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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諮詢意見概覽 - 新學制網上簡報- 香港教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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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革 高 中 及 高 等 教 育 學 制 諮 詢意 見 概 覽2005 年 5 月


1. 諮 詢 活 動 活 動 總 數 :196參 加 者 總 數 :29 379意 見 來 源(a) 由 教 統 局 舉 辦 的 活 動目 標 組 別 場 數 參 加 者 數 目校 長 / 副 校 長 31 3051教 師 58 11755家 長 21 3520其 他 ( 區 議 員 、 辦 學 團 體 ) 5 193小 計 : 115 18519(b) 由 其 他 組 織 舉 辦 的 活 動機 構 場 數 參 加 者 數 目立 法 會 2 90非 政 府 機 構 13 2608個 別 學 校 的 家 長 教 師 會 及 家 長 教 師 聯 會 7 1392學 校 / 辦 學 團 體 5 1250大 專 院 校 7 810學 校 議 會 / 教 育 團 體 6 830商 界 9 1160其 他 10 1825小 計 : 59 99652. 書 面 意 見 : 總 數 :3283 份3. 與 學 校 議 會 、 教 育 團 體 及 學 界 代 表 會 晤 :11 次 參 加 者 數 目 :145 人4. 教 統 局 局 長 訪 問 學 校 :11 所 參 加 者 數 目 :750 人5. 傳 媒 報 章 社 評 / 專 題 文 章 :364 份6.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進 行 的 調 查 (471 所 中 學 交 回 問 卷 )7. 其 他 例 如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從 學 校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及 香 港 教 育 城 334 論 壇 所 收 集 的 意 見目 錄i


新 學 制 ....................................................................................................................................................................................................................................1課 程 (I)..................................................................................................................................................................................................................................3一 般 意 見 .................................................................................................................................................................................................................3核 心 科 目 .................................................................................................................................................................................................................5選 修 科 目 .................................................................................................................................................................................................................6其 他 學 習 經 歷 .......................................................................................................................................................................................................10課 程 (II) ..............................................................................................................................................................................................................................11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新 核 心 科 目 ...................................................................................................................................................................................11課 程 (III) ............................................................................................................................................................................................................................18職 業 導 向 教 育 .......................................................................................................................................................................................................18盡 展 學 生 潛 能 與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21評 核 、 頒 發 證 書 及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23一 般 意 見 ...............................................................................................................................................................................................................23校 本 評 核 ...............................................................................................................................................................................................................24香 港 中 學 文 憑 .......................................................................................................................................................................................................25學 生 學 習 概 覽 .......................................................................................................................................................................................................27高 中 教 育 銜 接 高 等 教 育 、 與 本 地 及 海 外 教 育 制 度 接 軌 ..................................................................................................................................................28配 套 措 施 (I)........................................................................................................................................................................................................................31加 強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31教 師 作 為 主 要 改 革 促 進 者 ...................................................................................................................................................................................33配 套 措 施 (II) ......................................................................................................................................................................................................................34課 本 及 優 質 學 與 教 資 源 .......................................................................................................................................................................................34配 套 措 施 (III) ....................................................................................................................................................................................................................35ii


學 位 供 應 ...............................................................................................................................................................................................................35班 級 人 數 ...............................................................................................................................................................................................................36班 級 結 構 ...............................................................................................................................................................................................................38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39津 貼 .......................................................................................................................................................................................................................42配 套 措 施 (IV).....................................................................................................................................................................................................................43財 政 安 排 ...............................................................................................................................................................................................................43變 革 管 理 .. 參 與 、 溝 通 、 設 定 重 要 事 項 及 緊 密 配 合 ......................................................................................................................................................45其 他 關 注 事 項 ......................................................................................................................................................................................................................47iii


回 應新 學 制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香體港、教僱育主城、支 持• 87.5% 的 學 校 同 意 , 改 變 中 學 架 構 、 擴 闊 課 程 和 更 順 利 地 與 不 同 出 路 銜 接 , 可 以 照 顧 現 代 社 會 的 教 育 需 要 (2004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95.3% 的 學 校 贊 同 改 革 高 中 課 程 的 目 標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支 持 改 革 的 大 體 方 向 。 • 支 持 學 制 改 革 的 願 景 及 目 標 。 • 極 度 支 持 改 革 的 目 標 及 建 議 的 「3+3+4」 學 制 。 • 支 持 新 學 制 應 與 世 界 其 他 主 要 的 教 育 體 系 相 連 接 。 • 改 革 有 利 於 學 生 , 支 持 加 快 改 革 。 • 支 持 「3+3+4」 學 制 改 革 , 但 要 求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推 行 和 配 套 措 施 的 細 節 。 • 支 持 學 制 改 革 , 因 為 可 減 少 一 次 考 試 。 • 支 持 學 制 改 革 應 與 課 程 改 革 同 步 推 行 。 • 支 持 「334」 學 制 能 讓 學 生 奠 定 更 廣 闊 的 知 識 基 礎 , 為 學 生 的 全 人 發 展 打 下 更 穩 固 的 基 礎 , 讓 他 們 能 終 身 學 習 ,為 社 會 培 養 全 人 領 袖 。• 全 力 支 持 教 育 改 革 , 包 括 新 學 制 、 中 學 修 訂 課 程 及 建 議 的 新 考 試 制 度 。 • 歡 迎 建 議 的 四 年 大 學 學 制 。 • 極 度 贊 成 整 體 的 學 制 改 革 。 • 認 同 建 立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的 學 習 目 標 , 以 及 着 重 學 生 健 康 與 社 會 和 教 育 成 果 之 間 的 關 係 。 • 歡 迎 「3+3+4」 學 制 改 革 建 議 。 有 關 建 議 可 提 高 本 港 學 生 的 競 爭 力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學 制 改 革 應 與 課 程 改 革 脫 鈎 。 應 為 學 制 改 革 和 課 程 改 革 制 定 不 同 的 時 間 表 。 1


回 應新 學 制• 繁 多 而 急 速 的 教 育 改 革 已 對 教 師 造 成 沉 重 負 擔 。 • 應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基 礎 支 持 任 何 的 教 育 改 革 。 • 課 程 及 評 估 改 革 應 進 行 廣 泛 的 研 究 。 • 關 注 其 他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會 否 暫 停 , 讓 教 師 有 空 間 推 行 新 高 中 教 育 改 革 。 • 質 疑 學 校 及 教 統 局 是 否 已 準 備 就 緒 推 行 改 革 。 • 關 注 新 學 制 是 否 有 助 他 們 的 子 女 繼 續 發 展 , 包 括 升 學 及 就 業 。 • 因 改 革 而 引 致 超 額 教 師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 • 關 注 推 行 改 革 前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配 套 措 施 和 已 受 訓 的 教 師 。 • 擔 憂 成 績 稍 遜 的 學 生 未 必 熱 衷 於 接 受 多 一 年 的 中 學 教 育 。 • 擔 憂 學 生 會 放 棄 香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 因 為 教 育 政 策 經 常 改 變 。 • 建 議 在 新 的 學 校 課 程 引 入 外 語 教 育 。 • 會 否 讓 學 習 能 力 較 低 的 學 生 直 接 升 上 高 中 一 。 • 新 高 中 學 制 可 否 在 推 行 前 , 以 試 驗 性 質 進 行 。 • 建 議 採 用 目 前 五 年 中 學 課 程 改 變 為 六 年 的 中 學 課 程 , 或 在 現 行 五 年 的 中 學 學 課 程 加 入 一 個 延 伸 課 程 。 • 「3+3+4」 學 制 改 革 及 通 識 教 育 應 分 開 推 行 。 • 應 在 高 中 一 及 高 中 二 設 離 校 點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香體港、教僱育主城、2


回 應課 程 (I)一 般 意 見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85.4% 的 學 校 同 意 指 導 原 則 會 達 到 新 高 中 課 程 的 目 標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83.7% 的 學 校 已 開 始 新 高 中 課 程 策 劃 及 準 備 的 工 作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支 持 建 議 的 課 程 , 包 括 核 心 科 目 、 選 修 科 目 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 • 普 遍 支 持 課 程 架 構 , 因 為 可 以 擴 闊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歷 , 讓 學 生 有 更 多 選 擇 , 以 滿 足 他 們 不 同 的 需 要 和 興 趣 。 • 極 度 支 持 高 中 課 程 的 主 導 原 則 。 • 歡 迎 在 高 中 課 程 加 入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 使 其 範 圍 更 廣 闊 及 多 元 化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只 容 許 修 讀 兩 至 三 個 選 修 科 目 , 可 能 會 導 致 過 早 於 高 中 一 不 當 地 把 學 科 專 門 化 。 有 必 要 制 定 適 當 的 機 制 , 確 保能 鼓 勵 學 生 選 修 多 個 的 科 目 。• 限 制 選 修 科 目 的 數 目 令 課 程 不 夠 多 元 化 。 • 通 識 教 育 科 不 應 成 為 核 心 科 目 , 應 讓 學 生 自 由 選 擇 修 讀 通 識 教 育 科 及 綜 合 科 學 科 。 • 鼓 勵 學 生 修 讀 三 科 文 科 / 人 文 學 科 、 三 科 科 學 科 , 以 及 一 至 兩 科 非 文 科 / 非 科 學 科 。 規 定 學 生 至 少 修 讀 一 科 文 科 /人 文 學 科 、 科 學 科 及 非 文 科 / 非 科 學 科 。 修 讀 三 科 全 是 科 學 科 的 學 生 不 准 修 讀 綜 合 科 學 科 , 而 修 讀 三 科 全 是 文 科/ 人 文 學 科 的 學 生 同 樣 不 准 修 通 識 教 育 科 。• 教 師 擔 憂 新 高 中 課 程 帶 來 巨 大 的 轉 變 。 • 應 參 考 海 外 的 課 程 改 革 , 從 中 汲 取 經 驗 。 • 擔 憂 限 制 學 生 修 讀 兩 至 三 個 選 修 科 目 會 減 少 學 生 的 科 目 選 擇 , 因 而 令 課 程 範 圍 縮 窄 。 •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加 上 限 制 修 讀 兩 至 三 個 選 修 科 目 , 這 會 嚴 重 阻 礙 有 抱 負 有 前 途 的 學 生 的 發 展 。 • 課 程 應 在 知 識 的 廣 度 和 深 度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 有 需 要 裁 剪 課 程 , 刪 去 過 時 的 部 分 及 加 入 新 的 部 分 , 讓 學 生 更 互 動 投 入 。 3


回 應課 程 (I)一 般 意 見• 關 注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三 個 基 本 科 目 ( 科 技 、 設 計 及 商 業 ) 如 何 與 新 高 中 課 程 銜 接 。 • 關 注 新 的 英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綱 要 如 何 與 新 高 中 的 英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綱 要 銜 接 。 • 關 注 小 學 課 程 與 中 學 課 程 的 銜 接 。 • 推 行 前 應 配 合 足 夠 的 配 套 措 施 和 已 受 訓 的 教 師 。 • 建 議 新 高 中 課 程 的 組 合 為 中 + 英 + 數 + 通 識 + 一 科 「 個 人 、 社 會 及 人 文 教 育 」+ 一 科 「 科 學 或 工 業 教 育 」+ 其他 。• 建 議 包 括 (i) 面 對 挑 戰 和 生 活 困 境 及 (ii) 培 養 堅 毅 和 忍 耐 的 美 德 , 作 為 新 高 中 課 程 的 目 標 。 • 建 議 規 定 所 有 學 生 修 讀 一 科 科 學 或 科 技 科 , 作 為 選 修 科 目 。 • 建 議 在 推 行 前 , 把 所 有 選 修 科 目 的 教 學 課 程 綱 要 , 送 交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評 審 或 通 過 。 • 強 烈 反 對 任 何 科 目 組 合 。 應 盡 量 保 持 現 有 的 科 目 。 • 編 配 給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的 時 間 應 予 削 減 。 • 應 確 保 在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 初 中 課 程 與 高 中 課 程 能 銜 接 起 來 。 • 在 科 目 內 加 入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元 素 。 • 建 議 把 「 毅 進 計 劃 」 納 入 新 高 中 課 程 。 • 無 必 要 把 批 判 性 思 考 的 訓 練 納 入 正 規 課 程 。 • 在 設 計 新 高 中 課 程 時 , 應 考 慮 學 生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發 展 。 • 在 推 行 新 高 中 課 程 時 , 學 校 需 要 有 更 多 空 間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4


回 應課 程 (I)核 心 科 目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64.5% 的 學 校 同 意 應 把 中 國 語 文 、 英 國 語 文 、 數 學 和 通 識 教 育 列 為 核 心 科 目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支 持 通 識 教 育 , 香 港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會 研 究 如 何 與 學 校 合 作 , 協 助 培 訓 教 師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 • 普 遍 支 持 以 中 、 英 、 數 三 科 為 核 心 科 目 。 對 於 加 入 通 識 教 育 , 儘 管 恰 當 , 但 仍 有 保 留 。 • 可 開 辦 通 識 教 育 為 核 心 科 目 , 但 不 宜 列 入 公 開 考 試 。 • 同 意 把 通 識 教 育 撥 作 核 心 科 目 的 理 據 , 但 關 注 到 是 否 需 要 把 此 科 設 為 考 試 科 目 , 以 及 設 為 考 試 科 目 的 適 當 時 間表 。• 支 持 新 高 中 開 辦 通 識 教 育 為 核 心 科 目 。 • 普 遍 支 持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 但 對 於 把 這 科 撥 作 核 心 科 目 則 有 所 保 留 。• 資 源 及 培 訓 的 配 套 發 展 尚 未 成 熟 前 , 支 持 繼 續 列 通 識 教 育 為 選 修 科 目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四 個 核 心 科 目• 應 讓 學 校 靈 活 分 配 不 同 科 目 的 學 習 時 間 ( 例 如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學 校 和 以 中 文 授 課 的 學 校 , 分 別 把 中 文 和 英 文 科 的 學習 時 間 調 高 至 15%)。5 • 英 文 科 的 學 習 時 間 應 佔 20%-25%。 •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的 學 習 時 間 .. 中 國 語 文 和 英 國 語 文 佔 12-15%、 數 學 佔 10-15% 和 通 識 教 育 佔 8-12%( 香 港 津 貼 中 學議 會 調 查 )。• 新 高 中 課 程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應 佔 超 過 50%。 • 新 高 中 課 程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應 佔 55%、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佔 25%,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則 佔 20%。 • 英 文 科 課 程 應 加 入 延 伸 單 元 。 • 應 編 配 更 多 課 時 給 英 文 科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78.1% 的 學 校 同 意 學 生 應 修 讀 兩 個 或 三 個 選 修 科 目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贊 成 以 新 設 科 目 「 企 業 、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 代 替 會 計 學 原 理 。 • 所 有 學 生 修 讀 兩 個 選 修 科 目 , 安 排 合 理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選 修 科 的 選 擇• 不 應 設 選 修 科 目 限 額 , 或 應 開 設 更 多 選 修 科 目 。 • 選 修 科 目 應 增 至 四 至 六 個 。 • 選 修 科 目 數 目 有 限 , 令 課 程 欠 缺 多 元 化 , 並 關 注 到 選 修 科 目 的 數 目 或 會 影 響 學 生 入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 • 關 注 到 學 校 開 辦 的 選 修 科 目 數 目 , 以 及 學 生 可 否 更 改 選 修 科 目 。 • 部 分 較 不 受 歡 迎 的 科 目 或 術 科 , 如 美 術 、 體 育 和 音 樂 會 受 到 忽 視 , 最 終 由 於 沒 有 學 生 願 意 選 修 而 停 止 開 辦 。 • 學 校 開 辦 的 選 修 科 目 , 會 受 到 大 學 的 入 學 要 求 和 學 校 的 人 力 資 源 所 影 響 。 • 容 許 學 生 於 高 中 一 及 高 中 二 另 外 , 修 讀 無 需 參 加 公 開 試 的 選 修 科 目 。 • 關 注 到 學 校 會 否 開 辦 只 有 少 數 學 生 選 修 的 科 目 。 • 應 向 小 六 家 長 提 供 中 學 開 辦 高 中 一 科 目 的 資 料 , 方 便 家 長 為 子 女 選 擇 中 學 。 • 253 所 資 助 中 學 裡 , 約 有 70% 會 視 乎 學 生 的 能 力 , 而 開 辦 兩 至 三 科 選 修 科 目 (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調 查 )。 • 選 修 科 目 可 以 單 元 形 式 開 辦 。 • 學 生 必 須 從 文 科 / 人 文 科 、 理 科 及 非 文 科 / 非 理 科 各 選 修 最 少 一 科 。 三 科 全 選 理 科 的 學 生 不 得 修 讀 綜 合 科 學 , 而三 科 全 選 文 科 / 人 文 科 的 學 生 則 不 得 修 讀 通 識 教 育 。• 建 議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一 科 文 科 科 目 + 一 科 理 科 科 目 。 • 學 生 應 從 八 個 主 要 學 習 領 域 中 各 選 至 少 一 科 作 為 選 修 科 目 。 • 位 於 同 區 的 學 校 可 合 作 開 辦 較 不 受 歡 迎 的 科 目 。 7


回 應課 程 (I)選 修 科 目• 關 注 到 個 別 科 目 的 水 平 及 認 受 性 。 • 質 疑 開 辦 選 修 科 目 的 準 則 , 是 以 學 生 為 本 還 是 以 學 校 為 本 。 第 三 語 言 / 外 語• 關 注 到 能 否 在 新 高 中 課 程 開 設 第 三 語 言 科 目 。 • 沒 有 開 辦 外 語 。 • 應 容 許 學 生 修 讀 第 三 語 言 , 而 不 修 讀 中 文 。 建 議 新 高 中 課 程 可 加 入 英 文 以 外 的 語 言 , 例 如 : 日 文 、 韓 文 、 法 文 、德 文 。8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 • 外 語 教 育 能 提 供 多 元 語 言 的 視 野 , 加 強 學 生 對 使 用 多 種 語 言 的 意 識 。 • 應 鼓 勵 學 校 開 辦 外 語 , 特 別 是 於 高 中 級 別 。 • 法 文 應 繼 續 是 高 中 一 中 文 的 另 一 項 選 擇 。 香 港 考 試 局 應 為 法 文 安 排 公 開 考 試 。 其 他 選 修 科 目 / 建 議 選 修 科 目• 把 中 國 語 文 與 中 國 文 學 合 併 , 以 及 把 英 國 語 文 與 英 國 文 學 合 併 。 • 學 生 日 後 如 要 修 讀 理 科 或 工 程 學 位 , 數 學 科 兩 個 單 元 所 提 供 的 知 識 並 不 足 夠 , 而 撥 作 數 學 選 修 單 元 的 課 時 也 不足 夠 。• 數 學 科 應 有 更 多 選 修 單 元 。 • 應 保 留 應 用 數 學 為 選 修 科 目 。 • 數 學 科 的 延 伸 單 元 應 獨 立 開 辦 作 為 選 修 科 目 。 • 有 需 要 為 只 修 讀 一 個 理 科 科 目 的 學 生 開 辦 綜 合 科 學 科 目 , 以 便 為 他 們 提 供 其 他 一 般 的 理 科 常 識 。 • 把 理 科 科 目 分 為 基 礎 及 高 級 程 度 , 容 許 學 生 在 多 個 科 學 科 目 修 讀 基 礎 單 元 , 而 高 級 程 度 的 單 元 則 只 修 讀 一 科 。 • 選 修 科 目 應 加 入 地 球 科 學 。 • 關 注 到 把 科 目 合 併 的 準 則 , 例 如 : 企 業 、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 • 反 對 把 「 企 業 與 商 業 」 和 「 會 計 」 合 併 。 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


回 應課 程 (I)其 他 學 習 經 歷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84.7% 的 學 校 同 意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應 納 入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應 有 校 本 安 排 , 支 援 學 生 的 美 育 及 文 化 發 展 。 • 關 注 到 學 校 撥 作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的 時 間 , 以 及 家 長 會 否 知 道 不 同 學 校 所 安 排 的 時 間 長 短 。 • 設 立 「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基 金 」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 • 關 注 到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校 本 評 核 。 • 擔 心 家 境 較 差 的 學 生 在 獲 取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時 會 較 吃 虧 , 並 關 注 到 為 學 生 提 供 的 配 套 措 施 。 • 新 高 中 提 供 有 關 職 業 的 經 驗 , 如 工 作 實 習 , 會 佔 去 學 校 不 少 時 間 和 人 力 。 • 建 議 減 低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所 佔 比 重 。 • 建 議 把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納 入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 • 應 否 把 所 有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編 入 課 堂 時 間 表 。 • 關 注 到 會 如 何 保 存 學 生 的 成 績 表 現 或 作 品 , 以 吸 引 其 他 學 生 。 • 鼓 勵 學 生 除 在 學 校 參 加 捐 血 活 動 外 , 亦 養 成 定 期 捐 血 的 習 慣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 10


回 應課 程 (II)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新 核 心 科 目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74.9% 的 學 校 同 意 通 識 教 育 有 助 學 生 培 養 獨 立 學 習 能 力 , 並 提 供 廣 闊 的 知 識 基 礎 和 多 角 度 的 思 考 (2004 年 10 月教 統 局 調 查 )。• 支 持 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核 心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 • 可 開 辦 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核 心 科 目 , 但 不 設 公 開 考 試 。 • 支 持 開 辦 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核 心 科 目 , 但 不 列 為 大 學 收 生 要 求 。 • 支 持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 因 為 該 科 能 培 養 學 生 的 批 判 性 思 考 能 力 , 並 能 擴 闊 學 生 的 知 識 基 礎 。 • 通 識 教 育 能 為 學 生 提 供 較 愉 快 的 學 習 環 境 。 • 支 持 在 高 中 及 高 等 教 育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 重 建 本 港 的 優 勢 。 • 通 識 教 育 提 供 一 個 理 想 平 台 作 「 雙 語 學 習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評 估• 通 識 教 育 可 作 為 核 心 科 目 , 並 可 考 核 , 但 評 級 只 分 為 兩 級 :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 或 分 為 三 級 : 優 異 、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 建 議 五 年 後 檢 討 評 級 制 度 。• 通 識 教 育 不 應 列 為 必 修 的 考 試 科 目 。 • 以 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核 心 科 目 會 產 生 問 題 或 引 起 爭 議 。 • 所 有 高 中 學 生 都 應 修 讀 通 識 教 育 , 但 公 開 考 試 只 應 列 作 選 修 科 目 。 • 通 識 教 育 不 宜 設 公 開 考 試 , 或 可 讓 學 生 選 擇 是 否 參 加 公 開 考 試 。 • 建 議 以 三 年 、 五 年 或 六 年 的 試 驗 期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 並 以 校 本 而 非 公 開 考 試 的 方 式 評 核 。 • 推 行 新 學 制 的 初 期 , 或 以 選 修 科 目 的 形 式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 • 推 行 新 高 中 課 程 前 , 應 先 在 所 有 學 校 的 中 六 及 中 七 級 別 開 辦 通 識 教 育 兩 年 。 11


回 應課 程 (II)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新 核 心 科 目• 無 須 在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劃 分 必 修 部 分 和 選 修 部 分 。 • 現 時 劃 分 的 自 我 與 個 人 成 長 、 社 會 與 文 化 、 科 學 、 科 技 與 環 境 等 範 疇 已 足 夠 。 • 應 制 定 一 個 更 清 楚 明 確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課 程 綱 要 , 並 讓 各 學 校 分 階 段 開 辦 各 單 元 。 •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課 程 應 以 知 識 為 本 , 重 點 是 人 類 的 價 值 觀 。 • 通 識 教 育 科 難 達 致 所 鼓 吹 的 能 培 養 基 本 / 共 通 能 力 , 因 為 這 些 能 力 難 與 知 識 脫 鈎 。 • 在 初 中 或 其 他 新 高 中 學 制 選 修 科 目 中 學 得 的 知 識 , 對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學 習 並 不 足 夠 。 • 應 讓 教 師 靈 活 地 自 行 設 計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單 元 ( 及 評 核 模 式 )。 • 讓 社 工 協 助 設 計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 特 別 是 有 關 個 人 發 展 的 部 分 。 • 學 校 應 按 照 本 身 的 辦 學 宗 旨 和 傳 統 , 設 計 自 己 的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 •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高 中 課 程 無 須 與 大 學 開 辦 的 科 目 銜 接 。 • 通 識 教 育 科 應 包 括 歷 史 人 物 、 文 言 文 、 世 界 宗 教 和 思 考 能 力 的 學 習 。• 把 兒 童 財 政 管 理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 • 把 中 文 、 香 港 歷 史 和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 • 加 強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的 國 情 教 育 。 • 減 低 「 現 代 中 國 」 這 個 單 元 的 比 重 。 • 結 合 「 社 會 與 文 化 」 和 「 科 學 、 科 技 與 環 境 」, 因 為 這 兩 個 單 元 關 係 十 分 密 切 。 • 把 音 樂 欣 賞 、 藝 術 、 表 演 藝 術 和 傳 媒 知 識 的 欣 賞 ,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 • 把 心 理 和 情 緒 健 康 的 教 育 、 工 作 面 試 技 巧 和 工 作 操 守 , 納 入 最 後 一 年 的 課 程 內 。 • 應 把 傳 媒 教 育 列 為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必 修 部 分 。 • 把 ST2「 資 訊 科 技 與 社 會 」 和 SC6「 傳 媒 與 社 會 」 結 合 成 一 個 新 的 必 修 單 元 「 傳 媒 與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 • 在 通 識 教 育 科 中 加 入 提 高 學 生 創 意 的 單 元 。 • 把 德 育 及 價 值 觀 教 育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 13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


回 應課 程 (II)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新 核 心 科 目• 把 價 值 觀 教 育 列 為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必 修 部 分 。 • 建 議 加 強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有 關 傳 媒 素 養 和 傳 媒 資 訊 素 養 方 面 的 訓 練 。 此 外 , 亦 建 議 把 「 傳 媒 與 社 會 」 和 「 資 訊 科技 與 社 會 」 結 合 成 一 個 新 的 必 修 單 元 「 傳 媒 資 訊 教 育 」。• 保 留 「 自 我 與 個 人 成 長 」 和 「 科 學 、 科 技 與 環 境 」, 並 重 組 「 社 會 與 文 化 」 為 「 現 代 香 港 」「 現 代 中 國 」 和 「 現代 世 界 」。 讓 教 師 按 學 校 的 需 要 , 設 計 學 習 單 元 。14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 • 把 「 藝 術 與 人 生 」 重 新 命 名 為 「 藝 術 與 文 化 」。 把 藝 術 教 育 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會 減 低 學 生 接 觸 藝 術 教 育 的 機 會 。 • 把 「 疾 病 與 公 眾 健 康 」 列 為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必 修 部 分 。 • 把 「 醫 學 、 保 健 、 藥 物 和 治 療 」 這 個 新 的 必 修 單 元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 • 把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 並 加 強 批 判 性 思 巧 能 力 的 訓 練 。 • 把 人 文 課 題 , 包 括 平 等 機 會 的 概 念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 應 把 性 教 育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課 程 內 。 • 應 認 同 性 別 意 識 的 獨 特 地 位 , 讓 其 在 學 校 教 育 中 佔 一 個 優 先 的 位 置 , 特 別 是 通 識 教 育 的 課 程 。 • 增 加 中 國 文 化 和 中 國 歷 史 在 通 識 教 育 的 比 重 。 • 把 「 逆 境 處 理 」 和 「 經 濟 與 社 會 」 單 元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科 內 。 教 學 語 言• 以 英 語 授 課 學 校 中 , 應 讓 中 文 成 為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學 語 言 。 • 應 讓 學 校 選 擇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學 語 言 。 • 中 文 應 成 為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學 語 言 。• 由 於 通 識 教 育 科 涉 及 各 個 範 疇 的 學 習 , 各 有 本 身 的 語 言 , 故 難 以 達 成 通 識 教 育 科 共 同 的 講 授 語 言 。 配 套 措 施• 強 烈 要 求 以 小 班 及 / 或 分 組 上 課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科 。 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


回 應課 程 (II)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新 核 心 科 目• 建 議 通 識 教 育 科 每 班 最 理 想 的 學 生 人 數 是 20 人 。 • 設 立 中 央 小 組 編 製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材 , 並 在 網 上 發 放 。 應 向 報 界 尋 求 協 助 , 提 供 時 事 資 料 作 為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學資 源 。• 應 投 放 足 夠 資 源 配 合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學 工 作 , 包 括 師 資 培 訓 。 • 設 立 中 央 平 台 , 為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師 及 學 生 提 供 支 援 及 資 料 。 • 提 供 足 夠 撥 款 設 立 通 識 教 育 資 源 圖 書 館 。 • 教 統 局 或 出 版 商 應 提 供 最 新 的 網 上 資 源 。 • 建 議 設 立 地 區 或 辦 學 團 體 培 訓 中 心 , 讓 先 導 學 校 負 責 提 供 培 訓 。 • 借 調 有 經 驗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往 大 學 提 供 師 資 培 訓 。 • 在 推 行 初 期 應 讓 教 師 有 更 多 空 堂 時 間 備 課 。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應 納 入 員 工 編 制 內 。 • 由 於 通 識 教 育 科 着 重 語 文 , 有 些 以 母 語 授 課 而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稍 遜 的 學 校 要 求 增 設 一 名 教 師 , 以 加 強 對 學 校 的 語文 支 援 。• 希 望 由 2005/06 年 起 , 在 初 中 級 別 增 設 教 師 分 組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科 , 以 期 盡 早 培 養 學 生 的 能 力 。 • 建 議 應 讓 教 師 有 一 個 過 渡 期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的 甄 選 標 準 。 • 關 注 教 師 是 否 準 備 就 緒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的 質 素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的 語 文 能 力 。 • 擔 憂 有 沒 有 足 夠 已 受 訓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 其 他• 學 生 的 能 力 差 異 可 能 會 令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學 工 作 加 添 困 難 。 15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


回 應課 程 (II)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新 核 心 科 目• 在 初 中 課 程 開 始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科 。 • 應 盡 早 讓 學 校 得 悉 課 程 的 細 節 。 • 關 注 收 取 較 低 成 績 組 別 學 生 的 學 校 所 獲 得 的 教 材 和 師 資 培 訓 支 援 。 • 應 進 行 一 項 有 關 成 績 稍 遜 學 生 接 受 通 識 教 育 的 試 驗 研 究 。 • 學 生 的 語 文 能 力 可 能 會 影 響 他 們 接 受 通 識 教 育 科 評 核 的 表 現 。 語 文 能 力 較 強 的 女 學 生 會 佔 優 。 • 窮 困 的 學 生 在 汲 取 通 識 教 育 所 鼓 吹 的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時 較 為 不 利 。 • 成 績 稍 遜 的 學 生 學 習 通 識 教 育 科 較 為 不 利 。 • 關 注 語 文 能 力 弱 的 學 生 會 否 獲 得 適 當 的 照 顧 。 • 在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時 應 顧 及 能 力 較 弱 、 缺 乏 學 習 動 機 的 學 生 , 以 及 那 些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學 生 。 • 製 作 校 本 通 識 教 育 的 教 材 會 增 加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的 資 歷 按 基 準 評 定 。 • 關 注 教 材 ( 文 字 及 視 像 方 面 ) 的 版 權 問 題 。 • 採 用 不 同 的 教 材 可 能 會 影 響 學 生 在 公 開 試 的 表 現 。 • 歡 迎 開 辦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學 校 分 享 經 驗 。 • 透 過 學 校 聯 網 , 讓 學 生 在 有 開 辦 通 識 教 育 科 經 驗 的 學 校 進 行 實 地 學 習 。 • 大 學 應 善 用 多 增 的 一 年 提 供 更 多 通 識 教 育 的 課 程 。 • 有 需 要 統 籌 通 識 教 育 科 在 新 高 中 及 大 學 課 程 中 的 角 色 , 以 免 重 疊 。 • 在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課 程 、 教 師 , 以 至 評 核 機 制 仍 未 準 備 就 緒 時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 未 免 操 之 過 急 。 • 教 師 沒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作 好 準 備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 • 高 層 人 員 的 變 動 會 否 令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 核 心 單 元 」 有 所 改 變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能 否 幫 助 學 生 就 業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的 國 際 認 受 性 。 16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


回 應課 程 (II)通 識 教 育 作 為 新 核 心 科 目• 關 注 教 師 本 身 的 思 維 或 價 值 觀 會 否 對 學 生 造 成 太 大 影 響 。 • 建 議 調 派 社 會 工 作 者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某 些 單 元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17


回 應課 程 (III)職 業 導 向 教 育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77.7% 的 學 校 同 意 可 提 供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 作 為 選 修 科 目 的 其 中 一 項 選 擇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的 調 查 )。 • 54.6% 的 學 校 會 考 慮 把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納 入 學 校 課 程 , 以 照 顧 學 生 多 元 化 的 興 趣 、 需 要 和 性 向 (2004 年 10 月 教 統局 的 調 查 )。• 普 遍 支 持 更 多 元 化 的 課 程 。 • 支 持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 作 為 選 修 科 目 (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 • 同 意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可 為 學 生 提 供 廣 泛 而 均 衡 的 發 展 。 • 同 意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是 學 習 動 機 較 弱 的 學 生 的 一 個 出 路 。 • 新 高 中 課 程 應 包 括 更 多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更 多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學 位 。 • 歡 迎 在 主 流 教 育 內 再 度 引 入 職 業 科 目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關 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地 位 , 以 及 大 學 和 僱 主 對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認 受 程 度 。 • 關 注 對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學 校 可 能 造 成 的 標 籤 效 應 , 並 關 注 對 學 校 的 支 援 。 •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教 育 應 獲 得 認 可 , 以 便 銜 接 就 業 或 升 學 。 • 關 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與 建 議 的 選 修 科 目 比 起 來 的 水 平 。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應 獲 認 可 為 選 修 科 目 , 並 應 納 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內 。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基 本 元 素 , 應 在 初 中 階 段 引 入 。 • 支 持 修 讀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生 應 獲 政 府 資 助 。 • 關 注 對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學 校 的 額 外 撥 款 ( 津 貼 )。 • 應 提 供 更 多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增 加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位 。 • 應 在 高 中 一 靈 活 推 行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 香 港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議 會 )。 18


回 應課 程 (III)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應 向 所 有 學 習 能 力 組 別 的 學 生 推 廣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 • 增 加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種 類 , 並 成 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地 區 中 心 。 • 關 注 安 排 職 業 教 育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技 術 困 難 。 • 可 安 排 不 同 學 校 的 學 生 一 起 上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 應 為 非 華 語 學 生 提 供 以 英 語 教 授 的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 教 統 局 應 負 責 統 籌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的 推 行 , 向 服 務 供 應 商 購 買 服 務 , 而 非 要 求 個 別 學 校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程 。• 在 253 所 中 學 中 , 超 過 60% 會 考 慮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 作 為 選 修 科 目 (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調 查 )。 • 擔 憂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會 取 代 目 前 由 職 訓 局 提 供 的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 文 憑 課 程 。 • 關 注 目 前 為 中 三 及 中 五 離 校 生 所 開 辦 的 職 訓 局 課 程 的 發 展 。 • 關 注 職 訓 局 在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角 色 。 • 應 研 究 成 立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中 心 的 問 題 。 • 可 把 某 些 學 校 改 為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地 區 中 心 , 為 其 他 學 校 的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課 程 。 • 監 察 由 學 校 合 辦 的 課 程 有 困 難 ( 例 如 上 課 人 數 、 保 險 )。 教 師 與 學 生 的 聯 繫 可 能 會 變 得 鬆 散 。 • 表 示 關 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教 師 的 學 術 / 專 業 資 歷 。 • 倘 若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獲 認 可 為 選 修 科 目 , 並 符 合 大 學 的 入 學 要 求 , 便 會 有 更 多 學 校 開 辦 這 些 課 程 。 • 質 疑 為 何 在 文 法 中 學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 因 為 這 類 學 校 大 部 分 的 家 長 都 寧 願 子 女 入 大 學 繼 續 升 學 。 • 會 考 慮 把 轄 下 部 分 學 校 轉 為 高 中 學 校 ,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 質 疑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能 否 滿 足 個 別 學 生 的 需 要 及 性 向 。 • 學 校 為 少 數 學 生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代 價 也 太 大 。 • 應 持 續 檢 討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成 效 , 以 配 合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 設 備 及 師 資 培 訓 是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所 遇 到 的 最 大 困 難 。 19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


回 應課 程 (III)職 業 導 向 教 育• 建 議 把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重 新 命 名 為 「 多 元 志 向 課 程 」 • 合 併 學 校 , 以 便 在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或 更 多 的 選 修 科 目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20


回 應盡 展 學 生 潛 能 與 照 顧 學 習 差 異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支 持 向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推 行 新 高 中 學 制 課 程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關 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能 否 取 代 弱 智 / 智 障 學 童 的 延 伸 課 程 。 •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應 享 有 同 等 的 學 習 機 會 , 即 三 年 初 中 和 三 年 高 中 。 • 須 為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與 主 流 學 校 相 同 的 支 援 。 • 教 統 局 應 為 延 伸 課 程 增 撥 資 源 , 直 至 推 行 新 高 中 學 制 為 止 。 • 不 應 忽 略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 應 讓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修 畢 中 五 , 然 後 才 接 受 職 業 先 修 訓 練 。 • 應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制 定 一 個 整 體 公 平 和 有 系 統 的 計 劃 , 讓 他 們 得 以 適 應 新 學 制 。 • 建 議 把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所 修 讀 的 課 程 納 入 主 流 課 程 , 並 盡 量 作 出 包 容 , 確 保 能 秉 持 「 融 合 教 育 」 的 目 標 。 • 把 特 殊 教 育 納 入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諮 詢 工 作 中 。 • 確 保 日 後 的 特 殊 教 育 制 度 與 建 議 的 高 中 教 育 相 配 合 。 • 通 識 教 育 科 有 助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接 觸 不 同 方 面 的 知 識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能 為 他 們 日 後 就 業 作 準 備 。 •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可 以 兩 科 或 更 多 的 選 修 科 目 代 替 中 、 英 、 數 三 科 核 心 科 目 。 • 增 加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選 修 科 目 和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的 百 分 比 。 •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 研 究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校 的 學 制 和 課 程 發 展 。 • 建 議 把 通 識 教 育 津 貼 擴 展 至 弱 智 兒 童 學 校 。 • 要 求 把 教 師 培 訓 的 所 有 資 助 擴 展 至 弱 智 兒 童 學 校 。 21


回 應盡 展 學 生 潛 能 與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長 遠 而 言 , 應 研 究 弱 智 學 生 的 評 審 問 題 。 新 高 中 學 制 報 告 應 明 確 載 述 評 審 的 原 則 和 方 針 。 • 建 議 在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應 為 目 前 課 程 的 延 伸 , 或 是 一 個 為 期 三 年 , 附 有職 業 訓 練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課 程 。• 在 公 開 考 試 中 , 應 照 顧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 擔 憂 現 有 設 備 和 設 施 無 法 為 失 明 學 生 提 供 足 夠 的 支 援 。 學 習 差 異• 關 注 新 學 制 會 否 妨 礙 成 績 優 異 或 成 績 稍 遜 學 生 的 發 展 。 • 如 何 在 高 中 教 育 中 甄 選 表 現 卓 越 的 學 生 ? 可 否 讓 他 們 早 些 參 加 公 開 考 試 ? • 大 學 應 靈 活 地 讓 有 能 力 的 學 生 在 少 於 四 年 內 修 畢 大 學 課 程 。 • 關 注 新 學 制 如 何 照 顧 成 績 稍 遜 的 學 生 , 尤 其 是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取 得 零 分 的 學 生 。 • 應 讓 成 績 稍 遜 , 而 又 無 心 向 學 的 學 生 在 高 中 二 離 校 。 • 新 高 中 學 制 應 照 顧 資 優 學 生 的 發 展 。 • 新 高 中 學 制 不 鼓 勵 追 求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 • 在 「3+3+4」 學 制 下 , 應 繼 續 為 資 優 學 生 推 行 現 有 的 計 劃 ( 例 如 尖 子 計 劃 )。 • 在 「3+3+4」 學 制 下 , 應 向 資 優 學 生 提 供 適 當 的 機 會 及 支 援 , 以 免 他 們 變 成 無 心 向 學 , 成 為 成 績 稍 遜 的 學 生 ( 意見 由 前 資 優 學 生 提 供 )。•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以 照 顧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有 學 習 困 難 的 學 生 和 資 優 學 生 。 • 在 主 流 學 校 為 融 合 教 育 學 生 開 設 特 別 班 , 相 對 於 把 他 們 融 入 普 通 課 堂 , 此 舉 更 為 可 行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22


回 應評 核 、 頒 發 證 書 及 學 生 學 習 概 覽一 般 意 見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81.7% 的 學 校 同 意 改 革 評 核 的 指 導 原 則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70.5% 的 學 校 同 意 「 水 平 參 照 」 匯 報 可 提 供 資 料 , 讓 我 們 知 道 學 生 的 知 識 水 平 和 能 力 所 及 , 故 可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2004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支 持 「 水 平 參 照 」 模 式 匯 報 成 績 。 • 在 253 所 中 學 中 , 有 60% 贊 同 推 行 「 水 平 參 照 」 制 度 (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調 查 )。 •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一 次 考 試 , 除 個 別 人 士 關 注 假 如 只 有 一 次 考 試 , 學 生 的 壓 力 可 能 會 更 大 。 • 贊 同 以 單 一 考 試 取 代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目 前 的 制 度 未 能 更 有 系 統 及 審 慎 地 監 察 或 研 究 關 於 水 平 在 一 段 長 時 間 內 的 轉 變 。 • 關 注 如 何 確 保 「 水 平 參 照 」 評 核 的 描 述 指 標 令 學 生 覺 得 公 平 。 • 只 有 一 個 考 試 的 風 險 過 高 。 • 應 保 留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讓 那 些 對 正 規 課 程 沒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早 日 離 校 。 • 新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制 度 應 包 括 法 文 的 評 核 試 。 • 應 盡 早 公 布 考 試 綱 要 。 • 關 注 高 中 三 學 生 有 沒 有 機 會 重 讀 , 而 兩 個 考 試 的 成 績 可 否 合 併 處 理 。 • 應 着 重 評 核 學 生 的 語 文 和 數 學 能 力 , 而 非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 兩 個 至 三 個 選 修 科 目 。 • 關 注 會 否 評 核 共 通 能 力 , 以 及 如 何 進 行 評 核 。 •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 學 生 在 公 開 試 和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 應 分 開 匯 報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科 合 資 格 閱 卷 員 的 數 目 。 • 讓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繼 續 保 留 至 少 三 至 四 年 , 確 保 中 五 及 中 七 的 重 讀 生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 23


回 應評 核 、 頒 發 證 書 及 學 生 學 習 概 覽校 本 評 核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62.4% 的 學 校 同 意 校 本 評 核 有 助 推 動 學 習 , 並 減 少 一 次 過 考 試 的 壓 力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74.1% 的 學 校 同 意 公 開 考 試 未 能 充 分 評 核 學 生 的 某 些 能 力 表 現 , 而 校 本 評 核 可 讓 教 師 作 出 專 業 判 斷 (2004 年 10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支 持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 • 支 持 分 階 段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 • 支 持 校 本 評 核 的 原 則 。 • 支 持 校 本 評 核 以 減 少 一 個 公 開 考 試 的 風 險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未 必 需 要 在 各 科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 • 只 須 在 無 法 以 紙 筆 評 核 的 科 目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 • 支 持 分 科 分 階 段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 並 須 確 保 在 採 用 校 本 評 核 前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準 備 。 • 質 疑 校 本 評 核 的 可 靠 程 度 。 • 關 注 如 何 確 保 校 本 評 核 公 平 。 • 如 採 用 校 本 評 核 , 教 師 和 學 生 的 工 作 量 便 會 增 加 。 • 關 注 校 本 評 核 應 在 高 中 一 或 高 中 二 開 始 進 行 。 • 關 注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如 何 鑑 定 學 生 的 習 作 。 • 關 注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上 訴 的 情 況 , 如 何 預 備 校 本 評 核 的 證 據 。 • 教 師 難 以 掌 握 水 平 參 照 評 核 模 式 。 • 關 注 如 何 調 整 各 學 校 的 水 平 。 • 支 持 校 本 評 核 的 推 行 , 但 比 重 應 靈 活 處 理 。 24


回 應評 核 、 頒 發 證 書 及 學 生 學 習 概 覽校 本 評 核• 校 本 評 核 的 比 重 為 20% 未 免 過 高 。 •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的 百 分 比 至 20% 以 下 或 10%。 • 調 低 校 本 評 核 的 比 重 至 10-15%( 或 10-20%)。 • 實 驗 課 程 的 校 本 評 核 應 減 至 約 為 15%, 而 數 學 科 和 企 業 、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科 則 不 應 設 校 本 評 核 。 • 建 議 把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比 重 提 高 至 50% 或 以 上 。 • 建 議 通 識 教 育 科 選 修 單 元 的 校 本 評 核 比 重 為 0。 •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需 有 持 續 的 校 本 評 核 , 並 應 設 立 正 式 的 質 素 控 制 機 制 。 • 建 議 把 弱 智 兒 童 學 校 的 校 本 評 核 比 重 提 高 至 35-50%。 • 在 公 開 考 試 中 , 不 應 把 校 本 評 核 的 成 績 計 算 在 內 。 • 在 校 內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會 對 教 學 造 成 困 難 和 反 流 效 應 , 因 為 會 把 教 師 的 角 色 由 伙 伴 變 為 評 核 人 員 。 • 支 持 校 本 評 核 以 擴 闊 評 核 的 基 礎 。 有 人 要 求 更 多 等 級 以 包 容 表 現 欠 佳 的 學 生 。 • 先 鼓 勵 教 師 透 過 專 題 研 習 和 小 組 報 告 等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 才 考 慮 把 校 本 評 核 的 得 分 納 入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內 。 • 廉 政 公 署 會 為 學 校 草 擬 一 套 反 貪 污 指 引 , 使 校 本 評 核 更 公 平 。 • 關 注 如 何 評 核 個 人 在 小 組 習 作 中 的 表 現 。 • 建 議 邀 請 其 他 學 校 / 專 業 團 體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 • 建 議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納 入 學 生 參 與 的 課 外 活 動 。 • 建 議 把 跨 科 目 的 專 題 作 業 納 入 校 本 評 核 中 。 • 質 疑 英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可 信 性 和 可 行 性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回 應來 源25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香 港 中 學 文 憑 ─ 銜 接 大 學 及 高 等 教 育• 十 分 關 注 新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國 際 認 受 性 。 • 關 注 新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會 否 獲 海 外 大 學 承 認 。 • 關 注 在 完 成 學 科 課 程 時 是 否 會 有 基 準 評 核 。 • 關 注 新 資 歷 ( 三 年 課 程 ) 如 何 參 照 為 期 兩 年 的 國 際 預 科 課 程 (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作 為 基 準 。 • 新 制 度 應 與 國 際 資 歷 銜 接 , 例 如 「 英 語 作 為 外 國 語 言 考 試 」(TOEFL) 和 「 學 術 評 量 測 驗 」(SAT)。 • 公 布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的 日 期 應 配 合 外 地 學 校 的 入 學 日 期 。 • 應 准 許 學 生 在 公 開 考 試 中 報 考 不 超 過 七 科 。 • 建 議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分 為 兩 部 分 : 第 I 部 分 是 共 通 部 分 , 所 有 考 生 必 須 作 答 , 第 II 部 分 則 分 為 兩個 單 元 : 單 元 I 較 為 容 易 , 適 合 大 多 數 考 生 , 而 單 元 II 則 較 為 艱 深 , 適 合 語 文 能 力 較 高 的 學 生 。應 用 學 習 文 憑• 最 好 能 另 行 頒 發 獲 國 際 或 專 業 學 會 認 可 的 文 憑 , 如 應 用 學 習 文 憑 , 而 非 只 頒 發 一 張 文 憑 。 • 關 注 應 否 頒 發 一 張 證 書 或 兩 張 不 同 的 證 書 , 以 承 認 在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中 取 得 的 資 歷 。 • 不 支 持 就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科 目 另 行 頒 發 證 書 , 這 會 造 成 負 面 的 標 籤 效 應 。 • 關 注 毅 進 計 劃 的 認 受 性 。 • 應 增 設 「 高 中 應 用 文 憑 」( 類 似 毅 進 證 書 ), 以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為 主 要 課 程 , 再 配 合 工 作 語 言 、 商 業 數 學 和 通 識 教育 。26


回 應評 核 、 頒 發 證 書 及 學 生 學 習 概 覽學 生 學 習 概 覽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支 持• 86.0% 的 學 校 同 意 應 以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認 可 學 生 在 整 個 高 中 階 段 所 取 得 的 成 績 , 資 歷 和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2004 年 10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同 意 設 立 高 中 學 習 概 覽 。 • 同 意 擴 闊 收 生 準 則 , 考 慮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所 載 的 資 料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納 入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或 會 不 利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 • 應 在 概 覽 內 加 入 學 校 對 學 生 表 現 的 評 語 。 • 關 注 概 覽 所 匯 報 的 會 出 現 不 平 均 的 問 題 , 例 如 部 分 學 生 或 會 在 某 些 方 面 表 現 較 強 , 但 在 其 他 方 面 則 較 弱 。 • 建 議 加 強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的 功 能 , 以 便 納 入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 • 曾 在 學 年 內 捐 血 的 學 生 會 在 高 中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中 獲 得 嘉 許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 27


回 應高 中 教 育 銜 接 高 等 教 育 、 與 本 地 及 海 外 教 育 制 度 接 軌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大 學 收 生• 82.4% 的 學 校 同 意 大 學 應 採 用 更 寬 鬆 的 收 生 準 則 , 例 如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的 組 成 部 分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71.1% 的 學 校 同 意 大 學 應 按 學 院 而 非 特 定 學 系 取 錄 學 生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 調 查 )。 • 大 學 收 生 準 則 採 用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加 一 個 非 指 定 選 修 科 目 。 • 在 253 所 中 學 中 , 有 60% 同 意 大 學 收 生 準 則 應 只 限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和 一 個 選 修 科 目 (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調 查 )。 • 建 議 基 本 收 生 準 則 為 .. 中 、 英 、 數 + 一 個 選 修 科 目 。 • 支 持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1X, 最 低 要 求 .. 六 科 及 格 。 • 最 少 應 以 三 或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加 兩 個 選 修 科 目 所 取 得 的 評 級 , 作 為 大 學 入 學 要 求 。 • 準 備 接 受 核 心 科 目 作 為 基 本 收 生 要 求 。 會 嘗 試 消 除 個 別 課 程 的 特 定 收 生 要 求 。 至 於 醫 學 和 工 程 學 等 特 別 專 業 課程 , 則 仍 須 訂 立 特 定 科 目 要 求 , 以 符 合 專 業 認 可 的 條 件 。 大 學 會 審 核 這 些 要 求 , 看 看 可 否 作 出 其 他 安 排 , 如 開辦 銜 接 課 程 ( 香 港 大 學 )。• 準 備 改 革 收 生 要 求 和 程 序 , 並 採 用 一 套 更 寬 鬆 的 收 生 準 則 。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加 上 校 本 評 核 , 有 助 甄 選 學 生 。 • 非 常 關 注 大 學 / 學 院 的 收 生 準 則 , 並 促 請 各 大 學 早 日 公 布 收 生 準 則 。 • 各 大 學 應 採 用 更 寬 鬆 的 甄 選 準 則 , 對 學 生 學 習 概 覽 內 所 載 的 資 料 予 以 考 慮 。 • 大 學 應 考 慮 多 種 收 生 途 徑 , 減 少 依 賴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 • 表 示 關 注 大 學 收 生 準 則 會 使 不 受 歡 迎 的 科 目 受 排 斥 。 • 大 學 應 考 慮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各 方 面 的 強 項 , 並 應 在 公 開 考 試 放 榜 前 , 暫 時 取 錄 高 中 三 學 生 。 • 關 注 各 大 學 會 否 把 通 識 教 育 科 視 為 其 中 一 項 收 生 準 則 。 • 由 於 通 識 教 育 科 是 公 開 考 試 的 一 個 新 科 目 , 故 這 個 科 目 不 應 與 大 學 收 生 的 其 他 必 修 科 佔 同 等 比 重 。 • 有 關 大 學 收 生 , 建 議 在 推 行 新 學 制 的 首 五 年 內 , 通 識 教 育 科 和 中 文 科 的 比 重 為 0.5, 而 英 文 科 和 數 學 科 則 為 1.0。 28


回 應高 中 教 育 銜 接 高 等 教 育 、 與 本 地 及 海 外 教 育 制 度 接 軌• 關 注 「 科 學 科 」 在 大 學 收 生 中 與 物 理 、 化 學 和 生 物 相 比 起 來 的 比 重 。 • 關 注 數 學 或 工 程 學 院 會 否 要 求 學 生 修 讀 數 學 科 的 兩 個 延 伸 課 程 。 • 除 了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外 , 大 學 不 應 再 設 立 任 何 入 學 試 。• 大 學 應 及 時 作 出 回 應 , 或 定 期 就 本 身 的 立 場 發 表 聲 明 , 以 加 強 透 明 度 和 與 巿 民 之 間 的 交 流 。• 希 望 把 修 讀 文 科 科 目 列 為 其 中 一 項 收 生 要 求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國 際 基 準 及 認 可• 關 注 新 高 中 學 制 與 海 外 大 學 的 銜 接 • 關 注 各 大 學 會 否 為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課 程 (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Diploma) 等 海 外 資 歷 提 供 豁 免 。 與 專 上 課 程 的 銜 接• 須 確 保 副 學 士 與 學 士 課 程 能 順 利 銜 接 。 • 應 增 加 大 學 學 位 , 以 應 付 修 畢 副 學 士 課 程 後 轉 讀 大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的 需 求 。 • 關 注 夜 校 學 生 升 讀 大 學 的 途 徑 。 • 擔 憂 在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出 現 的 過 渡 學 年 內 , 大 學 的 副 學 士 課 程 和 碩 士 課 程 會 被 取 消 。 • 擔 憂 在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出 現 的 過 渡 學 年 內 , 副 學 士 與 大 學 的 銜 接 。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出 現• 大 學 會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和 工 作 小 組 , 籌 劃 四 年 制 的 大 學 課 程 。 • 關 注 中 七 生 和 高 中 三 學 生 在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出 現 的 過 渡 學 年 爭 奪 大 學 學 位 。 • 關 注 兩 批 學 生 在 同 一 學 年 同 時 出 現 所 引 起 的 問 題 ( 學 位 和 資 源 )。 • 關 注 在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出 現 的 過 渡 學 年 期 間 , 大 學 的 教 職 員 和 設 施 不 足 。 • 擔 憂 供 大 學 使 用 的 巿 區 用 地 不 足 。 • 關 注 舊 制 中 最 後 一 批 中 五 學 生 和 中 七 重 讀 生 的 銜 接 問 題 。 29


回 應高 中 教 育 銜 接 高 等 教 育 、 與 本 地 及 海 外 教 育 制 度 接 軌• 應 為 最 後 一 批 中 五 重 讀 生 制 定 其 他 措 施 。 • 擔 憂 在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出 現 的 過 渡 學 年 內 教 職 員 的 工 作 量 。 • 要 求 提 供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出 現 的 過 渡 學 年 的 有 關 資 料 , 以 便 學 校 預 先 籌 劃 。 • 關 注 大 學 會 否 為 通 識 教 育 科 不 及 格 的 學 生 開 辦 銜 接 課 程 。 • 關 注 兩 批 學 生 在 大 學 內 的 分 流 。 • 擴 大 高 中 或 會 使 大 學 生 的 水 平 下 降 。 • 關 注 某 些 大 學 課 程 , 如 醫 學 、 法 學 和 建 築 學 像 其 他 科 目 一 樣 , 把 課 程 延 長 一 年 。 • 建 議 取 消 或 簡 化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 因 為 這 樣 會 對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構 成 壓 力 。 • 關 注 這 兩 批 同 時 畢 業 的 學 生 , 巿 場 上 所 能 提 供 的 職 位 空 缺 。 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港僱教主 育、 城、30


回 應配 套 措 施 (I)加 強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教 師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35-100 小 時 的 培 訓 並 不 足 夠 。 • 由 2005/06 年 起 , 應 向 學 校 提 供 足 夠 的 師 資 培 訓 , 並 發 放 現 金 津 貼 用 以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 • 可 在 三 年 時 間 內 培 訓 教 師 。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的 培 訓 時 間 應 為 70 或 90 小 時 以 上 。 • 教 師 培 訓 可 以 「 整 段 時 間 給 假 培 訓 」 的 模 式 進 行 。 • 高 中 邁 向 不 篩 選 制 度 及 發 展 校 本 評 估 均 須 加 強 在 職 教 師 培 訓 及 校 本 支 援 • 應 給 予 教 師 三 周 至 一 個 月 的 整 段 時 間 假 期 , 參 加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培 訓 課 程 。 • 可 考 慮 以 「 導 師 培 訓 」 方 式 為 學 校 部 分 教 師 提 供 精 修 課 程 , 然 後 讓 他 們 開 展 校 本 培 訓 。 • 建 議 增 加 「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讓 教 師 提 升 能 力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科 。 • 可 考 慮 制 訂 指 標 , 確 保 教 師 受 訓 後 的 水 平 , 這 有 助 校 長 招 聘 教 師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學 位 及 導 師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科 培 訓 的 認 受 性 及 專 業 資 格 。 • 建 議 為 有 意 深 造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提 供 複 修 課 程 。 •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已 很 沉 重 。 質 疑 在 課 後 或 周 末 安 排 培 訓 課 程 能 否 令 他 們 受 惠 。 • 有 需 要 為 「 培 訓 紓 困 措 施 」 提 供 資 助 津 貼 。 •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的 教 師 應 獲 有 薪 進 修 假 期 。 • 應 提 供 代 課 教 師 , 讓 正 規 教 師 可 以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 • 教 師 需 要 深 入 及 度 身 訂 造 的 培 訓 課 程 , 以 應 付 新 課 程 的 轉 變 。 31


回 應配 套 措 施 (I)加 強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的 培 訓 課 程 應 着 眼 於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 小 學 和 幼 稚 園 教 師 也 應 該 要 熟 悉 新 高 中 學 制 。 • 應 設 立 一 個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代 課 教 師 的 事 宜 。 • 關 注 有 沒 有 為 學 校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 • 檢 討 教 師 的 供 應 情 況 , 確 保 有 足 夠 已 受 訓 的 教 師 教 授 設 計 與 科 技 、 視 覺 藝 術 及 音 樂 科 。 • 考 慮 其 他 培 訓 模 式 , 例 如 電 腦 光 碟 或 視 像 會 議 。 • 關 注 已 受 訓 教 師 的 質 素 及 數 目 。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應 在 大 專 院 校 或 大 學 接 受 專 業 培 訓 。 • 為 每 個 科 目 設 立 外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 為 學 校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及 高 質 素 的 培 訓 課 程 , 或 就 現 有 的 培 訓 課 程 在 大 學 及 大專 院 校 設 立 一 個 評 審 制 度 。• 擔 憂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的 教 師 短 缺 。 可 能 需 要 考 慮 把 部 分 培 訓 課 程 外 判 給 其 他 私 營 的 認 可 機 構 。 • 建 議 學 校 教 師 在 獲 得 校 長 的 支 持 下 分 階 段 受 訓 。 • 應 在 教 師 培 訓 方 面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 • 提 供 相 關 的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 加 強 在 職 教 師 及 準 教 師 的 能 力 , 以 便 在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協 助 實 現 和 推 行 教 育 的 持 續 發展 。32


回 應配 套 措 施教 師 作 為 主 要 改 革 促 進 者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關 注 維 護 教 師 的 一 般 形 象 。 • 單 靠 提 供 培 訓 不 能 加 強 教 師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信 心 。 • 教 師 擔 憂 推 行 後 他 們 的 職 業 保 障 和 工 作 量 會 受 影 響 。 如 何 舒 解 教 師 的 憂 慮 並 維 持 他 們 的 士 氣 ? • 關 注 教 師 在 沉 重 的 工 作 量 下 有 足 夠 空 間 賦 予 權 力 。 • 應 立 即 採 取 措 施 減 少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 • 教 師 也 應 有 足 夠 空 間 進 修 。 • 歡 迎 為 中 學 教 師 推 出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 以 解 決 超 額 和 科 目 錯 配 的 問 題 。 • 在 253 所 學 校 中 , 有 超 過 90% 認 同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是 一 項 好 建 議 , 可 以 解 決 超 額 教 師 的 問 題 (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調查 )。• 增 加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會 減 弱 他 們 與 學 生 的 交 流 。 推 行 「3+3+4」 只 會 「 放 眼 將 來 , 放 棄 現 在 」。 • 鑑 於 教 師 的 工 作 壓 力 沉 重 , 因 此 要 多 關 注 他 們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 • 關 注 對 合 約 教 師 造 成 的 影 響 。 • 有 需 要 就 本 港 新 入 職 教 師 的 要 求 / 資 歷 作 宏 觀 的 策 劃 。 • 關 注 會 否 為 教 師 , 例 如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師 訂 定 基 準 。 33


回 應配 套 措 施 (II)課 本 及 優 質 學 與 教 資 源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鑑 於 推 行 新 學 制 距 今 只 有 數 年 時 間 , 因 此 對 新 課 程 的 課 本 能 否 準 備 就 緒 產 生 疑 慮 。 • 關 注 課 本 的 質 素 。 • 課 本 的 價 格 可 下 調 。 • 課 程 及 課 本 可 由 教 統 局 編 製 。 • 建 議 公 開 招 聘 課 本 編 寫 員 。 • 教 統 局 應 協 助 提 供 已 解 決 版 權 問 題 的 學 習 材 料 ( 例 如 時 事 )。 • 在 每 區 成 立 「 資 源 分 享 中 心 」, 以 推 廣 通 識 教 育 及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 34


回 應配 套 措 施 (III)學 位 供 應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關 注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高 中 一 學 位 給 所 有 中 三 學 生 。 • 在 新 學 制 內 把 大 學 學 位 增 加 至 50-60%。 • 政 府 可 考 慮 興 建 更 多 大 學 。 有 些 中 產 家 長 擔 憂 沒 有 足 夠 大 學 學 位 , 因 此 把 子 女 送 到 海 外 升 學 。 • 建 議 邀 請 內 地 著 名 的 大 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校 。 這 有 助 吸 引 本 地 學 生 及 內 地 的 尖 子 就 讀 。 35


回 應配 套 措 施班 級 人 數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大 力 支 持 減 少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 • 大 力 支 持 通 識 教 育 採 用 小 班 教 學 或 分 組 授 課 。 分 組 授 課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應 介 乎 15 至 20 人 。 • 高 中 二 和 高 中 三 每 班 學 生 40 人 屬 於 過 多 , 未 能 有 效 教 授 文 化 科 目 , 亦 未 能 有 助 進 行 通 識 教 育 所 需 的 討 論 活 動 、 校 本 評 核 和 專 題 作 業 。• 小 班 教 學 能 更 有 效 推 行 小 組 討 論 及 專 題 研 習 等 活 動 。 • 通 識 教 育 的 班 級 人 數 應 為 普 通 班 級 人 數 的 一 半 。 • 中 文 及 英 文 科 班 級 人 數 應 減 至 20 人 。 • 在 推 行 新 學 制 的 最 初 幾 年 , 應 容 許 班 級 人 數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 • 大 多 數 學 校 希 望 班 級 人 數 介 乎 35─38 人 , 以 因 應 區 內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的 趨 勢 。 他 們 亦 希 望 落 實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五 號 報 告 書 的 有 關 建 議 。• 鑑 於 學 習 與 評 核 方 式 均 有 所 改 變 , 而 學 校 又 需 要 推 行 小 組 活 動 / 實 地 考 察 , 因 此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應 減 至 35 人 。 • 師 生 比 例 ( 或 班 級 人 數 ) 應 分 為 三 級 : 第 一 成 績 組 別 學 校 為 1:40, 第 二 成 績 組 別 學 校 為 1:35, 而 第 三 成 績 組 別 學校 則 為 1:30。• 應 減 少 較 低 成 績 組 別 學 校 的 高 中 班 級 人 數 。 • 為 令 校 本 評 核 切 實 可 行 和 易 於 應 付 , 每 班 人 數 一 定 不 可 超 過 20-25( 或 30) 人 。 • 建 議 每 班 人 數 為 20 人 , 師 生 比 例 為 1:10, 以 有 效 督 導 「 獨 立 專 題 探 究 」 的 進 行 。 • 應 准 許 在 初 中 通 識 教 育 / 綜 合 人 文 科 安 排 分 組 授 課 。 • 除 了 方 案 1 所 述 的 補 足 教 師 數 目 外 , 應 為 在 初 中 開 辦 如 家 政 、 設 計 與 科 技 及 電 腦 科 的 學 校 提 供 分 組 授 課 的 額 外教 師 。• 應 更 靈 活 計 算 所 需 的 分 組 授 課 教 職 員 數 目 。 36


回 應配 套 措 施班 級 人 數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 計 算 分 組 授 課 的 班 級 數 目 應 設 上 限 。 • 如 未 能 為 分 組 授 課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學 校 將 不 會 開 辦 不 受 歡 迎 的 科 目 , 這 樣 教 師 可 能 需 調 配 教 授 其 他 的 科 目 。 • 應 取 消 浮 動 班 。 • 雖 然 浮 動 班 能 解 決 學 校 容 納 30 班 的 問 題 , 但 洗 手 間 及 其 他 設 施 可 能 未 能 配 合 。 • 同 意 學 生 需 要 有 屬 於 自 己 班 別 的 課 室 , 希 望 學 校 能 更 改 課 室 公 用 設 施 , 解 決 課 室 不 足 的 問 題 。 37


回 應配 套 措 施班 級 結 構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班 級 重 整 會 令 現 有 的 人 手 編 制 產 生 變 動 , 影 響 教 師 士 氣 。 • 關 注 學 校 現 時 的 班 級 結 構 ( 平 衡 班 級 、 非 平 衡 班 級 、 浮 動 班 等 ) 會 否 維 持 不 變 。 • 日 後 推 行 「334」 學 制 後 , 希 望 採 用 每 級 五 班 的 平 衡 班 級 結 構 。 • 每 所 學 校 採 用 哪 種 班 級 結 構 應 根 據 家 長 的 選 擇 來 決 定 。 • 縮 班 的 措 施 應 適 用 於 同 區 所 有 學 校 , 而 非 用 來 懲 罰 「 較 差 」 的 學 校 。 • 向 學 校 發 布 未 來 數 年 按 地 區 劃 分 的 學 生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及 預 算 班 級 結 構 情 況 , 以 供 學 校 作 策 劃 的 用 途 。 • 大 部 分 學 校 選 擇 採 用 平 衡 班 級 結 構 , 但 會 出 現 課 室 不 足 或 過 剩 教 師 的 問 題 。 38


回 應配 套 措 施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支 持• 假 設 初 中 及 高 中 班 級 數 目 不 變 , 在 253 所 學 校 當 中 , 有 87% 的 學 校 選 擇 方 案 I( 比 例 為 1.7/1.9)(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會 調 查 )。• 歡 迎 分 組 授 課 補 足 教 師 的 計 算 方 式 為 每 班 1.7 及 1.9。 • 在 開 始 推 行 新 學 制 時 , 方 案 I 可 予 接 納 , 但 如 撥 款 情 況 許 可 , 應 改 善 有 關 的 比 例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不 應 把 教 師 與 班 級 的 比 例 固 定 在 1.7 及 1.9, 這 樣 可 能 會 縮 減 部 分 學 校 的 人 手 編 制 。 • 建 議 採 用 下 列 公 式 : 1.7 X 初 中 班 級 數 目 +2 X 高 中 班 級 數 目 + 補 足 教 師 (2) 及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師 人 手 編 制 +通 識 教 育 津 貼 +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 提 議 採 取 不 同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 初 中 及 高 中 級 別 的 基 本 比 例 為 2:1)。 • 應 根 據 日 後 需 求 , 維 持 或 增 加 現 有 分 組 授 課 教 師 的 數 目 。 • 高 中 班 級 教 師 與 班 級 的 比 例 應 增 至 2.3。 • 應 改 善 教 師 與 班 級 的 比 例 ,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科 目 選 擇 , 並 制 定 更 多 跨 課 程 學 習 內 容 。 • 在 計 算 人 手 編 制 時 , 應 沿 用 現 時 把 小 數 位 調 高 至 整 數 的 方 法 。 • 建 議 把 比 例 由 1.7; 1.9 / 1.8; 2.0 增 加 至 1.9; 2.1 / 1.8; 2.0 。 • 建 議 比 例 所 計 算 的 分 組 授 課 教 師 平 均 數 目 , 會 對 提 供 多 元 化 課 程 的 學 校 和 教 師 極 為 不 利 。 • 質 疑 為 彈 性 分 組 授 課 計 算 額 外 教 師 數 目 的 計 算 公 式 / 準 則 。 • 必 須 檢 討 教 師 的 職 級 架 構 。 • 中 學 所 有 教 席 必 須 為 學 位 教 席 。 • 按 常 設 編 制 聘 請 額 外 教 師 , 以 支 援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教 學 工 作 。 39


回 應配 套 措 施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 應 修 訂 教 育 條 例 / 規 則 及 規 例 的 有 關 條 文 , 以 配 合 靈 活 使 用 課 室 、 實 驗 室 及 工 場 等 地 方 設 施 。 • 憂 慮 在 修 訂 教 師 與 班 級 的 比 例 後 , 現 時 提 供 給 學 校 的 額 外 教 師 ( 例 如 圖 書 館 主 任 ) 會 被 削 減 。 • 擔 心 學 校 內 的 硬 件 , 例 如 特 別 室 、 實 驗 室 等 是 否 已 準 備 就 緒 , 可 供 新 學 制 下 彈 性 分 組 教 學 使 用 。 • 在 建 議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學 校 及 補 助 學 校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 這 些 學 校 獲 提 供 的 補 足 教 師 數 目 會 較 以中 文 授 課 的 學 校 為 少 , 而 他 們 目 前 的 分 組 授 課 安 排 亦 會 因 新 建 議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而 予 以 取 消 。 為 維 持 學 校 的穩 定 、 士 氣 和 營 辦 水 準 , 當 局 應 保 證 , 尤 其 是 在 過 渡 期 內 盡 量 維 持 現 狀 / 盡 量 不 削 減 現 有 的 資 源 。過 剩 教 師• 擔 心 建 議 更 改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會 導 致 人 手 過 剩 的 問 題 。 • 在 253 所 學 校 當 中 , 超 過 九 成 的 學 校 認 為 應 由 新 學 制 推 行 年 度 開 始 , 給 予 過 剩 教 師 五 年 或 以 上 的 過 渡 期 ( 香 港 津貼 中 學 議 會 調 查 )。• 應 為 擔 任 主 要 專 責 職 位 的 過 剩 教 師 提 供 補 缺 職 位 。 • 應 准 許 學 校 選 擇 由 哪 年 開 始 五 年 的 過 渡 期 , 以 便 他 們 處 理 過 剩 教 師 的 問 題 。 • 用 以 逐 步 減 除 過 剩 教 師 的 五 年 過 渡 期 應 延 長 ( 至 八 年 ), 而 五 年 的 過 渡 期 亦 應 彈 性 作 出 計 算 。 • 把 減 除 教 師 的 過 渡 期 延 長 至 八 年 或 十 年 。 • 應 為 學 生 人 口 驟 降 的 地 區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 以 盡 量 減 少 過 剩 教 師 的 數 目 。 • 學 校 可 否 選 擇 不 聘 請 以 英 語 為 母 語 的 英 語 教 師 , 改 為 聘 請 本 地 教 師 , 以 解 決 過 剩 教 師 的 問 題 。 • 教 統 局 應 容 許 學 校 聘 請 合 約 教 師 來 填 補 需 求 , 以 免 出 現 人 手 過 剩 情 況 。 人 手 編 制• 在 推 行 新 學 制 之 前 凍 結 人 手 編 制 。 • 按 照 班 級 的 比 例 ,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技 術 員 及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常 設 職 位 。 • 學 校 可 調 配 超 額 的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擔 任 非 教 學 職 位 。 40


回 應配 套 措 施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的 數 目 , 應 根 據 實 驗 室 的 數 目 來 計 算 , 而 非 按 實 驗 的 堂 數 來 計 算 。 • 每 所 學 校 應 最 少 有 兩 名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 無 須 理 會 開 辦 的 科 目 及 實 驗 室 的 數 目 。 • 教 統 局 應 為 學 校 提 供 足 夠 數 目 的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 設 有 五 個 或 以 上 實 驗 室 的 學 校 應 有 三 名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 • 憂 慮 改 以 合 約 條 款 聘 用 工 場 導 師 , 可 能 會 影 響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教 師 的 士 氣 。 • 只 要 主 流 實 用 中 學 /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 技 能 訓 練 學 校 仍 在 工 場 內 教 授 工 業 科 目 , 當 局 應 繼 續 為 該 等 學 校 提 供 工 場 教師 。• 現 金 津 貼 額 包 括 為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的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 應 每 年 檢 討 實 聘 資 深 教 師 的 資 格 , 未 能 勝 任 的 應 予 降 級 。 • 可 由 2005/06 年 開 始 為 初 中 通 識 教 育 科 分 組 授 課 提 供 額 外 教 師 , 以 盡 早 培 養 學 生 的 能 力 。 • 應 增 加 科 學 科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 以 確 保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 • 為 初 中 開 辦 較 多 美 術 與 工 藝 課 程 的 學 校 , 在 計 算 人 手 編 制 方 面 應 予 特 別 處 理 。 41


回 應配 套 措 施津 貼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通 識 教 育 津 貼 ( 重 新 命 名 為 高 中 課 程 支 援 津 貼 )• 要 求 為 通 識 教 育 及 彈 性 分 組 教 學 提 供 教 席 , 而 非 現 金 津 貼 。 •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津 貼 的 數 額 及 計 算 公 式 。 • 可 把 通 識 教 育 津 貼 改 稱 為 「 獎 勵 津 貼 」 或 「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 應 在 2008/09 年 之 前 盡 早 發 放 通 識 教 育 津 貼 , 為 教 師 的 專 業 培 訓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 建 議 採 用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通 識 教 育 津 貼 :「 高 中 班 級 數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堂 數 / 總 堂 數 ( 即 通 識 教 育 科 堂 數 所 佔 課時 的 百 分 比 )」×「1.9」。• 希 望 能 提 供 充 足 的 通 識 教 育 津 貼 及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 以 配 合 小 組 教 學 。 • 應 為 每 五 班 提 供 一 名 教 職 員 , 以 取 代 通 識 教 育 津 貼 。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關 注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數 額 、 計 算 方 法 和 涵 蓋 範 圍 。 • 可 否 運 用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購 置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科 目 所 需 的 設 施 / 設 備 ? •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應 納 入 計 算 學 校 班 級 結 構 及 人 手 需 求 的 津 貼 。 • 應 准 許 學 校 發 放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進 行 文 化 活 動 , 例 如 資 助 學 生 參 加 音 樂 會 、 海 外 歷 史 考 察 , 以 及 購 買 多 元 化 學 習所 需 的 教 材 等 。• 如 學 校 有 過 剩 教 師 , 所 得 的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會 否 減 少 ? • 應 向 學 校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 在 實 施 新 學 制 的 首 三 年 聘 請 一 名 額 外 教 師 , 協 助 策 劃 和 推 行 初 中 通 識 教 育 , 並 減輕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42


回 應配 套 措 施 (IV)財 政 安 排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共 同 承 擔 的 資 助 方 案支 持• 普 遍 支 持 建 議 的 資 助 安 排 : 家 長 及 學 生 應 共 同 承 擔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反 對 增 加 學 費 。 • 不 應 增 加 學 費 , 政 府 應 承 擔 進 行 改 革 的 所 有 額 外 開 支 。 • 增 加 學 費 會 加 重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財 政 負 擔 。 • 應 向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經 濟 援 助 。 • 政 府 應 重 新 考 慮 建 議 增 加 大 學 學 費 的 比 率 , 例 如 減 少 增 加 學 費 的 數 額 。 • 如 果 高 中 教 育 並 非 強 迫 教 育 , 家 長 或 會 分 擔 部 分 經 費 。 • 以 增 加 中 學 學 費 來 資 助 大 學 學 費 並 不 公 平 。 • 增 加 學 費 應 分 階 段 進 行 。 • 對 成 本 回 收 率 定 為 18% 的 政 策 表 示 質 疑 。 • 與 鄰 近 地 區 比 較 , 建 議 的 學 費 屬 於 合 理 。 • 關 注 為 副 學 位 課 程 提 供 的 津 貼 。 • 為 不 同 的 大 學 學 科 訂 立 不 同 的 津 貼 率 。 • 任 何 學 費 調 整 應 根 據 課 程 的 種 類 按 比 例 計 算 。 財 政 資 助• 應 為 學 生 提 供 財 政 資 助 , 例 如 獎 學 金 。 43


回 應配 套 措 施 (IV)財 政 安 排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 增 加 大 學 生 免 息 貸 款 。 • 彈 性 為 學 生 提 供 財 政 資 助 , 例 如 延 長 償 還 貸 款 期 、 降 低 貸 款 利 率 、 訂 立 靈 活 還 款 期 等 。 • 建 議 政 府 評 估 現 時 的 財 政 資 助 機 制 。 • 為 財 政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資 助 , 例 如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津 貼 或 教 育 津 貼 。 其 他• 應 為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讓 他 們 為 課 程 改 革 作 好 準 備 。 • 質 疑 為 何 大 學 需 額 外 撥 款 推 行 新 學 制 , 而 中 學 卻 須 按 不 變 的 財 政 預 算 推 行 。 • 關 注 學 校 會 否 獲 得 資 源 , 例 如 獲 發 建 築 費 用 , 更 改 特 別 室 / 實 驗 室 的 用 途 , 以 配 合 不 同 科 目 的 需 求 。 • 關 注 學 校 會 否 獲 提 供 資 源 , 開 辦 部 分 選 修 科 目 , 例 如 在 星 期 六 為 其 他 學 校 的 學 生 開 辦 藝 術 科 。 • 應 為 中 學 教 育 , 而 非 高 等 教 育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 • 由 於 資 源 有 限 , 教 統 局 需 為 學 校 ( 尤 其 是 小 學 ) 重 新 分 配 資 源 。 • 應 為 教 師 培 訓 增 撥 資 源 。 • 由 於 小 學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 因 此 應 把 用 於 全 日 制 小 學 教 育 的 資 源 調 配 推 行 新 學 制 。 • 尋 找 不 同 的 經 費 來 源 : 例 如 引 進 教 育 稅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稅 項 , 或 從 私 營 機 構 取 得 經 費 來 源 。 • 擔 心 投 放 於 小 班 教 學 的 資 源 會 用 於 推 行 新 高 中 學 制 。 • 海 外 學 生 會 向 大 專 院 校 支 付 較 高 的 學 費 , 建 議 增 加 這 類 學 生 的 收 生 名 額 。 • 分 配 給 大 學 的 經 費 不 足 , 可 能 會 影 響 教 職 員 的 福 利 。 44


回 應變 革 管 理 .. 參 與 、 溝 通 、 設 定 重 要 事 項 及 緊 密 配 合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支 持• 62.6% 的 學 校 已 作 好 準 備 , 在 2008 年 推 行 新 高 中 課 程 。23.1% 已 作 好 準 備 , 在 2009 年 推 行 (2004 年 10 月 教 統 局調 查 )。• 支 持 在 2008 年 推 行 新 學 制 。 • 43.5% 的 學 校 支 持 在 2008 年 推 行 新 學 制 ,33.7% 的 學 校 支 持 延 至 2009 年 才 實 施 ( 教 育 評 議 會 調 查 )。 • 在 253 所 中 學 中 , 半 數 願 意 在 2008 年 推 行 新 學 制 , 約 40% 則 選 擇 在 2009 年 推 行 新 學 制 (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調 查 )。 • 普 遍 支 持 在 2008 年 推 行 新 學 制 , 亦 有 個 別 要 求 延 期 實 施 。 • 「3+3+4」 學 制 普 遍 受 公 眾 人 士 歡 迎 , 因 此 不 應 延 遲 推 行 的 時 間 。 關 注 事 項 / 建 議推 行 時 間• 在 2008 年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過 於 倉 促 。 • 中 學 學 位 分 配 工 作 將 於 諮 詢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 為 免 令 小 六 學 生 家 長 產 生 不 安 情 緒 , 因 此 應 把 實 施 時 間 延 至 2009年 。45 • 應 把 推 行 時 間 推 遲 一 年 至 2009 年 。 • 建 議 實 施 時 間 延 至 2010、2011 或 2012 年 。 • 在 落 實 改 革 前 , 應 給 予 學 校 最 少 四 年 的 準 備 時 間 。 • 質 疑 四 年 的 準 備 時 間 是 否 足 夠 。 •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準 備 , 以 培 訓 教 師 和 編 寫 教 科 書 。 • 推 行 時 間 須 因 應 資 源 而 作 出 彈 性 的 安 排 。 • 應 分 階 段 推 行 改 革 。


回 應變 革 管 理 .. 參 與 、 溝 通 、 設 定 重 要 事 項 及 緊 密 配 合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 關 注 教 師 是 否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準 備 推 行 新 課 程 。 • 建 議 分 階 段 與 其 他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一 起 推 行 。 • 應 延 遲 推 行 通 識 教 育 , 並 為 這 個 科 目 進 行 諮 詢 。 • 訂 立 不 超 過 10 年 的 不 確 定 寬 限 期 。 參 與 、 溝 通• 應 強 調 家 長 及 社 會 人 士 參 與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 • 家 長 如 何 幫 助 子 女 培 養 興 趣 和 在 高 中 一 選 讀 科 目 ? 有 沒 有 為 家 長 提 供 支 援 措 施 ? • 應 在 推 行 改 革 的 同 時 提 供 適 當 的 家 長 教 育 。 • 需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發 展 的 家 長 教 育 。 • 關 注 商 界 如 何 支 持 政 府 推 行 改 革 。 • 教 育 改 革 不 僅 是 學 校 的 責 任 , 也 是 專 業 團 體 和 志 願 機 構 的 責 任 。 • 讓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參 與 教 育 改 革 , 參 考 專 業 意 見 和 觀 點 , 這 對 改 革 來 說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 學 校 或 教 統 局 應 與 不 同 機 構 聯 繫 , 為 學 生 提 供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經 驗 。 • 建 議 學 校 與 私 人 機 構 合 作 開 辦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實 用 的 訓 練 機 會 。 • 建 議 與 商 界 合 作 , 提 供 更 多 實 用 的 、 真 實 的 及 情 境 化 的 學 習 活 動 。 • 政 府 應 鼓 勵 投 資 / 資 助 大 學 研 究 工 作 及 學 校 的 學 習 活 動 。 • 除 家 長 外 , 社 會 各 界 , 例 如 工 商 界 亦 應 分 擔 推 行 改 革 措 施 的 經 費 。 46


回 應其 他 關 注 事 項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關 注 事 項 / 建 議• 學 校 在 高 中 開 辦 科 目 的 資 料 , 應 納 入 「 中 學 概 覽 」, 以 方 便 家 長 選 擇 學 校 。 • 家 長 認 為 難 以 適 應 轉 變 , 因 此 需 透 過 學 校 及 家 長 教 育 , 與 家 長 保 持 良 好 的 溝 通 。 • 應 減 少 公 開 考 試 及 大 專 院 校 遴 選 過 程 的 時 間 , 讓 學 生 有 更 多 學 習 時 間 。 • 其 他 的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 例 如 校 外 評 核 應 予 延 遲 推 行 , 讓 學 校 有 空 間 推 行 「334」 學 制 。 • 關 注 會 否 為 學 生 在 完 成 高 中 三 年 課 程 前 提 供 離 校 點 , 而 提 早 離 校 的 學 生 , 其 資 歷 又 會 否 獲 得 認 可 。 • 新 高 中 學 制 應 容 許 成 績 稍 遜 的 學 生 提 早 離 校 。 • 為 提 早 離 校 的 學 生 提 供 證 書 。 • 關 注 學 校 合 併 事 宜 。 • 關 注 聘 請 兼 職 導 師 / 講 師 的 政 策 和 有 關 的 薪 酬 結 構 。 • 關 注 為 學 生 在 不 同 學 校 上 課 提 供 的 保 險 保 障 。 • 關 注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會 否 收 取 高 中 三 的 畢 業 生 。 • 關 注 容 許 非 華 語 學 生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 會 影 響 向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屬 下 學 校 提 供 的 資 助 。 • 關 注 在 新 學 制 下 高 中 學 校 和 夜 校 的 地 位 。 • 關 注 夜 校 的 地 位 / 所 得 的 津 貼 , 以 及 夜 校 提 供 的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 • 憂 慮 增 加 一 年 中 學 的 修 讀 期 , 會 令 勞 動 力 的 供 應 下 降 。 • 關 注 中 學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的 轉 變 。 • 關 注 高 中 教 學 語 言 的 政 策 。 • 應 在 推 行 任 何 教 育 改 革 前 進 行 深 入 而 專 業 的 研 究 。 着 重 了 解 歷 史 事 件 、 文 明 和 文 化 的 主 要 特 點 , 令 初 中 學 生 覺得 有 興 趣 修 讀 中 國 歷 史 / 歷 史 。47


回 應其 他 關 注 事 項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 應 採 用 「 學 分 制 」, 讓 不 受 歡 迎 的 科 目 有 發 展 的 空 間 , 並 可 善 用 現 有 的 輔 助 教 育 業 網 絡 , 包 括 非 政 府 機 構 、 專業 教 育 學 院 、 社 區 書 院 、 專 上 學 院 、 獲 大 學 承 認 的 拔 尖 課 程 等 。 教 師 亦 可 由 學 校 或 輔 助 教 育 業 機 構 聘 用 或 自 僱 ,在 不 同 學 校 教 授 專 門 科 目 。• 教 育 當 局 應 密 切 監 察 評 核 水 平 , 為 學 校 及 輔 助 教 育 業 機 構 提 供 培 訓 , 並 確 保 職 業 導 向 教 育 課 程 及 通 識 教 育 會 獲適 當 的 資 歷 認 可 。• 應 減 慢 推 行 其 他 改 革 措 施 的 步 伐 , 以 便 推 行 「334」 學 制 。 • 把 諮 詢 期 延 長 至 2005 年 3 月 底 或 延 長 六 個 月 。 • 在 初 中 課 程 納 入 有 關 自 信 心 和 人 際 關 係 的 課 程 。 • 對 青 少 年 道 德 標 準 日 見 低 落 深 表 關 注 。 香 港 巿 民 缺 乏 責 任 感 , 亦 不 尊 重 別 人 。 建 議 由 小 學 開 始 把 公 民 及 道 德 價值 融 入 教 育 制 度 。• 在 小 學 進 行 批 判 性 思 考 訓 練 。 • 推 行 「 學 券 」 政 策 。 • 有 沒 有 可 能 提 供 12 年 免 費 強 迫 教 育 ? • 應 提 供 更 多 過 渡 期 安 排 的 細 節 。 • 對 聘 請 退 休 教 師 來 解 決 過 渡 期 教 師 供 應 的 問 題 有 所 保 留 。 應 考 慮 教 師 對 教 學 的 熱 誠 。 • 推 行 新 高 中 學 制 課 程 需 要 使 用 新 的 教 科 書 , 這 樣 會 為 家 長 帶 來 經 濟 負 擔 。 • 協 助 小 學 教 師 轉 至 中 學 任 教 。 • 為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 尤 其 是 在 通 識 教 育 、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及 校 本 評 核 等 方 面 。 學 校 須 運 用 額 外 資 源 建 立 電子 平 台 , 供 學 生 分 享 和 交 流 意 見 , 以 及 持 續 評 核 學 生 的 課 業 , 並 提 升 資 訊 科 技 的 設 施 。• 新 高 中 學 制 未 能 訓 練 學 生 的 領 導 能 力 , 原 因 是 他 們 要 預 備 高 中 二 和 高 中 三 的 考 試 。 • 關 注 在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副 學 士 學 位 的 角 色 。 •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監 察 和 分 析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成 效 。 • 讓 學 生 評 估 教 師 的 教 學 表 現 ( 類 似 大 學 採 取 的 形 式 )。 48


回 應其 他 關 注 事 項校長教師學生學 校家長辦學團體來 源學校議會/ 教育團體學校意見大專院校公眾人士傳媒其 立 政他 法 黨, 會例 、如 區專 議業 會團 、體 香、 港僱 教主 育、 城、• 部 分 家 長 寧 可 讓 子 女 重 讀 一 年 , 以 修 讀 新 高 中 課 程 , 這 樣 會 否 有 足 夠 的 學 位 提 供 給 重 讀 生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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