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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廠房重大火災災害防救措施及體系之研究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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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國 科 會 GRB 編 號 )PG9402-0642( 本 部 研 考 資 訊 系 統 計 畫 編 號 )094301060000C1001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者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消 防 技 術 顧 問 基 金 會研 究 主 持 人 : 廖 宏 章 博 士協 同 主 持 人 : 郭 昭 吟 博 士研 究 員 : 賴 明 宏研 究 助 理 : 蘇 崇 輝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目 次目 次表 次 ‧‧‧‧‧‧‧‧‧‧‧‧‧‧‧‧‧‧‧‧‧‧‧‧‧‧‧‧‧‧III圖 次 ‧‧‧‧‧‧‧‧‧‧‧‧‧‧‧‧‧‧‧‧‧‧‧‧‧‧‧‧‧‧V摘 要 ‧‧‧‧‧‧‧‧‧‧‧‧‧‧‧‧‧‧‧‧‧‧‧‧‧‧‧‧‧‧VII第 一 章 緒 論 ‧‧‧‧‧‧‧‧‧‧‧‧‧‧‧‧‧‧‧‧‧‧‧‧‧‧ 1第 一 節 主 旨 與 緣 起 ‧‧‧‧‧‧‧‧‧‧‧‧‧‧‧‧‧‧‧‧‧1第 二 節 研 究 主 題 背 景 分 析 ‧‧‧‧‧‧‧‧‧‧‧‧‧‧‧‧‧‧5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7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 ‧‧‧‧‧‧‧‧ 13第 一 節 美 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相 關 管 理 體 系 ‧‧‧‧‧‧‧‧‧‧‧‧14第 二 節 日 本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相 關 管 理 制 度 ‧‧‧‧‧‧‧‧‧‧‧‧39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 ‧‧‧‧‧‧‧‧‧‧ 61第 一 節 美 洲 工 廠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案 例 研 究 ‧‧‧‧‧‧‧‧‧‧‧‧61I


第 二 節 日 本 工 廠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 ‧‧‧‧‧‧‧‧‧‧74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 ‧‧‧‧‧‧‧‧‧‧‧ 83第 一 節 危 險 物 質 特 性 ‧‧‧‧‧‧‧‧‧‧‧‧‧‧‧‧‧‧‧‧83第 二 節 我 國 工 業 廠 房 防 火 安 全 之 相 關 法 令 ‧‧‧‧‧‧‧‧‧‧‧86第 三 節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93第 四 節 工 廠 類 建 築 物 火 災 統 計 與 分 析 ‧‧‧‧‧‧‧‧‧‧‧‧‧96目 次第 五 節 運 作 化 學 品 ( 毒 化 物 ) 工 廠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98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 ‧‧‧‧‧‧‧‧‧‧‧‧105第 一 節 美 日 與 國 內 工 廠 危 險 分 類 比 較 ‧‧‧‧‧‧‧‧‧‧‧105第 二 節 美 日 與 國 內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比 較 ‧‧‧‧‧‧‧‧ 121第 三 節 美 日 與 國 內 防 救 災 體 系 比 較 ‧‧‧‧‧‧‧‧‧‧‧‧‧ 127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 ‧‧‧‧‧131第 一 節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防 救 對 策 之 擬 定 ‧‧‧‧‧‧‧‧‧‧ 131II


第 二 節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分 類 之 規 劃 方 向 ‧‧‧‧‧‧‧‧‧‧ 136第 三 節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防 救 機 制 之 規 劃 ‧‧‧‧‧‧‧‧‧‧ 141第 七 章 結 論 ‧‧‧‧‧‧‧‧‧‧‧‧‧‧‧‧‧‧‧‧‧‧‧‧‧‧145第 一 節 預 期 目 標 ‧‧‧‧‧‧‧‧‧‧‧‧‧‧‧‧‧‧‧‧‧ 145第 二 節 未 來 願 景 ‧‧‧‧‧‧‧‧‧‧‧‧‧‧‧‧‧‧‧‧‧ 147附 錄 一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期 初 專 家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表 ‧‧‧ 149附 錄 二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期 末 專 家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表 ‧‧‧ 153附 錄 三 「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就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 」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155附 錄 四 化 學 工 廠 常 見 之 工 業 火 災 爆 炸 類 型 ( 化 工 48 卷 第 4 期 ) ‧‧‧‧ 157參 考 文 獻 ‧‧‧‧‧‧‧‧‧‧‧‧‧‧‧‧‧‧‧‧‧‧‧‧‧‧‧ 163表 次III


表 次表 1-1 歷 年 來 不 同 類 別 建 築 物 發 生 火 災 比 例 ‧‧‧‧‧‧‧‧‧‧‧‧ 3表 2-1 提 供 管 路 中 10 ft/sec 流 速 所 需 之 最 小 流 量 ‧‧‧‧‧‧‧‧‧‧ 25表 2-2 日 本 與 我 國 相 關 消 防 法 令 體 制 相 異 比 較 ‧‧‧‧‧‧‧‧‧‧‧ 40表 2-3 消 防 車 之 人 員 配 置 ‧‧‧‧‧‧‧‧‧‧‧‧‧‧‧‧‧‧‧‧51表 2-4 各 類 室 外 儲 槽 所 需 之 消 防 車 輛 數 ‧‧‧‧‧‧‧‧‧‧ ‧‧‧‧52表 2-5 各 事 業 單 位 所 需 配 置 之 甲 種 普 通 化 學 消 防 車 車 數 ‧‧‧ ‧‧‧‧53表 2-6 日 本 工 業 規 格 之 消 防 設 計 之 符 號 ‧‧‧‧‧‧‧‧‧‧‧‧‧‧54表 3-1 災 害 發 生 過 程 ‧‧‧‧‧‧‧‧‧‧‧‧‧‧‧‧‧‧‧‧‧‧ 66表 3-2 美 國 歷 年 之 工 業 產 房 火 災 案 例 ‧‧‧‧‧‧‧‧‧‧‧‧‧‧‧72表 3-3 日 本 近 年 發 生 過 的 火 災 (2003/04/01 ~2004/02/28) ‧‧‧‧‧‧‧ 77表 3-4 日 本 主 要 石 化 工 業 區 災 害 (1973 ~ 2003) ‧‧‧‧‧‧‧‧‧‧‧ 79表 3-5 危 險 物 設 施 中 發 生 火 災 原 因 之 推 移 ‧‧‧‧‧‧‧‧‧‧‧‧‧‧81IV


表 4-1 日 本 與 我 國 對 危 險 物 品 之 區 分 ‧‧‧‧‧‧‧‧‧‧‧‧‧‧‧‧85表 4-2 工 業 廠 房 防 災 計 畫 書 文 件 資 料 一 覽 表 ‧‧‧‧‧‧‧‧‧‧‧‧‧91表 4-3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製 造 、 儲 存 或 處 理 場 所 之 滅 火 設 備 ‧‧‧‧‧‧‧‧95表 5-1.1 OSHA 所 規 範 之 130 種 毒 性 及 反 應 性 化 學 物 質 的 規 定 數 量 ‧‧‧105表 5-1.2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所 規 範 的 危 險 物 ‧‧‧‧‧‧‧115表 5-1.3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所 規 範 的 有 害 物 ‧‧‧‧‧‧‧117表 次表 6-1 輕 危 險 級 ‧‧‧‧‧‧‧‧‧‧‧‧‧‧‧‧‧‧‧‧‧‧‧‧ 138表 6-2 中 危 險 級 ‧‧‧‧‧‧‧‧‧‧‧‧‧‧‧‧‧‧‧‧‧‧‧‧ 138表 6-3 嚴 重 危 險 級 ‧‧‧‧‧‧‧‧‧‧‧‧‧‧‧‧‧‧‧‧‧‧‧ 139V


圖 次圖 次圖 1-1 歷 年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統 計 圖 ( 資 料 來 源 : 消 防 署 )‧‧‧‧‧‧‧‧‧1VI


圖 1-2 歷 年 火 災 發 生 場 所 統 計 圖 ( 資 料 來 源 : 消 防 署 ) ‧‧‧‧‧‧‧‧‧2圖 1-3 十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塑 膠 化 工 廠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8圖 1-4 十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電 子 科 技 廠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8圖 1-5 研 究 計 畫 進 行 流 程 圖 ‧‧‧‧‧‧‧‧‧‧‧‧‧‧‧‧‧‧‧‧10圖 2-1(a) 伸 縮 式 軸 封 (pantograph-type seal) 開 頂 浮 頂 式 油 槽 ‧‧‧‧‧‧‧16圖 2-1(b) 管 狀 軸 封 (tube seal) 開 頂 浮 頂 式 油 槽 ‧‧‧‧‧‧‧‧‧‧‧‧ 17圖 2-1(c) 浮 頂 的 雙 軸 封 系 統 ‧‧‧‧‧‧‧‧‧‧‧‧‧‧‧‧‧‧‧‧‧17圖 2-1(d) 第 二 層 軸 封 利 用 塑 膠 - 泡 沫 圓 木 (plastic-foam log) 浮 頂 的 雙 軸 封 系 統 ‧‧‧‧‧‧‧‧‧‧‧‧‧‧‧‧‧‧‧‧‧‧‧‧‧‧‧‧‧‧ 18圖 2-2 典 型 的 戶 外 內 部 覆 蓋 浮 頂 式 油 槽 ‧‧‧‧‧‧‧‧‧‧‧‧‧‧‧ 18圖 2-3 水 霧 系 統 管 線 的 爆 炸 防 護 ‧‧‧‧‧‧‧‧‧‧‧‧‧‧‧‧‧‧ 22圖 2-4 區 域 劃 分 圖 ‧‧‧‧‧‧‧‧‧‧‧‧‧‧‧‧‧‧‧‧‧‧‧‧ 31圖 3-1 墨 西 哥 PEMEX 公 司 儲 槽 / 轉 運 站 廠 區 配 置 圖 ‧‧‧‧‧‧‧‧‧‧ 62VII


圖 3-2 墨 西 哥 PEMEX 公 司 儲 槽 / 轉 運 站 災 害 受 損 圖 ‧‧‧‧‧‧‧‧‧‧67圖 3-3 Phillips 66 公 司 之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廠 之 爆 炸 範 圍 示 圖 ‧‧‧‧‧‧‧ 70圖 3-4 1980~2001 年 間 美 國 工 業 廠 房 之 重 大 災 害 比 例 ‧‧‧‧‧‧‧‧‧73圖 6-1 災 害 週 期 各 階 段 關 聯 性 之 流 程 圖 ‧‧‧‧‧‧‧‧‧‧‧‧‧‧‧ 131圖 次圖 6-2 災 難 管 理 組 織 專 業 設 計 模 式 ‧‧‧‧‧‧‧‧‧‧‧‧‧‧‧‧‧141圖 6-3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健 全 之 條 件 ‧‧‧‧‧‧‧‧‧‧‧‧‧‧‧‧‧‧141VIII


摘 要摘要關 鍵 詞 :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 美 國 國 家 防 火 協 會一 、 研 究 源 起IX


本 研 究 目 的 , 乃 以 工 業 廠 房 之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應 變 機 制 之 防 災 、 救 援 體 制 與 運 作 方 式 為 探討 範 圍 , 工 業 廠 房 由 於 儲 存 產 品 原 料 與 各 式 化 學 物 質 , 可 能 發 生 的 人 為 災 害 中 , 火 災 災 害往 往 釀 成 重 大 災 害 事 件 , 並 常 與 爆 炸 事 故 一 併 發 生 。 我 國 近 年 來 重 大 工 廠 災 害 事 故 , 多 數 皆由 火 災 與 爆 炸 事 故 所 引 起 , 並 造 成 人 員 生 命 傷 亡 及 廠 房 損 毀 , 導 致 付 出 昂 貴 之 代 價 實 非 金錢 所 能 衡 量 。有 鑑 於 此 , 已 經 蒐 集 、 整 理 分 析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之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置 規 範 、 防 災 措 施 及 體 系 等 內 容 重 點 , 與 整 理 分 析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及 搶 救 案 例 。並 檢 討 調 查 研 究 國 內 對 工 業 廠 房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 施 之 完 整 性 、 有 效 性 及 緊 急 應 變 、 控 制能 力 , 評 估 分 析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 以 研 擬 適 合 國 內 需 求 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 預 期 可 提 供 未 來 國 家 政 策 及 法 令 規 定 制 ( 修 ) 定 之 方 向 。二 、 研 究 方 法本 研 究 計 畫 在 委 託 單 位 所 要 求 之 研 究 主 題 下 , 針 對 工 廠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加 以 探 討 , 考 量 死傷 人 數 過 多 、 財 物 損 失 巨 大 、 火 勢 燃 燒 過 久 等 影 響 社 會 層 面 重 大 之 火 災 。 經 由 國 內 外 類 似 案 例發 現 , 工 廠 重 大 火 災 成 因 , 有 因 製 程 事 件 、 意 外 爆 炸 導 致 起 火 事 故 ( 間 接 原 因 ), 或 因 火 災 事故 發 生 導 致 爆 炸 傷 亡 ( 直 接 原 因 )。 由 於 工 廠 安 全 查 核 單 位 涵 括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勞 委 會 與 環 保署 等 , 並 針 對 降 低 災 害 發 生 機 率 及 縮 小 事 故 後 果 影 響 嚴 重 度 之 雙 重 目 的 , 相 關 要 求 之 法 規 甚多 , 考 量 目 前 國 內 防 災 需 求 與 本 研 究 時 程 與 能 量 , 本 研 究 採 用 文 獻 分 析 法 、 實 地 訪 查 法 與 專家 座 談 審 查 方 式 進 行 本 研 究 案 。 研 究 之 主 軸 包 含 如 下 : 蒐 集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事 故 及 搶 救 案 例 等 資 料 。 蒐 集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工 業 廠 房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 防 災 措 施 及 體 系 等 資 料 。 實 地 查 訪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 施 之 完 整 性 、 有 效 性 及 緊 急 應 變 等 措 施 ,透 過 現 場 實 際 調 查 , 予 以 分 析 、 彙 整 , 以 更 加 契 合 實 情 。 研 擬 適 合 國 內 需 求 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匯 集 國 內 眾 多 消 防 與 工 業 安 全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 結 合 諸 多 智 慧 與 經 驗 , 為 研 究 主 題 彙整 各 方 面 之 專 業 學 識 與 寶 貴 經 驗 , 使 之 更 為 周 延 。摘 要三 、 重 要 發 現本 研 究 計 畫 主 要 之 研 究 , 係 為 分 析 工 業 廠 房 之 軟 體 ( 管 理 體 制 、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與 硬 體 ( 安X


全 設 備 設 施 ) 之 完 整 性 與 有 效 性 。 因 此 本 計 畫 首 先 整 理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理 體 系 , 並 整 理 詳 述 於 第 二 章 , 由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 目 前 國 際 有 關 工 廠 防 救 措 施 趨 勢 , 均 著 重於 「 防 災 與 備 災 」, 因 此 首 要 目 標 應 強 化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自 身 管 理 體 系 對 於 防 災 有 效 性 與 落 實 性 ,以 建 構 完 整 防 救 系 統 , 以 達 到 自 助 、 自 救 、 應 變 與 救 援 之 目 的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之 防 救 措 施 , 涉 及 對 象 不 外 乎 企 業 本 身 「 人 員 」、「 物 質 與 設 備 」、「 環 境 」, 及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間 之 關 聯 性 。 而 防 救 體 系 之 建 立 , 涉 及 跨 企 業 之 區 域 聯 防 救 援 組 織架 設 , 災 害 防 救 計 劃 之 規 劃 與 運 行 能 力 之 提 升 , 及 民 間 救 災 組 織 與 社 會 志 工 團 體 之 利 用 , 以融 入 災 害 防 救 之 應 變 體 系 。現 階 段 對 工 業 廠 房 安 全 之 法 令 規 章 相 關 政 府 機 構 , 除 內 政 部 外 , 另 有 勞 委 會 、 經 濟 部 、 環保 署 等 單 位 , 訂 定 之 法 規 內 容 雖 詳 盡 、 要 求 雖 嚴 謹 , 惟 方 向 多 就 各 自 領 域 加 以 規 範 , 因 此 事先 審 核 與 事 後 查 核 採 各 自 縱 向 方 式 進 行 與 稽 查 , 有 力 量 分 散 之 虞 。 目 前 災 害 法 救 法 雖 已 訂 定完 成 , 一 旦 事 故 發 生 , 實 際 財 產 與 人 命 救 助 之 主 力 仍 多 為 消 防 單 位 , 而 本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間無 論 是 企 業 主 、 消 防 領 域 或 工 安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均 提 出 相 同 意 見 , 即 因 工 廠 內 存 有 特 殊 危 險 性物 質 與 設 備 , 造 成 專 責 單 位 專 業 知 識 足 夠 、 搶 救 能 量 不 足 , 消 防 單 位 為 主 要 搶 救 單 位 、 專 業 知識 卻 不 足 之 窘 境 , 因 此 發 生 重 大 火 災 時 , 如 與 搶 救 單 位 聯 繫 不 佳 , 往 往 產 生 更 大 危 害 , 甚 至造 成 消 防 搶 救 人 員 重 大 之 傷 亡 。 因 此 防 救 措 施 與 體 系 之 訂 定 , 除 縱 向 之 要 求 外 , 另 需 涉 及 各政 府 機 構 橫 向 溝 通 與 聯 繫 , 以 求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之 健 全 , 提 升 緊 急 應 變 與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 降 低對 社 會 造 成 之 衝 擊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根 據 研 究 以 上 之 整 理 歸 納 , 本 研 究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之 防 救 策 略 與 體 系 , 提 出以 下 之 建 議 , 區 分 為 立 即 可 行 之 建 議 , 與 中 、 長 程 之 行 動 方 案 建 議 , 而 加 以 列 舉 之 :( 一 )、 立 即 可 行 之 建 議 : 防 災 與 備 災 能 力 之 提 升 , 強 化 區 域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能 力 。 主 辦 單 位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各 企 業 機 構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 環 保 署 、 勞 委 會 、 衛 生 署 。行 動 措 施 :摘 要(1). 建 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包 含 落 實 企 業 平 時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增 進 人 員 火 災 應 變 能力 。(2). 建 制 企 業 火 害 鑑 別 與 風 險 評 估 管 理 計 畫 。XI


(3). 強 化 企 業 消 防 管 理 組 織 , 確 保 防 災 系 統 設 備 運 作 正 常 。(4). 提 升 區 域 聯 防 組 織 成 員 對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之 協 調 與 整 合 能 力 , 以 回 饋 評 估 各 應 變 單 位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之 有 效 性 。(5). 建 制 企 業 平 時 及 應 變 時 , 與 消 防 單 位 暢 通 之 聯 繫 管 道 。( 二 )、 中 、 長 程 之 行 動 方 案 建 議 : 建 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未 來 改 善 方 向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協 辦 單 位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環 保 署 、 勞 委 會 、 衛 生 局 。行 動 措 施 :(1). 設 置 我 國 各 行 業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之 災 害 調 查 與 統 計 資 料 庫 。(2). 我 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之 災 害 防 治 。(3). 我 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未 來 改 善 方 向 。ABSTRACT摘 要XII


Keyword: Fire, Industrial Factory, Disaster Management System、National Fire ProtectionAssociationSince the industrial factories store products raw materials and various types of chemicalmaterials, in the contingent artificial disaster, the fire often leads to the great incident, and oftenhappens with the explosion accident in the lump. The serious factory accident in recent years ofTaiwan always results in paying the expensive cost.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regards preventing disasters of great fire accident emergencymechanism of the industrial factories, rescue system and operation way, and collected and analyzedindustrial management system of factories in advanced countries, take precautions against disastersmeasure and system, and analyze the advanced fire of national industrial factories abroad andrescuing the case. This study has examined and made investigations the domestic integrality to themanagement system of industrial factories, safety facility, assess and analyze the similarities anddifferences of domestic current regulations and foreign system, defend the countermeasure ofrescuing in order to draft of planning to suit demand of Taiwan, expected to offer in the futurepolicies and decree stipulate that makes (repair) the direction. Research Approach:This study is required to probe into the great fire accident of factory, consider the intensity of afire will influence social aspect. The great fire of factories origin cause of formation includingunexpected explosion not to cause the on fire accident, or fire accident results in exploding. Sincecheck units of the factory have included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and it influence the serious degree that probability happens and narrowthe accident consequence in the disaster to reducing, relevant regulation, consider at present takingprecautions against disaster demanding at the research, this research adopts the analytic approach ofdocuments, investigates the regulation and has an informal discussion with expert and checks. Themain shaft studied includes as follows: Collect the foreign advanced country to the materials, such as fire accident of industrialfactories and rescuing the case. Collect advanced industrial factories management system, safety devices set upregulation, materials of precautions against disaster the measure and system. Investigate the measures, such as integrality, validity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factory of domestic industry, safety facilities and meeting an emergency promptly.XIII


摘 要Grind the great fire of industrial factory of planning to suit Taiwan the countermeasure,mechanism and system.Gather domestic fire control and industrial safe experts in different fields to combine agreat deal of intelligence and experience and to study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valuable experience. ResultThis research is for analyze the integrality and validity of software (management system,urgent emergency measure) and the hardware (safety facilities) of the industrial factory. So put thegreat relevant management systems of fire disaster of industrial factory of two countries in theAmerica and Japan in chapter two, shown by the relevant materials,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tfactories defend and rescue the measure trend at present, focus on ' Mitigation', so primary goalshould strengthen validity and implementing for taking precautions against natural disasters of one'sown management system of factory building of domestic industry.The great fire disaster of industrial factory rescuing the measure involves the target beyond thescope of ' personnel ', ' material and equipment ', ' the environment ' of enterprises, it is relatedamong and government's relevant unit. The setting-up which rescue the system involving steppingthe zone defense of enterprises to rescue and organize and erect, the disaster defends the planningwhich rescues the plan and improvement of operation ability, and provide disaster relief to organizethe use with the social will worker's non-governmentally, defend the emergency system rescued inorder to incorporate the disaster. Suggestion itemSum up according to the arrangement which have studied the above, this research rescuestactics and system to the dyke of the great fire accident of industrial factory, it put forwardfollowing suggestions, what have been it divides into to be feasible immediately suggestion, within, action schemes of long-term propose. The suggestion of research subjects mainly are: Collected and case studied of the referred reference and relating reports. The standard and installing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s for industrial factories. Building up and scheming the disaster rescue system for the great fire accidentemergency. Emergency mechanism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factories are: Set up laborer's safe hygiene governing plan, include implementing enterprises andXIV


摘 要meeting an emergency and planning, promoting the adaptability to changes ofpersonnel's fire promptly at ordinary times .The organic enterprise fire hurts and distinguishes and assesses the governing planwith the risk.Strengthen the fire contro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enterprises, guarantee thatthe system equipment is normal in operation to take precautions against naturalcalamities.Improve the coordination and merger ability to the great fire accident of zonedefense member, assess and each meet an emergency the validity of the standardoperation procedure (SOP) of unit in order to feedback.Investigate and count the database in disaster of setting up the great fire accident ofindustrial factory in Taiwan.Improvement direction of the security against fire of industrial factory the in thefuture.Prevention and cure for the disaster of the security against fire of industrial factoriesin Taiwan.XV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一 章 緒 論第 一 章 緒 論第 一 節 主 旨 與 緣 起一 、 火 災 事 故 嚴 重 性 與 趨 勢台 灣 地 區 近 來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 居 住 環 境 之 品 質 逐 漸 受 重 視 , 對 於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與管 理 , 政 府 單 位 亦 強 力 推 動 。 因 此 在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有 逐 年 降 低 之 趨 勢 , 圖 1.1 為 內 政 部 消 防 署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近 五 年 來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之 統 計 值 。圖 1-1 歷 年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統 計 圖( 資 料 來 源 : 消 防 署 )然 而 仔 細 觀 察 火 災 發 生 場 所 之 統 計 資 料 , 圖 1-2 為 顯 示 歷 年 來 獨 立 住 宅 、 集 合 住 宅 、 辦 公建 築 、 商 業 建 築 、 複 合 建 築 、 工 廠 與 倉 庫 等 不 同 類 別 建 築 物 發 生 火 災 百 分 比 例 , 表 一 為 相 關 統計 值 。 由 近 幾 年 國 內 工 廠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佔 所 有 建 築 物 發 生 火 災 次 數 之 比 例 來 看 ( 表 1-1), 工 廠火 災 發 生 次 數 幾 乎 皆 在 二 成 左 右 。 雖 然 我 國 工 業 過 去 40 多 年 來 蓬 勃 發 展 , 是 造 就 台 灣 經 濟 奇蹟 的 重 要 功 臣 , 然 而 在 國 民 年 平 均 所 得 提 高 、 生 活 水 準 提 升 的 同 時 , 對 於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保 障的 要 求 也 日 漸 注 重 , 工 廠 火 災 防 救 的 問 題 亦 相 對 受 到 重 視 。由 於 工 業 廠 房 可 能 發 生 的 人 為 災 害 中 , 火 災 災 害 往 往 釀 成 重 大 災 害 事 件 , 並 常 與 爆 炸 事故 一 併 發 生 。 我 國 近 年 來 重 大 工 廠 災 害 事 故 , 多 數 皆 由 火 災 與 爆 炸 事 故 所 引 起 , 新 竹 福 國 化工 爆 炸 案 、 桃 園 輝 騰 泡 棉 工 廠 氣 爆 、 苗 栗 通 霄 巨 豐 爆 竹 工 廠 爆 炸 、 嘉 義 三 元 化 工 大 火 、 高 雄 北 誼興 液 化 石 油 氣 爆 炸 案 、 桃 園 蘆 竹 永 興 爆 炸 案 等 國 內 重 大 災 害 事 件 , 均 造 成 人 員 生 命 傷 亡 及 廠房 損 毀 。 目 前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事 故 係 由 消 防 機 關 負 責 協 助 搶 救 , 但 由 於 工 廠 內 部 常 堆 積 眾 多 化學 物 質 , 一 旦 災 害 發 生 , 有 時 並 非 消 防 單 位 即 可 獨 立 應 付 , 因 此 消 防 單 位 亟 需 針 對 工 業 廠 房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火 災 事 故 防 救 災 體 系 進 行 有 效 之 規 劃 , 以 期 避 免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 並 當 一 旦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 救災 體 系 可 以 立 即 有 效 運 作 。圖 1-2 歷 年 火 災 發 生 場 所 統 計 圖( 資 料 來 源 : 消 防 署 )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一 章 緒 論表 1-1 歷 年 來 不 同 類 別 建 築 物 發 生 火 災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消 防 署 )二 、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工 業 廠 房 火 災 可 怕 的 主 因 乃 是 火 災 發 生 過 程 對 於 廠 房 內 及 鄰 接 空 間 內 之 員 工 所 產 生 性 命危 害 , 及 對 機 械 、 設 備 、 原 料 、 成 品 產 生 之 破 壞 , 一 般 造 成 之 危 害 因 子 如 :廠 房 結 構 強 度 弱建 築 防 火 區 劃 差內 部 儲 放 危 險 性 高 的 物 品火 災 意 外 之 起 因 甚 多 、 機 率 大高 火 載 量 火 焰有 毒 氣 體熱 空 氣煙 塵缺 氧 環 境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財 物 損 失 高如 進 一 步 從 經 濟 的 層 面 觀 點 探 討 火 災 對 工 業 廠 房 造 成 之 影 響 , 由 產 險 公 司 針 對 工 業 廠 房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部 分 , 當 設 置 到 某 一 程 度 時 將 有 保 費 比 率 的 減 低 , 即 可 知 其 對 火 災 之 於 財 物 損失 嚴 重 性 之 考 量 。 在 火 災 發 生 後 , 即 使 事 業 主 有 足 額 的 保 險 理 賠 金 額 , 但 其 他 生 產 減 少 或 停頓 的 間 接 損 失 考 量 , 如 信 用 損 失 、 員 工 向 心 力 流 失 、 復 工 損 失 、 原 有 訂 單 的 流 失 等 等 , 付 出 的昂 貴 代 價 實 在 超 乎 金 錢 所 能 衡 量 。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一 章 緒 論第 二 節 研 究 主 題 背 景 分 析一 、 研 究 主 題 背 景 分 析根 據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對 特 殊 重 大 火 災 、 重 大 火 災 、 成 災 火 災 及 普 通 火 災 區 分 如 下 :(1). 特 殊 重 大 火 災 :a. 死 亡 五 人 以 上 、 死 傷 合 計 三 十 以 上 或 房 屋 燒 燬 三 十 戶 ( 間 ) 以 上 之 火 災 。b. 重 要 場 所 ( 軍 、 公 、 教 辦 公 廳 舍 或 政 府 首 長 公 館 )、 重 要 公 共 設 施 發 生 火 災造 成 重 要 官 員 受 傷 或 不 幸 死 亡 者 。c. 其 它 特 別 重 大 火 災 經 消 防 機 關 正 、 副 主 官 認 有 提 列 為 特 殊 重 大 火 災 者 。(2). 重 大 火 災 :a. 死 亡 二 人 以 上 、 四 人 以 下 , 死 傷 合 計 十 五 人 以 上 、 二 十 九 人 以 下 , 房 屋 燒 燬 十戶 ( 間 ) 以 上 、 二 十 九 戶 ( 間 ) 以 下 或 財 物 損 失 達 新 臺 幣 伍 佰 萬 元 以 上 之 火 災 。b. 重 要 場 所 ( 軍 、 公 、 教 辦 公 廳 舍 或 政 府 首 長 公 館 )、 重 要 公 共 設 施 發 生 火 災 。c. 火 勢 燃 燒 達 二 小 時 以 上 , 損 失 、 傷 亡 一 時 難 以 估 計 , 惟 可 預 期 火 災 損 失 甚 大者 。d. 具 有 影 響 社 會 治 安 重 大 之 火 災 。e. 有 消 防 人 員 或 義 消 人 員 因 執 勤 死 亡 或 受 傷 住 院 之 案 件 。(3). 成 災 火 災 :a. 造 成 人 命 死 亡 或 三 人 以 上 重 傷 。b. 燒 燬 供 人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或 燒 燬 面 積 達 三 十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物 ( 包 含 違 章建 築 )。c. 燒 燬 供 人 使 用 之 物 ( 含 舟 、 船 、 航 空 器 或 農 作 物 、 動 物 ) 價 值 在 新 臺 幣 壹 佰 萬元 以 上 者 。d. 燒 燬 林 木 面 積 達 五 公 頃 以 上 ( 雜 草 除 外 ) 。e. 重 大 火 災 財 物 損 失 , 一 時 無 法 估 算 , 但 依 現 場 判 斷 , 顯 然 災 情 慘 重 者 。(4). 普 通 火 災 : 指 前 三 款 以 外 之 火 災 。由 於 工 業 經 濟 向 來 對 台 灣 整 體 經 濟 之 成 長 與 發 展 皆 有 重 要 之 意 義 , 加 上 近 年 來 逐 漸 國 際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化 , 因 此 , 工 廠 建 築 一 旦 發 生 重 大 職 災 或 工 安 事 故 時 , 除 造 成 廠 商 自 身 生 命 與 財 產 之 嚴 重 損失 , 對 消 防 搶 救 人 員 之 安 全 亦 造 成 嚴 重 威 脅 外 , 更 由 於 大 量 高 價 值 機 具 、 原 料 、 材 料 與 製 品 等物 質 堆 放 於 廠 區 內 , 一 旦 發 生 火 災 , 往 往 造 成 財 產 嚴 重 損 失 , 多 年 努 力 一 夕 化 為 烏 有 , 導 致每 年 工 廠 火 災 直 接 損 失 費 用 遠 較 都 市 火 災 為 高 , 嚴 重 地 打 擊 產 業 的 生 產 競 爭 力 。 而 且 經 由 媒體 迅 速 傳 播 與 報 導 , 對 國 家 形 象 與 經 濟 發 展 , 均 造 成 嚴 重 危 害 (or〝 負 面 影 響 〞)。 因 此 工 廠類 建 築 物 火 災 的 危 害 、 損 失 、 傷 亡 等 問 題 , 實 在 有 必 要 被 突 顯 與 重 視 。工 業 廠 房 平 時 已 依 規 定 推 動 火 災 防 救 之 訓 練 與 演 習 , 因 此 需 建 立 有 效 之 災 情 蒐 集 、 通 報與 指 揮 系 統 , 以 提 昇 整 體 之 災 害 防 救 與 應 變 能 力 。 而 在 救 災 時 , 重 點 亦 不 在 出 動 多 少 的 救 災相 關 單 位 、 消 防 車 輛 、 救 災 人 員 … 等 救 災 單 元 , 而 在 於 不 同 的 火 場 救 災 人 力 與 物 力 是 否 能 夠 妥善 的 運 用 火 災 現 場 的 救 災 資 源 , 如 何 於 發 生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時 , 能 建 置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與 政 府 單位 之 防 救 體 系 , 並 確 切 協 調 、 分 工 , 以 因 應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之 發 生 。期 望 本 研 究 之 進 行 有 助 於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與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 進 而 促 使 企 業 低 災 害 風 險並 邁 向 永 續 發 展 ; 在 人 命 搜 救 、 火 災 搶 救 與 財 物 維 護 的 火 場 搶 救 工 作 中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 因 此事 先 規 劃 防 救 措 施 與 體 系 是 必 要 的 。二 、 研 究 課 題 架 構本 研 究 內 容 係 以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建 立 為 主 , 研 究 主 軸 區 分 如 下 :(1) 蒐 集 、 整 理 分 析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之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 防 災 措 施及 體 系 等 內 容 重 點 。(2) 蒐 集 、 整 理 分 析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及 搶 救 案 例 。(3) 檢 討 調 查 研 究 國 內 對 工 業 廠 房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 施 之 完 整 性 、 有 效 性 及 緊 急 應 變 、控 制 能 力 。(4) 評 估 分 析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 建 立 符 合 我 國 所 需 之 工 廠 危 險 分 類 、 消 防安 全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 強 化 作 為 及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建 置 。(5) 研 擬 適 合 國 內 需 求 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 並 提 供 政 策 及 法 令 規定 未 來 制 ( 修 ) 定 之 方 向 。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一 章 緒 論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一 、 研 究 方 法本 研 究 計 畫 擬 在 委 託 單 位 所 要 求 之 研 究 主 題 下 , 預 計 採 用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本 研 究 案 :(1) 文 獻 與 資 料 蒐 集對 於 本 研 究 之 項 目 中 , 針 對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之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防 災 措 施 及 體 系 等 內 容 重 點 與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及 搶 救 案 例 等 項 目 , 將 蒐 集 國 外 法 規 , 如NFPA, 予 以 翻 譯 相 關 資 料 , 以 作 為 與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異 同 之 比 較 , 建 立 符 合 我 國 所 需 之 工 廠危 險 分 類 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體 系 , 並 提 供 政 策 及 法 令 規 定 未 來 制 ( 修 ) 定 之 方 向 。(2) 實 地 調 查對 於 本 研 究 之 項 目 中 , 針 對 國 內 對 工 業 廠 房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 施 之 完 整 性 、 有 效 性 及緊 急 應 變 、 控 制 能 力 之 檢 討 與 調 查 研 究 , 將 透 過 現 場 實 際 調 查 , 予 以 分 析 、 彙 整 , 以 期 能 更 加契 合 實 情 。(3) 專 家 座 談 與 審 查 會透 過 本 研 究 團 隊 依 照 預 定 之 討 論 主 題 , 依 據 不 同 研 究 階 段 , 邀 請 相 關 之 專 家 學 者 , 就 團隊 所 研 提 之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進 行 討 論 , 以 期 能 收 集 思 廣 益 之 效 , 匯 集 眾 多 消 防 與 工 業 安 全 領 域專 家 學 者 之 智 慧 與 經 驗 , 為 本 研 究 主 題 彙 整 各 方 面 之 專 業 學 識 與 寶 貴 經 驗 , 使 之 更 為 周 延 。二 、 研 究 範 圍 及 限 制(1) 由 於 不 同 產 業 類 別 工 廠 之 建 築 物 因 使 用 用 途 、 製 程 過 程 、 產 業 前 景 等 環 境 因 素 不 同 , 火 災發 生 之 原 因 亦 多 有 不 同 。 舉 例 而 言 , 電 子 科 技 類 廠 房 與 塑 膠 化 工 類 火 災 發 生 原 因 問 題 上 ,對 於 設 備 因 素 , 前 者 多 為 因 機 械 設 備 故 障 、 控 制 儀 錶 故 障 、 壓 力 過 高 、 過 熱 、 異 常 、 未 定 期檢 修 、 設 計 不 良 等 造 成 ; 而 後 者 設 備 當 中 易 引 起 化 學 災 害 的 設 備 如 鍋 爐 、 加 熱 器 、 反 應 槽 、儲 槽 、 壓 力 容 器 、 混 合 攪 拌 機 器 、 管 線 及 附 屬 設 備 、 幫 浦 及 壓 縮 機 等 設 備 又 更 為 增 加 其 危險 性 , 其 中 又 以 管 線 及 附 屬 設 備 的 比 例 最 高 , 儲 槽 次 之 。圖 1-3 為 近 十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塑 膠 化 工 廠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之 整 理 。 圖 1-4 則 為 電 子 科 技工 廠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之 整 理 。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圖 1-3 十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塑 膠 化 工 廠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資 料 來 源 : 紀 人 豪 , 台 灣 地 區 工 廠 類 建 築 防 火 安 全 評 估 法 之 研 究 )圖 1-4 十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電 子 科 技 廠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資 料 來 源 : 紀 人 豪 , 台 灣 地 區 工 廠 類 建 築 防 火 安 全 評 估 法 之 研 究 )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一 章 緒 論因 此 本 研 究 限 於 人 力 、 物 力 、 研 究 時 程 , 並 礙 於 研 究 項 目 之 眾 多 且 廣 泛 , 研 究 範 圍 初 步以 工 業 廠 房 之 各 種 硬 體 防 災 設 備 設 置 參 考 基 準 、 法 令 規 定 與 規 範 為 主 要 研 究 整 理 範 圍 。(2) 對 於 災 害 應 變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整 體 規 劃 , 則 以 工 業 廠 房 之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應 變 機 制 之 防災 、 救 援 體 制 與 運 作 方 式 為 探 討 範 圍 ; 至 於 規 定 細 節 部 分 , 擬 建 議 列 入 往 後 研 究 範 圍 。(3) 個 案 研 究 部 分 , 如 一 些 著 名 企 業 大 廠 , 因 涉 及 事 故 調 查 時 之 責 任 歸 屬 與 企 業 商 業 機 密 ,而 本 研 究 報 告 屬 公 開 、 不 特 定 人 士 均 可 瀏 覽 文 件 , 因 此 報 告 內 容 僅 略 作 事 故 說 明 , 不 作詳 細 細 節 之 描 述 。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三 、 研 究 步 驟圖 1-5 研 究 計 畫 進 行 流 程 圖國 內 、 外 相 關 法 規蒐 集 與 分 析國 外 重 大 火 災 事 故搶 救 案 例 探 討專 家 座 談 會 ( 與 消 防署 及 學 者 專 家 )( 參 考 方 向 )國 內 、 外 相 關 法 規研 析 與 比 較國 內 工 廠 消 防 設 備與 管 理 體 制 調 查國 內 重 大 工 廠火 災 案 例 探 討專 家 座 談 與 階 段 性審 查 會 議 意 見 整 合研 擬 工 業 廠 房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結 論 與 建 議1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一 章 緒 論研 究 進 度 及 預 期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 附 甘 特 條 型 圖 )月 次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備註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工 作 項 目國 外 工 業 廠 房 之管 理 體 制 與 安 全設 備 規 範 資 料 蒐集 與 整 理國 外 工 業 廠 房 重大 火 災 及 搶 救 案例 資 料 蒐 集 與 整理專 家 座 談 會★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管理 體 制 與 安 全 設備 設 施 之 有 效 性分 析期 中 報 告★分 析 國 內 現 行 制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異 同1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專 家 座 談 會★研 擬 工 業 廠 房 重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結 論 與 建 議報 告 書 撰 寫期 末 報 告★預 定 進 度10.20.30.40.50.61.72.83.95.100000012300( 累 積 數 )1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近 幾 年 來 , 台 灣 地 區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 居 住 環 境 亦 大 幅 改 善 , 然 而 民 眾 的 生 活 水 準 雖 已 提高 , 但 火 災 的 發 生 次 數 、 傷 亡 人 數 以 及 火 災 損 失 並 未 因 此 而 降 低 。 根 據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在 2001年 的 火 災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台 灣 地 區 近 十 年 來 每 年 平 均 火 災 發 生 件 數 約 為 12,347 件 , 死 、 傷 人數 平 均 每 年 合 計 958 人 , 財 產 損 失 更 是 高 達 27 億 1 千 萬 元 以 上 ; 由 此 可 見 , 台 灣 地 區 火 災發 生 率 之 高 、 人 命 傷 亡 及 財 產 損 失 之 嚴 重 性 , 實 不 容 忽 視 。 其 中 最 近 幾 年 發 生 的 一 些 工 廠 火 災常 造 成 重 大 的 損 失 , 如 :2000 年 雲 林 麥 寮 台 塑 石 化 發 生 火 災 損 失 200 萬 元 、2005 年 台 中 市式 晉 衛 浴 工 廠 大 火 造 成 6 人 死 亡 、2005 年 彰 化 縣 東 宏 食 品 公 司 發 生 大 火 、 樹 林 市 木 材 工 廠 發 生火 警 。 本 章 以 工 廠 廠 房 為 對 象 , 其 原 因 為 工 業 的 發 展 一 向 是 占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裡 較 重 要 的 一 環對 台 灣 整 體 經 濟 之 成 長 與 發 展 皆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or〝 影 響 〞)。 因 此 , 工 業 廠 房 一 旦 發 生重 大 工 安 事 故 、 職 業 災 害 、 火 災 爆 炸 等 事 件 時 , 除 造 成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 及 對 消 防 搶 救 人員 的 安 全 亦 造 成 嚴 重 威 脅 外 , 對 我 國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與 國 際 的 社 會 形 象 , 皆 造 成 嚴 重 危 害 。 鑒於 國 內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防 火 相 關 法 令 不 足 , 本 章 回 顧 以 國 外 相 關 規 定 , 以 作 為 國 內 未 來 針 對 工業 廠 房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的 參 考 ; 另 外 在 研 究 團 隊 方 面 , 除 既 有 研 究 計 畫 的 研 究 成 員 外 , 再 廣 邀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加 入 , 期 能 建 構 符 合 國 情 且 更 可 靠 的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相 關 規 定 , 提 供 政 府 單 位 、業 主 及 相 關 事 業 業 者 .. 等 作 為 參 考 。本 章 節 將 針 對 美 國 消 防 協 會 (NFPA) 及 日 本 消 防 相 關 法 規 進 行 探 討 , 探 討 相 關 消 防 的 規 定在 工 業 廠 房 上 的 應 用 。1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一 節 美 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相 關 管 理 體 系美 國 防 火 協 會 (NFPA) 所 定 的 消 防 標 準 為 國 際 上 常 被 引 用 的 標 準 。 因 此 , 在 美 國 工 業 廠 房消 防 相 關 管 理 體 系 中 將 以 NFPA 的 標 準 為 主 。 本 節 將 探 討 美 國 防 火 協 會 (NFPA) 針 對 工 廠 泡 沫滅 火 系 統 、 灑 水 滅 火 系 統 及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的 相 關 規 範 , 包 括 設 置 規 範 和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NFPA規 範 中 對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的 相 關 規 定 主 要 在 NFPA11, 低 中 高 膨 脹 泡 沫 系 統 標 準 (Standard forLow-, Medium-, and High-Expansion Foam Systems), 和 NFPA16, 泡 沫 - 水 灑 水 和 泡 沫 - 水 水 霧 系統 的 安 裝 標 準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Foam-Water Sprinkler and Foam-Water Systems),對 灑 水 滅 火 系 統 的 相 關 規 定 主 要 在 NFPA13, 灑 水 系 統 的 安 裝 標 準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of Sprinkler System)、NFPA13D, 居 家 和 製 造 場 所 灑 水 系 統 的 安 裝 標 準 (Standard for the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 in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 and ManufacturedHomes) 、NFPA13E, 針 對 防 火 部 門 利 用 灑 水 系 統 和 儲 水 塔 保 護 財 產 的 實 務 建 議 (RecommendedPractice for Fire Department Operations in Properties Protected by Sprinkler and StandpipeSystem)、NFPA13R, 住 宅 區 四 樓 以 上 ( 含 ) 高 度 之 灑 水 系 統 的 安 裝 標 準 (Standard for the1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 in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up to and Including Four Stories inHeight), 對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的 相 關 規 定 主 要 在 NFPA15, 水 霧 固 定 滅 火 系 統 標 準 (Standard forWater Spray Fixed Systems for Fire Protection)。 除 了 上 述 幾 個 規 範 外 , 上 述 規 範 亦 會 引 用 到NFPA 中 其 他 規 範 , 如 NFPA30, 易 燃 性 和 可 燃 性 液 體 規 範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Code), 這 些 規 範 均 為 本 節 整 體 的 重 點 。一 、 美 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設 備 設 置 規 範1. 泡 沫 滅 火 系 統NFPA11 針 對 內 容 物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 的 設備 、 系 統 、 建 築 物 、 儲 槽 、 室 內 和 室 外 製 程 區 , 須 採 用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來 保 護 時 , 針 對 泡 沫 滅 火 系統 的 設 計 、 安 裝 、 測 試 和 維 修 的 規 範 。關 於 易 燃 性 液 體 和 可 燃 性 液 體 , 在 NFPA30 中 定 義 如 下 :(1) 易 燃 性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閃 火 點 低 於 100°F(37.8 o 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C) 且 蒸 氣 壓 在 100°F 時 不 超 過 40 psi, 即 I 級 液 體 (Class I),I 級 液 體又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a. IA: 閃 火 點 低 於 73°F(22.8 o C), 且 其 沸 點 低 於 100°F(37.8 o C)。b. IB: 閃 火 點 低 於 73°F(22.8 o C), 且 沸 點 等 於 或 高 於 100°F(37.8 o C)。c. IC: 閃 火 點 等 於 或 高 於 73°F(22.8 o C), 並 低 於 100°F(37.8 o C)。(2) 可 燃 性 液 體 (combustible liquid):閃 火 點 等 於 或 高 於 100°F(37.8 o C), 並 低 於 200°F(93.4 o C), 又 可 區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a.II: 閃 火 點 等 於 或 高 於 100°F(37.8 o C), 並 低 於 140°F(60 o C)。b.IIIA: 閃 火 點 等 於 或 高 於 140°F(60 o C), 並 低 於 200°F(93.4 o C)。c.IIIB: 閃 火 點 等 於 或 高 於 200°F(93.4 o C)。NFPA11 針 對 利 用 設 置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來 保 護 的 內 裝 具 有 易 燃 性 液 體 危 害 的 戶 外 儲1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槽 (outdoor storage tank)、 裝 載 物 品 的 架 子 (loading racks)、 戶 外 防 液 堤 區 域 (diked areas) 和有 濺 出 可 能 之 非 防 液 堤 區 域 (nondiked spill areas), 提 出 設 計 上 應 注 意 的 相 關 資 訊 。 分別 說 明 如 下 :(1) 內 裝 具 有 易 燃 性 液 體 危 害 的 戶 外 儲 槽 (outdoor storage tank)a. 戶 外 圓 錐 形 定 頂 式 油 槽 (Outdoor Fixed-Roof (Cone) Tanks)NFPA11 中 所 指 的 戶 外 圓 錐 形 定 頂 式 油 槽 定 義 為 具 有 圓 錐 形 固 定 式 槽 頂 設 計 , 並 符合 NFPA30, 易 燃 性 和 可 燃 性 液 體 規 範 , 要 求 的 垂 直 圓 柱 形 儲 槽 。 這 類 儲 槽 在 垂 直 部 份和 槽 頂 部 份 的 連 接 處 其 接 縫 線 (seam) 較 弱 , 當 發 生 內 部 爆 炸 時 , 接 縫 線 通 常 會 分 開 :槽 頂 會 被 噴 出 , 儲 槽 只 留 下 原 封 不 動 的 外 殼 , 接 著 會 在 內 容 物 的 表 面 完 全 曝 露 處 發生 火 災 。b. 戶 外 開 頂 浮 頂 式 油 槽 (Outdoor Open-Top Floating Roof Tanks)NFPA11 中 所 指 的 戶 外 開 頂 浮 頂 式 油 槽 定 義 為 沒 有 固 定 式 槽 頂 但 有 雙 甲 板 (doubledeck)或 平 底 型 式 (pontoon-type) 的 浮 頂 設 計 , 並 依 據 NFPA30, 易 燃 性 和 可 燃 性 液 體 規範 , 建 造 的 垂 直 圓 柱 形 儲 槽 。 軸 封 (seal) 可 以 是 機 械 式 鞋 狀 軸 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或是 管 狀 軸 封 (tube seal), 管 狀 軸 封 可 利 用 金 屬 製 天 氣 遮 避 物 安 裝 , 可 安 裝 由 可 燃 性 或不 可 燃 性 材 料 所 製 的 第 二 層 軸 封 ( 見 圖 2-1(a)-(d))。c. 戶 外 內 部 覆 蓋 浮 頂 式 油 槽 (Outdoor Covered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s)NFPA11 中 所 指 的 戶 外 內 部 覆 蓋 浮 頂 式 油 槽 定 義 為 具 有 在 頂 部 安 裝 通 風 設 施 的 固 定式 金 屬 槽 頂 ( 圓 錐 形 或 測 地 線 的 圓 頂 (geodesic dome)), 同 時 包 含 金 屬 製 雙 甲 板(double-deck) 或 平 底 型 式 (pontoon-type) 的 浮 頂 或 以 液 封 金 屬 漂 浮 裝 置 金 屬 覆 蓋 物 設計 , 並 依 據 NFPA30, 易 燃 性 和 可 燃 性 液 體 規 範 , 建 造 的 垂 直 圓 柱 形 儲 槽 ( 見 圖 2-2)。以 下 列 浮 頂 型 式 安 裝 的 儲 槽 不 適 用 :(a). 漂 浮 式 薄 膜 製 的 槽 頂 。(b). 塑 膠 毯 製 的 槽 頂 。(c). 即 使 是 封 入 金 屬 或 玻 璃 纖 維 內 部 , 塑 膠 或 其 他 漂 浮 材 料 製 的 槽 頂 。(d). 依 賴 漂 浮 式 裝 置 封 閉 的 槽 頂 , 但 損 壞 時 , 很 容 易 被 浸 濕 。(e). 平 底 式 槽 頂 (pan roof)。圖 2-1(a) 伸 縮 式 軸 封 (pantograph-type seal) 開 頂 浮 頂 式 油 槽1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 資 料 來 源 NFPA 30)圖 2-1(b) 管 狀 軸 封 (tube seal) 開 頂 浮 頂 式 油 槽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1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NFPA 30 )圖 2-1(c) 浮 頂 的 雙 軸 封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NFPA 30 )1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圖 2-1(d) 第 二 層 軸 封 利 用 塑 膠 - 泡 沫 圓 木 (plastic-foam log) 浮 頂 的 雙 軸封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NFPA 30 )圖 2-2 典 型 的 戶 外 內 部 覆 蓋 浮 頂 式 油 槽( 資 料 來 源 NFPA 30)1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2) 室 內 儲 槽適 用 於 液 體 表 面 積 400ft 2 (37.2m 2 ) 以 上 的 室 內 儲 槽 。(3) 載 運 車 (loading racks)載 運 車 (loading racks) 定 義 為 從 事 裝 卸 的 卡 車 (trunk) 或 以 鐵 道 為 運 輸 型 式 的 車 子 (rail cartype)。(4) 戶 外 防 液 堤 區 域 (diked areas)防 液 堤 區 域 為 當 易 燃 性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外 洩 時 , 由 土 地 或 物 理 障 礙 物 圍 堵 後 燃 料 高 度 會大 於 1 英 吋 (25.4mm)。(5) 有 濺 出 可 能 之 非 防 液 堤 區 域 (nondiked spill areas)有 濺 出 可 能 之 非 防 液 堤 區 域 為 易 燃 性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可 能 濺 出 , 但 沒 有 被 邊 石 (curbing)、防 液 堤 或 建 築 物 的 牆 壁 圍 堵 住 , 此 種 狀 況 下 , 一 般 假 設 所 發 生 的 火 災 可 歸 類 於 溢 火(spill fire)( 易 燃 性 液 體 濺 出 的 平 均 高 度 不 超 過 1 英 吋 (25.4mm))。2. 灑 水 滅 火 系 統NFPA13 指 出 空 間 分 類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ncies) 應 和 灑 水 滅 火 系 統 的 設 計 、 安 裝 和消 防 水 的 供 應 有 關 , 不 應 作 為 一 般 空 間 危 害 的 分 類 。NFPA13 將 空 間 分 類 為 以 下 幾 類 :(1) 輕 度 危 害 空 間 (light hazard occupancies)輕 度 危 害 空 間 為 可 燃 物 的 量 和 燃 燒 性 均 低 , 且 發 生 火 災 後 可 預 期 放 熱 速 率 低 的 場 所 , 包括 教 堂 、 俱 樂 部 、 屋 簷 、 教 育 中 心 、 醫 院 、 公 共 團 體 、 圖 書 館 ( 不 包 括 大 型 書 架 房 間 )、 博 物 館 、護 理 養 護 中 心 、 辦 公 室 ( 包 括 數 據 處 理 )、 住 宅 區 、 飯 店 座 落 區 、 電 影 院 觀 眾 席 ( 包 含 前 舞 台 )、未 使 用 的 頂 樓 房 間 。 但 上 述 場 所 與 工 業 廠 房 並 無 關 聯 , 僅 作 為 參 考 。(2) 一 般 危 害 空 間 (ordinary hazard occupancies)一 般 危 害 空 間 分 為 第 一 組 (Group 1) 和 第 二 組 (Group 1)。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a). 一 般 危 害 空 間 第 一 組 (ordinary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1)普 通 的 危 害 ( 第 1 組 ) 空 間 為 可 燃 物 的 量 中 等 、 燃 燒 性 低 的 場 所 , 可 燃 物 的 儲 存 不 能 超過 8 英 尺 (2.4 米 ), 且 發 生 火 災 後 可 預 期 放 熱 速 率 中 等 。 普 通 危 害 第 一 類 包 括 汽 車 停2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車 場 和 陳 列 室 、 麵 包 店 、 飲 料 製 造 業 、 罐 頭 工 廠 、 牛 奶 生 產 和 加 工 廠 、 電 子 廠 、 玻 璃 和 玻璃 產 品 製 造 場 、 洗 衣 店 、 飯 店 服 務 區 。 上 述 場 所 有 些 屬 於 工 業 廠 房 。(b). 一 般 危 害 空 間 第 二 組 (ordinary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2)普 通 的 危 害 ( 第 2 組 ) 空 間 為 可 燃 物 的 量 和 燃 燒 性 均 位 於 中 等 至 高 的 場 所 , 可 燃 物 的儲 存 不 能 超 過 12 英 尺 (3.7 米 ), 且 發 生 火 災 後 可 預 期 放 熱 速 率 為 中 等 至 高 。 普 通 危 害空 間 第 二 組 包 括 榖 類 加 工 食 品 場 、 一 般 化 學 工 廠 (Chemical plants ?ordinary)、 糖 果 糕 餅店 、 釀 酒 場 、 乾 洗 衣 店 、 麵 粉 場 (Feed mills)、 馬 廄 、 皮 革 產 品 製 造 業 、 圖 書 館 ( 包 括 大 型 書架 房 間 )、 機 械 工 廠 、 金 屬 加 工 廠 、 商 場 (Mercantile)、 造 紙 工 場 (Paper and pulp mills)、 紙加 工 廠 、 碼 頭 、 郵 局 、 印 刷 出 版 業 、 汽 車 修 理 場 、 合 成 樹 酯 場 、 舞 台 、 紡 織 業 、 輪 胎 製 造 場 、菸 草 製 造 業 場 、 木 材 加 工 場 、 木 材 產 品 組 裝 場 (Wood product assembly)。 上 述 場 所 有 許多 屬 於 工 業 廠 房 。(3)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extra hazard occupancies)重 大 危 害 空 間 分 為 第 一 組 (Group 1) 和 第 二 組 (Group 1)。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a).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第 一 組 (extra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1)重 大 的 危 害 ( 第 1 組 ) 空 間 為 可 燃 物 的 量 和 燃 燒 性 均 很 高 和 存 在 灰 塵 , 線 頭 (lint) 或 者其 他 類 似 物 質 的 場 所 , 這 些 物 質 可 能 會 很 快 的 讓 火 勢 變 大 , 同 時 快 速 的 釋 放 出 熱 量 ,但 是 只 有 少 許 的 甚 至 沒 有 易 燃 性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存 在 。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第 一 組 包 括 除 了NFPA409 所 提 外 的 飛 機 吊 架 (Aircraft hangars (except as governed by NFPA 409,Standard on Aircraft Hangars))、 可 燃 性 流 體 使 用 區 (Combustible hydraulic fluid useareas)、 壓 鑄 (Die casting)、 金 屬 擠 壓 (Metal extruding)、 夾 板 和 微 粒 製 造 業 (Plywood andparticle board manufacturing)、 印 刷 業 ( 使 用 墨 水 的 閃 火 點 低 於 38 o C)、 橡 膠 回 收 利 用 、 合成 、 乾 燥 、 碾 磨 、 用 高 溫 及 硫 磺 處 理 (Rubber reclaiming, compounding, drying, milling,vulcanizing)、 鋸 木 場 (Saw mills)、 纖 維 工 廠 (Textile picking, opening, blending,garnetting, or carding, combining of cotton, synthetics, wool shoddy, or burlap)、 塑 膠 泡 沫製 的 室 內 裝 飾 業 (Upholstering with plastic foams)。 上 述 場 所 有 許 多 屬 於 工 業 廠 房 。2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b).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第 二 組 (extra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2)重 大 的 危 害 ( 第 2 組 ) 空 間 為 具 有 中 至 相 當 大 量 的 易 燃 性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場 所 , 或 須針 對 可 燃 物 採 取 大 範 圍 防 護 的 場 所 。 包 括 瀝 青 柏 油 浸 透 場 所 (Asphalt saturating)、 易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燃 液 體 噴 霧 場 所 (Flammable liquids spraying)、 塗 佈 (Flow coating)、 Manufacturedhome or modular building assemblies (where finished enclosure is present and hascombustible interiors)、 開 放 式 油 料 淬 冷 (Open oil quenching)、 塑 膠 加 工 (Plasticsprocessing)、 溶 劑 清 洗 (Solvent cleaning)、 亮 光 漆 和 油 漆 浸 泡 (Varnish and paintdipping)。 上 述 場 所 多 數 屬 於 工 業 廠 房 。3. 水 霧 滅 火 系 統水 霧 滅 火 系 統 針 對 下 列 的 危 害 可 以 提 供 合 適 的 保 護 :(NFPA 15)(1) 易 燃 性 氣 體 和 易 燃 性 液 體 。(2) 電 氣 危 害 , 如 變 壓 器 、 油 開 關 、 電 動 機 、 電 纜 托 盤 和 電 報 運 轉 。(3) 一 般 的 可 燃 物 , 如 紙 、 木 頭 和 紡 織 品 。(4) 某 些 危 害 固 體 , 譬 如 火 箭 固 體 燃 料 (propellants) 和 製 造 煙 火 的 原 料 。NFPA15 同 時 提 到 水 霧 系 統 會 安 裝 在 有 潛 在 爆 炸 危 害 的 區 域 , 安 裝 時 應 考 慮 到 對 管 路和 閥 的 損 害 降 到 最 低 , 同 時 系 統 控 制 和 作 動 閥 應 被 妥 善 的 保 護 。所 謂 有 潛 在 爆 炸 危 害 的 區 域 包 括 :(1) 不 易 控 制 的 高 放 熱 反 應 , 如 硝 化 反 應 (nitration)、 氧 化 反 應 (oxidation)、 鹵 化 反 應(halogenation)、 氫 化 反 應 (hydrogenation)、 烷 化 反 應 (alkylation) 和 聚 合 反 應(polymerization)。(2)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氣 體 , 其 中 於 5 分 鐘 外 洩 時 , 易 燃 性 蒸 氣 或 外 洩 量 可 能 超 過 10 噸 。(3) 其 他 可 能 存 在 爆 炸 危 害 的 特 殊 危 害 性 操 作 。2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為 了 降 低 爆 炸 的 潛 在 危 害 , 應 考 慮 到 以 下 的 指 引 :(1) 系 統 的 作 動 閥 應 為 遙 控 設 計 , 同 時 位 於 被 保 護 區 最 少 50 英 呎 , 嵌 入 於 防 爆 建 築 物 或 位於 最 少 能 耐 靜 過 壓 3 psi 的 防 爆 牆 後 面 。(2) 儘 可 能 將 管 路 埋 於 地 下 , 豎 板 (Riser) 應 於 地 面 上 升 , 並 位 於 具 保 護 的 鋼 圓 柱 (protectingsteel column) 或 其 他 結 構 元 素 , 其 他 管 路 應 位 於 能 提 供 爆 炸 過 壓 和 飛 行 破 片 防 護 的 結 構元 素 之 後 。(3) 系 統 的 作 動 閥 應 限 制 在 三 個 以 下 。(4) 消 防 用 水 主 管 線 應 埋 於 地 下 , 並 應 能 提 供 易 接 近 前 指 示 器 隔 離 閥 (accessible post indicatorisolation valves)。(5) 所 有 2(1/2) 英 吋 (63 mm) 以 上 的 水 霧 管 線 應 為 法 蘭 接 合 型 式 (welded-flanged type)。圖 2-3 水 霧 系 統 管 線 的 爆 炸 防 護( 資 料 來 源 NFPA 15)二 、 美 國 工 業 廠 房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體 系2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1. 泡 沫 滅 火 系 統NFPA11 第 七 章 提 到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的 測 試 , 重 點 如 下 :(1)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應 目 視 檢 查 , 確 定 已 經 被 正 確 地 安 裝 。 應 檢 查 是 否 和 安 裝 計 畫 一 致 、 管 子 輸送 的 連 續 性 、 暫 時 性 盲 板 是 否 已 移 除 、 閥 門 控 制 和 錶 所 能 達 到 的 程 度 、 和 如 需 蒸 汽 軸 封 是否 適 當 安 裝 。 相 關 裝 置 應 檢 查 是 否 已 被 適 當 的 鑑 定 和 是 否 有 操 作 指 南 。(2) 為 了 去 除 在 安 裝 期 間 可 能 經 由 地 下 和 地 面 供 水 系 統 進 入 的 雜 質 , 管 路 連 接 之 前 , 應 以 最大 流 速 完 全 沖 洗 。 沖 洗 的 最 小 流 速 應 大 於 設 計 時 系 統 的 要 求 流 速 。 沖 洗 應 持 續 維 持 足 夠的 時 間 , 以 確 保 徹 底 的 清 洗 乾 淨 。 沖 水 後 廢 水 的 處 理 必 須 適 合 的 安 排 。 安 裝 之 後 , 所 有的 泡 沫 系 統 管 路 應 利 用 已 關 閉 泡 沫 原 液 的 正 常 用 水 加 以 沖 洗 , 一 直 到 水 系 統 不 會 受 到危 害 。 在 安 裝 期 間 , 無 法 以 水 完 全 沖 洗 的 管 路 內 部 , 應 目 視 檢 查 。(3) 所 有 的 管 路 應 根 據 NFPA 13 的 灑 水 器 系 統 安 第 裝 二 的 章 標 美 準 日 。 兩 以 國 工 靜 業 壓 廠 200 房 重 英 大 火 磅 災 / 平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方 英 寸 (1379 kPa) 或 者 50 英 磅 / 平 方 英 寸 (345 kPa) 測 試 2 個 小 時 , 所 有 的 乾 燥水 平 管 路 應 檢 查 排 水 pitch。(4) 被 條 件 允 許 的 場 所 , 流 動 測 試 將 會 處 理 保 證 , 危 險 已 被 完 全 的 保 護 , 此 與設 計 說 明 有 一 致 性 。 須 要 求 下 列 資 料 ..(a) 水 的 靜 壓(b) 控 制 閥 處 和 系 統 中 遠 端 參 考 點 (remote reference point ) 的 殘 餘 水 壓(c) 實 際 排 出 速 率(d) 泡 沫 製 造 材 料 的 消 耗 速 率(e) 泡 沫 溶 劑 的 濃 縮 物(f) 泡 沫 量 或 泡 沫 排 出 量 , 應 目 視 檢 查 泡 沫 的 排 出 , 以 確 保 符 合 設 計 的 目 的 。NFPA16 第 五 章 提 到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之 系 統 接 受 度 的 測 試 , 重 點 如 下 :(1) 系 統 管 路 連 接 以 前 , 地 面 下 總 配 管 和 銜 接 處 應 被 完 全 地 沖 洗 , 沖 洗 應 根 據 NFPA2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24,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Private Fire Service Mains and Their Appurtenances, 的 標準 執 行 。(2) 所 有 的 配 管 包 括 了 泡 沫 濃 縮 液 管 線 及 系 統 配 管 , 應 在 200 psi (13.8 bar) 或 當 最 大 靜 壓 超過 150 psi (10.3 bar) 時 在 超 過 最 大 靜 壓 值 50 psi (3.4 bar) 進 行 流 體 靜 壓 測 試 , 壓 力 應 至 少維 持 兩 個 小 時 。(3) 地 下 管 線 中 水 的 洩 漏 量 應 由 經 校 正 過 的 幫 浦 在 特 定 壓 力 下 進 行 測 試 , 且 於不 考 慮 管 徑 時 , 每 100 個 接 點 洩 漏 量 不 應 超 過 2 qt/hr。(4) 系 統 可 接 受 度 的 測 試 應 能 確 保 可 以 保 護 系 統 免 於 危 害 , 並 且 決 定 流 動 壓 力 、 實 際 噴 出 量 、泡 沫 原 液 的 消 耗 速 率 、 人 員 配 備 的 需 要 以 及 其 他 操 作 特 性 。 這 些 測 試 應 包 括 以 下 :(a) 由 單 一 系 統 的 泡 沫 排 出 量 。(b) 於 單 一 危 害 中 , 所 能 預 期 的 最 大 系 統 量 作 動 時 , 同 時 排 出 的 泡 沫 量 。(5) 混 合 設 備 的 操 作 應 作 流 量 測 試 , 應 決 定 在 溶 液 中 的 泡 沫 濃 度 的 比 例 。 測 試 時 , 排 出 裝 置端 的 壓 力 最 少 應 等 於 系 統 的 最 小 設 計 操 作 壓 力 。(6) 注 入 水 中 的 泡 沫 濃 度 比 例 應 符 合 以 下 的 限 制 : 混 合 器 的 泡 沫 濃 度 產 生 率 若 表 示 為 泡 沫 溶液 流 量 的 百 分 比 ( 水 加 上 泡 沫 濃 度 ), 應 位 於 製 造 商 的 0 百 分 比 至 正 30 百 分 比 。(7) 濕 式 、 乾 式 或 預 動 式 系 統 的 測 試 , 應 在 系 統 設 計 所 能 預 期 的 最 高 和 最 低 速 率 進 行 , 並 應符 合 NFPA16, 5-4.1 的 標 準 。(8) 泡 沫 溶 液 排 出 速 率 應 用 記 錄 所 得 系 統 進 出 口 的 操 作 壓 力 以 水 力 計 算 求 得 , 而 泡 沫 的 濃 度應 利 用 儲 槽 內 儲 存 量 隨 時 間 的 變 化 、 折 射 法 (refractometric means) 或 傳 導 率 法 (conductivitymethod) 來 計 算 。(9)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使 用 後 , 泡 沫 水 deluge(foam-water deluge) 及 水 霧 系 統 應 用 水 沖 洗 , 以 移 除2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泡 沫 殘 渣 。NFPA16 第 六 章 提 到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的 檢 查 、 測 試 、 維 持 , 重 點 如 下 :(1) 系 統 應 安 排 檢 查 及 測 試 , 是 為 了 檢 查 系 統 的 機 械 或 電 氣 的 設 備 , 可 以 不 將 泡 沫 溶 液 排至 系 統 配 管 。(2) 應 以 NFPA72 的 規 定 測 試 及 檢 查 警 報 及 偵 測 裝 備(3) 應 以 NFPA25 的 規 定 測 試 及 檢 查 泡 沫 水 噴 淋 系 統2. 灑 水 滅 火 系 統符 合 NFPA 標 準 安 裝 的 灑 水 系 統 應 依 照 NFPA25(Standard for the Inspection, Testing, andMaintenance of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 以 維 持 和 當 初 設 計 時 的 功能 和 保 護 。3. 水 霧 滅 火 系 統NFPA15 提 到 為 了 維 持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的 系 統 接 受 度 所 應 執 行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重 點 如下 :(1) 承 包 商 應 先 準 備 並 提 交 一 份 系 統 建 造 圖 、 水 力 計 算 、 維 修 保 養 和 教 育 訓 練 手 冊 , 同時 應 提 供 包 函 所 需 材 料 和 測 試 的 承 包 商 材 料 和 測 試 證 明 書 ( 參 見 NFPA 13, Standard for the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以 及 NFPA 24,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Private FireService Mains and Their Appurtenances), 以 證 明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並 且 根 據 計 畫 和 規 範 測 試 。(2) 系 統 管 路 連 接 以 前 , 地 面 下 總 配 管 及 銜 接 處 應 完 全 地 被 沖 洗 , 以 去 除 在 安 裝 期 間 可 能 經由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地 下 主 管 線 或 連 接 處 進 入 或 管 路 中 原 先 已 存 在 的 雜 質 。 最 小 流 量 應 能 提 供 至 少 10 ft/sec 流速 所 需 ( 見 表 2-1)。表 2-1 提 供 管 路 中 10 ft/sec 流 速 所 需 之 最 小 流 量流 量 (gpm)流 量 (L/min)管 徑 (in.)2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4 390 14766 880 33318 1560 590510 2440 923512 3520 13323( 資 料 來 源 NFPA 15)(3) 所 有 系 統 的 沖 洗 應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以 確 認 已 沖 洗 乾 淨 。(4) 所 有 新 的 配 管 應 該 依 NFPA13,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進 行流 體 靜 壓 測 試 。(5) 應 做 操 作 測 試 以 確 保 其 水 霧 系 統 符 合 手 動 及 自 動 的 設 計 。(6) 在 操 作 條 件 下 , 當 暴 露 於 熱 源 或 灑 水 管 線 測 試 閥 打 開 時 , 熱 偵 測 系 統 應 能 使 系 統 的 作 動閥 在 40 秒 之 內 行 動 。 在 測 試 條 件 下 , 可 燃 性 氣 體 偵 測 系 統 應 在 系 統 設 計 時 間 內 操 作 。 而且 這 些 時 間 點 應 該 被 記 錄 下 來 。(7) 應 觀 察 所 有 水 霧 系 統 噴 嘴 排 放 部 分 , 以 確 保 噴 嘴 部 分 沒 有 被 塞 住 , 並 且 確 保 噴 嘴 位 於 適合 的 位 置 而 且 排 出 部 位 沒 有 被 擋 住 。(8) 應 紀 錄 遙 控 噴 嘴 部 分 的 壓 力 讀 數 , 以 確 保 水 流 沒 有 阻 塞 , 應 紀 錄 位 於 系 統 作 動 閥 處準(actnation valve ) 的 第 二 個 壓 力 讀 數 , 以 確 保 水 供 應 系 統 是 足 夠 的 , 這 些 紀 錄 應 與 設 計 標比 較 , 看 系 統 是 否 有 被 適 當 的 操 作 。(9) 在 大 部 分 遙 控 水 霧 噴 嘴 處 , 應 記 錄 偵 測 系 統 作 動 和 水 開 始 流 動 間 的 時 間 間 隔 (timelaps) 。(10) 符 合 NFPA 標 準 安 裝 的 水 霧 系 統 應 依 照 NFPA25(Standard for the Inspection, Testing,andMaintenance of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 及 NFPA 72(National Fire AlarmCode)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 以 維 持 和 當 初 設 計 時 的 功 能 和 保 護 。NFPA33 第 十 六 章 提 到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的 人 員 訓 練 , 重 點 如 下 :(1) 可 能 會 有 人 員 進 入 工 作 的 局 限 場 所 或 密 閉 空 間 , 要 標 示 有 關 危 害 物 的 種 類 , 應 採 取 必 要2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的 預 防 措 施 , 並 且 要 求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和 緊 急 安 全 措 施(2) 所 有 的 人 員 應 被 告 知 適 當 的 使 用 、 維 修 、 儲 存 他 們 在 平 常 工 作 中 可 能 會 需 要 的 緊 急 、 安全 裝 置 和 個 人 防 護 具 。NFPA750 第 十 章 提 到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的 維 修 , 重 點 如 下 :(1) 維 護 水 霧 防 火 系 統 應 該 是 雇 主 的 責 任 , 以 符 合 標 準 和 製 造 商 的 要 求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 測 試和 維 修 , 確 保 每 個 設 備 能 夠 在 良 好 的 操 作 狀 態 並 發 現 缺 點 或 異 常 。(2) 檢 查 、 測 試 及 維 修 應 該 依 照 已 建 立 的 文 件 或 廠 商 設 備 的 操 作 指 南 來 執 行 , 須 由 經 過 訓 練且 有 經 驗 及 能 力 的 員 工 執 行 。(3) 物 主 應 在 關 掉 系 統 之 前 告 知 負 責 單 位 、 防 火 部 門 , 以 及 負 責 警 報 接 收 之 部 門 。 通 知 內 容應 包 括 了 關 閉 系 統 的 目 的 、 受 影 響 的 相 關 系 統 或 部 門 、 以 及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 雇 主 應 迅 速的 校 正 或 修 理 異 常 、 損 壞 處 應 由 合 格 的 維 修 員 工 或 合 格 的 承 包 商 來 執 行 。(4) 應 檢 查 及 測 試 所 有 的 元 件 及 系 統 , 以 確 保 他 們 的 功 能 。 檢 查 和 測 試 的 頻 率 應 該 符 合 10-2(a)及 (b) 所 列 表 項 目 和 製 造 商 的 要 求 , 甚 至 更 頻 繁 。 其 次 對 於 需 要 閥 來 開 關 之 水 霧 系 統 元 件或 部 分 (portion) 之 測 試 , 系 統 需 送 回 來 做 服 務 測 試 , 以 確 認 所 有 的 閥 在 操 作 點 都 是 良 好的 。 輔 助 排 水 管 或 測 試 閥 的 活 塞 都 應 放 回 原 處 。 且 測 試 結 果 應 該 和 原 先 測 試 結 果 作 比 較 。(5) 利 用 維 護 和 修 理 保 持 系 統 設 備 的 可 操 作 性 , 系 統 安 裝 設 備 建 造 圖 、 最 原 始 可 接 受 的 測 試紀 錄 以 及 設 備 廠 商 的 維 修 手 冊 , 都 應 存 查 , 以 對 系 統 作 適 當 的 維 護 。(6) 矯 正 、 維 修 , 包 括 了 ( 但 不 限 定 於 ) 取 代 裝 貨 的 、 受 損 的 或 者 是 噴 漆 的 噴 嘴 , 更 換 遺 失 或變 鬆 的 噴 嘴 懸 掛 物 (pipe hanger), 清 理 阻 塞 的 消 防 幫 浦 , 更 換 閥 座 及 襯 墊 , 在 靠 近 冷 凍2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溫度 的 滿 水 管 供 應 熱 度 。(7) 緊 急 維 修 包 括 了 ( 但 不 限 定 於 ), 修 理 因 為 冷 凍 或 衝 擊 造 成 的 配 管 損 壞 , 修 理 破 損 的 總 水管 線 , 更 換 凝 結 或 融 化 的 噴 嘴 、 電 力 損 耗 或 警 報 或 偵 測 系 統 線 路 。4. 其 他 安 全 管 理除 了 以 上 針 對 維 持 消 防 設 施 正 常 運 轉 所 需 的 相 關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以 外 , 其 他 和 消 防 設 施 無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關 , 但 會 影 響 到 消 防 安 全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於 NFPA 30 中 曾 提 到 重 點 如 下 :(1) 通 風(a) 用 來 儲 存 第 一 類 液 體 的 地 下 室 通 風 速 率 應 不 小 於 1 ft 3 /min/ft 2 (0.3m 2 /min*m 2 )( 樓 板 面積 ), 且 風 量 應 不 小 於 150 cfm (4 m 3 /min)(b) 上 述 通 風 系 統 應 為 連 續 操 作 , 或 者 設 計 能 被 蒸 氣 、 液 體 的 偵 測 系 統 作 動(c) 廢 氣 流 失 誤 時 應 能 自 動 關 閉 分 配 系 統 ( the dispensing system)(d) 廢 氣 系 統 應 依 據 NFPA91 來 安 裝(e) 內 有 儲 存 第 一 類 、 第 二 類 、 第 三 類 液 體 儲 槽 的 建 築 物 , 當 溫 度 超 過 液 體 的 閃 火 點 時 ,應 該 提 供 充 分 的 通 風 維 持 大 樓 蒸 氣 濃 度 小 於 等 於 燃 燒 下 限 濃 度 的 25%(f)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要 提 供 至 少 1 ft 3 /min of exhaust/ft 2 (1 m 3 /min/3 m 2 ) 地 板 面 積 , 且 不 能 少於 150 cfm (4 m 3 /min).(g) 通 風 類 型 為 機 械 式 通 風 或 自 然 通 風(h) 通 風 系 統 的 設 置 應 包 括 所 有 易 燃 蒸 氣 積 聚 的 樓 地 板 或 坑 。 針 對 特 殊 火 災 或 健 康 危 害而 設 置 的 局 部 或 地 區 性 通 風 系 統 , 通 風 量 要 達 到 必 須 通 風 量 的 75%。(i) 易 燃 蒸 氣 積 聚 的 所 有 樓 板 面 積 或 坑 要 設 置 通 風 系 統(j) 比 室 外 儲 槽 低 1 ft (300 mm) 的 室 內 儲 槽 , 應 提 供 通 風 速 率 不 小 於 1 ft 3 /min/ft 2 2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0.3m 2 /min*m 2 )( 樓 板 面 積 ) 的 機 械 式 通 風 或 是 設 置 一 個 在 25% 燃 燒 下 限 能 啟 動 機 械式 通 風 、 警 報 系 統 的 蒸 氣 偵 測 系 統(2) 偵 測 與 警 報 系 統(a) 地 下 室 要 裝 設 經 認 証 的 蒸 氣 跟 液 體 偵 測 系 統 , 並 且 設 置 可 用 電 池 備 用 的 聲 、 光 式 警報 裝 置 (on-site audible and visual warning devices )(b) 當 系 統 偵 測 到 蒸 氣 濃 度 等 於 或 超 過 最 低 燃 燒 下 限 的 25% 時 , 蒸 氣 偵 測 器 應 發 出 警報 。(c) 液 體 偵 測 器 偵 測 到 任 何 液 體 時 ( 包 括 水 ) 應 發 出 警 報 , 液 體 偵 測 器 的 裝 設 地 點 應 該根 據 製 造 商 指 示 來 裝 設(d) 在 facility serving the tank 內 時 常 注 意 的 區 域 或 在 許 可 地 點 , 蒸 氣 偵 測 系 統 或 液 體 偵測 系 統 的 作 動 應 該 要 產 生 可 聽 式 的 信 號(e) 假 如 管 線 系 統 不 一 定 要 完 全 液 封 (liquidtight), 位 於 地 下 儲 槽 的 遠 端 泵 浦 要 有 列 表 的洩 漏 偵 查 設 備 安 裝 在 泵 浦 出 口 端 。 設 備 至 少 每 年 要 根 據 製 造 商 的 規 定 作 檢 查 , 以 確保 已 適 當 的 安 裝 和 操 作 。(3) 火 源(a) 任 何 安 裝 於 室 內 存 放 第 一 類 或 第 二 類 液 體 儲 槽 的 液 體 輸 送 設 備 要 設 置 下 列 任 一 裝置 :正 常 關 的 遙 控 閥自 動 關 閉 、 熱 作 動 (heat-activated) 的 閥其 他 經 認 可 的 裝 置3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b) 易 燃 性 廢 棄 物 和 操 作 區 的 殘 留 物 應 該 維 持 在 最 少 , 儲 存 在 金 屬 材 質 的 容 器 裡 , 並 且每 天 處 理 。(c) 應 注 意 避 免 易 燃 性 蒸 氣 被 如 下 的 點 火 源 點 燃 :開 放 式 火 焰閃 電熱 表 面輻 射 熱香 煙切 割 與 焊 接自 然 發 火摩 擦 熱 或 是 火 花靜 電電 氣 火 花干 擾 電 流烤 爐 , 爐 膛 和 加 熱 設 備 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d) 只 准 許 在 特 定 、 適 當 的 區 域 抽 煙(e) 存 放 易 燃 性 液 體 的 區 域 , 必 須 要 經 動 火 許 可 後 才 能 執 行 操 作 焊 接 、 切 割 和 任 何 會 產生 火 花 的 操 作(f) 所 有 金 屬 設 備 , 例 如 儲 槽 、 機 器 和 輸 送 管 子 應 被 設 計 和 操 作 在 能 避 免 靜 電 火 花 的 產生(g) 依 現 用 的 設 備 和 人 員 來 訂 定 的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計 劃 , 應 能 適 用 於 火 災 或 其 它 緊 急 狀 態 ,3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該 計 劃 應 該 包 括 以 下 幾 點 :火 災 情 況 下 的 使 用 程 序 , 例 如 發 出 警 報 , 通 知 消 防 隊 , 人 員 撤 退 , 火 場控 制 和 滅 火指 定 和 訓 練 人 員 執 行 防 火 安 全 責 任消 防 設 備 維 修 保 養舉 行 消 防 演 練設 備 停 機 或 設 備 隔 離 以 減 少 液 體 洩 漏當 消 防 設 備 失 效 時 , 有 替 代 方 法 確 保 人 員 安 全(h) 使 用 、 操 作 消 防 設 備 的 人 員 要 接 受 該 設 備 的 使 用 訓 練 。 每 年 至 少 應 重 新 訓 練 一 次(i) 一 個 有 效 的 火 災 控 制 計 劃 應 與 區 域 性 的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協 調(j) 應 建 立 緊 急 情 況 下 儲 槽 存 貯 設 施 安 全 停 機 的 程 序 , 制 定 相 關 警 報 系 統 , 連 鎖 系 統與控 制 系 統 的 定 期 訓 練 、 檢 查 、 測 試 規 定(k) 緊 急 程 序 應 維 持 在 操 作 區 內 能 有 效 應 用 , 並 且 要 定 期 更 新(l) 根 據 標 準 實 務 和 設 備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 所 有 消 防 設 備 要 適 當 地 維 護 並 且 定 期 檢 查 和測試(m) 在 儲 槽 儲 存 區 周 遭 的 地 區 要 保 持 沒 有 雜 草 、 廢 料 或 者 其 他 不 必 要 的 易 燃 性 物 質 。(n) 貯 存 區 要 避 免 遭 受 損 害 或 是 防 止 侵 入 者 , 保 持 沒 有 雜 草 , 瓦 礫 堆 , 和 其 它 不 必 要 存貯 的 可 燃 性 物 質 。(o) 如 NFPA 704 所 描 述 的 , 禁 水 性 物 質 , 不 能 與 其 它 液 體 存 放 在 相 同 區 域3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p) 消 防 水 泵 , 消 防 水 帶 , 消 防 主 水 管 , 泡 沫 系 統 , 和 其 它 火 災 抑 制 設 備 要 根 據 NFPA25維 護 和 測 試(q) 沒 有 設 置 消 防 主 水 管 的 地 方 , 應 設 置 至 少 二 個 150 磅 (68 公 斤 ) 的 化 學 乾 粉 滅 火 器(r) 使 用 來 輸 送 位 於 易 燃 的 範 圍 內 蒸 氣 的 機 械 設 備 , 應 設 計 成 在 設 備 故 障 和 正 常 使 用 的情 況 下 能 避 免 產 生 火 花 或 其 它 點 火 源(s) 可 能 產 生 自 燃 發 火 的 地 方 , 要 有 能 避 免 火 源 的 設 計 或 規 定(t) 應 提 供 發 生 火 災 或 緊 急 狀 態 時 能 及 時 通 知 廠 內 、 公 家 機 關 或 私 人 互 助 消 防 隊 的 方(u) 可 能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溢 流 的 地 方 ( 包 括 建 築 物 ) 要 適 當 的 監 測 。 應 包 括 下 列 的 方 法 :人 員 觀 察 或 巡 視當 液 體 濺 出 或 是 發 生 洩 漏 時 , 能 夠 明 確 指 出 的 製 程 監 視 設 備無 人 看 管 的 區 域 要 設 置 連 續 監 測 氣 體 偵 測 系 統(v) 維 修 保 養 和 操 作 實 務 應 能 控 制 外 洩 並 避 免 易 燃 性 液 體 濺 出(3) 電 氣 裝 置(a) 正 常 操 作 或 溢 出 時 , 所 有 的 電 氣 設 備 不 應 形 成 易 燃 性 蒸 氣 燃 燒 的 點 火 源(b)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和 接 線 要 符 合 NFPA 70 的 規 格 並 依 其 規 定 安 裝5. 消 防 應 變近 年 來 工 業 廠 房 因 火 災 產 生 的 事 故 問 題 週 而 復 始 的 發 生 , 而 且 這 些 事 故 往 往 會產 生 慘 重 的 財 物 損 失 或 是 人 員 傷 亡 , 鑒 於 工 業 廠 房 的 火 災 爆 炸 事 故 與 一 般 家 庭 火 災 在 災害 處 理 應 變 之 處 理 措 施 亦 不 同 ; 在 NFPA 471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Responding toHazardous Materials Incidents 中 提 到 , 針 對 於 危 害 物 質 事 故 做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 並 且 能 建 立3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一 套 完 整 的 系 統 做 為 指 導 方 針 。 並 從 指 導 方 針 建 議 去 實 踐 該 措 施 以 有 效 處 理 危 害 事 故 的 應變 。 其 系 統 包 括 : 廠 區 安 全 、 個 人 防 護 具 、 事 故 緩 合 、 除 汚 。一 . 廠 區 安 全 包 括 :(1). 區 域 劃 分 :熱 區 (Hot Zone)熱 區 是 直 接 圍 繞 危 險 物 質 事 故 的 區 域 , 延 長 足 夠 的 範 圍 防 止 危 害 物 質 釋 放 ;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影 響 到 熱 區 以 外 的 人 員 。 這 區 被 稱 為 是 限 制 區 域 。暖 區 (Warm Zone)暖 區 是 人 員 或 設 備 消 毒 或 消 除 汙 染 、 支 援 熱 區 的 區 域 。 它 包 括 進 入 走 廊 的 控 制點 , 這 樣 能 減 少 污 染 的 擴 散 。 此 區 應 用 來 除 污 、 減 低 污 染 或 其 他 限 制 地 區 。冷 區 (Cold Zone)冷 區 是 指 揮 所 所 在 的 地 方 , 在 控 制 事 故 時 ; 冷 區 必 須 有 其 他 支 援 功 能 。 冷 區是 一 個 乾 淨 的 區 域 。圖 2-4 區 域 劃 分 圖3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 資 料 來 源 :NFPA 471)(2). 通 訊 (Communications):當 操 作 人 員 穿 上 個 人 防 護 衣 時 或 活 動 範 圍 相 隔 很 遠 時 , 這 時 需 要 一 個 有 效 的 通訊 方 法 ( 例 如 無 線 電 通 訊 ), 通 訊 措 施 必 需 要 建 立 。當 主 要 的 通 訊 方 式 失 效 時 ( 如 無 線 電 ), 要 建 立 一 套 以 手 勢 為 主 的 代 號 動 作 做 為基 本 通 訊 的 方 式 。(3). 監 控 設 備 (Monitoring Equipment):針 對 各 種 危 害 物 質 外 洩 之 監 測 設 備 儀 器 包 括 :氧 氣 計 量 器 (Oxygen meters)可 燃 性 氣 體 指 示 器 (Combustible gas indicator (explosimeter))一 氧 化 碳 計 量 器 (Carbon monoxide meter)酸 鹼 計 量 器 (pH meter)輻 射 偵 測 器 (Radiation detection instruments)色 帶 偵 測 管 (Colorimetric detector tubes)有 機 蒸 氣 分 析 器 (Organic vapor analyzer)光 離 子 化 計 量 器 (Photoionization meter)空 氣 採 樣 裝 置 (Air sampling devices)其 他 用 來 量 側 如 氯 、 硫 化 氫 或 環 氧 乙 烷 等 特 定 產 物 的 量 測 器3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Other meters to measure specific products such as chlorine,hydrogen sulfide, or ethylene oxide)酸 鹼 試 紙 (pH paper or strips)Organic vapor badge or film stripMercury badgeFormaldehyde badge or strip二 . 個 人 防 護 具 :(1). 呼 吸 防 護 具 (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 Self-contained breathing apparatus 自 攜式 呼 吸 防 護 具 (SCBA)式(2). 化 學 防 護 衣 (Chemical-Protective Clothing) 針 對 某 些 化 學 物 質 設 計 的 防 護 衣 , 有 全 罩(totally encapsulating) 或 半 罩 式 (nonencapsulating)。(3). 熱 防 護 具 (Thermal Protection)Fire Entry Suits進 入 火 場 等 高 溫 場 所 時 必 須 要 穿 的 防 護 衣 , 要 有 耐 高 溫 的 功 能 。低 溫 防 護 衣 (Low Temperature Suits)低 溫 防 護 衣 是 提 供 給 使 用 或 接 觸 低 溫 氣 體 或 液 體 者 使 用 , 有 全 罩 式 (totallyencapsulating) 或 半 罩 式 (nonencapsulating)。(4). 防 護 等 級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 依 照 防 護 具 分 為 四 種 等 級 :3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A 級 防 護 : 使 用 時 機 : 針 對 於 皮 膚 、 呼 吸 、 眼 睛 有 最 大 影 響 者 所 需 要 穿 戴 。 配 件 :a.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Pressure-demand, full facepiece, self-containedbreathing apparatus (SCBA))b. 蒸 氣 防 護 衣 (Vapor-protective suits)c. 工 作 服 (Coveralls (optional))d. Long underwear (optional)e. 抗 化 學 性 外 部 手 套 (Gloves, outer, chemical-resistant)f. 抗 化 學 性 內 部 手 套 (Gloves, inner, chemical-resistant)g. 抗 化 學 性 安 全 鞋 (Boots, chemical-resistant, steel toe and shank)h. 安 全 帽 (Hard hat(optional))i. 拋 棄 式 防 護 衣 、 手 套 和 鞋 (Disposable protective suit, gloves, and boots(depending on suit construction, can be worn over totally encapsulatingsuit))j. 兩 段 式 無 線 電 通 訊 (Two-way radios (worn inside encapsulating suit))B 級 防 護 :使 用 時 機 : 強 調 呼 吸 的 防 護 , 對 於 皮 膚 的 防 護 較 為 次 要 配 件 :a.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Pressure-demand, full facepiece,3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b. self-contained breathing apparatus (SCBA))c. 化 學 防 護 衣 (Hooded chemical-resistant clothing)d. 工 作 服 (Coveralls (optional))e. 抗 化 學 性 外 部 手 套 (Gloves, outer, chemical-resistant)f. 抗 化 學 性 內 部 手 套 (Gloves, inner, chemical-resistant)g. 化 學 腳 指 防 護 鞋 (Boots, outer, chemical-resistant, steel toe and shank)h. 可 拋 棄 式 化 學 防 護 鞋 (Boot covers, outer, chemical-resistant(disposable) (optional))i. 安 全 帽 (Hard hat)j. 兩 段 式 無 線 電 通 訊 (Two-way radios (worn inside encapsulating suit))k. 面 罩 (Face shield (optional))C 級 防 護 : 使 用 時 機 : 已 確 定 空 氣 中 的 濃 度 、 類 型 的 物 質 。 配 件 :a. 全 面 式 、 半 面 式 空 氣 過 濾 呼 吸 器 (Full-face orb. half-mask, air purifying respirators)c. 化 學 防 護 衣 (Hooded chemical-resistant clothing)d. 工 作 服 (Coveralls (optional))e. 抗 化 學 性 外 部 手 套 (Gloves, outer, chemical-resistant)f. 抗 化 學 性 內 部 手 套 (Gloves, inner, chemical-resistant)3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g. 化 學 腳 指 防 護 鞋 (Boots, outer, chemical-resistant, steel toe and shank)h. 可 拋 棄 式 化 學 防 護 鞋 (Boot covers, outer, chemical-resistant(disposable) (optional))i. 安 全 帽 (Hard hat)j. 逃 生 口 罩 (Escape mask (optional))k. 兩 段 式 無 線 電 通 訊 (Two-way radios (worn under outside protectiveclothing))l. 面 罩 (Face shield (optional))D 級 防 護 :使 用 時 機 : 最 基 本 的 防 護 工 作 中 要 求 , 僅 要 求 只 要 不 被 污染 。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 配 件 :a. 工 作 服 (Coveralls)b. 手 套 (Gloves (optional))c. 抗 化 學 性 安 全 鞋 (Boots/shoes, chemical-resistant, steel toe and shank)d. 可 拋 棄 式 化 學 防 護 鞋 (Boots, outer, chemical-resistant (disposable)(optional))e. 安 全 眼 鏡 、 化 學 噴 濺 護 目 鏡 (Safety glasses or chemical-splashgoggles)f. 安 全 帽 (Hard hat)g. 逃 生 口 罩 (Escape mask (optional))3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h. 面 罩 (Face shield (optional))依 照 危 害 類 型 區 分 為 四 個 防 護 等 級等 級 A對 於 皮 膚 、 呼 吸 、 眼 睛 會 產 生 較 大 危 害 之 場 所已 知 ( 或 是 可 能 會 ) 對 皮 膚 造 成 高 度 危 害 的 物 質當 操 作 運 轉 時 需 要 有 人 帶 領 管 理 , 而 且 有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場 所等 級 B已 確 認 濃 度 、 類 型 的 物 質 並 且 該 物 質 需 要 較 高 等 級 的 呼 吸 防 護 , 但 所 需要 的 皮 膚 防 護 等 級 較 低 大 氣 中 氧 氣 濃 度 小 於 19.5%能 用 直 讀 式 有 機 蒸 氣 偵 測 儀 器 偵 測 的 未 知 蒸 氣 、 氣 體 , 但 是 該 蒸 氣 、 氣 體不 會 對 皮 膚 產 生 高 度 化 學 危 害 或 是 不 會 從 皮 膚 吸 收 。當 有 液 體 、 微 粒 存 在 時 , 但 是 該 液 體 、 微 粒 不 會 對 皮 膚 產 生 高 度 化 學 危 害等 級 C或 是 不 會 從 皮 膚 吸 收 。影 響 較 小 的 空 氣 汙 染 物 、 飛 濺 液 體 、 其 他 直 接 接 觸 , 或 是 能 經 由 皮 膚 暴 露吸 收 的 物 質已 確 認 、 量 測 的 汙 染 物 類 型 、 濃 度 並 且 可 以 用 空 氣 過 濾 式 面 罩 去 除 的 污 染物符 合 所 有 使 用 空 氣 過 濾 式 呼 吸 面 罩 的 標 準空 氣 化 學 污 染 物 不 能 超 過 IDLH 的 標 準 。 空 氣 中 至 少 要 含 有 19.5% 的 氧 氣等 級 D4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空 氣 中 未 知 危 害 的 物 質飛 濺 、 沉 浸 、 可 能 吸 入 或 是 接 觸 有 害 化 學 物 質三 . 事 故 緩 合 :(1). 區 分 危 害 物 質 的 類 型化 學 性 物 質 (Chemical Materials)生 物 性 物 質 (Biological Materials)放 射 性 物 質 (Radioactive Materials)(2). 選 擇 緩 和 污 染 的 方 法物 理 方 法a. 吸 收 (Absorption)b. 覆 蓋 (Covering)c. 築 堤 (Dikes, Dams, Diversions, and Retention)d. 稀 釋 (Dilution)e. 塗 掉 ( Overpacking)f. 堵 塞 (Plug and Patch)g. 轉 移 (Transfer)h. 真 空 吸 塵 器 清 掃 (Vacuuming)i. 蒸 氣 散 佈 (Vapor Dispersion)j. 蒸 氣 抑 制 (Vapor Suppression (Blanketing))4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k. 洩 放 (Venting)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化 學 方 法a. 吸 附 (Adsorption)b. 控 制 燃 燒 (Controlled Burning)c. 分 散 劑 、 界 面 活 性 劑 、 生 物 添 加 劑 (Dispersants, Surface Active Agents,and Biological Additives)d. 燃 燒 (Flaring)e. 凝 膠 化 (Gelation)f. 中 和 (Neutralization)g. 聚 合 (Polymerization)h. 凝 固 (Solidification)i. 蒸 氣 抑 制 (Vapor Suppression)j. 洩 放 並 燃 燒 (Venting and Burning)四 . 除 汚除 汚 方 法物 理 方 法a. 吸 收 (Absorption)b. 刷 淨 、 擦 拭 (Brushing and scraping)c. 隔 離 處 理 (Isolation and disposal)4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d. 真 空 吸 塵 器 清 掃 (Vacuuming)e. 洗 滌 (Washing)化 學 方 法a. 吸 附 (Adsorption)b. 化 學 侵 蝕 (Chemical degradation)c. 消 毒 、 殺 菌 (Disinfection or sterilization)d. 中 和 (Neutralization)e. 固 化 (Solidification)4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第 二 節 日 本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相 關 管 理 制 度日 本 的 消 防 組 織 業 務 是 獨 立 式 的 系 統 , 並 不 隸 屬 於 任 何 行 政 單 位 , 因 此 消 防 局 與 警 察 局 、社 會 局 等 平 行 , 同 為 地 方 政 府 所 轄 的 單 位 之 ㄧ, 其 消 防 行 政 也 是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的 責 任 。 日 本之 中 央 在 自 治 省 下 設 有 消 防 廳 , 掌 理 消 防 官 制 、 官 規 、 教 育 、 服 制 、 勤 務 制 度 、 人 員 編 制 等 標 準之 研 究 與 立 法 , 另 外 也 制 定 各 種 消 防 設 施 與 消 防 機 械 設 備 等 標 準 , 以 強 化 全 國 之 消 防 業 務 。在 內 部 設 置 方 面 , 消 防 廳 本 身 除 設 有 總 務 、 消 防 、 預 防 、 防 災 、 安 全 急 救 五 課 外 , 另 設 有 消 防 科學 研 究 所 , 消 防 大 學 及 消 防 審 議 委 員 會 等 三 個 附 屬 機 關 單 位 。4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在 省 級 方 面 ( 日 本 稱 為 都 、 道 、 府 、 縣 ), 設 有 消 防 防 災 課 及 消 防 學 校 , 以 協 調 聯 繫 市 、 鄉 、 鎮之 消 防 業 務 與 訓 練 消 防 人 員 , 而 真 正 負 責 地 方 消 防 業 務 者 為 市 、 鄉 、 鎮 政 府 。 各 鄉 鎮 政 府 單 位可 依 據 本 身 之 財 力 與 地 區 特 性 自 行 設 置 消 防 本 部 、 消 防 署 、 消 防 團 等 組 織 。 若 將 日 本 之 消 防 體系 與 美 國 相 比 較 , 日 本 之 特 點 在 於 全 國 有 統 一 之 消 防 法 及 組 織 法 , 另 外 , 教 育 、 勤 務 、 人 員 編制 、 器 具 配 置 等 均 有 一 定 標 準 規 範 , 美 國 因 屬 聯 邦 政 府 , 各 州 都 有 獨 立 的 法 令 , 所 以 各 鄉 鎮的 法 令 與 編 制 、 規 範 等 都 不 儘 相 同 。日 本 總 務 省 消 防 廳 對 於 工 業 廠 房 之 儲 存 、 使 用 、 處 理 危 害 物 等 有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者 , 除 消 防法 中 有 明 文 規 定 之 法 令 外 , 另 有 制 訂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 如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 石 油 工 業 區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 高 壓 氣 體 保 安 規 則 及 氣 體 事 業 法 等 , 以 上 法 規 條 令 中 對 於 危 險 物 之 設 置規 範 皆 有 明 文 規 定 。表 2-2 日 本 與 我 國 相 關 消 防 法 令 體 制 相 異 比 較 ( 本 研 究 整 理 )針 對 特 定 區 域 或 設 備 之 規日 本 台 灣範 制 定石 化 工 業 區 制 定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並 無 制 定 特 定 相 關 法 令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鍋 爐 制 訂 於 【 火 災 預 防 條 例 】 中 。 制 訂 於 勞 委 會 【 鍋 爐 及 壓 力 容器 安 全 規 則 】 中 。4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乾 燥 設 備 制 訂 於 【 火 災 預 防 條 例 】 中 。 制 訂 於 勞 委 會 【 乾 燥 設 備 安 全自 衛 消 防 組 織 建 立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中 規 定 在 石 化 工 業 區 中 須 設 置 自規 則 】 中 。並 無 法 令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一 定要 設 置 自 衛 消 防 組 織 。石 油 儲 槽衛 消 防 組 織 。依 規 模 大 小 需 配 置 不 同 消 防 車 輛數 。( 見 表 2-3)並 無 法 令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一 定要 設 置 消 防 車 。以 下 摘 錄 日 本 各 法 規 條 令 中 對 火 災 預 防 與 工 業 廠 房 之 規 定 事 項 , 從 這 些 巨 細 靡 遺 的 規 範 ,我 們 不 難 窺 知 日 系 法 令 的 細 膩 , 確 有 不 少 可 供 參 考 :首 先 介 紹 【 火 災 預 防 條 例 】 中 與 工 業 廠 房 相 關 的 規 範 :關 於 鍋 爐 的 規 定 :第 六 條 鍋 爐 的 構 造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基 準 。(1) 蒸 汽 管 線 穿 過 以 可 燃 性 材 料 製 造 的 牆 壁 、 地 板 、 屋 頂 時 , 接 觸 這 些 部 分 應 以 矽 藻 土 、石 綿 或 是 以 其 他 隔 熱 材 料 做 有 效 地 披 覆 。(2) 應 設 置 一 旦 蒸 氣 壓 力 異 常 上 升 時 自 動 作 動 的 安 全 閥 與 其 他 安 全 裝 置 。關 於 火 爐 (Stove) 的 規 定 :第 七 條 火 爐 ( 移 動 式 火 爐 除 外 , 以 下 亦 同 ) 使 用 固 體 燃 料 者 , 必 須 附 設 以 不 可 燃 材 料 製造 燃 燒 室 爐 。第 八 條 壁 式 火 爐 的 構 造 、 位 置 必 須 依 據 下 第 列 二 基 章 準 美 。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1) 火 爐 背 面 與 側 面 必 須 保 持 10 公 分 以 上 之 距 離 。 但 是 , 牆 壁 若 為 耐 火 構 造 者 , 中間 柱 子 、 基 礎 與 其 他 重 要 部 份 以 不 可 燃 材 料 製 造 者 , 則 不 受 此 限 。(2) 以 厚 度 20 公 分 以 上 鋼 筋 混 凝 土 、 無 鋼 筋 混 凝 土 、 磚 塊 、 石 頭 或 是 以 混 凝 土 塊 製 造而 且 可 以 檢 查 火 爐 背 面 情 況 構 造 。關 於 乾 燥 設 備 的 規 定 :4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九 條 乾 燥 設 備 的 構 造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基 準(1) 必 須 為 乾 燥 物 品 不 會 直 接 接 觸 火 源 之 構 造 。(2) 室 內 溫 度 有 過 度 上 升 之 虞 之 乾 燥 設 備 時 , 應 設 置 緊 急 警 報 裝 置 , 或 熱 源 自 動 切 斷裝 置 。(3) 直 接 將 可 燃 性 物 品 乾 燥 而 使 得 燃 燒 排 氣 中 有 火 苗 混 入 之 虞 者 , 應 具 有 在 乾 燥 室 內火 苗 不 會 飛 散 之 構 造 。關 於 產 生 火 花 之 設 備 的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操 作 凹 版 印 刷 機 、 橡 膠 鋪 設 機 、 起 毛 機 、 反 毛 機 與 其 他 , 會 產 生 火 花 , 而 且 會排 放 出 可 燃 性 蒸 氣 或 微 粉 的 設 備 ( 以 下 稱 為 「 產 生 火 花 設 備 」) 時 , 其 位 置 、 構造 及 管 理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基 準 。(1) 面 向 牆 壁 、 天 花 板 ( 若 無 天 花 板 時 則 為 屋 頂 ) 與 地 板 會 產 生 火 花 的 設 備 部 份 , 室內 整 修 時 應 以 準 不 燃 材 料 製 造 。(2) 因 為 靜 電 而 有 產 生 火 花 之 虞 之 部 分 , 應 採 取 有 效 去 除 靜 電 之 措 施 。(3) 必 須 設 置 能 有 效 去 除 可 燃 性 蒸 氣 或 微 粉 之 換 氣 裝 置 。(4) 放 置 產 生 火 花 設 備 之 室 內 空 間 , 除 了 應 經 常 整 理 與 清 掃 外 , 應 不 可 胡 亂 地 使 用 火源 。關 於 放 電 加 工 機 的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之 二 放 電 加 工 機 的 構 造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基 準 。(1) 必 須 設 置 當 加 工 槽 內 放 電 加 工 部 分 以 外 的 加 工 液 的 溫 度 超 過 其 設 定 的 溫 度 時 ,會 自 動 停 止 加 工 的 裝 置 。4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2) 應 設 置 當 加 工 液 的 液 面 高 度 , 比 原 先 設 定 的 放 電 加 工 部 分 起 至 液 面 間 的 最 小 限度 的 高 度 還 低 時 , 可 以 自 動 停 止 的 裝 置 。(3) 當 檢 測 出 放 電 加 工 工 具 電 極 與 加 工 物 之 間 發 生 或 成 長 出 炭 化 生 成 物 , 可 以 自 動停 止 的 裝 置 。(4) 當 加 工 液 著 火 時 , 應 設 置 可 以 自 動 滅 火 的 裝 置 。2. 放 電 加 工 機 的 管 理 ,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基 準(1) 應 不 可 以 使 用 著 火 點 未 超 過 70 度 的 加 工 液 。(2) 應 不 可 以 進 行 吹 覆 加 工 等 有 發 生 火 災 之 虞 方 法 之 加 工 。(3) 工 具 電 極 必 須 去 時 安 裝 , 應 防 止 異 常 放 電 。(4) 應 進 行 必 要 的 點 檢 與 整 修 , 以 有 效 防 止 火 災 。關 於 變 電 設 備 的 規 定 :第 十 五 條 於 室 內 設 置 之 變 電 設 備 ( 總 輸 出 功 率 小 於 20 千 瓦 者 除 外 。 以 下 亦 同 。) 的 位 置 、構 造 必 須 依 照 下 列 的 基 準 。(1) 應 設 置 於 水 不 會 有 滲 入 、 滲 透 之 虞 之 位 置 。(2) 應 設 置 於 可 燃 性 或 腐 蝕 性 蒸 氣 、 氣 體 發 生 , 或 昰 滯 留 之 虞 之 位 置 。(3) 變 電 裝 置 ( 密 封 式 配 電 盤 (cubicle) 者 除 外 ), 以 不 燃 性 材 料 製 造 之 牆 壁 、 柱 子 、 地面 、 天 花 板 ( 若 無 天 花 板 時 則 為 屋 頂 。 以 下 亦 同 。) 加 以 區 分 , 而 且 , 室 內 的 窗 戶與 出 入 口 應 設 置 防 火 門 。 但 是 , 變 電 設 備 周 圍 擁 有 有 效 空 間 , 採 取 不 會 造 成 防火 妨 礙 的 措 施 者 , 則 不 受 此 限 。(3) 之 2 密 封 式 配 電 盤 與 建 築 物 等 之 間 , 應 擁 有 換 氣 、 點 檢 與 整 修 上 不 會 造 成 作 業 妨 礙的 距 離 。(4) 應 設 置 通 往 室 外 之 有 效 的 換 氣 設 備 。4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5) 在 明 顯 位 置 , 應 設 置 表 示 變 電 所 的 標 誌 。(6) 變 電 設 備 室 內 , 應 使 相 關 人 員 以 外 者 無 法 隨 意 出 入 。(7) 變 電 設 備 室 內 , 應 經 常 整 理 與 清 掃 外 , 污 油 布 與 其 他 可 燃 物 應 不 可 隨 意 放 置 。(8) 應 於 額 定 電 流 範 圍 內 使 用 。(9) 依 據 消 防 署 長 指 定 , 應 具 有 必 要 的 知 第 識 二 章 , 因 美 應 日 兩 設 國 備 工 各 業 個 廠 部 房 重 份 大 進 火 行 災 點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檢 與 絕 緣 電 組 之 測 定 試 驗 , 一 旦 發 現 不 良 部 位 時 , 應 立 即 修 補 外 , 並 將 其 結 果 加以 記 錄 與 保 存 。(10) 變 壓 器 、 電 容 器 與 其 他 電 氣 設 備 與 配 線 , 應 固 定 在 檢 固 的 地 面 、 支 柱 。2. 設 置 於 屋 外 之 變 電 設 備 ( 裝 設 於 電 線 桿 上 與 道 路 上 電 氣 事 業 者 用 的 , 消 防 署 長 認為 沒 有 妨 礙 之 構 造 之 密 封 式 配 電 盤 (cubicle) 者 除 外 。), 必 須 與 建 築 物 保 持 三 公 尺以 上 距 離 。 但 是 , 以 不 燃 性 材 料 製 造 , 或 是 面 對 著 包 為 外 牆 沒 有 開 口 部 位 者 , 不受 此 限 。3. 除 前 項 規 定 者 外 , 設 置 於 屋 外 之 變 電 設 備 ( 裝 設 於 電 線 桿 上 與 道 路 上 電 氣 事 業 者用者 除 外 。) 之 位 置 、 構 造 與 管 理 之 基 準 ,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3 款 之 2 與 第 5 款 起 至 第10 款 為 止 之 規 定 。關 於 發 電 設 備 的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以 設 置 於 室 內 的 內 燃 機 帶 動 之 發 電 設 備 之 位 置 與 構 造 ,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之 基 準 。(1) 應 為 可 以 容 易 點 檢 之 位 置 。(2) 應 放 置 於 採 取 防 振 措 施 之 地 面 或 機 台 上 。(3) 排 氣 筒 應 有 防 火 之 有 效 構 造 。4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4) 發 電 機 、 燃 料 槽 與 其 他 機 器 應 固 定 於 堅 固 的 地 面 、 牆 壁 、 支 柱 等 。關 於 蓄 電 池 設 備 的 規 定 :第 十 七 條 室 內 設 置 之 蓄 電 池 設 備 ( 額 定 容 量 與 電 槽 數 目 之 乘 機 合 計 為 4800 安 培 小 時 以下 者 除 外 。 以 下 亦 同 。) 之 電 槽 , 必 須 設 置 於 耐 酸 性 之 地 面 上 , 使 其 不 會 翻 倒 。但 是 , 設 置 鹼 性 蓄 電 池 之 地 面 或 機 台 , 則 可 以 不 受 耐 酸 性 之 規 定 。2.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外 , 室 內 設 置 之 蓄 電 池 設 備 之 位 置 、 構 造 與 管 理 之 基 準 , 準 用 第十 四 條 第 4 款 與 第 十 五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第 3 款 起 至 第 6 款 與 第 9 款 。3. 室 外 設 置 之 蓄 電 池 設 備 應 採 取 防 止 雨 水 滲 入 之 密 封 式 配 電 盤 。關 於 使 用 火 的 設 備 之 附 屬 煙 囪 的 規 定 :第 二 十 二 條 使 用 火 的 設 備 之 附 屬 煙 囪 ,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之 基 準 。(1) 構 造 上 因 應 其 材 質 , 應 以 支 撐 、 拉 索 、 桿 接 頭 等 零 件 固 定 。(2) 煙 囪 超 過 屋 頂 上 之 部 份 高 度 , 應 有 自 屋 頂 面 起 垂 直 距 離 60 公 分 以 上 。(3) 煙 囪 高 度 自 其 前 端 起 水 平 距 離 1 公 尺 以 內 , 若 有 建 築 物 之 屋 緣 , 煙 囪 高 度 應 比屋 緣 高 60 公 分 以 上 。(4) 金 屬 製 造 或 石 綿 製 造 之 煙 囪 , 在 其 小 屋 內 側 、 天 花 板 內 側 、 地 板 面 應 以 金 屬 以外 之 不 燃 性 材 料 做 防 火 上 有 效 被 覆 。(5) 金 屬 製 造 或 石 綿 製 造 之 煙 囪 , 應 設 置 於 距 離 木 材 等 可 燃 材 料 15 公 分 以 上 之 位置 。 但 是 , 若 是 有 厚 度 10 公 分 以 上 金 屬 以 外 之 被 覆 時 , 則 不 受 此 限 。(6) 貫 穿 可 燃 性 材 料 之 牆 壁 、 地 面 、 天 花 板 的 部 分 , 應 貼 上 眼 鏡 石 , 或 是 以 隔 熱 材料 做 有 效 地 被 覆 。5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7) 貫 穿 可 燃 性 材 料 之 牆 壁 、 地 面 、 天 花 板 的 部 分 , 在 小 屋 內 側 、 天 花 板 內 側 、 地板 面 位 置 做 連 結 時 , 應 具 有 不 易 脫 落 , 而 且 , 燃 燒 廢 氣 不 會 洩 漏 之 構 造 。(8) 應 具 有 可 以 容 易 清 掃 之 構 造 。(9) 在 火 苗 有 飛 散 之 虞 之 設 備 之 附 屬 設 備 , 應 設 置 防 止 火 苗 飛 散 的 有 效 裝 置 。2. 前 項 之 第 2 款 或 第 3 款 之 規 定 , 下 列 場 合 不 適 用 。(1) 廢 氣 與 其 他 生 成 物 ( 以 下 稱 為 「 廢 氣 等 」。) 未 含 火 苗 , 而 且 , 廢 氣 等 的 溫 度 ( 煙 囪 連接 口 ) 應 為 260 度 以 下 。(2) 煙 囪 應 符 合 下 列 A 至 F 之 一 項 。A. 使 用 火 的 設 備 應 安 裝 換 氣 有 效 的 換 氣 扇 與 其 他 類 似 者 ( 以 下 稱 為 「 換 氣 扇等 」。)。B. 應 有 換 氣 扇 者 。C. 使 用 火 的 設 備 應 安 裝 直 接 將 空 氣 自 室 外 引 入 , 而 且 可 以 將 廢 氣 直 接 排 放 至室 外 之 設 備 。(3) 木 材 與 其 他 可 燃 性 材 料 應 不 可 放 置 於 下 列 位 置 。A. 前 端 向 下 之 煙 囪 , 為 了 排 氣 目 的 , 煙 囪 應 有 自 開 口 部 位 各 點 之 水 平 距 離 為15 公 分 以 內 , 而 且 , 垂 直 距 離 為 往 上 方 30 公 分 , 往 下 方 為 60 公 分 以 內 之構 造 。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B. 安 裝 防 風 板 , 使 其 具 有 廢 氣 等 排 放 至 煙 囪 四 周 之 構 造 者 , 而 且 , 廢 氣 等 的排 放 方 向 為 水 平 面 的 煙 囪 , 為 了 排 氣 目 的 , 煙 囪 應 有 自 開 口 部 位 各 點 之 水平 距 離 為 30 公 分 以 內 , 而 且 , 垂 直 距 離 為 往 上 方 30 公 分 , 往 下 方 為 15 公分 以 內 之 構 造 。C. 安 裝 防 風 板 , 使 其 具 有 廢 氣 等 排 放 至 煙 囪 四 周 之 構 造 者 , 而 且 , 廢 氣 等 的5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排 放 方 向 為 垂 直 面 的 煙 囪 , 為 了 排 氣 目 的 , 煙 囪 應 有 自 開 口 部 位 各 點 之 水公平 距 離 為 15 公 分 以 內 , 而 且 , 垂 直 距 離 為 往 上 方 60 公 分 , 往 下 方 為 15分 以 內 之 構 造 。3. 第 1 項 第 5 款 與 第 6 款 之 規 定 , 對 於 下 列 之 煙 囪 或 其 部 份 不 適 用 。(1) 廢 氣 的 溫 度 為 260 度 以 下 者 。(2) 符 合 下 列 A 至 C 者 之 ㄧ 者 。A. 木 材 與 其 他 可 燃 性 材 料 距 離 該 煙 囪 半 徑 以 上 位 置 所 設 置 的 煙 囪 。B. 煙 囪 的 外 側 設 置 圓 筒 , 該 圓 筒 前 端 與 煙 囪 之 間 的 空 洞 部 位 , 能 夠 有 效 地 自 室 外引 入 空 氣 之 構 造 , 對 於 煙 囪 防 火 上 不 致 造 成 妨 礙 者 。C. 以 厚 度 為 2 公 分 以 上 的 金 屬 以 外 之 不 燃 性 材 料 做 有 效 隔 熱 之 煙 囪 部 份第 2 節 使 用 火 的 器 具 於 其 使 用 時 , 有 發 生 火 災 之 虞 之 器 具 採 用 之 基 準 。關 於 使 用 液 體 燃 料 之 器 具 的 規 定 :第 二 十 四 條 使 用 液 體 燃 料 之 器 具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之 基 準 。(1) 除 了 不 需 要 保 持 防 止 火 災 之 安 全 距 離 外 , 距 離 建 築 物 及 可 燃 性 物 品 依 據 下 列 各 款所 列 距 離 , 為 了 火 災 預 防 上 的 安 全 距 離 , 應 保 持 消 防 署 長 認 可 之 距 離 以 上 之 距離 。A. 依 據 附 表 一 左 欄 所 列 之 種 類 , 對 照 查 詢 同 表 右 欄 所 列 之 距 離 。B. 查 詢 火 焰 設 備 與 火 焰 器 具 之 有 關 相 隔 距 離 之 基 準 而 得 到 的 距 離 。(3) 應 於 可 燃 性 氣 體 或 蒸 氣 不 會 有 滯 留 之 虞 之 場 所 使 用 。5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4) 應 於 不 會 因 地 震 容 易 地 使 可 燃 物 掉 落 之 虞 之 狀 態 使 用 。(5) 應 於 不 可 燃 性 之 地 面 或 機 台 上 使 用 。(6) 故 障 或 破 損 之 器 具 應 不 可 使 用 。(7) 不 可 做 原 來 使 用 目 的 以 外 之 不 當 使 用 。(8) 不 可 使 用 原 使 用 燃 料 以 外 之 燃 料 。(9) 器 具 的 四 周 除 了 應 經 常 整 理 、 清 掃 外 , 燃 料 與 其 他 可 燃 物 品 不 可 以 任 意 放 置 。(10) 應 先 確 認 燃 料 無 洩 漏 後 才 點 火 。(11) 器 具 使 用 中 , 不 可 以 移 動 器 具 , 或 補 充 燃 料 。(12) 應 設 置 燃 料 洩 漏 、 溢 出 時 的 承 接 器 皿 。(13) 由 具 有 必 要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者 , 負 責 消 防 署 長 指 定 之 必 要 之 點 檢 與 整 備 作 業 , 應 確保 防 火 之 有 效 性 。2. 使 用 液 體 燃 料 的 移 動 式 火 爐 (stove), 除 了 依 據 前 項 之 規 定 外 , 必 須 安 裝因 發 生 地 震 , 而 能 夠 自 動 熄 火 之 裝 置 , 或 安 裝 自 動 停 止 供 應 燃 料 之 裝 置 。關 於 使 用 固 體 燃 料 之 器 具 的 規 定 :第 二 十 五 條 使 用 固 體 燃 料 之 器 具 ,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之 基 準 。(1) 火 盆 的 底 部 應 設 置 隔 熱 的 空 間 , 或 昰 裝 沙 來 使 用 。(2) 放 置 型 桌 爐 (kotatu), 裝 火 的 容 器 應 放 置 於 以 金 屬 以 外 的 不 可 燃 性 材 料 製 造 的 台 上 。2. 除 了 前 項 的 規 定 外 , 使 用 固 體 材 料 器 具 之 處 置 基 準 , 準 用 前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起 至 第 95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款 之 規 定 。關 於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之 器 具 的 規 定 :第 二 十 六 條 連 接 氣 體 燃 料 器 具 之 金 屬 管 以 外 的 管 , 必 須 依 器 具 選 用 適 當 長 度 。(3) 火 盆 的 底 部 應 設 置 隔 熱 的 空 間 , 或 昰 裝 沙 來 使 用 。2. 除 了 前 項 的 規 定 外 , 使 用 氣 體 材 料 器 具 之 處 置 基 準 , 準 用 第 2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起 至第 10 款 之 規 定 。關 於 以 電 力 為 熱 源 之 器 具 的 規 定 :第 二 十 七 條 使 用 以 電 力 為 熱 源 之 器 具 , 必 須 依 據 下 列 之 基 準 。(1) 通 電 狀 態 下 器 具 不 可 以 任 意 放 置 。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2) 安 全 裝 置 不 可 以 任 意 地 取 下 , 或 昰 安 裝 與 該 器 具 不 合 之 安 全 裝 置 。2. 除 了 前 項 的 規 定 外 , 以 電 力 為 熱 源 之 器 具 之 處 置 基 準 , 準 用 第 2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起至 第 7 款 , 與 第 9 款 之 規 定 。( 器 具 表 面 接 觸 到 可 燃 物 時 , 該 可 燃 物 無 著 火 之 虞 之 器 具則 限 於 同 項 第 2 款 、 第 5 款 起 至 第 7 款 之 規 定 )。使 用 時 有 發 生 火 災 之 虞 之 器 具 的 規 定 :第 二 十 八 條 滅 火 罐 與 其 他 使 用 時 有 發 生 火 災 之 虞 之 器 具 之 處 置 基 準 , 準 用 第 24 條 第 1項 第 1 款 起 至 第 7 款 , 與 第 9 款 之 規 定 。另 外 ,【 消 防 法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 等 也 有 一 些工 業 廠 房 之 儲 存 方 面 的 相 關 規 定 可 供 參 考 :【 消 防 法 】第 十 條 : 指 定 數 量 以 上 之 危 險 物 品 必 須 儲 藏 於 儲 藏 所 ( 包 含 固 定 於 車 輛 上 之 儲 槽 內 之 危 險5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物 ), 或 儲 藏 於 以 外 之 場 所 , 或 必 須 於 製 造 場 所 、 儲 藏 所 與 使 用 場 所 以 外 之 場 所 使用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 特 別 防 災 區 域 :(1) 石 油 儲 存 量 、 使 用 量 除 以 政 令 所 規 定 的 基 準 儲 存 量 、 基 準 使 用 量 所 得 到 數 值 超 過 1 之 事業 所 。(2) 高 壓 氣 體 物 質 若 是 以 壓 縮 、 液 化 方 式 處 理 , 其 一 日 處 理 量 ( 高 壓 氣 體 保 安 法 第 五 條 第 一項 ) 除 以 政 令 規 定 之 基 準 處 理 量 超 過 1 的 事 業 所 若 是 有 2 家 以 上 , 則 該 區 域 內 所 有 的 事業 單 位 之 石 油 儲 存 、 使 用 總 量 , 除 以 政 令 規 定 之 總 儲 存 量 、 總 使 用 量 所 得 到 數 值 超 過1 之 事 業 所 , 與 所 有 的 事 業 單 位 之 高 壓 氣 體 儲 存 、 使 用 總 量 , 除 以 政 令 規 定 之 總 儲 存 量 、總 使 用 量 所 得 到 數 值 超 過 1 之 事 業 所 , 都 需 要 採 取 特 別 防 災 措 施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工 廠 位 在 特 別 防 災 區 域 內 , 且 其 石 油 儲 存 、 使 用 量 依 據 上 述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除 以 基 準 儲 存 、 使 用 量 數 值 超 過 1 者 , 稱 為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第 五 款 - 第 二 種 事業 所 :工 廠 位 在 特 別 防 災 區 域 內 事 業 所 中 ,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以 外 者 稱 為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第 二 條 -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之 基 準 :政 令 規 定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之 基 準 有(1) 基 準 儲 存 、 使 用 量 為 一 萬 公 秉 。(2) 基 準 處 理 量 為 200 萬 立 方 公 尺 。(3) 基 準 總 儲 存 、 使 用 量 為 十 萬 公 秉 。(4) 基 準 總 處 理 量 為 2000 萬 立 方 公 尺 。第 三 條 二 種 事 業 所 之 基 準 :(1) 石 油 1000 公 秉 。(2) 高 壓 氣 體 20 萬 立 方 公 尺 。5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3) 石 油 以 外 , 消 防 法 規 定 之 危 險 物 , 依 據 消 防 法 別 表 第 一 所 列 第 四 類 危 險 物 【 附 註 1】 為2000 公 秉 , 其 他 危 險 物 為 2000 噸 。(4) 危 險 物 規 制 相 關 政 令 之 別 表 第 四 之 可 燃 性 固 體 【 附 註 2】 為 一 萬 噸 , 可 燃 性 液 體 【 附 註 3】為 一 萬 立 方 公 尺 。(5) 高 壓 氣 體 以 外 之 可 燃 性 氣 體 為 20 萬 立 方 公 尺 。(6)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別 表 第 一 所 列 之 毒 物 【 附 註 4】 為 20 噸 , 別 表 第 二 所 列之 劇 物 【 附 註 5】 為 20 噸 。※ 消 防 法 別 表 第 一【 附 註 】1. 所 列 第 四 類 危 險 物 - 屬 引 火 性 液 體 , 包 括 有 :特 殊 引 火 物 。 第 1 石 油 類 - 係 指 丙 酮 、 汽 油 及 在 一 大 氣 壓 下 , 引 火 點 未 滿 21 度 之 其 他 物 質 。 酒 精 類 。第 2 石 油 類 - 係 指 煤 油 、 輕 油 , 在 一 大 氣 壓 下 , 引 火 點 為 21 度 以 上 , 未 滿 70 度者 。 第 3 石 油 類 - 係 指 電 池 、 雜 酚 油 (creosote) , 在 一 大 氣 壓 下 , 引 火 點 為 70 度 以 上 ,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未 滿 200 度 者 。 第 4 石 油 類 - 第 4 石 油 類 , 係 指 齒 輪 油 、 汽 缸 油 , 在 一 大 氣 壓 下 , 引 火 點 為 200度 以 上 , 未 滿 250 度 者 。 動 植 物 油 類 - 係 指 動 物 之 脂 肪 肉 等 , 或 是 自 種 子 、 果 肉 萃 取 物 , 在 一 大 氣 壓 下 ,引 火 點 為 未 滿 250 度 者 。※ 危 險 物 規 制 相 關 政 令 之 別 表 第 四2. 可 燃 性 固 體 ,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規 定 :(1). 引 火 點 為 40 度 以 上 , 未 滿 100 度 者 。(2). 引 火 點 為 100 度 以 上 , 未 滿 200 度 者 , 且 其 燃 燒 熱 量 為 每 克 34 千 焦 耳 以 上 者 。(3). 引 火 點 為 200 度 以 上 , 且 其 燃 燒 熱 量 為 每 克 34 千 焦 耳 以 上 者 , 融 點 未 滿 100度 者 。5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3. 可 燃 性 液 體 ,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規 定 :(1). 消 防 法 別 表 第 一 備 註 第 14 款 規 定 之 第 2 石 油 類 。(2). 消 防 法 別 表 第 一 備 註 第 15 款 規 定 之 第 3 石 油 類 。(3). 消 防 法 別 表 第 一 備 註 第 16 款 規 定 之 第 4 石 油 類 。(4). 消 防 法 別 表 第 一 備 註 第 17 款 規 定 之 動 植 物 油 類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4. 別 表 第 一 之 毒 物 :(1). 四 烷 基 鉛(2). 氰 化 氫(3). 氟 化 氫5. 別 表 第 二 之 劇 物 :(1). 丙 烯 腈(2). 丙 烯 醛(3). 丙 酮 氰 醇(4). 液 氨(5). 氯 乙 烯(6). 氯(7). 氯 磺 酸(8). 氟 硅 氫 酸(9). 溴(10). 發 煙 硝 酸(11). 發 煙 硫 酸一 、 日 本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設 備 設 置 規 範日 本 有 關 工 廠 之 消 防 設 備 的 相 關 法 規 有 消 防 法 、 消 防 法 施 行 規 則 、 消 防 法 施 行 令 、 高 壓 氣體 保 安 法 與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等 。 本 文 將 日 本 消 防 法 規 中 有 關 工 業 廠 房 之 消 防 設備 設 置 相 關 規 範 的 法 條 整 理 摘 要 如 下 :【 消 防 法 】- 第 四 章 消 防 之 設 備 等 ( 第 十 七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1) 大 部 分 為 原 則 性 之 相 關 規 定 , 主 旨 在 要 求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據 日 本 政 令 所 訂 定 之 技 術 基 準設 置 消 防 設 備 。5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2) 消 防 設 備 必 須 經 過 「 日 本 消 防 檢 定 協 會 」 之 性 能 評 估 , 經 檢 定 認 可 後 方 能 生 產 販 售 。【 消 防 法 施 行 規 則 】有 關 消 防 設 備 之 法 令 規 定 在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第 一 款 - 消 火 設 備 相 關 基 準 , 及 法 條 第 五之 二 條 至 第 二 十 二 條 , 此 法 條 即 在 講 述 各 消 防 設 備 之 適 用 規 範 及 相 關 規 格 , 而 我 國 法 規條 令 之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 內 絕 大 多 數 之 法 令 條 文 亦 是 參 照 此 「 消 防 法 施 行規 則 」 加 以 修 改 訂 定 之 。【 消 防 施 行 令 】本 政 令 之 第 二 章 為 消 防 用 設 備 等 , 即 法 條 第 六 條 至 第 三 十 六 條 , 法 規 中 明 文 規 定 對於 消 防 相 關 設 備 ( 如 滅 火 設 備 、 警 報 設 備 、 避 難 設 備 、 消 防 用 水 、 滅 火 搶 救 上 必 要 之 設 備 與具 防 火 安 全 性 之 必 要 消 防 設 備 ) 有 規 定 其 設 置 與 維 護 之 技 術 基 準 , 而 我 國 相 關 消 防 設 備 之條 例 亦 由 此 參 照 訂 定 之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石 油 工 業 區 有 別 於 一 般 工 業 區 , 其 廠 內 之 儲 存 油 槽 少 則 皆 有 數 十 噸 以 上 , 佔 地 面 積又 廣 , 一 但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事 故 其 人 員 損 失 傷 亡 勢 必 難 以 估 計 , 故 本 政 令 對 於 消 防 設 備 之規 定 較 其 他 法 令 詳 細 。本 政 令 對 於 石 油 工 業 區 等 特 殊 事 業 單 位 明 文 規 定 須 設 置 自 衛 防 災 組 織 , 並 且 依 廠 區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之 規 模 不 同 配 置 各 不 同 之 消 防 車 , 而 依 各 消 防 車 之 類 別 配 置 相 當 之 消 防 人 員 , 各 類 消 防車 所 需 配 置 之 人 員 數 如 下 表 2-3 所 示 。表 2-3 消 防 車 之 人 員 配 置各 類 型 之 消 防 車人 數大 型 化 學 消 防 車五 人大 型 高 處 灑 水 車二 人泡 沫 原 液 運 送 車一 人甲 種 普 通 化 學 消 防 車五 人普 通 消 防 車五 人小 型 消 防 車四 人普 通 高 處 灑 水 車二 人乙 種 普 通 化 學 消 防 車五 人大 型 化 學 高 處 灑 水 車五 人( 資 料 來 源 日 本 法 令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5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若 當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廠 內 之 大 型 化 學 消 防 車 、 甲 種 化 學 消 防 車 、 乙 種 化 學 消 防 車 或 大 型 化 學高 處 灑 水 車 之 規 定 台 數 達 到 二 台 時 , 該 自 衛 防 災 組 織 必 須 置 備 指 揮 者 的 防 災 要 員 一 人 。(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 大 型 化 學 消 防 車 、 大 型 高 處 灑 水 車 、 泡 沫 原 液 運 送 車 』(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當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擁 有 表 2-4 規 模 之 儲 存 石 油 室 外 之 儲 藏 時 , 對 其 已 配 置 有 泡 沫 產 生器 之 室 外 型 儲 槽 以 外 的 儲 槽 時 ,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自 衛 防 災 組 織 應 準 備 大 型 化 學 消 防 車 ( 每分 鐘 3000 公 升 以 上 之 灑 水 能 力 之 大 型 化 學 消 防 汽 車 )、 大 型 高 處 灑 水 車 ( 每 分 鐘 有 3000 公升 以 上 之 灑 水 能 力 之 大 型 高 處 灑 水 車 ) 與 泡 沫 原 液 運 送 車 同 列 所 對 應 之 車 輛 台 數 。 並 且 必須 準 備 同 表 二 第 四 列 所 規 定 的 台 數 中 最 多 的 台 數 , 若 是 該 自 衛 防 災 組 織 已 經 準 備 了 大 型化 學 消 防 車 時 , 則 可 以 減 少 台 數 。表 2-4 各 類 室 外 儲 槽 所 需 之 消 防 車 輛 數室 外 儲 槽 之 類室 外 儲 槽 儲 存 石室 外 儲 槽 直 徑台 數型浮 頂 式 室 外 型油 種 類石 油 34 m 以 上 ㄧ 台儲 槽 中 , 浮 頂兼 屋 頂 者浮 頂 式 室 外 型儲 槽 中 , 浮 頂兼 屋 頂 者 以 外 ,石 油 34 m 以 上 , 未 滿 50 m ㄧ 台50 m 以 上 二 台總 務 省 令 規 定之 儲 槽5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其 他 室 外 儲 槽消 防 法 附 表 第 一所 列 之 第 一 石 油類 或 第 二 石 油 類消 防 法 附 表 第 一所 列 之 第 三 石 油24 m 以 上 , 未 滿 34 m ㄧ 台34 m 以 上 , 未 滿 50 m 二 台50 m 以 上 , 未 滿 60 m 三 台60 m 以 上 四 台34 m 以 上 , 未 滿 50 m ㄧ 台51 m 以 上 二 台類 或 第 四 石 油 類(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法 令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 甲 種 普 通 化 學 消 防 車 』( 第 九 條 )當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擁 有 下 表 2-5 之 第 一 欄 至 第 三 欄 之 儲 存 石 油 室 外 儲 槽 時 , 對 於 其 設 置 的附 有 泡 沫 產 生 器 的 室 外 型 儲 槽 以 外 的 儲 槽 ,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自 衛 防 災 組 織 應 準 備 甲 種 普 通 化 學消 防 車 ( 每 分 鐘 有 2000 公 升 以 上 之 灑 水 能 力 之 大 型 化 學 消 防 汽 車 )。 若 是 已 經 準 備 了 甲 種 普 通化 學 消 防 車 或 乙 種 普 通 化 學 消 防 車 時 則 可 以 減 少 台 數 。表 2-5 各 事 業 單 位 所 需 配 置 之 甲 種 普 通 化 學 消 防 車 車 輛 數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事 業 單 位 分 類石 油 之 儲 存 、 處 理 量 為 一 萬 公 升 以 上 之 特 定 事 業 單位 。石 油 儲 存 量 為 指 定 數 量 ( 消 防 法 第 九 條 之 三 所 規 定台 數一 台一 台數 量 之 謂 ) 之 十 萬 倍 以 上 , 未 滿 千 萬 倍 之 特 定 事 業場 所 。石 油 儲 存 量 為 指 定 數 量 之 千 萬 倍 以 上 , 未 滿 二 千萬 倍 之 特 定 事 業 場 所 。石 油 儲 存 量 為 指 定 數 量 之 二 千 萬 倍 以 上 , 未 滿 四千 萬 倍 之 特 定 事 業 場 所 。石 油 儲 存 量 為 指 定 數 量 之 四 千 萬 倍 以 上 之 特 定 事二 台三 台四 台6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業 場 所 。第 四 類 危 險 物 之 處 理 量 為 指 定 數 量 ( 消 防 法 附 表 第一 台一 所 列 第 四 類 危 險 物 最 大 處 理 量 之 謂 ) 之 三 千 倍 以上 , 十 二 萬 倍 未 滿 之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第 四 類 危 險 物 之 處 理 量 為 指 定 數 量 十 二 萬 倍 以 上 ,二 十 四 萬 倍 未 滿 之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第 四 類 危 險 物 之 處 理 量 為 指 定 數 量 二 十 四 萬 倍 以上 , 四 十 八 萬 倍 未 滿 之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第 四 類 危 險 物 之 處 理 量 為 指 定 數 量 四 十 八 萬 倍 以二 台三 台四 台上 之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法 令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 普 通 消 防 車 與 小 型 消 防 車 』( 第 十 條 )第 一 種 事 業 單 位 於 其 第 一 種 事 業 工 廠 的 自 衛 防 災 組 織 , 應 配 置 普 通 消 防 車 ( 每 分 鐘有 2,000 公 升 排 水 能 力 之 幫 浦 車 輛 ); 第 二 種 事 業 單 位 於 其 第 二 種 事 業 工 廠 , 依 照 所 儲 存 、處 理 之 石 油 量 , 除 以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之 基 準 儲 存 、 處 理 量 所 得 到 數值 , 或 是 高 壓 氣 體 之 處 理 量 除 以 該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之 基 準 處 理 量所 得 到 的 數 值 , 當 這 些 數 值 合 計 達 到 0.5 以 上 時 , 第 二 種 事 業 工 廠 的 自 衛 防 災 組 織 , 應 配置 小 型 消 防 車 ( 每 分 鐘 有 1,000 公 升 排 水 能 力 之 幫 浦 車 輛 ) 各 準 備 一 輛 。( 註 : 第 一 事 業 單 位 、 第 二 事 業 單 位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之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等 , 請 參 看 2-2 章 節 文 中 )『 普 通 高 處 灑 水 車 』(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種 事 業 單 位 於 其 第 一 種 事 業 工 廠 高 度 為 21 公 尺 以 上 的 場 所 儲 存 石 油 , 或 是 該 處理 的 建 築 物 內 有 其 他 工 作 物 時 ( 也 包 括 第 九 條 中 之 表 之 上 欄 所 列 的 物 質 , 其 為 高 度 15 公尺 以 上 之 室 外 儲 存 場 所 ), 該 第 一 種 事 業 工 廠 的 自 衛 防 災 組 織 應 配 置 普 通 高 處 灑 水 車 ( 每分 鐘 有 2,000 公 升 灑 水 能 力 之 高 處 灑 水 車 ) 一 輛 。『 乙 種 普 通 化 學 消 防 車 』( 第 十 二 條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於 其 特 定 事 業 工 廠 , 對 於 其 運 送 處 理 場 所 之 指 定 場 所 , 應 於 其 自 衛 防災 組 織 , 除 了 應 準 備 第 八 條 至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的 防 災 資 材 、 機 具 外 , 依 照 其 運 送 處 理 場 所 之規 模 , 置 備 總 務 省 令 規 定 之 乙 種 普 通 化 學 消 防 車 ( 每 分 鐘 有 2,000 公 升 灑 水 能 力 附 有 水 槽之 化 學 消 防 車 )。6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註 : 本 文 所 稱 特 定 事 業 單 位 乃 指 第 一 事 業 單 位 以 及 第 二 事 業 單 位 。)根 據 世 界 國 情 之 不 同 , 各 國 對 於 相 關 消 防 設 計 之 符 號 也 大 不 相 同 , 而 依 日 本 工 業規 格 (Japan Industrial Standards) JIS C-0303 設 計 之 消 防 設 計 符 號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2-6 日 本 工 業 規 格 之 消 防 設 計 之 符 號符 號 名 稱 及 說 明‧ 照 明 器 具白 熾 燈 =Incandescent Lamp (IL)旁 註 H: 水 銀 燈 M: 鹵 化 燈 N: 鈉 光 燈旋 轉 引 掛 式 白 熾 燈下 垂 式 白 熾 燈天 花 板 白 熾 燈CL = Ceiling Lamp = 天 花 板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鏈 條 式 白 熾 燈CH = Chandler Lamp = 鏈 條螢 光 燈 螢 光 燈 = 日 光 燈 = Fluorescent Lamp (FL)非 常 用 白 熾 燈 ( 日 ) 消 火 用 = ( 台 ) 消 防 用非 常 用 螢 光 燈 ( 日 ) 非 常 用 = ( 台 ) 緊 急 用非 常 用 誘 導 白 熾 燈 ( 日 ) 誘 導 燈 = ( 台 ) 標 示 燈非 常 用 誘 導 螢 光 燈 ( 日 ) 誘 導 = ( 台 ) 感 應不 滅 或 非 常 用 誘 導 白 熾 燈符 號 名 稱 及 說 明不 滅 或 非 常 用 誘 導 螢 光 燈‧ 插 座 ( 插 座 : receptacle = 日 文 :コンゼント, concent)一 般 之 單 相 插 座 旁 註 WP : Weather-Proof 防 水 型掛 牆 單 相 插 座旁 註 EX : Explosion-Proof 防 爆 型附 箱 體 之 消 火 用 插 座點 滅 開 關 (ON/OFF) 旁 註 其 容 量調 光 器旁 註 其 容 量搖 控 點 滅 開 關 R= Remote Control = Remocon6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R‧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定 溫 室 スポツト 感 知 器 ‧ 必 要 時 旁 邊 加 註 種 別 。スポツト= 侷 限 型差 動 式 スポツト 感 知 器 ‧ 必 要 時 旁 邊 加 註 種 別 。スポツト=stop補 償 式 スポツト 感 知 器 ‧ 必 要 時 旁 邊 加 註 種 別 。燻 煙 式 スポツト 感 知 器 ‧S : Smoke 煙熱 現 行 感 知 器( 日 ) 感 知 器 = ( 台 ) 探 測 器空 氣 管air tube熱 電 偶thermocouple熱 半 導 體thermo-semiconductor差 動 式 分 布 型 檢 出 器檢 出 器 = 檢 出 部 (Meter Relay)感 知 器 之 回 路 試 驗 器P 型 發 信 機 發 信 機 = ( 台 ) 手 動 報 警 機火 警 警 鈴表 式 燈受 信 機B : Bell 警 鈴表 式 燈 = Pilot Lamp受 信 機 = ( 台 ) 受 信 總 機符 號 名 稱 及 說 明副 受 信 機 . 副 受 信 機 只 有 監 視 功 能中 繼 器中 繼 器 = Booster Relay標 識 板6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輔 助 電 源 ( 輔 助 變 壓 器 ) 即 為 Auxiliary Transformer移 報 器 . 旁 註 G : Guard, E : 廣 播 , X : 滅 火 , H : 消 火 , D : 門 ,第 二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F 等 等 。差 動 式 侷 限 型 試 驗 器T : TestΩ終 端 電 阻 器機 器 收 容 用 之 箱 體警 界 區 域 之 界 線警 界 區 域 之 號 碼符 號 內 加 註 號 碼. 非 常 警 報 設 備 ( 含 非 常 廣 播 設 備 ) ( 其 他 適 用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之 符 號 )起 動 器 ( 起 動 按 鈕 ) F : Fire 消 火 用 ( 消 防 用 )警 急 電 話火 警 警 鈴ET : Emergency TelephoneB : Fire Bellホーソ 型 スピーカ號 角 喇 叭 =horn speakerスピーカ(Speaker) スピーカ= Speaker, 喇 叭掛 壁 式 スピーカスピーカ= 喇 叭附 方 向 指 示 燈 スピーカ スピーカ= 喇 叭ヅャツク( 插 頭 =Jack) M 麥 克 風 用 S 喇 叭 用感 知 區 域 之 界 線マイクロホソ=microphone 麥 克 風感 知 區 域 之 號 碼 符 號 內 加 註 號 碼增 幅 器AMP = 放 大 器符 號 名 稱 及 說 明遙 控 操 作 器 RM = Remote Control = Remocon. 消 火 設 備 ( 消 防 設 備 )6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起 動 器 E : Emergency旁 註 G :ガス(Gas) 類火 警 ベル警 報 ブザーW : 消 火 水 類B : Bell, ベル, 警 鈴BZ : Buzzer, ブザー, 蜂 鳴 器火 警 號 笛 ( 警 笛 )控 制 盤表 示 盤表 式 燈 (PL)siren = 警 報 機 ,サイレソcontrol panelpilot lamp panel表 式 燈 = Pilot Lamp. 消 火 門 窗 控 制 ( 防 火 門 窗 控 制 )偵 煙 式 檢 知 器 ( 專 用 ) S : Smoke 煙偵 熱 式 檢 知 器 ( 專 用 )旁 註 D : Damper, S : Shutter, W : Wall自 動 閉 鎖 裝 置 ER : Emergency = 警 急連 動 控 制 器動 作 區 域 號 碼.ガス 漏 氣 警 報 設 備ガス 檢 知 器警 報 ブザー符 號 內 加 註 號 碼G : Gas, ガス; 附 燈 者 旁 註 LBZ : Buzzer, 蜂 鳴 器檢 知 用 聲 音 警 報 裝 置 准 用 一 般 第 二 之 章 スピーカ( 美 日 兩 國 喇 工 業 叭 廠 )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體 系ガス 受 信 機瓦 斯 (gas) 受 信 總 機中 繼 器 Booster Adapter 付 表 示 燈 者 , 內 部 加 註 L表 式 燈 (PL)表 式 燈 = Pilot Lamp(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法 令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6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6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6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第 一 節 美 洲 工 廠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案 例 研 究一 、 墨 西 哥 事 件1984 年 11 月 19 日 發 生 在 北 美 洲 墨 西 哥 的 墨 西 哥 石 油 公 司 (PEMEX) 之 液 化 石 油 氣 (LPG)儲 槽 / 轉 運 站 爆 炸 事 件 為 國 際 上 有 名 的 重 大 工 業 災 害 事 故 。 該 事 件 中 , 由 於 液 化 石 油 氣 管 線 破裂 , 洩 漏 出 大 量 的 液 化 石 油 氣 , 釋 放 之 液 化 石 油 氣 形 成 蒸 氣 雲 後 , 遇 點 火 源 著 火 爆 炸 。 火 球直 徑 長 達 360m,4 個 球 型 儲 槽 及 44 個 臥 式 儲 槽 全 數 遭 到 破 壞 , 儲 槽 / 轉 運 站 內 設 備 幾 乎 全 毀 ,波 及 距 離 廠 區 周 圍 約 1,200m 處 之 建 築 物 , 估 計 毀 壞 民 房 1,400 戶 以 上 , 造 成 居 民 約 650 人 死亡 、6,000 人 受 傷 及 將 近 31,000 人 無 家 可 歸 之 歷 史 性 慘 劇 。 財 產 損 失 高 達 22,500,000 美 元 (1990年 幣 值 )。該 事 件 過 程 包 括 了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中 常 見 的 閃 火 (flash fire) 和 火 球 (fire ball), 同 時 閃 火 引 燃了 外 洩 的 液 化 石 油 氣 造 成 蒸 氣 雲 爆 炸 (Vapor Cloud Explosion), 火 災 使 得 儲 存 液 化 石 油 氣 儲 槽發 生 了 沸 騰 液 體 膨 脹 爆 炸 (Boiling Liquid Expanding Vapor Explosion, 簡 稱 BLEVE)。 事 故 過 程所 發 生 的 火 災 爆 炸 類 型 幾 乎 包 含 了 大 部 分 易 燃 性 化 學 品 所 可 能 衍 生 的 火 災 爆 炸 危 害 , 即 工 業廠 房 火 災 的 危 害 在 墨 西 哥 事 件 中 幾 乎 都 可 以 觀 察 到 。 因 此 , 於 美 洲 工 廠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案 例 研6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究 中 選 擇 墨 西 哥 事 件 為 案 例 , 加 以 說 明 。1. 廠 區 簡 介墨 西 哥 事 件 發 生 於 墨 西 哥 市 聖 胡 安 區 郊 外 的 墨 西 哥 石 油 公 司 (PEMEX), 聖 胡 安 區 位 於 墨西 哥 市 和 墨 西 哥 州 之 邊 界 , 人 口 約 有 4 萬 人 , 如 果 包 含 丘 陵 地 帶 , 則 人 口 總 數 約 有 10 萬 人 。丘 陵 周 圍 村 莊 分 別 是 為 南 邊 之 Zocatenco、 西 邊 之 Chi quihuite 和 北 邊 之 Cuanahatepec。 當PEMEX 儲 槽 / 轉 運 站 尚 未 操 作 運 轉 前 , 聖 胡 安 區 尚 未 開 發 , 周 遭 幾 乎 沒 有 任 何 建 築 物 。 自1982 年 世 界 經 濟 不 景 氣 發 生 後 , 石 油 價 格 及 需 求 量 下 跌 , 依 靠 原 油 支 撐 國 家 經 濟 之 墨 西 哥遭 受 到 莫 大 之 衝 擊 , 不 斷 增 幅 之 通 貨 膨 脹 , 造 成 經 濟 蕭 條 , 失 業 率 顯 著 增 加 , 同 時 再 加 上 中南 美 洲 內 戰 不 斷 , 導 致 大 量 難 民 湧 入 墨 西 哥 邊 界 。 由 於 儲 槽 / 轉 運 站 周 圍 平 地 及 山 坡 地 多 屬 於國 有 土 地 , 在 缺 乏 妥 善 管 理 下 , 逐 漸 形 成 窮 人 及 難 民 居 留 地 , 儲 槽 / 轉 運 站 周 邊 130 公 尺 處出 現 大 量 違 章 建 築 , 民 房 構 造 相 當 簡 陋 且 空 間 狹 小 , 並 沒 有 足 夠 通 道 及 消 防 設 備 , 當 火 災 或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 勢 必 造 成 搶 救 上 之 困 難 。墨 西 哥 市 北 方 l5 公 里 處 之 墨 西 哥 石 油 公 司 PEMEX 液 化 石 油 氣 儲 槽 / 轉 運 站 , 係 於 1959年 開 始 操 作 使 用 , 佔 地 140,000 平 方 公 尺 , 員 工 總 人 數 約 40 人 。 該 工 廠 隸 屬 於 PEMEX 石 油公 司 所 有 , 廠 區 內 總 共 有 儲 槽 54 座 , 其 中 包 括 6 座 球 形 儲 槽 ( 包 括 4 座 容 積 1,600m 3 , 和 2 座容 積 2,400m 3 儲 槽 ) 及 48 座 大 小 不 同 臥 式 儲 槽 ( 包 括 44 座 容 積 113m 3 和 4 座 容 積 208m 3 儲 槽 ),總 儲 槽 容 量 約 16,000 立 方 公 尺 , 圖 3.1 為 墨 西 哥 PEMEX 廠 儲 槽 / 轉 運 站 廠 區 分 佈 圖 。圖 3-1 墨 西 哥 PEMEX 公 司 儲 槽 / 轉 運 站 廠 區 配 置 圖6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墨 西 哥 PEMEX 公 司 在 儲 槽 / 轉 運 站 地 下 埋 設 了 3 條 管 線 , 用 以 輸 送 液 化 石 油 氣 。3 條 管 線中 , 從 Minatlan 過 來 的 管 線 其 管 徑 為 0.3m, 長 度 超 過 576km, 這 條 管 線 的 輸 送 容 量 約 為 每天 10,000m 3 , 其 中 有 50% 輸 送 到 Tula( 大 約 距 離 儲 槽 / 轉 運 站 80km)。 另 一 條 由 Poza Rica 過 來的 管 線 其 管 徑 為 0.lm, 距 離 超 過 235km, 容 量 約 每 天 800m 3 。 還 有 一 條 從 Azcapotzalco 煉 油 廠過 來 管 徑 0.1m 的 管 線 , 距 離 超 過 8km, 容 量 約 每 天 800m 3 。 此 外 部 份 LPG 經 由 地 下 管 線 配 給鄰 近 之 UNIGAS 及 GASSOM-ATlCO 兩 車 或 瓦 斯 鋼 瓶 運 送 至 另 外 5 家 民 營 公 司 , 其 服 務 範 圍涵 蓋 墨 西 哥 市 區 及 鄰 近 9 個 州 , 日 常 供 應 量 為 6,000 公 秉 / 日 (kL/day)。 廠 區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為7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上 午 7 時 至 下 午 8 時 30 分 , 由 作 業 人 員 25 人 及 警 備 人 員 6 人 從 事 作 業 , 事 故 發 生 時 因 非 上班 時 間 , 故 現 場 只 有 6 名 警 衛 值 班 , 該 廠 儲 槽 區 的 安 全 設 備 有 兩 組 閃 電 保 護 裝 置 及 一 組 自 動灑 水 設 備 , 而 最 大 球 槽 的 壁 厚 為 0.37m, 臥 式 儲 槽 壁 厚 約 0.28m, 並 配 置 一 設 定 壓 力 為150psi 的 安 全 釋 壓 閥 , 槽 區 並 以 1m 高 之 水 泥 牆 與 外 界 隔 離 。2. 事 故 經 過198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當 天 下 午 , 遠 方 煉 油 廠 的 輸 氣 管 開 始 輸 入 液 化 石 油 氣 , 分別 注 入 儲 槽 / 運 站 內 之 儲 槽 。 截 至 當 天 晚 上 , 廠 內 兩 座 容 積 2,400m 3 之 球 型 儲 槽 已 灌 裝 90%,另 4 座 容 積 1,600m 3 之 儲 槽 亦 成 半 滿 狀 態 , 其 餘 臥 式 儲 槽 則 陸 續 填 充 中 , 發 生 爆 炸 前 , 估 計災 害 現 場 共 儲 存 11,000m 3 的 液 化 石 油 氣 。次 日 凌 晨 5:30, 儲 槽 區 發 生 液 化 石 油 氣 外 洩 , 約 持 續 洩 漏 5 至 10 分 鐘 。 當 時 的 風 速 約0.4m/sec, 風 和 斜 坡 使 得 LPG 往 西 南 方 向 擴 散 。 凌 晨 5:40, 蒸 氣 雲 擴 散 至 長 寬 約 200×150m 及高 2m 的 視 線 範 圍 時 , 液 化 石 氣 蒸 氣 雲 被 燃 燒 塔 (flare pit) 引 燃 , 隨 即 引 發 蒸 汽 雲 爆 炸 , 造 成儲 槽 / 轉 運 站 內 外 設 施 爆 炸 毀 損 。 距 離 聖 胡 安 區 25km 外 之 墨 西 哥 大 學 地 震 儀 上 感 應 到 爆 震 強度 為 芮 氏 0.5 級 , 記 錄 上 最 後 一 次 爆 炸 發 生 時 間 於 早 上 7 點 , 但 是 小 型 的 爆 炸 則 持 續 到 早 上11 點 才 結 束 。爆 炸 發 生 初 期 , 有 6 位 員 工 在 災 害 現 場 , 其 中 一 位 員 工 開 車 到 停 車 場 召 集 其 他 人 前 來 協助 救 災 , 另 外 5 位 則 設 法 接 近 控 制 室 , 早 上 5:45, 球 槽 首 度 發 生 沸 騰 液 體 膨 脹 爆 炸 。 一 分 鐘後 , 另 3 座 球 槽 也 陸 續 發 生 BLEVE, 剩 餘 2 座 則 產 生 傾 斜 , 而 頂 部 安 全 閥 擇 激 烈 噴 火 燃 燒 ,較 小 的 球 槽 中 有 一 座 或 兩 座 發 生 沸 騰 液 體 膨 脹 爆 炸 , 火 球 直 徑 約 300m, 並 波 及 周 遭 民 房 。 造成 附 近 民 房 起 火 爆 炸 , 民 眾 從 睡 夢 中 驚 醒 紛 紛 避 難 疏 散 。 早 晨 6 點 首 批 消 防 隊 抵 達 災 害 現 場 ,來 自 災 難 現 場 報 導 更 加 劇 民 眾 恐 慌 , 導 致 附 近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大 亂 , 緊 急 救 難 車 輛 受 到 阻 礙 ,無 法 順 利 抵 達 災 難 現 場 投 入 搶 救 工 作 。 在 後 續 一 個 半 小 時 之 內 , 鄰 近 之 臥 式 儲 槽 亦 一 座 一 座接 連 發 生 爆 炸 , 部 份 儲 槽 碎 片 如 火 箭 般 波 及 附 近 住 宅 區 。 墨 西 哥 市 消 防 局 為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封鎖 儲 槽 / 轉 運 站 周 圍 2.5km 範 圍 . 並 下 令 約 31 萬 民 眾 緊 急 疏 散 撤 離 。 此 次 爆 炸 事 故 除 了 投 入 一百 多 部 消 防 車 外 , 更 加 入 直 昇 機 參 與 滅 火 搶 救 工 作 , 但 由 於 火 勢 太 過 於 猛 烈 , 除 了 全 力 灌 救7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燃 燒 中 之 儲 槽 使 其 冷 卻 外 , 幾 乎 無 力 搶 救 附 近 其 它 火 源 。 事 故 發 生 14 個 小 時 後 總 算 控 制 住 臥式 儲 槽 的 火 勢 , 但 球 槽 仍 持 續 燃 燒 約 36 小 時 之 久 。 此 次 大 爆 炸 中 , 將 該 中 心 儲 存 11,000m 3 液化 石 油 氣 全 數 燃 燒 殆 盡 。 儲 槽 爆 炸 碎 片 散 佈 廠 區 周 圍 3km 範 圍 , 其 中 一 座 1,600m 3 之 儲 槽 在發 生 BLEVE 後 , 噴 射 至 1.2km 外 , 直 接 命 中 一 座 二 層 樓 房 , 兩 座 2,400m 3 之 球 槽 所 幸 未 發生 爆 炸 , 只 有 傾 斜 由 頂 部 安 全 閥 激 烈 地 噴 火 燃 燒 。 爆 炸 事 故 共 造 成 儲 槽 / 轉 運 站 有 5 位 現 場 工人 死 亡 ,2 名 嚴 重 灼 傷 。 並 造 成 廠 外 31,000 人 無 家 可 歸 , 至 少 約 650 人 罹 難 , 死 亡 地 點 集 中於 儲 槽 中 心 以 南 200m 範 圍 內 之 住 宅 區 , 受 傷 人 數 超 過 6,000 人 , 被 迫 撤 離 居 民 約 有 31 萬 人( 災 害 發 生 流 程 如 表 3-2 所 示 )。3. 災 害 後 現 場圖 3-3 為 墨 西 哥 PEMEX 儲 槽 / 轉 運 站 爆 炸 後 的 災 害 影 響 範 圍 。 此 事 故 所 帶 來 之 毀 損 可 分為 儲 槽 區 設 備 損 失 及 住 宅 區 的 傷 亡 , 分 別 探 討 如 下 :1. 儲 槽 區 設 備 損 失整 個 事 件 中 , 廠 區 內 之 儲 槽 幾 乎 完 全 被 摧 毀 。 其 中 4 座 較 小 的 球 槽 炸 毀 , 儲 槽 碎片 殘 骸 遍 佈 整 個 廠 區 。 容 量 最 大 的 兩 顆 球 槽 雖 原 封 不 動 的 座 落 在 原 地 , 但 支 柱 已 被 破 壞 得 相當 脆 弱 。 災 害 發 生 時 ,36m 3 臥 式 儲 槽 群 中 第 5 座 儲 槽 其 支 柱 脫 離 數 公 尺 之 遠 。180m 3 臥 式 儲 槽群 中 , 有 三 座 已 分 離 支 解 , 其 中 2 座 因 爆 炸 而 被 彈 射 至 270m 3 臥 式 儲 槽 群 旁 。 較 小 之 儲 槽 則混 亂 地 散 佈 整 個 廠 區 。 從 48 座 臥 式 儲 槽 來 看 , 其 中 有 44 座 因 爆 炸 而 被 炸 離 其 原 來 位 置 ,4 座完 全 粉 碎 。 除 了 儲 槽 區 域 外 , 在 PEMEX 廠 相 臨 之 UNIGAS 公 司 辦 公 大 樓 遭 到 儲 槽 碎 片 波 及毀 壞 。 位 於 GASSOMATICO 公 司 的 儲 槽 則 保 持 原 狀 , 未 受 到 影 響 。 但 在 大 型 汽 車 停 車 場 中 ,有 一 輛 容 量 為 20-40m 3 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的 槽 車 被 燒 毀 。 因 為 在 UNIGAS 公 司 中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爆 炸 跡 象 , 因 此 ,可 推 斷 這 場 災 害 是 由 PEMEX 儲 槽 / 轉 運 站 所 引 起 。2. 住 宅 區 的 傷 亡這 場 災 害 波 及 到 住 宅 區 所 造 成 之 死 傷 相 當 引 人 注 目 , 罹 難 民 眾 大 部 份 是 在 住 宅區 被 發 現 。 因 為 災 害 發 生 時 , 大 部 份 民 眾 仍 在 熟 睡 中 , 雖 有 部 份 民 眾 驚 醒 逃 難 , 但 也 遭 受 到7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儲 槽 碎 片 或 破 裂 物 等 波 及 。 事 發 後 墨 西 哥 災 害 調 查 小 組 將 受 災 區 域 分 為 部 份 影 響 (PA) 及 影 響(A) 兩 區 域 。 在 進 行 現 場 堪 查 時 , 部 份 記 號 為 A 的 房 子 , 民 眾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兩 週 已 搬 離 。 損 害較 嚴 重 之 區 域 大 約 距 離 儲 槽 / 轉 運 站 300m 處 之 範 圍 內 。 而 在 500m 範 圍 內 木 造 平 房 完 全 燒 毀 殆盡 。 除 此 之 外 , 部 份 毀 壞 發 生 之 原 因 主 要 來 自 儲 槽 碎 片 及 儲 槽 碎 片 噴 射 力 所 造 成 , 距 離 廠 區1,200m 處 亦 有 房 子 遭 到 儲 槽 碎 片 摧 毀 。 另 外 熱 輻 射 則 是 造 成 此 次 人 民 重 大 傷 亡 另 一 項 主 要 原因 之 一 。7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表 3-1 災 害 發 生 過 程時 間事 故 過 程5 時 30 分 事 故 發 生 。5 時 40 分 液 化 石 油 氣 蒸 氣 被 引 燃 。5 時 45 分 球 槽 首 度 發 生 沸 騰 液 體 膨 脹 爆 炸 。6 時 警 察 封 閉 馬 路 , 第 一 批 急 救 人 員 抵 達 災 害 事 故 現場 。6 時 15 分 軍 方 人 員 到 達 投 入 災 害 現 場 , 投 入 搶 救 工 作 。6 時 54 分 第 二 次 大 爆 炸 。7 時 電 視 開 始 現 場 轉 播 。8 時 主 要 道 路 充 滿 難 民 , 交 通 大 亂 。9 時 附 近 醫 院 爆 滿 。10 時 民 間 自 救 團 體 加 入 搶 救 行 列 。11 時 爆 炸 結 束 。事 故 發 生 後 14 小 時 臥 式 儲 槽 火 勢 被 控 制 住 。事 故 發 生 後 36 小 時 撲 滅 球 槽 火 勢 。( 資 料 來 源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圖 3-2 墨 西 哥 PEMEX 公 司 儲 槽 / 轉 運 站 災 害 受 損 圖7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 資 料 來 源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4. 墨 西 哥 事 件 的 教 訓針 對 墨 西 哥 PEMEX 廠 之 液 化 石 油 氣 儲 槽 / 轉 運 站 爆 炸 事 件 , 可 以 得 到 下 列 的 教 訓 :(1). 墨 西 哥 事 件 造 成 嚴 重 的 傷 亡 , 廠 區 太 接 近 住 宅 區 為 重 要 的 原 因 。 墨 西 哥 PEMEX 廠 建 廠時 , 該 區 域 尚 未 開 發 , 但 幾 年 後 , 附 近 的 住 宅 區 已 開 發 到 廠 區 外 圍 。 這 種 工 業 區 與 住 宅相 鄰 且 無 適 當 區 隔 的 現 象 , 在 寸 土 寸 金 的 台 灣 到 處 可 見 。7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2). 由 於 沒 有 做 好 包 括 廠 區 配 置 、 緊 急 隔 離 和 撒 水 系 統 這 些 整 體 保 護 系 統 , 造 成 槽 區 的 設 施被 完 全 催 毀 。 大 型 液 化 石 油 氣 儲 槽 間 之 距 離 應 有 一 定 規 格 。 以 墨 西 哥 事 件 為 例 , 球 槽 間的 配 置 距 離 過 於 狹 隘 , 臥 式 儲 槽 間 距 離 太 過 於 接 近 , 以 致 於 當 一 座 儲 槽 產 生 BLEVE 後 ,其 他 儲 槽 也 遭 受 波 及 , 緊 接 著 發 生 一 連 串 之 連 鎖 爆 炸 引 發 更 多 傷 亡 和 損 毀 。 事 實 上 , 對於 地 狹 人 稠 的 台 灣 , 此 亦 為 目 前 普 遍 存 在 的 問 題 。(3). 缺 乏 有 效 的 氣 體 偵 測 設 備 和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為 墨 西 哥 事 件 災 情 嚴 重 的 原 因 之 一 。 該 廠 缺 乏氣 體 偵 測 設 備 , 氣 體 外 洩 後 , 無 法 迅 速 得 知 ; 事 故 發 生 後 , 交 通 的 混 亂 , 受 傷 者 無 法 運送 至 安 全 的 場 所 , 外 來 的 應 變 支 援 人 員 無 法 迅 速 到 達 現 場 , 延 誤 搶 救 時 機 。(4). 於 英 國 的 傅 立 克 斯 (Flixborough) 事 件 中 , 學 到 了 工 業 廠 房 有 蒸 氣 雲 爆 炸 的 問 題 ; 而 於 墨西哥 爆 炸 事 件 中 , 學 到 了 工 業 廠 房 有 沸 騰 液 體 膨 脹 爆 炸 的 問 題 。 於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的 滅 火 過程 中 , 若 牽 涉 到 儲 槽 ( 或 裝 有 易 燃 性 液 體 的 容 器 ), 應 考 慮 到 沸 騰 液 體 膨 脹 爆 炸 的 危 害 。(5) 墨 西 哥 事 件 中 , 火 災 擴 大 延 燒 之 主 要 原 因 為 : 事 故 當 時 , 民 眾 驚 慌 造 成 附 近 主 要 道 路 交通 大 亂 , 緊 急 救 難 車 輛 受 到 阻 礙 , 無 法 順 利 抵 達 災 難 現 場 投 入 搶 救 工 作 。 因 此 , 於 災 害 現場 , 如 何 讓 救 援 單 位 順 利 投 入 救 災 行 動 為 一 重 要 課 題 。二 、 Phillips 事 件美 國 的 工 業 發 展 雖 是 全 球 最 為 先 進 之 國 家 , 但 由 於 早 期 美 國 境 內 之 煉 油 、 石 化 及 化 學 工廠 多 在 50 年 代 及 60 年 代 興 建 , 設 備 及 製 程 遠 比 中 東 、 遠 東 等 新 興 化 學 工 業 老 舊 , 在 80 年 代期 間 由 於 經 濟 衰 退 , 大 多 數 之 化 工 廠 無 力 投 資 改 善 , 更 大 量 裁 減 人 員 , 以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 間接 造 成 80 年 代 末 期 大 型 災 變 不 斷 發 生 , 其 中 以 1989 年 的 Phillips 化 學 公 司 聚 乙 烯 工 廠 爆 炸事 故 最 為 有 名 。 故 本 計 劃 就 以 此 案 例 進 行 探 討 分 析 :【Phillips 化 學 公 司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工 廠 爆 炸 事 故 】7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事 故 發 生 時 間 :1989 年 10 月 23 日 下 午 1 時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 美 國 德 州 帕 薩 丁 納 市 (Pasadena, Texas, USA)。工 廠 建 地 面 積 : 約 100 萬 坪 。主 要 產 品 :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 年 產 量 約 68 萬 噸 。聚 丙 烯 - 年 產 量 約 23 萬 噸 。K 樹 酯 - 年 產 量 約 8 萬 噸 。原 因 : 乙 烯 ( 原 料 ) 及 異 丁 烯 ( 催 化 劑 攜 帶 流 體 ) 由 高 壓 (50 公 斤 / 平 方 公 分 ) 反 應 器迴 路 中 洩 出 , 造 成 蒸 氣 雲 爆 炸 , 爆 炸 威 力 相 當 於 2.4 噸 三 硝 化 甲 苯 (TNT)炸 藥 。傷 亡 人 數 : 二 十 三 人 死 亡 、 三 百 一 十 四 人 受 傷 。1. 事 故 發 生 經 過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1989 年 10 月 23 日 , 美 國 帕 薩 丁 納 市 工 業 區 中 的 Phillips 化 學 公 司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工 廠發 生 爆 炸 , 該 廠 主 要 生 產 高 密 度 之 聚 乙 烯 , 因 於 製 程 中 超 過 3 萬 公 斤 之 易 燃 性 物 質 外 洩 著火 , 故 形 成 巨 大 之 蒸 氣 雲 爆 炸 , 並 破 壞 了 周 遭 之 製 程 設 備 並 引 起 ㄧ 連 串 之 連 鎖 爆 炸 及 火 災 ,因 爆 炸 威 力 相 當 於 2.4 噸 的 TNT 炸 藥 , 威 力 十 分 強 大 , 周 圍 十 哩 之 內 的 建 築 物 皆 感 受 的 到爆 炸 時 所 引 發 的 震 波 , 工 業 區 中 兩 個 生 產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的 工 廠 全 部 被 摧 毀 , 財 產 損 失 高 達八 億 美 金 。該 事 件 之 始 末 原 因 為 , 該 廠 之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之 製 程 中 , 溶 解 在 異 丁 烷 之 乙 烯 須 與 其 它添 加 物 在 高 溫 高 壓 下 於 管 柱 反 應 器 內 進 行 反 應 , 以 製 備 出 聚 乙 烯 。 而 反 應 器 內 製 成 之 聚 乙烯 須 儲 存 於 反 應 器 下 方 之 沉 降 筒 , 並 定 期 經 由 洩 放 閥 洩 放 , 移 往 下 一 製 程 之 洗 滌 槽 。 而 在每 一 反 應 器 皆 設 有 6 具 沉 降 筒 , 每 具 沉 降 筒 皆 與 反 應 器 間 以 一 球 閥 遮 蔽 。 平 時 製 程 中 若 將 此閥 打 開 即 可 取 得 聚 乙 烯 成 品 , 在 運 轉 中 , 此 閥 是 呈 「 開 」 的 狀 態 , 因 會 有 聚 合 物 之 阻 塞 , 必須 在 運 轉 中 定 期 加 以 關 閉 , 使 沉 降 筒 與 反 應 器 遮 隔 , 排 除 聚 合 物 。 然 而 事 故 就 在 廠 房 內 第 6號 反 應 器 中 的 一 個 沉 降 筒 與 反 應 器 遮 隔 後 排 除 阻 塞 之 聚 合 物 作 業 中 發 生 。 在 事 故 發 生 的 前一 天 ,10 月 22 日 , 負 責 該 項 作 業 之 承 攬 商 Fish 工 程 公 司 的 作 業 員 正 著 手 開 始 在 第 6 號 反應 器 的 6 具 沉 降 筒 中 的 3 具 進 行 阻 塞 排 除 工 作 。23 日 早 晨 則 接 續 進 行 第 4 號 反 應 器 之 阻 塞 排除 工 作 , 午 餐 時 間 因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 至 下 午 13 時 左 右 即 再 度 上 工 , 就 在 作 業 不 久 , 突 然 從球 閥 內 噴 出 異 丁 烷 、 乙 烯 、 氫 及 己 烯 等 易 燃 混 合 物 , 並 且 著 火 引 發 火 災 , 接 續 引 起 連 鎖 性 爆7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炸 , 其 爆 炸 威 力 相 當 於 2.4 噸 之 TNT 炸 藥 , 當 時 儀 器 測 得 爆 炸 所 產 生 之 地 震 強 度 規 模 有 芮氏 地 震 強 度 3.0 ~ 4.0。 在 最 初 爆 炸 的 10 ~ 15 分 鐘 後 , 有 兩 座 異 丁 烷 儲 槽 受 到波 及 引 起 爆 炸 , 至 25 ~ 45 分 鐘 後 , 其 他 反 應 系 列 亦 隨 之 引 發 連 鎖 性 爆 炸 , 造 成 23 人 死 亡 、314 人 受 輕 重 傷 ( 大 部 分 為 灼 傷 ), 財 產 損 失 保 守 估 計 約 高 達 八 億 美 金 。圖 3-3 Phillips 66 公 司 之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廠 之 爆 炸 範 圍 示 意 圖7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2. 滅 火 搶 救 過 程( 資 料 來 源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此 次 的 火 災 爆 炸 事 故 共 持 續 了 約 10 小 時 , 造 成 此 原 因 主 要 是 因 為 廠 內 本 身 並 未 設 置 消防 專 用 水 , 而 是 與 製 程 系 統 用 水 共 用 同 一 套 管 線 系 統 。 由 於 爆 炸 當 時 , 供 給 此 系 統 的 一 部 分管 線 遭 到 破 壞 , 造 成 出 水 量 及 水 壓 嚴 重 不 足 , 使 得 救 災 行 動 嚴 重 受 到 阻 礙 , 以 致 非 得 依 賴 遠方 之 冷 水 塔 、 池 塘 、 廢 水 處 理 槽 等 供 應 不 可 , 此 為 延 長 火 災 時 間 之 原 因 之 ㄧ。再 者 , 使 用 馬 達 驅 動 的 消 防 泵 因 電 纜 線 遭 受 燒 毀 而 無 法 使 用 , 而 三 座 備 用 柴 油 動 力 水 泵 之 一也 因 適 逢 待 修 , 以 致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使 用 , 另 一 座 也 在 運 轉 中 途 因 燃 料 殆 盡 而 停 止 。 最 後 只 能依 賴 與 該 工 業 區 域 共 同 防 災 團 體 之 消 防 車 , 還 有 地 區 消 防 隊 之 協 助 進 行 滅 火 , 終 於 在 災 後10 小 時 將 整 個 火 勢 撲 滅 。 對 受 傷 者 之 救 難 工 作 因 受 火 災 之 餘 熱 , 也 拖 延 至 24 日 拂 曉 。 且 又 因爆 炸 致 使 建 築 物 等 倒 塌 , 也 加 重 了 救 災 的 困 難 度 。3. 災 害 檢 討(1). 未 徹 底 使 Phillips 公 司 之 從 業 人 員 及 承 攬 公 司 之 作 業 人 員 , 遵 守 保 養 作 業 之 安 全 作 業注 意 事 項 , 為 避 免 閥 在 維 修 當 中 因 人 為 疏 失 而 誤 動 作 , 理 應 執 行 加 鎖 並 懸 掛 警 告 牌 等7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安 全 措 施 。 至 於 動 力 閥 應 是 將 電 源 或 氣 源 ( 即 動 力 供 應 來 源 ) 予 以 切 斷 並 加 鎖 以 防 誤接 。 而 該 公 司 雖 備 有 完 善 的 安 全 操 作 手 冊 , 但 未 盡 告 知 及 在 旁 監 督 之 義 務 。 未 加 鎖 的 措施 、 空 氣 來 源 沒 有 要 求 切 斷 , 且 供 氣 管 線 誤 接 , 因 而 導 致 意 外 災 害 的 發 生 。(2). 可 燃 性 氣 體 洩 漏 檢 知 警 報 系 統 未 設 置 或 未 在 必 要 處 所 設 置 : 在 事 發 當 時 , 該 反 應 器附近 並 未 裝 設 一 系 列 相 關 之 偵 測 器 或 警 報 裝 置 , 所 以 當 時 化 學 物 質 是 突 然 大 量 外 洩 或是 先 有 小 量 外 洩 , 不 得 而 知 。 進 而 未 能 監 控 環 境 狀 況 以 達 到 儘 早 警 告 之 目 的 。(3). 工 廠 之 防 火 系 統 無 法 於 發 生 異 常 狀 態 時 仍 具 有 其 完 整 機 能 之 狀 態 。(4). 因 該 工 廠 並 未 設 置 專 用 消 防 用 水 管 線 , 而 是 與 製 程 用 水 共 用 一 套 系 統 。 因 此 當 爆 炸 破壞 製 程 管 線 後 , 消 防 用 水 之 水 量 及 壓 力 也 隨 之 告 急 。 此 外 , 當 初 在 設 計 消 防 系 統 時缺 乏 考 慮 到 電 力 失 效 、 燃 料 傳 輸 管 線 破 裂 中 斷 等 情 況 , 導 致 消 防 泵 也 無 法 及 時 發 揮功 效 , 如 電 動 泵 因 電 源 被 切 斷 而 無 法 作 動 。 柴 油 備 用 泵 則 是 一 座 故 障 待 修 , 另 一 座燃 料 用 盡 。其 中 ,(2),(4) 為 火 災 擴 大 延 燒 之 主 要 原 因 。4. 結 語除 了 1989 年 Phillips 化 學 公 司 的 爆 炸 火 災 事 件 外 , 美 國 每 年 陸 續 都 有 大 大 小 小 的 工 廠 火災 爆 炸 事 故 , 但 主 要 皆 為 儀 器 制 設 裝 備 所 產 生 之 災 害 比 例 較 多 , 美 國 雖 是 世 界 化 學 工 業 上 之大 國 , 但 新 的 製 程 產 品 不 斷 地 被 研 發 出 來 , 而 設 備 設 計 及 選 用 上 難 免 有 不 適 當 之 處 , 故 較 易有 災 害 發 生 , 引 發 災 變 之 物 質 亦 以 液 化 石 油 氣 為 最 多 , 而 人 員 工 作 上 之 疏 失 所 造 成 之 災 害 比例 則 較 少 。 根 據 美 國 化 學 工 程 危 害 調 查 委 員 會 之 資 料 統 計 , 在 1980 ~ 2001 年 期 間 , 美 國 重 大石 化 工 業 共 發 生 167 件 重 大 災 害 , 其 中 火 災 爆 炸 事 件 就 佔 有 42 %, 火 災 爆 炸 與 毒 氣 外 洩 事件 佔 有 16 %, 而 危 害 液 體 洩 漏 與 毒 性 氣 體 洩 漏 共 佔 42 % ( 參 見 圖 3-5), 有 此 可 發 現 美 國 工 業廠 房 之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主 要 為 火 災 爆 炸 。 表 3-6 為 美 國 歷 年 所 發 生 之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案 例8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表 3-2 美 國 歷 年 之 工 業 產 房 火 災 案 例時 間 地 點 災 害 種 類 備 註2004/04/23 伊 利 諾 州 中 化 學 反 應 槽 美 國 台 塑 公 司 位 於 伊 利 諾 州 中 部 伊部 伊 利 歐 波裏 斯爆 炸利 歐 波 裏 斯 的 一 間 化 學 工 廠 於 2004年 4 月 23 日 晚 間 驚 傳 重 大 爆 炸 意 外 ,有 4 名 工 人 喪 生 ,8 人 受 傷 , 其 中兩 人 傷 勢 嚴 重 ,50% 至 75% 的 廠 房毀 於 一 旦 , 離 工 廠 1.5 公 里 外 的 房舍 窗 戶 及 牆 壁 都 爲 之 撼 動 , 鄰 近 社區 居 民 更 一 度 被 迫 進 行 緊 急 撤 離 。2003/01/29 北 卡 羅 納 州 倉 庫 失 火 北 卡 羅 納 州 內 一 座 塑 膠 製 造 工 廠 ,因 儲 放 塑 膠 之 倉 庫 失 火 , 導 致 火 災爆 炸 , 廠 區 幾 乎 全 毀 , 共 六 名 工 人死 亡 ,38 人 受 傷 ( 其 中 包 括 2 名 消 防員 )。2002/07/12 威 斯 康 辛 洲 天 然 火 災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洲 冬 天 一 處 穀 倉 裡 的乾 草 堆 自 燃 , 當 消 防 人 員 追 逐 著 火光 來 到 鄰 近 的 Lomira Township 裡 有一 座 印 刷 廠 , 裡 頭 有 一 套 高 110 英尺 的 機 械 儲 存 系 統 突 然 瓦 解 , 點 燃了 倉 庫 未 完 成 的 雜 誌 目 錄2001/07/17 德 拉 威 州 儲 槽 爆 炸 德 拉 威 州 境 內 一 煉 油 廠 之 員 工 在 進行 儲 槽 維 修 焊 接 工 作 時 , 火 花 與 易燃 性 氣 體 接 觸 引 發 爆 炸 , 造 成 1 員工 死 亡 ,8 名 員 工 受 傷 。1999/02/23 加 州 管 線 外 洩 加 州 某 一 煉 油 廠 之 員 工 在 進 行 腐 蝕管 線 更 換 時 , 揮 發 性 石 油 液 體 及 易燃 性 氣 體 外 洩 , 引 發 火 災 , 造 成 6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名 工 人 死 亡 。1998/8/31 芝 加 哥 化 學 火 災 位 於 芝 加 哥 附 近 的 一 家 回 收 廠 , 因8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為 回 收 物 品 鎂 燃 料 與 液 態 氧 、 丙 烷 ,和 巨 大 用 木 材 反 應 燃 燒 , 造 成 3 人輕 傷 。1996/11/7 肯 德 基 州 儲 槽 火 災 Heaven Hill 釀 酒 廠 於 1997 年 11 月 7劫 後 餘 生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彙 整 )日 發 生 大 火 , 由 於 是 釀 酒 廠 及 風 向的 關 係 , 大 火 燃 燒 達 兩 星 期 之 久 ,而 在 釀 酒 廠 的 44 個 倉 庫 中 有 37 人圖 3-4 1980~2001 年 間 美 國 工 業 廠 房 之 重 大 災 害 比 例( 總 災 害 件 數 167 件 )( 資 料 來 源 : 美 國 化 學 工 程 危 害 調 查 委 員 會 之 資 料 統 計 ,2003 年 10 月 )第 二 節 日 本 工 廠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8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日 本 的 地 理 環 境 與 我 國 相 當 類 似 , 我 國 許 多 法 條 也 都 是 參 考 日 本 之 法 條 後 加 以 修 改 。 過去 這 50 年 來 , 我 國 工 業 上 之 發 展 亦 多 仰 賴 日 本 之 科 技 , 許 多 工 業 技 術 及 設 備 絕 大 部 分 皆 是由 日 本 直 接 輸 入 , 工 業 發 展 方 向 也 多 以 日 本 做 為 借 鏡 , 由 日 本 的 案 例 分 析 中 多 少 可 得 到 我 國值 得 參 考 的 地 方 。 以 下 為 案 例 分 析 :【 過 氧 化 二 苯 甲 醯 之 爆 炸 火 災 事 故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1990 年 5 月 26 日 上 午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 東 京 都 內 一 過 氧 化 二 苯 甲 醯 製 造 工 廠 。化 學 物 品 : 氧 化 二 苯 甲 醯 。傷 亡 人 數 :9 人 死 亡 、17 人 受 傷 。一 、 事 故 概 述1990 年 5 月 26 日 上 午 10 時 41 分 , 東 京 市 內 的 ㄧ 座 過 氧 化 二 苯 甲 醯 (Benzoyl Peroxide,BPO) 製 造 工 廠 , 於 分 裝 BPO 作 業 過 程 中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事 故 , 造 成 9 人 死 亡 、17 人 受 輕 重傷 , 週 遭 約 共 八 棟 之 建 築 物 、 廠 房 ( 約 900 平 方 公 尺 ) 被 燒 毀 , 周 邊 之 公 寓 等 部 分 玻 璃 窗 亦被 震 破 。二 、BPO 之 生 產 流 程BPO 主 要 為 白 色 固 體 、 無 臭 、 不 溶 於 水 、 融 點 為 106 ~ 108℃, 為 化 學 工 業 常 用 之 聚 合 起 始劑 、 漂 白 劑 、 乾 燥 劑 等 。 其 乾 燥 之 粉 末 若 受 機 械 衝 擊 、 摩 擦 或 與 濃 硫 酸 、 硝 酸 、 胺 類 等 之 接 觸 時 會分 解 而 爆 炸 ; 若 將 之 加 熱 至 105℃ 以 上 時 亦 會 爆 炸 , 其 物 化 性 質 可 說 相 當 具 危 險 性 。 該 廠 製備 BPO 之 產 出 率 約 為 75 %( 即 純 度 ), 產 品 水 洗 後 至 於 溶 解 槽 內 , 一 邊 加 溫 水 , 一 邊 以 苯 酸甲 酯 溶 解 , 接 著 移 往 結 晶 槽 冷 卻 , 析 出 BPO 結 晶 後 , 加 以 甲 醇 後 離 心 分 離 , 除 去 苯 酸 甲 酯 ,置 於 乾 燥 室 乾 燥 後 進 行 分 裝 。三 、 火 災 爆 炸 發 生 經 過BPO 結 晶 物 於 分 裝 室 進 行 分 裝 作 業 時 , 因 某 種 原 因 引 起 爆 炸 , 因 爆 炸 使 得 水 泥 浪 板 或 空心 磚 之 碎 片 連 帶 火 焰 四 處 飛 散 , 致 使 置 有 高 純 度 之 BPO 成 品 的 水 分 調 整 室 、 濕 體 前 乾 燥 室 、BPO 合 成 工 廠 及 設 在 辦 公 室 前 之 乾 燥 室 引 起 連 續 爆 炸 。 此 事 故 主 要 是 因 為 一 連 串 爆 炸 所 以 起8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的 火 災 , 故 周 遭 之 建 築 物 亦 受 到 波 襲 , 造 成 9 人 死 亡 ,17 人 受 傷 。 而 分 裝 室 又 位 於 工 廠 出 入口 之 深 處 , 故 在 避 難 途 中 有 多 數 人 員 遭 受 火 災 或 被 捲 入 乾 燥 室 之 誘 爆 而 死 亡 。四 、 爆 炸 之 原 因分 裝 室 爆 炸 當 時 , 曾 有 目 擊 者 看 見 紅 色 火 燄 , 而 BPO 受 撞 擊 或 摩 擦 等 以 致 分 解 , 生 成火 焰 而 燃 燒 之 可 能 性 極 低 , 又 一 般 狀 態 下 不 可 能 有 火 焰 或 生 熱 體 等 之 著 火 源 , 故 日 本 調 查 人員 推 斷 可 能 發 生 爆 炸 之 原 因 有 :(1) BPO 由 於 在 分 離 與 乾 燥 作 業 過 程 中 處 理 的 不 完 善 , 使 得 BPO 固 體 內 存 有 部 分 之 易 燃 性有 機 揮 發 性 溶 劑 , 分 裝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氣 化 後 與 空 氣 形 成 混 合 氣 體 , 與 作 業 人 員 所 帶 靜電 放 電 而 著 火 、 爆 炸 , 引 起 BPO 分 解 爆 炸 。(2) BPO 受 摩 擦 而 分 解 , 分 解 後 的 氣 體 物 質 充 滿 分 裝 室 內 , 遇 靜 電 、 螢 光 燈 等 點 火 源 而 爆 炸至 於 BPO 分 解 之 可 能 性 是 分 裝 中 的 BPO 散 落 在 地 上 , 一 部 分 落 入 搭 載 電 子 秤 台 車 之 軸承 , 因 台 車 移 動 造 成 摩 擦 而 產 生 分 解 所 致 。五 、 災 情 慘 重 之 原 因原 本 只 是 分 裝 室 著 火 、 爆 炸 而 已 , 但 為 何 會 有 8 棟 建 築 物 遭 到 摧 毀 , 造 成 9 名 人 員 死 亡 ,共 26 人 死 傷 之 慘 況 , 實 乃 事 出 有 因 , 而 造 成 災 情 擴 大 之 原 因 主 要 為 下 列 幾 點 :(1) BPO 結 晶 體 極 為 細 小 , 燃 燒 速 度 極 快 , 引 火 爆 炸 後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完 全 來 不 及 逃 避 疏 散 。(2) BPO 之 處 置 不 當 , 分 裝 室 以 外 之 發 生 爆 炸 場 所 均 有 放 置 相 當 量 之 各 種 BPO 成 品 。(3) 工 廠 內 之 各 廠 房 設 備 位 置 設 計 規 劃 不 佳 , 工 廠 建 地 過 於 狹 小 , 且 分 裝 室 位 於 工 廠 大 門之 深 處 , 爆 炸 發 生 後 出 口 被 堵 塞 , 工 作 人 員 難 以 逃 生 。六 、 結 論此 次 事 故 主 要 是 因 為 對 BPO 固 體 物 之 處 置 不 當 所 引 發 , 且 生 產 設 備 之 設 計 與 製 程 亦 缺乏 對 製 程 成 品 之 安 全 性 質 進 行 考 量 , 對 於 製 程 過 程 中 之 乾 燥 、 溶 劑 去 除 之 步 驟 應 徹 底 執 行 ,並 加 強 室 內 通 風 及 可 燃 物 質 之 偵 測 , 避 免 易 燃 氣 體 積 滯 。 再 者 , 其 儲 存 位 置 應 遠 離 其 他 設 備 ,並 置 放 於 陰 涼 處 及 設 置 防 爆 之 電 器 設 備 ; 作 業 員 應 穿 著 防 靜 電 之 衣 物 , 並 加 強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8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柒 、 結 語在 東 南 亞 地 區 的 國 家 中 , 日 本 的 工 業 安 全 措 施 之 預 防 算 是 最 為 完 善 的 , 但 每 年 仍 免 不 了會 發 生 多 起 災 害 。 表 3.7 為 日 本 近 年 所 發 生 之 火 災 事 件 , 由 表 中 可 看 出 2003 ~ 2004 年 短 短 1年 之 內 就 有 數 十 起 的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 並 造 成 數 十 人 傷 亡 及 財 產 上 之 損 失 。 早 期 在 90 年 代之 前 , 日 本 工 業 正 處 快 速 發 展 時 期 , 工 業 廠 房 常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事 故 , 一 旦 有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動 輒 數 十 名 人 員 傷 亡 , 財 產 損 失 亦 高 達 數 百 萬 日 幣 以 上 , 其 中 以 高 危 險 群 的 石 化 工 業 區 之 損失 傷 亡 最 為 嚴 重 , 主 要 災 害 為 儲 槽 洩 漏 所 引 起 之 火 災 爆 炸 。 但 在 日 本 當 國 也 由 此 學 得 慘 重 之教 訓 , 逐 漸 重 視 工 安 消 防 之 管 理 與 設 置 , 至 2000 年 後 人 員 與 財 產 之 損 傷 得 以 劇 減 ( 參 見 表3.8)。 日 本 的 中 央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曾 統 計 1993 ~ 2003 年 間 危 險 物 設 備 所 引 起 之 火 災 原 因 比例 ( 參 見 表 3.9), 結 果 發 現 每 年 引 起 火 災 事 件 之 主 要 原 因 大 都 為 人 為 因 素 所 造 成 , 所 佔 比 例 每年 皆 高 達 50 % 以 上 , 然 而 工 業 設 備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逐 漸 改 善 , 因 此 廠 房 內 設 施 因 素 所 起 火 災之 比 例 相 對 較 低 , 但 仍 有 約 20 % 左 右 之 比 例 。 此 結 果 顯 示 , 災 害 之 預 防 除 了 需 有 完 備 之 工 安消 防 設 施 , 人 員 之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亦 是 一 重 要 課 題 。8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表 3-3 日 本 近 年 發 生 過 的 火 災 (2003/04/01 ~ 2004/02/28)災 害 發 生災 害 場 所 場 所 名 稱 災 害 概 要日2003/04/11 鹿 兒 島 縣 鹿兒 島 市2003/06/02 兵 庫 縣 神 戶南 國 煙 火 有 限 公 司爆 炸 火 災伊 川 谷 火 災 事 故煙 火 工 場 爆 炸 , 從 業 員 10 人死 亡木 造 2 樓 住 宅 火 災 , 建 築 物市 西 區2003/07/28 新 瀉 縣 上 越 新 幹 線 MAX TOKI 321號燒 垮 , 消 防 隊 員 4 人 殉 職車 廂 內 空 調 設 備 附 近 引 起 火災2003/08/10 岡 山 縣 赤 磐郡 瀬 戸 町2003/08/19 三 重 縣 桑 名郡 多 度 町空 調 火 災㈱Artech Suzuki 有 限 公 司 工廠 火 災三 重 縣 RDF 儲 槽 火 災三 樓 塑 膠 工 廠 約 12,000 m 2 燒損垃 圾 固 化 燃 料 (RDF) 儲 槽 發熱 發 火 , 滅 火 時 , 消 防 隊 員2 人 殉 職 ,2003/09/03 愛 知 縣 東 海 市 新 日 本 製 鐵 股 份 公 司 名 古 屋製 鐵 所5 人 受 傷製 鐵 所 的 容 量 40,000 m 2 的氣 體 儲 槽 爆 炸 燃 燒 。COG 儲 槽 火 災2003/09/08 栃 木 縣 黒 磯 市 Bridgestone 輪 胎 工 廠 火 災 輪 胎 工 廠 的 橡 膠 混 鏈 製 程 廠房 40,000 m 2 , 輪 胎 16,5002003/09/26 北 海 道 苫 小牧 市2003/09/28 北 海 道 苫 小牧 市2003/11/05 神 奈 川 縣 大和 市出 光 興 產 北 海 道 製 油 所 儲 槽火 災 ( 原 油 槽 )出 光 興 產 北 海 道 製 油 所 儲 槽火 災 ( 石 油 腦 槽 )大 和 市 Ion Shopping Center爆 炸個 燒 損 。因 為 2003 年 十 勝 海 岸 地 震 ,苫 小 牧 煉 油 所 之 原 油 槽 火 災 。因 為 2003 年 十 勝 海 岸 地 震 ,受 到 損 傷 之 石 油 腦 槽 火 災 。生 鮮 垃 圾 處 理 室 中 , 因 為 一台 生 鮮 垃 圾 處 理 機 燒 損 , 在滅 火 中 產 生 爆 炸 , 消 防 隊 員11 人 受 傷 。8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2004/02/19 山 形 縣 三 川 町 山 形 縣 消 防 學 校 於 燃 燒 實 驗 室 內 實 施 天 不 羅油 火 災 實 驗 中 , 內 有 金 屬 網之 玻 璃 破 損 , 參 觀 中 的 消 防2004/02/21 靜 岡 縣 濱 岡 町 中 部 電 力 公 司 濱 岡 核 能 發電 廠(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消 防 廳 )隊 員 9 人 受 傷 。發 電 所 2 號 機 停 止 運 轉 後 之定 期 檢 查 準 備 時 。 氫 氣 排 放至 大 氣 中 , 因 靜 電 而 著 火 。8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表 3-4 日 本 主 要 石 化 工 業 區 災 害 (1973 ~ 2003)(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消 防 廳 )79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發 生 年 月 日 地 區 事 業 單 位 災 害 種 類 死1991 6. 26 京 葉 臨 海 中部1992 10. 16 京 葉 臨 海 中者負 傷者損 害LION 股 份 公 司 千 葉 工 場 工 廠 爆 炸 火 災 2 10 850 甲 醇 精 餾 塔富 士 石 油 股 份 公 司 袖 ヶ 浦 製 油 所 工 廠 爆 炸 9 8 2,800 熱 交 換 器部1993 7. 4 新 居 濱 住 友 化 學 工 業 股 份 公 司 愛 媛 工 場 工 廠 爆 炸 火 災 1 3 1,500 二 甲 磺 基 溶 媒 回 收 桶1994 2. 25 京 濱 臨 海 東 燃 股 份 公 司 川 崎 工 場 工 廠 火 災 ― ― 1,008 流 動 接 觸 分 解 裝 置 附 屬 之 動 力 回 收 裝 置1995 5. 30 京 濱 臨 海 東 燃 股 份 公 司 川 崎 工 場 工 廠 有 害 氣 體 洩漏額備1 46 ― 定 期 點 檢 中 的 硫 化 氫 氣 體 洩 漏註負 傷 者 46 人 , 事 故 發 生 後 48 小 時 以 上 ,1996 6. 18 京 葉 臨 海 中2 人 死 亡東 京 電 力 股 份 公 司 姉 崎 火 力 発 電 所 發 電 設 備 爆 炸 2 1 7,640 鍋 爐 用 空 氣 預 熱 器 之 漏 斗 部 位部1996 7. 17 堺 泉 北 臨 海 日 本 ARUKIRU Aluminum 股 份 公 司 大 工 廠 爆 炸 ― 12 218 氫 化 反 應 器阪 工 場1997 1. 6 仙 台 東 北 石 油 股 份 公 司 仙 台 製 油 所 工 廠 火 災 ― ― 35 重 油 脫 硫 裝 置8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801997 8. 21 番 之 州 COSMOS 石 油 股 份 公 司 坂 出 製 油 所 儲 槽 火 災 ― ― 18 開 放 點 檢 中 的 石 油 腦 儲 槽1998 5. 21 姫 路 臨 海 山 陽 特 殊 製 鋼 股 份 公 司 儲 槽 洩 漏 ― ― 26 重 油 洩 漏 80kl2000 7. 12 堺 泉 北 臨 海 興 亜 石 油 股 份 公 司 大 阪 製 油 所 工 廠 爆 炸 ― ― 32 鍋 爐 用 空 氣 預 熱 器 之 漏 斗 部 位2001 6. 10 德 山 新 南 陽 日 本 POLYURETAN 工 業 股 份 公 司 南工 廠 有 毒 氣 體 洩― 7 ― 光 氣 氣 化 擴 散陽 工 場漏2002 4. 15 苫 小 牧 出 光 興 産 股 份 公 司 北 海 道 製 油 所 工 廠 爆 炸 火 災 ― ― 173 重 油 脫 硫 裝 置2002 11. 23 京 浜 臨 海 大 東 通 商 股 份 公 司 横 浜 油 槽 所 儲 槽 爆 炸 火 災 ― ― 1 汽 油 儲 槽2003 8. 29 名 古 屋 港 臨 EXXON Mobil 有 限 公 司 名 古 屋 油 槽 所 儲 槽 火 災 6 1 1 開 放 清 洗 中 的 汽 油 儲 槽海2003 9. 26 苫 小 牧 出 光 興 産 股 份 公 司 北 海 道 製 油 所 儲 槽 火 災 ― ― 16 原 油 儲 槽 火 災2003 9. 28 苫 小 牧 出 光 興 産 股 份 公 司 北 海 道 製 油 所 儲 槽 火 災 ― ― 538 石 油 腦 儲 槽 全 面 火 災第 三 章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表 3-5 危 險 物 設 施 中 發 生 火 災 原 因 之 推 移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消 防 廳 )818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發 生 原 因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件 数 比 率(%) (%) (%) (%) (%) (%) (%) (%) (%) (%) (%)人 為 管 理 不 佳 31 29.0 45 39.8 55 39.4 49 34.0 76 49.0 67 42.7 61 37.7 83 42.8 63 37.3 64 37.3 66 35.1誤 襙 作 6 5.6 3 2.7 3 2.1 0 0 0 0 1 0.6 2 1.2 6 3.1 5 3.0 5 2.9 2 1.1因 素確 認 不 確 11 10.2 11 9.7 14 10.0 28 19.4 23 14.8 24 15.3 33 20.4 26 13.4 23 13.6 22 12.9 24 12.8實無 作 為 11 10.2 8 7.1 11 7.9 17 11.8 12 7.7 15 9.6 12 7.4 17 8.8 12 7.1 16 9.4 13 6.9監 視 不 足 4 2.1小 計 59 55.0 67 59.3 83 59.4 94 65.2 111 71.5 107 68.2 108 66.7 132 68.1 103 60.9 107 62.9 109 58設 施 腐 蝕 等 劣 6 5.7 10 8.8 10 7.1 4 2.8 4 2.6 13 8.2 9 5.6 13 6.7 11 6.5 11 6.5 13 6.9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因 素 化設 計 不 良 1 1.0 1 0.9 1 0.7 5 3.5 1 0.6 3 1.9 1 0.6 6 3.1 3 1.8 2 1.2 2 1.1故 障 7 6.5 7 6.2 7 5.0 9 6.2 6 3.9 3 1.9 2 1.2 14 7.2 3 1.8 11 6.5 11 5.9施 工 不 良 3 2.8 1 0.9 5 3.6 1 0.7 1 0.6 2 1.3 2 1.2 9 4.6 7 4.1 1 0.6 6 3.2破 損 3 2.8 4 3.5 0 0.0 4 2.8 3 1.9 2 1.3 2 1.2 0 0.0 3 1.8 4 2.3 11 5.9小 計 20 18.8 23 20.3 23 16.4 23 16.0 15 9.6 23 14.6 16 9.9 42 21.6 27 16.0 29 17.1 43 23其 他 縱 火 等 5 4.7 6 5.3 8 5.7 9 6.2 9 5.8 6 3.8 13 8.0 9 4.6 12 7.1 2 1.2 8 4.3交 通 事 故 8 7.5 6 5.3 2 1.4 7 4.9 6 3.9 4 2.6 7 4.3 2 1.0 5 2.9 5 2.9 4 2.1原 因燒 損 2 1.9 5 4.4 12 8.6 2 1.4 4 2.6 4 2.6 5 3.1 1 0.5 3 1.8 3 1.8 7 3.7地 震 等 災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5 0 0 0 0 0 0害其 他 4 3.7 1 0.9 1 0.7 0 0 0 0 1 0.6 0 0 0 0 0 0 0 0 1 0.5小 計 19 17.8 18 15.9 23 16.4 18 12.5 19 12.3 15 9.6 25 15.4 13 6.6 20 11.8 10 5.9 20 10.6不 明 7 6.5 3 2.7 10 7.1 8 5.6 10 6.5 10 6.4 11 6.8 7 3.7 10 5.9 17 10.0 11 5.89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調 查 中 2 1.9 2 1.8 1 0.7 1 0.7 0 0 2 1.2 2 1.2 0 0.0 9 5.3 7 4.1 5 2.6合 計 107 100 113 100 140 100. 144 100. 155 100. 157 100. 162 100 194 100. 169 100. 170 100. 188 100.829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第 一 節 危 險 物 質 特 性工 業 廠 房 火 災 較 為 特 殊 者 為 常 具 有 造 成 火 災 或 爆 炸 危 險 性 之 物 質 ( 一 般 稱 為 危 險 性 物 質 ,Hazardous Materials), 因 為 其 燃 燒 物 之 特 性 不 易 撲 滅 , 火 勢 持 續 時 間 較 長 , 依 各 物 質 之 化 學性 質 可 分 其 為 可 燃 性 氣 體 、 著 火 性 液 體 、 易 燃 性 物 質 、 自 然 發 火 性 物 質 、 禁 水 性 物 質 及 氧 化 性 物質 等 , 其 儲 存 及 處 理 應 格 外 留 意 。工 業 廠 房 持 續 燃 燒 所 產 生 之 火 焰 或 是 輻 射 熱 可 能 引 發 廠 內 或 鄰 廠 之 儲 槽 、 設 備 、 原 物 料 及產 品 等 可 燃 物 , 造 成 更 大 之 連 鎖 反 應 , 若 可 於 事 故 發 生 初 期 火 勢 不 大 時 , 即 予 以 撲 滅 , 並 加以 降 溫 ( 禁 水 性 物 質 除 外 ), 即 可 降 低 連 鎖 反 應 之 發 生 風 險 , 可 將 工 廠 火 災 侷 限 於 一 定 區 域 而不 致 擴 散 。一 般 常 見 工 業 廠 房 內 危 險 物 質 之 特 性 , 分 述 如 下 :(1) 可 燃 性 氣 體 及 蒸 氣列 入 此 類 者 , 包 括 在 常 溫 下 為 氣 體 之 可 燃 性 氣 體 ( 天 然 氣 、 乙 炔 等 )、 可 燃 性 液 化 氣 ( 液 化石 油 氣 、 液 等 ) 及 可 燃 性 液 體 之 蒸 氣 ( 乙 醚 、 苯 、 二 甲 苯 、 乙 醇 等 )。 此 等 可 燃 性 氣 體 與 空 氣 ( 或 氧氣 ) 混 合 , 混 合 氣 體 之 組 成 達 某 一 濃 度 範 圍 使 之 著 火 時 , 該 火 焰 則 迅 速 在 混 合 氣 體 中 傳 播而 引 起 爆 炸 。 此 一 濃 度 範 圍 稱 混 合 氣 體 之 爆 炸 範 圍 (Explosive Limit), 或 燃 燒 範 圍 , 此 濃 度範 圍 內 之 混 合 氣 體 稱 為 爆 炸 性 混 合 氣 體 。 又 稱 此 爆 炸 範 圍 之 最 低 濃 度 為 爆 炸 下 限 , 最 高 濃度 為 上 限 , 此 界 限 值 稱 為 爆 炸 界 限 (Explosion Limits) 或 燃 燒 界 限 (Limits of Flammability)。(2) 著 火 性 液 體著 火 性 液 體 除 具 有 可 燃 性 外 , 在 常 溫 下 為 液 體 而 具 流 動 性 , 故 極 易 四 處 流 竄 並 流 向 低處 擴 大 其 危 險 性 。 此 外 , 高 蒸 氣 壓 之 可 燃 性 液 體 可 從 液 體 表 面 不 斷 蒸 發 可 燃 性 蒸 氣 , 觸 及發 火 源 而 著 火 或 併 發 爆 炸 。 由 於 具 此 二 種 性 質 , 致 使 可 燃 性 液 體 遠 較 其 他 危 險 性 物 質 更 具特 殊 之 危 險 性 。著 火 性 液 體 之 危 險 性 得 以 閃 火 點 (Flash Point) 表 示 , 閃 火 點 較 低 之 著 火 性 液 體 特 稱 之 謂引 火 性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 閃 火 點 在 常 溫 以 下 者 , 於 常 溫 下 因 發 火 源 之 存 在 , 引 發 危險 性 , 閃 火 點 較 高 之 著 火 性 液 體 , 如 升 溫 至 閃 火 點 以 上 溫 度 時 , 則 與 前 者 相 同 亦 具 有 發火 之 危 險 性 。(3) 易 燃 性 物 質紙 、 布 、 絲 、 綿 等 纖 維 製 品 及 其 碎 屑 , 經 常 為 火 災 時 之 起 火 物 料 。 又 木 材 、 樹 脂 、 塗 料 等 一9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般 可 燃 物 及 燃 料 類 之 一 部 分 均 可 列 入 易 燃 性 物 質 。 此 外 , 木 造 建 築 物 、 傢 具 、 塗 飾 品 等 亦 包含 在 內 。 此 等 易 燃 性 物 質 之 危 險 性 , 得 以 發 火 溫 度 與 燃 燒 熱 表 示 。 此 外 , 在 常 溫 下 雖 為 固體 但 可 因 燃 燒 而 溶 融 者 , 因 成 為 液 體 而 具 流 動 性 , 更 易 增 加 其 危 險 性 。 纖 維 類 因 具 多 孔 性而 能 保 存 空 氣 , 增 大 各 纖 維 與 空 氣 間 之 接 觸 面 , 故 極 易 著 火 , 且 著 火 後 不 易 完 全 撲 滅 。(4) 自 燃 性 物 質稱 自 燃 發 火 (Spontaneous Ignition) 者 , 謂 「 物 質 在 常 溫 下 不 自 他 處 獲 取 火 源 , 於 空 氣 中 自然 發 熱 , 該 熱 經 長 時 間 蓄 積 逐 漸 達 到 發 火 溫 度 而 引 起 燃 燒 之 現 象 」。 自 燃 性 物 質 產 生 自 然發 熱 之 原 因 , 被 認 來 自 分 解 熱 、 氧 化 熱 吸 附 熱 、 聚 合 熱 、 發 酵 熱 等 。 自 燃 發 火 係 因 物 質 之 自然 發 熱 速 度 與 熱 之 逸 散 速 度 間 失 去 平 衡 產 生 熱 積 蓄 所 引 起 。 因 此 , 阻 礙 熱 散 即 為 促 進 自 然發 火 之 重 要 因 素 。 多 孔 質 、 粉 未 狀 或 纖 維 狀 物 質 易 引 起 自 燃 火 之 原 因 , 在 其 與 空 氣 接 觸 面易 氧 化 , 同 時 其 熱 傳 導 較 小 而 具 保 溫 效 果 致 產 生 熱 積 蓄 。(5) 禁 水 性 物 質具 有 吸 收 空 氣 中 之 濕 氣 或 接 觸 水 分 即 可 發 火 或 發 熱 之 物 質 稱 之 禁 水 性 物 質 。 禁 水 性 物 質 有金 屬 鈉 、 鋁 粉 、 碳 化 鈣 、 磷 化 鈣 等 與 水 反 應 產 生 可 燃 性 氣 體 ( 氫 、 乙 炔 、 磷 化 氫 等 ) 而 發 火者 。(6) 氧 化 性 物 質二 種 或 二 種 以 上 之 氧 化 性 物 質 及 還 原 性 物 質 因 混 合 或 互 相 接 觸 致 引 起 放 熱 、 發 火 之 現 象謂 混 合 危 險 。 混 合 危 險 常 見 於 氧 化 性 物 質 與 還 原 性 物 質 之 混 合 。 氧 化 性 物 質 有 硝 酸 鹽 、 氯 酸鹽 、 溴 酸 鹽 、 過 氯 酸 鹽 、 亞 氯 酸 鹽 、 過 錳 酸 鹽 、 重 鉻 酸 鹽 、 鉻 酐 、 過 氧 化 物 、 發 煙 硝 酸 、 發 煙 硫 酸 、液 氧 、 液 氯 、 溴 、 氯 、 氟 、 氧 、 一 氧 化 氮 、 二 氧 化 氮 等 。至 於 還 原 性 物 質 則 有 苯 胺 、 胺 類 、 醇 類 、 醛 類 、 有 機 酸 、 油 脂 等 及 所 有 之 有 機 化 合 物 , 以 及硫 、 磷 、 碳 、 硫 化 砷 、 銻 、 金 屬 粉 等 。危 險 物 之 分 類 因 劃 分 之 方 法 、 法 令 之 依 據 等 之 不 同 , 其 範 圍 亦 頗 有 差 異 , 表 4-1 為 日 本與 我 國 對 危 險 物 品 分 類 之 區 別 。 而 各 種 危 險 物 質 之 儲 存 及 處 置 , 除 應 依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識 規 則 , 做 好 標 示 及 提 供 MSDS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外 , 平 時 即 應 預 先 將 可 能 發 生 火 災 事 故種 類 與 發 生 狀 況 , 提 供 員 工 訓 練 與 應 變 演 練 , 加 強 員 工 對 事 故 應 變 的 之 認 識 與 瞭 解 , 使一 但 事 故 發 生 後 , 應 變 計 畫 規 劃 行 動 能 順 利 展 開 , 並 將 災 害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減 至 最 低 。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表 4-1 日 本 與 我 國 對 危 險 物 品 之 區 分9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危 險 物 品 分 類日 本 台 灣氧 化 性 固 體氧 化 性 物 質可 燃 性 液 體 危 險 性 區 分可 燃 性 固 體自 燃 性 物 質 or 禁 水 性 物 質引 火 性 物 質自 我 反 應 性 物 質氧 化 性 液 體依 【 消 防 法 】 區 分易 燃 性 固 體禁 水 性 物 質易 燃 性 液 體爆 炸 性 物 質強 酸 性 物 質爆 竹 煙 火依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一 石 油 類 : 引 火 點 未 滿 21℃ 者 。 區 分第 二 石 油 類 : 引 火 點 21℃ 以 上70℃ 未 滿 者 。第 三 石 油 類 : 引 火 點 70℃ 以 上 者 。第 一 類 : 閃 火 點 未 滿 30℃ 者 。第 二 類 : 閃 火 點 30℃ 以 上 未滿 0℃ 者 。第 三 類 : 閃 火 點 0℃ 以 上 未滿 30℃ 者 。第 四 類 : 閃 火 點 30℃ 以 上 未(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匯 整 )滿 65℃ 者 。9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二 節 我 國 工 業 廠 房 防 火 安 全 之 相 關 法 令工 業 廠 房 一 旦 發 生 火 災 或 爆 炸 事 故 , 不 僅 工 廠 本 身 可 能 受 到 嚴 重 破 壞 , 其 危 害 範 圍 更 可能 波 及 附 近 鄰 廠 , 甚 至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之 生 命 或 財 產 安 置 , 輕 者 引 發 民 眾 抗 爭 , 甚 而 造 成 圍 廠抗 議 事 件 , 將 導 致 事 故 廠 商 嚴 重 困 擾 。 為 達 到 降 低 災 害 發 生 機 率 及 縮 小 事 故 後 果 影 響 嚴 重 度的 雙 重 目 的 , 因 此 相 關 要 求 之 法 規 甚 多 , 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和 勞 動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 消 防 安 全 設置 標 準 及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法 規 、 建 築 安 全 相 關 法 規 、 環 保 相 關 法 規 、 電 業 法 規 等 。 對 國 內 有 關 工 業廠 房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分 析 ,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我 國 針 對 勞 工 安 全 與 衛 生 之 管 理 法 規 , 主 要 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為 重 點 , 大 致 分 為 : 一 般安 全 衛 生 法 規 、 化 學 物 質 相 關 法 規 、 機 械 安 全 相 關 法 規 、 特 殊 作 業 相 關 法 規 、 特 別 行 業 適 用 法 規 、與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等 六 大 類 。 一 般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部 分 , 主 要 包 括 工 廠 內 一 般 通 用 性 安 全 衛生 管 理 措 施 , 以 及 組 織 、 訓 練 等 要 求 ; 而 化 學 物 質 相 關 法 規 部 分 , 則 將 化 學 品 的 管 理 列 入 此類 , 並 對 各 種 危 害 性 較 高 的 物 質 訂 定 特 殊 的 管 制 規 則 , 其 特 別 強 調 預 防 , 藉 由 預 防 的 準 則 和措 施 , 使 損 失 的 風 險 降 低 ; 機 械 安 全 相 關 法 規 乃 是 為 了 降 低 因 機 械 設 備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而 訂 定相 關 規 範 , 並 配 合 化 學 品 管 理 的 主 體 , 規 範 相 關 設 備 之 使 用 、 保 養 與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中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火 災 爆 炸 的 預 防 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八 章中 規 定 最 清 楚 。 該 章 標 題 為 爆 炸 、 火 災 及 腐 蝕 、 洩 漏 之 防 止 , 包 括 下 列 七 節 :(1) 一 般 規 定(2) 熔 融 高 熱 物 等 設 備(3) 危 險 物 處 置(4) 化 學 設 備 及 其 附 屬 設 備(5) 乾 燥 設 備(6)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及 氣 體 集 合 熔 接 裝 置(7) 爆 破 作 業另 外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中 要 求 雇 主 應 對 設 備 及 作 業 實 施 設 備 之 定 期 檢查 、 重 點 檢 查 、 設 備 之 作 業 檢 點 和 作 業 檢 點 以 避 免 火 災 爆 炸 的 發 生 。 高 壓 氣 體 勞 工 安 全 規 則 則要 求 事 業 單 位 應 採 取 相 關 安 全 措 施 以 避 免 高 壓 氣 體 產 生 火 災 爆 炸 等 相 關 危 害 。 針 對 危 險 性 設9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備 ( 鍋 爐 、 壓 力 容 器 、 高 壓 氣 體 特 定 設 備 和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 的 主 要 危 害 - 火 災 爆 炸 , 危 險 性 機 械 及設 備 安 全 檢 查 規 則 要 求 危 險 性 設 備 ( 鍋 爐 、 壓 力 容 器 、 高 壓 氣 體 特 定 設 備 和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 應 實施 工 檢 , 鍋 爐 及 壓 力 容 器 安 全 規 則 則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應 採 取 相 關 安 全 措 施 。除 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外 , 由 勞 檢 查 法 第 26 條 所 衍 生 出 的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檢 查 辦 法 規 定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未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審 查 或 檢 查 合 格 不 得 使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工 作其 中 甲 類 、 乙 類 和 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具 有 火 災 爆 炸 的 潛 在 危 害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辦 法 除 了 要 求 具 有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的 事 業 單 位 須 實 施 包 括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 製 程 修 改 安 全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和 稽 核 管 理 計 畫 的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外 ,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會 會 同 專 家 學 者 至 現 場 實 施檢 查 。二 、 消 防 法消 防 法 於 民 國 74 年 11 月 29 日 公 佈 , 歷 經 民 國 84 年 8 月 29 日 及 民 國 89 年 7 月 5 日 修 正後 公 佈 , 屬 特 別 法 , 為 消 防 領 域 的 母 法 , 對 工 廠 損 害 防 阻 發 揮 重 要 功 能 , 其 位 階 高 於 一 般 法律 。 條 文 共 計 7 章 47 條 , 其 重 點 如 下 :(1). 建 立 消 防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制 度 。(2). 建 立 業 者 定 期 申 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制 度 。(3). 建 立 防 火 設 備 器 材 檢 定 制 度 。(4). 建 立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5). 健 全 危 險 物 品 的 管 理 。(6). 建 立 防 焰 性 能 規 定 。三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本 標 準 係 於 民 國 78 年 7 月 31 日 公 佈 , 民 國 85 年 7 月 1 日 修 正 後 公 佈 , 其 內 容 計 有 198條 。 目 前 民 國 93 年 4 月 6 日 最 新 公 佈 的 內 容 計 有 239 條 。 其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的 重 點 如 下 :(1). 新 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計 及 設 備 專 篇 。(2). 考 量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等 場 所 之 用 途 特 性 及 物 品 性 質 , 明 定 分 為 顯 著 、 一 般 及 其 他 滅 火 困 難場 所 , 依 其 特 性 選 定 五 種 滅 火 設 備 。四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對 工 業 廠 房 而 言 , 企 業 要 達 成 其 生 產 製 造 廠 房 結 構 安 全 , 必 須 在 設 計 廠 房 階 段 , 即 對 消防 安 全 問 題 詳 細 考 慮 , 而 須 要 遵 守 的 建 築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中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為 極 重 要 之 法 規 之一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 於 民 國 34 年 2 月 26 日 公 佈 , 最 新 修 正 時 間 為 民 國 93 年 99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月 20 日 。 當 中 關 於 建 築 物 於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之 相 關 規 定 為 :(1). 「 建 築 物 防 火 」 法 規 用 語 的 增 刪 。(2). 修 正 「 建 築 物 防 火 」 之 基 本 規 定 方 式 。(3). 「 性 能 法 規 」 之 引 入 與 初 步 之 落 實 。(4). 明 定 建 築 物 防 火 規 定 修 正 後 之 法 規 架 構 。(5). 說 明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修 正 後 , 主 管 機 關 後 續 應 配 合 辦 理 的 事 項 。五 、 危 險 物 品 與 高 壓 氣 體 管 理 法 規民 國 88 年 10 月 20 日 公 佈 , 最 新 修 正 時 間 為 民 國 92 年 10 月 1 日 。 主 要 將 公 共 危 險 物 品分 為 以 下 七 類 , 並 規 定 其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1). 第 一 類 : 氧 化 性 物 質 , 如 氯 酸 鹽 類 、 過 氧 化 物 、 過 錳 酸 鹽 類 等 。(2). 第 二 類 : 易 燃 性 固 體 , 如 磷 、 硫 磺 、 鎂 粉 、 鋅 粉 及 其 他 引 火 性 固 體 。(3). 第 三 類 : 禁 水 性 物 質 , 如 鹼 金 族 、 生 石 灰 等 。(4). 第 四 類 : 易 燃 性 液 體 , 石 油 類 液 體 , 如 丙 銅 、 汽 油 、 煤 油 等 。(5). 第 五 類 : 爆 炸 性 物 質 , 如 硝 化 甘 油 、TNT 等 。(6). 第 六 類 : 強 酸 性 物 質 , 如 無 水 硫 酸 、 發 煙 硫 酸 、 發 煙 硝 酸 等 。在 考 慮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時 , 除 考 慮 自 身 之 防 火 管 理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 防 火 區 劃 、 警 報 設 備 、滅 火 設 備 、 避 難 設 備 等 內 部 條 件 外 , 其 周 邊 之 道 路 與 交 通 狀 況 、 消 防 水 源 儲 存 量 、 與 鄰 棟 建 築之 防 火 間 隔 等 外 在 環 境 條 件 , 將 同 樣 影 響 建 築 物 防 火 安 全 , 因 此 影 響 其 消 防 安 全 因 素 共 計 有下 述 事 項 :企 業 管 理 組 織 與 計 畫火 電 器 使 用 情 形企 業 人 員 火 災 應 變 能 力臨 時 員 工 比 例工 作 人 員 身 心 狀 況可 燃 物 之 種 類 與 數 量建 築 結 構 與 材 料主 要 構 造 及 空 間 配 置外 牆 開 口 面 積 與 位 置9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防 火 門 、 窗 之 設 置建 築 水 平 區 劃建 築 垂 直 區 劃人 員 避 難 設 施人 員 避 難 逃 生 設 備排 煙 系 統火 警 警 報 設 備火 警 廣 播 設 備手 動 滅 火 設 備自 動 滅 火 設 備消 防 搶 救 能 力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而 一 般 工 廠 場 所 , 依 據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 第四 十 七 條 , 明 定 製 造 、 分 裝 、 儲 存 或 處 理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之 數 量 達 管 制 量 三 十 倍 以 上 之 場 所 ),應 由 管 理 權 人 選 任 危 險 物 品 保 安 監 督 人 , 製 定 消 防 防 災 計 畫 , 報 請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核 備 , 並 依該 計 畫 執 行 危 險 物 品 保 安 監 督 相 關 業 務 , 以 達 到 預 防 火 災 及 其 他 災 害 和 保 障 人 命 安 全 、 減 輕災 害 為 目 的 。消 防 防 災 計 畫 之 內 容 , 約 略 如 下 所 述 , 其 內 含 之 文 件 表 格 , 詳 如 表 4-1 所 示 :(1). 目 的 與 適 用 範 圍 。(2). 管 理 權 人 之 業 務 及 職 責 。(3). 保 安 監 督 人 之 業 務 及 職 責 。(4). 向 消 防 機 關 聯 絡 報 告 。(5). 場 所 安 全 管 理 對 策 。a. 原 料 及 產 品 管 理 。b. 製 程 安 全 。(6). 預 防 措 施 。(7). 爆 炸 的 控 制 。9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a. 製 程 操 作 。b.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外 觀 檢 查 及 性 能 檢 查 。c. 用 火 、 用 電 之 監 督 管 理 。(8). 明 火 施 工 之 注 意 事 項 。(9). 用 電 之 注 意 事 項 。(10). 廠 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及 其 它 設 施 檢 查 與 維 修 。a.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b. 其 它 設 施 之 檢 查 與 維 修 。(11).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對 策 。(12). 員 工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a. 職 前 講 習 。b.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c. 技 能 訓 練 。(13). 自 衛 消 防 運 作 對 策 。a.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b. 夜 間 、 假 日 之 運 作 編 組 。c. 緊 急 通 報 聯 絡 步 驟 。d. 非 正 常 緊 急 停 機 應 變 措 施 。(14). 洩 漏 、 爆 炸 等 意 外 事 故 之 應 變 措 施 。a. 洩 漏 時 之 應 變 措 施 。b. 爆 炸 ( 燃 燒 ) 應 變 要 領 。(15). 地 震 預 防 措 施 。(16). 紀 錄 之 製 作 及 保 存 。(17).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18). 廠 區 平 面 配 置 圖 。(19).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20). 其 他 防 災 必 要 事 項 。(21). 實 施 日 期 。9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表 4-2 工 業 廠 房 防 災 計 畫 書 文 件 資 料 一 覽 表文 件 名 稱文 件 1文 件 2文 件 3文 件 4文 件 5文 件 6文 件 7文 件 8文 件 9文 件 10文 件 11文 件 12文 件 13文 件 14文 件 15文 件 16消 防 防 災 計 畫 製 作 ( 變 更 ) 提 報 表危 險 物 品 保 安 監 督 人 遴 派 提 報 表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計 畫 通 報 表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實 施 計 畫保 安 監 督 自 主 檢 查 計 畫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自 行 檢 查 紀 錄 表火 災 預 防 管 理 編 組 表火 災 預 防 體 系 分 工 表使 用 火 源 設 施 自 行 檢 查 紀 錄 表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設 施 檢 查 紀 錄 表電 氣 設 施 自 行 檢 查 記 錄 表自 衛 消 防 訓 練 計 畫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表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名 冊自 衛 消 防 隊 裝 備 一 覽 表夜 間 、 假 日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表10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文 件 17文 件 18緊 急 通 報 連 絡 步 驟廠 區 平 面 配 置 圖 例10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第 三 節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設 備對 於 火 災 的 形 成 , 均 有 一 成 長 模 式 , 在 火 災 的 初 期 , 不 論 燃 燒 現 場 之 溫 度 或 範 圍 為 何 ,掌 握 滅 火 時 效 、 進 行 滅 火 動 作 , 均 可 輕 易 快 速 地 予 以 撲 滅 ; 如 未 能 即 時 處 理 , 導 致 火 災 擴 大後 , 因 燃 燒 產 生 高 溫 輻 射 效 應 , 十 分 可 觀 。 因 此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之 目 標 , 係 將 火 災 消 滅 於 初 期將 火 災 可 能 引 起 之 損 害 減 至 最 小 。因 此 , 考 慮 工 廠 於 初 期 滅 火 之 重 要 性 時 , 需 瞭 解 火 災 現 場 之 搶 救 能 量 係 依 靠 自 有 之 消 防滅 火 設 備 。 現 行 一 般 工 業 廠 房 自 有 之 滅 火 設 備 , 包 含 :(1). 消 防 水 源 。(2). 動 力 消 防 泵 。(3). 壓 力 消 防 管 線 系 統 。(4). 消 防 栓 。(5). 高 壓 水 噴 槍 。(6). 自 動 灑 水 。(7). 緊 急 送 水 口 。(8). 消 防 車 。(9). 滅 火 器 。(10). 泡 沫 系 統 。(11). 消 防 衣 。而 一 般 消 防 搶 救 單 位 到 達 後 , 於 火 場 可 提 供 支 援 的 緊 急 應 變 器 材 與 設 備 則 有 下 述 物品 :10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1). 泡 沫 式 滅 火 器 、 乾 粉 滅 火 器 、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 輪 架 式 滅 火 器 。(2). 四 輪 驅 動 車 、 水 箱 消 防 車 、 化 學 消 防 車 、 消 防 船 。(3). 移 動 式 消 防 砲 台 。(4). 消 防 乾 沙 、 消 防 用 水 覆 氈 。(5). 碳 酸 氫 鈉 乾 粉 、 磷 酸 胺 乾 粉 、 蛋 白 質 泡 沫 ( 氟 化 蛋 白 )、 碳 酸 鉀 / 鈉 原 液 、高 級 醇 ( 酒 精 類 ) 滅 火 器 材 。(6). 消 防 機 械 車 輛 ( 屈 折 式 雲 梯 車 、 高 效 能 消 防 車 、 水 箱 車 、 高 低 壓 車 、 切 斷 器 )。(7). 救 護 車 、 緊 急 急 救 箱 、 氧 氣 救 生 設 備 。(8). 碳 石 吸 收 劑 、 木 屑 吸 收 劑 、 油 柵 、 浮 柵 、 鹼 式 中 和 劑 、 酸 式 中 和 劑 。(9). 消 防 衣 、 攜 帶 型 空 氣 呼 吸 器 、 空 氣 供 應 式 呼 吸 器 、 防 毒 口 罩 、 防 毒 面 具 、 有 機 或 毒 性 濾毒 罐 、 偵 測 儀 、 防 護 衣 。(10). 挖 土 機 、 起 重 機 、 推 土 機 。表 4-3 現 行 針 對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製 造 、 儲 存 或 處 理 場 所 ” 所 規 定 設 置 之 滅 火 設 備 。 理 論上 , 消 防 單 位 之 消 防 戰 力 應 大 於 工 廠 自 身 之 消 防 搶 救 能 力 、 消 防 搶 救 設 備 應 優 於 企 業 界 之 消防 搶 救 設 備 。 惟 本 研 究 經 實 際 走 訪 國 內 著 名 企 業 後 發 現 一 特 殊 現 象 ─ 或 許 以 往 消 防 單 位 搶 救對 象 較 為 一 般 建 築 物 , 因 此 對 於 特 殊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較 少 經 歷 , 尤 其 是 特 殊 製 程 之 工 業 廠 房 火災 , 導 致 其 消 防 搶 救 能 力 竟 小 於 企 業 之 消 搶 救 防 能 力 、 設 備 規 格 劣 於 企 業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也因 此 , 對 於 制 式 化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 往 往 也 因 企 業 自 購 消 防 設 備 較 為 特 殊 , 無 法 適用 之 , 導 致 企 業 些 許 之 困 擾 , 此 為 極 特 殊 之 現 象 。10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表 4-3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製 造 、 儲 存 或 處 理 場 所 之 滅 火 設 備 ( 資 料 來 源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置 標 準 )95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滅火設備第一種室內或室外消防栓第二種自動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第三種二 乾 粉 滅氧 火 設 備化碳 磷滅 酸火 鹽設 類備 等碳 其酸 他鹽類等柱狀水滅火器霧狀水滅火器第四種大 型 滅 火 器柱 霧狀 狀強 強化 化液 液滅 滅火 火泡 二沫 氧滅 化火 碳器 滅火器乾 粉 滅火 器磷酸鹽類等碳酸鹽類等其他柱狀水滅火器霧狀水滅火器柱狀強化液滅火第五種滅 火 器霧狀強化液滅火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乾 粉 滅 火器磷酸鹽類等碳酸鹽類等其他水桶或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器器器器10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四 節 工 廠 類 建 築 物 火 災 統 計 與 分 析由 於 不 同 產 業 類 別 工 廠 之 建 築 物 , 因 使 用 用 途 、 製 程 過 程 、 產 業 前 景 等 條 件 因 素 各 有 不 同 ,導 致 火 災 發 生 之 原 因 亦 多 有 不 同 。 根 據 消 防 單 位 全 國 性 火 災 案 例 調 查 之 結 果 , 不 同 類 型 工 廠類 建 築 物 之 火 災 發 生 原 因 均 有 顯 著 差 異 , 敘 述 如 下 :一 、 電 子 科 技 類 :(1). 人 為 因 素 : 人 為 動 作 或 判 斷 錯 誤 、 動 火 程 序 錯 誤 、 外 面 承 包 商 的 錯 誤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不 當 、 防 護 設 備 使 用 不 當 、 工 具 機 械 使 用 錯 誤 、 操 作 程 序 錯 誤 、 安 全 檢 查不 落 實 等 等 。(2). 設 備 因 素 : 機 械 設 備 故 障 、 破 裂 、 腐 蝕 、 控 制 儀 錶 故 障 、 壓 力 過 高 、 過 熱 、 異 常 、 未定 期 檢 修 、 設 計 不 良 等 等 。(3). 環 境 因 素 : 環 境 的 溫 度 、 溼 度 等 氣 候 因 素 , 以 及 照 明 不 足 、 通 風 不 良 、 設 備 機 械 設 置不 均 等 等 。(4). 洩 漏 因 素 : 在 製 程 的 作 業 場 所 中 , 常 因 危 險 物 品 的 外 洩 、 毒 性 物 品 的 洩 漏 ( 如 氫 氟 酸HF)、 空 氣 漏 入 製 程 單 元 、 製 程 廢 氣 的 排 放 、 化 學 加 熱 槽 的 洩 漏 等 因 素 造成 火 災 發 生 。(5). 輻 射 因 素 : 在 許 多 高 科 技 廠 房 皆 有 使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 將 有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的 潛 在 危 險 ;另 外 , 對 於 電 效 應 干 擾 、 靜 電 火 花 等 非 游 離 輻 射 亦 有 相 當 的 潛 在 危 險 。二 、 塑 膠 化 工 類 :(1). 人 為 因 素 : 與 電 子 科 技 產 業 類 大 致 相 同 。(2). 環 境 因 素 : 與 電 子 科 技 產 業 類 大 致 相 同 。(3). 設 備 因 素 : 大 致 原 因 與 電 子 科 技 類 雷 同 , 但 易 引 起 化 學 災 害 的 設 備 如 鍋 爐 、 加 熱 器 、反 應 槽 、 儲 槽 、 壓 力 容 器 、 混 合 攪 拌 機 器 、 管 線 及 附 屬 設 備 、 幫 浦 及 壓 縮機 等 , 其 中 又 以 管 線 及 附 屬 設 備 的 比 例 最 高 , 儲 槽 次 之 。(4). 製 程 失 控 : 大 部 分 化 學 物 品 皆 屬 不 安 定 的 物 質 , 若 未 善 加 儲 存 與 防 護 , 或 是 製 程 作 業不 當 , 將 造 成 失 控 反 應 , 產 生 劇 烈 的 熱 爆 炸 、 火 災 或 毒 性 氣 體 大 量 外 洩 ,其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污 染 、 生 命 與 財 產 損 失 難 以 估 計 , 如 福 國 化 工 廠 爆 炸 事 件 。(5). 其 他 因 素 : 除 以 上 因 素 外 , 在 國 外 案 例 亦 有 因 公 共 設 施 ( 電 力 、 水 、 蒸 氣 、 瓦 斯 等 ) 供 應中 斷 、 自 然 災 害 ( 颱 風 、 地 震 、 雷 擊 、 洪 水 等 )、 恐 怖 份 子 攻 擊 等 因 素 造 成 災10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害 的 情 形 。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三 、 傳 統 產 業 類 :(1). 人 為 因 素 : 大 都 因 人 員 用 火 不 慎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缺 失 、 機 械 設 備 使 用 與 維 護 不 當 、 甚 至遭 人 為 縱 火 等 因 素 造 成 災 害 。(2). 設 備 因 素 : 在 許 多 案 例 中 , 電 器 設 備 短 路 發 生 頻 率 為 最 高 , 由 於 機 械 設 備 眾 多 , 若 無定期 保 養 檢 修 , 設 備 容 易 因 使 用 久 遠 , 內 部 零 件 老 化 , 引 起 電 器 設 備 短 路 而引起 災 害 。(3). 管 理 因 素 : 一 般 傳 統 產 業 經 常 於 廠 區 內 堆 放 大 量 成 品 、 半 成 品 , 若 人 為 不 善 輕 忽 , 引 發火 苗 , 往 往 火 勢 會 迅 速 向 四 週 延 燒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4). 分 區 因 素 : 一 般 傳 統 產 業 對 火 災 風 險 觀 念 較 薄 弱 , 加 上 產 業 發 展 前 景 等 外 在 因 素 的 影響 , 常 常 在 廠 區 內 複 合 住 宅 、 餐 廳 等 不 同 用 途 性 質 的 場 所 , 且 未 做 到 適 當 的管 理 與 分 區 , 因 而 引 起 許 多 火 災 事 件 。四 、 其 他 產 業 類 :(1). 人 為 因 素 : 與 傳 統 產 業 類 大 致 相 同 。(2). 設 備 因 素 : 與 傳 統 產 業 類 大 致 相 同 。(3). 管 理 因 素 : 與 傳 統 產 業 類 大 致 相 同 。(4). 分 區 因 素 : 與 傳 統 產 業 類 大 致 相 同 。10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五 節 運 作 化 學 品 ( 毒 化 物 ) 工 廠 火 災 災 害 防 救工 業 廠 房 的 火 災 往 往 伴 隨 著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的 災 害 , 一 般 化 工 、 染 整 、 塑 化 、 石 油 化 學 … 等工 業 廠 房 , 會 存 有 許 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自 不 待 言 ; 就 算 不 是 化 學 工 廠 如 電 子 工 業 廠 房 等 , 也 會用 上 不 少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所 以 一 旦 火 災 發 生 , 這 些 毒 化 物 的 威 脅 便 伴 隨 而 來 。 同 樣 地 , 如 果這 些 毒 性 / 危 害 化 學 物 質 發 生 洩 漏 , 或 者 運 作 時 處 置 不 當 , 也 極 可 能 進 一 步 引 發 火 災 / 爆 炸 。 我們 回 顧 一 下 第 三 章 所 討 論 的 【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搶 救 案 例 研 究 】, 其 中 圖 3-5 顯 示 ,美 國 1980-2001 年 間 167 件 重 大 災 害 的 事 例 中 , 有 16% 是 火 災 爆 炸 加 上 毒 化 物 外 洩 , 另 有42% 是 危 害 / 毒 性 液 體 、 氣 體 的 洩 漏 。 所 以 討 論 工 業 廠 房 的 火 災 防 救 措 施 , 不 能 不 關 心 毒 性 化 學物 質 的 災 害 防 救 。事 實 上 , 毒 化 物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故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依 據 「 災 害 防 救法 」 所 訂 定 的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中 加 強 各 項 工 廠 防 救 措 施 。一 、 化 學 品 ( 毒 化 物 ) 工 廠 火 災 災 害 的 特 性 :(1). 化 學 物 質 洩 漏 , 可 能 造 成 民 眾 受 刺 激 、 呼 吸 困 難 、 頭 暈 、 噁 心 、 嘔 吐 或 昏 倒 等症 狀 ; 環 境 受 污 染 , 河 川 中 水 生 物 大 量 死 亡 , 飲 用 水 無 法 使 用 ; 廢 棄 物 清 理困 難 , 土 壤 受 到 污 染 。(2). 化 學 物 質 洩 漏 引 起 火 災 , 火 災 持 續 擴 大 燃 燒 , 造 成 大 範 圍 設 施 嚴 重 受 損 及 人員 大 量 傷 亡 或 失 蹤 。 電 力 設 施 燒 毀 造 成 電 力 中 斷 , 增 加 火 災 與 觸 電 危 險 , 電力 機 具 無 法 運 作 。 電 信 設 備 燒 毀 造 成 通 訊 中 斷 , 以 致 於 局 部 地 區 災 民 、 救 援 人員 及 家 屬 之 間 無 法 連 絡 。 火 災 延 燒 波 及 油 料 管 線 及 公 用 氣 體 設 施 或 造 成 天 然瓦 斯 漏 氣 , 均 可 能 引 發 更 大 火 災 或 爆 炸 並 造 成 民 眾 傷 亡 , 及 房 屋 、 建 築 結 構燒 毀 以 致 於 民 眾 無 家 可 歸 。(3). 化 學 物 質 洩 漏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 房 屋 、 建 築 結 構 因 爆 炸 毀 損 、 倒 塌 以 致 於 民 眾無 家 可 歸 , 碎 片 散 落 地 面 造 成 交 通 受 阻 , 妨 礙 救 難 人 員 抵 達 災 區 。 電 力 設 施毀 損 造 成 電 力 中 斷 , 增 加 火 災 與 觸 電 危 險 , 電 力 機 具 無 法 運 作 。 電 信 設 施 毀10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損 造 成 通 訊 中 斷 , 以 致 於 局 部 地 區 災 民 、 救 援 人 員 及 家 屬 之 間 無 法 聯 絡 。 自 來水 設 施 遭 炸 毀 造 成 供 水 不 足 或 停 水 , 消 防 單 位 滅 火 能 力 及 醫 療 作 業 受 阻 。 油料 管 線 及 公 用 氣 體 設 施 毀 損 或 造 成 天 然 瓦 斯 漏 氣 , 均 可 能 引 發 更 大 火 災 或 爆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炸 並 造 成 民 眾 傷 亡 。(4). 由 於 毒 災 災 害 發 生 時 機 無 法 預 測 , 容 易 造 成 大 量 民 眾 傷 亡 或 失 蹤 、 環 境 污 染無 法 復 原 。其 中 二 、 三 兩 項 便 直 接 相 關 於 火 災 爆 炸 , 尤 有 甚 者 是 包 含 了 毒 化 物 的 火 災 可 能 衍 生 的災 害 將 更 劇 於 一 般 火 災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可 能 衍 生 之 災 害 方 式 包 括 災 害 發 生 當 時 現 場 人 員 與 參與 應 變 之 人 員 因 直 接 暴 露 、 火 災 、 爆 炸 、 震 波 及 建 築 物 破 壞 等 間 接 原 因 而 造 成 災 害 ; 因 燃 燒 生成 之 廢 氣 、 廢 液 、 吸 收 或 吸 附 或 燒 焦 附 著 於 固 體 物 質 中 ; 飄 散 散 落 至 農 作 物 或 居 家 生 活 環 境 裏造 成 日 常 生 活 上 的 暴 露 ; 或 飄 散 排 放 至 自 然 環 境 中 經 由 食 物 鏈 、 生 物 濃 縮 、 環 境 蓄 積 , 而 影 響長 遠 甚 至 造 成 全 球 性 的 危 害 等 等 , 均 不 可 小 覦 。二 、 災 害 預 防 :災 害 預 防 的 作 為 中 與 工 業 廠 房 的 火 災 防 救 措 施 相 關 聯 的 有 :針 對 高 風 險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場 , 加 強 實 施 監 督 查 核 , 督 導 廠 內 落 實 自 主 管 理 ,採 取 必 要 之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 危 害 預 防 及 緊 急 防 治 措 施 。(1). 加 強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場 之 輔 導 工 作 , 針 對 尋 找 可 置 換 替 代 危 害 性 較 低 之 化 學物 質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 儲 存 與 標 示 、 運 作 紀 錄 與 緊 急 應 變 設 備 等 進 行 輔 導 ,以 強 化 業 界 廠 商 的 管 理 與 應 變 能 力 , 降 低 毒 化 災 事 故 發 生 的 機 率 。(2). 加 強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工 廠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儲 存 管 制 措 施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應 詳 列名 稱 、 購 入 日 期 、 數 量 、 使 用 狀 況 及 存 量 增 減 狀 況 等 以 備 環 保 、 消 防 或 勞 檢 單 位查 核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容 器 、 包 裝 或 其 貯 存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明 顯 標 示 其 毒 性 、 污 染危 害 性 及 其 緊 急 防 治 措 施 。 貯 存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時 , 應 就 其 各 自 特 性 選 擇 適 當 之貯 存 方 法 。(3). 協 調 各 相 關 單 位 督 導 工 業 區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商 、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 化 學 物 質 之 存放 廠 場 及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廠 商 , 充 實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必 要 之 物 資 、 器 材 及 設 備 。(4). 彙 整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處 理 作 業 應 注 意 之 存 放 及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整 理 摘 要 供 各 相 關機 關 參 閱 。10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5). 訂 定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作 為 執 行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之依 據 , 提 供 應 變 組 織 及 應 變 程 序 之 架 構 , 建 立 、 訓 練 與 運 作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緊 急應 變 組 織 , 以 便 運 作 化 學 物 質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6). 建 立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應 變 諮 詢 中 心 :a. 強 化 化 災 應 變 諮 詢 中 心 應 變 技 術 能 量 , 擔 任 中 央 及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化 災 防 救應 變 幕 僚 。b. 強 化 化 災 應 變 諮 詢 中 心 整 備 與 操 練 能 量 , 以 期 在 化 災 事 故 發 生 後 最 短 時 間內 能 發 揮 最 大 毒 災 應 變 功 能 。c. 收 集 化 災 應 變 相 關 資 訊 , 整 合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場 防 救 基 本 資 料 , 提 供 化 災現 場 應 變 協 調 與 防 救 之 基 礎 。d. 強 化 化 災 防 救 體 系 、 聯 防 小 組 災 害 應 變 及 建 立 跨 縣 市 支 援 能 量 , 於 化 災 事故 中 發 揮 自 救 與 聯 防 的 功 能 。e. 全 天 無 休 二 十 四 小 時 提 供 化 災 事 故 發 生 專 家 趕 赴 現 場 應 變 指 導 , 進 行 環 境污 染 與 危 害 之 監 測 工 作 , 提 供 毒 化 災 事 故 結 束 後 污 染 環 境 之 採 樣 與 分 析 及災 後 除 污 技 術 指 導 , 並 針 對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所 衍 生 之 有 害 廢 棄 物 質 處 理 及 控管 進 行 監 控 。(7). 防 災 訓 練 、 演 習 、 教 育 :a. 蒐 集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引 發 火 災 、 爆 炸 、 環 境 污 染 等 二 次 災 害 之 相 關 防 救 資 料 、案 例 , 訂 定 各 種 毒 災 防 救 教 育 宣 導 實 施 計 畫 , 並 分 階 段 實 施 。b. 將 化 災 特 性 與 歷 次 災 害 原 因 、 損 壞 狀 況 , 予 以 歸 納 分 析 研 擬 防 範 措 施 製 成教 材 , 並 交 由 相 關 機 關 協 助 推 動 化 學 物 質 防 災 知 識 。c. 規 劃 辦 理 化 學 物 質 運 輸 、 實 驗 場 所 、 儲 存 場 所 、 運 作 廠 所 、 公 共 場 所 恐 怖 攻 擊之 災 害 防 救 訓 練 、 演 習 。d. 定 期 辦 理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商 無 預 警 電 話 測 試 、 沙 盤 推 演 測 試 及 現 場 實 地 測試 。e. 針 對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引 發 火 災 、 爆 炸 、 環 境 污 染 等 二 次 災 害 情 境 加 以 模 擬 與 辦理 演 練 。三 、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10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1.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之 操 作 要 件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定 義 分 類 於 下 列 ( Hackman et al , 2002 ):(1). 預 先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在 發 展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前 , 都 需 先 進 行 危 害 分 析 、 應 變 能 力 評 估 或 調 查 , 然 後 各 工廠 才 可 依 自 己 的 特 性 發 展 出 適 合 本 身 所 需 要 的 應 變 計 畫 或 系 統 。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2). 場 所 安 全 和 控 制 :進 行 危 害 分 析 。 一 般 而 言 , 危 害 分 析 包 含 三 個 要 素 : 危 險 狀 況 、 損 害 特 性 、 風 險 大小 。(3). 個 人 角 色 與 權 限 和 傳 達 :決 定 工 廠 的 應 變 組 織 與 架 構 時 , 須 個 別 考 慮 工 廠 的 規 模 大 小 與 運 作 特 性 , 以 及 廠 內現 有 之 應 變 資 源 , 在 賦 予 各 職 位 或 個 人 應 變 職 務 之 前 , 須 先 確 定 該 單 位 或 個 人 的 專 長 、所 配 備 的 應 變 工 具 、 以 及 現 有 之 職 位 、 權 責 等 。 通 報 傳 達 則 分 為 廠 內 及 廠 外 兩 種 程 序 。 規劃 廠 內 通 報 程 序 時 , 需 先 劃 分 通 報 層 級 、 順 序 、 方 式 。 並 收 集 廠 內 各 應 變 單 位 之 主 管 、 人員 的 聯 絡 電 話 。(4). 緊 急 的 識 別 和 預 防 地 點 :瞭 解 工 廠 所 可 能 遭 遇 的 危 險 狀 況 及 損 害 特 性 之 後 , 即 可 對 應 變 種 類 加 以 分 級 。 一 般而 言 , 可 分 為 下 列 的 分 級 原 則 :第 一 級 : 侷 限 於 廠 周 界 內 的 小 型 災 害 。 此 類 災 害 僅 影 響 廠 而 且 可 由 工 廠 本 身 的 應 變 能力 , 予 以 撲 滅 。第 二 級 : 發 生 於 廠 周 界 內 的 大 型 災 害 , 但 不 至 於 蔓 延 到 廠 外 ; 惟 須 藉 助 外 界 支 援 , 才能 撲 滅 災 害 。第 三 級 : 發 生 於 廠 周 界 內 的 災 害 , 但 會 蔓 延 、 影 響 到 廠 外 ; 或 發 生 於 廠 外 的 災 害 。 發 生此 種 災 害 常 會 對 廠 外 造 成 威 脅 , 且 通 常 需 要 外 界 的 支 援 。第 四 級 : 其 他 , 例 如 地 震 等 涵 蓋 大 範 圍 區 域 的 重 大 天 災 , 或 因 鄰 廠 之 意 外 故 而 波 及 本廠 。(5). 安 全 距 離 和 避 難 路 線 、 程 序 和 疏 散 地 點 的 建 立 與 說 明 :11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疏 散 範 圍 可 分 為 廠 內 人 員 疏 散 及 廠 外 人 員 疏 散 ; 形 式 則 有 疏 散 行 動 或 就 地 掩 蔽 兩 種 。不 論 是 哪 一 種 範 圍 或 形 式 , 均 需 事 先 規 劃 並 制 訂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其 內 容 至 少 需 包 括 下列 事 項 :a. 疏 散 時 機 :不 管 是 下 達 廠 內 疏 散 或 是 廠 外 疏 散 的 命 令 , 指 揮 官 除 了 需 確 實 掌 握 災 情 可 能 的演 變 之 外 , 更 要 具 有 正 確 的 判 斷 力 。b. 疏 散 行 動 :應 變 人 員 應 事 先 確 認 需 進 行 疏 散 的 區 域 、 估 計 並 掌 握 疏 散 區 域 內 的 人 數 、 取 得 所需 動 員 的 運 輸 工 具 及 緊 急 疏 散 器 材 、 緊 急 協 調 警 察 、 國 軍 等 單 位 , 以 確 定 主 要 之 疏散 路 線 、 維 持 秩 序 並 建 立 交 通 管 制 點 、 向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廣 播 資 儘 早 通 報 可 能 受 威 脅區 域 。c. 疏 散 路 線 與 集 合 地 點 :盡 可 能 人 員 應 該 朝 風 向 裡 疏 散 。 在 規 劃 疏 散 作 業 中 , 需 事 先 選 定 廠 內 之 離 廠 逃 生路 線 、 廠 外 之 疏 散 路 線 及 人 員 集 結 地 點 , 以 及 數 個 替 代 方 案 等 。d. 就 地 掩 蔽 :若 發 生 毒 性 氣 體 外 洩 而 無 足 夠 的 時 間 通 知 人 員 疏 散 時 , 或 空 氣 中 瀰 漫 可 燃 性 氣體 隨 時 有 爆 炸 的 可 能 , 應 變 指 揮 人 員 需 考 慮 進 行 就 地 掩 蔽 , 將 人 員 留 置 在 室 內 緊閉 門 窗 及 所 有 通 風 口 , 關 掉 空 調 系 統 , 減 少 室 外 空 氣 進 入 室 內 。(6). 緊 急 事 件 設 備 和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的 程 序 :應 變 人 員 不 可 因 循 於 既 定 的 流 程 , 而 是 應 視 真 實 狀 況 的 變 化 , 靈 活 運 用 。 尤 其 在 各緊 急 應 變 等 級 中 , 不 僅 要 充 分 運 用 廠 內 現 有 的 緊 急 應 變 資 源 , 更 需 要 結 合 地 方 的 應 變/ 醫 療 資 源 以 及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的 應 變 體 系 。(7). 緊 急 事 件 醫 療 的 處 理 和 急 救 :儘 快 將 傷 患 送 醫 之 外 , 在 救 護 車 尚 未 到 達 或 尚 末 送 達 醫 院 之 前 , 應 有 防 止 傷 患 之 傷害 惡 化 的 措 施 、 或 施 以 適 當 的 急 救 處 理 。 所 以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中 應 儘 量 收 集 物 質 安 全資 料 表 中 的 急 救 處 理 要 領 、 解 毒 劑 或 其 他 健 康 防 護 資 料 。11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8). 危 險 地 區 的 除 污 程 序 和 健 康 計 畫 :一 般 而 言 , 災 後 復 原 工 作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再 進 入 災 區 。 災 區 清 理 。 再 運 作 。在 執 行 這 三 階 段 的 工 作 峙 , 應 參 考 下 列 重 點 : 評 估 災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 評 估 災 區 的 安 全 性 。 評 估 如 何 進 行 災 區 的 清 理 。 評 估 清 理 所 需 的 人 力 、 技 術 與 設 備 。 規 劃 執 行 復 原 的 工 作 時 程 。第 四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特 性 分 析 與 現 行 體 制災 害 防 救 體 系 - 以 毒 化 物 為 例 :中 災 央 害 防 救 工 體 作 系 會 組 議 織 ( 圖 以 如 毒 下 化 : 物 為 例 )衛生署國科會農委會勞委會法務部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成員內 機政 關部 :召集環 機保 關署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災 害 防 救 作 業 小 組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會 議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災害應變諮詢中心112縣 ( 市 )災 害 防 救 作 業 小 組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其 中 化 學 物 質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的 開 設 時 機 為 因 應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督 導 、 協 調 、指 揮 、 支 援 地 區 搶 救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 減 低 災 害 損 失 , 於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 亟 待 救 助 或 污 染 面 積 達 一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時 。中 心 為 任 務 編 組 , 負 責 防 救 災 資 源 之 指 揮 、 協 調 工 作 , 並 設 下 列 各 組 , 分 由 各 相 關 部會 ( 環 保 署 、 內 政 部 、 國 防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衛 生 署 、 勞 委 會 、 農 委 會 、 新 聞 局 ) 派 員 組 成 ,負 責 部 會 間 之 聯 繫 督 導 。一 . 災 害 搶 救 組 : 負 責 聯 繫 、 督 導 地 方 消 防 機 關 執 行 災 害 搶 救 作 業 。『 內 政部 ( 消 防 署 )』二 . 災 區 管 制 組 : 負 責 指 揮 聯 繫 、 督 導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執 行 災 區 管 制 、 交 通 疏導 及 人 員 疏 散 等 作 業 。『 內 政 部 ( 警 政 署 )』三 . 醫 療 衛 生 組 : 負 責 協 調 、 聯 繫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網 及 救 護 車 設 置 機 構 執 行 傷患 救 護 作 業 。『 衛 生 署 、 內 政 部 ( 消 防 署 )』四 . 工 程 搶 護 組 : 負 責 協 調 、 聯 繫 有 關 單 位 執 行 公 共 建 築 或 道 路 等 設 施 之 搶修 維 護 作 業 。『 內 政 部 ( 營 建 署 )、 交 通 部 』五 . 救 災 支 援 組 : 負 責 支 援 人 力 、 設 備 投 入 支 援 救 災 工 作 。『 國 防 部 、 經 濟 部 』六 . 交 通 運 輸 組 : 負 責 協 調 、 聯 繫 災 區 之 緊 急 交 通 運 輸 支 援 作 業 。( 交 通 部 )柒 . 防 災 資 訊 組 : 負 責 協 調 相 關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工 廠 及 環 境 之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 以 執 行 技 術資 訊 支 援 提 供 作 業 。『 環 保 署 、 勞 委 會 、 經 濟 部 、 國 科 會 』捌 . 工 安 技 術 組 : 負 責 協 調 、 聯 繫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支 援 提 供 工 廠 安 全 防 災 技術 。( 勞 委 會 )玖 . 災 因 調 查 組 : 負 責 協 調 督 導 所 屬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 勞 工 檢 查 單 位 及 消 防 單 位 , 執 行 災 害肇 事 原 因 及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作 業 。『 環 保 署 、 勞 委 會 、 內 政 部 ( 消 防 署 )』十 . 污 染 防 治 組 : 負 責 協 調 、 聯 繫 、 督 導 所 屬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 監 督 災 區 污 染 整 治 與 監 控 作業 。( 環 保 署 )11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十 一 . 農 政 協 調 組 : 負 責 協 議 、 聯 繫 地 方 農 政 單 位 , 協 助 處 理 農 業 受 患 作 業 。( 農 委 會 )十 二 . 社 會 救 助 組 : 負 責 協 調 、 聯 繫 、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有 關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 救 助 作 業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十 三 . 新 聞 聯 繫 組 : 負 責 協 助 聯 繫 災 害 事 件 新 聞 發 佈 作 業 並 提 供 災 區 民 眾 各 項 資 訊 作 業 等 。( 新 聞 局 )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第 一 節 美 日 與 國 內 工 廠 危 險 分 類 比 較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NFPA 並 未 對 工 廠 危 險 作 分 類 , 但 於 NFPA30 中 有 對 液 體 作 分 類 。 閃 火 點 低 於100°F(37.8 o C) 且 蒸 氣 壓 在 100°F 時 不 超 過 40 psi 者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 即 I 級 液 體 (Class I)); 閃 火點 等 於 或 高 於 100°F(37.8 o C), 並 低 於 200°F(93.4 o C) 者 為 可 燃 性 液 體 ; 易 燃 性 液 體 又 分 為 IA,IB 和 IC 三 類 , 可 燃 性 液 體 分 為 II, IIIA 和 IIIB 三 類 。 針 對 不 同 類 液 體 的 儲 存 ,NFPA30 要 求 不一 樣 的 安 全 措 施 ( 詳 見 2-1.2.4)。1984 年 美 國 的 聯 碳 公 司 (Union Carbide) 在 中 印 度 Madhya Pradesh 州 波 帕 (Bhopal) 市 設 立的 MIC(Methy Isocyanate, 異 氰 酸 甲 酯 ) 工 廠 發 生 了 震 驚 世 界 的 波 帕 事 件 , 造 成 了 二 千 五 百 人 死亡 、 二 萬 多 人 受 傷 。 波 帕 事 件 不 只 於 當 時 造 成 了 震 撼 , 同 時 推 動 了 美 國 「 高 危 害 化 學 品 製 程 安全 管 理 法 規 」(29CFR Part 1910.119) 的 制 訂 與 實 施 。 受 到 OSH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Administration,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 的 「 高 危 害 化 學 品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 規 模 的 廠 商 包 括 :(1)130 種 毒 性 及 反 應 性 化 學 物 質 達 規 定 數 量 以 上 之 製 程 。(2) 易 燃 性 液 體 及 氣 體 總 量 達 10,000 磅 以 上 之 公 司 。11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其 中 針 對 第 一 點 130 種 毒 性 及 反 應 性 化 學 物 質 的 規 定 數 量 詳 見 表5-1.1。表 5-1.1 OSHA 所 規 範 之 130 種 毒 性 及 反 應 性 化 學 物 質 的 規 定 數 量乙 醛化 學 物 質 數 量 ( 磅 ) 化 學 物 質 數 量 ( 磅 )2500 纖 維 硝 酸 酯2500AcetaldehydeCellulose Nitrate丙 烯 醛(concentration| greater than12.6% nitrogen150 氯1500Acrolein (2-Popenal)ChlorineAcryl Chlorde 250 二 氧 化 氯1000氯 丙 烯Chlorine Dioxide1000 Chlorine Pentrafluoride 1000Allyl Chlorid丙 烯 胺1000 三 氟 化 氯1000Allylamine烷 基 鋁Chlorine Trifluoride5000 Chlorodiethylaluminum5000Alkylaluminum氨Ammonia, Anhydrous氨 溶 液(also called DiethylaluminumChloride)10000 1- 氯 2,4- 二 硝 基 苯 1-Chloro-2,4-Dinitrobenzene15000 氯 甲 基 甲 基 醚5000500Ammonia solutions (greaterthan 44% ammonia byChloromethyl Methyl Ether11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weight)過 氯 酸 銨7500 硝 基 三 氯 甲 烷500Ammonium Perchlorate過 錳 酸 銨Chloropicrin7500 Chloropicrin and Methyl1500Ammonium Permanganate砷 化 氫Bromide mixture100 Chloropicrin and Methyl1500Arsine (also called ArsenicChloride mixtureHydride)Bis(Chloromethyl) Ether 100 異 丙 苯 過 氧 化 氫5000三 氯 化 硼Cumene Hydroperoxide2500 鹵 化 氰2500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Boron Trichloride三 氟 化 硼Cyanogen250 氰 化 氯500Boron Trifluoride溴Cyanogen Chloride1500 氰 化 氟100BromineCyanuric Fluoride氯 化 溴1500 Diacetyl Peroxide5000Bromine Chloride(concentration greater than五 氟 化 溴2500 偶 氮 甲 烷70%)500Bromine Pentafluoride三 氟 化 溴Diazomethane15000 過 氧 化 二 苯 甲 醯7500Bromine TrifluorideDibenzoyl Peroxide11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3- 溴 丙 炔100 二 硼 烷1003-Bromopropyne (alsocalled Propargyl Bromide)異 丁 基 過 氧 化 氫Butyl Hydroperoxide(Tertiary)過 苯 甲 酸 叔 丁 酯 .Diborane5000 二 丁 基 過 氧 化 物Dibutyl Peroxide(Tertiary)7500 二 氯 乙 炔5000250Butyl Perbenzoate(Tertiary)氯 化 碳Dichloro Acetylene100 二 氯 矽 甲 烷2500Carbonyl ChloridDichlorosilane(see Phosgene)氟 化 碳2500 環 氧 乙 烷5000Carbonyl Fluoride二 乙 基 鋅Ethylene Oxide10000 次 乙 亞 胺1000Diethylzinc過 氧 化 二 碳 酸 二 異 丙 酯DiisopropylPeroxydicarbonate過 氧 化 月 桂 醯Ethyleneimine7500 氟Fluorine7500 甲 醛10001000Dilauroyl PeroxideFormaldehyde (Formalin)二 甲 基 二 氯 矽 烷 , 1000 夫 喃500DimethyldichlorosilaneFuran二 甲 基 聯 胺1000 六 氟 丙 酮5000Dimethylhydrazine, 1,1-Hexafluoroacetone二 甲 基 苯 胺 2500 鹽 酸 500011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Dimethylamine, Anhydrous2,4- 二 硝 基 苯 胺 2,4-Dinitroaniline乙 烷 基 甲 基 酮 過 氧 化 物Ethyl Methyl KetonePeroxideHydrochloric Acid, Anhydrous5000 氫 氟 酸Hydrofluoric Acid, Anhydrous5000 溴 化 氫Hydrogen Bromide10005000(also Methyl Ethyl KetonePeroxide; concentrationgreater than 60%)亞 硝 酸 乙 酯5000 氯 化 氫5000Ethyl Nitrite乙 胺EthylamineHydrogen Chloride7500 氰 化 氫1000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Hydrogen Cyanide,2- 氟 乙 醇Ethylene Fluorohydrin硫 化 氫Anhydrous100 氟 化 氫Hydrogen Fluoride1500 過 氧 化 氫10007500Hydrogen Sulfide羥 胺Hydrogen Peroxide (52% byweight or greater)2500 硒 化 氫150HydroxylamineHydrogen SelenideIron, Pentacarbonyl 250 甲 基 聯 胺100異 丙 胺Methyl Hydrazine5000 碘 甲 烷7500IsopropylamineMethyl Iodide酮 100 異 氰 酸 甲 酯 25011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KeteneMethyl Isocyanate甲 基 丙 烯 醛Methacrylaldehyde1000 甲 基 硫 醇Methyl MercaptanMethacryloyl Chloride 150 基 乙 烯 基 甲 酮5000100MethacryloyloxyethylIsocyanate甲 基 丙 烯Methyl Acrylonitrile甲 胺Methyl Vinyl Ketone100 甲 基 三 氯 矽 甲 烷Methyltrichlorosilane250 Nickel Carbonly (NickelTetracarbonyl)1000 硝 酸500150500Methylamine, Anhydrous甲 基 溴Methyl Bromide甲 基 氯Nitric Acid (94.5% by weightor greater)2500 一 氧 化 氮Nitric Oxide15000 硝 基 甲 烷2502500Methyl Chloride氯 甲 酸 甲 酯Nitromethane500 二 氧 化 氮250Methyl Chloroformate過 氧 化 丁 酮Nitrogen Dioxide5000 氮 氧 化 物250Methyl Ethyl KetonePeroxide(concentration greater than60%)氟 乙 酸 甲 酯Methyl FluoroacetateNitrogen Oxides(NO; NO(2);N2O4; N2O3)100 四 氧 化 二 氮Nitrogen Tetroxide (also calledNitrogen Peroxide)25011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甲 基 氟 硫 酸 鹽100 三 氟 化 氮5000Methyl Fluorosulfate四 氧 化 鋨Nitrogen Trifluoride100 三 氧 化 二 氮250Osmium TetroxideNitrogen Trioxide二 氟 化 氧100 Oleum (65% to 80% byweight; also called FumingOxygen Difluoride (FluorineSulfuric Acid)1000Monoxide)臭 氧Ozone五 硼 烷100 沙 林Sarin100 六 氟 化 矽1001000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Pentaborane過 醋 酸Selenium Hexafluoride1000 銻 化 氫500Peracetic Acid(concentration greater 60%Acetic Acid; also calledPeroxyacetic Acid)過 氯 酸 .Perchloric Acid5000 二 氧 化 硫Stibine(Antimony Hydride)Sulfur Dioxide (liquid)1000(concentrationgreaterthan 60% by weight)氯 代 三 氯 甲 硫 醇Perchloromethyl Mercaptan過 氯 酸 氟150 五 氟 化 硫Sulfur Pentafluoride5000 四 氟 化 硫250250Perchloryl FluorideSulfur Tetrafluoride過 氧 乙 酸 1000 三 氧 化 硫 100012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Peroxyacetic AcidSulfur Trioxide(concentration greater than60% Acetic Acid; also called(also called SulfuricAnhydride)Peracetic Acid)光 氣100 Sulfuric Anhydride (alsoPhosgene (also calledcalled Sulfur Trioxide)1000Carbonyl Chloride)磷 化 氫Phosphine (HydrogenPhosphide)氧 氯 化 磷Phosphorus100 六 氟 化 碲Tellurium Hexafluoride1000 四 氟 乙 烯Tetrafluoroethylene2505000Oxychloride (also calledPhosphoryl Chloride)三 氯 化 磷1000 Tetrafluorohydrazine 5000Phosphorus Trichloride三 氯 化 磷1000 四 甲 基 鉛1000Phosphoryl Chloride(alsoTetramethyl Leadcalled PhosphorusOxychloride)Propargyl Bromide 100 亞 硫 醯 氯250硝 酸 丙 酯Propyl Nitrate三 氟 氯 乙 烯TrifluorochloroethyleneThionyl Chloride2500 Trichloro (chloromethyl)Silane10000 Trichloro (dichlorophenyl)Silane100250012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Trimethyoxysilane 1500 對 硝 基 苯 胺5000三 氯 矽 烷5000Nitroaniline (pare NitroanilineTrichlorosilane( 資 料 來 源 :OSHA 29 CFR 1910.119 )在 日 本 方 面 對 於 工 業 廠 房 之 儲 存 、 使 用 、 處 理 危 害 物 等 有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者 , 除 消 防 法 中 有明 文 規 定 之 法 令 外 , 另 有 制 訂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加 以 規 定 , 例 如 ( 一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 二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 三 ) 高 壓 氣 體 保 安 規 則 及 氣 體 事 業 法 。 以 下 為 相 關 之 介 紹 :(1) 消 防 法 : 指 定 數 量 以 上 之 危 險 物 品 必 須 儲 藏 於 儲 藏 所 ( 包 含 固 定 於 車 輛 上 之 儲 槽 內 之 危險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物 ), 或 儲 藏 於 以 外 之 場 所 , 或 必 須 於 製 造 場 所 、 儲 藏 所 與 使 用 場 所 以 外 之 場 所使 用 。( 二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3) 石 油 儲 存 量 、 使 用 量 除 以 政 令 所 規 定 的 基 準 儲 存 量 、 基 準 使 用 量 所 得 到 數 值 超 過 1 之 事業 所 。(4) 高 壓 氣 體 物 質 若 是 以 壓 縮 、 液 化 方 式 處 理 , 其 一 日 處 理 量 ( 高 壓 氣 體 保 安 法 第 五 條 第 一項 ) 除 以 政 令 規 定 之 基 準 處 理 量 超 過 1 的 事 業 所 若 是 有 2 家 以 上 , 則 該 區 域 內 所 有 的 事業 單 位 之 石 油 儲 存 、 使 用 總 量 , 除 以 政 令 規 定 之 總 儲 存 量 、 總 使 用 量 所 得 到 數 值 超 過 1之 事 業 所 , 與 所 有 的 事 業 單 位 之 高 壓 氣 體 儲 存 、 使 用 總 量 , 除 以 政 令 規 定 之 總 儲 存 量 、總 使 用 量 所 得 到 數 值 超 過 1 之 事 業 所 , 都 需 要 採 取 特 別 防 災 措 施 。針 對 國 內 外 製 造 、 處 置 、 使 用 危 險 物 和 有 害 物 的 事 業 單 位 , 因 製 程 操 作 不 當 或 機 械 設 備 故障 造 成 火 災 、 爆 炸 、 毒 性 物 質 外 洩 的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 同 時 配 合 國 際 上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理 念 的 推 廣 ,國 內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6 條 規 定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須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審 查 或 檢 查 合 格 , 才 能 使 勞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工 作 。 由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6 條 所 衍 生 出 的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將 危 險12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性 工 作 場 所 分 為 甲 、 乙 、 丙 、 丁 四 類 。 其 中 , 除 了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為 營 造 作 業 場 所 外 , 其 他三 類 均 與 工 業 廠 房 相 關 。 這 三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的 分 類 如 下 :(1) 甲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a. 從 事 石 油 產 品 之 裂 解 反 應 , 以 製 造 石 化 基 本 原 料 之 工 作 場 所 。b. 製 造 、 處 置 、 使 用 危 險 物 、 有 害 物 之 數 量 達 規 定 數 量 者 。(2) 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a. 使 用 異 氰 酸 甲 酯 、 氯 化 氫 、 氨 、 甲 醛 、 過 氧 化 氫 或 批 啶 , 從 事 農 藥 原 體 合 成 之 工 作 場 所 。b. 利 用 氯 酸 鹽 類 、 過 氯 酸 鹽 類 、 硝 酸 鹽 類 、 硫 、 硫 化 物 、 磷 化 物 、 木 炭 粉 、 金 屬 粉 末 及 其 他 原 料製 造 爆 竹 煙 火 類 物 品 之 爆 竹 煙 火 工 廠 。c. 從 事 以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爆 炸 性 物 品 之 火 藥 類 製 造 工 作 場 所 。(3) 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a. 蒸 汽 鍋 爐 之 傳 熱 面 積 在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b. 高 壓 氣 體 類 壓 力 容 器 一 日 之 冷 凍 能 力 在 一 百 五 十 公 噸 以 上 或 處 理 能 力 符 合 左 列 規 定 之一 者 :(a) 一 千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氧 氣 、 有 毒 性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b) 五 千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前 款 以 外 之 高 壓 氣 體 。其 中 , 甲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中 所 規 範 的 危 險 物 、 有 害 物 數 量 詳 見 表 5-1.2 和 表 5-1.3。12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表 5-1.2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所 規 範 的 危 險 物12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危 險 物數 量中 文 ( 英 文 ) 化 學 式 ( 公 斤 )過 氧 化 丁 酮 Methyl ethyl ketone peroxide C 8 H 16 O 4 2000過 氧 化 二 苯 甲 醯 Dibenzoyl peroxide C 14 H 10 O 4 3000環 氧 丙 烷 Propylene oxide C 3 H 6 O 10000環 氧 乙 烷 Ethylene oxide C 2 H 4 O 5000二 硫 化 碳 Carbon disulphide CS 2 5000乙 炔 Acetylene C 2 H 2 5000氫 氣 Hydrogen H 2 5000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H 2 O 2 5000矽 甲 烷 Silane SiH 4 50硝 化 乙 二 醇 Nitroglycol C 2 H 4 (NO 3 ) 2 1000硝 化 甘 油 Nitroglycerin C 3 H 5 (NO 3 ) 3 1000硝 化 纖 維 ( 含 氮 量 大 於 12.6%)C 6 H 7 O 2 (NO 3 ) 3 10000Nitrocellulose三 硝 基 苯 Trinitrobenzene C 6 H 3 (NO 2 ) 3 5000三 硝 基 甲 苯 Trinitrotoluene C 6 H 2 CH 3 (NO 2 ) 3 5000三 硝 基 酚 Trinitrophenol C 6 H 2 OH 3 (NO 2 ) 3 5000過 醋 酸 Peracetic acid CH 3 COOOH 5000氯 酸 鈉 Sodium chlorate NaClO 3 25000雷 汞 Mercury fulminate Hg(CNO) 2 1000疊 氮 化 鉛 Lead azide Pb(N 3 ) 2 5000史 蒂 芬 酸 鉛 Triphenyl lead 5000丙 烯 腈 Acrylonitrile C 3 H 3 N 20000重 氮 硝 基 酚 Diazodinitrophenol 1000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檢 查 法 施 行 細 則 )12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表 5-1.3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所 規 範 的 有 害 物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有 害 物數 量中 文 ( 英 文 ) 化 學 式 ( 公 斤 )黃 磷 火 柴 Yellow phosphorus match 1含 苯 膠 糊 1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C 12 H 10 C l2 N 2 10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α-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C 10 H 9 N 10鄰 - 二 甲 基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C 14 H 16 N 2 10O-Tolidine and its salts二 甲 氧 基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Dianisidine and its salts C 14 H 16 N 2 O 2 1012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鈹 及 其 化 合 物 Beryllium and its compounds Be 10四 羰 化 鎳 Nickel carbonyl C 4 O 4 Ni 100β- 丙 內 酯 β-Propiolactome C 3 H 4 O 2 100氯 Chlorine Cl 2 5000氰 化 氫 Hydrogen cyanide HCN 1000次 乙 亞 胺 Ethyleneimine C 2 H 5 N 500磷 化 氫 Phosphine PH 3 50異 氰 酸 甲 酯 Methyl isocyanate C 2 H 3 NO 300氟 化 氫 Hydrogen fluoride H F 1000四 甲 基 鉛 Tetramethyl lead Pb(CH 3 ) 4 1000四 乙 基 鉛 Tetramethyl lead Pb(C 2 H 5 ) 4 5000氨 Ammonia NH 3 50000氯 化 氫 Hydrogen chloride HCl 5000二 氧 化 硫 Sulfur dioide SO 2 1000光 氣 Phosgene COCl 2 100甲 醛 Formaldehyde CH 2 O 5000丙 烯 醛 Acrolein C 3 H 4 O 150臭 氧 Ozone O 3 100砷 化 氫 Arsine AsH 3 50溴 Bromine Br 2 1000溴 化 甲 烷 Methyl bromide CH 3 Br 2000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檢 查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依 工 作 場 所 的 危 險 程 度 將 工 作 場 所 分 為 三 類 :(1) 高 度 危 險 工 作 場 所儲 存 一 般 可 燃 性 固 體 物 質 倉 庫 之 高 度 超 過 五 點 五 公 尺 者 , 或 易 燃 性 液 體 物 質 之 閃 火 點 未超 過 攝 氏 六 十 度 與 攝 氏 溫 度 為 三 十 七 點 八 度 時 , 其 蒸 氣 壓 未 超 過 每 平 方 公 分 二 點 八 公 斤或 0.28Mpa 者 , 或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製 造 、 儲 存 、 處 理 場 所 或 石 化 作 業 場 所 , 木 材 加 工 業 作業 場 所 及 油 漆 作 業 場 所 等 。(2) 中 度 危 險 工 作 場 所儲 存 一 般 可 燃 性 固 體 物 質 倉 庫 之 高 度 未 超 過 五 點 五 公 尺 者 , 或 易 燃 性 液 體 物 質 之 閃 火 點12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超 過 攝 氏 六 十 度 之 作 業 場 所 或 輕 工 業 場 所 。(3) 低 度 危 險 工 作 場 所有 可 燃 性 物 質 存 在 。 但 其 存 量 少 , 延 燒 範 圍 小 , 延 燒 速 度 慢 , 僅 形 成 小 型 火 災 者 。另 外 , 丹 麥 的 製 藥 大 廠 Novo Nordisk 規 定 廠 內 每 一 實 驗 室 的 易 燃 性 液 體 存 在 量 以 50 單位 為 限 , 而 依 各 易 燃 性 液 體 的 危 險 性 不 同 每 單 位 的 量 亦 不 同 。 易 燃 性 液 體 的 危 險 性 則 以 該 液體 的 閃 火 點 為 判 定 基 準 , 將 易 燃 性 液 體 分 成 三 大 類 :(1) 第 一 類 (Class I)有 機 水 溶 液 的 閃 火 點 低 於 21 o C。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2) 第 二 類 (Class II)有 機 水 溶 液 的 閃 火 點 位 於 21 o C 至 55 o C 間 。(3) 第 三 類 (Class III)有 機 水 溶 液 的 閃 火 點 高 於 55 o C。針 對 第 一 類 , 每 單 位 的 量 為 1 公 升 ; 第 二 類 , 每 單 位 的 量 為 5 公 升 ; 第 三 類 , 每 單 位 的 量 則為 50 公 升 。綜 合 以 上 的 結 果 , 美 國 OSHA 的 「 高 危 害 化 學 品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29CFR Part1910.119) 以 工 廠 內 存 在 的 化 學 品 種 類 和 數 量 來 判 定 工 廠 的 危 險 程 度 ; 日 本 的 相 關 法 令 則 以 石油 的 存 在 量 來 判 定 ; 國 內 的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中 , 甲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與 美 國OSHA 的 「 高 危 害 化 學 品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29CFR Part 1910.119) 同 樣 以 化 學 品 的 種 類 和 數量 來 判 定 工 廠 的 危 險 程 度 , 另 將 特 定 產 業 列 為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標 準 對 於 固 體 物 品 以 儲 存 量 對 工 廠 的 危 險 程 度 作 分 類 , 但 對 於 易 燃 性 液 體 則 未 採 用 其 數 量 ,而 採 用 其 燃 燒 特 性 閃 火 點 為 主 要 的 分 類 。美 國 OSHA 的 「 高 危 害 化 學 品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29CFR Part 1910.119) 和 國 內 的 危 險 性12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主 要 針 對 特 定 高 度 危 害 的 工 廠 進 行 規 範 , 其 考 慮 到 的 化 學 品 危 害 包括 毒 性 、 易 燃 性 和 反 應 性 , 其 目 的 和 管 制 範 圍 與 消 防 署 並 不 完 全 相 同 , 但 其 精 神 可 作 參 考 。 建議 消 防 署 可 依 工 廠 內 存 在 ( 製 造 、 處 置 、 使 用 ) 與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爆 炸 有 關 的 化 學 品 種 類 ( 可 考 慮 易燃 性 和 反 應 性 ) 和 數 量 進 行 工 廠 危 險 分 類 , 化 學 品 種 類 不 一 定 要 遵 循 美 國 OSHA 的 「 高 危 害 化學 品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29CFR Part 1910.119) 和 國 內 的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以 列舉 方 式 列 出 , 建 議 可 依 其 火 災 爆 炸 特 性 進 行 分 類 。 於 易 燃 性 液 體 部 份 , 可 依 NFPA 對 易 燃 性液 體 的 分 類 方 式 以 閃 火 點 的 高 低 作 為 重 要 的 依 據 , 是 否 將 沸 點 納 入 分 類 的 依 據 可 再 討 論 。 於反 應 性 部 份 , 可 針 對 受 熱 可 能 產 生 熱 分 解 引 起 爆 炸 的 反 應 性 物 質 ( 如 過 氧 化 氫 、 過 氧 化 丁 酮 )和 受 熱 可 能 產 生 失 控 反 應 造 成 熱 爆 炸 (thermal explosion) 的 反 應 , 依 其 反 應 熱 、 起 始 溫 度 (on-settemperature) 或 其 他 相 關 反 應 性 危 害 的 物 理 性 質 進 行 分 類 。 建 議 的 工 廠 危 險 分 類 如 下 :( 一 ) 高 度 危 險 工 廠(1) 具 有 不 易 控 制 的 高 放 熱 反 應 製 程 , 如 硝 化 反 應 (nitration)、 氧 化 反 應 (oxidation)、 鹵 化 反應 (halogenation)、 氫 化 反 應 (hydrogenation)、 烷 化 反 應 (alkylation) 和 聚 合 反 應(polymerization)。(2)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氣 體 , 其 中 於 5 分 鐘 外 洩 時 , 易 燃 性 蒸 氣 或 外 洩 量 可 能 超 過 10 噸 。(3) 使 用 易 燃 性 氣 體 或 自 燃 性 氣 體 等 特 殊 氣 體 ( 如 矽 甲 烷 ) 的 場 所 。( 二 ) 中 度 危 險 工 廠(1) 易 燃 性 液 體 ( 閃 火 點 38 o C 以 下 )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 閃 火 點 38 o C 以 上 ( 含 )) 的 存 在 量 在 5 噸 至10 公 斤 間 。( 三 ) 低 度 危 險 工 廠(1) 易 燃 性 液 體 ( 閃 火 點 38 o C 以 下 )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 閃 火 點 38 o C 以 上 ( 含 )) 的 存 在 量 在 10 公斤 以 下 , 同 時 沒 有 使 用 易 燃 性 氣 體 的 場 所 。12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第 二 節 美 日 與 國 內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比 較1. 泡 沫 滅 火 系 統NFPA11 針 對 內 容 物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 的 設備 、 系 統 、 建 築 物 、 儲 槽 、 室 內 和 室 外 製 程 區 , 須 採 用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來 保 護 時 , 針 對 泡 沫 滅 火 系統 的 設 計 、 安 裝 、 測 試 和 維 修 提 出 規 範 。NFPA11 並 針 對 利 用 設 置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來 保 護 的 內 裝 具13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有 易 燃 性 液 體 危 害 的 戶 外 儲 槽 (outdoor storage tank)、 載 運 車 (loading racks)、 戶 外 防 液 堤 區 域(diked areas) 和 有 濺 出 可 能 之 非 防 液 堤 區 域 (nondiked spill areas), 提 出 設 計 上 應 注 意 的 相 關 資訊 。國 內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下 列 場 所 應 設 置 泡 沫 或 其 他 滅 火 系 統( 僅 列 出 和 工 業 廠 房 相 關 的 場 所 ):(1) 飛 機 修 理 廠 、 飛 機 庫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2) 汽 車 修 理 廠 、 室 內 停 車 空 間 在 第 一 層 樓 地 板 面 積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 在 地 下 層 或 第 二 層以 上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 在 屋 頂 設 有 停 車 場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三 百 平 方 公 尺以 上 者 。(3) 引 擎 試 驗 室 、 石 油 試 驗 室 、 印 刷 機 房 及 其 他 類 似 危 險 工 作 場 所 ,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二 百 平 方 公尺 以 上 者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條 規 定 下 列 公 共 危 險 品 製 造 、 儲 存 或 處 理 場 所 應 設 置 泡 沫 或 其 他 滅 火 設 備 :(1) 建 築 物 及 附 屬 設 施 。(2) 鹼 金 屬 過 氧 化 物 外 , 其 他 第 一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3) 鐵 粉 、 金 屬 粉 、 鎂 外 , 其 他 第 二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4) 禁 水 性 物 質 外 , 其 他 第 三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5) 第 四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6) 第 五 類 及 第 七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7) 第 六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第 二 百 零 一 條 規 定 下 列 顯 著 滅 火 困 難 場 所 應 設 置 泡 沫 滅 火 設 備 或 其 他 滅 火 設 備 :(1)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製 造 場 所 及 一 般 處 理 場 所 。 但 火 災 時 有 充 滿 濃 煙 之 虞 者 , 不 得 使 用 移 動 式 滅13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火 設 備 。(2) 室 內 儲 存 場 所 。a. 高 度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一 層 建 築 物 。b. 其 他 ( 移 動 式 以 外 之 水 霧 滅 火 設 備 )。(3) 室 外 儲 存 場 所 。 但 火 災 時 有 充 滿 濃 煙 之 虞 者 , 不 得 使 用 移 動 式 滅 火 設 備 。(4) 室 內 儲 槽 場 所 。a. 儲 存 閃 火 點 攝 氏 七 十 度 以 上 之 第 四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b. 其 他 。(5) 室 外 儲 槽 場 所 。a. 儲 存 閃 火 點 攝 氏 七 十 度 以 上 之 第 四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b. 其 他 。(6) 室 內 加 油 站 。於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的 設 置 中 ,NFPA 以 內 容 物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即 建 議 裝 設 泡 沫滅 火 系 統 , 國 內 法 規 則 以 列 舉 的 方 式 規 範 。 國 內 所 列 舉 的 場 所 除 了 存 在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可 燃 性液 體 的 場 所 或 設 備 外 , 尚 包 括 可 燃 性 金 屬 和 鹼 金 屬 過 氧 化 物 , 但 列 舉 的 方 式 可 能 會 遺 漏 某 些場 所 。2. 灑 水 滅 火 系 統NFPA13 指 出 下 列 空 間 分 類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ncies) 應 設 灑 水 滅 火 系 統 :(1) 一 般 危 害 空 間 (ordinary hazard occupancies)(a) 一 般 危 害 空 間 第 一 組 (ordinary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1)屬 於 工 業 廠 房 的 包 括 飲 料 製 造 業 、 罐 頭 工 廠 、 牛 奶 生 產 和 加 工 廠 、 電 子 廠 、 玻 璃 和 玻 璃 產13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品 製 造 場 。(b) 一 般 危 害 空 間 第 二 組 (ordinary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2)屬 於 工 業 廠 房 的 包 括 榖 類 加 工 食 品 場 、 一 般 化 學 工 廠 (Chemical plants ordinary)、 釀 酒 場 、麵 粉 場 (Feed mills)、 皮 革 產 品 製 造 業 、 機 械 工 廠 、 金 屬 加 工 廠 、 造 紙 工 場 (Paper and pulp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mills)、 紙 加 工 廠 、 汽 車 修 理 場 、 合 成 樹 酯 場 、 紡 織 業 、 輪 胎 製 造 場 、 菸 草 製 造 業 場 、 木 材 加工 場 、 木 材 產 品 組 裝 場 (Wood product assembly)。(2)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extra hazard occupancies)(a)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第 一 組 (ordinary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1) 屬 於 工 業 廠 房 的 包 括 可燃 性 流 體 使 用 區 (Combustible hydraulic fluid use areas)、 壓 鑄 (Die casting)、 金 屬 擠 壓(Metal extruding)、 夾 板 和 微 粒 製 造 業 (Plywood and particle board manufacturing)、 印 刷業 ( 使 用 墨 水 的 閃 火 點 低 於 38 o C)、 橡 膠 回 收 利 用 、 合 成 、 乾 燥 、 碾 磨 、 用 高 溫 及 硫 磺 處理 (Rubber reclaiming, compounding, drying, milling, vulcanizing)、 鋸 木 場 (Saw mills)、纖 維 工 廠 (Textile picking, opening, blending, garnetting, or carding, combining of cotton,synthetics, wool shoddy, or burlap)、 塑 膠 泡 沫 製 的 室 內 裝 飾 業 (Upholstering with plasticfoams)。(b)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第 二 組 (ordinary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2) 屬 於 工 業 廠 房 的 包 括 瀝 青柏 油 浸 透 場 所 (Asphalt saturating)、 易 燃 液 體 噴 霧 場 所 (Flammable liquids spraying)、 塗佈 (Flow coating)、 Manufactured home or modular building assemblies (where finishedenclosure is present and has combustible interiors)、 開 放 式 油 料 淬 冷 (Open oilquenching)、 塑 膠 加 工 (Plastics processing)、 溶 劑 清 洗 (Solvent cleaning)、 亮 光 漆 和 油 漆浸 泡 (Varnish and paint dipping)。國 內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條 規 定 下 列 公 共 危 險 品 製 造 、 儲 存 或處 理 場 所 應 設 置 灑 水 或 其 他 滅 火 系 統 :(1) 建 築 物 及 附 屬 設 施 。(2) 鹼 金 屬 過 氧 化 物 外 , 其 他 第 一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13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3) 鐵 粉 、 金 屬 粉 、 鎂 外 , 其 他 第 二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4) 禁 水 性 物 質 外 , 其 他 第 三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5) 第 五 類 及 第 七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6) 第 六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第 二 百 零 一 條 規 定 下 列 顯 著 滅 火 困 難 場 所 應 設 置 自 動 灑 水 設 備 或 其 他 滅 火 設 備 :(1)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製 造 場 所 及 一 般 處 理 場 所 。(2) 室 內 儲 存 場 所 。a. 高 度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一 層 建 築 物 。b. 其 他 。(3) 室 外 儲 存 場 所 。於 灑 水 滅 火 系 統 的 設 置 中 ,NFPA 和 國 內 法 規 均 以 列 舉 的 方 式 規 範 。 國 內 以 製 造 、 儲 存 和處 理 第 一 、 二 、 三 、 五 、 六 和 七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為 規 範 對 象 ,NFPA 則 列 舉 出 各 種 製 程 。3. 水 霧 滅 火 系 統NFPA15 提 到 水 霧 系 統 會 安 裝 在 有 潛 在 爆 炸 危 害 的 區 域 :(1) 不 易 控 制 的 高 放 熱 反 應 , 如 硝 化 反 應 (nitration)、 氧 化 反 應 (oxidation)、 鹵 化 反 應(halogenation)、 氫 化 反 應 (hydrogenation)、 烷 化 反 應 (alkylation) 和 聚 合 反 應 (polymerization)。(2)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氣 體 , 其 中 於 5 分 鐘 外 洩 時 , 易 燃 性 蒸 氣 或 外 洩 量 可 能 超 過 10 噸 。(3) 其 他 可 能 存 在 爆 炸 危 害 的 特 殊 危 害 性 操 作 。國 內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下 列 場 所 應 設 置 水 霧 或 其 他 滅 火 系 統( 僅 列 出 和 工 業 廠 房 相 關 的 場 所 ):(1) 汽 車 修 理 廠 、 室 內 停 車 空 間 在 第 一 層 樓 地 板 面 積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 在 地 下 層 或 第 二 層13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以 上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 在 屋 頂 設 有 停 車 場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三 百 平 方 公 尺以 上 者 。(2) 發 電 機 室 、 變 壓 器 室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電 器 設 備 場 所 ,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3) 引 擎 試 驗 室 、 石 油 試 驗 室 、 印 刷 機 房 及 其 他 類 似 危 險 工 作 場 所 ,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二 百 平 方 公尺 以 上 者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條 規 定 下 列 公 共 危 險 品 製 造 、 儲 存 或 處 理 場 所 應 設 置 水 霧 或 其 他 滅 火 設 備 :(1) 建 築 物 及 附 屬 設 施 。(2) 電 氣 設 備 。(3) 鹼 金 屬 過 氧 化 物 外 , 其 他 第 一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4) 鐵 粉 、 金 屬 粉 、 鎂 外 , 其 他 第 二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5) 禁 水 性 物 質 外 , 其 他 第 三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6) 第 四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7) 第 五 類 及 第 七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8) 第 六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第 二 百 零 一 條 規 定 下 列 顯 著 滅 火 困 難 場 所 應 設 置 水 霧 滅 火 設 備 或 其 他 滅 火 設 備 :(1)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製 造 場 所 及 一 般 處 理 場 所 。 但 火 災 時 有 充 滿 濃 煙 之 虞 者 , 不 得 使 用 移 動 式 滅火 設 備 。(2) 室 內 儲 存 場 所 。a. 高 度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一 層 建 築 物 。b. 其 他 ( 移 動 式 以 外 之 水 霧 滅 火 設 備 )。(3) 室 外 儲 存 場 所 。 但 火 災 時 有 充 滿 濃 煙 之 虞 者 , 不 得 使 用 移 動 式 滅 火 設 備 。13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4) 室 內 儲 槽 場 所 。a. 儲 存 硫 磺 。b. 儲 存 閃 火 點 攝 氏 七 十 度 以 上 之 第 四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5) 室 外 儲 槽 場 所 。a. 儲 存 硫 磺 。b. 儲 存 閃 火 點 攝 氏 七 十 度 以 上 之 第 四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在 日 本 方 面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有 消 防 法 、 消 防 法 施 行 規 則 、 消 防 法 施 行 令與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止 法 施 行 令 等 , 下 列 為 其 相 關 法 規 之 介 紹 。( 一 ) 消 防 法 方 面大 部 分 為 原 則 性 之 相 關 規 定 , 主 旨 在 要 求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據 日 本 政 令 所 訂 定 之 技 術 基 準 設置 消 防 設 備 。 消 防 設 備 必 須 經 過 「 日 本 消 防 檢 定 協 會 」 之 性 能 評 估 , 經 檢 定 認 可 後 方 能 生產 販 售 。( 二 ) 消 防 施 行 令 方 面法 規 中 明 文 規 定 對 於 消 防 相 關 設 備 ( 如 滅 火 設 備 、 警 報 設 備 、 避 難 設 備 、 消 防 用 水 、 滅 火搶 救 上 必 要 之 設 備 與 具 防 火 安 全 性 之 必 要 消 防 設 備 ) 有 規 定 其 設 置 與 維 護 之 技 術 基 準 ,而 我 國 相 關 消 防 設 備 之 條 例 亦 由 此 參 照 訂 定 之 。( 三 ) 消 防 法 施 行 規 則 方 面講 述 各 消 防 設 備 之 適 用 規 範 及 相 關 規 格 , 而 我 國 法 規 條 令 之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置 標 準 」 內 絕 大 多 數 之 法 令 條 文 亦 是 參 照 此 「 消 防 法 施 行 規 則 」 加 以 修 改 訂 定 之 。於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的 設 置 中 ,NFPA 以 製 程 的 特 性 和 外 洩 量 為 規 範 目 標 。 國 內 則 以 列 舉化 學 品 的 種 類 為 規 範 對 象 , 並 沒 有 考 慮 到 量 的 問 題 。 對 於 不 同 工 廠 危 險 分 類 , 建 議 其 消 防 安全 設 備 設 置 如 下 :( 一 ) 高 度 危 險 工 廠(1) 對 於 高 度 危 險 工 廠 的 第 (1) 類 和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氣 體 , 其 中 於 5 分 鐘 外 洩 時 , 易 燃 性 蒸氣 或 外 洩 量 可 能 超 過 10 噸 者 , 建 議 設 置 水 霧 系 統 。13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2) 對 於 內 容 物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設 備 或 儲 存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儲槽 , 建 議 設 置 泡 沫 系 統 。(3) 對 於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使 用 區 , 建 議 設 置 灑 水 系 統 。(4) 無 塵 室 、 裝 易 燃 性 氣 體 的 氣 瓶 櫃 內 部 、 矽 甲 烷 分 配 區 , 建 議 設 置 灑 水 系 統 。( 二 ) 中 度 危 險 工 廠(1) 對 於 內 容 物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設 備 或 儲 存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儲槽 , 建 議 設 置 泡 沫 系 統 。(2) 對 於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使 用 區 , 建 議 設 置 灑 水 系 統 。( 三 ) 低 度 危 險 工 廠(1) 對 於 存 在 可 燃 性 固 體 的 場 所 , 建 議 設 置 灑 水 系 統 。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第 三 節 美 日 與 國 內 防 救 災 體 系 比 較如 第 二 章 所 敘 ,NFPA 對 於 與 工 業 廠 房 相 關 的 火 災 爆 炸 防 止 規 範 主 要 在 NFPA 11, NFPA13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13, NFPA 13D, NFPA 13E, NFPA 13R, NFPA 15, NFPA 16 和 NFPA 30。 另 外 ,NFPA 318 半 導 體製 造 廠 務 的 保 護 標 準 (Standard for the 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Fabrication Facilities) 對 半 導體 廠 務 系 統 提 出 規 範 。 於 救 災 部 份 ,NFPA 的 規 範 主 要 在 NFPA 471 危 害 物 質 事 故 應 變 實 務 建議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Responding to Hazardous Materials Incidents),NFPA 471 主 要 針對 事 業 單 位 本 身 於 發 生 危 害 物 質 事 故 提 出 實 務 上 的 建 議 , 包 括 : 廠 區 安 全 、 個 人 防 護 具 、 災 害消 減 、 除 汚 。 於 廠 區 安 全 中 提 到 區 域 劃 分 ( 熱 區 、 暖 區 和 冷 區 )、 通 訊 和 監 控 設 備 ; 個 人 防 護 具 則針 對 不 同 的 狀 況 和 時 機 建 議 不 同 的 防 護 等 級 ; 災 害 消 減 則 提 出 利 用 物 理 方 法 和 化 學 方 法 來 消減 災 害 ; 除 汚 則 建 議 可 利 用 物 理 方 法 和 化 學 方 法 來 除 汚 。日 本 方 面 消 防 組 織 體 系 並 不 隸 屬 於 任 何 行 政 單 位 , 同 為 地 方 政 府 所 轄 的 單 位 之 ㄧ, 其 消防 行 政 也 是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的 責 任 。 各 鄉 鎮 政 府 單 位 可 依 據 本 身 之 財 力 與 地 區 特 性 自 行 設 置 消防 本 部 、 消 防 署 、 消 防 團 等 組 織 。 若 將 日 本 之 消 防 體 系 與 美 國 相 比 較 , 日 本 之 特 點 在 於 全 國 有統 一 之 消 防 法 及 組 織 法 。 而 在 消 防 廳 本 身 除 設 有 總 務 、 消 防 、 預 防 、 防 災 、 安 全 急 救 五 課 外 , 另設 有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 消 防 大 學 及 消 防 審 議 委 員 會 等 三 個 附 屬 機 關 單 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八 章 爆 炸 、 火 災 及 腐 蝕 、 洩 漏 之 防 止 對 於 與 工 業 廠 房 相 關 的 火 災爆 炸 防 止 提 出 相 關 規 範 , 該 章 內 容 包 括 :(1) 一 般 規 定(2) 熔 融 高 熱 物 等 設 備(3) 危 險 物 處 置(4) 化 學 設 備 及 其 附 屬 設 備(5) 乾 燥 設 備(6)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及 氣 體 集 合 熔 接 裝 置(7) 爆 破 作 業國 內 勞 委 會 系 統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與 勞 動 檢 查 法 相 關 法 令 條 文 內 並 沒 有 對 緊 急 應 變 作 任13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何 規 範 , 僅 在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中 規 範 甲 類 、 乙 類 和 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的 檢附 資 料 須 包 括 事 業 單 位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於 該 辦 法 附 件 中 規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至 少 應 含 下 列 事項 :(1)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流 程 與 組 織a.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與 權 責b. 緊 急 應 變 控 制 中 心 位 置 與 設 施c.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流 程 與 說 明(2) 緊 急 應 變 設 備 之 置 備 與 外 援 單 位 之 聯 繫(3)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計 畫 與 演 練 記 錄 ( 演 練 模 擬 一 般 及 最 嚴 重 危 害 之 狀 況 )(4)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修 正另 外 , 國 內 的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範 的 內 容 亦 和 緊 急 應 變 息 息 相 關 , 函 蓋 的 災 害 包 括 風 災 、 水災 、 震 災 、 旱 災 、 寒 害 、 土 石 流 災 害 等 天 然 災 害 和 重 大 火 災 、 爆 炸 、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 輸 電 線路 災 害 、 空 難 、 海 難 與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等 人 為 災 害 , 函 蓋 範 圍 遠 較 NFPA 471的 化 學 災 害 範 圍 廣 。 災 害 防 救 法 針 對 災 害 應 變 對 政 府 單 位 和 事 業 單 位 提 出 規 範 , 與 NFPA 471主 要 適 用 於 事 業 單 位 不 同 。 另 外 , 災 害 防 救 法 因 對 政 府 單 位 的 規 範 佔 了 極 大 的 篇 幅 , 因 此 ,重 點 較 偏 重 於 層 次 較 高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內 容 , 如 組 織 架 構 、 權 責 劃 分 , 應 變 實 務 並 不 是 它 的重 點 , 與 NFPA 471 規 範 內 容 較 適 合 應 用 於 實 務 性 較 高 的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計 畫 有 所 不 同 。綜 合 以 上 的 結 果 , 國 內 與 美 (NFPA)、 日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異 同 比 較 如 下 :1. NFPA 的 規 範 不 論 在 預 防 方 面 或 救 災 方 面 較 適 合 事 業 單 位 所 需 的 實 務 性 建 議 , 並 未 對 整 個工 業 區 或 政 府 提 出 合 適 的 規 範 , 其 防 救 災 體 系 屬 於 規 模 較 小 的 事 業 單 位 體 系 。2. 日 本 於 全 國 有 統 一 之 消 防 法 及 組 織 法 。 各 鄉 鎮 政 府 單 位 可 依 據 本 身 之 財 力 與 地 區 特 性 自 行設 置 消 防 本 部 、 消 防 署 、 消 防 團 等 組 織 。13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3. 國 內 勞 委 會 相 關 法 令 不 論 在 預 防 方 面 或 救 災 方 面 與 NFPA 的 規 範 類 似 , 屬 於 規 模 較 小 較 適合 事 業 單 位 體 系 。 消 防 署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的 防 救 災 體 系 則 較 適 合 層 次 較 高 的 政 府 , 其 函 蓋 範圍 也 較 廣 ( 除 人 為 災 害 外 , 尚 包 含 天 然 災 害 )。第 五 章 國 內 現 行 制 度 與 國 外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國 內 工 廠 廠 家 數 眾 多 , 但 政 府 消 防 人 力 卻 有 限 , 在 政 府 人 力 精 減 的 政 策 下 , 未 來 政 府 消防 人 力 大 幅 增 加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 若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的 防 救 災 工 作 完 全 依 賴 政 府 的 消 防 人 力 , 則消 防 人 員 可 能 會 疲 於 奔 命 , 再 加 上 政 府 消 防 人 員 對 每 家 工 廠 特 性 不 見 得 能 完 全 掌 握 , 可 能 會造 成 優 秀 警 消 人 員 的 傷 亡 。 建 議 消 防 單 位 可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做 好 自 主 管 理 , 事 業 單 位 應 對 工 業廠 房 相 關 的 火 災 爆 炸 防 止 採 取 包 括 工 程 控 制 和 管 理 控 制 的 相 關 安 全 措 施 , 政 府 消 防 單 位 只 需對 其 相 關 措 施 稽 核 , 不 需 對 其 相 關 設 備 檢 查 , 如 此 , 可 節 省 大 批 的 人 力 。 另 外 , 依 據 計 畫 執行 人 員 至 事 業 單 位 現 場 訪 視 發 現 , 有 些 大 型 企 業 其 消 防 相 關 救 災 設 備 並 不 輸 於 政 府 單 位 , 而工 廠 的 特 性 與 狀 況 事 業 單 位 本 身 應 比 政 府 消 防 單 位 清 楚 , 建 議 第 一 、 二 階 段 的 救 災 工 作 可 交於 事 業 單 位 本 身 , 尤 其 是 大 型 企 業 。 對 於 重 大 火 災 , 當 政 府 消 防 人 力 與 設 備 到 達 現 場 時 , 政府 消 防 人 力 與 事 業 單 位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間 的 協 調 便 很 重 要 , 如 何 善 用 兩 方 面 的 人 力 、 專 長 便 成為 一 重 要 課 題 , 依 據 某 大 型 石 化 企 業 廠 內 消 防 主 管 表 示 , 雖 然 政 府 消 防 人 員 對 現 場 狀 況 、 特性 不 像 工 廠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熟 悉 , 但 相 關 滅 火 、 冷 卻 技 巧 政 府 消 防 人 員 卻 比 工 廠 緊 急 應 變 人 員熟 悉 。勞 委 會 為 國 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事 業 單 位 化 學 品 製 造 、 處 置 、 使 用 所 衍 生 的安 全 衛 生 問 題 ( 火 災 爆 炸 、 毒 性 物 質 外 洩 均 包 含 在 裡 面 ) 均 屬 於 其 業 務 範 圍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的使 用 則 屬 於 環 保 署 的 業 務 範 圍 ; 而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和 災 害 防 救 則 為 消 防 署 的 業 務 範 圍 ; 但 工 業廠 房 重 大 火 災 可 能 衍 生 出 爆 炸 、 毒 性 物 質 外 洩 等 問 題 。 另 外 , 消 防 從 警 政 分 離 後 , 警 政 相 關 公權 力 似 乎 減 弱 了 , 消 防 單 位 欲 規 範 事 業 單 位 採 取 相 關 火 災 防 救 災 措 施 需 要 公 權 力 作 後 盾 , 因此 ,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的 防 救 至 少 需 要 這 四 個 部 門 彼 此 間 的 協 調 。14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14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第 一 節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防 救 對 策 之 擬 定目 前 政 府 對 於 工 業 廠 房 安 全 之 負 責 單 位 , 依 據 權 責 劃 分 涵 括 環 保 署 、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衛 生 署 、 勞 委 會 等 單 位 , 因 此 對 於 防 救 對 策 之 制 定 原 則 , 即 針 對 各 類 型 原 因 發 生 火 災 事 故災 害 特 性 進 行 全 面 性 及 整 合 性 之 思 考 。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事 故 與 其 他 事 故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 事 故發 生 原 因 與 規 模 , 將 因 不 同 工 廠 規 模 大 小 、 燃 燒 物 質 種 類 及 生 產 類 別 , 導 致 不 同 之 結 果 。應 變 計 畫 由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開 始 , 完 成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及 復 原 等 各 階 段 計 畫 , 其 中 所 牽涉 的 單 位 、 人 物 力 、 範 圍 及 領 域 是 相 當 廣 泛 的 , 亦 可 想 見 其 內 容 架 構 之 多 元 化 。 如 以 災 害 災難 管 理 學 角 度 進 行 分 析 , 經 參 酌 圖 6.1 災 害 週 期 各 階 段 關 聯 性 之 流 程 , 將 可 針 對 減 災 、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等 各 階 段 計 畫 , 進 行 擬 定 說 明 。圖 6-1 災 害 週 期 各 階 段 關 聯 性 之 流 程 圖一 . 減 災 計 畫目 前 國 際 之 災 害 防 救 趨 勢 , 以 加 強 推 動 減 災 工 作 為 首 要 考 量 , 而 減 災 管 理 乃 為 防 救 災 規劃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減 災 計 畫 擬 定 之 目 的 , 即 是 在 災 害 發 生 之 前 能 做 好 災 害 之 管 理 , 因 此 考量 實 際 的 經 濟 效 益 及 可 行 性 , 在 擬 定 防 救 對 策 中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早 期 消 防 工 作 重 點 在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的 救 災 滅 火 , 但 事 故 既 已 發 生 , 僅 能 盡 力 使 災 害 損 失減 小 , 如 果 能 作 好 火 災 預 防 工 作 , 便 可 防 止 災 害 發 生 ; 或 者 , 即 使 發 生 也 不 致 於 擴 大 失 控 。因 此 , 歐 美 各 國 現 代 消 防 安 全 觀 念 乃 是 朝 向 「 預 防 為 主 , 搶 救 為 輔 」 之 方 向 加 以 努 力 。由 於 工 業 廠 房 數 量 眾 多 、 類 別 性 質 複 雜 , 且 製 程 過 程 使 用 原 料 、 半 成 品 種 類 極 為 多 元 化 ,更 突 顯 其 防 救 工 作 之 複 雜 性 。 由 於 預 防 工 作 需 要 長 期 、 普 及 、 深 入 徹 底 進 行 方 能 有 效 , 此 一 工14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作 並 非 有 限 消 防 人 力 可 能 承 擔 , 故 先 進 國 家 在 承 受 重 大 火 災 教 訓 後 , 發 展 出 自 主 性 之 防 火 管理 制 度 , 即 「 自 己 財 產 , 自 己 保 護 」 的 觀 念 , 藉 由 建 築 物 內 部 人 員 自 行 管 理 , 並 由 消 防 專 家 從旁 指 導 , 以 強 化 其 場 所 安 全 。 參 考 美 、 日 等 國 對 此 一 制 度 之 推 動 , 極 具 成 效 。 以 目 前 台 塑 麥 寮六 輕 石 化 廠 區 為 例 , 師 法 國 外 , 投 資 於 消 防 安 全 軟 硬 體 經 費 即 達 千 萬 元 以 上 , 藉 以 保 障 其 生產 過 程 中 之 設 備 不 會 遭 受 火 害 事 故 之 損 傷 。本 計 畫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防 救 對 策 之 規 劃 , 建 議 需 加 強 以 下 之 步 驟 :A. 工 廠 完 備 災 害 評 估 與 危 害 度 分 析B. 減 災 管 理C. 結 構 物 補 強 及 二 次 災 害 防 止D. 教 育 宣 導由 本 研 究 美 、 日 蒐 集 資 料 顯 示 , 各 國 對 防 火 管 理 極 為 重 視 。 防 火 管 理 之 法 規 制 定 觀 念 ,在 於 強 制 要 求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之 管 理 權 人 指 定 防 火 管 理 人 , 依 據 建 築 物 特 性 , 制 訂 消防 防 護 計 畫 , 並 據 此 計 畫 實 施 滅 火 、 報 警 及 避 難 逃 生 訓 練 、 檢 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維 護 防 火 避 難設 施 、 火 源 使 用 管 理 監 督 及 其 他 防 火 管 理 相 關 事 宜 。 因 此 , 防 火 管 理 人 推 動 防 火 管 理 工 作 , 不僅 需 具 備 相 當 之 消 防 安 全 專 業 知 識 , 同 時 在 該 企 業 組 織 中 應 居 管 理 或 監 督 層 次 , 否 則 安 全 管理 面 的 落 實 是 項 嚴 重 考 驗 工 作 。我 國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中 , 防 火 管 理 人 之 定 位 係 由 業 主 ( 具 管 理 決 定 權 人 ) 指 派 , 屬 推 動 工廠 防 火 管 理 之 核 心 人 物 , 須 具 備 一 定 程 度 之 消 防 安 全 專 業 知 識 , 同 時 更 考 量 是 否 為 管 理 或 監督 層 次 , 以 確 保 其 執 行 能 力 , 否 則 易 於 流 於 形 式 。 因 此 , 我 國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之 設 計 較 著 重 執行 能 力 之 考 量 , 而 兼 顧 其 消 防 專 業 能 力 。 目 前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所 應 考 慮 之 幾 個 面向 包 含 下 列 內 容 :1. 制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 規 劃 防 災 相 關 事 項 。2.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 員 工 在 十 人 以 上 者 , 至 少 編 組 滅 火 班 、 通 報 班 及 避 難 引 導 班 ; 員 工 在五 十 人 以 上 者 , 應 增 編 安 全 防 護 班 及 救 護 班 。3. 規 劃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自 行 檢 查 , 每 月 至 少 檢 查 一 次 , 檢 查 結 果 如 有 缺 失 , 應 報 告 管 理 權人 立 即 改 善 。4. 規 劃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5. 火 災 及 其 他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滅 火 行 動 、 通 報 連 絡 及 避 難 引 導 等 。14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6. 實 施 滅 火 、 通 報 及 避 難 逃 生 訓 練 , 每 半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四 小 時 , 並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應 事 先 通 報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7. 防 災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8. 用 火 、 用 電 之 監 督 管 理 , 減 少 因 用 火 、 用 電 不 慎 所 引 發 之 火 災 。9. 制 定 防 止 縱 火 相 關 措 施 , 杜 絕 縱 火 案 件 發 生 。 設 置 場 所 之 位 置 圖 、 逃 生 避 難 圖 及 平 面 圖10. 遇 有 增 建 、 改 建 、 修 建 、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時 , 需 另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 以 監 督 施 工 單 位 用 火 、用 電 情 形 。11. 其 他 防 災 應 變 上 之 必 要 事 項 。每 年 工 業 廠 房 提 送 消 防 機 關 核 備 之 防 護 計 畫 , 其 制 定 之 目 的 乃 在 於 對 於 火 災 預 防 、 初 期滅 火 及 避 難 逃 生 等 防 災 相 關 事 項 , 予 以 系 統 性 之 規 劃 與 訓 練 , 以 求 達 到 下 列 目 標 :1. 防 止 火 災 發 生 , 保 障 人 員 及 財 物 安 全 。2. 縱 使 火 災 發 生 , 亦 能 迅 速 將 其 撲 滅 , 降 低 財 物 損 失 。3. 火 場 中 能 迅 速 應 變 , 採 取 適 當 避 難 逃 生 相 關 措 施 , 以 保 護 人 命 安 全 。4. 平 時 對 於 用 火 、 用 電 設 備 予 以 監 督 管 理 , 並 制 定 防 止 縱 火 相 關 安 全 措 施 , 以 杜 絕 火 災發 生 之 根 源 。5. 經 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及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自 行 檢 查 , 遇 有 缺 失 立 即 報 告 管 理 權人 改 善 , 以 確 保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及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妥 善 可 用 ,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 能 夠 適 時發 揮 應 有 之 功 能 。6. 將 單 位 人 員 依 其 職 務 編 成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 包 含 滅 火 班 、 通 報 班 、 避 難 引 導 班 、 安 全 防 護班 及 救 護 班 等 , 並 於 每 六 個 月 實 施 演 習 訓 練 一 次 , 進 行 各 種 火 災 情 境 發 生 後 之 應 對 方式 。 使 單 位 人 員 了 解 並 熟 悉 其 職 責 , 以 期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有 條 不 紊 地 迅 速 應 變 , 將 危害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7. 經 由 廠 內 風 險 管 控 , 針 對 不 同 危 險 因 子 予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和 風 險 管 控 , 找 出 並 消 除 工廠 內 可 能 危 害 發 生 狀 況 , 將 可 以 避 免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一 . 整 備 計 畫為 健 全 工 業 廠 房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運 作 , 各 政 府 單 位 ( 非 僅 限 消 防 局 ) 負 責 相 關 業 務 機 關及 單 位 應 就 其 所 負 責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及 執 掌 , 研 修 訂 定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供 災 害 防 救 單 位 及 人 員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時 之 依 循 。 各 業 務 機 關 及 單 位 應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也 使 該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能 知 悉 業 務 , 並 避 免 人 員 業 務 異 動 過 於 頻 繁 。 各 業 務 負 責 人 員 對 其 上 、14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下 級 人 員 相 關 業 務 也 應 有 所 知 悉 , 以 因 應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後 緊 急 應 變 , 並 建 立 區 域 性 防 災聯 合 輔 導 體 系 。二 . 應 變 計 畫由 於 工 廠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涉 及 單 位 層 面 極 為 廣 闊 , 因 此 依 規 定 須 設 置 政 府 災 害 應 變中 心 。 該 中 心 設 立 應 採 跨 各 局 室 之 規 模 、 考 量 各 項 應 變 所 需 啟 動 機 制 而 成 立 。 經 由 人 為災 害 防 救 權 責 單 位 會 議 研 商 , 研 擬 包 括 各 局 處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成 立 與 運 作 機 制 、 縣 級 災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與 運 作 機 制 、 前 進 指 揮 中 心 成 立 與 運 作 機 制 、 各 層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協 調 運 作 機 制 等 , 並 協 調 支 援 單 位 , 如 軍 方 單 位 、 專 家 應 變 諮 詢 單 位 等 等 。 而 當 中 資訊 蒐 集 、 分 析 研 判 與 通 報 之 工 作 , 佔 有 極 重 要 之 角 色 。 建 立 良 好 災 情 資 訊 蒐 集 與 分 析研 判 資 訊 管 道 , 包 括 各 層 級 之 資 訊 流 通 方 式 , 將 可 提 供 應 變 單 位 速 判 、 速 報 之 資 訊 分享 平 台 。各 事 業 單 位 應 針 對 不 同 產 業 類 別 、 性 質 , 規 劃 不 同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培 訓 建 立 其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能 力 。 依 據 國 外 經 驗 , 目 前 災 害 發 生 頻 率 看 來 , 緊 急 事 故 危機 處 理 單 位 已 經 不 僅 限 於 警 政 、 警 消 機 關 , 而 成 為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裡 公 務 人 員 須 經 常 面對 之 情 形 。 然 而 , 在 公 務 人 員 之 訓 練 過 程 與 業 務 承 辦 過 程 , 絕 大 多 只 是 進 行 各 自 專 業領 域 , 及 如 何 依 法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 卻 很 少 有 機 會 能 有 災 害 危 機 處 理 培 養 之 訓 練 。 因 此專 責 負 責 人 員 之 指 定 為 必 需 的 、 平 時 各 單 位 之 各 自 訓 練 為 必 需 的 , 而 各 單 位 間 縱 向 與橫 向 聯 繫 之 管 道 建 立 更 是 必 需 的 , 以 取 得 災 害 事 故 發 生 後 正 確 無 誤 之 資 訊 , 提 供 指 揮系 統 進 行 判 斷 。 當 工 業 廠 房 因 遭 遇 到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 人 員 疏 散 與 救 災 路 徑 規 劃 與 緊 急醫 療 整 備 規 劃 等 工 作 , 亦 即 為 重 要 。 是 以 , 擬 定 合 適 之 應 變 啟 動 對 策 與 機 制 , 尤 須 應注 意 火 場 附 近 是 否 有 火 災 危 險 地 點 ( 如 瓦 斯 行 、 加 油 站 、 加 氣 站 、 大 型 化 學 物 質 儲 存 場所 及 瓦 斯 儲 存 槽 等 ), 平 時 也 應 對 周 遭 民 眾 加 以 訊 息 告 知 , 以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能 適 當 運轉 , 並 取 得 民 眾 之 配 合 。三 . 復 原 計 畫當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後 , 災 情 勘 查 為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首 要 項 目 , 其 含 括 項 目計 有 資 訊 提 供 及 災 情 彙 整 等 工 作 。 除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制 定 勘 災 作 業 機 制 擬 訂 外 , 亦 需 擬 定各 式 勘 災 調 查 表 , 動 員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勘 災 處 理 , 並 建 立 災 情 資 料 庫 , 對 相 關 緊 急 處 理 提出 對 策 。 觀 察 公 共 事 業 於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後 受 損 情 形 、 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 有 關 公 共 設 施 所 屬機 關 的 權 責 等 因 素 勘 查 , 處 理 對 策 以 能 夠 迅 速 恢 復 供 應 為 原 則 。 各 級 政 府 及 指 定 單 位 為14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緊 急 修 復 相 關 管 線 設 施 、 線 路 設 備 , 應 簡 化 有 關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等 事 項 。應 配 合 整 備 階 段 所 規 劃 研 擬 之 臨 時 放 置 所 、 廢 棄 物 轉 運 站 , 擬 定 廢 棄 物 清 除 作 業 機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制 與 管 理 辦 法 , 其 中 包 括 環 境 消 毒 作 業 機 制 與 災 情 ( 疫 情 ) 通 報 機 制 。 進 行 復 原 重 建 時為 確 保 工 作 人 員 於 復 原 重 建 過 程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 應 督 導 重 建 單 位 採 取 適 當 之 安 全 衛 生 設施 , 如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之 重 建 時 , 得 請 該 工 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公 共 工 程 主 管 機 關提 供 協 助 及 督 導 ,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14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第 二 節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分 類 之 規 劃 方 向目 前 各 國 規 範 將 工 業 廠 房 場 所 劃 分 為 三 至 四 個 等 級 之 火 災 危 險 程 度 。 如 英 國 將 設 置 場 所劃 分 為 三 個 危 險 等 級 , 即 輕 度 、 中 度 、 嚴 重 危 險 級 ( 其 中 又 分 為 生 產 工 廠 級 和 工 廠 儲 存 級 )。德 國 分 為 Ⅰ、Ⅱ、Ⅲ、Ⅳ 級 , 分 別 為 輕 度 、 中 度 、 高 度 ( 其 中 又 分 為 生 產 級 和 堆 積 級 ) 與 嚴 重 危險 級 , 美 國 和 日 本 則 劃 分 為 輕 度 、 中 度 、 嚴 重 危 險 級 , 解 釋 如 下 :輕 度 危 險 級 , 乃 是 指 一 般 工 業 廠 房 設 置 場 所 , 即 可 燃 物 品 較 少 、 可 燃 性 低 和 火 災 發 熱 量較 低 、 外 部 增 援 和 疏 散 人 員 較 容 易 。中 度 危 險 級 , 一 般 是 指 下 列 情 況 的 設 置 場 所 ─ 即 內 部 可 燃 物 數 量 為 中 等 , 可 燃 性 也 為中 等 , 火 災 初 期 不 會 引 起 劇 烈 燃 燒 之 場 所 。 大 部 分 工 業 廠 房 歸 納 於 中 度 危險 級 。 根 據 此 類 場 所 種 類 多 、 範 圍 廣 之 特 點 。嚴 重 危 險 級 , 一 般 是 指 火 災 危 險 性 大 , 且 可 燃 物 品 數 量 多 , 火 災 時 容 易 引 起 猛 烈 燃 燒並 可 能 迅 速 蔓 延 之 場 所 , 包 括 較 多 數 量 易 燃 固 體 、 液 體 物 品 之 工 廠 。工 業 廠 房 之 倉 庫 火 災 危 險 等 級 的 劃 分 , 可 參 考 美 國 《 一 般 儲 存 倉 庫 標 准 》NFPA-231和 《 貨 架 式 儲 存 倉 庫 標 準 》NFPA-231C。 由 於 倉 庫 消 防 安 全 系 統 涉 及 面 廣 , 較 為 複 雜 , 美 國 標準 NFPA-13 沒 有 針 對 貨 品 堆 高 超 過 3.7m(12ft) 的 倉 庫 提 出 規 定 , 而 是 由 《 一 般 儲 存 倉 庫 標準 》NFPA-231 和 《 貨 架 儲 存 倉 庫 標 準 》NFPA-231C 提 出 具 體 規 定 。 因 此 本 研 究 劃 分 三 個 倉 庫 危險 級 , 即 Ⅰ 級 、Ⅱ 級 、Ⅲ 級 。 其 中 , 倉 庫 危 險 級 Ⅰ 級 與 美 國 標 準 NFPA-231 之 1、2 類 貨 品 相 一 致 ,倉 庫 危 險 級 Ⅱ 級 與 3、4 類 貨 品 一 致 , 倉 庫 危 險 級 Ⅲ 級 為 A 組 塑 料 、 橡 膠 製 品 等 。上 述 二 項 美 國 標 準 中 , 有 關 儲 存 物 品 之 分 類 為 :1 類 貨 品 ─ 指 紙 箱 包 裝 的 不 燃 貨 品 , 例 如 不 燃 食 品 和 飲 料 ; 不 燃 容 器 包 裝 的 食 品 ; 冷 凍 食 品 、肉 類 ; 非 塑 料 製 托 盤 或 容 器 盛 裝 之 新 鮮 水 果 和 疏 菜 ; 無 塗 蠟 層 或 塑 料 覆 膜 之 紙 容器 包 裝 牛 奶 ; 不 燃 容 器 盛 裝 , 但 容 器 外 有 紙 箱 包 裝 之 酒 精 含 量 達 20% 的 啤 酒 或葡 萄 酒 ; 玻 璃 製 品 。金 屬 製 品 : 包 括 塑 料 覆 面 或 裝 飾 的 桌 椅 ; 金 屬 外 殼 家 電 ; 電 動 機 、 乾 電 池 、 空 鐵罐 、 金 屬 櫃 。14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其 他 : 包 括 變 壓 器 、 袋 裝 水 泥 、 電 子 絕 緣 材 料 、 石 膏 板 、 惰 性 顏 料 、 固 體 農 藥 。2 類 貨 品 ─ 包 括 木 箱 及 多 層 紙 箱 或 類 似 可 燃 材 料 包 裝 的 1 類 貨 品 , 例 如 : 紙 箱 包 裝 之 漆 包 線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線 圈 、 日 光 燈 泡 、 木 桶 包 裝 的 酒 精 含 量 不 超 過 20% 的 啤 酒 和 葡 萄 酒 。3 類 貨 品 ─ 木 材 、 紙 張 、 天 然 纖 維 紡 織 品 或 C 組 塑 料 及 製 品 , 含 有 限 量 A 組 或 B 組 塑 料 的 製 品 ,例 如 :皮 革 製 品 : 鞋 、 皮 衣 、 手 套 、 旅 行 袋 等 。紙 製 品 : 書 報 雜 誌 、 有 塑 料 覆 膜 的 紙 製 容 器 等 。紡 織 品 : 天 然 與 合 成 纖 維 及 製 品 , 不 含 發 泡 類 塑 料 橡 膠 的 床 墊 。木 製 品 : 門 窗 及 傢 俱 、 可 燃 纖 維 板 等 。其 他 : 紙 箱 包 裝 的 煙 草 製 品 及 可 燃 食 品 , 塑 料 容 器 包 裝 的 不 燃 液 體 。4 類 貨 品 ─ 紙 箱 包 裝 、 含 有 一 定 量 A 組 塑 料 的 1、2、3 類 貨 品 , 小 包 裝 採 用 A 組 塑 料 、 大 包 裝 採用 紙 箱 包 裝 的 1、2、3 類 貨 品 ,B 組 塑 料 和 粉 狀 、 顆 粒 狀 A 組 塑 料 , 例 如 : 照 相 機 、電 話 、 塑 料 傢 俱 , 含 發 泡 類 塑 料 填 充 物 之 床 墊 , 含 有 一 定 量 塑 料 的 建 材 、 電 纜 , 塑料 容 器 包 裝 物 品 等 等 。塑 膠 橡 膠 類 則 區 分 為 A 組 、B 組 和 C 組 。A 組 :ABS( 丙 烯 腈 - 丁 二 烯 - 苯 乙 烯 共 聚 物 )、 縮 醛 ( 聚 甲 醛 )、 丙 烯 酸 類 ( 聚 甲 基 丙 烯酸 甲 酯 )、 丁 基 橡 膠 、EPDM( 乙 丙 橡 膠 )、FRP( 玻 璃 纖 維 增 強 聚 酯 )、 發 泡 類 天 然 橡 膠 、腈 橡 膠 ( 丁 腈 橡 膠 )、PET( 熱 塑 性 聚 酯 )、 聚 碳 酸 酯 、 聚 酯 合 成 橡 膠 、 聚 乙 烯 、 聚 丙 烯 、 聚苯 乙 烯 、 聚 氨 基 甲 酸 酯 、PVC( 高 增 塑 聚 氯 乙 烯 , 如 人 造 革 、 膠 片 等 )、SAN( 苯 乙 烯 - 丙烯 腈 )、SBR( 丁 苯 橡 膠 )。B 組 : 纖 維 素 類 ( 醋 酸 纖 維 素 、 醋 酸 丁 酸 纖 維 素 、 乙 基 纖 維 素 )、 氯 丁 橡 膠 、 氟 塑 料(ECTFE-- 乙 烯 - 三 氟 氯 乙 烯 共 聚 物 、ETFE-- 乙 烯 四 氟 乙 烯 共 聚 物 、 FEP-- 四 氟乙 烯 - 六 氟 丙 烯 共 聚 物 )、 不 發 泡 類 天 然 橡 膠 、 錦 綸 ( 錦 綸 6、 錦 綸 66)、 硅 橡 膠 。C 組 : 氟 塑 料 (PCTFE-- 聚 三 氟 氯 乙 烯 、PTFE-- 聚 四 氟 乙 烯 )、 三 聚 氰 胺 ( 三 聚 氰胺 甲 醛 )、 酚 醛 類 、PVC( 硬 聚 氯 乙 烯 , 如 : 管 道 、 管 件 )、PVDC( 聚 偏 二 氯 乙 烯 )、PVDF( 聚 偏 氟 乙 烯 )、PVF( 聚 氟 乙 烯 )、 尿 素 ( 尿 甲 醛 )。下 表 列 舉 國 內 外 相 關 規 範 標 準 內 有 關 規 定 。 由 於 各 工 業 廠 房 之 建 築 物 構 造 、 使 用 功 能 、 內 部放 置 物 品 和 空 間 特 性 均 互 有 不 同 、 各 有 差 異 , 因 此 無 法 一 一 完 全 列 舉 工 廠 類 別 與 名 稱 , 設 計規 劃 時 可 根 據 設 置 場 所 具 體 之 情 況 推 演 判 斷 。 現 將 美 、 日 等 國 規 範 之 火 災 危 險 等 級 舉 例 列 出14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 見 表 6.、 表 5、 表 6), 提 供 消 防 相 關 人 員 、 工 程 設 計 人 員 等 參 考 。表 6-1 輕 危 險 級國 家範 例美 國 附 設 醫 院 , 附 設 圖 書 館 ( 大 型 書 庫 除 外 ), 辦 公 大 樓 , 附 設 員 工 住 宅 ,招 待 所 餐 廳 及 廠 內 禮 堂 ( 舞 台 及 前 後 台 口 除 外 ), 無 人 居 住 閣 樓 等日 本 工 廠 辦 公 室 , 附 設 醫 院 , 附 設 員 工 住 宅 , 附 設 員 工 招 待 所 , 體 育 館 ,公 共 集 合 場 所 等表 6-2 中 危 險 級國 家美 國舉 例麵 包 房 , 飲 料 生 產 廠 , 罐 頭 廠 , 奶 製 品 廠 , 電 子 設 備 廠 , 玻 璃 及 製 品廠 , 洗 衣 房 , 飯 店 服 務 區 , 穀 物 加 工 廠 , 一 般 危 險 化 學 品 工 廠 , 機 加工 車 間 , 皮 革 製 品 廠 , 糖 果 廠 , 釀 酒 廠 , 圖 書 館 大 型 書 庫 區 , 商 店 ,印 刷 及 出 版 社 , 紡 織 廠 , 煙 草 製 品 廠 , 木 材 及 製 品 廠 , 飼 料 廠 , 造 紙及 紙 製 品 加 工 廠 , 碼 頭 及 棧 橋 , 機 動 車 停 車 房 與 修 理 車 間 , 輪 胎 生 產日 本廠 , 舞 台 等飲 食 店 , 公 共 遊 藝 場 , 百 貨 商 店 ( 超 級 市 場 ), 酒 吧 間 , 電 影 電 視 製片 廠 , 電 影 院 , 劇 場 , 停 車 場 , 倉 庫 ( 嚴 重 危 險 級 除 外 ), 發 電 所 ,鍋 爐 房 , 金 屬 機 械 器 具 製 造 廠 ( 包 括 油 漆 部 分 ), 麵 粉 廠 , 造 紙 廠 ,紡 織 廠 ( 包 括 棉 、 毛 、 麻 、 化 纖 ), 織 布 廠 , 染 色 整 理 工 廠 , 化 纖 廠( 紡 紗 後 之 作 業 程 序 ), 橡 膠 製 品 廠 , 合 成 樹 脂 廠 ( 普 通 的 ), 普 通14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化 工 廠 , 木 材 加 工 廠 ( 在 濕 潤 狀 態 下 加 工 的 工 廠 )表 6-3 嚴 重 危 險 級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國 家美 國範 例可 燃 液 體 使 用 區 , 壓 鑄 成 型 及 熱 擠 壓 作 業 區 , 膠 合 板 及 木 屑 板 生 產 車間 , 印 刷 車 間 ( 油 墨 閃 點 低 於 37.9℃), 橡 膠 的 再 生 、 混 合 、 乾 燥 、 破碎 、 硫 化 車 間 , 鋸 木 廠 , 紡 織 廠 中 棉 花 、 合 成 纖 維 、 再 生 花 纖 維 、 麻 等 粗選 、 鬆 解 、 配 料 、 梳 理 前 纖 維 回 收 、 梳 理 及 並 紗 等 車 間 ( 工 段 ), 泡 沫 塑料 製 品 裝 修 場 所 , 瀝 青 製 品 加 工 區 , 低 閃 點 易 燃 液 體 之 噴 霧 作 業 區 ,澆 淋 塗 層 作 業 區 , 拖 車 住 房 或 預 制 構 件 房 屋 組 裝 區 , 清 漆 及 油 漆 浸 塗日 本作 業 區 , 塑 料 加 工 廠木 材 加 工 廠 , 膠 合 板 廠 , 壓 克 力 廠 , 海 綿 橡 膠 廠 , 合 成 樹 脂 廠 ( 使 用或 製 造 普 通 產 品 的 除 外 ), 合 成 樹 脂 成 型 加 工 廠 ( 使 用 普 通 產 品 的 除外 ), 化 學 工 廠 ( 使 用 或 製 造 普 通 產 品 除 外 ), 倉 庫 ( 貯 存 壓 克 力 、海 綿 橡 膠 及 其 他 類 似 物 品 之 倉 庫 )1. 適 合 安 裝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之 場 所NFPA11 針 對 內 容 物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 的 設備 、 系 統 、 建 築 物 、 儲 槽 、 室 內 和 室 外 製 程 區 , 須 採 用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來 保 護 時 , 針 對 泡 沫 滅 火 系統 的 設 計 、 安 裝 、 測 試 和 維 修 的 規 範 。(1) 參 考 美 國 NFPA 11、30 相 關 規 定 , 當 儲 存 易 燃 性 液 體 時 , 即 閃 火 點 低 於 100°F(37.8 o C)且 蒸 氣 壓 在 100°F 時 不 超 過 40 psi 者 , 應 加 裝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2) 參 考 美 國 NFPA 11、30 相 關 規 定 , 當 儲 存 可 燃 性 液 體 時 , 即 閃 火 點 等 於 或 高 於100°F(37.8 o C), 並 低 於 200°F(93.4 o C) 者 , 應 考 慮 加 裝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2. 適 合 安 裝 灑 水 滅 火 系 統 之 場 所(a).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第 一 組 (extra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1)空 間 為 可 燃 物 的 量 和 燃 燒 性 均 很 高 和 存 在 灰 塵 , 線 頭 (lint) 或 者 其 他 類 似 物 質 的 場 所 ,15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這 些 物 質 可 能 會 很 快 的 讓 火 勢 變 大 , 同 時 快 速 的 釋 放 出 熱 量 , 但 是 只 有 少 許 的 甚 至沒 有 易 燃 性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存 在 。 包 括 除 了 NFPA409 所 提 外 的 飛 機 吊 架 、 可 燃 性 流 體 使用 區 、 壓 鑄 、 金 屬 擠 壓 、 夾 板 和 微 粒 製 造 業 、 印 刷 業 ( 使 用 墨 水 的 閃 火 點 低 於 38 o C)、 橡 膠回 收 利 用 、 合 成 、 乾 燥 、 碾 磨 、 用 高 溫 及 硫 磺 處 理 、 鋸 木 場 、 纖 維 工 廠 、 塑 膠 泡 沫 製 的 室內 裝 飾 業 。(b). 重 大 危 害 空 間 第 二 組 (extra hazard occupancies, Group 2)重 大 的 危 害 ( 第 2 組 ) 空 間 為 具 有 中 至 相 當 大 量 的 易 燃 性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場 所 , 或 須針 對 可 燃 物 採 取 大 範 圍 防 護 的 場 所 。 包 括 瀝 青 柏 油 浸 透 場 所 、 易 燃 液 體 噴 霧 場 所 、 塗佈 、 開 放 式 油 料 淬 冷 、 塑 膠 加 工 、 溶 劑 清 洗 、 亮 光 漆 和 油 漆 浸 泡 等 工 廠 場 所 。3. 適 合 安 裝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之 場 所由 NFPA 15 之 內 容 , 由 於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對 下 列 的 危 害 因 可 以 提 供 合 適 的 保 護 , 因 此 建 議裝 設 水 霧 滅 火 系 統 :(1) 易 燃 性 氣 體 和 易 燃 性 液 體 。(2) 電 氣 危 害 , 如 變 壓 器 、 油 開 關 、 電 動 機 、 電 纜 托 盤 和 電 報 運 轉 。(3) 一 般 的 可 燃 物 , 如 紙 、 木 頭 和 紡 織 品 。(4) 某 些 危 害 固 體 , 譬 如 火 箭 固 體 燃 料 (propellants) 和 製 造 煙 火 的 原 料 。15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第 三 節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防 救 機 制 之 規 劃由 於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常 伴 隨 著 化 學 品 危 害 物 質 所 造 成 的 火 災 爆 炸 , 其 危 害 性 較 一 般 住 家 辦 公 大樓 火 災 為 大 , 其 緊 急 應 變 救 災 方 式 亦 與 一 般 住 家 辦 公 大 樓 火 災 有 所 不 同 。 造 成 10 死 47 傷 的 永興 爆 炸 案 ( 國 內 火 災 中 義 消 傷 亡 最 慘 重 的 事 故 ), 即 因 沒 有 考 慮 到 化 學 品 在 火 場 中 所 衍 生 的 危害 。 本 研 究 案 之 目 的 係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災 害 事 故 之 預 防 與 發 生 時 救 災 措 施 之 擬 定 , 並 對 整體 救 災 體 系 進 行 規 劃 之 相 關 研 究 , 希 望 藉 由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執 行 , 作 為 未 來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災 害 防 救 政 策 及 法 令 規 定 制 定 之 努 力 方 向 , 使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事 故 衝 擊 降 至 於 最 低 。美 國 專 責 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之 設 計 , 符 合 三 個 因 應 災 變 環 境 之 特 性 ( 圖 6-2)。圖 6-2 災 難 管 理 組 織 專 業 設 計 模 式運 作 假 設 :政 策 目 標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災 難 管 理 組 織1. 變 動 性2. 持 續 性3. 整 合 性災 難 管 理 組 織1. 多 變 性2. 複 雜 性3. 不 確 定 性4. 時 間 急 迫1. 環 境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 會 或 多 或 減 少 組 織 的 程 序 與 任 務 指 派 的 效 果 。2. 組 織 是 執 行 政 策 目 標 的 基 本 成 員 。3. 時 間 在 災 變 事 件 發 展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 依 急 迫 程 度 不 同 而 影 響 決 策 品 質 。4. 運 用 創 造 力 可 克 服 環 境 中 的 複 雜 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基 本 功 用 與 三 種 標 準 權 責 ( 圖 6-3)圖 6-3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健 全 之 條 件15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緊 急 應 變 體 系五 項 基 本 功 用三 種 標 準 權 責1. 指 揮2. 制 定3. 操 作4. 後 勤5. 財 政策 略戰 術任 務以 目 前 的 工 業 廠 房 火 場 救 災 模 式 來 舉 例 , 同 一 個 消 防 局 之 中 , 外 勤 單 位 就 分 成 了 不 同 的大 ( 中 ) 隊 , 再 細 分 成 數 個 分 隊 , 每 一 消 防 分 隊 於 接 獲 火 警 通 報 出 動 車 組 前 往 救 災 時 , 又 分成 了 攻 擊 水 箱 車 、 中 繼 水 箱 車 、 雲 梯 車 、 救 護 車 、 器 材 車 …… 等 依 火 災 現 場 狀 況 的 不 同 而 搭 配 出勤 的 救 災 與 救 護 車 輛 。 因 此 , 工 業 廠 房 火 場 現 場 單 是 同 一 個 消 防 機 關 的 組 織 分 工 就 有 如 此 多種 不 同 的 項 目 , 尚 不 包 括 支 援 單 位 如 : 鄰 近 縣 市 之 消 防 局 、 警 察 機 關 、 環 保 單 位 、 衛 生 及 醫 療機 構 、 電 力 公 司 、 瓦 斯 公 司 、 自 來 水 公 司 、 軍 方 …… 等 其 他 救 災 相 關 的 支 援 單 位 。 因 此 , 工 業 廠房 火 場 救 災 指 揮 體 系 , 需 分 工 設 職 , 將 不 同 的 救 災 單 元 整 合 在 一 個 統 一 的 指 揮 體 系 之 下 , 使不 同 的 救 災 相 關 單 位 間 , 能 夠 彼 此 運 行 順 暢 , 發 揮 相 輔 相 成 的 功 效 , 使 各 個 火 場 救 災 單 位 與救 災 人 員 之 間 能 夠 明 瞭 其 任 務 重 心 , 而 佔 據 各 個 有 利 的 火 場 救 災 位 置 , 施 行 適 宜 的 救 災 行 動使 火 災 所 造 成 的 人 命 威 脅 與 財 物 損 失 減 至 最 低 的 程 度 。小 規 模 的 火 災 發 生 時 , 只 需 要 少 數 的 消 防 車 輛 與 救 災 人 力 便 可 以 獲 得 妥 善 的 控 制 ; 及 至發 展 成 大 型 規 模 的 火 災 , 則 需 要 動 員 較 多 的 救 災 人 力 與 救 災 車 輛 , 才 能 應 付 火 災 所 可 能 造 成的 潛 在 危 害 。 因 此 建 立 有 效 的 火 場 救 災 體 系 , 方 便 火 場 指 揮 官 能 夠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之 內 作 出 最好 的 判 斷 , 使 火 災 現 場 的 救 災 資 源 能 夠 充 分 的 運 用 , 整 合 火 場 救 災 人 力 與 物 力 資 源 , 協 調 相關 單 位 配 合 火 場 搶 救 作 業 的 進 行 。工 業 廠 房 火 場 救 災 指 揮 作 業 之 內 涵 , 由 於 救 災 講 究 的 並 非 個 體 作 業 而 是 組 織 作 業 , 美 國聯 邦 緊 急 管 理 署 (FEMA,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對 於 火 場 救 災 指 揮 體 系之 意 義 定 義 為 :「 在 緊 急 應 變 事 件 現 場 以 供 指 揮 、 控 制 、 協 調 相 關 資 源 及 人 員 的 模 組 化 工 具 」(Dana,P.207,2002)。 火 場 救 災 需 動 員 許 多 的 救 災 相 關 人 力 資 源 與 車 輛 、 裝 備 、 器 材 、 設 施 , 不僅 僅 消 防 機 關 需 要 於 第 一 時 間 出 動 搶 救 , 其 他 如 環 保 單 位 、 衛 生 及 醫 療 機 構 、 警 察 機 關 、 電 力公 司 、 瓦 斯 公 司 、 自 來 水 公 司 等 許 多 不 同 單 位 , 也 需 要 在 必 要 的 時 候 到 達 火 災 現 場 。 其 中 醫 療機 構 配 合 處 理 大 量 傷 病 患 檢 傷 分 類 、 緊 急 救 護 、 交 通 指 揮 與 疏 導 、 協 助 劃 定 警 戒 區 並 疏 散 區 內15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人 車 、 配 合 中 斷 起 火 建 築 物 的 電 力 及 瓦 斯 供 給 、 集 中 供 水 以 充 實 消 防 救 災 水 源 等 火 場 救 災 時 必須 同 時 運 作 的 配 套 措 施 。因 此 , 若 是 沒 有 統 一 的 指 揮 中 樞 來 居 中 協 調 、 聯 絡 、 調 度 、 指 揮 、 控 管 , 將 造 成 火 災 現 場 不同 單 位 間 的 火 場 救 災 相 關 人 員 失 去 統 一 的 嚮 導 , 而 成 為 群 龍 無 首 , 各 行 其 事 , 嚴 重 影 響 火 場救 災 效 率 , 浪 費 人 力 資 源 與 物 資 。 由 上 可 知 , 工 業 廠 房 火 場 救 災 指 揮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 若是 沒 有 適 當 的 火 場 指 揮 官 在 最 急 迫 的 時 候 運 行 火 場 救 災 指 揮 作 業 , 將 可 能 使 火 災 現 場 的 搶 救第 六 章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之 探 討人 員 與 配 合 支 援 單 位 間 成 為 沒 有 中 樞 指 揮 、 或 是 多 頭 馬 車 般 各 行 其 事 的 多 重 指 揮 。 因 此 , 火 場指 揮 官 若 採 取 適 宜 的 火 場 救 災 指 揮 作 業 可 以 提 供 火 災 現 場 幾 個 功 用 :統 一 的 行 動 方 針指 揮 和 控 制 火 災 現 場居 中 協 調 相 關 支 援 單 位有 效 的 火 場 救 災 計 畫建 立 火 場 救 災 指 揮 體 系暢 通 的 通 訊 管 道確 保 火 場 救 災 人 員 生 命 安 全當 中 建 立 火 場 救 災 指 揮 體 系 , 乃 著 眼 於 下 列 優 點 :共 同 的 術 語模 組 化 的 組 織 架 構整 合 的 通 訊統 一 的 指 揮一 致 的 搶 救 計 畫容 易 管 理 的 控 制 幅 度明 確 的 火 場 指 揮 站綜 合 的 資 源 管 理綜 觀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之 防 救 措 施 , 與 未 來 擬 降 低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可 能 之 法 規 制 定 ,應 從 下 述 四 方 面 著 手 :(1) 防 火 對 策從 過 去 火 災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知 , 由 於 微 小 火 源 引 發 大 火 而 造 成 嚴 重 傷 亡 及 損 失 的 案 例 , 比 比皆 是 , 為 進 一 步 防 止 因 微 小 火 源 釀 成 大 禍 , 預 防 微 小 火 源 的 產 生 , 亦 為 最 基 本 防 災 對 策 。15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2) 區 劃 對 策對 於 既 著 火 時 則 應 迅 速 採 取 區 劃 對 策 以 防 止 火 災 之 延 燒 與 擴 大 。 如 建 築 物 、 設 備 之 難 燃 化 ,防 火 牆 、 防 火 門 、 防 液 堤 等 之 整 備 , 及 保 持 適 當 之 空 地 。 另 對 於 危 險 設 施 埋 設 施 , 如 汽 油 槽 、 液化 石 油 氣 槽 等 埋 設 於 地 下 為 最 安 全 。(3) 滅 火 對 策初 期 滅 火初 期 滅 火 係 於 著 火 瞬 間 迅 速 採 取 之 緊 急 措 施 。 若 能 在 小 火 期 間 即 予 撲 滅 , 實 屬 最 成 功 之 滅 火 。最 為 常 見 之 初 期 滅 火 方 式 即 為 使 用 滅 火 器 。 啟 動 自 動 撒 水 系 統 與 消 防 栓 之 使 用 亦 為 常 見 初 期 滅火 之 方 式 。正 規 滅 火係 工 廠 自 設 消 防 隊 或 地 區 消 防 隊 之 滅 火 活 動 。 當 火 災 擴 大 至 某 程 度 以 上 則 必 須 依 賴 正 規 消 防隊 。(4) 避 難 對 策發 生 火 災 後 , 應 從 危 險 區 域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 因 此 平 時 即 應 規 劃 萬 一 失 火 時 之 避 難 逃 生 路線 , 事 前 指 定 安 全 避 難 場 所 。 室 內 避 難 梯 應 於 每 層 樓 設 置 防 火 門 , 以 防 止 煙 霧 竄 進 樓 梯 間 。 室外 避 難 梯 則 應 設 置 於 室 內 火 焰 不 致 涵 蓋 之 位 置 。 在 室 內 或 走 廊 , 應 設 置 指 示 避 難 通 路 之 顯 明 指示 標 識 , 對 無 窗 戶 之 建 築 物 或 夜 間 使 用 者 , 應 設 置 不 受 停 電 影 響 之 指 示 燈 、 螢 光 標 誌 等 。目 前 工 廠 安 全 有 關 之 規 定 、 條 文 、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 輔 導 措 施 及 督 導 檢 查 機 制 , 涉 及 層 面 極 為 廣泛 , 涵 括 勞 委 會 、 消 防 署 、 環 保 署 等 。 於 工 廠 事 故 發 生 後 , 即 使 事 業 主 有 足 額 的 保 險 理 賠 金 額 ,但 其 他 生 產 減 少 或 停 頓 的 間 接 損 失 考 量 , 如 信 用 損 失 、 員 工 向 心 力 流 失 、 復 工 損 失 、 原 有 訂 單 的流 失 等 等 , 付 出 的 昂 貴 代 價 實 在 超 乎 金 錢 所 能 衡 量 。為 達 到 能 有 效 管 理 與 防 範 未 然 , 因 此 首 重 有 效 安 全 檢 查 之 機 制 , 賦 予 事 業 主 一 定 之 責 任 與義 務 , 將 工 廠 防 火 管 理 之 第 一 線 把 關 角 色 , 由 官 方 移 轉 至 民 間 單 位 , 如 此 方 能 有 效 落 實 安 全防 護 機 制 , 以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成 效 。15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七 章 結 論第 七 章 結 論第 一 節 預 期 目 標根 據 研 究 上 述 之 整 理 歸 納 , 本 研 究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之 防 救 策 略 與 體 系 , 提 出 以下 之 建 議 , 區 分 為 立 即 可 行 之 建 議 , 與 中 、 長 程 之 行 動 方 案 建 議 , 而 加 以 列 舉 之 。7.1 .1 近 程 目 標( 一 )、 本 研 究 擬 定 立 即 可 行 之 建 議 : 防 災 與 備 災 能 力 之 提 升 , 強 化 區 域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能 力 。 主 辦 單 位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各 企 業 機 構 。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 環 保 署 、 勞 委 會 、 衛 生 署 。行 動 措 施 :(1). 地 方 政 府 全 面 清 查 並 加 強 非 法 工 業 廠 房 之 取 締 。(2). 地 方 政 府 加 強 工 業 廠 房 之 安 全 檢 查 , 並 將 檢 查 不 合 格 之 工 業 廠 房 名 稱 、 負 責 人 、 地 址刊 登 於 電 子 、 平 面 媒 體 與 網 站 , 並 定 期 更 新 資 料 庫 。(3). 強 化 火 災 產 險 制 度 , 藉 由 保 險 費 率 之 減 免 , 鼓 勵 企 業 機 構 重 視 消 防 安 全 之 防 護 。(4). 建 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與 自 護 制 度 , 包 括 組 織 與 管 理 、 自 動 檢 查 、 健 康 管 理 、 教 育訓 練 、 事 故 調 查 與 處 理 、 危 害 控 制 、 安 全 作 業 規 章 、 緊 急 應 變 、 個 人 防 護 具 、 安 全 衛 生 宣導 與 激 勵 等 措 施 。(5). 建 立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承 攬 商 管 理 、 動 火 許 可 、 安 全 稽 核 、 製 程 設 備 完 整 性 等 管15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理 。(6). 落 實 企 業 平 時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提 昇 廠 內 人 員 火 災 應 變 能 力 。(7). 執 行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並 建 立 追 蹤 考 核 及 檢 討 之 機 制 , 直 到 缺 失 完 全 改 善 。(8). 建 制 企 業 火 害 鑑 別 與 風 險 評 估 管 理 計 畫 。(9). 強 化 企 業 消 防 管 理 組 織 , 確 保 防 災 系 統 設 備 運 作 正 常 。(10). 提 升 區 域 聯 防 組 織 成 員 對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之 協 調 與 整 合 能 力 , 以 回 饋 評 估 各 應 變 單位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之 有 效 性 。(11). 加 強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 並 對 模 擬 狀 況 (Senerio) 務 求 真 實 、 合 理 化 。(12). 建 立 專 家 學 者 防 救 諮 詢 管 道 。(13). 建 立 對 消 防 救 災 單 位 、 環 保 及 勞 檢 單 位 通 報 管 , 以 暢 通 企 業 平 時 及 應 變 時 與 各 政 府單 位 間 之 聯 繫 管 道 。(14). 復 原 階 段 輔 導 受 災 工 廠 復 原 、 協 助 消 防 污 水 處 理 及 規 劃 後 續 有 關 強 化 事 故 防 救 災 管理 措 施 。7.1 .2 中 、 長 程 目 標本 研 究 擬 定 中 、 長 程 之 行 動 方 案 建 議 : 建 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未 來 改 善 方 向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協 辦 單 位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環 保 署 、 勞 委 會 、 衛 生 局 。行 動 措 施 :(1). 設 置 我 國 各 行 業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之 災 害 調 查 與 統 計 資 料 庫 。(2). 我 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之 災 害 防 治 。(3). 我 國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未 來 改 善 方 向 。(4). 建 構 負 責 工 業 廠 房 安 全 之 各 政 府 單 位 橫 向 聯 繫 之 平 台 , 以 擬 定 確 實 而 有 效 之 防 災 政策 , 以 避 免 各 自 為 政 、 分 散 力 量 , 也 避 免 擾 民 之 譏 。(5). 整 合 民 間 團 體 搶 救 資 源 有 效 之 利 用 ,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訓 練 與 協 助 。(6). 修 訂 工 業 廠 房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 以 符 合 其 特 殊 性 。15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第 七 章 結 論第 二 節 未 來 願 景台 灣 為 海 島 型 之 國 家 , 工 業 向 來 為 維 持 經 濟 成 長 之 重 要 命 脈 , 因 此 對 於 維 護 企 業 , 為 政 府不 可 推 卸 之 必 要 責 任 。 更 由 於 工 業 廠 房 一 旦 發 生 重 大 火 災 事 故 , 往 往 造 成 企 業 與 社 會 之 重 大 衝擊 , 因 此 , 藉 由 完 整 之 防 救 災 策 略 之 擬 定 , 與 相 關 體 制 之 建 立 , 短 期 間 或 許 將 帶 給 企 業 些 微之 不 方 便 , 或 是 一 些 投 資 與 花 費 ; 然 而 長 期 而 言 , 將 使 企 業 能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 維 持 可 長 可 久 之目 標 , 創 造 政 府 與 企 業 雙 贏 之 局 面 , 這 也 說 明 如 台 塑 企 業 麥 寮 工 業 區 , 為 何 願 意 「 每 年 投 資 上千 萬 之 費 用 、 建 造 數 萬 噸 之 消 防 專 用 蓄 水 槽 , 以 建 構 企 業 本 身 消 防 安 全 無 虞 環 境 」 之 原 因 。15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15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附 件 一附 件 一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期 初 專 家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表主 持 人 : 廖 宏 章 教 授會 議 日 期 :94 年 5 月 6 日出 席 者 : 李 煜 舲 、 高 振 山 、 林 木 榮 、 徐 啟 銘 、 洪 肇 嘉 、 吳 清 萍會 議 紀 錄 :李 煜 舲 教 授1、 文 獻 回 顧建 議 以 表 格 方 式 顯 現 國 內 外 工 業 廠 房 之 管 理 體 制 , 規 範 及 措 施 , 以 利 比較 優 缺 點 , 並 加 以 說 明 其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2、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相 關 案 例 探 討(1) 比 較 本 研 究 成 果 所 建 立 之 措 施 體 系 與 實 際 火 災 災 害 發 生 之 改 善 異 同 處 , 以 利 說 明 本研 究 模 式 成 果 之 可 行 性 。(2) 建 議 檢 討 改 進 之 項 目 、 程 序 ( 國 內 和 國 外 ), 以 利 提 供 政 策 及 法 令 規 定 之 制 ( 修 ) 定 。高 振 山 教 授1、 研 究 中 指 出 與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 之 不 正 確 使 用 有 十 分 密 切 關 聯 , 因 此 本 研 究 未 來 所 研 擬之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 是 否 會 對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暨 設 備 裝 置 管 理 辦 法 ” 造 成 影 響 ,請 說 明 。2、 本 研 究 之 成 果 與 ” 災 害 防 救 法 ” 之 關 聯 性 , 以 及 與 過 去 防 災 科 技 中 心 與 國 科 會 有 關 於 重16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大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與 體 系 之 區 分 , 請 說 明 。3、 目 前 針 對 電 子 科 技 業 類 與 一 般 傳 統 化 工 廠 之 火 災 特 性 與 環 境 因 素 , 似 有 不 同 。 未 來 研 擬之 機 制 與 體 系 , 是 否 會 針 對 不 同 行 業 類 別 , 研 擬 對 策 。4、 目 前 針 對 四 方 面 著 手 , 其 中 除 有 ” 體 系 及 機 制 ” 外 , 也 有 牽 涉 到 ” 技 術 ” 層 面 部 份 。 本研 究 計 畫 細 針 對 ” 技 術 面 ” 亦 或 ” 管 理 體 制 、 政 策 法 規 面 ” 進 行 屬 性 不 同 , 研 究 目 的 與目 標 需 明 確 定 義 之 。5、 目 前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暨 設 備 設 施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 中 , 有 許 多 規 定 與 目 前 工 廠 實 際 設 置 設計 與 認 定 等 , 諸 多 不 合 理 或 無 法 執 行 之 虞 , 本 研 究 案 是 否 也 會 針 對 此 部 份 進 行 消 防 防 救設 計 上 之 研 究 。6、 目 前 針 對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方 面 政 府 法 令 制 定 , 國 外 可 有 範 例 可 循 , 應 多 加 參 考 國 外 相關 做 法 。林 木 榮 經 理1、 建 議 依 據 產 業 特 性 進 一 步 分 析 過 去 火 災 原 因 , 據 此 結 果 進 一 步 參 酌 國 際 上 已 建 立 之 工 廠火 災 等 級 , 研 擬 我 國 之 工 廠 危 險 問 題 。2、 建 議 參 考 國 外 對 於 Fire Protection System 之 建 構 方 式 建 議 可 行 之 工 廠 火 災 防 救 體 系 。徐 啟 銘 教 授1、 統 計 數 據 的 來 源 盡 可 能 有 根 據 且 附 上 日 期 。2、 Literature Survey 方 面 請 考 量 NFPA 暨 日 本 相 關 來 源 。洪 肇 嘉 教 授16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1、 自 近 年 統 計 看 來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所 估 火 災 比 例 仍 持 續 相 當 比 例 也 導 致 嚴 重 財 物 及 人 員損 失 , 本 計 劃 之 執 行 觀 點 甚 為 重 要 。2、 在 工 業 廠 房 及 建 築 物 方 面 之 考 量 應 考 量 生 產 廠 房 、 貯 存 庫 房 及 無 窗 廠 房 ( 如 電 子 、 半 導 體等 精 密 工 業 ) 之 分 類 , 或 區 分 工 業 別 , 以 利 未 來 參 考 使 用 。3、 在 防 火 區 劃 分 及 人 員 避 難 對 策 規 劃 時 , 應 考 量 應 變 或 救 災 人 員 之 入 口 及 資 訊 之 提 供 , 便利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參 考 應 用 。4、 若 工 廠 運 作 某 些 特 殊 或 危 害 氣 體 的 防 火 及 應 變 策 略 應 可 提 供 未 來 政 策 及 法 令 規 定 修 訂 之參 考 。附 件 一吳 清 萍 教 授一 、 研 究 成 果 之 第 (3) 項 :安 全 設 備 設 施 之 完 整 性 、 有 效 性 及 緊 急 應 變 控 制 能 力 較 具 實 用 性 、 盼 能 加 強 之 部 分 之 資訊 。二 、 本 研 究 計 畫 完 善 應 能 對 相 關 業 者 提 供 助 益16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16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16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附 件 二附 件 二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期 末 專 家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表主 持 人 : 廖 宏 章 教 授會 議 日 期 :94 年 11 月 21 日出 席 者 : 林 木 榮 、 楊 重 光 、 潘 日 南 、 蘇 德 勝 、 龔 昶 仁學 者 意 見楊 重 光1、 此 研 究 綜 合 美 、 日 先 進 國 家 的 管 理 體 制 及 火 災 及 搶 救 案 例 ,提 出 適 合 本 土 化 的 檢 查 對 策 、 管 理 對 策 及 宣 導 對 策 。2、 此 研 就 針 對 火 災 防 就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系 的 整 合 做 出 多 面 向 的評 估 , 期 盼 未 來 針 對 一 線 救 災 及 政 策 執 行 的 介 面 整 合 能 有 助益 。3、 各 類 工 業 所 使 用 的 化 學 品 有 其 特 殊 性 及 共 通 性 , 對 其 配 置 及堆 放 規 定 , 皆 應 有 法 規 依 據 。4、 此 研 究 列 舉 工 業 廠 房 的 火 災 特 性 中 的 危 害 因 子 , 並 檢 討 國 內工 業 廠 房 管 理 體 制 , 安 全 設 備 設 施 的 完 整 性 有 效 性 , 提 出 緊 急16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應 變 及 控 制 能 力 的 對 策 。潘 日 南1. 建 議 增 加 國 內 案 例 並 與 美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例 進 行分 析 檢 討 。2. 不 同 工 業 廠 房 差 異 性 及 大 建 議 依 分 類 再 加 以 討 論 、 分 析 。3. 本 研 究 主 題 明 確 內 容 豐 富 方 向 正 確 為 一 完 善 之 研 究 。蘇 德 勝1. 工 業 火 災 佔 20% 但 有 具 特 殊 性 如 化 學 物 品 其 危 害 最 嚴 重 , 如 產生 有 毒 氣 體 , 對 工 廠 員 工 及 社 區 之 災 害 預 防 準 備 、 復 原 等 採 取措 施 及 條 件 之 建 立 有 其 重 要 性 , 論 文 計 畫 目 標 、 價 值 明 確 可行 。2. 國 內 重 大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案 例 宜 歸 類 分 析 與 論 文 動 機 與 目 的 的連 結 。3. 有 關 歐 盟 和 美 國 的 做 法 , 美 國 除 NFPA 外 , 聯 邦 政 府 及 州 政 府之 防 救 體 系 宜 列 入 後 續 論 文 , 日 本 與 我 國 消 防 體 系 可 參 考 著力 方 向 列 入 結 論 與 建 議 。4. 國 內 危 險 品 危 害 特 性 分 類 及 分 佈 宜 列 入 管 理 對 策 並 與 風 險 評16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估 、 溝 通 、 控 制 結 合5. 本 計 畫 對 防 救 措 施 可 提 供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其 體 系 之 健 全 對 策 。橫 向 單 位 支 持 合 作 垂 直 標 準 體 系 等 論 文 成 果 可 供 政 府 相 關 消防 單 位 及 工 業 之 重 要 依 據 。林 木 榮1. 建 議 該 案 之 具 體 建 議 & 結 論 應 於 未 來 ( 下 年 度 ) 進 一 步 研 擬 細節 與 作 法 。2. 建 議 將 MOC 之 觀 念 納 入 工 業 廠 房 火 災 發 生 原 因 之 一 。3. 災 害 復 原 與 我 國 防 救 災 體 系 尚 在 起 步 , 建 議 可 納 入 NFPA 1600之 精 神 。龔 昶 仁1. 本 案 能 匯 集 美 、 日 等 國 法 例 及 國 內 、 外 工 廠 火 災 案 例 及 檢 討 , 列 於 研 究內 , 對 學 界 、 實 務 界 均 具 參 考 價 值 。2. 本 案 對 廠 方 之 自 主 防 護 管 理 及 主 管 機 關 之 管 理 均 做 探 討 , 然 廠 方 及 主 管機 關 之 溝 通 介 面 , 尤 其 是 在 搶 救 上 之 配 合 , 似 可 在 下 次 研 究 中 予 以 加 強 。3. 本 案 結 合 環 安 、 職 業 安 全 及 消 防 安 全 之 著 眼 點 , 在 實 務 上 深 具 參 考 價 值附 件 三附 件 三「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就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 」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紀 錄16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1、 時 間 :94 年 7 月 27 號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30 分2、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17 樓 會 議 室3、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何 委 員 明 錦 】( 王 鵬 智 代 出 席 )一 、 第 18 頁 中 工 廠 廠 房 涵 蓋 之 範 圍 甚 廣 , 如 電 子 科 技 類 廠 房 與 塑 膠 化 工 類 廠 房 , 其 儲 存 危險 物 性 質 不 同 , 起 火 致 因 亦 隨 之 而 異 , 因 此 本 案 研 究 範 圍 是 否 含 括 全 部 類 別 之 工 業 廠房 ? 是 否 針 對 其 不 同 危 險 性 質 而 有 不 同 之 防 護 措 施 。二 、 第 19 頁 中 研 究 範 圍 所 指 「 硬 體 防 災 設 備 」 是 否 僅 指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並 建 議 將 我 國 規 定 與美 、 日 兩 國 規 定 之 異 同 點 列 表 比 較 及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三 、 第 二 章 美 、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管 理 體 系 中 , 在 美 國 部 份 僅 列 出 NFPA11 之 泡沫 、 灑 水 汲 水 霧 等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 日 本 部 份 則 僅 提 出 「 石 油 工 業 區 災 害 防 治 法施 行 令 」 規 範 , 似 與 研 究 內 容 章 節 不 合 , 另 就 災 害 管 理 體 系 而 言 , 是 否 符 合 委 託 單 位需 求 ?四 、 針 對 第 三 章 美 、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案 例 , 建 議 增 加 該 案 例 之 應 變 程 序 與 救 災 體 系 ,俾 利 本 案 後 續 研 究 之 參 考 。五 、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針 對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之 「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 部 分 , 提 出 具 題 建議 。【 李 委 員 清 安 】一 、 第 二 章 美 、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管 理 體 系 中 , 在 美 國 部 份 僅 列 出 消 防 安 全 設 置之 NFPA11 規 範 , 建 議 應 從 美 國 有 關 工 業 廠 房 安 全 管 理 體 制 之 軟 體 層 面 及 安 全 設 備( 應 不 僅 只 有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設 備 之 硬 體 層 面 , 廣 泛 蒐 集 資 料 並 彙 整 其 特 色 及 優 點 之16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處 ; 日 本 部 份 則 較 偏 向 石 化 工 業 之 規 範 , 建 議 應 如 上 揭 美 國 資 料 蒐 集 及 彙 整 方 式 辦 理 。二 、 針 對 第 三 章 美 、 日 兩 國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案 例 部 分 , 建 議 應 著 重 災 例 檢 討 及 教 訓 , 以 作為 國 內 參 考 及 改 進 之 方 向 。三 、 目 前 國 內 工 作 廠 房 安 全 管 理 之 體 制 , 應 不 僅 只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消 防 相 關 規 範 , 建 議應 從 涉 及 工 業 廠 房 安 全 管 理 之 相 關 機 關 ( 如 環 保 署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等 ) 蒐 集 法 令 規 範 ,並 從 其 實 際 執 行 面 探 討 法 令 規 範 是 否 妥 適 , 以 作 為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管 理 體 制 及 安 全 設 備設 置 規 範 、 防 災 措 施 及 體 系 等 改 進 之 方 向 。【 馮 委 員 俊 益 】一 、 建 議 可 參 考 「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白 皮 書 」 之 重 石 化 廠 區 安 全 管 理 及 科 技 廠 房 安 全 管 理 等 災 害防 救 體 系 之 架 構 , 作 為 國 內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防 救 對 策 、 機 制 及 體 制 規 劃 之 方 向 。二 、 本 研 究 之 工 業 廠 房 涵 蓋 範 圍 甚 廣 , 建 議 應 先 予 明 確 介 定 。【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一 、 引 用 國 外 規 範 時 , 請 注 意 翻 譯 的 流 暢 及 大 眾 性 。二 、 請 加 強 報 告 章 節 之 內 容 , 並 明 確 符 合 契 約 之 需 求 。三 、 研 究 報 告 之 製 作 方 式 應 符 合 「 內 政 部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規 定 。肆 、 會 議 結 論 : 本 案 研 究 單 位 所 提 期 中 報 告 , 原 則 同 意 通 過 , 令 鑑 於 研 究 時 程 限 制 , 請 研究 單 位 就 前 揭 委 員 審 查 資 料 彙 整 參 採 納 入 期 末 報 告 範 圍 , 於 期 末 簡 報 時 一 併 說 明 , 並依 契 約 研 究 項 目 儘 速 完 成 後 續 研 究 相 關 事 宜 。16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附 件 四附 件 四 ( 工 業 安 全 化 工 48 卷 第 4 期 )化 學 工 廠 常 見 之工 業 火 災 爆 炸 類 型廖 宏 章中 國 醫 藥 學 院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系一 、 前 言前 幾 年 , 國 內 發 生 多 起 重 大 的 工 業 火 災 爆 炸 事 件 , 對 社 會 產 生 很 大 的 震 撼 , 引 起 了 政府 單 位 的 重 視 , 甚 至 組 成 了 公 安 診 斷 團 。 這 些 重 大 的 工 業 火 災 爆 炸 事 件 如 永 興 爆 炸 、 中 油 桃廠 RDS 場 氣 爆 、 國 喬 ABS 儲 槽 爆 炸 、 高 雄 鎮 興 橋 LPG 管 線 外 洩 爆 炸 、 中 油 大 林 廠 LPG槽 爆 炸 、 北 誼 興 事 件 。 之 後 , 國 內 陸 續 又 發 生 多 起 的 工 業 災 害 , 表 1 所 列 舉 的 為 2000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國 內 所 發 生 的 部 份 工 業 災 害 , 而 表 2 所 列 舉 的 則 為 1998 年 至 2000 年 間 國 際 上所 發 生 較 重 大 的 工 業 災 害 事 件 。 檢 視 上 述 這 些 重 大 工 業 災 害 事 件 , 其 特 性 為 集 中 於 化 學 品 火災 爆 炸 。 這 些 年 來 , 化 學 工 廠 雖 然 投 資 了 許 多 努 力 於 工 業 安 全 上 , 但 仍 然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這 些災 害 的 發 生 。 國 內 稍 具 規 模 的 化 工 廠 一 般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當 遇 到 較 大 規 模 的 災 害 時 ( 如 火災 爆 炸 事 故 ) 常 需 要 動 用 到 消 防 隊 , 但 國 內 的 化 工 廠 除 了 較 大 型 的 石 化 廠 如 中 油 、 中 美 和 等 擁有 自 己 工 廠 的 消 防 隊 外 , 當 發 生 這 些 重 大 工 業 災 害 時 仍 舊 要 依 靠 政 府 機 關 的 消 防 隊 和 義 消 支援 。 國 內 政 府 機 關 的 消 防 隊 , 對 於 處 理 一 般 住 宅 大 樓 火 災 相 當 有 經 驗 , 但 化 學 品 火 災 爆 炸 有其 特 殊 性 , 需 要 經 過 特 殊 的 訓 練 才 能 處 理 得 宜 , 並 非 其 專 長 。 且 於 消 防 隊 到 達 以 前 , 第 一 階段 的 緊 急 應 變 須 靠 現 場 操 作 員 來 執 行 , 若 不 瞭 解 災 害 的 特 性 , 可 能 會 造 成 重 大 的 傷 亡 。 若 能瞭 解 化 工 廠 常 遇 到 的 火 災 爆 炸 型 式 , 同 時 結 合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的 應 變 專 長 則 能 有 效 的 降 低 事 故災 害 損 失 和 人 員 傷 亡 。 需 注 意 的 是 : 這 些 類 型 的 火 災 爆 炸 雖 時 常 發 生 於 石 化 廠 , 但 並 非 局 限於 石 化 廠 , 只 要 是 儲 存 大 量 易 燃 性 、 可 燃 性 物 質 的 工 廠 均 有 此 潛 在 危 害 。二 、 蒸 氣 雲 爆 炸依 FMRC(Factory Mutual Research Corporation) 的 定 義 : 蒸 氣 雲 爆 炸 (Vapor Cloud Explosion, 簡170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稱 VCE) 為 發 生 於 戶 外 , 產 生 破 壞 性 超 壓 的 爆 炸 (FMRC,1990)。 主 要 是 因 為 大 量 的 易 燃 性 氣 體或 揮 發 性 液 體 蒸 氣 外 洩 所 引 起 的 。 蒸 氣 雲 爆 炸 為 工 業 上 常 發 生 的 災 害 事 件 , 如 1974 年 造 成 28人 死 亡 36 人 受 傷 的 英 國 Flixborough 事 件 (CCPS/AIChE, 1994; Lees,1996; 勞 委 會 ,1998)、1989年 造 成 23 人 死 亡 損 失 達 美 金 七 億 五 千 萬 的 Phillips 公 司 爆 炸 火 災 事 故 ( 勞 委 會 ,1998) 都 是 國 際上 知 名的 蒸 氣 雲 爆 炸 事 件 。 國 內 事 件 如 中 油 桃 廠 RDS 場 氣 爆 、 高 雄 鎮 興 橋 LPG 管 線 外 洩 爆炸 、 中 油 大 林 廠 LPG 槽 爆 炸 、 台 塑 仁 武 廠 火 災 爆 炸 均 屬 蒸 氣 雲 爆 炸 事 件 。一 般 而 言 要 形 成 破 壞 性 超 壓 的 蒸 氣 雲 爆 炸 須 具 備 以 下 幾 個 要 素 (CCPS/AIChE,1994):(1) 外 洩 物 質 須 為 易 燃 性 物 質 且 於 適 當 的 溫 度 、 壓 力 條 件 下 。 如 低 壓 下 的 液 化 氣 體 、 高 溫 下 的 易燃 性 液 體 和 可 燃 性 氣 體 。(2) 點 燃 前 須 有 足 夠 的 量 。 外 洩 後 瞬 間 點 燃 會 形 成 大 火 、 噴 射 火 焰 或 火 球 , 不 會 形 成 破 壞 性 的超 壓 。 須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蓄 積 後 再 點 燃 , 才 會 造 成 廣 大 漫 延 式 的 破 壞 。(3) 需 有 足 夠 的 量 位 於 爆 炸 範 圍 內 才 能 形 成 廣 大 的 過 壓 。(4) 蒸 氣 雲 爆 炸 產 生 的 爆 風 (blast) 效 應 受 火 焰 傳 播 速 度 (the speed of flame propagation) 的 影 響 很大 。 大 部 分 狀 況 下 會 形 成 爆 燃 (deflagration), 只 有 在 某 些 特 別 狀 況 下 會 形 成 爆 轟(detonation)。於 層 流 (laminar flow) 或 接 近 層 流 (near-laminar flow) 下 , 火 焰 傳 播 速 率 太 小 ( 一 般 的 碳 氫 化合 物 只 有 5-30m/s), 無 法 形 成 明 顯 的 爆 風 過 壓 , 只 能 觀 察 到 燃 燒 的 蒸 氣 雲 , 此 種 現 象 稱 為 閃火 (flash fire)。 紊 流 (turbulent flow) 常 出 現 於 蒸 氣 雲 爆 炸 , 紊 流 會 加 強 爆 燃 的 燃 燒 速 率 。蒸 氣 雲 爆 炸 中 的 紊 流 , 會 以 下 列 幾 種 方 式 之 一 或 同 時 產 生 (CCPS/AIChE,1994):(1) 外 洩 本 身 所 伴 隨 著 的 紊 流 。(2) 於 狹 小 空 間 中 火 燄 傳 播 前 方 未 燃 燒 氣 體 擴 張 所 產 生 之 紊 流 。(3) 外 界 所 產 生 之 紊 流 。於 某 些 條 件 下 , 紊 流 會 將 爆 燃 轉 變 成 爆 轟 , 火 燄 傳 播 速 度 將 超 過 音 速 ( 約 2 至 5 倍 的 音速 ), 最 大 過 壓 將 達 18 bar(260 psi)。 爆 轟 發 生 後 , 已 不 需 紊 流 來 維 持 傳 播 速 度 , 即 使 靜 止 的易 燃 性 混 合 物 也 會 助 長 爆 風 。 欲 產 生 爆 轟 型 式 傳 播 , 蒸 氣 雲 的 易 燃 性 部 分 需 混 合 非 常 均 勻 ,但 於 實 際 狀 況 下 很 少 發 生 均 勻 混 合 的 現 象 , 因 此 蒸 氣 雲 爆 轟 很 少 發 生 。點 燃 能 量 的 大 小 亦 會 影 響 爆 燃 或 爆 轟 的 產 生 , 一 般 碳 氫 化 合 物 / 空 氣 混 合 物 欲 產 生 爆 燃約 需 10 -4 焦 耳 , 要 直 接 引 起 爆 轟 則 需 要 10 6 焦 耳 的 起 始 能 量 , 由 於 此 能 量 過 高 , 一 般 不 太 可能 直 接 引 燃 爆 轟 。 圖 一 為 易 燃 性 物 質 外 洩 後 , 於 不 同 的 狀 況 下 , 可 能 導 致 閃 火 或 是 蒸 氣 雲 爆轟 的 事 件 樹 。三 、 閃 火圖 一 指 出 當 易 燃 性 物 質 外 洩 後 , 於 災 害 的 形 成 過 程 若 所 遇 到 的 狀 況 不 一 樣 , 將 產 生 不同 的 災 害 。 當 易 燃 性 物 質 外 洩 後 被 點 燃 , 若 火 燄 傳 播 速 度 未 增 加 時 會 形 成 閃 火 。 閃 火 和 蒸 氣 雲爆 炸 最 主 要 的 差 別 在 於 火 燄 傳 播 速 度 的 不 同 , 而 火 燄 傳 播 速 度 為 是 否 產 生 爆 風 (blast) 的 決 定171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因 素 , 其 中 蒸 氣 雲 爆 炸 會 產 生 爆 風 而 閃 火 則 否 。閃 火 主 要 的 危 害 為 熱 輻 射 和 燒 傷 ( 與 火 燄 直 接 接 觸 )。 易 燃 性 雲 的 大 小 決 定 可 能 與 火 燄 直接 接 觸 的 範 圍 , 其 大 小 受 擴 散 和 外 洩 條 件 的 影 響 ; 而 熱 輻 射 效 應 和 與 火 燄 的 距 離 、 火 燄 附 高 件 度 四 、火 燄 放 射 功 率 、 大 氣 穿 透 率 和 易 燃 性 雲 的 大 小 有 關 。1978 年 愛 荷 華 州 的 Donnellson 事 件 閃 火面 積 達 75 英 畝 (NTSB,1979; CCPS/AIChE,1994)。四 、 沸 騰 液 體 蒸 氣 膨 脹 爆 炸 (BLEVE)沸 騰 液 體 蒸 氣 膨 脹 爆 炸 (Boiling-Liquid-Expanding-Vapor Explosion, 簡 稱 BLEVE) 為 工 廠火 災 中 常 遇 到 的 物 理 性 爆 炸 , 為 於 極 高 於 常 壓 沸 點 的 溫 度 下 內 裝 液 體 的 容 器 破 裂 所 產 生 的 爆炸 。BLEVE 會 發 生 於 像 打 火 機 或 噴 霧 劑 罐 般 的 小 東 西 , 也 會 發 生 於 像 槽 車 或 工 業 儲 槽 般 的 大物 體 (NFPA921,1998)。 最 有 名 的 BLEVE 事 件 為 1984 年 發 生 於 墨 西 哥 市 的 LPG 爆 炸 事 件(Pietersen,1988; CCPS/AIChE, 1994; Lees,1996; 勞 委 會 ,1998), 造 成 約 五 百 人 死 亡 , 七 千 人 受傷 。 發 生 於 民 國 87 年 造 成 四 死 四 十 四 傷 的 北 誼 興 業 事 件 即 近 年 來 國 內 有 名 的 BLEVE 事 件 。並 非 只 有 易 燃 性 液 體 才 可 能 產 生 BLEVE, 非 易 燃 性 液 體 也 會 產 生 BLEVE, 如 蒸 汽 爆 炸 。實 際 上 ,BLEVE 最 早 即 用 來 描 述 蒸 汽 爆 炸 (CCPS/AIChE, 1994)。 非 易 燃 性 液 體 所 產 生 的BLEVE, 其 危 害 包 括 容 器 內 蒸 氣 擴 張 和 液 體 閃 變 (flashing) 所 產 生 的 爆 風 與 容 器 碎 片 。BLEVE 常 常 發 生 於 火 場 , 當 內 裝 易 燃 性 液 體 的 容 器 產 生 BLEVE 時 , 其 後 果 除 了 爆 風和 容 器 碎 片 外 , 常 常 伴 隨 著 火 球 (fireball)。 火 球 產 生 的 輻 射 熱 往 往 足 以 將 暴 露 於 外 的 皮 膚 燒 傷 、點 燃 附 近 的 可 燃 物 。 當 內 裝 易 燃 性 液 體 容 器 破 裂 後 , 若 易 燃 性 內 容 物 沒 有 立 即 被 點 燃 , 經 和空 氣 混 合 後 再 被 點 燃 , 則 將 產 生 蒸 氣 雲 爆 炸 或 閃 火 。容 器 內 的 流 體 包 括 液 體 和 蒸 氣 , 容 器 破 裂 以 前 , 容 器 內 的 液 體 會 和 飽 和 蒸 氣 達 平 衡 ,當 容 器 破 裂 後 , 蒸 氣 將 大 量 外 洩 , 造 成 容 器 內 壓 力 急 速 下 降 。 若 容 器 內 液 體 溫 度 高 於 過 熱 極限 溫 度 (superheat limit temperature), 當 氣 液 平 衡 遭 破 壞 後 , 於 氣 液 界 面 和 液 體 - 容 器 壁 表 面 將產 生 液 體 閃 變 (liquid flash), 開 始 形 成 小 氣 泡 , 液 體 將 於 瞬 間 沸 騰 , 經 由 此 程 序 , 大 量 比 例的 液 體 將 於 幾 微 秒 內 蒸 發 , 此 時 , 所 釋 放 出 的 能 量 將 產 生 爆 風 , 並 將 容 器 的 碎 片 推 往 很 遠 的距 離 。 如 果 液 體 溫 度 低 於 過 熱 極 限 溫 度 , 產 生 爆 風 和 容 器 碎 片 的 能 量 主 要 來 自 於 液 體 上 方 蒸氣 的 擴 張 , 此 時 單 位 體 積 所 產 生 的 能 量 僅 為 當 液 體 溫 度 高 於 過 熱 極 限 溫 度 時 所 產 生 能 量 的 十分 之 一 。容 器 破 裂 時 內 容 物 的 溫 度 和 壓 力 與 破 裂 的 原 因 有 關 , 於 火 場 中 , 火 燄 直 接 侵 襲 容 器 表面 會 降 低 器 壁 的 強 度 , 容 器 破 裂 時 的 壓 力 大 約 為 安 全 閥 打 開 時 的 壓 力 , 容 器 內 容 物 的 溫 度 通常 會 比 外 在 環 境 的 溫 度 高 很 多 ; 若 容 器 是 因 過 壓 而 破 裂 則 其 破 裂 壓 力 將 為 設 計 壓 力 的 好 幾 倍 ;若 是 因 為 腐 蝕 或 機 械 衝 擊 造 成 容 器 破 裂 則 破 裂 壓 力 將 低 於 容 器 的 設 計 壓 力 。內 裝 易 燃 性 液 體 的 容 器 發 生 BLEVE 時 , 若 被 火 引 燃 ( 如 於 火 場 中 ), 將 伴 隨 著 火 球 。 容 器破 裂 後 , 液 體 幾 乎 於 瞬 間 被 蒸 發 , 蒸 氣 雲 內 部 幾 乎 為 純 蒸 氣 , 因 空 氣 濃 度 過 低 而 無 法 被 引 燃 ,而 蒸 氣 空 氣 界 面 位 於 燃 燒 範 圍 內 的 混 合 氣 體 將 會 被 火 場 的 高 溫 或 火 源 點 燃 , 形 成 了 火 球 。 蒸氣 空 氣 界 面 被 點 燃 後 釋 放 出 的 熱 量 加 熱 了 蒸 氣 , 使 得 蒸 氣 因 溫 度 上 升 而 膨 脹 同 時 密 度 變 小 ,因 此 觀 察 到 膨 脹 上 升 的 火 球 現 象 。 除 了 火 場 本 身 的 高 溫 外 , 電 源 或 爆 風 所 產 生 的 摩 擦 源 都 可能 是 BLEVE 的 點 燃 源 。五 、 火 球172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民 國 86 年 9 月 高 雄 鎮 興 橋 地 下 瓦 斯 管 線 外 洩 爆 炸 造 成 14 人 死 亡 、11 人 受 傷 , 外 洩 瓦 斯連 續 燃 燒 13 小 時 , 火 燄 高 度 達 20 公 尺 高 。 壓 力 容 器 破 裂 和 蒸 氣 雲 形 成 的 過 程 都 可 能 形 成 火球 。 其 中 壓 力 容 器 破 裂 所 形 成 的 火 球 若 發 生 於 火 場 中 往 往 緊 跟 隨 著 BLEVE 之 後 發 生 , 但 也 可能 發 生 於 非 火 場 中 。 除 此 之 外 , 還 有 兩 類 事 件 會 引 起 火 球 : 一 為 由 管 線 外 洩 的 液 化 氣 體 被 點燃 後 , 最 初 為 噴 射 火 焰 (jet flame) , 之 後 點 燃 未 被 點 燃 氣 體 形 成 火 球 ; 另 一 為 熱 油 的 噴 出 形成 燃 燒 蒸 氣 外 洩 , 燃 燒 蒸 氣 的 噴 出 曾 發 生 於 某 些 儲 槽 火 災 。曾 發 生 過 容 器 破 裂 , 導 致 容 器 內 易 燃 性 物 質 外 洩 於 建 築 物 內 , 引 起 充 塞 火 球 (congestedfireball) 的 案 例 。 最 常 被 談 及 的 火 球 為 伴 隨 著 BLEVE 的 火 球 , 另 一 類 則 為 推 進 燃 料 或 高 性 能炸 藥 所 引 起 的 火 球 。 當 容 器 ( 可 能 為 儲 槽 、 槽 車 ) 曝 露 於 火 場 或 直 接 與 火 燄 接 觸 而 破 裂 時 , 火 球通 常 為 BLEVE 事 故 的 一 部 分 。史 上 大 規 模 的 BLEVE 火 球 事 件 如 1984 年 的 墨 西 哥 市 事 件 (Pietersen,1988;CCPS/AIChE,1994; Lees,1996; 勞 委 會 ,1998)、1973 年 亞 利 桑 那 州 的 Kingman 事 件 、1978 年 愛 荷華 州 的 Donnellson 事 件 , 其 中 Kingman 事 件 於 事 後 估 計 其 火 球 直 徑 達 300 公 尺 ,Donnellson事 件 (NTSB,1979; CCPS/AIChE,1994) 估 計 的 火 球 直 徑 達 600 公 尺 。六 、 噴 射 火 燄 (jet flame)易 燃 性 氣 體 / 蒸 氣 由 容 器 、 管 線 或 法 蘭 處 外 洩 後 , 若 立 即 遭 點 火 源 點 燃 會 形 成 噴 射 火 燄 。大 型 的 噴 射 火 燄 , 火 燄 長 度 會 長 達 50 公 尺 以 上 , 因 此 災 害 往 往 不 易 控 制 。 許 多 的 事 故 中 曾 發現 伴 隨 著 噴 射 火 燄 , 最 有 名 的 例 子 為 1988 年 北 海 油 田 愛 爾 發 油 台 (Piper Alpha oil plate) 事 故中 由 氣 體 上 升 器 (gas riser) 所 噴 射 出 的 大 型 噴 射 火 燄 (Lees, 1996)。 另 外 由 壓 力 釋 放 閥 所 噴 射 出的 噴 射 火 燄 會 使 得 臨 近 的 容 器 過 熱 、 破 裂 , 產 生 沸 騰 液 體 蒸 氣 膨 脹 爆 炸 (BLEVE), 如 1984 年的 墨 西 哥 市 事 件 (Pietersen,1988; CCPS/AIChE,1994; Lees,1996; 勞 委 會 ,1998)。 民 國 87 年 1 月崗 山 交 流 道 苯 乙 烯 化 學 槽 車 被 追 撞 起 火 爆 炸 事 件 於 爆 炸 前 即 發 生 噴 射 火 燄 。七 、 池 火當 易 燃 性 液 體 外 洩 溢 流 於 地 面 , 遇 火 源 點 燃 時 會 產 生 池 火 (pool fire), 液 體 儲 槽 火 災可 視 為 池 火 的 一 種 型 式 。 池 火 也 會 發 生 於 浮 於 水 表 面 的 易 燃 性 液 體 。八 、 後 記由 於 外 來 的 消 防 隊 不 見 得 瞭 解 工 廠 的 災 害 特 性 , 工 廠 應 具 備 適 合 工 廠 特 性 的 緊 急 應 變 能力 , 因 此 工 廠 應 瞭 解 其 本 身 的 製 程 潛 在 危 害 、 災 害 特 性 及 應 變 程 序 。 藉 著 化 工 廠 常 見 火 災爆 炸 的 介 紹 , 除 了 希 望 能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作 好 事 前 的 預 防 , 降 低 災 害 發 生 的 頻 率 外 , 並 希望 能 結 合 現 有 的 防 制 和 應 變 技 術 , 降 低 災 害 的 損 失 。九 、 參 考 文 獻1.CCPS/AIChE, ”Guidelines for Evaluat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apor Cloud Explosion, FlashFires, and BLEVEs,” American Institute of Chemical Engineers, New York, 1994.2.Factory Mutual Research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estimation of property damage fromoutdoor vapor cloud explosions in chemical processing facilities,” Technical Report, March 1990.3.Lees,F.P,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 Vol 2, 2 nd . Ed., Butterworth Heinemann, 1996.173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附 件 四4.NFPA 921, “Code for Fire and Explosion Investigations”, 1998.5.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Pipeline Accident Report- Mid-America Pipeline System-Liquefied petroleum gas pipeline rupture and fire, Donnellson, Iowa, August 4, 1978.” NTSBReport NTSB-PAR-79-1, 1979.6.Pietersen, C.M., “Analysis of the LPG disaster in Mexico City”, J. Haz. Mat. 20:85, 108, 1988.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譯 , 防 火 防 爆 對 策 技 術 手 冊 ,1998。174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175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參 考 文 獻參 考 文 獻(A) 中 文 部 份1. 蔡 世 豪 , 墨 西 哥 液 化 石 油 氣 儲 槽 群 大 爆 炸 事 故 報 導 , 工 業 污 染 防 治 ,5 卷 ,2 期 , 頁33-35(1986)。2. 張 一 岑 , 防 火 防 爆 , 揚 智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初 版 , 台 北 , 頁 46-48(1999)。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防 火 、 防 爆 對 策 技 術 手 冊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譯 印 , 頁 20-26。4. 黃 清 賢 , 危 害 分 析 與 風 險 評 估 , 三 民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初 版 , 頁 474-476(1996)。176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5.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液 化 石 油 氣 安 全 輔 導 手 冊 , 頁 1-22(1999)。6. 台 灣 省 政 府 勞 工 處 編 印 , 液 化 石 油 氣 安 全 , 頁 10-17(1998)。7. 曾 傳 銘 , 工 業 火 災 爆 炸 防 範 實 務 , 揚 智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初 版 , 頁 278-319(1998)。8. 黃 清 賢 編 著 , 工 業 安 全 , 科 學 技 術 叢 書 / 三 民 書 局 印 行 , 頁 519-524(1992)。9. 張 一 岑 , 化 工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 揚 智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初 版 , 台 北 , 頁 90-91,197-199(1995)。10. 網 站 : 工 業 安 全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重 大 事 故 資 訊 , 網 址 :http://210.65.15.130/info/story.html11. 吳 鴻 鈞 , 火 災 爆 炸 鑑 定 技 術 ( 下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簡 訊 31 期 (2000)。12. 美 國 國 家 防 火 協 會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標 準 : 液 化 石 油 氣 儲 存 、 處 置標 準 (NFPA58), 公 用 設 施 氣 體 工 廠 用 液 化 石 油 氣 儲 存 、 處 置 標 準 (NFPA59)。13. 中 國 石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液 化 石 油 氣 輸 儲 作 業 安 全 準 則 , 頁 1-1-1~1-1-8,7-1-2~7-1-4,6-1-1~6-1-5(2000)。1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 液 化 石 油 氣 槽 體 BLEVE 模 式 建 立 與 控 制 對 策 之探 討 , 頁 19-79(1998)。15. 廖 宏 章 , 易 燃 氣 體 外 洩 之 火 災 爆 炸 後 果 分 析 ,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28 期 , 頁 45-49(1998)。16. 陳 昭 富 , 儲 存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儲 槽 安 全 管 理 , 工 業 衛 生 安 全 月 刊 ,72 期 , 頁 22-25(1995)。17. 金 鴻 儒 , 石 油 及 石 油 化 學 工 業 的 儲 槽 安 全 ( 上 )( 下 ), 機 械 月 刊 ,10 卷 ,9 期 , 頁 193-210,261-265(1985)。18. 林 崑 政 , 石 化 工 廠 如 何 加 強 化 學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月 刊 , 頁 22-29(1994)。19. 林 永 章 , 葛 維 忠 , 徐 啟 銘 , 重 大 化 災 回 顧 系 列 ( 六 )- 墨 西 哥 Pemex 廠 之 液 化 石 油 儲 槽 群177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爆 炸 事 故 之 探 討 , 化 工 ,48 卷 ,2 期 , 頁 107-123(2001)。20. 陳 弘 毅 , 消 防 學 , 鼎 茂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92 年 。21. 張 寬 勇 , 擬 訂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有 關 各 類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之 研 究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委 託 研究 報 告 ,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 民 92 年 。22. 施 邦 築 、 熊 光 華 , 大 規 模 災 害 救 災 標 準 作 業 系 統 之 建 立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 民 92 年 。23.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緊 急 應 變 應 用 技 術 手 冊 , 民 84 年 。24. 金 鴻 儒 ,“ 石 化 工 業 用 球 型 儲 槽 破 裂 問 題 之 防 範 ”, 化 工 技 術 , 第 三 卷 , 第 十 二 期 ,民 84 年 。25. 邱 晨 瑋 , 危 險 物 品 保 安 監 督 人 複 訓 教 材 , 鼎 茂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92 年 。26.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1991). 工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參 考 手 冊27.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基 準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民 93 年 。28.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營 建 雜 誌 社 , 民 93 年29. 曾 傳 銘 , 工 業 火 災 爆 炸 防 範 實 務 , 揚 智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89 年 。30.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白 皮 - 重 石 化 廠 區 安 全管 理 」, 民 93 年31.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 公 共 安 全 白 皮 書 - 科 技 廠 房 安 全 管理 」, 民 93 年 。32. 廖 宏 章 ,“ 化 學 工 廠 常 見 之 工 業 火 災 爆 炸 類 型 ,” 化 工 ,48 , 4,134-138 ,2001。33. 廖 宏 章 ,“ 波 帕 事 件 十 四 週 年 回 顧 與 省 思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速 報 ,32 ,9-12 ,1998。34. 廖 宏 章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 與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25 , 6-14,1997。178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 案35. 紀 人 豪 , 台 灣 地 區 工 廠 類 建 築 防 火 安 全 評 估 法 之 研 究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2004 年 12月 。參 考 文 獻(B) 外 文 部 份1. TNO-Report, Analysis of the LPG Incident in San Juan Ixhuatepec Mexi co City, 19November 1984, 13-59(1985).2. Maboney, D.G., Large Property Damage Losses in the Hydrocarbon-Chemical Industries AThirty Year Review, M & MPC Headquarters, 43(1997)3. Miguel A, V. R., Financial planning in a National oil company:the Mexi can case,Proceedings of the SPE I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Conference and Exhibition of Mexico 1996,153-158(1996).4. Rodriguez-padilla, V., Mexican natural gas policy:a limited opening with an increase inproduction, Proceeding of the SPE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Conference & Exhibition ofMexico 1996, 267-272(1996).5. Lees, F.P.,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 2 nd Edition, Butterworth-He-inemann,Oxford, UK, Vol.3, A4/1-A4/8(1996)6. Kevin C. B., U.S. LPG Pipeline Begins Deliveries to Pemex Terminal, Oil and Gas Journal,29, 55-59,(1997)7. Cunningham, M.H., and Birk, A.M., Liquid Temperature Stratification and Its Effect onBLEVEs and Their Hazards, 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 48,219-237(1996)8. Shebeko, Y.N. Shevchuck., A.P., Smolin, I.M., 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5,227-238(1996)9. Winder, C., Tottszer, A., Navratil, J., Tandon, R., Hazardous Materials Incidents Reporting,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 31, 119-134(1992)10. Wemwei S., Richard L. and Stoch, Z.B., An Example for Scheduling a Chemical Processing179


工 業 廠 房 重 大 火 災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體 系 之 研 究Tank Line, IEEE,.25,475-482(1995)11. CCPS/AICHE, Guidelines for Evaluat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apor Cloud Explosions, FlashFires, and BLEVEs, American Institute of Chemical Engineers, NY, p35-38,(1994)12. NFPA11,Standard for Low-, Medium-, and High-Expansion Foam Systems (2000)13. NFPA13,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 (2000)14. NFPA 13D,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in One- and Two-FamilyDwellings and Manufactured Homes (1999)15. NFPA 13E,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Fire Department Operations in Properties Protectedby Sprinkler and Standpipe Systems (2000)16. NFPA 13R,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in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up toand Including Four Stories in Height (1999)17. NFPA15, Standard for Water Spray Fixed Systems for Fire Protection (2000)18. NFPA16,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Foam-Water Sprinkler and Foam-Water Systems(2000)19. NFPA30,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Code (2000)NFPA 33, Standard for Spray Application Using Flammable or Combustible Materials (2000)20. NFPA 750, Standard on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2000)21. NFPA 318, Standard for the Protection of Cleanrooms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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