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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PO 可持续棕榈油生产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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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br />

包 含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2007 年 10 月


<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br />

前 言<br />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需 要 合 法 、 环 保 、 经 济 可 行 并 且 具 有 社 会 效 益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 通 过 应 用 下 述 原 则 和 标 准 、 及 附<br />

带 的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 , 可 以 使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得 以 实 现 。<br />

这 些 标 准 和 指 导 意 见 应 用 于 2007 年 11 月 之 前 的 最 初 试 验 阶 段 , 并 在 此 阶 段 结 束 后 复 审 。 试 验 阶 段 的 目 标 是 实 地<br />

试 验 这 些 原 则 和 标 准 , 并 借 助 试 验 结 果 来 完 善 指 导 意 见 。 另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是 针 对 小 农 制 定 原 则 和 标 准 的 详 细 指 导 意<br />

见 , 这 项 工 作 目 前 仍 在 进 行 中 。 同 时 , 本 阶 段 还 起 草 了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br />

本 文 件 定 义 了 每 个 标 准 的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 。 “ 指 标 ” 是 必 须 落 实 的 特 定 客 观 证 据 , 用 于 证 明 或 证 实 已 达 到 某 个 标 准 。<br />

“ 指 导 意 见 ” 由 实 用 信 息 构 成 , 用 于 帮 助 种 植 者 、 加 工 者 和 审 核 者 理 解 某 个 标 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的 含 义 , 有 时 还 包 括 针 对 该<br />

标 准 的 国 家 解 释 以 及 小 农 应 用 该 标 准 的 具 体 指 导 。<br />

本 文 件 将 在 五 年 内 彻 底 复 审 。 在 此 期 间 ,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以 批 准 特 定 的 修 订 条 款 。<br />

<strong>RSPO</strong> 标 准 工 作 组 (CWG)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提 议 抓 紧 成 立 一 个 专 门 研 究 油 棕 产 业 与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相 关 性 问 题 的 工 作 组 。<br />

这 可 能 包 括 修 订 <strong>RSPO</strong> 原 则 、 标 准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 , 并 在 采 用 后 的 一 年 内 复 审 这 些 修 订 条 款 。 CWG 建 议 , 此 工 作<br />

组 应 该 从 CWG 挑 选 能 体 现 各 方 利 益 的 相 关 方 代 表 组 成 , 并 指 派 具 有 相 关 领 域 专 业 知 识 的 技 术 人 员 。 工 作 组 应 在 六<br />

个 月 内 拟 定 草 案 , 召 开 听 证 会 , 然 后 将 修 订 文 案 递 交 给 执 行 委 员 会 。<br />

<strong>RSPO</strong> 标 准 工 作 组 还 指 出 ,<strong>RSPO</strong> 在 2006 年 3 月 承 诺 将 立 项 针 对 被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归 为 1A 或 1B 类 或 者 被 列 入 《 斯<br />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鹿 特 丹 公 约 》 的 有 害 化 学 制 品 及 百 草 枯 除 草 剂 , 寻 找 安 全 、 经 济 的 替 代 品 , 并 在 2007 年 11 月 之<br />

前 核 对 及 报 告 该 项 目 结 果 。<strong>RSPO</strong> 标 准 工 作 组 指 出 目 前 此 项 目 甚 至 尚 未 启 动 , 因 此 要 求 立 即 处 理 此 情 况 , 以 便 尽 快 委 任<br />

开 展 此 项 目 , 并 在 2008 年 11 月 之 前 完 成 。<br />

前 言<br />

2


<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br />

原 则 1: 承 诺 保 持 透 明 度<br />

标 准<br />

标 准 1.1 油 棕 树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使 用 恰 当 的 语 言 和 形 式 向 其<br />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提 供 与 <strong>RSPO</strong> 标 准 相 关 的 环 境 、 社 会 和 法 律 问 题<br />

的 充 分 信 息 , 以 便 他 们 有 效 地 参 与 决 策 过 程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必 须 维 护 请 求 和 回 应 的 相 关 记 录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应 该 及 时 、 有 效 地 回 应 利 益 相 关 者 索 取 信 息 的 请 求 。<br />

参 阅 标 准 1.2, 了 解 有 关 公 开 文 件 的 要 求 。<br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6.2, 了 解 有 关 咨 询 的 信 息 。<br />

标 准 1.2 管 理 文 件 必 须 公 开 , 除 非 涉 及 商 业 机 密 、 或 者 公 开<br />

信 息 可 能 导 致 负 面 的 环 境 或 社 会 效 应 。<br />

指 标 :<br />

涉 及 与 遵 循 <strong>RSPO</strong> 标 准 相 关 的 环 境 、 社 会 和 法 律 问 题 的 管 理 文 件 。 必 须 公 开 的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br />

地 契 或 使 用 权 证 明 ( 标 准 2.2)<br />

健 康 与 安 全 计 划 (4.7)<br />

与 环 境 、 社 会 影 响 相 关 的 计 划 和 影 响 评 估 (5.1、6.1、7.1、7.3)<br />

污 染 防 治 计 划 (5.6)<br />

对 原 则 1 的 指 导 : 承 诺 保 持 透 明 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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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投 诉 和 申 诉 详 情 (6.3)<br />

谈 判 程 序 (6.4)<br />

持 续 改 善 计 划 (8.1)<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商 业 机 密 信 息 包 括 财 务 数 据 ( 如 成 本 和 收 益 )、 与 客 户 和 ( 或 ) 供 应 商 相 关 的 详 情 等 。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数 据 也 应 视<br />

为 机 密 信 息 。<br />

公 开 后 可 能 导 致 潜 在 负 面 环 境 或 社 会 效 应 的 信 息 , 包 括 有 关 珍 稀 物 种 栖 息 地 ( 公 开 此 类 信 息 可 能 会 增 加 捕 猎 这 些 物<br />

种 以 供 交 易 的 风 险 ) 或 当 地 社 区 希 望 秘 而 不 宣 的 神 圣 之 地 等 相 关 信 息 。<br />

<br />

对 于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而 言 , 应 考 虑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的 具 体 方 法 , 包 括 任 何 法 律 要 求<br />

对 原 则 1 的 指 导 : 承 诺 保 持 透 明 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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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原 则 2: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br />

标 准<br />

标 准 2.1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地 方 性 、 全 国 性 和 获 得<br />

指 标 和 指 导<br />

指 标 :<br />

公 认 的 国 际 性 法 律 法 规 。<br />

<br />

<br />

<br />

<br />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证 据<br />

文 档 记 录 体 系 , 包 括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书 面 信 息<br />

确 保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得 以 实 施 的 机 制<br />

跟 踪 法 律 变 更 的 体 系<br />

所 用 体 系 应 与 组 织 规 模 相 符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遵 守 所 有 法 律 规 定 是 对 所 有 种 植 者 ( 无 论 所 处 位 置 或 种 植 规 模 大 小 ) 的 最 根 本 、 最 基 础 的 要 求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但 不 限<br />

于 : 土 地 所 有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劳 动 力 、 农 业 生 产 ( 如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 环 境 ( 如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污 染 防 治 法 、 环 境 保 护<br />

管 理 法 和 林 业 法 )、 储 存 、 运 输 和 加 工 方 式 的 各 种 法 律 。 它 还 包 括 按 照 国 际 法 或 国 际 公 约 ( 如 《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CBD))<br />

规 定 的 国 家 义 务 制 定 的 各 种 法 律 。<br />

此 外 , 在 规 定 要 遵 守 习 惯 法 的 国 家 , 还 必 须 考 虑 到 习 惯 法 。<br />

对 于 小 规 模 生 产 者 而 言 , 应 注 重 让 种 植 者 充 分 理 解 主 要 的 法 律 要 求 并 予 以 实 施 。<br />

附 录 1 中 列 出 了 主 要 的 国 际 法 和 国 际 公 约 。[ 经 修 订 后 包 含 了 联 合 国 原 住 民 权 利 宣 言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指 明 所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任 何 特 别 重 要 的 要 求 。 应 注 明 自 相 矛 盾 和 不 一 致 之 处 , 并 建 议 解 决 方 法 。<br />

对 原 则 2 的 指 导 :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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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2.2 能 够 证 明 土 地 使 用 权 ; 拥 有 可 论 证 权 益 的<br />

当 地 人 未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争 夺 该 使 用 权 。<br />

指 标 和 指 导<br />

指 标 :<br />

合 法 所 有 权 或 租 约 、 土 地 所 有 制 历 史 、 土 地 实 际 合 法 用 途 的 证 明 文 件 。<br />

清 晰 划 分 并 明 显 维 护 的 法 定 边 界 的 证 据 。<br />

<br />

如 存 在 或 曾 经 有 过 纠 纷 , 则 需 要 提 供 合 法 获 得 地 契 并 已 向 此 前 所 有 者 和 占 用 者 提 供 公 平 赔 偿 的 额 外 证 明 , 并 且 证 明 他 们<br />

已 在 事 先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自 愿 接 受 了 赔 偿 。<br />

不 存 在 重 大 的 土 地 冲 突 , 除 非 可 接 受 的 解 决 冲 突 流 程 ( 标 准 6.3 和 6.4) 的 要 求 已 经 执 行 并 被 有 关 各 方 接 受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对 于 任 何 有 关 土 地 的 冲 突 或 纠 纷 , 应 以 公 众 参 与 的 方 式 绘 制 争 议 区 域 的 范 围 。<br />

如 对 地 契 规 定 的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有 争 议 , 种 植 者 应 出 示 相 关 证 据 , 证 明 已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解 决 与 相 关 各 方 的 冲 突 。<br />

确 保 建 立 解 决 冲 突 的 机 制 ( 标 准 6.3 和 6.4)。<br />

应 终 止 在 超 出 法 定 边 界 的 种 植 区 域 的 所 有 运 营 活 动 。<br />

对 于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而 言 , 应 明 确 所 有 可 能 相 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惯 例 或 争 议 。<br />

对 原 则 2 的 指 导 :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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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2.3 如 其 他 土 地 使 用 者 未 在 事 先 知 情 的 情 况<br />

下 自 愿 同 意 , 使 用 土 地 种 植 油 棕 不 会 削 弱 其 合 法 权<br />

利 或 习 惯 权 利 。<br />

指 标 和 指 导<br />

指 标 :<br />

用 比 例 恰 当 的 地 图 显 示 被 认 可 的 习 惯 权 利 的 区 域 范 围 ( 标 准 2.3、7.5、7.6)<br />

详 述 协 商 过 程 的 谈 判 协 议 副 本 ( 标 准 2.3、7.5、7.6)<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如 土 地 负 有 法 律 或 习 惯 权 利 的 义 务 , 种 植 者 必 须 证 明 他 们 理 解 这 些 权 利 , 并 且 不 会 威 胁 或 损 害 这 些 权 利 。<br />

此 标 准 应 结 合 标 准 6.4、7.5、7.6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 如 习 惯 权 利 的 区 域 范 围 不 清 晰 , 最 好 让 受 影 响 的 社 区 和 邻 近 社 区 共 同 参 与<br />

绘 制 活 动 。<br />

此 标 准 考 虑 到 了 通 过 销 售 和 谈 判 协 议 补 偿 其 他 使 用 者 损 失 的 利 益 和 ( 或 ) 放 弃 的 权 利 。 谈 判 协 议 应 在 非 强 迫 条 件 下 自 愿 签 署 ,<br />

并 在 新 投 资 或 运 营 开 始 之 前 履 行 协 议 。 谈 判 协 议 应 基 于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以 恰 当 的 形 式 和 语 言 公 开 共 享 , 包 括 影 响 评 估 、 利 益 共<br />

享 建 议 和 法 律 事 务 。 如 当 地 社 区 选 择 寻 求 法 律 咨 询 , 必 须 准 许 其 行 事 。<br />

当 地 社 区 必 须 委 托 自 行 选 择 的 机 构 或 代 表 处 理 相 关 事 务 , 操 作 应 透 明 并 与 其 他 社 区 成 员 公 开 沟 通 。 必 须 给 予 充 足 的 时 间 进 行<br />

合 乎 习 俗 的 决 定 , 并 考 虑 进 行 多 次 谈 判 ( 如 有 要 求 )。 谈 判 协 议 应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并 可 在 法 庭 上 执 行 。 在 土 地<br />

谈 判 中 建 立 确 定 性 对 相 关 各 方 都 有 长 远 的 益 处 。<br />

对 于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而 言 , 应 说 明 所 有 常 见 情 况 。 对 于 “ 习 惯 权 利 ” 的 定 义 , 请 参 阅 “ 定 义 ” 部 分 。<br />

对 原 则 2 的 指 导 :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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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原 则 3: 承 诺 经 济 和 财 政 上 的 长 期 可 行 性<br />

标 准<br />

标 准 3.1 实 施 了 旨 在 实 现 经 济 和 财 务 上 长 期 可 行<br />

性 的 管 理 计 划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成 文 的 业 务 或 管 理 计 划 ( 至 少 3 年 )。<br />

规 划 至 少 为 期 5 年 的 年 度 改 种 项 目 ( 如 适 用 ), 并 且 一 年 一 复 审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虽 然 应 当 认 识 到 长 期 盈 利 状 况 也 受 到 超 出 其 直 接 可 控 因 素 的 影 响 , 但 高 级 管 理 层 必 须 能 够 通 过 长 期 管 理 计 划 证 明 其 关 注 经<br />

济 和 财 务 可 行 性 。<br />

业 务 或 管 理 计 划 可 能 包 括 :<br />

关 注 种 植 材 料 的 质 量 。<br />

农 作 物 预 测 = 鲜 果 束 产 量 趋 势 。<br />

加 工 厂 榨 油 率 = OER 趋 势 。<br />

生 产 成 本 = 每 吨 CPO 成 本 趋 势 。<br />

预 测 价 格 。<br />

财 务 指 标 。<br />

建 议 计 算 方 法 : 过 去 十 年 内 每 3 年 的 平 均 趋 势 ( 鲜 果 束 趋 势 可 能 需 要 考 虑 在 重 大 改 种 项 目 期 间 的 低 产 量 现 象 )。<br />

对 原 则 3 的 指 导 : 承 诺 经 济 和 财 政 上 的 长 期 可 行 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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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对 于 小 农 管 理 计 划 而 言 , 内 容 可 能 与 建 议 有 所 差 异 。<br />

种 植 者 应 有 根 据 新 信 息 和 新 技 术 改 善 实 践 的 制 度 。 对 于 小 农 计 划 而 言 , 管 理 层 应 向 其 成 员 提 供 有 关 重 大 改 进 的 信 息 。<br />

此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个 体 小 农 。<br />

对 原 则 3 的 指 导 : 承 诺 经 济 和 财 政 上 的 长 期 可 行 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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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原 则 4: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采 用 适 当 的 最 佳 生 产 方 式<br />

标 准<br />

标 准 4.1 恰 当 地 记 录 操 作 程 序 , 并 始 终 坚 持 实 施<br />

和 监 控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种 植 园 和 加 工 厂 的 标 准 操 作 程 序 有 记 录 。<br />

设 立 机 制 , 检 查 是 否 始 终 坚 持 实 施 程 序 。<br />

监 控 和 所 采 取 行 动 的 相 关 记 录 得 以 维 护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对 于 个 体 小 农 而 言 , 生 产 方 式 必 须 符 合 客 户 或 小 农 组 织 提 供 的 成 文 的 程 序 。<br />

对 于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而 言 , 应 该 参 考 国 家 业 务 法 规 或 最 佳 管 理 实 践 (BMP)。<br />

标 准 4.2 生 产 方 式 可 将 土 壤 肥 力 保 持 在 或 者 ( 在 可<br />

能 的 情 况 下 ) 提 高 到 一 定 水 平 , 确 保 最 佳 的 、 可 持<br />

续 的 产 量 。<br />

指 标 :<br />

维 护 施 肥 记 录 。<br />

有 证 据 证 明 为 监 控 养 分 状 态 变 化 定 期 进 行 了 组 织 取 样 和 土 壤 取 样 的 工 作 。<br />

应 建 立 养 分 循 环 利 用 策 略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长 期 的 肥 力 取 决 于 维 护 土 壤 的 结 构 、 有 机 物 含 量 、 营 养 状 态 和 微 生 物 健 康 状 况 。 管 理 人 员 应 确 保 遵 守 最 佳 农 耕 实 践 。<br />

养 分 效 率 必 须 考 虑 到 种 植 园 的 年 龄 和 土 壤 条 件 。 养 分 循 环 利 用 策 略 应 包 括 EFB、POME、 改 种 后 的 油 棕 剩 余 物 、 利 用 生<br />

物 质 生 产 副 产 品 或 能 源 。<br />

对 原 则 4 的 指 导 :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采 用 适 当 的 最 佳 生 产 方 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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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小 农 应 该 能 够 证 明 他 们 掌 握 了 保 持 土 壤 肥 力 所 需 的 技 术 , 并 且 正 在 使 用 这 些 技 术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说 明 适 用 技 术 的 范 围 。<br />

标 准 4.3 生 产 方 式 可 最 大 程 度 地 降 低 并 控 制 土 壤<br />

侵 蚀 和 退 化<br />

指 标 :<br />

必 须 提 供 脆 弱 土 壤 的 地 图 。<br />

应 设 立 在 超 过 特 定 坡 度 的 斜 坡 上 种 植 油 棕 树 的 管 理 策 略 ( 根 据 特 定 的 土 壤 和 气 候 )。<br />

有 道 路 养 护 计 划 。<br />

应 采 取 有 效 且 成 文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计 划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泥 炭 土 壤 沉 淀 。<br />

应 有 针 对 其 他 脆 弱 土 壤 和 问 题 土 壤 ( 如 砂 质 土 壤 、 有 机 物 质 含 量 低 的 土 壤 、 酸 性 硫 酸 盐 土 ) 的 管 理 策 略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人 们 应 熟 知 将 土 壤 侵 蚀 最 小 化 的 技 术 , 并 在 恰 当 的 条 件 下 采 用 这 些 技 术 。 这 可 能 包 括 地 被 植 物 管 理 、 生 物 质 回 收 、 坡 改 梯 、<br />

自 然 再 生 或 恢 复 ( 而 不 是 改 种 )。<br />

对 于 泥 炭 土 上 的 现 有 种 植 园 , 应 通 过 田 间 的 相 应 控 水 构 造 网 ( 如 堰 、 沙 袋 等 ) 和 主 排 水 管 排 水 点 的 水 闸 将 地 下 水 位 平 均 控 制 在<br />

地 表 下 方 60cm( 在 50-75cm 范 围 内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4.4 和 7.4。<br />

小 农 应 该 能 够 证 明 他 们 掌 握 了 管 理 土 壤 所 需 的 技 术 , 并 且 正 在 使 用 这 些 技 术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参 考 国 家 指 南 , 并 指 明 在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下 保 持 土 壤 质 量 的 最 佳 管 理 实 践 和 适 用 的 技 术 , 包 括 土 壤 类 型 指 南 、<br />

适 用 的 性 能 门 限 ( 如 种 植 可 接 受 的 最 大 坡 度 )。<br />

对 原 则 4 的 指 导 :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采 用 适 当 的 最 佳 生 产 方 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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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4.4 生 产 方 式 可 保 持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的 质 量<br />

及 供 应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已 实 施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计 划 。<br />

水 道 和 湿 地 保 护 , 包 括 养 护 和 恢 复 恰 当 的 河 岸 缓 冲 区 。<br />

监 控 BOD 排 放 。<br />

监 控 加 工 厂 每 吨 鲜 果 束 的 用 水 量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厂 应 处 理 其 用 水 影 响 以 及 自 身 活 动 对 当 地 水 资 源 的 影 响 。 水 资 源 管 理 计 划 可 以 包 括 :<br />

考 虑 使 用 效 率 和 来 源 的 可 再 生 性 。<br />

确 保 用 水 不 会 对 其 他 用 水 者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br />

避 免 因 土 壤 、 养 分 或 化 学 品 流 失 或 者 POME 等 废 弃 物 处 置 不 当 而 对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造 成 污 染 。<br />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妥 善 处 理 加 工 厂 排 污 , 并 定 期 监 控 排 放 物 质 量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参 考 国 家 指 导 方 针 或 最 佳 生 产 方 式 , 并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包 含 性 能 门 限 的 要 求 , 如 河 岸 缓 冲 带 的 大 小 、 位 置 、 恢<br />

复 方 法 , 或 者 可 接 受 的 最 高 流 失 程 度 。<br />

标 准 4.5 使 用 恰 当 的 综 合 性 害 虫 治 理 (IPM) 技 术<br />

有 效 管 理 害 虫 、 疾 病 、 杂 草 和 外 来 入 侵 物 种 。<br />

指 标 :<br />

制 定 并 施 行 IPM 计 划 。<br />

对 原 则 4 的 指 导 :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采 用 适 当 的 最 佳 生 产 方 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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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监 控 IPM 的 落 实 程 度 , 包 括 培 训 的 开 展 情 况 。<br />

<br />

监 控 农 药 毒 性 单 位 ( 每 公 吨 鲜 果 束 或 每 公 顷 的 致 死 中 量 LD50)。<br />

鉴 于 测 量 准 确 性 问 题 , 农 药 毒 性 监 控 不 适 用 于 小 农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种 植 者 应 使 用 认 可 的 IPM 技 术 , 综 合 运 用 文 化 、 生 物 、 机 械 或 物 理 方 法 以 尽 可 能 少 用 化 学 品 。 在 使 用 生 物 控 制 技 术 时 应<br />

尽 可 能 地 使 用 本 地 物 种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进 一 步 指 导 哪 些 生 产 方 式 最 适 用 于 某 个 特 定 国 家 或 地 区 , 如 有 必 要 , 还 要 指 导 适 用 于 小 农 的 生 产 方 式 。<br />

标 准 4.6 使 用 农 用 化 学 品 时 不 得 危 害 健 康 或 环<br />

境 。 除 了 国 家 最 佳 生 产 方 式 指 导 方 针 中 规 定 的<br />

特 定 情 况 之 外 , 不 得 预 防 性 地 使 用 农 药 。 如 使<br />

用 被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归 为 1A 或 1B 类 的 农 用 化<br />

学 品 以 及 被 列 入 《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或 《 鹿 特 丹<br />

公 约 》 的 农 用 化 学 品 , 种 植 者 应 积 极 寻 找 替 代 品<br />

指 标 :<br />

使 用 农 用 化 学 品 的 合 理 解 释 。<br />

农 药 使 用 记 录 ( 包 括 所 使 用 的 活 性 成 分 、 使 用 区 域 、 每 公 顷 使 用 量 和 使 用 次 数 )。<br />

书 面 证 明 已 经 减 少 和 ( 或 ) 避 免 使 用 百 草 枯 、 被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归 为 1A 或 1B 类 的 化 学 品 、 以 及 列 入 《 斯 德 哥 尔<br />

摩 公 约 》 或 《 鹿 特 丹 公 约 》 的 化 学 品 。<br />

并 予 以 记 录 。<br />

<br />

尽 可 能 挑 选 使 用 对 目 标 害 虫 、 杂 草 或 疾 病 有 效 并 且 对 非 目 标 物 种 影 响 最 小 的 产 品 。 尽 管 如 此 , 还 要 运 用 措 施 以<br />

避 免 产 生 耐 药 性 ( 如 轮 换 使 用 农 药 )。<br />

<br />

只 能 由 接 受 过 必 要 培 训 的 合 格 人 员 使 用 化 学 品 , 并 且 使 用 时 应 遵 守 产 品 标 签 说 明 。 必 须 提 供 并 使 用 恰 当 的 安 全<br />

设 备 。 工 作 人 员 应 正 确 理 解 、 遵 守 、 并 运 用 产 品 随 附 的 所 有 预 防 措 施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4.7, 了 解 有 关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信<br />

息 。<br />

对 原 则 4 的 指 导 :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采 用 适 当 的 最 佳 生 产 方 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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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br />

根 据 FAO 或 GIFAP 操 作 规 范 ( 参 阅 附 录 1) 的 规 定 存 储 所 有 化 学 品 。 所 有 化 学 品 容 器 必 须 予 以 妥 善 处 置 , 并<br />

且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目 的 ( 参 阅 标 准 5.3)。<br />

使 用 农 药 须 采 用 实 践 证 明 可 将 风 险 和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的 方 法 。 仅 当 有 合 理 的 书 面 解 释 时 , 才 能 从 空 中 喷 洒 农 药 。<br />

<br />

工 作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须 完 全 理 解 并 遵 循 妥 善 处 置 废 弃 物 质 的 程 序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5.3, 了 解 有 关 废 弃 物 处 置 的<br />

信 息 。<br />

每 年 为 农 药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详 细 的 体 检 , 并 记 录 用 于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动 。<br />

孕 妇 和 哺 乳 期 妇 女 不 得 从 事 农 药 相 关 工 作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该 考 虑 : 有 关 农 药 使 用 的 法 规 要 求 、 法 律 严 禁 的 农 用 化 学 品 清 单 、 列 入 测 试 范 围 的 农 用 化 学 品 残 留 物 、<br />

恰 当 的 残 留 物 水 平 、 农 药 使 用 和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的 最 佳 管 理 实 践 。<br />

注 意 : <strong>RSPO</strong> 将 抓 紧 时 间 找 到 安 全 、 经 济 的 替 代 品 以 取 代 百 草 枯 、 被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归 为 1A 或 1B 类 的 化 学 品 、<br />

以 及 列 入 《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或 《 鹿 特 丹 公 约 》 的 化 学 品 。<br />

标 准 4.7 有 成 文 的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计 划 , 并 有 效<br />

地 传 达 和 实 施 该 计 划 。<br />

指 标 :<br />

健 康 和 安 全 计 划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br />

• 实 施 并 监 控 健 康 和 安 全 政 策 。<br />

• 对 所 有 涉 及 健 康 和 安 全 问 题 的 操 作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制 定 程 序 并 采 取 行 动 予 以 解 决 。 应 正 确 遵 守 产 品 随 附 的<br />

对 原 则 4 的 指 导 :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采 用 适 当 的 最 佳 生 产 方 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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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所 有 预 防 措 施 , 并 运 用 到 工 人 身 上 。<br />

• 所 有 参 与 操 作 的 工 人 接 受 过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实 践 的 充 分 培 训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4.8)。 工 作 场 所 中 应 向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足 够 数 量<br />

的 恰 当 的 防 护 设 备 , 以 备 在 所 有 潜 在 危 险 的 操 作 ( 如 洒 药 、 整 地 、 收 割 以 及 焚 烧 ) 中 使 用 。<br />

• 指 定 负 责 人 。 负 责 人 和 工 人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讨 论 相 关 各 方 对 健 康 、 安 全 、 福 利 的 顾 虑 , 并 作 会 议 记 录 。 应 保 留 详 述 会 议<br />

频 率 和 会 议 所 提 问 题 的 记 录 。<br />

• 应 存 在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和 应 急 程 序 , 并 向 所 有 工 人 清 楚 地 说 明 。 应 使 用 劳 动 队 伍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说 明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 田<br />

间 和 其 他 作 业 中 应 有 受 过 急 救 培 训 的 专 员 在 场 , 工 作 场 所 应 提 供 急 救 设 备 。 应 该 保 留 所 有 事 故 的 记 录 并 定 期 复 查 。 工 人<br />

应 享 受 意 外 事 故 保 险 。<br />

• 记 录 工 伤 。 建 议 的 计 算 方 法 : 损 失 工 时 事 故 (LTA) 率 ( 指 明 可 接 受 的 最 大 值 , 或 证 明 下 降 趋 势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应 确 保 其 控 制 下 的 工 作 场 所 、 机 械 、 设 备 、 运 输 和 流 程 是 安 全 的 , 不 存 在 不 合 理 的 健 康 风 险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br />

者 应 确 保 其 控 制 下 的 化 学 、 物 理 和 生 物 物 质 在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不 存 在 不 合 理 的 健 康 风 险 。 应 该 为 所 有 工 人 ( 无 论 是 正 式<br />

雇 员 还 是 合 同 工 ) 提 供 健 康 、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br />

健 康 和 安 全 计 划 还 应 该 体 现 ILO 公 约 184 中 的 指 导 意 见 ( 参 阅 附 录 1)。<br />

对 于 个 体 小 农 而 言 , 只 要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实 践 是 安 全 的 , 可 以 接 受 非 正 规 的 记 录 和 记 录 保 留 方 法 。<br />

对 于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而 言 , 应 说 明 并 采 用 地 方 和 国 家 关 于 安 全 农 业 生 产 的 所 有 法 律 要 求 和 指 导 方 针 。 此 外 , 还 必 须 说 明 在 当 地<br />

实 际 情 况 下 哪 些 是 “ 危 险 ” 操 作 。<br />

对 原 则 4 的 指 导 :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采 用 适 当 的 最 佳 生 产 方 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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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4.8 所 有 员 工 、 工 人 、 小 农 、 合 同 工 都 必 须 经<br />

过 恰 当 的 培 训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有 正 式 的 培 训 计 划 , 包 括 定 期 评 估 培 训 需 求 以 及 培 训 档 案 。<br />

保 留 每 位 雇 员 的 培 训 记 录 。<br />

培 训 计 划 应 与 组 织 规 模 相 匹 配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必 须 向 所 有 员 工 和 工 人 提 供 培 训 , 以 便 他 们 根 据 既 定 程 序 完 成 工 作 和 职 责 , 并 遵 守 原 则 、 标 准 和 指 导 意 见 的 要<br />

求 。<br />

挑 选 合 同 工 时 , 应 考 虑 其 根 据 既 定 程 序 完 成 工 作 、 职 责 以 及 遵 守 原 则 、 标 准 、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的 能 力 。<br />

在 小 农 地 块 上 工 作 的 工 人 也 需 要 接 受 充 分 培 训 并 掌 握 技 巧 , 实 现 的 方 式 包 括 : 购 买 农 果 实 的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的 扩 展 活 动 ( 通 过<br />

小 农 组 织 ), 或 者 与 其 他 机 构 、 组 织 合 作 。 不 要 求 小 农 保 留 培 训 记 录 , 但 任 何 在 农 田 上 工 作 的 人 都 必 须 就 所 做 工 作 接 受 充 分 的<br />

培 训 。<br />

对 于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而 言 , 应 规 定 恰 当 的 职 业 培 训 资 质 。<br />

对 原 则 4 的 指 导 :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采 用 适 当 的 最 佳 生 产 方 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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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原 则 5: 对 环 境 负 责 ,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物 多 样 性<br />

标 准<br />

标 准 5.1 明 确 种 植 园 和 加 工 厂 管 理 中 ( 包 括 改 种 )<br />

可 能 对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定 、 实 施 并 监<br />

控 减 轻 负 面 影 响 、 促 进 正 面 影 响 的 计 划 , 以 证 明 持<br />

续 改 善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记 录 影 响 评 估 。<br />

影 响 确 立 后 , 如 需 改 变 当 前 生 产 方 式 以 减 轻 负 面 影 响 , 应 制 定 实 现 这 些 改 变 的 时 间 表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承 接 以 下 活 动 时 , 须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br />

修 建 新 的 道 路 、 加 工 厂 或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br />

安 装 排 水 或 灌 溉 系 统 。<br />

改 种 或 扩 大 种 植 面 积 。<br />

处 置 加 工 厂 排 污 ( 参 阅 标 准 4.4)。<br />

清 除 剩 余 的 自 然 植 被 。<br />

影 响 评 估 可 以 使 用 多 种 形 式 , 例 如 将 ISO 14001 EMS 和 ( 或 )EIA 报 告 与 本 标 准 阐 述 的 要 素 以 及 利 益 相 关 者 咨 询 提 出 的 要 素 进 行 合<br />

并 。 以 上 影 响 评 估 提 出 的 问 题 要 有 成 文 的 管 理 行 动 方 案 , 并 实 行 年 度 监 控 。<br />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象 可 以 包 括 : 土 壤 、 水 资 源 、 空 气 质 量 ( 参 阅 标 准 5.6)、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生 态 系 统 、 以 及 场 地 内 外 人 员 的 舒 适<br />

对 原 则 5 的 指 导 : 对 环 境 负 责 ,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物 多 样 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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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度 ( 参 阅 标 准 6.1 了 解 社 会 影 响 )。<br />

利 益 相 关 者 咨 询 在 确 认 环 境 影 响 时 发 挥 着 关 键 作 用 。 开 展 咨 询 可 改 善 用 于 确 认 影 响 和 制 定 任 何 必 要 缓 和 措 施 的 流 程 。<br />

当 活 动 、 技 术 或 经 营 随 着 时 间 发 生 变 化 时 , 务 必 按 需 更 新 对 影 响 的 认 定 和 缓 和 措 施 。<br />

对 于 小 农 计 划 而 言 , 计 划 管 理 者 应 负 责 执 行 影 响 评 估 ,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计 划 和 经 营 。 个 体 小 农 无 需 执 行 正 式 的 影 响<br />

评 估 ( 除 非 另 有 法 律 规 定 ), 但 应 该 充 分 理 解 其 活 动 的 潜 在 负 面 影 响 和 相 应 的 缓 和 技 术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考 虑 到 所 有 国 家 法 律 要 求 , 以 及 无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问 题 , 例 如 ,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能 需 要 对 改 种<br />

实 施 独 立 的 SEIA。<br />

标 准 5.2 应 该 明 确 种 植 园 内 存 在 的 、 或 者 可 能 受 到<br />

种 植 园 或 加 工 厂 管 理 影 响 的 珍 稀 物 种 、 濒 危 物 种 和<br />

高 保 护 价 值 栖 息 地 ( 如 果 有 ) 的 状 态 , 并 在 管 理 计<br />

划 和 运 营 中 考 虑 到 对 其 进 行 保 护 。<br />

指 标 :<br />

需 要 收 集 整 理 的 信 息 包 括 种 植 区 域 本 身 及 相 关 周 边 环 境 ( 如 野 生 动 物 走 廊 )。 信 息 应 该 涵 盖 以 下 方 面 :<br />

•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受 种 植 者 或 加 工 者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护 区 域 。<br />

• 保 护 状 态 ( 如 IUCN 状 态 )、 保 护 法 规 、 人 口 状 态 、 可 能 受 种 植 者 或 加 工 者 严 重 影 响 的 珍 稀 或 濒 危 物 种 的 栖 息 地 要<br />

求 。<br />

• 确 认 可 能 受 种 植 者 或 加 工 者 严 重 影 响 的 高 保 护 价 值 栖 息 地 , 如 珍 稀 和 濒 危 生 态 系 统 。<br />

如 果 存 在 珍 稀 物 种 、 濒 危 物 种 或 高 保 护 价 值 栖 息 地 , 恰 当 的 管 理 计 划 和 运 营 措 施 将 包 括 :<br />

• 确 保 达 到 与 保 护 这 些 物 种 或 栖 息 地 相 关 的 任 何 法 律 要 求 。<br />

• 避 免 适 用 的 栖 息 地 遭 到 破 坏 或 退 化 。<br />

对 原 则 5 的 指 导 : 对 环 境 负 责 ,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物 多 样 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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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 控 制 任 何 非 法 或 不 恰 当 的 捕 猎 、 钓 鱼 或 采 集 活 动 , 制 定 负 责 任 的 措 施 以 解 决 人 类 与 野 生 动 物 之 间 的 冲 突 ( 如 大 象 的<br />

入 侵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此 信 息 收 集 工 作 应 包 括 检 查 可 用 的 生 物 记 录 , 并 咨 询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 研 究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 如 适 用 )。 根 据 现 有 的 生<br />

物 多 样 性 价 值 和 可 用 信 息 的 水 平 , 可 能 需 要 进 行 额 外 的 实 地 调 查 工 作 。<br />

对 于 个 体 小 农 而 言 , 基 本 理 解 适 用 的 物 种 或 栖 息 地 及 其 保 护 要 求 就 足 够 了 。<br />

对 于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 相 关 信 息 来 源 包 括 政 府 或 国 际 性 濒 危 物 种 列 表 (“ 红 色 名 录 ”)、 国 家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负 责 受 保 护 区<br />

域 和 物 种 的 机 构 、 或 者 相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br />

对 原 则 5 的 指 导 : 对 环 境 负 责 ,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物 多 样 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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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5.3 用 对 环 境 和 社 会 负 责 任 的 方 式 对 废 弃<br />

物 进 行 减 量 、 再 循 环 、 再 利 用 和 妥 善 处 置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记 录 确 认 的 所 有 废 弃 产 品 和 污 染 源 。<br />

安 全 地 处 置 农 药 容 器 。<br />

在 确 认 废 弃 物 后 , 必 须 制 定 并 实 施 废 弃 物 管 理 和 处 置 计 划 , 以 避 免 或 减 少 污 染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废 弃 物 管 理 和 处 置 计 划 应 该 包 括 的 措 施 :<br />

确 定 和 监 控 废 弃 物 、 污 染 源 。<br />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率 , 回 收 潜 在 废 弃 物 作 为 养 分 或 者 将 其 转 化 为 增 值 产 品 ( 如 通 过 动 物 喂 养 计 划 )。<br />

<br />

恰 当 处 置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容 器 。 应 使 用 对 环 境 和 社 会 负 责 任 的 方 式 处 置 多 余 的 化 学 品 容 器 ( 如 , 退 给 供 应 商 或 使<br />

用 三 级 水 洗 的 方 法 清 洁 ), 从 而 消 除 污 染 水 资 源 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风 险 。 应 遵 守 制 造 商 标 签 上 的 处 置 说 明 。<br />

小 农 应 采 取 恰 当 的 措 施 处 置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容 器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可 以 视 情 况 包 括 :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或 政 策 的 详 情 、 必 须 考 虑 的 废 弃 物 类 型 清 单 、 不 可 接 受 的 处 置 类 型 ( 如 ,<br />

未 经 处 理 的 废 水 不 得 直 接 排 放 到 小 溪 或 河 道 中 , 参 阅 标 准 4.4)、 养 分 再 循 环 和 再 利 用 方 面 的 现 有 最 佳 生 产 方 式 指 导 方<br />

针 、 污 水 池 管 理 、 提 高 加 工 厂 出 油 率 、 废 弃 物 的 合 理 处 置 。<br />

对 原 则 5 的 指 导 : 对 环 境 负 责 ,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物 多 样 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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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5.4 最 大 程 度 地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率 和 可 再 生<br />

能 源 使 用 率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监 控 加 工 厂 每 吨 CPO 或 棕 榈 产 品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使 用 量 。<br />

监 控 加 工 厂 每 吨 CPO 的 化 石 燃 料 直 接 使 用 量 ( 如 种 植 者 没 有 加 工 厂 , 则 监 控 鲜 果 束 的 化 石 燃 料 直 接 使 用 量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厂 应 该 评 估 其 运 营 的 能 源 直 接 使 用 量 ( 包 括 燃 料 和 电 力 ) 和 能 源 效 率 。 其 中 应 包 括 合 同 工 的 燃 料 使 用 量 估<br />

算 , 包 括 所 有 交 通 运 输 和 机 械 操 作 。<br />

如 有 可 能 , 应 研 究 收 集 和 使 用 沼 气 的 可 行 性 。<br />

指 标 :<br />

曾 用 焚 烧 方 法 为 改 种 整 地 的 评 估 记 录 。<br />

标 准 5.5 除 了 在 东 盟 指 导 方 针 或 其 他 地 区 性 最<br />

佳 生 产 方 式 中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之 外 , 应 避 免 在<br />

处 置 废 弃 物 或 为 改 种 整 地 时 使 用 焚 烧 方 法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仅 当 有 评 估 可 证 明 焚 烧 是 降 低 严 重 虫 害 和 疾 病 爆 发 风 险 最 有 效 、 对 环 境 破 坏 最 小 的 方 法 的 情 况 下 , 才 可 使 用 焚 烧 手 段 , 并<br />

且 应 当 有 证 据 证 明 焚 烧 过 程 中 严 格 控 制 用 火 。 应 避 免 在 泥 炭 土 壤 上 使 用 焚 烧 方 法 。<br />

可 能 有 必 要 对 小 农 提 供 拓 展 或 培 训 课 程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规 定 可 接 受 焚 烧 措 施 的 所 有 具 体 情 况 , 例 如 , 可 提 及 “ 关 于 东 盟 严 禁 用 火 政 策 的 实 施 指 导 方 针 ” 或 者 其 他<br />

地 区 的 类 似 指 导 方 针 。<br />

对 原 则 5 的 指 导 : 对 环 境 负 责 ,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物 多 样 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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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5.6 制 定 、 实 施 并 监 控 用 于 减 少 污 染 和 排<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放 ( 包 括 温 室 气 体 ) 的 计 划 。<br />

<br />

必 须 评 估 所 有 产 生 污 染 的 活 动 , 包 括 气 体 排 放 、 微 粒 或 烟 灰 排 放 和 废 水 排 放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4.4)。 必 须 确 认 重<br />

要 的 污 染 物 质 和 排 放 , 并 实 施 减 排 计 划 。<br />

必 须 设 立 系 统 监 控 超 出 国 家 法 规 要 求 的 重 要 污 染 物 质 。<br />

记 录 POME 的 处 理 方 法 。<br />

注 意 : 如 本 文 件 的 “ 前 言 ” 部 分 所 述 ,<strong>RSPO</strong> 需 要 处 理 与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的 所 有 问 题 。<br />

对 原 则 5 的 指 导 : 对 环 境 负 责 ,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物 多 样 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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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原 则 6: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标 准<br />

标 准 6.1 通 过 公 众 参 与 的 方 式 、 明 确 种 植 园 和 加<br />

工 厂 管 理 ( 包 括 改 种 ) 可 能 对 社 会 产 生 影 响 的<br />

各 个 方 面 , 制 定 、 实 施 并 监 控 减 轻 负 面 影 响 、<br />

促 进 正 面 影 响 的 计 划 , 以 证 明 持 续 改 善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成 文 的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 包 括 会 议 记 录 )。<br />

证 明 该 评 估 是 在 受 影 响 方 参 与 的 情 况 下 完 成 。 这 里 的 “ 参 与 ” 指 在 确 定 影 响 、 审 查 结 果 与 缓 和 计 划 、 监 控 已 实 施 计<br />

划 成 效 的 过 程 中 , 受 影 响 方 能 够 通 过 他 们 自 己 的 代 表 机 构 或 者 自 主 选 择 的 发 言 人 表 达 意 见 。<br />

当 评 估 结 论 表 明 应 改 变 当 前 生 产 方 式 时 , 应 制 定 缓 解 措 施 和 监 控 的 责 任 时 间 表 , 并 按 需 复 审 和 更 新 。<br />

应 特 别 关 注 外 围 种 植 者 计 划 的 影 响 ( 当 种 植 园 包 含 此 类 计 划 时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鉴 定 社 会 影 响 应 在 受 影 响 各 方 的 参 与 下 ( 视 情 况 可 能 包 括 妇 女 和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 由 种 植 者 执 行 。 如 有 必 要 确 保 不 遗 漏 所<br />

有 影 响 ( 包 括 正 负 面 影 响 ), 应 寻 求 专 家 参 与 此 过 程 。 以 下 活 动 可 能 会 导 致 潜 在 的 社 会 影 响 : 修 建 新 的 道 路 、 加 工 厂 或<br />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 改 种 其 他 作 物 或 扩 大 种 植 面 积 ; 处 置 加 工 厂 废 水 ; 清 除 剩 余 的 自 然 植 被 ; 雇 员 人 数 变 化 或 雇 佣 条 款 变<br />

更 。<br />

种 植 园 和 加 工 厂 管 理 可 能 对 以 下 因 素 产 生 ( 正 面 或 负 面 的 ) 社 会 影 响 :<br />

获 取 权 和 使 用 权 。<br />

对 原 则 6 的 指 导 :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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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经 济 来 源 ( 有 偿 雇 佣 ) 和 工 作 条 件 。<br />

谋 生 活 动 。<br />

文 化 价 值 观 和 宗 教 价 值 观 。<br />

健 康 和 教 育 设 施 。<br />

因 交 通 或 通 信 条 件 改 善 或 大 量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涌 入 等 新 情 况 导 致 的 其 他 公 众 价 值 观 。<br />

个 体 小 农 无 需 开 展 正 式 的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br />

由 于 社 会 影 响 与 当 地 社 会 状 况 紧 密 相 关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说 明 重 要 问 题 以 及 收 集 数 据 、 使 用 结 果 的 方 法 , 包 括 充 分 考 虑 对<br />

当 地 居 民 、 原 住 民 的 习 惯 权 利 、 传 统 权 利 的 影 响 ( 如 存 在 这 些 权 利 的 话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2.3 和 6.4)。<br />

标 准 6.2 种 植 者 和 ( 或 ) 加 工 者 、 当 地 居 民 和 其<br />

他 受 影 响 或 利 益 相 关 各 方 之 间 存 在 公 开 、 透 明<br />

的 沟 通 和 咨 询 渠 道 。<br />

指 标 :<br />

成 文 的 咨 询 和 沟 通 程 序 。<br />

指 定 负 责 这 些 问 题 的 管 理 人 员 。<br />

维 护 利 益 相 关 者 名 单 、 所 有 沟 通 记 录 和 针 对 利 益 相 关 者 意 见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的 记 录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种 植 者 或 加 工 厂 计 划 做 出 的 决 定 应 清 晰 表 述 , 以 便 当 地 居 民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理 解 相 关 沟 通 和 ( 或 ) 咨 询 的 目 的 。<br />

应 与 当 地 居 民 、 其 他 受 影 响 方 和 利 益 相 关 者 协 作 , 共 同 设 计 沟 通 和 咨 询 机 制 。 这 些 机 制 应 考 虑 使 用 现 有 的 当 地 机 制 和 语<br />

言 。 应 考 虑 多 方 利 益 相 关 者 论 坛 的 存 在 或 者 成 立 此 类 论 坛 。 沟 通 应 考 虑 到 男 女 、 村 领 导 与 临 时 工 、 新 旧 社 区 群 体 、 以 及<br />

对 原 则 6 的 指 导 :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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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不 同 民 族 之 间 获 取 信 息 的 差 异 性 。<br />

应 考 虑 在 这 些 沟 通 中 包 含 第 三 方 参 与 ( 例 如 无 利 益 关 系 的 社 区 群 体 、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 或 ) 政 府 ) 以 帮 助 小 农 计 划 和 社 区 参<br />

与 沟 通 。<br />

此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个 体 小 农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考 虑 恰 当 的 咨 询 水 平 、 以 及 应 包 含 的 组 织 类 型 和 个 人 等 问 题 。<br />

标 准 6.3 建 立 了 共 同 商 定 的 、 成 文 的 投 诉 和 申 诉<br />

处 理 系 统 , 并 且 相 关 各 方 均 接 受 并 实 施 此 系<br />

统 。<br />

指 标 :<br />

此 系 统 可 有 效 、 及 时 、 合 理 地 解 决 纠 纷 。<br />

记 录 解 决 纠 纷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br />

此 系 统 向 所 有 受 影 响 方 公 开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在 建 立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时 , 应 与 受 影 响 的 各 方 公 开 协 商 并 达 成 共 识 。<br />

可 通 过 联 席 协 商 委 员 会 (JCC)( 代 表 不 同 性 别 ) 等 机 制 处 理 投 诉 。 申 诉 可 以 是 来 自 内 部 的 ( 雇 员 ), 也 可 以 是 来 自 外 部 的 。<br />

对 于 小 农 计 划 , 将 由 公 司 或 组 织 负 责 此 事 。 不 要 求 个 体 小 农 有 成 文 的 体 系 , 但 他 们 必 须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会 有 效 地 回 应 任 何 问<br />

题 或 投 诉 。<br />

对 原 则 6 的 指 导 :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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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6.4 任 何 有 关 补 偿 法 定 权 利 或 习 惯 权 利 损<br />

失 的 谈 判 , 均 通 过 成 文 的 体 系 处 理 , 体 系 应 允<br />

许 原 住 民 、 当 地 居 民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通 过 他<br />

们 自 己 的 代 表 机 构 表 达 意 见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 建 立 鉴 定 法 定 权 利 和 习 惯 权 利 的 程 序 、 以 及 辨 别 哪 些 人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程 序 。<br />

• 建 立 并 实 施 计 算 、 分 发 公 平 补 偿 ( 货 币 或 其 他 补 偿 ) 的 系 统 。 这 需 要 考 虑 索 取 土 地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能 力<br />

的 性 别 差 异 ; 移 居 居 民 和 长 住 居 民 之 间 的 差 异 ; 各 民 族 之 间 土 地 法 定 所 有 权 和 公 共 所 有 权 证 明 的 差 异 。<br />

• 应 记 录 并 公 开 任 何 谈 判 协 商 和 赔 偿 申 请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此 标 准 应 结 合 标 准 2.3 及 相 关 的 指 导 意 见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br />

标 准 6.5 雇 员 和 合 同 工 的 酬 劳 和 条 件 都 要 至 少<br />

达 到 法 定 或 行 业 的 最 低 标 准 , 并 足 以 提 供 合 理<br />

的 生 活 工 资 。<br />

指 标 :<br />

酬 劳 和 条 件 的 文 件 记 载 。<br />

工 人 能 够 获 取 劳 动 法 、 工 会 协 议 、 或 详 述 雇 佣 酬 劳 和 条 件 ( 如 , 工 作 时 间 、 扣 费 、 加 班 、 病 假 、 休 假 权 、 产 假 、<br />

辞 退 原 因 、 通 知 期 ) 的 直 接 劳 动 合 同 , 这 些 文 件 应 使 用 工 人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或 者 由 管 理 人 员 仔 细 地 向 工 人 解 释 这<br />

些 内 容 。<br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提 供 足 以 达 到 或 超 过 国 家 标 准 的 住 宿 、 供 水 、 医 疗 、 教 育 和 福 利 设 施 ( 如 此 类 公 共 设 施 不 可 用 )。<br />

本 指 标 不 适 用 于 小 农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如 雇 佣 临 时 工 或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 应 制 定 特 殊 的 劳 动 政 策 。 此 劳 动 政 策 要 规 定 : 非 歧 视 实 践 ; 不 允 许 合 同 替 换 ; 到 岗 后 的 入<br />

职 培 训 计 划 , 特 别 要 注 意 语 言 、 安 全 、 劳 动 法 、 文 化 实 践 等 ; 提 供 合 理 的 生 活 条 件 。 确 保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是 合 法 的 , 另 外<br />

对 原 则 6 的 指 导 :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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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制 定 符 合 外 籍 劳 工 的 移 民 要 求 和 国 际 标 准 的 劳 动 合 同 。 扣 费 不 会 危 及 合 理 的 生 活 工 资 。<br />

标 准 6.6<br />

雇 主 尊 重 所 有 人 员 自 愿 结 社 、 加 入 工<br />

不 得 使 用 强 迫 劳 动 ( 参 阅 ILO 公 约 29 和 105, 附 录 1)。<br />

指 标 :<br />

会 以 及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 如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br />

自 由 的 权 利 受 法 律 限 制 , 雇 主 要 促 进 独 立 自 由<br />

的 结 社 和 谈 判 的 类 似 形 式 。<br />

用 当 地 语 言 承 认 结 社 自 由 的 公 开 声 明 。<br />

与 主 要 工 会 或 工 人 代 表 的 书 面 会 议 纪 要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标 准 6.7<br />

不 得 雇 用 或 剥 削 童 工 。 在 不 妨 碍 教<br />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第 87 条 和 98 条 公 约 规 定 , 应 尊 重 雇 员 、 合 同 工 结 社 并 与 雇 主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 使 用 工 人 能 够 理<br />

解 的 语 言 提 供 劳 动 法 、 工 会 协 议 ( 如 无 , 则 代 之 以 详 述 雇 佣 酬 劳 和 其 他 条 件 的 直 接 劳 动 合 同 ), 或 者 由 管 理 人 员 仔 细 地 向<br />

工 人 解 释 这 些 内 容 。<br />

指 标 :<br />

育 课 程 的 情 况 下 , 由 成 人 监 护 在 自 家 农 田 工 作<br />

时 , 允 许 使 用 童 工 。 儿 童 不 得 暴 露 在 危 险 的 工<br />

作 环 境 中 。<br />

达 到 最 低 年 龄 要 求 的 书 面 证 明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应 明 确 规 定 工 作 时 间 和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 除 上 述 自 家 农 田 之 外 , 只 能 雇 佣 超 过 本 国 或 地 区 最 低 离 校 年 龄 或 至<br />

少 满 15 周 岁 的 工 人 。 工 人 的 最 低 年 龄 不 得 小 于 国 家 法 定 年 龄 。 仅 在 国 家 法 律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小 农 才 能 允 许 儿 童 工 作 。<br />

工 人 的 最 低 年 龄 不 得 小 于 15 周 岁 、 最 低 离 校 年 龄 或 国 家 法 律 允 许 的 最 低 年 龄 ( 取 较 高 者 )。<br />

仅 在 国 家 法 律 允 许 的 情 况<br />

下 , 小 农 才 能 允 许 儿 童 工 作 。<br />

[<strong>RSPO</strong> 标 准 工 作 组 敦 促 执 行 委 员 会 与 马 来 西 亚 、 印 度 尼 西 亚 和 菲 律 宾 政 府 合 作 , 共 同 解 决 无 国 界 人 员 问 题 ( 尤 其 是 儿 童 和<br />

对 原 则 6 的 指 导 :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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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妇 女 )。]<br />

标 准 6.8 严 禁 基 于 种 族 、 社 会 地 位 、 原 籍 、 宗<br />

教 、 残 障 、 性 别 、 性 取 向 、 工 会 资 格 、 政 治 面<br />

貌 或 年 龄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br />

指 标 :<br />

公 开 的 机 会 均 等 政 策 , 包 括 鉴 定 当 地 环 境 中 的 相 关 或 受 影 响 群 体 。<br />

雇 员 和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等 群 体 未 受 歧 视 的 证 据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6.3 中 详 述 的 申 诉 程 序 适 用 于 此 标 准 。 作 为 谈 判 协 议 一 部 分 , 可 以 接 受 向 特 定 社 区 提 供 雇 佣 和 福 利 的 优 先 待 遇 。<br />

标 准 6.9 制 定 并 应 用 相 应 政 策 预 防 性 骚 扰 及 所<br />

有 其 他 形 式 的 针 对 女 性 的 暴 力 , 并 保 护 其 生 育<br />

权 利 。<br />

指 标 :<br />

有 关 性 骚 扰 和 暴 力 的 政 策 及 实 施 记 录 。<br />

设 立 具 体 的 申 诉 机 制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制 定 并 公 开 明 确 的 政 策 。 制 定 政 策 时 应 咨 询 雇 员 、 合 同 工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 应 定 期 监 控 政 策 的 落 实 情 况 , 并 记 录 监 控 活<br />

动 的 结 果 。<br />

为 了 遵 守 此 标 准 , 可 能 需 要 成 立 专 门 处 理 妇 女 问 题 的 性 别 委 员 会 。 此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应 来 自 所 有 工 作 领 域 , 并 将 研 究 以 下<br />

问 题 : 有 关 妇 女 权 益 的 培 训 、 为 受 到 暴 力 影 响 的 妇 女 提 供 咨 询 、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要 提 供 的 托 儿 设 施 、 允 许 妇 女 最 多 哺 乳 九<br />

个 月 后 再 恢 复 喷 洒 或 使 用 化 学 品 的 工 作 、 给 予 妇 女 特 有 的 休 息 时 间 以 提 高 哺 乳 质 量 。<br />

对 原 则 6 的 指 导 :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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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6.10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以 公 平 、 公 开 的 方 式<br />

与 小 农 和 其 他 当 地 企 业 打 交 道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应 公 开 为 鲜 果 束 支 付 的 当 前 价 格 和 以 往 价 格 。<br />

应 记 录 鲜 果 束 定 价 机 制 以 及 意 见 和 服 务 ( 如 这 些 处 于 加 工 场 或 种 植 园 控 制 之 下 )。<br />

<br />

应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 所 有 各 方 理 解 其 签 署 的 合 约 , 并 且 合 约 是 公 平 、 合 法 、 公 开 的<br />

应 及 时 支 付 约 定 的 酬 劳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与 小 农 的 交 易 应 考 虑 到 以 下 问 题 : 中 间 商 的 角 色 、 鲜 果 束 的 运 输 和 储 存 、 质 量 和 评 级 。 也 应 考 虑 到 回 收 鲜 果 束 中 的 营 养 物<br />

质 ( 参 阅 4.2); 如 实 际 操 作 中 难 以 将 废 弃 物 回 收 给 小 农 , 可 以 通 过 鲜 果 束 价 格 补 偿 所 输 出 的 营 养 物 质 的 价 值 。<br />

如 果 小 农 认 为 鲜 果 束 的 价 格 不 公 平 , 无 论 是 否 有 中 间 商 介 入 , 都 必 须 能 够 应 用 标 准 6.3 规 定 的 申 诉 程 序 。<br />

公 平 、 公 开 的 定 价 机 制 对 于 外 围 种 植 者 尤 为 重 要 , 因 为 他 们 必 须 按 合 同 规 定 将 所 有 鲜 果 束 出 售 给 一 家 特 定 的 加 工 厂 。<br />

如 果 加 工 场 要 求 小 农 更 改 实 践 以 符 合 <strong>RSPO</strong> 标 准 , 则 必 须 考 虑 到 此 类 更 改 的 成 本 , 并 可 考 虑 预 支 鲜 果 束 款 项 的 可 能 性 。<br />

对 原 则 6 的 指 导 :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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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6.11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在 恰 当 的 情 况 下 为 当<br />

地 可 持 续 发 展 贡 献 自 己 的 力 量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可 证 明 根 据 与 当 地 社 区 的 协 商 结 果 为 当 地 发 展 做 出 的 贡 献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对 当 地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应 基 于 与 当 地 社 区 的 协 商 结 果 。 另 请 参 阅 6.2。 此 类 咨 询 应 建 立 在 透 明 、 公 开 和 共 同 参 与 的 原 则 之<br />

上 , 并 且 应 鼓 励 社 区 明 确 自 己 的 当 务 之 急 和 需 求 , 包 括 男 女 的 不 同 需 求 。<br />

如 雇 佣 人 选 的 优 势 相 当 , 应 始 终 优 先 录 用 当 地 社 区 的 居 民 。 优 先 待 遇 不 应 视 为 与 标 准 6.8 存 在 冲 突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考 虑 特 定 的 因 素 或 门 槛 , 例 如 , 尽 可 能 地 使 用 本 地 、 本 国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 种 植 园 的 利 润 或 营 业 收 入 的 特 定<br />

比 例 是 否 应 用 于 社 会 发 展 项 目 , 本 地 雇 佣 的 最 低 名 额 配 额 等 。<br />

对 原 则 6 的 指 导 : 对 员 工 负 责 , 对 受 到 种 植 者 和 油 厂 影 响 的 个 人 和 社 区 负 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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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原 则 7: 负 责 任 的 开 发 新 种 植 园<br />

标 准<br />

标 准 7.1 在 新 建 种 植 园 或 作 业 或 者 扩 大 现 有 种 植 园<br />

或 作 业 之 前 , 应 该 对 社 会 和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综 合 性<br />

的 、 有 公 众 参 与 的 独 立 评 估 , 并 且 将 评 估 结 果 纳 入<br />

规 划 、 管 理 和 运 营 之 中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通 过 包 括 外 部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公 众 参 与 方 法 开 展 的 独 立 影 响 评 估 。<br />

恰 当 的 管 理 规 划 和 运 营 程 序 。<br />

当 开 发 包 括 外 围 种 植 者 计 划 时 , 应 特 别 注 意 该 计 划 的 影 响 及 其 管 理 方 式 的 连 带 影 响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5.1 和 6.1。<br />

应 由 可 信 任 的 独 立 专 家 定 义 授 权 调 查 范 围 并 开 展 影 响 评 估 , 以 确 保 流 程 的 客 观 性 。 上 述 两 项 工 作 不 能 由 同 一 组 专 家 执 行 。 包<br />

括 外 部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公 众 参 与 是 鉴 定 影 响 ( 尤 其 是 社 会 影 响 ) 的 关 键 所 在 。 应 通 过 访 谈 、 座 谈 会 形 式 让 利 益 相 关 者 ( 如 当 地 社<br />

区 、 政 府 机 关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 参 与 其 中 , 共 同 复 审 研 究 结 果 及 缓 和 计 划 。<br />

应 在 开 发 前 评 估 所 有 重 大 建 议 活 动 的 潜 在 影 响 。 评 估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br />

评 估 所 有 主 要 开 发 活 动 的 影 响 , 包 括 种 植 园 、 加 工 厂 、 道 路 和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br />

评 估 可 能 受 负 面 影 响 的 高 保 护 价 值 地 区 ( 参 阅 标 准 7.3), 评 估 活 动 包 括 咨 询 利 益 相 关 方 。<br />

<br />

评 估 对 计 划 开 发 项 目 地 区 附 近 的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的 潜 在 影 响 , 包 括 开 发 或 扩 张 是 否 会 增 加 对 附 近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的<br />

压 力 。<br />

鉴 定 水 道 并 评 估 计 划 开 发 项 目 对 水 文 学 的 潜 在 影 响 。 应 计 划 并 实 施 相 应 措 施 , 以 保 持 水 资 源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br />

对 原 则 7 的 指 导 : 负 责 任 的 开 发 新 种 植 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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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基 准 土 壤 勘 测 和 地 形 信 息 , 包 括 鉴 定 边 际 土 壤 和 脆 弱 土 壤 、 易 侵 蚀 区 域 和 不 宜 种 植 的 斜 坡 。<br />

分 析 待 用 土 地 的 类 型 ( 森 林 、 退 化 森 林 、 已 开 垦 的 土 地 )。<br />

分 析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br />

分 析 当 前 土 地 使 用 模 式 。<br />

评 估 种 植 园 对 周 边 社 区 的 潜 在 社 会 影 响 , 包 括 分 析 对 男 女 、 各 民 族 、 流 动 人 口 和 长 住 居 民 的 不 同 影 响 。<br />

分 析 地 表 和 地 下 碳 储 量 也 非 常 重 要 , 但 不 在 EIA 范 围 之 内 。 注 : 此 问 题 属 于 <strong>RSPO</strong> 温 室 气 体 工 作 组 的 研 究 范 围 ( 参 阅 “ 前<br />

言 ”)。<br />

计 划 和 现 场 作 业 应 采 纳 这 些 评 估 结 果 。 评 估 可 能 产 生 的 结 果 之 一 是 : 因 潜 在 影 响 过 大 而 必 须 停 止 开 发 活 动 。<br />

对 于 小 农 计 划 而 言 , 应 由 计 划 管 理 者 执 行 。 此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个 人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明 确 独 立 专 家 的 相 关 资 质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考 虑 新 建 种 植 园 的 最 低 规 模 门 槛 , 例 如 50 公 顷 , 超 过 此 规 模 则 需 SEIA。 考 虑 根 据 本 国 国 情 列 举 不 可 接 受<br />

的 负 面 社 会 影 响 ( 如 搬 迁 , 损 害 当 地 民 众 的 食 品 安 全 等 )。<br />

对 原 则 7 的 指 导 : 负 责 任 的 开 发 新 种 植 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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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7.2 土 壤 勘 测 和 地 形 信 息 应 用 于 新 建 种 植 园<br />

时 的 场 地 规 划 , 其 结 果 应 纳 入 计 划 和 作 业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应 提 供 足 以 证 明 土 地 适 合 长 期 种 植 油 棕 的 土 壤 适 宜 性 图 谱 或 土 壤 勘 测 。<br />

应 提 供 足 以 指 导 灌 排 系 统 、 道 路 和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的 地 形 信 息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这 些 活 动 可 以 与 SEIA(7.1) 相 关 联 , 但 无 需 独 立 专 家 执 行 。 土 壤 适 宜 性 图 谱 或 土 壤 勘 测 应 与 运 营 规 模 相 配 , 并 且 应 包 括 土 壤 类<br />

型 、 地 形 、 根 系 深 度 、 土 壤 湿 度 、 含 石 率 、 肥 力 和 土 壤 长 期 可 持 续 性 等 信 息 。 应 指 出 不 适 宜 种 植 或 需 要 特 殊 处 理 的 土 壤 。 此 信<br />

息 应 运 用 于 计 划 种 植 项 目 等 。 应 计 划 通 过 恰 当 地 利 用 重 型 机 械 、 坡 改 梯 、 合 理 的 道 路 建 设 、 快 速 建 立 覆 盖 层 、 保 护 河 床 等 措 施<br />

尽 量 减 少 侵 蚀 现 象 。<br />

评 估 土 壤 适 宜 性 对 于 小 规 模 生 产 者 也 同 样 重 要 , 当 特 定 位 置 有 众 多 小 规 模 生 产 者 时 , 尤 其 如 此 。 可 以 从 小 农 组 织 或 向 个 体 小<br />

农 购 买 鲜 果 束 的 加 工 厂 收 集 信 息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规 定 地 方 或 国 家 经 营 守 则 或 其 他 应 遵 循 的 指 导 方 针 ; 或 者 根 据 本 地 或 本 国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 优 秀 实 践 ” 的 组 成 内<br />

容 。<br />

标 准 7.3 2005 年 11 月 后 新 建 的 种 植 园 未 取 代 原 始 森<br />

林 或 任 何 需 要 维 持 或 提 高 一 个 或 多 个 高 保 护 价 值<br />

(HCV) 的 区 域 。<br />

指 标 :<br />

在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之 前 开 展 高 保 护 价 值 评 估 , 并 咨 询 利 益 相 关 方 。<br />

记 录 整 地 和 开 耕 日 期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此 活 动 可 与 7.1 要 求 的 SEIA 整 合 。 此 标 准 适 用 于 森 林 和 其 他 植 被 类 型 。 无 论 此 日 期 后 土 地 所 有 权 或 农 场 经 营 发 生 任 何 变 化 , 此 标<br />

准 始 终 适 用 。 在 土 地 所 有 权 受 限 区 域 内 可 能 鉴 定 出 高 保 护 价 值 (HCV), 在 此 情 况 下 , 新 种 植 园 的 规 划 应 允 许 维 护 或 提 高 高 保 护<br />

对 原 则 7 的 指 导 : 负 责 任 的 开 发 新 种 植 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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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价 值 。<br />

高 保 护 价 值 评 估 过 程 必 须 有 恰 当 的 培 训 和 专 业 知 识 , 并 且 必 须 咨 询 当 地 社 区 , 尤 其 在 确 定 社 会 性 高 保 护 价 值 时 , 更 应 如 此 。<br />

开 展 高 保 护 价 值 评 估 时 , 应 遵 循 高 保 护 价 值 标 准 的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 如 不 存 在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 则 应 遵 循 全 球 高 保 护 价 值 工 具 箱<br />

( 请 参 见 “ 定 义 ”)。<br />

开 发 时 , 应 积 极 想 办 法 利 用 此 前 清 理 和 ( 或 ) 退 化 的 土 地 。 种 植 园 开 发 不 得 利 用 地 区 内 所 有 可 用 耕 地 而 对 森 林 施 加 间 接 影 响 。<br />

如 已 制 定 景 观 级 别 的 高 保 护 价 值 地 图 , 无 论 这 些 地 图 是 否 属 于 政 府 用 地 规 划 的 一 部 分 , 在 项 目 规 划 时 都 应 考 虑 这 些 地 图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参 考 现 有 的 高 保 护 价 值 国 家 定 义 ( 如 不 存 在 国 家 定 义 , 则 参 考 附 录 中 的 定 义 ) 或 同 等 的 土 地 利 用 或 保 护 规 划 ,<br />

或 者 考 虑 种 植 者 和 审 查 小 组 如 何 鉴 定 高 保 护 价 值 。 这 可 能 需 要 与 其 他 机 构 协 作 。<br />

“ 高 保 护 价 值 ” 的 定 义 请 参 阅 “ 定 义 ” 部 分 。<br />

标 准 7.4 避 免 在 陡 峭 的 梯 田 和 ( 或 ) 边 际 土 壤 、<br />

脆 弱 土 壤 上 大 面 积 种 植 。<br />

指 标 :<br />

应 提 供 标 明 边 际 土 壤 、 脆 弱 土 壤 ( 包 括 过 大 坡 度 和 泥 炭 土 壤 ) 的 地 图 。<br />

如 建 议 在 边 际 土 壤 和 脆 弱 土 壤 上 小 面 积 种 植 , 应 制 定 并 实 施 相 应 的 保 护 计 划 , 以 避 免 引 发 负 面 影 响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此 活 动 可 与 7.1 要 求 的 SEIA 整 合 。 应 避 免 在 泥 炭 土 壤 和 其 他 脆 弱 土 壤 上 大 面 积 种 植 ( 另 请 参 阅 标 准 4.3)。<br />

负 面 影 响 可 能 包 括 种 植 园 之 外 的 地 区 的 水 文 风 险 或 显 著 增 加 的 其 他 风 险 ( 如 火 灾 风 险 )。( 标 准 5.5)。<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考 虑 规 定 详 细 的 控 制 和 门 限 ( 例 如 坡 度 限 制 )、 列 举 应 避 免 种 植 的 土 壤 类 型 ( 尤 其 是 泥 炭 土 壤 )、 种 植<br />

园 区 域 可 包 含 边 际 土 壤 或 脆 弱 土 壤 的 比 例 、 以 及 ( 或 )“ 大 面 积 ”、“ 边 际 ” 和 “ 脆 弱 ” 的 定 义 。<br />

对 原 则 7 的 指 导 : 负 责 任 的 开 发 新 种 植 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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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标 准 7.5 如 未 征 得 当 地 居 民 事 先 知 情 的 自 愿 同<br />

意 , 并 通 过 成 文 的 体 系 让 原 住 民 、 当 地 居 民 和 其<br />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通 过 他 们 自 己 的 代 表 机 构 表 达 意<br />

见 , 不 得 在 当 地 居 民 的 土 地 上 新 建 种 植 园 。<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指 标 :<br />

参 阅 标 准 2.2、2.3、6.2、6.4 和 7.6, 了 解 合 规 经 营 的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 。<br />

指 导 意 见 :<br />

此 活 动 应 与 7.1 要 求 的 SEIA 整 合 。<br />

如 新 建 种 植 园 被 视 为 可 接 受 , 管 理 计 划 和 作 业 则 应 维 护 神 圣 之 地 。 应 在 不 强 迫 或 施 加 其 他 不 正 当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与 原 住<br />

民 、 当 地 居 民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达 成 协 议 ( 请 参 阅 2.3 的 指 导 意 见 )。<br />

利 益 相 关 者 包 括 受 新 种 植 园 影 响 或 关 注 此 事 的 各 方 。<br />

标 准 7.6 当 地 居 民 在 事 先 知 情 、 自 愿 同 意 的 情 况<br />

下 , 应 根 据 谈 判 达 成 的 协 议 就 出 售 的 土 地 和 让 渡<br />

的 权 利 获 得 相 应 赔 偿 。<br />

指 标 :<br />

确 认 和 评 估 法 律 权 利 、 习 惯 权 利 , 并 做 相 应 记 录 。<br />

设 立 辨 别 哪 些 人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系 统 。<br />

设 立 计 算 和 分 发 公 平 补 偿 ( 货 币 或 其 他 补 偿 ) 的 系 统 。<br />

因 种 植 园 扩 张 而 失 去 土 地 权 益 的 社 区 有 机 会 从 种 植 园 开 发 获 益 。<br />

应 记 录 并 公 开 所 有 申 请 赔 偿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br />

此 活 动 应 与 7.1 要 求 的 SEIA 整 合 。<br />

指 导 :<br />

另 请 参 阅 2.2、2.3、6.4 及 相 关 指 导 。<br />

对 原 则 7 的 指 导 : 负 责 任 的 开 发 新 种 植 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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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标 准<br />

指 标 和 指 导 意 见<br />

此 要 求 包 括 原 住 民 ( 参 阅 附 录 1)。<br />

标 准 7.7 除 东 盟 指 导 方 针 或 其 他 地 区 性 最 佳 生 产<br />

方 式 中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之 外 , 应 避 免 在 准 备 新 种<br />

植 园 时 使 用 焚 烧 方 法 。<br />

指 标 :<br />

没 有 通 过 焚 烧 整 地 的 证 据 。<br />

评 估 并 记 录 曾 用 焚 烧 方 法 整 体 的 种 植 地 块 。<br />

按 东 盟 指 导 方 针 或 其 他 地 区 性 最 佳 生 产 方 式 规 定 批 准 受 控 焚 烧 的 证 据 。<br />

此 活 动 应 与 7.1 要 求 的 SEIA 整 合 。<br />

指 导 :<br />

仅 在 评 估 结 果 可 证 明 焚 烧 是 降 低 严 重 虫 害 和 疾 病 爆 发 风 险 时 对 最 有 效 、 环 境 破 坏 最 小 的 方 式 的 情 况 下 , 才 可 使 用 焚 烧 手<br />

段 , 并 且 应 当 有 证 据 证 明 焚 烧 过 程 中 严 格 控 制 用 火 。<br />

可 能 有 必 要 为 小 农 提 供 拓 展 或 培 训 课 程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规 定 可 接 受 焚 烧 措 施 的 所 有 具 体 情 况 , 例 如 , 可 提 及 “ 关 东 盟 严 禁 用 火 政 策 的 实 施 指 导 方 针 ” 或 者 其 他 地<br />

区 的 类 似 指 导 方 针 。<br />

对 原 则 7 的 指 导 : 负 责 任 的 开 发 新 种 植 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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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原 则 8: 承 诺 在 关 键 活 动 领 域 持 续 改 进<br />

标 准<br />

标 准 8.1 种 植 者 和 加 工 者 定 期 监 控 和 审 查 其 活 动 ,<br />

制 定 并 实 施 有 助 于 持 续 改 善 关 键 运 营 的 行 动 计 划 。<br />

指 标 和 指 导<br />

指 标 :<br />

制 定 旨 在 持 续 改 善 的 行 动 计 划 时 , 应 该 考 虑 到 种 植 者 或 加 工 者 造 成 的 主 要 环 境 、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带 来 的 机 遇 , 并 且 应<br />

该 包 含 本 原 则 和 标 准 所 涵 盖 的 一 系 列 指 标 。 它 们 必 须 至 少 包 含 ( 但 不 限 于 ):<br />

减 少 使 用 某 些 化 学 品 ( 标 准 4.6)。<br />

环 境 影 响 ( 标 准 5.1)。<br />

减 少 废 弃 物 ( 标 准 5.3)。<br />

污 染 和 排 放 ( 标 准 5.6)。<br />

社 会 影 响 ( 标 准 6.1)。<br />

指 导 :<br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该 包 含 关 键 指 标 的 具 体 最 低 性 能 门 限 ( 另 请 参 阅 4.2、4.3、4.4 和 4.5)。 种 植 者 应 该 建 立 一 个 根 据<br />

新 信 息 和 技 术 改 善 实 践 的 体 系 , 并 设 立 在 整 个 劳 动 队 伍 中 传 播 此 信 息 的 机 制 。 对 于 小 农 而 言 , 应 该 有 针 对 持 续 改 善<br />

的 系 统 化 指 导 和 培 训 。<br />

对 原 则 8 的 指 导 : 承 诺 在 关 键 活 动 领 域 持 续 改 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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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定 义<br />

习 惯 权 利 : 根 据 原 住 民 的 习 惯 法 、 价 值 观 、 习 俗 和 传 统 对 当 地 土 地 和 资 源 的 长 期 使 用 模 式 ( 包 括 季 节 性 或 周 期 性 使<br />

用 ), 而 不 是 国 家 颁 发 的 土 地 和 资 源 的 正 式 合 法 权 利 。 ( 摘 自 世 界 银 行 操 作 规 范 第 4.10 条 )。<br />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 预 测 和 评 估 某 个 行 动 或 一 系 列 行 动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 再 使 用 这 些 结 论 作 为 计 划 和 决 策 工 具 的 过<br />

程 。<br />

高 保 护 价 值 森 林 ( 高 保 护 价 值 F): 保 持 或 提 升 一 个 或 多 个 高 保 护 价 值 ( 高 保 护 价 值 ) 所 必 须 的 森 林 :<br />

高 保 护 价 值 1. 大 量 聚 集 全 球 性 、 区 域 性 或 国 家 性 生 物 多 样 性 价 值 ( 如 特 有 物 种 、 濒 危 物 种 ) 的 森 林 区 域 。<br />

<br />

高 保 护 价 值 2. 包 含 全 球 性 、 区 域 性 或 国 家 性 大 片 重 要 景 观 森 林 , 包 含 或 者 包 含 于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 指 该 区 域 中<br />

续 存 的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自 然 存 在 的 物 种 保 持 分 布 和 风 度 的 自 然 格 局 ) 的 森 林 区 域 。<br />

高 保 护 价 值 3. 包 含 或 包 含 于 珍 稀 、 受 威 胁 或 濒 危 生 态 系 统 的 森 林 区 域 。<br />

高 保 护 价 值 4. 在 关 键 情 况 下 提 供 基 本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 如 流 域 保 护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 的 森 林 区 域 。<br />

高 保 护 价 值 5. 对 满 足 当 地 社 区 基 本 需 求 ( 如 生 存 、 健 康 ) 至 关 重 要 的 森 林 区 域 。<br />

<br />

高 保 护 价 值 6. 对 当 地 社 区 的 传 统 文 化 至 关 重 要 的 森 林 区 域 ( 与 当 地 社 区 共 同 确 认 的 具 有 文 化 、 生 态 、 经 济 或<br />

宗 教 意 义 的 区 域 )。<br />

( 参 阅 : 高 保 护 价 值 F 工 具 箱 , 可 从 www. 高 保 护 价 值 network.org 下 载 )<br />

ISO 标 准 : 由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ISO: 请 访 问 http://www.iso.ch/iso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 制 定 的 标 准 。<br />

自 然 植 被 : 存 在 原 生 生 态 系 统 的 多 个 主 要 特 征 和 关 键 要 素 ( 如 复 杂 性 、 结 构 和 多 样 性 ) 的 区 域 。<br />

种 植 园 : 种 植 油 棕 的 土 地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 如 道 路 )、 缓 冲 区 和 保 护 区 等 相 关 用 地 。<br />

原 始 森 林 : 原 始 森 林 是 指 从 未 被 砍 伐 、 在 自 然 干 扰 下 沿 自 然 进 程 发 展 而 成 的 森 林 ( 与 形 成 年 限 无 关 )。 原 始 森 林 还 包<br />

括 , 原 住 民 以 及 当 地 社 区 按 传 统 生 活 方 式 使 用 、 不 足 以 对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使 用 造 成 影 响 的 森 林 。 目 前 的 植<br />

被 通 常 与 自 然 构 成 相 近 , 并 且 ( 主 要 ) 是 自 然 恢 复 的 结 果 。 国 家 解 释 文 件 应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阐 述 更 具 体 的 定 义 。 ( 摘 自<br />

FAO 第 二 次 专 家 会 议 , 关 于 统 一 森 林 相 关 定 义 以 便 为 不 同 利 益 相 关 者 使 用 ,2001 年 ,<br />

http://www.fao.org/documents/show_cdr.asp?url_file=/DOCREP/005/Y4171E/Y4171 E11.htm)。<br />

预 防 : 一 种 用 作 预 防 措 施 的 处 理 方 法 或 行 动 方 案 。<br />

恢 复 : 将 种 植 园 内 的 退 化 或 改 种 区 域 恢 复 为 半 自 然 状 态 。<br />

定 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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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小 农 : 种 植 油 棕 的 农 民 ( 有 时 也 连 带 种 植 其 他 农 作 物 为 生 ), 主 要 劳 动 力 来 自 家 庭 成 员 , 农 场 提 供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 油<br />

棕 的 种 植 面 积 通 常 在 50 公 顷 以 下 。<br />

利 益 相 关 者 : 与 某 个 组 织 的 活 动 及 活 动 结 果 存 在 法 律 和 ( 或 ) 可 证 明 的 利 益 关 系 、 或 者 直 接 受 其 影 响 的 个 人 或 群 体 。<br />

外 围 种 植 者 : 与 种 植 者 / 加 工 厂 签 订 独 家 鲜 果 束 销 售 合 同 的 农 民 。 外 围 种 植 者 可 以 是 小 农 。<br />

不 正 当 影 响 : 施 加 任 何 形 式 的 第 三 方 控 制 , 使 某 人 签 署 在 没 有 第 三 方 影 响 下 原 本 不 会 签 署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br />

使 用 权 : 当 地 习 俗 、 双 方 协 议 定 义 的 或 其 他 拥 有 权 益 的 实 体 规 定 的 森 林 资 源 使 用 权 。 这 些 权 利 可 能 限 制 特 定 资<br />

源 的 消 耗 程 度 或 使 用 的 收 割 技 术 。<br />

定 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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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附 录 1<br />

原 则 国 际 标 准 关 键 条 款 保 护 摘 要<br />

合 理 获 取 土 地<br />

ILO 公 约 169 (1989) 关 于<br />

第 1319 条<br />

尊 重 和 保 护 传 统 占 有 和 使 用 的 土 地 及 自 然<br />

原 住 民 和 部 落 居 民<br />

资 源 权 利 ; 尊 重 继 承 习 俗 ; 不 得 强 迁 ; 赔<br />

偿 损 失 和 伤 害 。<br />

联 合 国 原 住 民 权 利 宣 言<br />

(2007)<br />

第 25、26 条 土 地 的 独 特 权 利 关 系 ; 有 权 拥 有 、 使 用 、<br />

开 发 和 控 制 其 土 地 、 领 域 和 其 他 资 源 。<br />

联 合 国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br />

第 10(c) 条<br />

保 护 和 鼓 励 按 传 统 方 法 和 习 俗 使 用 生 物 资<br />

(1992)<br />

源 。<br />

原 住 民 和 部 落 居 民 的<br />

ILO 公 约 169 (1989) 关 于<br />

第 6-9 条<br />

通 过 他 们 自 己 的 代 表 机 构 代 表 自 己 ; 带 着<br />

公 平 代 表 和 参 与<br />

原 住 民 和 部 落 居 民<br />

达 成 协 议 或 争 得 同 意 的 目 标 进 行 咨 询 ; 有<br />

权 决 定 自 己 的 重 要 事 项 , 保 留 自 己 的 习 俗<br />

以 及 根 据 传 统 法 处 理 违 法 行 为 ( 符 合 国 际 人<br />

权 )。<br />

联 合 国 原 住 民 权 利 宣 言<br />

第 10、11(2)、<br />

有 权 在 事 先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自 愿 同 意 任 何 影<br />

(2007)<br />

19、28(1)、29(2)<br />

响 其 土 地 的 项 目 , 并 通 过 自 己 的 代 表 机 构<br />

和 32(2) 条<br />

表 达 意 见 。<br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br />

联 合 国 消 除 种 族 歧<br />

在 事 先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自 愿 同 意 可 能 影 响 原<br />

际 公 约 ,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br />

视 委 员 会 、 联 合 国<br />

住 民 的 决 策 。 ( 此 标 准 已 被 世 界 水 坝 委 员<br />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泛 美 人 权<br />

文 化 和 经 济 权 利 委<br />

会 、 采 掘 行 业 审 查 、 森 林 管 理 委 员 会 、 联<br />

制 度<br />

员 会 、 美 洲 人 权 委<br />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CBD、 国 际 自 然 与 自 然 资<br />

员 会<br />

1 。<br />

源 保 护 联 合 会 和 世 界 野 生 动 物 基 金 等 机 构<br />

视 为 “ 最 佳 生 产 方 式 ” 标 准 )。<br />

无 强 制 劳 动<br />

ILO 公 约 29 (1930) 强 迫<br />

第 5 条<br />

公 司 特 许 权 不 得 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强 迫 或 强<br />

劳 动<br />

制 劳 动 。<br />

1<br />

附 录 1<br />

欲 知 详 情 , 请 访 问 www.forestpeoples.org<br />

40


<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ILO 公 约 105 (1957) 废<br />

第 1 条 不 得 利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br />

除 强 迫 劳 动<br />

保 护 儿 童<br />

ILO 公 约 138 (1973) 最 低<br />

第 1-3 条<br />

废 除 童 工 , 国 际 最 低 劳 动 年 龄 不 低 于<br />

年 龄<br />

15-18 周 岁 ( 取 决 于 职 业 )<br />

ILO 公 约 182 (1999) 最<br />

第 1-7 条<br />

废 除 奴 役 儿 童 、 抵 债 、 买 卖 和 卖 淫 ; 监 控<br />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br />

和 遵 守 法 规 的 恰 当 方 法 。<br />

联 合 国 原 住 民 权 利 宣 言<br />

第 17(2)、21、<br />

不 得 剥 削 原 住 民 中 的 妇 女 、 儿 童 , 不 得 使<br />

(2007)<br />

22(2) 条<br />

其 处 于 危 险 状 况 中 , 也 不 得 歧 视 他 们<br />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 自 由<br />

ILO 公 约 87 (1948) 结 社<br />

第 211 条<br />

自 愿 加 入 组 织 、 联 合 会 和 同 盟 的 自 由 ; 自<br />

自 由 和 保 护 结 社 权 利<br />

由 选 择 的 章 程 和 规 则 ; 保 护 结 社 权 利 的 措<br />

施 。<br />

ILO 公 约 98 (1949) 结 社<br />

第 1-4 条<br />

严 禁 反 对 工 会 的 行 动 以 及 操 控 工 会 的 措<br />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br />

施 ; 通 过 集 体 协 商 自 愿 谈 判 雇 佣 条 款 和 条<br />

件 的 手 段 。<br />

ILO 公 约 141 (1975) 农<br />

第 2-3 条<br />

承 租 人 、 佃 农 和 小 农 结 社 的 权 利 ; 结 社 自<br />

民 组 织<br />

由 ; 严 禁 干 扰 和 胁 迫 。<br />

反 歧 视 和 同 工 同 酬<br />

联 合 国 原 住 民 权 利 宣 言<br />

(2007)<br />

ILO 公 约 100 (1951) 同 工<br />

同 酬<br />

第 3 条 原 住 民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以 及 自 由 追 求 经 济 、<br />

社 会 和 文 化 发 展 。<br />

第 1-3 条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br />

ILO 公 约 111 (1958) 歧 视<br />

( 雇 佣 和 职 业 )<br />

联 合 国 原 住 民 权 利 宣 言<br />

(2007)<br />

第 1-2 条<br />

第 2、8(2e)、9、<br />

15(2)、16(1)、<br />

21(2)、22、24(1)、<br />

29(1)、46(3) 条<br />

雇 佣 和 职 业 方 面 机 会 均 等 , 待 遇 相 同 ; 不<br />

因 种 族 、 肤 色 、 性 别 、 宗 教 、 政 治 观 点 、<br />

民 族 或 社 会 出 身 而 进 行 歧 视 。<br />

不 因 出 身 或 身 份 而 进 行 歧 视 ; 根 据 习 俗 表<br />

达 身 份 的 自 由 ; 特 别 关 注 和 保 护 原 住 民 中<br />

妇 女 的 权 利 。<br />

附 录 1<br />

41


<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公 平 ILO 公 约 97 第 1-9 条 提 供 信 息 ; 不<br />

雇 佣 外 来 人 口 (1949) 外 来 务 工 妨 碍 出 行 ; 提 供 健 康 保 健 ; 雇 佣 、 住 宿 、<br />

社 保 和 同 工 同 酬 方 面 不 予 歧 视 ; 不 强 制 遣<br />

返 合 法 外 来 人 口 。<br />

ILO 公 约 143 (1975) 外 来<br />

务 工 人 员 ( 补 充 规 定 )<br />

第 112 条 尊 重 基 本 人 员 ; 保 护 非 法 移 民 不 受 虐 待 ;<br />

公 平 对 待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br />

保 护 种 植 园 工 人<br />

2 ILO 公 约 110 (1958) 种 植<br />

园<br />

第 591 条<br />

保 护 受 雇 工 作 人 员 的 家 人 ; 公 平 的 劳 工 合<br />

同 ; 废 除 体 罚 ; 公 平 的 工 资 和 工 作 条 件 ;<br />

不 威 迫 或 强 迫 使 用 公 司 商 店 ; 充 足 的 住 宿<br />

条 件 ; 生 育 权 保 护 ; 伤 害 和 事 故 赔 偿 ; 结<br />

社 自 由 ; 加 入 组 织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 恰 当<br />

的 劳 动 力 视 察 ; 体 面 的 住 宿 和 医 疗 保 健 。<br />

保 护 承 租 人 和 佃 农<br />

ILO 建 议 132 (1968) 承 租<br />

第 4-8 条<br />

公 平 的 租 金 ; 充 足 的 农 作 物 款 项 ; 提 供 福<br />

人 和 佃 农<br />

利 ; 自 愿 加 入 组 织 ; 公 平 的 合 同 ; 处 理 纠<br />

纷 的 程 序 。<br />

保 护 小 农<br />

ILO 公 约 117 (1962) 社 会<br />

第 4 条<br />

转 让 并 合 理 重 视 习 惯 权 利 ; 协 助 组 成 合 作<br />

政 策 ( 基 本 目 标 和 标 准 )<br />

社 ; 租 赁 安 排 以 保 证 最 高 的 居 住 标 准 。<br />

健 康 和 安 全<br />

ILO 公 约 184 (2001) 农 业<br />

第 721 条<br />

执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采 取 预 防 性 和 保 护 性 措<br />

中 的 健 康 和 安 全<br />

施 , 以 确 保 安 全 、 健 康 的 工 作 场 所 、 机<br />

械 、 设 备 、 化 学 品 、 工 具 和 流 程 ; 确 保 传<br />

播 信 息 、 恰 当 的 培 训 、 监 督 和 遵 守 ; 为 妇<br />

女 儿 童 提 供 特 别 保 护 ; 考 虑 工 伤 和 职 业<br />

病 。<br />

控 制 或 避 免 使 用 危 险<br />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br />

第 1-5 条<br />

禁 止 和 ( 或 ) 避 免 生 产 、 使 用 附 录 A 中 列<br />

化 学 品 和 农 药<br />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2001)<br />

出 的 化 学 品 ( 如 艾 氏 剂 、 氯 丹 杀 虫 剂 、<br />

PCB); 限 制 生 产 和 使 用 附 录 B 中 列 出 的 化<br />

2<br />

公 约 110 第 1(1) 条 将 种 植 园 定 义 为 定 期 使 用 雇 佣 人 员 …… 与 培 育 或 生 产 … [ 和 其 他 事 务 ] 棕 榈 油 …… 的<br />

农 业 活 动 ’<br />

附 录 1<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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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RSPO</strong> 可 持 续 棕 榈 油 生 产 原 则 和 标 准 。 2007 年 10 月<br />

FAO 关 于 分 发 和 使 用 农 药<br />

的 国 际 行 为 准 则 (1985 年<br />

颁 发 ,2002 年 修 订 )<br />

鹿 特 丹 关 于 国 际 贸 易 中 特<br />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的 事<br />

先 知 情 同 意 公 约 (1998)<br />

联 合 国 原 住 民 权 利 宣 言<br />

(2007)<br />

第 5 条<br />

第 1、5 和 6 条<br />

第 21(1) 、 23 、<br />

24、29(3) 条<br />

学 品 ( 如 DDT); 减 少 或 避 免 配 送 附 录 C 列<br />

出 的 化 学 品 ( 如 六 氯 苯 )。<br />

减 少 使 用 难 以 控 制 的 危 险 农 药 ; 确 保 使 用<br />

防 护 设 备 和 技 术 ; 向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安<br />

全 措 施 的 指 导 ; 向 小 农 和 农 名 提 供 扩 展 服<br />

务 ; 保 护 工 作 人 员 和 旁 观 人 员 ; 提 供 有 关<br />

风 险 和 保 护 的 完 整 信 息 ;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br />

并 将 环 境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 确 保 安 全 地 处 置<br />

废 弃 物 和 设 备 ; 提 供 中 毒 的 紧 急 处 理 。<br />

限 制 受 禁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 农 药 交 易 ; 制 定<br />

有 关 控 制 其 使 用 和 交 易 的 全 国 性 程 序 ; 列<br />

出 受 禁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 农 药 。<br />

改 善 卫 生 、 健 康 和 住 房 生 活 条 件 ; 参 与 健<br />

康 服 务 ; 维 护 传 统 的 卫 生 体 系 ; 有 效 地 监<br />

控 健 康 状 况 。<br />

附 录 1<br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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