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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2013 - Shipow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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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Club<br />

規 則 2013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Club<br />

规 则 2013<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Club<br />

有 关 对 规 则 2012 作 出 的 修 订<br />

会 员 请 注 意 本 会 现 修 订 规 则 2012, 其 修 订 内 容 如 下 :<br />

规 则 1<br />

承 保 规 则<br />

规 则 2, 第 1 条<br />

对 船 员 的 责 任<br />

规 则 2, 第 19 条<br />

罚 款<br />

规 则 28<br />

有 关 拖 带 船 、 钻 井 船 、 挖 泥 船 及 其 它 专 业 作<br />

业 责 任 除 外<br />

规 则 40<br />

共 同 入 会<br />

规 则 65<br />

定 义<br />

修 订 的 详 细 内 容 可 参 考 通 告 23/2012, 及 在 2012 年 11 月 12 日 发 出 的 2013 年 1 月 24 日 特 别 大 会 通 知<br />

书 。 会 员 可 浏 览 本 会 网 页 www.shipownersclub.com 阅 读 此 通 告 及 通 知 书 。<br />

1


联 络 资 料<br />

卢 森 堡<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Mutual Protection<br />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Luxembourg)<br />

船 主 互 助 保 护 及 赔 偿 协 会 ( 盧 森 堡 )<br />

董 事<br />

伦 敦<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Protection Limited<br />

管 理<br />

欧 洲 保 险 集 团<br />

索 偿<br />

承 销<br />

离 岸 保 险 集 团<br />

索 偿<br />

承 销<br />

英 国 及 世 界 保 险 集 团<br />

索 偿<br />

承 销<br />

防 止 损 失<br />

星 加 坡<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br />

Association (Luxembourg) (Singapore branch)<br />

船 主 互 助 保 护 及 赔 偿 协 会 ( 盧 森 堡 ) ( 星 加 坡 分 行 )<br />

索 偿<br />

承 销<br />

防 止 损 失<br />

温 哥 华<br />

<strong>Shipowners</strong>' North America Protection Limited<br />

索 偿<br />

承 销<br />

2


Luxembourg<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Luxembourg)<br />

16, Rue Notre-Dame, L-2240 Luxembourg<br />

e: info@shipowners.lu f: +352 22 97 10 222 t: +352 22 97 10 1<br />

www.shipowners.lu<br />

General Manager<br />

Pascal Herrmann<br />

Home: + 33 3 8253 6686<br />

Mobile: +352 621298102<br />

pascal.herrmann@shipowners.lu<br />

Board of Directors<br />

Chairman<br />

Donald MacLeod<br />

Nova Scotia<br />

Vice Chairmen<br />

David Jamieson<br />

Singapore<br />

Directors<br />

Alistair Allan<br />

Edinburgh<br />

Tony Briggs<br />

Cairns QLD<br />

William Everard,<br />

CBE<br />

London<br />

Roland Frising<br />

Luxembourg<br />

Dr. David Ho<br />

Hong Kong<br />

Alfred Hübner<br />

Santiago<br />

Les Jourdain<br />

Vancouver BC<br />

George Kailis<br />

Perth WA<br />

Phil Orme<br />

Dubai<br />

Richard Knight<br />

London<br />

Rodney Lenthall<br />

London<br />

Lim Teck Cheng<br />

Singapore<br />

Ong Kok Wah<br />

Singapore<br />

Ahmad Sufian<br />

Kuala Lumpur<br />

Christian Van<br />

Meerbeeck<br />

Antwerp<br />

Dr. Yves Wagner<br />

Luxembourg<br />

Iain Webb-<br />

Wilson<br />

London<br />

Mark Whitaker<br />

Hull<br />

3


London<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Protection Limited<br />

St Clare House, 30-33 Minories, London EC3N 1BP<br />

e: info@shipowners.co.uk f: +44 (0)20 7480 5806 t: +44 (0)20 7488 0911<br />

www.shipownersclub.com<br />

Management<br />

Chief Executive<br />

Charles Hume<br />

Home: +44 (0)1580 240838<br />

Mobile: +44 (0)7917 156874<br />

charles.hume@shipowners.co.uk<br />

Commercial Director<br />

Simon Swallow<br />

Home: +44 (0)1277 234951<br />

Mobile: +44 (0)7917 275798<br />

simon.swallow@shipowners.co.uk<br />

Loss Prevention Director<br />

David Heaselden<br />

Mobile: +65 8366 3086<br />

david.heaselden@shipowners.com.sg<br />

4


London<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Protection Limited<br />

St Clare House, 30-33 Minories, London EC3N 1BP<br />

e: info@shipowners.co.uk f: +44 (0)20 7480 5806 t: +44 (0)20 7488 0911<br />

www.shipownersclub.com<br />

Claims Director<br />

Britt Pickering<br />

Home: +44 (0)20 3509 7800<br />

Mobile: +44 (0)7703 254282<br />

britt.pickering@shipowners.co.uk<br />

Europe Syndicate<br />

Claims<br />

Mike McAleer<br />

Home: +44 (0)20 8395 3057<br />

Mobile: +44 (0)7887 998186<br />

michael.mcaleer@shipowners.co.uk<br />

Nicki Clarke<br />

Mobile: +44 (0)7841 215626<br />

nicki.clarke@shipowners.co.uk<br />

Justine Wene<br />

Mobile: +44 (0)7825 333367<br />

justine.wene@shipowners.co.uk<br />

Mudit Singh<br />

Mobile: +44 (0)7788 318398<br />

mudit.singh@shipowners.co.uk<br />

Underwriting Director<br />

Ian Edwards<br />

Home: +44 (0)20 8949 3055<br />

Mobile: +44 (0)7917 725415<br />

ian.edwards@shipowners.co.uk<br />

Underwriting<br />

Adam Howe<br />

Home: +44 (0)1702 474761<br />

Mobile: +44 (0)7917 133671<br />

adam.howe@shipowners.co.uk<br />

Rupert Carey<br />

Home: +44 (0)1435 884007<br />

Mobile: +44 (0)7876 234455<br />

rupert.carey@shipowners.co.uk<br />

Jane Fraser<br />

Mobile: +44 (0)7795 807361<br />

jane.fraser@shipowners.co.uk<br />

Phillip Murrant<br />

Home: +44 (0)1279 755010<br />

Mobile: +44 (0)7795 598322<br />

phillip.murrant@shipowners.co.uk<br />

Jim Doyle<br />

Mobile: +44 (0)7788 318402<br />

jim.doyle@shipowners.co.uk<br />

Dimitris Batalis<br />

Mobile: +44 (0)7557 479284<br />

dimitris.batalis@shipowners.co.uk<br />

5


London<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Protection Limited<br />

St Clare House, 30-33 Minories, London EC3N 1BP<br />

e: info@shipowners.co.uk f: +44 (0)20 7480 5806 t: +44 (0)20 7488 0911<br />

www.shipownersclub.com<br />

Offshore Syndicate<br />

Claims<br />

Jonathan Clark<br />

Mobile: +44 (0)7917 165926<br />

jonathan.clark@shipowners.co.uk<br />

Alexander McCooke<br />

Home: +44 (0)20 8252 6445<br />

Mobile: +44 (0)7798 747876<br />

alexander.mccooke@shipowners.co.uk<br />

Camilla Slater<br />

Mobile: +44 (0)7788 318242<br />

camilla.slater@shipowners.co.uk<br />

Louise Sell<br />

Tel No: +44 (0)20 7488 0911<br />

Mobile: +44 (0)7769 112942<br />

louise.sell@shipowners.co.uk<br />

Underwriting<br />

William Tobin<br />

Home: +44 (0)20 8346 6112<br />

Mobile: +44 (0)7876 347782<br />

william.tobin@shipowners.co.uk<br />

Helen Todd<br />

Mobile: +44 (0)7917 524402<br />

helen.todd@shipowners.co.uk<br />

Siewfun Cassell<br />

Home: +44 (0)20 8325 9642<br />

Mobile: +44 (0)7584 575198<br />

siewfun.cassell@shipowners.co.uk<br />

Jennifer Dadds<br />

Mobile: +44 (0)7823 776200<br />

jennifer.dadds@shipowners.co.uk<br />

Natalie Elliott<br />

Mobile: +44 (0)7802 813486<br />

natalie.elliott@shipowners.co.uk<br />

Paul Grehan<br />

Mobile: +44 (0)7788 318351<br />

paul.grehan@shipowners.co.uk<br />

6


London<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Protection Limited<br />

St Clare House, 30-33 Minories, London EC3N 1BP<br />

e: info@shipowners.co.uk f: +44 (0)20 7480 5806 t: +44 (0)20 7488 0911<br />

www.shipownersclub.com<br />

UK and Rest of the World Syndicate<br />

Claims<br />

Rob Cook<br />

Mobile: +44 (0)7725 731804<br />

rob.cook@shipowners.co.uk<br />

Joelle Rialland<br />

Mobile: +44 (0)7788 318252<br />

joelle.rialland@shipowners.co.uk<br />

Sarah Twigger-Thompson<br />

Mobile: +44 (0)7917 096346<br />

sarah.twigger-thompson@shipowners.co.uk<br />

Jaime Soroa<br />

Mobile: +44 (0)7789 985703<br />

jaime.soroa@shipowners.co.uk<br />

Jo Goodall<br />

Mobile: +44 (0)7769 112986<br />

joanne.goodall@shipowners.co.uk<br />

Underwriting<br />

Mark Harrington<br />

Home: +44 (0)1689 850191<br />

Mobile: +44 (0)7876 252359<br />

mark.harrington@shipowners.co.uk<br />

Nicola Kingman<br />

Home: +44 (0)1322 521949<br />

Mobile: +44 (0)7736 129220<br />

nicola.kingman@shipowners.co.uk<br />

Philip Thompson<br />

Home: +44 (0)1268 548364<br />

Mobile: +44 (0)7780 956171<br />

philip.thompson@shipowners.co.uk<br />

Mark Greenland<br />

Home: +44 (0)20 8224 0435<br />

Mobile: +44 (0)7554 016106<br />

mark.greenland@shipowners.co.uk<br />

Loss Prevention<br />

Louise Hall<br />

Home: +44 (0)1245 346911<br />

Mobile: +44 (0)7771 665655<br />

louise.hall@shipowners.co.uk<br />

Hazari Hafeel<br />

Mobile: +44 (0)778 831401<br />

hazari.hafeel@shipowners.co.uk<br />

7


Singapore<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Luxembourg)<br />

(Singapore Branch) 6 Temasek Boulevard, #36-05 Suntec Tower 4, Singapore 038986<br />

e: info@shipowners.com.sg f: +65 6593 0449 t: +65 6593 0420<br />

www.shipownersclub.com<br />

Principal Officer / Loss Prevention<br />

Director<br />

David Heaselden<br />

Home: +65 6680 8339<br />

Mobile: +65 8366 3086<br />

david.heaselden@shipowners.com.sg<br />

Claims<br />

Mike Hammond<br />

Mobile: +65 8366 3186<br />

mike.hammond@shipowners.com.sg<br />

Paul Smit<br />

Mobile: +65 8500 9532<br />

paul.smit@shipowners.com.sg<br />

Anne-Marie Behm<br />

Mobile: +65 8500 9529<br />

anne-marie.behm@shipowners.com.sg<br />

Nicola Dyer<br />

Mobile: +65 8444 6212<br />

nicola.dyer@shipowners.com.sg<br />

Rosli Bin Samat<br />

Mobile: +65 8366 6301<br />

rosli.bin.samat@shipowners.com.sg<br />

Surani Dharmaratne<br />

Mobile: +65 8666 8440<br />

surani.dharmaratne@shipowners.com.sg<br />

Commercial Director - Asia<br />

Steve Randall<br />

Home: +65 6698 1594<br />

Mobile: +65 9221 6826<br />

steve.randall@shipowners.com.sg<br />

Underwriting<br />

Jeremy Slater<br />

Mobile: +65 8366 0768<br />

jeremy.slater@shipowners.com.sg<br />

Gary Machin<br />

Home: +65 6524 1524<br />

Mobile: +65 8444 6211<br />

gary.machin@shipowners.com.sg<br />

Dolf Ng<br />

Mobile: +65 9687 6135<br />

dolf.ng@shipowners.com.sg<br />

Robert Hunt<br />

Mobile: +65 8500 9528<br />

robert.hunt@shipowners.com.sg<br />

Ivan Sit<br />

Mobile: +65 8666 8442<br />

ivan.sit@shipowners.com.sg<br />

Neville Seet<br />

Mobile: +65 8666 8441<br />

neville.seet@shipowners.com.sg<br />

8


Singapore<br />

The <strong>Shipowners</strong>’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Luxembourg)<br />

(Singapore Branch) 6 Temasek Boulevard, #36-05 Suntec Tower 4, Singapore 038986<br />

e: info@shipowners.com.sg f: +65 6593 0449 t: +65 6593 0420<br />

www.shipownersclub.com<br />

Loss Prevention<br />

Harihar Subramaniam<br />

Home: +65 6633 9670<br />

Mobile: +65 9320 8728<br />

hari.subramaniam@shipowners.com.sg<br />

9


Vancouver<br />

<strong>Shipowners</strong>’ North America Protection Limited<br />

Suite 1260-999 West Hastings Street, Vancouver BC V6C 2W2<br />

e: info@shipownersclub.ca f: +1 604 681 3946 t: +1 604 681 5999<br />

www.shipownersclub.com<br />

Claims Manager / Director<br />

Ben Harris<br />

Home: +1 778 373 0968<br />

Mobile: +1 604 367 7855<br />

ben.harris@shipownersclub.ca<br />

Claims<br />

James Lawson<br />

Mobile: +1 778 875 8188<br />

james.lawson@shipownersclub.ca<br />

General Manager / Director<br />

Rosemary Adams<br />

Mobile: +1 604 808 9389<br />

rosemary.adams@shipownersclub.ca<br />

Underwriting<br />

Chrissie Messenger<br />

Mobile: +1 604 809 1464<br />

chrissie.messenger@shipownersclub.ca<br />

Greg Franklin<br />

Mobile: +1 604 360 7633<br />

greg.franklin@shipownersclub.ca<br />

本 协 会 全 球 各 地 的 联 络 代 表 为 会 员 及 代 理 提 供 的 意 见 和 支 持 均 是 务 实 及 切 合 当 地 需 要 。 本 协 会 所 有<br />

联 络 代 表 之 联 络 资 料 详 列 于 www.shipownersclub.com/coresspondents<br />

此 规 则 的 中 文 版 本 是 为 了 方 便 本 会 会 员 和 其 他 以 中 文 为 母 语 的 人 仕 阅 读 而 编 写 。 若 中 文 版 本 和 英 文<br />

原 版 内 容 发 生 冲 突 时 , 应 当 以 英 文 原 文 为 准 。<br />

通 知<br />

为 了 协 助 我 们 的 会 员 , 协 会 的 规 则 已 经 被 译 成 中 文 。 翻 译 者 已 经 尽 力 传 达 英 文 原 本 的 精 髓 , 但 是 请 会 员 理 解<br />

如 果 中 文 翻 译 和 英 文 原 版 存 在 任 何 不 同 , 应 当 以 协 会 规 则 2011 版 的 英 文 原 文 为 准 。<br />

10


目 录<br />

第 一 部 分 序 言<br />

规 则 1 承 保 规 则<br />

第 二 部 分 保 赔 险 承 保 风 险<br />

规 则 2 一 般 风 险<br />

1 对 船 员 的 责 任<br />

2 对 旅 客 的 责 任<br />

3 对 船 员 及 旅 客 外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br />

4 绕 航 费 用<br />

5 对 逃 亡 者 、 偷 渡 者 和 难 民 的 责 任 以 及 有 关 费 用<br />

6 人 命 救 助<br />

7 碰 撞 责 任<br />

8 财 产 灭 失 或 损 坏<br />

9 污 染<br />

10 拖 带 责 任<br />

11 特 定 赔 偿 與 合 同 的 责 任<br />

12 残 骸 打 捞 责 任<br />

13 检 疫 费 用<br />

14 货 物 责 任<br />

15 无 法 索 赔 的 共 损 分 摊<br />

16 船 舶 应 分 摊 的 共 损 费 用<br />

17 入 会 船 舶 所 载 财 产 的 损 失<br />

18 对 救 助 人 的 特 别 補 偿<br />

19 罚 款<br />

20 调 查 及 刑 事 诉 讼<br />

21 因 遵 照 协 会 经 理 的 指 示 而 引 起 的 责 任 和 费 用<br />

22 施 救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费 用<br />

规 则 3 特 别 保 险<br />

规 则 4 对 救 助 人 、 租 船 人 以 及 特 种 作 业 的 特 别 保 险<br />

规 则 5 其 他 规 则<br />

第 三 部 分 法 律 协 助 和 抗 辩 费 的 承 保<br />

规 则 6<br />

第 四 部 分 索 赔 程 序<br />

规 则 7 施 救 义 务<br />

规 则 8 索 赔 通 知<br />

规 则 9 责 任 认 定<br />

规 则 10 违 反 规 则 7、8、9 中 所 示 义 务 的 后 果<br />

规 则 11 律 师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委 派<br />

规 则 12 委 派 原 则<br />

规 则 13 经 理 部 处 理 索 赔 案 的 权 力<br />

规 则 14 保 释 金<br />

第 五 部 分 限 额 及 除 外 责 任<br />

11


规 则 15 所 有 规 则 受 约 于 《1906 海 上 保 险 法 》<br />

规 则 16 会 员 先 付<br />

规 则 17 付 费 承 保<br />

规 则 18 利 息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br />

规 则 19 冲 抵<br />

规 则 20 免 赔 额<br />

规 则 21A 本 协 会 油 污 责 任 的 限 制<br />

规 则 21B 本 协 会 对 特 大 索 赔 的 责 任 限 制<br />

规 则 21C 本 协 会 对 运 费 、 滞 期 费 和 法 律 抗 辩 索 赔 的 责 任 的 限 额<br />

规 则 21D 本 协 会 对 旅 客 , 海 员 以 及 其 他 船 上 人 员 责 任 限 制<br />

规 则 21E 本 协 会 对 租 船 人 的 责 任 限 制<br />

规 则 22 本 协 会 对 其 它 责 任 的 限 制<br />

规 则 23 重 复 保 险<br />

规 则 24 船 壳 险 承 保 风 险 除 外 责 任<br />

规 则 25 战 争 , 生 化 和 电 脑 病 毒 责 任 除 外<br />

规 则 26 由 核 引 起 的 风 险 除 外<br />

规 则 27 其 他 除 外 责 任<br />

规 则 28 有 关 拖 带 船 、 钻 井 船 、 挖 泥 船 及 其 它 专 业 作 业 责 任 除 外<br />

规 则 29 非 海 事 人 员 引 起 的 责 任 除 外<br />

规 则 30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的 责 任 除 外<br />

规 则 31 非 法 、 危 险 或 不 正 当 行 为 引 起 的 责 任 除 外<br />

规 则 32 船 级 证 书 和 其 他 法 律 证 书<br />

规 则 33 船 舶 检 验<br />

规 则 34 船 舶 闲 置 检 验<br />

第 六 部 分 入 会 和 终 止 保 险<br />

规 则 35 入 会 申 请<br />

规 则 36 入 会 吨 位 和 基 本 费 率<br />

规 则 37 入 会 证 书 及 保 险 背 书<br />

规 则 38 保 险 期 限<br />

规 则 39 成 为 会 员<br />

规 则 40 共 同 入 会<br />

规 则 41 再 保 险<br />

规 则 42 转 让<br />

规 则 43 条 款 修 改 及 续 保<br />

规 则 44 终 止 保 险 通 知<br />

规 则 45 保 险 终 止<br />

规 则 46 保 险 终 止 的 后 果<br />

规 则 47 保 险 撤 销<br />

规 则 48 保 险 撤 销 的 后 果<br />

第 七 部 分 保 费 及 财 务<br />

规 则 49 交 纳 保 费 责 任<br />

规 则 50 预 估 总 保 费<br />

规 则 51 附 加 保 费<br />

规 则 52 特 大 事 故 追 加 保 费 、 索 赔 及 担 保<br />

规 则 53 保 费 支 付<br />

规 则 54 退 保 费<br />

规 则 55 停 航 退 费<br />

规 则 56 储 备 金<br />

规 则 57 保 险 年 度 结 算<br />

12


规 则 58 投 资<br />

第 八 部 分 管 理 程 序<br />

规 则 59 规 章<br />

规 则 60 通 知<br />

规 则 61 国 内 和 国 际 组 织 成 员<br />

规 则 62 索 赔 处 理<br />

规 则 63 代 表<br />

规 则 64 争 议 处 理 程 序<br />

规 则 65 定 义<br />

规 则 注 释<br />

13


第 一 部 分<br />

序 言<br />

规 则 1 承 保 规 则<br />

1. 由 本 协 会 签 署 的 所 有 保 险 合 同 包 括 以 下 所 有 规 则 和 规 章 。<br />

2. 一 般 承 保 风 险 详 列 于 规 则 2。<br />

3. 如 果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 本 协 会 可 承 保 规 则 3、4 所 列 的 特 殊 风 险 。<br />

4. 如 果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 本 协 会 可 承 保 规 则 6 所 列 的 运 费 , 滞 期 费 用 以 及 抗 辩 费 用 的 保 险 。<br />

5. 除 非 经 理 部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按 规 则 2、3、4 和 6 所 提 供 的 保 险 应 包 括 本 规 则 第 四 部 分 和 第 五<br />

部 分 所 列 的 程 序 , 限 额 以 及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 并 受 其 制 约 。<br />

6. 本 协 会 只 承 保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风 险 ..<br />

A 入 会 船 在 保 险 期 间 发 生 事 故 而 产 生 的 ;<br />

B 与 入 会 船 所 属 会 员 的 利 益 相 关 的 , 和<br />

C 与 会 员 或 代 表 会 员 经 营 该 入 会 船 相 关 的<br />

7. 除 非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 本 协 会 按 规 则 2、3、4 和 6 所 提 供 的 保 险 应 以 按 规 则 49 至 54 规 定 支 付 保<br />

费 为 条 件 。<br />

8. 协 会 在 执 行 上 述 规 则 或 其 与 会 员 订 立 的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或 条 件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作 为 、 不 作 为 、 处 置 举<br />

措 、 不 行 使 权 利 、 迟 延 或 放 任 , 或 协 会 对 期 限 的 准 许 均 不 得 影 响 协 会 按 照 本 规 则 或 保 险 合 同 所 享<br />

有 的 权 利 和 补 救 , 以 上 行 为 不 得 视 为 协 会 放 弃 其 根 据 上 述 规 则 , 条 款 或 条 件 所 享 有 权 利 的 证<br />

据 , 也 不 得 视 为 协 会 对 会 员 违 反 本 规 则 或 该 等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追 究 责 任 的 权 利 的 任 何 放 弃 。 协 会 有 权 在<br />

任 何 时 候 且 没 有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严 格 适 用 上 述 规 则 或 者 要 求 会 员 严 格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br />

9. 尽 管 第 16 条 规 定 , 凡 是 会 员 未 履 行 法 律 责 任 支 付 船 员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 生 病 或 死 亡 赔<br />

偿 , 协 会 需 履 行 或 以 会 员 的 名 义 直 接 赔 偿 其 船 员 或 其 家 属 。<br />

条 件 始 终 为<br />

i 其 船 员 或 其 家 属 对 任 何 其 它 一 方 无 法 行 使 强 制 执 行 权 来 得 到 补 偿 , 否 则 将 不 于 补 偿 。<br />

ii 协 会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没 有 义 务 支 付 其 赔 偿 金 额 超 过 该 会 员 本 来 可 以 依 规 则 及 入 会 条 款 规 定<br />

得 到 赔 偿 的 金 额 。<br />

iii 因 为 有 第 48 条 的 理 由 , 协 会 对 其 会 员 已 无 赔 偿 责 任 时 而 协 会 仍 然 履 行 或 支 付 赔 偿 , 而 此<br />

时 协 会 仅 为 会 员 的 代 理 人 , 该 会 员 应 全 额 偿 还 协 会 的 赔 款 。<br />

10. 尽 管 第 16 条 规 定 , 凡 是 会 员 未 有 按 照 落 实 2006 年 海 事 劳 工 公 约 的 法 例 , 履 行 有 关 遣 返 的 法 律 责<br />

任 , 协 会 需 代 表 会 员 履 行 该 责 任 。<br />

14


但 前 提 是 无 论 在 任 何 时 间<br />

i 协 会 就 履 行 该 法 律 责 任 而 赔 偿 的 金 额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不 得 超 过 该 会 员 本 来 可 以 依 规 则 及 入 会 条 款<br />

规 定 向 协 会 索 赔 得 到 的 金 额 ,<br />

ii 如 协 会 纯 粹 因 第 48 条 而 对 会 员 无 赔 偿 责 任 , 协 会 仍 该 只 以 会 员 代 理 人 身 份 履 行 该 责 任 , 而 该 会 员<br />

应 全 额 偿 还 协 会 的 赔 款 。<br />

11. 协 会 给 予 会 员 的 所 有 保 险 合 同 以 及 规 则 和 规 定 将 根 据 英 国 法 律 加 以 调 整 和 解 释 。 保 留<br />

第 1.9 的 规 定 , 协 会 提 供 的 保 险 合 同 是 专 为 会 员 所 订 立 的 , 其 无 意 将 此 权 利 通 过 由 英 国<br />

法 ( 第 三 方 权 利 ) 法 1999 或 类 似 的 立 法 被 第 三 方 取 得 。<br />

第 二 部 分<br />

保 赔 险 承 保 风 险<br />

规 则 2 一 般 风 险<br />

除 非 经 理 部 另 外 书 面 同 意 , 本 协 会 承 保 会 员 入 会 船 舶 由 于 下 述 1 至 22 项 所 规 定 的 风 险 ..<br />

第 一 节 对 船 员 的 责 任<br />

A 疾 病 、 受 伤 、 死 亡 、 以 及 医 疗 检 查<br />

i 入 会 船 船 员 , 不 论 其 是 否 在 船 上 , 因 其 伤 亡 、 疾 病 而 应 付 的 赔 偿 责 任 以 及 相 关 的 医 疗 、 住 院 、 丧<br />

葬 等 费 用 。<br />

ii 入 会 船 船 员 受 雇 前 的 医 疗 检 查 费 用 。<br />

B 遣 返 及 替 代 船 员 费 用<br />

i 因 入 会 船 船 员 伤 亡 、 疾 病 或 船 上 其 他 事 故 而 必 须 遣 返 船 员 的 费 用 。<br />

ii 因 法 定 原 因 要 求 船 员 离 船 而 引 起 的 遣 返 费 用 。<br />

iii 因 落 实 或 等 同 2006 年 海 事 劳 工 公 约 的 法 例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遣 返 船 员 的 费 用 。<br />

iv 因 入 会 船 船 员 伤 亡 、 疾 病 而 引 起 的 替 换 船 员 的 费 用 。<br />

v 因 入 会 船 船 员 离 船 或 因 伤 亡 或 疾 病 或 其 他 法 定 原 因 被 遣 返 而 引 起 的 替 换 船 员 的 费 用 。<br />

但 是 :<br />

上 述 B 不 包 括 由 下 列 引 起 的 费 用 ..<br />

a. 船 员 在 入 会 船 上 服 务 期 满 , 不 论 此 期 满 是 根 据 船 员 合 同 或 根 据 合 同 双 方 的 一 致 同 意 , 或 者 ;<br />

b. 会 员 违 反 任 何 船 员 合 同 , 或 者 ;<br />

c. 入 会 船 被 出 售 。<br />

而 会 员 按 照 落 实 或 等 同 2006 年 海 事 劳 工 公 约 的 法 例 而 需 支 付 的 费 用 则 除 外 。<br />

C 工 资 和 海 难 失 业 赔 偿<br />

i 入 会 船 船 员 在 治 疗 或 住 院 期 间 或 因 受 伤 、 疾 病 而 被 遣 返 的 期 间 或 者 作 为 替 补 船 员 在 等 待 及 派 遣 期<br />

15


间 的 工 资 损 失 。<br />

ii 因 入 会 船 全 损 而 应 负 的 船 员 失 业 赔 偿 责 任 。<br />

D 船 员 私 人 物 品 灭 失<br />

对 船 员 私 人 物 品 灭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br />

但 是 :<br />

现 金 、 可 转 让 证 劵 、 贵 重 或 稀 有 金 属 、 宝 石 、 财 宝 、 稀 有 贵 重 物 品 等 除 外 。<br />

除 非 经 理 部 另 外 书 面 规 定 , 本 规 则 第 1 节 D 段 中 对 每 个 船 员 个 人 物 品 的 赔 偿 限 额 为 5000 美 元 。<br />

E 但 书<br />

上 述 A-D 段 因 船 员 雇 佣 合 同 之 条 款 产 生 赔 偿 责 任 及 费 用 需 以 本 协 会 经 理 部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其 雇 佣 合<br />

同 条 款 为 条 件 , 否 则 协 会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br />

第 二 节<br />

对 旅 客 的 责 任<br />

A 疾 病 、 伤 亡<br />

按 照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约 定 由 于 伤 亡 、 疾 病 而 应 赔 偿 旅 客 的 责 任 以 及 与 此 有 关 的 住 院 、 医 疗 、 丧 葬 费<br />

等 费 用 。<br />

B 入 会 船 事 故<br />

按 照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约 定 由 于 入 会 船 发 生 事 故 而 应 赔 偿 旅 客 的 责 任 , 包 括 运 送 旅 客 到 目 的 港 或 返 回<br />

登 船 港 以 及 其 在 岸 上 的 基 本 开 支 。<br />

C 私 人 财 产 灭 失<br />

按 照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约 定 应 赔 偿 旅 客 私 人 财 物 ( 包 括 其 在 船 上 的 汽 车 ) 灭 失 或 损 坏 的 责 任 。<br />

但 是 :<br />

现 金 、 可 转 让 证 劵 、 贵 重 或 稀 有 金 属 、 宝 石 、 财 宝 、 稀 有 贵 重 物 品 等 除 外 。<br />

D 但 书<br />

i. 除 非 经 理 部 书 面 认 可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 协 会 将 不 承 担 上 述 A 至 C 段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br />

ii. 本 协 会 不 负 责 因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所 引 起 上 述 A 至 C 的 责 任 , 除 非 是 因 为 遣 返 伤 病 旅 客 或 失 事 船<br />

的 旅 客 。<br />

iii. 本 协 会 不 负 责 运 送 短 程 旅 客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所 产 生 的 A 至 C 段 的 赔 偿 责 任 。<br />

a. 旅 客 已 另 处 签 订 短 程 运 送 合 同 , 不 论 该 合 同 是 否 是 与 会 员 订 立 的 。<br />

b. 会 员 放 弃 向 分 段 运 送 合 同 者 追 索 的 任 何 权 利 。<br />

第 三 节<br />

对 船 员 及 旅 客 外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br />

A 伤 亡 、 疾 病<br />

因 伤 亡 、 疾 病 而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住 院 、 医 疗 或 丧 葬 等<br />

费 用 。<br />

B 对 入 会 船 船 上 非 船 员 或 旅 客 的 私 人 财 物 的 赔 偿 责 任 。<br />

16


但 是 :<br />

现 金 、 可 转 让 证 劵 、 贵 重 或 稀 有 金 属 、 宝 石 、 财 宝 、 稀 有 贵 重 物 品 等 除 外 。<br />

C 但 书<br />

i. 本 节 不 应 包 括 已 按 第 1 节 和 2 节 项 下 受 保 的 运 输 合 同 下 的 船 员 及 旅 客 责 任 。<br />

ii. 本 节 A 至 B 段 因 合 同 条 款 而 产 生 的 赔 偿 责 任 应 以 本 协 会 经 理 部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其 合 同 条 款 为 条 件 ,<br />

否 则 协 会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br />

iii. 本 节 A 至 B 段 的 责 任 仅 限 于 由 于 入 会 船 舶 的 疏 忽 行 为 , 与 入 会 船 相 关 的 疏 忽 行 为 以 及 在 装 货 港 接<br />

受 货 物 到 卸 货 港 卸 货 期 间 与 管 货 相 关 的 疏 忽 行 为 引 起 的 责 任 。<br />

第 四 节<br />

绕 航 费 用<br />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而 使 入 会 船 绕 航 或 延 迟 的 费 用 ( 因 此 绕 航 或 延 迟 而 超 出 正 常 航 行 部 分 的 )..<br />

A 为 使 受 伤 船 员 或 病 员 上 岸 作 必 要 的 治 疗 或 安 排 遣 返 入 会 船 船 上 死 亡 人 员 的 尸 体 。<br />

B 等 待 替 换 因 受 伤 或 有 疾 病 而 在 岸 上 治 疗 的 船 员 。<br />

C 安 排 偷 渡 人 员 、 难 民 或 海 上 救 起 人 员 离 船 。<br />

D 为 了 在 海 上 救 助 人 命 或 试 图 救 助 人 命 。<br />

第 五 节<br />

对 逃 亡 者 、 偷 渡 者 和 难 民 的 责 任 以 及 有 关 费 用<br />

除 本 规 则 第 4 节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以 外 , 本 协 会 承 担 会 员 为 履 行 其 对 逃 亡 者 、 偷 渡 者 、 难 民 和 海 上 救<br />

起 人 员 的 义 务 以 及 为 他 们 作 出 必 要 的 安 排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 包 括 救 援 费 用 ), 但 仅 以 会 员 依 法 应 承<br />

担 的 费 用 或 本 经 理 部 事 先 同 意 的 费 用 为 限 。<br />

第 六 节<br />

人 命 救 助<br />

为 救 助 入 会 船 船 上 人 员 生 命 而 需 支 付 给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费 用 , 但 仅 以 从 船 壳 险 保 单 或 货 物 所 有 人 或<br />

货 物 保 险 人 处 无 法 索 赔 为 限 。<br />

第 七 节<br />

碰 撞 责 任<br />

下 述 A,B 和 C 段 所 列 的 因 入 会 船 与 他 船 碰 撞 而 产 生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仅 以 无 法 从 船 壳 险 保 单 索 赔<br />

为 限 ..<br />

A 与 他 船 或 他 船 船 上 的 货 物 、 财 物 等 碰 撞<br />

除 本 节 B 段 外 , 协 会 只 承 担 1/4 碰 撞 责 任 或 事 先 由 经 理 部 书 面 认 可 的 比 例 的 碰 撞 责 任 。<br />

B 其 他 责 任<br />

因 碰 撞 而 产 生 的 以 下 责 任 ..<br />

i. 对 障 碍 物 、 残 骸 、 货 物 或 其 他 物 体 的 起 浮 、 移 走 、 处 置 、 毁 灭 、 设 灯 浮 或 作 标 志 。<br />

ii. 任 何 不 动 产 或 私 人 财 物 或 其 他 物 体 ( 他 船 或 他 船 财 物 除 外 )<br />

iii. 对 任 何 不 动 产 或 私 人 财 物 造 成 污 染 或 沾 污 , 但 不 包 括 与 入 会 船 碰 撞 的 他 船 及 其 财 物 的 污 染 或 沾<br />

污 。<br />

iv. 入 会 船 船 上 的 货 物 或 其 它 财 物 , 或 该 货 物 或 财 物 所 有 人 已 付 的 共 损 分 摊 、 特 别 费 用 或 救 助 费 用 。<br />

v. 人 身 伤 亡 或 疾 病 。<br />

17


C 超 额 碰 撞 责 任<br />

由 于 碰 撞 所 引 起 的 应 由 会 员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中 超 出 船 壳 保 单 项 下 船 价 最 大 的 赔 偿 限 额 的 部 分 。<br />

D 但 是 ..<br />

i. 为 评 估 按 本 节 C 可 索 赔 的 金 额 , 如 果 入 会 船 已 按 规 则 24 规 定 足 额 投 保 , 本 协 会 董 事 会 可 决 定 入<br />

会 船 应 投 保 的 价 值 。 如 果 按 此 价 值 保 险 , 本 协 会 仅 支 付 超 出 船 舶 保 单 可 索 赔 以 外 的 部 分 。<br />

ii. 除 非 本 协 会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会 员 不 得 向 本 协 会 索 赔 应 由 其 自 己 承 担 的 船 舶 保 单 下 无 法 索 赔 的 免<br />

赔 额 部 分 。<br />

iii. 如 果 入 会 船 与 同 一 会 员 姐 妹 船 或 部 分 属 于 会 员 的 船 舶 相 碰 , 可 视 该 船 为 不 同 船 东 的 船 舶 , 而 同 样<br />

有 权 向 本 协 会 索 赔 。<br />

iv. 在 两 船 互 有 过 失 碰 撞 时 , 如 果 一 方 或 双 方 依 法 享 受 责 任 限 制 , 则 本 节 中 的 索 赔 按 单 一 责 任 原 则 赔<br />

偿 ; 除 此 之 外 , 碰 撞 责 任 依 交 叉 责 任 原 则 赔 偿 。<br />

第 八 节<br />

财 产 灭 失<br />

对 任 何 不 论 在 陆 上 或 水 上 , 也 不 论 是 固 定 或 移 动 财 产 的 灭 失 损 坏 以 及 侵 权 责 任 的 赔 偿 。<br />

但 是 ..<br />

A 对 本 节 下 述 所 列 的 责 任 除 外 ..<br />

i. 由 任 何 合 同 或 者 赔 偿 协 议 的 条 款 产 生 , 且 若 无 这 些 条 款 即 不 会 产 生 的 责 任 。<br />

ii. 对 本 规 则 下 列 小 节 已 规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br />

第 1 节 D、 第 2 节 C、 第 3 节 B.. 私 人 财 物 责 任<br />

第 7 节 .. 碰 撞 责 任<br />

第 9 节 .. 污 染<br />

第 10 节 .. 拖 带<br />

第 12 节 .. 残 骸 打 捞<br />

第 14 节 .. 货 物 责 任<br />

第 17 节 .. 入 会 船 财 产<br />

iii. 在 上 述 (ii), 所 列 各 节 因 但 书 、 保 证 、 条 件 、 除 外 责 任 、 责 任 限 制 或 其 他 类 似 条 款 而 无 法 索 赔 的 责 任 。<br />

iv. 入 会 船 船 舶 保 单 下 无 法 索 赔 的 免 赔 额 。<br />

B 如 果 因 入 会 船 而 产 生 灭 失 损 害 或 侵 权 的 财 产 或 权 利 全 部 或 部 分 属 于 会 员 、 该 会 员 可 视 为 不 同 的 所<br />

有 人 而 享 有 同 样 的 索 赔 权 。<br />

第 九 节<br />

污 染<br />

根 据 规 则 21A, 因 入 会 船 排 放 、 泄 漏 油 类 或 任 何 其 他 物 质 或 存 在 排 放 或 泄 漏 的 危 险 而 产 生 的 下 列<br />

A 至 E 段 所 述 的 责 任 、 损 失 、 损 害 和 费 用 ..<br />

A 对 损 失 , 损 害 或 污 染 的 责 任 。<br />

B 会 员 作 为 协 会 董 事 会 认 可 的 任 何 协 议 的 一 方 所 引 起 的 或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任 何 损 失 、 损 坏 或 费 用 , 包<br />

括 会 员 为 覆 行 此 义 务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br />

C 为 避 免 或 减 少 污 染 而 采 取 的 合 理 措 施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以 及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包 括 所 采 取 措 施 对<br />

其 它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的 任 何 责 任 。<br />

D 为 避 免 入 会 船 可 能 排 放 或 泄 漏 油 料 或 其 它 物 质 而 采 取 相 应 预 防 措 施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br />

E 因 遵 从 任 何 政 府 或 当 局 为 避 免 或 减 少 污 染 的 任 何 指 示 或 命 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或 责 任 。 但 是 , 以 此 费<br />

用 或 责 任 不 能 从 入 会 船 船 壳 险 保 单 项 下 取 得 赔 偿 为 限 。<br />

18


F 除 非 协 会 经 理 部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 会 员 在 投 保 《 小 型 油 轮 油 污 赔 偿 协 议 》(STOPIA)2006 中 所 规 定<br />

的 “ 相 应 的 ” 小 型 船 舶 时 , 会 员 在 该 船 舶 投 保 期 间 应 该 是 该 STOPIA 协 议 的 成 员 。<br />

除 非 协 会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或 者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如 果 协 会 会 员 不 是 《 小 型 油 轮 船 东 关 于 污 染 赔 偿 的 协 议 》<br />

(STOPIA)2006 的 成 员 , 则 不 能 按 照 规 则 2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得 到 补 偿 。<br />

G 如 会 员 船 舶 为 《 油 轮 油 污 赔 偿 协 议 》(TOPIA) 中 所 规 定 的 “ 相 关 船 舶 ”, 那 么 该 船 舶 入 会 期 间 应 该<br />

同 时 是 TOPIA 协 议 的 成 员 , 除 非 经 本 协 会 经 理 部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br />

如 果 该 船 舶 入 会 期 间 不 是 TOPIA 协 议 的 成 员 , 那 么 协 会 不 承 担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第 九 项 规 定 的 责 任 ,<br />

除 非 协 会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或 者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br />

H 但 书<br />

i 入 会 船 排 放 或 溢 油 时 造 成 损 害 或 污 染 的 财 产 全 部 或 部 分 属 于 会 员 , 其 仍 可 视 此 财 产 为 不 同 所 有<br />

者 所 有 而 拥 有 同 样 索 赔 的 权 利 。<br />

ii 本 节 所 述 为 避 免 或 减 少 污 染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而 清 除 或 获 救 的 船 舶 、 残 骸 以 及 其 它 物 料 、<br />

货 物 等 财 产 应 等 价 转 让 给 本 协 会 或 应 从 本 协 会 的 赔 款 中 扣 除 。<br />

iii 除 非 协 会 董 事 会 另 行 决 定 , 对 入 会 船 卸 入 陆 地 堆 场 或 处 理 厂 后 所 引 起 危 险 废<br />

料 的 泄 漏 事 故 而 导 致 会 员 的 责 任 , 损 失 、 损 害 以 及 费 用 、 开 支 , 本 协 会 将 不 负 责 补 偿 。<br />

第 十 节<br />

拖 带 责 任<br />

A 惯 常 拖 带 入 会 船<br />

下 列 依 拖 带 合 同 所 进 行 的 正 常 拖 带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br />

i.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因 入 会 船 进 港 或 离 港 或 港 内 移 动 时 所 须 的 惯 常 拖 带 。<br />

ii.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入 会 船 所 进 行 的 港 口 之 间 或 两 地 之 间 的 惯 常 拖 带 。<br />

B 惯 常 拖 带 以 外 的 拖 带 入 会 船 。<br />

由 于 入 会 船 按 本 节 A 所 述 的 正 常 拖 带 以 外 的 拖 带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拖 带 责 任 , 但 以 本 协 会 经 理 部 事 先 书 面<br />

确 认 为 限 。<br />

C 入 会 船 舶 所 进 行 的 拖 带<br />

由 于 入 会 船 舶 拖 带 另 一 船 或 其 他 物 体 而 产 生 的 责 任<br />

但 是 ..<br />

对 移 除 被 拖 带 船 舶 或 其 它 物 体 或 任 何 货 物 或 财 产 的 残 骸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除 外 , 除 非 ..<br />

i 拖 带 是 为 了 在 海 上 救 助 人 命 或 财 产 所 必 需 的 , 或<br />

ii 入 会 船 舶 的 拖 带 须 在 一 个 被 认 可 的 拖 带 合 同 下 进 行 , 或<br />

iii 有 本 协 会 经 理 部 另 外 书 面 同 意 。<br />

关 于 第 十 节 C 部 份 ii 点 的 注 释 ..<br />

以 下 A 和 B 列 举 的 各 个 合 同 为 协 会 所 认 可 , 只 要 这 些 合 同 不 被 修 改 增 加 入 会 船 舶 的 责 任 。 如 果 在 某 些 国<br />

家 这 些 合 同 条 款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 协 会 经 理 部 可 以 单 个 同 意 那 些 能 最 有 效 保 护 会 员 享 受 责 任 限 制 权 利 的 合<br />

同 。 但 在 拖 带 合 同 下 , 拖 轮 不 能 承 担 任 何 由 于 第 三 者 过 失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br />

A 与 拖 船 主 签 定 以 下 合 同 ..<br />

19


i 英 国 、 荷 兰 , 以 及 德 国 或 斯 堪 的 纳 维 亚 标 准 拖 带 合 同<br />

ii 国 际 远 洋 拖 带 协 议 “Towhire” 或 “Towcon”<br />

iii 劳 合 社 标 准 救 助 协 议 1980 (LOF1980)、(LOF1990)、(LOF1995) 或 (LOF2000)<br />

iv 入 会 船 船 东 作 为 合 同 一 方 和 拖 带 船 船 东 、 拖 带 船 上 货 物 或 财 产 所 有 人 作 为 合 同 另 一 方 , 双 方 各 自 对<br />

本 船 船 舶 、 财 产 、 货 物 的 灭 失 和 损 坏 以 及 对 各 自 雇 员 或 合 同 方 的 人 员 伤 亡 承 担 责 任 , 各 不 相 互 追 索 ,<br />

即 ‘ 各 管 各 条 款 ’。<br />

B 与 拖 船 船 东 无 直 接 合 同 关 系<br />

合 同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br />

i 上 述 第 十 节 C 部 份 ii 点 注 释 中 iv 段 的 “ 各 管 各 条 款 ” 应 包 括 共 同 冒 险 者 或 租 家 的 其 他 合 同 方 的 财 产<br />

以 及 租 家 的 财 产 。<br />

ii 合 同 中 的 例 外 条 款 要 求 所 有 拖 带 合 同 符 合 “ 各 管 各 条 款 ”。<br />

第 十 一 节<br />

特 定 赔 偿 和 合 同 的 责 任<br />

会 员 或 其 代 表 因 其 所 提 供 的 设 施 或 服 务 而 签 订 的 赔 偿 合 同 对 人 身 伤 亡 、 疾 病 或 财 产 灭 失 或 损 坏 的 责 任 ,<br />

但 仅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br />

A 有 经 理 部 的 书 面 同 意 该 合 同 条 款 ;<br />

B 协 会 董 事 会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赔 偿 会 员 。<br />

注 释 ..<br />

但 是 上 述 赔 偿 合 同 条 款 已 事 先 提 交 经 理 部 并 得 到 经 理 部 的 书 面 同 意 并 以 入 会 证 书 背 书 为 条 件 。 协 会 对<br />

以 下 赔 偿 合 同 引 起 的 责 任 承 担 赔 偿 ..<br />

i 合 同 可 能 引 起 的 法 定 或 习 惯 法 或 合 同 法 的 责 任 , 但 合 同 必 须 明 确 约 定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自 己 设 备 、 燃 油 或<br />

其 它 财 产 及 共 同 风 险 承 担 者 或 其 他 合 同 方 的 雇 员 的 伤 亡 , 而 不 论 各 自 的 过 失 。<br />

ii 在 合 同 期 间 , 因 赔 偿 合 同 可 能 产 生 的 对 入 会 船 舶 人 员 的 伤 亡 、 疾 病 的 赔 偿 责 任 。<br />

iii 因 赔 偿 合 同 可 能 产 生 的 在 入 会 船 舶 上 或 靠 近 入 会 船 的 非 船 员 因 伤 亡 、 疾 病 的 赔 偿 责 任 。<br />

iv 因 赔 偿 合 同 可 能 产 生 的 对 任 何 船 舶 、 港 口 、 码 头 、 泊 位 、 陆 地 或 其 它 固 定 、 浮 动 物 体 的 灭 失 、 损 坏 、<br />

干 扰 或 侵 权 的 赔 偿 责 任 。<br />

v 因 赔 偿 合 同 可 能 产 生 的 对 货 物 或 其 财 产 的 赔 偿 责 任 。<br />

但 是 , 本 协 会 对 潜 水 船 作 业 或 小 潜 水 船 作 业 或 任 何 使 用 潜 水 员 作 业 的 索 赔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r />

第 十 二 节<br />

残 骸 打 捞 责 任<br />

A 法 律 强 制 要 求 会 员 对 入 会 船 残 骸 以 及 所 装 载 的 货 物 、 财 产 所 进 行 的 起 浮 、 移 动 、 清 除 、 设 灯 标 或<br />

其 它 标 记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责 任 , 包 括 会 员 依 法 必 须 承 担 的 其 它 强 制 打 捞 的 费 用 。<br />

B 会 员 因 对 入 会 船 或 其 所 载 的 货 物 或 其 它 财 产 的 残 骸 或 其 它 可 能 存 在 的 威 胁 进 行 起 浮 、 移 动 、 清<br />

除 、 设 灯 标 或 其 它 标 记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责 任 。<br />

C 会 员 必 须 承 担 的 因 入 会 船 残 骸 或 其 所 载 的 货 物 或 其 它 财 产 的 残 骸 的 自 行 移 动 或 由 于 未 能 对 其 起<br />

浮 、 移 动 、 清 除 、 设 灯 标 或 标 志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D 但 书 ..<br />

i. 入 会 船 在 保 险 期 间 因 发 生 事 故 而 成 为 残 骸 , 尽 管 可 能 因 规 则 45 条 的 规 定 保 险 终 止 , 协 会 对 在<br />

此 情 况 下 所 发 生 的 索 赔 仍 然 承 担 责 任 。<br />

ii. 索 赔 发 生 在 本 节 A 段 情 况 下 , 所 获 救 的 任 何 船 上 的 贮 存 物 , 物 料 以 及 残 骸 的 价 值 、 货 物 以 及 其 财<br />

物 的 价 值 , 任 何 第 三 方 支 付 给 会 员 的 救 助 报 酬 , 应 在 会 员 的 索 赔 中 予 以 扣 除 或 抵 冲 , 协 会 只 承 担 不 足<br />

20


部 分 。<br />

iii. 依 照 本 节 如 果 会 员 未 经 经 理 部 的 事 先 同 意 在 对 入 会 船 残 骸 进 行 起 浮 、 移 动 、 清 除 、 设 灯 标 或 标 记<br />

或 将 入 会 船 的 权 益 转 让 ( 但 委 付 给 船 舶 保 险 人 除 外 ), 本 协 会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br />

iv. 如 果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基 于 赔 偿 合 同 条 款 而 产 生 , 那 么 协 会 的 责 任 仅 以 下 述 为 条 件 ..<br />

a. 事 先 由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 或 者 ;<br />

b. 协 会 董 事 会 决 定 做 出 这 样 的 赔 偿 。<br />

v. 除 非 本 协 会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如 果 入 会 船 舶 没 有 完 全 按 本 规 则 24 条 规 定 投 保 ,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br />

开 支 或 费 用 协 会 将 不 予 补 偿 。<br />

第 十 三 节<br />

检 疫 费 用<br />

由 于 暴 发 传 染 病 而 致 使 会 员 承 担 的 额 外 费 用 , 包 括 检 疫 和 消 毒 费 用 , 以 及 会 员 在 燃 料 、 保 险 、 工<br />

资 、 物 料 、 伙 食 和 港 口 费 用 方 面 的 净 损 失 ( 因 发 生 传 染 病 而 超 出 正 常 开 支 以 外 的 部 分 )。<br />

第 十 四 节<br />

货 物 责 任<br />

下 列 A 至 D 段 所 述 因 入 会 船 准 备 装 载 或 正 在 装 载 或 已 经 装 载 的 货 物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A 灭 失 、 短 少 、 损 坏 或 其 他 责 任<br />

由 于 会 员 或 会 员 的 雇 佣 人 员 依 法 应 对 其 行 为 , 疏 忽 或 过 失 , 或 违 反 妥 善 地 装 载 、 收 受 、 配 载 、 承 运 、<br />

保 管 、 照 料 、 卸 载 或 交 付 货 物 的 义 务 承 担 的 责 任 , 或 因 入 会 船 不 适 航 , 不 适 货 而 产 生 的 货 物 的 灭 失 、<br />

短 少 、 损 坏 或 其 他 责 任 。<br />

B 对 损 坏 货 物 的 处 置<br />

会 员 为 卸 载 或 处 理 损 坏 、 没 有 价 值 的 货 物 而 产 生 的 在 运 输 合 同 下 的 额 外 费 用 和 开 支 , 但 仅 以 会 员<br />

无 法 从 任 何 其 他 方 取 得 赔 偿 为 限 。<br />

C 收 货 人 未 提 货<br />

因 收 货 人 未 在 交 货 港 或 交 付 地 提 走 或 转 移 货 物 而 使 会 员 交 付 超 出 其 正 常 应 承 担 的 费 用 以 外 的 费 用 和 责 任 ,<br />

但 仅 以 会 员 无 法 从 任 何 其 他 方 取 得 赔 偿 或 费 用 超 过 滞 留 货 物 残 值 为 限 。<br />

D 联 运 或 转 船 提 单<br />

在 所 签 发 的 联 运 或 转 船 提 单 或 本 经 理 部 书 面 认 可 的 其 他 合 同 下 , 因 非 入 会 船 所 承 运 区 段 而 产 生<br />

的 灭 失 、 短 少 、 损 害 或 其 他 对 货 物 的 责 任 。<br />

E 但 书 ..<br />

i. 海 牙 和 海 牙 维 斯 比 规 则<br />

除 非 本 经 理 部 事 先 同 意 或 协 会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如 果 由 于 运 输 合 同 没 有 按 照 海 牙 规 则 , 海 牙 维 斯 比 规 则<br />

赋 予 会 员 的 条 款 , 不 论 是 否 强 制 , 协 会 将 不 赔 偿 会 员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ii. 运 输 条 件 和 约 定<br />

本 协 会 董 事 会 在 任 何 时 候 有 权 对 任 何 运 输 合 同 或 特 定 条 款 作 出 规 定 , 不 论 是 普 通 运 输 还 是 特 殊 贸 易 ,<br />

或 有 关 入 会 船 在 承 载 、 保 存 、 运 输 、 照 料 以 及 在 处 理 待 装 或 已 装 货 物 的 方 式 、 方 法 。 对 于 会 员 没 有 遵 守<br />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有 权 拒 赔 或 作 相 应 的 扣 减 。<br />

iii. 绕 航<br />

除 非 协 会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或 经 理 部 事 先 书 面 确 认 , 因 偏 离 或 延 滞 合 同 约 定 的 航 程 而 发 生 的 绕 航 ,<br />

或 因 在 绕 航 中 或 绕 航 以 后 发 生 事 故 , 致 使 会 员 丧 失 援 用 任 何 拒 绝 或 减 轻 责 任 的 抗 辩 或 责 任 限 制 的<br />

权 利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 开 支 或 费 用 , 本 协 会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br />

21


iv. 其 他 除 外 责 任<br />

除 非 协 会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协 会 将 不 承 担 因 下 述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 费 用 和 开 支 ..<br />

a. 会 员 或 船 长 故 意 签 发 与 货 物 的 内 容 、 数 量 和 条 件 不 相 符 的 提 单 、 运 单 或 其 他 证 明 运 输 合 约 的 单<br />

证 。<br />

b. 签 发 欺 诈 性 误 述 的 提 单 、 运 单 或 其 他 证 明 运 输 合 约 的 单 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倒 签 提 单 或 预 借 提 单 。<br />

c. 未 凭 正 本 可 转 让 提 单 交 付 货 物 。<br />

d. 未 向 运 单 或 其 他 不 可 转 让 单 证 所 指 定 的 收 货 人 交 付 货 物 。<br />

e. 在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港 口 或 地 方 交 付 货 物 。<br />

f. 由 于 船 舶 延 误 抵 达 装 货 港 或 没 有 抵 达 装 货 港 或 不 能 装 载 或 延 迟 装 载 所 定<br />

货 物 , 但 对 已 签 提 单 引 起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除 外 ;<br />

g. 会 员 或 其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何 故 意 违 约 行 为 。<br />

v. 从 价 提 单<br />

若 提 单 上 标 明 货 物 每 单 位 、 每 件 或 每 个 包 装 的 价 值 超 过 2500 美 元 ( 或 相 当 于 该 价 值 的 其 他 货 币 ),<br />

除 非 本 协 会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确 定 , 协 会 对 本 节 项 下 的 责 任 以 每 单 位 、 每 件 或 每 个 包 装 2500 美 元 为<br />

限 。<br />

vi. 稀 有 及 贵 重 货 物<br />

除 非 本 协 会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确 认 , 协 会 将 不 负 责 因 载 运 硬 币 、 造 币 金 属 、 贵 重 或 稀 有 金 属 、 玉<br />

石 、 金 银 器 皿 、 艺 术 品 或 其 他 贵 重 或 稀 有 物 品 , 银 行 支 票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货 币 、 债 券 以 及 可 流 通 证<br />

券 等 而 产 生 的 索 赔 。<br />

vii. 会 员 财 产<br />

如 果 发 生 在 入 会 船 上 的 货 物 灭 失 或 损 害 属 于 会 员 的 财 产 , 会 员 仍 有 权 向 协 会 索 赔 。 同 样 , 协 会 也<br />

享 有 如 同 第 三 者 同 会 员 所 签 订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条 款 纳 入 至 少 与 海 牙 维 斯 比 规 则 同 样 条 件 的 权 利 。<br />

viii. 渔 船<br />

依 照 本 货 物 责 任 条 款 , 协 会 对 于 因 渔 船 上 的 渔 产 品 或 渔 具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ix. 无 纸 贸 易<br />

除 非 经 理 部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意 了 特 别 险 , 协 会 对 由 于 下 述 原 因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 开 支 或 费 用 将 不 承 担<br />

赔 偿 责 任 :<br />

a. 会 员 在 海 运 和 国 际 贸 易 中 主 张 参 与 或 使 用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或 协 议 书 来 代 替 原 有 的 书 面 文 件 , 包 括 但<br />

不 限 于 Bolero 系 统 ( 任 何 这 种 系 统 或 协 议 书 都 将 视 为 ‘ 无 纸 系 统 ’), 或<br />

b. 用 无 纸 系 统 制 作 或 传 送 的 文 件 而 且 该 文 件 包 含 运 输 合 同 或 可 证 明 运 输 合 约 , 或<br />

c. 货 物 运 输 从 属 于 这 种 运 输 合 约 。<br />

但 是 :<br />

会 员 没 有 参 与 或 使 用 无 纸 系 统 并 且 任 何 的 运 输 合 约 均 有 书 面 文 件 证 明 , 协 会 可 决 定 是 否 部 分 或 全 部 给 予<br />

赔 偿 。<br />

第 十 五 节<br />

无 法 索 赔 的 共 损 分 摊<br />

会 员 本 应 从 货 主 或 其 他 有 关 方 分 摊 , 但 是 因 为 且 仅 因 为 违 反 运 输 合 同 而 无 法 索 赔 的 共 同 海 损 费 用 、 特 别<br />

费 用 和 救 助 费 用 。<br />

但 是 ..<br />

i. 第 14 节 所 有 但 书 适 用 于 本 节 项 下 的 索 赔 。<br />

ii.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的 特 别 保 险 , 会 员 向 货 方 或 其 他 方 索 赔 的 共 同 海 损 分 摊 部 分 的 费 用<br />

应 视 为 按 照 1974 年 ,1994 年 或 2004 年 约 克 / 安 特 卫 普 规 则 理 算 , 会 员 向 协 会 的 索 赔 亦 限 于 此 。<br />

22


第 十 六 节<br />

船 舶 应 分 摊 的 共 损 费 用<br />

因 计 算 共 同 海 损 费 用 、 特 别 费 用 或 救 助 费 用 分 摊 的 船 壳 保 险 单 船 舶 完 好 价 值 高 于 入 会 船 如 按 本 规 则<br />

24 条 规 定 投 保 的 “ 足 额 保 险 ” 而 无 法 向 船 舶 保 险 人 索 赔 的 共 同 海 损 费 用 、 特 别 费 用 或 救 助 费 用 。<br />

第 十 七 节<br />

入 会 船 舶 所 載 财 产 的 损 失<br />

对 入 会 船 除 货 物 及 私 人 物 品 外 的 任 何 设 备 、 燃 油 的 灭 失 或 损 害 的 责 任 。<br />

但 是 ..<br />

A 入 会 船 本 身 财 产 或 会 员 或 其 协 作 公 司 或 其 管 理 公 司 拥 有 、 租 赁 的 财 产 的 灭 失 或 损 害 的 责 任 不 能 按<br />

本 节 项 下 索 赔 。<br />

B 除 非 会 员 取 得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的 特 别 保 险 , 对 由 于 会 员 所 签 订 的 赔 偿 合 同 而 产 生 责 任 , 协 会 将 不<br />

承 担 责 任 。<br />

第 十 八 节<br />

对 救 助 人 的 特 别 补 偿<br />

A 在 劳 合 社 1980 年 标 准 救 助 公 约 第 1 款 (a) 所 载 的 “ 无 效 果 — 无 报 酬 ” 原 则 以 外 , 会 员 有 补 偿 入 会 船<br />

救 助 人 “ 合 理 产 生 费 用 ”( 包 括 裁 决 的 任 何 增 加 部 分 ) 的 责 任 。<br />

B 为 避 免 或 减 少 对 环 境 的 破 坏 , 依 照 国 际 救 助 公 约 1989 第 14 条 并 纳 入 劳 合 社 标 准 救 助 契 约 1990<br />

第 2 项 或 1995 格 式 的 规 定 要 求 会 员 支 付 救 助 人 的 特 别 补 偿 金 的 责 任 。<br />

C 依 1995 劳 合 社 标 准 救 助 契 约 (LOF1995) 或 2000 劳 合 社 标 准 救 助 契 约 (LOF2000) 所 附 加 Scopic 条<br />

款 规 定 应 由 会 员 支 付 救 助 人 的 “ 特 别 救 助 报 酬 ” 的 责 任 。<br />

但 是 :<br />

i. 按 上 第 C 段 的 索 赔 , 如 果 有 船 舶 或 任 何 船 上 财 产 的 残 骸 和 根 据 Scopic 条 款 如 果 没 有 救 助 公 约 第<br />

13 款 裁 决 或 可 能 存 在 的 裁 决 , 那 么 任 何 剩 余 的 船 舶 或 船 上 财 产 的 残 骸 应 先 抵 冲 其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br />

只 有 不 足 部 分 才 可 以 从 协 会 补 偿 。<br />

ii. 除 非 本 协 会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如 果 入 会 船 舶 没 有 按 本 规 则 24 条 规 定 投 保 , 协 会 对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br />

任 , 开 支 或 费 用 将 不 予 赔 偿 。<br />

第 十 九 节<br />

罚 款<br />

任 何 法 院 、 法 庭 或 有 关 当 局 向 入 会 船 判 令 或 征 收 的 罚 金 或 任 何 对 会 员 以 及 船 员 征 收 的 罚 金 经 经 理 部<br />

同 意 可 得 到 补 偿 , 包 括 以 下 A - D 所 述 内 容 ..<br />

A 因 短 交 或 溢 交 货 物 或 没 有 符 合 货 物 申 报 或 货 物 文 件 的 规 定 , 但 以 会 员 按 规 则 2 第 14 节 承 保 货 物 责<br />

任 条 件 并 受 该 规 则 但 书 的 约 束 。<br />

B 违 反 移 民 法 或 移 民 规 定 。<br />

C 意 外 泄 漏 或 排 放 油 物 或 其 他 物 质 。<br />

D 船 长 或 船 员 走 私 或 违 犯 任 何 有 关 船 舶 载 货 以 外 的 海 关 法 例 或 法 规 。<br />

23


E 但 书 ..<br />

i. 不 论 规 则 27 条 第 1 段 规 定 , 协 会 董 事 会 自 行 决 定 赔 偿 因 任 何 法 院 、 法 庭 或 有 关 当 局 对 入 会 船 因<br />

违 反 海 关 法 或 海 关 规 定 而 作 出 的 没 收 , 但 仅 以 没 收 当 时 的 市 场 价 为 限 而 不 论 入 会 船 是 否 有 无 租 约<br />

或 其 他 约 束 。<br />

ii. 对 由 于 侵 犯 或 违 反 或 未 能 履 行 1973 年 国 际 防 油 污 公 约 和 1978 年 议 定 书 及 其 修 改 条 款 和 任 何 签 约<br />

国 关 于 船 舶 建 造 、 改 装 、 配 备 立 法 而 引 起 的 罚 款 不 在 此 限 。<br />

iii. 对 侵 犯 或 违 反 或 不 履 行 ISM 或 ISPS 有 关 规 则 而 引 起 的 罚 款 不 能 依 本 节 向 协 会 索 赔 。 但 董 事 会 可<br />

自 行 考 虑 是 否 对 此 给 予 适 当 的 补 偿 。<br />

第 二 十 节<br />

调 查 及 刑 事 诉 讼<br />

A 在 任 何 政 府 或 权 威 机 构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的 期 间 为 保 护 会 员 利 益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br />

B 为 替 入 会 船 船 长 、 船 员 或 会 员 雇 员 、 其 代 理 或 其 他 与 会 员 有 关 的 人 员 进 行 刑 事 辩 护 所 产 生 的 费<br />

用 。<br />

C 但 书<br />

除 非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协 会 将 不 承 担 以 上 本 节 规 定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和 开<br />

支 ..<br />

i. 事 先 取 得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 或 者<br />

ii. 本 协 会 董 事 会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赔 付 。<br />

第 二 十 一 节<br />

因 遵 照 协 会 经 理 部 的 指 示 而 引 起 的 责 任 和 费 用<br />

因 会 员 执 行 经 理 部 对 入 会 船 的 特 别 书 面 指 示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第 二 十 二 节<br />

施 救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费 用<br />

A 在 发 生 可 能 向 协 会 索 赔 的 事 故 后 , 会 员 为 避 免 或 减 少 其 应 全 部 或 因 免 赔 额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部 分 承 担<br />

的 责 任 或 费 用 而 付 出 的 除 本 节 B 段 外 的 额 外 开 支 和 费 用 。<br />

B 会 员 为 其 应 全 部 或 因 免 赔 额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部 分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而 付 出 的 法 律 费 用 和 开 支 。 但 仅<br />

以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或 协 会 董 事 会 自 行 考 虑 按 受 此 费 用 为 前 提 。<br />

但 是 :<br />

依 据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 任 何 与 敲 诈 , 勒 索 , 贿 赂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款 项 相 关 的 费 用 或 损 失 均 不 得 补 偿 。<br />

规 则 3 特 别 保 险<br />

1. 本 经 理 部 可 以 接 受 有 关 入 会 费 的 特 别 条 款 或 提 供 特 别 险 或 附 加 风 险 保 险 。 但 此 风 险 或 特 别 条 款 以<br />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为 准 。<br />

2. 尽 管 有 规 则 第 1 条 第 6 段 的 规 定 , 协 会 可 以 接 受 与 入 会 船 或 入 会 船 经 营 有 关 以 外 的 特 别 保 险 , 但<br />

以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为 准 。<br />

规 则 4 对 救 助 人 、 租 船 人 以 及 特 种 作 业 的 特 别 保 险<br />

1. 救 助 人<br />

如 果 会 员 是 救 助 拖 轮 或 拟 作 救 助 作 业 的 其 他 船 舶 的 船 东 或 经 营 人 , 由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 并 在 入 会<br />

24


证 书 上 背 书 , 并 且 按 经 理 部 要 求 交 付 额 外 保 费 的 情 况 下 , 尽 管 有 规 则 第 28 条 的 规 定 , 协 会 可 以 对 下<br />

述 各 项 提 供 特 别 保 险 ..<br />

A 规 则 2 所 承 保 风 险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B 在 救 助 作 业 中 因 油 污 染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 不 论 会 员 是 否 与 入 会 船 有 利 益 关 系 。<br />

C 本 规 则 1A 或 1B 以 外 由 于 救 助 过 程 所 发 生 事 故 引 起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 而 不 论 会 员 是 否 与 入 会 船 有 利<br />

益 关 系 。 本 规 则 1C 段 所 承 保 的 特 别 保 险 必 须 经 本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并 背 书 于 入 会 证 书 上 , 同 时 会 员<br />

还 必 须 按 经 理 部 的 要 求 交 付 额 外 保 费 。<br />

但 是 ..<br />

i. 由 于 赔 偿 条 款 或 赔 偿 合 同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 协 会 不 予 补 偿 , 除 非 该 赔 偿 条 款 或 合 同 得 到 经 理<br />

部 书 面 确 认 。<br />

ii 本 规 则 下 所 提 供 的 救 助 作 业 和 试 图 救 助 作 业 的 保 险 应 与 规 则 2 项 下 有 关 入 会 船 作 业 的 保 险 一<br />

样 , 除 非 按 本 规 则 1B 或 1C 段 所 提 供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 只 有 会 员 作 为 救 助 人 才 有 可 能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br />

用 。<br />

iii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保 险 条 件 , 在 同 意 保 险 之 前 或 至 少 每 一 保 险 年 度 开 始 30 天 前 , 会 员 必 须 对 每 一 艘 准<br />

备 从 事 救 助 作 业 的 船 舶 向 协 会 提 出 申 请 。<br />

2. 租 船 人<br />

如 果 船 舶 是 以 租 船 人 的 名 义 或 代 表 租 船 人 的 名 义 加 入 协 会 , 在 经 理 部 书 面 认 可 的 条 件 下 协 会 负 责<br />

因 以 下 所 述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A 租 船 人 对 规 则 2 所 列 风 险 而 引 起 对 船 东 或 二 船 东 的 赔 偿 责 任 以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br />

B 尽 管 有 规 则 第 27 条 1、2 和 3 段 条 款 的 规 定 , 协 会 承 担 租 船 人 对 入 会 船 的 灭 失 或 损 害 的 责 任 以 及<br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br />

C 尽 管 有 规 则 第 27 条 第 2 段 条 款 的 规 定 , 协 会 承 担 入 会 船 船 上 燃 料 、 燃 油 或 租 船 人 财 产 的 灭 失 或 损<br />

害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br />

3. 其 他 专 业 作 业<br />

对 因 受 规 则 28 条 限 制 或 除 外 的 责 任 , 或 经 理 部 对 此 另 有 书 面 确 认 的 条 件 下 其 他 特 种 作 业 而 产 生<br />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 本 协 会 可 提 供 特 种 保 险 。<br />

规 则 5 其 他 规 则<br />

尽 管 有 与 上 述 规 则 相 反 的 规 定 , 协 会 董 事 会 对 会 员 在 规 则 2、3 或 4 条 范 围 内 有 关 船 舶 拥 有 、 经<br />

营 、 管 理 业 务 ,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有 权 自 行 考 虑 赔 偿 给 会 员 。<br />

但 是 ..<br />

A. 本 规 则 项 下 且 被 其 他 规 则 明 确 排 除 在 外 的 索 赔 只 有 经 协 会 董 事 会 委 员 ( 成 员 ) 考 虑 赔 付 意 见 一 致 时 才<br />

可 以 赔 偿 。<br />

B. 本 规 则 下 最 大 的 索 赔 金 额 以 协 会 董 事 会 自 行 决 定 为 准 。<br />

25


第 三 部 分<br />

法 律 协 助 和 抗 辩 费 的 承 保<br />

规 则 6<br />

1 本 经 理 部 可 以 依 据 此 规 则 6 就 法 律 协 助 和 抗 辩 费 保 险 接 受 船 舶 入 会 , 但 仅 以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为 准 。<br />

2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 根 据 本 规 则 订 立 的 保 险 合 同 同 时 适 用 本 章 程 第 4 部 分 和 第 5 部 分 以 及 其 他 规 则 中 关<br />

于 索 赔 程 序 , 责 任 限 制 和 除 外 责 任 的 规 定 。<br />

3<br />

A 协 会 所 提 供 的 保 险 适 用 于 所 有 由 下 述 而 产 生 的 索 赔 , 争 议 或 诉 讼 :<br />

i 租 约 , 提 单 , 运 输 合 同 或 其 他 合 同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租 金 , 停 租 , 冲 抵 , 运 费 , 亏 舱 费 , 滞 期 费<br />

和 / 或 延 期 损 失 , 速 遣 费 , 航 速 , 营 运 以 及 对 于 船 舶 的 描 述 , 港 口 安 全 和 船 舶 指 令 。<br />

ii 行 使 或 主 张 租 约 , 提 单 , 运 输 合 同 或 其 他 合 同 下 的 权 利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撤 船 , 行 使 留 置 权 , 以 及<br />

由 此 产 生 的 索 赔 。<br />

iii 关 于 租 约 或 其 他 合 同 的 撤 消 。<br />

iv 关 于 入 会 船 舶 的 灭 失 , 损 害 或 延 迟 。<br />

v 关 于 提 供 劣 质 ,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不 合 格 的 燃 油 , 材 料 , 设 备 或 其 他 必 需 品 。<br />

vi 对 入 会 船 舶 疏 忽 或 不 恰 当 的 修 理 或 改 装 。<br />

vii 关 于 共 同 海 损 和 / 或 单 独 海 损 的 分 摊 或 费 用 。<br />

viii 关 于 不 当 装 载 , 减 载 , 配 载 , 平 舱 或 卸 货 。<br />

ix 关 于 和 涉 及 代 理 , 装 卸 公 司 , 供 应 商 , 经 纪 人 , 海 关 , 港 口 或 其 他 当 局 以 及 与 入 会 船 舶 经 营 , 管 理<br />

及 操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各 方 的 开 支 , 使 费 与 账 单 的 争 议 。<br />

x 关 于 同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与 海 上 保 险 业 务 有 关 的 各 方 ( 除 协 会 以 外 ) 往 来 金 额 的 争 议 。<br />

xi 关 于 对 入 会 船 舶 提 供 的 救 助 或 拖 带 服 务 争 议 , 但 入 会 船 舶 为 拖 轮 或 用 于 或 拟 用 于 救 助 或 拖 带 作 业 的<br />

其 他 船 舶 和 产 生 的 索 赔 除 外 。<br />

xii 同 待 坐 或 乘 坐 船 舶 的 旅 客 或 其 个 人 代 表 或 家 属 的 争 议 。<br />

xiii 同 入 会 船 舶 船 员 , 偷 渡 人 员 及 其 他 船 上 人 员 的 争 议 。<br />

xiv 有 关 入 会 船 舶 建 造 , 买 卖 方 面 的 争 议 。<br />

但 是 :<br />

新 造 船 舶 或 买 卖 船 舶 只 有 在 相 关 保 赔 险 合 同 期 内 或 者 由 协 会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内 产 生 的 索 赔 。<br />

xv 与 入 会 船 舶 抵 押 有 关<br />

xvi 会 员 参 与 与 入 会 船 有 关 的 官 方 调 查 、 审 问 、 或 其 它 任 何 的 询 问 。<br />

B 协 会 董 事 会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会 员 在 本 规 则 3A 项 下 不 属 于 承 保 范 围 但 协 会 董 事 会 认 为 属 于 法 律 协 助 和 抗 辩 费<br />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的 索 赔 , 争 议 或 诉 讼 , 只 要 认 为 条 件 合 适 。<br />

4 依 据 本 规 则 6 的 第 5 段 , 第 6 段 , 第 7 段 与 第 8 段 以 及 规 则 21c, 在 下 述 有 关 的 情 形 中 会 员 可 得 到 补 偿 :<br />

A 为 获 取 与 本 规 则 第 3 段 所 述 之 索 赔 , 争 议 或 诉 讼 有 关 的 法 律 建 议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br />

B 由 以 上 所 述 索 赔 , 争 议 或 诉 讼 而 产 生 的 必 须 由 会 员 支 付 给 其 他 方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br />

5<br />

A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4 段 的 索 赔 应 以 本 协 会 董 事 会 自 行 考 虑 是 否 赔 偿 为 条 件 , 协 会 董 事 会 可 自 行 决 定 加 增 加<br />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条 件 ; 同 时 协 会 董 事 会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或 撤 销 此 索 赔 的 权 利 或 修 改 或 增 加 任 何 与 此 权<br />

利 有 关 的 条 件 。<br />

B 协 会 董 事 会 在 行 使 本 规 则 第 5 段 规 定 时 , 有 权 考 虑 任 何 与 之 相 关 的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br />

i 会 员 要 求 协 会 补 偿 相 关 索 赔 , 争 议 和 诉 讼 的 法 律 依 据 ;<br />

ii 协 会 成 员 的 利 益 以 及 协 会 自 身 的 整 体 利 益 ;<br />

iii 协 会 成 员 行 为 的 合 理 性<br />

26


6<br />

除 非 协 会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依 照 本 规 则 第 3 段 的 索 赔 , 争 议 或 诉 讼 如 不 超 过 2,000 美 元 , 会 员 应 自<br />

行 承 担 。<br />

7<br />

参 照 规 则 24 条 第 2 段 的 规 定 , 本 规 定 项 下 的 索 赔 应 以 船 舶 保 单 所 规 定 的 绝 对 免 赔 额 , 相 对 免 赔 额 或<br />

扣 减 不 超 过 船 舶 保 险 价 值 的 25% 为 计 算 标 准 。<br />

8 免 赔 额<br />

A 除 非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 每 个 会 员 应 承 担<br />

i 如 果 有 关 索 赔 , 争 议 或 诉 讼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 美 元 , 则 免 赔 额 为 750 美 元 。<br />

ii 如 果 费 用 和 开 支 总 额 超 出 3,000 美 元 , 免 赔 额 为 费 用 和 开 支 总 额 的 1/4, 但 免 赔 额 总 数 最 高 为<br />

30,000 美 元 。<br />

B 在 确 定 会 员 对 索 赔 、 争 议 和 诉 讼 费 要 求 补 偿 时 , 应 考 虑 其 它 方 对 事 件 的 支 付 或 冲 扣 , 会 员 的 索<br />

赔 以 其 净 支 出 为 准 。<br />

C 如 会 员 在 解 决 索 赔 , 争 议 或 诉 讼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能 从 其 他 方 得 到 分 摊 , 会 员 向 协 会 索 赔 时 ,<br />

协 会 董 事 会 可 自 行 决 定 予 以 限 制 。<br />

第 四 部 分<br />

索 赔 程 序<br />

规 则 7 施 救 义 务<br />

1. 当 可 能 引 起 会 员 对 协 会 的 追 索 权 的 事 件 或 事 实 发 生 时 , 无 论 是 在 其 发 生 之 前 、 发 生 当 时 、 或 发 生<br />

期 间 、 或 之 后 , 会 员 及 其 代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避 免 或 减 少 可 能 由 协 会 赔 付 的 费 用 或 责 任 ,<br />

无 论 是 与 他 的 业 务 有 关 还 是 和 被 保 船 舶 或 其 他 方 面 有 关 。<br />

2. 会 员 及 其 代 理 人 要 象 未 参 加 保 险 船 东 一 样 尽 自 己 的 能 力 合 理 谨 慎 地 采 取 预 见 性 的 措 施 ,<br />

对 于 会 员 来 说 任 何 诸 如 缺 少 办 法 或 不 能 提 供 必 须 的 资 金 之 类 的 理 由 是 不 予 考 虑 的 。<br />

规 则 8 索 赔 通 知<br />

会 员 必 须 ..<br />

1. 当 引 起 会 员 向 协 会 索 赔 的 一 切 事 件 或 事 实 时 立 刻 通 知 协 会 经 理 部 ; 当 针 对 会 员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被 提 起 时 ,<br />

27


这 可 能 产 生 会 员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而 由 协 会 承 担 , 会 员 应 把 这 些 事 件 包 括 法 律 诉 讼 或 仲 裁 立 刻 通 知 经 理 部 ;<br />

2. 把 一 切 与 这 些 事 件 或 事 实 有 关 的 检 验 或 检 验 的 机 会 立 刻 通 知 经 理 部 ;<br />

3. 无 论 何 时 , 把 与 这 些 事 件 或 事 实 有 关 的 其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拥 有 的 , 或 所 了 解 的 一 切 信 息 、 文 件 或 报<br />

告 , 立 刻 通 知 经 理 部 ;<br />

4. 无 论 经 理 部 何 时 要 求 , 应 立 刻 提 供 给 经 理 部 , 并 且 / 或 者 允 许 经 理 人 或 经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检 查 、 复<br />

制 、 拍 摄 在 会 员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拥 的 , 或 职 权 内 所 有 的 相 关 文 件 。<br />

5. 允 许 经 理 部 或 经 理 部 的 代 理 在 任 何 时 间 和 任 何 雇 员 、 代 理 人 或 其 它 任 何 曾 被 会 员 雇 佣 的 人 员 会 面<br />

或 和 经 理 部 认 为 可 能 对 事 实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了 解 的 人 , 或 与 负 有 任 何 时 候 向 有 关 的 会 员 报 告 义 务 的<br />

人 会 面 。<br />

规 则 9 责 任 认 定<br />

没 有 经 理 部 的 书 面 同 意 , 会 员 不 能 擅 自 解 决 索 赔 或 承 认 责 任 或 费 用 。<br />

规 则 10 违 反 规 则 7、8、9 中 所 示 义 务 的 后 果<br />

如 果 会 员 违 反 了 规 则 7、8 和 9 规 定 的 义 务 , 董 事 会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拒 绝 他 就 任 何 事 件 或 事 实<br />

对 协 会 提 出 的 索 赔 请 求 , 或 是 根 据 他 可 确 定 的 总 数 额 减 少 其 从 协 会 获 得 的 相 关 赔 付 。<br />

规 则 11 律 师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委 派<br />

在 不 妨 碍 其 它 任 何 规 则 的 情 况 下 , 且 没 有 声 明 放 弃 协 会 的 以 下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 经 理 部 可 以 在 任<br />

何 时 候 按 照 他 们 认 为 适 合 的 条 件 为 会 员 指 派 律 师 、 检 验 师 或 其 他 人 员 以 处 理 可 能 引 起 会 员 向 协 会<br />

索 赔 的 事 件 或 事 实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对 上 述 事 实 的 调 查 或 建 议 , 采 取 或 应 对 与 此 相 关 的 法<br />

律 或 其 它 法 律 程 序 。 经 理 部 也 可 以 在 他 认 为 合 适 的 时 候 终 止 这 种 雇 佣 、 指 派 关 系 。<br />

规 则 12 委 派 原 则<br />

由 经 理 部 为 会 员 指 派 的 或 是 在 经 理 部 的 事 先 同 意 下 指 派 的 所 有 律 师 、 检 验 员 或 是 其 他 人 在 任 何 时<br />

候 都 被 视 为 是 按 照 下 列 条 件 指 派 的 .. 他 们 己 经 得 到 了 会 员 的 指 示 在 任 何 时 候 将 有 关 事 实 的 建 议 和 报<br />

告 在 未 向 会 员 提 及 之 前 就 提 供 给 经 理 部 , 他 们 应 该 就 好 似 被 委 托 这 样 做 或 就 好 似 被 委 托 为 了 协 会 的<br />

利 益 工 作 且 他 们 一 直 是 这 样 工 作 的 一 样 , 将 他 们 与 前 述 事 实 有 关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信 息 提 供 给 经 理 部 ,<br />

虽 然 这 些 建 议 、 报 告 、 文 件 或 信 息 可 能 成 为 法 律 或 其 它 权 利 的 依 据 。<br />

规 则 13 经 理 部 处 理 索 赔 案 的 权 力<br />

1. 只 要 涉 及 到 会 员 将 来 向 协 会 全 部 或 部 分 追 索 权 的 案 件 , 经 理 部 有 权 决 定 , 但 没 有 义 务 , 控 制 并 指 导<br />

会 员 如 何 处 理 , 解 决 、 和 解 或 放 弃 。<br />

2. 如 果 会 员 在 解 决 、 和 解 、 放 弃 或 是 采 取 其 他 与 索 赔 或 诉 讼 程 序 有 关 的 措 施 时 , 没 有 按 照 经 理 部 根 据<br />

本 条 第 一 段 规 定 的 要 求 去 做 , 会 员 从 协 会 得 到 的 与 这 些 索 赔 或 诉 讼 程 序 有 关 的 任 何 最 终 补 偿 将 以 如 果<br />

他 是 按 照 经 理 部 的 要 求 去 做 可 以 得 到 的 补 偿 数 额 为 限 。<br />

3. 除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决 定 外 , 当 协 会 向 会 员 或 为 会 员 陪 付 了 索 赔 请 求 时 , 任 何 从 第 三 方 得 到 的 赔 偿 应<br />

全 部 归 于 协 会 。 协 会 在 得 到 相 应 的 赔 款 后 对 于 第 三 方 赔 付 的 利 息 部 分 , 应 根 据 入 会 证 书 载 明 的 免 赔 额<br />

作 为 会 员 对 索 赔 贡 献 , 协 会 和 会 员 之 间 根 据 他 们 已 付 的 数 额 和 支 付 该 数 额 的 日 期 进 行 分 配 。<br />

规 则 14 保 释 金<br />

1.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协 会 都 没 有 义 务 对 会 员 的 索 赔 提 供 保 释 金 或 其 他 担 保 。 在 经 理 考 虑 提 供 上<br />

28


述 保 释 金 或 担 保 之 前 , 要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br />

A. 会 员 按 照 经 理 部 要 求 的 条 件 向 协 会 作 出 承 诺<br />

B. 会 员 把 可 适 用 于 上 述 索 赔 的 免 赔 额 、 保 费 或 其 他 欠 款 汇 付 给 协 会 ;<br />

C. 协 会 有 权 以 所 提 供 的 保 释 金 或 担 保 金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一 向 会 员 收 取 佣 金 。<br />

任 何 情 况 下 协 会 都 不 提 供 现 金 保 证 金 。<br />

2. 如 果 协 会 为 会 员 提 供 的 索 赔 保 释 金 或 其 他 担 保 , 这 并 不 影 响 这 些 规 则 之 下 会 员 应 有<br />

的 义 务 和 协 会 应 有 的 权 利 , 而 且 不 构 成 协 会 对 会 员 的 补 偿 承 诺 。<br />

第 五 部 分<br />

限 额 及 除 外 责 任<br />

规 则 15 所 有 规 则 受 约 于 《1906 海 上 保 险 法 》<br />

协 会 制 定 的 规 则 和 所 有 保 险 合 同 都 要 受 制 于 《1906 海 上 保 险 法 》, 以 及 其 后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br />

规 则 16 会 员 先 付<br />

除 非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会 员 向 协 会 获 得 补 偿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他 已 经 清 偿 或 支 付 了 赔 款 并 已 解 除 责 任 。<br />

规 则 17 付 费 承 保<br />

为 了 不 损 害 本 规 则 其 他 条 款 的 实 施 , 会 员 向 协 会 获 得 资 金 补 偿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所 有 应 付 于 协 会 的 保<br />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已 经 毫 不 冲 抵 或 不 折 不 扣 地 全 额 支 付 。<br />

规 则 18 利 息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br />

会 员 不 得 向 协 会 索 赔 利 息 。<br />

由 于 协 会 未 能 或 者 延 迟 补 偿 会 员 而 引 起 会 员 的 任 何 损 失 , 协 会 不 予 补 偿 , 除 非 董 事 会 认 为 应 该 补 偿 。<br />

规 则 19 冲 抵<br />

为 了 不 损 害 本 规 则 其 他 条 款 的 实 施 , 协 会 有 权 对 协 会 应 付 于 会 员 的 金 额 与 会 员 应 付 于 协 会 的 金 额<br />

进 行 冲 抵 。<br />

规 则 20 免 赔 额<br />

协 会 对 会 员 的 任 何 补 偿 应 扣 除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定 的 相 应 的 免 赔 额 , 当 一 次 事 故 引 起 多 个 索 赔 时 , 应 以<br />

其 中 最 高 的 免 赔 额 。<br />

规 则 21A 本 协 会 对 油 污 责 任 的 限 制<br />

1. 协 会 对 油 污 的 赔 偿 限 额 是 每 起 事 件 或 事 故 10 亿 美 元 。<br />

2. 在 事 故 和 事 件 中 , 不 考 虑 油 是 从 一 艘 还 是 从 几 艘 船 中 泄 漏 , 无 论 会 员 或 共 同 会 员 是 依 据 规 则 2 的<br />

一 部 分 还 是 依 据 其 更 多 部 分 的 规 定 就 事 故 或 事 件 中 被 保 船 提 出 追 索 要 求 , 上 述 10 亿 美 元 的 赔 偿 限<br />

额 对 所 有 的 追 索 均 要 适 用 。 如 果 此 类 索 赔 请 求 的 数 额 总 额 超 过 了 限 额 , 那 么 , 协 会 对 每 一 索 赔 请<br />

求 按 其 占 索 赔 请 求 数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在 10 亿 美 元 的 限 额 中 按 比 例 支 付 。 如 果 且 在 此 范 围 内 , 会 员 有<br />

关 油 污 还 有 其 他 的 保 险 且 该 其 他 保 险 不 超 过 10 亿 美 元 的 数 额 , 那 么 , 本 协 会 的 上 述 责 任 限 额 应 扣<br />

29


减 该 其 他 保 险 所 规 定 的 限 额 且 会 员 无 权 要 求 协 会 对 未 超 过 该 其 他 保 险 规 定 限 额 的 索 赔 进 行 补 偿 。<br />

3. 当 被 保 船 舶 向 其 他 船 舶 进 行 海 上 救 助 或 其 他 救 助 或 救 助 导 致 油 污 事 故 时 , 会 员 对 因 此 发 生 的 油 污<br />

而 提 出 的 索 赔 应 当 和 遭 受 同 样 事 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类 似 的 其 他 船 舶 合 计 计 算 ..<br />

i. 在 本 协 会 投 保 了 油 污 险 ; 或<br />

ii. 在 参 加 联 保 协 议 ( 国 际 保 赔 集 团 分 摊 协 议 ) 的 其 他 协 会 投 保 了 这 些 风 险 和 超 额 再 保 险 。<br />

在 此 情 况 下 , 既 然 会 员 就 有 关 被 保 船 舶 提 出 的 索 赔 数 额 是 所 有 提 及 索 赔 主 张 的 累 计 部 分 之 一 , 那<br />

么 协 会 的 责 任 限 额 就 是 10 亿 美 元 的 相 应 比 例 部 分 。<br />

规 则 21B 本 协 会 对 特 大 索 赔 的 责 任 限 制<br />

为 了 不 损 害 本 规 则 其 他 责 任 限 制 的 实 施 , 除 依 据 规 则 52 外 , 不 存 在 任 何 特 大 索 赔 追 索 权 。<br />

规 则 21C 本 协 会 对 运 费 , 滞 期 费 和 法 律 抗 辩 索 赔 的 责 任 限 额<br />

在 不 妨 碍 规 则 6 第 四 段 所 述 的 任 意 基 础 上 , 协 会 对 规 则 6 下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其 中 一 种 索 赔 、 纠 纷 或<br />

诉 讼 的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为 500 万 美 元 。<br />

规 则 21D 本 协 会 对 旅 客 , 海 员 以 及 其 他 船 上 人 员 责 任 限 制<br />

1. 与 旅 客 相 关 的 索 赔 协 会 责 任 为 每 次 事 故 或 事 件 的 赔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20 亿 美 元<br />

2. 与 旅 客 和 海 员 相 关 的 索 赔 , 协 会 的 责 任 为 每 次 事 故 或 事 件 累 计 不 超 过 30 亿 美 元 。<br />

但 是 :<br />

如 果 有 关 旅 客 或 船 员 的 索 赔 涉 及 保 赔 协 会 集 团 内 部 的 其 他 协 会 , 各 协 会 对 该 事 故 或 事 件 的 赔 偿 限 额 将<br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 各 协 会 的 赔 款 数 额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以 上 责 任 限 制 总 额 。<br />

就 本 规 则 而 言 ,“ 旅 客 ” 是 指 依 据 运 输 合 同 乘 坐 船 上 的 个 人 或 经 承 运 人 同 意 , 依 据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伴 随 车 辆<br />

或 活 动 物 乘 坐 船 上 的 个 人 ;<br />

“ 海 员 ” 是 指 “ 旅 客 ” 以 外 的 任 何 在 船 上 的 个 人 。<br />

则 21E 本 协 会 对 租 船 人 的 责 任 限 制<br />

如 果 船 舶 是 由 租 船 人 替 会 员 投 保 的 , 但 并 非 光 船 租 船 人 , 那 么 协 会 和 其 他 协 会 对 每 次 事 故 或 事 件 的 赔<br />

偿 累 计 不 超 过 3.5 亿 美 金 。 如 果 一 个 以 上 的 租 船 人 , 但 并 非 光 租 租 船 人 向 同 一 协 会 或 保 赔 集 团 中 其 他<br />

协 会 或 再 保 险 集 团 投 保 同 一 船 舶 的 , 各 租 船 人 向 该 协 会 或 其 他 协 会 获 得 的 补 偿 累 计 将 不 得 超 过 3.5 亿<br />

美 元 。<br />

规 则 22 本 协 会 对 其 他 责 任 的 限 制<br />

1. 一 般 限 额<br />

根 据 协 会 规 则 的 规 定 , 协 会 对 会 员 所 保 船 舶 的 责 任 根 本 上 由 法 律 决 定 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包 括 关 于<br />

船 东 责 任 限 制 的 法 律 。 协 会 无 论 如 何 都 不 会 对 超 出 此 责 任 限 制 的 索 赔 额 负 责 。 如 果 在 协 会 的 投 保<br />

总 吨 位 少 于 船 舶 总 吨 位 , 那 么 有 关 会 员 索 赔 按 投 保 总 吨 位 和 船 舶 总 吨 位 之 比 例 索 赔 。<br />

2. 对 船 东 以 外 其 他 人 的 责 任 限 额<br />

如 在 协 会 参 加 船 舶 保 险 的 会 员 不 是 登 记 为 船 东 、 光 船 租 船 人 、 船 舶 管 理 人 、 经 营 人 或 P&I 保 险<br />

人 , 除 非 经 理 人 另 有 书 面 同 意 , 协 会 对 此 会 员 就 该 船 舶 所 发 生 的 赔 偿 额 不 得 超 过 如 果 其 作 为 登 记<br />

船 东 可 享 有 的 , 且 未 被 否 定 的 责 任 限 制 下 协 会 应 赔 付 的 数 额 。<br />

规 则 23 重 复 保 险<br />

30


1. 除 非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会 员 对 其 可 由 任 何 其 他 保 险 下 获 得 补 偿 的 索 赔 , 没 有 向 协 会 追 索 的 权 利 ..<br />

A. 除 了 其 他 保 险 中 基 于 重 复 保 险 限 制 或 除 外 责 任 的 条 款 外 ;<br />

B. 如 果 被 保 险 船 舶 没 有 投 保 本 协 会 规 则 所 列 明 的 风 险 。<br />

2. 协 会 对 会 员 在 其 他 保 险 下 所 承 担 的 相 对 免 赔 、 绝 对 免 赔 额 或 扣 减 的 数 额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负 赔 偿<br />

责 任 。<br />

规 则 24 船 壳 险 承 保 风 险 除 外 责 任<br />

除 非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确 认 或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 协 会 对 以 下 情 形 的 有 关 被 保 船 舶 不 负 责 任 ..<br />

1. 在 引 起 责 任 和 费 用 的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 被 保 船 舶 应 充 分 投 保 至 少 相 当 于 1983 年 10 月 1 日 《 伦 敦 协<br />

会 定 期 保 险 条 款 ( 船 壳 )》 的 劳 合 社 海 上 保 险 单 条 款 的 规 定 。<br />

2. 船 壳 保 险 中 的 免 赔 额 、 绝 对 免 赔 额 、 扣 除 或 类 似 的 扣 减 。<br />

本 规 则 第 一 部 分 所 言 的 足 额 保 险 的 意 思 是 以 董 事 会 所 慎 重 考 虑 的 市 场 价 值 的 全 值 来 确 定 保 险 价<br />

值 , 而 不 论 其 要 遵 守 的 其 他 契 约 对 其 作 何 约 束 。<br />

规 则 25 战 争 , 生 化 和 电 脑 病 毒 责 任 除 外<br />

当 下 述 事 件 导 致 责 任 或 费 用 发 生 时 , 都 不 产 生 向 协 会 的 追 索 权 , 而 不 论 是 否 会 员 、 会 员 的 雇 佣 人<br />

员 或 代 理 人 的 疏 忽 所 造 成 的 。<br />

1. 战 争 、 内 乱 、 革 命 、 叛 乱 、 暴 动 或 国 内 罢 工 、 交 战 国 或 针 对 交 战 国 的 任 何 敌 对 、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br />

2. 捕 获 、 逮 捕 、 拘 留 、 扣 押 或 扣 留 ( 唆 使 和 海 盗 行 为 除 外 ) 和 上 述 事 件 的 后 果 或 企 图 。<br />

3. 水 雷 、 鱼 雷 、 炸 弹 、 火 箭 、 箭 壳 、 爆 炸 物 或 类 似 战 争 武 器 ( 除 了 因 运 输 这 些 武 器 产 生 的 责 任 或 费 用 除 外 ,<br />

无 论 是 在 船 上 还 是 在 岸 上 ), 但 是 因 政 府 的 命 令 或 是 为 了 遵 守 经 理 部 或 董 事 会 的 书 面 指 示 而 使 用 以 上 武 器 ,<br />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避 免 或 减 轻 将 由 协 会 承 担 责 任 或 费 用 。<br />

4. 所 有 的 化 学 武 器 , 生 物 武 器 , 生 化 武 器 以 及 电 磁 武 器 。<br />

5. 运 用 或 操 作 电 脑 , 电 脑 系 统 , 电 脑 软 件 程 序 , 恶 意 编 码 , 电 脑 病 毒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电 子 造 作 系 统 造<br />

成 的 损 害 。<br />

但 是 ..<br />

i. 虽 然 这 些 责 任 或 费 用 可 依 本 条 规 则 而 除 外 , 董 事 会 仍 可 决 定 为 会 员 们 提 供 本 条 除 外 责 任 的 特 别 保<br />

险 , 但 此 特 别 保 险 服 从 于 董 事 会 随 时 确 定 的 数 额 , 条 款 和 条 件 。<br />

ii. 规 则 25 的 除 外 责 任 不 适 用 于 协 会 替 会 员 提 供 如 下 担 保 所 发 生 的 责 任 , 支 出 和 费 用 ..<br />

a. 根 据 美 国 的 89-777 公 法 第 二 节 所 提 供 给 联 邦 海 事 委 员 会 的 担 保 , 或<br />

b. 根 据 1969 年 和 1992 年 民 事 油 污 责 任 国 际 公 约 第 七 款 或 其 后 的 修 正 案 所 提 供 的 书 面 保 证 , 这 种 赔<br />

偿 责 任 , 支 出 和 费 用 是 依 据 会 员 不 能 在 其 他 保 险 下 得 到 补 偿 为 限 , 或 依 据 规 则 25 附 加 (i) 款 由 协 会<br />

提 供 的 保 险 为 限<br />

c. 协 会 签 发 的 证 书 符 合 燃 油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公 约 2001 第 7 款 及 其 后 的 修 正 案 。<br />

iii. 由 协 会 作 为 担 保 人 替 会 员 提 供 的 此 种 担 保 或 书 面 保 证 , 会 员 则 同 意 协 会 为 其 解 除 责 任 , 支 出 和 费<br />

用 而 做 的 任 何 支 付 将 作 为 其 在 其 他 保 单 下 和 协 会 保 单 下 的 一 种 借 贷 , 并 将 会 员 的 其 他 保 险 权 利 和<br />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的 权 利 和 协 会 的 保 险 权 利 移 交 给 协 会 。<br />

规 则 26 由 核 引 起 的 风 险 除 外<br />

31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以 下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伤 害 , 疾 病 , 死 亡 或 其 他 事 故 而 导 致 的 责 任 或 产 生 的 费 用 ( 不 论 该 事<br />

故 是 否 由 于 被 保 险 的 船 东 , 其 雇 佣 人 员 或 代 理 人 员 的 疏 忽 而 引 起 ), 对 于 这 些 责 任 , 损 失 和 费 用 , 协<br />

会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br />

A 由 核 燃 料 , 核 废 料 或 核 燃 料 的 燃 烧 而 导 致 的 辐 射 污 染 或 离 子 辐 射<br />

B 由 原 子 能 装 置 , 原 子 能 反 应 堆 或 其 他 装 配 原 子 能 的 设 备 产 生 的 辐 射 性 的 , 有 毒 的 , 易 爆 炸 的 , 或 其<br />

他 危 险 成 分 或 污 染 成 分<br />

C 运 用 原 子 或 原 子 能 分 裂 和 / 或 聚 合 , 或 其 他 类 似 反 应 或 放 射 性 能 量 或 物 质 的 武 器 或 设 备<br />

D 任 何 放 射 性 物 质 产 生 的 辐 射 性 的 , 有 毒 的 , 易 爆 炸 的 , 或 其 他 的 危 险 成 分 和 污 染 成 分<br />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船 舶 由 于 运 输 “ 除 外 物 资 ”(1965 年 英 国 核 设 施 法 案 和 任 何 相 关 规 则 中 的 规 定 ) 的 货 物 引 起<br />

的 责 任 、 费 用 和 支 出 。<br />

规 则 27 其 他 除 外 责 任<br />

对 以 下 事 件 , 无 权 向 协 会 索 赔 ..<br />

1. 被 保 船 舶 或 其 任 一 部 分 的 灭 失 或 损 坏 。<br />

2. 被 保 险 船 舶 的 任 何 设 备 的 灭 失 或 损 坏 , 或 会 员 所 拥 有 、 租 用 , 或 与 会 员 有 关 , 或 与 会 员 同 一 管 理<br />

属 下 的 任 何 集 装 箱 、 捆 扎 设 备 、 物 料 或 燃 料 的 灭 失 或 损 坏 。<br />

3. 修 理 被 保 船 舶 的 支 出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br />

4. 运 费 或 租 金 损 失 , 除 非 , 经 理 部 在 处 理 该 索 赔 时 书 面 同 意 该 运 费 或 租 金 损 失 构 成 了 向 会 员 索 赔 的<br />

部 分 。<br />

5. 被 保 船 舶 的 救 助 和 对 被 保 船 的 救 助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br />

6. 因 撤 销 被 保 船 的 租 约 或 其 它 契 约 而 受 的 损 失 。<br />

7. 因 不 可 追 偿 之 债 或 他 人 包 括 其 他 代 理 人 无 力 偿 付 而 受 损 失 。<br />

8. 由 于 被 保 险 船 舶 的 滞 期 或 滞 留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 除 非 该 滞 期 或 滞 留 本 身 构 成 索 赔 的 并 且 该 索 赔 原 本<br />

应 由 协 会 承 保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会 员 从 协 会 得 到 的 补 偿 不 得 超 出 船 舶 的 实 际 营 运 成 本 。<br />

但 是 ..<br />

前 述 除 外 责 任 不 能 妨 碍 规 则 2 下 所 述 的 追 索 权 ..<br />

第 四 节 绕 航 费 用<br />

第 六 节 人 命 救 助<br />

第 十 节 拖 带<br />

第 十 一 节 其 他 赔 偿 或 合 同 引 起 的 责 任<br />

第 十 五 节 无 法 索 赔 的 共 损 分 担<br />

第 十 六 节 船 舶 应 分 担 的 共 损 费 用<br />

第 十 八 节 对 救 助 人 的 特 别 赔 偿 责 任<br />

第 二 十 一 节 经 理 部 引 起 的 责 任<br />

第 二 十 二 节 拖 救 和 法 律 费 用<br />

规 则 28 有 关 救 助 船 、 钻 井 船 、 挖 泥 船 及 其 他 专 业 作 业 责 任 除 外<br />

除 非 经 理 部 依 照 规 则 3 和 4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意 了 特 别 险 , 对 会 员 引 起 下 述 情 形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 会 员<br />

无 权 向 协 会 索 赔 ..<br />

32


1. 被 保 船 舶 是 救 助 拖 轮 或 用 于 或 意 图 用 于 救 助 的 船 舶 在 救 助 或 试 图 救 助 中 产 生 的 索 赔 。<br />

2. 被 保 船 舶 是 钻 井 船 或 驳 船 或 其 他 用 于 勘 探 、 钻 井 或 生 产 油 、 气 的 船 舶 或 驳 船 , 包 括 为 上 述 作 业 所 不 可<br />

缺 少 的 被 固 定 的 居 所 , 而 发 生 在 作 业 范 围 内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一 艘 储 油 油 轮 或 其 他 从 事 储 油 的 船 舶 被 认 为 是 从 事 生 产 作 业 的 船 舶 , 即 ..<br />

A. 石 油 是 直 接 从 生 产 油 井 驳 至 储 油 油 轮 ; 或<br />

B. 储 油 油 轮 船 上 有 分 离 油 气 的 装 置 , 而 且 油 气 可 在 船 上 分 离 , 不 是 自 然 排 出 。<br />

3. 专 业 作 业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疏 浚 、 吹 浚 、 打 桩 、 钻 井 、 铺 设 海 底 电 缆 和 管 道 、 建 筑 、 安 装 和 维<br />

护 工 作 、 核 心 取 样 、 废 品 处 理 、 专 业 溢 油 反 应 和 专 业 溢 油 反 应 训 练 ( 但 排 除 救 火 ), 在 此 范 围 内 这<br />

些 责 任 和 费 用 是 由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的 ..<br />

A. 任 何 受 益 于 作 业 的 一 方 或 第 三 方 ( 不 论 是 否 与 此 经 营 中 受 益 的 一 方 有 无 关 系 ) 在 作 业 的 专 业 性 方 面 提<br />

出 要 求 ; 或<br />

B. 会 员 未 能 完 成 专 业 操 作 或 没 有 适 当 完 成 会 员 工 作 、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 包 括 会 员 工 作 、 产<br />

品 、 服 务 中 的 瑕 疵 ; 或<br />

C. 任 何 承 包 工 程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br />

但 是 除 外 责 任 不 适 用 于 会 员 引 起 的 以 下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i. 被 保 船 舶 上 船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伤 亡 疾 病 。<br />

ii. 清 除 被 保 船 舶 的 残 骸 , 和 ,<br />

iii. 被 保 船 舶 漏 油 造 成 的 污 染 。<br />

但 仅 限 于 此 些 责 任 和 费 用 协 会 根 据 章 程 另 有 承 保 。<br />

4. 会 员 负 责 对 职 业 或 商 业 潜 水 员 的 作 业 行 为 , 除 非 ..<br />

i. 入 会 船 所 进 行 的 救 助 行 为 并 且 潜 水 员 作 为 入 会 船 船 员 的 组 成 部 分 ( 或 作 为 入 会 船 的 潜 水 钟 钟 或 类 似 的<br />

设 备 或 救 生 筏 ), 会 员 因 此 对 此 潜 水 员 的 行 为 负 责 。<br />

ii. 娱 乐 性 的 潜 水 行 为 。<br />

iii. 入 会 船 所 进 行 的 检 验 、 修 理 或 维 护 、 或 事 故 损 害 后 的 偶 然 性 的 潜 水 作 业 行 为 。<br />

5. 被 保 船 舶 进 行 的 废 物 烧 毁 或 处 理 ( 这 样 的 处 理 不 是 其 他 商 业 活 动 的 偶 然 事 件 )。<br />

6. 潜 水 艇 、 微 型 潜 水 艇 或 潜 水 钟 的 作 业 。<br />

7. 被 保 船 舶 是 半 潜 重 吊 船 或 其 他 特 别 为 运 载 超 重 货 物 而 设 计 的 船 舶 , 而 索 赔 是 因 货 物 损 失 或 损 害 或 清 除 残 余 货 物 而<br />

引 起 , 但 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按 照 未 经 修 订 的 Heavycon 条 款 或 其 它 获 经 理 部 书 面 批 准 的 合 同 则 除 外 。<br />

规 则 29 非 海 事 人 员 引 起 责 任 除 外<br />

在 下 述 情 形 下 无 权 向 协 会 索 赔 ..<br />

1. 除 了 船 员 之 外 的 , 在 被 保 船 舶 居 住 , 但 不 是 被 会 员 所 雇 佣 的 , 在 会 员 和 该 人 员 的 雇 主 之 间 不 存 在<br />

由 经 理 部 同 意 的 契 约 性 的 风 险 分 摊 的 人 员 。<br />

2. 当 被 保 船 舶 非 临 时 性 的 停 泊 , 而 是 作 为 旅 馆 、 饭 馆 、 酒 吧 或 其 他 娱 乐 场 所 开 放 给 公 众 时 , 被 保 船<br />

舶 上 的 旅 馆 、 饭 馆 客 人 , 其 他 游 客 和 服 务 人 员 。<br />

33


规 则 30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的 责 任 除 外<br />

由 于 会 员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 如 明 知 这 种 行 为 会 导 致 伤 害 或 损 失 而 毫 不 在 意 或 明 知 故 犯 或 不 计 后 果 的 , 会<br />

员 无 权 要 求 协 会 补 偿 。<br />

规 则 31 非 法 、 危 险 或 不 正 当 行 为 引 起 的 责 任 除 外<br />

如 果 被 保 船 舶 用 来 运 输 违 禁 品 、 非 法 贸 易 、 非 法 捕 捞 或 者 董 事 会 考 虑 了 所 有 情 况 之 后 认 为 运 输 、<br />

贸 易 、 航 程 或 与 被 保 船 舶 有 关 的 活 动 是 不 慎 重 的 、 不 安 全 的 、 危 险 的 、 或 不 正 当 的 。<br />

规 则 32 船 级 证 书 和 其 他 法 律 证 书<br />

除 非 有 经 理 部 的 书 面 同 意 , 以 下 是 对 每 艘 入 会 船 的 保 险 条 件 。<br />

1. 会 员 必 须 在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整 个 期 间 保 持 而 且 始 终 保 持 经 理 部 认 可 的 船 级 社 所 给 予 的 船 级 。<br />

2. 对 已 经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损 坏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 船 级 社 可 能 对 此 提 出 进 行 修 理 或 类 似 行 为 的 建 议 , 会<br />

员 应 立 刻 报 告 船 级 社 或 他 的 检 验 师 注 意 每 次 事 故 或 可 能 会 引 起 损 害 的 情 况 , 以 征 得 船 级 社 或 检 验<br />

师 对 船 舶 修 理 和 处 理 建 议 。<br />

3. 在 船 级 社 指 出 的 时 间 或 时 段 内 , 会 员 必 须 遵 守 船 级 社 关 于 被 保 船 舶 的 所 有 规 则 、 建 议 和 要 求 。<br />

4. 当 给 予 船 舶 入 级 的 船 级 社 发 生 变 更 时 , 会 员 必 须 立 刻 通 知 经 理 部 , 并 且 将 发 生 变 更 时 仍 然 存 在 的<br />

船 级 社 对 于 此 船 舶 的 建 议 、 要 求 和 限 制 告 知 经 理 部 。<br />

5. 会 员 授 权 经 理 部 检 查 文 件 和 获 取 为 给 予 船 级 的 船 级 社 所 拥 有 的 与 被 保 险 船 的 保 持 船 级 有 关 的 任 何 信<br />

息 , 并 且 在 必 要 的 时 候 , 当 经 理 部 根 据 他 认 为 必 要 的 任 何 目 的 提 出 要 求 时 , 授 权 船 级 社 将 上 述 的<br />

文 件 或 信 息 透 露 给 经 理 部 并 使 经 理 部 可 能 获 取 。<br />

6. 会 员 必 须 遵 守 船 旗 国 关 于 被 保 船 舶 的 建 造 、 改 建 、 调 试 、 装 备 的 所 有 法 定 条 件 , 而 且 在 任 何 时 候<br />

都 必 须 保 持 船 旗 国 或 其 代 表 依 据 上 述 要 求 签 发 的 合 法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br />

7. 会 员 必 须 遵 守 船 旗 国 关 于 船 员 配 备 的 要 求 。<br />

8. 会 员 必 须 遵 守 船 旗 国 关 于 船 舶 安 全 和 管 理 的 法 定 要 求 , 并 且 在 任 何 时 候 必 须 保 持 代 表 船 旗 国 依 据<br />

上 述 规 则 签 发 的 ISM 证 书 ,ISPS 证 书 和 其 他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br />

除 非 在 董 事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会 员 对 于 他 没 有 满 足 这 些 条 件 的 期 间 内 产 生 的 任 何 索 赔 请 求 都 无 权<br />

从 协 会 得 到 赔 付 。<br />

规 则 33 船 舶 检 验<br />

经 理 部 可 在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任 何 时 候 自 由 决 定 任 命 检 验 师 或 其 他 合 适 人 员 , 代 表 协 会 检 验 入 会 船<br />

舶 或 者 准 备 入 会 的 船 舶 。 会 员 或 者 准 备 入 会 的 会 员 应 当 ..<br />

A. 为 检 验 提 供 一 切 便 利 ;<br />

B. 遵 守 所 有 经 理 部 在 检 验 后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br />

C. 允 许 并 授 权 协 会 经 理 向 保 赔 集 团 其 他 协 会 透 露 其 对 准 备 入 会 船 舶 或 已 经 入 会 船 舶 所 做 的 检 验 或 检<br />

查 报 告 ; 并 且<br />

D. 对 由 于 所 透 露 的 检 验 或 检 查 报 告 中 的 内 容 或 意 见 而 引 起 的 索 赔 , 协 会 可 以 免 于 责 任<br />

但 是 :<br />

34


a. 只 有 在 船 舶 向 其 他 协 会 提 出 入 会 申 请 之 后 , 才 能 向 该 协 会 透 露 上 述 的 检 验 或 检 查 报 告 ; 并 且<br />

b. 透 露 上 述 检 验 或 检 查 报 告 的 目 的 只 能 是 , 该 协 会 正 在 考 虑 接 受 船 舶 的 入 会 申 请 。<br />

除 非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且 限 于 此 范 围 、 违 反 上 述 A、B 部 分 义 务 的 会 员 直 到 完 全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后 方 有 权<br />

向 协 会 追 索 。 会 员 决 不 可 能 有 权 对 船 舶 检 验 中 批 露 出 来 的 被 保 船 舶 的 瑕 疵 和 问 题 向 协 会 追 索 任 何 责 任<br />

或 费 用 。<br />

规 则 34 船 舶 的 闲 置 检 验<br />

1. 如 果 被 保 船 舶 被 闲 置 六 个 月 或 更 长 时 间 , 在 闲 置 期 整 个 或 部 分 阶 段 , 无 论 该 船 是 否 在 协 会 登 记 ,<br />

以 及 无 论 是 否 依 据 规 则 55 已 索 要 或 已 支 付 闲 置 退 费 , 会 员 应 在 船 舶 离 开 闲 置 地 七 日 前 通 知 经 理 部<br />

船 舶 将 要 再 度 起 用 。<br />

2. 收 到 通 知 后 , 经 理 部 可 在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任 何 时 候 任 命 检 验 师 或 其 他 合 适 人 员 , 代 表 协 会 检 验 被 保<br />

船 舶 。 会 员 应 当 为 这 样 的 检 验 提 供 所 要 求 的 便 利 。<br />

3. 遵 守 所 有 经 理 部 在 检 验 后 提 出 的 建 议 。<br />

除 非 董 事 会 另 有 决 定 且 限 于 此 范 围 , 违 反 上 述 1 至 3 部 分 义 务 的 会 员 直 到 完 全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后 方<br />

有 权 向 协 会 追 索 。 会 员 决 不 可 能 有 权 对 船 舶 检 验 中 批 露 出 来 的 被 保 船 舶 的 瑕 疵 和 问 题 向 协 会 追 索 任 何<br />

责 任 和 费 用 。<br />

第 六 部 分<br />

入 会 和 终 止 保 险<br />

规 则 35 入 会 申 请<br />

任 何 想 在 协 会 参 加 船 舶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都 要 依 照 经 理 部 随 时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出 申 请 。<br />

投 保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申 请 表 格 中 提 出 的 船 舶 规 范 、 在 投 保 申 请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其 他 要 求 和 信 息 或 与 协 会<br />

的 经 理 部 谈 妥 的 条 款 的 改 变 应 当 被 认 为 形 成 了 会 员 和 协 会 间 保 险 合 同 的 基 础 。 并 且 , 作 为 先 决 条 件 ,<br />

所 有 这 些 规 范 和 信 息 就 会 员 所 知 是 真 实 的 , 或 会 员 经 合 理 注 意 能 够 确 定 是 真 实 的 。<br />

无 论 投 保 人 是 不 是 协 会 的 会 员 , 经 理 部 有 绝 对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拒 绝 任 何 参 加 协 会 船 舶 保 险 的 申 请 。<br />

规 则 36 入 会 吨 位 和 基 本 费 率<br />

在 船 舶 入 会 申 请 被 接 受 以 前 , 投 保 人 和 经 理 部 将 就 有 关 船 舶 的 入 会 吨 位 和 费 率 达 成 一 致 。 在 决 定<br />

船 舶 的 入 会 费 率 时 , 经 理 部 必 须 考 虑 他 们 认 为 有 关 的 所 有 事 实 ( 不 损 害 前 述 一 般 原 则 ), 包<br />

括 议 定 保 险 中 对 风 险 程 度 的 估 计 。<br />

规 则 37 入 会 证 书 及 保 险 背 书<br />

1. 在 向 协 会 进 行 船 舶 保 险 的 入 会 申 请 被 接 受 以 后 , 经 理 部 就 应 该 发 给 申 请 人 入 会 证 书 。 入 会 证 书<br />

的 格 式 由 经 理 部 随 时 签 发 , 但 是 该 证 书 要 表 明 保 险 开 始 的 日 期 和 船 舶 被 接 受 保 险 的 条 件 和 条 款 。<br />

2. 在 任 何 时 候 , 如 果 经 理 部 和 会 员 就 更 改 有 关 被 保 船 舶 的 条 款 达 成 了 一 致 意 见 , 则 经 理 部<br />

在 经 过 合 理 操 作 后 及 时 签 发 给 会 员 保 险 背 书 。 保 险 背 书 要 列 明 条 款 的 更 改 和 更 改 条 款 的 生 效 日 期 。<br />

35


3. 上 述 签 发 的 入 会 证 书 和 保 险 背 书 是 决 定 性 的 证 据 , 并 且 入 会 证 书 和 保 险 背 书 在 以 下 方 面<br />

具 有 约 束 力 ,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 船 舶 保 险 被 接 受 所 依 据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 条 款 的 更 改 和 更 改 后 条 款 生<br />

效 的 日 期 。 倘 若 入 会 证 书 和 保 险 背 书 外 表 受 损 或 丢 失 了 或 经 理 部 认 为 他 们 有 错 误 或 有 遗 漏 , 经 理<br />

部 在 他 的 处 理 权 内 可 以 重 新 签 发 像 前 述 入 会 证 书 和 保 险 背 书 一 样 有 决 定 性 证 据 效 力 和 约 束 力 的 入<br />

会 证 书 和 保 险 背 书 。<br />

规 则 38 保 险 期 限<br />

保 险 期 间 从 入 会 证 书 指 定 的 日 期 开 始 , 将 随 着 保 险 年 度 一 年 一 年 持 续 下 去 ,( 除 非 , 依 照 这 些 规 则<br />

保 险 期 间 终 止 ), 截 止 日 为 下 一 个 保 险 年 度 开 始 日 的 正 午 。<br />

规 则 39 成 为 会 员<br />

1. 如 果 协 会 接 受 了 非 会 员 提 出 的 船 舶 参 加 协 会 保 险 的 申 请 , 那 么 从 该 船 舶 的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时 起 , 投<br />

保 人 即 成 为 协 会 的 会 员 。<br />

2. 无 论 何 时 若 协 会 依 据 规 则 41 同 意 接 受 任 何 风 险 的 再 保 险 时 , 经 理 部 可 以 在 其 处 理 权 内 决 定 协 会 予<br />

以 再 保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和 / 或 该 保 险 公 司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成 为 会 员 , 或 双 方 都 不 能 成 为 会 员 , 在<br />

此 基 础 上 接 受 申 请 。<br />

规 则 40 共 同 入 会 及 共 同 受 保 人<br />

1. 如 果 被 保 船 舶 的 入 会 是 以 一 人 以 上 的 名 义 或 代 表 一 人 以 上 确 立 的 , 无 论 他 们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利 益 ( 这 样 的<br />

会 员 称 为 共 同 会 员 ), 每 个 共 同 会 员 有 权 单 独 向 协 会 按 保 险 条 款 提 出 索 赔 , 协 会 同 样 有 权 向 共 同 会 员 催<br />

交 保 费 , 只 要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br />

a. 经 理 部 没 有 义 务 对 每 一 被 保 船 舶 签 发 一 张 以 上 的 入 会 证 和 保 险 背 书 , 并 且 经 理 部 将 入 会 证 书 和 保<br />

险 背 书 交 付 给 共 同 会 员 中 的 一 人 即 是 对 每 一 个 和 所 有 共 同 会 员 充 分 有 效 的 交 付 。<br />

b. 关 于 共 同 会 员 们 , 他 们 有 责 任 共 同 或 单 独 向 协 会 支 付 应 付 的 保 费 或 其 他 费 用 。 同 样 协 会 在 向 共 同<br />

会 员 中 的 一 员 支 付 了 赔 款 后 就 算 充 分 解 除 了 协 会 的 付 款 责 任 。<br />

2. 经 理 部 可 接 受 一 名 会 员 或 共 同 会 员 提 出 另 一 位 或 多 位 人 士 成 为 共 同 受 保 人 的 申 请 。<br />

a. 协 会 对 共 同 受 保 人 的 责 任 仅 限 于 他 首 次 可 能 需 支 付 的 赔 偿 责 任 , 而 该 责 任 实 属 会 员 或 共 同 会 员 的 责 任 , 即 是 如 果<br />

该 会 员 或 共 同 会 员 跟 共 同 受 保 人 订 立 合 同 , 按 合 同 那 些 责 任 会 由 该 会 员 或 共 同 会 员 承 担 , 同 时 此 规 则 不 可 被 解 读 为<br />

伸 延 协 会 的 承 保 责 任 至 该 会 员 或 共 同 会 员 如 面 对 就 损 失 或 损 害 的 申 索 或 强 制 执 行 , 而 不 可 能 向 协 会 讨 回 的 任 何 金<br />

额 。<br />

b. 当 协 会 已 对 共 同 受 保 人 作 出 弥 偿 , 协 会 再 无 進 一 步 责 任 就 该 索 偿 再 支 付 任 何 人 士 。<br />

3a. 共 同 会 员 中 的 任 何 一 人 没 有 如 实 披 露 他 所 知 的 重 要 信 息 , 就 视 为 是 所 有 的 共 同 会 员 没 有 如 实 披 露 。<br />

b. 共 同 会 员 中 的 任 何 一 人 的 行 为 导 致 协 会 有 权 拒 绝 其 向 协 会 的 追 索 权 , 则 该 行 为 就 视 为 是 全 体 共 同<br />

会 员 的 行 为 。<br />

c. 除 非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确 认 , 协 会 或 协 会 的 代 理 人 向 共 同 会 员 中 的 任 何 一 员 的 通 信 的 内 容 将 被 视 为 已<br />

被 全 体 共 同 会 员 所 知 道 。 同 时 共 同 会 员 中 的 任 何 一 员 向 协 会 的 通 信 被 视 为 是 得 到 了 共 同 会 员 的 完 全 同<br />

意 和 授 权 。<br />

d. 就 共 同 会 员 之 间 或 共 同 受 保 人 之 间 的 争 议 所 产 生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 损 失 和 费 用 , 并 没 有 向 协 会 追 讨 之 权 利 。 协<br />

会 对 共 同 受 保 人 的 承 保 责 任 不 包 括 , 由 于 共 同 受 保 人 与 会 员 或 共 同 会 员 之 间 的 争 议 所 产 生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 损 失<br />

和 费 用 。<br />

36


规 则 41 再 保 险<br />

1. 经 理 部 可 以 代 表 协 会 订 立 再 保 险 合 同 , 由 此 协 会 同 意 为 其 他 协 会 或 保 险 公 司 所 保 的 任 何 一 艘 或<br />

多 艘 船 舶 的 保 险 风 险 予 以 再 保 险 , 协 会 还 同 意 为 其 他 协 会 或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险 业 务 的 全 部 或 部 分<br />

或 按 一 定 比 率 进 行 再 保 险 。 付 给 协 会 的 报 酬 和 协 会 接 受 再 保 险 所 依 据 的 条 款 或 条 件 应 当 视 为 协 会 经<br />

理 部 和 其 他 协 会 或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达 成 一 致 。 除 非 另 有 书 面 约 定 , 其 他 协 会 或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在 每 一<br />

方 面 都 受 约 于 这 些 规 则 的 规 定 , 好 比 入 会 船 的 船 东 与 协 会 之 间 。<br />

2. 经 理 部 认 为 在 适 当 时 , 有 权 代 表 协 会 和 这 些 再 保 险 人 实 施 再 保 险 或 将 协 会 所 保 的 风 险 让 与 再 保 险<br />

人 ( 包 括 因 为 依 据 本 条 规 则 第 一 部 分 所 指 的 再 保 险 合 同 而 由 协 会 承 担 的 风 险 )。<br />

3. 在 经 理 部 认 为 恰 当 的 条 件 下 , 经 理 部 有 权 对 协 会 的 某 级 风 险 安 排 另 一 同 类 的 再 保 险 。<br />

规 则 42 转 让<br />

1. 未 经 经 理 部 书 面 确 认 , 协 会 提 供 的 保 险 和 依 据 这 些 规 则 和 协 会 与 会 员 之 间 签 订 的 合 同 所 取 得 的<br />

任 何 利 益 都 不 得 转 让 。 除 非 经 理 部 另 有 决 定 , 则 未 经 书 面 确 认 的 转 让 是 无 效 的 也 不 能 发 生 任 何 效 力 。<br />

2. 无 论 经 理 部 是 否 明 确 约 定 以 此 作 为 同 意 转 让 的 条 件 , 协 会 在 解 决 受 让 人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赔 时 , 有 权<br />

扣 留 经 理 部 认 为 足 以 清 偿 转 让 人 所 欠 协 会 的 所 有 债 务 , 无 论 该 项 债 务 在 转 让 时 是 否 存 在 或 已 经 产 生<br />

或 之 后 可 能 产 生 。<br />

规 则 43 条 款 修 改 及 续 保<br />

1. 如 果 经 理 部 想 要 修 改 条 款 或 续 保 , 则 经 理 部 应 该 在 不 迟 于 续 保 之 日 前 30 日 向 会 员 发 生 建 议 修 改 条<br />

款 或 续 保 的 书 面 通 知 。 董 事 会 同 样 有 权 发 出 修 改 条 款 的 一 般 通 知 。<br />

2. 除 非 经 理 部 接 受 了 修 改 条 款 或 续 保 的 建 议 , 或 者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确 认 , 那 么 , 被 保 船 舶 的 保 险 将<br />

依 据 规 则 45 第 2 部 分 G 点 在 下 一 保 险 年 度 的 续 保 日 终 止 。<br />

规 则 44 终 止 保 险 通 知<br />

1. 有 关 会 员 给 经 理 部 或 经 理 部 给 会 员 发 出 书 面 终 止 保 险 的 通 知 应 在 续 保 日 前 30 天 发 出 , 终 止 日 为 续<br />

保 日 的 正 午 。<br />

2. 董 事 会 或 者 是 经 理 部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且 不 必 解 释 原 因 , 以 不 少 于 30 天 的 书 面 通 知 终 止 船 舶 的 保 险 并<br />

在 通 知 后 30 天 起 生 效 。<br />

3. 除 非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确 认 , 会 员 除 了 依 据 本 条 规 则 第 一 部 分 外 , 不 得 在 任 何 时 间 以 任 何 方 式 撤 回<br />

船 舶 保 险 。<br />

2. 所 保 船 舶 的 保 险 已 由 通 知 方 式 终 止 , 会 员 仍 有 责 任 支 付 依 据 规 则 51、 规 则 52 或 者 规 则 54 评 估<br />

和 征 收 的 其 作 为 会 员 应 付 的 保 费 , 直 到 依 据 规 则 54 第 1 部 分 评 估 出 来 其 进 一 步 交 费 的 责 任 。 同 时<br />

保 留 了 依 据 规 则 57 第 3 部 分 C 点 在 保 险 年 度 结 束 时 退 回 保 费 的 权 利 。<br />

规 则 45 保 险 终 止<br />

1. 当 发 生 下 述 事 件 时 会 员 在 协 会 入 会 的 任 何 或 所 有 船 舶 的 保 险 立 即 终 止 ..<br />

A. 如 果 会 员 是 个 人 ..<br />

i. 死 亡 ;<br />

37


ii. 法 院 对 其 下 达 接 管 令 ;<br />

iii. 破 产 ;<br />

iv. 和 债 权 人 合 并 ;<br />

v. 因 为 精 神 障 碍 而 变 的 无 能 力 处 理 财 产 和 事 务 。<br />

B. 如 果 会 员 是 公 司 ..<br />

i. 通 过 了 公 司 自 动 解 散 的 协 议 ( 公 司 重 组 除 外 );<br />

ii. 强 制 其 解 散 的 法 令 ;<br />

iii. 公 司 解 散 ;<br />

iv. 任 命 接 管 人 或 管 理 人 接 管 或 承 担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业 务 ;<br />

v. 为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或 为 重 组 营 业 而 启 动 破 产 法 程 序 。<br />

2. 除 非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确 认 , 在 相 关 船 舶 发 生 下 述 事 件 时 , 会 员 或 代 表 会 员 入 会 的 船 舶 的 保 险<br />

随 即 被 终 止 。<br />

A. 不 论 会 员 是 以 售 货 单 、 或 在 其 他 正 式 文 书 或 协 议 中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就 船 舶 的 利 益 全 部 或 部 分 转<br />

让 给 他 人 。<br />

B. 会 员 对 该 船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利 益 设 立 了 抵 押 担 保 ;<br />

C. 船 舶 管 理 人 的 改 变 ;<br />

D. 担 保 人 无 争 议 地 取 得 了 船 舶 的 所 有 权 。<br />

E. 船 舶 未 经 经 理 部 认 可 的 船 级 社 入 级 或 入 级 已 经 停 止 。<br />

F. 在 船 舶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 由 会 员 或 协 会 依 照 规 则 44 的 规 定 通 知 终 止 了 船 舶 保 险 。<br />

G. 依 照 规 则 43 第 2 部 分 的 规 定 , 没 有 接 受 条 款 修 改 或 续 保 的 建 议 。<br />

3. 除 非 经 理 部 另 有 书 面 确 认 , 在 下 述 事 件 发 生 之 时 会 员 对 由 其 或 其 代 表 在 协 会 投 保 的 船 舶 保 险 立<br />

即 终 止 。<br />

A. 从 其 最 后 所 知 之 日 起 , 船 舶 已 经 失 踪 十 天 。<br />

B. 船 名 出 现 在 劳 合 社 的 失 踪 船 舶 公 报 上 。<br />

C. 船 舶 已 经 实 际 全 损 。<br />

D. 船 舶 保 险 人 己 经 接 受 船 舶 的 推 定 全 损 ( 无 论 是 海 上 风 险 或 战 争 险 )。<br />

E. 船 壳 保 险 人 对 船 舶 未 修 复 的 损 坏 赔 偿 ( 无 论 是 水 险 还 是 战 争 险 ) 已 超 出 在 灾 难 性 索 赔 发 生 之 前 的<br />

船 舶 的 市 场 价 格 。<br />

F. 针 对 船 舶 实 际 全 损 或 推 定 全 损 ( 不 论 海 上 或 战 争 ), 会 员 和 船 舶 保 险 人 已 经 和 解 或 解 决 。<br />

G. 在 经 理 部 看 来 , 船 舶 已 经 实 际 全 损 或 推 定 全 损 或 已 报 废 。<br />

规 则 46 保 险 终 止 的 后 果<br />

当 会 员 因 为 规 则 45 第 1 款 而 终 止 会 员 或 因 为 规 则 45 第 2、3 款 所 述 事 件 而 终 止 其 有 关 船 舶 在 协 会 的 保<br />

险 时 ( 事 件 发 生 日 即 为 终 止 日 期 ), 然 后 对 于 ..<br />

a. 所 有 投 保 船 舶 发 生 规 则 45 第 1 部 分 的 事 件 ; 和<br />

b. 某 船 发 生 规 则 45 第 2、3 部 分 项 下 的 事 件 ..<br />

38


1. 会 员 仍 有 责 任 支 付 ..<br />

A. 根 据 规 则 53 应 支 付 的 保 险 年 度 的 所 有 保 费 ;<br />

B. 保 险 年 度 所 有 特 大 事 故 保 费 ;<br />

C. 以 前 保 险 年 度 应 支 付 的 所 有 保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br />

2. 依 据 这 些 规 则 协 会 对 发 生 在 终 止 之 前 的 所 有 索 赔 责 任 , 但 对 终 止 后 的 任 何 索 赔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但<br />

对 规 则 45 第 3 部 分 规 定 除 外 。<br />

3. 发 生 上 述 事 件 的 正 午 至 保 险 年 度 末 , 会 员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退 费 , 享 受 退 费 后 不 能 有 索 赔 ; 除 非 在 保<br />

险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6 个 月 内 给 协 会 书 面 通 知 。<br />

规 则 47 保 险 撤 销<br />

会 员 没 有 向 协 会 交 纳 全 部 或 部 分 应 付 给 协 会 的 费 用 时 , 协 会 可 以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要 其 在 通 知 指 定 日 期<br />

起 7 日 内 交 付 。 如 果 会 员 没 有 在 指 定 日 期 或 此 日 前 全 部 付 清 , 该 会 员 的 保 险 人 ( 无 论 是 当 时 的 保 险<br />

人 , 还 是 由 于 规 则 的 规 定 保 险 已 经 终 止 的 保 险 人 ) 有 权 对 该 会 员 或 其 代 表 投 保 的 任 一 或 所 有 船 舶 的<br />

保 险 在 未 经 进 一 步 或 正 式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撤 销 保 险 。<br />

规 则 48 保 险 撤 销 的 后 果<br />

会 员 的 保 险 依 据 规 则 47 被 撤 销 时 ( 随 后 规 则 48 将 这 一 时 间 称 为 撤 销 日 ), 那 么 ..<br />

1. 根 据 规 则 48 的 第 2 部 分 A 点 , 会 员 仍 有 义 务 按 比 例 支 付 保 险 年 度 内 撤 销 发 生 起 直 至 撤 销 日 或 经 理<br />

部 书 面 同 意 的 更 早 日 期 阶 段 的 保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br />

2. 会 员 仍 负 有 以 下 责 任 ..<br />

A. 支 付 有 关 撤 销 保 险 的 保 险 年 度 的 特 大 事 故 追 加 费 , 且<br />

B. 支 付 前 保 险 年 度 的 保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br />

2. 从 保 险 撤 销 之 日 起 , 协 会 对 该 规 则 项 下 的 任 何 种 类 的 索 赔 都 不 负 有 任 何 责 任 , 会 员 船 舶 以 前 发 生<br />

的 索 赔 也 随 即 终 止 。<br />

A. 不 考 虑 是 否 是 保 险 撤 销 前 包 括 前 保 险 年 度 已 经 发 生 、 引 起 或 可 能 引 起 的 索 赔 事 件 ;<br />

B. 不 考 虑 是 否 是 保 险 撤 销 后 发 生 的 事 件 导 致 的 索 赔 ;<br />

C. 不 考 虑 协 会 是 否 已 经 承 认 负 责 或 已 委 托 律 师 、 调 查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去 处 理 这 些 索 赔 ;<br />

D. 不 考 虑 协 会 在 保 险 撤 销 前 已 知 索 赔 可 能 或 将 要 发 生 ;<br />

E. 不 考 虑 会 员 是 否 因 规 则 45 已 经 被 终 止 保 险 。<br />

4. 董 事 会 在 其 权 限 内 , 只 要 其 认 为 恰 当 , 对 协 会 依 据 本 规 则 没 有 任 何 责 任 的 索 赔 , 可 以 依 据 包<br />

括 但 不 限 于 支 付 保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的 条 款 承 认 索 赔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br />

39


第 七 部 分<br />

保 费 及 财 务<br />

规 则 49 交 纳 保 费 责 任<br />

除 非 经 经 理 部 书 面 许 可 , 每 一 个 在 协 会 参 加 了 船 舶 保 险 的 成 员 必 须 依 照 规 则 50 和 51, 根 据 协 会<br />

制 定 的 要 求 交 纳 所 有 的 保 费 。<br />

1. 以 满 足 协 会 在 这 一 保 险 年 度 应 付 日 常 事 务 的 开 支 。<br />

2. 以 应 对 偿 付 该 年 度 协 会 内 的 索 赔 、 各 项 花 费 以 及 日 常 支 出 ( 无 论 是 已 发 生 的 、 增 加 的 或 者 是 预 期 要<br />

发 生 的 )( 包 括 但 不 影 响 上 述 的 协 会 与 其 他 保 险 人 订 立 的 和 再 保 险 有 关 的 索 赔 部 分 )。<br />

3. 以 满 足 ( 规 则 56 条 所 提 及 的 ) 转 为 协 会 的 储 备 金 和 其 它 账 户 的 需 要 , 只 要 懂 事 会 认 为 有 利 。<br />

4. 只 要 董 事 会 认 为 合 适 , 转 帐 是 为 了 满 足 已 结 束 的 保 险 年 度 已 经 出 现 或 可 能 出 现 的 储 备 基 金 的 不 足 。<br />

5. 以 满 足 政 府 有 关 法 律 或 法 规 要 求 的 建 立 或 维 持 保 险 年 度 偿 付 准 备 金 或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br />

规 则 50 预 估 总 保 费<br />

在 每 一 保 险 年 度 中 或 结 束 后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每 一 个 会 员 应 按 依 规 则 53 和 其 他 特 别 约 定 的 条 款 支 付 给<br />

协 会 每 艘 船 舶 的 基 本 保 费 , 作 为 船 舶 保 险 年 度 的 预 估 总 保 费 。<br />

40


规 则 51 附 加 保 费<br />

1. 在 保 险 年 度 中 或 结 束 后 , 但 在 保 险 年 度 决 算 前 董 事 会 可 能 会 向 保 险 年 度 内 每 一 艘 投 保 船 舶 征 收 一<br />

次 或 一 次 以 的 额 外 费 用 , 包 括 依 据 规 则 45 被 终 止 保 险 的 船 舶 。 董 事 会 还 可 征 收 如 下 保 费 ..<br />

A. 按 净 预 估 总 保 费 的 百 分 比 征 收 ; 或<br />

B. 按 保 险 年 度 所 有 投 保 船 舶 的 基 本 费 率 征 收 ;<br />

2. 关 于 船 舶 投 保 的 任 何 保 险 年 度 , 会 员 必 须 按 本 规 则 第 1A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百 分 比 乘 上 净 预 估 总 保 费 数 额<br />

支 付 附 加 费 ; 和 按 本 规 则 第 1B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百 分 比 乘 上 船 舶 入 会 吨 位 的 基 本 费 率 数 额 支 付 附 加 费 。<br />

3. 董 事 会 或 者 经 理 部 可 随 时 提 醒 会 员 们 注 意 他 们 在 本 保 险 年 度 的 财 务 状 况 , 并 提 出 征 收 附 加 保 费 的<br />

百 分 比 , 这 种 预 计 征 收 的 百 分 比 并 不 影 响 董 事 会 在 相 应 的 保 险 年 度 中 根 据 各 项 规 则 , 最 终 征 收 高<br />

于 或 低 于 这 种 预 计 百 分 比 的 附 加 保 费 。 并 且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协 会 、 董 事 会 或 者 经 理 部 对 这 种 预 计 征<br />

收 的 百 分 比 的 多 少 都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无 论 是 否 有 过 错 、 疏 忽 或 者 不 准 确 性 。<br />

规 则 52 特 大 事 故 追 加 保 费 、 索 赔 及 担 保<br />

1. 介 绍<br />

任 何 针 对 协 会 的 索 赔 或 因 第 三 方 依 据 再 保 协 议 提 出 的 索 赔 , 应 包 括 相 关 的 开 支 和 费 用 。<br />

2. 特 大 事 故 索 赔 的 追 偿 能 力<br />

A. 在 不 影 响 任 何 其 它 责 任 限 制 条 件 下 , 协 会 对 于 特 大 事 故 的 赔 偿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br />

a. 特 大 索 赔 的 部 分 符 合 联 保 协 议 规 定 , 但 条 款 规 定 应 由 协 会 承 担 的 那 部 分 ;<br />

b. 协 会 根 据 联 保 协 议 向 联 保 方 能 追 回 的 对 特 大 索 赔 的 最 大 数 额 。<br />

B.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A 点 所 指 累 计 总 额 协 会 可 依 据 降 低 。<br />

a. 在 收 集 或 寻 求 征 集 中 产 生 的 合 理 成 本 费 用 。<br />

i. 被 征 收 的 特 大 索 赔 保 费 将 按 照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A a 点 用 于 支 付 特 大 索 赔 额 的 基 金 ; 或<br />

ii. 规 则 52 第 2 A b 所 讲 的 累 计 额 ; 或<br />

b. 因 特 大 索 赔 金 额 征 收 的 特 大 索 赔 保 费 , 由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A 点 所 指 的 金 额 与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A<br />

点 a 小 项 是 不 相 等 的 , 即 对 这 部 分 保 费 没 有 经 济 上 的 追 索 权 。 考 虑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这 部 分 有 追 偿 权 ,<br />

那 么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A 点 得 到 的 总 计 数 将 可 达 到 原 来 的 程 度 。<br />

C. 根 据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B 点 b 小 项 , 协 会 须 出 示 ..<br />

a. 协 会 向 所 有 会 员 征 收 的 在 规 则 52 第 2 部 份 A 点 所 提 到 的 特 大 索 赔 的 保 费 是 依 照 规 则 52 第 5 部 分<br />

允 许 的 最 大 额 。<br />

b. 及 时 征 收 的 特 大 索 赔 保 费 , 并 非 解 除 或 放 弃 会 员 支 付 费 用 的 义 务 和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收 回 保 费 的 义 务 。<br />

3. 特 大 事 故 索 赔 的 支 付<br />

A. 要 有 一 项 基 金 用 于 协 会 支 付 特 大 事 故 索 赔 。<br />

a. 按 联 保 协 议 第 三 方 在 索 赔 中 所 占 的 比 率 , 协 会 对 第 三 方 有 追 偿 权 。<br />

b. 依 据 董 事 会 的 判 断 , 协 会 可 以 从 这 笔 基 金 中 提 取 一 部 分 用 作 专 项 保 险 用 途 , 以 此 来 保 护 索 赔 中 产<br />

生 的 支 付 风 险 。<br />

c. 依 据 规 则 56, 董 事 会 将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来 确 定 提 取 多 少 比 例 的 资 金 作 为 特 大 索 赔 的 储 备 基 金 。<br />

d. 根 据 规 则 52 第 5 部 分 征 收 一 项 或 多 项 特 大 索 赔 保 费 , 无 论 协 会 是 否 去 追 偿 或 已 经 追 偿 规 则 52 第 3<br />

部 分 A 点 b 小 项 所 指 的 款 项 , 但 前 提 是 董 事 会 首 先 应 依 照 规 则 52 第 3 部 分 A 点 c 小 项 做 出 决 定 。<br />

e. 从 上 述 的 任 意 一 项 基 金 的 利 息 中 支 付 。<br />

B. 基 金 是 协 会 为 了 支 付 根 据 规 则 52 第 3 部 分 A 点 a 小 项 和 e 小 项 中 所 述 对 联 保 协 议 中 任 何 一 方 引 起<br />

41


的 巨 额 索 赔 协 会 应 支 付 一 部 分 。<br />

C. 如 果 协 会 可 随 时 证 明 它 已 依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C 点 a 小 项 和 b 小 项 的 规 定 设 法 筹 集 资 金 , 那 么 ,<br />

依 规 则 52 第 3 部 分 A 点 d 小 项 , 协 会 准 备 提 供 的 , 用 于 支 付 其 引 起 的 索 赔 的 钱 款 在 尚 未 正 式 收 到<br />

前 , 协 会 无 须 支 付 巨 额 索 赔 款 。<br />

4. 巨 额 索 赔 - 专 家 决 策<br />

A. 任 何 与 规 则 52 第 4 部 分 B 点 相 关 的 问 题 , 如 成 员 与 协 会 的 意 见 不 能 统 一 , 那 么 将 按 照 联 保 协 议 中<br />

的 安 排 组 成 一 个 专 门 小 组 , 作 为 专 家 的 团 体 而 非 仲 裁 法 庭 来 解 决 问 题 。<br />

B. 规 则 52 第 4 部 分 适 用 于 任 何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B 点 、C 点 和 第 3 部 分 C 点 有 关 巨 额 索 赔 的 问 题 (“ 有<br />

关 巨 额 索 赔 ”)。<br />

。<br />

a. 在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中 产 生 必 要 的 成 本 ; 或<br />

b. 任 何 巨 额 保 费 的 部 分 有 经 济 上 的 追 索 权 ; 或<br />

c. 按 照 规 则 52 第 3 部 分 C 点 寻 求 和 募 集 特 大 索 赔 保 费 时 , 协 会 已 经 根 据 该 项 规 则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措 施 。<br />

C. 如 果 在 会 员 提 出 问 题 时 专 门 小 组 尚 未 成 立 , 那 么 董 事 会 将 根 据 会 员 的 要 求 出 发 , 遵 照 联 保<br />

协 议 作 出 组 专 门 小 组 的 整 体 框 架 意 见 。<br />

D. 董 事 会 可 ( 按 会 员 意 见 , 将 ) 和 联 保 协 议 规 定 指 示 专 门 小 组 尽 快 对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并 提 出 可 行 的 决 定 。<br />

E. 专 门 小 组 将 自 行 决 定 需 要 哪 些 信 息 、 文 件 、 证 据 、 提 交 物 , 以 及 如 何 获 得 这 些 材 料 , 同 时 , 协<br />

会 与 成 员 应 全 力 协 助 。<br />

依 规 则 52 第 4 部 分 解 决 问 题 , 专 门 小 组 也 应 尽 量 遵 守 联 保 协 议 中 解 决 巨 额 索 赔 相 关 问 题 所 需 要 的 程 序 。<br />

F. 决 定 小 组 成 员<br />

a. 凭 借 他 们 自 己 的 知 识 和 专 门 技 术 ; 和<br />

b. 可 以 凭 借 协 会 或 会 员 提 供 的 任 何 信 息 、 文 件 、 证 据 或 提 交 物 予 以 判 断 。<br />

G. 如 果 该 小 组 中 有 三 个 成 员 的 意 见 不 一 致 , 那 么 大 多 数 意 见 作 为 通 过 。<br />

H. 小 组 无 须 对 任 何 决 定 给 出 理 由 。<br />

I. 小 组 的 决 定 应 当 是 最 终 的 并 且 对 协 会 及 成 员 均 有 约 束 力 ( 仅 受 规 则 52 第 4 部 分 J 点 约 束 ), 且 不 容<br />

上 诉 。<br />

J. 小 组 根 据 规 则 52 第 4 部 分 B 点 b 小 项 和 c 小 项 做 出 决 定 后 , 如 认 为 情 况 本 身 发 生 变 化 , 协 会 和<br />

成 员 可 以 将 此 问 题 反 馈 给 专 门 小 组 ; 而 不 顾 规 则 52 第 4 部 分 I 点 中 的 规 定 。<br />

K. 小 组 的 开 支 由 协 会 负 责 承 担 。<br />

L. 由 协 会 向 专 门 小 组 支 付 的 成 本 、 赔 款 以 及 其 他 的 金 额 , 无 论 是 否 遵 照 联 保 协 议 或 规 则 52 第 4 部<br />

分 , 均 视 为 按 照 规 则 52 第 2 部 分 B 点 a 小 项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时 发 生 的 合 理 开 支 。<br />

5. 征 收 特 大 事 故 追 加 保 费<br />

A. 如 果<br />

a. 董 事 会 将 随 时 决 定 在 未 来 是 否 有 部 分 的 钱 款 用 于 支 付 巨 额 索 赔 ( 无 论 其 是 否 因 协 会 本 身 而 产 生 或<br />

联 保 协 议 的 其 他 方 ); 和<br />

b. 董 事 会 将 按 规 则 52 第 6 部 分 A 点 或 C 宣 布 因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而 推 迟 保 险 年 度 的 决 算 ,<br />

一 旦 作 出 此 项 决 定 后 协 会 董 事 会 将 按 照 规 则 52 第 5 部 分 B 点 一 次 或 多 次 征 收 相 应 的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br />

B. 协 会 将 征 收 以 下 巨 额 索 额 保 费 ..<br />

42


a. 在 巨 额 索 赔 发 生 日 , 向 所 有 在 册 的 会 员 所 投 保 船 舶 , 无 论 这 一 日 期 依 规 则 52 第 6 部 分 C 点 被<br />

宣 布 时 是 否 仍 然 有 相 当 的 船 舶 尚 未 入 会 。<br />

b. 在 这 一 限 制 比 率 下 , 董 事 会 将 对 此 类 船 舶 做 出 相 应 的 决 定 。<br />

C. 如 果 船 舶 在 巨 额 索 赔 发 生 日 入 会 , 但 保 单 限 额 等 于 或 低 于 再 保 集 团 规 定 的 限 额 的 , 则 无 需 征 收 巨 额<br />

索 赔 保 费 。<br />

D. 协 会 向 加 入 协 会 的 任 何 一 艘 船 舶 征 收 的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船 舶 按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的 限 额 的<br />

2.5% 。<br />

E. 如 果 向 所 有 会 员 征 收 的 任 何 保 险 年 度 的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超 过 巨 额 索 赔 额 的 , 董 事 会 可 决 定 将 超 额 部 分<br />

作 如 下 处 理 ..<br />

a. 将 超 额 部 分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为 巨 额 索 赔 储 备 金 ( 按 照 规 则 56); 或<br />

b. 返 还 超 额 部 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给 那 些 已 按 比 例 支 付 了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的 会 员 。<br />

6.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年 度 结 算<br />

A. 若 在 保 险 年 度 (“ 相 关 保 险 年 度 ”) 开 始 时 的 前 36 个 月 期 满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 任 何 联 保 协 议 的 当 事<br />

一 方 根 据 联 保 协 议 发 出 相 关 保 险 年 度 发 生 可 能 引 起 巨 额 索 赔 的 通 知 ( 巨 额 索 赔 通 知 ), 董 事 会 应 立 即 宣<br />

布 该 保 险 年 度 不 得 决 算 为 了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 何 时 清 算 由 董 事 会 再 作 决 定 。<br />

B. 根 据 规 则 52 第 6 部 分 A , 如 相 关 保 险 年 度 开 始 时 前 36 个 月 期 满 时 没 有 发 出 通 知 的 , 需 征 收 巨 额 索 赔<br />

保 费 的 相 关 保 险 年 度 即 自 动 关 闭 。<br />

C. 如 依 据 规 则 52 第 6 部 分 A 点 和 B 点 , 在 相 关 保 险 年 度 结 算 之 后 出 现 可 能 引 起 巨 额 索 赔 的 事 件 时 , 董 事<br />

会 应 立 即 宣 布 下 一 个 保 险 年 度 ( 不 是 按 规 则 52.6.A 和 规 则 52.6.C 而 关 闭 的 的 保 险 年 度 ) 不 得 决 算 , 为 了<br />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 何 时 决 算 将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br />

D. 根 据 规 则 52 第 6 部 分 , 为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而 保 险 年 度 不 得 关 闭 。<br />

7.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时 特 大 事 故 保 费 的 担 保<br />

A. 如 果<br />

a. 董 事 会 根 据 规 则 52 第 6 部 分 A 点 或 C 点 宣 布 某 个 保 险 年 度 因 为 需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而 延 长 , 和<br />

b. 依 规 则 52 第 5 部 分 , 会 员 对 终 止 保 险 的 船 舶 仍 然 负 有 支 付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可 要 求 会 员<br />

出 具 担 保 , 保 证 支 付 将 来 可 能 对 其 要 征 收 的 预 计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 担 保 格 式 、 条 款 和 数 额 ( 担 保 数 额 ) 由<br />

董 事 会 决 定 。<br />

B. 除 非 并 直 到 会 员 提 供 董 事 会 要 求 的 担 保 、, 否 则 对 任 何 入 会 船 的 任 何 保 险 年 度 的 索 赔 会 员 将 无 权 从 协 会<br />

获 得 任 何 的 赔 偿 。<br />

C. 如 果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会 员 未 能 向 协 会 提 供 担 保 , 那 么 他 就 应 按 担 保 金 相 等 的 保 证 金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交 付 给<br />

协 会 保 存 , 条 件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br />

D. 董 事 会 所 要 求 的 担 保 ( 包 括 根 据 规 则 52 第 7 部 分 C 点 指 定 的 支 付 款 ) 丝 毫 不 得 限 制 会 员 交 付 根 据 规 则 52<br />

第 5 部 分 征 收 的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的 义 务 。<br />

规 则 53 保 费 支 付<br />

1. 每 笔 保 费 按 照 董 事 会 或 者 经 理 部 指 定 的 数 目 及 日 期 交 付 。<br />

2. 经 理 部 可 以 要 求 任 何 成 员 按 照 经 理 部 指 定 的 某 种 货 币 或 者 某 些 货 币 支 付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保 费 。<br />

43


3. 一 旦 董 事 会 决 定 执 行 征 收 款 项 的 措 施 , 经 理 部 将 会 书 面 通 知 每 一 个 相 关 会 员 以 下 的 内 容 ..<br />

A. 费 用 性 质 、 种 类 ;<br />

B. 每 一 艘 投 保 船 舶 需 支 付 的 款 项 ;<br />

C. 支 付 保 费 的 货 币 种 类 ;<br />

D. 款 项 支 付 日 期 ; 如 果 是 分 期 付 款 , 则 须 说 明 分 期 付 款 数 额 以 及 支 付 日 期 。<br />

4. 依 照 此 项 规 则 的 第 三 款 , 任 何 对 于 协 会 的 索 赔 主 张 都 不 得 构 成 其 对 协 会 应 支 付 费 用 的 抵 冲 或 不 付 或<br />

延 付 。<br />

5. 对 于 逾 期 付 款 , 会 员 还 应 支 付 逾 期 利 息 , 利 率 为 每 年 比 纽 约 最 低 银 行 利 率 高 5 个 百 分 点 , 利 息 按 日<br />

复 利 。<br />

4. 如 果 某 些 由 会 员 支 付 给 协 会 的 款 项 或 应 付 款 ( 非 特 大 事 故 追 加 保 费 ) 未 能 支 付 , 而 董 事 会 裁 决 该 款<br />

项 为 不 可 得 款 项 , 即 造 成 协 会 资 金 的 短 缺 、 匮 乏 , 则 协 会 可 将 此 款 项 或 应 付 款 作 为 协 会 的 支 出 , 这 时 协<br />

会 将 会 按 照 规 则 49、50 和 51 进 行 征 收 或 者 根 据 规 则 56、57 动 用 储 备 。<br />

规 则 54 退 保 费<br />

1. 如 果 会 员 依 据 规 则 45、46 被 终 止 其 保 险 或 其 保 险 依 规 则 47、48 被 取 消 , 经 理 部 可 在 终 止 或 取 消<br />

之 日 或 之 后 的 任 何 时 候 对 该 会 员 的 责 任 进 行 评 估 后 征 收 退 保 费 ( 除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br />

2. 在 评 估 会 员 责 任 征 收 退 费 时 , 经 理 部 还 可 考 虑 任 何 其 认 为 与 之 有 关 的 临 时 费 用 和 其 它 特 殊 费 用 ( 包 括<br />

如 通 货 膨 胀 、 货 币 波 动 等 事 件 )。<br />

3. 依 据 规 则 57 条 第 三 款 , 会 员 在 董 事 会 对 会 员 责 任 评 估 后 没 有 支 付 任 何 保 费 的 责 任 ( 除 巨 额 索 赔 外 ),<br />

同 时 对 于 董 事 会 在 此 之 后 作 出 的 任 何 返 还 费 用 或 其 他 付 款 不 享 有 任 何 权 利 。<br />

规 则 55 停 航 退 费<br />

若 入 会 船 自 最 后 一 次 下 锚 后 在 某 安 全 港 连 续 搁 置 30 天 以 上 的 ( 自 到 达 之 日 起 至 出 发 之 日 , 到 达 和 出 发 计<br />

为 一 天 ), 相 关 会 员 可 获 得 该 该 船 舶 在 搁 置 间 间 的 退 费 (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除 外 )。 除 非 经 经 理 部 书 面 同 意 , 船<br />

舶 停 泊 退 费 按 会 员 投 保 规 则 2、3、4 所 列 风 险 所 付 保 费 的 40% 及 投 保 规 则 6 所 列 之 风 险 所 交 保 费 的 15%。<br />

依 本 规 则 , 船 上 若 有 船 员 ( 维 护 或 看 管 除 外 ) 或 货 物 , 该 船 不 为 搁 置 。 除 非 董 事 会 在 其 权 限 之 内 另 有 决 定 。<br />

在 相 关 保 险 年 度 结 束 前 6 个 月 之 内 向 协 会 提 出 书 面 通 知 , 方 可 取 得 船 舶 停 泊 退 费 之 请 求 。<br />

规 则 56 储 备 金<br />

1. 董 事 会 可 以 在 其 权 限 之 内 建 立 并 维 持 储 备 金 或 用 以 应 对 其 它 目 的 或 开 支 所 需 的 资 金 。<br />

2. 在 不 违 背 本 规 则 第 一 款 的 情 况 下 ..<br />

A. 董 事 会 可 在 其 权 限 之 内 建 立 并 维 持 储 备 基 金 或 其 他 基 金 以 提 供 可 用 来 满 足 协 会 一 般 之 需 要 , 包 括 稳 定<br />

附 加 保 费 水 平 , 排 除 或 降 低 征 收 有 关 过 去 , 现 在 和 未 来 保 险 年 度 附 加 费 用 ; 排 除 或 降 低 有 关 已 经 决 算 保 险<br />

年 度 的 已 产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不 足 数 额 ; 保 护 协 会 在 交 易 中 或 投 资 中 确 实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汇 率 变 化 的 损 失 ,<br />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巨 额 索 赔 。<br />

B. 董 事 会 可 在 其 权 限 之 内 建 立 并 维 持 储 备 基 金 , 以 偿 付 任 何 可 能 的 巨 额 索 赔 。<br />

3. 董 事 会 可 申 请 资 金 以 维 持 储 备 金 存 款 , 或 为 其 认 为 对 协 会 或 其 成 员 有 利 的 理 由 提 供 金 额 , 或 在 任<br />

44


何 时 候 转 移 储 备 金 ( 巨 额 索 赔 储 备 金 除 外 )。<br />

4. 建 立 储 备 金 的 资 金 可 以 以 下 方 式 增 加 ..<br />

A. 董 事 会 可 在 决 定 一 个 保 险 年 度 内 预 估 总 保 费 或 追 加 保 费 时 , 决 定 将 被 转 移 或 提 供 为 储 备 金 或 其 他 账 户<br />

的 比 例 。<br />

B. 董 事 会 可 在 决 算 保 险 年 度 之 时 或 之 后 的 任 何 时 候 , 决 定 将 被 转 移 或 提 供 为 储 备 金 或 其 他 账 户 的 该<br />

保 险 年 度 的 基 金 的 数 额 或 比 例 。<br />

C. 依 规 则 52 第 5 款 董 事 会 可 转 移 已 征 收 的 不 需 用 来 支 付 的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余 额 。<br />

规 则 57 保 险 年 度 决 算 ..<br />

1. 董 事 会 在 每 一 个 保 险 年 度 结 束 之 后 某 个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时 候 , 宣 布 该 保 险 年 度 应 进 行 决 算 , 之 后 不<br />

再 进 一 步 征 收 有 关 的 追 加 费 用 , 但 依 规 则 52 条 为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除 外 。<br />

2. 董 事 会 可 宣 布 决 算 保 险 年 度 , 尽 管 已 知 或 预 期 那 个 保 险 年 度 将 会 产 生 索 赔 、 费 用 、 支 出 的 增 加 。<br />

3. 在 进 行 保 险 年 度 决 算 时 , 若 董 事 会 发 现 所 有 费 用 或 其 他 有 关 收 入 足 以 偿 付 ( 规 则 49 条 所 提 到 的 ) 索<br />

赔 、 费 用 和 支 出 , 董 事 会 可 以 以 下 方 式 安 排 其 认 为 不 太 被 需 要 的 余 额 ..<br />

A. 依 规 则 56 条 转 移 全 部 余 额 或 其 部 分 余 额 为 协 会 储 备 金 ;<br />

B. 用 余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弥 补 已 结 算 保 险 年 度 的 已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不 足 数 额 ;<br />

C. 依 本 规 则 第 6 款 将 余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退 还 在 本 保 险 年 度 入 会 的 会 员 。<br />

4. 在 进 行 保 险 年 度 结 算 的 任 何 时 候 , 规 则 49 条 所 提 的 索 赔 、 费 用 、 支 出 超 过 或 可 能 超 过 该 保 险 年 度<br />

所 有 的 预 估 总 保 费 和 其 它 收 入 之 和 , 董 事 会 可 以 以 下 方 式 解 决 不 足 数 额 ..<br />

A. 从 协 会 的 储 备 金 或 其 它 帐 户 中 转 移 ;<br />

B. 从 其 它 已 决 算 的 保 险 年 度 的 存 款 中 转 移 ;<br />

C. 从 开 放 的 保 险 年 度 中 征 收 追 加 保 费 或 预 付 保 费 。<br />

5. 在 任 何 保 险 年 度 决 算 后 的 任 何 时 候 , 董 事 会 可 决 定 合 并 任 何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已 决 算 保 险 年 度 之 账 户<br />

和 存 款 。 该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保 险 年 度 取 消 , 构 成 一 个 单 独 保 险 年 度 。<br />

6. 依 本 规 则 第 3 款 , 董 事 会 决 定 退 还 给 会 员 的 款 项 应 与 该 会 员 入 会 时 所 付 费 用 成 比 例 ( 依 入 会 条 款 或<br />

本 规 则 其 他 条 款 , 考 虑 任 何 退 还 款 或 可 适 用 的 退 还 部 分 之 后 )。 但 因 规 则 45 或 47 之 理 由 或 因 为 依<br />

规 则 54 其 该 保 险 年 度 交 纳 保 费 责 任 已 被 评 审 而 停 止 入 会 的 会 员 不 可 得 到 退 还 。<br />

规 则 58 投 资<br />

1. 协 会 之 基 金 可 依 董 事 会 之 指 令 投 资 于 购 买 股 票 、 股 份 、 公 债 、 债 券 或 其 它 有 价 证 券 , 或 购 买 硬 通 币 、 商 品<br />

或 其 它 不 动 产 或 私 人 财 产 , 也 可 以 董 事 会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式 存 于 账 户 或 进 行 借 款 。 协 会 之 基 金 亦 可 在 董 事 会 之<br />

许 可 下 以 投 资 方 式 借 贷 给 持 股 人 或 协 会 下 属 公 司 。<br />

2. 董 事 会 可 指 导 所 有 或 任 何 在 协 会 的 存 款 或 储 备 金 或 其 它 账 户 资 金 进 行 整 合 和 投 资 一 个 或 两 个 或 更 多 的 独 立 项 目 。<br />

3. 任 何 整 合 的 资 金 和 投 资 的 收 益 董 事 会 可 按 不 同 保 险 年 度 的 资 金 投 入 按 比 率 进 行 分 配 , 如 发 生 亏 损 也 按 比 率 分 摊 。<br />

4. 在 不 违 背 本 规 则 第 三 段 的 情 况 下 , 董 事 会 可 规 决 定 在 保 险 年 度 决 算 出 现 亏 损 时 可 将 收 益 分 配 计 入 协 会 维 持 的<br />

45


储 备 金 或 帐 户 。<br />

第 八 部 分<br />

管 理 程 序<br />

规 则 59 规 章<br />

的<br />

1. 董 事 会 在 其 权 限 之 内 有 权 制 定 有 关 本 规 则 事 务 的 规 章 。<br />

2. 当 董 事 会 依 本 规 则 授 予 的 权 力 制 定 规 章 的 时 候 , 协 会 应 通 知 所 有 成 员 。 但 协 会 疏 漏 通 知 或 成 员 未<br />

收 到 时 , 不 影 响 该 规 章 效 力 。<br />

3. 规 章 于 通 知 指 定 的 日 期 生 效 ( 不 早 于 通 知 日 之 后 十 天 ), 如 其 结 果 为 改 变 有 关 船 舶 的 保 险 条 款 和 条<br />

件 , 亦 从 该 日 期 起 生 效 。<br />

4. 规 章 一 旦 通 过 将 作 为 规 则 的 组 成 部 分 , 每 个 成 员 应 在 船 舶 , 航 线 执 行 中 贯 彻 执 行 。 若 任 何 成 员 违<br />

背 规 章 的 规 定 , 董 事 会 可 拒 绝 或 减 少 其 因 此 而 引 起 的 索 赔 。 并 将 作 为 继 保 时 的 条 件 加 于 会 员 。<br />

5. 规 章 不 得 侵 害 任 何 会 员 之 已 得 的 权 利 , 但 同 时 对 于 会 员 均 有 约 束 力 , 而 不 论 其 在 通 知 时 是 否 是 会<br />

员 , 都 将 作 为 规 则 的 组 成 部 分 。<br />

6. 董 事 会 有 权 随 时 变 更 、 撤 销 、 推 迟 实 行 这 些 规 章 , 及 限 制 、 延 长 或 应 用 任 何 规 章 ( 全 部 或 部 分 )<br />

于 不 同 船 级 、 类 型 或 船 旗 的 入 会 船 舶 。<br />

规 则 60<br />

通 知<br />

46


1. 任 何 应 规 则 要 求 需 送 达 会 员 的 通 知 或 其 它 文 件 可 由 经 理 部 决 定 亲 自 送 达 或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br />

的 方 式 送 达 :<br />

A 在 经 理 部 登 记 的 地 址 ;<br />

B 其 他 任 何 通 知 经 理 部 的 服 务 地 址 ; 或<br />

C 经 保 险 经 纪 人 或 代 理 人 加 入 协 会 的 船 舶 以 经 纪 人 或 代 理 人 的 经 营 地 址 。<br />

2. 如 上 述 通 知 或 文 件 用 邮 寄 方 式 送 达 , 从 寄 出 之 日 起 的 第 7 天 则 认 为 已 送 达 ; 如 用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br />

方 式 , 发 送 日 作 为 送 达 日 。 无 论 如 何 经 理 部 的 纪 录 可 以 作 为 充 分 的 邮 寄 依 据 , 经 理 部 的 纪 录 和 电 子 通<br />

信 的 收 发 纪 录 可 以 作 为 其 它 送 达 方 式 的 充 分 依 据 。<br />

规 则 61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成 员<br />

董 事 会 可 促 成 协 会 在 其 权 力 之 内 使 有 资 格 的 成 员 成 为 会 员 或 依 附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或 国 际 社 团 或 组 织 的 成 员<br />

成 为 会 员 并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 其 费 用 来 源 或 由 一 般 基 金 而 来 或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从 会 员 的 一 种 特 别 征 收 。<br />

规 则 62 索 赔 处 理<br />

1. 董 事 会 应 随 时 处 理 协 会 之 索 赔 事 宜 及 任 何 其 他 事 务 , 但 董 事 会 也 可 授 权 经 理 部 不 用 预 先 报 告 董<br />

事 会 而 偿 付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索 赔 。<br />

2. 如 果 会 员 的 赔 偿 货 币 与 交 付 的 货 币 不 同 , 协 会 在 赔 付 时 应 当 按 照 会 员 付 款 当 日 的 兑 换 率 进 行 换 算 。<br />

3. 协 会 向 会 员 的 经 纪 人 ,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代 理 人 付 款 后 , 对 会 员 的 责 任 彻 底 予 以 解 除 。<br />

规 则 63 代 表<br />

无 论 经 理 部 被 授 予 何 种 权 力 、 职 责 或 权 限 , 在 任 何 时 候 , 该 权 力 、 职 责 、 权 限 受 本 规 则 任 何 条 款 、<br />

条 件 或 限 制 的 约 束 而 不 管 是 由 经 理 部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履 行 。<br />

规 则 64 争 议 处 理 程 序<br />

1. 任 何 由 于 会 员 或 者 联 合 会 员 与 协 会 间 因 各 自 权 利 义 务 而 引 起 的 不 同 意 见 或 争 议 , 协 会 会 员 或 者 联<br />

合 会 员 应 首 先 提 交 到 董 事 会 , 由 董 事 会 做 出 裁 决 。 提 交 争 议 与 裁 决 只 能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董 事 会 有<br />

权 将 提 呈 和 裁 决 于 以 撤 回 。<br />

2. 如 果 会 员 或 者 联 合 会 员 不 能 接 受 董 事 会 依 据 对 争 议 做 出 的 决 定 , 或 者 董 事 会 放 弃 这 种 决 定 , 那 么<br />

这 种 争 议 或 纠 纷 则 应 在 伦 敦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三 人 组 成 , 其 中 一 名 由 协 会 指 定 , 一 名 由 会 员<br />

或 者 联 合 会 员 指 定 , 第 三 名 由 仲 裁 员 指 定 。 提 交 仲 裁 以 及 相 关 所 有 程 序 依 照 《 英 国 1996 年 仲 裁 法 》<br />

以 及 法 定 的 修 改 及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br />

3. 会 员 或 者 联 合 会 员 不 得 因 有 关 不 同 意 见 或 争 议 采 取 任 何 行 为 , 或 提 起 法 律 诉 讼 , 来 对 抗 协 会 , 但<br />

依 本 条 规 则 事 先 得 到 仲 裁 裁 决 者 除 外 。<br />

5. 上 述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平 等 适 用 于 任 何 作 为 会 员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 联 合 会 员 , 或 与 被 保 险 船 舶 有 关 的 另<br />

外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联 合 投 保 人 。<br />

规 则 65 定 义<br />

47


除 非 有 另 外 要 求 , 就 本 规 则 而 言 ..<br />

协 会 .. 指 船 东 (SHIPOWNERS) 互 保 协 会 ( 卢 森 堡 )<br />

基 本 保 费 .. 指 依 36 条 由 入 会 船 以 基 本 费 率 支 付 给 协 会 的 基 本 会 费 。<br />

董 事 会 : 指 在 协 会 的 懂 事 们 。<br />

保 费 .. 指 依 据 规 则 3、4、49 和 54 条 应 支 付 给 协 会 的 入 会 船 的 任 何 金 额 。<br />

货 物 : 指 ( 除 乘 客 、 财 产 和 车 辆 ) 以 外 的 任 何 收 取 报 酬 为 目 的 所 承 运 的 任 何 物 资 。<br />

灾 难 .. 规 则 2 第 2 节 B 所 指 的 灾 害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涉 及 到 ..(i) 碰 撞 、 触 礁 、 爆 炸 、 火 灾 或 任 何 其 他 原 因<br />

而 影 响 船 舶 安 全 航 行 至 目 的 港 , 或 (ii) 威 胁 到 旅 客 的 生 命 、 健 康 或 安 全 。<br />

灾 难 性 事 故 , 在 规 则 2 第 12 节 附 带 条 款 Di 内 容 指 由 于 碰 撞 、 搁 浅 、 爆 炸 、 火 灾 或 类 似 原 因 引 起 的 一 次<br />

偶 尔 事 故 , 但 不 包 括 渎 职 和 疏 忽 。<br />

已 结 保 险 年 度 .. 指 规 则 57 条 已 决 算 的 保 险 年 度 。<br />

章 程 .. 指 协 会 章 程<br />

船 舶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 依 1976 船 东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 特 大 事 故 责 任 限 制 计 算 ( 人 员 伤 亡 除 外 ) 以 该 公 约<br />

第 六 节 1(b) 款 以 特 别 款 权 换 算 成 美 元 , 换 算 率 以 董 事 会 认 可 的 在 特 大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换 算 率 , 但 ..<br />

A. 如 船 舶 以 总 吨 不 足 投 保 , 则 按 投 保 总 吨 比 例 计 算 责 任 限 制 ; 和<br />

B. 公 约 适 用 于 海 船 , 不 管 公 约 有 何 其 他 相 反 条 款 。<br />

入 会 吨 位 .. 指 投 保 当 时 由 协 会 和 申 请 人 认 可 的 吨 位 并 以 此 计 算 基 本 保 费 和 处 理 事 故 的 依 据 。<br />

罚 款 .. 包 括 民 事 罚 款 , 刑 事 罚 款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罚 款 。<br />

总 吨 .. 指 船 舶 登 记 证 书 中 裁 明 的 总 吨 位 , 如 没 有 此 种 登 记 证 书 , 其 他 官 方 文 件 指 明 的 总 吨 位 。<br />

再 保 险 集 团 责 任 限 制 .. 指 最 小 索 赔 额 超 过 团 体 协 议 中 对 任 何 一 类 索 赔 的 最 大 限 额 ( 除 油 污 事 故 ),<br />

此 定 义 的 目 的 在 于 参 与 联 合 保 险 协 议 的 任 何 一 方 的 任 何 船 舶 发 生 的 任 何 一 次 事 故 的 所 有 索 赔 包<br />

括 清 除 残 骸 或 不 清 除 的 责 任 将 认 为 是 一 次 索 赔 。<br />

海 牙 规 则 ..1924 年 8 月 25 日 ,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订 《 关 于 统 一 提 单 的 若 干 法 律 规 定 的 国 际 公 约 》<br />

非 法 捕 捞 .. 规 则 31 条 内 发 生 非 法 捕 捞 构 成 船 舶 违 反 任 何 为 管 理 、 保 护 、 保 留 海 上 生 物 资 源 订 立 的 法<br />

律 、 法 规 、 规 则 、 协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沿 海 国 , 船 旗 国 和 所 有 使 用 的 条 约 和 公 约 )。<br />

海 牙 – 维 斯 比 规 则 ..1968 年 2 月 23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订 ( 关 于 修 订 统 一 提 单 的 若 干 法 律 规 定 的 国 际 公<br />

约 议 定 书 )。<br />

事 故 .. 是 指 任 何 一 次 事 故 ( 由 第 一 次 事 故 引 发 的 一 系 列 事 故 应 视 为 一 次 事 故 )。<br />

保 险 .. 包 括 再 保 险 。<br />

投 保 船 舶 .. 加 入 协 会 保 险 的 船 舶 。<br />

ISM Code..( 国 际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指 纳 入 1974 年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第 IX 章 的 为 船 舶 安 全 操 作<br />

和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的 国 际 管 理 体 系 。<br />

48


经 理 部 .. 指 协 会 经 理 部 。<br />

会 员 .. 协 会 之 会 员 , 包 括 协 会 以 前 的 会 员 , 也 包 括 根 据 规 则 41 和 协 会 订 立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社 团 。<br />

中 午 .. 指 格 林 尼 治 时 间 中 午 十 二 点 。<br />

油 类 .. 指 任 何 油 类 包 括 油 类 混 合 物 。<br />

特 大 事 故 保 费 .. 协 会 根 据 规 则 52 向 会 员 征 收 的 作 为 特 大 事 故 赔 偿 基 金 的 一 种 保 费 。<br />

特 大 事 故 索 赔 .. 指 参 与 联 合 保 险 的 任 何 一 方 的 船 舶 向 协 会 的 索 赔 ( 除 油 污 索 赔 外 ) 超 过 或 可 能 超 过<br />

再 保 险 集 团 规 定 的 限 额 。<br />

特 大 事 故 日 期 有 关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 指 发 生 巨 额 索 赔 事 故 有 关 征 收 巨 额 索 赔 保 费 当 日 或 , 若 出 现 该 事 件<br />

时 保 险 年 度 已 按 规 则 52 第 6 部 分 A 点 和 B 点 在 八 月 二 十 日 格 林 尼 治 时 间 中 午 十 二 点 关 闭 , 董 事 会 则 依 据<br />

规 则 52 第 6 部 份 C 点 作 出 宣 布 。<br />

特 大 事 故 储 备 金 .. 指 依 据 规 则 56 第 1 部 分 B 点 协 会 为 支 付 巨 额 索 赔 而 建 立 的 储 备 金 。<br />

乘 客 .. 指 根 据 有 偿 运 输 合 同 , 由 投 保 船 舶 承 运 或 准 备 承 运 的 任 何 个 人 , 并 非 指 与 被 保 船 舶 业 务 或 操 作 有 关<br />

的 雇 员 。<br />

保 险 期 间 .. 有 关 被 保 船 舶 , 指 保 险 人 (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 对 船 舶 负 有 事 故 风 险 和 对 会 员 负 有 责 任 赔 偿 责<br />

任 的 整 个 时 段 。<br />

保 险 年 度 .. 从 2 月 20 日 正 午 至 次 年 2 月 20 日 正 午 。<br />

团 体 协 议 .. 指 在 国 际 P&I 集 团 协 会 之 间 于 1999 年 2 月 20 日 达 成 的 以 同 意 的 比 例 承 担 索 赔 和 保 险 业 务 开 支 的<br />

协 议 , 及 经 修 改 、 变 更 或 替 代 后 的 协 议 。<br />

续 保 日 .. 每 年 2 月 20 日 或 其 他 经 同 意 的 续 保 日 。<br />

海 员 .. 指 雇 佣 或 聘 请 的 在 投 保 船 舶 在 船 上 工 作 的 任 何 人 员 ( 包 括 船 长 和 学 徒 ), 不 论 其 在 船 上 、 上 船 或 离<br />

船 。<br />

船 舶 ..( 入 会 或 将 要 入 会 的 船 舶 ) 指 任 何 船 舶 、 小 艇 或 其 他 种 类 船 舶 ( 包 括 驳 船 、 驳 子 或 有 推 进 器 的 船 舶 ) 或 气 垫<br />

船 , 或 建 筑 物 ( 包 括 在 建 的 船 舶 、 小 艇 、 气 垫 船 或 建 筑 物 ) 用 于 或 计 划 用 于 航 海 或 在 水 上 、 水 下 ( 包 括 内 陆 水 域 ) 航<br />

行 的 工 具 。<br />

书 面 .. 指 书 写 、 印 刷 或 铅 印 或 明 显 显 示 文 字 表 达 的 其 它 印 刷 方 式 。<br />

含 单 数 意 思 的 词 应 该 包 括 复 数 含 义 , 反 之 亦 然 。<br />

49


规 则 注 释<br />

这 些 注 释 包 括 规 则 2 第 十 节 C 和 ii 的 附 录 不 形 成 规 则 或 任 何 规 章 的 一 部 分 , 只 作 为 对 会 员 的 指 导 , 不 会<br />

构 成 放 弃 或 改 变 规 则 或 规 章 的 要 求 。<br />

1. 保 释 函 , 规 则 14 第 一 节<br />

样 本 如 下 ( 略 )<br />

2. 无 提 单 放 货 和 改 变 目 的 港<br />

对 无 提 单 放 货 或 改 变 运 输 合 同 规 定 的 港 口 卸 货 引 发 的 索 赔 , 会 员 无 权 向 协 会 要 求 补 偿 。<br />

然 而 会 员 如 希 望 采 取 这 种 做 法 自 己 承 担 风 险 , 要 求 租 船 人 或 货 方 提 供 一 个 合 适 的 担 保 。<br />

他 们 应 明 白 这 样 做 不 能 从 协 会 得 到 补 偿 , 协 会 只 提 供 一 个 担 保 的 样 本 , 具 体 由 会 员 决<br />

定 以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 协 会 推 荐 担 保 函 内 容 如 下 :( 略 )<br />

A 无 提 单 放 货 担 保 函 标 准 格 式 ( 略 )<br />

AA 无 提 单 放 货 由 银 行 加 签 的 担 保 函 格 式 ( 略 )<br />

50


B 提 单 指 定 的 目 的 港 以 外 的 地 点 交 货 的 担 保 函 标 准 格 式 ( 略 )<br />

BB 提 单 指 定 的 目 的 港 以 外 的 地 点 交 货 的 由 银 行 加 签 的 担 保 函 标 准 格 式 ( 略 )<br />

C 提 单 指 定 的 目 的 港 以 外 的 地 点 交 货 的 并 且 无 提 单 放 货 的 担 保 函 标 准 格 式 ( 略 )<br />

CC 提 单 指 定 的 目 的 港 以 外 的 地 点 交 货 的 并 且 无 提 单 放 货 的 由 银 行 加 签 的 担 保 函 标 准 格 式 ( 略 )<br />

规 则 附 表 ( 略 )<br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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