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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br />
亚 洲 地 区 劳 动 法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 非 正 规 就 业 研 究 视 角<br />
向 下 竞 争 ”, 伴 随 着 跨 国 资 本 从 一 个 廉 价 劳 动 力 平 台 转 向 另 一 个 , 通 常 发 生 在 它 们 全 球 生 产<br />
链 之 下 的 出 口 加 工 区 内 。<br />
亚 洲 地 区 的 工 会 组 织 通 常 较 为 弱 小 , 在 正 规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覆 盖 率 也 通 常 低 于 10%, 并<br />
且 由 于 国 内 和 国 际 资 本 对 于 外 包 劳 动 力 的 成 见 、 工 会 对 组 织 “ 非 正 规 就 业 ” 劳 动 者 进 行 集 体<br />
谈 判 的 无 能 以 及 各 国 出 台 的 种 种 公 开 和 非 公 开 的 反 对 工 会 政 策 越 来 越 减 弱 。 伴 随 着 灵 活 性 的<br />
雇 佣 安 排 , 雇 主 能 够 使 非 正 规 劳 动 者 与 正 规 劳 动 者 相 抗 衡 , 从 而 以 解 雇 威 胁 后 者 使 其 不 犯 错<br />
误 , 更 极 端 的 是 , 关 于 最 低 工 资 和 其 他 劳 动 标 准 常 常 被 雇 主 和 很 容 易 获 得 灵 活 性 和 可 替 代 性<br />
劳 动 者 的 转 包 者 所 忽 视 。 因 此 , 从 总 体 上 来 看 , 在 亚 洲 地 区 放 松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制 的 情 况 下 ,<br />
工 会 组 织 已 成 为 在 正 规 就 业 市 场 上 明 显 少 数 劳 动 者 的 运 动 , 尤 其 是 在 “ 非 正 规 化 ” 进 程 通 过<br />
各 种 灵 活 性 合 同 安 排 减 弱 了 正 规 就 业 市 场 上 大 多 数 劳 动 者 的 力 量 的 情 况 下 。 这 种 灵 活 性 的 合<br />
同 安 排 剥 夺 了 劳 动 者 享 有 的 结 社 权 、 谈 判 权 和 要 求 更 好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br />
在 大 范 围 而 且 未 受 保 护 的 非 正 规 经 济 中 使 用 廉 价 劳 动 力 更 进 一 步 扩 大 了 正 规 就 业 市 场 上<br />
的 雇 主 对 灵 活 性 劳 动 力 的 需 求 。 这 在 以 出 口 为 导 向 的 全 球 服 装 工 业 中 也 得 到 了 最 好 的 印 证 。<br />
根 据 南 亚 和 东 南 亚 一 些 不 同 国 家 报 告 的 记 载 , 在 服 装 工 业 中 , 经 过 一 系 列 国 内 和 国 际 层 面 上<br />
复 杂 的 转 包 , 部 分 工 作 是 由 家 庭 生 产 者 完 成 的 , 主 要 是 妇 女 甚 或 是 儿 童 。 由 这 种 正 规 和 非 正<br />
规 生 产 链 联 合 完 成 的 产 业 通 常 是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 包 括 服 装 、 皮 革 、 书 包 、 玩 具 、 地 毯 、 鞋<br />
以 及 附 属 流 行 产 业 。<br />
关 于 在 非 正 规 经 济 中 劳 动 力 的 地 位 问 题 , 寻 求 放 松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制 的 亚 洲 各 国 政 府 很 难<br />
提 供 对 非 正 规 就 业 人 群 的 一 点 社 会 保 护 , 尽 管 一 些 国 家 领 导 人 倡 导 社 会 福 利 的 平 民 主 义 。 本<br />
《 评 论 》 中 的 不 同 国 家 报 告 绘 制 了 一 幅 关 于 非 正 规 就 业 领 域 的 血 泪 图 —— 恶 劣 的 工 作 条 件 、<br />
极 低 的 工 资 和 收 入 水 平 、 长 时 间 的 工 作 、 虐 待 女 性 劳 动 者 、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的 缺 失 , 等<br />
等 。 非 正 规 就 业 人 群 通 常 被 排 除 在 传 统 工 会 主 义 的 范 围 之 外 , 传 统 的 工 会 是 建 立 在 明 确 定 义<br />
雇 主 与 雇 员 关 系 的 正 规 劳 动 法 律 基 础 之 上 的 。 实 际 上 , 雇 主 早 已 采 取 了 不 同 的 “ 非 正 规 ” 雇<br />
佣 安 排 , 并 利 用 非 正 规 经 济 ( 以 及 转 包 形 式 ) 部 分 地 回 避 工 会 主 义 的 影 响 。<br />
总 之 , 这 种 无 休 止 的 向 下 竞 争 事 实 上 惩 罚 了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的 每 个 人 —— 尤 其 是 那 些 在 正<br />
规 和 非 正 规 就 业 领 域 的 大 多 数 非 正 规 劳 动 者 。 这 些 非 正 规 劳 动 者 应 当 获 得 一 些 哪 怕 是 少 量 的<br />
社 会 保 护 , 包 括 大 多 数 国 家 报 告 中 提 到 的 社 会 保 险 。 然 而 , 大 多 数 非 正 规 劳 动 者 渐 渐 被 法 律<br />
所 忽 视 。 他 们 并 没 有 获 得 联 合 国 的 强 制 性 保 护 。 联 合 国 60 年 前 就 通 过 了 《 国 际 人 权 宣 言 》,<br />
该 宣 言 在 第 21 条 中 规 定 “ 任 何 人 作 为 社 会 成 员 , 都 拥 有 获 得 社 会 保 障 的 权 利 , 并 有 权 通 过 国<br />
家 的 努 力 和 国 际 合 作 , 在 符 合 国 际 组 织 和 各 国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实 现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 这<br />
对 于 实 现 其 人 格 尊 严 和 自 由 发 展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 6<br />
类 似 地 , 他 们 也 并 不 享 有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br />
约 中 关 于 最 低 劳 动 标 准 的 规 定 , 这 些 规 定 本 应 当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劳 动 者 。 毕 竟 , 人 权 和 劳 动 者<br />
6 联 合 国 《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转 引 自 《 国 际 社 会 观 察 》(2007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