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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元结构与句式变换* - 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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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为“数值”,实际上是不利于说明句法位置上的差异的。事实上,“一元”“二元”就如同<br />

“及物”“不及物”一样,是对动词的进一步分类。这里的“一”“二”更适合理解为“符号<br />

值”,而不是“数值”。换言之,所谓的“论元数”与其强调其数目字上的意义,还不如看做<br />

是一个动词小类的名称更好 8 。<br />

(2)即便把“论元数”看作是“数值”,取值范围仅仅是 0,1,2,3 吗 9 ?<br />

上文已经说明,动词的“论元”包含了动词所联系的 NP 的个数以及 NP 所能出现的位<br />

置两个方面,因而仅仅将论元的取值范围限制在 0-3 的整数范围内,就难以覆盖动词的各<br />

种类型,出现例 5 以及例 7-10,例 12-13 等不大容易划入典型的一、二、三元动词集合<br />

中的情况。造成这种归属困难的部分原因大概是人们预设了动词“论元”的取值范围 10 。但<br />

事实上,论元的取值范围完全是可以拓宽的。可以从整数向小数拓宽,比如增设 1.5 价动词<br />

来对应“死”类动词,增设 2.5 价动词来对应“发出”类动词,等等,也可以是扩大整数值<br />

范围,比如鲁川等(2000)就提出了“买”类动词属于“交易类四价动词”。<br />

不难看出,增加“1.5 元动词”也好,提出“4 价动词”也好,都是在动词这个大类下<br />

分出一些个有自己句法特点的小类而已。如果不把这里的“1.5 元”和“4 价”等理解为数<br />

值,而只是看作是一个“类名”,那么不但可以避免一些难题和争议,而且可以把研究的注<br />

意力集中到挖掘一类类动词的句法特征上。说到底,研究动词的“论元”性质,就是从动名<br />

组配的角度来对动词进行分类,这跟以句法功能(分布)为标准区分出动词、名词、形容词<br />

等“词类”完全一样,不同小类的动词在句式变换上有不同的行为特征,给一个动词贴上“1<br />

元动词”的标签,就意味着该动词不能像上文例 4 所显示的那样进行句式变换,而如果给一<br />

个动词贴上“1.5 元动词”的标签,就意味着该动词可以像上文例 5 显示的那样进行相应的<br />

句式变换。诸如此类。<br />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看到,如果能够在系统的句式变换基础上考察动词的论元性质(即<br />

从动名组配能力的角度区分出动词的不同小类),在计算机进行自动句法分析和句子生成的<br />

时候,就可以将动词的不同小类作为判断条件去控制不同的句式变换(规则示例见第四节)。<br />

三 动词的论旨角色与句式变换<br />

上一小节已经说明,不同小类的动词能够结合的 NP 数量不同,NP 所能出现的句法位<br />

置也有所不同。这是由动词的论元性质来刻划的。本小节将进一步说明,不同小类的动词能<br />

够结合的 NP 的类型也有差异,这是通过动词的论旨角色性质来刻画的。这里不妨继续用动<br />

词挖坑这个比喻来说明不同类动词的论旨角色性质差异:不同类动词能够挖出的坑的形状不<br />

同,有的动词可以挖出圆形和方形的坑,有的则挖出五角形或者三角形的坑。动词挖出的坑<br />

形状不同,在句式变换上也就会有相应的形式表现。正是依靠这些句式变换上的形式表征,<br />

我们才可以深入了解动词能挖出什么形状的坑,或者说,可以根据句式变换标准来定义动词<br />

的不同论旨角色。不过,由于研究工作还不够深入,目前还难以系统地以句式变换特征来定<br />

8 袁毓林(1998)提出“一元二位动词”“准二元动词”“准三元动词”等,实际上也可看作是在分类的意<br />

义上使用这些“数目字”。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朱德熙先生当年提出动词的“向”(即“论元”、“价”)的概<br />

念时,曾经用动词的“向数”来计算“VP 的”的歧义指数,但就有无歧义来说,其实是并不需要数值意义<br />

上的“计算”的,根据动词和名词的条件判定即可,因而动词的“向”更主要的也是分类意义。<br />

9 也有的学者不同意 0 元动词的提法,这样的话,取值范围就仅限于 1,2,3 了。<br />

10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句法研究中许多类似的产生过争议的问题:比如“看一下”中的“一下”是宾语,<br />

还是“补语”?“现在开会”中的“现在”是主语,还是“状语”?“张三吃了他三个苹果”是双宾语结<br />

构,还是单宾语结构?“春天的到来”是 np,还是 vp?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以选择问的方式提出,于是乎<br />

在给答案之前都好像已经给定了备选答案,即设定了问题解的取值范围。但这类有争议的问题实际上都是<br />

分类问题,研究者完全也可以在已有的分类之外,增加新的分类,即走“第三条路”给出答案,而不一定<br />

要拘泥于原有的分类(当然,我们也不反对在原先设定的分类框架下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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