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異量結構模型之探討 - 政大公共(個人)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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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 的 堅 實 基 礎 。 雖 然 學 界 對 選 制 研 究 的 探 討 角 度 與 主 題 各 異 其 趣 , 誠 如 Arend Lijphart 所 指 , 區 辨 不 同 國 家 的 選 制 差 異 與 政 治 效 應 時 , 選 舉 規 則 (electoral formulas)、 選 區 規 模 大 小 (district magnitudes)、 選 舉 門 檻 (electoral thresholds)、 選 票 構 造 (ballot structures) 等 , 均 是 必 須 深 入 研 判 的 重 要 參 照 指 標 (Lijphart 1984, 7-8; 王 業 立 2006,7-8)。 不 過 , 總 括 來 說 , 如 果 專 就 選 制 結 構 設 計 與 國 家 政 黨 體 系 發 展 軌 跡 間 的 影 響 關 聯 性 來 說 明 , 莫 過 是 以 學 理 上 的 「 杜 弗 傑 法 則 」(Duverger’s Laws) 最 受 各 界 廣 泛 援 引 。 根 據 杜 弗 傑 的 立 論 , 選 制 結 構 設 計 與 政 黨 體 系 形 塑 間 的 關 係 , 主 要 如 下 :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有 利 產 生 兩 黨 體 制 ;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採 行 與 多 黨 體 系 的 形 塑 具 有 密 切 關 聯 性 ; 絕 對 多 數 決 兩 輪 投 票 制 , 則 會 有 利 於 多 黨 聯 盟 的 產 生 (Duverger 1954, 217-219; 1986, 70)。 杜 弗 傑 進 一 步 指 出 , 形 塑 前 述 政 治 運 作 結 果 的 原 因 , 主 要 可 由 選 制 內 涵 所 規 範 選 舉 競 爭 場 域 與 選 舉 競 爭 策 略 的 「 機 械 性 因 素 」(mechanical factor), 以 及 選 制 內 涵 對 於 選 民 選 舉 行 為 層 面 造 成 制 約 的 「 心 理 因 素 」(psychological factor) 所 推 論 獲 得 。 詳 言 之 , 杜 弗 傑 認 為 相 較 於 其 他 選 制 結 構 的 規 範 , 在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的 選 制 結 構 下 , 由 於 應 選 名 額 僅 有 一 位 , 因 此 參 選 者 並 不 一 定 要 獲 得 有 效 選 票 的 過 半 支 持 , 便 得 以 選 票 排 序 的 第 一 位 ( 即 得 票 最 高 ) 獲 得 當 選 。 一 般 對 於 這 樣 的 制 度 , 亦 稱 之 為 「 領 先 者 當 選 制 」(first-past-the-post) (Ranney 2001, 172)。 但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由 於 是 項 選 制 的 「 勝 者 全 拿 」(winner-take-all) 特 性 , 因 此 往 往 會 造 成 政 黨 參 選 人 得 票 數 與 議 席 比 例 的 不 一 致 情 形 , 小 黨 不 僅 通 常 無 法 獲 得 充 分 代 表 性 , 並 且 在 選 舉 競 爭 的 政 治 場 域 最 終 會 凝 聚 成 兩 股 相 互 抗 衡 的 政 治 力 量 , 此 即 為 選 制 結 構 難 以 改 變 的 「 機 械 性 因 素 」(mechanical factor) (Duverger 1954, 224-226)。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 在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中 , 選 民 會 意 識 到 如 果 將 選 票 投 給 不 具 勝 選 希 望 的 小 黨 , 那 麼 將 會 損 失 掉 手 中 寶 貴 的 一 票 , 因 此 他 們 會 將 選 票 轉 移 投 給 兩 個 較 具 競 爭 實 力 的 大 黨 中 , 選 民 認 為 比 較 認 可 的 一 方 , 以 防 範 他 最 厭 惡 的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當 選 , 如 此 源 自 於 選 民 內 心 顧 及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實 力 所 造 成 策 略 性 投 票 現 象 , 便 是 杜 弗 傑 所 指 出 選 民 投 票 行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01 為 的 「 心 理 因 素 」(psychological factor)(Duverger 1954, 226)。 許 多 探 究 有 關 選 舉 制 度 與 投 票 行 為 的 文 獻 , 亦 以 選 民 的 「 策 略 性 投 票 」(strategic voting) 或 「 深 思 熟 慮 性 投 票 」(sophisticated voting) 來 具 體 形 容 之 ( 如 Riker 1986, 34-35;Galbraith and Rae 1989,126; 謝 復 生 1992,18)。 自 杜 弗 傑 的 研 究 以 來 , 引 發 學 界 對 於 選 制 與 政 黨 體 系 形 塑 關 聯 性 的 廣 泛 興 趣 , 如 Lijphart (1994) 是 以 跨 國 實 證 資 料 為 基 礎 , 驗 證 杜 弗 傑 法 則 的 相 關 命 題 , 他 發 現 在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底 下 , 確 實 將 造 成 兩 大 黨 的 競 爭 , 而 小 黨 通 常 無 法 獲 得 公 平 且 公 正 代 表 名 額 的 型 態 ; 同 時 , 他 也 發 現 比 例 代 表 制 與 二 輪 決 選 制 (two-ballot systems), 會 促 使 產 生 出 多 黨 制 的 型 態 。 不 過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大 部 分 學 者 的 實 證 研 究 雖 大 抵 支 持 杜 弗 傑 法 則 中 相 對 多 數 決 制 有 助 形 塑 兩 黨 體 制 的 命 題 , 但 是 對 於 比 例 代 表 制 與 兩 輪 決 選 制 對 於 形 塑 出 多 黨 體 制 的 實 質 影 響 效 果 , 目 前 各 界 的 立 論 仍 莫 衷 一 是 (Riker 1982)。 1 據 此 , 探 討 台 灣 立 委 選 制 變 革 前 後 的 政 黨 體 制 發 展 , 將 有 助 於 瞭 解 選 制 對 於 政 黨 體 制 的 影 響 。 台 灣 在 2008 年 之 前 是 採 用 所 謂 的 複 數 選 區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ing with multi-member district system, 簡 稱 SNTV) 來 遴 選 國 會 議 員 。 由 於 同 一 選 區 選 出 兩 位 以 上 的 議 員 , 造 成 同 黨 黨 員 彼 此 間 的 競 爭 , 政 黨 形 象 的 弱 化 , 選 舉 是 以 候 選 人 為 中 心 (candidate-centered)。 著 重 於 地 方 性 利 益 誘 導 及 地 方 人 際 關 係 脈 絡 的 導 向 , 使 得 選 舉 不 是 以 政 策 而 是 以 利 益 訴 求 為 主 。 許 多 人 批 評 這 是 導 致 地 方 派 系 、 金 權 政 治 等 弊 端 的 主 要 原 因 ( 如 謝 復 生 1992; 王 業 立 2006)。 此 外 ,SNTV 之 下 , 候 選 人 往 往 僅 需 獲 得 少 數 的 票 就 足 以 當 選 , 使 得 意 識 型 態 極 端 的 候 選 人 也 有 可 能 當 選 。 為 了 改 善 SNTV 下 的 弊 端 , 而 有 選 制 的 改 革 ,2005 年 6 月 任 務 型 國 大 通 過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 改 變 國 會 議 員 選 制 , 選 區 由 多 數 席 次 改 為 單 一 選 區 , 並 採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混 合 式 選 制 , 每 人 除 了 有 區 域 1 國 內 學 者 吳 文 程 (2001) 也 針 對 杜 弗 傑 法 則 中 有 關 絕 對 多 數 兩 輪 投 票 制 與 比 例 代 表 制 促 進 多 黨 制 的 假 設 做 檢 證 , 認 為 杜 弗 傑 後 兩 項 假 設 應 比 較 精 準 地 定 義 為 : 比 例 代 表 制 傾 向 極 端 多 黨 制 , 而 絕 對 多 數 兩 輪 投 票 制 則 是 傾 向 溫 和 多 黨 制 。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01<br />

為 的 「 心 理 因 素 」(psychological factor)(Duverger 1954, 226)。 許 多 探 究 有<br />

關 選 舉 制 度 與 投 票 行 為 的 文 獻 , 亦 以 選 民 的 「 策 略 性 投 票 」(strategic voting)<br />

或 「 深 思 熟 慮 性 投 票 」(sophisticated voting) 來 具 體 形 容 之 ( 如 Riker 1986,<br />

34-35;Galbraith and Rae 1989,126; 謝 復 生 1992,18)。<br />

自 杜 弗 傑 的 研 究 以 來 , 引 發 學 界 對 於 選 制 與 政 黨 體 系 形 塑 關 聯 性 的 廣<br />

泛 興 趣 , 如 Lijphart (1994) 是 以 跨 國 實 證 資 料 為 基 礎 , 驗 證 杜 弗 傑 法 則 的<br />

相 關 命 題 , 他 發 現 在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底 下 , 確 實 將 造 成 兩 大 黨 的 競 爭 ,<br />

而 小 黨 通 常 無 法 獲 得 公 平 且 公 正 代 表 名 額 的 型 態 ; 同 時 , 他 也 發 現 比 例 代<br />

表 制 與 二 輪 決 選 制 (two-ballot systems), 會 促 使 產 生 出 多 黨 制 的 型 態 。 不 過<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大 部 分 學 者 的 實 證 研 究 雖 大 抵 支 持 杜 弗 傑 法 則 中 相 對 多 數<br />

決 制 有 助 形 塑 兩 黨 體 制 的 命 題 , 但 是 對 於 比 例 代 表 制 與 兩 輪 決 選 制 對 於 形<br />

塑 出 多 黨 體 制 的 實 質 影 響 效 果 , 目 前 各 界 的 立 論 仍 莫 衷 一 是 (Riker 1982)。 1<br />

據 此 , 探 討 台 灣 立 委 選 制 變 革 前 後 的 政 黨 體 制 發 展 , 將 有 助 於 瞭 解 選 制 對<br />

於 政 黨 體 制 的 影 響 。<br />

台 灣 在 2008 年 之 前 是 採 用 所 謂 的 複 數 選 區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single<br />

non-transferable voting with multi-member district system, 簡 稱 SNTV) 來<br />

遴 選 國 會 議 員 。 由 於 同 一 選 區 選 出 兩 位 以 上 的 議 員 , 造 成 同 黨 黨 員 彼 此 間<br />

的 競 爭 , 政 黨 形 象 的 弱 化 , 選 舉 是 以 候 選 人 為 中 心 (candidate-centered)。 著<br />

重 於 地 方 性 利 益 誘 導 及 地 方 人 際 關 係 脈 絡 的 導 向 , 使 得 選 舉 不 是 以 政 策 而<br />

是 以 利 益 訴 求 為 主 。 許 多 人 批 評 這 是 導 致 地 方 派 系 、 金 權 政 治 等 弊 端 的 主<br />

要 原 因 ( 如 謝 復 生 1992; 王 業 立 2006)。 此 外 ,SNTV 之 下 , 候 選 人<br />

往 往 僅 需 獲 得 少 數 的 票 就 足 以 當 選 , 使 得 意 識 型 態 極 端 的 候 選 人 也 有 可 能<br />

當 選 。 為 了 改 善 SNTV 下 的 弊 端 , 而 有 選 制 的 改 革 ,2005 年 6 月 任 務 型 國<br />

大 通 過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 改 變 國 會 議 員 選 制 , 選 區 由 多 數 席<br />

次 改 為 單 一 選 區 , 並 採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混 合 式 選 制 , 每 人 除 了 有 區 域<br />

1 國 內 學 者 吳 文 程 (2001) 也 針 對 杜 弗 傑 法 則 中 有 關 絕 對 多 數 兩 輪 投 票 制 與 比 例 代 表 制 促 進 多 黨<br />

制 的 假 設 做 檢 證 , 認 為 杜 弗 傑 後 兩 項 假 設 應 比 較 精 準 地 定 義 為 : 比 例 代 表 制 傾 向 極 端 多 黨 制 ,<br />

而 絕 對 多 數 兩 輪 投 票 制 則 是 傾 向 溫 和 多 黨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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