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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br />
知 识 产 权 与 产 业 化 中 心<br />
沈 其 梅<br />
54920124,13917177890<br />
Email:qmshen@sibs.ac.cn<br />
Jul. 6 2006 1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概 念 和 范 围<br />
♦ 一 、 知 识 产 权 的 概 念 和 特 征<br />
♦ 二 、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br />
♦ 三 、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概 念<br />
♦ 四 、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渊 源<br />
♦ 五 、 知 识 产 权 的 国 际 保 护<br />
Jul. 6 2006 2
知 识 产 权 的 概 念<br />
♦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对 智 力 创 造 成 果 和 工 商 业<br />
标 记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br />
♦ 人 身 权 利 ; 财 产 权 利<br />
♦ 台 湾 地 区 : 智 慧 财 产 权<br />
Jul. 6 2006 3
知 识 产 权 的 特 征<br />
♦ 无 形 : 非 物 质 性 的 劳 动 成 果<br />
♦ 专 有 性<br />
♦ 地 域 性<br />
♦ 时 间 性<br />
♦ 可 复 制 性<br />
Jul. 6 2006 4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1<br />
♦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成 立 公 约 》 第 二 条 第 八 项 :<br />
“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有 关 下 列 各 项 的 权 利 :<br />
(1) 文 学 、 艺 术 和 科 学 作 品 ;<br />
(2) 表 演 艺 术 家 的 表 演 以 及 唱 片 和 广 播 节 目 ;<br />
(3) 人 类 一 切 活 动 领 域 的 发 明 ;<br />
(4) 科 学 发 现 ;<br />
(5)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br />
(6) 商 标 、 服 务 标 记 以 及 厂 商 名 称 和 标 记 ;<br />
(7) 禁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br />
以 及 在 工 业 、 科 学 、 文 学 或 艺 术 领 域 内 由 于 智 力 活 动 而<br />
产 生 的 一 切 其 他 权 利 。<br />
Jul. 6 2006 5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2<br />
♦ WTO《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Trips):<br />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包 括 :<br />
(1) 著 作 权 及 其 相 关 权 利 ;<br />
(2) 商 标 ;<br />
(3) 地 理 标 记 ;<br />
(4)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br />
(5) 专 利 ;<br />
(6)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br />
(7) 对 未 公 开 的 信 息 的 保 护 ;<br />
(8) 对 许 可 合 同 中 反 竞 争 行 为 的 控 制<br />
Jul. 6 2006 6
知 识 产 权 的 分 类<br />
♦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第 一 条 第 二<br />
款 规 定 :“ 工 业 产 权 的 保 护 对 象 有 专 利 、<br />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 商 标 、 服 务 标<br />
记 、 厂 商 名 称 、 货 源 标 记 或 原 产 地 名<br />
称 , 和 制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br />
♦ 著 作 权 : 分 为 作 者 权 、 邻 接 权 。<br />
♦ 三 分 法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br />
Jul. 6 2006 7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概 念<br />
♦ 它 是 指 一 组 调 整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社 会 关 系<br />
的 法 律 规 范 , 是 民 法 的 一 部 分 , 是 由 单<br />
行 法 律 组 成 的 。<br />
Jul. 6 2006 8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渊 源<br />
♦ 国 内 法<br />
1. 宪 法<br />
第 二 十 条 :“ 国 家 发 展 自 然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事<br />
业 , 普 及 科 学 和 技 术 知 识 , 奖 励 科 学 研 究 成 果<br />
和 技 术 发 明 创 造 。”<br />
• 第 四 十 七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进 行 科 学<br />
研 究 、 文 化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br />
国 家 对 于 从 事 教 育 、 科 学 、 技 术 、 文 学 、 艺 术<br />
和 其 他 文 化 事 业 的 公 民 的 有 益 于 人 民 的 创 造 性<br />
工 作 , 给 以 鼓 励 。”<br />
Jul. 6 2006 9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渊 源<br />
2. 法 律 :<br />
《 商 标 法 》(1982 年 颁 布 ,1993 年 、2001 年 修<br />
订 )<br />
《 专 利 法 》(1984 年 颁 布 ,1992 年 、2000 年 修<br />
订 )<br />
《 技 术 合 同 法 》(1986 年 , 现 已 废 止 )<br />
《 著 作 权 法 》(1990 年 颁 布 ,2001 年 修 订 )<br />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1993 年 颁 布 )<br />
3. 行 政 法 规<br />
Jul. 6 2006 10
行 政 法 规<br />
《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2001 年 );<br />
《 实 施 国 际 著 作 权 条 约 的 规 定 》(1992<br />
年 );<br />
《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条 例 》(1995 年 );<br />
《 集 成 电 路 保 护 条 例 》(2001);<br />
《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1997)<br />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2005)<br />
Jul. 6 2006 11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渊 源<br />
♦ 国 际 条 约 :<br />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1984 年 )<br />
《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马 德 里 协 定 》(1989 年 );<br />
《 保 护 文 学 和 艺 术 作 品 伯 尔 尼 公 约 》(1992<br />
年 );<br />
《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1994 年 )<br />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2001)<br />
Jul. 6 2006 12
知 识 产 权 的 国 际 保 护<br />
♦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br />
约 》<br />
♦ 自 动 保 护 原 则 :《 伯 尔 尼 公 约 》<br />
♦ 优 先 权 原 则 :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br />
Jul. 6 2006 13
著 作 权 的 定 义<br />
♦ 本 法 所 称 的 作 品 , 包 括 以 下 列 形 式 创 作 的 文<br />
学 、 艺 术 和 自 然 科 学 、 社 会 科 学 、 工 程 技 术 等<br />
作 品 :<br />
( 一 ) 文 字 作 品 ;<br />
( 二 ) 口 述 作 品 ;<br />
( 三 ) 音 乐 、 戏 剧 、 曲 艺 、 舞 蹈 作 品 ;<br />
( 四 ) 美 术 、 摄 影 作 品 ;<br />
( 五 ) 电 影 、 电 视 、 录 像 作 品 ;<br />
( 六 ) 工 程 设 计 、 产 品 设 计 图 纸 及 其 说 明 ;<br />
( 七 ) 地 图 、 示 意 图 等 图 形 作 品 ;<br />
( 八 ) 计 算 机 软 件 ;<br />
Jul. 6 2006 14
著 作 权 的 内 容<br />
♦ 著 作 权 包 括 下 列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br />
( 一 ) 发 表 权 , 即 决 定 作 品 是 否 公 之 于 众 的 权 利 ;<br />
( 二 ) 署 名 权 , 即 表 明 作 者 身 份 , 在 作 品 上 署 名 的<br />
权 利 ;<br />
( 三 ) 修 改 权 , 即 修 改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修 改 作 品 的 权<br />
利 ;<br />
( 四 )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 即 保 护 作 品 不 受 歪 曲 、 篡<br />
改 的 权 利 ;<br />
( 五 ) 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酬 权 , 即 以 复 制 、 表 演 、 播<br />
放 、 展 览 、 发 行 、 摄 制 电 影 、 电 视 、 录 像 或 者 改 编 、<br />
翻 译 、 注 释 、 编 辑 等 方 式 使 用 作 品 的 权 利 ; 以 及 许 可<br />
他 人 以 上 述 方 式 使 用 作 品 , 并 由 此 获 得 报 酬 的 权 利 。<br />
Jul. 6 2006 15
商 标 的 定 义<br />
♦ 商 标 就 是 能 够 将 一 个 企 业 的 商 品 或 者 服<br />
务 同 其 他 企 业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区 别 开 来<br />
的 标 志 。<br />
♦ ,“ 任 何 能 够 将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br />
织 的 商 品 与 他 人 的 商 品 区 别 开 来 的 可 视<br />
性 标 志 , 包 括 文 字 、 图 形 、 字 母 、 数<br />
字 、 三 维 标 志 和 颜 色 组 合 , 以 及 上 述 要<br />
素 的 组 合 ”( 中 国 商 标 法 )<br />
♦ 商 品 商 标 、 服 务 商 标<br />
Jul. 6 2006 16
地 理 标 志 的 定 义<br />
♦ 指 一 个 国 家 、 地 区 或 特 定 地 方 的 地 理 名<br />
称 , 用 于 指 示 一 项 产 品 来 源 于 该 地 , 且<br />
该 产 品 的 质 量 特 征 完 全 或 主 要 取 决 于 该<br />
地 的 地 理 环 境 、 自 然 条 件 、 人 文 背 景 等<br />
因 素 。<br />
Jul. 6 2006 17
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br />
♦ 是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br />
经 济 利 益 , 具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权 利 人 采 取<br />
保 密 措 施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br />
Jul. 6 2006 18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的 定 义<br />
♦ 集 成 电 路 , 是 指 半 导 体 集 成 电 路 , 即 以 半 导 体<br />
材 料 为 基 片 , 将 至 少 有 一 个 是 有 源 元 件 的 两 个<br />
以 上 元 件 和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互 连 线 路 集 成 在 基 片<br />
之 中 或 者 基 片 之 上 , 以 执 行 某 种 电 子 功 能 的 中<br />
间 产 品 或 者 最 终 产 品 ;<br />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以 下 简 称 布 图 设 计 ),<br />
是 指 集 成 电 路 中 至 少 有 一 个 是 有 源 元 件 的 两 个<br />
以 上 元 件 和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互 连 线 路 的 三 维 配<br />
置 , 或 者 为 制 造 集 成 电 路 而 准 备 的 上 述 三 维 配<br />
置 ;<br />
Jul. 6 2006 19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定 义<br />
♦ 植 物 新 品 种 , 是 指 经 过 人 工 培 育 的 或 者<br />
对 发 现 的 野 生 植 物 加 以 开 发 , 具 备 新 颖<br />
性 、 特 异 性 、 一 致 性 和 稳 定 性 并 有 适 当<br />
命 名 的 植 物 品 种 。<br />
Jul. 6 2006 20
中 心 职 能<br />
♦ 负 责 生 科 院 的 知 识 产 权 发 展 、 保 护 和 经<br />
营 ,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工 作 ;<br />
♦ 负 责 管 理 生 科 院 对 外 投 资 的 公 司 ;<br />
♦ 负 责 与 知 识 产 权 、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工<br />
作 相 关 的 其 他 事 务 。<br />
Jul. 6 2006 21
知 识 产 权 与 产 业 化 相 关 规 定<br />
♦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办 法<br />
♦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技 术 转 让 规 定<br />
♦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技 术 转 化 与 投 资 合 同<br />
管 理 暂 行 规 定<br />
♦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专 利 工 作 暂 行 规 定<br />
♦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以 技 术 入 股 方 式 进 行<br />
成 果 转 化 的 奖 励 办 法<br />
♦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合 同 研 究 ( 技 术 开<br />
发 ) 暂 行 规 定<br />
♦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公 司 董 事 管 理 规 定<br />
Jul. 6 2006 22
专 利 法<br />
专 利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br />
♦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br />
♦ 申 请 人 ;<br />
♦ 专 利 权 人 。<br />
Jul. 6 2006 23
发 明 人<br />
♦ 对 发 明 创 造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作 出 了 创 造 性<br />
贡 献 的 自 然 人<br />
♦ 本 条 所 称 的 “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 是 指 对<br />
发 明 创 造 的 实 质 特 点 作 出 创 造 性 贡 献 的<br />
人 , 即 通 过 自 己 的 智 力 劳 动 , 完 成 产<br />
品 、 方 法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br />
计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人 。 ( 细 则 )<br />
Jul. 6 2006 24
发 明 人<br />
♦ 第 十 二 条 专 利 法 所 称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br />
人 , 是 指 对 发 明 创 造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作 出<br />
创 造 性 贡 献 的 人 。 在 完 成 发 明 创 造 过 程<br />
中 , 只 负 责 组 织 工 作 的 人 、 为 物 质 技 术<br />
条 件 的 利 用 提 供 方 便 的 人 或 者 从 事 其 他<br />
辅 助 工 作 的 人 , 不 是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br />
人 。 (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br />
Jul. 6 2006 25
权 利 的 归 属<br />
♦ 职 务 发 明 创 造<br />
♦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br />
♦ 合 作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br />
♦ 接 受 委 托 开 发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br />
Jul. 6 2006 26
职 务 发 明 创 造<br />
♦ 第 六 条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本<br />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职<br />
务 发 明 创 造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27
职 务 发 明 创 造<br />
第 十 一 条 专 利 法 第 六 条 所 称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所 完 成 的<br />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是 指 :<br />
( 一 )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作 出 的 发 明 创 造 ;<br />
( 二 ) 履 行 本 单 位 交 付 的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务 所<br />
作 出 的 发 明 创 造 ;<br />
( 三 ) 退 职 、 退 休 或 者 调 动 工 作 后 1 年 内 作 出<br />
的 , 与 其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者 原 单 位 分 配 的<br />
任 务 有 关 的 发 明 创 造 。<br />
专 利 法 第 六 条 所 称 本 单 位 , 包 括 临 时 工 作 单 位 ;<br />
专 利 法 第 六 条 所 称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 是 指 本 单<br />
位 的 资 金 、 设 备 、 零 部 件 、 原 材 料 或 者 不 对 外 公 开 的<br />
技 术 资 料 等 。(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br />
Jul. 6 2006 28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br />
♦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br />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br />
♦ 第 七 条 对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的 非 职 务 发<br />
明 创 造 专 利 申 请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br />
得 压 制 。<br />
♦ 第 六 十 五 条 侵 夺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的 非<br />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本 法 规 定 的<br />
其 他 权 益 的 ,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br />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29
专 利 权 的 内 容<br />
♦ 指 法 律 规 定 的 专 利 权 人 可 以 享 受 的 权 利<br />
和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义 务 。<br />
♦ 专 利 权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br />
♦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的 权 利<br />
Jul. 6 2006 30
专 利 权 人 的 权 利 1<br />
♦ 第 十 一 条 :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br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br />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 即 不 得<br />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br />
售 、 进 口 其 专 利 产 品 , 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br />
及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依 照 该 专 利 方<br />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br />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br />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br />
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 销 售 、 进 口 其 外<br />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31
专 利 权 人 的 权 利 2<br />
♦ 制 造 权 :<br />
♦ 使 用 权 :<br />
♦ 许 诺 销 售 权 :<br />
♦ 销 售 权 :<br />
♦ 进 口 权 :<br />
♦ 标 记 权 :<br />
♦ 转 让 权 、 许 可 权 :<br />
♦ 质 押 权 :<br />
Jul. 6 2006 32
专 利 权 人 的 义 务<br />
♦ 充 分 公 开<br />
♦ 积 极 实 施<br />
♦ 不 得 滥 用 专 利 权<br />
♦ 缴 纳 年 费<br />
第 四 十 三 条 : 专 利 权 人 应 当 自 被 授 予 专 利<br />
权 的 当 年 开 始 缴 纳 年 费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33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的 权 利<br />
♦ 署 名 权<br />
♦ 获 奖 权 :<br />
♦ 获 得 报 酬 权<br />
♦ 第 十 六 条 :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单 位 应 当 对<br />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的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给 予<br />
奖 励 ;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实 施 后 , 根 据 其 推<br />
广 应 用 的 范 围 和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 对 发<br />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给 予 合 理 的 报 酬 。 ( 专<br />
利 法 )<br />
Jul. 6 2006 34
专 利 权 客 体<br />
♦ 概 念 : 专 利 权 客 体 是 指 专 利 法 的 保 护 对<br />
象 , 即 发 明 创 造<br />
♦ 发 明 创 造 :<br />
发 明 ;<br />
实 用 新 型 ;<br />
外 观 设 计 。<br />
Jul. 6 2006 35
发 明<br />
♦ 概 念 : 是 指 对 产 品 、 方 法 或 者 其 改<br />
进 所 提 出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br />
Jul. 6 2006 36
实 用 新 型<br />
♦ 概 念 :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 构 造 或 者 其<br />
结 合 所 提 出 的 适 于 实 用 的 新 的 技 术 方<br />
案 。<br />
Jul. 6 2006 37
外 观 设 计<br />
♦ 概 念 :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 图 案 或 者 其<br />
结 合 以 及 色 彩 与 形 状 、 图 案 的 结 合 所 作<br />
出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br />
计 。<br />
Jul. 6 2006 38
练 习 题<br />
♦ 下 列 专 利 保 护 客 体 中 , 哪 些 可 获 得 外 观<br />
设 计 的 保 护 ?<br />
A. 一 种 新 型 饮 料<br />
B. 饮 料 的 包 装 盒<br />
C. 饮 料 的 制 造 方 法<br />
D. 饮 料 的 配 方<br />
E. 饮 料 罐<br />
Jul. 6 2006 39
练 习 题<br />
下 列 发 明 不 能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是 :<br />
♦ A. 处 理 人 体 或 动 物 体 伤 口 的 方 法<br />
♦ B. 水 杉<br />
♦ C. 放 射 性 同 位 素<br />
♦ D. 比 赛 规 则<br />
♦ E. 超 声 诊 断 法<br />
Jul. 6 2006 40
不 授 予 专 利 的 对 象<br />
♦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下 列 各 项 ,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br />
( 一 ) 科 学 发 现 ;<br />
( 二 ) 智 力 活 动 的 规 则 和 方 法 ;<br />
( 三 )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br />
( 四 ) 动 物 和 植 物 品 种 ;<br />
( 五 ) 用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获 得 的 物 质 。<br />
对 前 款 第 ( 四 ) 项 所 列 产 品 的 生 产 方 法 ,<br />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授 予 专 利 权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41
不 授 予 专 利 的 对 象<br />
♦ 第 五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社 会 公 德 或 者<br />
妨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 不 授 予 专 利<br />
权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42
♦ 实 质 条 件 :<br />
新 颖 性<br />
创 造 性<br />
实 用 性<br />
♦ 形 式 条 件<br />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br />
Jul. 6 2006 43
新 颖 性<br />
♦ 概 念 : 在 申 请 日 前 没 有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在 国<br />
内 外 出 版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过 、 在 国 内 公 开 使 用 过<br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为 公 众 所 知 , 也 没 有 同 样 的 发<br />
明 创 造 由 他 人 向 专 利 局 提 出 过 申 请 并 且 记 载 在<br />
申 请 日 以 后 公 布 的 申 请 文 件 中 。<br />
Jul. 6 2006 44
创 造 性<br />
♦ 概 念 : 同 申 请 日 前 已 有 技 术 相 比 , 该 发<br />
明 有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br />
该 实 用 新 型 有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 。<br />
Jul. 6 2006 45
习 题<br />
♦ 以 下 哪 个 选 项 是 不 具 备 实 用 性 的<br />
A. 无 再 现 性<br />
B. 违 背 自 然 规 律<br />
C. 利 用 独 一 无 二 的 自 然 条 件 的 产 品<br />
D. 人 体 或 者 动 物 的 非 治 疗 目 的 的 外 科 手 术<br />
方 法<br />
E. 无 积 极 效 果<br />
Jul. 6 2006 46
实 用 性<br />
♦ 概 念 : 是 指 该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能 够 制<br />
造 或 者 使 用 , 并 且 能 够 产 生 积 极 效 果 。<br />
♦ 能 够 制 造 ;<br />
♦ 能 够 使 用 ;<br />
♦ 能 够 产 生 积 极 的 效 果 ;<br />
♦ 必 须 具 有 再 现 性 。<br />
Jul. 6 2006 47
外 观 设 计 的 实 质 条 件<br />
♦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 计 , 应 当 同 申 请 日<br />
以 前 在 国 内 外 出 版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过 或 者<br />
国 内 公 开 使 用 过 的 外 观 设 计 不 相 同 和 不<br />
相 近 似 , 并 不 得 与 他 人 在 先 取 得 的 合 法<br />
权 利 相 冲 突 。<br />
Jul. 6 2006 48
其 他<br />
♦ 第 二 十 条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将 其 在 国 内 完 成<br />
的 发 明 创 造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 应 当 先 向 国 务<br />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专 利 , 委 托 其 指 定 的 专 利<br />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 并 遵 守 本 法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br />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可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br />
国 参 加 的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提 出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 申<br />
请 人 提 出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的 , 应 当 遵 守 前 款 规<br />
定 。<br />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br />
参 加 的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br />
处 理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49
对 专 利 权 的 限 制<br />
第 六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视 为 侵 犯 专 利 权 :<br />
( 一 ) 专 利 权 人 制 造 、 进 口 或 者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而 制 造 、 进<br />
口 的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售 出 后 , 使 用 、<br />
许 诺 销 售 或 者 销 售 该 产 品 的 ;<br />
( 二 )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前 已 经 制 造 相 同 产 品 、 使 用 相 同 方 法 或<br />
者 已 经 作 好 制 造 、 使 用 的 必 要 准 备 , 并 且 仅 在 原 有 范 围 内 继 续 制<br />
造 、 使 用 的 ;<br />
( 三 ) 临 时 通 过 中 国 领 陆 、 领 水 、 领 空 的 外 国 运 输 工 具 , 依<br />
照 其 所 属 国 同 中 国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者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 或 者 依<br />
照 互 惠 原 则 , 为 运 输 工 具 自 身 需 要 而 在 其 装 置 和 设 备 中 使 用 有 关<br />
专 利 的 ;<br />
( 四 ) 专 为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验 而 使 用 有 关 专 利 的 。<br />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不 知 道 是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而<br />
制 造 并 售 出 的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 能 证<br />
明 其 产 品 合 法 来 源 的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r />
Jul. 6 2006 50
专 利 审 查 1<br />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负 责 受 理 和 审 查<br />
♦ 发 明 : 初 步 审 查 和 实 质 审 查<br />
♦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 初 步 审 查<br />
Jul. 6 2006 51
专 利 审 查 2<br />
♦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发 明 专 利 申 请<br />
后 , 经 初 步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本 法 要 求 的 , 自 申 请 日 起 满<br />
十 八 个 月 , 即 行 公 布 。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br />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早 日 公 布 其 申 请 。<br />
♦ 第 三 十 五 条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自 申 请 日 起 三 年 内 , 国 务 院<br />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申 请 人 随 时 提 出 的 请 求 , 对 其<br />
申 请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申 请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请 求 实<br />
质 审 查 的 , 该 申 请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br />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的 时 候 , 可 以 自 行 对 发<br />
明 专 利 申 请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52
专 利 审 查 3<br />
♦ 第 三 十 九 条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经 实 质 审 查<br />
没 有 发 现 驳 回 理 由 的 ,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br />
政 部 门 作 出 授 予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决 定 , 发<br />
给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 同 时 予 以 登 记 和 公<br />
告 。 发 明 专 利 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br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53
专 利 审 查 4<br />
♦ 第 四 十 条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br />
经 初 步 审 查 没 有 发 现 驳 回 理 由 的 , 由 国<br />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授 予 实 用 新 型 专<br />
利 权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决 定 , 发 给<br />
相 应 的 专 利 证 书 , 同 时 予 以 登 记 和 公<br />
告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br />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54
专 利 复 审<br />
♦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设 立 专 利 复<br />
审 委 员 会 。 专 利 申 请 人 对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br />
驳 回 申 请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br />
起 三 个 月 内 ,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请 求 复 审 。 专<br />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复 审 后 , 作 出 决 定 , 并 通 知 专 利<br />
申 请 人 。<br />
专 利 申 请 人 对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复 审 决 定<br />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人<br />
民 法 院 起 诉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55
专 利 无 效 1<br />
♦ 第 四 十 五 条 自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公<br />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日 起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br />
人 认 为 该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有 关<br />
规 定 的 , 可 以 请 求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br />
该 专 利 权 无 效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56
专 利 无 效 2<br />
♦ 第 四 十 六 条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对 宣 告 专 利 权 无<br />
效 的 请 求 应 当 及 时 审 查 和 作 出 决 定 , 并 通 知 请<br />
求 人 和 专 利 权 人 。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决 定 , 由<br />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和 公 告 。<br />
对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或 者 维 持<br />
专 利 权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br />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br />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程 序 的 对 方 当 事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br />
加 诉 讼 。<br />
♦ 第 四 十 七 条 宣 告 无 效 的 专 利 权 视 为 自 始 即 不<br />
存 在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57
♦<br />
专 利 权 的 期 限<br />
第 四 十 二 条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二 十<br />
年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br />
的 期 限 为 十 年 , 均 自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br />
( 专 利 法 )<br />
♦ 期 限 以 日 、 月 、 年 计 算 。 期 限 的 第 一 日<br />
( 起 算 日 ) 不 计 算 在 期 限 内 。<br />
Jul. 6 2006 58
专 利 权 的 保 护<br />
♦ 第 五 十 六 条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br />
保 护 范 围 以 其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 说<br />
明 书 及 附 图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 要 求 。<br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表 示<br />
在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中 的 该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br />
品 为 准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59
专 利 侵 权 的 处 理<br />
♦ 第 五 十 七 条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 实 施 其 专 利 , 即 侵 犯 其 专 利<br />
权 , 引 起 纠 纷 的 ,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不 愿 协 商 或 者 协 商 不 成<br />
的 ,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也 可 以 请 求<br />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时 , 认 定 侵<br />
权 行 为 成 立 的 , 可 以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 当 事 人 不 服<br />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处 理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br />
行 政 诉 讼 法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侵 权 人 期 满 不 起 诉 又 不 停 止 侵 权<br />
行 为 的 ,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进 行<br />
处 理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 可 以 就 侵 犯 专 利 权<br />
的 赔 偿 数 额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br />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br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新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的 发 明 专 利 的 , 制 造 同 样<br />
产 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提 供 其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不 同 于 专 利 方 法 的<br />
证 明 ;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br />
可 以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出 具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的 检 索 报 告 。<br />
Jul. 6 2006 60
救 济 途 径<br />
♦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br />
♦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br />
院 起 诉 ;<br />
♦ 可 以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br />
Jul. 6 2006 61
侵 权 责 任<br />
♦ 第 六 十 条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赔 偿 数 额 , 按<br />
照 权 利 人 因 被 侵 权 所 受 到 的 损 失 或 者 侵<br />
权 人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确 定 ; 被 侵 权<br />
人 的 损 失 或 者 侵 权 人 获 得 的 利 益 难 以 确<br />
定 的 , 参 照 该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倍 数 合<br />
理 确 定 。 ( 专 利 法 )<br />
Jul. 6 2006 62
Jul. 6 2006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