年 在 35 歲 以 上 者 ;IC24: 身 分別 為 原 住 民 且 55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23 * d15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3 X 一 、006,001~009( 除 006),801,802,901,902,903,904 者 依 序 優 先 填 寫 , 其 餘 下 列 規 定部 分 負 擔 代 碼 填 寫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I20: 頇 加 收 藥 費 部 分 負 擔 者 。I21: 藥 費 一 百 元 以 下 免 加 收 藥 費 部 分 負 擔 者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5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I22: 符 合 本 保 險 藥 費 免 部 分 負 擔 範 圍 規 定 者 , 包 括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案 件 、 牙 醫 案 件 、 門診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Z00: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頇 加 收 部 分 負 擔 者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請 填 “009”。三 、 資 料 格 式 40[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P20:2-6 次 物 理 治 療 頇 加 收 50 元 部 分 負 擔 者 。P21: 免 收 物 理 治 療 部 分 負 擔 者 。P22: 第 一 次 免 收 物 理 治 療 部 分 負 擔 。24 * d25 醫 事 人 員 代 號 10 X 一 、 請 填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請 填 輔 導 藥 師 之 身 分 證統 一 編 號 。三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類 別 ( 欄 位 IDd39) 屬 1,2 者 , 請 以 執 行醫 事 服 務 人 員 代 號 填 寫 , 如 3,4 者 , 如 有 檢 驗 與 放 射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同 時 執 行 , 請 擇 一 人 代號 填 寫 。25 * d16 申 請 點 數 8 9 一 、 本 欄 為 欄 位 IDd18 減 欄 位 IDd17 之 加 總 金 額 點 數 。二 、 若 資 料 為 0, 則 填 0。26 * d17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4 9 若 資 料 為 0, 則 填 0。27 * d18 合 計 點 數 8 9 一 、 資 料 格 式 30: 本 欄 為 欄 位 IDd31、d32、d33、d38 之 點 數 加 總 。二 、 資 料 格 式 60: 本 欄 欄 位 IDd31、d32、d33 之 點 數 加 總 。三 、 資 料 格 式 40: 本 欄 欄 位 IDd31、d32 之 點 數 加 總 。四 、 若 資 料 為 0, 則 填 028 △ d19 行 政 協 助 項 目 部 分 負 擔點 數6 9 欄 位 IDd15 (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 欄 位 為 001~009,801,802, 003、004、005、006、901,902,903,904 者 , 本 欄 請 填 寫 應 收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如 無 本 欄 免 填 。29 △ d26 原 處 方 服 務 機 構 之 特 定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2 X 一 、 請 依 原 處 方 所 列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並 參 閱 註 20 填 報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免 填 。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二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案 件 分 類 ( 欄 位 IDd1) 為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案件 , 本 欄 免 填 。30 △ d27 原 處 方 服 務 機 構 之 特 定 2 X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二 )同 上31 △ d28 原 處 方 服 務 機 構 之 特 定 2 X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三 )同 上32 △ d29 原 處 方 服 務 機 構 之 特 定 2 X 同 上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四 )33 *Δd13 就 醫 科 別 2 X 一 、 請 依 原 處 方 所 列 就 醫 科 別 並 參 閱 註 19 填 報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一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者 ( 案 件 分 類 2), 本 欄 免 填 。( 二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免 填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之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本 欄 免 填 。四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如 家 醫 科 , 為 01。34 *△d14 就 醫 ( 處 方 ) 日 期 7 X 一 、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 份 , 不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 為 09。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免 填 , 餘 請 填 保 險 對 象 實 際 就 醫之 日 期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案 件 分 類 「1: 一 般 處 方 檢 查 ( 驗 )」: 本 欄 填 實 際 就醫 之 日 期 。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則 本 欄 免 填 。四 、 資 料 格 式 40「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本 欄 請 填 實 際 就 醫 之 日 期 。6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7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35 △ d5 給 付 類 別 1 X 一 、 請 依 原 處 方 所 列 給 付 類 別 代 碼 , 如 下 列 填 報 :1: 職 業 傷 害 2: 職 業 病3: 普 通 傷 害 4: 普 通 疾 病8: 天 然 災 害 (88.9 增 訂 , 目 前 暫 停 使 用 )9: 呼 吸 照 護 (89.7 增 訂 )A: 天 然 災 害 - 巡 迴 (98.8 增 訂 )B: 天 然 災 害 - 非 巡 迴 (98.8 增 訂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 案 件 分 類 2) 及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本 欄 免 填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本 欄 免 填 。36 △ d8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 一 ) 9 X 一 、 請 依 服 務 機 構 交 付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交 付 調 劑 處 方 箋 之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欄 位 之 診 斷 碼 填 寫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免 填 。二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之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本 欄 免 填 。37 △ d9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 二 ) 9 X 同 上38 △ d10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 三 ) 9 X 同 上39 △ d11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 四 ) 9 X 同 上40 △ d12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 五 ) 9 X 同 上41 △ d4 補 報 原 因 註 記 1 X 一 、 補 報 原 因 註 記 代 碼 :1: 補 報 整 筆 案 件2: 補 報 部 分 醫 令 或 醫 令 差 額 。二 、 申 報 類 別 ( 欄 位 IDt5) 為 補 報 者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 送 核 案 件 免 填 。42 △ d30 給 藥 日 份 2 9 一 、 給 藥 日 份 之 最 高 之 天 數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為 必 填 欄 位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請 填 0。。43 △ d31 特 殊 材 料 明 細 點 數 小 計 7 9 醫 令 清 單 段 醫 令 類 別 ( 欄 位 IDp1)3( 特 殊 材 料 ) 之 點 數 加 總 。44 △ d32 診 療 明 細 點 數 小 計 8 9 一 、 資 料 格 式 30 及 60: 醫 令 清 單 段 醫 令 類 別 ( 欄 位 IDp1)2( 診 療 明 細 ) 之 點 數 加 總 。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8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二 、 資 料 格 式 40: 醫 令 清 單 段 醫 令 類 別 ( 欄 位 IDp1)1( 診 療 明 細 ) 之 點 數 加 總 。45 △ d33 用 藥 明 細 點 數 小 計 8 9 醫 令 清 單 段 醫 令 類 別 ( 欄 位 IDp1)1( 用 藥 明 細 ) 之 點 數 加 總 。46 *△d24 診 治 醫 師 代 號 10 X 一 、 醫 師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或 得 以 原 處 方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替 代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之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 案 件 分 類 D) 者 , 本 欄 免 填 。二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之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則 本 欄 免填 。47 △ 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能 ) 治 療 迄 日7 X 一 、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 份 , 不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 為 09。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則 免 填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非 屬 排 程 檢 查 案 件 , 本 欄 免 填 。四 、 資 料 格 式 40[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48 △ d20 姓 名 20 X 十 個 中 文 字 (BIG-5 碼 ),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之 姓 名 , 冠 夫 姓 者 亦 一 併 將 夫 姓 填 齊 ,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無中 文 姓 名 者 , 請 輸 入 英 文 半 形 。49 △ d35 連 續 處 方 箋 調 劑 序 號 1 X 一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上 調 劑 紀 錄 欄 之 序 號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者 ( 藥 局 之 案 件 分 類 2), 為 必 填 欄 位 。 餘 案 件分 類 調 劑 者 , 則 免 填 。三 、 一 般 處 方 調 劑 者 則 免 填 資 料 格 式 40[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及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所 ]: 本 欄 免 填 。50 △ d36 連 續 處 方 可 調 劑 次 數 1 X 一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上 所 列 之 可 調 劑 次 數 。二 、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者 ( 藥 局 之 案 件 分 類 2),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 餘案 件 分 類 者 , 則 免 填 。三 、 一 般 處 方 調 劑 者 則 免 填 資 料 格 式 40[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及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所 ]: 本 欄 免 填 。51 △ d37 藥 事 服 務 費 項 目 代 號 12 X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碼 , 參 閱 註 18 填 報 。52 △ d38一 、 藥 事 服 務 費 點 數 , 參 閱 註 18 填 報 。藥 事 服 務 費 點 數 8 9二 、 醫 令 清 單 段 醫 令 類 別 ( 欄 位 IDp1) 代 碼 9( 藥 事 服 務 ) 之 點 數 加 總 。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9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53 △ d39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類 別 1 X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 代 碼 如 下 :1: 醫 事 檢 驗 所2: 醫 事 放 射 所3: 醫 事 檢 驗 所 附 設 放 射 部 門4: 醫 事 放 射 所 附 設 檢 驗 部 門54 △ d40 案 件 來 源 註 記 1 X 一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本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二 、 案 件 來 源 註 記 代 碼 :1: 自 行 檢 驗 ( 查 ) 2: 處 方 交 付3: 轉 檢 4: 代 檢三 、 本 欄 請 參 閱 註 11 填 寫 。55 △ d43 原 處 方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號 4 X 資 料 格 式 30( 藥 局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第 二 次 ( 含 ) 以 後 調 劑 者 案 件 , 則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56 △ d41 預 防 保 健 第 二 階 段 服務 機 構 代 號10 X 一 、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二 、 請 填 寫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第 二 階 段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醫 療 服 務 之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三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案 件 分 類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 案 件 分 類 「1: 一 般 處 方 檢 查( 驗 )」: 本 欄 免 填 。57 △ d42 當 次 處 方 可 治 療 次 數 1 9 處 方 上 所 列 之 治 療 次 數資 料 格 式 40: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 d44 依 附 就 醫 新 生 兒 出 生 日期7 X 一 、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日 , 為 09。二 、 部 分 負 擔 代 號 903( 健 保 IC 卡 新 生 兒 依 附 註 記 方 式 就 醫 者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且 就 醫 日 期 - 本 欄 之 日 期 應


( 三 ) 醫 令 清 單 段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10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58 * p1 醫 令 類 別一 、 藥 局 ( 資 料 格 式 30) 或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 資 料 格 式 60) 醫 令 類 別 代 碼 :1: 用 藥 明 細2: 診 療 明 細1 X3: 特 殊 材 料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 目 或 材 料9: 藥 事 服 務二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所 ( 資 料 格 式 40) 醫 令 類 別 :1: 診 療 明 細59 * p2 藥 品 ( 項 目 ) 代 號一 、 請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價 基 準 編 碼 或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碼 或 特 殊 材 料 代 碼 。12 X二 、 同 一 療 程 案 件 , 應 按 治 療 日 逐 一 填 報 醫 令 代 號 。60 * p7 總 量 7 9 小 數 點 需 填 載 , 五 位 整 數 , 一 位 小 數 , 小 數 點 需 表 示 , 如 99999.9 表 示 。61 * p8 單 價 10 9 小 數 點 需 填 載 , 七 位 整 數 , 二 位 小 數 右 靠 , 如 9999999.99。一 、 八 位 整 數 , 小 數 點 後 四 捨 五 入 , 總 量 乘 單 價 , 並 加 成 計 算 至 整 數 ( 點 ) 為 止 。二 、 藥 局 ( 資 料 格 式 30): 本 欄 位 之 計 算 檢 核 邏 輯 如 下 :( 一 ) 醫 令 類 別 1( 用 藥 明 細 ): 以 單 價 * 總 量 。62 * p9 點 數 8( 二 ) 醫 令 類 別 2( 診 療 明 細 )、 醫 令 類 別 3( 特 殊 材 料 ) 及 醫 令 類 別 9( 藥 事 服 務 ):9以 單 價 * 總 量 * 支 付 成 數 。( 三 ) 醫 令 類 別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 目 或 材 料 ):1. 醫 令 類 別 4 且 醫 令 代 碼 長 度 10 碼 者 , 以 單 價 * 總 量 。2. 醫 令 類 別 4 且 醫 令 代 碼 不 為 10 碼 者 , 以 單 價 * 總 量 * 支 付 成 數 。63 △ p3 藥 品 用 量 7 9 一 、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使 用 標 準 碼 之 原 則 輸 入 。二 、 欄 位 ID p1( 醫 令 類 別 ) 為 1 或 4 且 醫 令 代 碼 為 藥 價 基 準 代 碼 之 案 件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三 、 小 數 點 要 填 載 , 整 數 4 位 , 小 數 2 位 , 如 9999.99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11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64 △ p4 ( 藥 品 ) 使 用 頻 率 18 X 一 、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使 用 標 準 碼 之 原 則 輸 入 。二 、 欄 位 ID p1( 醫 令 類 別 ) 為 1 或 4 且 醫 令 代 碼 為 藥 價 基 準 代 碼 之 案 件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65 △ p5 給 藥 途 徑 / 作 用 部 位 4 X 一 、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使 用 標 準 碼 之 原 則 輸 入 。二 、 欄 位 ID p1( 醫 令 類 別 ) 為 1 或 4 且 醫 令 代 碼 為 藥 價 基 準 代 碼 之 案 件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66 △ p6 支 付 成 數 3 x 一 、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規 定 申 報 , 取 至 小 數 點 下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如 加 二 成 表 示 為 120, 無 加 成 為 100, 打 八 折 為 080)。二 、 醫 令 類 別 2( 診 療 明 細 )、3( 特 殊 材 料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 檢 驗 ( 查 )、 診療 項 目 或 材 料 ) 及 9( 藥 事 服 務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67 △ * p10 醫 令 序一 、 依 同 一 案 件 申 報 之 醫 令 順 序 編 號 。3 X9二 、 最 小 值 為 1。68 △ p11 藥 品 給 藥 日 份 32 9藥 局 、 醫 事 檢 驗 ( 放 射 ) 所 :一 、 欄 位 ID p1「 醫 令 類 別 」 為 「1: 用 藥 明 細 」 或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 檢 驗 ( 查 )、診 療 項 目 或 材 料 」, 且 欄 位 ID p2「 藥 品 ( 項 目 ) 代 號 」 填 寫 全 民 健 保 藥 價 基 準 編 碼 (10碼 ) 者 , 本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二 、 欄 位 ID p1「 醫 令 類 別 」 非 1( 用 藥 明 細 ) 或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目 或 材 料 」, 且 欄 位 ID p2「 藥 品 ( 項 目 ) 代 號 」 非 全 民 健 保 藥 價 基 準 編 碼 時 ] 則 免 填 。69 △ p12 執 行 時 間 - 起 11 X 一 、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日 , 為 09。 第 8、9 碼 為 小 時 , 採 用 24 小 時 制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早 上 5 時 , 為 05,下 午 3 時 為 15。 第 10、11 碼 為 分 鐘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6 分 鐘 , 為 06。二 、 若 醫 令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18013C、18014C、37034B~37041B、復 健 治 療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 第 五 節 )、47029C、47037B、47038B、57003C、57019C、57027B、 高 壓 氧 治 療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 手 術 費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70 △ p13 執 行 時 間 - 迄 11 X 一 、 本 欄 日 期 填 寫 式 :七 節 、 第 三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項 )、 麻 醉 費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十 節 )、 侵 入 性 處 置 、 清淨 手 術 前 ( 中 ) 抗 生 素 、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護 理 訪 視 費 ( 第 五 部 第 三 章 編 號 05313C、05314C、05324C、05325C、05326C、05327C) 醫 令 , 頇 填 寫 至 時 分 ; 若 醫 令 為 放射 線 診 療 費 、 復 健 處 置 費 、 居 家 照 護 等 項 目 , 必 頇 填 寫 至 年 月 日 欄 位 , 時 分 欄 位可 補 0。三 、 排 程 檢 查 案 件 : 如 為 排 程 當 日 , 本 欄 請 填 寫 檢 查 當 天 日 期 至 年 月 日 , 時 分 可 補 0。如 為 排 程 項 目 之 執 行 日 , 請 依 上 開 第 二 點 填 報 。四 、 同 一 療 程 案 件 應 就 醫 令 代 號 逐 一 填 治 療 日 期 至 年 月 日 , 時 分 可 補 0。五 、 復 健 處 置 醫 令 下 PTS1…、OT1 等 治 療 項 目 , 本 欄 免 填 。第 1、2、3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 為 099。 第 4、5 碼 為 月份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 為 05。 第 6、7 碼 為 日 期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日 , 為 09。 第 8、9 碼 為 小 時 , 採 用 24 小 時 制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早 上 5 時 , 為 05,下 午 3 時 為 15。 第 10、11 碼 為 分 鐘 ,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6 分 鐘 , 為 06。二 、 若 醫 令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18013C、18014C、37034B~37041B、復 健 治 療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 第 五 節 )、47029C、47037B、47038B、57003C、57019C、57027B、 高 壓 氧 治 療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 手 術 費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七 節 、 第 三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項 )、 麻 醉 費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十 節 )、 侵 入 性 處 置 、 清 淨手 術 前 ( 中 ) 抗 生 素 、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護 理 訪 視 費 ( 第 五 部 第 三 章 編 號 05313C、05314C、05324C、05325C、05326C、05327C) 之 醫 令 項 目 , 頇 填 寫 至 時 分 ; 若 醫 令 為 放 射 線診 療 費 、 復 健 處 置 費 、 居 家 照 護 等 項 目 , 必 頇 填 寫 至 年 月 日 欄 位 , 時 分 欄 位 可 補 0。12


新 編 符項 次 號欄 位ID資 料 名 稱長度屬性13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三 、 排 程 檢 查 案 件 : 如 為 排 程 當 日 , 本 欄 請 填 寫 檢 查 當 天 日 期 至 年 月 日 , 時 分 可 補 0。如 為 排 程 項 目 之 執 行 日 , 請 依 上 開 第 二 點 填 報 。四 、 同 一 療 程 案 件 應 就 醫 令 代 號 逐 一 填 治 療 日 期 至 年 月 日 , 時 分 可 補 0。五 、 復 健 處 置 醫 令 下 PTS1…、OT1 等 治 療 項 目 , 本 欄 免 填 。71 △ p14 執 行 醫 事 人 員 代 號 10 X 一 、 填 醫 令 實 際 執 行 醫 事 人 員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二 、 申 報 之 代 碼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規 定 限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之 項 目 , 本 欄 為必 填 欄 位 。備 註 :註 1: 各 項 次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 經 檢 核 有 錯 誤 者 , 將 以 退 件 處 理 。註 2: 符 號 欄 位 「*」 表 示 該 欄 為 必 填 欄 位 。「Δ」 無 者 表 示 有 該 項 次 欄 位 ID 有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者 , 為 必 填 欄 位 , 無 資 料 者 免 填 。 英文 字 一 律 用 大 寫 填 寫 。註 3: 原 處 方 服 務 機 構 ( 門 診 申 報 格 式 ) 案 件 分 類 代 碼 :01: 西 醫 一 般 案 件 02: 西 醫 急 診03: 西 醫 門 診 手 術 04: 西 醫 慢 性 病05: 洗 腎 06: 結 核 病08: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09: 西 醫 其 他 專 案A1: 居 家 照 護 A2: 精 神 疾 病 社 區 復 健A3: 預 防 保 健 A5: 安 寧 居 家 療 護A6: 護 理 之 家 居 家 照 護


A7: 安 養 、 養 護 機 構 院 民 之 居 家 照 護 (88.1 增 訂 )B1: 行 政 協 助 性 病 患 者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病 毒 計 畫 (97.6 增 訂 )B6: 職 災 案 件 (91.1 增 訂 )B7: 行 政 協 助 門 診 戒 菸 (91.9 增 訂 )B8: 行 政 協 助 精 神 科 強 制 住 院 (92.6 增 訂 )B9: 行 政 協 助 孕 婦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計 畫 (94.2 增 訂 )BA: 愛 滋 防 治 治 療 替 代 計 畫 (99.12 新 增 )C1: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C4: 行 政 協 助 無 健 保 結 核 病 患 就 醫 案 件 (96.7 增 訂 )D1: 行 政 協 助 愛 滋 病 案 件 (94.2 起 行 政 協 助 )D2: 行 政 協 助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接 種 (87.10 增 訂 ,95.1 起 行 政 協 助 )D4: 西 醫 基 層 ( 醫 院 支 援 )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90.7 增 訂 )E1: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及 支 付 制 度 詴 辦 計 畫 (90.10 增 訂 )HN: 新 型 流 感 (98.9 新 增 )11: 牙 醫 一 般 案 件 12: 牙 醫 急 診13: 牙 醫 門 診 手 術14: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 原 名 : 牙 醫 師 至 無 牙 醫 鄉 服 務 獎 勵 措 施 )15: 牙 周 統 合 照 護 ( 配 合 99.01.12 健 保 醫 字 第 0990071960 號 公 告 新 增 )16: 牙 醫 特 殊 專 案 醫 療 服 務 項 目19: 牙 醫 其 他 專 案21: 中 醫 一 般 案 件 22: 中 醫 其 他 專 案14


23: 中 醫 現 代 科 技 加 強 醫 療 服 務 方 案 (93.7 增 訂 )24: 中 醫 慢 性 病25: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 原 名 : 中 醫 至 無 中 醫 鄉 巡 迴 或 獎 勵 開 業 服 務 (92.5 增 訂 )】26: 中 醫 針 灸 作 業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案 (93.7 增 訂 )27: 中 醫 複 雜 性 傷 科 案 件 (97.1 修 訂 )28: 中 醫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88.9 增 訂 )29: 中 醫 針 灸 、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註 4: 補 報 案 件 增 訂 下 列 申 報 方 式 :(1) 欄 位 IDd4 應 填 報 「 補 報 原 因 註 記 」。(2) 補 報 醫 令 差 額 案 件 , 請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A. 如 為 藥 事 服 務 費 差 額 , 請 填 報 於 點 數 清 單 段 「 藥 事 服 務 費 點 數 」 欄 。B. 如 為 藥 品 、 特 材 請 填 報 醫 令 清 單 段 , 依 差 額 之 項 目 ( 如 藥 品 用 量 、 總 量 、 單 價 等 ) 核 算 填 報 正 確 之 點 數 , 並 彙整 填 報 至 點 數 清 單 段 「 用 藥 明 細 點 數 小 計 」 或 「 特 殊 材 料 明 細 點 數 小 計 」 欄 位 。C. 如 為 診 療 項 目 請 報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段 「 診 療 明 細 點 數 小 計 」 欄 位 。註 5: 免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規 定 :‧ 代 碼 001: 重 大 傷 病‧ 代 碼 002: 分 娩‧ 代 碼 003: 合 於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之 保 險 對 象 ( 第 五 類 之 保 險 對 象 )( 協 助 內 政 部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004: 榮 民 、 榮 民 遺 眷 之 家 戶 代 表 ( 第 六 類 第 一 目 之 保 險 對 象 ) ( 協 助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005: 經 登 記 列 管 結 核 病 患 至 衛 生 署 公 告 指 定 之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者 ( 協 助 疾 病 管 制 局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006: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職 業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門 診 者 ( 協 助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007: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就 醫 (88.7 增 訂 )、 山 地 原 住 民 暨 離 島 地 區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治 療 服 務 免 除 戒 菸 藥 品 部 分15


負 擔‧ 代 碼 008: 經 離 島 醫 院 診 所 轉 診 至 台 灣 本 島 門 診 及 急 診 就 醫 者 ( 僅 當 次 轉 診 適 用 )‧ 代 碼 009: 本 局 其 他 規 定 免 部 分 負 擔 者 , 如 產 檢 時 , 同 一 主 治 醫 師 併 同 開 給 一 般 處 方 , 百 歲 人 瑞 免 部 分 負 擔 ,921 震災 , 行 政 協 助 性 病 或 藥 癮 病 患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計 畫 、 行 政 協 助 孕 婦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計 畫 等‧ 代 碼 801:HMO 巡 迴 醫 療‧ 代 碼 802: 蘭 綠 計 畫‧ 代 碼 901: 多 氯 聯 苯 中 毒 之 油 症 患 者 ( 協 助 國 民 健 康 局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902: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計 畫 (91.03.1 增 訂 ) ( 協 助 內 政 部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903: 新 生 兒 依 附 註 記 方 式 就 醫 者 (92.9 增 訂 ) ( 協 助 內 政 部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904: 行 政 協 助 愛 滋 病 案 件 (95.3 增 訂 )、 愛 滋 防 治 替 代 治 療 計 畫 ( 協 助 疾 病 管 制 局 辦 理 項 目 )註 6: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14「 就 醫 ( 處 方 ) 日 期 」 欄 位 , 應 填 寫 保 險 對 象 實 際 就 醫 處 方 日 期 ,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欄 位 , 應 填 寫 實 際 調 劑 或 檢 查 ( 驗 ) 或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之 日 期 。註 7: 排 程 檢 查 , 排 定 後 未 執 行 檢 查 ( 驗 ) 者 , 則 不 頇 申 報 。註 8: 排 程 檢 查 在 當 月 實 施 , 應 於 檢 查 結 束 後 合 併 申 報 , 說 明 如 下 :(1) 來 排 檢 當 日 未 執 行 排 程 檢 查 項 目 ,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應 填 寫 保 險對 象 實 際 檢 查 當 天 日 期 。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應 填 寫 保 險 對 象 來 排 檢 當 天 之 日 期 。例 : 某 甲 92.03.01 持 A 醫 療 院 所 交 付 之 檢 查 項 目 處 方 至 B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就 檢 , 因 故 排 於 92.03.15 執 行 , 某 甲 亦 於 92.03.15來 檢 , 本 件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應 填 寫 92.03.15,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應 填 寫 92.03.01。(2) 來 排 檢 當 日 有 執 行 部 分 檢 查 項 目 ,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應 請 依 排檢 當 日 併 有 檢 查 之 日 期 填 寫 ,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應 請 填 寫 另 行 排 程 檢 查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檢查 之 日 期 。例 : 某 乙 92.03.16 持 A 醫 療 院 所 交 付 之 五 項 檢 查 項 目 處 方 至 B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就 檢 , 因 故 當 日 執 行 三 項 , 二 項 排 至 92.03.21實 行 , 某 乙 亦 於 92.03.21 來 檢 , 本 件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應 填16


寫 92.03.16,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應 填 寫 92.03.21。註 9: 排 程 檢 查 跨 月 實 施 , 得 俟 排 程 檢 查 結 束 後 合 併 申 報 或 分 開 列 報 , 說 明 如 下 :(1) 跨 月 合 併 申 報 :來 排 檢 當 日 未 有 執 行 其 他 檢 查 項 目 者 , 則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請 應填 寫 保 險 對 象 實 際 執 行 檢 查 當 天 日 期 ,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應 填 寫 保 險 對 象 來 排 檢 當 天 日 期 。例 : 某 甲 92.03.25 持 A 醫 療 院 所 交 付 之 檢 驗 ( 查 ) 項 目 處 方 至 B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所 就 檢 , 因 故 排 於 92.04.07 執 行 , 某 甲 亦 於 92.04.07來 檢 , 本 件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應 填 寫 92.04.07,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應 填 寫 92.03.25。(2) 跨 月 分 開 申 報 :來 排 檢 當 日 併 有 執 行 部 分 檢 查 項 目 , 則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欄 位 ,應 請 依 排 檢 當 日 併 有 檢 查 之 日 期 填 寫 ,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應 請 填 寫 跨 月 之 排 檢 日 期 , 該 檢查 項 目 之 檢 驗 ( 查 ) 於 醫 令 清 單 段 之 明 細 應 呈 列 , 惟 不 得 列 報 金 額 。例 : 某 乙 92.03.26 持 A 醫 療 院 所 交 付 之 五 項 檢 驗 ( 查 ) 項 目 處 方 至 B 特 約 醫 事 驗 所 就 檢 , 因 故 當 日 執 行 三 項 , 二 項 排 至 92.04.06實 行 , 本 件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23「 調 劑 /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日 期 」 欄 位 , 應 填 寫 92.03.26,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應 填 寫 92.04.06。 又 某 乙 亦 於 92.04.06 來 檢 , 其 申 報 方 式 比 照 註 8(1) 辦 理 。註 10: 特 約 院 所 交 付 或 轉 ( 代 ) 檢 之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第 一 階 段 檢 驗 檢 查 服 務 之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其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1「 案 件分 類 」 欄 位 , 應 填 「1: 一 般 處 方 檢 驗 ( 查 )」。 依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相 關 規 定 , 保 險 對 象 持 單 逕 赴 特 約 醫 檢 所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檢 驗檢 查 服 務 之 案 件 ,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1「 案 件 分 類 」 欄 位 , 應 填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第 一 階 段 」(96.12.12 健保 醫 字 第 0960053170 號 函 )。註 11: 欄 位 IDd40「 案 件 來 源 註 記 」 欄 位 之 代 碼 定 義 說 明 :1. 自 行 檢 驗 ( 查 )- 例 如 保 險 對 象 逕 赴 醫 事 檢 驗 所 之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第 一 階 段 。2. 處 方 交 付 - 保 險 對 象 持 交 付 處 方 箋 受 檢 。3. 轉 檢 - 保 險 對 象 持 轉 檢 單 受 檢 。17


4. 代 檢 - 服 務 機 構 間 之 檢 體 送 檢 。註 12: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相 關 規 定 , 定 額 下 不 得 另 行 計 價 之 藥 品 或 診 療 項 目 ,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p1「 醫 令 類 別 」 請 填 寫 4「 不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 目 或 材 料 」。註 13: 點 數 清 單 段 欄 位 IDd34「 檢 驗 ( 查 )/ 物 理 ( 職 能 ) 治 療 迄 日 」 欄 位 , 應 填 寫 該 療 程 治 療 之 迄 日 。註 14: 同 一 療 程 物 理 或 職 能 治 療 以 30 日 內 完 成 為 原 則 , 並 以 預 定 完 成 日 之 當 月 底 為 該 療 程 之 最 長 期 限 。註 15: 同 療 程 跨 月 實 施 , 應 按 月 分 開 申 報 , 如 療 程 之 日 期 90 年 6 月 28、29、30 及 7 月 1、2、3 日 , 六 月 份 療 程 費 用 申 報 , 治 療 起日 應 填 寫 「0900628」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0900630」, 七 月 份 療 程 費 用 申 報 , 治 療 起 日 應 填 寫 「0900628」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填 寫 「0900703」。註 16: 因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需 要 , 當 次 執 行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僅 為 全 民 健 康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43010C 至 43025C 及 43033C 至 43038C,案 件 分 類 請 填 寫 4: 其 他 。註 17: 各 項 物 理 或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應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 其 醫 令 清 單 段 欄 位 IDp1「 醫 令 類 別 」 欄 位 請 填 寫 「1:診 療 明 細 」, 總 量 、 單 價 、 點 數 均 應 填 寫 , 另 於 前 述 支 付 標 準 治 療 ( 例 如 簡 單 治 療 — 簡 單 ) 項 下 , 請 填 寫 治 療 內 容 代 碼 ( 例如 PST1,PST2), 欄 位 IDp1「 醫 令 類 別 」 欄 位 請 填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 目 或 材 料 」, 總 量 依 實 際 執 行次 數 填 列 , 單 價 、 點 數 填 0。註 18: 欄 位 IDd38「 藥 事 服 務 費 點 數 」 欄 位 申 報 說 明 :藥 事 服 務 費 點 數 需 於 「 點 數 清 單 段 」 及 「 醫 令 清 單 段 」 逐 筆 申 報 , 申 報 原 則如 下 :(1) 當 「 醫 令 清 單 段 」 之 欄 位 IDp1「 醫 令 類 別 」 代 碼 為 9( 藥 事 服 務 費 ), 且 為 申 報 單 筆 時 : 需 同 時 於 「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欄 位 IDd37「 藥 事 服 務 費 項 目 代 號 」 欄 位 填 入 支 付 標 準 碼 , 並 填 報 欄 位 IDd38「 藥 事 服 務 費 點 數 」 欄 位 ( 填 報 之 數值 等 於 「 醫 令 清 單 段 」 欄 位 IDp1「 醫 令 類 別 」 為 9( 藥 事 服 務 費 ) 之 欄 位 IDp9「 點 數 」 欄 位 加 總 )。(2) 當 「 醫 令 清 單 段 」 之 欄 位 IDp1「 醫 令 類 別 」 代 碼 為 9( 藥 事 服 務 費 ), 且 為 申 報 多 筆 時 :「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 之欄 位 IDd37「 藥 事 服 務 費 項 目 代 號 」 欄 位 請 填 免 填 , 欄 位 IDd38「 藥 事 服 務 費 點 數 」 欄 位 分 別 為 「 醫 令 清 單 段 」 欄 位IDp1「 醫 令 類 別 」 代 碼 9( 藥 事 服 務 費 ) 之 欄 位 IDp9「 點 數 」 欄 位 加 總 。註 19: 就 醫 科 別 代 碼 :18


00: 不 分 科(96 年 1 月 費 用 年 月 取 消 ) 01: 家 醫 科 02: 內 科 03: 外 科 04: 小 兒 科05: 婦 產 科 06: 骨 科 07: 神 經 外 科 08: 泌 尿 科 09: 耳 鼻 喉 科10: 眼 科 11: 皮 膚 科 12: 神 經 科 13: 精 神 科 14: 復 健 科15: 整 型 外 科 22: 急 診 醫 學 科 23: 職 業 醫 學 科(96 年 7 月 費 用 年 月 新 增 ) 40: 牙 科 60: 中 醫 科81: 麻 醉 科 82: 放 射 線 科 83: 病 理 科 84: 核 醫 科 2A: 結 核 科2B: 洗 腎 科就 醫 科 別 次 分 類 :AA: 消 化 內 科 AB: 心 臟 血 管 內 科 AC: 胸 腔 內 科 AD: 腎 臟 內 科AE: 風 濕 免 疫 科 AF: 血 液 腫 瘤 科 AG: 內 分 泌 科 AH: 感 染 科AI: 潛 醫 科 BA: 直 腸 外 科 BB: 心 臟 血 管 外 科 BC: 胸 腔 外 科BD: 消 化 外 科 CA: 小 兒 外 科 CB: 新 生 兒 科 DA: 疼 痛 科EA: 居 家 護 理 FA: 放 射 診 斷 科 FB: 放 射 腫 瘤 科 學 科 GA: 口 腔 顎 面 外 科AJ: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HA: 脊 椎 骨 科註 20: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填 表 說 明 :(1) 各 項 代 碼 如 下 :A. 特 殊 檢 查 :A1: 超 音 波 檢 查 A2: 耳 鼻 喉 科 檢 查 A3: 內 視 鏡 檢 查 A4: 病 理 組 織 檢 查19


A5: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A6:X 光 檢 查 A7: 特 殊 造 影 檢 查 A8: 神 經 科 檢 查B. 特 殊 治 療 或 處 置 :D1: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D2: 癌 症 化 學 治 療D3: 復 健 治 療 ( 物 理 治 療 簡 單 、 中 度 治 療 除 外 )D4: 精 神 科 治 療 D5: 高 壓 氧 治 療 D6: 眼 科 鐳 射 治 療 D7: 血 友 病 治 療D8: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D9: 腹 膜 透 析 D0: 物 理 治 療 簡 單 、 中 度 治 療 (88.8 增 訂 )C. 牙 醫 :P1: 根 管 治 療 P2: 銀 粉 充 填P3: 複 合 樹 脂 ( 玻 璃 璃 子 ) 充 填P4: 牙 周 病 手 術 ( 含 齒 齦 下 刮 除 術 )P5: 兒 童 斷 髓 處 理P6: 高 壓 氧 治 療P7: 口 腔 外 科 門 診 手 術 ( 包 括 拔 牙 )P8: 治 療 性 牙 結 石 清 除F2: 牙 醫 師 至 牙 醫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執 業 計 畫F3: 牙 醫 師 至 牙 醫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巡 迴 醫 療 服 務 - 巡 迴 醫 療 團 ( 原 名 : 牙 醫 師 無 牙 醫 鄉 巡 迴 醫 療 服 務 )F4: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患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A: 馬 祖 地 區 牙 周 病 照 護 網 詴 辦 計 畫 (97.1 增 訂 ,100.1 取 消 )FC: 院 所 內 治 療 重 度 以 上 精 神 障 礙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98.1 增 訂 )FD: 院 所 內 治 療 中 度 精 神 障 礙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98.1 增 訂 )FE: 醫 療 團 治 療 支 援 重 度 以 上 精 神 障 礙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98.1 增 訂 )20


FF: 醫 療 團 治 療 支 援 中 度 精 神 障 礙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98.1 增 訂 ) ;FG: 院 所 服 務 極 重 度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H: 院 所 服 務 重 度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I: 院 所 服 務 中 度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J: 院 所 服 務 輕 度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K: 醫 療 團 服 務 極 重 度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L: 醫 療 團 服 務 重 度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M: 醫 療 團 服 務 中 度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N: 醫 療 團 服 務 輕 度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FS: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詴 辦 計 畫 之 牙 醫 到 宅 醫 療 服 務FT: 牙 醫 師 至 牙 醫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巡 迴 服 務 計 畫 - 社 區 醫 療 站 (101.1 增 訂 )☆ 代 號 為 F2、F3、FA、FT 者 , 案 件 分 類 為 14。☆ 代 號 為 F4、F5、F7、F8、F9、FC、FD、FE、FF 者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詴 辦 計 畫 之 院 所 服 務 : 極重 度 FG、 重 度 FH、 中 度 FI、 輕 度 FJ, 醫 療 團 服 務 : 極 重 度 FK、 重 度 FL、 中 度 FM、 輕 度 FN(99.1 增 訂 ), 案 件分 類 為 16。☆FP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第 一 階 段 、FQ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第 二 階 段 、FR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第 三 階 段 , 案 件 分 類 為 15( 配 合 99.01.12 健 保 醫 字 第0990071960 號 公 告 新 增 )。D. 中 醫 特 殊 治 療 或 處 置 :C1: 中 風 後 遺 症 C2: 慢 性 鼻 炎 C3: 針 灸C4: 傷 科 治 療C5: 脫 臼 整 復 C6: 中 醫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巡 迴 醫 療 計 畫 ( 原 名 無 中 醫 鄉 巡 迴 醫 療 )C7: 中 醫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獎 勵 開 業 計 畫21


C8: 腦 血 管 疾 病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詴 辦 計 畫J8: 褥 瘡 之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98 年 起 取 消 )C9: 小 兒 氣 喘 緩 解 期 中 醫 優 質 門 診 照 護 詴 辦 計 畫C0: 小 兒 腦 性 麻 痺 中 醫 優 質 門 診 照 護 詴 辦 計 畫CA: 腦 血 管 後 遺 症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計 畫 (99.1 新 增 )J1: 中 醫 - 行 動 不 便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6.7 增 訂 )CB: 鼓 勵 偏 遠 地 區 中 醫 師 長 期 進 駐 詴 辦 計 畫J2: 中 醫 - 已 出 海 為 遠 洋 漁 船 作 業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6.7 增 訂 )J3: 中 醫 - 在 國 際 航 線 航 行 之 船 舶 上 服 務 作 業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7.10 增 訂 )J7: 腫 瘤 患 者 手 術 、 化 療 、 放 射 線 療 法 後 西 醫 住 院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詴 辦 計 畫 (98.01 增 訂 )。E. 其 他 :E1: 腸 病 毒 (87 年 增 訂 )E2: 支 援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提 供 一 般 門 診 案 件 (99.1 修 訂 )EB: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E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糖 尿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89.5.17 北 區 分 局 詴 辦 ,90.11 全 面 詴 辦 )E5: 週 產 期 論 人 支 付 制 度 詴 辦 計 畫E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氣 喘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0.11 增 訂 )E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高 血 壓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5.1 增 訂 )EA: 支 援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提 供 復 健 治 療 案 件 (99.1 增 訂 )EB: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100.1 增 訂 )N( 乳 癌 詴 辦 計 畫 新 個 案 )、C( 乳 癌 詴 辦 計 畫 復 發 個 案 )、R( 乳 癌 詴 辦 計 畫 完 成 個 案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乳 癌 醫 療 給 付22


改 善 方 案 詴 辦 方 案 (90.11 增 訂 )G4: 衛 生 署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改 善 計 畫 (95.4 增 訂 )G5: 西 醫 基 層 ( 醫 院 支 援 )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 巡 迴 醫 療 (93.1 增 訂 )G6: 西 醫 基 層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 新 開 業G7: 西 醫 基 層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 已 開 業G8: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92.3.10 增 訂 )G9: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給 付 效 益 提 昇 計 畫 (92.7 增 訂 )H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C 型 肝 炎 治 療 詴 辦 計 畫 (93.1 增 訂 )H2: 西 醫 - 行 動 不 便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6.7 增 訂 )H3: 西 醫 - 已 出 海 為 遠 洋 漁 船 作 業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6.7 增 訂 )H4: 自 費 健 檢 發 現 病 兆 加 作 處 置 或 檢 查 (97.1 增 訂 )H6: 西 醫 - 在 國 際 航 線 航 行 之 船 舶 上 服 務 作 業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7.10 增 訂 )H7: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9.1 增 訂 )H8: 預 定 出 國 超 過 1 個 月 , 領 有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 出 具 出 國 證 明 ( 如 機 票 等 ) 一 次 領 取 二 個 月 用 藥 量 。JA: 收 容 對 象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 矯 正 機 關 內 門 診 (102.1 增 訂 )JB: 收 容 對 象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 戒 護 門 診 (102.1 增 訂 )K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Pre-ESRD 預 防 性 計 畫 及 病 人 衛 教 計 畫 (101.1 增 訂 )☆ 代 號 為 E4、E5、E6、E8、N、C、R 、H1、H5、H7 者 , 案 件 分 類 為 E1。☆ 代 號 為 G5、G6、G7 者 , 案 件 分 類 為 D4。☆ 代 號 為 G4、G8、G9 者 , 依 所 屬 之 案 件 分 類 填 載 。23


註 2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使 用 標 準 碼 (96.11.12)編 碼 之 原 則 :1. 藥 品 用 量 :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之 核 價 單 位 【 每 錠 、 每 支 、 每 瓶 、 每 包 或 每 公 克 ( 毫 克 )、 每 毫 升 】 為 用 量 單 位 。填 藥 品 一 次 之 劑 量 。。2. 藥 品 使 用 頻 率 : 依 一 般 使 用 頻 率 分 為 以 下 4 部 分 ( 格 式 文 字 部 分 皆 為 英 文 大 寫 , 請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1). 非 每 日 常 規 使 用 頻 率QW(x,y,z…): 每 星 期 x,y,z… 使 用 (x、y、z =1,2,3…)yW z D: 每 y 星 期 使 用 z 天 (y、z =1,2,3…)MCD x D y : 月 經 第 x 天 至 第 y 天 使 用 (x、y =1,2,3…)QOD: 隔 日 使 用 1 次QxD: 每 x 日 1 次 (x =2,3,4,…)QxW: 每 x 星 期 1 次 (x =1,2,3,4,…)QxM: 每 x 月 1 次 (x =1,2,3,4,…)QW: 每 星 期 1 次BIW: 每 星 期 2 次TIW: 每 星 期 3 次STAT: 立 刻 使 用ASORDER: 依 照 醫 師 指 示 使 用(2). 每 日 常 規 使 用 頻 率QxH: 每 x 小 時 使 用 1 次 (x =1,2,3,4,…)QxMN: 每 x 分 鐘 使 用 1 次 (x =1,2,3,4,…)QD: 每 日 1 次QDAM: 每 日 1 次 上 午 使 用QDPM: 每 日 1 次 下 午 使 用QDHS: 每 日 1 次 睡 前 使 用QN: 每 晚 使 用 1 次BID: 每 日 2 次24


QAM&HS: 上 午 使 用 1 次 且 睡 前 1 次QPM&HS: 下 午 使 用 1 次 且 睡 前 1 次QAM&PM: 每 日 上 下 午 各 使 用 1 次TID: 每 日 三 次BID&HS: 每 日 2 次 且 睡 前 1 次QID: 每 日 4 次HS: 睡 前 1 次TID&HS: 每 日 3 次 且 睡 前 1 次(3). 服 用 時 間AC: 飯 前ACxH: 飯 前 x 小 時 使 用 (x =1,2,3,4,…)ACxM: 飯 前 x 分 鐘 使 用 (x =1,2,3,4,…)PC: 飯 後PCxH: 飯 後 x 小 時 使 用 (x =1,2,3,4,…)PCxM: 飯 後 x 分 鐘 使 用 (x =1,2,3,4,…)(4).PRN 需 要 時 使 用PRN: 需 要 時 使 用QxHPRN: 需 要 時 每 x 小 時 使 用 1 次 (x =1,2,3,4,…)3. 給 藥 途 徑 / 作 用 部 位 :AD: 右 耳AS: 左 耳AU: 每 耳ET: 氣 切 內GAR: 漱 口 用HD: 皮 下 灌 注ID: 皮 內 注 射IA: 動 脈 注 射25


IE: 脊 髓 硬 膜 內 注 射IM: 肌 肉 注 射IV: 靜 脈 注 射IP: 腹 腔 注 射ICV: 腦 室 注 射IMP: 植 入INHL: 吸 入IS: 滑 膜 內 注 射IT: 椎 骨 內 注 射IVA: 靜 脈 添 加IVD: 靜 脈 點 滴 滴 入IVI: 玻 璃 體 內 注 射IVP: 靜 脈 注 入LA: 局 部 麻 醉LI: 局 部 注 射NA: 鼻 用OD: 右 眼OS: 左 眼OU: 每 眼PO: 口 服SC: 皮 下 注 射SCI: 結 膜 下 注 射SKIN: 皮 膚 用SL: 舌 下SPI: 脊 髓RECT: 肛 門 用TOPI: 局 部 塗 擦26


TPN: 全 靜 脈 營 養 劑VAG: 陰 道 用IRRI: 沖 洗EXT: 外 用XX: 其 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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