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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消費安心生活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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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 明 消 費 安 心 生 活— 消 費 者 保 護 案 例 解 說報 告 者 : 臺 北 市 政 府 沈 杏 霖 消 保 官E-mail:za-a610059@mail.taipei.gov.tw1


新 聞98 年 11 月 10 日 , 台 北 市 高 約 30 公 尺 的彩 虹 橋 上 突 然 出 現 一 名 男 子 , 企 圖 跳 橋自 殺 ,, 這 名 林 姓 男 子 被 人 勸 阻 救 下 後稱 , 求 職 時 遭 騙 取 帳 戶 當 人 頭 戶 , 卻 被台 北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認 定 為 詐 欺 罪 幫 助 犯 ,判 刑 3 個 月 確 定 且 二 審 定 讞 不 得 上 訴 ,憤 而 決 定 以 死 自 清 。


什 麼 是 人 頭 戶• 就 是 你 所 申 請 的 金 融 帳 戶 , 遭 歹 徒 利 用 為 作案 工 具 。• 例 如 缺 錢 的 人 賣 帳 戶 , 求 職 的 人 被 騙 帳 戶 ,好 心 的 人 借 朋 友 帳 戶 , 網 拍 交 易 糾 紛 等 等 。


求 職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拒 絕 不 合 乎 常 情 要 求 : 例 如 提 供 提 款 卡 、 密 碼• 待 遇 異 常 豐 厚 : 如 薪 水 高 、 純 內 勤 、 免 經 驗 等 ,應 提 高 警 覺 。•「 五 不 」 原 則 : 不 繳 任 何 費 用 、 不 購 買 任 何 產 品 、不 辦 卡 、 不 簽 約 ( 含 本 票 )、 證 件 不 離 身 。• 瀏 覽 經 濟 部 網 站 查 詢 應 徵 之 公 司 是 否 合 法 登 記 。


詐 騙 徵 才 廣 告 特 徵˙ 工 作 內 容 籠 統˙ 只 有 行 動 電 話 可 聯 繫 , 無 明 確 地 點˙ 強 調 無 經 驗 可 、 待 遇 佳 等 異 常 優 渥 條件˙ 廣 告 工 作 內 容 與 對 方 告 知 不 同


徵 才 詐 騙 金 融 帳 戶 手 法• 要 受 害 人 提 供 無 存 款 或 金 額 很 少 的 帳 戶 。• 直 接 索 取 資 料 , 根 本 沒 面 試 。• 假 稱 須 測 試 帳 號 是 否 可 正 常 運 作 , 所 以 需 密碼 。• 取 得 帳 戶 後 隨 即 失 聯 。• 應 徵 者 打 電 話 給 求 才 者 , 對 方 必 定 掛 斷 回 撥 ,以 避 免 遭 追 蹤 。


避 免 成 為 人 頭 帳 戶• 不 要 把 自 己 申 請 的 帳 戶 交 給 別 人 , 不 要 隨 便 告訴 陌 生 人 帳 號 , 尤 其 網 拍 更 應 注 意 , 買 賣 雙 方 未處 理 好 也 很 可 能 造 成 賣 家 的 帳 戶 遭 警 示 成 為 人頭 帳 戶 。• 如 果 不 小 心 成 為 人 頭 帳 戶 , 運 氣 好 .. 不 用 經 由法 院 , 只 需 向 警 察 機 關 申 請 解 除 即 可 ( 例 如 糾 紛 .遭 偽 冒 開 戶 ) 。 如 果 涉 嫌 詐 欺 行 為 , 由 法 院 判決 認 定 。


身 分 證 明 影 本• 不 要 將 任 意 交 由 他 人 影 印 , 如 果 非 得 運 用 影 本 授 權 他人 辦 事 時 , 也 要 在 身 分 證 影 本 上 註 明 用 途 , 以 免 身 份證 影 本 莫 名 其 妙 的 成 為 人 頭 戶 的 始 作 蛹 者 。• 在 找 工 作 時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要 小 心 被 不 肖 業 者 虛 報薪 資 。 應 徵 工 作 時 , 最 好 先 將 身 分 證 影 印 好 , 並 寫 清楚 用 途 , 避 免 交 由 業 者 自 己 影 印 。•


門 號 案 例• 王 李 先 生 收 到 一 張 免 費 「 手 機 兌 換 券 」, 喜 孜孜 地 去 指 定 通 訊 行 兌 換 , 店 家 表 示 可 以 「 免 費再 拿 一 組 門 號 」, 只 要 影 印 身 分 證 和 簽 名 作「 領 獎 證 明 」 即 可 。 王 先 生 不 疑 有 他 , 爽 快 簽字 帶 走 手 機 , 下 個 月 才 發 現 自 己 成 為 某 電 信 公司 的 新 客 戶 , 合 約 長 達 二 年 …• 陳 小 姐 在 通 訊 行 配 門 號 , 買 到 遠 低 於 行 情 的 照相 手 機 , 幾 個 星 期 後 , 竟 收 到 來 自 三 家 電 信 公司 的 帳 單 , 追 查 後 才 發 現 , 自 己 在 簽 合 約 時 太大 意 , 店 家 竟 私 下 申 裝 三 個 門 號 , 想 解 約 就 得賠 上 高 額 違 約 金 …


手 機 優 惠 暗 藏 玄 機• 系 統 業 者 的 優 惠 方 案 計 算 十 分 複 雜 。有 些 店 家 只 說 一 半 , 僅 強 調 簽 高 資 費 、買 手 機 會 更 便 宜 , 三 個 月 後 改 回 來 就 可以 , 卻 沒 告 知 此 為 受 限 制 的 合 約 , 合 約期 內 根 本 不 能 變 更 費 率 !


手 機 優 惠 因 應 對 策1. 勿 輕 信 口 頭 承 諾 : 為 了 加 速 交 易 , 某 些 店 員 習 慣信 口 開 河 誇 大 優 惠 , 不 過 這 類 優 惠 多 屬 「 口 頭 」 承諾 。 等 到 發 現 事 情 不 對 勁 了 , 想 回 頭 理 論 卻 也 拿 不出 證 據 , 落 得 雙 方 各 說 各 話2. 貨 比 三 家 :「 貨 比 三 家 不 吃 虧 」 仍 是 消 費 者 不 變的 金 科 玉 律 , 多 跑 幾 家 門 市 , 比 較 各 家 說 法 的 差 異 ,如 果 A 店 的 優 惠 明 顯 和 其 他 家 不 同 , 很 可 能 就 是 有所 保 留 , 附 加 了 一 些 隱 藏 條 款 。3. 不 要 貪 圖 贈 品 : 贈 品 雖 誘 人 , 但 須 綁 長 約 及 最 低基 本 月 租 費 , 並 不 見 得 比 較 便 宜 。


4. 選 擇 系 統 業 者 開 設 的 直 營 門 市 : 雖 然 直 營門 市 優 惠 比 較 少 , 但 直 營 店 沒 有 佣 金 制 度 , 銷 售與 客 服 都 有 嚴 謹 規 範 , 倘 若 事 後 真 有 爭 議 出 現 ,依 舊 比 街 上 素 質 參 差 不 齊 的 通 訊 行 有 保 障 。5. 細 讀 合 約 : 對 於 合 約 上 的 條 款 更 要 斤 斤 計 較 , 因 為只 要 簽 下 大 名 , 事 後 就 沒 有 反 悔 的 餘 地 。 簽 字 前 一 定 要 仔細 檢 查 合 約 上 勾 選 的 項 目 是 否 正 確 , 尤 其 「 資 費 」 欄 位 最好 再 三 確 認 , 簽 完 合 約 也 記 得 拿 回 合 約 副 本 , 簽 約 過 程 緊盯 合 約 和 自 己 的 身 分 證 件 , 就 可 大 幅 減 低 被 業 者 動 手 腳 的機 會 。


非 法 藥 品• 牛 蒡 精 華 素 ( 宣 稱 為 健 康 食 品 ) : 電 台 播 放 內 容9:50 可 分 解 脂 肪 、 運 用 在 減 肥 方 面11:52 可 有 效 改 善 便 秘12:16 能 排 除 身 體 毒 素13:42 可 改 善 口 臭 、 青 春 痘14:10 可 改 善 胃 痛 毛 病15:25 三 個 月 跟 胃 病 說 拜 拜18:59 可 改 善 胃 出 血22:00 美 容 師 滿 臉 痘 痘 , 吃 了 皮 膚 光 滑 , 介紹 朋 友 吃 胃 病 都 好 了 !• 愛 情 水 戰 鬥 飲 ( 宣 稱 有 壯 陽 效 果 )• 日 本 第 一 嗜 油 咖 啡 ( 宣 稱 有 減 肥 效 果 )


預 防 重 於 治 療別 輕 信 廣 告 / 代 言• 在 看 廣 告 買 產 品 前 要 想 到 以 下 幾 點– 需 求 感 是 否 來 自 廣 告 刻 意 強 化 的 刻 板 印 象 ?( 胖 即 是 醜 ,瘦 即 是 美 )– 有 沒 有 超 乎 常 識 範 圍 ( 不 要 忘 了 學 校 學 到 的 常 識 )– 注 意 到 話 術 及 影 像 的 做 假 可 能– 就 商 業 角 度 思 考 ( 這 麼 偉 大 的 發 明 為 何 沒 得 諾 貝 爾 獎 ? 為何 不 把 專 利 賣 給 國 際 大 廠 而 由 台 灣 不 知 名 的 小 廠 來 做 )– 注 意 廣 告 的 公 司 及 商 品 標 示 , 看 有 沒 有 不 實 或 隱 匿– 注 意 故 意 省 略 或 不 明 顯 的 資 訊


在 看 代 言 時要 想 到 以 下 幾 點– 代 言 的 專 家 是 否 是 真 的 醫 生 或 博 士 ?– 名 人 代 言 的 動 機 是 否 可 能 只 為 了 錢 或 人 情 ?– 如 果 是 新 產 品 , 他 不 可 能 用 很 久 , 可 靠 嗎 ?– 就 算 他 用 了 有 效 , 每 個 人 用 都 一 樣 有 效 嗎 ?• 他 唱 歌 唱 的 這 麼 棒 , 你 自 認 做 不 到 , 為 什 麼 他 說 他 用 了 有效 , 你 就 認 為 自 己 也 做 的 到 呢 ?


非 法 藥 品 、 黑 心 食 品相 關 法 律• 「 刑 法 」• 「 藥 事 法 」• 「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 「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 「 公 平 交 易 法 」• 「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 「 化 妝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


非 法 藥 品 銷 售 管 道• 不 肖 業 者 場 所 大 多 透 過 非 正 規 醫 療 場 所〈 地 下 電 台 、 手 機 簡 訊 、 神 壇 、 民 俗 療 法 、廟 孙 、 青 草 店 〉 銷 售 。• 服 用 來 路 不 明 藥 物 、 偏 方 , 是 造 成 尿 毒 洗腎 主 因 之 一


認 識 藥 品 分 級 制 度


消 費 關 係指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間 就 商 品 或 服務 所 發 生 之 法 律 關 係 。• 如 非 消 費 關 係 , 即 無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相 關規 定 之 適 用 !


消 費 關 係 主 體企 業 消經 營 費者 者營業行為消費行為商服品務消 費 關 係 客 體


消 保 法 之 特 性• 消 保 法 適 用 於 【 消 費 法 律 關 係 】• 消 費 類 型 : 契 約 消 費 與 使 用 消 費 。• 消 費 爭 議 原 因 :–1. 不 公 平 : 定 型 化 契 約 、 特 種 買 賣 、 消 費資 訊–2. 不 安 全 : 產 品 責 任


消 費 者指 以 消 費 為 目 的 , 而 為 交 易 、 使 用 【 商 品 】或 接 受 【 服 務 】 者 (§2(1))1. 雙 方 是 否 須 具 有 契 約 關 係 ? no2. 凡 以 消 費 為 目 的 , 不 論 其 為 個 人 、 法 人或 其 他 組 織 , 皆 有 本 法 之 適 用 。3. 服 務 係 指 無 形 , 如 補 習 、 房 屋 仲 介 服 務 。


企 業 經 營 者指 以 設 計 、 生 產 、 製 造 、 輸 入 、 經 銷 商 品 或 提 供 服務 為 營 業 者 (§2(2))。• 營 業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者 為 限 ( 施 §2)。• 包 括 獨 資 或 個 人 、 合 夥 、 公 司 或 其 他 團 體 組 織 , 不論 其 為 公 營 或 民 營 。•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1) 如 受 僱 於 其 他 企 業 經 營 者 而 提 供 服 務 , 則 以 僱 用 人 為 企 業經 營 者 。(2) 如 自 行 執 業 , 則 為 企 業 經 營 者 。


消 費 之 定 義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上 並 未 明 文 規 定 消 費 之定 義 , 解 釋 上 以 「 最 終 消 費 」( 即 不 再作 為 生 產 或 銷 售 行 為 使 用 ) 為 限 。– 最 終 消 費 的 判 定 標 準 主 要 有 二 :• 凡 是 生 活 上 之 行 為 , 均 為 消 費 行 為• 非 生 活 上 的 行 為 , 即 非 消 費 行 為 : 世 界 各 對 於 消 費 行 為 ,多 以 「 個 人 、 家 庭 、 家 計 的 用 途 」 為 限 。


網 拍 爭 議 是 否 適 用 消 保 法• 如 賣 家 為 偶 一 為 之 者 , 則 非 「 企 業 經 營者 」。• 如 賣 家 之 拍 賣 行 為 為 常 業 , 則 為 「 企 業經 營 者 」, 有 消 保 法 適 用 , 買 家 得 主 張7 天 的 無 條 件 退 貨 。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設 計 生 產 製 造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輸 入 商 責 任 ( 第 7、 第 9條 )– 時 間 點 : 提 供 商 品 流 通 進 入 市 場 , 或 提 供 服 務 時 。– 符 合 當 時 科 技 或 專 業 水 準 可 合 理 期 待 之 安 全 性 。 企 業 經 營 者就 此 負 舉 證 責 任 ( 第 7-1 條 )– 標 示 義 務 : 商 品 或 服 務 具 有 危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 身 體 、 健 康 、財 產 之 可 能 者 , 應 於 明 顯 處 為 警 告 標 示 及 緊 急 處 理 危 險 之 方法 。– 無 過 失 責 任 : 企 業 經 營 者 違 反 前 二 項 規 定 , 致 生 損 害 於 消 費者 或 第 三 人 時 , 應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 但 企 業 經 營 者 能 證 明 其無 過 失 者 , 法 院 得 減 輕 其 賠 償 責 任 。


• 消 費 者 因 業 者 故 意 所 致 的 損 害 , 得 請 求 3 倍 以 下的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 因 業 者 過 失 所 致 的 損 害 , 得 請求 1 倍 以 下 的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 對 於 業 者 無 過 失 所致 的 損 害 , 不 得 請 求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 消 費 者 須 因 產 品 瑕 疵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 才 能 依 產 品責 任 規 定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消 費 者 因 產 品 不 當 使 用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 企 業 經 營者 必 不 負 產 品 責 任 。• 產 品 如 造 成 消 費 者 受 害 , 與 該 產 品 有 關 的 所 有 產銷 業 者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對 於 有 危 害 消 費 安 全 之 虞 的 瑕 疵 產 品 , 業 者 應 負回 收 責 任 。• 企 業 經 營 者 的 產 品 責 任 , 不 得 事 先 限 制 或 免 除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管 道• 消 費 申 訴 :1. 第 一 次 申 訴 : 業 者 、 消 保 團 體 、 地 方 政 府 消 服中 心 。【1950 全 國 統 一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 或 網路 申 訴 ( 全 國 統 一 線 上 申 訴 系 統 )】。2. 第 二 次 申 訴 :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 消 費 調 解 :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消 費 訴 訟 : 各 地 方 法 院 ( 隨 時 可 以 提 起 )


餐 廳 跌 倒 案 例• 甲 於 99 年 某 月 某 日 下 午 到 陽 明 山 的 餐 廳 用餐 , 吃 完 晚 餐 後 , 到 餐 廳 的 露 天 戶 外 陽 台走 走 , 下 階 梯 時 , 因 餐 廳 設 計 照 明 不 足 ,太 暗 了 , 看 不 到 階 梯 而 踩 空 , 甲 就 這 樣 跌下 來 了 , 腳 踝 骨 折 。• 協 商 結 果 : 業 者 同 意 賠 償 醫 療 費 用 及 精 神損 失 。


美 語 教 材 A 君 的 案 例•A 君 申 訴 內 容 : 甲 公 司 的 推 銷 員 在 推 銷 時 跟 我 說買 英 文 課 程 送 教 材 , 繳 了 報 名 費 之 後 , 教 材 隔天 就 寄 到 了 我 家 , 後 來 因 為 時 間 沒 辦 法 配 合 沒辦 法 去 上 課 , 所 以 問 可 不 可 以 把 書 退 還 , 推 銷員 這 時 就 說 沒 辦 法 , 商 品 七 日 內 沒 退 就 不 能 退了 , 並 改 口 說 是 買 教 材 送 課 程 。 另 外 推 銷 員 在繳 報 名 費 時 誤 導 我 簽 下 本 票 , 他 跟 本 就 沒 提 及本 票 這 件 事 。


臺 北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規 則 第 33 條 之 退費 規 定• 退 費 指 退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 不 得 扣 除 補 習 班 訂 定 之 報 名 費 、 訂 位 金或 其 他 收 費 項 目 。• 補 習 班 招 收 學 生 違 反 第 25 條 第 2 項 規 定 收 費 超 過 1 學 期 者 , 該 學 期 部 分適 用 前 項 規 定 退 費 , 其 餘 所 收 費 用 應 全 額 退 還 。


契 約• 契 約 要 素 : ( 民 法 第 153 條 )–1. 要 約–2. 承 諾• 契 約 方 式 :–1. 口 頭 契 約–2. 書 面 契 約


契 約 內 容• 1. 一 般 契 約 : 全 部 為 個 別 磋 商 條 款 的 契 約 ( 契 約 當 事 人個 別 磋 商 而 合 意 之 契 約 條 款 )• 2. 定 型 化 契 約 : 含 有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契 約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1. 指 企 業 經 營 者 為 與 不 特 定 多 數 消 費 者 訂 立 同 類 契 約之 用 , 所 提 出 ( 單 方 ) 預 先 擬 定 之 契 約 條 款 。【 消 費 者無 修 改 權 利 之 條 款 】• 2. 不 限 於 書 面 , 其 以 放 映 字 幕 、 張 貼 、 牌 示 、 網 際 網路 、 或 其 他 方 法 表 示 者 , 亦 屬 之 。( 消 保 法 §2)


定 型 化 契 約 合 理 審 閱 期 間•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定 型 化 契 約 前 , 應 有三 十 日 以 內 之 合 理 期 間 , 供 消 費 者 審 閱 全 部 條款 內 容 。( 消 11-1)• 違 反 效 果 : 其 條 款 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 但 消 費者 得 主 張 該 條 款 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


定 型 化 契 約 合 理 審 閱 期 間 一 覽 表審 閱 期 間未 滿 1 日契 約 名 稱(1) 逐 條 說 明 方 式 : 小 客 車 租 賃 契 約 、 搬 家 貨 運 契 約 、 手 術 麻 醉 同 意 書 、 汽 車 維 修 服 務 契 約(2) 公 告 方 式 : 洗 衣 契 約 、 路 外 停 車 場 租 用 契 約 、 觀 光 遊 樂 園 遊 樂 服 務 契 約 、 陸 上 旅 客 運 送 「 敬告 旅 客 」 條 款 、 公 路 ( 市 區 ) 汽 車 客 運 業 旅 客 運 送 契 約 、 計 時 計 次 停 車 場 公 告 事 項(3) 其 他 方 式 :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契 約 ( 至 少 3 小 時 )1 日 電 器 買 賣 契 約 書 、 國 外 旅 遊 契 約 書2 日 行 動 電 話 業 務 服 務 契 約 ( 至 少 2 日 )、 撥 接 連 線 網 際 網 路 接 取 服 務 契 約3 日 有 線 電 視 契 約 書 ( 至 少 3 日 )、 房 地 產 委 託 銷 售 契 約 書 ( 至 少 3 日 )、 健 身 房 ( 體 適 能 中 心 ) 會 員 定 型 化契 約 、 中 古 正 車 買 賣 契 約 、 房 屋 租 賃 定 型 化 契 約 、 房 屋 委 託 租 賃 定 型 化 契 約5 日 汽 車 買 賣 契 約 書 、 套 書 ( 百 科 全 書 等 ) 語 言 錄 音 帶 及 教 學 錄 影 帶 買 賣 契 約 書 、 文 理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契 約 書 、 電 腦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至 少 5 日 :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 安 養 契 約 、 保 管 箱 出 租 契 約 )、 海 外 遊 學 契 約 、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售 及 拍 照 ) 契 約 、 移 民 服 務 契 約 、 納 骨 塔 位 使 用 權 買 賣 契 約 、 成 屋 買 賣 契 約 、 個 人 購 車 及 購 屋 貸款 契 約7 日 至 少 7 日 : 信 用 卡 契 約 、 瘦 身 美 容 契 約 、 坐 月 子 中 心 契 約 、 系 統 保 全 服 務 契 約 、 駐 衛 保 全 服 務 定型 化 契 約 、 安 親 班 契 約超 過 7 日未 明 定人 壽 保 險 要 保 書 及 示 範 條 款 ( 保 單 送 達 後 10 日 猶 豫 期 間 )、 國 內 線 航 空 乘 客 運 送 定 型 化 契 約 (1 年 猶豫 期 間 )住 宅 火 災 保 險 基 本 條 款 及 要 保 書 、 自 用 汽 車 保 險 要 保 書 、 婚 姻 媒 合 定 型 化 契 約 、 高 爾 夫 會 員 定 型化 契 約 、 錄 影 節 目 帶 出 租 業 者 與 會 員 間 定 型 化 契 約 、 國 內 線 航 空 公 司 機 票 網 路 訂 票 須 知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的 內 容 , 應 符 合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 力 求 公平 合 理 。• 為 確 保 消 費 公 平 ,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事 先 讓 消 費 者 有 看 到 的機 會 。• 違 反 法 律 強 制 或 禁 止 規 定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 無 效 。•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 對 消 費 者 顯 失 公 平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無 效• 異 常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 無 效 。• 個 別 磋 商 條 款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與 個別 磋 商 條 款 牴 觸 者 , 無 效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有 疑 義 時 , 應 為 有 利 於 消 費 者 的 解 釋 。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的 定 型 化 契 約範 本 或 應 記 載 事 項• 【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範 本 】: 提 供 簽 約 上 的 比 較 參考 , 並 無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契 約 未 記 載 【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載 事 項 】, 該 應 記 載 事 項 仍 構 成 契 約 內 容 。• 契 約 違 反 【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不 得 記載 事 項 】, 無 效 。


攜 帶 外 食 案 例• 甲 於 99 年 某 月 某 日 攜 帶 摩 斯 漢 堡 , 要 進 入 臺北 市 A 影 城 看 電 影 時 , 卻 遭 店 員 欄 阻 , 以 味 道濃 郁 為 由 , 禁 止 攜 帶 該 外 食 進 場 , 甲 憤 而 離 去 。• 甲 申 訴 主 張 : A 影 城 本 身 販 賣 部 有 販 賣 pizza,怎 可 禁 止 其 攜 帶 摩 斯 漢 堡 。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禁 止 攜 帶 外 食定 型 化 契 約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99 年 2 月 8 公 告 】•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不 得 為 禁 止 消 費 者 攜 帶 食 物 進 入 映 演 場所 食 用 之 揭 示 、 標 示 或 口 頭 告 知 。 但 味 道 嗆 辣 、 濃 郁 、高 溫 熱 湯 ( 飲 ) 或 食 用 時 會 發 出 聲 響 之 食 物 , 得 於 映演 場 所 明 顯 處 揭 示 或 標 示 禁 止 攜 入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99.5.17 補 充 解 釋 , 並 自 99.5.17 生 效 。一 、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不 得 為 禁 止 消 費 者 攜 帶 與 映 演 場 所 販 售 相 同 品 項 之 食 物進 入 映 演 場 所 食 用 之 揭 示 、 標 示 或 口 頭 告 知 。二 、 消 費 者 對 於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禁 止 其 攜 帶 外 食 之 處 理 不 願 接 受 時 , 得 要 求全 額 退 費 , 且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不 得 拒 絕 及 收 取 手 續 費 或 其 他 任 何 費 用 。三 、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不 得 另 向 消 費 者 收 取 清 潔 費 或 其 他 之 費 用 。


攜 帶 外 食 協 商 結 果•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不 得 為 禁 止 消 費 者 攜 帶 與映 演 場 所 販 售 相 同 品 項 之 食 物 進 入 映 演場 所 食 用 ,A 影 城 本 身 販 賣 部 有 販 賣pizza, 禁 止 消 費 者 攜 帶 摩 斯 漢 堡 , 不 合理• 結 果 : 業 者 同 意 退 還 門 票 費 用


郵 購 買 賣 與 訪 問 買 賣 之 解 約• 訪 問 買 賣 : 業 者 未 經 邀 約 而 在 消 費 者 之 住 居 所 或 其他 場 所 從 事 銷 售 , 所 為 之 買 賣 解 除 契 約 權 (§2)。• 郵 購 買 賣 : 指 企 業 經 營 者 以 廣 播 、 電 視 、 電 話 、 傳真 、 型 錄 、 報 紙 、 雜 誌 、 網 際 網 路 、 傳 單 或 其 他 類似 之 方 法 , 使 消 費 者 未 能 檢 視 商 品 而 與 企 業 經 營 者所 為 之 買 賣 。(§2)• 解 除 權 之 發 生 : 不 願 買 受 ,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及 負 擔 任何 費 用 。– 解 除 權 之 行 使 : 收 到 商 品 7 日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或退 回 商 品 方 式 為 之 。– 契 約 解 除 之 效 力 : 互 負 回 復 原 狀 之 義 務 。


郵 購 買 賣 與 訪 問 買 賣臺 北 市 特 別 規 定•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第 9 條 第 2 項 規 定 : 企 業 經營 者 於 訂 立 郵 購 買 賣 或 訪 問 買 賣 契 約 時 , 應 告 知 消 費者 下 列 事 項 , 並 應 取 得 消 費 者 聲 明 已 受 告 知 之 證 明 文件 :一 買 賣 之 條 件 、 出 賣 人 之 姓 名 、 名 稱 、 負 責 人 、 事 務所 或 住 居 所 及 連 絡 電 話二 消 費 者 得 於 收 受 商 品 或 服 務 後 七 日 內 退 回 商 品 , 或以 書 面 通 知 企 業 經 營 者 解 除 契 約 ,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及 負擔 任 何 費 用 或 價 款 。•企 業 經 營 者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時 , 執 行 機 關 應 命 其 限 期 改正 , 消 費 者 之 契 約 解 除 權 行 使 期 間 並 延 長 為 三 十 日 。


總 結• 危 險 的 公 共 場 所 , 不去• 標 示 不 全 商 品 , 不 買• 問 題 食 品 藥 品 , 不 吃• 價 格 不 明 店 家 , 不 消費 - 消 費 前 務 必 問 清 價 格• 面 對 推 銷 壓 力 及 話 術 ,勇 於 說 不• 勿 貪 小 便 宜 買 來 路 不明 產 品• 勿 輕 易 購 買 預 付 型 商品 - 如 禮 券 或 長 期 課 程 或套 書• 簽 約 前 不 要 忘 了 主 張審 閱 期 , 簽 約 後 不 要忘 了 拿 契 約 並 再 核 對一 遍


報 告 完 畢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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