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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 息 搜 集为 使 福 昕 能 够 更 好 的 给 您 提 供 服 务 , 您 确 认 并 同 意 福 昕 可 以 收 集 和 使 用 您 在 使 用 本 产 品过 程 中 向 福 昕 提 供 的 所 有 信 息 , 作 为 福 昕 向 您 提 供 本 产 品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的 前 提 。福 昕 承 诺 并 确 认 将 会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保 护 您 的 信 息 , 不 进 行 擅 自 披 露 或 公 开 , 除 法 律 或 有 法律 赋 予 权 限 的 政 府 部 门 要 求 或 用 户 同 意 等 原 因 外 。8. 使 用 地 域 限 制福 昕 授 予 您 许 可 使 用 的 本 产 品 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使 用 。 若 您 在 上 述 授 权 使 用地 区 之 外 使 用 福 昕 授 予 您 许 可 使 用 的 本 产 品 , 您 须 自 行 负 责 并 遵 守 该 实 际 使 用 地 的 法 律 、 法规 和 规 定 。 对 于 您 在 上 述 授 权 使 用 地 区 之 外 使 用 本 产 品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 限 制 或 损 害 , 福昕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您 在 上 述 授 权 使 用 地 区 之 外 使 用 本 产 品 给 福 昕 造 成 损 失 的 , 您还 应 就 上 述 损 失 向 福 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 质 量 保 证9.1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及 内 容 。 福 昕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为 您 初 次 取 得 福 昕 许 可 使 用 本 产 品 之 日起 90 日 。 上 述 期 限 内 , 您 在 正 常 ( 即 按 照 本 产 品 的 使 用 说 明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使 用 本产 品 的 情 况 下 , 福 昕 对 于 本 产 品 自 身 存 在 的 瑕 疵 或 规 格 不 符 合 承 担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 对 存在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福 昕 无 需 承 担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a) 您 未 按 照 本 产 品 的 使 用 说 明 及 本协 议 的 规 定 正 常 使 用 本 产 品 的 ;(b) 未 经 福 昕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机 构 许 可 , 您 或 您 授 权 、指 示 的 第 三 方 对 本 产 品 进 行 任 何 修 改 或 变 更 ;(c) 在 您 已 进 行 正 常 许 可 安 装 的 情 况 下 ,将 本 产 品 转 移 至 其 他 非 授 权 安 装 的 计 算 机 上 使 用 。9.2 在 本 协 议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最 大 范 围 内 , 福 昕 提 供 的 本 产 品 及 其 支 持 、 维 护 和升 级 保 护 服 务 均 为 按 现 状 提 供 。 福 昕 未 向 您 承 诺 承 担 其 它 不 论 是 明 示 的 、 暗 示 的 任 何 保证 和 担 保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产 品 对 特 殊 应 用 目 的 适 销 性 或 适 应 性 , 反 应 的 精 确 性 ,结 果 的 完 整 性 等 )。10. 责 任 限 制10.1 使 用 本 产 品 由 您 自 身 承 担 风 险 , 除 前 述 质 量 保 证 外 , 福 昕 对 本 产 品 不 作 任 何 类 型 的担 保 , 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因 使 用 或 不 能 使 用 本 产 品 所 产 生 任 何 直 接 的 、 特 殊 的 、 意 外 的 、间 接 的 、 惩 罚 性 的 或 其 他 任 何 损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坏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因 利 润 损 失 、 数 据 损 失 、 营 业 中 断 、 计 算 机 瘫 痪 或 故 障 、 商 业 信 息 的 遗 失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因 未 能 履 行 包 括 诚 信 或 合 理 谨 慎 在 内 的 任 何 责 任 致 使 隐 私 泄 露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 因 疏 忽 而造 成 的 损 害 , 或 因 任 何 金 钱 上 的 损 失 或 任 何 其 他 损 失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 福 昕 不 承 担 任 何赔 偿 责 任 。10.2 您 在 使 用 本 产 品 过 程 中 , 因 第 三 方 如 个 人 计 算 机 的 线 路 故 障 、 技 术 问 题 、 网 络 、 电脑 系 统 不 稳 定 性 及 其 他 各 种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而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 福 昕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1. 用 户 责 任您 违 反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 导 致 或 产 生 的 任 何 索 赔 、 要 求 或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违10

约 金 、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等 , 您 同 意 赔 偿 给 福 昕 , 并 使 之 免 受 损 害 。 对 此 , 福 昕有 权 视 用 户 的 行 为 性 质 , 在 不 事 先 通 知 用 户 的 情 况 下 ,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保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12. 遵 守 许 可您 同 意 福 昕 在 本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要 求 , 您 同 意 并 确 认 将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使 用 福 昕 提供 的 本 产 品 , 并 保 证 您 对 本 产 品 的 使 用 是 符 合 您 所 取 得 的 有 效 许 可 授 权 的 。13. 停 止 或 修 改 服 务依 据 本 条 款 , 如 果 福 昕 同 意 不 在 当 前 对 您 承 诺 的 服 务 期 内 停 止 对 本 产 品 的 支 持 和 服 务 ,则 您 同 意 福 昕 任 何 时 候 都 有 权 利 自 行 决 定 停 止 本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开 发 , 以 及 停 止 为 本 产 品 包 括旧 版 本 提 供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 尽 管 如 此 , 即 使 福 昕 停 止 生 产 和 开 发 某 一 特 定 产 品 ,也 不 会 对 本 协 议 涵 盖 的 其 余 产 品 支 持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福 昕 保 留 自 行 决 定 更 改 支 持 服 务 的 权 利 ,但 是 这 些 更 改 不 应 对 您 造 成 下 列 后 果 :(a) 降 低 本 协 议 陈 述 的 支 持 等 级 ;(b) 实 质 地 减 低 福 昕的 责 任 ; 或 者 (c) 实 质 地 削 减 您 的 权 利 。14. 其 他14.1 未 经 福 昕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您 不 得 转 让 本 协 议 及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 义 务 和 利 益 。未 征 得 福 昕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您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企 图 转 让 本 协 议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行 为 都 是 无 效的 。14.2 除 本 协 议 明 文 规 定 外 , 本 协 议 项 下 任 一 方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都 不 影 响 其 他 补 救措 施 的 行 使 。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 如 果 有 合 法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认 定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规 定 无 效 或 无法 执 行 , 将 不 影 响 本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的 效 力 ,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条 款 依 然 保 留 有 效 作 用 。14.3 本 协 议 包 括 本 产 品 的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条 款 , 形 成 了 双 方 之 间 关 于 本 产 品许 可 使 用 的 完 整 协 议 , 替 代 了 双 方 之 间 关 于 本 产 品 许 可 使 用 的 所 有 先 前 的 书 面 和 口 头 的谅 解 和 协 议 。14.4 本 协 议 的 解 释 、 效 力 及 纠 纷 的 解 决 , 均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若 您 与 福 昕 之间 发 生 任 何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纠 纷 或 争 议 , 首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您 在 此 完全 同 意 将 该 等 纠 纷 或 争 议 提 交 福 昕 注 册 地 , 即 中 国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管 辖 。15. 联 系如 果 您 对 本 协 议 有 任 何 疑 问 , 或 需 联 系 福 昕 , 请 联 系 support@foxitsoftware.cn。11

约 金 、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等 , 您 同 意 赔 偿 给 福 昕 , 并 使 之 免 受 损 害 。 对 此 , 福 昕有 权 视 用 户 的 行 为 性 质 , 在 不 事 先 通 知 用 户 的 情 况 下 ,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保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12. 遵 守 许 可您 同 意 福 昕 在 本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要 求 , 您 同 意 并 确 认 将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使 用 福 昕 提供 的 本 产 品 , 并 保 证 您 对 本 产 品 的 使 用 是 符 合 您 所 取 得 的 有 效 许 可 授 权 的 。13. 停 止 或 修 改 服 务依 据 本 条 款 , 如 果 福 昕 同 意 不 在 当 前 对 您 承 诺 的 服 务 期 内 停 止 对 本 产 品 的 支 持 和 服 务 ,则 您 同 意 福 昕 任 何 时 候 都 有 权 利 自 行 决 定 停 止 本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开 发 , 以 及 停 止 为 本 产 品 包 括旧 版 本 提 供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 尽 管 如 此 , 即 使 福 昕 停 止 生 产 和 开 发 某 一 特 定 产 品 ,也 不 会 对 本 协 议 涵 盖 的 其 余 产 品 支 持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福 昕 保 留 自 行 决 定 更 改 支 持 服 务 的 权 利 ,但 是 这 些 更 改 不 应 对 您 造 成 下 列 后 果 :(a) 降 低 本 协 议 陈 述 的 支 持 等 级 ;(b) 实 质 地 减 低 福 昕的 责 任 ; 或 者 (c) 实 质 地 削 减 您 的 权 利 。14. 其 他14.1 未 经 福 昕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您 不 得 转 让 本 协 议 及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 义 务 和 利 益 。未 征 得 福 昕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您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企 图 转 让 本 协 议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行 为 都 是 无 效的 。14.2 除 本 协 议 明 文 规 定 外 , 本 协 议 项 下 任 一 方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都 不 影 响 其 他 补 救措 施 的 行 使 。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 如 果 有 合 法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认 定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规 定 无 效 或 无法 执 行 , 将 不 影 响 本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的 效 力 ,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条 款 依 然 保 留 有 效 作 用 。14.3 本 协 议 包 括 本 产 品 的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条 款 , 形 成 了 双 方 之 间 关 于 本 产 品许 可 使 用 的 完 整 协 议 , 替 代 了 双 方 之 间 关 于 本 产 品 许 可 使 用 的 所 有 先 前 的 书 面 和 口 头 的谅 解 和 协 议 。14.4 本 协 议 的 解 释 、 效 力 及 纠 纷 的 解 决 , 均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若 您 与 福 昕 之间 发 生 任 何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纠 纷 或 争 议 , 首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您 在 此 完全 同 意 将 该 等 纠 纷 或 争 议 提 交 福 昕 注 册 地 , 即 中 国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管 辖 。15. 联 系如 果 您 对 本 协 议 有 任 何 疑 问 , 或 需 联 系 福 昕 , 请 联 系 support@foxitsoftware.c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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