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2015 Views

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規制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規制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規制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SHOW MORE
SHOW LESS
  • No tags were found...

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136/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 十 七 )性 。 對 真 正 身 為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消 費 者 而 言 , 其 未 必 因 此 獲 得 所 需 要 之 利 益69 。 蓋 契 約 法 所 追 求 之 公 平 正 義 , 在 相 當 程 度 的 面 向 應 滲 入 經 濟 效 率 ( 降 低交 易 成 本 , 以 促 進 最 大 福 祉 ) 的 概 念 。 從 契 約 公 平 正 義 層 面 討 論 消 費 定 型化 契 約 條 款 的 內 容 規 制 時 , 實 不 應 忽 略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主 觀 目 的 - 追 求 效 率 。申 言 之 , 從 契 約 正 義 面 向 規 制 消 費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時 , 並 非 思 考 以 一 定 的正 義 標 準 取 代 當 事 人 的 契 約 內 容 ( 實 體 取 向 ), 而 應 著 重 在 賦 予 當 事 人 公平 的 締 約 機 會 ( 程 序 取 向 ), 以 擔 保 契 約 內 容 的 實 質 公 平 。另 外 , 透 過 消 保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發 布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 有 其 先天 上 的 缺 陷 , 此 一 說 法 , 在 與 民 法 債 編 之 任 意 規 定 相 互 比 較 後 , 即 可 得 知 。按 民 法 債 編 之 任 意 規 定 係 以 「 法 律 」 之 形 式 加 以 呈 現 , 契 約 當 事 人 雖 不 得以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排 除 其 適 用 , 仍 得 以 個 別 磋 商 的 方 式 排 除 其 適 用 , 因 此其 具 有 補 充 性 ; 反 觀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 其 性 質 則 具 有 強 行 法 特 性 ,解 釋 上 , 並 不 得 透 得 當 事 人 特 約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及 個 別 磋 商 條 款 均 然 )加 以 排 除 70 。 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僅 在 消 保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形 式 授 權 下 ,而 其 實 質 授 權 之 內 容 、 目 的 、 範 圍 均 不 明 確 時 , 究 竟 有 無 權 限 代 替 當 事 人之 意 思 , 以 法 規 命 令 之 形 式 訂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 使 此 等 定 型 化 契 約6970以 2010 年 3 月 初 發 生 的 統 一 城 市 俱 樂 部 會 員 轉 進 伊 士 邦 健 康 俱 樂 部 後 , 終 身 會員 身 份 是 否 存 續 乙 案 為 例 , 健 身 中 心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照理 應 為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誠 信 原 則 ) 的 具 體 化 ( 參 照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護 委 員 會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專 案 研 究 小 組 第 44 次 會 議 紀 錄 第 二 討 論 案 結 論 ), 因此 不 論 健 身 中 心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存 續 期 間 係 10 年 以 下 或 終 身 , 或 契 約 訂 立 時 間 發生 於 健 身 中 心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公 告 前 後 , 業 者 與 消 費 者訂 約 時 所 採 用 之 條 款 如 已 符 合 前 開 應 記 載 事 項 之 規 範 , 行 政 機 關 似 不 宜 再 認 定業 者 提 供 之 條 款 有 違 誠 信 原 則 。 然 本 件 爭 點 實 際 上 係 應 記 載 事 項 第 6 條 及 不 得記 載 事 項 第 3、4 條 規 定 間 適 用 的 齟 齬 。 蓋 業 者 如 能 片 面 要 求 終 止 契 約 , 充 其 量僅 須 按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比 例 退 還 消 費 者 已 繳 的 費 用 , 如 此 一 來 , 業 者 並 無 須 花 費額 外 成 本 即 可 藉 此 實 質 達 成 片 面 調 整 契 約 或 調 高 會 費 之 目 的 。 本 例 反 應 一 件 事實 , 即 應 記 載 事 項 即 便 係 透 過 相 關 產 官 學 參 與 所 制 定 , 然 礙 於 契 約 內 容 多 樣 化的 面 貌 , 亦 難 免 有 掛 一 漏 萬 或 前 後 矛 盾 的 情 形 , 有 時 回 過 來 將 具 體 個 案 直 接 適用 民 法 , 消 費 者 反 而 能 因 此 獲 得 正 義 。 相 關 事 實 可 參 閱 2010 年 3 月 16 日 蘋 果日 報 A12 版 「 健 身 中 心 易 主 坑 舊 會 員 」 一 文 及 自 由 時 報 A14 版 「 伊 士 邦 換 約 漲價 會 員 罵 坑 殺 」 一 文 。廖 健 男 ,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行 政 規 制 ,1998 年 輔 仁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 頁 195 至 196。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