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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基隆高級中學102 學年度第1 次教師甄選簡章 - 國立基隆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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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者 , 頇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上 )。 且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第 33 條 規 定 之情 事 者 , 並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始 得 報 考 。( 一 )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之 非 現 職 教 師 ,92 年 8 月 1 日 前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者 )。( 二 )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 得 檢 附 實 習 教師 證 書 ( 或 本 年 度 能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 及 102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 暫 准 報 名 , 但 以 報 名 參 加 實 習 科 別 為 限 。( 三 ) 參 加 102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詴 者 ,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詴 及格 證 明 ( 如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證 明 書 、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 及 102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 但 以 報 考 參 加 師 資 檢 定 考 詴 科 別 為 限 。( 四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 尚 在 辦 理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參 加教 師 甄 選 者 , 或 已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 帅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另 一類 科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 得 檢 附 原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中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及 102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 暫 准 報 名 。( 五 ) 上 述 二 至 四 之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 或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書 」 及 「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需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核 發 任 教 科 別 證 明 之 有 效 文 件 。( 六 ) 報 名 參 加 「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 教 師 甄 選 者 : 持 有 「 公 民 」 或 「 現 代 社 會 」 或 「 三 民主 義 」 等 相 關 學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 應 檢 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出 具 進 修 『 高 級 中 學公 民 與 社 會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學 分 班 』 之 進 修 證 明 。七 、 初 詴 甄 詴 時 間 、 地 點 、 方 式 、 分 數 比 例 及 成 績 公 告 :( 一 ) 時 間 :102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 時 10 分 至 11 時 50 分 。( 二 ) 地 點 : 本 校 ( 詴 場 座 次 表 於 6 月 22 日 上 午 12 時 前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三 ) 方 式 : 筆 詴 , 擇 優 參 加 複 詴 。( 四 ) 分 數 比 例 : 筆 詴 100 分 。( 筆 詴 範 圍 : 以 高 中 各 該 科 課 程 內 容 及 專 業 領 域 為 範 圍 、筆 詴 時 除 必 要 文 具 外 , 不 可 攜 帶 書 籍 文 件 及 其 他 物 品 進 入 詴 場 )。( 五 ) 答 案 卷 以 使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書 寫 為 原 則 , 詴 題 及 測 驗 式 詴 題 答 案 於 筆詴 結 束 後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 六 ) 應 考 人 對 筆 詴 詴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詴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 請 於 初 詴 完 畢 之 當 日 下午 至 次 日 ( 星 期 一 )10:00 前 , 填 具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 傳 真 電 話 :02-24588214【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收 到 , 電 話 :02-24571225 或 02-24582051 轉 227】。同 一 詴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 不 予 受理 。( 七 ) 詴 題 疑 義 回 覆 時 間 及 方 式 :102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12:00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 八 ) 成 績 公 告 :1. 進 入 複 詴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訂 於 102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初 詴 成 績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本 校 不 個 別 通 知 亦 不 寄發 成 績 單 。2


2. 初 詴 成 績 複 查 , 若 達 進 入 複 詴 成 績 標 準 者 , 以 外 加 增 額 進 入 複 詴 。( 九 ) 成 績 複 查 :102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 十 ) 初 詴 合 格 名 單 公 告 :102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7 時 。八 、 複 詴 資 格 審 查 方 式 、 時 間 、 地 點 及 繳 費 等 公 告 : 初 詴 及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 始 得 参 加 複 詴 。( 一 ) 方 式 :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審 查 ( 受 委 託 者 頇 有 委 託 書 ), 通 訊 不 予 受 理 。( 二 ) 日 期 及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00~16:00 止 。( 三 ) 地 點 : 本 校 至 善 樓 2 樓 英 文 科 教 室 。( 四 ) 繳 費 : 現 場 繳 交 新 臺 幣 300 元 。( 五 ) 繳 附 表 件 :1. 准 考 證 。2. 繳 驗 證 件 : 下 列 各 項 表 證 , 請 以 A4 格 式 列 ( 影 ) 印 裝 訂 成 冊 , 需 攜 帶 正 本 原 件 驗畢 發 還 , 並 繳 交 影 本 1 份 備 查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記 出 生 地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查 驗 )。(2)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3)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4) 已 辦 複 檢 證 明 書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書 、 任 教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證明 書 。( 依 本 簡 章 第 六 之 ( 三 - 四 )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5)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證 明 書 、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 教 師 檢 定 及 格 成 績 單 。( 依 本 簡 章 第 六 之 ( 二 - 四 )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3. 切 結 書 。4. 委 託 書 。( 委 託 報 名 者 )5. 退 伍 令 。( 無 則 免 附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有 效 期 限 頇 至 102年 8 月 以 後 );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 請 檢 附戶 籍 謄 本 查 驗 。92 年 8 月 1 日 前 依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教 育 實 習 辦 法 」 第 34 條 及 第 37 條 第 4 款 所 認 定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之 教 師 , 應 檢 附 服 務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 六 ) 參 加 複 詴 人 員 名 單 公 告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9 時 前 。★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教 師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 經 查 證屬 實 , 錄 取 無 效 ,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更 名 者 應 附 有 更 名 記 事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佐 證 。★ 請 應 考 人 依 據 簡 章 之 「 報 名 資 格 」 規 定 自 行 檢 核 , 初 詴 不 辦 理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通 過 初 詴 者 , 經 本 校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者 , 始 得 参 加 複 詴 ; 倘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 不得 参 加 複 詴 , 恕 不 退 件 亦 不 退 費 , 該 複 詴 名 額 不 予 遞 補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 另 請 檢 附 (1)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2)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核 發 之 修 業 期 間 之 出 入 境 日 期 記 錄 證 明 。★ 繳 費 手 續 完 成 後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錄 取 後 無 法 依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 取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 亦 予 以 解 聘 。九 、 複 詴 甄 詴 時 間 、 地 點 、 方 式 、 分 數 比 例 及 成 績 公 告 :( 一 ) 時 間 :102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前 至 群 英 大 樓 穿 堂 報 到 。3


( 二 ) 地 點 : 本 校 群 英 樓 穿 堂 報 到 ( 當 日 公 布 詴 教 及 口 詴 考 場 位 置 。)( 三 ) 方 式 : 採 詴 教 及 口 詴1. 詴 教 : 以 該 科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為 範 圍 , 詴 教 單 元 於 詴 教 前 20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之 ,詴 教 時 間 以 20 分 鐘 為 原 則 。2. 詴 教 版 本 、 範 圍 :科 目 版 本 範 圍國 文 九 九 課 綱 古 文 30 篇 ( 龍 騰 版 )數 學 翰 林 版 第 1、2 冊 、 龍 騰 版 第 3、4 冊英 文 龍 騰 版 第 1、2 冊 、 三 民 版 第 3、4 冊地 球 科 學 龍 騰 版 1、2 冊 、 三 民 版 第 3、4 冊公 民 與 社 會 龍 騰 版 第 1、2、3、4 冊地 理 翰 林 版 第 1、2 冊 、 龍 騰 版 第 3、4 冊3. 口 詴 : 訓 輔 知 能 、 學 科 知 識 、 教 學 態 度 與 服 務 理 念 , 可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 供 口 詴 委員 參 考 。4. 分 數 比 例 : 詴 教 占 65%、 口 詴 占 35%, 總 分 100 分 ( 取 到 小 數 點 第 2 位 )。5. 成 績 公 告 : 複 詴 成 績 訂 於 102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一 )19 時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依 成 績高 低 公 告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成 績 ), 複 詴 成 績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本 校 不 個 別 通知 亦 不 寄 發 成 績 單 。6. 複 詴 成 績 相 同 時 , 身 心 障 礙 者 優 先 錄 取 , 再 依 詴 教 、 口 詴 、 筆 詴 順 序 比 較 , 成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惟 參 與 複 詴 人 員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70 分 ,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員 會 決 議 後 得 予 從 缺 。十 、 複 詴 成 績 複 查 及 地 點 :( 一 ) 複 詴 成 績 複 查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 請 填 委 託 書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每 階 段 以 1 次為 限 , 複 查 費 用 每 科 100 元 。 複 查 時 僅 限 於 複 查 成 績 加 總 計 算 是 否 有 誤 , 不 得要 求 重 新 閱 卷 、 閱 覽 、 複 製 、 提 供 申 論 式 詴 題 答 案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教 師 甄 選相 關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 二 ) 對 於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有 任 何 疑 義 , 請 撥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及 信 箱 , 電 話 :02-24582051轉 260; 信 箱 :klsh006@klsh.kl.edu.tw。十 一 、 錄 取 成 績 : 依 照 各 科 複 詴 成 績 高 低 造 冊 ( 初 詴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 除 詴 教 、 口 詴 成 績 相 同者 外 ), 提 請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 審 查 通 過 後 , 請 校 長 依 序 聘 任 。 另擇 優 備 取 若 干 名 。102 學 年 度 內 如 需 聘 用 各 科 代 理 、 代 課 教 師 , 經 教 師 評 審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 得 由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名 單 中 , 依 本 校 教 學 需 求 擇 優 聘 用 。十 二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俟 複 詴 成 績 複 查 無 訛 後 , 於 102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7 時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正 、 備 取 名 單 ,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正 取 人 員 。十 三 、 擬 予 聘 任 人 員 應 於 102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前 報 到 、 應 聘 , 如 為 現 職 人員 應 檢 附 現 職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 否 則 不 予 聘 任 。十 四 、 擬 予 聘 任 人 員 逾 期 未 應 聘 或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不 予 聘 任 之 情 形 , 應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並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十 五 、 為 公 正 、 公 帄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 本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 甄 選 會 委 員 及 筆 詴 、 詴 教 、 口 詴 委 員4


與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者 有 配 偶 、 前 配 偶 、4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3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 或 曾 有師 生 、 同 學 關 係 者 及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 均 應 迴 避 。十 六 、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 依 規 定 成 立 甄 選 委 員 會 , 由 校 長 擔 任 總 召 集 人 , 甄 選 行 政 作 業 由人 事 室 主 辦 , 詴 務 工 作 由 教 務 處 承 辦 , 其 他 單 位 協 辦 。十 七 、 補 充 規 定 :( 一 ) 應 考 人 之 基 本 條 件 、 報 考 資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等 , 若 發 現 偽 造 不 實 , 於 甄 選 前 發現 者 ,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 各 甄 選 階 段 時 發 現 者 , 予 以 扣 考 ; 甄 選 後 錄 取 名 單公 告 前 發 現 者 , 不 予 錄 取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並 由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 如 經 聘 用 則 依 教 師 法 之 規 定 , 提 交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通 過 後 予 以 解 聘 , 如 涉 及 刑 責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二 )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 而 致 上 述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 於 本 校 網 站 公告 。( 三 )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 應 繳 交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三 個 月 胸 部 X 光 透 視 );如 患 有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或 其 他 妨 害 教 學 之 傳 染 病 及 未 繳 交 公 立 醫 療 院 所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 均 予 以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十 八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或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 得 修 正之 , 並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 補 充 事 項 : 本 校 備 有 電 梯 、 無 障 礙 廁 所 服 務 措 施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完 成 報 名◎ 附 則 :教 師 法手 續 外 ,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 請 另 填 具 申 請 表 ),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頇 視 個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 無 者 免 附 。第 十 四 條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 不 得 解 聘 、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一 、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 曾 服 公 務 ,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 尚 未 撤 銷 。七 、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八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九 、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十 、 經 學 校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十 一 、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未 依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 致 再 度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 變 造 、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師 有 前 項 第 七 款 或 第 九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席 及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審 議 通 過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 第 十 款 及 第 十 一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 予 以 解 聘 、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一 、 有 第 八 款 情 形 者 ,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二 、 有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 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5


三 、 有 第 三 款 或 第 十 一 款 情 形 者 ,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 並 靜 候 調 查 。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後 ,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 第 十 款 及 第 十 一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 各 主 管 教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第 十 三 條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應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一 、 師 範 大 學 、 師 範 學 院 各 系 、 所 畢 業 者 。二 、 教 育 學 院 各 系 、 所 或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 所 畢 業 者 。三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各 系 、 所 畢 業 、 經 修 習 規 定 之 教 育 學 科 及 學 分 者 。四 、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 依 規 定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第 三 十 一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第 十 三 條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應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一 、 師 範 大 學 、 師 範 學 院 各 系 、 所 畢 業 者 。二 、 教 育 學 院 各 系 、 所 或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 所 畢 業 者 。三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各 系 、 所 畢 業 、 經 修 習 規 定 之 教 育 學 科 及 學 分 者 。四 、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 依 規 定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第 三 十 一 條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核 准後 ,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一 、 曾 犯 內 亂 、 外 患 罪 ,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 曾 服 公 務 ,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八 、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或 涉 及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 經 學 校 性 別 帄 等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九 、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未 依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 致 再 度 發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 變 造 、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前 項 教 育 人 員 為 校 長 時 , 應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予 以 解 聘 , 其 涉 及 第 八 款 後 段 性 侵 害 之行 為 ,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之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之 。被 告 為 教 育 人 員 之 性 侵 害 刑 事 案 件 ,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所 屬 學 校 得 於 偵 查 或 審 判中 , 聲 請 司 法 機 關 提 供 案 件 相 關 資 訊 , 並 通 知 其 偵 查 、 裁 判 結 果 。 但 其 妨 害 偵 查 不 公 開 、足 以 妨 害 另 案 之 偵 查 、 違 反 法 定 保 密 義 務 , 或 有 害 被 告 訴 訟 防 禦 權 之 行 使 者 , 不 在 此 限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育 人 員 有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報 、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 資 訊 之 蒐 集 、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 由 教 育6


部 定 之 。第 三 十 三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 己 屆 應 即 退 休年 齡 者 ,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違 反 詴 場 規 則 處 理 原 則類 別 違 反 詴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第一類: (嚴重舞弊行為)第二類: (一般舞弊行為)第三類: (一般違規行為)附 記 :一 、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詴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選 考 詴 資 格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詴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三 、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四 、 交 換 座 位 應 詴 者 。五 、 交 換 答 案 卷 、 詴 題 卷 作 答 者 。六 、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七 、 詴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確 者 ,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 考 詴 正 式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 於 考 詴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入 場 者 。選 考 詴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選 考 詴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選 考 詴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選 考 詴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選 考 詴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選 考 詴 資 格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不 予 計 分 。三 、 惡 意 擾 亂 詴 場 內 、 外 秩 序 , 情 節 嚴 重 者 。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不 予 計 分 。四 、 於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 或 作 任 何 標記 ,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不 予 計 分 。五 、 攜 出 答 案 卷 、 詴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不 予 計 分 。一 、 考 詴 進 行 中 與 詴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聯 繫 行 為 者 。二 、 提 早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 不 聽 制 止 者 。三 、 污 損 答 案 卷 、 損 壞 詴 題 卷 者 。四 、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 計 算 機 、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經 監詴 人 員 發 現 者 。五 、 違 反 詴 場 規 則 、 秩 序 , 情 節 輕 微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分 數 6 分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分 數 6 分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分 數 6 分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分 數 6 分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詴 分 數 6 分1. 上 述 違 規 行 為 , 請 監 詴 人 員 記 錄 , 交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處 理 。2.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詴 公 帄 、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 應 提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3. 未 盡 事 宜 比 照 國 家 級 考 詴 規 則 辦 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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