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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規制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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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行 政 規 制 /121隨 時 注 意 此 一 手 段 的 「 過 渡 」 性 質 ( 非 終 極 目 的 ), 定 期 檢討 避 免 濫 用 。 至 以 法 規 命 令 之 方 式 訂 定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 則 應 加 強 規 範形 成 過 程 的 程 序 正 當 性 , 如 落 實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有 關 之 預 告 程 序 , 並 盡 可 能的 實 施 聽 證 程 序 , 使 得 受 規 範 者 能 充 分 了 解 規 範 之 目 的 , 方 能 期 待 以 法 規命 令 所 規 定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能 適 時 衡 平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權 益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根 據 消 保 法 授 權 發 布 應 記 載 事 項 之 執 行 檢 討消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第 2 項 規 定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應 記 載 之 事項 , 未 經 記 載 於 定 型 化 契 約 者 , 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 係 違 反 應 記 載 事 項之 效 力 規 定 , 其 目 的 在 確 認 定 型 化 契 約 的 部 分 內 容 , 而 此 種 以 行 政 權 強 制介 入 調 整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所 締 結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內 容 , 對 契 約 自 由 機 制的 衝 擊 影 響 頗 大 , 操 作 時 宜 審 慎 為 之 。 蓋 公 平 正 義 內 涵 如 何 , 其 核 心 領 域或 許 毫 無 爭 論 , 然 其 外 延 界 限 為 何 , 實 則 眾 說 紛 紜 。 行 政 權 如 自 以 為 能 充分 掌 握 其 概 念 , 實 則 基 於 民 粹 考 量 , 毫 不 節 制 地 詳 盡 公 告 應 記 載 事 項 , 積極 使 各 類 無 名 契 約 趨 於 模 範 契 約 的 型 態 , 將 使 法 律 的 適 用 喪 失 其 應 有 的 彈性 34 , 亦 將 與 自 由 經 濟 體 制 的 運 作 背 道 而 馳 。 以 下 即 就 相 關 定 型 化 契 約 的 應記 載 事 項 進 行 逐 一 檢 討 , 再 歸 納 有 關 結 論 。 審 閱 期 間消 保 法 第 11 條 之 1 第 1、2 項 規 定 ,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定 型化 契 約 前 , 應 有 30 日 以 內 合 理 期 間 , 供 消 費 者 審 閱 全 部 條 款 內 容 。 企 業經 營 者 未 予 消 費 者 合 理 審 閱 期 間 審 閱 條 款 內 容 者 , 該 條 款 不 構 成 契 約 之內 容 。 但 消 費 者 得 主 張 條 款 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 此 一 審 閱 期 間 之 規 定 ,為 我 國 法 制 所 獨 有 , 寓 有 事 前 充 分 揭 露 資 訊 及 發 揮 沉 澱 衝 動 的 功 能 。 目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消 保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公 告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載 事 項 , 多 有 將 審 閱 期 間 予 以 納 入 者 。 惟 審 閱 期 間 是 否 確 能 發 揮 上 述 功能 , 甚 有 疑 問 。 以 常 見 的 房 屋 買 賣 為 例 ,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就 房 屋 及 其 價 金互 相 同 意 時 , 買 賣 契 約 即 為 成 立 生 效 。 特 定 房 屋 及 其 價 金 之 約 定 應 屬 個別 磋 商 條 款 , 與 業 者 所 提 供 房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中 之 其 他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不同 , 因 此 如 業 者 未 予 消 費 者 審 閱 期 間 , 雙 方 當 事 人 即 簽 署 房 屋 買 賣 契 約書 , 依 前 開 規 定 , 僅 房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中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不 構 成 買 賣 契約 之 內 容 , 而 當 事 人 間 房 屋 買 賣 契 約 之 效 力 , 原 則 上 仍 為 有 效 35 ( 消 保 法3435謝 哲 勝 , 契 約 自 治 與 管 制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25 期 ,2005 年 9 月 , 頁 24。最 高 法 院 98 年 台 上 字 第 168 號 判 決 謂 :「 按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1 條 之 1 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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