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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 Trusts (Simplified Chinese) 离岸信托 - Og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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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财 富 及 信 托<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离 岸 信 托<br />

简 介<br />

本 文 仅 给 有 意 在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 开 曼 群 岛 、 耿 西 岛 及 / 或 泽 西 岛 成 立 信 托 的 客 户<br />

及 其 顾 问 就 其 成 立 信 托 时 所 需 考 虑 的 因 素 作 参 考 。<br />

本 文 在 2011 年 3 月 份 发 表 , 所 有 引 用 的 法 律 皆 以 截 至 该 时 段 的 法 律 为 准 。 本 文<br />

不 应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被 视 为 针 对 任 何 特 别 情 况 而 作 出 的 法 律 意 见 。<br />

本 文 并 不 涵 盖 所 述 文 题 的 所 有 范 畴 , 如 果 客 户 希 望 展 开 任 何 交 易 , 应 该 先 征 求 相<br />

关 的 法 律 意 见 。<br />

奥 杰 准 备 了 一 系 列 和 相 关 法 区 有 关 的 信 息 供 客 户 索 取 。<br />

信 托 简 介<br />

信 托 是 一 个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安 排 , 使 一 名 人 士 (“ 委 托 人 ”) 合 法 地 把 资 产 的 法 定<br />

权 利 转 让 给 另 一 名 人 士 (“ 受 托 人 ”), 但 该 资 产 的 实 益 权 利 并 不 属 于 受 托 人 ,<br />

而 是 属 于 其 他 人 士 (“ 受 益 人 ”, 可 包 括 委 托 人 本 人 )。<br />

一 般 来 说 , 受 托 人 处 理 信 托 财 产 的 规 则 会 载 于 信 托 文 书 中 。 这 是 为 了 保 证 信 托 中<br />

的 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都 能 清 楚 知 道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般 情 况 下 , 信 托 文 书<br />

会 列 明 受 托 人 有 权 按 信 托 文 书 和 信 托 法 区 的 法 律 管 理 信 托 资 产 。<br />

除 了 信 托 文 书 之 外 , 委 托 人 也 常 透 过 非 正 规 的 途 径 指 示 受 托 人 其 有 关 信 托 基 金 的<br />

未 来 管 理 和 转 移 的 意 愿 。 一 般 情 况 下 , 这 些 指 示 会 载 于 指 示 信 内 。 虽 然 指 示 信 没<br />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但 受 托 人 在 履 行 其 职 务 时 ( 如 考 虑 是 否 分 配 信 托 基 金 的 资 产 等 事<br />

宜 ), 一 般 都 会 参 考 指 示 信 的 内 容 。<br />

信 托 的 构 成<br />

委 托 人<br />

当 信 托 成 立 后 , 委 托 人 便 会 脱 除 其 对 信 托 资 产 的 拥 有 权 。 委 托 人 可 以 是 受 益 人 ,<br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也 可 以 是 联 合 受 托 人 之 一 。 委 托 人 也 可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者 保 留 某 些<br />

权 力 以 对 信 托 保 持 某 程 度 上 的 控 制 , 例 如 批 准 资 产 的 分 配 、 委 任 或 罢 免 受 托 人 和<br />

废 除 信 托 的 权 力 。 然 而 , 要 使 信 托 有 效 , 委 托 人 必 须 放 弃 其 对 信 托 资 产 的 拥 有<br />

权 , 这 表 示 , 委 托 人 不 可 以 同 时 是 信 托 的 唯 一 受 托 人 和 唯 一 受 益 人 。<br />

受 托 人<br />

信 托 资 产 的 法 定 权 利 归 于 受 托 人 , 而 他 亦 负 责 管 理 信 托 。 受 托 人 在 管 理 信 托 时 ,<br />

需 持 谨 慎 、 勤 勉 、 善 意 和 尽 其 所 能 的 态 度 行 事 。 受 托 人 在 运 用 其 权 力 的 时 候 , 必<br />

须 以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为 唯 一 的 目 标 。 再 者 , 信 托 资 产 为 独 立 的 基 金 , 而 并 不 构 成 受<br />

托 人 的 个 人 资 产 的 任 何 部 份 。<br />

受 益 人<br />

受 益 人 是 信 托 资 产 的 权 益 受 益 人 。 如 上 文 所 说 , 委 托 人 可 以 同 时 是 受 益 人 之 一 。<br />

要 确 保 一 个 信 托 合 法 , 受 益 人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身 份 。 然 而 , 信 托 文 书 也 可 以 赋 予 受 托<br />

人 在 将 来 增 加 某 类 受 益 人 的 权 力 。 视 乎 信 托 文 书 , 受 益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不 一 定 均<br />

等 。 如 果 信 托 是 酌 情 信 托 , 受 托 人 便 有 酌 情 权 决 定 这 类 事 情 。


信 托 文 书 也 可 赋 予 受 托 人 禁 止 受 益 人 在 将 来 获 益 的 权 力 。<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信 托 基 金<br />

信 托 基 金 的 财 产 可 以 是 任 何 类 型 的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 某 些 法 区 例 外 , 例 如 , 泽 西 岛<br />

的 土 地 不 能 由 泽 西 信 托 持 有 )。 当 信 托 成 立 并 注 入 初 始 资 产 后 , 可 随 时 加 入 新 的<br />

资 产 。 而 事 实 上 , 很 多 信 托 都 以 象 征 式 的 初 始 资 金 成 立 , 然 后 才 注 入 较 多 的 资<br />

产 。<br />

保 护 人<br />

保 护 人 并 非 信 托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份 。 但 由 于 要 平 衡 受 托 人 的 广 泛 酌 情 权 和 受 托 权<br />

力 , 委 托 人 一 般 会 委 托 其 好 友 或 专 业 顾 问 作 为 信 托 的 保 护 人 。 在 这 情 况 下 , 受 托<br />

人 在 执 行 信 托 文 书 下 一 些 策 略 性 的 决 定 前 必 须 先 得 到 保 护 人 的 同 意 。<br />

信 托 的 类 型<br />

随 着 信 托 行 业 的 发 展 , 不 同 种 类 的 信 托 亦 应 运 而 生 。 委 托 人 应 该 就 自 己 的 情 况 和<br />

需 求 而 选 择 适 合 的 信 托 类 型 。 以 下 是 一 些 比 较 常 见 的 信 托 类 型 。<br />

固 定 利 益 管 有 信 托<br />

该 类 信 托 中 的 受 益 人 一 般 在 其 有 生 之 年 内 可 享 有 信 托 基 金 的 收 入 。 在 这 情 况 下 ,<br />

受 托 人 对 信 托 基 金 的 处 置 权 会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限 制 。 例 如 , 信 托 文 书 可 能 要 求 受<br />

托 人 把 信 托 基 金 的 全 部 收 入 仅 向 某 人 在 其 有 生 之 年 内 发 放 , 然 后 把 信 托 基 金 的 本<br />

金 按 既 定 比 例 分 发 给 某 些 受 益 人 ( 例 如 , 委 托 人 的 儿 女 )。<br />

累 积 及 维 护 信 托<br />

该 类 信 托 中 的 受 益 人 对 信 托 基 金 在 特 定 期 限 内 ( 累 积 期 ) 累 积 下 来 的 收 益 无 固 定<br />

享 有 权 。 信 托 基 金 在 累 积 期 间 内 获 取 的 收 入 将 累 积 为 信 托 本 金 。 最 终 有 权 获 得 信<br />

托 本 金 的 受 益 人 故 此 可 享 有 经 累 计 而 越 加 丰 厚 的 本 金 。 在 这 类 信 托 中 , 信 托 文 书<br />

可 以 授 予 受 托 人 一 些 酌 情 权 , 让 其 在 受 益 人 达 到 某 年 龄 前 可 向 受 益 人 提 供 教 育 和<br />

生 活 的 资 助 , 使 其 受 益 ; 在 受 益 人 达 到 指 定 年 龄 后 , 他 们 则 可 以 获 得 信 托 基 金 的<br />

指 定 权 益 。 这 类 信 托 特 别 适 合 一 些 希 望 可 以 惠 及 一 群 孩 子 ( 例 如 , 孙 子 们 ) 的 委<br />

托 人 。<br />

酌 情 信 托<br />

酌 情 信 托 的 特 色 是 弹 性 高 , 对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而 言 , 也 是 最 具 效 率 的 信 托 。 在 酌<br />

情 信 托 的 条 款 下 , 受 托 人 就 在 什 么 时 候 对 什 么 受 益 人 发 放 什 么 数 额 的 信 托 收 入 或<br />

本 金 有 高 度 的 酌 情 权 。 这 种 信 托 特 别 方 便 一 些 在 成 立 信 托 时 还 未 能 确 定 受 益 人 未<br />

来 需 要 的 委 托 人 。 在 这 种 信 托 下 , 受 益 人 对 信 托 基 金 不 会 拥 有 任 何 直 接 的 法 定 权<br />

利 , 但 受 托 人 在 行 使 其 酌 情 权 时 须 考 虑 该 受 益 人 是 否 可 享 有 任 何 权 利 。<br />

可 撤 销 信 托<br />

一 般 来 说 , 鉴 于 税 务 上 或 其 它 原 因 , 信 托 会 以 不 可 撤 销 的 模 式 来 成 立 。 但 在 某 些<br />

情 况 下 , 委 托 人 可 能 会 希 望 保 留 一 些 权 力 , 使 其 可 以 撤 销 信 托 和 确 保 信 托 基 金 的<br />

归 还 。 然 而 , 在 决 定 成 立 可 撤 销 信 托 前 , 委 托 人 应 先 考 虑 成 立 该 种 信 托 可 引 致 的<br />

后 果 , 因 为 对 其 户 籍 、 所 居 地 或 国 籍 而 言 , 撤 销 信 托 可 能 会 抵 消 一 些 想 通 过 成 立<br />

信 托 而 获 得 的 好 处 。<br />

慈 善 信 托<br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合 法 的 信 托 必 须 要 有 身 份 明 确 的 受 益 人 。 简 单 来 说 , 受 托 人 的 义<br />

务 是 因 应 受 益 人 而 履 行 的 , 所 以 如 果 没 有 明 确 的 受 益 人 可 确 保 受 托 人 履 行 其 义<br />

务 , 那 个 信 托 就 不 会 被 承 认 。 但 这 规 则 有 一 个 例 外 : 那 便 是 以 慈 善 用 途 为 目 的 的<br />

信 托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该 信 托 辖 区 的 地 方 代 表 将 负 责 监 察 受 托 人 执 行 其 责 任 与 义<br />

务 。<br />

非 慈 善 目 的 信 托 或 STAR 信 托<br />

很 多 离 岸 法 区 ( 包 括 泽 西 岛 , 耿 西 岛 和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 都 修 改 了 相 关 法 例 , 容<br />

许 成 立 和 执 行 非 慈 善 目 的 的 特 别 用 途 信 托 (“ 非 慈 善 目 的 信 托 ”)。 在 非 慈 善 目<br />

的 信 托 中 , 受 托 人 的 责 任 是 保 管 信 托 资 产 , 并 使 用 该 资 产 去 执 行 某 些 非 慈 善 目 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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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特 别 用 途 。 这 种 信 托 通 常 简 称 为 “ 目 的 信 托 ”。 基 本 上 , 普 通 信 托 适 用 的 规 例<br />

皆 适 用 于 目 的 信 托 , 除 了 以 下 两 项 :<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1) 信 托 文 书 必 须 明 确 指 出 其 成 立 的 目 的 ;<br />

2) 信 托 文 书 必 须 列 明 一 位 人 士 以 确 保 信 托 的 执 行 符 合 其 非 慈 善 目 的 。 此 人 名<br />

为 执 行 人 。<br />

执 行 人 和 受 托 人 不 可 以 是 同 一 人 。 执 行 人 和 保 护 人 的 角 色 看 上 去 可 能 比 较 相 似 ,<br />

但 其 实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若 干 区 别 。<br />

非 慈 善 目 的 信 托 的 出 现 , 可 帮 助 委 托 人 成 立 一 些 不 完 全 符 合 慈 善 目 的 但 广 义 上 来<br />

说 可 具 有 一 定 慈 善 意 义 目 的 的 信 托 。 这 些 信 托 的 使 用 亦 可 以 帮 助 获 取 重 要 的 商 业<br />

利 益 。<br />

开 曼 群 岛 更 先 人 一 步 , 在 1997 年 已 推 出 了 《 特 别 信 托 ( 另 类 制 度 ) 法 》, 而 该 法<br />

律 现 已 被 包 括 在 《 信 托 法 》 内 (“STAR 信 托 ”)。STAR 信 托 容 许 非 慈 善 目 的 和<br />

个 人 受 益 人 共 存 , 属 兼 容 度 和 弹 性 较 高 的 信 托 。 在 STAR 信 托 下 , 受 益 人 无 权 向<br />

法 院 提 出 任 何 诉 讼 以 强 迫 受 托 人 执 行 其 责 任 , 对 信 托 管 理 也 不 享 有 任 何 参 与 权 或<br />

知 情 权 , 因 为 这 些 事 情 将 由 委 托 人 委 任 的 执 行 人 全 权 负 责 。<br />

VISTA 信 托<br />

《2003 年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特 别 信 托 法 》 推 出 了 一 种 特 殊 信 托 , 是 非 慈 善 目 的 信 托<br />

的 另 类 选 择 。VISTA 信 托 的 唯 一 功 能 是 持 有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商 业 公 司 (“ 公<br />

司 ”) 的 股 票 , 使 受 托 人 可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且 无 须 介 入 公 司 的 管 理 。 凡 信 托 文 书 列<br />

有 兼 容 VISTA 的 条 款 , 受 托 人 必 须 把 指 定 的 股 份 持 有 并 保 留 在 信 托 里 面 , 而 且 受<br />

托 人 保 存 股 份 的 责 任 比 为 股 份 保 值 或 增 值 的 职 责 更 重 要 。 在 这 安 排 下 , 管 理 公 司<br />

的 责 任 全 部 落 在 公 司 董 事 身 上 ( 唯 受 托 人 可 能 有 权 委 任 或 罢 免 董 事 , 而 且 信 托 文<br />

书 也 可 列 明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受 托 人 须 介 入 信 托 事 宜 )。 这 条 法 律 规 避 了 其 它 法 区 里 常<br />

见 的 有 关 受 托 人 持 有 高 风 险 资 产 ( 例 如 , 家 族 公 司 股 份 ) 的 责 任 问 题 。<br />

离 岸 信 托 的 用 途<br />

与 其 它 用 作 持 有 、 保 存 和 传 承 财 富 的 法 律 工 具 相 比 , 信 托 更 具 弹 性 和 保 密 性 。 信<br />

托 已 被 证 明 极 具 通 融 性 , 更 常 见 于 财 务 规 划 中 。<br />

信 托 运 用 之 广 , 无 法 尽 述 。 普 遍 的 用 途 包 括 :<br />

保 存 财 富<br />

信 托 可 以 用 来 保 留 家 族 对 某 些 资 产 ( 例 如 , 家 族 生 意 ) 的 持 续 拥 有 权 。 当 资 产 的<br />

法 定 权 利 转 移 给 受 托 人 后 , 相 关 人 士 可 以 继 续 从 资 产 中 获 利 , 也 可 避 免 资 产 的 拥<br />

有 权 分 散 于 第 二 及 第 三 代 的 受 益 人 之 间 。 信 托 的 使 用 可 以 确 保 在 受 益 人 离 世 後 家<br />

族 资 产 的 完 整 性 使 家 族 后 人 继 续 受 惠 , 更 可 避 免 家 族 资 产 落 入 非 家 族 后 人 手 中 。<br />

保 留 權 力<br />

当 信 托 成 立 后 , 委 托 人 便 会 被 认 为 放 弃 其 对 信 托 资 产 的 法 定 拥 有 权 , 但 委 托 人 可<br />

能 会 想 保 留 某 些 权 力 以 对 信 托 保 持 某 程 度 上 的 控 制 。 这 种 信 托 一 般 称 为 “ 保 留 权<br />

力 信 托 ”。 最 常 见 的 是 委 托 人 想 在 其 投 资 方 面 保 留 权 力 。 其 他 可 保 留 的 权 力 包 括<br />

撤 销 、 改 变 或 修 正 信 托 内 容 , 或 在 其 信 托 产 生 全 部 或 部 份 的 权 力 。 另 外 一 些 权 力<br />

例 如 借 贷 、 委 任 、 缴 交 或 使 用 信 托 财 产 的 收 入 或 资 产 , 或 为 这 些 安 排 而 给 予 方<br />

向 , 还 有 委 任 或 罢 免 受 托 人 、 执 行 人 、 保 护 人 或 受 益 人 , 和 改 变 信 托 的 准 据 法 的<br />

权 力 。<br />

强 制 性 遗 产 继 承<br />

当 委 托 人 把 资 产 转 到 信 托 后 , 在 委 托 人 离 世 后 , 信 托 资 产 不 会 被 当 成 其 遗 产 处<br />

理 。 这 安 排 可 让 委 托 人 避 免 其 户 籍 、 所 居 地 或 国 籍 所 强 制 的 任 何 遗 产 继 承 制 度 如<br />

规 定 委 托 人 的 遗 产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转 让 予 规 定 的 人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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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惠 于 泽 西 岛 的 特 别 法 例 - 非 泽 西 岛 人 士 在 世 时 向 其 设 立 的 泽 西 岛 信 托 注 入 的 任<br />

何 资 产 , 其 有 效 性 不 会 受 任 何 遗 产 或 继 承 法 的 影 响 。<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耿 西 岛 信 托 法 也 有 类 似 的 法 规 。<br />

开 曼 群 岛 也 已 立 法 规 定 向 开 曼 信 托 注 入 的 资 产 不 得 因 为 外 国 继 承 法 而 失 效 。<br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也 有 相 关 的 法 律 , 确 保 任 何 信 托 或 已 被 转 移 到 信 托 的 财 产 不 会 因<br />

为 在 外 国 法 律 下 享 有 任 何 继 承 权 的 人 士 因 其 申 索 或 可 享 有 的 利 益 而 受 到 任 何 影<br />

响 。<br />

继 承 管 理<br />

信 托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把 委 托 人 和 信 托 资 产 分 开 。 所 以 , 只 要 资 产 已 合 法 的 注 入 信<br />

托 , 当 委 托 人 离 世 后 , 遗 产 管 理 人 可 以 直 接 处 理 信 托 基 金 , 而 无 须 获 取 遗 嘱 认 证<br />

书 或 类 似 的 文 件 。 因 此 , 信 托 是 一 个 高 效 的 受 益 权 转 移 工 具 。 而 且 , 由 于 在 酌 情<br />

信 托 中 的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不 会 被 看 待 成 独 立 的 资 产 , 所 以 信 托 也 可 以 被 用 作 为 避 免<br />

该 受 益 人 离 世 时 需 要 交 纳 的 遗 产 税 和 印 花 税 的 工 具 。 另 外 , 信 托 可 以 持 有 拥 有 不<br />

动 产 的 公 司 股 票 以 达 到 间 接 持 有 不 动 产 的 目 的 , 令 同 样 资 产 的 性 质 从 不 动 产 变 成<br />

动 产 , 从 而 制 造 节 省 税 金 的 机 会 。 从 另 一 角 度 来 看 , 信 托 亦 可 以 保 护 缺 乏 财 务 规<br />

划 或 远 见 的 受 益 人 。<br />

资 产 保 护<br />

长 久 以 来 , 成 立 信 托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护 财 产 。 如 今 , 人 们 会 使 用 信 托 使 资 产 得 以<br />

保 留 在 政 治 稳 定 的 地 区 。 如 果 和 公 司 一 起 使 用 , 信 托 更 可 以 把 在 岸 资 产 变 成 离 岸<br />

资 产 , 并 且 为 产 业 拥 有 链 提 供 保 密 作 用 。 和 公 司 联 合 使 用 的 信 托 亦 可 以 使 信 托 资<br />

产 得 以 保 留 在 不 承 认 信 托 法 的 地 区 。 这 种 方 式 对 借 贷 机 构 来 说 比 较 吸 引 , 因 为 他<br />

们 可 以 借 此 确 保 得 到 抵 押 财 产 。 信 托 亦 可 有 效 地 防 止 委 托 人 因 其 户 籍 、 所 居 地 或<br />

国 籍 的 强 制 性 没 收 或 充 公 个 人 资 产 等 极 端 情 况 而 蒙 受 损 失 。 现 代 的 信 托 甚 至 可 以<br />

允 许 , 如 果 委 托 人 居 住 地 产 生 政 治 或 其 他 危 机 , 其 信 托 文 书 的 准 据 法 可 以 转 移 至<br />

其 他 法 区 。<br />

在 保 护 资 产 这 范 筹 , 开 曼 群 岛 尤 其 进 取 。 在 1989 年 , 开 曼 群 岛 通 过 了 《 舞 弊 资 产<br />

转 移 法 》(1996 年 修 订 )。 根 据 这 法 例 , 只 要 委 托 人 在 转 移 资 产 到 信 托 时 不 是 破<br />

产 , 而 该 转 移 已 超 过 了 六 年 , 那 么 即 使 委 托 人 后 来 宣 布 破 产 , 他 的 债 权 人 也 不 可<br />

以 追 讨 已 转 移 到 信 托 的 资 产 。 重 要 的 是 , 委 托 人 及 信 托 资 产 不 应 位 于 一 个 可 能 会<br />

挑 战 该 法 规 有 效 性 的 法 区 之 内 。 然 而 , 该 法 规 并 不 阻 止 债 权 人 在 委 托 人 破 产 后 追<br />

讨 其 自 身 的 资 产 , 所 以 委 托 人 对 其 设 立 的 信 托 不 应 保 留 任 何 有 可 能 会 转 移 至 债 权<br />

人 的 权 益 或 权 力 。 另 外 , 委 托 人 亦 应 该 保 留 证 明 其 在 转 移 资 产 予 信 托 时 并 不 处 于<br />

破 产 状 态 的 证 据 。<br />

商 业 信 托<br />

商 业 信 托 的 用 途 目 前 还 没 有 被 完 全 发 掘 。 以 下 是 目 前 常 用 作 商 业 用 途 的 离 岸 信<br />

托 :<br />

• 以 单 位 信 托 基 金 的 型 式 进 行 集 体 投 资<br />

• 在 发 行 欧 元 债 券 时 , 可 用 债 券 信 托 证 来 规 定 投 资 者 的 权 益<br />

• 帐 外 交 易 时 , 独 立 的 特 殊 目 的 实 体 的 股 本 通<br />

• 常 会 由 一 个 慈 善 信 托 的 受 托 人 持 有<br />

• 在 债 权 人 之 间 的 协 议 里 , 可 用 次 级 信 托 的 方 式 列 明 一 方 的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低 于<br />

另 一 方 的 债 权 人 , 并 由 该 次 级 信 托 组 构 成 抵 押 方 案 的 一 部 分 。<br />

• 资 产 证 券 计 划 里 可 运 用 信 托 来 管 理 按 揭 及 应 收 款 项<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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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个 财 政 中 立 及 政 治 稳 定 的 地 区 有 利 于 设 立 雇 员 认 股 权 和 行 政 人 员 奖 励 计 划<br />

( 包 括 一 般 退 休 金 计 划 )。<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信 托 的 成 立<br />

信 托 最 好 是 按 书 面 方 式 成 立 , 以 便 确 定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以 书 面 方 式 成 立 的 信<br />

托 可 以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签 名 , 也 可 由 受 托 人 宣 布 作 出 信 托 并 由 其 单 独 签 署 。 当<br />

信 托 文 书 妥 为 签 署 并 把 初 始 资 金 注 入 信 托 后 , 信 托 便 正 式 成 立 。 信 托 文 书 可 随 后<br />

视 乎 需 要 而 进 行 修 改 。 我 们 的 律 师 可 以 协 助 起 草 切 合 客 户 要 求 的 信 托 文 书 。<br />

选 择 信 托 定 居 地<br />

政 治 和 经 济 的 稳 定<br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br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是 英 国 海 外 领 土 , 和 英 国 有 紧 密 的 宪 法 关 系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享<br />

有 完 全 的 内 政 自 主 权 , 特 别 是 税 务 方 面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拥 有 独 立 和 建 基 于 英 国<br />

的 司 法 体 系 。 该 地 的 法 律 大 部 份 取 材 自 英 国 案 例 , 而 终 审 庭 是 枢 密 院 的 司 法 委 员<br />

会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的 经 济 属 加 勒 比 海 最 蓬 勃 的 地 区 之 一 , 而 当 地 政 府 对 商 业 的<br />

关 注 亦 使 该 地 区 发 展 成 为 拥 有 完 善 的 金 融 服 务 配 套 的 地 区 。<br />

开 曼 群 岛<br />

开 曼 群 岛 是 英 国 海 外 领 土 , 虽 然 以 由 英 国 派 来 的 总 督 为 统 领 , 但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主<br />

权 。 英 国 政 府 负 责 该 属 地 的 内 部 治 安 , 外 交 和 任 命 某 些 公 职 ( 包 括 法 官 在 内 )。<br />

开 曼 群 岛 拥 有 发 展 完 善 和 有 经 验 的 法 庭 体 制 , 并 有 审 理 规 模 庞 大 的 商 业 案 件 之 经<br />

验 。 开 曼 群 岛 的 终 审 庭 是 于 伦 敦 枢 密 院 的 司 法 委 员 会 。 有 不 少 顶 尖 的 英 国 律 师 都<br />

曾 经 到 开 曼 群 岛 参 与 重 大 案 件 的 审 理 。 开 曼 群 岛 的 商 业 法 律 特 别 为 其 离 岸 金 融 中<br />

心 的 角 色 而 制 定 , 而 其 它 一 般 法 律 则 建 基 于 英 国 的 普 通 法 。<br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br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并 不 是 英 国 的 一 部 分 , 而 是 英 国 的 自 治 附 属 区 。 根 据 500 多 年 前<br />

的 宪 法 惯 例 , 这 些 自 治 区 拥 有 绝 对 自 主 权 , 包 括 税 收 事 项 。 这 两 地 的 法 律 虽 然 不<br />

同 , 但 颇 为 相 似 。 两 个 地 区 的 法 律 均 带 有 诺 曼 底 惯 例 法 的 色 彩 , 其 公 司 法 及 商 业<br />

法 则 深 受 英 国 法 律 的 影 响 。 英 国 枢 密 院 的 司 法 委 员 会 仍 然 是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 终<br />

审 庭 。<br />

根 据 英 国 加 盟 条 约 的 附 属 条 款 ( 第 3 号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 特 殊 宪 法 地 位 获 欧 盟 承<br />

认 。 该 条 款 列 明 , 罗 马 公 约 只 对 各 国 商 品 自 由 进 出 的 范 畴 生 效 。 所 以 , 欧 盟 对 财<br />

政 一 体 化 、 金 融 服 务 和 公 司 法 等 指 令 对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并 无 效 力 。 所 以 , 耿 西 岛<br />

和 泽 西 岛 比 如 庐 森 堡 和 爱 尔 兰 更 为 优 胜 。<br />

诚 信 和 声 誉<br />

开 曼 群 岛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 就 其 反 洗 钱 法 例 来 说 , 是 获 金 融 行 动 工 作 组 承 认 的<br />

法 区 。<br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是 加 勒 比 海 金 融 行 动 工 作 组 的 成 员 。 该 组 织 在 区 内 负 责 支 援 金 融<br />

行 动 工 作 组 。<br />

现 代 法 律 和 创 新 法 制<br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br />

随 着 VISTA 信 托 的 推 出 和 普 及 , 不 少 业 内 人 士 认 为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拥 有 世 界 最 先<br />

进 和 完 善 的 信 托 体 制 。 这 是 因 为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与 私 人 企 业 保 持 紧<br />

密 联 系 , 令 其 法 律 能 以 崭 新 的 角 度 切 合 地 回 应 私 人 企 业 的 需 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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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信 托 法 源 自 于 英 国 的 信 托 法 , 但 已 演 变 得 更 为 先 进 , 容 许 目 的 信<br />

托 、 延 长 信 托 期 限 和 创 立 了 VISTA 信 托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的 信 托 不 受 《 登 记 及 记<br />

录 法 》 规 限 故 无 需 作 出 登 记 , 也 不 要 求 受 托 人 上 缴 报 告 或 定 期 存 档 , 从 而 确 保 信<br />

托 的 高 度 保 密 。<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在 监 管 角 度 上 , 提 供 信 托 服 务 的 公 司 必 须 取 得 牌 照 并 符 合 一 系 列 的 要 求 ( 合 规 的<br />

私 人 信 托 公 司 除 外 )。<br />

开 曼 群 岛<br />

开 曼 群 岛 政 府 在 制 定 其 信 托 法 时 与 私 人 企 业 紧 密 合 作 , 所 以 该 地 在 众 多 离 岸 税 区<br />

之 中 一 直 以 其 先 进 的 法 例 傲 视 同 侪 。 虽 然 开 曼 群 岛 的 法 律 建 基 于 英 国 的 普 通 法 ,<br />

但 该 地 的 信 托 法 的 某 些 发 展 还 是 值 得 留 意 的 。<br />

英 国 信 托 法 让 委 托 人 能 够 更 弹 性 地 处 理 信 托 资 产 , 但 仍 有 以 下 的 限 制 :<br />

• 除 非 情 况 特 殊 , 否 则 信 托 只 能 以 个 人 为 受 益 人 , 而 不 能 以 非 个 人 的 实 体 或 目<br />

的 作 为 信 托 目 标<br />

• 受 益 人 有 权 要 求 知 道 信 托 资 产 的 状 态 以 及 受 托 人 管 理 信 托 的 方 式 , 如 需 要 的<br />

话 , 也 可 以 提 出 法 律 诉 讼 以 保 护 他 们 本 身 的 权 益<br />

• 信 托 有 一 定 的 时 限<br />

• 即 使 信 托 是 在 多 年 前 成 立 , 且 委 托 人 在 转 移 信 托 资 产 时 并 不 处 于 破 产 状 态 ,<br />

债 权 人 ( 非 以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仍 可 夺 得 信 托 资 产<br />

• 信 托 成 立 后 , 委 托 人 干 预 信 托 管 理 的 能 力 大 大 受 限<br />

在 开 曼 群 岛 , 这 些 限 制 都 被 开 曼 群 岛 的 立 法 而 被 取 缔 :<br />

• 容 许 就 非 个 人 目 标 成 为 信 托 ( 见 上 文 “STAR 信 托 " 部 分 )<br />

• 可 免 除 受 益 人 对 信 托 管 理 的 知 情 权 和 诉 讼 权 ( 见 上 文 “STAR 信 托 " 部 分 )<br />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信 托 的 时 限 可 以 延 长 至 150 年 或 无 限<br />

• 只 要 委 托 人 在 转 移 信 托 资 产 时 有 清 还 债 务 能 力 , 即 使 委 托 人 是 该 信 托 的 受 益<br />

人 , 债 权 人 在 信 托 成 立 的 六 年 后 也 无 权 追 讨 这 些 资 产 。( 见 上 文 “ 资 产 保<br />

护 " 部 分 )<br />

• 只 要 信 托 是 在 委 托 人 在 生 时 成 立 , 它 便 不 会 在 日 后 被 当 作 遗 嘱 或 卷 入 无 效 资<br />

产 转 移 等 争 议 中 。 委 托 人 可 以 在 不 影 响 信 托 的 公 正 和 执 行 的 情 况 下 , 为 其 自<br />

身 、 保 护 人 或 其 它 第 三 方 保 留 相 当 的 权 力 和 权 益 。<br />

除 此 以 外 , 开 曼 群 岛 的 信 托 法 还 有 以 下 的 好 处 :<br />

以 开 曼 群 岛 法 律 为 准 据 法 的 信 托 只 受 开 曼 群 岛 法 律 的 管 辖 。 如 一 法 区 因 信 托 不 受<br />

该 法 区 认 可 并 抵 触 其 遗 产 法 而 作 出 了 有 关 开 曼 信 托 的 判 决 , 开 曼 群 岛 将 不 会 强 制<br />

执 行 该 判 决 。<br />

开 曼 群 岛 在 离 岸 区 域 中 以 创 新 的 法 律 领 先 , 所 以 一 直 是 广 受 欢 迎 的 信 托 法 区 。 开<br />

曼 群 岛 不 是 海 牙 公 约 的 成 员 。 此 公 约 可 使 其 成 员 国 认 可 比 信 托 已 选 的 信 托 体 制 、<br />

适 用 法 律 、 行 政 地 区 和 信 托 人 的 住 处 有 更 密 切 联 系 的 国 家 的 信 托 。<br />

为 进 一 步 保 障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 开 曼 群 岛 的 《2003 年 银 行 和 信 托 公 司 法 》<br />

亦 规 定 商 业 受 托 人 必 须 达 到 特 定 的 要 求 , 并 向 开 曼 群 岛 金 管 局 申 请 牌 照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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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br />

虽 然 信 托 在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存 在 已 久 , 但 其 信 托 法 不 断 的 与 时 并 进 而 且 相 当 健<br />

全 。 在 耿 西 岛 ,《2007 年 耿 西 岛 信 托 法 》 自 2008 年 起 生 效 , 而 该 法 律 更 新 了<br />

1989 年 订 立 的 版 本 。 而 泽 西 岛 的 《1984 年 泽 西 岛 信 托 法 》 仍 然 有 效 , 并 会 时 常<br />

进 行 更 新 ( 两 地 信 托 法 在 本 段 合 称 “ 信 托 法 ”)。 耿 西 岛 信 托 法 和 泽 西 岛 信 托 法 规<br />

定 , 只 要 受 托 人 被 委 托 为 受 益 人 权 益 ( 不 管 其 身 份 在 委 托 时 是 否 被 确 定 ) 或 为 某<br />

一 目 的 而 保 管 资 产 , 那 么 法 庭 就 会 承 认 该 信 托 。 信 托 法 也 列 明 信 托 资 产 和 受 托 人<br />

的 个 人 资 产 绝 对 隔 离 。 它 还 列 出 受 托 人 应 履 行 的 受 托 责 任 , 规 限 信 托 的 执 行 , 和<br />

规 定 了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 例 如 , 受 益 人 有 权 依 法 律 途 径 要 求 受 托 人 按 信 托 文 书 的 条<br />

款 管 理 信 托 。 而 且 , 跟 其 他 法 区 不 同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 信 托 没 有 时 间 限 制 , 可<br />

以 永 久 存 在 。<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在 耿 西 岛 的 信 托 法 下 , 因 执 行 信 托 而 妥 为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不 论 是 前 任 或 现 任<br />

的 受 托 人 都 对 信 托 资 产 拥 有 法 定 的 非 留 置 权 。 这 让 通 常 会 要 求 提 供 免 偿 保 证 的 卸<br />

任 受 托 人 多 了 一 个 选 择 。<br />

耿 西 岛 信 托 法 也 阐 明 了 因 受 托 人 失 职 而 向 其 采 取 的 法 律 行 动 的 时 限 - 有 关 受 托 人 失<br />

职 ( 欺 诈 行 为 除 外 ) 的 任 何 法 律 行 动 必 须 在 受 托 人 离 任 后 的 18 年 内 作 出 。<br />

另 外 , 受 益 人 有 权 要 求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 皇 家 法 院 监 督 受 托 人 行 使 其 职 权 。<br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 法 庭 致 力 确 保 所 有 按 其 信 托 法 成 立 的 信 托 可 以 按 信 托 文 书 的 条<br />

款 和 信 托 法 妥 善 执 行 , 以 确 保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 两 地 的 法 院 对 审 理 信 托 案<br />

件 拥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 加 上 其 上 诉 庭 的 资 深 英 国 法 官 , 确 保 了 任 何 案 件 都 得 以 迅 速<br />

和 公 平 的 办 理 , 而 这 两 地 法 院 所 拥 有 的 专 长 , 是 一 些 不 太 成 熟 的 法 区 可 能 缺 乏<br />

的 。<br />

根 据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 法 律 , 信 托 文 书 无 需 在 各 政 府 机 构 备 案 。 这 确 保 信 托 的 高<br />

度 保 密 。 在 这 简 洁 的 程 序 下 , 信 托 文 书 经 受 托 人 签 署 后 即 可 成 立 , 而 无 需 委 托 人<br />

作 为 信 托 的 一 个 签 署 方 。<br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分 别 在 1993 和 1995 年 就 双 边 信 托 互 认 加 入 了 海 牙 公 约 , 进 一 步<br />

推 动 了 信 托 在 两 地 的 发 展 , 也 确 保 了 在 这 两 地 妥 为 成 立 的 信 托 得 到 公 约 成 员 国 的<br />

认 可 。 目 前 海 牙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包 括 英 国 、 法 国 、 意 大 利 、 荷 兰 、 庐 森 堡 、 摩 纳<br />

哥 、 马 耳 他 、 瑞 士 、 美 国 、 加 拿 大 、 中 国 、 塞 浦 路 斯 和 澳 洲 。<br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还 有 《 受 托 人 、 管 理 业 务 和 公 司 董 事 等 法 例 》 和 《 泽 西 岛 财 务<br />

法 》 来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权 益 的 保 障 , 该 等 法 例 要 求 商 业 受 托 人 需 要<br />

拥 有 一 定 的 资 格 , 并 按 耿 西 岛 或 泽 西 岛 金 融 服 务 委 员 会 的 执 照 制 度 领 取 牌 照 。<br />

税 务 中 立<br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br />

只 要 受 益 人 不 居 住 于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 而 信 托 也 不 在 该 群 岛 投 资 或 持 有 土 地 , 则<br />

该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的 信 托 便 可 免 交 任 何 税 项 。<br />

开 曼 群 岛<br />

开 曼 群 岛 不 设 公 司 营 利 税 、 资 本 增 值 税 、 所 得 税 、 盈 利 税 或 预 留 税 。 企 业 也 可 以<br />

向 政 府 申 请 保 证 书 , 以 确 保 在 未 来 若 干 年 内 就 算 开 曼 群 岛 订 立 征 收 税 项 的 法 律 也<br />

无 需 纳 税 。 无 需 纳 税 的 保 证 期 限 视 乎 企 业 类 型 ( 公 司 , 合 伙 企 业 或 信 托 ) 而 异 。<br />

这 些 保 证 通 常 可 以 在 到 期 前 延 续 。<br />

开 曼 群 岛 不 设 外 汇 管 制 , 其 通 用 货 币 跟 美 元 挂 钩 , 且 当 地 普 遍 接 受 美 元 。<br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br />

如 果 设 立 在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 信 托 的 受 益 人 都 不 是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 居 民 , 那 么<br />

信 托 在 境 外 的 所 有 收 入 和 在 境 内 的 银 行 存 款 收 入 则 无 需 缴 税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在<br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境 内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可 以 派 发 信 托 资 产 而 无 需 缴 付 任 何 预 留 或 收 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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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不 会 就 成 立 信 托 或 转 移 到 信 托 的 资 产 征 收 任 何 遗 产 税 、 财 产<br />

税 、 馈 赠 税 、 增 值 税 或 任 何 其 它 间 接 的 类 似 税 项 。 在 这 方 面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的<br />

信 托 与 其 他 法 区 如 百 慕 达 和 列 支 敦 士 坦 的 信 托 有 所 不 同 。<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良 好 的 通 讯 配 套<br />

在 本 文 提 及 的 离 岸 法 区 皆 有 一 流 的 通 讯 配 套 , 可 媲 美 任 何 其 他 重 要 的 金 融 中 心 。<br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有 频 密 的 航 班 飛 抵 南 美 , 而 从 南 美 也 有 航 班 直 达 欧 美 各 地 。 英 属<br />

维 尔 京 群 岛 亦 拥 有 一 流 的 通 讯 设 备 可 与 世 界 各 地 联 系 。 其 全 年 时 区 皆 为 格 林 威 治<br />

标 准 时 间 -4。<br />

伦 敦 、 纽 约 、 芝 加 哥 、 多 伦 多 、 迈 阿 密 、 阿 特 兰 大 、 候 斯 顿 , 天 柏 和 拿 骚 均 有 直<br />

航 机 飞 抵 开 曼 群 岛 。 开 曼 群 岛 的 全 年 时 区 皆 为 格 林 威 治 标 准 时 间 -5。<br />

耿 西 岛 和 泽 西 岛 則 位 于 英 伦 海 峡 , 伦 敦 有 航 班 直 达 两 地 , 其 时 区 和 英 国 相 同 。<br />

专 业 及 后 勤 的 服 务<br />

以 上 所 有 法 区 皆 拥 有 众 多 的 法 律 、 会 计 、 银 行 和 受 托 服 务 供 应 商 。 这 些 供 应 商 会<br />

不 时 在 英 国 、 澳 洲 , 新 西 兰 和 加 拿 大 等 地 招 揽 专 才 。<br />

关 于 奧 杰<br />

奥 杰 集 团 提 供 国 际 性 的 法 律 咨 询 和 受 托 服 务 。 我 们 拥 有 超 过 850 位 员 工 , 通 过 覆<br />

盖 全 球 所 有 时 区 和 主 要 金 融 市 场 的 办 事 处 , 为 客 户 提 供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BVI)、 开<br />

曼 群 岛 、 耿 西 岛 、 泽 西 岛 和 卢 森 堡 的 法 律 咨 询 和 受 托 服 务 。<br />

我 们 高 素 质 的 专 业 人 士 于 各 个 地 区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秀 的 服 务 。 本 集 团 综 合 法 律 咨 询<br />

和 受 托 经 验 ,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服 务 , 使 我 们 的 客 户 服 务 、 工 作 和 人 才 受 到 行 内 的 广<br />

泛 认 可 , 成 就 非 凡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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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岸 信 托<br />

2011 年 12 月 8 日<br />

私 人 财 富 业 务 的 主 要 联 系<br />

亚 洲 及 澳 大 利 亚<br />

Lara Mardell<br />

高 级 顾 问 , 香 港<br />

T +852 3656 6067<br />

E lara.mardell@ogier.com<br />

Skip Hashimoto<br />

总 裁 , 东 京<br />

T +81 3 6430 9500<br />

E skip.hashimoto@ogier.com<br />

Graham Gurney<br />

首 席 运 营 官 , 香 港<br />

T +852 3656 6053<br />

E graham.gurney@ogier.com<br />

Kristy Calvert<br />

总 裁 - 中 国 区 , 上 海<br />

T +86 21 6075 6528<br />

E kristy.calvert@ogier.com<br />

欧 洲 、 中 东 及 非 洲<br />

Marcus Leese<br />

合 伙 人 , 耿 西 岛<br />

William Simpson<br />

合 伙 人 , 耿 西 岛<br />

Sally Edwards<br />

合 伙 人 , 泽 西 岛<br />

T +44 1481 737152<br />

E marcus.leese@ogier.com<br />

Steve Meiklejohn<br />

合 伙 人 , 泽 西 岛<br />

T +44 1481 737163<br />

E william.simpson@ogier.com<br />

Philip Le Cornu<br />

合 伙 人 , 泽 西 岛<br />

T +44 1534 504482<br />

E sally.edwards@ogier.com<br />

T +44 1534 504462<br />

T +44 1534 504225<br />

E steve.meiklejohn@ogier.com E philip.lecornu@ogier.com<br />

北 美 及 南 美 洲<br />

Giorgio Subiotto<br />

合 伙 人 , 开 曼 群 岛<br />

David Cooney<br />

高 级 顾 问 , 开 曼 群 岛<br />

Lawrie Kearns<br />

高 级 顾 问 ,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br />

T +1 345 815 1872<br />

E giorgio.subiotto@ogier.com<br />

Fiona Barrie<br />

私 人 财 富 团 队 主 管 , 开 曼 群 岛<br />

T +1 345 815 1851<br />

E david.cooney@ogier.com<br />

T +1 284 852 7358<br />

E lawrie.kearns@ogier.com<br />

T +1 345 815 1494<br />

E fiona.barrie@ogi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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