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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規制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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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行 政 規 制 /129過 法 律 或 法 律 明 確 授 權 的 方 式 加 以 規 範 , 恐 難 逃 違 反 法 治 國 - 法 律 保 留 原則 之 訾 議 , 並 將 造 成 極 大 爭 議 48 。 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可 否 僅 依 消 保 法 第 17條 第 1 項 規 定 , 即 訂 定 定 型 化 應 記 載 事 項 要 求 特 定 行 業 的 經 營 須 提 供 履約 保 證 機 制 , 應 從 該 規 定 是 否 授 權 明 確 加 以 判 斷 。 所 謂 授 權 明 確 , 應 符合 「 可 理 解 性 」、「 可 預 見 性 」 及 「 司 法 可 審 查 性 」 三 要 件 ( 司 法 院 釋字 第 491 號 解 釋 參 照 ), 並 以 授 權 之 目 的 、 範 圍 及 內 容 為 判 斷 標 的 49 。 觀諸 消 保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之 文 義 , 所 據 以 衍 申 之 履 約 保 證 義 務 , 尚 非 一 般業 者 可 得 理 解 、 預 見 , 因 此 單 就 此 規 定 而 言 , 實 不 足 作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訂 定 定 型 化 應 記 載 事 項 要 求 企 業 經 營 者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機 制 之 法 律 授 權 依據 50 , 此 對 照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及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之 立 法 管 制 模 式 , 亦證 諸 健 身 中 心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第 9 條 規 定 之 不 當 。 按 針 對 私 人 間契 約 內 容 若 欲 介 入 控 制 , 不 論 實 施 者 為 行 政 機 關 或 法 官 , 均 應 本 諸 立 法者 制 定 的 法 規 範 及 其 衍 生 的 下 位 規 範 為 之 ,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保 護 固 然 重要 , 惟 履 約 保 證 制 度 事 涉 企 業 經 營 者 財 產 權 之 保 障 , 對 其 權 利 行 使 的 限制 , 不 僅 形 式 須 符 合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 實 質 上 亦 須 符 合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 如比 例 原 則 等 )。根 據 零 售 業 等 商 品 ( 服 務 ) 禮 券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第 2 項 規 定 ,零 售 業 發 行 商 品 ( 服 務 ) 禮 券 應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制 度 之 適 用 範 圍 甚 廣 , 大至 連 鎖 百 貨 公 司 , 小 至 位 於 街 頭 巷 尾 的 麵 包 店 , 均 有 適 用 。 實 務 上 , 購買 者 透 過 商 業 信 用 的 表 現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購 買 禮 券 , 此 本 為 市 場 機 制 所48 2010 年 6 月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通 過 「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事 項 部 分 條 文 」 修 正 草 案 , 該 草 案 預 定 由 內 政 部 公 布 後 8 個 月 實 施 。 其 中 納 入履 約 保 證 機 制 一 事 即 引 起 重 大 爭 議 。 政 治 大 學 地 政 系 教 授 張 金 鶚 認 為 實 施 預 售屋 履 約 保 證 當 然 是 好 事 , 但 費 用 很 高 , 對 消 費 者 也 不 見 得 有 好 處 ; 玄 奘 大 學 財經 系 副 教 授 花 敬 群 則 表 示 , 預 售 屋 履 約 保 證 涉 及 建 商 信 譽 , 如 果 是 過 去 一 些 信譽 良 好 的 建 商 , 未 必 需 要 做 履 約 保 證 。 因 為 , 如 果 未 來 所 有 預 售 屋 建 商 都 要 履約 保 證 , 業 者 因 此 墊 高 成 本 , 房 價 恐 怕 會 被 拉 高 , 可 參 看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30502x132010061801136,00.html 上 網日 期 2010 年 6 月 18 日 。49李 惠 宗 , 憲 法 要 義 , 元 照 ,2009 年 9 月 , 頁 70 至 71。 另 有 關 授 權 明 確 性 的 說明 , 可 參 閱 許 宗 力 , 行 政 命 令 授 權 明 確 性 問 題 之 研 究 , 法 與 國 家 權 力 ,2006年 8 月 , 頁 253 至 255。50何 瑞 富 , 從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7 條 之 規 定 論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 以 履 約 保 證 為 中 心 ,2008 年 臺 灣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 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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