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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考區102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簡章 - 國立基隆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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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簡 章簡 章 核 定 文 號 :教 育 部 102.1.25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20000119 號 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基 隆 考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務 委 員 會編 印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地 址 :20543 基 隆 市 暖 暖 區 源 遠 路 20 號電 話 :02-24571225傳 真 :02-24588214網 址 :http://www.klsh.kl.edu.tw/電 子 信 箱 :klsh022@klsh.kl.edu.tw


102 年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 重 要 日 期項 目 日 期 和 時 間報 名集 體 報 名 :102 年 4 月 25 日 ~27 日8:00~12:00,13:30~17:00個 別 報 名 :102 年 4 月 25 日 ~27 日8:00~12:00,13:30~17:00寄 發 准 考 證102 年 5 月 24 日各 考 場 公 布試 場 分 配 表102 年 6 月 7 日 15:00~17:00測 驗 日 期102 年 6 月 8 日 ~9 日公 布 題 本和 參 考 答 案申 請 試 題 疑 義釋 復公 布 試 題 疑 義釋 復 結 果公 布 答 對 題 數 與量 尺 分 數 對 照 表寄 發 測 驗 分 數通 知 單申 請 補 發 測 驗分 數 通 知 單申 請 複 查 測 驗分 數 及 結 果 通 知102 年 6 月 9 日 13:00 以 後102 年 6 月 10 日 8:00~6 月 12 日 中 午 12:00102 年 6 月 13 日 晚 間102 年 6 月 14 日 晚 間102 年 6 月 19 日102 年 6 月 20 日102 年 6 月 20 日 ~21 日i


目次一 、 報 考 資 格 ········································································································ 1二 、 報 名 辦 法 ········································································································ 1三 、 測 驗 學 科 和 日 期 ···························································································· 4四 、 測 驗 地 點 ········································································································ 5五 、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5六 、 測 驗 分 數 通 知 ································································································ 5七 、 複 查 測 驗 分 數 ································································································ 6八 、 測 驗 分 數 使 用 ································································································ 6九 、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 6十 、 簡 章 發 售 ········································································································ 6< 備 註 >申 請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6附 件附 件 一 基 隆 考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 7附 件 二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全 國 考 區 及 大 陸 考 場 代 碼 表 ····························· 8附 件 三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9附 件 四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10附 件 五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考 生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分 發 區 實 施 原 則 ( 含 附 表 )·11附 件 六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 13附 件 七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規 準 ······················································ 14附 件 八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16附 件 九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 17附 件 十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 18附 件 十 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表 ··············································· 19附 件 十 二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題 示 例 ······································································ 20附 件 十 三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 25附 件 十 四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寫 作 測 驗 答 案 卷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 26附 件 十 五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 27附 件 十 六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 29ii


一 、 報 考 資 格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簡 章( 一 )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修 畢 國 民中 學 3 年 課 程 者 。( 二 ) 依 「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及 升 學 辦 法 」 之 規 定 ,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 三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同 等 學 力 者 :1. 曾 在 公 、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業 3 年 課 程 , 持 有 修 業證 明 書 者 。2. 曾 在 公 、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 取 得 結 業 證 明書 者 。3. 經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4.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者 。5. 其 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備 註 :(1)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成 績 證 明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2)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送 經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明 文 件 。考 生 可 持 下 列 文 件 至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1.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2.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3. 國 民 身 分 證 ( 無 身 分 證 者 提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證 、 戶 籍 謄 本 、 居 留 證 之 一 即 可 )。二 、 報 名 辦 法 :( 一 ) 報 名 方 式 :1. 凡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 由 所 就 讀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基 隆 考 區 國 民 中 學 學校 代 碼 表 」( 附 件 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全 國 考 區 及 大 陸 考 場 代 碼表 」( 附 件 二 )2.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於 個 別 報 名 時 間 內 至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 二 ) 報 名 日 期 和 時 間 :1. 集 體 報 名 :102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至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每 日 8:00~12:00,13:30~17:00。2. 個 別 報 名 :102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至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三 ) 報 名 地 點 :1. 集 體 報 名 : 考 生 所 就 讀 學 校 。2. 個 別 報 名 : 基 隆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四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1. 報 名 費 :- 1 -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填 載 個 別 報 名 表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 字 跡 切 勿 潦 草 , 以 免 因辨 識 困 難 而 影 響 權 益 。2. 考 生 應 於 個 別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101 年 9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2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 學 校 和 身 分 證 統 一 編號 ;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3.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參 加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時 , 選 擇 高 中 高 職 登 記 分 發 區 ; 若 有緊 急 特 殊 原 因 須 變 更 登 記 分 發 區 者 , 應 於 本 測 驗 辦 理 前 (102 年 6 月 7 日 下 午 15:00 前 ), 向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申 請 。 辦 法 詳 見 「102 年 國 民 中 學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考 生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分 發 區 實 施 原 則 」( 附 件 五 )。4.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按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措 施 」( 依 據 身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辦 法 ) 辦 理 報 名 。5.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檔 , 請 以 網 路 傳 輸 至 主 辦 學 校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klsh022@klsh.kl.edu.tw 或 親 送 至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冊 及 報 名 費 , 請 代辦 單 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收 件 地 點 ( 基 隆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20543 基 隆 市 暖 暖 區 源 遠 路 20 號 )。6.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相 片 1 張 ,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 准 考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 測 驗 結 束 後 不 再 補發 。7.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如 因 不 及 取 得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 得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切 結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繳 交 符 合 入 學資 格 之 正 式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後 , 先 准 其 報 考 。8.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於 攝 氏26~28 度 為 原 則 。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 若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 冷 氣 故 障 , 無 法 修復 ,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 繼 續 測 驗 ,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加 分 及 延 長 測 驗 時 間 。 考 生 若 選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 應 另 填 「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非 冷 氣 試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附 件 四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 3 -


三 、 測 驗 學 科 和 日 期 :( 一 ) 測 驗 學 科 :包 括 寫 作 測 驗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和 自 然 , 各 科 試 題 取 材 以 學 生 學 習 及 生 活經 驗 為 主 要 來 源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所 要 測 驗 的 能 力 與 內 涵 , 均 以 「 國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為 依 據 , 寫 作 測 驗 則 參 酌 部 分 國 小 階 段寫 作 能 力 指 標 。 各 測 驗 學 科 命 題 依 據 如 下 :測 驗 學 科寫 作 測 驗命 題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本 國 語 文 / 國 語 文 / 國 中 階 段 寫 作 能 力 指 標 , 並 參酌 部 分 國 小 階 段 寫 作 能 力 指 標國數英社自文學語會然「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本 國 語 文 / 國 語 文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1. 「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2. 基 本 一 千 二 百 個 字 彙國 民 中 小 學 最 基 本 之 1200 字 詞 ( 教 育 部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國 ( 二 ) 字 第 0950030031C 號 令 修 正 )「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1. 「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 自 然 學 科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2.「 附 錄 二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教 材 內 容 細 目 」 之 自 然 學 科/ 國 中 階 段 部 分- 4 -


( 二 ) 測 驗 日 期 和 時 間 :1. 測 驗 日 期2. 測 驗 時 間 表 :四 、 測 驗 地 點 :測 驗 日 期 :102 年 6 月 8 日 ~6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日 )。)。時上午下午間測( 一 ) 考 場 地 點 設 在 報 名 考 區 內 , 並 套 印 於 准 考 證 上 , 考 生 請 先 詳 閱 。( 二 ) 考 場 平 面 圖 和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測 驗 前 1 日 公 布 於 各 考 場 , 考 生 可 於 102 年 6 月 7 日 下 午15:00~17:00 至 考 場 認 識 環 境 。 為 維 護 試 場 環 境 品 質 ,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五 、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測 驗 後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 可 於 102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00 至 6 月 12 日(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 傳 真 至 (02)2394-8937「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 辦 理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見 附 件 六 )六 、 測 驗 分 數 通 知 :驗日學期科6 月 8 日( 星 期 六 )( 一 ) 本 測 驗 分 數 通 知 單 為 1 式 4 聯 。( 二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測 驗 分 數 通 知 單 委 由 原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轉 發 ;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測 驗 分 數 通 知單 由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寄 發 。 考 生 如 未 收 到 測 驗 分 數 通 知 單 , 應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向 考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申 請 補 發 。( 三 ) 本 測 驗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 自 然 5 測 驗 學 科 採 量 尺 分 數 , 每 科 量 尺 分 數 為 1~80分 。( 四 )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方 式 採 級 分 制 , 將 學 生 寫 作 能 力 由 劣 至 優 區 分 為 一 級 分 至 六 級 分 , 另 針對 使 用 詩 歌 體 、 完 全 離 題 、 只 抄 寫 題 目 或 說 明 、 空 白 卷 等 考 生 , 因 無 法 判 斷 其 寫 作 能力 , 給 予 其 零 級 分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規 準 」 見 附 件 七 )( 五 ) 測 驗 分 數 通 知 單 上 之 總 分 , 係 指 該 生 的 寫 作 測 驗 級 分 ×2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自 然 5 測 驗 學 科 分 數 合 計 , 最 高 分 為 412 分 。( 六 )「 全 國 考 生 百 分 等 級 」(PR) 是 指 在 所 有 參 加 該 次 測 驗 的 人 當 中 , 該 生 的 總 分 高 於 多 少百 分 比 例 的 考 生 。 若 考 生 的 分 數 合 計 是 321、PR=65 的 話 , 即 表 示 該 生 的 分 數 高 於 該- 5 -6 月 9 日( 星 期 日 )8:40~8:50 測 驗 說 明 測 驗 說 明8:50~10:00 英 語 數 學10:00~10:50 休 息 休 息10:50~11:00 測 驗 說 明 測 驗 說 明11:00~12:10 自 然 社 會14:00~14:10 測 驗 說 明14:10~15:20 國 文15:20~16:10 休 息16:10~16:20 測 驗 說 明16:20~17:10 寫 作 測 驗


次 全 國 65% 考 生 。七 、 複 查 測 驗 分 數 :( 一 ) 申 請 日 期 :102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9:00~16:00。( 二 ) 手 續 :1. 請 填 寫 「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見 附 件 八 , 請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由 考 生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申 請 。2.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測 驗 分 數 通 知 單 正 本 第 3 聯 或 第 4 聯 。3.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 地 址 ,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票 信 封 1 個 ,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4.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複 查 測 驗 分 數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 按 本 測 驗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 更 正 考 生 測 驗 分 數 並 發 給結 果 通 知 書 。八 、 測 驗 分 數 使 用 :( 一 ) 本 測 驗 分 數 可 提 供 甄 選 入 學 、 申 請 入 學 、 登 記 分 發 等 入 學 管 道 採 用 。( 二 ) 本 測 驗 分 數 限 當 年 有 效 。( 三 ) 以 當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分 數 ( 含 寫 作 測 驗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和自 然 ) 完 整 使 用 , 並 應 於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時 , 選 擇 登 記 分 發 區 。( 四 ) 有 關 各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 請 見 各 招 生 區 及 各 校 甄 選 入 學 、 申 請 入 學 , 和 登 記 分 發入 學 相 關 簡 章 。九 、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考 生 對 於 本 測 驗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 不 包 含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 應 於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以 前 用 書 面 向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提 出 申訴 ,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 詳 見 附 件 九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施 方 式 」, 及 附 件 十 「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十 、 簡 章 發 售 :( 一 ) 本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15 元 , 或 上 網 下 載 。( 二 ) 發 售 方 法 :1. 集 體 函 購 : 集 體 報 名 者 , 務 請 學 校 集 體 購 買 。2. 個 人 函 購 : 請 貼 足 32 元 郵 票 之 A4 回 郵 信 封 及 15 元 的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 國 立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收 。3. 個 人 面 購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至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購 買 。4. 簡 章 發 售 日 期 : 自 102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起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務 委 員 會地 址 :20543 基 隆 市 暖 暖 區 源 遠 路 20 號電 話 :(02)24571225傳 真 :(02)24588214網 址 :http://www.klsh.kl.edu.tw/< 備 註 >申 請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考 生 若 因 轉 學 、 申 請 獎 學 金 , 或 申 請 國 外 學 校 入 學 而 須 申 請 「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 者 , 須 自費 辦 理 。 受 理 期 間 102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起 。申 請 者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 臺 北 郵 政 22-264 號 信 箱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員 會 』 收 」,」,」,」, 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表 」 見 附 件十 一 )- 6 -


附 件 一基 隆 考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學 校 代 碼校 名171306 基 隆 市 私 立 二 信 高 中171308 基 隆 市 私 立 聖 心 高 中173304 基 隆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國 中 部173306 基 隆 市 立 安 樂 高 中 國 中 部173307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國 中 部173314 基 隆 市 立 八 斗 高 中 國 中 部173501 基 隆 市 立 明 德 國 中173502 基 隆 市 立 銘 傳 國 中173503 基 隆 市 立 信 義 國 中173505 基 隆 市 立 中 正 國 中173508 基 隆 市 立 南 榮 國 中173509 基 隆 市 立 成 功 國 中173510 基 隆 市 立 正 濱 國 中173511 基 隆 市 立 大 德 國 中173512 基 隆 市 立 建 德 國 中173513 基 隆 市 立 百 福 國 中173515 基 隆 市 立 碇 內 國 中173516 基 隆 市 立 武 崙 國 中170F01國 立 基 隆 特 殊 教 育 學 校173D01基 隆 市 立 銘 傳 國 中 補 校173D02基 隆 市 立 明 德 國 中 補 校173D03基 隆 市 立 安 樂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補 校173D04基 隆 市 立 成 功 國 中 補 校173D05基 隆 市 立 建 德 國 中 補 校173D06基 隆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補 校173D07基 隆 市 立 信 義 國 中 補 校173D08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補 校173D09基 隆 市 立 百 福 國 中 補 校173D10基 隆 市 立 八 斗 國 中 補 校173D11基 隆 市 立 正 濱 國 中 補 校- 7 -


附 件 二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全 國 考 區 及 大 陸 考 場 代 碼 表考 區 代 碼考 區 名 稱01 臺 北 一 考 區02 臺 北 二 考 區03 宜 蘭 考 區04 基 隆 考 區05 桃 園 考 區06 竹 苗 考 區07 中 投 考 區08 彰 化 考 區09 雲 林 考 區10 嘉 義 考 區11 臺 南 考 區12 屏 東 考 區13 高 雄 考 區14 花 蓮 考 區15 臺 東 考 區16 澎 湖 考 區17 金 門 考 區18 馬 祖 考 區19 大 陸 考 場- 8 -


附 件 三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101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年 月 ( 含 ) 以 後 拍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之 清 晰 別 性 名 通(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 電 話 ()出急 聯 絡 人 聯 絡 訊 處 縣 鄉 鎮 村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巷 街 段 弄 號 樓 之 行 動 電 話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張 緊名 畢 結 業 學 ( 市 )中 附 設 國 中 ) 畢 結 業 年 畢 民 年 業 結 輔 導 老 師 導 師 或 電 話 學 校 行 動 電 話 : 姓障 礙 校別 類請 服 務 申目 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 國 縣( )_____ ( 弱 ) 覺 語 言 障 礙 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病 弱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肢 體 腦 性 麻 痺 上 肢 障 礙 下 肢 障 礙 其 他 多 重 ( 請 略 加 敘 述 障 礙 類 別 ) 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能 身 20 5視覺 全 盲 視 聽形 自 閉延 長 作 答 時 間 分 鐘 (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提 早 分 鐘 入 場 症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其) ?他障 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安 排 特 殊 試 場自 行 操 作 ) 光 碟 語 音 報 讀 ( 需 監 試 委 員 協 助 , 須 提 出 證 明 ) 情 試 場 行 ? 緒 行 為 ? ?擴 視 障礙 ?者視 情況字 助 聽 _____cm 算 盤 不 具 計 算 功 能 , 應 附 照 片 供 審 核 是 否 ) 輔 放 大 具 點電 腦 作 答 用 ) 及 列 表 (_____cm ×_____cm音 報 讀 光 碟 播 放 ) 准予桌 椅 ( 桌 高 以 上 , 桌 面 長 寬 以 上 )( 原 則 上 由 考 生 自 備 ) 自 盲 用 備 *.brl一 語: ( 般普 通 放 大 試 卷※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 以 格 式 輸 出 純 文 字 )※ 其 特 殊: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 數 英 社 自 代 謄 至 答 案 卡 盲 用 電 腦 一 般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卡 題 本 畫 記 ) 請 說 明 )代 謄 ( 需 錄 音 存 , 本 選 項 考 生 須 參 加 審 查 面 談 。) 試 題電 腦 盲 用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卷 卷 別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 證 件 及 證 明 乃 審 查 之 重 要 依 據 , 務 請 齊 備 )字 打 腦 電 (1) 般 式 方 答一 作 其 身- 9 -21 片 攝9鏡 機 器 是 否 自 備 機 器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寫 作 繳 驗 證 件 他 特 殊 考 生 的 本 醫 生 診 斷 證 明 正 (2)生 簽 名承 辦 人 簽 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導 師 或 輔 導 教 師 簽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此 欄 無 需 簽 名 )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果 通說 明 ) 請通 過 不※:「 :「:「點 字 試 卷 」 和 「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 均 已 修 改 或 刪 除 不 適 合 視 覺 障 礙 考 生 作 答 試 題 , 因此 選 擇 該 試 題 卷 別 之 考 生 , 不 得 另 選 使 用 「 光 碟 語 音 報 讀 」 試 場 服 務 。過


請 沿 虛 線 撕 下附 件 四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學 校 代 碼 :_______________姓 名性 別 男 女學 校 名 稱 :________________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班 級 座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申 請 非 冷 氣 試 場 理 由考 生簽 名家 長簽 名承 辦 人簽 章注 意 事 項 :1. 未 填 寫 本 表 考 生 , 一 律 安 排 在 冷 氣 試 場 應 試 。2. 考 生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後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 10 -


附 件 五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考 生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分 發 區 實 施 原 則一 、 依 據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簡 章 共 同 部 分 辦 理 。二 、 申 請 資 格 :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考 生 , 若 有 緊 急 特 殊 原 因 須 變 更登 記 分 發 區 者 。三 、 受 理 申 請 日 期 :( 一 ) 集 體 報 名 且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考 生 : 於 102 年 6 月 6 日 8:30 起 至 17:00 及 6 月 7日 8:30 起 至 15:00 止 , 向 原 報 名 國 中 申 請 。( 二 ) 個 別 報 名 ( 含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且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考 生 : 於 102 年 6 月 6 日 8:30 起 至17:00 及 6 月 7 日 8:30 起 至 15:00 止 , 向 原 報 名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申 請 。四 、 申 請 流 程 :( 一 ) 各 考 生 備 妥 准 考 證 正 本 ( 驗 後 發 還 ), 填 寫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考生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分 發 區 申 請 表 ( 如 附 , 請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於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與地 點 辦 理 。( 二 ) 各 國 中 受 理 後 , 於 102 年 6 月 7 日 17:00 前 將 名 冊 函 送 各 考 區 試 務 委 員 會 彙 整 ,並 同 時 將 名 冊 電 子 檔 以 網 路 傳 輸 至 主 辦 學 校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klsh022@klsh.kl.edu.tw。( 三 ) 各 考 區 試 務 委 員 會 , 於 102 年 6 月 7 日 18:00 前 將 名 冊 函 送 全 國 試 務 委 員 會 辦 理更 改 事 宜 , 考 區 亦 請 同 時 將 名 冊 電 子 檔 以 網 路 傳 輸 至 全 國 試 務 委 員 會 電 子 郵 件 信箱 : 102bctest@chsh.chc.edu.tw。五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填 寫 申 請 表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考 生 與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須 親 自 簽 名 , 於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每 一 考 生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分 發 區 以 1 次 為 限 。- 11 -


附 表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考 生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分 發 區 申 請 表申 請 日 期 :102 年 月 日 時 ※ 收 件 編 號 : ___准 考 證 號 碼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考 生 姓 名考 生 聯 絡 電 話監 護 人 姓 名監 護 人 聯 絡 電 話原 報 名 之登 記 分 發 區區新 變 更 之登 記 分 發 區區申 請 理 由( 請 敘 明 )□ 繳 驗 准 考 證 ( 驗 後 發 還 )就 讀 學 校( 國 中 )國 中 基 測報 名 考 區區承 辦 人 簽 章注 意 事 項 :一 、 考 生 填 寫 申 請 表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考 生 與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須 親 自 簽 名 , 於 規定 時 間 內 辦 理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 每 一 考 生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分 發 區 以 1 次 為 限 。三 、 本 表 由 受 理 單 位 自 行 存 查 。考 生 簽 名 :____________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_________- 12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附 件 六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申 請 時 間 :102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00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受 理 單 位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申 請 方 式 : 請 填 妥 本 表 , 於 申 請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02)2394-8937。測 驗 學 科 :___________ 考 生 姓 名 :____________准 考 證 號 碼 :__________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_________申 請 教 師 姓 名 :_________ 就 讀 / 服 務 學 校 :_________( 申 請 者 若」。)測 驗學 科校 教 師 , 免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學 讀 就 生 考 為題 號疑 義內 容注 意 事 項 :1. 每 張 申 請 表 限 提 問 1 題 , 若 需 提 問 1 題 以 上 , 請 影 印 本 表 後 使 用 。2.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須 載 明 所 問 疑 義 於 「 疑 義 內 容 」 欄 內 , 請 保 持 字 體 端 正 以 利 傳 真 辨 識 。3. 考 生 題 本 與 公 告 版 本 完 全 一 致 , 恕 不 受 理 本 測 驗 題 本 內 容 與 公 告 版 本 差 異 之 疑 義 申 請 。4. 疑 義 釋 復 內 容 公 布 時 間 :102 年 6 月 13 日 晚 間 。 網 址 :http://www.bctest.ntnu.edu.tw, 凡依 規 定 申 請 者 可 逕 行 查 閱 。申 請 者 簽 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 :_______________ 傳 真 :_______________- 13 -


附 件 七級 分六 級 分五 級 分四 級 分三 級 分二 級 分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規 準評 分 規 準六 級 分 的 文 章 是 優 秀 的 ,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立 意 取 材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適 切 材 料 , 並 能 進 一 步 闡 述 說 明 , 以凸 顯 文 章 的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完 整 , 脈 絡 分 明 , 內 容 前 後 連 貫 。遣 詞 造 句 能 精 確 使 用 語 詞 , 並 有 效 運 用 各 種 句 型 使 文 句 流 暢 。錯 別 字 、 格 式與 標 點 符 號幾 乎 沒 有 錯 別 字 , 及 格 式 、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五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一 般 水 準 之 上 ,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立 意 取 材 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適 當 材 料 , 並 能 闡 述 說 明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完 整 , 但 偶 有 轉 折 不 流 暢 之 處 。遣 詞 造 句 能 正 確 使 用 語 詞 , 並 運 用 各 種 句 型 使 文 句 通 順 。錯 別 字 、 格 式與 標 點 符 號少 有 錯 別 字 , 及 格 式 、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 但 並 不 影 響文 意 的 表 達 。四 級 分 的 文 章 已 達 一 般 水 準 ,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立 意 取 材 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 尚 能 闡 述 說 明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大 致 完 整 , 但 偶 有 不 連 貫 、 轉 折 不 清 之 處 。遣 詞 造 句錯 別 字 、 格 式與 標 點 符 號能 正 確 使 用 語 詞 , 文 意 表 達 尚 稱 清 楚 , 但 有 時 會 出 現 冗 詞 贅句 ; 句 型 較 無 變 化 。有 一 些 錯 別 字 , 及 格 式 、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 但 不 至 於造 成 理 解 上 太 大 的 困 難 。三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是 不 充 分 的 ,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立 意 取 材嘗 試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 但 選 取 的 材 料 不 甚 適 當 或 發展 不 夠 充 分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鬆 散 ; 或 前 後 不 連 貫 。遣 詞 造 句 用 字 遣 詞 不 太 恰 當 , 或 出 現 錯 誤 ; 或 冗 詞 贅 句 過 多 。錯 別 字 、 格 式與 標 點 符 號有 一 些 錯 別 字 , 及 格 式 、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 以 致 造 成理 解 上 的 困 難 。二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呈 現 嚴 重 的 問 題 ,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立 意 取 材雖 嘗 試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 但 所 選 取 的 材 料 不 足 , 發展 有 限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不 完 整 ; 或 僅 有 單 一 段 落 , 但 可 區 分 出 結 構 。遣 詞 造 句 遣 詞 造 句 常 有 錯 誤 。錯 別 字 、 格 式與 標 點 符 號不 太 能 掌 握 格 式 , 不 太 會 使 用 標 點 符 號 , 錯 別 字 頗 多 。- 14 -


一 級 分一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呈 現 極 嚴 重 的 問 題 ,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立 意 取 材僅 解 釋 題 目 或 說 明 ; 或 雖 提 及 文 章 主 題 , 但 材 料 過 於 簡 略 或無 法 選 取 相 關 材 料 加 以 發 展 。結 構 組 織 沒 有 明 顯 的 文 章 結 構 ; 或 僅 有 單 一 段 落 , 且 不 能 辨 認 出 結 構 。遣 詞 造 句 用 字 遣 詞 極 不 恰 當 , 頗 多 錯 誤 ; 或 文 句 支 離 破 碎 , 難 以 理 解 。錯 別 字 、 格 式與 標 點 符 號不 能 掌 握 格 式 , 不 會 運 用 標 點 符 號 , 錯 別 字 極 多 。零 級 分 使 用 詩 歌 體 、 完 全 離 題 、 只 抄 寫 題 目 或 說 明 、 空 白 卷 。註 : 寫 作 測 驗 零 級 分 至 六 級 分 樣 卷 已 公 布 於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網 站 , 考 生 可 上 網 參 閱 , 網 址 :http://www.bctest.ntnu.edu.tw。- 15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附 件 八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打 ※ 欄 位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申 請 日 期 :102 年 6 月 日 ※ 收 件 編 號 : _____測 驗 日 期 102 年 6 月 8 日 ~9 日 准 考 證 號 碼考 生 姓 名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聯 絡 電 話 ( )測 驗 學 科 欲 複 查 學 科 請 打 「̌」 複 查 結 果寫 作 測 驗國 文數 學※英 語社 會自 然複 查 結 果※處 理注 意 事 項 :一 、 申 請 複 查 測 驗 分 數 日 期 和 時 間 :102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至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9:00~16:00。二 、 申 請 者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三 、 請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學 科 欄 內 確 實 打 「̌」,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20543 基隆 市 暖 暖 區 源 遠 路 20 號 ) 親 自 或 委 託 其 監 護 人 申 請 。五 、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測 驗 分 數 通 知 單 正 本 第 3 聯 或 第 4 聯 。六 、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 地 址 ,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標 準 信 封 1 個 ,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七 、 每 次 測 驗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八 、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或 寫 作 測 驗 答 案 卷 。 複 查 測 驗 分 數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本 測 驗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 更 正 考 生 測 驗 分 數 並 發 給 本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者 簽 名 :_※ 複 查 結 果 存 查 表聯 絡 電 話 :______________資 訊 組 ※- 16 -


附 件 九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本 測 驗 ) 各 考 區 試 務 委 員 會 為 建 立 正 確 之申 訴 管 道 , 以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 成 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負 責 處 理 測 驗 事 宜 之 各 種申 訴 及 偶 發 事 件 。二 、 參 加 本 測 驗 之 考 生 , 對 於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 應 填 寫 「 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 並 以 書 面 向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提 出 申 訴 , 申 訴表 內 容 應 書 明 考 生 姓 名 、 家 長 姓 名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事 由 。三 、 考 生 之 家 長 、 監 護 人 得 為 考 生 之 代 理 人 提 起 申 訴 。四 、 申 訴 表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訴 表 」 字 樣 ,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五 、 考 生 提 起 申 訴 ,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 申 訴 人 於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未 做 成 評 議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申 訴 一 經 撤 回 不 得 就 同 一 案 件 再 提 起 申 訴 。六 、 各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於 收 文 後 即 擇 期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 並 於 會 後 一 星 期 內以 書 面 答 覆 處 理 情 形 。七 、 試 務 爭 議 事 項 如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或 全 國 試 務 者 , 得 提 請 全 國 試 務 委 員 會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理 小 組 討 論 及 處 理 。八 、 全 國 試 務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後 即 擇 期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 並 於 會 後 一 星 期 內以 書 面 答 覆 處 理 情 形 。- 17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附 件 十基 隆 考 區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申 請 日 期 :102 年 6 月 日 ※ 收 件 編 號 : _____測 驗 日 期 102 年 6 月 8 日 ~9 日 准 考 證 號 碼考 生 姓 名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申 訴 詳 細 內 容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 申 訴 案 申 請 日 期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二 、 本 申 請 表 之 資 料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考 生 與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須 親 自 簽 名 , 否 則 不 受理 此 申 訴 案 件 。三 、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區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20543 基 隆 市 暖 暖 區 源 遠 路 20 號 )(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訴 表 」字 樣 ,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考 生 簽 名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__________- 18 -


四 五 二:102 年月日:(02)3393-1160號請 沿 虛 線 撕 下附 件 十 一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表收 件 編 號 : ( 不 必 填 寫 )測 驗 日 期 102 年 6 月 8 日 ~9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份 數考 生 姓 名 性 別 □ 男□ 女就 讀國 中縣 ( 市 )國 中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聯 絡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通 訊 地 址□ 同 測 驗 報 名 地 址 □ 變 更 如 下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測 驗 准 考 證 )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影 本 須 清 晰 , 否 則 不 受 理 *) 號 區 遞 郵 寫 請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處式份附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辦 法 : , 限 考 生 本 人 申 請 , 考 生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向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 辦 理 申 請 : 國撥 帳 戶 :「 國 劃申 請 表 連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以、 本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一為 21、 申 請 日 期。 起郵 。 回不 需 附繳 填 寫 本 測 驗 數 證 明 申 請 表 ( 請 裁 下 或 印 使 用 )。二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測 驗 准 考 證 ) 正 面 影 本 。三 一) 四 (:19452181,請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專 戶 」, 帳 號 證 明 」 字 樣 )。 若 收 件 地 址 為 海 外 地 區 則 郵 資 另 計 。 立於 劃 撥 單 註 明 「 申 請 測 驗 分 數或轉- 19 -箱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 申 請 測 驗 分 數 證 明 」。 信本 測 驗 分 數 若 使 用 於 高 中 、 高 職 和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 限 當 年 有 效 。 、考 生 本 人 簽 名 :_____________ 申 請 日 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若 收 件 後 要 求 退 費 , 其 郵 局 代 辦 手 續 費 及 掛 號 郵 資 請 申 請 者 自 行 負 擔 。 、將 申同 郵22-264 郵 寄 至 臺 北 郵 政 號 掛625、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於 製 作 完 成 後 , 以 掛 號 郵 寄 給 申 請 考 生 , 考 三生 不、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查 詢 六(02)3393-1204912。


示 例 二 : 題 組河 之 魚 , 有 豚 其 名 者 , 游 於 橋 間 , 而 觸 其 柱 。 不 知 遠 去 , 怒 其 柱 之 觸 己 也 , 則 張 頰 植 鬣 ,怒 腹 而 浮 於 水 , 久 之 莫 動 。 鳶 飛 過 而 攫 之 , 磔 其 腹 而 食 之 。──《 柳 河 東 集 . 附 錄 卷 下 》鬣 : 魚 類 頷 旁 的 小 鰭磔 : 分 裂1. 下 列 選 項 中 的 「 之 」 字 , 何 者 作 代 詞 使 用 ?(A) 河 之 魚(B) 怒 其 柱 之 觸 己 也(C) 久 之 莫 動*(D) 鳶 飛 過 而 攫 之2. 這 則 寓 言 所 要 表 達 的 旨 趣 , 與 下 列 何 者 最 為 接 近 ?*(A) 發 怒 的 人 總 是 疏 於 自 我 防 衛 的(B) 長 久 的 忍 耐 反 使 人 們 失 去 機 會(C) 虛 張 聲 勢 的 人 常 暴 露 自 己 的 無 知(D) 勇 武 的 行 為 往 往 帶 來 可 悲 的 結 局示 例 一 :【 數 學 試 題 示 例 】下 列 關 於 「 平 方 根 」 的 敘 述 , 哪 一 項 是 正 確 的 ?(A) 已 知 a = 19 2 , 則 a 為 19 的 平 方 根(B) 因 為 – 9 = – 3 2 , 所 以 – 3 是 – 9 的 平 方 根*(C) 已 知 a 是 36 的 平 方 根 , 則 – a 也 是 36 的 平 方 根(D) 因 為 任 一 整 數 的 平 方 不 等 於 20, 所 以 20 沒 有 平 方 根示 例 二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是 一 種 判 斷 理 想 體 重 的 參 考 公 式 , 它 的 算 法 及 評 估 程 度 如 圖 ( 一 )。 若 甲生 的 身 高 為 1.8 米 , 體 重 80 公 斤 。 請 問 下 列 哪 一 個 選 項 可 以 描 述 甲 生 的 身 體 狀 況 ?(A) 稍 瘦*(B) 標 準(C) 稍 胖(D) 過 胖圖 ( 一 )- 21 -


【 英 語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 單 題See the glue on your right? Please pass over to me. I need to paste the stamp on theenvelope.(A) another (B) any (C) it * (D) one示 例 二 : 題 組My family had been living in the mountains before I was twelve years old. Ourhouse was very far from my school. It took me one hour to walk to school everymorning. It was a happy time for me, because I could 1 , and we would go toschool together. There were just six classes in my school, and only about ten studentsin each class. We 2 ; the mountains were our playground. I still remember thedifferent kinds of flowers, the songs of different birds, and the colors of trees indifferent seasons — everything was so 3 . Even now I still miss my life in themountains.1. (A) sing loudly to myself(B) exercise under the trees(C) meet friends on the way *(D) play in the cool mountain springs2. (A) spent most of our time playing *(B) went shopping together after school(C) had to study at school until very late(D) played computer games all day long3. (A) fast and busy(B) cheap and common(C) modern and convenient(D) interesting and beautiful *【 社 會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 單 題阿 財 今 年 七 十 歲 , 他 年 輕 時 曾 打 算 創 辦 「 學 力 雜 誌 」, 籌 組 「 學 力 黨 」 來 宣 揚 自 己 的 理 念 ,但 受 到 政 府 的 禁 止 。 請 問 : 要 到 何 時 , 阿 財 才 能 充 分 行 使 這 樣 的 權 利 ?(A) 八 二 三 炮 戰 後(B) 二 二 八 事 件 後(C) 地 方 自 治 實 施 後*(D) 政 府 宣 布 解 嚴 後- 22 -


示 例 二 : 題 組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PEC) 是 由 包 括 我 國 在 內 的 太 平 洋 周 邊 國 家 所 組 成 , 每 年 底 均 召 開高 峰 會 議 , 交 換 當 年 主 要 經 濟 問 題 的 意 見 , 但 由 於 未 簽 署 貿 易 協 定 , 故 難 以 發 揮 真 正 促 進 會員 國 間 貿 易 的 效 果 。 而 素 有 經 貿 聯 合 國 之 稱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其 成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減少 國 際 間 各 種 形 式 的 貿 易 障 礙 與 對 不 同 國 家 的 歧 視 , 我 國 也 於 西 元 2002 年 正 式 成 為 會 員 國之 一 。 各 會 員 國 主 要 透 過 共 識 決 的 方 式 , 決 定 各 項 國 際 貿 易 規 範 的 內 容 , 但 當 無 法 取 得 共 識時 , 則 採 多 數 決 方 式 做 成 決 議 , 以 避 免 受 到 大 國 主 導 議 題 的 缺 點 。1. 下 列 哪 一 個 國 家 , 最 可 能 同 時 是 這 兩 個 組 織 的 會 員 國 ?(A) 巴 西(B) 印 度(C) 義 大 利*(D) 澳 大 利 亞2. WTO 兼 採 多 數 決 方 式 做 決 議 , 可 避 免 採 共 識 決 容 易 受 到 大 國 主 導 的 缺 點 , 其 主 要 精 神 為何 ?*(A) 大 小 國 均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權(B) 小 國 可 依 附 大 國 爭 取 權 利(C) 大 小 國 皆 能 充 分 表 達 意 見(D) 大 國 可 說 服 小 國 放 棄 定 見【 自 然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 單 題小 明 用 水 蘊 草 進 行 實 驗 , 裝 置 如 圖 ( 二 ) 中 甲 和 乙 , 並 定 時 記 錄 試 管 頂 端 的 氣 體 量 , 下 列 何者 為 本 實 驗 的 主 要 目 的 ?*(A) 水 溫 對 光 合 作 用 速 率 的 影 響(B) 光 照 對 光 合 作 用 速 率 的 影 響(C) 水 量 對 呼 吸 作 用 速 率 的 影 響(D) 試 管 口 徑 大 小 對 呼 吸 作 用 速 率 的 影 響圖 ( 二 )- 23 -


三圖四示 例 二 : 題 組根 據 下 列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回 答 下 列 問 題馬 蓋 先 受 困 於 甲 地 , 他 發 現 了 一 個 大 氣 球 以 及 數 個 裝 有 氣 體 的 鋼 瓶 , 如 圖 ( 三 ) 所 示 。馬 蓋 先 使 用 大 氣 球 以 及 鋼 瓶 中 的 氣 體 , 使 大 氣 球 得 以 由 地 面 升 起 。 經 過 一 小 時 的 飛 行 , 馬蓋 先 終 於 降 落 在 安 全 的 乙 地 。 為 記 錄 這 次 冒 險 的 歷 程 , 馬 蓋 先 以 大 氣 球 離 地 面 的 高 度 為 縱座 標 , 距 甲 地 的 水 平 距 離 為 橫 座 標 作 圖 , 描 述 大 氣 球 的 位 置 , 所 得 圖 形 如 圖 ( 四 ) 所 示 。( 圖()1. 欲 使 大 氣 球 安 全 飛 行 , 充 填 下 列 何 種 氣 體 最 適 宜 ?*(A) 氫(B) 氦 (C) 氮(D) 氧)2. 假 設 馬 蓋 先 從 甲 地 到 乙 地 的 水 平 移 動 方 向 維 持 不 變 , 根 據 大 氣 球 的 位 置 圖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正 確 ?(A) 大 氣 球 在 距 甲 地 4~9 公 里 處 , 水 平 方 向 的 位 移 為 0(B) 大 氣 球 在 距 甲 地 0~4 公 里 與 9~12 公 里 兩 段 路 程 中 , 其 水 平 位 移 之 方 向 相 反*(C) 從 甲 地 到 乙 地 , 大 氣 球 在 水 平 方 向 的 平 均 速 度 為 12 公 里 / 小 時(D) 從 甲 地 到 乙 地 , 大 氣 球 在 垂 直 方 向 的 平 均 速 度 為 500 公 尺 / 小 時- 24 -


附 件 十 三正 確 畫 記 法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答 案 卡 畫 記 法錯 誤 畫 記 法 :【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一 、 作 答 前 , 請 先 檢 視 下 列 事 項 :( 一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准 考 證 號 碼 與 試 場 座 位 貼 號 是 否 正 確 且 相 符 。( 二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測 驗 學 科 與 試 題 本 測 驗 學 科 是 否 相 符 。( 三 ) 檢 視 答 案 卡 有 無 汙 損 、 折 毀 。如 有 錯 誤 、 不 符 、 汙 損 或 折 毀 等 情 形 , 請 立 即 向 監 試 委 員 反 應 。二 、 答 案 卡 畫 記 時 ,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 畫 記 要 清 晰 均 勻 , 且 須 畫 滿 圓 圈 , 但 不 可 超 出 圈外 。三 、 更 正 時 , 請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 再 行 畫 記 。 擦 拭 時 ,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沾 口 水 , 以 免 卡 片 破 損 。四 、 不 得 破 壞 准 考 證 號 碼 條 碼 。五 、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汙 損 , 或 在 圓 圈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六 、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汙 損 ,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疊 。七 、 考 生 若 因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25 -


附 件 十 四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寫 作 測 驗 答 案 卷 使 用 注 意 事 項本 測 驗 僅 有 1 題 , 作 答 時 請 使 用 寫 作 測 驗 答 案 卷 , 並 從 第 1 頁 右 邊 第 1 行開 始 作 答 。 你 可 參 考 下 面 圖 例 :第 二 頁第 一 頁測 驗 說 明 :這 是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寫 作 測 驗 題 本 , 僅 有 1 題 , 提 供 答 案 卷 1 張 , 共2 頁 。 測 驗 時 間 從 16:20 到 17:10, 共 50 分 鐘 。 作 答 開 始 與 結 束 請 聽 從 監 試 委員 的 指 示 。 作 答 時 , 請 從 答 案 卷 第 1 頁 右 邊 第 1 行 開 始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 請 用 本 國 文 字 書 寫 。2. 可 不 必 抄 題 。3. 請 於 寫 作 測 驗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 如 需 擬 草 稿 , 請 使 用 題 本 中 之 空 白 頁 。4.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 寫 作 測 驗 答 案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 也 不 得 作 任何 標 記 。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 寫 作 內 容 中 顯 示 自 己身 分 者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5.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 寫 作 測 驗 作 答 時 , 書 寫 內 容 不 得 超 出 答 案 卷 格 線外 框 , 且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更 正 時 ,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帶 )。 如 有 超 出 格 線 外 框 、 書 寫 不 清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 致 電 腦 掃 描 後 無 法 清 晰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6.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寫 作 測 驗 作 答 時 ,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答 案 卷 作 答 , 亦不 得 使 用 詩 歌 體 。 若 考 生 以 詩 歌 體 作 答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作 答 方 式 :請 仔 細 閱 讀 「 題 目 」 與 「 說 明 」,」,撰 寫 一 篇 作 文 。- 26 -


附 件 十 五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場 規 則一 、 測 驗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 對 號 入 座 。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 如 有 毀 損 或 遺失 , 考 生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 每 節 測 驗 說 明 時 間 不 可 翻 閱 試 題 本 , 測 驗 說 明 開 始 後 即 不 准 離 場 。 若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場 者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三 、 每 節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15 分 鐘 起 ,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 若 強 行 入 場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 每 節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 考 生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 若 強 行 離 場 , 不 服 糾 正 者 , 該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五 、 文 具 自 備 ,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 不 得 有 圖 形 、 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請勿 攜 入 試 場 ,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六 、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 參 考 書 , 或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等 ,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 計 算 機 、 行 動 電話 、 呼 叫 器 、 收 音 機 、 鬧 鐘 , 及 MP3、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 一 律 不 准 攜 入 試 場 。若 不 慎 攜 入 試 場 , 於 測 驗 開 始 前 , 須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 電 子 產 品 須 先 關 機 或拔 掉 電 池 。 若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而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或 自 然 5科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6 分 , 寫 作 測 驗 扣 一 級 分 。七 、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 直 尺 、 圓 規 , 但 不 得 攜 帶 量 角 器 或 附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文 具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 直 尺 、 圓 規不 可 攜 帶不 可 攜 帶度 角 出 量 可八 、九 、十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 抽 煙 、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 若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 迫 切 需 要 在 測 驗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 須 於 測 驗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經 監 試 委 員 同 意 後 , 在 監 試 委 員 協 助 下飲 用 或 服 用 。試 場 內 嚴 禁 談 話 、 左 顧 右 盼 等 行 為 。 若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 或 相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5 科 答 案 卡 或 寫 作 測 驗 答 案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 故 意 汙 損 答案 卡 或 答 案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 或 在 答 案 卡 、 答 案 卷 上 、 寫 作 內 容 中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 27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和 自 然 5 科 測 驗 答 案 卡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 修 正 時 須 用橡 皮 擦 將 原 畫 記 擦 拭 乾 淨 ,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答 案 卡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汙 損 等情 事 ,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 其 責 任 自 負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二 、 寫 作 測 驗 作 答 時 , 書 寫 內 容 不 得 超 出 答 案 卷 格 線 外 框 , 且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不得 使 用 鉛 筆 。 更 正 時 ,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有 超 出 格 線 外 框 、 書 寫 不 清 或 汙 損等 情 事 , 致 電 腦 掃 描 後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三 、 寫 作 測 驗 作 答 時 ,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答 案 卷 作 答 , 亦 不 得 使 用 詩 歌 體 。 若 考 生 以 詩 歌 體 作答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 如 遇 警 報 、 地 震 , 應 遵 照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五 、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起 , 監 試 委 員 宣 布 本 節 測 驗 結 束 ,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聽 從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 交 卡 ( 卷 ) 離 場 。 交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 不 聽 制 止 者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 如 為 國 文 、 數 學 、 英語 、 社 會 或 自 然 5 科 ,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6 分 ; 如 為 寫 作 測 驗 , 扣 一 級 分 。十 六 、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或 答 案 卷 和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委 員 , 經 監 試 委 員 確 認 無誤 , 然 後 離 場 。 攜 出 答 案 卡 、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 違 反 本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者 , 其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違 反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 辦 理 。- 28 -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附 件 十 六102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國處 理 方 式作 測 驗一 、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助 舞 弊 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基 本 學力 測 驗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基 本 學力 測 驗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基 本 學力 測 驗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基 本 學力 測 驗 資 格 。寫 、 英 、 社 、 自 數 、一 、 於 測 驗 說 明 時 段 內 , 翻 開試 題 本 作 答 , 或 測 驗 結 束後 逾 時 作 答 , 不 服 糾 正者 。二 、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內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為二三 、 於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四 、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 外 秩序 ,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五 、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作 答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八 、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九 、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 或 相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壞 試 題 本 , 或 在 答 案 卡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卷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十 一 、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29 -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十 二 、 交 卡 ( 卷 ) 後 修 改 答 案者 。十 三 、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 並 攜出 試 場 者 。十 四 、 寫 作 測 驗 使 用 詩 歌 體 作 答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一 、 測 驗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6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一 級分 。為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二 、 提 早 翻 閱 題 本 、 提 前 作 答 或逾 時 作 答 , 經 制 止 後 停 止者 。三 、 於 測 驗 時 間 內 攜 帶 非 應 試 用品 如 教 科 書 、 參 考 書 , 或 補習 班 文 宣 品 等 , 以 及 電 子 辭典 、 計 算 機 、 行 動 電 話 、 呼叫 器 、 收 音 機 、 鬧 鐘 , 及MP3、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器 材 進 入 試 場 , 隨 身 放 置 而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四 、 將 行 動 電 話 、 呼 叫 器 放 置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 於測 驗 時 間 內 發 出 響 聲 者 。五 、 考 生 僅 能 攜 帶 手 錶 為 計 時 工具 。 若 攜 帶 含 電 子 錶 、 時鐘 、 鬧 鐘 、 電 子 鐘 、 電 子 辭典 等 內 含 計 時 功 能 物 品 , 即使 已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板 上 , 於 測 驗 時 間 內 發 出 鬧鈴 響 聲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一 級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6 分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6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3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一 級分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一 級分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一 級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3 分 。分 。六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 秩 序 , 情 節輕 微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3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一 級分 。附 記 :一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 自 然 等 測 驗 學 科 所 列 扣 分 均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1 分 為 限 。二 、 寫 作 測 驗 所 列 扣 分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一 級 分 為 限 , 但 原 得 零 級 分 考 生 仍 為 零 級 分 。三 、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測 驗 公 平 、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 應 提 各 區 試 務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四 、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 除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外 , 並 另 行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機 關 究 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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