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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異量結構模型之探討 - 政大公共(個人)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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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br />

響 評 估 : 變 異 量 結 構 模 型<br />

之 探 討 *<br />

- 蔡 佳 泓 **、 王 鼎 銘 ***、 林 超 琦 ****-<br />

壹 、 前<br />

言<br />

貳 、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黨 體 系<br />

參 、 全 國 政 治 一 致 化 的 概 念<br />

肆 、 政 黨 得 票 之 全 國 一 致 化<br />

伍 、 政 黨 票 一 致 化 之 理 論 預 期 與 應 用<br />

陸 、 結<br />

語<br />

* 初 稿 發 表 於 「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 」 學 術 研 討 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選 舉 研 究 中<br />

心 ,2008 年 7 月 5 日 。 感 謝 評 論 人 陳 光 輝 教 授 的 指 正 。<br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選 舉 研 究 中 心 副 研 究 員 。<br />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副 教 授 。<br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


198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摘 SUMMARY<br />

要<br />

政 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選 舉 制 度 的<br />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 使 用 中 選 區 的 選 舉<br />

制 度 例 如 1994 年 前 的 日 本 以 及<br />

2008 年 前 的 台 灣 , 因 為 該 選 制 以 候<br />

選 人 為 中 心 , 強 化 原 有 的 侍 從 主<br />

義 , 使 得 得 票 的 分 布 取 決 於 選 區 的<br />

特 性 以 及 候 選 人 的 經 營 。 而 採 用 小<br />

選 區 制 度 多 年 的 英 美 , 因 為 一 對 一<br />

的 競 選 , 使 得 候 選 人 與 政 黨 緊 密 結<br />

合 , 政 黨 在 各 個 選 區 得 票 分 布 的 一<br />

致 性 較 高 , 而 且 特 殊 的 事 件 可 能 特<br />

別 拉 高 一 致 性 的 程 度 。 政 黨 得 票 一<br />

致 性 高 表 示 選 民 重 視 政 黨 的 表 現 或<br />

是 全 國 議 題 , 而 得 票 一 致 性 低 表 示<br />

選 民 重 視 候 選 人 或 是 地 方 議 題 , 以<br />

致 於 各 地 區 的 得 票 分 布 不 均 。<br />

本 文 介 紹 測 量 政 黨 得 票 的 分 布<br />

一 致 化 程 度 , 即 將 政 黨 的 歷 年 全 國<br />

得 票 的 離 散 程 度 視 為 從 地 方 一 直 累<br />

積 到 中 央 的 結 構 , 然 後 一 層 層 的 計<br />

算 各 級 選 區 的 離 散 程 度 。 以 台 灣 的<br />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為 例 , 可 以 視 鄉 鎮 、<br />

縣 市 一 直 到 全 國 為 三 個 等 級 的 選<br />

區 , 計 算 各 個 選 區 的 得 票 離 散 程 度<br />

與 相 互 之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 可 得 出 各<br />

級 選 區 占 總 變 異 量 的 比 例 。 我 們 建<br />

議 在 研 究 如 日 本 與 台 灣 的 選 制 變 遷<br />

前 後 的 政 黨 體 系 時 , 可 以 考 慮 得 票<br />

全 國 一 致 化 的 程 度 。<br />

變 異 量 結 構 模 型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性 選 舉 制 度<br />

壹 、 前<br />

言<br />

政 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選 舉 制 度 的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 使 用 中 選 區 的 選 舉 制 度 ,<br />

例 如 1994 年 前 的 日 本 以 及 2008 年 前 的 台 灣 , 因 為 該 選 制 以 候 選 人 為 中<br />

心 , 強 化 原 有 的 侍 從 主 義 , 使 得 得 票 的 分 布 取 決 於 選 區 的 特 性 以 及 候 選 人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199<br />

的 經 營 。 而 採 用 小 選 區 制 度 多 年 的 英 美 , 因 為 一 對 一 的 競 選 , 使 得 候 選 人<br />

與 政 黨 緊 密 結 合 。 過 去 學 界 僅 止 於 探 討 不 同 選 制 會 有 不 同 的 政 黨 體 系 , 並<br />

未 觸 及 政 黨 的 得 票 分 布 。 理 論 上 , 政 黨 在 各 個 選 區 得 票 分 布 的 一 致 性 高 ,<br />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性 高 表 示 選 民 重 視 政 黨 的 表 現 或 是 全 國 議 題 , 而 得 票 一 致 性<br />

低 表 示 選 民 重 視 候 選 人 或 是 地 方 議 題 , 以 致 於 各 地 區 的 得 票 分 布 不 均 。<br />

本 文 介 紹 測 量 政 黨 得 票 的 分 布 一 致 化 程 度 , 即 將 政 黨 歷 年 全 國 得 票 的<br />

離 散 程 度 視 為 從 地 方 一 直 累 積 到 中 央 的 結 構 , 然 後 一 層 層 的 計 算 各 級 選 區<br />

的 離 散 程 度 。 以 台 灣 的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為 例 , 可 以 視 鄉 鎮 、 縣 市 一 直 到 全 國<br />

為 三 個 等 級 的 選 區 , 計 算 各 個 選 區 的 得 票 離 散 程 度 與 相 互 之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br />

可 得 出 各 級 選 區 占 總 變 異 量 的 比 例 。 我 們 建 議 在 研 究 如 日 本 與 台 灣 的 選 制<br />

變 遷 前 後 的 政 黨 體 系 時 , 可 以 考 慮 得 票 全 國 一 致 化 的 程 度 。 本 文 的 目 的 為<br />

提 供 一 個 研 究 選 制 改 變 對 於 政 黨 得 票 情 形 影 響 的 方 法 。 簡 單 的 說 , 是 否 因<br />

為 選 制 改 變 , 政 黨 在 不 同 區 域 得 票 情 形 的 差 異 有 所 改 變 ?<br />

本 章 的 結 構 如 下 : 第 二 節 將 探 討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黨 體 系 之 間 的 關 係 , 第<br />

三 節 將 分 析 政 黨 體 系 的 特 質 : 政 黨 得 票 的 全 國 分 布 , 第 四 節 將 介 紹 政 黨 得<br />

票 一 致 化 的 計 算 方 式 , 第 五 節 將 說 明 未 來 的 應 用 , 而 第 六 節 將 是 結 論 。<br />

貳 、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黨 體 系<br />

有 關 選 舉 制 度 的 探 究 , 邇 來 可 說 在 國 內 外 政 治 學 界 漸 成 顯 學 , 相 關 研<br />

究 的 主 題 , 不 僅 論 及 選 制 結 構 設 計 與 國 家 政 黨 體 系 形 塑 的 關 聯 性 ( 如 Duverger<br />

1954;Satori 1976;1986;Grofman and Lijphart 1986)、 不 同 選 制<br />

結 構 下 選 民 投 票 思 維 差 異 的 比 較 ( 如 Cox 1997; 黃 秀 端 2001; 王 鼎 銘<br />

2003)、 政 黨 因 應 不 同 選 制 規 範 的 選 舉 結 盟 或 候 選 人 提 名 策 略 ( 如 Ferrara<br />

and Herron 2005)、 選 制 結 構 與 國 會 議 員 民 主 代 表 品 質 優 劣 的 比 較 (Powell<br />

and Vanberg 2000; Blais and Bodet 2006)、 甚 至 選 制 結 構 設 計 與 弱 勢 民 意 代<br />

表 性 的 關 聯 性 (Matland and Brown 1992) 等 , 相 關 文 獻 的 討 論 內 涵 , 分 析<br />

面 向 可 說 相 當 廣 泛 , 也 饒 沃 了 各 界 瞭 解 不 同 選 制 結 構 與 民 主 政 體 運 作 效 能


200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的 堅 實 基 礎 。<br />

雖 然 學 界 對 選 制 研 究 的 探 討 角 度 與 主 題 各 異 其 趣 , 誠 如 Arend Lijphart<br />

所 指 , 區 辨 不 同 國 家 的 選 制 差 異 與 政 治 效 應 時 , 選 舉 規 則 (electoral formulas)、<br />

選 區 規 模 大 小 (district magnitudes)、 選 舉 門 檻 (electoral thresholds)、<br />

選 票 構 造 (ballot structures) 等 , 均 是 必 須 深 入 研 判 的 重 要 參 照 指 標 (Lijphart<br />

1984, 7-8; 王 業 立 2006,7-8)。 不 過 , 總 括 來 說 , 如 果 專 就 選 制<br />

結 構 設 計 與 國 家 政 黨 體 系 發 展 軌 跡 間 的 影 響 關 聯 性 來 說 明 , 莫 過 是 以 學 理<br />

上 的 「 杜 弗 傑 法 則 」(Duverger’s Laws) 最 受 各 界 廣 泛 援 引 。 根 據 杜 弗 傑 的<br />

立 論 , 選 制 結 構 設 計 與 政 黨 體 系 形 塑 間 的 關 係 , 主 要 如 下 : 單 一 選 區 比 較<br />

多 數 制 有 利 產 生 兩 黨 體 制 ;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採 行 與 多 黨 體 系 的 形 塑 具 有 密 切<br />

關 聯 性 ; 絕 對 多 數 決 兩 輪 投 票 制 , 則 會 有 利 於 多 黨 聯 盟 的 產 生 (Duverger<br />

1954, 217-219; 1986, 70)。<br />

杜 弗 傑 進 一 步 指 出 , 形 塑 前 述 政 治 運 作 結 果 的 原 因 , 主 要 可 由 選 制 內<br />

涵 所 規 範 選 舉 競 爭 場 域 與 選 舉 競 爭 策 略 的 「 機 械 性 因 素 」(mechanical factor),<br />

以 及 選 制 內 涵 對 於 選 民 選 舉 行 為 層 面 造 成 制 約 的 「 心 理 因 素 」(psychological<br />

factor) 所 推 論 獲 得 。 詳 言 之 , 杜 弗 傑 認 為 相 較 於 其 他 選 制 結 構 的<br />

規 範 , 在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的 選 制 結 構 下 , 由 於 應 選 名 額 僅 有 一 位 , 因<br />

此 參 選 者 並 不 一 定 要 獲 得 有 效 選 票 的 過 半 支 持 , 便 得 以 選 票 排 序 的 第 一 位<br />

( 即 得 票 最 高 ) 獲 得 當 選 。 一 般 對 於 這 樣 的 制 度 , 亦 稱 之 為 「 領 先 者 當 選<br />

制 」(first-past-the-post) (Ranney 2001, 172)。 但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由 於 是 項 選<br />

制 的 「 勝 者 全 拿 」(winner-take-all) 特 性 , 因 此 往 往 會 造 成 政 黨 參 選 人 得 票<br />

數 與 議 席 比 例 的 不 一 致 情 形 , 小 黨 不 僅 通 常 無 法 獲 得 充 分 代 表 性 , 並 且 在<br />

選 舉 競 爭 的 政 治 場 域 最 終 會 凝 聚 成 兩 股 相 互 抗 衡 的 政 治 力 量 , 此 即 為 選 制<br />

結 構 難 以 改 變 的 「 機 械 性 因 素 」(mechanical factor) (Duverger 1954,<br />

224-226)。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 在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中 , 選 民 會 意 識 到 如<br />

果 將 選 票 投 給 不 具 勝 選 希 望 的 小 黨 , 那 麼 將 會 損 失 掉 手 中 寶 貴 的 一 票 , 因<br />

此 他 們 會 將 選 票 轉 移 投 給 兩 個 較 具 競 爭 實 力 的 大 黨 中 , 選 民 認 為 比 較 認 可<br />

的 一 方 , 以 防 範 他 最 厭 惡 的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當 選 , 如 此 源 自 於 選 民 內 心 顧 及<br />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實 力 所 造 成 策 略 性 投 票 現 象 , 便 是 杜 弗 傑 所 指 出 選 民 投 票 行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01<br />

為 的 「 心 理 因 素 」(psychological factor)(Duverger 1954, 226)。 許 多 探 究 有<br />

關 選 舉 制 度 與 投 票 行 為 的 文 獻 , 亦 以 選 民 的 「 策 略 性 投 票 」(strategic voting)<br />

或 「 深 思 熟 慮 性 投 票 」(sophisticated voting) 來 具 體 形 容 之 ( 如 Riker 1986,<br />

34-35;Galbraith and Rae 1989,126; 謝 復 生 1992,18)。<br />

自 杜 弗 傑 的 研 究 以 來 , 引 發 學 界 對 於 選 制 與 政 黨 體 系 形 塑 關 聯 性 的 廣<br />

泛 興 趣 , 如 Lijphart (1994) 是 以 跨 國 實 證 資 料 為 基 礎 , 驗 證 杜 弗 傑 法 則 的<br />

相 關 命 題 , 他 發 現 在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底 下 , 確 實 將 造 成 兩 大 黨 的 競 爭 ,<br />

而 小 黨 通 常 無 法 獲 得 公 平 且 公 正 代 表 名 額 的 型 態 ; 同 時 , 他 也 發 現 比 例 代<br />

表 制 與 二 輪 決 選 制 (two-ballot systems), 會 促 使 產 生 出 多 黨 制 的 型 態 。 不 過<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大 部 分 學 者 的 實 證 研 究 雖 大 抵 支 持 杜 弗 傑 法 則 中 相 對 多 數<br />

決 制 有 助 形 塑 兩 黨 體 制 的 命 題 , 但 是 對 於 比 例 代 表 制 與 兩 輪 決 選 制 對 於 形<br />

塑 出 多 黨 體 制 的 實 質 影 響 效 果 , 目 前 各 界 的 立 論 仍 莫 衷 一 是 (Riker 1982)。 1<br />

據 此 , 探 討 台 灣 立 委 選 制 變 革 前 後 的 政 黨 體 制 發 展 , 將 有 助 於 瞭 解 選 制 對<br />

於 政 黨 體 制 的 影 響 。<br />

台 灣 在 2008 年 之 前 是 採 用 所 謂 的 複 數 選 區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single<br />

non-transferable voting with multi-member district system, 簡 稱 SNTV) 來<br />

遴 選 國 會 議 員 。 由 於 同 一 選 區 選 出 兩 位 以 上 的 議 員 , 造 成 同 黨 黨 員 彼 此 間<br />

的 競 爭 , 政 黨 形 象 的 弱 化 , 選 舉 是 以 候 選 人 為 中 心 (candidate-centered)。 著<br />

重 於 地 方 性 利 益 誘 導 及 地 方 人 際 關 係 脈 絡 的 導 向 , 使 得 選 舉 不 是 以 政 策 而<br />

是 以 利 益 訴 求 為 主 。 許 多 人 批 評 這 是 導 致 地 方 派 系 、 金 權 政 治 等 弊 端 的 主<br />

要 原 因 ( 如 謝 復 生 1992; 王 業 立 2006)。 此 外 ,SNTV 之 下 , 候 選 人<br />

往 往 僅 需 獲 得 少 數 的 票 就 足 以 當 選 , 使 得 意 識 型 態 極 端 的 候 選 人 也 有 可 能<br />

當 選 。 為 了 改 善 SNTV 下 的 弊 端 , 而 有 選 制 的 改 革 ,2005 年 6 月 任 務 型 國<br />

大 通 過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 改 變 國 會 議 員 選 制 , 選 區 由 多 數 席<br />

次 改 為 單 一 選 區 , 並 採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混 合 式 選 制 , 每 人 除 了 有 區 域<br />

1 國 內 學 者 吳 文 程 (2001) 也 針 對 杜 弗 傑 法 則 中 有 關 絕 對 多 數 兩 輪 投 票 制 與 比 例 代 表 制 促 進 多 黨<br />

制 的 假 設 做 檢 證 , 認 為 杜 弗 傑 後 兩 項 假 設 應 比 較 精 準 地 定 義 為 : 比 例 代 表 制 傾 向 極 端 多 黨 制 ,<br />

而 絕 對 多 數 兩 輪 投 票 制 則 是 傾 向 溫 和 多 黨 制 。


202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代 表 票 , 還 有 政 黨 票 。 其 中 ,73 席 區 域 立 委 由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選 出 ,<br />

另 外 34 席 比 例 代 表 席 次 , 由 得 票 超 過 5% 以 上 的 政 黨 , 依 照 政 黨 票 得 票 比<br />

例 分 配 席 次 。<br />

當 初 改 革 的 重 點 , 是 希 望 透 過 區 域 席 次 單 一 選 區 的 規 範 , 每 個 選 區 應<br />

選 名 額 一 名 , 不 再 會 有 同 黨 黨 員 競 爭 的 情 形 , 降 低 競 選 經 費 , 且 將 選 舉 競<br />

爭 過 程 導 向 為 以 政 黨 為 中 心 (party-centered)。 並 且 , 依 照 杜 弗 傑 的 論 點 意<br />

涵 , 單 一 選 區 下 選 民 會 傾 向 捨 棄 原 支 持 的 小 黨 , 將 選 票 投 給 比 較 有 可 能 當<br />

選 的 候 選 人 , 形 成 兩 位 候 選 人 的 競 爭 , 支 持 選 制 改 革 的 人 , 希 望 新 選 制 將<br />

鼓 勵 一 對 一 的 競 爭 , 發 展 出 穩 定 的 兩 黨 競 爭 。 再 者 , 從 Downs 的 「 中 間 選<br />

民 定 理 」(median voter theorem) 來 分 析 , 候 選 人 如 欲 獲 得 勝 選 , 便 不 再 如<br />

SNTV 選 制 般 僅 需 獲 得 少 數 選 票 就 可 當 選 , 而 是 必 需 獲 得 多 數 選 民 的 支 持 。<br />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為 了 爭 取 多 數 選 民 的 認 同 支 持 , 競 選 策 略<br />

便 必 須 往 意 識 型 態 或 政 策 議 題 的 中 間 路 線 靠 攏 趨 近 , 因 此 政 策 主 張 上 不 會<br />

標 榜 極 端 意 識 型 態 , 而 會 趨 向 以 全 國 性 的 公 共 政 策 、 福 利 政 策 為 主 要 訴<br />

求 , 政 黨 的 影 響 力 會 更 趨 重 要 (Downs 1957,115-117;Enelow and Hinich<br />

1984,8-13; 王 鼎 銘 2005,43; 王 業 立 2006,71)。 實 際 上 , 台 灣 的<br />

政 黨 體 系 因 選 制 改 變 有 何 變 化 ? 選 舉 過 程 又 有 何 改 變 ? 更 重 要 的 是 , 該 如<br />

何 評 估 可 能 的 影 響 ?<br />

雖 然 有 許 多 關 於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黨 體 系 的 研 究 , 殊 為 可 惜 的 是 , 過 去 的<br />

研 究 , 多 將 重 點 放 在 多 數 決 與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分 別 討 論 。 選 舉 制 度 研 究 欠 缺<br />

對 於 混 合 制 有 系 統 的 分 析 。 德 國 雖 然 自 戰 後 開 始 採 用 單 一 選 區 與 比 例 代 表<br />

混 合 制 , 早 期 由 於 只 有 德 國 採 用 , 學 者 大 抵 認 為 混 合 制 是 希 望 同 時 採 用 多<br />

數 決 與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優 點 , 所 以 對 於 混 合 制 對 政 黨 體 系 的 研 究 不 多 。 近 十<br />

幾 年 來 , 許 多 國 家 採 用 混 合 式 兩 票 制 , 學 界 才 開 始 有 對 混 合 式 兩 票 制 與 政<br />

黨 體 系 的 有 系 統 分 析 (Shugart and Wattenberg 2001)。 由 於 混 合 式 兩 票 制 有<br />

很 多 不 同 形 式 , 除 了 我 們 較 為 熟 悉 的 對 小 黨 有 補 償 性 、 席 次 是 按 照 比 例 代<br />

表 得 票 率 來 分 配 的 聯 立 制 , 及 單 一 選 區 與 比 例 代 表 席 次 分 開 計 算 的 並 立 制<br />

( 也 是 台 灣 目 前 採 用 的 方 式 ), 得 票 與 席 次 的 轉 換 方 式 不 盡 相 同 , 單 一 選<br />

區 席 次 與 比 例 代 表 席 次 比 例 也 不 同 。 目 前 來 說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對 於 政 黨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03<br />

體 系 的 影 響 , 還 沒 有 很 一 致 的 看 法 ; 對 政 黨 體 系 的 影 響 , 有 學 者 (Herron<br />

and Hishikawa 2001; Cox and Shoppa 2002) 認 為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與 比<br />

例 代 表 制 是 有 互 相 的 影 響 - 會 影 響 政 黨 的 提 名 策 略 , 也 會 影 響 選 民 的 投 票<br />

行 為 。 因 為 在 混 合 制 下 的 單 一 選 區 , 選 民 因 為 還 有 比 例 代 表 席 次 , 比 較 不<br />

會 擔 心 投 給 小 黨 會 浪 費 選 票 , 而 會 給 予 小 黨 機 會 , 小 黨 也 就 會 利 用 這 樣 的<br />

情 形 , 在 不 是 很 有 勝 選 機 會 的 單 一 選 區 提 名 , 期 望 這 樣 可 以 提 高 選 民 對 小<br />

黨 的 支 持 , 以 贏 得 比 例 代 表 的 席 次 。 但 是 , 實 證 上 ,Moser and Scheiner<br />

(2004) 對 於 十 幾 個 採 用 混 合 制 國 家 的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 他 們 並 沒 有 發 現 這 樣<br />

的 互 動 因 素 。 不 過 , 他 們 發 現 因 為 有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關 係 , 混 合 制 下 政 黨 數<br />

會 比 純 粹 的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的 有 效 政 黨 數 高 一 些 。 2<br />

儘 管 對 於 混 合 制 下 的 政 黨 體 系 發 展 尚 未 有 共 識 , 學 者 大 抵 同 意 , 在 聯<br />

立 制 之 下 , 由 於 席 次 是 由 政 黨 票 來 決 定 , 所 以 提 名 與 競 選 策 略 主 要 針 對 在<br />

比 例 代 表 制 。 而 在 並 立 制 之 下 , 席 次 分 別 計 算 , 再 加 上 ( 除 了 俄 羅 斯 之 外 )<br />

單 一 選 區 比 較 多 數 制 的 席 次 占 有 比 較 高 的 比 例 , 所 以 單 一 選 區 是 主 要 的 競<br />

爭 主 軸 。Reed 針 對 同 採 混 合 制 的 義 大 利 與 日 本 , 對 選 制 改 變 後 的 政 黨 體 系<br />

發 展 趨 勢 作 分 析 (Reed 2001; 2007)。 雖 然 小 黨 還 是 存 在 , 但 是 從 得 票 率 來<br />

看 ,Reed 認 為 義 大 利 與 日 本 都 從 多 黨 朝 向 兩 黨 競 爭 的 格 局 發 展 , 杜 弗 傑 的<br />

立 論 意 涵 , 確 實 是 提 供 解 釋 義 大 利 與 日 本 政 黨 體 制 發 展 的 重 要 依 據 。 台 灣<br />

今 年 的 立 委 選 舉 , 小 黨 沒 有 得 到 席 次 , 顯 見 台 灣 也 是 朝 向 兩 黨 制 的 發 展 ,<br />

似 乎 是 符 合 當 初 選 制 改 革 的 目 的 。<br />

但 是 , 對 於 政 黨 競 爭 的 實 際 情 形 , 單 就 政 黨 得 票 率 的 分 析 , 卻 無 助 於<br />

瞭 解 選 舉 是 否 以 政 黨 、 全 國 性 政 策 為 中 心 , 因 為 類 似 的 政 黨 體 系 , 有 可 能<br />

代 表 很 不 一 樣 的 競 爭 關 係 (Jones and Mainwaring 2003; Kasuya and Moenius<br />

2008)。 譬 如 說 , 同 屬 兩 黨 制 的 國 家 , 有 可 能 是 兩 個 政 黨 A 與 B 在 全 國 都<br />

有 相 當 的 競 爭 力 , 也 有 可 能 政 黨 A 與 政 黨 B 各 自 在 某 特 定 區 域 有 支 配 的 優<br />

2 Moser and Scheiner (2004) 認 為 並 立 制 下 , 互 動 因 素 不 大 , 反 而 是 既 有 的 政 黨 體 系 的 影 響 比<br />

較 大 。


204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勢 , 而 在 某 些 地 區 則 無 競 爭 力 。 前 者 的 政 黨 體 系 是 全 國 集 中 型 , 兩 個 政 黨<br />

在 全 國 的 得 票 有 一 致 性 , 後 者 則 是 分 散 型 , 在 區 域 上 是 一 黨 獨 大 , 並 沒 有<br />

兩 黨 競 爭 。 如 果 某 政 黨 所 受 到 的 支 持 , 在 全 國 是 相 當 一 致 的 , 那 麼 政 黨 所<br />

採 取 的 政 策 , 也 就 比 較 會 以 全 國 情 形 為 考 量 , 競 選 策 略 也 比 較 會 以 全 國 性<br />

議 題 為 訴 求 。 若 是 政 黨 體 系 是 低 度 的 全 國 化 , 表 示 政 黨 倚 賴 某 特 定 區 域 的<br />

支 持 , 那 麼 所 採 取 的 政 策 與 訴 求 , 也 就 會 比 較 偏 向 特 定 區 域 的 利 益 。<br />

台 灣 政 治 向 來 有 所 謂 的 南 北 之 分 , 區 域 性 投 票 行 為 有 顯 著 的 不 同 。 是<br />

否 這 樣 的 情 形 會 因 為 選 舉 制 度 改 變 而 改 變 ? 日 本 政 治 已 朝 兩 黨 制 邁 進 ,2005<br />

年 眾 議 院 大 選 , 許 多 候 選 人 儘 管 在 地 方 上 沒 有 支 持 團 體 、 在 全 國 也 缺 乏 聲<br />

望 , 卻 還 能 當 選 , 表 示 政 黨 的 形 象 愈 來 愈 重 要 , 逐 漸 發 展 出 以 政 黨 為 中 心<br />

的 選 舉 方 式 。 但 是 , 日 本 的 都 市 與 農 村 地 區 也 存 在 很 不 一 樣 的 政 黨 偏 好 ,<br />

如 農 村 選 區 傾 向 支 持 自 民 黨 (Mulgan 1997), 自 民 黨 長 期 在 農 業 選 區 獲 得 七<br />

成 五 以 上 席 次 (Scheiner 2006), 民 主 黨 難 以 與 其 競 爭 。 而 在 都 市 選 區 , 有<br />

許 多 沒 有 明 確 政 黨 認 同 的 獨 立 選 民 , 傾 向 支 持 主 要 反 對 黨 民 主 黨 (Christensen<br />

2006; Scheiner 2006)。 因 此 , 單 就 「 兩 黨 制 」 無 法 告 訴 我 們 政 黨 競 爭 與<br />

受 支 持 的 實 際 情 形 。 政 黨 是 否 在 全 國 的 得 票 有 一 致 性 ? 兩 黨 的 競 爭 是 否 全<br />

國 性 ? 還 是 只 有 某 些 區 域 而 已 ? 同 樣 的 , 單 就 今 年 台 灣 立 委 選 舉 的 政 黨 得<br />

票 率 與 席 次 , 也 是 無 法 具 體 告 訴 我 們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的 實 際 競 爭 關 係 。 所<br />

以 本 文 主 張 要 瞭 解 政 黨 體 系 的 動 態 , 除 了 整 體 得 票 率 的 變 動 , 還 必 須 瞭 解<br />

政 黨 在 不 同 層 級 的 得 票 情 形 。 變 異 量 結 構 模 型 計 算 政 黨 在 各 個 選 區 得 票 的<br />

一 致 性 或 離 散 程 度 , 將 可 以 回 答 我 們 所 關 切 的 問 題 。 以 下 就 測 量 政 黨 得 票<br />

分 布 的 變 異 量 結 構 模 型 做 介 紹 與 討 論 。<br />

參 、 全 國 政 治 一 致 化 的 概 念<br />

雖 然 學 界 對 於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黨 體 系 形 塑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普 遍 存 有 共 識 ,<br />

但 事 實 上 不 難 發 現 學 界 同 時 也 認 為 兩 者 間 的 確 定 性 關 係 (deterministic), 必<br />

須 獲 得 更 多 的 經 驗 資 料 佐 證 方 得 進 一 步 確 認 (Sartori 1976; 1986; Riker 1982;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05<br />

1986; Lijphart 1994)。 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探 討 一 個 國 家 在 推 動 選 舉 制 度 的 變<br />

革 抉 擇 時 , 除 了 必 須 考 量 不 同 選 制 結 構 設 計 下 政 黨 得 票 與 所 得 議 席 間 轉 換<br />

的 比 例 性 、 選 舉 制 度 對 形 塑 政 黨 體 系 的 可 能 影 響 之 外 ,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面<br />

向 , 便 是 須 深 入 考 量 不 同 選 舉 制 度 結 構 對 國 家 政 黨 政 治 運 作 的 影 響 。 檢 視<br />

既 有 文 獻 , 不 難 發 現 國 內 外 學 界 在 探 討 政 治 全 國 一 致 化 (nationalization of<br />

politics) 的 過 程 中 , 往 往 可 說 忽 略 了 選 制 結 構 設 計 變 異 所 造 成 的 深 層 影 響 ,<br />

也 因 此 饒 富 本 文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br />

進 一 步 來 說 , 政 治 全 國 化 的 現 象 , 可 說 對 於 近 代 歐 美 國 家 政 黨 體 系 變<br />

革 的 發 展 極 富 重 要 參 考 價 值 (Caramani 2004)。 對 歐 美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而 言 ,<br />

政 治 的 全 國 化 (nationalization) 現 象 可 說 自 十 九 、 二 十 世 紀 以 來 , 一 主 要 長<br />

期 的 政 治 發 展 趨 向 。 這 樣 的 現 象 , 事 實 上 主 要 是 呈 現 出 一 個 形 塑 出 全 國 性<br />

的 選 民 、 政 黨 體 系 、 政 黨 組 織 、 競 選 活 動 ( 如 政 策 議 題 的 訴 求 ) 的 廣 泛 性<br />

歷 史 演 進 過 程 。 換 言 之 , 這 種 政 治 全 國 化 的 過 程 , 主 要 是 意 涵 著 國 家 的 政<br />

治 型 態 , 將 原 先 強 調 高 度 分 歧 化 、 具 地 方 政 治 特 性 的 政 治 型 態 , 逐 漸 轉 變<br />

為 以 強 調 全 國 性 層 級 的 政 治 或 選 舉 競 爭 型 態 。 在 這 樣 的 概 念 底 下 , 國 家 將<br />

能 跨 越 地 方 性 的 行 政 層 級 , 並 且 建 構 出 一 全 國 性 的 社 群 與 政 黨 體 系 , 同 時<br />

國 家 的 認 同 也 能 逐 漸 形 塑 並 整 合 (Caramani 2004)。 因 此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br />

政 治 全 國 化 對 政 黨 或 選 民 的 形 塑 作 用 , 不 僅 是 跨 越 地 理 區 空 間 , 形 塑 出 全<br />

國 性 的 政 治 空 間 與 政 黨 體 系 之 外 , 另 一 相 當 重 要 的 效 果 , 便 是 逐 漸 發 展 出<br />

民 主 政 治 的 公 民 意 識 。 在 這 樣 的 選 舉 政 治 型 態 下 , 候 選 人 的 選 舉 競 爭 型 態<br />

將 不 再 僅 強 調 地 區 性 利 益 為 主 的 地 方 性 候 選 人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進 一 步 將 自<br />

己 視 為 政 黨 候 選 人 , 而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 國 家 的 決 策 過 程 也 將 逐 漸 強 調 以<br />

全 國 性 的 利 益 為 主 (Rokkan 1970, 227-234)。<br />

政 治 全 國 一 致 化 的 概 念 , 事 實 上 在 Claggett, Flanigan, and Zingale<br />

(1984, 80) 的 研 究 中 曾 嘗 試 做 出 界 定 。 他 認 為 這 個 概 念 主 要 可 從 兩 方 面 來 進<br />

行 定 義 : 其 一 , 主 要 是 代 表 著 政 黨 在 全 國 能 獲 得 跨 越 地 理 區 (cross-geographically)<br />

選 民 聚 合 一 致 性 (convergence) 的 支 持 , 也 就 是 說 政 黨 在 跨 區 域 之<br />

間 得 票 率 的 變 異 量 是 相 對 穩 定 一 致 的 ; 反 觀 , 如 果 政 黨 在 不 同 區 域 之 間 的<br />

變 異 量 過 大 , 那 麼 便 是 代 表 著 區 域 間 對 政 黨 的 支 持 不 均 衡 , 有 可 能 代 表 區


206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域 式 侍 從 主 義 (patron-clientism) 或 地 方 化 主 義 (localization) 的 存 在 。 其<br />

二 , 政 治 全 國 化 主 要 也 可 以 反 映 出 不 同 地 理 區 域 間 , 對 於 同 一 股 政 治 力 量<br />

的 作 用 力 , 產 生 程 度 極 為 類 似 或 一 致 性 的 反 映 (uniform response)。 3 在 這 些<br />

基 礎 上 ,Caramani (2004, 32)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 跨 越 區 域 分 歧 化 藩 籬 的 政 治<br />

全 國 化 過 程 , 主 要 可 分 為 從 水 平 (horizontal) 與 垂 直 (vertical) 的 整 合 面 向 來<br />

討 論 : 其 一 、 水 平 的 整 合 部 分 主 要 代 表 著 跨 越 地 理 區 界 線 , 選 民 政 治 態 度<br />

與 行 為 的 漸 趨 同 質 性 (homogenization)。 跨 越 地 理 區 周 圍 的 彼 此 滲 透 (penetration)<br />

影 響 與 標 準 一 致 化 (standardization) 過 程 , 便 是 代 表 政 治 全 國 化 的<br />

內 涵 所 在 ; 其 二 , 政 治 的 全 國 化 另 一 方 面 也 代 表 著 針 對 議 題 、 組 織 結 盟 、<br />

競 逐 力 (competences), 由 地 方 層 級 轉 換 為 全 國 層 次 的 過 程 , 這 樣 的 過 程 ,<br />

也 代 表 著 形 成 中 央 化 (central formation) 的 導 向 。 簡 單 來 說 , 前 述 兩 項 政 治<br />

國 家 化 所 代 表 的 面 向 , 不 僅 反 映 出 跨 區 域 選 民 的 投 票 意 向 更 具 同 質 性 , 選<br />

民 在 政 治 運 作 或 選 舉 過 程 中 , 也 將 更 關 注 於 國 家 層 級 的 政 策 議 題 或 事 件 。<br />

前 述 的 概 念 界 定 , 對 於 瞭 解 歐 美 國 家 政 治 全 國 化 的 發 展 經 驗 頗 有 助 益 。<br />

例 如 Schattschneider (1960) 針 對 十 九 、 二 十 世 紀 美 國 政 治 發 展 經 驗 的 探 討<br />

中 , 便 曾 指 出 雖 然 1896 年 至 1932 年 美 國 存 在 明 顯 的 區 域 主 義 (sectionalism)<br />

現 象 , 但 1932 年 的 選 舉 可 說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一 個 分 水 嶺 , 其 使 得 地 區<br />

間 的 分 歧 逐 漸 消 失 , 並 且 全 國 性 的 政 黨 組 合 已 逐 漸 形 塑 。 更 仔 細 來 說 , 當<br />

時 民 主 黨 的 勝 選 , 不 僅 代 表 著 一 個 政 黨 組 織 , 已 能 獲 得 超 越 以 往 在 南 部 地<br />

區 化 的 勝 選 優 勢 , 並 且 獲 得 全 國 性 的 支 持 。 特 別 從 得 票 的 百 分 比 分 布 來 看 ,<br />

扣 除 南 部 地 區 以 外 的 地 區 得 票 百 分 比 分 布 曲 線 , 更 是 逐 漸 呈 現 扁 平 化 的 趨<br />

勢 , 此 也 代 表 美 國 政 治 不 斷 往 全 國 化 的 趨 勢 邁 進 (Schattschneider 1960,<br />

78-96)。 更 重 要 的 是 , 這 樣 的 跡 象 事 實 上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明 顯 看 出 選 舉 的<br />

3 針 對 這 樣 的 現 象 ,Claggett, Flanigan, and Zingale (1984, 81) 也 進 一 步 指 出 有 三 個 概 念 值 得 進 一<br />

步 說 明 : 其 一 、convergence 是 一 個 動 態 (dynamics) 的 概 念 , 必 須 藉 由 跨 時 性 的 資 料 來 剖 析<br />

出 ; 其 二 、 政 黨 支 持 的 一 致 性 係 為 一 集 體 性 (aggregate) 的 概 念 , 其 代 表 著 地 理 區 單 元 的 相 似<br />

性 , 以 及 區 域 間 的 分 歧 力 道 將 更 趨 弱 化 ; 其 三 、 增 加 對 政 黨 得 票 支 持 的 一 致 性 , 是 否 與 政 黨 體<br />

系 間 的 競 爭 程 度 存 有 緊 密 關 連 性 , 亦 為 學 界 值 得 重 視 的 探 討 面 向 。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07<br />

競 爭 過 程 中 , 全 國 性 議 題 如 新 政 (New Deal)、 經 濟 大 蕭 條 的 影 響 效 果 , 也<br />

已 逐 漸 取 代 了 地 方 性 議 題 的 影 響 效 果 。Schattschneider 亦 指 出 , 美 國 政 治 全<br />

國 化 的 趨 勢 , 對 於 國 家 執 政 大 權 的 更 迭 可 說 具 備 深 邃 影 響 , 特 別 是 如 果 政<br />

治 發 展 過 程 中 僅 存 有 一 優 勢 政 黨 或 政 黨 組 合 呈 現 地 方 性 的 極 端 勢 力 特 質 ,<br />

那 麼 將 較 不 能 保 證 政 黨 能 對 選 民 更 善 盡 職 責 。 地 方 政 黨 反 對 派 的 存 在 , 僅<br />

是 使 得 地 方 勢 力 的 分 野 更 加 強 化 ; 政 黨 組 合 的 地 方 派 系 愈 明 顯 , 執 政 黨 的<br />

執 政 地 位 也 愈 不 可 動 搖 。 而 美 國 政 治 全 國 化 的 趨 向 , 正 也 造 就 執 政 權 的 更<br />

迭 頻 率 能 夠 相 對 獲 得 提 高 , 對 於 美 國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發 展 過 程 應 頗 具 正 面 效<br />

益 (Schattschneider 1960, 78-96)。<br />

同 樣 是 以 政 治 全 國 化 現 象 為 研 究 主 題 ,Stokes (1965) 則 是 更 關 注 於 政<br />

治 化 過 程 中 驅 使 選 民 參 與 投 票 的 動 力 來 源 。 進 一 步 來 說 ,Stokes 的 研 究 旨<br />

趣 , 主 要 便 是 希 望 驗 證 如 總 統 個 人 特 質 、 執 政 黨 的 執 政 績 效 等 全 國 性 議 題<br />

的 影 響 效 果 。 根 據 Stokes 變 異 數 成 因 模 型 (variance component model) 的 分<br />

析 結 果 , 除 了 指 出 1870 年 至 1950 年 期 間 , 地 區 性 議 題 對 於 選 民 投 票 參 與<br />

率 的 影 響 有 逐 漸 下 滑 的 趨 勢 , 相 較 之 下 全 國 性 議 題 則 是 在 1900 年 代 後 的 影<br />

響 力 更 趨 重 要 , 並 且 總 的 來 說 全 國 性 層 次 的 議 題 , 對 於 選 民 的 選 舉 參 與 確<br />

實 是 具 備 顯 著 影 響 效 果 。 在 此 一 基 礎 之 上 ,Stokes (1967) 隨 後 也 進 行 了 跨<br />

時 性 的 比 較 研 究 , 其 研 究 除 了 繼 續 發 現 美 國 自 內 戰 後 的 政 治 全 國 化 跡 象 之<br />

外 , 另 外 根 據 跨 國 性 資 料 的 比 較 分 析 , 也 進 一 步 發 現 了 英 國 選 民 的 政 治 全<br />

國 化 程 度 , 是 較 美 國 選 民 來 得 高 (Stokes 1967)。 除 此 之 外 ,Sunquist (1973)<br />

對 美 國 政 黨 體 系 動 態 發 展 的 研 究 也 做 出 類 似 的 結 論 。 根 據 他 的 研 究 發 現 ,<br />

自 1930 年 代 以 來 , 美 國 選 民 跨 區 域 對 政 黨 支 持 的 強 度 , 有 逐 漸 產 生 聚 合 的<br />

跡 象 , 並 可 由 此 窺 見 美 國 選 民 政 治 全 國 一 致 化 的 跡 象 。 4<br />

4 總 括 來 說 , 雖 然 多 數 文 獻 均 指 出 近 代 歐 美 國 家 政 治 發 展 的 全 國 化 現 象 , 但 不 容 否 認 亦 有 部 分 研<br />

究 提 出 不 同 結 論 。 例 如 Claggett, Flanigan, and Zingale (1984) 針 對 1842 年 至 1970 年 美 國 選 舉<br />

資 料 的 分 析 , 認 為 統 計 方 法 上 必 須 改 善 Stokes (1965) 的 計 算 方 式 , 也 就 是 分 析 上 必 須 扣 除 共<br />

變 量 的 影 響 效 果 。 根 據 他 們 的 分 析 結 果 , 則 是 指 出 1842 年 至 1970 年 的 美 國 選 舉 過 程 , 並 未 產<br />

生 如 Stokes (1965) 等 所 指 有 產 生 政 治 全 國 化 的 現 象 。


208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Jones and Mainwaring (2003) 將 全 國 化 政 黨 體 系 的 架 構 運 用 到 17 個 拉<br />

丁 美 洲 的 國 家 , 但 是 他 們 使 用 的 是 吉 尼 係 數 而 非 變 異 數 分 析 , 來 測 量 各 個<br />

層 級 得 票 結 果 的 均 等 程 度 。 他 們 的 方 法 基 本 上 是 計 算 每 一 個 層 級 兩 個 政 黨<br />

之 間 的 得 票 差 距 , 因 此 無 法 顯 示 由 全 國 到 地 方 不 同 層 級 之 間 的 相 對 得 票 變<br />

異 數 。 另 外 ,Kasuya and Moenius (2008) 發 展 得 票 一 致 化 的 波 動 與 離 散 指<br />

標 , 前 者 指 的 是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化 變 動 的 程 度 , 後 者 更 進 一 步 地 測 量 每 一 個<br />

選 區 貢 獻 於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化 的 程 度 。 選 區 與 贏 得 席 次 的 全 國 政 黨 之 間 的 數<br />

目 越 一 致 , 例 如 都 是 兩 個 政 黨 , 而 且 選 區 得 票 反 應 在 全 國 總 得 票 的 程 度 愈<br />

一 致 , 則 政 黨 一 致 化 程 度 愈 高 。Kasuya and Moenius 的 方 法 可 以 應 用 在 多<br />

黨 制 國 家 , 因 此 下 一 階 段 我 們 亦 需 要 參 考 。<br />

歸 納 前 述 的 研 究 , 雖 然 可 以 發 現 國 外 的 文 獻 已 針 對 政 治 的 全 國 化 現 象<br />

提 出 許 多 精 闢 的 剖 析 , 分 析 標 的 更 也 遍 及 美 國 ( 如 Schattschneider 1960;<br />

Stokes 1965)、 英 國 ( 如 Stokes 1967) 以 及 歐 洲 各 國 ( 如 Caramani<br />

2004) 等 , 這 些 研 究 皆 指 出 政 治 的 全 國 化 過 程 有 效 提 升 國 家 的 政 黨 政 治 競<br />

爭 抗 衡 , 並 有 利 於 跨 越 地 區 性 的 藩 籬 以 推 展 全 國 性 的 整 合 。 除 此 之 外 , 透<br />

過 政 治 的 全 國 化 過 程 , 也 形 塑 出 全 國 性 選 民 與 全 國 性 的 多 數 , 使 得 立 基 於<br />

全 國 性 多 數 民 意 基 礎 行 政 首 長 ( 如 總 統 ) 的 權 力 , 得 以 藉 由 政 治 全 國 化 的<br />

過 程 而 強 化 正 當 性 , 並 逐 漸 著 重 於 關 注 全 國 層 級 的 政 策 議 題 或 事 件 , 此 種<br />

現 象 無 疑 對 國 家 整 體 民 主 體 制 的 運 行 頗 有 幫 助 。<br />

肆 、 政 黨 得 票 之 全 國 一 致 化<br />

選 制 的 改 變 牽 動 政 黨 的 選 舉 策 略 , 而 選 舉 結 果 則 反 映 出 政 黨 在 全 國 及<br />

各 個 選 區 的 表 現 , 例 如 席 次 、 得 票 率 等 等 。 長 期 的 選 舉 結 果 則 可 以 看 出 政<br />

黨 體 系 的 性 質 , 並 且 解 釋 許 多 政 治 的 運 行 模 式 。<br />

在 選 舉 不 斷 舉 行 之 後 , 如 何 觀 察 這 些 選 舉 結 果 背 後 的 意 義 是 一 個 很 重<br />

要 的 工 作 。 如 果 只 是 以 前 一 次 選 舉 與 本 次 選 舉 相 減 得 到 某 一 政 黨 的 得 票 率<br />

變 化 , 推 論 出 政 黨 的 表 現 以 及 選 民 的 支 持 變 化 , 那 麼 可 能 過 度 簡 化 了 選 舉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09<br />

結 果 背 後 的 選 票 流 動 。<br />

早 在 1950 年 代 , 美 國 學 者 V.O.Key (1955) 開 始 討 論 重 組 性 選 舉 (realignment)。<br />

他 發 現 在 1916 年 與 1942 年 間 , 似 乎 有 一 股 力 量 把 一 些 選 區 驅 向<br />

共 和 黨 , 另 外 一 群 選 區 驅 向 民 主 黨 , 而 他 認 為 可 能 是 發 生 在 1928 年 的 選<br />

舉 。V.O.Key 發 現 這 股 力 量 可 能 是 全 面 性 的 改 變 一 些 選 區 內 的 團 體 。<br />

V.O.Key 的 想 法 雖 然 具 有 遠 見 , 但 是 直 到 Campbell 等 人 發 展 出 政 黨 認<br />

同 的 理 論 才 得 以 具 有 更 充 分 的 理 論 支 持 (Campbell, Converse, Miller, and<br />

Stokes 1960)。 不 同 於 社 會 團 體 理 論 強 調 傳 播 媒 介 對 於 選 擇 的 重 要 性 , 政 黨<br />

認 同 理 論 強 調 政 黨 認 同 為 一 長 期 的 情 感 , 並 且 會 影 響 對 於 候 選 人 的 情 感 以<br />

及 對 於 議 題 的 看 法 , 進 而 影 響 投 票 選 擇 。 換 句 話 說 , 政 黨 認 同 測 量 的 是 純<br />

粹 的 政 黨 情 感 , 不 受 外 界 環 境 變 動 而 持 續 的 心 理 。 進 而 Converse (1966) 發<br />

展 出 「 常 態 投 票 」(normal vote) 的 概 念 , 也 就 是 每 個 選 民 按 照 自 己 的 政 黨<br />

認 同 投 票 的 理 想 狀 態 , 而 這 也 是 政 黨 體 系 處 於 穩 定 的 狀 態 。 根 據 常 態 投 票<br />

的 概 念 , 可 以 區 分 選 舉 的 結 果 為 有 利 於 某 一 個 政 黨 還 是 有 利 程 度 相 同 , 常<br />

態 投 票 也 就 是 一 個 比 較 選 舉 結 果 的 基 礎 。<br />

常 態 投 票 的 概 念 之 所 以 成 立 是 建 立 在 政 黨 認 同 不 受 其 他 因 素 的 干 擾 的<br />

假 設 , 但 是 許 多 研 究 已 經 挑 戰 這 項 假 設 ( 例 如 Page and Jones 1979), 而<br />

且 政 黨 認 同 可 能 與 投 票 行 為 根 本 是 難 以 區 隔 的 (Rossi 1959; Budge, Crewe,<br />

and Farlie 1976)。 而 且 重 點 是 歷 年 的 投 票 結 果 究 竟 是 有 明 顯 變 化 , 還 是 一<br />

成 不 變 ? 如 果 是 前 者 的 話 , 原 因 是 什 麼 ? 一 成 不 變 的 選 舉 多 次 之 後 是 否 會<br />

產 生 一 次 明 顯 變 化 的 選 舉 ? 這 些 都 是 選 舉 研 究 的 重 要 問 題 , 而 且 呼 應 選 舉<br />

制 度 改 變 前 後 的 效 果 - 政 黨 得 票 變 化 。<br />

過 去 討 論 選 舉 的 變 化 時 , 第 一 個 做 法 是 對 於 鄰 近 的 兩 次 選 舉 結 果 進 行<br />

以 州 為 單 位 的 投 票 結 果 相 關 分 析 (Pomper 1967), 從 相 關 係 數 的 高 低 來 看 出<br />

一 系 列 的 選 舉 之 間 有 無 任 何 的 突 然 改 變 , 從 而 判 斷 選 舉 中 是 否 某 一 政 黨 支<br />

持 者 愈 來 愈 多 , 還 是 愈 來 愈 少 , 或 者 是 部 分 減 少 部 分 增 加 , 從 而 也 可 以 看<br />

出 政 黨 重 組 之 後 的 選 舉 結 果 往 往 高 度 相 關 , 因 為 政 黨 體 系 處 於 新 的 穩 定 狀<br />

態 。<br />

相 關 分 析 的 結 果 固 然 可 以 看 出 整 體 的 政 黨 得 票 變 化 , 但 是 在 同 樣 的 相


210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關 係 數 下 , 看 不 出 究 竟 投 票 支 持 的 選 民 是 不 是 有 流 動 的 現 象 , 也 看 不 出 究<br />

竟 是 某 些 區 域 的 選 民 有 特 別 高 的 比 例 支 持 某 政 黨 , 還 是 每 個 區 域 的 選 民 之<br />

中 支 持 的 比 例 平 均 地 上 升 ? 因 此 我 們 需 要 用 變 異 數 的 分 析 來 找 出 變 化 的 來<br />

源 。<br />

Stokes (1965) 從 政 黨 政 府 (party government) 的 概 念 出 發 , 認 為 有 必 要<br />

研 究 是 全 國 的 政 黨 還 是 選 區 影 響 個 人 的 投 票 , 最 後 再 加 上 州 的 層 次 。 他 同<br />

時 考 慮 投 票 率 及 政 黨 得 票 率 , 對 全 國 每 一 個 選 區 加 以 計 算 這 兩 個 值 之 後 會<br />

得 到 平 均 值 及 變 異 數 , 因 此 :<br />

2 = b 2 + w<br />

2<br />

(1)<br />

其 中 b 2 是 州 之 間 的 變 異 數 , 而 w 2 是 州 內 的 變 異 數 。 經 過 擴 充 到 三 個<br />

層 次 , 全 國 選 舉 的 變 異 量 是 區 域 、 州 、 選 區 的 變 異 量 總 和 :<br />

2 = n 2 + s 2 + d<br />

2<br />

(2)<br />

這 個 公 式 在 實 務 上 難 以 應 用 , 但 是 若 以 一 個 選 區 為 例 , 計 算 每 一 個 層<br />

級 的 變 異 量 , 還 是 可 以 窺 見 全 國 與 地 方 的 相 對 影 響 力 。 假 設 第 k 年 中 第 i<br />

個 州 的 第 j 個 選 區 的 選 舉 結 果 為 ijk, 則 這 個 選 舉 結 果 的 應 為 全 國 、 州 、 以<br />

及 選 區 本 身 共 同 影 響 , 模 型 可 寫 成 :<br />

ijk = + i + ij + k + ik + ijk (3)<br />

其 中 是 固 定 的 全 國 效 應 , i 是 固 定 的 州 的 效 應 , ij 是 固 定 的 州 的 某<br />

選 區 效 應 , 該 年 的 全 國 勢 力 為 k, ik 指 的 是 州 的 影 響 , ijk 指 的 是 選 區 影<br />

響 。 計 算 的 公 式 為 :<br />

ijk = + i + ij +2 , i + , ij + i, ij<br />

(4)<br />

等 式 右 邊 的 共 變 量 若 是 在 單 一 選 區 可 能 有 相 當 的 影 響 , 但 是 若 在 州 內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11<br />

的 數 個 選 區 , 或 是 全 國 的 數 個 州 , 則 這 些 共 變 量 的 影 響 可 視 為 隨 機 發 生 。<br />

Stokes 把 上 述 的 模 型 應 用 到 十 年 之 中 的 五 次 國 會 選 舉 , 計 算 第 k 年 的<br />

全 國 影 響 力 k = k , 州 k = k k , 選 區<br />

k = k k 。 利 用 這 套 方 法 ,Stokes 以 密 蘇 里 州 為 例<br />

說 明 去 掉 全 國 影 響 之 後 , 選 區 與 州 的 變 異 就 變 得 不 明 顯 。 他 並 且 計 算 出 全<br />

國 、 州 、 選 區 等 三 個 層 次 的 作 用 , 發 現 在 1950 年 代 國 會 選 舉 中 , 各 個 年 度<br />

之 間 的 選 舉 結 果 變 異 量 占 了 全 國 選 舉 的 變 異 量 的 八 成 以 上 。 換 句 話 說 , 這<br />

十 年 間 可 以 說 政 黨 在 全 國 各 地 的 得 票 相 當 一 致 , 並 沒 有 因 為 州 或 選 區 的 政<br />

黨 或 候 選 人 的 特 殊 表 現 , 而 出 現 全 國 的 得 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br />

Katz (1973) 主 張 , 若 是 政 黨 在 全 國 的 得 票 一 致 化 , 則<br />

jk +1 = jk + k +1 k (5)<br />

即 j 選 區 在 k +1 選 舉 年 的 得 票 應 該 是 在 k 選 舉 年 得 票 加 上 k +1 選 舉<br />

年 跟 k 選 舉 年 之 間 所 有 選 區 平 均 得 票 率 的 差 距 , 也 就 是 考 慮 前 一 年 的 所 有<br />

選 區 的 平 均 得 票 以 及 當 年 的 所 有 選 區 平 均 得 票 。Katz 也 提 出 :<br />

jk = j + k (6)<br />

其 中 n 表 示 過 去 十 年 的 平 均 得 票 , 即 normal vote。 根 據 Stokes (1965),<br />

可 再 改 寫 成 :<br />

ijk = ij + k (7)<br />

意 為 在 i 州 、j 選 區 、k 選 舉 年 的 得 票 率 為 過 去 平 均 得 票 率 加 上 該 年 的<br />

全 國 勢 力 ( k )。 考 慮 州 與 選 區 的 影 響 , 某 選 區 的 選 舉 結 果 應 是 州 與 選 區 的<br />

影 響 所 組 成 , 故 寫 為 :<br />

ijk = ij + k + ik + ijk (8)<br />

其 中 ik 指 的 是 州 的 影 響 , 是 上 一 個 式 子 沒 解 釋 的 , 而 ijk 指 的 是 剩 餘


212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的 選 區 影 響 。<br />

ij = + ik + ijk (9)<br />

Katz 認 為 Stokes 的 理 論 之 缺 點 為 : 第 一 、 忽 視 了 選 區 本 身 的 特 質 , 例<br />

如 種 族 的 比 例 , 每 個 選 區 原 本 就 有 的 差 異 使 得 各 個 選 區 在 全 國 性 的 政 黨 重<br />

組 過 程 中 有 不 同 的 反 應 ; 第 二 、 忽 視 原 本 的 政 黨 基 礎 , 可 能 會 出 現 有 的 選<br />

區 的 得 票 率 加 上 全 國 的 影 響 力 而 超 過 100% 或 低 於 0%。 並 且 Katz 認 為<br />

Stokes 的 一 些 假 設 並 不 一 定 成 立 , 所 以 建 議 估 計 :<br />

ijk = ij + ij k + ij ik + ij ijk (10)<br />

然 而 , 我 們 只 觀 察 到 ijk 及 k, 不 足 以 估 計 所 有 係 數 。 所 以 Katz 假 設<br />

ik、 ijk 長 時 間 加 總 的 平 均 數 應 該 為 一 個 常 數 。 也 就 是 說 , ij 變 成 全 國 的 平<br />

均 得 票 分 布 , 而 以 迴 歸 求 出 ij, 其 殘 差 可 視 為 州 及 選 區 的 影 響 , 故 可 以<br />

two-stage 迴 歸 求 出 ij, 而 剩 餘 的 變 異 量 屬 於 ij。Katz 用 31 州 、280 個 國<br />

會 選 區 的 分 析 結 果 來 比 較 Stokes 的 結 果 , 發 現 估 計 得 到 的 全 國 性 影 響 部 分<br />

較 高 。<br />

Katz 與 Stokes 皆 同 意 這 套 方 法 可 用 來 比 較 不 同 國 家 的 選 舉 結 果 , 例 如<br />

義 大 利 的 不 同 政 黨 的 全 國 影 響 力 皆 較 美 國 低 , 而 英 國 的 較 美 國 高 。 也 可 以<br />

比 較 一 國 內 部 的 地 域 影 響 力 , 例 如 美 國 北 部 與 南 部 之 間 。 而 Katz 用 識 字<br />

率 、 收 音 機 擁 有 數 、 電 視 擁 有 數 與 全 國 影 響 力 做 相 關 分 析 , 發 現 識 字 率 跟<br />

義 大 利 社 會 黨 的 全 國 影 響 力 成 反 比 。<br />

Claggett, Flanigan, and Zingale (1984) 研 究 1842 年 到 1970 年 的 美 國 選<br />

舉 , 並 未 發 現 有 全 國 一 致 化 的 情 形 。 他 們 認 為 , 全 國 的 影 響 不 見 得 是 一 致<br />

的 (uniform), 像 不 同 區 域 對 於 能 源 問 題 的 反 應 可 能 不 同 , 而 地 方 的 影 響 有<br />

可 能 是 一 致 的 , 但 是 這 是 剛 好 發 生 的 (coincidence)。Claggett, Flanigan, and<br />

Zingale 的 見 解 似 乎 是 與 眾 不 同 , 但 是 他 們 採 用 Stokes 的 方 法 , 而 捨 棄 了 共<br />

變 量 。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13<br />

i =1j =1<br />

x ij X 2 =<br />

j =1<br />

X .j X 2 +<br />

i =1<br />

I J<br />

J<br />

I<br />

X i. X 2 +<br />

i =1j =1<br />

I J<br />

x ij X .j X i. + X 2 (11)<br />

意 為 全 部 的 變 異 量 可 拆 成 選 舉 之 間 的 變 異 量 加 上 次 級 單 位 間 的 變 異 量<br />

加 上 兩 者 之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 或 是 某 次 選 舉 的 某 選 區 的 作 用 。<br />

i =1j =1k =1<br />

x ijk X ... 2 =<br />

j =1<br />

X .j. X ... 2 +<br />

k =1<br />

I J K<br />

J<br />

K<br />

X ..k X ... 2 +<br />

i =1k =1<br />

I K<br />

X i.k X ..k 2 +<br />

j =1k =1<br />

J K<br />

X .jk X ... 2 +<br />

i =1j =1k =1<br />

I J K<br />

x ijk X .j. X ..k + X ...<br />

2<br />

(12)<br />

另 外 ,Kawato (1987) 主 張 應 該 要 觀 察 十 年 一 個 單 位 的 政 黨 得 票 變 異<br />

量 , 並 且 分 割 為 全 國 、 州 、 選 區 等 三 個 部 分 。<br />

IJK<br />

x ijk X 2 = X ..k X 2 + X i.k X 2 +<br />

IJK<br />

IJK<br />

IJK<br />

x ijk X i.k<br />

2<br />

(13)<br />

Kawato 求 出 這 三 個 部 分 的 平 均 值 , 以 描 述 其 時 間 趨 勢 。 雖 然 Kawato<br />

並 未 處 理 不 同 層 級 之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 但 是 全 國 、 州 與 選 區 皆 清 楚 地 區 隔 。<br />

Kawato 發 現 全 國 的 影 響 一 直 相 當 有 限 , 而 州 與 選 區 的 影 響 在 南 北 戰 爭 前 相<br />

近 , 之 後 州 的 影 響 較 高 (Kawato 1987, 1245)。<br />

以 上 學 者 所 引 用 變 異 數 的 概 念 應 用 在 研 究 選 舉 結 果 以 及 政 黨 得 票 的 變<br />

化 , 來 自 計 量 經 濟 學 的 變 異 數 成 因 模 型 。 根 據 Searle et al. (1992,<br />

149-150), 具 有 兩 個 固 定 效 果 (fixed effect) 迴 歸 模 型 可 視 為 :


214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y ujk = + i + j + ij + ijk (14)<br />

假 設 沒 有 交 互 作 用 , 則 ij =0。 這 個 模 型 指 的 是 第 k 個 觀 察 值 在 i 刺<br />

激 、j 種 類 是 由 i 刺 激 、j 種 類 等 兩 個 固 定 效 果 所 構 成 。 若 有 i,j 交 互 作 用<br />

則 可 以 加 進 去 (additive model)。 應 用 在 選 舉 的 例 子 , 就 是 i 年 度 、j 州 、k<br />

選 區 。 假 設 為 固 定 效 果 而 非 隨 機 效 果 是 因 為 這 些 年 度 或 是 行 政 區 域 是 固 定<br />

的 , 並 不 是 一 套 來 自 母 體 的 樣 本 , 所 以 可 視 為 固 定 效 果 。 在 我 們 研 究 選 制<br />

改 變 前 後 的 例 子 中 , 年 度 應 該 是 特 定 的 , 而 非 一 直 連 續 下 去 , 所 以 適 用 固<br />

定 效 果 模 型 。<br />

根 據 SST = SSR + SSE,SST =<br />

i=1j=1k=1<br />

I J K<br />

x ijk X .j. X ..k + X 2 , 而 效 果 A<br />

若 有 i =1, , 個 刺 激 , 效 果 B 有 j =1, , 個 種 類 , 共 有 n 個 觀 察 值 , 則<br />

均 方 和 (Sum of squares) 分 別 是 :<br />

而 均 方 差 則 為<br />

i =1j =1<br />

I J<br />

i =1<br />

bn X i. X 2 以 及<br />

j =1<br />

I<br />

J<br />

an X .j X 2 ,<br />

x ij X .j X i. + X 2 。 換 句 話 說 ,SST = SSA + SSB +<br />

SSE。SSA 的 自 由 度 為 a 1,SSB 的 自 由 度 為 b 1,SSE 的 自 由 度 為<br />

abn a b+1, 從 而 可 計 算 個 別 的 平 均 值 , 即 為 MSA,MSB,MSE, 而<br />

進 行 MSA/MSE 以 及 MSB/MSE 的 F 檢 定 。<br />

假 設 有 交 互 作 用 , 則 ij 0。<br />

i =1j =1k =1<br />

x ijk X 2 =<br />

i =1<br />

bn X i.. X 2 +<br />

I J K<br />

I<br />

J<br />

+<br />

i =1<br />

+<br />

j =1<br />

n x ij. X i.. X .j. + X... 2 +<br />

j =1<br />

an X .j. X 2<br />

i =1 j =1 k =1<br />

I J<br />

I J K<br />

x ijk X ij.<br />

2<br />

(15)<br />

也 就 是 SST = SSA + SSB + SSAB + SSE<br />

這 個 模 型 跟 Claggett, Flanigan, and Zingale (1984) 的 差 異 在 於 後 者 有<br />

次 級 層 級 落 在 (within) 區 域 內 的 變 異 量 , 類 似 一 種 層 級 內 (nested) 的 作<br />

用 (Searle et al. 1992, 148; Searle 1971, 155-159)。 而 且 Claggett, Flanigan<br />

and Zingale (1984) 把 A 效 果 與 B 效 果 的 互 動 視 為<br />

j =1k =1<br />

J K<br />

X .jk X 2 而 不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15<br />

是<br />

i =1j =1<br />

I J<br />

n x ij. X i.. X .j. + X 2 。 另 外 ,SSE 應 為<br />

是 Claggett et al. (1984) 則 認 為<br />

的 選 區 彼 此 之 間 的 變 異 量 。<br />

i =1j =1k =1<br />

I J K<br />

i =1j =1k =1<br />

x ijk<br />

I J K<br />

X ij. 2 , 但<br />

x ijk X .j. X ..k + X 2 是 區 域 之 下<br />

回 到 Stokes (1967) 所 提 出 的 計 算 方 式 , 雖 然 少 了 選 區 與 區 域 之 間 的 互<br />

動 作 用 , 但 是 相 較 之 下 容 易 理 解 。 如 果 要 計 算 選 區 的 一 致 化 , 或 許 初 步 先<br />

應 用 Stokes 的 方 法 , 再 考 慮 應 用 Searle et al. (1992) 的 方 法 而 非 Claggett et<br />

al. (1984) 的 方 法 , 因 為 後 者 混 合 了 層 級 (nested) 與 互 動 (interaction) 的 方<br />

法 , 並 未 嚴 格 區 分 兩 者 不 同 , 也 未 說 明 為 何 全 部 變 異 量 可 允 許 拆 解 成 這 幾<br />

個 變 異 量 。 而 Searle et al. (1992) 的 方 法 不 僅 將 變 異 量 拆 解 , 而 且 可 以 進 行<br />

F 檢 定 , 以 確 認 那 一 個 層 級 的 影 響 是 顯 著 的 。<br />

伍 、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化 之 理 論 預 期 與 應 用<br />

根 據 Claggtt, Flanigan and Zingale (1984) 以 及 Kawato (1987) 的 看 法 ,<br />

對 於 政 黨 得 票 的 理 論 假 設 是 :「 全 國 政 黨 得 票 的 解 釋 程 度 愈 來 愈 高 」。 這<br />

個 假 設 說 明 的 是 政 黨 在 數 次 選 舉 中 , 在 全 國 得 票 率 變 化 的 量 相 對 於 在 個 別<br />

選 區 變 化 的 量 應 該 是 愈 來 愈 大 。 也 就 是 個 別 選 區 候 選 人 的 命 運 與 全 國 政 黨<br />

的 命 運 緊 密 相 連 , 選 民 的 同 質 性 也 隨 著 選 舉 而 愈 來 愈 高 (Kawato 1987,<br />

1237)。<br />

圖 7.1 顯 示 全 國 與 地 區 兩 個 層 次 的 政 黨 得 票 對 於 全 體 變 異 量 之 解 釋 程<br />

度 的 趨 勢 , 以 及 兩 者 的 交 互 作 用 對 於 全 體 變 異 量 之 解 釋 程 度 的 趨 勢 。 以 台<br />

灣 的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為 例 , 我 們 以 十 年 一 個 單 位 計 算 全 國 層 次 的 政 黨 得 票 的<br />

變 異 量 , 再 計 算 各 個 縣 市 的 政 黨 得 票 的 變 異 量 , 以 及 兩 者 的 交 互 作 用 , 然<br />

後 分 別 除 以 每 一 次 選 舉 、 每 一 個 縣 市 的 政 黨 得 票 變 異 量 。 我 們 預 期 隨 著 政<br />

黨 政 治 的 深 化 , 全 國 層 次 的 影 響 將 會 漸 漸 上 升 , 而 地 區 的 影 響 會 下 降 。 同<br />

樣 的 方 法 亦 可 運 用 在 日 本 的 選 舉 。


216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70<br />

60<br />

解<br />

釋<br />

量<br />

50<br />

40<br />

30<br />

20<br />

10<br />

全 國<br />

地 區<br />

交 互 作 用<br />

0<br />

1 2 3 4 5 6 7<br />

年 度<br />

圖 7.1<br />

政 黨 得 票 的 全 國 與 地 區 的 解 釋 量 之 假 設 趨 勢<br />

台 灣 與 日 本 的 選 舉 結 果 資 料 應 可 檢 證 這 一 個 假 設 。 如 果 在 選 舉 制 度 改<br />

變 後 , 政 黨 在 全 國 得 票 的 解 釋 程 度 提 高 , 意 味 著 政 黨 政 治 的 確 愈 趨 中 央 化 。<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代 表 區 域 變 異 量 的 全 國 與 地 方 的 交 互 作 用 , 是 否 會 因 為 各 區<br />

域 內 的 選 區 相 互 影 響 而 提 高 其 影 響 程 度 。<br />

以 台 灣 為 例 , 分 析 的 年 度 可 從 1992 年 的 第 1 次 立 法 院 全 面 開 放 選<br />

舉 , 至 2008 年 第 1 次 改 變 選 制 後 的 選 舉 , 共 計 6 次 選 舉 。 各 個 年 度 的 席 次<br />

如 表 7.1。<br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在 1980 年 代 跟 1990 年 代 之 間 的 席 次 增 加 , 可 能 會 降<br />

低 政 黨 在 選 區 中 的 影 響 程 度 , 從 而 可 能 影 響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化 的 程 度 。 另 一<br />

個 需 要 考 慮 的 是 部 分 縣 市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選 區 , 而 且 這 些 選 區 在 2004 年 與<br />

2008 年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分 析 單 位 若 是 縣 市 , 分 析 是 建 立 在 這 些 縣 市 的 選 民<br />

不 分 選 區 具 有 相 同 的 投 票 決 定 因 素 的 假 設 。 若 以 選 區 為 分 析 單 位 , 雖 然 選<br />

區 數 目 有 所 不 同 , 但 是 得 到 的 各 層 級 影 響 力 的 比 重 , 仍 可 以 反 映 出 相 對 的<br />

作 用 大 小 。 而 且 美 國 的 研 究 亦 不 考 慮 選 區 的 變 動 。 由 於 國 民 黨 在 各 個 選 區<br />

均 有 提 名 , 故 計 算 其 得 票 率 較 為 容 易 。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17<br />

表 7.1 台 灣 立 法 院 席 次 (1992-2008)<br />

年 度 總 席 次 區 域 席 次<br />

1980 70 52<br />

1983 71 53<br />

1986 73 55<br />

1989 101 79<br />

1992 161 119<br />

1995 164 122<br />

1998 225 168<br />

2001 225 168<br />

2004 225 168<br />

2008 113 73<br />

說 明 : 區 域 立 委 含 金 門 縣 與 連 江 縣 。 總 席 次 包 含 職 業 團 體 、 原 住 民 、 區 域 立 委 。<br />

由 於 只 有 不 到 30 年 的 選 舉 可 供 分 析 , 因 此 台 灣 的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化 趨 勢<br />

可 能 相 較 於 日 本 來 得 不 明 顯 。 表 7.2 為 日 本 自 1955 年 起 到 2005 年 的 眾 議<br />

院 選 舉 的 總 席 次 與 小 選 區 或 區 域 席 次 。<br />

表 7.2 日 本 眾 議 院 席 次 (1955-2005)<br />

年 度 總 席 次 區 域 席 次<br />

1955 467 467<br />

1958 467 467<br />

1960 467 467<br />

1963 467 467<br />

1967 486 486<br />

1969 486 486<br />

1972 491 491<br />

1976 511 511<br />

1979 511 511<br />

1980 511 511<br />

1983 511 511<br />

1986 512 512<br />

1990 512 512


218 如 何 評 估 選 制 變 遷 : 方 法 論 的 探 討<br />

表 7.2 日 本 眾 議 院 席 次 (1955-2005)( 續 )<br />

年 度 總 席 次 區 域 席 次<br />

1993 511 511<br />

1996 500 300<br />

2000 500 300<br />

2003 480 300<br />

2005 480 300<br />

在 1955 年 至 1993 年 的 14 次 選 舉 中 , 日 本 採 用 中 選 區 選 舉 制 , 亦 即 單<br />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 而 自 1996 年 至 2005 年 的 4 次 選 舉 , 則 採 用 小 選 區 與 比<br />

例 代 表 制 。 因 此 可 以 計 算 這 些 選 舉 中 選 區 及 全 國 的 政 黨 得 票 , 而 自 民 黨 由<br />

於 是 最 大 黨 而 且 在 選 制 改 變 前 後 均 有 提 名 候 選 人 , 因 此 自 民 黨 的 得 票 率 可<br />

以 做 為 計 算 的 基 礎 。<br />

陸 、 結<br />

語<br />

本 文 建 議 用 Stokes (1967) 以 及 Searle et al. (1992) 的 方 法 , 計 算 選 制 改<br />

變 前 後 的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化 程 度 。 這 個 指 標 讓 我 們 評 估 選 舉 制 度 結 構 對 國 家<br />

政 黨 政 治 運 作 的 影 響 。 全 國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化 不 僅 反 映 出 跨 區 域 選 民 的 投 票<br />

意 向 的 更 具 同 質 性 , 而 且 背 後 代 表 選 舉 過 程 更 關 注 於 國 家 層 級 的 政 策 議 題<br />

或 事 件 。<br />

台 灣 過 去 所 採 用 的 SNTV, 雖 然 較 小 選 區 制 能 夠 保 障 小 黨 的 生 存 地 位 ,<br />

但 是 鼓 勵 了 以 候 選 人 為 中 心 的 政 治 競 爭 , 與 派 系 及 鄉 鎮 規 模 的 行 政 與 金 融<br />

組 織 相 結 合 , 衍 生 出 全 國 政 治 地 方 化 的 現 象 。 而 改 為 混 合 制 後 , 理 論 上 小<br />

選 區 鼓 勵 不 標 榜 極 端 意 識 型 態 、 強 調 全 國 性 的 公 共 政 策 、 福 利 政 策 為 主 要<br />

訴 求 的 候 選 人 , 而 政 黨 的 影 響 力 也 會 更 趨 重 要 。 實 際 的 成 效 如 何 , 正 可 以<br />

用 政 黨 得 票 一 致 化 的 指 標 加 以 評 估 。 若 能 比 較 同 樣 經 歷 選 制 改 革 的 台 灣 與<br />

日 本 , 相 信 更 能 觀 察 到 相 同 制 度 是 否 有 不 同 的 成 效 。<br />

與 過 去 研 究 不 同 之 處 : 過 去 對 選 制 改 革 的 研 究 , 多 是 在 於 選 民 的 投 票


第 參 篇 ‧ 第 七 章 選 制 變 遷 對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評 估 219<br />

行 為 是 否 改 變 、 政 黨 提 名 競 選 策 略 , 或 是 小 黨 的 合 作 策 略 。 本 文 主 要 是 探<br />

討 選 制 改 變 對 於 政 黨 得 票 情 形 影 響 , 簡 單 的 說 , 是 否 因 為 選 制 改 變 , 政 黨<br />

在 不 同 區 域 得 票 情 形 的 差 異 有 所 改 變 ? 是 否 原 有 的 南 北 差 距 的 情 形 會 因 為<br />

選 舉 制 度 改 變 , 而 有 所 改 變 ? 期 望 提 供 一 個 動 態 的 分 析 。Jones and Mainwaring<br />

(2003) 將 全 國 化 政 黨 體 系 的 架 構 運 用 到 拉 丁 美 洲 的 研 究 , 但 是 對 於<br />

亞 洲 國 家 的 研 究 還 是 比 較 缺 乏 。 我 們 的 研 究 不 僅 與 台 灣 政 治 研 究 相 關 , 相<br />

信 也 能 對 於 比 較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黨 體 系 能 有 所 貢 獻 。<br />

參 考 文 獻<br />

一 、 中 文 部 分<br />

王 業 立 ,2006,《 比 較 選 舉 制 度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社 。<br />

王 鼎 銘 ,2003,〈 策 略 投 票 及 其 影 響 之 檢 測 : 二 ○○ 一 縣 市 長 及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的 探 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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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復 生 ,1992,《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 台 北 : 理 論 與 政 策 雜 誌 社 。<br />

二 、 外 文 部 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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