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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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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察贝尔的诽谤通知检察官,要 当 局 对 察 贝 尔 提 出 追 究 。1860 年4<br />

月18日市法院作出了如下“决定”:<br />

“原件由法律顾问维贝尔先生退回卡尔·马克思博士先生,并通知:此 案<br />

不具备使我有理由进行干涉的公众利益(1851 年 4 月 <strong>14</strong> 日 刑 法 典 施 行 法 规<br />

第 十六条)。<br />

王国市法院检察官<br />

签名:利佩<br />

4月18 日 于 柏 林”<br />

我的律师向检察长<strong>上</strong>诉,1860年4月26 日 <strong>上</strong> 诉法院作出了<br />

第二个“决定”,内云:<br />

福格特先生—— 十一、一件诉讼案<br />

“致王国法律顾问维贝尔先生,伦敦的卡尔·马克思博士先生在此地的<br />

受托人。兹退回您今年4月20 日 控 告 察 贝 尔 博 士进行诽谤的控诉书以及附<br />

来的一些文件,并说明:毫无疑问,检察官在行使刑法典施行法规第十六条所<br />

授予的自行决定权时,他所遵循的唯一考虑是:是否有某种明显的公众利益<br />

使之有必要进行追究。我在本案中必须与王国检察官一致地对这个问题给以<br />

否定的回答,因此我不接受您的控诉书。<br />

王国<strong>上</strong>诉法院检察长<br />

签名:施瓦尔克<br />

1860 年 4 月 26 日 于 柏 林”<br />

我认为检察官利佩和检察长施瓦尔克的这两个驳回,是完全<br />

合理的。在世界各国,即是说也包括普鲁士国家,所谓的公众利益<br />

也就是政府利益。普鲁士政府,在追究“民主主义者”察贝尔对我进<br />

行诽谤一事<strong>上</strong>,看 不 到 、也不可能看到“某种明显的公众利益”。 普<br />

鲁 士 政 府 的利益倒是在相反的方面。加之,检察官没有法官的那种<br />

表示自己意见的权利;他必须盲目地服从—— 甚至违反自己的观<br />

点和信念—— 他的<strong>上</strong>司的命令,归根到底是司法大臣的命令。因<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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