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規制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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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 十 七 )第 16 條 參 照 )。 此 一 適 用 結 果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 未 必 有 利 。 蓋 房 屋 買 賣 契約 在 業 者 與 當 事 人 間 既 已 成 立 生 效 , 房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中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條款 不 構 成 買 賣 契 約 之 內 容 , 將 導 致 當 事 人 間 法 律 關 係 的 益 趨 複 雜 。 如 消費 者 與 業 者 事 後 仍 須 耗 費 時 間 、 心 力 爭 執 條 款 是 否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 甚至 消 費 者 因 而 主 張 整 部 契 約 無 效 等 。 且 依 消 保 法 第 1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定 , 業 者 未 予 消 費 者 合 理 審 閱 期 間 審 閱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內 容 , 即 與 消費 者 訂 立 定 型 化 契 約 者 , 消 費 者 有 使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不 構 成 契 約 內 容 ,或 仍 構 成 契 約 內 容 的 「 形 成 權 」, 惟 針 對 此 一 權 利 , 竟 未 設 有 除 斥 期 間之 規 定 36 , 不 僅 有 礙 法 律 關 係 的 安 定 , 亦 使 得 審 閱 期 間 之 功 能 大 打 折 扣37 。 蓋 消 費 者 若 於 事 後 相 當 時 間 經 過 後 , 始 主 張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不 構 成 契約 之 內 容 , 無 異 使 平 靜 的 法 律 關 係 再 起 波 瀾 。再 者 ,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之 功 能 非 不 可 透 過 我 國 現 行 的 其 他 制 度 加 以 取代 。 以 我 國 人 壽 保 險 單 示 範 條 款 為 例 , 有 所 謂 「 契 約 撤 銷 權 條 款 」(Free-Looking Period), 人 壽 保 險 單 示 範 條 款 第 3 條 即 規 定 :「 要 保 人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10 日 內 ,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契 約 。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3637固 規 定 ,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定 型 化 契 約 前 , 應 有 30 日 以 內 之 合 理 期 間 ,供 消 費 者 審 閱 全 部 條 款 內 容 。 惟 依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倘 企 業 經 營 者 於 訂 約 前 ,未 予 消 費 者 合 理 之 審 閱 期 間 , 亦 僅 生 由 企 業 經 營 者 單 方 所 預 先 擬 定 之 定 型 化 契約 條 款 , 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 非 謂 當 事 人 間 之 契 約 關 係 不 成 立 或 無 效 。 此 因 定型 化 契 約 條 款 未 能 列 為 契 約 內 容 之 事 項 , 應 視 兩 造 間 契 約 之 性 質 , 依 相 關 法 律規 定 補 充 之 。」 即 採 此 一 見 解 。黃 立 ,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元 照 ,2006 年 11 月 , 頁 96。有 關 連 動 債 的 銷 售 爭 議 , 有 不 少 投 資 人 於 相 當 時 日 經 過 後 , 始 主 張 銀 行 未 給 予審 閱 期 間 云 云 。 對 此 , 法 院 多 認 為 「 相 關 法 令 並 無 強 令 此 等 申 購 文 件 須 給 予 客戶 一 定 期 間 ( 例 如 3 日 、5 日 ) 審 閱 , 且 從 『 契 約 合 理 審 閱 期 』 之 保 護 目 的 來看 , 若 客 戶 已 能 確 實 知 悉 契 約 內 容 及 風 險 , 縱 使 審 閱 時 間 只 有 1 日 , 亦 可 認 為已 於 合 理 期 間 審 閱 。 查 原 告 已 於 『 中 文 產 品 說 明 暨 風 險 預 告 書 』 聲 明 已 充 分 了解 系 爭 連 動 債 所 有 相 關 交 易 條 件 及 投 資 風 險 , 原 告 並 另 於 『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指 示書 』 委 託 人 處 蓋 原 留 印 鑑 , 表 示 同 意 『 將 信 託 資 金 交 付 受 託 人 , 按 委 託 人 金 錢信 託 之 方 式 , 投 資 於 委 託 人 所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 委 託 人 已 於 合 理 期 間 審 閱 、 明瞭 並 同 意 遵 守 本 申 請 書 正 面 所 載 事 項 及 背 面 …』, 足 證 原 告 也 已 於 合 理 期 間 審閱 相 關 申 購 文 件 。」(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9 訴 字 第 1957 號 判 決 參 照 )

消 費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行 政 規 制 /123書 面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無 息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 本 公 司 不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 視 為 未 撤 銷 , 本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 38 此 一 法 制 同 樣 係 賦 予 要 保 人 於 保險 契 約 簽 訂 後 之 冷 靜 思 考 期 , 亦 能 達 成 資 訊 充 分 揭 露 的 要 求 , 而 要 保 人亦 無 須 因 此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 其 實 質 遠 較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之 設 計 , 更 能 使 得消 費 者 有 充 分 了 解 條 款 之 機 會 , 並 發 揮 沉 澱 衝 動 的 功 能 39 。 此 外 , 德 國 法制 針 對 特 定 契 約 亦 有 所 謂 締 約 前 資 訊 告 知 義 務 的 法 律 設 計 40 , 並 搭 配 「 契約 脫 退 權 」(Widerrufsrecht) 41 制 度 , 究 其 實 質 , 不 僅 適 當 填 補 定 型 化38394041信 用 卡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 申 請 人 於 收 到 核 發 之 信 用 卡 7 日內 ( 註 : 各 銀 行 得 視 自 行 狀 況 酌 予 延 長 , 但 應 明 定 契 約 定 ), 得 通 知 貴 行 解 除契 約 ,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及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或 價 款 。…」 亦 採 同 一 規 範 模 式 。根 據 聯 合 晚 報 2010 年 1 月 26 日 A10 版 標 題 「 人 壽 險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草 案 上 路 -審 閱 期 間 看 完 整 保 單 金 管 會 槓 消 保 會 」 刊 載 略 以 :…… 針 對 新 出 爐 的 「 人 壽 保險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 終 於 納 入 「 契 約 審 閱 期 (3 天 )」, 加 強 維 護 保 戶 的 權 益 ,不 過 對 審 閱 期 間 , 保 戶 到 底 是 否 能 夠 看 到 完 整 的 保 單 , 還 是 投 保 時 業 務 員 擬 定的 保 險 樣 章 , 今 早 消 保 會 與 金 管 會 各 說 各 話 …… 消 保 會 以 為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之 要 保 書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 均 為 保 險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即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3 天 審 閱 期 內 , 投 保 保 戶 自 有 權 利 看 到 完 整 保 單 …… 金 管 會 則 認 為 保 險 樣 章 都有 完 整 的 權 利 義 務 規 範 , 只 是 都 轉 化 成 文 字 條 文 說 明 , 尤 其 保 戶 如 果 拿 到 完 整保 單 後 仍 有 10 天 契 約 撤 銷 權 , 這 樣 的 保 單 棄 冊 ( 應 為 「 契 撤 」 之 誤 ) 期 已 實 施多 年 , 就 是 為 了 保 障 保 戶 權 益 , 重 點 在 於 保 戶 應 在 拿 到 保 單 後 仔 細 查 核 保 單 內容 。…… 究 竟 審 閱 期 的 存 在 是 否 真 能 維 護 保 戶 權 益 …… 若 民 眾 真 要 捍 衛 自 身 權益 , 重 要 的 還 是 在 於 收 到 保 單 後 必 須 仔 細 核 對 內 容 條 款 , 一 旦 有 差 異 應 把 握 10天 契 約 撤 銷 權 。 針 對 上 述 的 報 導 , 本 文 以 為 , 目 前 實 務 的 10 天 契 約 撤 銷 權 條 款已 足 以 涵 蓋 契 約 審 閱 期 的 功 能 或 更 甚 之 , 若 採 取 消 保 會 的 立 場 , 將 過 度 矯 正 現行 實 務 運 作 正 常 且 無 生 爭 議 的 交 易 程 序 , 徒 增 程 序 之 繁 複 , 並 有 礙 交 易 之 進 行 。對 此 , 工 商 時 報 2010 年 2 月 27 日 A11 版 標 題 「 新 增 3 天 保 單 審 閱 期 - 壽 險 業 不滿 擬 翻 案 」 亦 刊 載 略 以 :…… 壽 險 保 單 已 有 10 天 的 契 撤 期 , 即 保 戶 簽 約 後 10天 內 , 若 反 悔 不 想 投 保 , 都 可 以 撤 銷 契 約 , 這 已 經 相 當 保 護 消 費 者 , 現 在 要 新增 3 天 的 保 單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 審 閱 期 , 這 3 天 保 戶 只是 拿 到 保 單 , 並 未 簽 約 也 未 投 保 , 這 3 天 就 沒 有 保 障 , 萬 一 出 事 , 誰 要 負 責 !足 供 參 考 。黃 立 ,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元 照 ,2006 年 11 月 , 頁 140 至 144。契 約 脫 退 權 是 除 斥 期 間 經 過 後 , 已 經 到 達 他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才 確 定 生 效 ; 除 斥 期

消 費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行 政 規 制 /123書 面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無 息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 本 公 司 不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 視 為 未 撤 銷 , 本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 38 此 一 法 制 同 樣 係 賦 予 要 保 人 於 保險 契 約 簽 訂 後 之 冷 靜 思 考 期 , 亦 能 達 成 資 訊 充 分 揭 露 的 要 求 , 而 要 保 人亦 無 須 因 此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 其 實 質 遠 較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之 設 計 , 更 能 使 得消 費 者 有 充 分 了 解 條 款 之 機 會 , 並 發 揮 沉 澱 衝 動 的 功 能 39 。 此 外 , 德 國 法制 針 對 特 定 契 約 亦 有 所 謂 締 約 前 資 訊 告 知 義 務 的 法 律 設 計 40 , 並 搭 配 「 契約 脫 退 權 」(Widerrufsrecht) 41 制 度 , 究 其 實 質 , 不 僅 適 當 填 補 定 型 化38394041信 用 卡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 申 請 人 於 收 到 核 發 之 信 用 卡 7 日內 ( 註 : 各 銀 行 得 視 自 行 狀 況 酌 予 延 長 , 但 應 明 定 契 約 定 ), 得 通 知 貴 行 解 除契 約 ,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及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或 價 款 。…」 亦 採 同 一 規 範 模 式 。根 據 聯 合 晚 報 2010 年 1 月 26 日 A10 版 標 題 「 人 壽 險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草 案 上 路 -審 閱 期 間 看 完 整 保 單 金 管 會 槓 消 保 會 」 刊 載 略 以 :…… 針 對 新 出 爐 的 「 人 壽 保險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 終 於 納 入 「 契 約 審 閱 期 (3 天 )」, 加 強 維 護 保 戶 的 權 益 ,不 過 對 審 閱 期 間 , 保 戶 到 底 是 否 能 夠 看 到 完 整 的 保 單 , 還 是 投 保 時 業 務 員 擬 定的 保 險 樣 章 , 今 早 消 保 會 與 金 管 會 各 說 各 話 …… 消 保 會 以 為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之 要 保 書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 均 為 保 險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即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3 天 審 閱 期 內 , 投 保 保 戶 自 有 權 利 看 到 完 整 保 單 …… 金 管 會 則 認 為 保 險 樣 章 都有 完 整 的 權 利 義 務 規 範 , 只 是 都 轉 化 成 文 字 條 文 說 明 , 尤 其 保 戶 如 果 拿 到 完 整保 單 後 仍 有 10 天 契 約 撤 銷 權 , 這 樣 的 保 單 棄 冊 ( 應 為 「 契 撤 」 之 誤 ) 期 已 實 施多 年 , 就 是 為 了 保 障 保 戶 權 益 , 重 點 在 於 保 戶 應 在 拿 到 保 單 後 仔 細 查 核 保 單 內容 。…… 究 竟 審 閱 期 的 存 在 是 否 真 能 維 護 保 戶 權 益 …… 若 民 眾 真 要 捍 衛 自 身 權益 , 重 要 的 還 是 在 於 收 到 保 單 後 必 須 仔 細 核 對 內 容 條 款 , 一 旦 有 差 異 應 把 握 10天 契 約 撤 銷 權 。 針 對 上 述 的 報 導 , 本 文 以 為 , 目 前 實 務 的 10 天 契 約 撤 銷 權 條 款已 足 以 涵 蓋 契 約 審 閱 期 的 功 能 或 更 甚 之 , 若 採 取 消 保 會 的 立 場 , 將 過 度 矯 正 現行 實 務 運 作 正 常 且 無 生 爭 議 的 交 易 程 序 , 徒 增 程 序 之 繁 複 , 並 有 礙 交 易 之 進 行 。對 此 , 工 商 時 報 2010 年 2 月 27 日 A11 版 標 題 「 新 增 3 天 保 單 審 閱 期 - 壽 險 業 不滿 擬 翻 案 」 亦 刊 載 略 以 :…… 壽 險 保 單 已 有 10 天 的 契 撤 期 , 即 保 戶 簽 約 後 10天 內 , 若 反 悔 不 想 投 保 , 都 可 以 撤 銷 契 約 , 這 已 經 相 當 保 護 消 費 者 , 現 在 要 新增 3 天 的 保 單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 審 閱 期 , 這 3 天 保 戶 只是 拿 到 保 單 , 並 未 簽 約 也 未 投 保 , 這 3 天 就 沒 有 保 障 , 萬 一 出 事 , 誰 要 負 責 !足 供 參 考 。黃 立 ,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元 照 ,2006 年 11 月 , 頁 140 至 144。契 約 脫 退 權 是 除 斥 期 間 經 過 後 , 已 經 到 達 他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才 確 定 生 效 ; 除 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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