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議題在政府人力資源管理之理論與實務 - 臺灣大學圖書館*公開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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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先進國家性別主流化政策<br />
第四節 澳洲的性別平等法制與性別主流化策略<br />
壹、澳洲的性別平等立法架構<br />
澳洲政府對於公務人員性別歧視的保障,主要是在政府工作場所多元化的架構<br />
下推動。在澳洲政府的定義中,多元化包括了性別、年齡、語言、種族、文化背景、<br />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宗教信仰以及家庭責任。多元化也包含了讓人不一樣<br />
的其他面向,包括教育水準、生活經驗、工作經驗、社經背景、個性與婚姻狀態<br />
(PSMPC,2001:1)。換句話說,透過追求工作場所的多元化,澳洲政府保障其公<br />
務人員不會因為背景、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差異而遭受到歧視。因此,工作場所多元<br />
化的概念也包括了平等就業機會的原則,也就是解決包括女性、澳洲原住民、身心<br />
障礙者以及弱勢族裔團體持續在工作場所中處於劣勢地位的狀況(PSMPC,2001:<br />
1)。透過將工作場所多元化的理念融入到包括計畫、聘用與召募、績效評量、訓練<br />
與發展、職業健康與安全、以及職場關係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各面向中(PSMPC,<br />
2001:1),達成工作場所多元化的目標。<br />
澳洲政府對於不同性別擔任公職的保障,起始於 1949 年允許單身婦女擔任辦事<br />
員或行政性的工作;1972 年通過薪資平等的法律;1973 年產假法(Maternity Leave<br />
Act)通過;1981 年通過非強制性的婦女的平等就業機方案,並於 1984 年公職人員<br />
改革法通過後,正式將第 22B 章(Section)插入 1922 年通過的公職人員法中,適<br />
用於屬於公職人員法所規範的機關人員,最後於 1987 年通過平等就業機會法,正式<br />
將平等就業機會的適用推展到所有澳洲政府機構(ANAO,1997:2)。<br />
澳洲於 1999 年通過現行的公職人員法,大幅將人事權鬆綁,下放到各政府機構<br />
中,也使得平等就業機會與工作場所多元化的推動以各機構為中心。在 1999 年通過<br />
的公職人員法中規定,機關首長必須建立工作場所多元化的方案,以追求澳洲公務<br />
人員價值(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Value, APS Value),這些價值中與多元化和人力<br />
資源政策有關者,包括:(1)以功績制度為基礎的人員雇用;(2)反歧視與多元化;<br />
(3)公平、彈性、安全與有報酬的工作場所;(4)平等的雇用(PSMPC,2001:<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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