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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馬内拉學處 - 法雨道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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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馬 内 拉 學 處目 次(Samanera sikkhapadani)( 本 電 子 檔 頁 碼 與 原 書 不 同 )瑪 欣 德 尊 者 編 譯Edited & TranslatedbyMahinda Bhikkhu (China)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沙 馬 内 拉 學 處 目 錄2第 一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緣 起 ....................................................... 1第 二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受 戒 程 序 ............................................... 5一 、 剃 除 鬚 髮 ...................................................................... 5二 、 請 求 出 家 ...................................................................... 6三 、 受 三 皈 十 戒 .................................................................. 71. 求 受 三 皈 依 與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十 戒 ................................. 72. 三 皈 依 (Tisarana-gamana)............................................. 83. 沙 馬 內 拉 十 戒 ............................................................... 104. 發 願 (Patthana) ............................................................ 115. 請 求 戒 師 ....................................................................... 12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 ..................................................................... 13一 、 離 殺 生 學 處 ................................................................ 14二 、 離 不 與 取 學 處 ............................................................ 16三 、 離 非 梵 行 學 處 ............................................................ 19四 、 離 妄 語 學 處 ................................................................ 21五 、 離 放 逸 之 因 的 諸 酒 類 學 處 ........................................ 23六 、 離 非 時 食 學 處 ............................................................ 24七 、 離 觀 聽 跳 舞 、 唱 歌 、 音 樂 、 表 演 學 處 .................... 28八 、 離 妝 飾 、 裝 扮 之 因 的 穿 戴 花 鬘 、 芳 香 、 塗 香 學 處 29九 、 離 高 、 大 床 座 學 處 .................................................... 30十 、 離 接 受 金 銀 學 處 ........................................................ 34第 四 章 十 種 滅 擯 事 ................................................................. 38第 五 章 十 種 處 罰 事 ................................................................. 44第 六 章 衆 學 法 ......................................................................... 46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 ................................................................. 57一 、 客 住 者 的 行 儀 ............................................................ 57二 、 原 住 者 的 行 儀 ............................................................ 60


第 一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緣 起三 、 遠 行 者 的 行 儀 ............................................................ 61四 、 隨 喜 的 行 儀 ................................................................ 62五 、 食 堂 的 行 儀 ................................................................ 63六 、 乞 食 者 的 行 儀 ............................................................ 66七 、 林 野 住 者 的 行 儀 ........................................................ 68八 、 坐 臥 處 的 行 儀 ............................................................ 69九 、 浴 室 的 行 儀 ................................................................ 71十 、 廁 所 的 行 儀 ................................................................ 72十 一 、 對 戒 師 的 行 儀 ........................................................ 73十 二 、 對 弟 子 的 行 儀 ........................................................ 79十 三 、 對 老 師 的 行 儀 ........................................................ 82十 四 、 對 學 生 的 行 儀 ........................................................ 87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 ..................................................................... 93一 、 障 難 ............................................................................ 94二 、 禮 敬 .......................................................................... 102三 、 衣 著 .......................................................................... 107四 、 缽 .............................................................................. 114五 、 食 物 .......................................................................... 116六 、 坐 臥 處 ...................................................................... 119七 、 身 形 .......................................................................... 123八 、 其 他 .......................................................................... 125第 九 章 護 僧 須 知 ................................................................... 134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 ............................................................... 142一 、 對 四 資 具 的 省 思 ...................................................... 142二 、 蘊 護 衛 經 .................................................................. 146三 、 十 法 經 ...................................................................... 148四 、 隨 喜 功 德 與 請 求 原 諒 .............................................. 151五 、 入 雨 安 居 .................................................................. 152六 、 隨 喜 咖 提 那 .............................................................. 153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持 戒 的 功 德 ( 代 跋 )............................................................. 156一 、 持 戒 是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傳 統 ...................................... 156二 、 持 戒 為 今 生 來 世 福 樂 之 因 ...................................... 158三 、 持 戒 乃 禪 修 解 脱 之 本 .............................................. 161四 、 持 戒 能 令 正 法 久 住 .................................................. 163詞 語 匯 解 ............................................................................. 166【 主 要 參 考 資 料 】................................................................. 181一 、 巴 利 語 原 典 .............................................................. 181二 、 律 藏 譯 本 .................................................................. 182三 、 律 學 譯 著 .................................................................. 183四 、 工 具 書 ...................................................................... 1834


【 序 言 】近 幾 年 來 , 越 來 越 多 的 華 人 佛 弟 子 開 始 留 意 到 流 傳 於 緬 甸 、泰 國 、 斯 里 蘭 卡 等 國 的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以 其 原始 樸 素 的 風 貌 、 嚴 謹 的 道 風 、 嚴 密 的 教 理 、 系 統 的 禪 修 次 第 , 正吸 引 著 越 來 越 多 熱 愛 正 法 的 人 們 的 青 睞 和 重 視 。 爲 了 更 好 地 學 習與 實 踐 佛 陀 所 教 導 的 戒 、 定 、 慧 三 學 , 他 們 當 中 有 些 人 在 前 來 南傳 佛 國 修 習 禪 觀 的 同 時 , 也 請 求 出 家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或 比 庫 , 親 身體 驗 一 段 簡 單 、 寧 靜 的 梵 行 生 活 , 一 部 分 人 甚 至 終 生 獻 身 於 追 求導 向 究 竟 滅 苦 的 正 法 。談 到 出 家 , 首 先 要 接 觸 與 學 習 的 就 是 戒 律 。 然 而 , 目 前 在 中文 世 界 中 值 得 閱 讀 與 參 考 的 戒 律 書 籍 可 謂 屈 指 可 數 , 至 于 專 門 就1探 討 沙 馬 內 拉 學 處 而 又 不 違 背 上 座 部 傳 統 的 書 籍 則 更 是 寥 若 晨星 。 爲 此 , 編 譯 者 從 巴 利 三 藏 及 其 義 註 中 翻 譯 並 編 寫 與 沙 馬 內 拉有 關 的 學 處 , 彙 編 成 冊 , 專 供 那 些 有 心 學 戒 、 持 戒 的 初 學 者 參 考和 學 習 , 希 望 能 夠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彌 補 華 人 圈 中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戒律 書 籍 緊 缺 的 現 況 。本 書 共 分 爲 十 章 。 第 一 章 介 紹 世 尊 允 許 男 孩 出 家 成 爲 沙 馬 內拉 的 最 初 緣 起 。 第 二 章 則 是 依 照 緬 甸 的 傳 統 列 出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受戒 的 程 序 。1目 前 有 些 中 文 上 座 部 佛 教 書 籍 的 戒 律 觀 點 是 依 照 泰 國 的 傳 統 來 解 釋 , 有些 則 是 依 照 作 者 其 個 人 的 觀 點 來 解 釋 。 然 而 , 本 書 所 指 的 「 上 座 部 傳 統 」,乃 是 指 依 照 從 古 代 傳 承 下 來 的 三 藏 義 註 及 複 註 來 解 釋 巴 利 三 藏 的 傳 統 。 這種 傳 統 在 整 個 緬 甸 以 及 斯 里 蘭 卡 的 許 多 僧 團 中 仍 然 被 很 好 地 維 持 著 。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第 三 章 至 第 五 章 三 章 是 世 尊 專 爲 沙 馬 內 拉 制 定 的 學 處 , 共 分爲 三 個 部 分 , 每 個 部 分 各 十 條 。 其 中 , 第 三 章 詳 細 講 解 沙 馬 內 拉十 戒 , 每 一 條 學 處 皆 依 「 文 句 分 別 」「 違 犯 條 件 」 和 「 不 犯 」 三項 來 進 行 解 釋 。 第 四 章 和 第 五 章 分 別 爲 應 該 滅 擯 和 處 罰 沙 馬 內 拉的 十 種 情 況 。從 第 六 章 開 始 到 第 十 章 實 際 是 世 尊 爲 比 庫 們 所 制 定 的 學處 , 但 由 於 它 們 也 是 沙 馬 內 拉 應 該 受 持 和 遵 行 的 , 所 以 也 可 以 算作 是 沙 馬 內 拉 學 處 的 一 部 分 。 其 中 , 第 六 章 爲 七 十 五 「 衆 學 法 」,是 關 於 出 家 衆 進 入 和 坐 在 俗 人 住 區 、 托 缽 時 、 用 餐 時 、 說 法 時 等的 行 止 威 儀 。 第 七 章 爲 「 十 四 種 行 儀 」, 它 們 是 沙 馬 內 拉 所 應 當遵 行 的 行 爲 規 範 或 義 務 。 2第 八 章 則 是 選 譯 自 《 律 藏 》 的 《 大 品 》 和 《 小 品 》 中 有 關 沙馬 內 拉 也 應 當 學 習 與 遵 行 的 其 他 各 種 學 處 。 第 九 章 所 列 舉 的 並 不屬 於 沙 馬 內 拉 的 學 處 , 但 它 們 卻 是 爲 了 護 持 比 庫 們 持 好 戒 而 必 須懂 得 的 比 庫 學 處 。 第 十 章 則 是 摘 譯 沙 馬 內 拉 平 時 應 當 省 思 、 唸 誦的 日 常 作 持 文 。最 後 的 跋 語 以 持 戒 為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傳 統 , 能 令 正 法 久 住 ( 承前 啟 後 ), 是 獲 得 世 間 、 出 世 間 功 德 成 就 的 根 本 為 綱 , 輯 錄 經 律中 的 佛 語 教 言 來 讚 歎 與 肯 定 持 戒 的 功 德 利 益 。 同 時 , 書 後 還 特 編2這 些 學 處 是 依 照 緬 甸 傳 統 的 「 沙 馬 內 拉 109 學 處 」 來 編 譯 的 。 它 們 分 別是 : 滅 擯 10, 處 罰 10, 眾 學 75, 行 儀 14。6


第 一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緣 起寫 了 《 詞 語 匯 解 》, 希 望 能 讓 讀 者 更 簡 明 系 統 地 瞭 解 與 本 書 有 關的 一 些 巴 利 語 專 有 名 詞 。 3本 書 雖 然 名 爲 《 沙 馬 內 拉 學 處 》, 但 是 它 對 一 切 有 心 於 學 戒 、持 戒 的 佛 弟 子 都 是 有 幫 助 的 。 對 於 比 庫 來 說 , 本 書 的 後 半 部 分 有五 章 的 內 容 是 比 庫 學 處 , 而 且 在 份 量 上 還 占 了 全 書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 即 使 對 於 前 面 的 沙 馬 內 拉 所 專 有 的 學 處 , 也 是 作 爲 大 衆 之 師的 比 庫 們 所 應 當 學 習 與 瞭 解 的 。 對 於 守 持 十 戒 或 八 戒 的 戒 尼 來說 , 第 二 章 的 《 受 戒 程 序 》 和 第 三 章 的 《 十 戒 釋 義 》 與 她 們 的 學處 相 差 無 幾 , 同 時 第 九 章 的 《 護 僧 須 知 》 也 是 她 們 應 當 知 道 的 。對 於 守 持 八 戒 或 五 戒 的 在 家 居 士 而 言 , 其 中 的 《 受 戒 程 序 》 和 《 十戒 釋 義 》 也 多 有 共 通 之 處 。 只 要 他 們 有 機 會 親 近 比 庫 和 僧 團 , 他們 同 樣 也 必 須 明 白 《 護 僧 須 知 》。另 外 , 在 緬 甸 、 泰 國 等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國 家 有 短 期 出 家 的 傳統 習 俗 。 然 而 , 僧 團 對 待 長 期 與 短 期 出 家 者 的 態 度 都 一 樣 , 至 於出 家 時 間 的 長 短 、 何 時 捨 戒 還 俗 則 全 由 其 個 人 自 己 決 定 。 同 時 ,戒 律 乃 世 尊 所 制 , 對 於 所 有 在 世 尊 正 法 、 律 中 出 家 的 人 來 說 , 無論 他 是 長 期 出 家 還 是 短 期 出 家 , 只 要 身 披 袈 裟 、 受 人 信 施 , 就 必須 認 真 地 學 習 與 嚴 格 地 持 守 。有 一 定 佛 學 基 礎 的 讀 者 也 許 會 發 現 , 在 本 書 中 對 一 些 人 名 、地 名 等 巴 利 語 專 有 名 詞 採 用 了 新 的 音 譯 。 比 如 漢 傳 佛 教 的 專 有 名詞 「 沙 彌 」( 爲 梵 語 wramaneraka 的 訛 略 音 譯 ), 本 書 依 巴 利 語3這 些 專 有 名 詞 的 釋 義 多 數 是 摘 譯 自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三 藏 義 註 。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samanera 音 譯 爲 「 沙 馬 內 拉 」; 漢 傳 佛 教 的 「 比 丘 」( 梵 語 bhiksu的 古 音 譯 ), 今 依 巴 利 語 bhikkhu 音 譯 爲 「 比 庫 」; 漢 傳 佛 教 的「 羯 磨 」( 梵 語 karma 的 古 音 譯 ), 今 依 巴 利 語 kamma 音 譯 爲 「 甘馬 」 等 。衆 所 周 知 , 這 些 漢 傳 佛 教 的 音 譯 術 語 絕 大 部 分 是 從 梵 語(Savskrit) 翻 譯 過 來 的 , 而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所 使 用 的 經 典 語 言 則 是巴 利 語 (Pali)。 由 於 這 兩 種 語 言 分 屬 不 同 的 語 支 , 故 本 書 對 這 些巴 利 語 專 有 名 詞 將 根 據 巴 利 語 的 實 際 讀 音 進 行 重 新 拼 譯 。 同 時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相 信 , 巴 利 語 是 佛 陀 當 年 說 法 時 所 使 用 的 馬 嘎 底語 (Magadhi, 摩 揭 陀 語 ), 這 種 語 言 在 兩 千 多 年 以 來 一 直 都 被 南 傳上 座 部 佛 弟 子 們 尊 奉 為 佛 陀 的 語 言 (Buddhavacana) 和 聖 典 語(Pali- bhasa), 受 到 廣 泛 的 學 習 與 使 用 。 當 今 , 華 人 圈 中 對 上 座部 佛 教 以 及 巴 利 語 感 興 趣 的 人 越 來 越 多 , 編 譯 者 在 此 也 希 望 借 著對 部 分 巴 利 語 專 有 名 詞 採 用 直 接 拼 讀 ( 新 音 譯 ) 的 方 法 , 來 幫 助 諸善 人 們 瞭 解 和 學 習 巴 利 語 。由 於 本 書 是 在 享 有 盛 譽 的 持 律 和 止 觀 禪 修 道 場 —— 緬 甸 帕奧 禪 林 (Pa-Auk Tawya Forest Monastery)—— 編 譯 成 書 的 , 因 此 ,在 整 個 編 譯 過 程 中 , 筆 者 可 以 輕 而 易 舉 地 向 多 位 博 學 多 聞 的 善 知識 請 教 與 討 論 書 中 有 關 的 戒 律 與 巴 利 語 的 問 題 。 編 譯 者 很 榮 幸 能有 機 會 與 這 些 良 師 益 友 們 共 住 並 向 他 們 學 習 。在 此 , 編 譯 者 首 先 要 感 謝 他 最 尊 敬 的 戒 師 以 及 恩 師 —— 緬 甸帕 奧 禪 師 (The most Venerable Pa-Auk Tawya Sayadaw), 正 是 禪 師的 那 份 對 戒 律 的 嚴 謹 以 及 對 傳 統 的 忠 誠 , 成 爲 編 譯 本 書 的 基 本 原8


第 一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緣 起則 。 衷 心 地 感 謝 緬 甸 帕 奧 禪 林 能 背 誦 整 部 律 藏 的 Vinayadhara( 律藏 持 者 )、Maha Kammatthanacariya( 業 處 大 導 師 )PakhokkuSayadaw U Kovida, 以 及 Ven. Kundadhana, Ven. Ukkamsa, Ven.Dhammasara, 斯 里 蘭 卡 的 Ven. R. Sudhammabhivamsa 等 , 這 些可 敬 的 長 老 們 很 耐 心 地 回 答 了 編 譯 者 有 關 書 中 的 疑 難 問 題 。 感 謝有 心 爲 華 人 圈 上 座 部 佛 教 作 貢 獻 的 臺 灣 Ven.Santagavesaka ( 覓 寂尊 者 ), 本 書 有 多 處 參 考 了 尊 者 的 戒 律 方 面 的 譯 作 。 由 衷 地 感 謝臺 灣 Ven. Sujutiko( 明 德 尊 者 ) 三 度 細 心 地 校 對 書 稿 並 提 出 許多 寶 貴 的 建 議 ; 臺 灣 Ven. Sopaka( 觀 淨 尊 者 ) 就 本 書 的 整 體 理念 提 出 了 很 有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 也 感 謝 臺 灣 Ven. Metta ( 明 法 尊 者 )和 Ven. Gunaviro ( 德 雄 尊 者 ) 提 供 緬 甸 第 六 次 結 集 的 巴 利 語 三 藏CD (CSCD) 以 及 其 他 珍 貴 的 律 典 資 料 。 同 時 , 也 感 謝 臺 灣 上 座 部佛 教 學 院 出 版 流 通 本 書 。最 後 , 筆 者 把 編 譯 本 書 的 功 德 迴 向 給 他 的 父 母 親 、 諸 位 師長 、 同 梵 行 者 、 所 有 熱 愛 正 法 的 人 , 以 及 一 切 有 情 , 願 大 家 隨 喜的 功 德 , 能 成 爲 早 日 證 悟 涅 槃 的 助 緣 !Sadhu! Sadhu! Sadhu!薩 度 ! 薩 度 ! 薩 度 !瑪 欣 德 比 庫(Mahinda Bhikkhu)序 於 緬 甸 帕 奧 禪 林2007-05-159


第 一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緣 起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禮 敬 彼 世 尊 、 阿 拉 漢 、 全 自 覺 者 !第 一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緣 起4 56在 苟 答 馬 佛 陀 的 教 法 時 期 中 , 第 一 位 出 家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的人 , 是 佛 陀 還 是 在 家 作 爲 菩 薩 時 的 兒 子 拉 胡 喇 (Rahula, 羅 睺 羅 )。拉 胡 喇 尊 者 出 家 的 故 事 記 載 於 《 律 藏 · 大 品 · 大 篇 7 》:4苟 答 馬 : 巴 利 語 Gotama 的 音 譯 。 佛 陀 的 家 姓 , 通 常 用 來 指 稱 佛 陀 。 我們 現 在 的 教 法 時 期 是 苟 答 馬 佛 陀 的 教 法 時 期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Gautama 音 譯 爲 喬 答 摩 、 瞿 曇 等 。 也 常 依 佛 陀 的 族 姓稱 為 釋 迦 牟 尼 (Wakyamuni)。5佛 陀 : 巴 利 ( 梵 ) 語 buddha 的 古 音 譯 。 意 為 覺 者 , 覺 悟 者 。律 藏 的 義 註 解 釋 說 ..「 凡 有 任 何 應 瞭 知 者 , 皆 以 解 脫 究 竟 智 覺 悟 了 那 一切 , 故 為 佛 陀 。 或 因 為 自 己 覺 悟 了 四 聖 諦 , 也 能 令 其 他 有 情 覺 悟 , 以 這 些理 由 故 為 佛 陀 。」(Pr.A.1; 1.122)6沙 馬 內 拉 : 巴 利 語 samanera 的 音 譯 。 是 指 於 世 尊 正 法 、 律 中 出 家 、 受持 十 戒 之 男 子 。 古 代 依 梵 語 wramaneraka 音 譯 爲 「 沙 彌 」「 室 羅 摩 拏 洛 迦 」。附 帶 提 一 下 : 漢 傳 佛 教 把 梵 語 wramaneraka 訛 略 為 「 沙 彌 」。 如 果 把 「 沙彌 」 轉 寫 為 巴 利 語 則 為 sami。sami 意 為 「 主 人 」「 物 主 」「 丈 夫 」。 在佛 世 時 的 古 印 度 , 奴 隸 、 僕 人 稱 他 們 的 主 人 為 「 沙 彌 」, 婦 女 稱 她 們 的 丈夫 也 為 「 沙 彌 」。 同 時 ,「 沙 彌 尼 」(samini) 則 是 「 女 主 人 」「 妻 子 」 的 意思 。 因 此 , 不 宜 把 「 沙 馬 內 拉 」 訛 略 成 「 沙 彌 」。7篇 : 巴 利 語 khandhaka。 源 於 khandha ( 蘊 , 聚 , 積 聚 ), 意 為 「 篇 章 」「 章節 」。 漢 譯 古 律 依 梵 語 skandha 音 譯 為 犍 度 、 揵 度 等 。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8當 時 , 世 尊 於 王 舍 城 隨 意 住 了 之 後 , 向 咖 畢 喇 瓦 土 城(Kapilavatthu, 迦 毘 羅 衛 ) 出 發 遊 行 , 次 第 遊 行 到 了 咖 畢 喇 瓦 土城 。在 那 裏 , 世 尊 住 在 釋 迦 國 咖 畢 喇 瓦 土 城 的 榕 樹 園 。 當 時 , 世尊 於 午 前 穿 好 下 衣 , 取 了 缽 和 衣 , 前 往 釋 迦 族 淨 飯 王 的 住 處 。 到了 之 後 , 坐 在 所 設 的 座 位 上 。9當 時 , 拉 胡 喇 母 王 妃 對 拉 胡 喇 王 子 說 ..「 拉 胡 喇 , 這 是 你的 父 親 , 去 要 繼 承 [ 財 産 ] 吧 !」於 是 , 拉 胡 喇 王 子 前 往 世 尊 之 處 , 走 到 後 站 在 世 尊 前 說 ..「 沙門 , 您 的 影 子 [ 令 人 ] 愉 悅 !」。當 時 , 世 尊 從 座 起 立 而 離 開 。 於 是 , 拉 胡 喇 王 子 緊 跟 在 世 尊的 後 面 ..「 沙 門 , 請 給 我 繼 承 [ 財 産 ] 吧 ! 沙 門 , 請 給 我 繼 承 [ 財 産 ]吧 !」 10在 《 律 藏 》 中 , 將 有 關 授 戒 、 誦 戒 、 雨 安 居 、 自 恣 等 僧 團 的 生 活 規 則 進行 分 門 別 類 , 編 集 成 22 個 部 分 , 總 稱 為 《 篇 章 》, 其 中 的 每 個 部 分 也 稱為 「 篇 」。 如 有 關 出 家 、 授 戒 的 部 分 稱 為 「 大 篇 」 等 。8世 尊 : 巴 利 語 bhagavant 的 意 譯 。bhaga, 意 為 祥 瑞 , 吉 祥 , 幸 運 ;vant,意 為 具 有 , 擁 有 。bhagavant 直 譯 為 「 具 祥 瑞 者 」。在 律 藏 的 義 註 中 採 用 語 源 學 的 方 法 解 釋 了 bhagava 的 六 種 含 義 :1. 以 具 諸 祥 瑞 (bhagyava’ti) 故 為 bhagava;2. 以 已 破 壞 (bhaggava’ti) 一 切 危 險 故 為 bhagava;3. 以 有 諸 福 德 (bhaga assa santi’ti) 故 為 bhagava;4. 以 分 別 (vibhattava’ti) 一 切 法 故 為 bhagava;5. 以 親 近 (bhattava’ti) 諸 上 人 法 故 為 bhagava;6. 以 已 除 去 諸 有 (bhavesu vantagamano’ti) 故 為 bhagava。(Pr.A.1; 1.123-5)在 巴 利 聖 典 中 , 通 常 用 Bhagava 來 尊 稱 佛 陀 。9拉 胡 喇 母 (Rahulamata): 佛 陀 還 是 在 家 爲 悉 達 多 太 子 時 的 妃 子 亞 壽 塔 拉(Yasodhara, 耶 輸 陀 羅 )。 古 譯 爲 羅 睺 羅 母 。10義 註 中 說 : 世 尊 在 證 悟 無 上 全 自 覺 的 第 二 年 , 應 其 父 王 淨 飯 王 的 邀 請 ,2


第 一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緣 起11當 時 , 世 尊 告 訴 具 壽 沙 利 補 答 (Sariputta, 舍 利 弗 ) 說 ..「 沙利 補 答 , 你 讓 這 個 拉 胡 喇 王 子 出 家 吧 !」「 尊 者 , 我 要 如 何 讓 拉 胡 喇 王 子 出 家 呢 ?」12於 是 , 世 尊 於 此 因 緣 、 於 此 機 會 說 法 而 告 訴 比 庫 們 說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以 三 皈 依 出 家 爲 沙 馬 內 拉 。 諸 比 庫 , 應 如回 到 了 其 家 鄉 釋 迦 國 的 咖 畢 喇 瓦 土 城 。在 他 回 國 後 的 第 七 天 , 拉 胡 喇 母 王 妃 (Rahulamata devi) 把 年 滿 七 歲 的 、她 與 菩 薩 所 生 的 拉 胡 喇 王 子 打 扮 過 後 , 帶 到 世 尊 的 跟 前 , 說 ..「 兒 啊 ! 看 ,這 位 爲 兩 萬 沙 門 所 圍 繞 著 的 、 容 顔 金 色 如 梵 天 般 的 沙 門 , 他 就 是 你 的 父親 。 他 曾 擁 有 大 量 的 財 寶 , 但 自 從 他 離 開 後 , 我 們 就 見 不 到 了 。 兒 啊 ! 去向 他 要 繼 承 的 財 産 吧 ..『 我 是 王 子 , 我 將 要 高 舉 寶 蓋 而 成 爲 轉 輪 王 ! 我 需要 財 富 , 請 把 財 富 給 我 吧 ! 兒 子 是 他 父 親 財 産 的 所 有 者 。』」 拉 胡 喇 王 子聽 了 之 後 , 走 到 世 尊 的 跟 前 。 由 於 得 到 了 父 愛 , 心 中 感 到 愉 悅 而 說 ..「 沙門 , 您 的 影 子 令 我 感 到 愉 悅 !」 同 時 也 站 著 說 了 許 多 類 似 的 話 語 。 世 尊 用完 餐 , 作 了 隨 喜 之 後 , 從 座 起 立 而 離 開 。 王 子 也 緊 跟 在 世 尊 的 後 面 不 斷 地說 ..「 沙 門 , 請 給 我 繼 承 財 産 吧 ! 沙 門 , 請 給 我 繼 承 財 産 吧 !」11具 壽 : 巴 利 語 ayasmant。 由 (ayus 壽 命 ) + (mant 具 有 , 擁 有 ) 組 合 而 成 。是 對 比 庫 的 尊 稱 。12比 庫 : 巴 利 語 bhikkhu 的 音 譯 , 有 行 乞 者 、 持 割 截 衣 者 、 見 怖 畏 等 義 。即 於 世 尊 正 法 、 律 中 出 家 、 受 具 足 戒 的 男 子 。在 《 律 藏 · 巴 拉 基 咖 》 中 解 釋 ..「 乞 討 者 (bhikkhako’ti) 為 比 庫 , 遵 從 於 行乞 者 (bhikkhacariyam ajjhupagato’ti) 為 比 庫 , 持 割 截 衣 者 (bhinnapatadharo’ti)為 比 庫 。」《 清 淨 道 論 》 中 說 ..「 比 庫 者 , 以 應 見 到 輪 迴 的 怖 畏 (samsare bhayamikkhanataya), 或 應 持 割 截 衣 等 (bhinnapatadharaditaya), 獲 得 這 樣 名 稱 的 信心 出 家 的 良 家 之 子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bhikùu 音 譯 爲 「 比 丘 」「 苾 芻 」 等 , 含 有 破 惡 、 怖 魔 、乞 士 等 義 。 其 音 、 義 皆 與 巴 利 語 有 所 不 同 。現 在 使 用 「 比 庫 」 指 稱 佛 世 時 的 比 庫 僧 衆 及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比 庫 僧衆 ; 而 用 「 比 丘 」「 比 丘 尼 」 指 稱 中 國 、 韓 國 、 日 本 等 地 的 北 傳 大 乘 僧 尼 。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此 令 出 家 : 首 先 令 剃 除 鬚 髮 , 披 上 袈 裟 衣 , 偏 袒 上 衣 於 一 肩 , 禮敬 比 庫 們 之 足 , 蹲 踞 而 坐 , 應 令 合 掌 而 如 是 說 :『 我 皈 依 佛 , 我 皈 依 法 , 我 皈 依 僧 ;第 二 次 我 皈 依 佛 , 第 二 次 我 皈 依 法 , 第 二 次 我 皈 依 僧 ;第 三 次 我 皈 依 佛 , 第 三 次 我 皈 依 法 , 第 三 次 我 皈 依 僧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以 此 三 皈 依 出 家 爲 沙 馬 內 拉 。」(Mv.105; 1.82)由 此 , 年 僅 七 歲 的 拉 胡 喇 王 子 禮 請 具 壽 沙 利 補 答 爲 戒 師 , 出家 成 爲 世 尊 正 法 、 律 中 的 第 一 位 沙 馬 內 拉 。4


第 二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受 戒 程 序第 二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受 戒 程 序一 位 人 選 由 在 家 居 士 到 沙 馬 內 拉 大 致 須 經 過 三 個 步 驟 : 剃 除鬚 髮 、 請 求 出 家 與 受 三 皈 十 戒 。以 下 所 列 舉 的 是 依 照 緬 甸 傳 統 的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方 式 。 斯 里 蘭卡 和 泰 國 的 傳 統 則 大 同 小 異 。一 、 剃 除 鬚 髮欲 請 求 出 家 的 居 士 應 先 居 住 在 寺 院 , 受 持 三 皈 八 戒 或 十 戒 ,學 習 過 出 家 的 梵 行 生 活 13 。 在 此 期 間 , 他 也 應 學 習 做 一 名 淨 人 14 ,爲 寺 院 、 僧 團 和 比 庫 做 些 服 務 工 作 , 同 時 接 受 僧 團 的 觀 察 和 考 驗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住 寺 生 活 之 後 , 人 選 應 向 長 老 陳 明 自 己 出 家的 意 願 。 如 果 人 選 沒 有 出 家 的 障 難 15 16, 長 老 會 以 單 白 甘 馬 的 方式 ( 或 者 以 公 告 的 方 式 ) 將 此 出 家 的 事 情 通 知 僧 團 。到 了 出 家 的 那 一 天 , 準 備 出 家 的 人 選 應 帶 齊 缽 、 上 衣 和 下 衣17 、 腰 帶 與 坐 具 , 按 約 定 的 時 間 來 到 僧 團 之 處 , 恭 敬 頂 禮 諸 比 庫 。13在 斯 里 蘭 卡 和 泰 國 , 住 寺 的 居 士 通 常 身 穿 白 衣 。14淨 人 , 巴 利 語 kappiyakaraka, 簡 稱 kappiya, 意 為 使 事 物 成 為 比 庫 或 僧團 允 許 接 受 和 使 用 的 未 受 具 戒 者 。 也 包 括 爲 比 庫 或 僧 團 提 供 無 償 服 務 者 。沙 馬 內 拉 和 戒 尼 也 可 做 比 庫 或 僧 團 的 淨 人 , 如 幫 忙 清 潔 衛 生 、 搬 抬 東西 、 除 草 、 授 食 、 烹 煮 食 物 、 破 損 果 蔬 等 。 為 了 守 好 不 持 金 銀 學 處 , 沙 馬內 拉 和 十 戒 尼 也 可 接 受 在 家 淨 人 的 服 務 。15出 家 的 障 難 見 第 八 章 。16甘 馬 : 巴 利 語 kamma 的 音 譯 。 原 意 為 業 , 行 為 ; 於 此 指 僧 團 會 議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karma 音 譯 爲 「 羯 磨 」。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此 時 , 僧 團 通 常 會 爲 人 選 唸 誦 《 護 衛 經 》 18 。 誦 完 《 護 衛 經 》之 後 , 由 一 位 比 庫 爲 人 選 剃 除 鬚 髮 。在 剃 頭 的 時 候 , 負 責 剃 度 的 比 庫 將 會 教 導 人 選 修 習 不 淨 業 處(asubha-bhavana), 即 思 維 身 體 五 個 部 分 的 厭 惡 不 淨 。 人 選 應 按照 比 庫 的 指 示 , 逐 一 唸 誦 身 體 五 個 部 分 的 名 稱 , 同 時 應 思 維 這 五個 部 分 的 厭 惡 不 淨 :先 按 順 序 思 維 :Kesa, loma, nakha, danta, taco頭 髮 , 體 毛 , 指 甲 , 牙 齒 , 皮 膚 ;然 後 再 逆 序 思 維 :Taco, danta, nakha, loma, kesa皮 膚 , 牙 齒 , 指 甲 , 體 毛 , 頭 髮 。如 是 重 復 順 逆 唸 誦 與 思 維 許 多 次 , 直 到 鬚 髮 剃 除 乾 淨 爲 至 。二 、 請 求 出 家剃 除 鬚 髮 之 後 , 人 選 來 到 僧 中 , 頂 禮 戒 師 三 拜 , 然 後 蹲 踞 著 ,雙 手 持 著 袈 裟 , 唸 誦 如 下 之 巴 利 語 各 三 遍 :Sakala vatta dukkha nissarana nibbanassa sacchikaranatthaya, Imamkasavam gahetva pabbajetha mam, bhante, anukampam upadaya.(X3)爲 了 完 全 出 離 流 轉 之 苦 , 證 悟 涅 槃 , 請 尊 者 出 於 慈 愍 而 接 受 此 袈裟 , 度 我 出 家 !17比 庫 在 受 具 足 戒 時 應 具 足 三 衣 , 即 : 桑 喀 帝 (savghati, 僧 伽 梨 )、 上 衣(uttarasavga, 鬱 多 羅 僧 ) 與 下 衣 (antaravasaka, 內 衣 ; 安 陀 會 )。 沙 馬 內 拉 只 有上 衣 和 下 衣 。18 《 護 衛 經 》(paritta): 於 此 主 要 唸 誦 《 邀 請 諸 天 聞 法 文 》《 吉 祥 經 》《 寶經 》《 慈 愛 經 》《 蘊 護 衛 經 》《 隨 念 三 寶 》 和 《 午 前 經 》。6


第 二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受 戒 程 序人 選 把 袈 裟 交 給 戒 師 , 然 後 唸 誦 :Sakala vatta dukkha nissarana nibbanassa sacchikaranatthaya, Etamkasavam datva pabbajetha mam, bhante, anukampam upadaya. (X3)爲 了 完 全 出 離 流 轉 之 苦 , 證 悟 涅 槃 , 請 尊 者 出 於 慈 愍 而 給 那 袈 裟之 後 度 我 出 家 !戒 師 把 袈 裟 授 予 人 選 , 然 後 由 一 位 比 庫 帶 人 選 到 屏 蔽 處 , 幫人 選 穿 袈 裟 。 19穿 好 袈 裟 後 , 人 選 來 到 僧 中 , 頂 禮 戒 師 三 拜 , 然 後 蹲 踞 著 ,唸 誦 如 下 之 巴 利 語 , 請 求 出 家 :Bhante, samsara vatta dukkhato mocanatthaya pabbajjam yacami.(X3)尊 者 , 爲 了 解 脫 輪 迴 流 轉 之 苦 , 我 請 求 出 家 !三 、 受 三 皈 十 戒201. 求 受 三 皈 依 與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十 戒接 著 , 人 選 隨 戒 師 唸 誦 求 受 三 皈 依 和 沙 馬 內 拉 十 戒 文 :Aham, bhante, tisaranena saha dasa-samanera-pabbajja-silamdhammam yacami, anuggaham katva silam detha me, bhante.尊 者 , 我 乞 求 三 皈 依 和 十 條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戒 法 , 請 尊 者 攝 受 之 後授 戒 給 我 !19因 爲 有 比 庫 幫 人 選 剃 除 鬚 髮 並 授 予 袈 裟 , 所 以 他 的 出 家 形 相 是 從 比 庫處 獲 得 的 , 可 避 免 由 於 自 行 出 家 而 成 爲 盜 取 出 家 形 相 的 賊 住 者 。20以 上 爲 請 求 出 家 的 人 選 ( 居 士 ) 剃 髮 與 披 著 袈 裟 的 程 序 。 如 果 是 已 經 出家 了 的 沙 馬 內 拉 , 根 據 傳 統 , 他 應 在 每 個 月 的 四 個 伍 波 薩 他 日 ( 四 齋 日 。時 間 約 相 當 於 中 國 農 曆 的 初 八 、 十 五 、 二 十 三 和 月 底 最 後 一 天 ), 或 者 按照 戒 師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 再 到 戒 師 處 重 新 求 受 三 皈 依 與 沙 馬 內 拉 十 戒 。 在 重受 三 皈 十 戒 時 , 從 以 下 的 「Aham, bhante, tisaranena……」 開 始 唸 起 即 可 ,在 此 之 上 的 不 用 再 唸 。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Dutiyam'pi aham, bhante, tisaranena saha dasa-samanerapabbajja-silamdhammam yacami, anuggaham katva silam detha me,bhante.尊 者 , 我 第 二 次 乞 求 三 皈 依 和 十 條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戒 法 , 請 尊 者 攝受 之 後 授 戒 給 我 !Tatiyam'pi aham, bhante, tisaranena saha dasa-samanera-pabbajjasilamdhammam yacami, anuggaham katva silam detha me, bhante.尊 者 , 我 第 三 次 乞 求 三 皈 依 和 十 條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戒 法 , 請 尊 者 攝受 之 後 授 戒 給 我 !戒 師 則 唸 :戒 師 :Yamaham vadami tam vadehi (vadetha).我 唸 什 麼 你 ( 你 們 ) 也 跟 著 唸 。人 選 :Ama, bhante.是 的 , 尊 者 !212. 三 皈 依 (Tisarana-gamana)戒 師 引 導 人 選 禮 敬 世 尊 :戒 師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禮 敬 彼 世 尊 、 阿 拉 漢 、 全 自 覺 者 !人 選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 (X3)禮 敬 彼 世 尊 、 阿 拉 漢 、 全 自 覺 者 !( 三 遍 )21皈 依 (sarana): 直 譯 為 庇 護 所 , 避 難 所 。 佛 弟 子 皈 依 的 對 象 有 三 種 ,稱 為 「 三 皈 依 」(tisarana) 或 「 皈 依 三 寶 」。 三 寶 : 佛 (buddha)、 法 (dhamma)、僧 (savgha)。 皈 依 三 寶 是 指 以 佛 、 法 、 僧 作 為 皈 依 處 或 庇 護 所 。8


第 二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受 戒 程 序接 下 來 戒 師 唸 三 皈 依 文 , 人 選 跟 著 唸 .. 22Buddham saranam gacchami.我 皈 依 佛 , 23Dhammam saranam gacchami.我 皈 依 法 24 ,Savgham saranam gacchami.我 皈 依 僧 25 ;Dutiyam'pi, Buddham saranam gacchami.第 二 次 我 皈 依 佛 ,Dutiyam'pi, Dhammam saranam gacchami.第 二 次 我 皈 依 法 ,Dutiyam'pi, Savgham saranam gacchami.第 二 次 我 皈 依 僧 ;Tatiyam'pi, Buddham saranam gacchami.第 三 次 我 皈 依 佛 ,Tatiyam'pi, Dhammam saranam gacchami.第 三 次 我 皈 依 法 ,Tatiyam'pi Savgham saranam gacchami.22由 於 沙 馬 內 拉 的 身 份 是 在 受 三 皈 依 時 確 立 的 , 所 以 在 唸 誦 此 三 皈 依 文時 必 須 保 證 發 音 準 確 無 誤 。23我 皈 依 佛 (Buddham saranam gacchami): 直 譯 爲 「 我 去 佛 陀 的 庇 護 所 。」「 我 走 向 佛 陀 為 庇 護 所 。」 對 於 「 我 皈 依 法 」「 我 皈 依 僧 」 諸 句 亦 同 。24法 (dhamma): 佛 法 ; 正 法 。 包 括 佛 陀 所 善 說 的 教 法 ( 律 、 經 、 論 三 藏 ),以 及 九 種 出 世 間 法 : 四 種 聖 道 、 四 種 聖 果 和 涅 槃 。25僧 (savgha): 僧 伽 , 僧 團 ; 眾 , 團 體 。 僧 可 分 為 「 勝 義 僧 」 和 「 通 俗 僧 」兩 種 。「 勝 義 僧 」 又 稱 「 應 施 僧 」, 是 指 四 雙 八 輩 的 聖 者 僧 ;「 通 俗 僧 」又 稱 「 世 俗 僧 」, 是 指 由 四 位 或 四 位 以 上 的 比 庫 或 比 庫 尼 所 組 成 的 僧 團 。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第 三 次 我 皈 依 僧 。 26接 著 戒 師 唸 :戒 師 :Tisarana-gamanam paripunnam.三 皈 依 已 經 圓 滿 。沙 馬 內 拉 :Ama, bhante.是 的 , 尊 者 !3. 沙 馬 內 拉 十 戒接 著 沙 馬 內 拉 隨 戒 師 唸 十 戒 文 :Panatipata veramani.離 殺 生 ;Adinnadana veramani.離 不 與 取 ;Abrahmacariya veramani.離 非 梵 行 ;Musavada veramani.離 妄 語 ;Sura-meraya-majja-pamadatthana veramani.離 放 逸 之 因 的 諸 酒 類 ;Vikalabhojana veramani.離 非 時 食 ;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 veramani.26至 此 , 人 選 在 受 三 皈 依 的 第 三 語 完 結 時 即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10


第 二 章 沙 馬 內 拉 出 家 受 戒 程 序離 觀 聽 跳 舞 、 唱 歌 、 音 樂 、 表 演 ;Mala-gandha-vilepana-dharana-mandana-vibhusanatthana veramani.離 妝 飾 、 裝 扮 之 因 的 穿 戴 花 鬘 、 芳 香 、 塗 香 ;Uccasayana-mahasayana veramani.離 高 、 大 床 座 ;Jatarupa-rajata-patiggahana veramani.離 接 受 金 銀 。4. 發 願 (Patthana)接 下 來 沙 馬 內 拉 跟 著 戒 師 唸 發 願 文 :Idam me pubbam, asavakkhayavaham hotu.願 我 此 功 德 , 導 向 諸 漏 盡 !Idam me silam, nibbanassa paccayo hotu.願 我 此 戒 德 , 為 證 涅 槃 緣 !1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275. 請 求 戒 師沙 馬 內 拉 :Upajjhayo me, bhante, hohi. (X3)尊 者 , 請 作 我 的 戒 師 !戒 師 :Pasadikena sampadehi. (X3)應 以 淨 信 而 成 就 !沙 馬 內 拉 :Ama, bhante. (X3)是 的 , 尊 者 !27戒 師 (upajjhaya, upajjha): 乃 出 家 弟 子 對 其 受 戒 師 父 的 尊 稱 。 漢 傳 佛 教依 梵 語 upadhyaya 音 譯 爲 鄔 波 馱 耶 , 訛 略 為 和 尚 、 和 上 、 和 闍 等 。巴 利 語 upajjhaya 源 自 動 詞 「 專 注 , 注 意 」(upanijjhayati)。 如 律 註 中 說 ..「 能 注 意 各 種 [ 大 小 ] 罪 者 為 戒 師 。(vajjavajjam upanijjhayati’ti upajjha)」(Mv.A.126; 5.1033)對 於 比 庫 來 說 , 只 要 不 還 俗 , 他 終 生 只 有 一 位 戒 師 。 但 對 於 沙 馬 內 拉 來說 , 只 要 他 從 另 外 一 位 長 老 比 庫 處 受 皈 戒 並 禮 請 其 爲 戒 師 , 則 他 與 原 先 戒師 之 間 的 師 徒 關 係 自 動 失 效 。當 沙 馬 內 拉 與 其 戒 師 的 師 徒 關 係 確 立 以 後 , 彼 此 之 間 皆 應 履 行 對 對 方 的義 務 ( 見 第 七 章 《 十 四 種 行 儀 》 的 第 十 一 、 十 二 節 )。 除 非 是 因 為 需 要 獨自 禪 修 或 生 病 等 特 殊 的 原 因 , 否 則 沙 馬 內 拉 不 得 離 開 其 戒 師 獨 住 。12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Dasa-sikkhapadani niddeso)在 《 律 藏 · 大 篇 》 中 記 載 :Atha kho samaneranam etadahosi -- “kati nu kho amhakamsikkhapadani, kattha ca amhehi sikkhitabban”ti? Bhagavatoetamattham arocesum ... pe ...Anujanami, bhikkhave, samaneranam dasa sikkhapadani, tesu casamanerehi sikkhitum -- panatipata veramani, adinnadana veramani,abrahmacariya veramani, musavada veramani, suramerayamajjapamadatthanaveramani, vikalabhojana veramani, 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veramani, malagandhavilepanadharanamandanavibhusanatthanaveramani uccasayanamahasayana veramani,jataruparajatapatiggahana veramani.Anujanami, bhikkhave, samaneranam imani dasa sikkhapadani,imesu ca samanerehi sikkhitun’ti.當 時 , 諸 沙 馬 内 拉 這 樣 想 ..「 我 們 有 多 少 學 處 28 ? 哪 些 是 我們 應 當 學 的 呢 ?」 他 們 將 此 事 告 訴 世 尊 。[ 世 尊 說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沙 馬 內 拉 有 十 種 學 處 , 沙 馬 內 拉 應 學 習 這些 : 離 殺 生 , 離 不 與 取 , 離 非 梵 行 , 離 妄 語 , 離 放 逸 之 因 的 諸 酒28學 處 : 巴 利 語 sikkhapada, 或 作 學 足 。sikkha 意 為 學 , 學 習 , 訓 練 ;pada意 為 足 , 處 所 。 學 處 亦 即 是 學 習 規 則 , 戒 條 。《 小 誦 註 》 中 說 ..「 應 當 學 故 為 學 ; 以 此 作 為 足 故 為 足 。 學 之 足 為 學 足 ,即 到 達 學 的 方 法 之 義 。 又 或 者 說 為 根 本 、 依 止 、 立 足 處 [ 為 學 處 ]。」1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類 , 離 非 時 食 , 離 觀 聽 跳 舞 、 唱 歌 、 音 樂 、 表 演 , 離 妝 飾 、 裝 扮之 因 的 穿 戴 花 鬘 、 芳 香 、 塗 香 , 離 高 、 大 床 座 , 離 接 受 金 銀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沙 馬 內 拉 有 這 十 種 學 處 , 沙 馬 內 拉 應 學 習 這些 。」(Mv.106; 1.83-84)在 世 尊 的 正 法 、 律 中 , 這 十 種 學 處 是 一 切 出 家 人 最 基 本 的 戒行 。以 下 將 根 據 《 律 藏 》(Vinaya-pitaka) 、 律 註 《 普 端 嚴 》(Samantapasadika)、《 疑 惑 度 脫 》(Kavkhavitarani) 29 和 《 小 誦 註 》等 聖 典 以 及 義 註 , 對 沙 馬 內 拉 十 戒 的 每 一 條 學 處 , 依 文 句 分 別 、違 犯 條 件 與 不 犯 三 部 分 來 進 行 解 釋 :一 、 離 殺 生 學 處(Panatipata veramani)離 殺 生 學 處 , 有 時 也 譯 爲 不 殺 生 戒 。 也 就 是 戒 除 殺 生 的 學處 。生 , 巴 利 語 pana, 直 譯 爲 息 生 、 有 息 者 , 即 有 呼 吸 的 生 命 。凡 是 擁 有 命 根 的 蘊 相 續 , 或 者 執 取 該 蘊 相 續 所 施 設 的 有 情 稱 爲「 生 」。「 生 」 包 括 :1. 人 (manussa) —— 凡 投 生 於 人 趣 者 , 從 初 入 母 胎 的 第 一 個心 識 ( 結 生 心 ) 開 始 , 直 到 死 亡 這 一 段 期 間 都 稱 為 「 人 」;29 《 普 端 嚴 》 是 解 釋 《 律 藏 》 的 義 註 ;《 疑 惑 度 脫 》 是 解 釋 比 庫 、 比 庫尼 兩 部 戒 經 《 巴 帝 摩 卡 》(patimokkha, 波 提 木 叉 ) 的 義 註 。14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2. 畜 生 (tiracchana) —— 象 、 馬 、 牛 、 狗 、 雞 , 乃 至 蚊 蟲 、螞 蟻 等 皆 是 ;3. 非 人 (amanussa) —— 如 亞 卡 (yakkha, 夜 叉 )、 餓 鬼 (peta)、龍 (naga)、 天 神 (devata) 等 。由 於 植 物 並 沒 有 命 根 , 只 屬 於 無 意 識 的 「 非 執 取 色 」(anupadinna rupa), 並 非 「 生 」, 故 不 包 括 在 內 。殺 生 是 指 故 意 奪 取 有 息 者 的 生 命 。 自 殺 也 屬 於 殺 生 。殺 生 的 方 式 既 包 括 自 己 親 手 殺 、 教 他 人 殺 , 也 包 括 通 過 讚 嘆或 鼓 勵 而 使 對 方 死 亡 , 以 及 墮 胎 等 。具 足 了 五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殺 生 :1. 生 命 ;2. 知 道 是 生 命 ;3. 存 有 殺 心 ;4. 付 出 努 力 ;5. 由 此 而 死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非 故 意 —— 他 並 沒 有 想 ..「 我 要 以 這 樣 的 方 法 來 殺 死牠 ( 他 )。」 在 沒 有 殺 害 意 圖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行 動 導 致 對 方 死 亡 。例 如 建 造 房 舍 時 失 手 掉 落 石 塊 , 不 小 心 壓 死 下 面 的 人 。2. 不 知 道 —— 他 並 不 知 道 「 通 過 這 樣 牠 ( 他 ) 將 會 死 。」而 作 出 行 動 導 致 對 方 死 亡 。 例 如 :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 把 有 毒 的食 物 拿 去 餵 狗 , 那 隻 狗 因 而 被 毒 死 。 由 於 不 知 情 , 所 以 不 犯 。1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3. 沒 有 使 對 方 死 的 意 圖 —— 並 沒 有 使 對 方 死 的 意 圖 而 作出 行 動 導 致 對 方 死 亡 。 例 如 : 當 有 人 生 病 時 拿 藥 給 病 人 吃 , 他 因此 得 併 發 症 而 死 。4. 瘋 狂 者 —— 由 於 膽 汁 等 的 關 係 而 得 了 無 法 治 療 的 狂 亂病 。5. 心 亂 者 —— 由 於 亞 卡 等 的 關 係 而 使 心 迷 亂 。 當 火 和 黃金 、 糞 便 和 檀 香 同 時 出 現 時 , 他 都 無 法 分 辨 好 壞 。 以 此 為 判 定 的標 準 。(Pr.A.66,179; 1.269-270, 2.463)二 、 離 不 與 取 學 處(Adinnadana veramani)離 不 與 取 學 處 , 有 時 也 譯 爲 不 偷 盜 戒 。 也 就 是 戒 除 偷 盜 的 學處 。不 與 取 , 巴 利 語 adinnadana。 由 adinna( 沒 有 給 與 的 )+ adana( 拿 取 ) 組 成 。 凡 是 任 何 屬 於 他 人 所 有 之 物 , 未 經 物 主 的 允 許 而取 為 己 有 者 , 即 是 不 與 取 。具 足 四 個 條 件 構 成 不 與 取 , 即 :1. 屬 於 其 他 人 類 所 有 的 物 品 ;2. 明 知 爲 他 人 所 有 之 物 ;3. 以 盜 心 ;4. 偷 取 。在 律 註 《 普 端 嚴 》 和 《 疑 惑 度 脫 》 中 解 釋 ,「 偷 取 」 一 共 包括 二 十 五 種 方 式 —— 由 五 種 五 法 所 構 成 : 一 、 種 種 財 物 的 五 法 ;二 、 一 種 財 物 的 五 法 ; 三 、 親 手 的 五 法 ; 四 、 前 方 便 的 五 法 ; 五 、偷 盜 取 的 五 法 。16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一 、 種 種 財 物 的 五 法 : 所 謂 的 「 種 種 財 物 」 是 指 混 合 有 生 命和 沒 有 生 命 的 財 物 。1. 佔 取 —— 即 霸 佔 他 人 的 田 地 、 房 子 等 。2. 搶 取 —— 例 如 搶 取 挑 在 肩 上 、 頂 在 頭 上 , 或 拿 在 手 上 的 物品 等 。3. 奪 取 —— 他 人 將 財 物 放 在 附 近 , 他 對 主 人 說 ..「 把 這 財 物給 我 」 等 而 奪 取 。4. 破 壞 威 儀 —— 即 有 人 正 在 搬 運 財 物 , 他 連 人 和 財 物 一 起 帶走 。 當 搬 運 者 第 二 腳 離 開 原 地 時 , 此 人 即 犯 偷 盜 。 偷 其 他 動 物 也是 一 樣 。5. 離 開 原 處 —— 把 放 在 地 上 、 桌 上 等 的 財 物 拿 走 , 或 移 動 離開 原 處 。二 、 一 種 財 物 的 五 法 : 對 有 主 人 的 奴 婢 、 僕 人 、 動 物 , 以 佔取 、 搶 取 、 奪 取 、 破 壞 威 儀 、 離 開 原 處 的 方 法 , 為 一 種 財 物 的 五法 。三 、 親 手 的 五 法 :1. 親 手 取 —— 親 自 偷 取 他 人 的 財 物 。2. 教 唆 取 —— 命 令 他 人 說 ..「 你 去 偷 某 某 物 品 。」 被 命 令 者在 偷 取 時 , 自 己 也 犯 罪 。3. 投 擲 —— 自 己 站 在 關 稅 處 內 , 將 應 稅 物 往 關 稅 處 之 外 投 。亦 即 偷 稅 漏 稅 。4. 獲 得 利 益 —— 命 令 他 人 ..「 如 果 你 看 到 有 財 物 就 偷 取 」等 。5. 放 棄 責 任 —— 在 霸 佔 他 人 的 土 地 等 , 或 奪 取 他 人 的 財 物時 , 當 所 有 主 認 為 ..「 這 已 不 是 我 的 了 。」 而 放 棄 其 所 有 權 , 即犯 。1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四 、 前 方 便 的 五 法 : 在 此 是 指 教 唆 、 命 令 的 方 法 。「 方 便 」(payoga) 也 可 譯 成 努 力 、 加 行 、 方 法 。1. 前 方 便 —— 在 命 令 「 你 去 偷 某 財 物 」 時 為 前 方 便 , 但 在 被命 令 者 偷 取 時 才 犯 罪 。 所 以 命 令 是 前 方 便 。2. 俱 方 便 —— 由 離 開 原 處 為 俱 方 便 。 例 如 為 了 佔 取 田 地 而 轉動 、 移 動 柱 子 等 。3. 共 謀 取 —— 即 和 其 他 人 商 量 、 討 論 後 , 共 同 策 劃 而 偷 取 。在 共 同 策 劃 之 後 , 任 何 一 個 同 謀 依 他 們 所 約 定 的 而 偷 取 , 則 所 有的 同 謀 皆 犯 。4. 作 約 定 —— 即 在 命 令 他 人 偷 盜 時 , 約 定 了 偷 取 的 時 間 , 如「 你 在 下 午 偷 取 某 物 品 」 等 。 只 有 被 命 令 者 依 照 所 約 定 的 時 間 偷取 , 命 令 者 才 犯 。5. 現 相 —— 在 命 令 他 人 偷 取 時 , 以 閉 眼 、 手 勢 等 作 信 號 。五 、 偷 盜 取 五 法 :1. 偷 盜 取 —— 即 是 以 小 偷 的 方 式 而 破 壞 門 窗 等 , 趁 主 人 不 在時 偷 取 。 或 者 以 吃 斤 兩 、 偷 尺 寸 、 偽 幣 、 偽 鈔 等 詐 欺 而 取 。2. 強 迫 取 —— 以 暴 力 奪 取 他 人 的 財 物 , 亦 即 搶 劫 、 掠 奪 ; 或者 運 用 權 力 魚 肉 ( 壓 榨 ) 人 民 。3. 遍 計 取 —— 即 是 在 偷 取 之 前 , 先 預 謀 所 要 偷 取 的 財 物 , 如衣 服 、 錢 财 等 , 但 假 如 看 到 其 他 財 物 則 不 偷 取 。4. 隱 藏 取 —— 先 隱 藏 了 所 要 偷 取 的 物 品 , 過 後 再 回 來 拿 取 。例 如 : 在 看 到 了 別 人 丟 失 的 戒 指 時 , 先 用 腳 踏 入 土 中 , 或 用 塵 土 、樹 葉 等 覆 蓋 , 等 主 人 遍 找 不 著 後 再 回 來 拿 取 。18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5. 取 籌 —— 即 調 換 籌 碼 、 籤 、 券 等 。 例 如 在 用 籌 碼 等 分 配 物品 時 , 他 為 了 獲 得 更 好 的 物 品 而 調 換 籌 碼 。 30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己 物 想 —— 誤 以 為 是 自 己 的 而 拿 取 了 別 人 的 物 品 。 因 為 沒有 盜 心 , 所 以 不 犯 。312. 親 厚 取 —— 拿 取 親 厚 者 的 物 品 。3. 暫 時 取 —— 在 拿 取 之 時 想 ..「 我 將 會 歸 還 」「 我 將 會 補 償 」而 暫 時 借 取 。4. 糞 掃 物 想 而 取 —— 在 垃 圾 堆 等 看 到 物 品 , 想 ..「 這 是 沒 有主 人 的 丟 棄 物 」 而 拿 取 。5. 瘋 狂 者 。6. 心 亂 者 。7. 極 度 痛 苦 者 —— 處 於 極 度 痛 苦 的 狀 態 而 什 麼 都 不 知 道 。三 、 離 非 梵 行 學 處(Abrahmacariya veramani)30此 「 偷 取 的 二 十 五 種 方 式 」 摘 錄 自 覓 寂 尊 者 (Ven. Santagavesaka) 編 譯 的《 南 傳 佛 教 在 家 居 士 須 知 · 歸 戒 釋 疑 》, 並 稍 作 整 理 。31具 足 五 項 條 件 構 成 親 厚 者 (vissasa):a. 相 識 —— 曾 見 過 的 朋 友 ;b. 同 伴 —— 共 事 的 感 情 牢 靠 的 朋 友 ;c. 曾 說 —— 曾 經 這 樣 說 過 ..「 我 的 東 西 你 有 想 要 的 就 拿 去 吧 !」;d. 還 活 著 ;e. 當 他 知 道 我 拿 取 時 將 會 感 到 高 興 。(Mv.356; 1.296)1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離 非 梵 行 學 處 , 有 時 也 譯 爲 不 淫 戒 。 也 就 是 戒 除 性 行 爲 的學 處 。梵 行 , 巴 利 語 brahmacariya 的 直 譯 。 意 為 清 淨 、 尊 貴 、 值 得讚 歎 的 行 為 ; 或 如 清 淨 、 尊 貴 的 諸 佛 、 獨 覺 佛 、 出 家 聖 弟 子 等 清淨 者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有 三 種 梵 行 : 第 一 指 佛 陀 的 教 法 ; 第 二 指 出 家 修 行 的 生 活 ;第 三 指 避 免 兩 性 行 為 的 獨 身 生 活 。 在 這 裏 的 梵 行 是 指 第 三 種 。非 梵 行 , 巴 利 語 abrahmacariya, 為 「 梵 行 」 的 反 義 詞 , 即 性交 、 交 媾 、 性 行 為 、 淫 欲 法 、 不 淨 行 , 是 指 以 染 污 心 發 生 兩 性 交媾 的 行 為 。性 交 的 對 象 包 括 人 、 非 人 和 畜 生 。 性 別 則 包 括 男 性 、 女 性 、兩 性 人 和 黃 門 32 。具 足 兩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非 梵 行 :1. 以 從 事 之 心 ;2. 以 道 入 道 。「 以 從 事 之 心 」—— 受 樂 之 心 。 無 論 是 在 插 入 時 、 插 入 後 、33停 住 或 拔 出 的 任 何 一 時 中 受 樂 者 , 即 構 成 違 犯 。「 以 道 入 道 」—— 以 自 己 的 生 殖 器 進 入 對 方 之 道 。若 性 交 的 對 象 是 女 人 、 女 非 人 、 雌 性 畜 生 或 兩 性 人 ,「 道 」是 指 陰 道 ( 生 殖 器 、 女 根 )、 肛 門 和 口 三 道 ;32黃 門 (pandaka): 即 生 殖 器 被 閹 割 者 或 先 天 性 生 殖 器 缺 陷 者 。33受 樂 (sadiyati): 有 接 受 、 同 意 、 允 許 、 想 要 、 喜 歡 、 受 用 之 意 。20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若 性 交 的 對 象 是 男 人 、 男 非 人 、 雄 性 畜 生 或 黃 門 ,「 道 」 是指 肛 門 和 口 二 道 。無 論 性 交 的 對 象 是 異 性 還 是 同 性 , 當 他 們 達 到 以 道 入 道 的 程度 並 且 受 樂 , 即 構 成 違 犯 。所 謂 「 達 到 以 道 入 道 的 程 度 」, 是 指 自 己 的 生 殖 器 進 入 對 方之 道 , 即 使 達 到 芝 蔴 子 大 小 的 程 度 , 也 已 構 成 違 犯 。假 如 自 己 的 肛 門 接 受 他 人 生 殖 器 的 插 入 , 也 是 以 道 入 道 。同 時 , 性 交 時 不 論 有 無 使 用 保 險 套 , 皆 犯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不 知 —— 熟 睡 或 昏 迷 時 即 使 遭 攻 擊 也 不 知 道 。2. 不 受 樂 —— 即 使 知 道 , 但 完 全 沒 有 享 受 , 完 全 不 接 受 。3. 瘋 狂 者 。4. 心 亂 者 。5. 極 度 痛 苦 者 。四 、 離 妄 語 學 處(Musavada veramani)離 妄 語 學 處 , 有 時 也 譯 爲 不 妄 語 戒 。 也 就 是 戒 除 說 虛 妄 不 實話 語 的 學 處 。2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妄 語 , 巴 利 語 musavada, 又 作 虛 誑 語 , 是 指 心 口 相 違 , 說 虛妄 不 實 的 言 語 。 如 沒 有 看 見 、 聽 到 、 感 覺 及 不 知 道 , 卻 說 看 見 、聽 到 、 感 覺 及 知 道 , 欺 騙 他 人 。說 虛 妄 語 除 了 用 口 頭 說 出 之 外 , 也 包 括 書 寫 及 打 手 勢 等 身 體語 言 , 凡 是 由 心 存 欺 騙 而 作 出 的 行 爲 或 語 言 皆 構 成 違 犯 。建 議 受 持 離 妄 語 學 處 者 也 應 避 免 以 下 三 種 語 言 :1. 兩 舌 (pisunavaca) —— 搬 弄 是 非 , 向 A 傳 B 的 是 非 , 向 B傳 A 的 是 非 , 離 間 親 友 。2. 惡 口 (pharusavaca) —— 罵 詈 咒 詛 , 使 他 人 難 堪 。3. 綺 語 (samphappalapa) —— 毫 無 意 義 的 世 俗 浮 辭 , 能 增 長放 逸 、 忘 失 正 念 的 話 題 。具 足 兩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妄 語 :1. 心 存 欺 騙 ;2. 以 各 種 方 法 使 人 明 白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因 衝 動 等 未 經 思 考 而 急 速 說 出 。 由 於 無 欺 騙 之 心 , 所 以不 犯 。2. 欲 說 此 而 誤 說 成 彼 —— 由 於 愚 鈍 等 原 因 , 使 所 說 的 內 容與 想 要 說 的 不 同 。3. 瘋 狂 者 。4. 心 亂 者 。22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五 、 離 放 逸 之 因 的 諸 酒 類 學 處(Sura-meraya-majja-pamadatthana veramani)離 放 逸 之 因 的 諸 酒 類 學 處 , 有 時 也 譯 為 不 飲 酒 戒 。諸 酒 類 , 巴 利 語 sura-meraya-majja, 直 譯 爲 穀 酒 、 花 果 酒 、酒 類 。 也 就 是 戒 除 飲 用 各 種 酒 類 的 學 處 , 並 且 包 括 各 種 麻 醉 毒 品 。穀 酒 (sura) —— 以 稻 米 、 糯 米 等 所 釀 製 之 酒 ;花 果 酒 (meraya) —— 以 花 、 果 實 等 所 釀 製 之 酒 ;酒 類 (majja) —— 只 是 前 面 兩 種 酒 , 以 飲 之 會 醉 之 義 為 酒 類 。凡 其 他 任 何 飲 之 會 醉 的 , 服 用 了 會 導 致 失 去 理 智 、 神 志 迷 亂 的物 品 , 皆 稱 為 酒 類 。放 逸 之 因 (pamadatthana) —— 導 致 放 逸 的 原 因 。 凡 是 有 心 服用 這 些 酒 類 之 後 , 由 此 而 導 致 陶 醉 、 放 逸 , 稱 為 放 逸 之 因 。此 學 處 也 包 括 禁 止 使 用 一 切 消 遣 性 的 麻 醉 物 和 毒 品 , 例 如 :鴉 片 、 大 麻 、 搖 頭 丸 、 迷 幻 藥 等 。具 足 三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違 犯 此 學 處 :1. 酒 ( 麻 醉 品 );2. 現 起 想 要 迷 醉 、 消 遣 之 心 ;3. 飲 ( 使 ) 用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不 知 道 —— 以 爲 是 水 或 其 他 飲 料 而 誤 喝 。2. 飲 用 不 是 酒 而 有 酒 色 、 酒 香 、 酒 味 的 鹹 酸 醬 34 、 蘇 打 (sutta)或 醋 等 。34鹹 酸 醬 (lonasoviraka): 一 種 由 百 味 醃 製 的 藥 (sabbarasabhisavkhatamekam bhesajjam)。 據 說 在 醃 製 時 , 把 訶 子 、 山 楂 、 川 楝 等 藥 材 , 米 穀 等 各2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3. 爲 了 治 病 而 服 用 混 合 有 少 量 酒 或 嗎 啡 、 鴉 片 等 的 藥 品 。4. 為 了 調 味 而 加 入 少 許 酒 於 肉 湯 等 之 中 。 但 如 果 加 入 太 多 酒而 使 之 有 酒 色 、 酒 香 、 酒 味 , 喝 了 則 犯 。5. 瘋 狂 者 。6. 心 亂 者 。六 、 離 非 時 食 學 處(Vikalabhojana veramani)離 非 時 食 學 處 , 有 時 也 譯 為 過 午 不 食 戒 。 也 就 是 戒 除 在 不 適宜 的 時 間 內 進 食 的 學 處 。35非 時 , 巴 利 語 vikala, 即 不 適 宜 的 時 間 。 在 日 正 中 時 之 後36至 第 二 天 明 相 出 現 之 間 的 時 段 , 是 諸 佛 與 諸 阿 拉 漢 不 用 餐 的 時種 糧 食 , 芭 蕉 等 各 種 果 實 , 筍 、 魚 、 肉 片 等 各 種 食 物 , 加 上 蜂 蜜 、 糖 、 岩鹽 、 鹽 等 , 裝 入 缸 中 密 封 後 放 置 經 一 年 、 兩 年 或 三 年 , 醃 製 成 呈 蒲 桃 汁 顔色 的 醬 。 食 之 可 治 療 風 病 、 咳 嗽 、 麻 風 、 黃 疸 、 痔 瘻 等 病 。 比 庫 在 飯 後 也可 食 用 這 種 醬 。 有 病 者 可 直 接 吃 , 無 病 者 可 摻 水 後 飲 用 。(Pr.A.192; 2.478-9)35日 正 中 時 (majjhantika samaya): 又 作 正 午 , 即 太 陽 正 好 垂 直 照 射 於 所在 地 點 的 經 線 上 的 那 一 刹 那 。 日 影 一 偏 即 為 非 時 ( 過 午 )。 不 同 地 區 的 日正 中 時 並 不 相 同 , 所 以 不 能 以 中 午 12 點 來 計 算 。 同 時 , 在 一 年 之 中 , 不同 日 期 的 日 正 中 時 也 不 同 。36明 相 出 現 (arunuggamana): 又 作 黎 明 , 破 曉 ; 即 天 剛 亮 的 時 候 。 時 間約 在 日 出 前 的 30-35 分 鐘 之 間 不 等 。 佛 教 以 明 相 出 現 作 為 日 期 的 更 替 , 而非 午 夜 12 點 。有 許 多 標 誌 可 以 辨 認 明 相 出 現 , 如 四 周 的 天 空 已 由 暗 黑 色 轉 為 藍 白 色 ,鳥 兒 開 始 唱 歌 , 可 以 看 清 不 遠 處 樹 葉 、 建 築 物 等 的 顏 色 , 不 用 打 手 電 筒 也可 看 清 道 路 等 。 一 年 之 中 不 同 日 期 的 明 相 出 現 時 刻 並 不 相 同 。24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段 , 故 稱 爲 「 非 時 」。食 , 有 時 也 稱 爲 藥 。 根 據 戒 律 , 有 四 種 藥 : 時 限 藥 、 時 分 藥 、七 日 藥 和 終 生 藥 。1. 時 限 藥 (yavakalika) —— 限 於 在 明 相 出 現 後 至 日 正 中 時 之間 的 時 段 才 可 以 食 用 的 食 物 。時 限 藥 可 分 為 兩 種 , 即 :(1) 噉 食 (bhojaniya), 也 作 正 食 , 軟 食 , 蒲 膳 尼 食 。律 藏 中 說 ..「 五 種 食 物 名 爲 噉 食 : 飯 、 麵 食 、 炒 糧 、 魚 和 肉 。」(Pc.239; 4.83)a. 飯 (odano) —— 由 稻 穀 、 麥 等 七 穀 的 米 粒 所 煮 成 的 飯 和 粥 。b. 麵 食 (kummaso) —— 以 麥 爲 原 料 製 成 的 麵 製 品 。c. 炒 糧 (sattu) —— 由 七 穀 經 烘 炒 而 成 ; 也 包 括 將 稻 穀 炒 後 所搗 成 的 粉 。d. 魚 (maccho) —— 包 括 魚 鼈 蝦 蟹 、 貝 類 等 一 切 水 生 動 物 。e. 肉 (mamsam) —— 禽 、 獸 類 的 肉 、 骨 、 血 、 皮 、 蛋 等 。(2) 嚼 食 (khadaniya), 也 作 硬 食 , 不 正 食 , 珂 但 尼 食 。khadana,即 咀 嚼 之 義 。 嚼 食 是 指 須 經 咬 嚼 的 食 物 , 如 : 水 果 、 植 物 的 塊 莖類 等 。律 藏 中 說 ..「 除 了 五 種 噉 食 、 時 分 藥 、 七 日 藥 和 終 生 藥 之 外的 其 他 食 物 名 爲 嚼 食 。」(Pc.239; 4.83)2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除 了 上 面 的 五 類 噉 食 以 外 , 一 般 上 用 來 當 食 物 食 用 的 都 可 以歸 納 為 嚼 食 , 例 如 : 蔬 果 瓜 豆 等 等 。 除 此 之 外 , 麥 片 、 美 祿 (Milo)、好 力 克 (Horlic)、 阿 華 田 (Ovaltin)、 豆 漿 、 番 薯 湯 、 可 可 、 巧 克 力 、乳 酪 及 三 合 一 咖 啡 也 不 許 在 非 時 服 用 。 根 據 斯 里 蘭 卡 及 泰 國 佛 教的 傳 承 , 不 加 奶 精 的 純 咖 啡 可 以 在 非 時 服 用 。由 於 緬 甸 人 把 茶 葉 當 食 物 , 故 緬 甸 比 庫 過 午 不 喝 茶 。 但 斯 里蘭 卡 和 泰 國 的 比 庫 則 認 爲 茶 是 終 生 藥 。2. 時 分 藥 (yamakalika) 37 —— 允 許 比 庫 於 一 天 之 內 飲 用 的 未煮 過 的 果 汁 和 蔬 菜 汁 。 例 如 芒 果 汁 、 蘋 果 汁 、 橙 汁 、 香 蕉 汁 、 葡萄 汁 等 。世 尊 在 《 律 藏 · 藥 篇 》 中 說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一 切 果 汁 , 除 了 穀 果 汁 之 外 。 諸 比 庫 , 允38許 一 切 葉 汁 , 除 了 菜 汁 之 外 。 諸 比 庫 , 允 許 一 切 花 汁 , 除 了 蜜花 汁 之 外 。 諸 比 庫 , 允 許 一 切 甘 蔗 汁 。」(Mv.300; 1.246)根 據 律 藏 的 註 釋 , 大 型 水 果 以 及 一 切 其 他 種 類 的 穀 物 皆 被 視爲 是 隨 順 於 穀 類 的 , 其 汁 不 可 用 來 作 時 分 藥 。 例 如 椰 子 汁 、 西 瓜汁 、 哈 蜜 瓜 汁 等 。37時 分 藥 : 有 人 將 之 訛 譯 為 非 時 漿 。 巴 利 語 yama, 直 譯 為 時 分 。 在 此 是指 從 一 天 的 明 相 出 現 至 第 二 天 明 相 出 現 之 間 的 時 段 ( 一 日 一 夜 ), 並 非 僅指 非 時 。38律 註 《 普 端 嚴 》 解 釋 說 : 這 裏 的 菜 汁 是 指 已 煮 熟 了 的 菜 湯 。 作 爲 時 限 藥的 葉 子 在 做 成 食 物 之 前 搾 成 的 汁 是 允 許 的 。26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時 分 藥 的 製 作 方 法 是 : 由 沙 馬 內 拉 或 在 家 人 等 未 受 具 戒 者 把欲 搾 成 汁 的 小 果 等 以 冷 水 壓 擠 後 , 經 過 濾 而 成 。 濾 過 了 的 汁 可 以加 進 冷 開 水 、 糖 或 鹽 飲 用 。任 何 經 煮 過 了 的 蔬 菜 汁 和 水 果 汁 皆 不 可 在 午 後 飲 用 , 因 為 該汁 一 旦 煮 過 則 成 了 時 限 藥 。 不 過 , 放 在 太 陽 下 面 加 溫 是 允 許 的 。現 在 市 面 上 有 許 多 包 裝 果 汁 如 蘋 果 汁 、 橙 汁 等 , 在 出 廠 前 爲了 保 存 的 關 係 而 經 過 高 溫 消 毒 , 因 此 也 不 適 合 過 午 飲 用 。若 比 庫 把 時 分 藥 存 放 到 第 二 天 明 相 出 現 之 後 則 不 得 飲 用 。3. 七 日 藥 (sattahakalika) —— 允 許 比 庫 在 七 天 之 內 存 放 並 食用 的 藥 。 有 五 種 七 日 藥 , 即 : 生 酥 、 熟 酥 、 油 、 蜂 蜜 和 糖 。這 裏 的 時 分 藥 和 七 日 藥 是 對 比 庫 而 言 的 , 而 非 對 沙 馬 內 拉 。4. 終 生 藥 (yavajivika) —— 又 作 盡 壽 藥 , 即 沒 有 規 定 食 用 期 限的 藥 品 。 此 一 類 的 藥 品 並 不 包 括 前 面 的 三 種 藥 , 一 般 上 是 用 來 治病 而 不 是 當 作 食 物 吃 用 的 。時 分 藥 、 七 日 藥 及 終 生 藥 是 在 有 因 緣 時 服 用 , 如 口 渴 時 飲 時分 藥 , 有 病 時 服 七 日 藥 或 終 生 藥 。(Pc.A.241; 4.831)5. 混 合 藥 —— 有 時 不 同 種 類 的 藥 可 能 會 混 合 在 一 起 食 用 。如 果 在 時 分 藥 、 七 日 藥 或 終 生 藥 中 加 進 了 時 限 藥 , 則 應 視 爲 時 限藥 。 例 如 : 枸 杞 子 、 黨 參 、 肉 桂 等 中 藥 材 屬 於 終 生 藥 , 但 是 若 加進 豬 肉 、 雞 肉 等 一 起 煲 湯 時 , 則 成 了 時 限 藥 , 不 得 在 非 時 食 用 。2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沙 馬 內 拉 可 以 儲 存 以 上 種 種 藥 。 除 了 時 限 藥 必 須 在 午 前 吃 完之 外 , 其 餘 幾 種 藥 則 沒 有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具 足 三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非 時 食 :1. 在 非 時 ;2. 時 限 藥 ;3. 吞 咽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有 因 緣 時 服 用 時 分 藥 、 七 日 藥 或 終 生 藥 。2. 反 芻 者 在 反 芻 時 , 食 物 不 吐 出 口 而 吞 咽 。3. 瘋 狂 者 。4. 心 亂 者 。七 、 離 觀 聽 跳 舞 、 唱 歌 、 音 樂 、 表 演 學 處(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 veramani)跳 舞 (nacca) —— 各 種 的 舞 蹈 。唱 歌 (gita) —— 任 何 的 歌 曲 , 乃 至 以 歌 聲 誦 經 唱 唸 。音 樂 (vadita) —— 各 種 音 樂 、 演 奏 。表 演 (visuka) —— 任 何 娛 樂 性 的 表 演 , 如 戲 劇 、 說 書 、 鬥 牛 、鬥 雞 、 鬥 狗 、 棍 術 、 拳 術 、 摔 跤 , 以 及 演 習 、 列 陣 、 閱 兵 等 ; 也包 括 上 述 的 跳 舞 、 唱 歌 和 音 樂 表 演 。28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此 學 處 不 僅 不 可 以 觀 聽 歌 舞 等 , 也 不 可 以 自 己 跳 舞 、 唱 歌 、演 奏 , 而 且 還 不 可 以 叫 人 歌 舞 等 。具 足 三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違 犯 此 學 處 :1. 跳 舞 、 唱 歌 等 其 中 之 一 ;2. 沒 有 允 許 的 原 因 ( 即 為 了 觀 看 或 聽 ) 而 前 往 ;3. 看 或 聽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於 自 己 所 在 之 處 看 見 或 聽 見 ; 如 在 寺 中 , 或 坐 車 、 坐 在 居士 家 時 。 但 假 如 爲 了 觀 看 而 走 過 去 , 或 從 座 位 上 站 起 來 則 犯 。2. 走 路 時 看 見 或 聽 見 。 但 若 故 意 轉 頭 去 看 , 或 故 意 走 近 則 犯 。3. 在 發 生 災 難 時 進 入 表 演 處 而 看 見 或 聽 見 。4. 瘋 狂 者 。5. 心 亂 者 。八 、 離 妝 飾 、 裝 扮 之 因 的 穿 戴 花 鬘 、 芳 香 、 塗 香學 處(Mala-gandha-vilepana-dharana-mandana-vibhusanatthana veramani)花 鬘 (mala) —— 任 何 種 類 的 花 ( 花 環 )。塗 香 (vilepana) —— 任 何 為 了 塗 香 而 把 香 料 搗 碎 後 可 用 來 塗抹 的 香 粉 。芳 香 (gandha) —— 其 餘 的 香 粉 、 煙 等 一 切 種 類 的 香 。這 一 切 的 香 油 和 香 粉 等 , 如 果 是 為 了 妝 飾 、 裝 扮 的 目 的 而 塗抹 則 犯 ; 但 若 是 為 了 當 藥 使 用 則 是 可 以 的 。2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此 學 處 也 包 括 不 佩 戴 耳 環 、 項 鍊 、 戒 指 、 手 鐲 、 手 珠 、 手 錶等 裝 飾 品 。 同 時 也 不 為 了 使 自 己 有 吸 引 力 而 塗 抹 各 種 香 油 、 香水 、 香 粉 、 香 料 、 化 妝 品 等 。具 足 三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違 犯 此 學 處 :1. 花 鬘 等 其 中 之 一 ;2. 沒 有 允 許 的 因 緣 ;3. 佩 戴 、 塗 抹 或 妝 飾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由 於 皮 膚 病 等 因 緣 而 塗 抹 帶 有 香 味 的 藥 膏 、 藥 粉 等 。2. 為 了 供 佛 等 而 接 受 或 拿 花 、 香 等 。3. 瘋 狂 者 。4. 心 亂 者 。5. 極 度 痛 苦 者 。九 、 離 高 、 大 床 座 學 處(Uccasayana mahasayana veramani)高 、 大 床 座 , 巴 利 語 uccasayana mahasayana。巴 利 語 sayana, 直 譯 爲 床 、 臥 床 、 臥 具 。 在 此 也 包 括 椅 子 、床 墊 、 椅 墊 、 坐 墊 等 , 故 譯 為 「 床 座 」。高 床 座 (uccasayana) —— 超 過 規 定 尺 寸 的 床 座 。大 床 座 (mahasayana) —— 不 允 許 的 毯 子 。30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 律 藏 》 及 其 義 註 提 到 有 二 十 種 高 、 大 床 座 :391. 高 床 (asandim) —— 腳 高 超 過 規 定 尺 寸 的 床 座 。2. 獸 腳 床 (pallavkam) —— 腳 上 刻 有 猛 獸 像 的 床 座 。3. 長 毛 氍 (gonakam) —— 長 毛 的 大 氍 毹 , 該 毛 超 過 四 指 寬 。4. 彩 毛 毯 (cittakam) —— 彩 繡 的 羊 毛 毯 。5. 白 毛 毯 (patikam) —— 羊 毛 織 成 的 白 毯 。6. 花 毛 毯 (patalikam) —— 繡 花 的 羊 毛 毯 。407. 棉 墊 (tulikam) —— 只 填 塞 天 然 棉 花 者 。8. 繡 像 毯 (vikatikam) —— 繡 有 獅 子 、 老 虎 等 像 的 彩 色 羊 毛毯 。9. 雙 面 毛 毯 (uddhalomim) —— 雙 面 有 毛 的 羊 毛 毯 。10. 單 面 毛 毯 (ekantalomim) —— 單 面 有 毛 的 羊 毛 毯 。11. 寶 石 絹 絲 品 (katthissam) —— 四 周 縫 有 寶 石 的 絹 絲 敷 具 。12. 絲 綢 (koseyyam) —— 四 周 縫 有 寶 石 的 由 絲 線 織 成 的 敷具 。 若 是 純 絲 綢 的 則 適 合 使 用 。13. 大 地 毯 (kuttakam) —— 可 供 十 六 個 舞 女 站 著 跳 舞 的 羊 毛毯 。39這 裏 的 尺 寸 是 指 除 了 床 、 椅 底 部 的 框 架 之 外 , 腳 部 不 可 超 過 善 逝 指 寬(sugatavgula) 的 八 指 寬 。 指 寬 , 即 以 手 指 的 寬 度 測 量 長 短 。 根 據 律 註 , 善逝 指 寬 是 常 人 指 寬 的 三 倍 。 若 以 常 人 的 一 指 寬 為 2 釐 米 來 計 算 , 則 善 逝 的八 指 寬 約 為 48 釐 米 ; 但 是 也 有 人 認 為 是 27 英 吋 或 13 英 吋 。40只 填 塞 天 然 棉 花 (pakatitulikayeva): 以 稱 爲 木 棉 (rukkhatula)、 蔓 棉(latatula) 或 草 棉 (potakitula) 的 三 種 棉 花 之 一 填 滿 的 床 、 椅 或 床 墊 、 褥 墊等 。 如 果 填 塞 的 是 人 造 棉 或 化 纖 類 則 不 屬 此 列 。 棉 被 並 非 褥 墊 , 故 可 以 使用 。3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14. 象 氈 (hatthattharam) —— 鋪 在 象 背 上 的 敷 具 。15. 馬 氈 (assattharam) —— 鋪 在 馬 背 上 的 敷 具 。16. 車 氈 (rathattharam) —— 鋪 在 車 上 的 敷 具 。17. 羚 羊 皮 蓆 (ajinappavenim) —— 用 羚 羊 皮 按 床 的 尺 寸 縫製 成 的 蓆 子 。18. 咖 達 離 鹿 皮 特 級 敷 具 (kadalimigapavarapaccattharam)—— 以 名 爲 咖 達 離 鹿 (kadalimiga) 之 皮 所 製 成 的 特級 敷 具 是 最 上 等 的 敷 具 。 將 咖 達 離 鹿 皮 縫 在 白 布 上 製 成 。19. 有 華 蓋 者 (sa-uttaracchadam) —— 即 在 床 的 上 方 綁 有 紅色 傘 蓋 的 意 思 。 即 使 在 白 色 傘 蓋 下 面 有 不 允 許 的 敷 具 也 不 適 合 使用 ; 若 沒 有 則 適 合 使 用 。20. 兩 端 有 紅 枕 者 (ubhatolohitakupadhanam) —— 兩 端 有 紅色 頭 枕 和 腳 枕 的 床 。 若 只 有 一 個 枕 頭 , 即 使 其 兩 側 是 紅 色 、 蓮 花色 或 彩 色 的 , 只 要 尺 寸 適 當 , 也 是 可 以 使 用 的 ; 如 果 是 大 枕 頭 則是 禁 止 的 41 。在 這 二 十 種 高 、 大 床 座 中 , 第 一 種 高 床 和 第 二 種 獸 腳 床 爲 「 高床 座 」, 其 餘 十 八 種 爲 「 大 床 座 」。然 而 , 佛 陀 在 《 律 藏 · 坐 臥 處 篇 》 中 也 允 許 使 用 腳 高 超 過 善逝 八 指 寬 的 方 形 凳 子 (asandiko) 和 七 支 椅 (sattavgo) 42 。(Cv.297;41 「 諸 比 庫 , 不 得 持 用 半 身 大 的 枕 頭 。 若 持 用 者 , 犯 惡 作 。 諸 比 庫 , 我允 許 作 如 頭 大 小 的 枕 頭 。」(Cv.297; 2.150)42七 支 椅 即 有 靠 背 、 兩 旁 有 扶 手 的 四 腳 椅 子 。 這 種 椅 子 腳 高 過 量 也 是 允 許使 用 的 。32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2.149)若 獲 得 上 述 二 十 種 高 、 大 床 座 , 佛 陀 允 許 把 高 床 (asandim) 的高 腳 鋸 掉 , 把 獸 腳 床 (pallavkam) 的 猛 獸 像 鋸 掉 , 把 棉 墊 (tulikam)裏 的 棉 花 拆 掉 之 後 使 用 。 其 餘 的 十 七 種 則 可 作 爲 地 毯 使 用 。(Cv.320; 2.169-170)床 墊 和 坐 墊 可 用 布 或 允 許 的 皮 革 做 套 子 , 裡 面 可 以 裝 填 除 了人 毛 、 達 子 香 (talisa) 葉 和 棉 花 以 外 的 各 種 毛 、 樹 葉 、 樹 皮 、 草 和布 。(Cv.297; 2.149)裏 頭 填 塞 天 然 棉 花 的 彈 簧 床 、 床 褥 、 坐 墊 、 蒲 團 等 是 不 允 許坐 臥 的 。 但 有 些 長 老 認 為 : 在 俗 人 家 中 若 有 所 填 塞 的 棉 花 是 固 定無 法 取 出 的 褥 墊 還 是 允 許 坐 的 。具 足 兩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違 犯 此 學 處 :1. 高 、 大 的 床 座 ;2. 坐 或 臥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不 超 過 規 定 尺 寸 的 床 座 。2. 方 凳 和 七 支 椅 。3. 除 了 高 床 、 獸 腳 床 和 棉 墊 外 , 可 以 坐 在 在 家 人 所 擁 有 的並 且 由 他 們 所 鋪 設 的 大 床 座 , 但 不 得 臥 。4. 說 法 時 可 坐 在 高 大 的 法 座 上 。5. 瘋 狂 者 。3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6. 心 亂 者 。十 、 離 接 受 金 銀 學 處(Jatarupa-rajata-patiggahana veramani)金 , 巴 利 語 jatarupa, 為 黃 金 。銀 , 巴 利 語 rajata, 為 貨 幣 、 銅 錢 、 木 錢 、 膠 錢 等 。 凡 通 用的 貨 幣 也 屬 於 金 銀 。總 之 , 金 錢 是 指 任 何 可 以 用 來 交 換 商 品 的 等 價 物 , 包 括 金 、銀 、 錢 幣 、 支 票 、 信 用 卡 等 。接 受 , 巴 利 語 patiggahana。 若 以 任 何 的 方 式 接 受 (sadiyana)它 , 稱 為 接 受 。有 三 種 接 受 的 方 式 :1. 自 己 拿 取 (sayam ganhati) —— 當 有 人 供 養 金 錢 時 , 他 親 自接 受 ; 或 在 任 何 地 方 發 現 不 屬 於 任 何 人 的 金 錢 時 , 他 自 己 拾 取 。2. 指 使 他 人 拿 取 (abbam gahapeti) —— 當 有 人 供 養 金 錢 或 發現 金 錢 時 , 他 指 使 別 人 為 自 己 拿 取 金 錢 或 代 為 保 管 。3. 同 意 放 在 近 處 (upanikkhittam va sadiyeyya) —— 允 許 他 人將 金 錢 放 在 自 己 身 旁 或 某 處 。34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如 果 施 主 (dayaka) 手 中 拿 著 金 錢 ( 或 紅 包 等 ) 說 ..「 尊 者 ,我 想 供 養 您 。」 此 時 , 沙 馬 內 拉 不 能 接 受 並 且 應 該 說 ..「 我 們 不可 接 受 金 錢 。」 或 「 這 是 不 許 可 的 。」 等 拒 絕 金 錢 之 語 , 否 則 就成 了 默 許 ;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指 示 施 主 把 錢 交 給 某 人 或 放 在 某 處 , 也屬 於 接 受 金 錢 。如 果 施 主 通 過 言 語 或 動 作 來 傳 達 供 養 金 錢 的 訊 息 , 例 如 將 錢擺 在 沙 馬 內 拉 前 面 說 ..「 這 是 供 養 您 的 。」 或 者 把 錢 放 在 某 處 ,然 後 說 ..「 在 某 某 地 方 的 那 筆 錢 是 給 您 的 。」 而 他 並 沒 有 通 過 身體 行 為 或 言 語 加 以 拒 絕 , 並 且 在 內 心 接 受 它 , 這 也 屬 於 允 許 接 受金 錢 。 43以 此 三 種 方 式 的 任 何 一 種 接 受 金 銀 , 稱 為 「 接 受 」。對 於 出 家 人 來 說 , 沒 有 任 何 的 理 由 能 使 接 受 金 錢 成 為 許 可 !(So na yena kenaci pariyayena vattati'ti)正 如 世 尊 在 《 律 藏 · 大 品 · 藥 篇 》 中 說 :「 諸 比 庫 , 若 人 們 有 信 心 、 淨 信 , 他 們 將 金 錢 放 在 淨 人 的 手中 ..『 請 以 此 給 與 尊 師 所 許 可 的 [ 物 品 ] 44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你們 接 受 由 此 [ 所 得 的 ] 許 可 的 [ 物 品 ]。43律 註 中 說 : 假 如 他 內 心 允 許 並 想 要 接 受 , 但 通 過 身 體 或 語 言 拒 絕 說 ..「 這 是 不 許 可 的 。」 不 犯 。 若 沒 有 通 過 身 體 或 語 言 拒 絕 , 但 以 清 淨 心 不 接受 , 想 ..「 這 對 我 們 是 不 許 可 的 。」 也 不 犯 。 只 要 通 過 身 、 語 、 意 三 門 中的 任 何 一 門 拒 絕 都 成 爲 拒 絕 。(Pr.A.583-4; 3.690-1)44許 可 的 (kappiyam): 直 譯 為 「 淨 的 」, 又 作 「 如 法 的 」「 適 當 的 」「 適合 的 」。 在 這 裏 是 指 如 法 的 必 需 品 或 生 活 資 具 。3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然 而 , 諸 比 庫 , 我 不 說 [ 你 們 ]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接 受 、 尋 求 金 銀 。」(Mv.299; 1.245)因 此 , 若 施 主 拿 著 錢 但 並 沒 有 指 明 說 要 供 養 給 沙 馬 內 拉 , 而只 是 問 ..「 尊 者 , 您 有 淨 人 嗎 ?」 或 「 請 問 您 的 淨 人 是 誰 ?」 他則 可 指 出 誰 是 淨 人 。另 外 , 如 果 施 主 說 ..「 我 要 供 養 您 必 需 品 / 資 具 , 價 值 若 干元 , 請 問 您 的 淨 人 是 誰 ?」 如 此 , 沙 馬 內 拉 也 可 告 訴 他 淨 人 是 誰 。45沙 馬 內 拉 除 了 不 得 接 受 金 錢 之 外 , 也 不 得 從 事 各 種 金 錢 交 易和 各 種 買 賣 。 當 沙 馬 內 拉 需 要 某 物 品 ( 例 如 缽 ) 時 , 他 可 向 在 家 淨人 說 ..「 我 需 要 一 個 缽 。」 而 不 應 說 ..「 幫 我 買 一 個 缽 。」 假 如有 某 物 品 是 沙 馬 內 拉 親 自 用 錢 所 買 的 , 則 包 括 比 庫 在 內 的 所 有 出家 眾 皆 不 能 接 受 和 使 用 。 這 一 點 跟 比 庫 學 處 相 同 。(Pr.588, 594, 597;3.239, 241-2)具 足 三 個 條 件 即 構 成 違 犯 此 學 處 :1. 金 銀 ;2. 爲 了 自 己 46 ;45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他 所 接 受 的 只 是 可 供 如 法 使 用 的 日 常 必 需 品 或 生 活 資具 , 而 不 是 金 錢 。46 《 普 端 嚴 》 中 說 : 不 管 是 爲 了 自 己 , 還 是 爲 了 僧 團 、 群 體 、 其 他 人 或佛 塔 等 理 由 而 接 受 都 不 准 許 。(Pr.A.583-4; 3.691)36


第 三 章 十 戒 釋 義3. 以 三 種 方 式 中 的 任 何 一 種 接 受 。以 下 情 況 不 構 成 違 犯 :1. 在 寺 院 或 居 所 內 撿 到 他 人 遺 失 的 金 錢 , 在 算 了 多 少 價 值後 , 存 著 歸 還 主 人 的 心 而 暫 時 保 管 者 。2. 瘋 狂 者 。3. 心 亂 者 。在 這 裏 把 「 為 了 自 己 」 作 為 違 犯 的 條 件 之 一 , 乃 是 針 對 下 面 不 犯 的 第 一種 情 況 而 言 , 並 不 是 說 只 要 打 著 所 謂 的 「 說 淨 」 或 「 代 人 持 錢 」 等 幌 子 就可 以 接 受 金 錢 。3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第 四 章 十 種 滅 擯 事(Dasa nasanavatthu)世 尊 在 《 律 藏 · 大 篇 》 中 說 :Anujanami, bhikkhave, dasahavgehi samannagatam samaneramnasetum. Panatipati hoti, adinnadayi hoti, abrahmacari hoti,musavadi hoti, majjapayi hoti, buddhassa avannam bhasati,dhammassa avannam bhasati, savghassa avannam bhasati,micchaditthiko hoti, bhikkhunidusako hoti ‘anujanami, bhikkhave,imehi dasahavgehi samannagatam samaneram nasetun’ti.「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滅 擯 具 足 十 支 的 沙 馬 內 拉 : 殺 生 , 不 與 取 ,非 梵 行 , 妄 語 , 飲 酒 , 謗 佛 , 謗 法 , 謗 僧 , 邪 見 , 污 比 庫 尼 。 諸比 庫 , 我 允 許 滅 擯 具 足 此 十 支 的 沙 馬 內 拉 。」(Mv.108; 1.85)律 藏 的 義 註 《 普 端 嚴 》 解 釋 說 :「 這 裡 有 三 種 滅 擯 (nasana): 共 住 滅 擯 (samvasanasana)、 形相 滅 擯 (livganasana) 和 處 罰 滅 擯 (dandakammanasana)。其 中 , 對 不 見 罪 等 而 被 舉 , 名 為 共 住 滅 擯 。『 應 滅 擯 污 行 者 ,你 們 滅 擯 慈 比 庫 尼 !』 這 名 為 形 相 滅 擯 。『 賢 友 沙 馬 內 拉 , 從 今以 後 你 不 能 聲 稱 世 尊 爲 導 師 。』 這 名 為 處 罰 滅 擯 。」(Pc.A.428;4.870-1)38「 這 裏 的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滅 擯 具 足 十 支 的 沙 馬 內 拉 』, 是


第 四 章 十 種 滅 擯 事指 在 解 釋 『 甘 答 咖 學 處 』 47 所 說 的 三 種 滅 擯 當 中 的 形 相 滅 擯 的 意思 。因 此 , 對 於 殺 生 等 即 使 才 造 作 一 項 者 , 也 應 當 以 形 相 滅 擯 而滅 擯 他 。 對 於 殺 生 等 , 比 庫 有 不 同 的 罪 , 但 沙 馬 內 拉 並 非 如 此 。沙 馬 內 拉 哪 怕 只 是 殺 死 螞 蟻 , 或 者 弄 破 魚 卵 , 也 足 已 構 成 應 滅擯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他 的 歸 依 、 所 求 取 的 戒 師 與 所 居 住 的 住 所 都失 效 , 他 不 得 [ 受 用 ] 僧 團 的 所 得 。 他 所 剩 下 的 也 只 是 [ 出 家 的 ] 外形 而 已 。 假 如 他 還 屢 犯 過 失 , 對 未 來 也 不 住 於 守 護 , 應 當 把 他 驅出 。 不 過 , 若 他 迅 速 認 錯 ..『 我 做 了 惡 行 』 而 想 要 再 守 護 , 則 不必 形 相 滅 擯 。 如 此 應 给 他 披 衣 , 授 予 歸 依 , 授 予 戒 師 , 而 其 學 處則 是 以 歸 依 得 成 就 。 沙 馬 內 拉 的 歸 依 等 同 於 比 庫 受 具 足 戒 時 的 甘馬 語 。 因 此 應 如 比 庫 的 四 遍 淨 戒 一 樣 來 受 持 此 十 種 學 處 。 如 果 [ 其戒 ] 仍 存 在 , 但 為 了 令 堅 固 , 為 了 於 未 來 能 住 於 守 護 , 也 應 當 再授 予 。 如 果 他 受 歸 依 並 且 入 前 [ 雨 安 居 ], 他 能 獲 得 住 後 安 居 者 [ 的僧 團 利 養 ]; 若 是 入 後 [ 雨 安 居 ] 者 , 經 僧 團 同 意 後 也 可 分 與 利 養 。對 於 不 與 取 , 哪 怕 是 草 葉 之 量 的 物 品 ; 對 於 非 梵 行 , 無 論 於三 道 中 的 哪 一 道 行 婬 ; 對 於 妄 語 , 即 使 是 為 了 開 玩 笑 而 說 妄 語 ,也 已 成 非 沙 門 , 應 當 滅 擯 。 對 於 飲 酒 , 若 比 庫 不 知 而 飲 了 由 種 子[ 經 放 置 ] 以 後 [ 所 變 成 ] 的 酒 者 , 也 犯 巴 吉 帝 亞 (pacittiya, 波 逸 提 );而 沙 馬 內 拉 只 有 在 故 意 喝 時 才 構 成 破 戒 , 而 非 不 知 道 。若 是 破 了 其 他 的 五 種 學 處 , 不 應 滅 擯 , 而 應 當 處 罰 。 無 論 再授 予 或 不 再 授 予 學 處 都 可 以 , 只 應 施 與 處 罰 而 懲 罰 , 以 令 他 於 未47甘 答 咖 學 處 (Kantakasikkhapadam): 巴 吉 帝 亞 第 70 條 。 由 於 該 學 處 是 世尊 因 爲 甘 答 咖 沙 馬 內 拉 生 起 了 惡 見 而 制 定 的 , 故 名 。3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來 住 於 守 護 即 可 。 但 沙 馬 內 拉 有 心 喝 酒 為 巴 拉 基 嘎 事 48 , 此 乃 差別 。對 於 誹 謗 , 以 與 『 阿 拉 漢 、 全 自 覺 者 』 等 相 反 的 [ 方 式 誹 謗 ]佛 ; 以 與 『 善 說 』 等 相 反 的 [ 方 式 誹 謗 ] 法 ; 以 與 『 善 行 道 者 』 等相 反 的 [ 方 式 ] 誹 謗 僧 。 在 他 詆 毀 、 非 難 三 寶 時 , 其 老 師 、 戒 師 等[ 應 阻 止 ]『 不 要 如 此 說 』, 應 讓 他 見 到 誹 謗 的 過 患 而 遮 止 。 在 《 古倫 地 註 》 49 說 ..『 如 果 在 乃 至 第 三 次 的 勸 告 時 還 不 停 止 , 即 應 以障 礙 滅 擯 的 方 式 而 滅 擯 。』 在 《 大 義 註 》 說 ..『 如 果 在 如 此 勸 告時 他 捨 棄 那 邪 執 , 進 行 處 罰 後 應 令 他 懺 悔 過 失 。 如 果 他 不 捨 棄 ,仍 然 如 此 執 取 、 堅 持 、 住 立 , 應 當 以 形 相 滅 擯 而 滅 擯 。』 這 是 適當 的 。 只 有 這 種 滅 擯 是 這 裡 的 意 思 。對 於 邪 見 者 也 是 以 此 方 式 [ 來 滅 擯 ]。 對 於 持 常 見 或 斷 見 的 其中 之 一 種 邪 見 者 , 如 果 在 老 師 等 教 誡 時 捨 棄 了 , 進 行 處 罰 後 應 令他 懺 悔 過 失 。 若 不 捨 棄 , 應 當 滅 擯 。48巴 拉 基 嘎 事 (parajika vatthu): 巴 拉 基 嘎 , 直 譯 為 他 勝 、 已 被 打 敗 、 失敗 了 , 即 破 戒 。 古 音 譯 爲 波 羅 夷 。犯 了 巴 拉 基 嘎 的 沙 馬 內 拉 能 否 再 出 家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 由 於 比 庫 犯 了 巴拉 基 嘎 則 不 能 再 成 爲 比 庫 , 因 此 有 人 認 爲 沙 馬 內 拉 犯 了 巴 拉 基 嘎 也 不 能 再出 家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 然 而 , 在 《 小 誦 註 》 中 提 到 ..「 於 此 , 沙 馬 內 拉 只 要破 了 [ 前 五 條 學 處 中 的 任 何 ] 一 條 , 則 一 切 皆 破 , 對 於 他 們 來 說 則 處 於 巴 拉基 嘎 的 狀 態 。」 由 此 看 來 , 沙 馬 內 拉 犯 了 前 五 條 學 處 的 任 何 一 條 即 構 成 巴拉 基 嘎 ( 破 戒 ), 但 若 再 次 受 皈 戒 仍 然 能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49 《 古 倫 地 註 》(Kurundi)、《 大 義 註 》(Maha-atthakatha) 以 及 後 面 將 提 到的 《Mahapaccariya 註 》 等 , 都 是 佛 音 尊 者 (Acariya Buddhaghosa, 西 元 五 世紀 ) 在 編 譯 巴 利 三 藏 義 註 時 參 考 的 斯 里 蘭 卡 大 寺 派 所 傳 的 古 義 註 , 現 已 佚失 。40


第 四 章 十 種 滅 擯 事污 比 庫 尼 者 , 當 中 的 欲 樂 只 以 非 梵 行 來 理 解 。 對 非 梵 行 者 ,若 他 想 要 守 護 未 來 的 話 , 是 可 以 授 予 歸 依 、 受 具 足 戒 的 。 但 是 污比 庫 尼 者 即 使 想 要 守 護 未 來 , 也 不 得 出 家 , 更 何 況 受 具 足 戒 ! 這是 顯 示 『 污 比 庫 尼 者 』 之 義 。 當 知 這 是 對 十 支 的 各 別 解 說 。」(Mv.A.108; 5.1014-5)由 上 可 知 50 : 若 沙 馬 內 拉 在 故 意 違 犯 殺 生 、 不 與 取 等 十 種 應滅 擯 事 中 的 任 何 一 種 行 爲 時 , 即 應 對 他 作 出 「 形 相 滅 擯 」。 沙 馬內 拉 甚 至 只 是 故 意 打 死 一 隻 蚊 子 , 或 者 帶 開 玩 笑 地 故 意 撒 謊 等 ,也 足 已 構 成 對 他 實 行 形 相 滅 擯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他 失 去 了 沙 馬 內拉 的 身 份 , 或 者 說 他 已 不 再 是 出 家 人 了 ( 非 沙 門 )。 在 失 去 沙 馬 內拉 身 份 的 同 時 , 他 對 佛 法 僧 的 歸 依 、 他 所 依 止 的 戒 師 也 都 自 動 失效 。 他 既 沒 有 資 格 居 住 僧 團 的 住 所 , 也 不 能 像 以 前 那 樣 接 受 信 衆的 供 養 和 享 用 僧 團 所 得 的 利 益 。 此 時 , 他 所 剩 下 的 也 只 是 披 著 袈裟 的 外 形 而 已 , 並 沒 有 任 何 作 爲 沙 馬 內 拉 的 內 在 素 質 。 51對 於 比 庫 來 說 , 即 使 是 無 意 中 把 酒 誤 以 爲 水 而 喝 了 , 也 犯 巴吉 帝 亞 。 然 而 , 沙 馬 內 拉 只 有 故 意 喝 酒 或 服 用 麻 醉 品 才 算 破 戒 ,也 即 是 巴 拉 基 嘎 , 喪 失 了 沙 馬 內 拉 的 身 份 。 若 是 無 意 中 喝 了 酒 或服 用 麻 醉 品 則 不 構 成 破 戒 。 這 是 與 比 庫 學 處 不 同 的 地 方 。若 沙 馬 內 拉 知 道 自 己 違 犯 了 故 意 殺 生 、 不 與 取 、 非 梵 行 、 妄語 、 飲 酒 等 學 處 , 他 應 當 儘 快 去 找 其 原 來 的 戒 師 , 向 原 來 的 戒 師坦 誠 地 承 認 錯 誤 , 並 請 求 重 新 授 予 三 歸 依 和 十 戒 , 以 恢 復 沙 馬 內50以 上 的 解 釋 採 用 直 譯 法 譯 自 義 註 。 以 下 是 編 譯 者 的 闡 釋 。51形 相 滅 擯 與 還 俗 的 區 別 是 : 形 相 滅 擯 指 雖 然 身 披 袈 裟 、 現 出 家 相 , 但已 無 出 家 的 實 質 , 即 無 效 的 出 家 外 相 。 還 俗 是 指 脫 掉 袈 裟 , 回 復 在 家 人 的形 象 和 生 活 。4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拉 的 身 份 。 受 完 三 歸 依 和 十 戒 之 後 , 也 應 再 次 請 求 戒 師 , 以 恢 復其 師 徒 的 關 係 。比 庫 的 身 份 是 在 僧 團 爲 其 舉 行 授 具 足 戒 甘 馬 時 , 在 第 三 次 甘馬 語 完 結 時 得 以 成 就 的 ; 而 沙 馬 內 拉 的 身 份 則 是 在 戒 師 授 予 其 三皈 依 完 結 時 得 以 成 就 的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在 犯 錯 後 不 思 悔 改 , 而 且 態 度 惡 劣 、 屢 教 不改 , 戒 師 必 須 把 他 趕 走 。基 於 沙 馬 內 拉 的 身 份 很 容 易 失 去 , 故 傳 統 上 要 求 沙 馬 內 拉 應當 在 每 個 月 的 四 個 伍 波 薩 他 日 到 戒 師 處 重 新 求 受 三 皈 依 與 沙 馬內 拉 十 戒 , 或 者 按 照 戒 師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 如 每 周 一 次 ) 前 往 受 戒 。即 使 他 並 沒 有 破 戒 , 戒 師 也 可 爲 了 使 其 戒 更 加 堅 固 、 使 其 以 後 能夠 更 加 謹 慎 地 守 持 好 戒 而 把 戒 授 給 他 。若 沙 馬 內 拉 故 意 違 犯 十 條 學 處 中 的 後 面 五 條 , 比 如 說 吃 晚餐 、 聽 音 樂 或 接 受 金 錢 等 , 其 戒 師 有 責 任 要 教 訓 他 , 並 令 他 做 一些 諸 如 挑 水 、 搬 東 西 、 清 潔 衛 生 等 工 作 來 懲 罰 他 。 由 於 違 犯 這 五條 學 處 還 不 至 於 構 成 應 實 行 形 相 滅 擯 , 因 此 是 否 重 新 授 戒 給 他 都無 所 謂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誹 謗 佛 法 僧 三 寶 , 或 者 執 持 諸 如 有 靈 魂 存 在 、人 死 之 後 什 麽 都 沒 有 、 沒 有 三 世 因 果 等 邪 見 時 , 其 戒 師 、 老 師 等必 須 阻 止 他 , 勸 他 捨 棄 這 些 邪 執 。 若 他 肯 承 認 錯 誤 、 放 棄 邪 執 ,在 對 他 進 行 處 罰 之 後 令 他 懺 悔 過 失 即 可 。 假 如 他 仍 然 堅 持 錯 誤 ,頑 愚 不 化 , 則 應 以 形 相 滅 擯 進 行 滅 擯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被 貪 欲 所 擊 敗 而 發 生 了 性 行 爲 , 過 後 他 還 是 可以 成 爲 在 家 居 士 的 。 如 果 他 想 要 出 家 的 話 也 可 以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甚 至 還 可 以 受 具 足 戒 成 爲 比 庫 。 但 是 ,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以 暴 力 等 方式 姦 污 清 淨 比 庫 尼 , 日 後 他 既 不 能 出 家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 也 不 能 受42


第 四 章 十 種 滅 擯 事具 足 戒 成 爲 比 庫 。爲 了 幫 助 理 解 , 今 把 此 十 種 應 滅 擯 事 列 於 下 表 :違 犯 悔 改 不 悔 改殺 生 重 新 受 戒 形 相 滅 擯不 與 取 重 新 受 戒 形 相 滅 擯非 梵 行 重 新 受 戒 形 相 滅 擯妄 語 重 新 受 戒 形 相 滅 擯飲 酒 重 新 受 戒 形 相 滅 擯謗 佛 處 罰 後 令 懺 悔 形 相 滅 擯謗 法 處 罰 後 令 懺 悔 形 相 滅 擯謗 僧 處 罰 後 令 懺 悔 形 相 滅 擯邪 見 處 罰 後 令 懺 悔 形 相 滅 擯污 比 庫 尼 形 相 滅 擯 形 相 滅 擯4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第 五 章 十 種 處 罰 事(Dasa dandakammavatthu)世 尊 在 《 律 藏 · 大 篇 》 中 說 :Anujanami, bhikkhave, pabcahavgehi samannagatassasamanerassa dandakammam katum. Bhikkhunam alabhayaparisakkati, bhikkhunam anatthaya parisakkati, bhikkhunam avasayaparisakkati, bhikkhu akkosati paribhasati, bhikkhu bhikkhuhi bhedeti-- anujanami, bhikkhave, imehi pabcahavgehi samannagatassasamanerassa dandakammam katunti.「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對 具 足 五 支 的 沙 馬 內 拉 進 行 處 罰 : 致 力 於使 比 庫 們 無 所 得 , 致 力 於 使 比 庫 們 不 利 , 致 力 於 使 比 庫 們 無 住所 , 惡 罵 比 庫 , 使 比 庫 與 比 庫 分 裂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對 具 足 此 五支 的 沙 馬 內 拉 進 行 處 罰 。」(Mv.107; 1.84)對 此 , 律 註 《 普 端 嚴 》 解 釋 說 :致 力 於 無 所 得 (alabhaya parisakkati) —— 得 不 到 所 得 的 利養 , 他 為 如 此 而 努 力 。不 利 (anatthaya) —— 遭 受 不 幸 。無 住 所 (avasaya) —— 為 了 不 能 住 在 這 裏 的 住 所 而 努 力 。惡 罵 (akkosati) —— 既 使 感 到 危 險 又 恐 嚇 地 惡 罵 。分 裂 (bhedeti) —— 挑 撥 離 間 而 導 致 分 裂 。44


第 五 章 十 種 處 罰 事《 普 端 嚴 》 在 解 釋 沙 馬 內 拉 的 十 種 學 處 時 又 說 :「 對 於 十 種 學 處 , 違 越 前 面 五 種 爲 滅 擯 事 , 違 越 後 面 ( 五 種 )爲 處 罰 事 。」因 此 , 比 庫 可 以 對 有 以 下 十 種 行 爲 之 一 的 沙 馬 內 拉 進 行 處罰 :1. 非 時 進 食 ;2. 故 意 觀 聽 跳 舞 、 唱 歌 、 音 樂 或 表 演 等 ;3. 使 用 妝 飾 、 裝 扮 之 因 的 穿 戴 花 鬘 、 芳 香 、 塗 香 等 ;4. 坐 臥 高 、 大 床 座 ;5. 接 受 金 銀 錢 ;6. 圖 謀 使 比 庫 們 無 所 得 ;7. 圖 謀 使 比 庫 們 不 利 ;8. 圖 謀 使 比 庫 們 無 住 所 ;9. 惡 罵 比 庫 ;10. 離 間 比 庫 。如 上 所 述 , 這 裏 的 處 罰 是 指 令 沙 馬 內 拉 做 一 些 諸 如 挑 水 、 搬抬 東 西 、 清 潔 衛 生 等 工 作 來 進 行 懲 罰 和 教 訓 。4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第 六 章 衆 學 法(Sekhiya dhamma)衆 學 法 (Sekhiya dhamma) 一 共 有 七 十 五 條 , 收 錄 於 比 庫 、 比庫 尼 每 半 月 半 月 應 誦 的 《 巴 帝 摩 卡 》 52 戒 經 之 中 。 衆 學 法 的 內 容是 關 於 出 家 衆 進 入 和 坐 在 俗 人 住 區 、 托 缽 時 、 用 餐 時 、 說 法 時 等的 行 止 威 儀 。 假 如 比 庫 以 漫 不 經 心 的 態 度 ( 不 恭 敬 ) 違 犯 這 些 學處 , 則 犯 惡 作 (dukkata, 突 吉 羅 )。 但 是 非 故 意 者 、 無 念 者 、 不 知 者 ,或 在 有 病 時 、 發 生 災 難 時 則 不 犯 。這 些 學 處 對 於 沙 馬 內 拉 也 同 樣 是 應 當 學 的 。1.「 我 將 齊 整 地 下 著 53 。」 應 當 學 。在 該 學 處 的 「 文 句 分 別 」 中 解 釋 「 齊 整 地 下 著 」 爲 ..「 應 齊整 地 覆 蓋 臍 輪 (nabhimandalam) 和 膝 輪 (janumandalam) 而 穿 著 。」52巴 帝 摩 卡 : 巴 利 語 patimokkha 的 音 譯 , 有 上 首 、 極 殊 勝 、 護 解 脫 等 義 。《 律 藏 · 大 品 · 誦 戒 篇 》 中 解 釋 ..「 巴 帝 摩 卡 者 , 此 是 最 初 , 此 是 頭 首 ,此 是 諸 善 法 之 上 首 , 因 此 稱 為 『 巴 帝 摩 卡 』。」律 註 《 疑 惑 度 脫 》 中 說 ..「 巴 帝 摩 卡 為 極 殊 勝 (pa-atimokkha)、 極 上 首(atipamokkha)、 極 尊 、 極 上 之 義 。」《 清 淨 道 論 》 中 說 ..「 若 他 看 護 (pati)、 保 護 此 者 , 能 使 他 解 脫(mokkheti)、 脫 離 惡 趣 等 苦 , 所 以 稱 為 『 巴 帝 摩 卡 』。」巴 帝 摩 卡 可 分 為 戒 和 經 籍 兩 種 :1. 戒 巴 帝 摩 卡 (sila patimokkha) 即 比 庫 、 比 庫 尼 應 持 守 的 巴 帝 摩 卡 律 儀戒 。 其 中 , 比 庫 巴 帝 摩 卡 共 有 227 條 , 比 庫 尼 巴 帝 摩 卡 有 311 條 。2. 經 籍 巴 帝 摩 卡 (gantha patimokkha) 即 僧 團 每 半 月 半 月 應 唸 誦 的 戒 經 。有 兩 部 戒 經 , 即 《 比 庫 巴 帝 摩 卡 》 和 《 比 庫 尼 巴 帝 摩 卡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pratimokùa 音 譯 爲 「 波 羅 提 木 叉 」「 缽 喇 底 木 叉 」 等 ,意 為 別 解 脫 、 從 解 脫 、 隨 順 解 脫 等 , 其 音 、 義 與 巴 利 語 有 所 不 同 。53我 將 齊 整 地 下 著 (parimandalam nivasessami):parimandala( 遍 圓 的 ;全 圓 的 ; 周 圓 的 ; 完 全 的 ; 圓 整 的 ; 齊 整 的 )。ni(… 之 下 )+√vas( 穿著 )= 下 著 ; 穿 下 面 的 。 即 穿 著 下 衣 。46


第 六 章 眾 學 法在 穿 著 下 衣 (antaravasaka) 時 , 上 面 應 覆 蓋 住 肚 臍 , 下 面 應 遮住 膝 蓋 。 站 著 時 下 衣 之 下 擺 應 在 從 膝 骨 往 下 算 起 的 八 指 寬 處 。 盤腿 時 則 衣 之 下 擺 應 在 膝 下 的 四 指 寬 處 。 無 論 在 寺 院 裏 , 還 是 在 村落 中 , 皆 應 如 此 地 下 著 。假 如 比 庫 由 於 不 恭 敬 而 前 面 或 後 面 垂 下 地 穿 著 , 或 者 像 在 家人 的 下 衣 一 般 穿 著 者 , 犯 惡 作 。2.「 我 將 齊 整 地 披 衣 。」 應 當 學 。我 將 齊 整 地 披 衣 (parimandalam parupissami) —— 應 使 衣 的兩 角 齊 平 而 整 齊 地 披 著 上 衣 。披 著 上 衣 時 , 先 以 雙 手 抓 住 衣 的 上 兩 端 , 在 背 後 展 開 拉 直 ,把 衣 的 上 沿 中 部 擔 在 肩 上 , 然 後 以 右 手 帶 衣 繞 過 右 腋 , 露 出 右 臂而 把 衣 披 搭 在 左 肩 上 。 上 衣 的 下 沿 應 遮 蓋 住 下 衣 的 下 擺 ( 緬 甸 的穿 法 則 應 高 於 下 衣 的 下 擺 四 指 量 )。 這 種 披 著 上 衣 的 方 式 稱 爲 「 偏袒 右 肩 」(ekamsam uttarasavgam karoti)。應 避 免 各 種 像 穿 在 家 人 的 衣 服 一 般 的 穿 著 方 式 , 如 把 衣 擔 在兩 肩 上 而 露 出 胸 口 、 把 衣 纏 繞 脖 子 而 兩 邊 垂 於 胸 前 等 等 。無 論 在 寺 院 裏 , 還 是 在 村 落 中 , 皆 應 齊 整 地 穿 著 上 下 衣 。 假如 以 不 恭 敬 的 態 度 而 作 任 何 變 化 地 披 衣 者 , 犯 惡 作 。3.「 我 將 善 披 覆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4.「 我 將 善 披 覆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善 披 覆 (suppaticchanno) —— 很 好 地 披 覆 。 披 覆 時 , 先 以 上衣 的 上 沿 包 覆 住 頸 項 , 再 把 衣 端 的 兩 個 角 對 齊 重 疊 在 一 起 , 卷 成圓 筒 狀 , 然 後 順 著 左 肩 纏 繞 著 左 臂 。 如 此 覆 蓋 住 雙 肩 , 只 露 出 頭部 、 雙 手 和 雙 腳 —— 從 喉 結 處 開 始 露 出 頭 部 , 從 手 腕 開 始 露 出 雙4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手 , 從 腓 腸 肌 開 始 露 出 雙 腳 —— 其 餘 的 身 體 部 分 則 爲 上 衣 所 包 覆著 。俗 家 間 (antaraghare) —— 村 莊 、 鄉 鎮 、 城 市 等 在 家 人 居 住 的地 方 , 包 括 街 巷 、 馬 路 、 市 場 、 住 宅 等 處 。比 庫 在 寺 院 、 山 林 、 野 外 可 以 偏 袒 右 肩 而 披 上 衣 。 但 在 俗 人住 區 則 應 善 披 覆 上 衣 。 進 入 俗 人 住 區 之 前 , 應 先 遮 蓋 住 三 輪 而 齊整 地 穿 好 下 衣 , 綁 好 腰 帶 , 再 披 覆 好 上 衣 , 繫 好 紐 結 。 假 如 不 善披 覆 上 衣 而 露 出 肩 膀 或 胸 部 者 , 犯 惡 作 。5.「 我 將 善 攝 護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6.「 我 將 善 攝 護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7.「 我 將 眼 垂 視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8.「 我 將 眼 垂 視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9.「 我 將 不 拉 高 衣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10.「 我 將 不 拉 高 衣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第 一 齊 整 品11.「 我 將 不 高 聲 嬉 笑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12.「 我 將 不 高 聲 嬉 笑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4813.「 我 將 低 聲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14.「 我 將 低 聲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15.「 我 將 不 搖 身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


第 六 章 眾 學 法16.「 我 將 不 搖 身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17.「 我 將 不 搖 臂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18.「 我 將 不 搖 臂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19.「 我 將 不 搖 頭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20.「 我 將 不 搖 頭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第 二 高 聲 嬉 笑 品21.「 我 將 不 叉 腰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22.「 我 將 不 叉 腰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23.「 我 將 不 覆 頭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24.「 我 將 不 覆 頭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25.「 我 將 不 踮 腳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踮 腳 (ukkutika) —— 其 原 意 爲 雙 腿 彎 曲 、 腳 跟 擡 起 、 臀 部 枕在 腳 跟 的 蹲 踞 姿 勢 。 義 註 中 解 釋 說 ..「 於 此 , 稱 爲 『 踮 腳 』 乃 是指 提 起 腳 跟 或 腳 尖 後 , 只 是 以 腳 尖 或 腳 跟 觸 地 踮 著 行 走 。」26.「 我 將 不 抱 膝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不 抱 膝 (na pallatthikaya) —— 即 不 應 以 手 抱 膝 或 以 衣 抱 膝 。27.「 我 將 恭 敬 地 接 受 缽 食 。」 應 當 學 。28.「 我 將 注 意 缽 而 接 受 缽 食 。」 應 當 學 。4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29.「 我 將 以 等 量 之 羹 而 接 受 缽 食 。」 應 當 學 。羹 (supa) —— 用 綠 豆 、 蠶 豆 和 豌 豆 等 所 煮 成 的 、 可 以 用 手 抓取 的 豆 羹 。 除 了 這 種 豆 羹 之 外 , 其 他 的 蔬 菜 、 魚 汁 、 肉 汁 等 只 屬於 調 味 料 (rasarasa) 或 菜 餚 (supeyya)。假 如 所 接 受 的 豆 羹 超 過 食 物 比 例 的 四 分 之 一 者 , 犯 惡 作 。30.「 我 將 平 缽 而 接 受 缽 食 。」 應 當 學 。平 缽 (samatittika) —— 直 譯 爲 平 滿 , 等 滿 , 齊 平 。 即 所 接 受的 食 物 不 超 過 缽 口 的 邊 緣 線 。這 裏 的 缽 食 (pindapatam) 是 指 所 有 的 時 限 藥 。 對 於 時 分 藥 、七 日 藥 等 , 即 使 超 過 缽 口 堆 成 塔 狀 也 可 以 。如 果 在 托 缽 時 把 一 些 食 物 放 在 缽 蓋 上 , 或 身 旁 有 淨 人 幫 忙 拿取 食 物 , 則 不 易 犯 此 學 處 。第 三 叉 腰 品31.「 我 將 恭 敬 地 食 用 缽 食 。」 應 當 學 。32.「 我 將 注 意 缽 而 食 用 缽 食 。」 應 當 學 。33.「 我 將 次 第 地 食 用 缽 食 。」 應 當 學 。34.「 我 將 以 等 量 之 羹 而 食 用 缽 食 。」 應 當 學 。35.「 我 將 不 從 頂 部 捏 取 而 食 用 缽 食 。」 應 當 學 。從 頂 部 (thupakato) —— 從 頂 端 、 從 中 央 的 意 思 。 如 果 只 剩 下少 量 飯 菜 時 , 把 它 們 集 中 在 一 起 後 揉 捏 而 食 用 則 不 犯 。36.「 我 將 不 以 飯 覆 蓋 羹 或 菜 而 想 要 取 得 更 多 。」 應 當 學 。50


第 六 章 眾 學 法37.「 無 病 時 我 將 不 為 自 己 乞 求 羹 或 飯 而 食 用 。」 應 當 學 。38.「 我 將 不 心 存 不 滿 而 觀 看 他 人 之 缽 。」 應 當 學 。如 果 想 要 給 他 食 物 、 想 叫 人 給 而 觀 看 , 或 並 沒 有 心 存 不 滿 則不 犯 。39.「 我 將 不 作 過 大 的 飯 團 。」 應 當 學 。40.「 我 將 做 圓 的 團 食 。」 應 當 學 。第 四 恭 敬 品41.「 在 飯 團 未 持 到 時 我 將 不 張 口 。」 應 當 學 。42.「 用 餐 時 我 將 不 把 手 全 部 塞 入 口 中 。」 應 當 學 。43.「 我 將 不 口 含 飯 團 而 說 話 。」 應 當 學 。44.「 我 將 不 投 擲 團 食 而 食 。」 應 當 學 。45.「 我 將 不 咬 斷 飯 團 而 食 。」 應 當 學 。這 裏 的 飯 團 (kabala) 也 包 括 麵 條 、 麵 包 、 餅 乾 、 糕 點 等 一 切噉 食 。 對 於 嚼 食 、 各 類 果 實 , 以 及 美 味 食 物 則 不 犯 。46.「 我 將 不 塞 滿 口 而 食 。」 應 當 學 。47.「 我 將 不 甩 手 而 食 。」 應 當 學 。48.「 我 將 不 散 落 飯 粒 而 食 。」 應 當 學 。49.「 我 將 不 伸 舌 而 食 。」 應 當 學 。50.「 我 將 不 作 喳 噗 喳 噗 聲 而 食 。」 應 當 學 。第 五 飯 團 品51.「 我 將 不 作 囌 嚕 囌 嚕 聲 而 食 。」 應 當 學 。52.「 我 將 不 舔 手 而 食 。」 應 當 學 。5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53.「 我 將 不 舔 缽 而 食 。」 應 當 學 。54.「 我 將 不 舔 唇 而 食 。」 應 當 學 。55.「 我 將 不 以 沾 有 食 物 的 手 拿 飲 水 器 。」 應 當 學 。無 論 是 僧 團 的 、 個 人 的 、 在 家 人 的 還 是 自 己 所 有 的 貝 殼 、 碗 、杯 子 都 不 應 拿 。 假 如 手 的 一 部 分 沒 沾 有 食 物 , 則 可 以 那 部 分 拿 取 。56.「 我 將 不 把 有 飯 粒 的 洗 缽 水 倒 於 俗 家 間 。」 應 當 學 。從 第 31 條 到 56 條 學 處 是 關 於 一 位 出 家 人 在 用 餐 時 的 威 儀 。用 餐 前 , 先 鋪 好 坐 具 , 準 備 棄 食 器 皿 等 , 洗 好 手 , 盤 腿 坐 下 來 ,54在 如 理 省 思 過 食 物 之 後 , 再 有 正 念 地 慢 慢 用 餐 。 由 於 佛 陀 在 世時 並 沒 有 湯 匙 、 筷 子 , 比 庫 們 是 用 手 取 食 的 ( 現 在 仍 有 許 多 比 庫用 手 吃 飯 )。 用 餐 時 , 以 右 手 從 缽 中 的 食 物 堆 邊 沿 開 始 取 食 , 用手 指 把 飯 菜 揉 捏 成 大 小 適 中 的 飯 團 後 , 才 往 嘴 邊 送 。 食 物 到 嘴 邊時 才 張 開 嘴 巴 , 用 右 拇 指 把 飯 團 推 進 口 中 , 然 後 閉 嘴 慢 慢 咀 嚼 、吞 咽 。 應 緩 緩 地 進 食 , 不 得 狼 吞 虎 嚥 。 有 長 老 建 議 吃 一 頓 飯 的 時間 以 45 分 鐘 到 一 個 小 時 為 宜 。57.「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手 持 傘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無 論 傘 放 在 身 體 的 任 何 部 分 , 只 要 手 還 沒 有 離 開 傘 , 就 不 應對 其 說 法 。 假 如 有 其 他 人 打 傘 , 或 者 把 傘 放 在 一 旁 , 只 要 傘 已 離手 , 則 不 名 爲 手 持 傘 , 可 以 對 他 說 法 。法 (dhamma) —— 佛 陀 所 說 、 弟 子 所 說 、 仙 人 所 說 、 天 人 所說 , 具 足 義 、 具 足 法 者 。54省 思 文 見 第 十 章 《 常 用 作 持 文 》p.152。52


第 六 章 眾 學 法58.「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手 持 杖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這 裏 的 「 杖 」(danda) 是 指 中 等 身 材 男 子 四 肘 長 ( 約 兩 米 ) 的杖 ; 高 度 超 過 者 和 不 足 者 都 不 算 「 杖 」。持 杖 的 情 況 和 持 傘 所 說 的 方 式 一 樣 。59.「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手 持 刀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若 只 是 以 劍 武 裝 而 站 著 則 不 算 手 持 刀 。60.「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手 持 弓 箭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一 切 種 類 的 弓 以 及 各 種 箭 都 算 。 假 如 把 弓 背 在 肩 上 , 只 要 沒有 拿 著 , 就 可 以 對 他 說 法 。第 六 囌 嚕 囌 嚕 品61.「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穿 拖 鞋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62.「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穿 鞋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63.「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坐 在 車 上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如 果 兩 人 同 坐 在 一 輛 車 上 則 可 以 。 若 是 坐 在 前 座 , 可 以 對 坐後 座 者 說 法 。 但 若 坐 在 後 面 , 即 使 是 坐 在 更 高 的 座 位 上 , 也 不 可說 法 。64.「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躺 臥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即 使 自 己 站 在 或 坐 在 高 床 上 、 椅 子 或 高 地 , 也 不 可 對 躺 在 地上 的 人 說 法 。5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自 己 躺 著 可 以 對 站 著 、 坐 著 或 躺 著 者 說 法 ; 坐 著 可 以 對 站 著或 坐 著 者 說 法 ; 站 著 只 能 對 站 著 者 說 法 。65.「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抱 膝 坐 著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66.「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纏 頭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67.「 我 將 不 對 無 病 而 覆 頭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68.「 我 將 不 坐 在 地 上 對 無 病 而 坐 在 座 位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乃 至 只 是 以 布 或 草 鋪 著 而 坐 , 也 屬 於 坐 在 座 位 上 。69.「 我 將 不 坐 在 低 座 對 無 病 而 坐 在 高 座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70.「 我 將 不 站 著 對 無 病 而 坐 著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假 如 自 己 站 著 , 即 使 是 坐 在 座 位 上 的 大 長 老 問 問 題 也 不 應說 。 爲 了 表 示 尊 重 , 不 能 請 長 老 站 起 來 , 但 心 存 對 旁 邊 站 著 的 比庫 說 則 可 以 。71.「 我 將 不 走 在 後 面 對 無 病 而 走 在 前 面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假 如 走 在 前 面 者 問 問 題 , 不 對 他 說 而 對 後 面 的 比 庫 說 則 可以 。72.「 我 將 不 走 在 路 旁 對 無 病 而 走 在 路 中 者 說 法 。」 應 當 學 。73.「 無 病 時 我 將 不 站 著 大 便 或 小 便 。」 應 當 學 。74.「 無 病 時 我 將 不 在 植 物 上 大 便 、 小 便 或 吐 唾 液 。」 應 當學 。54


第 六 章 眾 學 法即 使 活 著 的 樹 在 地 上 可 以 看 見 的 根 , 或 者 連 在 地 上 的 樹 枝 ,这 一 切 都 屬 於 植 物 。在 無 植 物 處 大 小 便 而 流 到 植 物 處 則 不 犯 。在 此 , 唾 液 也 包 括 痰 和 鼻 涕 。75.「 無 病 時 我 將 不 在 水 中 大 便 、 小 便 或 吐 唾 液 。」 應 當 學 。這 裏 的 「 水 」 乃 是 就 使 用 的 水 而 言 。 對 於 廁 所 、 大 海 等 不 能使 用 的 水 則 不 犯 。假 如 在 下 雨 時 到 處 都 是 水 , 找 不 到 無 水 的 地 方 , 則 可 在 水 中大 小 便 。在 陸 地 上 大 小 便 而 流 到 水 中 則 不 犯 。第 七 拖 鞋 品5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56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Catuddasa Vattani)以 下 是 譯 自 《 律 藏 · 小 品 · 行 儀 篇 》 的 十 四 種 行 儀 55 。 如 同 上 面的 七 十 五 衆 學 法 一 樣 , 這 十 四 種 行 儀 既 是 比 庫 應 當 遵 行 的 行 爲 規範 , 同 時 也 是 沙 馬 內 拉 所 應 當 遵 行 的 。爲 了 幫 助 沙 馬 內 拉 能 夠 更 好 的 瞭 解 和 履 行 這 些 行 儀 , 譯 者 在翻 譯 該 律 文 時 , 除 了 省 略 掉 每 種 行 儀 的 制 定 因 緣 不 翻 之 外 , 其 餘的 部 分 皆 以 直 譯 的 方 式 把 這 十 四 種 行 儀 的 詳 細 內 容 翻 譯 出 來 。 有些 地 方 也 把 《 義 註 》 的 解 釋 以 腳 註 的 方 式 一 併 翻 譯 出 來 , 以 供 參考 。一 、 客 住 者 的 行 儀(Agantukavatta)諸 比 庫 , 客 比 庫 「 將 進 入 此 僧 園 56 」 時 , 應 脫 掉 鞋 放 下 , 拍打 後 拿 著 , 除 去 傘 , 露 出 頭 部 , 衣 置 肩 上 , 善 緩 而 進 入 僧 園 。57進 入 僧 園 時 應 觀 察 原 住 比 庫 回 到 哪 裏 。 前 往 原 住 比 庫 所 回到 的 集 會 堂 、 茅 蓬 或 樹 下 , 應 把 缽 放 到 一 邊 , 把 衣 放 到 一 邊 。 應55行 儀 : 巴 利 語 vatta, 意 爲 責 任 、 職 責 、 義 務 ; 儀 法 、 行 法 、 行 爲 規 範 。56僧 園 : 巴 利 語 arama, 直 譯 爲 「 園 」; 即 寺 院 , 僧 人 居 住 之 處 。57回 到 (patikkamanti): 原 意 爲 減 退 、 回 去 。 義 註 解 釋 爲 「 集 會 」。5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取 適 當 的 座 位 坐 。 應 問 飲 用 水 , 應 問 洗 用 水 ..「 哪 裏 有 飲 用 水 ?哪 裏 有 洗 用 水 ?」。 如 果 需 要 喝 水 , 則 可 取 水 來 喝 。 如 果 需 要 水洗 , 則 可 取 水 來 洗 腳 。 洗 腳 時 應 一 隻 手 倒 水 一 隻 手 洗 腳 , 不 應 以倒 水 的 那 一 隻 手 來 洗 腳 。 應 問 擦 鞋 布 後 擦 鞋 。 擦 鞋 時 應 先 以 乾 布擦 然 後 再 用 濕 布 。 洗 了 擦 鞋 布 之 後 應 於 一 邊 晾 開 。 如 果 原 住 比 庫爲 上 座 , 他 應 禮 敬 ; 若 是 下 座 應 使 禮 敬 。 應 問 坐 臥 處 58 ..「 我 分得 哪 一 處 坐 臥 處 呢 ?」 應 問 已 住 人 的 或 未 住 人 的 ; 應 問 行 處 59 ,應 問 非 行 處 60 ; 應 問 認 定 學 家 ; 應 問 大 便 處 , 應 問 小 便 處 ; 應 問飲 用 水 , 應 問 洗 用 水 ; 應 問 手 杖 。 應 問 僧 團 規 約 61 ..「 何 時 應 進入 ? 何 時 應 回 去 ?」如 果 有 未 住 人 的 住 所 , 敲 門 後 稍 待 一 會 兒 , 打 開 門 栓 , 開 門後 應 站 在 外 邊 觀 察 。 如 果 其 住 所 骯 髒 , 則 以 床 疊 床 , 或 以 椅 疊 椅 ,把 坐 臥 具 堆 在 上 面 。 若 有 能 力 則 應 清 潔 。 在 清 潔 住 所 時 , 應 先 把地 氈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再 把 床 腳 墊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褥 墊 和 枕 頭 取58坐 臥 處 (senasana): 由 巴 利 語 sena(=sayana, 臥 具 ; 床 )+asana( 坐 具 ;座 位 ) 組 合 而 成 。 在 經 律 中 ,senasana( 坐 臥 處 ) 與 vihara( 住 所 ; 住 處 ;房 舍 ; 精 舍 ; 僧 舍 ; 寺 院 ) 的 意 思 非 常 接 近 , 都 是 指 比 庫 居 住 的 處 所 。不 過 , 在 有 些 地 方 則 應 把 senasana 翻 譯 爲 「 坐 臥 具 」。 如 此 ,vihara 是指 居 住 的 房 舍 , 而 senasana 則 是 指 生 活 起 居 的 用 具 , 如 床 、 椅 子 、 床 褥 、坐 墊 等 。59應 問 行 處 (gocaro pucchitabbo)..「 前 往 的 村 莊 是 近 還 是 遠 ? 應 該 在 早上 前 往 托 缽 還 是 上 午 ?」 如 是 應 問 比 庫 的 行 處 。60非 行 處 (agocaro): 即 住 著 邪 見 者 的 村 莊 或 限 制 比 庫 去 的 村 莊 。 他 也 應問 那 些 只 能 供 給 一 位 或 兩 位 比 庫 的 地 方 。61僧 團 規 約 (savghassa katikasanthanam): 由 某 一 寺 院 或 住 區 範 圍 內 的 僧衆 訂 立 的 共 同 遵 守 的 規 章 、 條 例 、 細 則 。 當 知 規 約 不 等 同 於 學 處 ( 戒 律 )。學 處 乃 世 尊 所 制 定 , 爲 所 有 佛 弟 子 於 一 切 時 、 一 切 處 皆 應 遵 守 的 行 爲 規則 。 而 僧 團 規 約 可 由 僧 衆 自 行 制 訂 , 但 只 適 用 於 某 個 特 定 區 域 內 的 住 衆 。58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坐 墊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床 放 低 後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椅 子 放 低 後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撞 到 門 框 而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痰 盂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枕 板 取 出 放到 一 邊 。 如 果 住 所 有 蜘 蛛 網 , 先 應 觀 察 然 後 除 掉 。 應 清 潔 窗 戶 的角 落 處 。 如 果 由 紅 土 所 塗 抹 的 牆 壁 有 污 垢 , 應 弄 濕 布 扭 乾 後 再 擦拭 。 如 果 黑 色 的 地 面 有 污 垢 , 應 弄 濕 布 扭 乾 後 再 擦 拭 。 若 是 未 經處 理 過 的 地 面 , 應 撒 水 後 「 不 讓 住 所 被 塵 垢 所 污 」 而 打 掃 。 把 垃圾 收 集 到 一 邊 再 倒 掉 。把 地 氈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鋪 設 於 原 處 ; 把 床 腳 墊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床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再 放 低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椅子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再 放 低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 撞 到 門 框 而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褥 墊 和 枕 頭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坐 墊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把 痰 盂 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枕 板 晾 曬 、 擦 拭 後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應 收 藏 缽 和 衣 。 收 藏 缽 時 , 以 一 手 持 缽 , 一 手 摸 探 床 底 或 椅底 而 收 藏 , 但 不 應 將 缽 直 接 放 置 在 地 上 。 收 藏 衣 時 , 以 一 手 持 衣, 一 手 摸 衣 竿 或 衣 繩 , 邊 向 外 、 褶 向 內 地 折 疊 衣 而 收 藏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東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東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塵 之 風 從 西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西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北 邊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北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南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閉 南 邊 之 窗 。 如 果 天 冷 時 白 天 應 打 開 窗 而 晚 上 應 關 ; 如 果 天 熱 時則 白 天 應 關 窗 而 晚 上 應 打 開 。5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如 果 房 間 骯 髒 , 應 清 掃 房 間 ; 如 果 門 廊 骯 髒 , 應 清 掃 門 廊 ;如 果 集 會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 集 會 堂 ; 如 果 火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 火 堂 ;如 果 廁 所 骯 髒 , 應 清 掃 廁 所 。 如 果 飲 用 水 沒 有 了 , 應 準 備 飲 用 水 ;如 果 洗 用 水 沒 有 了 , 應 準 備 洗 用 水 ; 如 果 洗 水 罐 之 水 沒 有 了 , 應把 水 灌 進 洗 水 罐 。諸 比 庫 , 此 乃 客 比 庫 們 應 遵 行 的 客 比 庫 之 行 儀 。(Cv.357;2.207-210)二 、 原 住 者 的 行 儀(Avasikavatta)諸 比 庫 , 原 住 比 庫 見 到 上 座 的 客 比 庫 , 應 敷 設 座 位 , 近 置 洗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 應 前 往 迎 接 而 接 過 衣 缽 。 應 問 需 喝 水 否 。若 有 能 力 則 應 幫 擦 鞋 。 擦 鞋 時 應 先 以 乾 布 擦 然 後 再 用 濕 布 。 洗 了擦 鞋 布 之 後 應 於 一 邊 晾 開 。 應 禮 敬 客 比 庫 。 應 敷 設 坐 臥 處 ..「 這是 分 給 您 的 坐 臥 處 。」 應 告 知 已 住 人 的 或 未 住 人 的 ; 應 告 知 行 處 ,應 告 知 非 行 處 ; 應 告 知 認 定 學 家 ; 應 告 知 大 便 處 , 應 告 知 小 便 處 ;應 告 知 飲 用 水 , 應 告 知 洗 用 水 ; 應 告 知 手 杖 。 應 告 知 僧 團 的 規 約 ..「 何 時 應 進 入 ? 何 時 應 回 去 ?」若 [ 客 比 庫 ] 是 下 座 , 則 可 坐 著 告 知 ..「 這 裏 放 置 缽 , 這 裏 放置 衣 , 坐 這 個 位 置 。」 應 告 知 飲 用 水 , 應 告 知 洗 用 水 ; 應 告 知 擦鞋 布 。 應 使 下 座 的 客 比 庫 禮 敬 。 應 告 知 坐 臥 處 ..「 這 是 分 給 你 的坐 臥 處 。」 應 告 知 已 住 人 的 或 未 住 人 的 ; 應 告 知 行 處 , 應 告 知 非60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行 處 ; 應 告 知 認 定 學 家 ; 應 告 知 大 便 處 , 應 告 知 小 便 處 ; 應 告 知飲 用 水 , 應 告 知 洗 用 水 ; 應 告 知 手 杖 。 應 告 知 僧 團 的 規 約 ..「 何時 應 進 入 ? 何 時 應 回 去 ?」諸 比 庫 , 此 乃 原 住 比 庫 們 應 遵 行 的 原 住 比 庫 之 行 儀 。(Cv.359;2.210-1)三 、 遠 行 者 的 行 儀(Gamikavatta)諸 比 庫 , 遠 行 的 比 庫 應 收 好 木 器 、 陶 器 , 關 好 門 窗 , 囑 咐 坐臥 具 而 離 開 。 假 如 沒 有 比 庫 , 應 囑 咐 沙 馬 內 拉 ; 假 如 沒 有 沙 馬 內拉 , 應 囑 咐 園 民 62 。 假 如 比 庫 、 沙 馬 內 拉 或 園 民 都 沒 有 , 則 應 把床 放 在 四 塊 石 頭 上 , 以 床 疊 床 , 以 椅 疊 椅 , 把 坐 臥 具 堆 在 上 面 ,收 好 木 器 、 陶 器 , 關 好 門 窗 後 離 開 。假 如 住 所 漏 雨 , 若 有 能 力 則 應 遮 蓋 , 或 應 盡 力 而 爲 ..「 如 何才 能 使 此 住 所 被 遮 蓋 住 。」 如 果 成 功 , 這 實 在 很 好 。 假 如 不 成 功 ,則 應 在 不 漏 雨 的 地 方 把 床 放 在 四 塊 石 頭 上 , 以 床 疊 床 , 以 椅 疊椅 , 把 坐 臥 具 堆 在 上 面 , 收 好 木 器 、 陶 器 , 關 好 門 窗 後 離 開 。 假如 住 所 到 處 都 漏 雨 , 若 有 能 力 則 應 把 坐 臥 具 搬 到 村 落 , 或 應 盡 力而 爲 ..「 如 何 才 能 使 此 坐 臥 具 搬 到 村 落 。」 如 果 成 功 , 這 實 在 很好 。 假 如 不 成 功 , 則 應 把 床 放 在 露 天 的 四 塊 石 頭 上 , 以 床 疊 床 ,62園 民 (aramika): 又 作 園 役 , 即 服 務 僧 園 的 人 。 古 譯 作 僧 伽 藍 民 、 蘭 民 、守 僧 房 民 。6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以 椅 疊 椅 , 把 坐 臥 具 堆 在 上 面 , 收 好 木 器 、 陶 器 , 以 草 或 葉 子 遮蓋 後 才 離 開 ..「 這 樣 則 能 保 全 各 部 分 。 63 」諸 比 庫 , 此 乃 遠 行 的 比 庫 們 應 遵 行 的 遠 行 比 庫 之 行 儀 。(Cv.361; 2.211-2)四 、 隨 喜 的 行 儀(Anumodanavatta)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於 食 堂 隨 喜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上 座 比 庫 於 食 堂 隨 喜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四 、 五 位 上 座 、 次 上 座 比 庫 於 食 堂 等 待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有 事 的 比 庫 在 請 示 後 可 以 離 開 。(Cv.362;2.212)隨 喜 , 巴 利 語 anumodana。 意 為 對 他 人 所 作 的 功 德 善 行 或 所獲 得 的 成 就 表 示 歡 喜 。在 戒 律 的 行 持 中 ,「 隨 喜 」 作 為 僧 俗 互 動 的 一 種 方 式 , 能 對廣 大 的 信 眾 起 到 培 植 善 法 與 增 長 信 心 的 作 用 。 若 施 主 有 要 求 , 比庫 ( 也 包 括 沙 馬 內 拉 ) 應 為 他 們 所 作 的 功 德 進 行 隨 喜 。在 《 心 義 燈 》 等 複 註 中 提 到 有 三 類 隨 喜 :1. 佈 施 類 的 隨 喜 : 在 供 養 僧 團 飲 食 等 時 , 給 予 與 佈 施 功 德 有關 的 隨 喜 ;63這 樣 則 能 保 全 各 部 分 (app’eva nama avgani pi seseyyun’ti): 這 是 放 在 露天 的 好 處 。 如 果 放 在 漏 雨 的 屋 子 裏 , 草 或 者 泥 團 可 能 從 上 面 掉 下 來 而 砸 壞床 椅 的 部 件 。62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2. 吉 慶 類 的 隨 喜 : 在 喬 遷 新 居 等 吉 慶 儀 式 時 , 則 以 《 吉 祥 經 》等 隨 喜 ;3. 哀 喪 類 的 隨 喜 : 在 為 亡 者 供 齋 等 喪 事 中 , 則 以 《 戶 外 經 》等 隨 喜 。 64隨 喜 的 程 序 一 般 包 括 授 予 施 主 們 三 皈 依 五 戒 或 八 戒 , 唸 誦《 護 衛 經 》, 給 予 相 關 的 開 示 或 祝 福 , 最 後 再 作 迴 向 功 德 。隨 喜 的 傳 統 在 各 個 上 座 部 佛 教 國 家 都 非 常 普 遍 。 信 徒 們 如 果想 積 累 善 業 福 德 , 或 者 遇 到 紅 白 喜 事 時 , 通 常 都 會 到 寺 院 中 去 供僧 , 或 者 邀 請 僧 眾 到 家 中 應 供 。 信 徒 們 在 供 養 袈 裟 、 飲 食 或 其 他必 需 品 之 後 , 上 座 比 庫 通 常 會 帶 領 大 家 做 隨 喜 功 德 的 施 水 儀 式 。這 種 施 水 的 儀 式 在 傳 統 上 常 被 視 為 正 式 的 佈 施 儀 式 : 在 跟 隨 上 座比 庫 唸 誦 迴 向 功 德 文 的 同 時 , 施 主 右 手 持 一 盛 滿 清 水 的 銀 壺 , 把水 滴 在 置 於 盤 上 的 銀 碗 中 , 直 到 水 盈 滿 碗 並 流 到 托 盤 中 。 6566五 、 食 堂 的 行 儀(Bhattaggavatta)64因 爲 上 座 部 佛 教 並 沒 有 所 謂 的 靈 魂 、 中 陰 身 之 類 的 觀 念 , 所 以 也 就 不存 在 所 謂 「 超 度 亡 靈 」 之 類 的 儀 式 。在 這 裏 所 說 的 「 為 亡 者 供 齋 」(matakabhatta) 是 指 親 屬 們 以 亡 者 的 名 義 供僧 , 或 者 是 供 僧 後 再 把 功 德 迴 向 給 亡 者 。《 戶 外 經 》(Tirokuttasutta) 是 《 小 部 · 小 誦 》 的 第 7 經 。65施 水 儀 式 的 起 源 也 許 很 早 。 在 《 法 句 · 喜 愛 品 》 的 義 註 中 就 記 載 了 難 地亞 居 士 (Nandiya) 的 故 事 : 他 建 造 了 一 間 住 所 供 養 僧 團 , 於 佛 陀 前 舉 行 施 水儀 式 的 同 時 , 在 三 十 三 天 界 即 出 現 一 座 大 宮 殿 。66食 堂 , 巴 利 語 bhattagga。 從 律 文 的 具 體 內 容 來 看 , 本 節 其 實 是 關 於 比庫 們 受 邀 請 到 施 主 家 中 , 或 者 到 村 落 中 專 門 提 供 給 比 庫 們 用 餐 的 食 堂 應 供( 用 餐 ) 時 應 遵 守 的 行 儀 。6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於 僧 園 中 若 告 知 時 至 , 應 遮 蓋 住 三 輪 而 齊 整 地 著 下 衣 , 綁 好腰 帶 , 重 疊 好 而 披 著 桑 喀 帝 67 , 繋 好 紐 結 , 洗 好 缽 而 拿 著 。 應 善緩 而 進 入 村 落 。不 得 偏 離 而 走 在 上 座 比 庫 前 面 。 應 善 披 覆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善 攝 護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眼 垂 視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拉 高 衣 而 行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高 聲 嬉 笑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低 聲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不 應 搖 身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臂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頭 而 行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叉 腰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覆 頭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應 踮 腳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應 善 披 覆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善 攝 護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應 眼 垂 視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拉 高 衣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高 聲 嬉 笑 而 坐 於俗 家 間 , 應 低 聲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身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臂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頭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叉 腰 而 坐 於 俗 家間 , 不 應 覆 頭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抱 膝 而 坐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侵 奪上 座 比 庫 [ 之 座 ] 而 坐 , 不 應 排 擠 下 座 比 庫 之 座 。 不 應 鋪 展 桑 喀 帝而 坐 於 俗 家 間 。施 水 時 應 雙 手 持 缽 接 受 水 , 放 下 後 應 妥 善 且 不 磨 損 地 洗 缽 。如 果 有 盛 水 盆 68 , 應 放 低 [ 缽 ] 而 把 水 倒 進 盛 水 盆 中 ..「 不 要 讓 盛 水盆 被 水 濺 到 , 不 要 讓 旁 邊 的 比 庫 被 水 濺 到 , 不 要 讓 桑 喀 帝 被 水 濺到 。」 若 没 有 盛 水 盆 , 應 放 低 [ 缽 ] 而 把 水 倒 在 地 上 ..「 不 要 讓 旁邊 的 比 庫 被 水 濺 到 , 不 要 讓 桑 喀 帝 被 水 濺 到 。」67重 疊 好 而 披 著 桑 喀 帝 (sagunam katva savghatiyo parupitva): 把 桑 喀 帝 和上 衣 重 疊 在 一 起 , 重 疊 好 後 兩 件 衣 一 起 披 著 。 桑 喀 帝 (savghati) 的 意 思 爲 重複 衣 、 重 疊 衣 , 因 此 , 重 疊 在 一 起 的 兩 件 衣 也 都 稱 爲 「 桑 喀 帝 」。68盛 水 盆 (udakapatiggahako): 在 用 餐 前 後 用 來 洗 手 或 倒 洗 缽 水 的 器 皿 。64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施 飯 時 應 雙 手 持 缽 接 受 飯 , 應 留 空 間 盛 菜 餚 。 若 有 酥 、 油 或珍 饈 , 上 座 應 說 ..「 讓 所 有 人 都 能 平 等 地 得 到 。」 應 恭 敬 地 接 受缽 食 , 應 注 意 缽 而 接 受 缽 食 , 應 以 等 量 之 羹 而 接 受 缽 食 , 應 平 缽而 接 受 缽 食 。 在 飯 還 沒 有 分 給 所 有 人 之 前 上 座 不 應 先 吃 。應 恭 敬 地 食 用 缽 食 , 應 注 意 缽 而 食 用 缽 食 , 應 次 第 地 食 用 缽食 , 應 以 等 量 之 羹 而 食 用 缽 食 , 不 應 從 頂 部 捏 取 而 食 用 缽 食 , 不應 以 飯 覆 蓋 羹 或 菜 而 想 要 取 得 更 多 , 無 病 時 我 將 不 為 自 己 乞 求 羹或 飯 而 食 用 , 不 應 心 存 不 滿 而 觀 看 他 人 之 缽 , 不 應 作 過 大 的 飯團 , 應 做 圓 的 團 食 , 在 飯 團 未 持 到 時 不 應 張 口 , 不 應 把 手 全 部 塞入 口 中 , 不 應 口 含 飯 團 說 話 , 不 應 投 擲 團 食 而 食 , 不 應 咬 斷 飯 團而 食 , 不 應 塞 滿 口 而 食 , 不 應 甩 手 而 食 , 不 應 散 落 飯 粒 而 食 , 不應 伸 舌 而 食 , 不 應 作 喳 噗 喳 噗 聲 而 食 , 不 應 作 囌 嚕 囌 嚕 聲 而 食 ,不 應 舔 手 而 食 , 不 應 舔 缽 而 食 , 不 應 舔 唇 而 食 , 不 應 以 沾 有 食 物的 手 拿 飲 水 器 。在 所 有 人 還 沒 有 吃 完 之 前 上 座 不 應 接 受 水 。 施 水 時 應 雙 手 持缽 接 受 水 , 放 下 後 應 妥 善 且 不 磨 損 地 洗 缽 。 如 果 有 盛 水 盆 , 應 放低 [ 缽 ] 而 把 水 倒 進 盛 水 盆 中 ..「 不 要 讓 盛 水 盆 被 水 濺 到 , 不 要 讓旁 邊 的 比 庫 被 水 濺 到 , 不 要 讓 桑 喀 帝 被 水 濺 到 。」 若 沒 有 盛 水 盆 ,應 放 低 [ 缽 ] 而 把 水 倒 在 地 上 ..「 不 要 讓 旁 邊 的 比 庫 被 水 濺 到 , 不要 讓 桑 喀 帝 被 水 濺 到 。」 不 應 把 有 飯 粒 的 洗 缽 水 倒 於 俗 家 間 。回 去 時 下 座 比 庫 應 先 回 去 , 上 座 在 後 。 應 善 披 覆 而 行 於 俗 家間 , 應 善 攝 護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眼 垂 視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拉 高衣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高 聲 嬉 笑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低 聲 而 行 於 俗家 間 , 不 應 搖 身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臂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頭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叉 腰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覆 頭 而 行 於 俗 家間 , 不 應 踮 腳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6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諸 比 庫 , 此 乃 比 庫 們 於 食 堂 應 遵 行 的 比 庫 之 食 堂 行 儀 。(Cv.364; 2.213-5)六 、 乞 食 者 的 行 儀(Pindacarikavatta)諸 比 庫 , 乞 食 的 比 庫 「 將 進 入 此 村 」 時 , 應 遮 蓋 住 三 輪 而 齊整 地 著 下 衣 , 綁 好 腰 帶 , 重 疊 好 而 披 著 桑 喀 帝 , 繋 好 紐 結 , 洗 好缽 而 拿 著 。 應 善 緩 而 進 入 村 落 。應 善 披 覆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善 攝 護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眼 垂 視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拉 高 衣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高 聲 嬉 笑 而 行 於俗 家 間 , 應 低 聲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身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臂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頭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叉 腰 而 行 於 俗 家間 , 不 應 覆 頭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踮 腳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進 入 住 家 時 , 應 觀 察 「 我 將 由 此 進 入 , 我 將 由 此 離 開 。」 不應 太 快 進 入 , 不 應 太 快 離 開 ; 不 應 站 得 太 遠 , 不 應 站 得 太 近 ; 不應 站 得 太 久 , 不 應 太 急 返 回 。 站 立 時 應 觀 察 「 有 意 還 是 無 意 給 食物 ?」 如 果 放 下 工 作 69 , 從 座 而 起 , 碰 觸 湯 匙 , 碰 觸 或 放 置 器 皿 ,「 像 是 有 意 給 」 而 應 站 立 。 施 食 物 時 以 左 手 舉 起 桑 喀 帝 , 以 右 手69放 下 工 作 (kammam va nikkhipati): 如 果 她 正 拿 著 棉 花 、 簸 箕 或 磨 杵 等站 著 或 坐 著 工 作 , 見 到 她 放 下 這 些 。66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打 開 缽 , 以 雙 手 持 缽 接 受 食 物 。 不 應 觀 看 施 食 者 之 臉 70 。 應 觀 察「 有 意 還 是 無 意 給 菜 餚 ?」 如 果 碰 觸 湯 匙 , 碰 觸 或 放 置 器 皿 ,「 像是 有 意 給 」 而 應 站 立 。 給 與 食 物 後 應 以 桑 喀 帝 遮 蓋 住 缽 , 善 緩 而返 回 。應 善 披 覆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善 攝 護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應 眼 垂 視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拉 高 衣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高 聲 嬉 笑 而 行 於俗 家 間 , 應 低 聲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身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臂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搖 頭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叉 腰 而 行 於 俗 家間 , 不 應 覆 頭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踮 腳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先 從 村 中 乞 食 回 來 者 , 應 敷 設 座 位 ,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擦 腳 布 , 洗 好 並 準 備 棄 食 器 , 準 備 飲 用 水 和 洗 用 水 。 從 村 中 乞 食後 回 來 者 , 如 果 有 剩 餘 的 食 物 , 若 想 要 則 可 以 吃 ; 假 如 不 想 要 ,則 應 丟 在 少 草 之 處 或 倒 進 無 生 物 的 水 中 。 他 應 收 起 座 位 , 收 好 洗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 洗 淨 並 收 好 棄 食 器 , 收 好 飲 用 水 和 洗 用水 , 打 掃 食 堂 。 若 見 到 飲 用 水 罐 、 洗 用 水 罐 或 廁 所 水 罐 空 無 , 則應 準 備 。 假 如 他 沒 能 力 , 則 以 手 勢 招 呼 同 伴 , 以 手 勢 動 作 而 準 備之 , 不 以 此 爲 由 而 打 開 話 題 。諸 比 庫 , 此 乃 乞 食 的 比 庫 們 應 遵 行 的 乞 食 比 庫 之 行 儀 。(Cv.366; 2.215-6)70不 應 觀 看 施 食 者 之 臉 (na ca bhikkhadayikaya mukham ulloketabbam): 無論 佈 施 食 物 者 是 女 人 或 者 是 男 人 , 在 給 食 物 時 都 不 應 觀 看 其 臉 。6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七 、 林 野 住 者 的 行 儀(Arabbikavatta)71諸 比 庫 , 林 野 比 庫 清 晨 起 來 , 把 缽 裝 進 袋 中 , 掛 於 肩 上 ,衣 披 在 肩 上 , 穿 上 鞋 後 , 應 收 好 木 器 、 陶 器 , 關 好 門 窗 , 從 坐 臥處 下 來 72 。「 我 將 進 入 此 村 」 時 , 應 脫 掉 鞋 , 放 下 拍 打 後 裝 進 袋中 , 掛 於 肩 上 。 應 遮 蓋 住 三 輪 而 齊 整 地 著 下 衣 , 綁 好 腰 帶 , 重 疊好 而 披 著 桑 喀 帝 , 繋 好 紐 結 , 洗 好 缽 而 拿 著 。 應 善 緩 而 進 入 村 落 。應 善 披 覆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叉 腰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覆 頭 而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踮 腳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進 入 住 家 時 , 應 觀 察 「 我 將 由 此 進 入 , 我 將 由 此 離 開 。」 不應 太 快 進 入 , 不 應 太 快 離 開 ; 不 應 站 得 太 遠 , 不 應 站 得 太 近 ; 不應 站 得 太 久 , 不 應 太 急 返 回 。 站 立 時 應 觀 察 「 有 意 還 是 無 意 給 食物 ?」 如 果 放 下 工 作 、 從 座 而 起 , 碰 觸 湯 匙 , 碰 觸 或 放 置 器 皿 ,「 像 是 有 意 給 」 而 應 站 立 。 施 食 物 時 以 左 手 舉 起 桑 喀 帝 , 以 右 手打 開 缽 , 以 雙 手 持 缽 接 受 食 物 。 不 應 觀 看 施 食 者 之 臉 。 應 觀 察 「 有意 還 是 無 意 給 菜 餚 ?」 如 果 碰 觸 湯 匙 , 碰 觸 或 放 置 器 皿 ,「 像 是有 意 給 」 而 應 站 立 。 給 與 食 物 後 應 以 桑 喀 帝 遮 蓋 住 缽 , 善 緩 而 返回 。71林 野 (arabba): 即 遠 離 村 莊 市 鎮 的 山 林 、 荒 郊 、 野 外 。 古 音 譯 為 阿 蘭 若 、阿 練 若 等 。 有 住 林 野 習 慣 的 比 庫 則 稱 為 「 林 野 住 者 」(arabbika)。72從 坐 臥 處 下 來 (senasana otaritabbam): 即 離 開 其 居 住 的 地 方 。68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應 善 披 覆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不 應 踮 腳 而 行 於 俗 家 間 。 離 開 村落 後 把 缽 裝 進 袋 中 73 , 掛 於 肩 上 , 衣 折 疊 後 頂 在 頭 上 , 穿 上 鞋 而行 。諸 比 庫 , 林 野 比 庫 應 準 備 飲 用 水 , 應 準 備 洗 用 水 , 應 準 備 火 ,應 準 備 鑽 火 木 , 應 準 備 手 杖 。 應 掌 握 全 部 或 部 分 星 宿 , 應 能 善 巧於 方 位 。諸 比 庫 , 此 乃 住 在 林 野 的 比 庫 們 應 遵 行 的 林 野 比 庫 之 行 儀 。(Cv.368; 2.217)八 、 坐 臥 處 的 行 儀(Senasanavatta)於 所 居 住 的 住 所 , 若 其 住 所 骯 髒 , 有 能 力 則 應 清 潔 。 在 清 潔住 所 時 , 應 先 把 缽 和 衣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再 把 坐 墊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把 褥 墊 和 枕 頭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床 放 低 後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 撞到 門 框 而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椅 子 放 低 後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 撞 到門 框 而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床 腳 墊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痰 盂 取 出 放 到一 邊 ; 把 枕 板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觀 察 地 氈 是 如 何 鋪 設 後 再 取 出 放 到一 邊 。 如 果 住 所 有 蜘 蛛 網 , 先 應 觀 察 然 後 除 掉 。 應 清 潔 窗 戶 的 角落 處 。 如 果 由 紅 土 所 塗 抹 的 牆 壁 有 污 垢 , 應 弄 濕 布 扭 乾 後 再 擦73把 缽 裝 進 袋 中 (pattam thavikaya pakkhipitva): 於 此 , 假 如 村 外 沒 有 水 ,則 可 於 村 中 用 餐 ; 若 村 外 有 水 , 則 於 村 外 用 餐 後 把 缽 洗 幹 淨 , 待 乾 了 之 後再 裝 進 缽 袋 中 。6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拭 。 如 果 黑 色 的 地 面 有 污 垢 , 應 弄 濕 布 扭 乾 後 再 擦 拭 。 若 是 未 經處 理 過 的 地 面 , 應 撒 水 後 「 不 讓 住 所 被 塵 垢 所 污 」 而 打 掃 。 把 垃圾 收 集 到 一 邊 再 倒 掉 。不 應 在 比 庫 旁 邊 拍 打 坐 臥 具 , 不 應 在 住 所 旁 邊 拍 打 坐 臥 具 ,不 應 在 飲 用 水 旁 邊 拍 打 坐 臥 具 , 不 應 在 洗 用 水 旁 邊 拍 打 坐 臥 具 ,不 應 在 院 子 的 逆 風 處 拍 打 坐 臥 具 , 應 在 下 風 處 拍 打 坐 臥 具 。把 地 氈 放 一 邊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鋪 設 而鋪 設 ; 把 床 腳 墊 放 一 邊 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床放 一 邊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再 放 低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 撞 到 門框 而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椅 子 放 一 邊 晾 曬 、 清 潔 、 拍打 後 , 再 放 低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擺設 而 擺 設 ; 把 褥 墊 和 枕 頭 放 一 邊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按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坐 墊 放 一 邊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按 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痰 盂 放 一 邊 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於 原 處 ; 把 枕 板 放 一 邊 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應 收 藏 缽 和 衣 。 收 藏 缽 時 , 以 一 手 持 缽 , 一 手 摸 探 床 底 或 椅底 而 收 藏 , 但 不 應 將 缽 直 接 放 置 在 地 上 。 收 藏 衣 時 , 以 一 手 持 衣 ,一 手 摸 衣 竿 或 衣 繩 , 邊 向 外 、 褶 向 內 地 折 疊 衣 而 收 藏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東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東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塵 之 風 從 西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西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北 邊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北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南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閉 南 邊 之 窗 。 如 果 天 冷 時 白 天 應 打 開 窗 而 晚 上 應 關 ; 如 果 天 熱 時則 白 天 應 關 窗 而 晚 上 應 打 開 。70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如 果 房 間 骯 髒 , 應 清 掃 房 間 ; 如 果 門 廊 骯 髒 , 應 清 掃 門 廊 ;如 果 集 會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 集 會 堂 ; 如 果 火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 火 堂 ;如 果 廁 所 骯 髒 , 應 清 掃 廁 所 。 如 果 飲 用 水 沒 有 了 , 應 準 備 飲 用 水 ;如 果 洗 用 水 沒 有 了 , 應 準 備 洗 用 水 ; 如 果 洗 水 罐 之 水 沒 有 了 , 應把 水 灌 進 洗 水 罐 。如 果 與 上 座 在 同 一 住 所 居 住 , 沒 請 示 上 座 不 應 讀 誦 , 不 應 詢問 , 不 應 作 學 習 , 不 應 說 法 ; 不 應 點 燈 , 不 應 熄 燈 ; 不 應 開 窗 ,不 應 關 窗 。 如 果 與 上 座 在 同 一 經 行 道 經 行 , 應 隨 上 座 而 轉 身 74 ,不 得 觸 到 上 座 的 桑 喀 帝 衣 角 。諸 比 庫 , 此 乃 比 庫 們 對 坐 臥 處 應 遵 行 的 比 庫 坐 臥 處 之 行 儀 。(Cv.370; 2.218-220)總 之 , 如 果 比 庫 或 沙 馬 內 拉 使 用 僧 團 的 住 所 , 他 就 有 責 任 要維 持 住 所 及 其 周 圍 環 境 的 清 潔 衛 生 , 保 護 住 所 及 家 具 設 備 等 的 整潔 安 全 。 如 果 他 跟 上 座 比 庫 同 住 一 室 , 則 要 處 處 對 上 座 表 示 尊 重 。九 、 浴 室 的 行 儀(Jantagharavatta)先 到 浴 室 者 , 假 如 堆 積 有 灰 , 應 把 灰 倒 掉 ; 如 果 浴 室 骯 髒 ,應 清 掃 浴 室 ; 如 果 地 板 骯 髒 , 應 清 掃 地 板 ; 如 果 房 間 骯 髒 , 應 清掃 房 間 ; 如 果 門 廊 骯 髒 , 應 清 掃 門 廊 ; 如 果 浴 室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74應 隨 上 座 而 轉 身 (yena vuddho tena parivattitabbam): 即 應 向 著 上 座 的 方向 而 轉 身 。7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浴 室 堂 。 應 揉 捏 粉 , 弄 濕 泥 , 把 水 灌 進 水 桶 。進 入 浴 室 時 , 以 泥 塗 臉 , 前 後 皆 覆 蓋 著 而 進 入 浴 室 。 不 應 侵奪 上 座 比 庫 而 坐 , 不 應 排 擠 下 座 比 庫 之 座 。 若 有 能 力 則 應 服 侍 上座 比 庫 。 離 開 浴 室 時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 後 , 應 前 後 皆 覆 蓋 著 而 離 開浴 室 。 若 有 能 力 , 在 水 中 也 應 服 侍 上 座 比 庫 。 不 應 在 上 座 比 庫 之前 沐 浴 , 不 應 在 其 上 面 沐 浴 。 從 沐 浴 出 來 時 應 給 入 浴 者 讓 路 。 後離 開 浴 室 者 , 假 如 浴 室 泥 濘 , 應 清 洗 。 應 清 洗 泥 桶 , 收 藏 浴 室 用椅 , 把 火 熄 滅 , 關 門 後 才 離 開 。諸 比 庫 , 此 乃 比 庫 們 於 浴 室 應 遵 行 的 比 庫 之 浴 室 行 儀 。(Cv.372; 2.220-1)十 、 廁 所 的 行 儀(Vaccakutivatta)上 廁 所 者 , 應 在 外 邊 站 著 咳 嗽 , 裏 面 坐 著 者 也 應 咳 嗽 。 應 把衣 掛 在 衣 竿 或 衣 繩 後 , 善 緩 而 進 入 廁 所 。 不 應 太 快 進 入 , 不 應 拉高 [ 下 衣 ] 進 入 , 應 站 在 廁 坑 的 踏 板 上 拉 高 。 不 得 呻 吟 著 大 便 , 不75得 嚼 著 齒 木 大 便 。 不 得 在 大 便 槽 之 外 大 便 , 不 得 在 小 便 槽 之 外小 便 , 不 得 吐 唾 液 進 小 便 槽 。 不 得 用 粗 木 橛 刮 擦 ; 不 得 將 刮 屎 橛丟 進 糞 坑 。 應 站 在 廁 坑 的 踏 板 上 覆 蓋 [ 下 衣 ]。 不 應 太 快 離 開 , 不應 拉 高 [ 下 衣 ] 離 開 , 應 站 在 洗 淨 台 的 踏 板 上 拉 高 。 不 得 作 喳 噗 喳75齒 木 (dantakattha, dantapona): 又 作 牙 枝 。 古 印 度 人 用 來 清 潔 牙 齒 的 小木 條 。 其 長 約 一 拃 手 不 等 , 一 頭 削 尖 可 剔 牙 , 一 頭 留 有 纖 維 可 刷 牙 。漢 傳 佛 教 訛 作 「 楊 枝 」。 然 一 切 木 料 皆 可 作 齒 木 , 並 非 獨 為 楊 柳 之 屬 。72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噗 聲 而 洗 淨 , 不 得 將 水 殘 留 在 洗 淨 盆 。 應 站 在 洗 淨 台 的 踏 板 上 覆蓋 [ 下 衣 ]。假 如 廁 所 污 穢 , 應 清 洗 。 如 果 刮 屎 橛 滿 了 , 應 把 刮 屎 橛 倒 掉 ;如 果 廁 所 骯 髒 , 應 清 掃 廁 所 。 如 果 灰 泥 地 板 骯 髒 , 應 清 掃 地 板 ;如 果 房 間 骯 髒 , 應 清 掃 房 間 ; 如 果 門 廊 骯 髒 , 應 清 掃 門 廊 ; 如 果洗 水 罐 之 水 沒 有 了 , 應 把 水 灌 進 洗 水 罐 。諸 比 庫 , 此 乃 比 庫 們 於 廁 所 應 遵 行 的 比 庫 之 廁 所 行 儀 。(Cv.374; 2.222)十 一 、 對 戒 師 的 行 儀(Upajjhayavatta)76諸 比 庫 , 弟 子 對 戒 師 應 遵 行 適 當 的 [ 行 儀 ]。 此 適 當 的 行 儀 於此 爲 :清 晨 起 來 , 脫 掉 鞋 , 偏 袒 上 衣 於 一 肩 , 應 遞 上 齒 木 77 , 遞 上洗 臉 水 78 , 敷 設 座 位 。 假 如 有 粥 , 應 洗 好 缽 後 把 粥 端 近 。 喝 粥 後76弟 子 (saddhiviharika): 直 譯 爲 共 住 者 。 這 裏 指 與 戒 師 同 住 一 寺 的 弟 子 。對 於 比 庫 來 說 , 只 要 雙 方 都 不 還 俗 而 且 還 在 世 , 則 他 們 的 師 徒 身 份 終 生都 有 效 。 只 要 弟 子 與 其 戒 師 同 住 一 寺 , 他 則 必 須 履 行 這 些 義 務 。77應 遞 上 齒 木 (dantakattham databbam): 先 準 備 大 、 中 、 小 三 種 齒 木 , 在開 頭 的 三 天 供 戒 師 選 用 , 第 四 天 開 始 只 需 遞 上 戒 師 常 用 的 那 種 即 可 。 假 如戒 師 並 不 固 定 選 用 哪 一 種 , 則 有 什 麽 樣 的 齒 木 就 遞 上 什 麽 樣 的 。78應 遞 上 洗 臉 水 (dantakattham databbam): 先 準 備 冷 水 和 熱 水 兩 種 水 , 在開 頭 的 三 天 供 戒 師 選 用 , 第 四 天 開 始 只 需 遞 上 戒 師 常 用 的 那 種 洗 臉 水 即可 。 假 如 戒 師 並 不 固 定 選 用 哪 一 種 , 則 有 哪 種 水 就 遞 上 哪 一 種 。 如 果 兩 種7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遞 上 水 , 接 過 缽 放 下 後 , 應 妥 善 且 不 磨 損 地 洗 , 然 後 收 藏 。 戒 師站 立 時 , 應 收 起 座 位 ; 如 果 該 處 骯 髒 , 應 清 掃 該 處 。如 果 戒 師 想 要 進 村 , 應 遞 過 下 裙 (nivasanam), 接 過 [ 換 下 的 ]副 裙 (patinivasanam), 遞 上 腰 帶 , 重 疊 好 而 遞 上 桑 喀 帝 , 洗 好 缽79後 帶 有 水 奉 上 。 如 果 戒 師 想 要 隨 從 沙 門 , 應 遮 蓋 住 三 輪 而 齊 整地 著 下 衣 , 繫 好 腰 帶 , 重 疊 好 而 披 著 桑 喀 帝 , 綁 好 紐 , 洗 好 缽 而拿 著 , 作 戒 師 的 隨 從 沙 門 。 不 應 離 太 遠 而 行 , 不 應 離 太 近 而 行 80 。應 接 過 已 裝 食 之 缽 81 。 戒 師 談 話 時 不 應 打 斷 ; 戒 師 談 話 接 近 犯 戒82時 應 防 止 83 。歸 來 時 應 先 回 到 , 敷 設 座 位 ,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應 前 往 迎 接 而 接 過 衣 缽 , 遞 上 副 裙 , 接 過 [ 換 下 的 ] 下 裙 。 如 果 衣沾 有 汗 漬 , 應 於 熱 處 曬 一 會 兒 , 但 不 應 把 衣 存 放 於 熱 處 。 應 摺 疊衣 。 摺 疊 衣 時 衣 邊 應 錯 開 四 指 而 摺 疊 ..「 不 讓 中 間 有 摺 痕 。」 腰都 用 , 則 兩 種 都 準 備 。 把 水 放 在 洗 漱 處 後 應 清 潔 廁 所 。 在 長 老 上 廁 所 時 應清 掃 房 間 。 當 長 老 還 沒 有 從 廁 所 中 出 來 時 即 應 敷 設 好 座 位 。79帶 有 水 (sa-udako): 比 庫 在 托 缽 前 , 應 先 洗 好 缽 , 把 水 倒 掉 , 但 不 用 將缽 擦 乾 。80不 應 離 太 遠 而 行 , 不 應 離 太 近 而 行 (natidure gantabbam naccannegantabbam): 假 如 戒 師 回 過 頭 來 看 , 再 走 一 、 兩 步 即 可 到 達 。 當 知 以 如 此不 太 遠 、 不 太 近 的 距 離 而 行 走 。81應 接 過 已 裝 食 之 缽 (pattapariyapannam patiggahetabbam): 如 果 戒 師 在 托缽 時 得 到 了 粥 或 食 物 而 缽 變 燙 或 變 重 , 弟 子 應 該 把 自 己 的 缽 交 給 他 , 而 接過 戒 師 的 缽 。82談 話 接 近 犯 戒 時 (apattisamanta bhanamano): 當 談 話 的 內 容 接 近 觸 犯 到與 未 受 具 戒 者 同 誦 法 、 對 女 人 說 粗 惡 語 等 學 處 的 邊 緣 時 。83應 防 止 (nivaretabbo)..「 尊 者 , 這 樣 的 話 語 是 否 適 當 呢 ? 會 不 會 犯 戒呢 ?」 應 當 以 這 種 好 像 是 發 問 的 方 式 來 提 醒 , 而 不 應 阻 止 說 ..「 老 人 , 不要 這 樣 說 !」74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帶 應 放 在 衣 摺 層 裏 。如 果 有 缽 食 且 戒 師 想 要 吃 , 應 遞 上 水 後 把 缽 食 端 近 。 應 詢 問戒 師 飲 用 水 84 。 用 完 餐 後 應 遞 上 水 , 接 過 缽 放 下 後 , 應 妥 善 且 不磨 損 地 洗 , 擦 乾 後 應 於 熱 處 曬 一 會 兒 , 但 不 應 把 缽 存 放 於 熱 處 。應 收 藏 缽 和 衣 。 收 藏 缽 時 , 以 一 手 持 缽 , 一 手 摸 探 床 底 或 椅 底 而收 藏 , 但 不 應 將 缽 直 接 放 置 在 地 上 。 收 藏 衣 時 , 以 一 手 持 衣 , 一手 摸 衣 竿 或 衣 繩 , 邊 向 外 、 褶 向 內 地 折 疊 衣 而 收 藏 。 戒 師 站 立 時 ,應 收 起 座 位 , 收 好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 如 果 該 處 骯 髒 , 應清 掃 該 處 。如 果 戒 師 想 要 洗 澡 , 應 準 備 洗 澡 水 。 如 果 需 要 冷 水 , 應 準 備冷 水 ; 如 果 需 要 熱 水 , 應 準 備 熱 水 。如 果 戒 師 想 要 進 入 浴 室 , 應 揉 捏 粉 , 弄 濕 泥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後 , 跟 隨 在 戒 師 之 後 而 行 。 遞 上 浴 室 用 椅 , 接 過 衣 後 安 放 在 一 邊 。應 遞 上 粉 , 遞 上 泥 。 如 果 有 可 能 , 應 進 入 浴 室 。 進 入 浴 室 時 , 應以 泥 塗 臉 , 前 後 皆 覆 蓋 著 而 進 入 浴 室 。 不 應 侵 奪 上 座 比 庫 而 坐 ,不 應 排 擠 下 座 比 庫 之 座 。 在 浴 室 中 應 服 侍 戒 師 。 離 開 浴 室 時 , 帶上 浴 室 用 椅 後 , 應 前 後 皆 覆 蓋 著 而 離 開 浴 室 。在 水 中 也 應 服 侍 戒 師 。 洗 澡 時 應 先 上 來 , 擦 乾 自 己 的 身 體 ,穿 好 下 衣 後 , 應 擦 乾 戒 師 身 上 的 水 , 遞 過 下 裙 , 遞 上 桑 喀 帝 , 帶上 浴 室 用 椅 後 , 應 先 回 來 , 敷 設 座 位 ,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腳 布 。 應 詢 問 戒 師 飲 用 水 。如 果 [ 戒 師 ] 想 令 讀 誦 , 應 讀 誦 ; 如 果 想 詢 問 , 應 受 問 。84應 詢 問 飲 用 水 (paniyena pucchitabbo): 戒 師 用 餐 時 應 詢 問 三 次 是 否 需喝 水 ..「 尊 者 , 我 把 飲 用 水 拿 過 來 吧 !」 假 如 還 有 時 間 , 在 戒 師 吃 時 自 己可 以 用 餐 。 假 如 接 近 正 午 , 把 飲 用 水 放 在 戒 師 旁 邊 後 自 己 也 應 用 餐 。7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於 戒 師 所 居 住 的 住 所 , 若 其 住 所 骯 髒 , 有 能 力 則 應 清 潔 。 在清 潔 住 所 時 , 應 先 把 缽 和 衣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再 把 坐 墊 取 出 放 到 一邊 ; 把 褥 墊 和 枕 頭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床 放 低 後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椅 子 放 低 後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撞 到 門 框 而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床 腳 墊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痰 盂 取 出放 到 一 邊 ; 把 枕 板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觀 察 地 氈 是 如 何 鋪 設 後 再 取 出放 到 一 邊 。 如 果 住 所 有 蜘 蛛 網 , 先 應 觀 察 然 後 除 掉 。 應 清 潔 窗 戶的 角 落 處 。 如 果 由 紅 土 所 塗 抹 的 牆 壁 有 污 垢 , 應 弄 濕 布 扭 乾 後 再擦 拭 。 如 果 黑 色 的 地 面 有 污 垢 , 應 弄 濕 布 扭 乾 後 再 擦 拭 。 若 是 未經 處 理 過 的 地 面 , 應 撒 水 後 「 不 讓 住 所 被 塵 垢 所 污 」 而 打 掃 。 把垃 圾 收 集 到 一 邊 再 倒 掉 。把 地 氈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鋪 設 而 鋪 設 ;把 床 腳 墊 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床 晾 曬 、 清 潔 、拍 打 後 , 再 放 低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椅 子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再 放 低 , 妥 善 地 不 磨損 、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褥 墊 和 枕 頭 晾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坐 墊 晾 曬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痰 盂 晾 曬 、 擦 拭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枕 板 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處 。應 收 藏 缽 和 衣 。 收 藏 缽 時 , 以 一 手 持 缽 , 一 手 摸 探 床 底 或 椅底 而 收 藏 , 但 不 應 將 缽 直 接 放 置 在 地 上 。 收 藏 衣 時 , 以 一 手 持 衣 ,一 手 摸 衣 竿 或 衣 繩 , 邊 向 外 、 褶 向 內 地 折 疊 衣 而 收 藏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東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東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塵 之 風 從 西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西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北 邊76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北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南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閉 南 邊 之 窗 。 如 果 天 冷 時 白 天 應 打 開 窗 而 晚 上 應 關 ; 如 果 天 熱 時則 白 天 應 關 窗 而 晚 上 應 打 開 。如 果 房 間 骯 髒 , 應 清 掃 房 間 ; 如 果 門 廊 骯 髒 , 應 清 掃 門 廊 ;如 果 集 會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 集 會 堂 ; 如 果 火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 火 堂 ;如 果 廁 所 骯 髒 , 應 清 掃 廁 所 。 如 果 飲 用 水 沒 有 了 , 應 準 備 飲 用 水 ;如 果 洗 用 水 沒 有 了 , 應 準 備 洗 用 水 ; 如 果 洗 水 罐 之 水 沒 有 了 , 應把 水 灌 進 洗 水 罐 。假 如 戒 師 生 起 不 滿 時 , 弟 子 應 安 慰 , 或 請 人 安 慰 , 或 爲 他 說法 。 假 如 戒 師 生 起 追 悔 時 , 弟 子 應 消 除 , 或 請 人 消 除 , 或 爲 他 說法 。 假 如 戒 師 生 起 邪 見 時 , 弟 子 應 勸 阻 , 或 請 人 勸 阻 , 或 爲 他 說法 。假 如 戒 師 犯 了 重 法 85 , 應 行 別 住 86 , 弟 子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能 使 僧 團 給 與 戒 師 別 住 ?」 假 如 戒 師 應 退 回 原 本 87 , 弟 子 應 作 努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讓 戒 師 退 回 原 本 ?」 假 如 戒 師 應 行 馬 那 答85重 法 (garudhamma): 於 此 指 犯 僧 始 終 罪 (savghadisesa, 桑 喀 地 謝 沙 。 古譯 「 僧 殘 」)。86凡 是 犯 了 僧 始 終 罪 的 比 庫 , 須 由 僧 團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而 給 予 他 別 住(parivasa)、 馬 那 答 (manatta)、 出 罪 (abbhana) 等 。 經 出 罪 之 後 , 該 比 庫 才 能恢 復 清 淨 。87退 回 原 本 (mulaya patikassana):mulaya( 到 原 本 , 到 根 本 )+ patikassana( 退 回 ; 撤 回 ; 倒 退 )。 漢 傳 古 律 多 譯 爲 「 本 日 治 」, 唐 義 淨 法 師 譯 爲 「 復本 」「 重 收 根 本 」。假 如 比 庫 在 行 別 住 期 間 又 再 重 犯 僧 始 終 罪 , 他 必 須 停 止 其 所 行 的 別 住 ,重 新 向 僧 團 請 求 別 住 , 稱 爲 「 退 回 原 本 」。 對 於 行 馬 那 答 也 是 如 此 。7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88 , 弟 子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給 與 戒 師 馬 那 答 ?」 假 如戒 師 應 出 罪 , 弟 子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讓 戒 師 出 罪 ?」假 如 僧 團 想 要 對 戒 師 作 呵 責 、 依 止 、 驅 出 、 下 意 或 舉 罪 甘 馬 ,弟 子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不 對 戒 師 作 甘 馬 或 者 能 夠 減輕 ?」 然 而 , 若 僧 團 已 對 他 作 了 呵 責 、 依 止 、 驅 出 、 下 意 或 舉 罪甘 馬 , 弟 子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戒 師 正 確 履 行 、 順 從 、 實 行贖 罪 , 讓 僧 團 能 解 除 該 甘 馬 ?」如 果 戒 師 之 衣 應 洗 , 弟 子 應 洗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戒 師 之 衣 洗 淨 ?」 如 果 戒 師 應 做 衣 , 弟 子 應 做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何 才 能 使 戒 師 之 衣 做 好 ?」 如 果 戒 師 應 煮 染 料 , 弟 子 應 煮 , 或 應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戒 師 的 染 料 煮 好 ?」 如 果 戒 師 之 衣 應 染 ,弟 子 應 染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戒 師 之 衣 染 好 ?」 染 衣 時應 妥 善 地 、 反 復 地 轉 動 而 染 ; 在 水 滴 未 斷 時 不 應 離 開 。沒 有 請 示 戒 師 不 得 送 缽 給 他 人 89 ,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之 缽 ; 不 得送 衣 給 他 人 ,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之 衣 ; 不 得 送 必 需 品 給 他 人 , 不 得 接受 他 人 之 必 需 品 ; 不 得 爲 他 人 剃 頭 , 不 得 受 他 人 剃 頭 ; 不 得 服 侍他 人 , 不 得 受 他 人 服 侍 ; 不 得 服 務 他 人 , 不 得 受 他 人 服 務 ; 不 得作 他 人 的 隨 從 沙 門 ,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作 隨 從 沙 門 ; 不 得 爲 他 人 送食 ,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送 食 。 沒 有 請 示 戒 師 不 得 進 村 90 ; 不 得 前 往 墳場 ; 不 得 離 開 區 域 91 。88馬 那 答 : 巴 利 語 manatta 的 音 譯 。 意 即 爲 了 表 達 對 比 庫 們 的 敬 意 , 而 使比 庫 們 對 他 感 到 滿 意 。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manatva 音 譯 爲 「 摩 那 埵 」。89他 人 (ekaccassa): 此 段 所 指 的 是 與 戒 師 關 係 不 和 的 人 。90沒 有 請 示 戒 師 不 得 進 村 (na upajjhaya anapuccha gamo pavisitabbo): 如果 是 爲 了 托 缽 或 者 要 辦 其 他 事 情 而 想 要 進 入 村 鎮 , 應 先 請 示 戒 師 之 後 才 進78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若 戒 師 生 病 , 應 照 料 終 生 , 等 待 痊 癒 。諸 比 庫 , 此 乃 弟 子 們 對 戒 師 應 遵 行 的 弟 子 對 戒 師 的 行 儀 。(Mv.66; 1.46-50 / Cv.376; 2.223-7)十 二 、 對 弟 子 的 行 儀(Saddhiviharikavatta)諸 比 庫 , 戒 師 對 弟 子 應 遵 行 適 當 的 [ 行 儀 ]。 此 適 當 的 行 儀 於此 爲 :92諸 比 庫 , 戒 師 應 通 過 讀 誦 、 詢 問 、 教 誡 、 教 授 來 攝 護 、 攝受 弟 子 。 假 如 戒 師 有 缽 , 弟 子 沒 有 缽 , 戒 師 應 給 弟 子 缽 , 或 應 作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弟 子 擁 有 缽 ?」 假 如 戒 師 有 衣 , 弟 子 沒 有 衣 ,戒 師 應 給 弟 子 衣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弟 子 擁 有 衣 ?」 假入 。 如 果 戒 師 清 早 起 來 後 想 要 到 遠 處 去 托 缽 而 說 ..「 孩 子 , 我 們 進 村 托 缽吧 !」 應 跟 隨 前 往 。 若 戒 師 沒 有 說 就 先 走 了 , 到 房 間 找 不 到 戒 師 後 進 村 也是 適 當 的 。 假 如 進 村 後 遇 到 戒 師 , 就 在 見 到 的 地 方 請 示 也 是 適 當 的 。91不 得 離 開 區 域 (na disa pakkamitabba): 如 果 想 要 離 開 , 應 在 告 知 原 由後 再 三 請 求 。 如 果 同 意 , 很 好 。 假 如 不 同 意 , 應 考 慮 到 繼 續 依 止 他 而 住 並不 能 獲 得 讀 誦 、 詢 問 或 業 處 等 方 面 的 成 就 , 戒 師 愚 癡 且 不 賢 明 , 只 是 爲 了想 要 人 留 在 他 身 邊 才 不 讓 離 開 。 假 如 是 因 這 樣 而 阻 止 的 話 , 即 使 離 開 也 是適 當 的 。92讀 誦 (uddeso): 教 導 背 誦 巴 利 聖 典 。詢 問 (paripuccha): 考 問 巴 利 聖 典 的 意 義 與 解 釋 。教 誡 (ovado): 對 於 還 沒 發 生 的 事 情 教 導 說 ..「 要 這 樣 做 , 不 要 這 樣 做 。」教 授 (anusasani): 對 於 已 發 生 的 事 情 。 不 管 是 對 於 已 發 生 的 或 者 還 沒發 生 的 事 情 , 第 一 次 的 教 導 爲 教 誡 , 之 後 反 復 的 教 導 爲 教 授 。7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如 戒 師 有 必 需 品 , 弟 子 沒 有 必 需 品 , 戒 師 應 給 弟 子 必 需 品 , 或 應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弟 子 擁 有 必 需 品 ?」若 弟 子 生 病 , 清 晨 起 來 後 應 遞 上 齒 木 , 遞 上 洗 臉 水 , 敷 設 座位 。 假 如 有 粥 , 應 洗 好 缽 後 把 粥 端 近 。 喝 粥 後 遞 上 水 , 接 過 缽 放下 後 , 應 妥 善 且 不 磨 損 地 洗 , 然 後 收 藏 。 弟 子 站 立 時 , 應 收 起 座位 ; 如 果 該 處 骯 髒 , 應 清 掃 該 處 。如 果 弟 子 想 要 進 村 , 應 遞 過 下 裙 , 接 過 [ 換 下 的 ] 副 裙 , 遞 上腰 帶 , 重 疊 好 而 遞 上 桑 喀 帝 , 洗 好 缽 後 帶 有 水 遞 上 。「 到 現 在 他 將 要 回 來 」 時 應 敷 設 座 位 ,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和 擦 腳 布 。 應 前 往 迎 接 而 接 過 衣 缽 , 遞 上 副 裙 , 接 過 [ 換 下 的 ] 下裙 。 如 果 衣 沾 有 汗 漬 , 應 於 熱 處 曬 一 會 兒 , 但 不 應 把 衣 存 放 於 熱處 。 應 摺 疊 衣 。 摺 疊 衣 時 衣 邊 應 錯 開 四 指 而 摺 疊 ..「 不 讓 中 間 有摺 痕 。」 腰 帶 應 放 在 衣 摺 層 裏 。如 果 有 缽 食 且 弟 子 想 要 吃 , 應 遞 上 水 後 把 缽 食 端 近 。 應 詢 問弟 子 飲 用 水 。 用 完 餐 後 應 遞 上 水 , 接 過 缽 放 下 後 , 應 妥 善 且 不 磨損 地 洗 , 擦 乾 後 應 於 熱 處 曬 一 會 兒 , 但 不 應 把 缽 存 放 於 熱 處 。 應收 藏 缽 和 衣 。 收 藏 缽 時 , 以 一 手 持 缽 , 一 手 摸 探 床 底 或 椅 底 而 收藏 , 但 不 應 將 缽 直 接 放 置 在 地 上 。 收 藏 衣 時 , 以 一 手 持 衣 , 一 手摸 衣 竿 或 衣 繩 , 邊 向 外 、 褶 向 內 地 折 疊 衣 而 收 藏 。 弟 子 站 立 時 ,應 收 起 座 位 , 收 好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 如 果 該 處 骯 髒 , 應清 掃 該 處 。如 果 弟 子 想 要 洗 澡 , 應 準 備 洗 澡 水 。 如 果 需 要 冷 水 , 應 準 備冷 水 ; 如 果 需 要 熱 水 , 應 準 備 熱 水 。如 果 弟 子 想 要 進 入 浴 室 , 應 揉 捏 粉 , 弄 濕 泥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而 前 往 。 遞 上 浴 室 用 椅 , 接 過 衣 後 安 放 在 一 邊 。 應 遞 上 粉 , 遞 上泥 。 如 果 有 可 能 , 應 進 入 浴 室 。 進 入 浴 室 時 , 應 以 泥 塗 臉 , 前 後80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皆 覆 蓋 著 而 進 入 浴 室 。 不 應 侵 奪 上 座 比 庫 而 坐 , 不 應 排 擠 下 座 比庫 之 座 。 在 浴 室 中 應 服 侍 弟 子 。 離 開 浴 室 時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 後 ,應 前 後 皆 覆 蓋 著 而 離 開 浴 室 。 在 水 中 也 應 服 侍 弟 子 。 洗 澡 時 應 先上 來 , 擦 乾 自 己 的 身 體 , 穿 好 下 衣 後 , 應 擦 乾 弟 子 身 上 的 水 , 遞過 下 裙 , 遞 上 桑 喀 帝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 後 , 應 先 回 來 , 敷 設 座 位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 應 詢 問 弟 子 飲 用 水 。於 弟 子 所 居 住 的 住 所 , 若 其 住 所 骯 髒 , 有 能 力 則 應 清 潔 。 在清 潔 住 所 時 , 應 先 把 缽 和 衣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如 果 洗 水 罐 之 水 沒有 了 , 應 把 水 灌 進 洗 水 罐 。假 如 弟 子 生 起 不 滿 時 , 戒 師 應 安 慰 , 或 請 人 安 慰 , 或 爲 他 說法 。 假 如 弟 子 生 起 追 悔 時 , 戒 師 應 消 除 , 或 請 人 消 除 , 或 爲 他 說法 。 假 如 弟 子 生 起 邪 見 時 , 戒 師 應 勸 阻 , 或 請 人 勸 阻 , 或 爲 他 說法 。假 如 弟 子 犯 了 重 法 , 應 行 別 住 , 戒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使 僧 團 給 與 弟 子 別 住 ?」 假 如 弟 子 應 退 回 原 本 , 戒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讓 弟 子 退 回 原 本 ?」 假 如 弟 子 應 行 馬 那 答 , 戒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給 與 弟 子 馬 那 答 ?」 假 如 弟 子 應出 罪 , 戒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讓 弟 子 出 罪 ?」假 如 僧 團 想 要 對 弟 子 作 呵 責 、 依 止 、 驅 出 、 下 意 或 舉 罪 甘 馬 ,戒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不 對 弟 子 作 甘 馬 或 者 能 夠 減輕 ?」 然 而 , 若 僧 團 已 對 他 作 了 呵 責 、 依 止 、 驅 出 、 下 意 或 舉 罪甘 馬 , 戒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弟 子 正 確 履 行 、 順 從 、 實 行贖 罪 , 讓 僧 團 能 解 除 該 甘 馬 ?」如 果 弟 子 之 衣 應 洗 , 戒 師 應 告 知 「 要 這 樣 洗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弟 子 之 衣 洗 淨 ?」 如 果 弟 子 應 做 衣 , 戒 師 應 告 知 「 要這 樣 做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弟 子 之 衣 做 好 ?」 如 果 弟8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子 應 煮 染 料 , 戒 師 應 告 知 「 要 這 樣 煮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能 使 弟 子 的 染 料 煮 好 ?」 如 果 弟 子 之 衣 應 染 , 戒 師 應 告 知 「 要 這樣 染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弟 子 之 衣 染 好 ?」 染 衣 時 應妥 善 地 、 反 復 地 轉 動 而 染 ; 在 水 滴 未 斷 時 不 應 離 開 。若 弟 子 生 病 , 應 照 料 終 生 , 等 待 痊 癒 。諸 比 庫 , 此 乃 戒 師 們 對 弟 子 應 遵 行 的 戒 師 對 弟 子 的 行 儀 。(Mv.67; 1.50-3 / Cv.378; 2.227-231)93十 三 、 對 老 師 的 行 儀(Acariyavatta)94諸 比 庫 , 學 生 對 老 師 應 遵 行 適 當 的 [ 行 儀 ]。 此 適 當 的 行 儀 於此 爲 :93老 師 (acariya): 又 可 音 譯 為 阿 吒 利 亞 。 即 能 傳 授 弟 子 法 義 知 識 及 教 導正 確 行 爲 之 師 。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acarya 音 譯 爲 阿 闍 梨 、 阿 遮 利 耶 等 。律 註 中 說 ..「 能 教 導 正 行 與 行 止 者 為 老 師 。(acarasamacarasikkhapanakam acariyam)」(Mv.A.77)對 於 比 庫 來 說 , 有 四 種 老 師 :1. 出 家 時 的 剃 度 授 戒 師 ;2. 受 具 足 戒 時 的教 授 師 和 讀 甘 馬 師 ;3. 教 授 戒 律 、 佛 法 、 禪 修 業 處 等 的 老 師 ;4. 依 止 師 。只 要 比 庫 與 前 三 種 老 師 同 住 一 寺 , 他 則 必 須 對 他 們 履 行 這 些 義 務 。 對 於 依止 師 , 則 只 有 在 依 止 的 期 間 必 須 履 行 義 務 。對 於 沙 馬 內 拉 來 說 , 這 裏 的 第 一 種 和 第 四 種 老 師 相 當 於 其 戒 師 , 義 務 已如 上 述 。 在 此 所 說 的 老 師 是 指 第 三 種 老 師 。94學 生 (antevasika): 直 譯 爲 内 住 者 。 在 這 裏 是 指 老 師 的 弟 子 。如 果 一 位 新 學 比 庫 沒 有 和 自 己 的 戒 師 同 住 在 一 所 寺 院 , 他 則 必 須 請 求 一位 與 他 同 住 在 一 寺 的 賢 明 長 老 比 庫 作 為 其 依 止 師 。 除 非 他 已 達 到 五 個 瓦 薩並 且 已 經 賢 明 通 達 ( 如 通 曉 兩 部 巴 帝 摩 卡 等 ), 才 可 免 除 依 止 。 假 如 他 一直 都 無 法 賢 明 通 達 , 則 必 須 終 生 依 止 。82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清 晨 起 來 , 脫 掉 鞋 , 偏 袒 上 衣 於 一 肩 , 應 遞 上 齒 木 , 遞 上 洗臉 水 , 敷 設 座 位 。 假 如 有 粥 , 應 洗 好 缽 後 把 粥 端 近 。 喝 粥 後 遞 上水 , 接 過 缽 放 下 後 , 應 妥 善 且 不 磨 損 地 洗 , 然 後 收 藏 。 老 師 站 立時 , 應 收 起 座 位 ; 如 果 該 處 骯 髒 , 應 清 掃 該 處 。如 果 老 師 想 要 進 村 , 應 遞 過 下 裙 , 接 過 [ 換 下 的 ] 副 裙 , 遞 上腰 帶 , 重 疊 好 而 遞 上 桑 喀 帝 , 洗 好 缽 後 帶 有 水 奉 上 。 如 果 老 師 想要 隨 從 沙 門 , 應 遮 蓋 住 三 輪 而 齊 整 地 著 下 衣 , 繋 好 腰 帶 , 重 疊 好而 披 著 桑 喀 帝 , 綁 好 紐 , 洗 好 缽 而 拿 著 , 作 老 師 的 隨 從 沙 門 。 不應 離 太 遠 而 行 , 不 應 離 太 近 而 行 。 應 接 過 已 裝 食 之 缽 。 老 師 談 話時 不 應 打 斷 ; 老 師 談 話 接 近 犯 戒 時 應 防 止 。歸 來 時 應 先 回 到 , 敷 設 座 位 ,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應 前 往 迎 接 而 接 過 衣 缽 , 遞 上 副 裙 , 接 過 [ 換 下 的 ] 下 裙 。 如 果 衣沾 有 汗 漬 , 應 於 熱 處 曬 一 會 兒 , 但 不 應 把 衣 存 放 於 熱 處 。 應 摺 疊衣 。 摺 疊 衣 時 衣 邊 應 錯 開 四 指 而 摺 疊 ,「 不 讓 中 間 有 摺 痕 。」 腰帶 應 放 在 衣 摺 層 裏 。如 果 有 缽 食 且 老 師 想 要 吃 , 應 遞 上 水 後 把 缽 食 端 近 。 應 詢 問老 師 飲 用 水 。 用 完 餐 後 應 遞 上 水 , 接 過 缽 放 下 後 , 應 妥 善 且 不 磨損 地 洗 , 擦 乾 後 應 於 熱 處 曬 一 會 兒 , 但 不 應 把 缽 存 放 於 熱 處 。 應收 藏 缽 和 衣 。 收 藏 缽 時 , 以 一 手 持 缽 , 一 手 摸 探 床 底 或 椅 底 而 收藏 , 但 不 應 將 缽 直 接 放 置 在 地 上 。 收 藏 衣 時 , 以 一 手 持 衣 , 一 手摸 衣 竿 或 衣 繩 , 邊 向 外 、 褶 向 內 地 折 疊 衣 而 收 藏 。 老 師 站 立 時 ,應 收 起 座 位 , 收 好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 如 果 該 處 骯 髒 , 應清 掃 該 處 。如 果 老 師 想 要 洗 澡 , 應 準 備 洗 澡 水 。 如 果 需 要 冷 水 , 應 準 備冷 水 ; 如 果 需 要 熱 水 , 應 準 備 熱 水 。8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如 果 老 師 想 要 進 入 浴 室 , 應 揉 捏 粉 , 弄 濕 泥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後 , 跟 隨 在 老 師 之 後 而 行 。 遞 上 浴 室 用 椅 , 接 過 衣 後 安 放 在 一 邊 。應 遞 上 粉 , 遞 上 泥 。 如 果 有 可 能 , 應 進 入 浴 室 。 進 入 浴 室 時 , 應以 泥 塗 臉 , 前 後 皆 覆 蓋 著 而 進 入 浴 室 。 不 應 侵 奪 上 座 比 庫 而 坐 ,不 應 排 擠 下 座 比 庫 之 座 。 在 浴 室 中 應 服 侍 老 師 。 離 開 浴 室 時 , 帶上 浴 室 用 椅 後 , 應 前 後 皆 覆 蓋 著 而 離 開 浴 室 。在 水 中 也 應 服 侍 老 師 。 洗 澡 時 應 先 上 來 , 擦 乾 自 己 的 身 體 ,穿 好 下 衣 後 , 應 擦 乾 老 師 身 上 的 水 , 遞 過 下 裙 , 遞 上 桑 喀 帝 , 帶上 浴 室 用 椅 後 , 應 先 回 來 , 敷 設 座 位 ,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腳 布 。 應 詢 問 老 師 飲 用 水 。如 果 [ 老 師 ] 想 令 讀 誦 , 應 讀 誦 ; 如 果 想 詢 問 , 應 受 問 。於 老 師 所 居 住 的 住 所 , 若 其 住 所 骯 髒 , 有 能 力 則 應 清 潔 。 在清 潔 住 所 時 , 應 先 把 缽 和 衣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再 把 坐 墊 取 出 放 到 一邊 ; 把 褥 墊 和 枕 頭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床 放 低 後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椅 子 放 低 後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撞 到 門 框 而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床 腳 墊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把 痰 盂 取 出放 到 一 邊 ; 把 枕 板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觀 察 地 氈 是 如 何 鋪 設 後 再 取 出放 到 一 邊 。 如 果 住 所 有 蜘 蛛 網 , 先 應 觀 察 然 後 除 掉 。 應 清 潔 窗 戶的 角 落 處 。 如 果 由 紅 土 所 塗 抹 的 牆 壁 有 污 垢 , 應 弄 濕 布 扭 乾 後 再擦 拭 。 如 果 黑 色 的 地 面 有 污 垢 , 應 弄 濕 布 扭 乾 後 再 擦 拭 。 若 是 未經 處 理 過 的 地 面 , 應 撒 水 後 「 不 讓 住 所 被 塵 垢 所 污 」 而 打 掃 。 把垃 圾 收 集 到 一 邊 再 倒 掉 。把 地 氈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鋪 設 而 鋪 設 ;把 床 腳 墊 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床 晾 曬 、 清 潔 、拍 打 後 , 再 放 低 , 妥 善 地 不 磨 損 、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84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椅 子 晾 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再 放 低 , 妥 善 地 不 磨損 、 不 撞 到 門 框 而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褥 墊 和 枕 頭 晾曬 、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坐 墊 晾 曬 、清 潔 、 拍 打 後 , 搬 進 來 按 原 來 的 擺 設 而 擺 設 ; 把 痰 盂 晾 曬 、 擦 拭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 處 ; 把 枕 板 晾 曬 、 擦 拭 後 , 搬 進 來 擺 設 於 原處 。應 收 藏 缽 和 衣 。 收 藏 缽 時 , 以 一 手 持 缽 , 一 手 摸 探 床 底 或 椅底 而 收 藏 , 但 不 應 將 缽 直 接 放 置 在 地 上 。 收 藏 衣 時 , 以 一 手 持 衣 ,一 手 摸 衣 竿 或 衣 繩 , 邊 向 外 、 褶 向 內 地 折 疊 衣 而 收 藏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東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東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塵 之 風 從 西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西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北 邊吹 來 , 則 應 關 閉 北 邊 之 窗 ; 如 果 帶 有 塵 之 風 從 南 邊 吹 來 , 則 應 關閉 南 邊 之 窗 。 如 果 天 冷 時 白 天 應 打 開 窗 而 晚 上 應 關 ; 如 果 天 熱 時則 白 天 應 關 窗 而 晚 上 應 打 開 。如 果 房 間 骯 髒 , 應 清 掃 房 間 ; 如 果 門 廊 骯 髒 , 應 清 掃 門 廊 ;如 果 集 會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 集 會 堂 ; 如 果 火 堂 骯 髒 , 應 清 掃 火 堂 ;如 果 廁 所 骯 髒 , 應 清 掃 廁 所 。 如 果 飲 用 水 沒 有 了 , 應 準 備 飲 用 水 ;如 果 洗 用 水 沒 有 了 , 應 準 備 洗 用 水 ; 如 果 洗 水 罐 之 水 沒 有 了 , 應把 水 灌 進 洗 水 罐 。假 如 老 師 生 起 不 滿 時 , 學 生 應 安 慰 , 或 請 人 安 慰 , 或 爲 他 說法 。 假 如 老 師 生 起 追 悔 時 , 學 生 應 消 除 , 或 請 人 消 除 , 或 爲 他 說法 。 假 如 老 師 生 起 邪 見 時 , 學 生 應 勸 阻 , 或 請 人 勸 阻 , 或 爲 他 說法 。假 如 老 師 犯 了 重 法 , 應 行 別 住 , 學 生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使 僧 團 給 與 老 師 別 住 ?」 假 如 老 師 應 退 回 原 本 , 學 生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讓 老 師 退 回 原 本 ?」 假 如 老 師 應 行 馬 那 答 , 學8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生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給 與 老 師 馬 那 答 ?」 假 如 老 師 應出 罪 , 學 生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讓 老 師 出 罪 ?」假 如 僧 團 想 要 對 老 師 作 呵 責 、 依 止 、 驅 出 、 下 意 或 舉 罪 甘 馬 ,學 生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不 對 老 師 作 甘 馬 或 者 能 夠 減輕 ?」 然 而 , 若 僧 團 已 對 他 作 了 呵 責 、 依 止 、 驅 出 、 下 意 或 舉 罪甘 馬 , 學 生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老 師 正 確 履 行 、 順 從 、 實 行贖 罪 , 讓 僧 團 能 解 除 該 甘 馬 ?」如 果 老 師 之 衣 應 洗 , 學 生 應 洗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老 師 之 衣 洗 淨 ?」 如 果 老 師 應 做 衣 , 學 生 應 做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何 才 能 使 老 師 之 衣 做 好 ?」 如 果 老 師 應 煮 染 料 , 學 生 應 煮 , 或 應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老 師 的 染 料 煮 好 ?」 如 果 老 師 之 衣 應 染 ,學 生 應 染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老 師 之 衣 染 好 ?」 染 衣 時應 妥 善 地 、 反 復 地 轉 動 而 染 ; 在 水 滴 未 斷 時 不 應 離 開 。沒 有 請 示 老 師 不 得 送 缽 給 他 人 ,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之 缽 ; 不 得 送衣 給 他 人 ,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之 衣 ; 不 得 送 必 需 品 給 他 人 , 不 得 接 受他 人 之 必 需 品 ; 不 得 爲 他 人 剃 頭 , 不 得 受 他 人 剃 頭 ; 不 得 服 侍 他人 , 不 得 受 他 人 服 侍 ; 不 得 服 務 他 人 , 不 得 受 他 人 服 務 ; 不 得 作他 人 的 隨 從 沙 門 ,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作 隨 從 沙 門 ; 不 得 爲 他 人 送 食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送 食 。 沒 有 請 示 老 師 不 得 進 村 ; 不 得 前 往 墳 場 ; 不得 離 開 區 域 。若 老 師 生 病 , 應 照 料 終 生 , 等 待 痊 癒 。諸 比 庫 , 此 乃 學 生 們 對 老 師 應 遵 行 的 學 生 對 老 師 的 行 儀 。(Mv.78; 1.61 / Cv.380; 2.231)86


十 四 、 對 學 生 的 行 儀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Antevasikavatta)諸 比 庫 , 老 師 對 學 生 應 遵 行 適 當 的 [ 行 儀 ]。 此 適 當 的 行 儀 於此 爲 :諸 比 庫 , 老 師 應 通 過 讀 誦 、 詢 問 、 教 誡 、 教 授 來 攝 護 、 攝 受學 生 。 假 如 老 師 有 缽 , 學 生 沒 有 缽 , 老 師 應 給 學 生 缽 , 或 應 作 努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學 生 擁 有 缽 ?」 假 如 老 師 有 衣 , 學 生 沒 有 衣 ,老 師 應 給 學 生 衣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學 生 擁 有 衣 ?」 假如 老 師 有 必 需 品 , 學 生 沒 有 必 需 品 , 老 師 應 給 學 生 必 需 品 , 或 應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學 生 擁 有 必 需 品 ?」若 學 生 生 病 , 清 晨 起 來 後 應 遞 上 齒 木 , 遞 上 洗 臉 水 , 敷 設 座位 。 假 如 有 粥 , 應 洗 好 缽 後 把 粥 端 近 。 喝 粥 後 遞 上 水 , 接 過 缽 放下 後 , 應 妥 善 且 不 磨 損 地 洗 , 然 後 收 藏 。 學 生 站 立 時 , 應 收 起 座位 ; 如 果 該 處 骯 髒 , 應 清 掃 該 處 。如 果 學 生 想 要 進 村 , 應 遞 過 下 裙 , 接 過 [ 換 下 的 ] 副 裙 , 遞 上腰 帶 , 重 疊 好 而 遞 上 桑 喀 帝 , 洗 好 缽 後 帶 有 水 遞 上 。「 到 現 在 他 將 要 回 來 」 時 應 敷 設 座 位 ,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和 擦 腳 布 。 應 前 往 迎 接 而 接 過 衣 缽 , 遞 上 副 裙 , 接 過 [ 換 下 的 ] 下裙 。 如 果 衣 沾 有 汗 漬 , 應 於 熱 處 曬 一 會 兒 , 但 不 應 把 衣 存 放 於 熱處 。 應 摺 疊 衣 。 摺 疊 衣 時 衣 邊 應 錯 開 四 指 而 摺 疊 :「 不 讓 中 間 有摺 痕 。」 腰 帶 應 放 在 衣 摺 層 裏 。如 果 有 缽 食 且 學 生 想 要 吃 , 應 遞 上 水 後 把 缽 食 端 近 。 應 詢 問學 生 飲 用 水 。 用 完 餐 後 應 遞 上 水 , 接 過 缽 放 下 後 , 應 妥 善 且 不 磨8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損 地 洗 , 擦 乾 後 應 於 熱 處 曬 一 會 兒 , 但 不 應 把 缽 存 放 於 熱 處 。 應收 藏 缽 和 衣 。 收 藏 缽 時 …… 收 藏 衣 時 …… 邊 向 外 、 褶 向 內 地 折 疊衣 而 收 藏 。 學 生 站 立 時 , 應 收 起 座 位 , 收 好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腳 布 。 如 果 該 處 骯 髒 , 應 清 掃 該 處 。如 果 學 生 想 要 洗 澡 , 應 準 備 洗 澡 水 。 如 果 需 要 冷 水 , 應 準 備冷 水 ; 如 果 需 要 熱 水 , 應 準 備 熱 水 。如 果 學 生 想 要 進 入 浴 室 , 應 揉 捏 粉 , 弄 濕 泥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而 前 往 。 遞 上 浴 室 用 椅 , 接 過 衣 後 安 放 在 一 邊 。 應 遞 上 粉 , 遞 上泥 。 如 果 有 可 能 , 應 進 入 浴 室 。 進 入 浴 室 時 , 應 以 泥 塗 臉 , 前 後皆 覆 蓋 著 而 進 入 浴 室 。 不 應 侵 奪 上 座 比 庫 而 坐 , 不 應 排 擠 下 座 比庫 之 座 。 在 浴 室 中 應 服 侍 學 生 。 離 開 浴 室 時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 後 ,應 前 後 皆 覆 蓋 著 而 離 開 浴 室 。 在 水 中 也 應 服 侍 學 生 。 洗 澡 時 應 先上 來 , 擦 乾 自 己 的 身 體 , 穿 好 下 衣 後 , 應 擦 乾 學 生 身 上 的 水 , 遞過 下 裙 , 遞 上 桑 喀 帝 , 帶 上 浴 室 用 椅 後 , 應 先 回 來 , 敷 設 座 位 ,近 置 洗 腳 水 、 擦 腳 台 和 擦 腳 布 。 應 詢 問 學 生 飲 用 水 。於 學 生 所 居 住 的 住 所 , 若 其 住 所 骯 髒 , 有 能 力 則 應 清 潔 。 在清 潔 住 所 時 , 應 先 把 缽 和 衣 取 出 放 到 一 邊 …… 如 果 洗 水 罐 之 水 沒有 了 , 應 把 水 灌 進 洗 水 罐 。假 如 學 生 生 起 不 滿 時 , 老 師 應 安 慰 , 或 請 人 安 慰 , 或 爲 他 說法 。 假 如 學 生 生 起 追 悔 時 , 老 師 應 消 除 , 或 請 人 消 除 , 或 爲 他 說法 。 假 如 學 生 生 起 邪 見 時 , 老 師 應 勸 阻 , 或 請 人 勸 阻 , 或 爲 他 說法 。假 如 學 生 犯 了 重 法 , 應 行 別 住 , 老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使 僧 團 給 與 學 生 別 住 ?」 假 如 學 生 應 退 回 原 本 , 老 師 應 作 努 力 ..88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讓 學 生 退 回 原 本 ?」 假 如 學 生 應 行 馬 那 答 , 老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給 與 學 生 馬 那 答 ?」 假 如 學 生 應出 罪 , 老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讓 學 生 出 罪 ?」假 如 僧 團 想 要 對 學 生 作 呵 責 、 依 止 、 驅 出 、 下 意 或 舉 罪 甘 馬 ,老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僧 團 不 對 學 生 作 甘 馬 或 者 能 夠 減輕 ?」 然 而 , 若 僧 團 已 對 他 作 了 呵 責 、 依 止 、 驅 出 、 下 意 或 舉 罪甘 馬 , 老 師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學 生 正 確 履 行 、 順 從 、 實 行贖 罪 , 讓 僧 團 能 解 除 該 甘 馬 ?」如 果 學 生 之 衣 應 洗 , 老 師 應 告 知 「 要 這 樣 洗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學 生 之 衣 洗 淨 ?」 如 果 學 生 應 做 衣 , 老 師 應 告 知 「 要這 樣 做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學 生 之 衣 做 好 ?」 如 果 學生 應 煮 染 料 , 老 師 應 告 知 「 要 這 樣 煮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能 使 學 生 的 染 料 煮 好 ?」 如 果 學 生 之 衣 應 染 , 老 師 應 告 知 「 要 這樣 染 。」 或 應 作 努 力 ..「 如 何 才 能 使 學 生 之 衣 染 好 ?」 染 衣 時 應妥 善 地 、 反 復 地 轉 動 而 染 ; 在 水 滴 未 斷 時 不 應 離 開 。若 學 生 生 病 , 應 照 料 終 生 , 等 待 痊 癒 。諸 比 庫 , 此 乃 老 師 們 對 學 生 應 遵 行 的 老 師 對 學 生 的 行 儀 。(Mv.79; 1.61 / Cv.382; 2.231)第 十 一 、 十 二 種 行 儀 講 述 的 是 戒 師 與 弟 子 之 間 的 相 互 義 務 ,第 十 三 、 十 四 種 行 儀 講 述 的 是 老 師 與 學 生 之 間 的 相 互 義 務 。 這 兩種 師 徒 關 係 除 了 各 自 間 的 身 份 略 有 不 同 之 外 , 彼 此 之 間 應 履 行 的義 務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 也 即 是 說 : 弟 子 ( 在 這 裏 也 包 括 學 生 ) 應 恭敬 、 順 從 其 師 長 ( 在 這 裏 包 括 戒 師 和 老 師 ), 應 履 行 服 務 師 長 的 義8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務 ; 而 作 為 師 長 的 則 應 愛 護 、 照 顧 其 弟 子 , 應 承 擔 教 導 弟 子 的 職責 。 同 時 , 這 四 種 行 儀 也 以 相 同 的 內 容 出 現 在 《 律 藏 · 大 品 · 大 篇 》中 。這 種 師 徒 間 互 相 履 行 義 務 的 傳 統 , 直 至 今 天 仍 然 被 許 多 上 座部 僧 團 很 好 地 維 持 和 實 行 著 。 以 上 的 律 文 為 師 徒 之 間 的 義 務 提 供了 具 體 的 標 準 和 最 佳 的 典 範 , 而 師 徒 之 間 也 可 根 據 實 際 的 情 況 或客 觀 條 件 來 貫 徹 與 實 踐 這 些 義 務 。作 弟 子 的 應 為 師 長 打 掃 住 所 、 清 洗 浴 廁 、 洗 染 袈 裟 、 洗 缽 、按 摩 、 照 料 起 居 等 , 在 在 處 處 皆 應 表 現 出 對 師 長 的 恭 敬 與 忠 誠 。如 果 師 長 身 邊 已 經 有 好 幾 位 弟 子 在 實 行 義 務 , 則 可 通 過 觀 察 師 長的 生 活 起 居 、 觀 察 其 他 弟 子 的 做 法 , 或 按 照 師 長 的 指 示 來 安 排 自己 履 行 義 務 的 時 間 和 方 式 。當 然 , 師 長 可 以 告 知 其 弟 子 不 須 履 行 某 些 義 務 。 假 如 師 長 沒有 免 除 弟 子 的 義 務 , 則 作 弟 子 的 將 因 為 每 一 項 沒 有 履 行 的 義 務 而犯 一 惡 作 罪 ( 對 比 庫 而 言 )。作 師 長 的 有 義 務 要 教 導 好 弟 子 , 回 答 弟 子 關 於 戒 律 、 教 法 、禪 修 和 梵 行 生 活 等 的 問 題 , 讓 弟 子 明 白 如 何 是 犯 戒 , 如 何 不 犯 ,如 何 犯 重 , 如 何 犯 輕 , 犯 了 如 何 懺 悔 。 當 弟 子 犯 錯 時 , 師 長 有 責任 要 教 訓 甚 至 懲 罰 他 ; 當 弟 子 有 邪 見 時 , 師 長 有 責 任 要 糾 正 他 ;當 弟 子 憂 苦 ( 如 對 梵 行 生 活 不 滿 、 想 還 俗 等 ) 時 , 師 長 有 責 任 要安 慰 開 解 他 ; 當 弟 子 生 病 時 , 師 長 有 責 任 要 照 顧 或 使 人 照 顧 他 等等 。正 如 世 尊 在 《 大 品 · 大 篇 》 中 說 :「 諸 比 庫 , 戒 師 將 以 對 兒 子 之 心 照 顧 弟 子 , 弟 子 將 以 對 父 親90


第 七 章 十 四 種 行 儀之 心 照 顧 戒 師 。」(Mv.65; 1.45)「 諸 比 庫 , 老 師 將 以 對 兒 子 之 心 照 顧 學 生 , 學 生 將 以 對 父 親之 心 照 顧 老 師 。」(Mv.77; 1.60)弟 子 可 以 透 過 為 其 師 長 履 行 義 務 來 親 近 善 知 識 、 聽 聞 正 法 ,通 過 遵 從 師 長 的 教 誨 與 指 導 來 學 習 教 理 、 實 踐 禪 修 , 維 持 聖 者 的傳 統 。 而 師 長 則 通 過 言 傳 身 教 來 攝 受 與 教 導 弟 子 , 把 自 己 從 前 輩那 裏 繼 承 下 來 的 佛 陀 的 正 法 遺 產 傳 遞 給 下 一 代 。這 種 師 徒 彼 此 之 間 互 相 履 行 義 務 的 方 式 , 是 佛 教 中 最 古 老 而且 行 之 有 效 的 教 育 方 法 。 通 過 弟 子 依 止 師 長 , 師 長 教 授 弟 子 , 佛陀 的 正 法 、 律 得 以 代 代 相 傳 、 燈 燈 相 續 , 長 住 世 間 。9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92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Abba-sikkhapadani)巴 利 《 律 藏 》 按 照 內 容 可 分 爲 《 經 分 別 》《 篇 章 》《 附 隨 》三 大 部 分 。 在 緬 甸 , 則 把 它 們 編 爲 《 巴 拉 基 咖 》《 巴 吉 帝 亞 》《 大品 》《 小 品 》 和 《 附 隨 》 五 大 冊 。《 經 分 別 》 是 對 比 庫 和 比 庫 尼 兩 部 戒 經 ——《 巴 帝 摩 卡 》 的解 釋 , 其 中 解 釋 《 比 庫 巴 帝 摩 卡 》 的 部 分 稱 為 《 大 分 別 》(Mahavibhavga); 解 釋 《 比 庫 尼 巴 帝 摩 卡 》 的 部 分 則 稱 為 《 比 庫 尼分 別 》(Bhikkhuni-vibhavga)。《 篇 章 》(Khandhaka) 分 為 《 大 品 》(Maha-vagga) 和 《 小 品 》(Culla-vagga) 兩 部 分 , 其 內 容 則 依 佛 教 僧 衆 的 各 項 制 度 和 生 活 規則 分 門 別 類 編 集 而 成 , 共 包 括 22 個 篇 章 。雖 然 說 《 篇 章 》 的 絕 大 部 分 內 容 是 世 尊 針 對 比 庫 僧 團 的 梵 行生 活 而 制 定 的 , 但 有 許 多 的 規 定 同 樣 也 適 合 於 沙 馬 內 拉 , 同 樣 也是 沙 馬 內 拉 應 當 遵 守 的 。 爲 了 幫 助 沙 馬 內 拉 能 夠 更 好 地 學 習 和 實踐 世 尊 律 法 中 的 止 持 (varitta) 與 作 持 (caritta), 下 面 將 把 《 篇 章 》的 《 大 品 》 和 《 小 品 》 中 有 關 沙 馬 內 拉 也 應 當 學 習 與 遵 行 的 各 種學 處 選 譯 出 來 , 然 後 再 把 它 們 進 行 分 門 別 類 。 在 許 多 地 方 , 譯 者也 把 律 註 《 普 端 嚴 》 的 解 釋 一 併 翻 譯 出 來 。 因 爲 假 如 離 開 了 義 註的 解 釋 , 有 許 多 文 句 將 變 得 費 解 難 懂 甚 至 會 産 生 歧 義 。9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一 、 障 難不 能 出 家 的 三 十 二 種 人 :1. 斷 手 者 (hatthacchinnam) —— 無 論 在 手 掌 、 前 臂 或 上 臂 等 任何 部 位 , 其 一 隻 或 兩 隻 手 被 截 斷 者 。2. 斷 腳 者 (padacchinnam) —— 無 論 是 在 脚 尖 、 脚 踝 或 脚 脛 的任 何 部 位 , 其 一 條 或 兩 條 腿 被 截 斷 者 。3. 斷 手 腳 者 (hatthapadacchinnam) —— 無 論 以 何 種 方 式 , 其 手足 四 肢 或 兩 條 、 或 三 條 或 全 部 手 腳 被 切 斷 者 。4. 耳 被 割 者 (kannacchinnam) —— 無 論 是 耳 垂 還 是 耳 朵 , 一 隻或 兩 隻 耳 被 割 掉 者 。5. 鼻 被 割 者 (nasacchinnam) —— 無 論 是 鼻 翼 、 鼻 尖 或 鼻 孔 的任 何 部 位 被 割 掉 者 。 如 果 鼻 子 可 以 接 回 , 待 痊 癒 後 再 讓 他 出 家 。6. 耳 鼻 被 割 者 (kannanasacchinnam)。7. 斷 手 指 者 (avgulicchinnam) —— 一 個 或 多 個 手 指 頭 被 切 斷者 。8. 斷 拇 指 者 (alacchinnam) —— 在 四 個 拇 指 ( 趾 ) 當 中 有 一 個或 多 個 拇 指 被 切 斷 者 。9. 斷 筋 者 (kandaracchinnam) —— 凡 是 稱 爲 筋 的 大 肌 腱 前 面 或後 面 被 割 斷 者 。 包 括 斷 了 一 條 筋 而 只 能 用 腳 尖 走 路 或 用 腳 跟 走路 , 或 者 不 能 用 腳 站 立 者 。10. 蹼 手 者 (phanahatthakam) —— 假 如 有 人 手 指 之 間 長 有 猶 如蝙 蝠 的 翅 膀 般 的 肉 蹼 而 連 接 在 一 起 者 , 這 種 人 想 要 出 家 , 應 先 把指 間 的 肉 蹼 切 開 , 割 掉 指 間 所 有 的 皮 , 待 痊 癒 後 再 讓 他 出 家 。 假如 有 人 長 了 六 個 指 頭 , 這 種 人 想 要 出 家 的 話 , 應 先 切 掉 多 餘 的 手指 , 痊 癒 後 再 出 家 。94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11. 駝 背 (khujjam) —— 由 於 胸 部 、 背 部 或 兩 側 的 突 出 而 使 身體 彎 曲 者 。12. 侏 儒 (vamanam) —— 腿 短 小 、 腰 短 小 或 兩 者 都 短 小 者 。13. 癭 病 者 (galagandim) —— 在 脖 子 上 長 有 像 南 瓜 似 的 囊 狀腫 瘤 者 。 然 而 這 也 只 是 舉 例 說 明 而 已 , 凡 是 在 身 上 的 任 何 部 位 長有 腫 瘤 者 都 不 能 出 家 。 所 以 在 審 查 人 選 時 世 尊 說 ..「 諸 比 庫 , 患有 五 種 病 者 不 得 令 出 家 。」 當 知 於 此 是 這 樣 的 意 思 。14. 烙 刑 者 (lakkhanahatam) —— 即 是 在 其 額 頭 或 大 腿 等 處 用燒 熱 的 金 屬 燙 有 烙 印 者 。 即 使 是 自 由 人 , 若 是 傷 痕 新 鮮 者 , 也 不得 出 家 ; 假 如 傷 口 痊 癒 、 皮 膚 長 回 去 而 辨 認 不 出 烙 印 、 穿 了 上 下衣 可 以 遮 蓋 住 者 , 則 可 出 家 。 假 如 不 能 遮 蓋 者 , 則 不 適 合 出 家 。15. 笞 刑 者 (kasahatam) —— 受 鞭 笞 刑 處 罰 者 。 若 是 傷 痕 新 鮮者 , 不 得 令 出 家 ; 若 傷 口 已 復 原 者 , 則 可 出 家 。16. 通 緝 犯 (likhitakam) —— 凡 是 盜 賊 或 觸 犯 了 其 他 嚴 重 的 王法 而 畏 罪 潛 逃 者 , 國 王 用 葉 子 或 布 ( 古 印 度 無 紙 ) 通 緝 說 ..「 無論 在 何 處 發 現 某 某 , 即 應 抓 來 處 死 」「 砍 斷 手 腳 」 或 者 「 抓 來 作如 此 處 罰 」。 這 就 是 通 緝 犯 , 不 得 令 出 家 。17. 象 腳 病 者 (sipadim) —— 粗 腳 者 。 凡 是 腳 部 粗 大 而 長 有 粗癤 子 者 , 不 得 出 家 。18. 惡 疾 者 (paparogim) —— 若 是 患 了 痔 瘡 、 瘻 管 、 膽 汁 病 、哮 喘 、 肺 癆 等 病 , 經 常 受 到 這 些 病 痛 的 折 磨 者 、 得 了 無 可 救 藥 之病 者 、 爲 人 嫌 棄 、 厭 惡 者 , 不 得 出 家 。19. 辱 衆 者 (parisadusakam) —— 由 於 自 己 過 於 醜 陋 而 破 壞 到大 衆 形 象 者 。 比 如 太 高 、 太 矮 、 太 黑 、 太 白 、 太 瘦 、 太 胖 、 大 肚子 、 頭 太 大 、 頭 太 小 、 尖 頭 等 等 。9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20. 瞎 眼 者 (kanam) —— 這 裏 的 瞎 眼 者 和 下 面 的 盲 人 兩 者 都是 指 眼 淨 色 已 壞 的 瞎 子 。 在 《Mahapaccariya 註 》 中 說 : 一 隻 眼 瞎者 爲 kano, 兩 隻 眼 瞎 者 爲 andho。 在 《 大 義 註 》 中 則 說 天 生 瞎 眼爲 andho。 所 以 也 可 結 合 這 兩 種 方 法 來 理 解 。 假 如 兩 隻 或 一 隻 眼睛 看 不 見 者 , 不 得 出 家 。21. 曲 肢 者 (kunim) —— 手 彎 曲 、 腳 彎 曲 或 手 指 彎 曲 者 。 若 是手 等 任 何 部 位 彎 曲 者 , 稱 爲 曲 肢 者 。22. 跛 脚 者 (khabjam) —— 膝 蓋 彎 曲 者 、 斷 腿 者 、 由 於 腳 部 中間 收 縮 造 成 腿 變 形 而 以 腳 背 中 間 走 路 者 、 由 於 腳 尖 收 縮 造 成 腿 變形 而 以 腳 背 尖 走 路 者 等 等 。23. 半 身 不 遂 者 (pakkhahatam) —— 若 是 一 隻 手 、 腳 或 半 身 不能 自 由 活 動 者 。24. 癱 痪 者 (chinniriyapatham)。25. 老 弱 者 (jaradubbalam) —— 由 於 衰 老 而 羸 弱 , 就 連 自 己 的衣 都 沒 能 力 染 色 者 。 如 果 年 紀 大 但 身 體 健 康 , 有 能 力 照 顧 自 己者 , 則 可 出 家 。26. 盲 人 (andham) —— 天 生 瞎 眼 者 。27. 啞 巴 (mugam) —— 不 能 說 話 者 。28. 聾 子 (badhiram) —— 不 能 聽 到 所 有 聲 音 者 。 如 果 大 聲 還 能聽 到 , 則 可 出 家 。29. 盲 啞 者 (andhamugam)。30. 盲 聾 者 (andhabadhiram)。31. 聾 啞 者 (mugabadhiram)。32. 盲 啞 聾 者 (andhamugabadhiram)。(Mv.119; 1.91)96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此 外 , 律 藏 《 大 篇 》 中 還 提 到 : 患 有 麻 風 、 瘡 、 癬 、 肺 癆 、癲 癇 五 種 病 者 , 以 及 國 家 公 務 員 (rajabhato)、 盜 賊 (coro)、 越 獄 的盜 賊 (karabhedako coro)、 負 債 者 (inayiko)、 奴 隸 (daso)、 未 徵 得 其父 母 同 意 的 兒 子 (ananubbato matapituhi putto) 也 不 能 出 家 。 假 如 讓他 們 出 家 , 雖 然 人 選 能 夠 成 爲 沙 馬 內 拉 , 但 令 出 家 的 比 庫 則 犯 惡作 。(Mv.88-97; 1.71-6) (Mv.105; 1.83)不 能 受 具 足 戒 的 二 十 種 人 :1. 黃 門 (pandako) —— 有 五 種 黃 門 : 流 精 黃 門 、 嫉 妒 黃 門 、 病發 黃 門 、 半 月 黃 門 、 不 男 不 女 黃 門 。2. 賊 住 者 (theyyasamvasako) —— 有 三 種 賊 住 者 : 形 相 之 賊 、共 住 之 賊 、 俱 盜 之 賊 。95假 如 有 人 自 行 出 家 後 走 進 寺 院 , 但 並 沒 有 計 算 比 庫 的 瓦 薩96 , 沒 按 照 長 幼 順 序 接 受 禮 敬 , 沒 有 佔 據 僧 座 , 沒 有 參 加 誦 戒 、自 恣 等 甘 馬 , 而 只 是 盜 取 出 家 的 形 相 , 稱 爲 「 形 相 之 賊 」(livgatthenako)。若 有 從 比 庫 處 出 家 的 沙 馬 內 拉 去 到 别 處 後 , 撒 謊 說 ..「 我 有十 個 瓦 薩 或 二 十 個 瓦 薩 。」 然 後 計 算 比 庫 的 瓦 薩 , 按 照 長 幼 順 序接 受 禮 敬 , 佔 據 僧 座 , 參 加 誦 戒 、 自 恣 等 , 這 種 盜 取 比 庫 共 住 者 ,95自 行 出 家 (sayam pabbajitva): 即 在 沒 有 比 庫 爲 其 剃 除 鬚 髮 、 授 予 袈 裟的 情 況 下 , 自 己 剃 除 鬚 髮 、 披 上 袈 裟 衣 , 冒 充 出 家 人 。96瓦 薩 (vassa): 即 戒 齡 , 僧 齡 。 比 庫 每 度 過 一 年 一 度 的 雨 季 安 居 , 其 戒齡 則 增 加 一 歲 。 因 雨 季 安 居 的 巴 利 語 爲 vassa, 故 比 庫 度 過 了 幾 個 雨 安 居 ,則 計 算 多 少 個 瓦 薩 。9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稱 爲 「 共 住 之 賊 」(samvasatthenako)。 當 知 以 計 算 比 庫 的 瓦 薩 等所 有 種 類 的 行 事 , 爲 這 裏 「 共 住 」 的 意 思 。假 如 有 人 自 行 出 家 後 走 進 寺 院 , 計 算 比 庫 的 瓦 薩 , 按 照 長 幼順 序 接 受 禮 敬 , 佔 據 僧 座 , 參 加 誦 戒 、 自 恣 等 , 這 種 不 但 盜 取 形相 而 且 盜 取 共 住 者 , 稱 爲 「 俱 盜 之 賊 」(ubhayatthenako)。對 於 這 三 種 賊 住 者 , 若 未 受 具 足 戒 者 不 得 授 予 , 已 經 授 予 者也 應 滅 擯 。 即 使 他 再 來 請 求 出 家 , 也 不 得 接 受 其 出 家 。然 而 , 假 如 有 人 因 爲 得 罪 了 國 王 、 鬧 饑 荒 不 能 生 存 、 想 要 越過 大 荒 野 、 得 病 威 脅 到 生 命 、 得 罪 了 仇 敵 等 等 , 他 爲 了 逃 避 這 些危 難 而 自 行 出 家 。 假 如 他 在 危 難 消 除 後 來 到 僧 團 中 , 能 夠 如 實 地告 知 原 委 後 請 求 出 家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則 允 許 出 家 。 但 假 如 他 接 受其 他 比 庫 的 服 務 、 計 算 瓦 薩 等 前 面 所 說 的 情 形 , 則 不 得 出 家 。假 如 有 無 知 的 年 幼 或 年 長 的 沙 馬 內 拉 , 還 俗 回 家 後 卻 不 願 意幹 放 牛 等 工 作 , 於 是 披 上 袈 裟 、 手 中 拿 著 碗 或 缽 , 想 再 做 沙 門 而離 開 家 , 走 進 原 先 的 寺 院 。 比 庫 們 既 不 知 道 他 還 俗 後 再 自 行 出家 , 他 自 己 也 不 知 道 如 此 出 家 稱 爲 賊 住 者 。 如 果 他 滿 了 年 歲 而 受具 足 戒 , 還 可 成 爲 受 具 戒 者 。 假 如 他 在 還 未 受 具 戒 時 , 因 聽 到 僧團 裁 決 戒 律 而 知 道 「 如 此 出 家 稱 爲 賊 住 者 。」 於 是 他 應 把 實 情 告訴 比 庫 們 , 這 樣 則 可 得 再 出 家 。 但 假 如 他 想 ..「 現 在 沒 有 誰 知 道我 」 而 不 告 知 , 就 在 其 隱 瞞 事 實 時 , 即 成 賊 住 者 。假 如 比 庫 捨 戒 後 並 沒 有 除 去 比 庫 的 形 相 , 無 論 他 有 沒 有 做 破戒 的 事 , 卻 仍 然 接 受 計 算 瓦 薩 等 前 面 所 說 的 情 形 者 , 則 成 爲 賊 住者 。假 如 比 庫 沒 有 捨 戒 , 以 比 庫 的 形 相 從 事 淫 欲 法 之 後 , 仍 然 接受 計 算 瓦 薩 等 , 卻 不 成 爲 賊 住 者 , 可 得 出 家 。 在 複 註 《 心 義 燈 》(Saratthadipani-tika) 中 解 釋 : 由 於 他 並 沒 有 捨 棄 從 比 庫 處 所 獲 得98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的 形 相 , 故 不 成 爲 形 相 之 賊 ; 仍 然 接 受 與 其 形 相 相 應 的 共 住 , 故也 不 成 爲 共 住 之 賊 。 97假 如 比 庫 心 存 再 穿 袈 裟 的 意 圖 98 , 穿 上 白 衣 而 從 事 淫 欲 法 ,之 後 再 披 上 袈 裟 , 仍 然 接 受 計 算 瓦 薩 等 情 形 , 這 樣 也 不 成 爲 賊 住者 , 可 得 出 家 。 但 假 如 他 如 釋 重 負 般 地 丟 棄 袈 裟 , 穿 上 白 衣 而 從事 淫 欲 法 。 之 後 再 披 上 袈 裟 , 接 受 計 算 瓦 薩 等 , 即 成 賊 住 者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以 出 家 的 形 相 而 從 事 行 淫 等 非 沙 門 所 爲 之法 , 也 不 成 爲 賊 住 者 。 即 使 他 心 存 再 穿 袈 裟 的 意 圖 而 除 去 袈 裟 從事 淫 欲 法 , 之 後 再 披 上 袈 裟 , 也 不 成 爲 賊 住 者 。 但 假 如 他 如 釋 重負 般 地 丟 棄 袈 裟 , 裸 體 或 以 白 衣 而 從 事 淫 欲 法 等 。 成 了 非 沙 門 後再 披 上 袈 裟 , 即 成 賊 住 者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心 儀 在 家 人 的 狀 態 , 把 袈 裟 或 腰 帶 當 作 在 家 人的 衣 服 或 其 他 的 樣 子 而 穿 著 , 想 觀 察 「 我 在 家 的 樣 子 是 否 漂 亮 ?」99並 保 持 這 樣 。 在 領 受 了 漂 亮 之 後 再 作 出 家 的 形 相 , 即 成 賊 住 者 。對 於 穿 著 在 家 人 的 衣 服 而 觀 察 、 領 受 也 是 同 理 。假 如 比 庫 尼 穿 著 在 家 人 的 衣 服 , 乃 至 只 是 把 袈 裟 當 作 在 家 人的 衣 服 而 穿 著 , 觀 察 、 領 受 或 保 持 , 其 情 形 也 與 沙 馬 內 拉 的 一 樣100 。(Mv.A.110; 5.1016-20)97比 庫 沒 有 捨 戒 而 行 淫 屬 於 「 最 終 事 的 犯 罪 者 」( 見 108 頁 )。 應 知 他 與 這裏 所 討 論 的 「 賊 住 者 」 有 所 區 別 。98心 存 再 穿 袈 裟 的 意 圖 (kasaye sa-ussahova): 直 譯 爲 「 於 袈 裟 還 有 竭 力 。」意 即 他 脫 掉 袈 裟 並 不 是 想 要 還 俗 , 而 只 是 爲 了 行 淫 , 在 行 淫 之 後 還 有 意 圖要 繼 續 披 著 袈 裟 。99在 領 受 了 漂 亮 之 後 (Sobhati’ti sampaticchitva): 即 對 自 己 像 在 家 的 樣 子感 到 滿 意 。 這 意 味 著 他 已 自 動 還 俗 了 。 爲 此 , 沙 馬 內 拉 必 須 非 常 謹 慎 。100假 如 比 庫 想 要 捨 戒 還 俗 , 必 須 具 足 決 心 捨 戒 、 親 自 表 白 、 言 語 清 晰 、對 方 是 人 、 明 白 所 說 等 條 件 時 才 能 成 立 。 但 比 庫 尼 和 沙 馬 內 拉 想 要 捨 戒 還俗 , 只 需 故 意 脫 掉 袈 裟 、 穿 上 俗 服 即 可 。9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3. 投 外 道 者 (titthiyapakkantako) —— 先 前 是 受 了 具 足 戒 的 比庫 , 後 來 投 奔 並 加 入 外 道 者 。 這 種 人 不 但 不 得 再 受 具 足 戒 , 也 不得 出 家 。4. 畜 生 (tiracchanagato) —— 龍 、 金 翅 鳥 等 任 何 一 種 , 乃 至 包括 沙 咖 天 帝 (Sakka devanaminda, 帝 釋 天 王 )。 當 知 一 切 的 非 人 類 在這 裏 都 屬 於 畜 生 的 意 思 。 它 們 既 不 能 受 具 足 戒 , 也 不 能 出 家 , 已經 受 具 足 戒 者 也 應 滅 擯 。5. 弑 母 者 (matughatako) —— 故 意 斷 除 自 己 生 身 母 親 的 生 命者 。 這 是 一 種 極 惡 的 重 罪 ( 五 無 間 罪 之 一 ), 這 種 人 不 得 受 具 足 戒和 出 家 。6. 弑 父 者 (pitughatako) —— 同 上 。7. 殺 阿 拉 漢 者 (arahantaghatako) —— 當 知 這 裏 的 阿 拉 漢 是 指人 類 的 阿 拉 漢 。 只 要 是 人 類 , 即 使 是 未 出 家 而 得 漏 盡 的 男 孩 或 女孩 101 , 故 意 斷 除 其 生 命 者 也 是 殺 阿 拉 漢 。8. 污 比 庫 尼 者 (bhikkhunidusako) —— 凡 是 污 染 清 淨 比 庫 尼 三道 的 其 中 任 何 一 道 者 , 稱 爲 污 比 庫 尼 者 。9. 破 僧 者 (savghabhedako)—— 就 像 迭 瓦 達 答 (Devadatta 提 婆達 多 ) 一 樣 提 出 邪 法 、 邪 律 後 , 舉 行 甘 馬 而 使 僧 團 分 裂 。10. 出 血 者 (lohituppadako, 出 佛 身 血 者 ) —— 在 這 裏 也 好 像 迭瓦 達 答 一 樣 , 以 邪 惡 之 心 、 殺 害 之 心 使 活 著 的 如 來 身 上 流 出 哪 怕只 是 夠 一 隻 小 蒼 蠅 喝 之 量 的 血 , 即 稱 爲 出 佛 身 血 者 。101在 家 人 也 有 可 能 證 悟 阿 拉 漢 果 , 如 在 這 個 教 法 期 的 第 七 位 阿 拉 漢 亞 沙良 家 子 (Yasa kulaputta)、 佛 陀 的 生 父 淨 飯 王 (Suddhodana)、 柯 瑪 王 后 (Khema)等 。 不 過 他 們 在 證 悟 阿 拉 漢 果 之 後 必 定 會 選 擇 出 家 , 或 者 在 當 天 般 涅 槃 。100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11. 兩 性 人 (ubhatovyabjanako) —— 既 會 生 起 男 相 又 會 生 起女 相 , 有 男 女 兩 種 性 徵 的 人 。12. 無 戒 師 者 (anupajjhayako) —— 沒 有 求 取 戒 師 。 這 種 受 具 足戒 者 既 不 能 獲 得 法 義 又 不 能 獲 得 利 益 , 他 們 只 有 減 損 而 無 增 長 。13. 以 僧 團 爲 戒 師 者 (savghena upajjhayena)。14. 以 黃 門 、 賊 住 者 、 投 外 道 者 …… 兩 性 人 爲 戒 師 者 。15. 無 缽 者 (apattako) —— 當 時 有 一 無 缽 者 , 於 受 具 足 戒 後 以手 行 乞 , 猶 如 外 道 一 般 , 故 爲 世 尊 所 禁 。16. 無 衣 者 (acivarako) —— 當 時 有 一 無 衣 者 , 於 受 具 足 戒 後 裸體 行 乞 , 猶 如 外 道 一 般 , 故 爲 世 尊 所 禁 。17. 無 缽 衣 者 (apattacivarako) —— 當 時 有 一 個 沒 有 缽 衣 者 , 於受 具 足 戒 後 裸 體 以 手 行 乞 , 猶 如 外 道 一 般 , 故 爲 世 尊 所 禁 。18. 借 缽 者 (yacitakena pattena)。19. 借 衣 者 (yacitakena civarena)。20. 借 缽 衣 者 (yacitakena pattacivarena) —— 假 如 求 戒 者 無 缽和 衣 , 其 老 師 、 戒 師 應 給 與 , 或 其 他 比 庫 應 考 慮 捨 缽 和 衣 給 他 。(Mv.109~118; 1.85-91)在 此 二 十 種 不 能 受 具 足 戒 者 當 中 , 前 面 的 十 一 種 既 不 能 受 具足 戒 , 也 不 能 出 家 , 即 使 是 已 經 受 了 具 足 戒 者 , 也 應 以 形 相 滅 擯而 滅 擯 。 而 對 於 後 面 的 九 種 人 , 授 予 他 們 具 足 戒 的 比 庫 犯 惡 作 。102102對 於 後 面 九 種 不 能 受 具 足 戒 者 , 因 爲 在 授 具 足 戒 的 過 程 中 , 僧 團 於 審問 人 選 時 和 宣 讀 甘 馬 文 時 都 有 提 及 「 具 足 缽 和 衣 」 以 及 戒 師 的 名 字 , 所 以10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同 時 ,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unavisativasso) 103 也 不 能 受 具 足 戒 。 假如 明 知 故 犯 者 , 該 人 選 不 但 不 能 成 爲 比 庫 , 而 且 做 戒 師 的 犯 巴 吉帝 亞 , 所 有 參 加 甘 馬 的 比 庫 皆 犯 惡 作 。(Pc.403; 4.130 / Mv.99; 1.78)另 外 , 假 如 比 庫 沒 有 捨 戒 而 犯 了 四 種 巴 拉 基 咖 罪 的 其 中 一 種者 , 即 稱 爲 「 最 終 事 的 犯 罪 者 」(antimavatthu- ajjhapannako, 犯 邊罪 者 )。 這 種 人 還 俗 之 後 即 使 想 要 再 成 爲 比 庫 , 也 不 能 授 予 他 們 具足 戒 。因 此 , 在 《 疑 惑 度 脫 》 中 提 到 共 有 十 三 種 人 不 得 受 具 足 戒 ,即 上 述 的 黃 門 、 賊 住 者 等 十 一 種 人 , 再 加 上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和 最 終事 的 犯 罪 者 兩 種 人 。二 、 禮 敬禮 敬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隨 長 幼 而 禮 敬 、 起 迎 、 合 掌 、 作 恭 敬 ,[ 接受 ] 最 好 之 座 、 最 好 之 水 、 最 好 之 食 。 諸 比 庫 , 不 得 佔 據 隨 長 幼 的僧 物 。 若 佔 據 者 , 犯 惡 作 。」(Cv.311; 2.162)「 諸 比 庫 , 也 不 得 佔 據 隨 長 幼 的 預 設 物 。 若 佔 據 者 , 犯 惡 作 。」(Cv.313; 2.163)「 諸 比 庫 , 我 說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佔 據 較 年 長 者 的 座 位 。 若 佔據 者 , 犯 惡 作 。」(Cv.316; 2.165)現 在 爲 這 九 種 人 授 具 足 戒 的 實 際 發 生 率 很 小 。 然 而 , 作 爲 《 律 藏 》, 列 舉這 幾 種 人 還 是 有 必 要 的 。103這 裏 的 「 滿 二 十 歲 」 是 從 結 生 開 始 算 起 的 , 亦 即 實 際 年 齡 ( 周 歲 ) 再加 上 在 母 胎 中 的 九 個 月 或 十 個 月 。102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這 裏 的 「 隨 長 幼 」(yathavuddham) 並 非 指 出 生 年 齡 的 大 小 ,也 不 是 指 出 家 的 先 後 , 而 是 指 瓦 薩 的 大 小 。 亦 即 是 說 , 比 庫 的 長幼 尊 卑 是 按 照 受 具 足 戒 的 先 後 順 序 而 排 列 的 。比 庫 們 的 大 小 尊 卑 並 不 由 出 家 前 的 出 身 貴 賤 、 家 庭 貧 富 、 財富 多 少 、 事 業 成 敗 、 學 識 高 低 、 閱 歷 深 淺 、 資 質 智 愚 、 容 貌 美 醜來 決 定 , 也 不 是 由 出 家 後 持 戒 鬆 緊 、 定 力 深 淺 、 果 位 高 低 、 經 論通 達 、 職 位 有 無 、 貢 獻 多 少 、 名 氣 大 小 而 決 定 。 在 僧 團 當 中 , 瓦薩 小 的 比 庫 應 禮 敬 、 尊 重 、 迎 送 瓦 薩 大 的 比 庫 , 瓦 薩 大 的 比 庫 有資 格 優 先 享 用 好 的 住 所 、 好 的 座 位 、 好 的 飲 食 、 好 的 用 品 、 好 的待 遇 等 等 。 凡 托 缽 受 食 、 安 排 座 次 , 乃 至 在 路 上 行 走 等 , 皆 應 按瓦 薩 的 大 小 來 決 定 先 後 順 序 。由 於 沙 馬 內 拉 的 身 份 極 容 易 因 爲 破 戒 而 失 去 , 他 必 須 經 常 重新 受 戒 , 所 以 , 許 多 大 長 老 認 爲 沙 馬 內 拉 的 長 幼 順 序 應 按 照 出 生年 齡 的 大 小 排 列 , 而 不 是 按 照 出 家 的 先 後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下 座 比 庫 讀 誦 時 坐 於 平 的 或 更 高 的 座 位 ,以 尊 重 法 故 。 上 座 比 庫 聽 讀 誦 時 坐 於 平 的 或 更 低 的 座 位 , 以 尊 重法 故 。」(Cv.320; 2.169)「 諸 比 庫 , 有 此 十 種 人 不 得 受 禮 敬 : 後 受 具 戒 者 不 得 受 先 受104具 戒 者 禮 敬 ; 未 受 具 戒 者 不 得 受 禮 敬 ; 異 住 較 年 長 的 非 法 說 者不 得 受 禮 敬 ; 女 人 不 得 受 禮 敬 ; 黃 門 不 得 受 禮 敬 ; 別 住 者 不 得 受禮 敬 ; 應 退 回 原 本 者 不 得 受 禮 敬 ; 應 馬 那 答 者 不 得 受 禮 敬 ; 行 馬104異 住 : 巴 利 語 nanasamvasaka。 當 僧 團 因 諍 事 分 為 兩 派 而 不 共 作 甘 馬時 , 彼 此 之 間 即 互 為 異 住 。 如 佛 世 時 高 賞 比 (Kosambi, 憍 賞 彌 ) 的 僧 諍 一 般 。10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那 答 者 不 得 受 禮 敬 ; 應 出 罪 者 不 得 受 禮 敬 。 諸 比 庫 , 乃 有 此 十 種人 不 得 受 禮 敬 。諸 比 庫 , 有 此 三 種 人 應 受 禮 敬 : 先 受 具 戒 者 應 受 後 受 具 戒 者禮 敬 ; 異 住 較 年 長 的 法 說 者 應 受 禮 敬 。 諸 比 庫 , 在 有 諸 天 、 魔 、梵 的 世 間 中 , 有 沙 門 、 婆 羅 門 、 天 與 人 的 人 界 , 如 來 、 阿 拉 漢 、全 自 覺 者 應 受 禮 敬 。 諸 比 庫 , 乃 有 此 三 種 人 應 受 禮 敬 。」(Cv.312;2.162)依 照 傳 統 , 有 三 種 方 式 的 禮 敬 : 合 掌 禮 、 站 立 禮 、 頂 禮 。1. 合 掌 禮 —— 雙 手 豎 立 , 十 指 對 合 放 在 胸 前 。 這 是 最 常 見 的一 種 禮 節 。2. 站 立 禮 —— 若 路 遇 戒 師 、 老 師 或 大 長 老 前 來 ( 約 在 六 米 的範 圍 內 ), 應 站 在 路 旁 , 脫 鞋 , 雙 手 合 十 , 行 注 目 禮 或 低 頭 垂 視 ,靜 候 長 老 走 過 。若 是 從 上 座 比 庫 面 前 經 過 , 應 稍 爲 低 頭 、 彎 腰 而 過 。3. 頂 禮 —— 又 作 五 體 投 地 禮 。 五 體 即 五 輪 : 額 頭 、 雙 肘 與雙 膝 。頂 禮 時 , 先 應 整 理 上 衣 , 偏 袒 右 肩 , 將 上 衣 的 左 端 纏 繞 於 左臂 ; 敷 展 坐 具 , 兩 膝 下 跪 著 地 , 雙 手 合 十 , 置 於 胸 前 ; 然 後 雙 手舉 至 齊 眉 , 緩 緩 彎 腰 下 拜 ; 下 拜 時 , 兩 掌 向 下 , 平 置 地 面 , 兩 肘貼 地 , 再 把 額 頭 貼 到 兩 掌 中 間 的 坐 具 邊 沿 。 拜 下 之 後 , 頭 先 擡 起 ,接 著 雙 手 合 十 當 胸 。 如 此 爲 一 拜 。如 是 三 拜 爲 一 禮 。 頂 禮 佛 陀 與 頂 禮 上 座 皆 同 。在 斯 里 蘭 卡 還 有 一 種 「 頭 面 觸 足 禮 」, 即 在 頂 禮 拜 下 時 , 以被 視 爲 最 尊 貴 的 額 頭 碰 觸 或 以 嘴 輕 吻 長 老 的 被 視 爲 最 下 賤 的 雙104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足 , 以 示 最 高 的 尊 崇 與 禮 敬 。這 裏 的 禮 敬 包 括 三 種 方 式 的 禮 敬 。瓦 薩 小 的 比 庫 應 禮 敬 瓦 薩 大 的 比 庫 , 並 且 不 得 接 受 上 座 比 庫的 禮 敬 。 不 過 , 比 庫 之 間 也 可 互 相 以 合 掌 來 表 示 禮 貌 。比 庫 不 必 向 包 括 沙 馬 內 拉 、 護 法 天 神 、 國 王 在 內 的 所 有 未 受具 戒 者 作 乃 至 是 合 掌 的 禮 敬 。 而 比 庫 則 應 受 沙 馬 內 拉 等 的 禮 敬 。同 樣 的 , 沙 馬 內 拉 也 不 用 向 包 括 自 己 父 母 在 內 的 在 家 人 禮 敬 , 但可 接 受 在 家 眾 的 禮 敬 。尊 師 :「 諸 比 庫 , 戒 師 將 以 對 兒 子 之 心 照 顧 弟 子 , 弟 子 將 以 對 父 親之 心 照 顧 戒 師 。」(Mv.65; 1.45)「 諸 比 庫 , 老 師 將 以 對 兒 子 之 心 照 顧 學 生 , 學 生 將 以 對 父 親之 心 照 顧 老 師 。」(Mv.77; 1.60)「 以 對 兒 子 之 心 照 顧 」(puttacittam upatthapessati): 戒 師 視 弟子 爲 「 這 是 我 的 兒 子 。」 通 過 猶 如 在 家 人 的 親 情 一 般 的 心 來 照 顧 。第 二 句 也 是 同 樣 。「 諸 比 庫 , 老 師 、 老 師 級 者 、 戒 師 、 戒 師 級 者 沒 有 穿 鞋 經 行時 , 不 得 穿 鞋 經 行 。 若 經 行 者 , 犯 惡 作 。」(Mv.248; 1.187)有 四 種 老 師 (acariya): 出 家 的 老 師 (pabbajjacariyo)、 授 具 足戒 的 老 師 (upasampadacariyo)、 依 止 師 (nissayacariyo) 和 教 授 佛 法 的老 師 (uddesacariyo, 也 包 括 指 導 禪 修 的 業 處 老 師〈kammatthanacariyo〉)。10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若 是 比 自 己 大 六 個 瓦 薩 的 比 庫 稱 爲 老 師 級 者(acariyamatta)。 比 庫 即 使 在 四 個 瓦 薩 時 也 還 必 須 請 求 依 止 。 如 此 ,對 一 個 瓦 薩 的 比 庫 來 說 , 則 七 個 瓦 薩 爲 老 師 級 者 , 對 兩 個 瓦 薩 者則 是 八 個 瓦 薩 , 對 三 個 瓦 薩 者 則 是 九 個 瓦 薩 , 對 四 個 瓦 薩 者 則 是十 個 瓦 薩 , 這 樣 也 是 老 師 級 者 。戒 師 現 在 的 同 僚 和 朋 友 , 以 及 比 自 己 大 十 個 瓦 薩 者 , 所 有 這些 比 庫 都 可 稱 爲 戒 師 級 者 (upajjhayamatta)。稱 謂 :在 此 順 便 也 談 一 談 上 座 部 佛 教 中 的 稱 謂 。 佛 陀 在 世 時 , 比 庫們 指 稱 佛 陀 爲 Bhagava ( 世 尊 ) 或 Buddho Bhagava ( 佛 世 尊 ) 105 , 當面 稱 呼 佛 陀 爲 Bhante ( 尊 者 ) 或 Bhaddante ( 尊 師 )。 比 庫 們 之 間 互 相指 稱 爲 ayasmato ( 具 壽 ), 當 面 互 相 稱 呼 爲 avuso ( 賢 友 , 朋 友 , 同修 )。佛 陀 在 臨 般 涅 槃 之 前 , 叮 囑 阿 難 尊 者 說 :「 阿 難 , 就 如 現 在 比 庫 們 互 相 以 賢 友 之 語 (avusovadena) 來 稱呼 , 在 我 去 世 後 則 不 應 如 此 稱 呼 。 阿 難 , 上 座 的 比 庫 們 可 以 用 名 、姓 或 賢 友 之 語 來 稱 呼 下 座 比 庫 ; 下 座 的 比 庫 們 則 應 以 『 尊 者 』 或『 具 壽 』 來 稱 呼 上 座 比 庫 。」(《 長 部 16· 大 般 涅 槃 經 》)因 此 , 現 在 上 座 部 佛 教 中 對 僧 人 的 稱 謂 , 在 家 居 士 、 沙 馬 內拉 稱 呼 比 庫 , 以 及 下 座 比 庫 稱 呼 上 座 爲 bhante ( 尊 者 ), 上 座 比 庫則 稱 下 座 爲 avuso( 賢 友 ) 或 直 呼 其 名 。 對 於 十 個 瓦 薩 或 以 上 的比 庫 , 也 可 稱 爲 thera ( 長 老 , 上 座 ); 對 二 十 個 瓦 薩 或 以 上 的 比 庫105由 阿 難 尊 者 誦 出 的 《 經 藏 》 中 , 多 數 以 Bhagava( 世 尊 ) 指 稱 佛 陀 ;由 伍 巴 離 (Upali, 優 波 離 ) 尊 者 誦 出 的 《 律 藏 》 中 , 則 多 數 以 Buddho Bhagava( 佛 世 尊 ) 來 指 稱 佛 陀 。 這 是 經 律 之 間 的 不 同 特 色 之 一 。106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則 稱 Maha thera ( 大 長 老 )。 而 bhikkhu( 比 庫 ) 多 用 於 自 稱 或 指 稱 ,一 般 上 不 作 當 面 稱 呼 。在 各 個 南 傳 佛 教 國 家 中 , 對 僧 人 的 稱 呼 也 依 各 自 的 文 化 背 景而 有 所 不 同 : 上 述 巴 利 語 的 稱 謂 通 用 於 斯 里 蘭 卡 。 在 緬 甸 , 一 般僧 俗 皆 可 稱 呼 比 庫 爲 U sin, Ashin paya, Phon kyi 等 , 稱 大 長 老 或德 學 兼 優 的 比 庫 爲 Sayadaw ( 西 亞 多 ), 意 謂 「 尊 貴 的 老 師 」; 稱沙 馬 內 拉 則 爲 Goyin。在 泰 國 , 一 般 稱 比 庫 爲 Phra Achan ( 帕 · 阿 詹 ); 但 普 遍 上 也 依年 紀 來 稱 呼 : 稱 年 輕 的 比 庫 爲 Luang phi, 稱 父 輩 的 比 庫 爲 Luangphaw, 稱 祖 父 輩 的 比 庫 爲 Luang puu; 稱 沙 馬 內 拉 則 爲 Nen。三 、 衣 著「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三 衣 : 桑 喀 帝 兩 層 , 上 衣 一 層 , 下 衣 一 層 。」(Mv.346; 1.289)比 庫 的 三 衣 分 別 爲 :1. 下 衣 (antaravasaka) —— 直 譯 爲 內 衣 。 穿 時 圍 腰 下 著 如裙 , 上 掩 臍 輪 , 下 蓋 雙 膝 。 古 音 譯 爲 安 陀 會 、 安 怛 婆 沙 等 。2. 上 衣 (uttarasavga) —— 上 身 披 著 之 衣 。 古 音 譯 爲 鬱 多 羅僧 、 嗢 多 羅 僧 等 。在 「 巴 吉 帝 亞 」 第 92 條 中 規 定 : 比 庫 上 衣 的 最 大 尺 寸 長 不106得 超 過 善 逝 張 手 的 9 張 手 , 寬 不 得 超 過 6 張 手 (Pc.548; 4.173)。106善 逝 張 手 (sugatavidatthi): 張 手 (vidatthi), 又 作 搩 手 , 拃 手 。 即 手 掌 張開 後 由 拇 指 到 小 指 ( 或 中 指 ) 兩 端 之 間 的 長 度 。 律 註 中 說 : 善 逝 張 手 等 於10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現 在 比 庫 們 的 上 衣 尺 寸 一 般 長 爲 常 人 的 11 張 手 , 寬 爲 9 張 手 。3. 桑 喀 帝 (savghati) —— 意 爲 重 衣 , 複 衣 , 重 複 衣 , 雜 碎 衣 。古 音 譯 爲 僧 伽 梨 、 僧 伽 胝 、 僧 伽 致 等 。 尺 寸 與 上 衣 相 同 , 但 須 縫製 成 兩 層 。 如 果 是 穿 舊 了 的 , 也 可 以 縫 成 四 層 。比 庫 在 受 具 足 戒 時 須 具 足 三 衣 。 但 沙 馬 內 拉 只 有 上 衣 和 下衣 , 無 桑 喀 帝 。 如 果 是 年 少 的 沙 馬 內 拉 , 則 可 隨 其 身 高 而 披 小 件的 衣 。比 庫 的 三 衣 須 經 割 截 縫 製 後 才 可 受 持 穿 用 。 最 常 見 的 是 把 三衣 割 截 成 五 條 : 一 條 中 條 (vivatta), 兩 條 側 條 (anuvivatta), 兩 條 邊條 (bahanta)。 條 與 條 之 間 爲 縱 隔 (kusi)。 每 一 條 布 條 又 須 再 割 截 成一 長 一 短 , 長 的 爲 長 幅 (mandala), 短 的 爲 短 幅 (addhamandala)。長 短 幅 之 間 爲 橫 隔 (addhakusi) 。 在 五 條 之 外 應 加 縫 外 緣(anuvata)。 在 外 緣 的 上 下 兩 邊 易 磨 損 處 可 加 縫 頸 部 貼 條 (giveyyaka)和 腳 部 貼 條 (javgheyyaka)。(Mv.345; 1.287) 在 衣 角 處 還 可 縫 上 紐(ganthi) 和 扣 (pasaka)。(Cv.279; 2.136)上 衣 和 下 衣 一 般 割 截 成 五 條 。 桑 喀 帝 也 可 以 割 截 成 五 條 、 七條 、 九 條 、 十 一 條 、 十 三 條 、 二 十 五 條 , 乃 至 一 百 零 八 條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新 的 和 相 當 於 新 的 衣 : 桑 喀 帝 爲 兩 層 , 上衣 一 層 , 下 衣 一 層 。 穿 舊 的 衣 107 : 桑 喀 帝 可 四 層 , 上 衣 兩 層 , 下中 等 身 材 之 人 的 三 張 手 , 建 築 師 肘 尺 的 一 個 半 肘 長 。 但 根 據 泰 國 的 算 法 ,善 逝 張 手 是 常 人 的 1.33 倍 。若 在 「 張 手 」 之 前 沒 有 特 別 加 上 「 善 逝 」, 則 是 指 常 人 的 張 手 。107穿 舊 的 衣 (utuddhatanam): 義 註 中 說 :utu( 時 節 ; 季 節 ) 爲 長 時 間 ;uddhatanam( 已 除 去 ) 爲 已 穿 壞 的 衣 。 也 即 是 舊 衣 。108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108衣 兩 層 。 於 糞 掃 衣 和 店 邊 衣 則 依 能 力 隨 意 而 作 。 諸 比 庫 , 我 允許 補 綴 、 縫 製 、 縫 邊 、 印 記 、 加 固 。」(Mv.348; 1.290)「 諸 比 庫 , 不 得 持 用 未 割 截 之 衣 。 若 持 用 者 , 犯 惡 作 。」(Mv.344; 1.287)不 得 以 桑 喀 帝 抱 膝 而 坐 。(Cv.277; 2.135)以 桑 喀 帝 抱 膝 (savghatipallatthikaya) —— 以 桑 喀 帝 衣 圍 繞膝 蓋 後 以 手 抱 著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六 種 衣 : 亞 麻 、 棉 、 絲 綢 、 毛 織 品 、 紵 麻 、麻 織 品 109 。」(Mv.339; 1.281)可 以 用 來 縫 製 袈 裟 的 衣 料 包 括 棉 布 、 絲 綢 、 毛 織 品 、 麻 織 品和 以 上 的 混 合 布 料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六 種 染 料 : 根 染 料 、 幹 染 料 、 皮 染 料 、 葉染 料 、 花 染 料 、 果 染 料 。」(Mv.344; 1.286)不 得 穿 全 青 色 衣 110 、 全 黃 色 衣 、 全 紅 色 衣 、 全 深 紅 色 衣 、 全108店 邊 衣 (papanike): 由 撿 拾 丟 棄 於 市 場 中 的 碎 布 所 縫 製 成 的 衣 。109麻 織 品 (bavgam): 義 註 中 說 這 是 由 亞 麻 等 前 面 五 種 線 混 合 後 織 成 的 布料 。110全 青 色 衣 等 (sabbanilakadi): 整 件 都 是 青 色 的 衣 等 。 對 於 這 些 衣 , 應先 洗 掉 其 原 來 的 顔 色 後 再 重 新 染 色 才 能 穿 用 。 假 如 洗 不 掉 則 可 作 敷 布 用 。10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111黑 色 衣 、 全 深 赤 色 衣 、 全 深 黃 色 衣 。(Mv.372; 1.306)比 庫 不 能 披 著 正 色 或 純 色 的 僧 衣 , 比 如 青 色 ( 藍 色 或 綠色 )、 黃 色 、 紅 色 、 白 色 、 黑 色 等 。在 經 律 中 通 常 把 出 家 人 所 服 之 衣 稱 爲 「 袈 裟 」(kasaya, kasava)或 「 袈 裟 衣 」(kasaya-vattha, kasayavasana)。 比 如 說 :`kesamassum oharetva kasayani vatthani acchadetva agarasmaanagariyam pabbajito.'「 剃 除 鬚 髮 , 披 著 袈 裟 衣 , 出 離 俗 家 而 爲 無 家 者 。」在 《 譬 喻 經 註 》 中 說 :`kasavam kasavena rajitam civaram.'「 染 成 黄 褐 色 的 衣 爲 袈 裟 。」這 裏 的 kasaya 或 kasava 可 以 指 橘 黃 色 、 紅 黃 色 、 褐 色 、 棕色 、 紅 色 與 金 色 的 混 合 色 , 也 可 以 指 用 樹 皮 、 樹 根 等 所 熬 煮 成 的染 汁 。 112因 爲 比 庫 們 所 披 之 衣 通 常 都 染 成 橘 黃 色 或 黃 褐 色 不 等 , 所以 , 染 成 這 種 顔 色 的 僧 衣 即 稱 爲 袈 裟 衣 、 染 色 衣 , 或 直 接 稱 爲 袈裟 。袈 裟 衣 的 顔 色 跟 染 料 有 關 係 。 世 尊 規 定 比 庫 們 可 以 用 六 種 原料 來 染 衣 : 樹 根 、 樹 幹 、 樹 皮 、 樹 葉 、 花 和 果 實 。 在 染 衣 的 時 候 ,先 把 這 些 原 料 的 其 中 一 種 或 幾 種 放 入 染 鍋 中 加 水 熬 煮 , 經 熬 煮 出111深 赤 色 (maharavgaratta): 蜈 蚣 背 的 顔 色 。 深 黃 色 (mahanamaratta):混 合 的 顔 色 , 落 葉 的 顔 色 ; 但 在 《 古 倫 地 註 》 中 則 說 爲 紅 蓮 花 的 顔 色 。112在 《 三 藏 巴 緬 辭 典 》 中 解 釋 kasaya 爲 :1 染 色 汁 ; 消 毒 劑 ;2 紅 色 與金 色 的 混 合 色 ;3 澀 味 。( 第 5 册 , p.450)P.T.S.《 巴 英 辭 典 》p.201 中 解 釋 kasaya 和 kasava 爲 :1 一 種 用 來 塗 牆的 粘 膠 或 樹 脂 ;2 從 植 物 中 搾 取 的 收 斂 劑 ;3 苦 澀 味 ;4 黃 裏 略 微 帶 紅 的顔 色 ; 橙 色 ;5 根 本 煩 惱 ( 貪 瞋 癡 )110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來 的 水 自 然 就 變 成 了 黃 褐 色 或 紅 褐 色 的 染 料 。 用 這 種 染 料 染 出 來的 衣 即 成 爲 黃 褐 色 或 紅 褐 色 的 袈 裟 衣 。從 現 在 南 傳 上 座 部 比 庫 們 所 披 的 袈 裟 衣 色 來 看 , 泰 國 大 部 派和 斯 里 蘭 卡 暹 羅 派 的 衣 色 多 作 橘 黃 色 或 橙 色 , 泰 國 法 相 應 派 ( 法宗 派 ) 的 衣 色 爲 土 黃 色 , 緬 甸 僧 衣 的 顔 色 則 爲 土 紅 色 、 紅 褐 色 或咖 啡 色 。總 之 , 袈 裟 衣 具 體 爲 哪 種 顔 色 取 決 於 染 衣 的 原 料 以 及 所 選 用的 樹 種 , 但 應 不 出 紅 黃 色 或 棕 褐 色 等 一 系 列 的 顔 色 。 113不 得 穿 無 割 截 緣 衣 、 長 緣 衣 、 花 邊 緣 衣 、 蛇 形 緣 衣 ; 不 得 穿盔 甲 、 纏 頭 巾 。(Mv.372; 1.306)不 得 穿 古 沙 草 衣 、 樹 皮 衣 、 木 片 衣 、 人 髮 毛 衣 、 馬 尾 毛 衣 、鴟 鴞 羽 衣 、 羚 羊 皮 衣 。(Mv.371; 1.306)不 得 穿 阿 咖 莖 衣 、 樹 皮 纖 維 衣 。(Mv.371; 1.306)不 得 穿 外 面 有 毛 的 毛 衣 。(Cv.249; 2.108)不 綁 腰 帶 不 得 入 村 。(Cv.278; 2.136)「 諸 比 庫 , 不 得 下 著 在 家 人 的 下 衣 : 象 鼻 衣 、 魚 尾 衣 、 四 角衣 、 棕 櫚 扇 衣 、 百 蔓 衣 114 。 若 下 著 者 , 犯 惡 作 。」113在 《 詞 語 手 冊 》(Niruttidipani)、《 句 形 成 就 》(Padarupasiddi) 等 書 中 說 :以 藏 紅 花 染 的 袈 裟 爲 紫 紅 色 , 以 薑 黃 染 的 爲 黃 褐 色 , 或 染 成 深 紅 色 、 鬱 金香 色 等 。114義 註 中 解 釋 這 五 種 衣 說 : 象 鼻 衣 (hatthisondakam): 從 肚 臍 處 垂 下 作 象鼻 的 形 狀 而 穿 著 , 就 好 像 女 人 的 裙 子 。魚 尾 衣 (macchavalakam): 以 衣 的 一 邊 下 垂 , 一 邊 束 起 來 而 穿 著 。11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 諸 比 庫 , 不 得 穿 著 在 家 人 的 衣 服 。 若 穿 著 者 , 犯 惡 作 。」(Cv.280; 2.137)這 裏 有 兩 條 學 處 :「 在 家 人 的 下 衣 」(gihinivattham), 律 藏舉 出 了 五 個 例 子 來 說 明 , 這 包 括 現 在 所 說 的 各 種 裙 子 、 褲 子 等 。「 在 家 人 的 衣 服 」(gihiparutam) 則 是 指 上 衣 , 包 括 現 在 的 各 種 襯衣 、 外 套 、 内 衣 等 。總 之 , 任 何 經 過 量 體 裁 剪 而 縫 製 成 的 , 或 者 是 在 家 人 所 穿的 、 具 有 在 家 人 衣 服 特 徵 的 , 包 括 有 領 口 、 有 袖 子 、 有 口 袋 、 有拉 鏈 、 有 褲 腰 、 有 褲 腿 等 的 衣 服 , 對 比 庫 來 說 都 是 不 適 合 的 。 比庫 所 披 的 衣 只 能 是 一 塊 經 割 截 的 、 染 成 黃 褐 色 ( 袈 裟 色 ) 的 布 。有 些 大 長 老 認 爲 : 縫 有 口 袋 、 兩 邊 縫 合 的 肩 袈 裟 (amsakasava)也 是 不 適 合 的 。 須 把 口 袋 拆 除 , 拆 開 縫 合 線 後 才 可 使 用 。在 天 冷 時 或 在 寒 冷 地 帶 , 比 庫 可 以 披 覆 作 爲 雜 用 布(parikkhara-cola) 的 羊 毛 毯 或 棉 毯 ( 如 前 所 述 世 尊 允 許 的 衣 料 ),而 不 可 穿 著 在 家 人 的 衣 服 。假 如 比 庫 尼 和 沙 馬 內 拉 故 意 穿 著 在 家 人 的 衣 服 並 樂 著 於 該形 象 , 則 等 於 自 動 還 俗 。(Mv.A.110; 5.1020)「 諸 比 庫 , 不 得 受 持 外 道 受 持 的 裸 體 。 若 受 持 者 , 犯 土 喇 吒亞 (thullaccaya, 偷 蘭 遮 )。」(Mv.370; 1.305)裸 體 者 不 得 禮 敬 人 , 不 得 受 禮 敬 ; 不 得 使 人 禮 敬 ; 不 得 受 裸體 者 禮 敬 。 裸 體 者 不 得 服 侍 裸 體 者 ; 裸 體 者 不 得 讓 裸 體 者 服 侍 。四 角 衣 (catukannakam): 上 面 兩 角 、 下 面 兩 角 , 如 此 現 出 四 個 角 而 穿 著 。棕 櫚 扇 衣 (talavantakam): 做 成 好 像 棕 櫚 扇 子 一 般 下 垂 而 穿 著 。百 蔓 衣 (satavallikam): 把 長 布 折 成 許 多 折 後 裁 成 環 狀 的 下 衣 , 或 者 是在 左 側 和 後 側 可 見 到 細 密 環 狀 的 下 衣 。112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裸 體 者 不 得 施 與 裸 體 者 ; 裸 體 者 不 得 接 受 [ 供 養 ]。 裸 體 者 不 得 咬嚼 , 不 得 吃 , 不 得 嚐 味 , 不 得 喝 水 。(Cv.261; 2.121)不 得 穿 全 青 色 鞋 、 全 黃 色 鞋 、 全 紅 色 鞋 、 全 深 紅 色 鞋 、 全 黑115色 鞋 、 全 深 赤 色 鞋 、 全 深 黃 色 鞋 ; 青 邊 鞋 、 黃 邊 鞋 、 紅 邊 鞋 、深 紅 邊 鞋 、 黑 邊 鞋 、 深 赤 邊 鞋 、 深 黃 邊 鞋 ; 不 得 穿 包 腳 跟 鞋 、 長筒 靴 、 靴 子 、 填 棉 鞋 ; 鷓 鴣 翅 鞋 、 羊 角 尖 鞋 、 山 羊 角 尖 鞋 、 蠍 子尾 鞋 、 孔 雀 尾 飾 鞋 、 彩 色 鞋 。不 得 穿 獅 皮 飾 鞋 、 虎 皮 飾 鞋 、 豹 皮 飾 鞋 、 羚 羊 皮 飾 鞋 、 水 獺皮 飾 鞋 、 貓 皮 飾 鞋 、 松 鼠 皮 飾 鞋 、 鴟 鴞 皮 飾 鞋 。(Mv.246; 1.185-6)不 得 穿 木 屐 、 答 喇 葉 鞋 、 竹 葉 鞋 。(Mv.250; 1.189)不 得 穿 草 鞋 、 萱 草 鞋 、 燈 心 草 鞋 、 棗 椰 鞋 、 咖 馬 喇 草 鞋 、 毛織 鞋 , 以 及 金 製 的 、 銀 製 的 、 摩 尼 製 的 、 琉 璃 製 的 、 水 晶 製 的 、銅 製 的 、 玻 璃 製 的 、 錫 製 的 、 鉛 製 的 、 紅 銅 製 的 鞋 。(Mv.251; 1.190)「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三 種 固 定 不 應 取 走 的 鞋 : 大 便 鞋 、 小 便 鞋 、洗 淨 鞋 。」(Mv.251; 1.190)在 大 便 處 、 小 便 處 和 洗 淨 處 可 穿 著 專 用 的 拖 鞋 。除 了 生 病 的 比 庫 以 外 , 不 得 穿 鞋 子 入 村 。(Mv.256; 1.194)這 裏 的 生 病 是 指 如 果 不 穿 鞋 的 話 則 不 能 入 村 者 。115青 邊 : 於 此 依 斯 里 蘭 卡 版 nilavattika 而 譯 。 緬 文 版 作 nilavaddhika。11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四 、 缽不 得 持 用 木 缽 , 以 及 金 製 的 、 銀 製 的 、 摩 尼 製 的 、 琉 璃 製 的 、水 晶 製 的 、 銅 製 的 、 玻 璃 製 的 、 錫 製 的 、 鉛 製 的 、 紅 銅 製 的 缽 。世 尊 允 許 兩 種 缽 : 鐵 缽 和 陶 缽 。(Cv.252; 2.112)現 在 的 比 庫 多 數 使 用 鐵 缽 ( 或 不 銹 鋼 缽 )。 在 使 用 新 缽 之 前 ,須 先 将 鐵 缽 熏 過 五 次 , 陶 缽 熏 過 兩 次 , 然 後 才 決 意 受 持 。(Pr.A.608;3.704)使 用 缽 後 應 擦 乾 , 於 太 陽 底 下 曬 一 會 再 收 藏 。不 得 將 缽 直 接 放 在 地 上 , 應 放 在 缽 墊 上 。不 得 將 缽 放 在 板 凳 或 灰 泥 地 板 的 邊 沿 。不 得 將 缽 放 在 床 上 或 椅 子 上 。不 得 將 缽 放 在 膝 蓋 上 。不 得 將 缽 放 在 傘 中 。不 得 懸 掛 缽 。(Cv.254; 2.113-4)佛 世 時 , 比 庫 所 用 之 缽 多 數 為 陶 缽 , 稍 不 小 心 即 易 破 碎 , 因此 佛 陀 就 如 何 愛 護 缽 盂 制 定 了 許 多 學 處 。在 外 出 托 缽 前 , 先 以 水 淨 冼 缽 , 倒 掉 水 後 不 用 擦 幹 , 將 缽 裝進 缽 袋 , 背 在 肩 上 前 往 托 缽 。 用 完 餐 後 應 洗 缽 , 倒 掉 洗 缽 水 後 ,將 缽 擦 幹 , 放 在 太 陽 底 下 稍 曬 一 會 , 以 除 異 味 。 缽 不 應 曬 過 久 ( 大約 一 到 兩 分 鐘 ), 以 不 燙 手 為 度 。 收 缽 後 , 將 它 收 藏 在 床 底 或 桌 底等 安 全 處 。 不 得 將 缽 放 在 床 上 或 椅 子 上 等 易 打 翻 摔 破 的 地 方 。 也不 得 將 缽 直 接 放 在 地 上 或 桌 子 上 , 應 放 在 缽 墊 上 。 假 如 沒 有 缽114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墊 , 也 應 以 布 墊 著 缽 底 再 放 。 總 之 , 缽 乃 是 比 庫 隨 身 之 物 、 資 生之 器 , 應 時 時 善 加 愛 護 。「 諸 比 庫 , 不 得 手 持 缽 開 門 。 若 開 者 , 犯 惡 作 。」(Cv.255; 2.114)曾 有 一 位 比 庫 手 拿 著 缽 開 門 , 缽 被 門 打 到 而 摔 破 , 世 尊 乃 制此 學 處 。只 要 手 中 拿 著 缽 , 無 論 是 以 拿 缽 的 手 , 還 是 用 另 外 一 隻 手 開門 都 不 行 。 不 管 缽 是 在 手 中 , 還 是 在 腳 背 或 身 體 的 任 何 一 個 部分 , 也 不 管 是 用 手 、 用 腳 、 用 頭 或 用 身 體 的 任 何 一 個 部 分 開 門 、拉 高 門 閂 或 打 開 鎖 頭 都 不 行 。 不 過 , 若 是 把 缽 掛 在 肩 上 後 安 詳 地開 門 則 是 可 以 的 。不 得 用 缽 來 裝 殘 渣 、 骨 頭 或 髒 水 。(Cv.255; 2.115)殘 渣 (calakani) —— 吃 完 後 丟 掉 的 食 物 ;骨 頭 (atthikani) —— 魚 、 肉 等 的 骨 頭 ;髒 水 (ucchitthodakam) —— 漱 口 水 。如 果 用 缽 來 裝 這 些 東 西 者 , 犯 惡 作 。 同 時 不 能 用 缽 來 洗 手 ,也 不 能 把 洗 手 水 、 洗 腳 水 等 倒 進 缽 中 裝 著 。 若 手 沾 有 食 渣 , 則 不能 去 拿 沒 有 食 物 的 乾 淨 缽 。 如 果 缽 中 還 剩 有 食 物 , 在 外 面 用 水 洗手 後 拿 著 則 可 以 。 不 能 把 想 要 丟 掉 的 魚 、 肉 、 水 果 、 菜 等 的 骨 頭或 殘 渣 放 在 缽 中 , 但 若 還 想 繼 續 再 吃 則 可 以 放 。 可 以 把 骨 頭 、 魚刺 等 放 在 缽 中 用 手 挑 出 來 後 再 吃 。 只 要 是 從 口 中 取 出 的 任 何 還 想繼 續 再 吃 的 食 物 , 都 不 能 再 放 進 缽 中 ; 但 生 薑 片 、 椰 子 片 等 咬 了過 後 則 可 再 放 。不 得 以 瓠 瓜 [ 盛 食 ] 而 行 乞 ; 不 得 以 水 壺 行 乞 ; 不 得 以 髑 髏 行11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乞 。(Cv.255; 2.114-5)[ 不 同 的 比 庫 ] 不 得 用 同 一 容 器 吃 116 , 不 得 用 同 一 杯 喝 水 ; 不得 共 用 一 床 , 不 得 共 用 一 敷 具 , 不 得 共 用 一 外 衣 , 不 得 共 用 一 敷具 套 。(Cv.264; 2.124)無 濾 水 器 不 得 外 出 旅 行 。 假 如 沒 有 濾 水 器 或 水 瓶 , 應 決 意 用桑 喀 帝 衣 角 讓 水 過 濾 後 再 飲 用 。(Cv.259; 2.119)五 、 食 物「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僧 衆 食 、 指 定 食 、 邀 請 食 、 行 籌 食 、 半 月食 、 齋 日 食 及 月 初 食 。」(Cv.325; 2.175)「 諸 比 庫 , 不 得 明 知 而 食 用 指 定 殺 的 肉 。 若 食 用 者 , 犯 惡 作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三 種 清 淨 的 魚 和 肉 : 不 見 , 不 聞 , 不 疑 。」(Mv.294;1.238)不 見 (aditthim) —— 施 主 所 拿 來 供 養 的 肉 , 是 比 庫 並 沒 有 看見 這 是 專 爲 比 庫 們 宰 殺 的 動 物 、 魚 蝦 。不 聞 (asutam) —— 所 拿 來 供 養 的 肉 , 是 比 庫 並 沒 有 聽 說 這 是專 爲 比 庫 們 宰 殺 的 動 物 、 魚 蝦 。116假 如 有 一 位 比 庫 從 容 器 裏 拿 了 水 果 或 餅 之 後 離 開 , 然 後 再 吃 放 在 那 裏其 他 剩 下 的 是 可 以 的 。116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不 疑 (aparisavkitam) —— 知 道 這 是 排 除 了 見 疑 、 聞 疑 , 以 及兩 者 俱 非 疑 的 魚 、 肉 。若 比 庫 見 到 人 們 手 裏 拿 著 網 籠 等 離 開 村 子 走 進 山 林 , 第 二 天進 入 該 村 托 缽 時 得 到 有 魚 、 肉 的 食 物 , 他 由 於 見 到 而 懷 疑 「 這 是否 是 爲 了 比 庫 們 而 殺 的 ?」 這 稱 爲 「 見 疑 」 而 不 能 接 受 。 若 無 疑者 則 可 接 受 。 但 若 問 明 這 並 非 爲 了 比 庫 們 而 殺 的 之 後 則 可 食 用 。對 於 「 聞 疑 」 則 是 並 沒 有 看 見 卻 因 聽 說 而 起 疑 。 對 於 「 兩 者俱 非 疑 」 則 是 既 沒 有 看 見 也 沒 有 聽 說 , 但 卻 懷 疑 是 爲 了 比 庫 們 而殺 的 。對 於 這 三 種 清 淨 魚 、 肉 , 在 律 註 的 「 破 僧 學 處 」 中 有 詳 細 解釋 。(Pr.A.410; 3.604-6)佛 陀 允 許 僧 人 食 用 三 種 清 淨 的 魚 和 肉 , 但 現 在 也 有 許 多 上 座部 比 庫 出 於 慈 悲 、 衛 生 、 健 康 等 原 因 而 選 擇 素 食 。 然 而 , 選 擇 素食 還 是 雜 食 只 屬 於 個 人 的 問 題 , 與 信 仰 和 戒 律 無 關 。 作 爲 佛 陀 的弟 子 , 不 應 把 素 食 當 成 戒 律 或 佛 制 來 受 持 與 奉 行 。 我 們 必 須 謹 記在 佛 陀 晚 年 時 , 迭 瓦 達 答 爲 了 分 裂 僧 團 而 提 出 的 五 項 「 邪 法 」「 邪律 」, 其 中 最 後 一 項 便 是 ..「 終 生 不 得 吃 魚 、 肉 。 若 吃 魚 、 肉 者 ,即 犯 其 罪 。」(Pr.409; 3.171 / Cv.343; 2.197)不 得 吃 十 種 肉 : 人 肉 、 象 肉 、 馬 肉 、 狗 肉 、 蛇 肉 、 獅 子 肉 、虎 肉 、 豹 肉 、 熊 肉 和 鬣 狗 肉 。 不 得 未 觀 察 而 吃 肉 。(Mv.280~281;1.218-220)這 裏 所 指 的 狗 肉 , 如 果 是 與 狗 同 科 的 稱 爲 野 狼 的 肉 則 可 以吃 。 但 是 , 家 犬 、 及 由 狼 和 家 犬 交 配 所 生 的 狼 狗 則 不 適 合 , 因 爲這 兩 種 非 常 接 近 。蛇 肉 —— 任 何 無 足 的 細 長 生 類 的 肉 都 不 能 吃 。11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在 此 , 對 於 人 肉 是 因 同 類 故 不 吃 ; 象 肉 、 馬 肉 則 是 因 國 王 的兵 種 故 不 吃 ; 狗 肉 、 蛇 肉 則 因 其 厭 惡 故 不 吃 ; 獅 子 肉 等 五 種 則 是爲 了 自 己 的 安 全 故 不 吃 117 。假 如 比 庫 吃 人 肉 , 犯 土 喇 吒 亞 ; 吃 其 他 九 種 動 物 的 肉 , 犯 惡作 。 未 觀 察 而 吃 肉 者 , 也 犯 惡 作 。對 於 人 肉 等 十 種 , 包 括 肉 、 骨 、 血 、 皮 、 毛 等 一 切 都 是 不 適合 的 。 無 論 知 還 是 不 知 , 吃 了 即 犯 戒 。 知 而 吃 者 , 應 懺 悔 。 不 詢問 而 吃 者 , 在 接 受 時 即 犯 惡 作 ; 詢 問 後 再 接 受 者 不 犯 。 明 知 是 指定 而 殺 的 卻 仍 然 吃 者 犯 戒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有 病 者 吃 糖 ; 無 病 者 喝 糖 水 。」(Mv.284;1.226)「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有 病 者 喝 鹹 酸 醬 。 無 病 者 [ 則 以 之 ] 混 合 水而 當 飲 料 飲 用 。」(Mv.273; 1.210)允 許 反 芻 者 反 芻 。 但 若 取 出 口 外 後 則 不 得 再 吞 咽 。(Cv.273;2.132)在 施 主 給 食 物 時 , 掉 落 的 食 物 可 以 自 己 撿 起 來 吃 , 但 已 放 棄的 則 由 施 主 [ 處 理 ]。(Cv.273; 2.133)「 婆 羅 門 , 粥 有 此 十 種 功 德 : 施 粥 者 施 壽 、 施 色 、 施 樂 、 施力 、 施 辯 才 , 喝 粥 者 退 饑 、 除 渴 、 順 氣 、 清 腸 胃 、 助 消 化 。 婆 羅門 , 粥 乃 有 此 十 種 功 德 。」(Mv.282; 1.221)117避 免 這 些 猛 獸 因 嗅 到 自 己 同 類 的 肉 香 而 攻 擊 人 。118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 諸 比 庫 , 當 天 接 受 的 摻 有 時 限 藥 的 時 分 藥 , 於 時 中 適 合 ,於 非 時 則 不 適 合 。 諸 比 庫 , 當 天 接 受 的 摻 有 時 限 藥 的 七 日 藥 , 於時 中 適 合 , 於 非 時 則 不 適 合 。 諸 比 庫 , 當 天 接 受 的 摻 有 時 限 藥 的終 生 藥 , 於 時 中 適 合 , 於 非 時 則 不 適 合 。諸 比 庫 , 當 天 接 受 的 摻 有 時 分 藥 的 七 日 藥 , 於 時 分 中 適 合 ,超 過 時 分 則 不 適 合 。 諸 比 庫 , 當 天 接 受 的 摻 有 時 分 藥 的 終 生 藥 ,於 時 分 中 適 合 , 超 過 時 分 則 不 適 合 。 諸 比 庫 , 所 接 受 的 摻 有 七 日藥 的 終 生 藥 , 於 七 天 中 適 合 , 超 過 七 天 則 不 適 合 。」(Mv.305; 1.251)六 、 坐 臥 處「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五 種 居 處 : 住 所 、 半 簷 屋 、 殿 堂 、 樓 房 和洞 窟 。」(Cv.294; 2.146)住 所 (viharam) —— 除 了 半 簷 屋 等 之 外 的 其 餘 居 所 。半 簷 屋 (addhayogam) —— 屋 頂 的 形 状 像 金 翅 鳥 的 翅 膀 般 彎曲 的 房 屋 。殿 堂 (pasadam) —— 高 的 殿 堂 。樓 房 (hammiyam) —— 在 樓 頂 的 平 臺 上 面 建 有 頂 屋 的 樓 閣 ;或 者 說 是 平 頂 的 樓 閣 。洞 窟 (guham) —— 包 括 磚 瓦 洞 、 岩 石 洞 、 木 洞 、 塵 土 洞 等 。對 於 前 面 四 種 建 築 物 , 緬 甸 的 大 長 老 們 解 釋 說 它 們 的 差 別 主要 在 於 屋 頂 ..「 半 簷 屋 」 爲 屋 頂 如 金 翅 鳥 的 一 邊 翅 膀 般 只 向 單 邊下 斜 的 房 屋 。「 殿 堂 」 爲 屋 頂 上 面 豎 立 有 裝 飾 性 尖 頂 的 多 層 建 築物 , 而 「 樓 房 」 則 是 屋 頂 爲 平 頂 的 建 築 物 。 至 於 屋 頂 呈 其 他 各 種11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式 樣 的 建 築 物 , 在 這 裏 皆 統 稱 爲 「 住 所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一 切 殿 堂 用 品 。」(Cv.320; 2.169)一 切 殿 堂 用 品 (sabbam pasadaparibhogam) —— 附 屬 於 殿 堂的 所 有 家 具 設 備 —— 包 括 用 金 銀 等 裝 飾 的 門 窗 、 床 椅 、 棕 櫚 扇子 , 以 及 用 金 銀 製 作 的 水 壺 、 水 杯 等 , 所 有 這 些 經 過 裝 飾 加 工 的都 可 以 使 用 。 假 如 施 主 們 說 ..「 我 們 爲 了 這 座 殿 堂 而 供 養 奴 婢 、僕 人 、 田 地 、 牛 和 水 牛 。」 若 是 單 獨 分 開 來 供 養 則 不 能 接 受 , 只能 在 接 受 殿 堂 時 作 爲 附 屬 品 一 起 接 受 。 對 於 長 毛 氍 等 大 床 座 , 無論 是 鋪 設 在 僧 團 住 所 或 個 人 住 所 的 床 上 或 椅 子 上 , 都 不 能 使 用 。然 而 , 若 是 由 在 家 人 搬 來 擺 設 在 法 座 上 的 則 可 以 坐 , 但 不 得 躺 臥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五 種 屋 頂 : 瓦 屋 頂 、 石 屋 頂 、 石 灰 屋 頂 、草 屋 頂 和 葉 子 屋 頂 。」(Cv.303; 2.154)對 於 二 十 種 高 、 大 床 座 , 世 尊 說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除 了 高床 、 獸 腳 床 和 棉 墊 三 種 之 外 , 由 在 家 人 所 擺 設 者 可 以 坐 , 但 不 得躺 臥 。」(Cv.314; 2.163)假 如 在 居 士 家 的 食 堂 中 擺 有 裝 填 棉 花 的 床 和 椅 子 , 由 在 家 人所 擺 設 者 可 以 坐 , 但 不 得 躺 臥 。(Cv.314; 2.163)對 於 二 十 種 高 、 大 床 座 , 世 尊 又 說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把 高床 鋸 腳 後 使 用 , 把 獸 腳 床 的 猛 獸 像 鋸 掉 後 使 用 , 把 棉 墊 拆 開 後 做成 枕 頭 。 其 餘 的 可 作 地 毯 使 用 。」 (Cv.320; 2.169- 170)120允 許 使 用 填 塞 木 棉 、 蔓 棉 或 草 棉 三 種 棉 花 的 枕 頭 。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 諸 比 庫 , 不 得 持 用 半 身 大 的 枕 頭 。 若 持 用 者 , 犯 惡 作 。 諸比 庫 , 我 允 許 作 如 頭 大 小 的 枕 頭 。」(Cv.297; 2.150)「 諸 比 庫 , 不 得 持 用 高 的 床 腳 墊 。 若 持 用 者 , 犯 惡 作 。 諸 比庫 , 我 允 許 最 高 爲 八 指 的 床 腳 墊 。」(Cv.297; 2.150)「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五 種 墊 子 : 毛 墊 、 布 墊 、 樹 皮 墊 、 草 墊 和葉 墊 。」(Cv.297; 2.150)不 得 使 用 大 獸 皮 , 如 獅 子 皮 、 老 虎 皮 、 豹 皮 、 牛 皮 。(Mv.255;1.192-3)對 於 鋪 以 獸 皮 或 以 獸 皮 包 裹 的 床 和 椅 子 , 由 在 家 人 所 擺 設 者可 以 坐 , 但 不 得 躺 臥 。(Mv.256; 1.194)只 是 以 獸 皮 捆 綁 者 允 許 靠 坐 。(Mv.256; 1.194)在 一 切 邊 地 允 許 使 用 獸 皮 敷 具 : 羊 皮 、 山 羊 皮 、 鹿 皮 。(Mv.259; 1.198)古 印 度 把 中 印 度 恒 河 流 域 一 帶 地 區 稱 爲 「 中 國 」(majjhe);除 了 「 中 國 」 以 外 的 所 有 地 方 都 屬 於 「 邊 地 」 (paccantimajanapada)。爲 了 保 護 身 體 、 保 護 衣 、 保 護 坐 臥 具 , 許 用 坐 具 。(Mv.353;1.295)「 諸 比 庫 , 不 得 找 藉 口 佔 據 坐 臥 處 。 若 佔 據 者 , 犯 惡 作 。」(Cv.316; 2.166)12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 諸 比 庫 , 取 得 坐 臥 處 後 不 得 一 切 時 都 佔 據 。 若 佔 據 者 , 犯惡 作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雨 季 的 三 個 月 佔 據 , 乾 季 則 不 得 佔 據 。」(Cv.318; 2.167)「 諸 比 庫 , 不 得 一 人 佔 據 兩 處 [ 坐 臥 處 ]。 若 佔 據 者 , 犯 惡 作 。」(Cv.319; 2.168)「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同 座 位 者 在 一 起 坐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三 瓦 薩 之 內 在 一 起 坐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三 人 之 床 、 三 人 之 椅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兩 人 之 床 、 兩 人 之 椅 。」「 諸 比 庫 , 除 了 黃 門 、 女 人 和 兩 性 人 之 外 , 不 同 座 者 可 一 起坐 在 長 座 上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至 多 足 夠 坐 三 人 的 爲 長 座 。」(Cv.320; 2.169)「 諸 比 庫 , 在 一 處 的 用 品 不 得 在 他 處 使 用 。 若 使 用 者 , 犯 惡作 。」 但 允 許 暫 時 借 用 , 也 允 許 爲 了 保 護 而 暫 移 。(Cv.324; 2.174)「 諸 比 庫 , 不 得 不 洗 腳 而 踏 坐 臥 處 。 若 踏 者 , 犯 惡 作 。」「 諸 比 庫 , 不 得 以 濕 腳 踏 坐 臥 處 。 若 踏 者 , 犯 惡 作 。」「 諸 比 庫 , 不 得 穿 鞋 踏 坐 臥 處 。 若 踏 者 , 犯 惡 作 。」(Cv.324;2.174-5)這 裏 的 坐 臥 處 是 指 建 築 物 的 地 面 , 如 木 地 板 、 水 泥 地 板 、 石地 板 、 瓷 磚 地 板 等 。 如 果 是 未 經 加 工 的 、 或 表 面 粗 糙 的 地 面 , 如磚 路 、 泥 沙 路 等 則 不 在 此 限 。在 南 傳 佛 教 國 家 和 地 區 , 有 脫 鞋 進 入 寺 院 、 佛 塔 、 公 共 建 築122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物 , 乃 至 普 通 人 住 所 的 習 俗 。 因 此 , 在 寺 院 建 築 、 僧 房 等 的 門 口 ,一 般 都 會 準 備 洗 腳 水 、 擦 腳 墊 和 擦 腳 布 。在 進 入 佛 塔 、 寺 院 建 築 等 之 前 , 應 先 脫 掉 鞋 子 。 如 果 腳 底 骯髒 , 則 應 先 在 門 外 洗 腳 , 再 依 次 用 擦 腳 墊 和 擦 腳 布 擦 乾 後 再 進 入 。「 諸 比 庫 , 不 得 把 花 撒 在 臥 具 上 而 躺 臥 。 若 躺 臥 者 , 犯 惡 作 。」收 到 香 後 可 放 在 門 上 的 五 指 處 ; 收 到 花 後 可 以 放 置 在 住 所 的 一邊 。(Cv.264; 2.123)現 在 的 做 法 是 : 在 接 受 香 、 花 的 供 養 後 , 通 常 會 拿 去 供 佛 或供 塔 。「 諸 比 庫 , 不 得 在 已 作 過 處 理 的 地 上 吐 唾 液 。 若 吐 唾 液 者 ,犯 惡 作 。 諸 比 庫 , 允 許 痰 盂 。」(Cv.324; 2.175)爲 了 不 使 床 腳 、 凳 腳 等 刮 損 已 作 過 處 理 的 地 板 , 允 許 用 布 包纏 床 腳 及 凳 腳 。(Cv.324; 2.175)「 諸 比 庫 , 不 得 倚 靠 在 已 作 過 處 理 的 牆 上 。 若 倚 靠 者 , 犯 惡作 。 諸 比 庫 , 允 許 靠 板 。」爲 了 不 使 靠 板 刮 損 地 板 和 牆 , 允 許 用 布 包 纏 靠 板 的 上 下 兩端 。(Cv.324; 2.175)七 、 身 形12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 諸 比 庫 , 不 得 留 長 頭 髮 。 若 留 者 , 犯 惡 作 。 諸 比 庫 , 我 允許 [ 留 ] 兩 個 月 或 兩 指 長 。」(Cv.246; 2.107)於 此 , 假 如 頭 髮 在 兩 個 月 之 內 可 以 長 到 兩 指 長 , 則 應 當 在 兩個 月 之 內 剃 頭 , 超 過 兩 指 長 則 是 不 適 合 的 。 即 使 頭 髮 不 長 , 在 兩個 月 之 內 也 應 剃 頭 , 而 不 得 超 過 哪 怕 只 是 一 天 。 在 這 裏 所 說 的 兩個 月 或 兩 指 長 兩 種 都 是 指 最 高 的 極 限 , 若 始 終 保 持 在 此 限 度 之 內就 不 會 有 問 題 。按 照 現 在 一 般 比 庫 們 的 習 慣 , 每 隔 七 、 八 天 就 會 剃 一 次 頭 ,時 間 多 數 在 每 個 月 的 四 齋 日 或 齋 日 的 前 一 天 。不 得 留 長 指 甲 。 指 甲 可 剪 至 齊 指 肉 的 程 度 。不 得 磨 光 二 十 隻 指 甲 , 只 允 許 去 除 污 垢 。(Cv.274; 2.133)不 得 留 鬍 子 , 不 得 留 髯 。不 得 留 長 鼻 毛 。不 得 拔 白 頭 髮 。不 得 用 剪 刀 剪 頭 髮 , 除 非 爲 了 治 病 ( 如 塗 傷 口 )。(Cv.275;2.134)不 得 剃 陰 毛 , 除 非 爲 了 治 病 。(Cv.275; 2.134)「 諸 比 庫 , 不 得 在 陰 部 周 圍 兩 指 範 圍 內 做 手 術 或 作 灌 腸 。若 作 者 , 犯 土 喇 吒 亞 。」(Mv.279; 1.216)「 諸 比 庫 , 不 得 割 自 己 的 生 殖 器 。 若 割 者 , 犯 土 喇 吒 亞 。」(Cv.251; 2.110)124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假 如 割 截 耳 朵 、 鼻 子 、 手 指 等 身 體 的 任 何 部 分 , 或 作 任 何會 帶 來 痛 苦 的 自 殘 行 爲 者 , 犯 惡 作 。 但 是 , 若 被 蛇 、 蟲 咬 傷 , 或其 他 由 於 生 病 等 原 因 而 需 要 弄 出 血 或 割 截 者 則 不 犯 。不 得 穿 戴 耳 飾 、 珠 鏈 、 項 鏈 、 腰 飾 、 腕 環 、 臂 釧 、 手 鐲 、 指環 。(Cv.245; 2.106)不 得 以 鏡 子 或 水 缽 照 臉 形 。 如 果 因 病 則 允 許 。(Cv.247; 2.107)這 裏 的 病 是 指 臉 上 長 瘡 或 受 傷 , 爲 了 塗 藥 等 而 必 須 照 鏡 子 。如 果 想 知 道 「 我 的 皮 膚 是 否 長 瘡 了 ? 長 得 怎 麽 樣 ?」 或 者 爲 了 知道 自 己 的 壽 行 ( 年 歲 )「 看 我 有 多 蒼 老 了 ?」 而 照 鏡 子 也 是 可 以 的 。八 、 其 他「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扇 以 及 棕 櫚 扇 。」(Cv.269; 2.130)扇 (vidhupana) —— 即 一 般 用 來 生 風 納 涼 的 扇 子 。118棕 櫚 扇 (talavanta) —— 包 括 用 棕 櫚 樹 葉 做 成 的 扇 子 。 用 竹子 、 牙 、 竹 片 、 孔 雀 尾 或 皮 革 等 各 種 材 料 製 成 的 扇 子 都 可 以 使 用 。有 許 多 上 座 部 僧 人 在 外 出 時 都 喜 歡 隨 身 攜 帶 一 把 棕 櫚 葉 團扇 。 在 托 缽 時 , 可 以 用 扇 子 擋 風 遮 塵 ; 在 天 熱 時 , 可 以 用 扇 子 擋熱 遮 陽 ; 在 誦 經 和 開 示 時 , 可 以 用 扇 子 來 收 攝 根 門 。 在 緬 甸 和 泰118棕 櫚 樹 (tala): 一 種 棕 櫚 科 屬 常 綠 喬 木 , 又 叫 扇 椰 子 、 多 羅 樹 , 生 長在 印 度 、 斯 里 蘭 卡 、 緬 甸 等 熱 帶 地 區 。 其 樹 高 大 , 莖 幹 直 立 ; 葉 片 大 , 聚集 在 樹 幹 頂 部 , 呈 掌 狀 深 裂 。 葉 子 曬 乾 後 可 以 做 扇 子 或 蓋 屋 頂 。 古 代 的 佛教 僧 人 也 常 在 其 曬 乾 後 的 葉 片 上 刻 寫 經 文 , 古 稱 「 貝 葉 經 」。12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國 等 國 , 政 府 還 把 特 製 的 扇 子 作 爲 一 種 榮 譽 或 封 號 的 象 徵 , 頒 授給 德 高 望 重 或 博 學 多 聞 的 長 老 比 庫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有 病 者 [ 持 傘 ], 以 及 無 病 者 在 僧 園 中 、 僧園 附 近 持 傘 。」(Cv.270; 2.131)假 如 是 發 燒 、 膽 汁 病 、 弱 視 或 其 他 任 何 不 打 傘 就 會 生 病 者 ,則 無 論 在 村 鎮 還 是 在 林 野 都 可 以 打 傘 。 在 下 雨 時 爲 了 保 護 衣 , 在猛 獸 出 沒 的 危 險 地 帶 爲 了 保 護 自 己 , 也 是 可 以 打 傘 的 。 一 葉 傘 ( 用一 片 棕 櫚 葉 子 製 成 的 傘 ) 則 在 任 何 地 方 都 可 以 使 用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 乘 坐 ] 牡 牛 車 、 手 拉 車 。」(Mv.253; 1.192)這 裏 的 牡 牛 車 (purisayuttam), 無 論 是 由 女 人 駕 駛 還 是 由 男 人駕 駛 都 可 以 坐 ; 對 於 手 拉 車 (hatthavattam), 無 論 是 由 女 人 還 是 男人 拉 的 都 可 以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 乘 坐 ] 擔 轎 、 椅 轎 。」(Mv.253; 1.192)不 得 燒 山 林 。 但 發 生 山 火 時 允 許 逆 燒 來 作 防 護 。(Cv.283;2.138)不 得 爬 樹 。 但 有 事 時 則 可 爬 至 人 的 高 度 , 發 生 災 難 時 則 可 爬到 任 意 高 度 。(Cv.284; 2.138)「 諸 比 庫 , 不 得 行 種 種 不 應 行 : 種 植 也 令 種 植 小 花 樹 , 澆 水也 令 澆 , 採 集 也 令 採 集 , 編 織 也 令 編 織 ; 紮 也 令 紮 一 邊 枝 的 花 鬘 ,126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紮 也 令 紮 兩 邊 枝 的 花 鬘 , 紮 也 令 紮 花 枝 鬘 119 ; 做 也 令 做 花 環 , 做也 令 做 頭 飾 , 做 也 令 做 耳 飾 , 做 也 令 做 胸 飾 。送 也 令 送 一 邊 枝 的 花 鬘 給 良 家 婦 女 、 良 家 閨 女 、 良 家 少 女 、良 家 新 娘 、 良 家 婢 女 ; 送 也 令 送 兩 邊 枝 的 花 鬘 , 送 也 令 送 花 枝 鬘 ;送 也 令 送 花 環 , 送 也 令 送 頭 飾 , 送 也 令 送 耳 飾 , 送 也 令 送 胸 飾 。他 們 與 良 家 婦 女 、 良 家 閨 女 、 良 家 少 女 、 良 家 新 娘 、 良 家 婢女 用 同 一 容 器 吃 , 用 同 一 杯 喝 水 ; 坐 同 一 座 位 , 共 用 一 床 , 共 用一 敷 具 , 共 用 一 外 衣 , 共 用 一 敷 具 套 。於 非 時 食 , 飲 酒 , 持 用 花 鬘 、 芳 香 、 塗 香 。 跳 舞 、 唱 歌 、 奏樂 、 嬉 戲 。 隨 [ 舞 女 ] 跳 舞 而 跳 舞 , 隨 跳 舞 而 唱 歌 , 隨 跳 舞 而 奏 樂 ;隨 唱 歌 而 跳 舞 , 隨 唱 歌 而 唱 歌 , 隨 唱 歌 而 奏 樂 , 隨 唱 歌 而 嬉 戲 ;隨 奏 樂 而 跳 舞 , 隨 奏 樂 而 唱 歌 , 隨 奏 樂 而 奏 樂 , 隨 奏 樂 而 嬉 戲 ;隨 嬉 戲 而 跳 舞 , 隨 嬉 戲 而 唱 歌 , 隨 嬉 戲 而 奏 樂 , 隨 嬉 戲 而 嬉 戲 。玩 八 格 , 玩 十 格 , 玩 空 戲 ; 玩 踩 線 , 玩 取 石 , 玩 骰 子 , 玩 棍棒 , 玩 印 手 120 , 玩 球 , 玩 葉 笛 , 玩 鋤 , 玩 翻 跟 斗 , 玩 風 車 , 玩 葉尺 , 玩 車 , 玩 弓 , 玩 猜 字 , 玩 猜 心 , 玩 模 仿 殘 廢 。學 象 術 , 學 馬 術 , 學 車 術 , 學 弓 術 , 學 劍 術 。 在 象 前 跑 , 在馬 前 跑 , 在 車 前 跑 ; 跑 去 , 跑 回 。 吹 口 哨 , 拍 手 , 搏 鬥 , 拳 鬥 。119花 枝 鬘 (mabjarika): 把 花 紮 成 像 花 的 枝 條 一 樣 的 形 狀 。120玩 八 格 (atthapade’pi kilanti): 在 雙 方 都 有 八 個 格 的 木 板 上 玩 的 賭 博 遊戲 。 十 格 也 同 樣 。 玩 空 戲 (akase’pi kilanti): 就 像 玩 八 格 、 十 格 一 樣 , 不 過是 在 空 中 玩 的 遊 戲 。 玩 踩 線 遊 戲 (pariharapathe’pi kilanti): 在 地 上 劃 出 有 不同 線 條 的 圈 圈 , 然 後 在 其 中 玩 避 免 踩 到 這 些 應 避 免 踩 的 線 條 。 玩 取 石(santikaya’pi kilanti): 玩 取 石 子 的 遊 戲 。 把 小 石 堆 在 一 起 , 然 後 用 手 指 甲 取走 或 取 出 而 不 能 搖 動 , 假 如 誰 搖 動 了 那 裏 即 算 輸 了 。 玩 印 手 (salakahatthena’pikilanti): 把 手 在 染 料 、 深 紅 色 劑 或 色 粉 水 中 弄 濕 後 問 ..「 想 要什 麽 ?」 然 後 拍 打 在 地 上 或 牆 上 , 顯 出 象 、 馬 等 圖 形 而 玩 。12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在 舞 臺 上 鋪 開 桑 喀 帝 對 舞 女 說 :『 阿 妹 , 在 這 兒 跳 舞 !』 並 喝 彩 。諸 比 庫 , 不 得 行 種 種 不 應 行 。 若 行 者 , 應 如 法 處 理 。」(Cv.293;2.142)不 應 行 (anacaram) —— 又 說 非 行 , 非 法 行 , 不 正 行 ; 不 應 行的 行 爲 , 不 應 做 的 事 情 。 凡 比 庫 從 事 這 一 類 的 不 良 行 爲 , 犯 惡 作者 , 應 以 犯 惡 作 罪 處 理 ; 犯 巴 吉 帝 亞 者 , 則 應 以 巴 吉 帝 亞 罪 處 理 。(Cv.A.293; 6.1214)在 《 律 藏 · 巴 拉 基 嘎 》 的 「 僧 始 終 學 處 」 中 , 把 有 上 述 種 種 不良 行 爲 的 比 庫 稱 爲 污 家 者 、 惡 行 者 。污 家 者 (kuladusaka) —— 在 《 律 藏 》 中 解 釋 :「 家 有 四 種 家 : 刹 帝 利 家 、 婆 羅 門 家 、 吠 舍 家 、 首 陀 羅 家 。污 家 即 是 以 花 、 果 、 粉 、 粘 土 、 齒 木 、 竹 、 藥 方 或 走 役 信 使 等 玷污 諸 家 。」(Pr.437; 3.185)也 即 是 說 : 比 庫 通 過 贈 送 禮 物 給 在 家 人 、 爲 在 家 人 送 信 走使 、 提 供 勞 力 服 務 等 行 爲 , 使 在 家 人 對 清 淨 僧 團 、 對 持 戒 比 庫 的信 心 受 到 污 染 。惡 行 者 (papasamacara) —— 在 《 律 藏 》 中 解 釋 :「 種 植 也 令 種 植 小 花 樹 , 澆 水 也 令 澆 , 採 集 也 令 採 集 , 編 織也 令 編 織 者 。」(Pr.437; 3.185)這 一 類 行 爲 也 包 括 下 棋 、 打 牌 、 賭 博 、 玩 遊 戲 、 打 球 、 猜 字 、舞 刀 弄 劍 、 跑 跳 、 唱 歌 、 跳 舞 等 下 劣 的 行 爲 。假 如 這 一 類 的 惡 行 已 經 玷 污 了 在 家 人 的 信 心 , 影 響 極 爲 惡劣 , 嚴 重 破 壞 了 僧 團 的 形 象 , 僧 團 必 須 對 那 些 污 家 、 行 惡 的 劣 行比 庫 舉 行 驅 出 甘 馬 (Pabbajaniya-kamma), 即 把 他 們 驅 逐 出 其 居 住的 地 區 。(Pr.433~434; 3.182-3 / Cv.23~24; 2.12-3)128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給 與 父 母 親 。 諸 比 庫 , 不 得 破 壞 信 施 121 。若 破 壞 者 , 犯 惡 作 。」(Mv.361; 1.298)爲 了 保 護 信 衆 對 比 庫 、 對 僧 團 的 信 心 , 比 庫 不 能 把 信 衆 們 基於 信 心 而 供 養 比 庫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在 還 沒 有 使 用 前 就 轉 送 給 包括 親 戚 在 內 的 其 他 在 家 人 。 然 而 , 佛 陀 特 許 比 庫 們 可 以 把 所 得 到的 供 養 品 送 給 對 自 己 有 生 養 重 恩 的 父 母 親 。「 諸 比 庫 , 你 們 沒 有 母 親 、 沒 有 父 親 照 顧 你 們 。 諸 比 庫 , 假如 你 們 不 互 相 照 顧 , 那 有 誰 來 照 顧 呢 ? 諸 比 庫 , 誰 想 照 顧 我 , 他就 應 照 顧 病 人 !」(Mv.365; 1.302)不 得 前 往 觀 看 跳 舞 、 唱 歌 、 演 奏 。(Cv.248; 2.108)「 諸 比 庫 , 以 拉 長 歌 聲 來 唱 誦 法 者 有 此 五 種 過 患 : 自 己 貪 著其 聲 ; 他 人 也 貪 著 其 聲 ; 諸 居 士 譏 嫌 ; 爲 希 求 音 調 而 壞 三 摩 地 ;使 後 來 的 人 落 於 成 見 。 諸 比 庫 , 以 拉 長 歌 聲 來 唱 誦 法 者 乃 有 此 五種 過 患 。諸 比 庫 , 不 得 以 拉 長 歌 聲 來 唱 誦 法 。 若 唱 誦 者 , 犯 惡 作 。」(Cv.249; 2.108)這 裏 的 拉 長 (ayatakena) 是 指 把 所 誦 的 內 容 分 爲 不 同 的 音 調 ,在 每 個 字 音 結 束 後 仍 然 持 續 。 對 於 法 , 有 稱 爲 經 文 的 音 調 , 有 稱爲 本 生 的 音 調 , 有 稱 爲 偈 頌 的 音 調 , 在 讀 完 後 不 能 再 拉 太 長 的聲 。 但 可 以 用 四 種 短 調 來 讀 誦 完 整 的 文 句 。121破 壞 信 施 : 巴 利 語 saddhadeyyam( 以 信 心 布 施 之 物 )+ vinipatetabbam( 令 破 壞 ; 使 墮 落 ; 造 成 浪 費 )。如 果 自 己 的 父 母 有 需 要 , 可 以 給 與 。 但 若 給 其 餘 的 親 戚 則 爲 破 壞 信 施 。12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使 後 來 的 人 落 於 成 見 (pacchima janata ditthanugatimapajjati) —— 以 像 唱 歌 一 樣 拉 長 聲 調 的 方 法 唱 誦 佛 法 , 將 會 使 後來 的 人 陷 入 這 樣 的 錯 誤 見 解 ..「 我 們 的 戒 師 、 老 師 也 都 是 這 麽 樣唱 誦 的 。」儘 管 只 是 拉 長 聲 調 來 唱 誦 佛 法 都 有 這 些 過 患 。 如 果 把 經 文 、偈 頌 等 編 成 歌 曲 來 唱 , 或 者 用 歌 曲 、 音 樂 的 形 式 來 稱 頌 讚 歎 佛 法僧 的 功 德 , 則 違 犯 離 跳 舞 、 唱 歌 、 演 奏 的 學 處 。古 印 度 有 以 歌 舞 伎 樂 來 供 養 宗 教 師 與 聖 物 的 習 俗 , 然 而 這 只是 在 家 人 的 事 情 ; 即 使 對 於 正 在 受 持 八 戒 的 居 士 也 都 不 適 合 , 更何 況 是 出 家 人 !「 諸 比 庫 , 不 得 把 佛 語 加 上 音 韻 。 若 加 上 者 , 犯 惡 作 。 諸 比庫 , 我 允 許 用 自 己 的 語 言 來 學 習 佛 語 。」(Cv.285; 2.139)音 韻 (Chanda, 闡 陀 ) —— 好 像 吠 陀 語 一 樣 的 梵 語 讀 誦 法(vedam viya sakkatabhasaya vacanamaggam)。「 音 韻 」 是 一 種 吐 字講 究 、 格 律 工 整 、 文 句 優 雅 、 韻 律 長 短 有 序 、 聲 調 抑 揚 頓 挫 的 婆羅 門 讀 誦 法 , 常 被 運 用 於 造 偈 語 頌 詩 , 爲 當 時 的 婆 羅 門 等 高 等 種姓 所 採 用 。 音 韻 學 是 梵 語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有 時 也 可 等 同 於 梵 語 。自 己 的 語 言 (sakaya niruttiya) —— 在 此 所 謂 「 自 己 的 語 言 」乃 是 指 全 自 覺 者 所 說 的 那 種 稱 爲 馬 嘎 底 語 (Magadhiko voharo, 摩揭 陀 語 ) 的 方 言 。 馬 嘎 底 口 語 屬 於 古 印 度 的 民 衆 方 言 —— 布 拉 格利 語 (Prakrit) 的 一 支 , 是 一 種 在 佛 陀 住 世 時 中 印 度 恒 河 流 域 一 帶 地區 被 普 通 老 百 姓 廣 泛 使 用 的 方 言 。 現 在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所 使 用 的聖 典 語 —— 巴 利 語 (Pali-bhasa) 就 是 源 自 於 馬 嘎 底 語 。130不 得 學 習 世 間 論 , 也 不 得 教 人 。(Cv.286; 2.139)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世 間 論 (lokayatam) —— 比 如 說 一 切 都 是 不 純 淨 的 、 一 切 並 非不 純 淨 ; 白 色 的 烏 鴉 、 黑 色 的 鶴 等 。 以 如 此 這 般 的 方 式 , 與 這 些毫 無 意 義 的 理 論 相 應 的 外 道 學 說 。不 得 學 習 畜 生 明 , 也 不 得 教 人 。(Cv.287; 2.139)畜 生 明 (tiracchanavijjam) —— 任 何 外 學 的 無 意 義 的 御 象 術 、御 馬 術 、 駕 車 術 、 弓 箭 術 、 刀 劍 術 等 , 以 及 魔 法 、 詛 咒 、 唸 咒 、蠱 毒 等 各 種 能 夠 傷 害 他 人 的 技 術 。四 大 教 示 :「 諸 比 庫 , 凡 是 我 未 曾 反 對 ..『 這 是 不 許 可 的 。』 假 如 它 隨順 不 許 可 的 , 違 背 於 許 可 的 , 它 對 你 們 則 是 不 許 可 的 。諸 比 庫 , 凡 是 我 未 曾 反 對 ..『 這 是 不 許 可 的 。』 假 如 它 隨 順於 許 可 的 , 違 背 不 許 可 的 , 它 對 你 們 則 是 許 可 的 。諸 比 庫 , 凡 是 我 未 曾 准 許 ..『 這 是 許 可 的 。』 假 如 它 隨 順 不許 可 的 , 違 背 於 許 可 的 , 它 對 你 們 則 是 不 許 可 的 。諸 比 庫 , 凡 是 我 未 曾 准 許 ..『 這 是 許 可 的 。』 假 如 它 隨 順 於許 可 的 , 違 背 不 許 可 的 , 它 對 你 們 則 是 許 可 的 。」(Mv.305; 1.250-1)世 尊 教 導 這 四 大 教 示 是 為 了 讓 比 庫 們 能 夠 掌 握 如 何 判 斷 世尊 所 未 制 定 的 學 處 之 原 則 。律 註 中 首 先 舉 了 「 時 分 藥 」 的 例 子 來 說 明 : 非 時 飲 用 七 穀 之汁 是 不 許 可 的 , 為 世 尊 所 禁 止 。 但 棕 櫚 果 、 椰 子 、 波 羅 蜜 、 麵 包果 、 葫 蘆 、 冬 瓜 、 甜 瓜 、 南 瓜 、 黃 瓜 這 九 種 大 果 , 以 及 一 切 穀 物皆 是 隨 順 於 穀 類 的 , 雖 然 世 尊 並 不 曾 禁 止 這 些 , 但 它 們 卻 是 隨 順於 不 許 可 的 , 因 此 其 汁 不 可 在 非 時 飲 用 。 世 尊 曾 許 可 八 種 果 汁 ,其 餘 的 諸 如 藤 、 羅 望 子 、 香 櫞 、 花 紅 等 小 果 之 汁 雖 然 並 沒 有 被 包13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括 在 八 種 果 汁 之 內 , 世 尊 也 不 曾 許 可 這 些 , 但 它 們 卻 是 隨 順 於 許可 的 , 因 此 是 適 合 的 。 除 了 隨 順 於 穀 果 汁 的 之 外 , 則 不 存 在 其 他不 許 可 的 果 汁 。又 比 如 衣 , 世 尊 曾 許 可 六 種 衣 料 , 但 隨 順 的 還 有 黃 麻 布 、 巴東 納 絲 (pattunna)、 中 國 絲 (cinapatta)、 索 馬 拉 絲 (somarapatta)、 神變 衣 、 天 人 所 施 衣 等 在 六 種 許 可 衣 之 外 的 。 在 此 , 巴 東 納 等 三 種絲 布 是 由 出 產 地 命 名 的 , 這 三 種 隨 順 於 絲 綢 , 黃 麻 布 屬 於 紵 麻 ,剩 下 兩 種 則 可 以 是 棉 或 是 其 他 布 料 。 另 外 , 律 註 中 又 繼 續 舉 了缽 、 杯 子 、 腰 帶 、 傘 的 例 子 來 說 明 。隨 著 時 空 的 變 遷 , 現 代 的 比 庫 可 能 會 遇 到 許 多 佛 陀 在 世 時 所沒 有 的 事 物 和 問 題 , 諸 如 比 庫 可 否 看 報 紙 ? 可 否 看 新 聞 TV? 可否 上 網 ? 可 否 打 手 機 ? 可 否 使 用 照 相 機 和 攝 像 機 ? 可 否 坐 摩 托車 ? 可 否 開 汽 車 等 等 。 要 回 答 與 解 決 這 一 類 的 問 題 , 我 們 就 可 以根 據 這 四 大 教 示 的 原 則 來 進 行 判 斷 和 選 擇 。132


第 八 章 其 他 學 處13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第 九 章 護 僧 須 知以 下 所 列 出 的 學 處 是 比 庫 必 須 受 持 與 遵 行 的 學 處 , 但 是 世 尊並 沒 有 要 求 沙 馬 內 拉 遵 守 。 然 而 , 只 要 沙 馬 內 拉 與 比 庫 或 僧 團 在一 起 共 住 , 他 就 必 須 知 道 和 瞭 解 這 些 學 處 。 因 爲 有 許 多 學 處 是 限制 比 庫 不 能 做 但 是 沙 馬 內 拉 卻 是 可 以 做 的 , 所 以 在 許 多 方 面 比 庫和 僧 團 需 要 沙 馬 內 拉 的 協 助 。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不 懂 得 比 庫 的 這 些 學處 , 比 庫 將 會 覺 得 很 不 方 便 甚 至 不 能 很 好 地 持 戒 。 為 此 , 沙 馬 內拉 應 遵 從 比 庫 的 吩 咐 , 積 極 協 助 比 庫 們 持 好 戒 。 假 如 沙 馬 內 拉 對比 庫 學 處 表 現 出 無 知 或 者 疏 忽 時 , 其 戒 師 、 老 師 或 其 他 賢 明 的 比庫 都 有 必 要 教 導 和 提 醒 他 。爲 了 護 持 與 協 助 比 庫 們 能 夠 持 好 戒 律 , 爲 了 使 清 淨 的 僧 團 能夠 更 好 地 運 作 , 沙 馬 內 拉 學 習 與 瞭 解 比 庫 學 處 也 是 很 有 必 要 的 。同 時 , 如 果 沙 馬 內 拉 有 意 願 成 為 比 庫 , 學 好 比 庫 學 處 也 可 為 日 後的 行 持 打 好 基 礎 。Pc.4..「 若 比 庫 與 未 受 具 戒 者 同 句 教 誦 法 者 , 巴 吉 帝 亞 。」(Pc.45;4.14)未 受 具 戒 者 (anupasampanna) —— 佛 教 的 出 家 衆 可 分 爲 五衆 : 比 庫 (bhikkhu)、 比 庫 尼 (bhikkhuni)、 在 學 尼 (sikkhamana)、沙 馬 內 拉 (samanera) 和 沙 馬 內 莉 (samaneri)。 其 中 , 比 庫 、 比 庫 尼因 爲 已 經 受 了 具 足 戒 , 成 爲 僧 團 的 正 式 成 員 , 故 稱 爲 「 具 戒 者 」134


第 九 章 護 僧 須 知(upasampanna)。 除 了 比 庫 、 比 庫 尼 之 外 , 在 家 人 和 其 他 的 出 家 衆皆 稱 爲 「 未 受 具 戒 者 」。由 於 現 在 已 經 沒 有 上 座 部 比 庫 尼 了 , 自 然 也 就 不 會 有 在 學 尼與 沙 馬 內 莉 。 因 此 , 在 上 座 部 佛 教 地 區 所 說 的 「 未 受 具 戒 者 」 是指 除 了 比 庫 之 外 的 所 有 人 。同 句 教 誦 法 (padaso dhammam vaceyya) —— 依 句 而 教 誦 , 或依 字 而 教 誦 。 這 裏 的 「 教 誦 」 是 指 教 導 唸 誦 。 即 使 比 庫 在 教 導 巴利 語 佛 法 時 在 講 臺 上 面 唸 誦 , 未 受 具 戒 者 小 聲 跟 著 一 起 唸 , 比 庫也 犯 戒 。 但 如 果 老 師 讓 比 庫 與 未 受 具 戒 者 一 起 讀 誦 , 或 者 大 家 在一 起 學 習 時 複 誦 則 不 犯 。因 此 , 若 未 受 具 戒 者 向 比 庫 請 教 、 學 習 巴 利 佛 法 時 , 不 應 在比 庫 唸 誦 時 跟 著 一 起 唸 , 即 使 是 在 求 受 皈 戒 時 也 不 應 一 起 唸 , 而應 等 比 庫 唸 完 後 才 出 聲 。 不 過 , 有 些 長 老 認 為 , 如 果 未 受 具 戒 者已 學 會 背 誦 經 文 , 在 做 早 晚 課 誦 時 與 比 庫 們 在 一 起 唸 誦 還 是 可 以的 。Pc.5..「 若 比 庫 與 未 受 具 戒 者 同 宿 超 過 兩 、 三 夜 者 , 巴 吉 帝 亞 。」(Pc.51; 4.16)同 宿 (sahaseyyam kappeyya) —— 一 起 在 屋 頂 全 部 有 覆 蓋 、 牆壁 全 部 封 閉 、 大 部 分 覆 蓋 、 大 部 分 封 閉 的 地 方 過 夜 。只 要 一 座 建 築 物 有 共 同 進 出 的 門 , 無 論 裏 面 有 一 百 間 房 子 ,也 犯 。 但 是 , 如 果 有 兩 個 各 自 不 同 出 入 的 門 , 而 且 中 間 有 牆 壁 隔開 , 則 不 算 同 宿 。13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超 過 兩 、 三 夜 (uttaridirattatirattam) —— 在 上 述 的 住 所 中 與 未受 具 戒 者 同 宿 了 兩 、 三 夜 後 , 到 第 四 天 日 落 時 , 比 庫 於 未 受 具 戒者 躺 臥 之 處 躺 下 , 即 犯 巴 吉 帝 亞 。住 兩 、 三 夜 , 或 不 足 兩 、 三 夜 者 ; 只 住 了 兩 夜 , 在 第 三 夜 天亮 前 離 開 後 再 住 者 ; 在 全 部 未 覆 蓋 、 全 部 未 封 閉 等 處 而 住 者 ; 比庫 與 未 受 具 戒 者 雙 方 只 要 有 一 方 坐 著 者 , 則 不 犯 。Pc.8..「 若 比 庫 實 得 上 人 法 而 告 訴 未 受 具 戒 者 , 巴 吉 帝 亞 。」(Pc.69;4.25)上 人 法 (uttarimanussadhamma) —— 也 作 過 人 法 , 即 超 越 常人 的 能 力 與 證 量 , 如 禪 那 、 神 通 、 果 證 等 。在 律 藏 中 解 釋 :「 上 人 法 名 爲 禪 那 、 解 脫 、 定 、 等 至 、 智 見 、 修 道 、 證 果 、斷 煩 惱 、 心 離 蓋 、 樂 空 閒 處 。」(Pr.198; 3.91)假 如 比 庫 說 了 虛 妄 不 實 的 上 人 法 , 則 犯 巴 拉 基 嘎 。 即 使 真 的擁 有 禪 那 等 上 人 法 , 却 告 訴 除 了 比 庫 之 外 的 其 他 人 , 也 犯 巴 吉 帝亞 。因 此 , 沙 馬 內 拉 可 以 向 堪 能 賢 明 的 比 庫 學 習 和 把 取 禪 修 業處 , 比 如 請 教 說 ..「 尊 者 , 應 如 何 證 得 初 禪 ?」 但 卻 不 應 該 詢 問其 個 人 禪 修 經 驗 。Pc.10..「 若 比 庫 掘 地 或 令 掘 者 , 巴 吉 帝 亞 。」(Pc.85; 4.33)地 可 分 爲 自 然 地 (jatapathavi) 和 非 自 然 地 (ajatapathavi) 兩類 。 自 然 地 又 可 分 爲 純 地 、 混 合 地 與 堆 積 地 三 種 。136


第 九 章 護 僧 須 知純 地 —— 自 然 的 純 塵 或 純 土 ;混 合 地 —— 塵 或 土 混 雜 有 岩 石 、 礫 石 、 陶 片 、 沙 礫 、 沙 其 中一 種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堆 積 地 —— 淋 濕 超 過 四 個 月 的 塵 堆 或 土 堆 。未 經 燒 過 的 也 稱 爲 自 然 地 。純 岩 石 等 、 岩 石 等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混 合 地 , 以 及 已 經 燒 過 的名 爲 非 自 然 地 。這 裏 所 說 的 「 地 」 是 指 自 然 地 而 言 。「 掘 」 包 括 挖 掘 、 破 壞 、燒 等 。 若 比 庫 自 己 挖 掘 自 然 地 或 者 叫 他 人 挖 掘 者 , 犯 巴 吉 帝 亞 。不 過 , 沙 馬 內 拉 可 以 掘 地 。 所 以 , 假 如 比 庫 對 沙 馬 內 拉 說 ..「 給 我 一 些 土 」「 拿 些 土 來 」「 我 需 要 一 些 土 」「 這 土 你 作 淨 」「 假 如 這 裏 有 條 水 溝 的 話 將 會 很 好 」 等 , 他 則 應 知 道 比 庫 的 意 思而 幫 忙 做 適 當 的 事 情 。Pc.11..「 壞 生 物 村 者 , 巴 吉 帝 亞 。」(Pc.90; 4.34)生 物 村 (bhutagama) —— 在 此 , 生 存 和 已 存 在 者 爲 生 物(bhuta), 亦 即 生 長 、 成 長 和 已 生 、 已 成 長 的 意 思 ; 類 聚 爲 村(gama)。 諸 生 物 的 村 爲 「 生 物 村 」, 如 正 在 生 長 的 蔬 菜 、 青 草 、樹 木 等 。 故 生 物 村 即 草 木 , 樹 木 , 植 物 。生 物 村 依 其 栽 種 的 方 式 可 以 分 爲 五 類 , 稱 爲 「 五 類 種 生 」(pabca bijajatani): 根 種 、 莖 種 、 節 種 、 枝 種 、 籽 種 。這 裏 的 「 壞 」 包 括 砍 伐 、 破 壞 、 火 燒 。 比 庫 自 壞 或 令 人 壞 者 ,犯 巴 吉 帝 亞 。13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因 爲 世 尊 並 沒 有 禁 止 沙 馬 內 拉 砍 伐 草 木 , 所 以 , 假 如 比 庫 對沙 馬 內 拉 說 ..「 看 , 這 裏 長 了 很 多 雜 草 」「 給 我 這 個 」「 把 這 個拿 來 」「 我 需 要 這 個 」「 這 個 你 作 淨 」 等 , 他 則 應 知 道 比 庫 的 意思 而 幫 忙 做 適 當 的 事 情 。Pc.40..「 若 比 庫 把 未 授 與 的 食 物 持 入 口 中 者 , 除 了 水 、 齒 木 外 ,巴 吉 帝 亞 。」(Pc.265; 4.90)未 授 與 (adinnam) —— 還 沒 有 被 接 受 。授 與 (dinnam) —— 授 與 者 在 伸 手 所 及 的 距 離 之 內 , 以 身體 、 身 體 連 接 物 或 投 放 三 種 方 式 中 的 一 種 給 與 , 比 庫 以 身 體 或 身體 連 接 物 接 受 , 如 此 稱 爲 「 授 與 」。食 物 (aharam) —— 除 了 水 和 用 來 清 潔 牙 齒 的 齒 木(dantapona) 之 外 , 任 何 可 以 吞 咽 的 東 西 皆 稱 爲 食 物 。由 於 比 庫 不 能 吃 任 何 未 經 授 與 的 食 物 , 因 此 沙 馬 內 拉 或 在 家人 應 幫 忙 授 與 。 授 與 時 應 站 在 比 庫 伸 手 所 及 的 範 圍 之 內 —— 不 應離 得 太 遠 —— 然 後 把 食 物 或 裝 有 食 物 的 缽 、 碗 、 盤 、 袋 子 等 遞 給比 庫 , 或 倒 入 比 庫 的 缽 中 。 也 可 以 把 食 物 擺 放 在 一 張 小 桌 子 上 ,然 後 在 比 庫 伸 手 所 及 的 範 圍 之 內 擡 起 小 桌 子 —— 只 要 其 重 量 不超 過 一 個 中 等 男 子 能 夠 擡 得 起 的 重 量 —— 比 庫 只 需 伸 出 一 隻 手碰 觸 桌 沿 , 如 此 也 成 爲 授 與 。138食 物 只 要 授 與 給 一 位 比 庫 , 其 他 所 有 的 比 庫 都 可 以 食 用 。


第 九 章 護 僧 須 知所 有 食 物 只 需 授 與 一 次 , 比 庫 即 可 在 相 應 的 期 限 內 食 用 。 如接 受 了 時 限 藥 後 可 以 在 午 前 食 用 ; 接 受 蜂 蜜 後 , 可 以 存 放 七 天 服用 ; 接 受 了 終 生 藥 之 後 則 可 終 生 存 放 以 及 服 用 。Np.23..「 凡 生 病 比 庫 們 所 服 用 的 那 些 藥 , 這 就 是 : 熟 酥 、 生 酥 、油 、 蜂 蜜 、 糖 。 接 受 那 些 後 , 最 多 可 以 儲 存 七 日 食 用 。 超 過 此 者 ,尼 薩 耆 亞 巴 吉 帝 亞 。」(Pr.622; 3.251)比 庫 服 用 不 完 的 酥 油 、 油 、 蜂 蜜 、 糖 等 七 日 藥 必 須 在 七 天 之內 捨 棄 。 假 如 比 庫 存 放 七 日 藥 超 過 七 天 , 捨 棄 後 即 使 再 獲 得 , 也不 能 用 來 塗 抹 傷 口 或 服 用 , 只 能 用 來 點 燈 。 不 過 , 若 是 比 庫 以 不期 望 取 回 之 心 完 全 捨 棄 該 七 日 藥 後 , 再 獲 得 時 即 使 服 用 也 是 適 合的 。Pc.38..「 若 比 庫 咀 嚼 或 食 用 儲 存 的 嚼 食 或 噉 食 者 , 巴 吉 帝 亞 。」(Pc.253; 4.87)「 諸 比 庫 , 不 得 食 用 存 於 屋 內 、 煮 於 屋 內 、 自 己 煮 、[ 自 己 ]撿 起 而 接 受 者 。 若 食 用 者 , 犯 惡 作 。」(Mv.295; 1.238)比 庫 不 能 儲 存 食 物 ( 時 限 藥 ), 不 能 自 己 烹 煮 食 物 , 也 不 能把 水 果 等 食 物 先 撿 起 來 之 後 才 叫 淨 人 授 與 。因 爲 許 多 食 物 對 比 庫 來 說 都 有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 所 以 , 如 果 有人 供 養 比 庫 大 量 的 時 限 藥 、 七 日 藥 , 或 者 含 有 時 限 藥 、 七 日 藥 的藥 品 , 只 要 比 庫 還 沒 有 碰 觸 過 , 沙 馬 內 拉 則 可 以 幫 比 庫 保 存 , 以13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便 適 時 、 適 量 地 供 養 給 比 庫 , 不 至 於 比 庫 使 用 不 完 而 造 成 浪 費 或者 犯 戒 。在 必 要 時 ( 如 比 庫 生 病 、 托 缽 時 獲 得 生 食 等 ), 沙 馬 內 拉 還 可烹 煮 食 物 供 養 比 庫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以 五 種 沙 門 淨 而 食 用 水 果 : 火 損 壞 、 刀 損壞 、 指 甲 損 壞 、 無 種 子 , 種 子 已 除 爲 第 五 。 諸 比 庫 , 我 允 許 以 此五 種 沙 門 淨 而 食 用 水 果 。」(Cv.250; 2.109)如 果 比 庫 在 接 受 含 有 種 子 的 水 果 或 者 還 有 可 能 生 長 的 瓜 豆 蔬菜 等 ( 即 可 經 由 種 子 、 根 、 節 、 塊 莖 而 生 長 的 植 物 ) 之 供 養 時 ,可 先 讓 沙 馬 內 拉 或 居 士 作 淨 , 使 其 成 為 比 庫 可 以 使 用 的 如 法 物 品之 後 才 能 食 用 。作 淨 時 , 比 庫 把 果 蔬 交 給 作 淨 者 , 接 著 說 :比 庫 :Kappiyam karohi.作 淨 ( 使 它 成 爲 如 法 ) 吧 !作 淨 者 :Kappiyam, bhante.尊 者 ,[ 這 是 ] 淨 的 。140有 五 種 作 淨 的 方 法 :1. 火 損 壞 : 在 火 上 燒 過 乃 至 擦 過 ;2. 刀 損 壞 : 用 刀 劃 破 皮 ;3. 指 甲 損 壞 : 用 指 甲 劃 破 皮 ;4. 無 種 子 ;5. 種 子 已 除 去 。


第 九 章 護 僧 須 知注 意 : 應 作 淨 的 所 有 食 物 都 必 須 連 接 或 碰 觸 在 一 起 作 淨 。 當如 此 作 淨 時 , 只 需 對 其 中 的 一 個 果 蔬 作 淨 , 則 盤 中 其 餘 的 食 物 都算 已 經 作 淨 了 。 作 淨 之 後 , 作 淨 者 再 將 食 物 手 授 給 比 庫 。14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一 、 對 四 資 具 的 省 思比 庫 如 理 省 思 所 受 用 的 衣 、 食 物 、 坐 臥 處 和 藥 品 四 種 生 活 資具 , 稱 為 「 資 具 依 止 戒 」(paccayasannissita-sila)。 一 位 比 庫 ( 也包 括 沙 馬 內 拉 ) 在 受 用 四 種 資 具 時 須 進 行 如 理 省 思 , 即 思 維 使 用這 四 種 資 具 的 正 確 用 途 和 目 的 。 若 取 用 時 未 省 思 , 則 可 於 午 後 、初 夜 、 中 夜 或 後 夜 爲 之 ( 此 時 唸 誦 「 受 用 後 的 省 思 文 」)。 如 果到 第 二 天 明 相 出 現 時 仍 未 省 思 , 則 犯 「 欠 債 受 用 」, 即 如 欠 債 般暫 借 來 受 用 之 意 。此 省 思 文 載 於 《 中 部 2· 一 切 漏 經 》, 在 《 清 淨 道 論 · 說 戒 品 》中 有 詳 細 的 解 釋 。受 用 時 的 省 思 文 (tavkhanikapaccavekkhanapatha)1、 衣 (civara)Patisavkha yoniso civaram patisevami, yavadeva sitassapatighataya, unhassa patighataya, damsa-makasa-vatatapasirimsapa-samphassanampatighataya, yavadeva hirikopinapaticchadanattham.我 如 理 省 思 所 受 用 之 衣 , 只 是 為 了 防 禦 寒 冷 , 為 了 防 禦 炎熱 , 為 了 防 禦 虻 、 蚊 、 風 吹 、 日 曬 、 爬 蟲 類 的 觸 惱 , 只 是 為 了 遮蔽 羞 處 。142


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2、 食 物 (pindapata)Patisavkha yoniso pindapatam patisevami, n'eva davaya namadaya na mandanaya na vibhusanaya, yavadeva imassa kayassathitiya yapanaya vihimsuparatiya brahma- cariyanuggahaya, itipuranabca vedanam patihavkhami navabca vedanam nauppadessami, yatra ca me bhavissati anavajjata ca phasuviharoca'ti.我 如 理 省 思 所 受 用 的 食 物 , 不 為 嬉 戲 , 不 為 驕 慢 , 不 為 裝 飾 ,不 為 莊 嚴 , 只 是 為 了 此 身 住 立 存 續 , 為 了 停 止 傷 害 , 為 了 資 助 梵行 , 如 此 我 將 退 除 舊 受 , 並 使 新 受 不 生 122 , 我 將 維 持 生 命 、 無 過且 安 住 。3、 坐 臥 處 (senasana)Patisavkha yoniso senasanam patisevami, yavadeva sitassapatighataya, unhassa patighataya, damsa-makasa-vatatapasirimsapa-samphassanampatighataya, yavadeva utuparissayavinodanam patisallanaramattham.我 如 理 省 思 所 受 用 的 坐 臥 處 , 只 是 為 了 防 禦 寒 冷 , 為 了 防 禦炎 熱 , 為 了 防 禦 虻 、 蚊 、 風 吹 、 日 曬 、 爬 蟲 類 的 觸 惱 , 只 是 為 了免 除 季 候 的 危 險 , 而 好 獨 處 ( 禪 修 ) 之 樂 。4、 藥 物 (bhesajja)122我 受 用 此 食 物 將 能 退 除 先 前 飢 餓 的 苦 受 , 也 不 會 由 於 無 限 量 地 食 用 而生 起 吃 得 過 飽 的 新 的 苦 受 , 應 如 病 人 服 藥 一 般 受 用 食 物 。14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Patisavkha yoniso gilana-paccaya-bhesajja-parikkharampatisevami, yavadeva uppannanam veyyabadhikanam vedananampatighataya, abyapajjha-paramataya'ti.我 如 理 省 思 所 受 用 的 病 者 所 需 之 醫 藥 資 具 , 只 是 為 了 防 禦 已生 起 的 病 苦 之 受 , 為 了 儘 量 沒 有 身 苦 。受 用 後 的 省 思 文 (atitapaccavekkhanapatha)1、 衣 (civara)Ajja maya apaccavekkhitva yam civaram paribhuttam, tamyavadeva sitassa patighataya, unhassa patighataya, damsamakasa-vatatapa-sirimsapa-samphassanampatighataya, yavadevahirikopinapaticchadanattham.今 天 我 已 使 用 卻 未 經 省 察 之 衣 , 那 只 是 為 了 防 禦 寒 冷 , 為 了防 禦 炎 熱 , 為 了 防 禦 虻 、 蚊 、 風 吹 、 日 曬 、 爬 蟲 類 的 觸 惱 , 只 是為 了 遮 蔽 羞 處 。2、 食 物 (pindapata)Ajja maya apaccavekkhitva yo pindapato paribhutto, so n'evadavaya na madaya na mandanaya na vibhusanaya, yavadeva imassakayassa thitiya yapanaya vihimsuparatiya brahmacariyanuggahaya,iti puranabca vedanam patihavkhami navabca vedanam nauppadessami, yatra ca me bhavissati anavajjata ca phasuviharoca'ti.144


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今 天 我 已 使 用 卻 未 經 省 察 的 食 物 , 不 為 嬉 戲 , 不 為 驕 慢 , 不為 裝 飾 , 不 為 莊 嚴 , 那 只 是 為 了 此 身 住 立 存 續 , 為 了 停 止 傷 害 ,為 了 資 助 梵 行 , 如 此 我 將 退 除 舊 受 , 並 使 新 受 不 生 , 我 將 維 持 生命 、 無 過 且 安 住 。3、 坐 臥 處 (senasana)Ajja maya apaccavekkhitva yam senasanam paribhuttam, tamyavadeva sitassa patighataya, unhassa patighataya, damsamakasa-vatatapa-sirimsapa-samphassanampatighataya, yavadevautuparissaya vinodanam patisallanaramattham.今 天 我 已 使 用 卻 未 經 省 察 的 坐 臥 處 , 那 只 是 為 了 防 禦 寒 冷 ,為 了 防 禦 炎 熱 , 為 了 防 禦 虻 、 蚊 、 風 吹 、 日 曬 、 爬 蟲 類 的 觸 惱 ,只 是 為 了 免 除 季 候 的 危 險 , 而 好 獨 處 ( 禪 修 ) 之 樂 。4、 藥 物 (bhesajja)Ajja maya apaccavekkhitva yo gilana-paccaya-bhesajjaparikkharoparibhutto, so yavadeva uppannanam veyyabadhikanamvedananam patighataya, abyapajjha- paramataya'ti.今 天 我 已 使 用 卻 未 經 省 察 的 病 者 所 需 之 醫 藥 資 具 , 那 只 是 為了 防 禦 已 生 起 的 病 苦 之 受 , 為 了 儘 量 沒 有 身 苦 。14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二 、 蘊 護 衛 經(Khandha Parittam)佛 陀 在 世 時 , 有 一 位 比 庫 被 毒 蛇 咬 死 了 , 於 是 佛 陀 教 導 居 住在 森 林 的 比 庫 ( 包 括 沙 馬 內 拉 ) 每 天 應 當 唸 誦 此 《 蘊 護 衛 經 》。(Cv.251; 2.109-110)在 唸 誦 的 同 時 , 也 應 依 經 義 向 一 切 有 情 散 播 慈 愛 。 傳 統 上 相信 唸 誦 《 蘊 護 衛 經 》 能 夠 避 免 遭 到 蛇 、 蠍 等 毒 蟲 的 傷 害 。Virupakkhehi me mettam, mettam erapathehi me,chabyaputtehi me mettam, mettam kanhagotamakehi ca.Apadakehi me mettam, mettam dvipadakehi me,catuppadehi me mettam, mettam bahuppadehi me.Ma mam apadako himsi, ma mam himsi dvipadako,ma mam catuppado himsi, ma mam himsi bahuppado.Sabbe satta, sabbe pana, sabbe bhuta ca kevala,sabbe bhadrani passantu, ma kibci papa'magama.Appamano buddho, Appamano dhammo, Appamano savgho.pamanavantani sirimsapani,Ahi vicchika satapadi unnanabhi sarabhu musika,Kata me rakkha, katam me parittam, patikkamantu bhutani.So'ham namo bhagavato,146


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namo sattannam sammasambuddhanam.我 散 播 慈 愛 給 維 盧 巴 卡 , 我 散 播 慈 愛 給 伊 拉 巴 他 ,我 散 播 慈 愛 給 差 比 阿 子 , 我 散 播 慈 愛 給 黑 苟 答 馬 123 。我 散 播 慈 愛 給 無 足 者 , 我 散 播 慈 愛 給 兩 足 者 ,我 散 播 慈 愛 給 四 足 者 , 我 散 播 慈 愛 給 多 足 者 。願 無 足 者 勿 傷 害 我 , 願 兩 足 者 勿 傷 害 我 ,願 四 足 者 勿 傷 害 我 , 願 多 足 者 勿 傷 害 我 。一 切 有 情 、 一 切 有 息 者 、 一 切 生 類 之 全 部 ,願 見 到 一 切 祥 瑞 , 任 何 惡 事 皆 不 會 到 來 !佛 無 量 124 , 法 無 量 , 僧 無 量 ,爬 行 類 卻 有 限 量 : 蛇 、 蠍 、 蜈 蚣 、 蜘 蛛 、 蜥 蜴 、 老 鼠 ,我 已 作 保 護 , 我 已 作 護 衛 , 願 諸 [ 傷 害 性 ] 生 類 皆 退 避 。我 禮 敬 彼 世 尊 ! 禮 敬 七 位 全 自 覺 者 125 !123維 盧 巴 卡 等 為 四 類 蛇 王 族 。124佛 無 量 : 在 此 指 佛 陀 的 功 德 不 可 衡 量 , 而 不 是 說 有 無 量 的 佛 。125七 位 全 自 覺 者 : 是 指 過 去 的 六 位 佛 陀 : 維 巴 西 佛 (Vipassi)、 西 奇 佛(Sikhi)、 韋 沙 菩 佛 (Vessabhu)、 咖 古 三 塔 佛 (Kakusandha)、 果 那 嘎 馬 那 佛(Konagamana)、 咖 沙 巴 佛 (Kassapa), 以 及 現 在 的 苟 答 馬 佛 (Gotama)。14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三 、 十 法 經(Dasadhamma Suttam) 126Evam me sutam.. ekam samayam bhagava Savatthiyam viharatiJetavane anathapindikassa arame.Tatra kho bhagava bhikkhu amantesi .. “Bhikkhavo”ti.“Bhadante”ti te bhikkhu bhagavato paccassosum. bhagavaetad-avoca..“Dasayime, bhikkhave, dhamma pabbajitena abhinhampaccavekkhitabba. Katame dasa?`Vevanniyamhi ajjhupagato'ti pabbajitena abhinhampaccavekkhitabbam;`Parapatibaddha me jivika'ti pabbajitena abhinhampaccavekkhitabbam;`Abbo me akappo karaniyo'ti pabbajitena abhinhampaccavekkhitabbam;`Kacci nu kho me atta silato na upavadati'ti pabbajitena abhinhampaccavekkhitabbam;`Kacci nu kho mam anuvicca vibbu sabrahmacari silato naupavadanti'ti pabbajitena abhinham paccavekkhitabbam;`Sabbehi me piyehi manapehi nanabhavo vinabhavo'ti pabbajitenaabhinham paccavekkhitabbam;`Kammassako'mhi kammadayado kammayoni kammabandhukammapatisarano, yam kammam karissami kalyanam va papakam vatassa dayado bhavissami'ti pabbajitena abhinhampaccavekkhitabbam;126本 經 的 緬 文 版 名 爲 《 出 家 人 經 常 經 》(Pabbajita abhinhasuttam)。 因 該 版略 去 了 序 分 與 結 分 , 經 文 只 從 ßDasayime, bhikkhave……û 開 始 , 所 以 這裏 採 用 的 是 斯 里 蘭 卡 傳 統 的 《 大 護 衛 經 》(Maha paritta) 版 。148


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Kathambhutassa me rattindiva vitipatanti'ti pabbajitena abhinhampaccavekkhitabbam;`Kacci nu kho aham subbagare abhiramami'ti pabbajitenaabhinham paccavekkhitabbam;`Atthi nu kho me uttarimanussadhamma alamariyabanadassanavisesoadhigato, so'ham pacchime kale sabrahmacarihi putthona mavku bhavissami'ti pabbajitena abhinham paccavekkhitabbam.Ime kho, bhikkhave, dasadhamma pabbajitena abhinhampaccavekkhitabba”ti.Idam-avoca bhagava. attamana te bhikkhu bhagavato bhasitamabhinandun'ti.如 是 我 聞 : 一 時 , 世 尊 住 在 沙 瓦 提 城 揭 答 林 給 孤 獨 園 。於 其 處 , 世 尊 稱 呼 比 庫 們 ..「 諸 比 庫 。」 那 些 比 庫 回 答 世 尊 ..「 尊 者 。」 世 尊 如 此 說 :「 諸 比 庫 , 此 十 種 法 爲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哪 十 種 呢 ?一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我 已 經 捨 離 美 好 。 127 』二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我 的 生 活 依 賴 他 人 。 128 』127捨 離 美 好 (vevanniyam): 義 註 中 提 到 有 兩 種 捨 離 美 好 : 捨 離 身 體 的 美好 及 捨 離 用 品 的 美 好 。 其 中 , 以 剃 除 鬚 髮 爲 捨 離 身 體 的 美 好 。 以 前 在 家 時穿 著 種 種 顔 色 的 細 妙 衣 服 , 食 用 裝 在 金 銀 器 皿 中 的 美 味 佳 餚 , 坐 臥 於 嚴 飾的 房 間 裏 、 高 貴 的 床 座 上 , 以 酥 、 生 酥 等 爲 藥 。 自 從 出 家 的 時 候 開 始 , 則應 穿 著 割 截 的 桑 喀 帝 、 染 成 黄 褐 色 的 衣 , 食 用 裝 在 鐵 缽 或 陶 缽 裏 的 混 雜飯 , 臥 於 樹 下 的 坐 臥 處 、 萱 草 敷 具 等 , 坐 在 皮 革 破 墊 等 上 面 , 以 腐 尿 等 爲藥 。 當 知 如 此 爲 捨 離 用 品 的 美 好 。 如 此 省 察 則 能 捨 斷 憤 怒 與 傲 慢 。14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三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我 的 行 儀 舉 止 應 [ 與 在 家 人 ]不 同 。 129 』四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我 是 否 不 會 因 戒 而 譴 責 自己 ?』五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有 智 的 同 梵 行 者 檢 問 時 , 是否 不 會 因 戒 而 譴 責 我 ?』六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一 切 我 所 喜 愛 、 可 意 的 會 分散 、 別 離 。』七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我 是 業 的 所 有 者 , 業 的 繼 承者 , 以 業 為 起 源 , 以 業 為 親 屬 , 以 業 為 皈 依 處 。 無 論 我 所 造 的 是善 或 惡 之 業 , 我 將 是 它 的 承 受 者 。』八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我 是 如 何 度 過 日 日 夜 夜 呢 ?130 』九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我 是 否 樂 於 空 閒 處 呢 ?』128我 的 生 活 依 賴 他 人 (Parapatibaddha me jivika): 我 的 四 種 資 具 和 生 活 必須 依 賴 他 人 的 供 養 。 如 此 省 察 則 能 活 命 清 淨 、 尊 重 缽 食 , 對 於 四 資 具 不 會不 經 省 察 而 受 用 。129我 的 行 儀 舉 止 應 [ 與 在 家 人 ] 不 同 (Abbo me akappo karaniyo): 在 家 人 走路 時 的 行 儀 爲 昂 首 挺 胸 、 以 漫 不 經 心 的 方 式 、 步 伐 不 定 地 行 走 。 而 我 的 行儀 舉 止 應 與 這 些 有 所 不 同 。 以 諸 根 寂 靜 、 心 意 寂 靜 、 眼 視 一 尋 之 地 , 應 如水 車 行 走 在 崎 嶇 之 處 般 步 履 緩 慢 地 行 走 。 如 此 省 察 則 能 威 儀 適 當 , 圓 滿戒 、 定 、 慧 三 學 。130我 是 如 何 度 過 日 日 夜 夜 呢 ?(Kathambhutassa me rattindiva vitipatanti):我 是 否 履 行 了 義 務 行 ? 是 否 研 習 佛 語 ? 是 否 做 如 理 作 意 之 業 ? 如 此 反 復省 察 ..「 我 是 如 何 度 過 日 日 夜 夜 的 呢 ?」 則 能 圓 滿 不 放 逸 。150


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十 、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 我 是 否 有 證 得 上 人 法 、 能 爲聖 者 的 殊 勝 智 見 呢 ? 在 我 最 後 時 刻 131 , 當 同 梵 行 者 們 問 及 時 , 我將 不 會 羞 愧 ?』諸 比 庫 , 此 十 種 法 乃 出 家 人 應 當 經 常 地 省 察 。」世 尊 如 此 說 。 那 些 比 庫 滿 意 與 歡 喜 世 尊 之 所 說 。四 、 隨 喜 功 德 與 請 求 原 諒在 下 座 比 庫 禮 敬 上 座 比 庫 , 沙 馬 內 拉 禮 敬 比 庫 , 或 在 家 人 禮敬 出 家 衆 時 , 皆 可 唸 誦 此 文 。 在 斯 里 蘭 卡 的 Shri kalyaniyogashrama samstha ( 室 利 · 咖 離 阿 尼 修 行 園 派 ), 禮 敬 上 座 成 為 僧衆 們 的 日 常 功 課 之 一 。禮 敬 者 :Okasa vandami, bhante.請 讓 我 禮 敬 尊 者 。( 頂 禮 一 拜 )尊 者 : Sukhi hotu, nibbanapaccayo hotu.祝 你 快 樂 , 願 成 為 涅 槃 的 助 緣 。禮 敬 者 :Maya katam pubbam Samina anumoditabbam.願 您 隨 喜 我 所 作 的 功 德 。尊 者 : Sadhu! anumodami.薩 度 ! 我 隨 喜 。禮 敬 者 :Samina katam pubbam mayham databbam.131最 後 時 刻 (pacchime kale): 臨 終 躺 在 病 床 上 的 時 候 。15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願 您 所 作 的 功 德 也 與 我 [ 分 享 ]。尊 者 : Sadhu! anumoditabbam.薩 度 ![ 你 ] 應 隨 喜 。禮 敬 者 :Sadhu Sadhu anumodami. Okasa, dvarattayena katamsabbam accayam, khamatha me, Bhante.薩 度 ! 薩 度 ! 我 隨 喜 。 尊 者 , 若 我 由 [ 身 、 語 、 意 ] 三 門所 作 的 一 切 過 失 , 請 原 諒 我 。尊 者 : Khamami, khamitabbam.我 原 諒 [ 你 ],[ 你 也 ] 應 原 諒 [ 我 ]。禮 敬 者 :Sadhu! Okasa, khamami, Bhante.薩 度 ! 尊 者 , 我 原 諒 [ 您 ]。( 頂 禮 三 拜 )尊 者 : Sukhi hotu, nibbanapaccayo hotu.祝 你 快 樂 , 願 成 為 涅 槃 的 助 緣 。五 、 入 雨 安 居緬 甸 、 泰 國 等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國 家 和 印 度 一 樣 , 一 年 可 以 分為 三 個 季 節 : 熱 季 、 雨 季 和 涼 季 。 在 雨 季 的 四 個 月 當 中 , 佛 陀 規定 僧 人 在 其 中 的 三 個 月 期 間 應 停 止 到 處 雲 遊 , 安 住 在 一 固 定 的 住所 過 雨 安 居 並 精 進 地 禪 修 。雨 安 居 可 以 分 為 「 前 安 居 」 和 「 後 安 居 」 兩 種 , 皆 為 期 三 個月 。 前 安 居 的 時 間 在 每 年 陽 曆 7 月 月 圓 日 的 次 日 至 10 月 的 月 圓152


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日 , 約 相 當 於 中 國 農 曆 的 六 月 十 六 日 至 九 月 十 五 日 ; 後 安 居 則 再推 遲 一 個 月 。在 入 雨 安 居 的 第 一 天 , 住 在 同 一 寺 院 的 所 有 比 庫 和 沙 馬 內 拉皆 齊 集 於 界 堂 132 , 決 意 將 在 雨 季 的 三 個 月 期 間 安 居 本 寺 , 度 過 雨季 , 勤 修 止 觀 。 在 宣 佈 寺 院 的 範 圍 ( 寺 界 ) 之 後 , 所 有 比 庫 皆 按照 瓦 薩 的 順 序 依 次 地 唸 下 面 的 決 意 文 三 遍 。 等 比 庫 僧 眾 唸 完 後 ,沙 馬 內 拉 也 接 著 唸 三 遍 :Imasmim vihare imam temasam vassam upemi. (X3)我 於 此 寺 院 過 三 個 月 的 雨 安 居 。每 當 唸 完 入 雨 安 居 決 意 文 後 , 其 餘 的 大 眾 皆 隨 喜 :Sadhu!Sadhu! Sadhu!薩 度 ! 薩 度 ! 薩 度 !六 、 隨 喜 咖 提 那在 雨 安 居 結 束 之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 約 相 當 於 中 國 農 曆 的 九 月133十 六 至 十 月 十 五 日 ), 僧 團 將 會 安 排 其 中 的 一 天 來 敷 展 咖 提 那衣 。敷 展 咖 提 那 衣 的 所 有 程 序 , 包 括 從 接 受 布 料 , 到 裁 剪 、 縫 製 、132界 堂 : 巴 利 語 sima。 共 住 在 一 所 寺 院 或 某 一 區 域 內 的 僧 團 為 了 舉 行 誦戒 、 授 具 足 戒 、 入 雨 安 居 、 自 恣 等 甘 馬 而 設 立 的 特 定 場 所 或 建 築 物 。133咖 提 那 : 巴 利 語 kathina 的 音 譯 , 原 意 為 堅 固 的 , 堅 硬 的 。 即 為 了 加 強五 種 功 德 而 作 堅 固 的 意 思 。 古 音 譯 作 迦 絺 那 。15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染 色 、 晾 乾 134 , 以 及 在 僧 團 當 中 進 行 分 配 、 隨 喜 , 皆 必 須 在 一 天之 內 完 成 。當 咖 提 那 衣 縫 染 完 畢 , 住 在 同 一 區 域 内 的 所 有 比 庫 ( 通 常 也會 邀 請 他 處 的 比 庫 前 來 隨 喜 ) 皆 齊 集 界 堂 , 選 出 一 位 比 庫 接 受 咖提 那 衣 。 僧 團 作 甘 馬 將 咖 提 那 衣 授 予 那 位 接 受 衣 的 比 庫 。 該 比 庫決 意 受 持 咖 提 那 衣 之 後 , 應 請 僧 團 隨 喜 咖 提 那 衣 的 如 法 敷 展 。 其他 的 比 庫 則 按 照 瓦 薩 的 順 序 依 次 地 唸 下 面 的 隨 喜 文 。 等 比 庫 僧 眾唸 完 後 , 沙 馬 內 拉 也 接 著 唸 三 遍 :Atthatam, bhante, savghassa kathinam, dhammiko kathinattharoanumodama. (X3)尊 者 們 , 僧 團 的 咖 提 那 [ 衣 ] 已 經 敷 展 , 我 們 隨 喜 如 法 地 敷 展 咖 提那 。每 當 唸 完 隨 喜 文 後 , 其 餘 的 大 众 皆 隨 喜 :Sadhu! Sadhu! Sadhu!薩 度 ! 薩 度 ! 薩 度 !佛 陀 允 許 凡 圓 滿 度 過 三 個 月 雨 安 居 且 參 加 隨 喜 咖 提 那 衣 的比 庫 , 在 雨 安 居 後 的 五 個 月 之 內 ( 直 到 陽 曆 三 月 的 月 圓 日 為 至 )可 享 有 五 種 功 德 :1. 不 用 邀 請 而 行 ,2. 不 用 受 持 三 衣 而 行 ,3. 結眾 食 ,4. 隨 其 意 欲 而 擁 有 衣 ,5. 他 能 獲 得 在 其 安 居 之 處 僧 團 所 得到 之 衣 。134僧 團 也 可 接 受 現 成 的 袈 裟 作 為 咖 提 那 衣 , 如 此 則 可 略 去 裁 剪 等 程 式 ,直 接 在 僧 團 中 進 行 分 配 與 隨 喜 。154


第 十 章 常 用 作 持 文對 於 圓 滿 雨 安 居 的 沙 馬 內 拉 來 說 , 他 能 獲 得 僧 團 所 得 利 益 的一 半 。15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持 戒 的 功 德 ( 代 跋 )一 、 持 戒 是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傳 統世 尊 在 《 大 般 涅 槃 經 》 中 教 導 說 , 若 比 庫 眾 遵 行 七 法 , 能夠 使 僧 團 興 盛 而 不 會 衰 敗 。 此 七 法 中 的 第 三 條 是 :Yavakivabca, bhikkhave, bhikkhu apabbattam na pabbapessanti,pabbattam na samucchindissanti, yathapabbattesu sikkhapadesusamadaya vattissanti. vuddiyeva, bhikkhave, bhikkhunampatikavkha no parihani.「 諸 比 庫 , 只 要 比 庫 衆 對 尚 未 制 定 者 將 不 再 制 定 , 已 經 制 定者 將 不 廢 除 , 只 按 已 制 定 的 學 處 受 持 遵 行 。 諸 比 庫 , 如 此 即 可 期待 比 庫 衆 增 長 而 不 衰 退 。」(D.16)在 佛 陀 入 般 涅 槃 的 那 一 年 雨 季 安 居 , 馬 哈 咖 沙 巴(Mahakassapa, 摩 訶 迦 葉 ) 長 老 在 王 舍 城 主 持 了 有 五 百 位 阿 拉 漢參 加 的 第 一 次 結 集 。 在 此 次 結 集 中 , 與 會 者 們 就 什 麽 是 「 微 細 又微 細 的 學 處 」(khuddanukhuddaka sikkhapada, 小 小 戒 , 雜 碎 戒 ) 發表 了 不 同 的 看 法 。 於 是 , 馬 哈 咖 沙 巴 尊 者 在 僧 團 中 作 甘 馬 , 重 申了 佛 陀 臨 終 前 的 教 導 :Apabbattam nappabbapeti, pabbattam na samucchindati,yathapabbattesu sikkhapadesu samadaya vattati.「 尚 未 制 定 者 不 應 再 制 , 已 經 制 定 者 不 應 廢 除 , 只 按 已 制 定的 學 處 受 持 遵 行 。」(Cv.442; 2.288)156


持 戒 的 功 德 ( 代 跋 )此 項 決 議 獲 得 全 體 與 會 者 的 一 致 通 過 。 由 於 當 時 的 與 會 者 都是 曾 親 聞 佛 陀 教 導 、 德 高 望 重 、 諸 漏 已 盡 、 所 作 已 辦 、 具 足 六 神通 與 四 無 礙 解 智 的 阿 拉 漢 長 老 比 庫 , 因 此 , 這 種 代 表 佛 陀 本 意 的長 老 們 (thera) 的 觀 點 主 張 (vada) 就 稱 為 「 上 座 部 」(Theravada),即 長 老 們 的 觀 點 。 同 時 , 這 項 決 議 的 精 神 也 就 在 以 上 座 比 庫 爲 核心 的 原 始 僧 團 中 保 持 下 來 。佛 教 在 日 後 漫 長 的 流 傳 發 展 過 程 中 , 不 斷 分 出 許 多 部 派 和 學說 , 但 是 , 作 為 保 守 聖 者 的 傳 統 、 以 維 持 佛 陀 教 法 的 純 潔 為 己 任的 「 上 座 部 」, 自 始 至 終 都 堅 持 一 項 恒 久 不 變 的 原 則 :「 尚 未 制 定 者 不 應 再 制 , 已 經 制 定 者 不 應 廢 除 , 只 按 已 制 定的 學 處 受 持 遵 行 。」這 是 佛 陀 的 教 誡 , 也 是 上 座 們 的 觀 點 ! 135上 座 部 佛 教 認 為 : 戒 律 的 制 定 是 屬 於 佛 陀 、 全 自 覺 者 的 範疇 , 只 有 如 佛 陀 一 般 同 時 具 足 一 切 知 智 和 大 悲 智 的 人 才 有 資 格 制戒 。 即 使 像 沙 利 補 答 尊 者 如 此 有 大 智 慧 的 弟 子 , 伍 巴 離 尊 者 如 此精 通 戒 律 的 弟 子 , 都 沒 有 制 戒 的 權 限 。 同 時 , 戒 律 是 一 個 不 可 分割 的 整 體 。 對 於 佛 陀 所 制 定 的 戒 律 , 任 何 人 都 沒 有 資 格 進 行 增 刪修 改 、 任 情 取 捨 。 作 為 上 座 部 佛 弟 子 , 必 須 依 照 佛 陀 所 教 導 的 正法 、 律 而 遵 行 。 只 要 是 一 名 上 座 部 佛 弟 子 , 他 就 有 責 任 繼 承 和 維持 自 己 的 傳 統 —— 守 持 戒 律 。「 諸 比 庫 , 應 當 具 足 戒 與 具 足 巴 帝 摩 卡 而 住 ! 應 以 巴 帝 摩 卡律 儀 防 護 而 住 , 正 行 與 行 處 具 足 , 對 微 細 的 罪 過 也 見 到 危 險 。 受持 學 習 於 諸 學 處 !」(M.6 / A.4.2.2 / A.10.8.1)135有 人 認 為 這 只 是 馬 哈 咖 沙 巴 等 上 座 們 的 意 見 。 然 而 , 這 的 確 是 佛 陀 的本 意 , 因 為 佛 陀 不 止 一 次 地 強 調 過 這 項 原 則 。 見 D16 / A.7.3.3 / Pr.565。15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 諸 比 庫 , 凡 由 我 為 諸 弟 子 所 制 定 的 學 處 , 我 的 弟 子 們 即 使有 生 命 之 因 也 不 違 越 。」(Cv.385; 2.238 / A.8.2.10)為 了 使 戒 行 清 淨 , 佛 陀 的 弟 子 哪 怕 是 在 面 臨 死 亡 的 威 脅 時 ,他 寧 可 捨 棄 自 己 的 生 命 , 也 不 會 隨 便 違 犯 世 尊 制 定 的 所 有 大 小 學處 !根 據 諸 經 論 的 義 註 , 凡 夫 弟 子 的 戒 行 可 因 受 戒 離(samadanavirati) 而 具 足 。 受 戒 離 即 在 受 取 學 處 之 後 , 他 决 心 「 即使 捨 棄 自 己 的 生 命 也 不 犯 戒 」 而 遠 離 諸 非 行 。聖 弟 子 的 戒 行 則 因 正 斷 離 (samucchedavirati) 而 具 足 。 正 斷 離是 與 聖 道 相 應 之 離 。 自 從 聖 道 生 起 之 後 , 即 使 連 「 我 要 殺 生 」 等的 念 頭 也 不 會 在 聖 者 的 心 中 生 起 。因 此 , 持 守 五 戒 是 在 家 聖 弟 子 的 行 為 素 質 。 對 於 出 家 聖 弟 子來 說 , 他 們 不 可 能 故 意 違 犯 諸 如 殺 生 、 非 時 食 、 觀 聽 歌 舞 娛 樂 、接 受 金 錢 等 任 何 為 世 尊 所 禁 止 的 非 行 , 因 爲 他 們 已 經 根 除 了 造 作這 些 非 行 的 潛 伏 性 煩 惱 。158二 、 持 戒 為 今 生 來 世 福 樂 之 因「 居 士 們 , 持 戒 者 因 具 足 了 戒 而 有 此 五 種 功 德 。 哪 五 種 呢 ?1. 於 此 , 居 士 們 , 具 足 戒 的 持 戒 者 因 爲 不 放 逸 而 獲 得 大 財富 。 此 是 持 戒 者 因 具 足 戒 的 第 一 種 功 德 。2. 再 者 , 居 士 們 , 持 戒 者 以 具 足 戒 而 善 名 遠 揚 。 此 是 持 戒 者因 具 足 戒 的 第 二 種 功 德 。3. 再 者 , 居 士 們 , 具 足 戒 的 持 戒 者 無 論 走 近 哪 一 衆 中 : 若 刹


持 戒 的 功 德 ( 代 跋 )帝 利 衆 、 若 婆 羅 門 衆 、 若 居 士 衆 、 若 沙 門 衆 中 , 走 近 時 都 有 自 信而 不 羞 愧 。 此 是 持 戒 者 因 具 足 戒 的 第 三 種 功 德 。4. 再 者 , 居 士 們 , 具 足 戒 的 持 戒 者 臨 終 不 昏 迷 。 此 是 持 戒 者因 具 足 戒 的 第 四 種 功 德 。5. 再 者 , 居 士 們 , 具 足 戒 的 持 戒 者 身 壞 死 後 往 生 於 善 趣 、 天界 。 此 是 持 戒 者 因 具 足 戒 的 第 五 種 功 德 。」(D.16)「 假 如 比 庫 希 望 ..『 願 同 梵 行 者 們 喜 歡 、 滿 意 、 尊 重 和 尊 敬我 。』……希 望 ..『 願 我 能 獲 得 衣 、 食 、 坐 臥 處 、 病 者 所 需 之 醫 藥 資具 。』……希 望 ..『 願 我 受 用 衣 、 食 、 坐 臥 處 、 病 者 所 需 之 醫 藥 資 具 ,能 使 那 些 行 [ 佈 施 ] 者 有 大 果 報 、 大 功 德 。』……希 望 ..『 願 已 故 、 去 世 的 親 族 、 血 親 們 以 淨 信 心 憶 念 我 時 ,能 使 他 們 有 大 果 報 、 大 功 德 。』」 等 等 , 他 就 應 當 完 全 持 戒 136 。(M.6 / A.10.8.1)「 諸 比 庫 , 聖 弟 子 具 足 聖 者 所 喜 之 戒 , 無 毀 、 無 斷 、 無 斑 、無 雜 、 自 由 、 為 智 者 所 讚 歎 、 無 執 取 、 導 向 於 定 。 諸 比 庫 , 這 是第 四 福 果 、 善 果 , 能 帶 來 快 樂 , 為 生 天 之 因 , 有 快 樂 果 報 , 有 助生 天 , 導 向 可 愛 、 可 樂 、 可 意 、 利 益 和 快 樂 。」(A.4.6.2)136完 全 持 戒 (silesvevassa paripurakari): 他 完 全 地 持 守 四 種 遍 淨 戒 : 巴 帝摩 卡 律 儀 戒 、 根 律 儀 戒 、 活 命 遍 淨 戒 和 資 具 依 止 戒 。 即 是 說 應 通 過 無 缺 失 、完 全 地 持 守 諸 戒 來 成 為 一 名 戒 具 足 者 。15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 諸 比 庫 , 持 戒 者 的 心 願 因 [ 戒 ] 清 淨 而 成 就 。」(A.8.4.5)「 花 香 不 能 逆 風 送 , 栴 檀 . 答 嘎 拉 . 茉 莉 ;善 者 之 香 逆 風 送 , 善 人 之 香 飄 諸 方 。栴 檀 . 答 嘎 拉 , 青 蓮 . 瓦 西 其 ,如 是 諸 香 中 , 戒 香 為 最 上 。栴 檀 . 答 嘎 拉 , 此 等 香 甚 微 ;持 戒 香 最 上 , 上 飄 於 天 界 。具 足 諸 戒 行 , 住 於 不 放 逸 ;正 智 解 脫 者 , 魔 不 知 其 道 。」(Dp.54-57)「 戒 香 實 能 勝 , 一 切 諸 種 香 ;飄 散 至 十 方 , 成 就 不 破 壞 。持 戒 者 為 器 , 敬 奉 與 尊 重 ;雖 作 少 得 多 , 持 戒 有 大 果 。現 法 之 諸 漏 , 不 害 持 戒 者 ;持 戒 者 能 盡 , 來 世 之 苦 根 。若 人 界 成 就 , 及 天 界 成 就 ,對 彼 具 戒 者 , 有 願 得 不 難 。此 究 竟 寂 靜 , 涅 槃 之 成 就 ,具 足 諸 戒 者 , 心 常 追 隨 彼 。戒 為 得 一 切 , 成 就 之 根 本 ;多 種 功 德 相 , 智 者 分 別 之 。」(Vm.1.21)160


三 、 持 戒 乃 禪 修 解 脱 之 本持 戒 的 功 德 ( 代 跋 )「 如 是 , 阿 難 , 諸 善 戒 是 為 了 無 悔 , 有 無 悔 的 功 德 ; 無 悔 是為 了 愉 悅 , 有 愉 悅 的 功 德 ; 愉 悅 是 為 了 喜 , 有 喜 的 功 德 ; 喜 是 為了 輕 安 , 有 輕 安 悅 的 功 德 ; 輕 安 是 為 了 樂 , 有 樂 的 功 德 ; 樂 是 為了 定 , 有 定 的 功 德 ; 定 是 為 了 如 實 知 見 , 有 如 實 知 見 的 功 德 ; 如實 知 見 是 為 了 厭 離 , 有 厭 離 的 功 德 ; 厭 離 是 為 了 離 貪 , 有 離 貪 的功 德 ; 離 貪 是 為 了 解 脫 知 見 , 有 解 脫 知 見 的 功 德 。 阿 難 , 如 是 通過 諸 善 戒 而 次 第 到 達 至 上 。」(A.11.1.1)「 如 是 戒 , 如 是 定 , 如 是 慧 。 完 全 修 習 戒 , 能 獲 得 定 之 大 果報 、 大 功 德 ; 完 全 修 習 定 , 能 獲 得 慧 之 大 果 報 、 大 功 德 ; 完 全 修習 慧 , 則 心 完 全 從 諸 漏 中 獲 得 解 脫 , 也 即 是 —— 欲 漏 、 有 漏 、 無明 漏 。」(D.16)修 習 戒 、 定 、 慧 三 學 是 斷 除 煩 惱 、 證 悟 涅 槃 的 次 第 。如 果 一 位 禪 修 者 想 要 修 習 止 觀 (samatha-vipassana), 培 育 增上 心 學 以 及 增 上 慧 學 , 他 就 應 先 要 令 自 己 的 戒 清 淨 。 在 戒 清 淨 的基 礎 上 培 育 定 力 , 擁 有 定 力 的 禪 修 者 則 能 如 實 知 見 五 取 蘊 , 知 見一 切 諸 行 的 無 常 、 苦 、 無 我 。 通 過 培 育 和 提 升 觀 智(vipassana-bana), 則 能 使 心 解 脫 煩 惱 , 證 悟 涅 槃 。因 此 , 戒 清 淨 是 修 習 定 慧 的 基 礎 , 持 守 戒 律 是 解 脫 煩 惱 的 前提 。「 假 如 比 庫 希 望 ..『 對 於 增 上 心 、 現 法 樂 住 的 四 種 禪 那 , 願我 隨 願 而 得 、 容 易 而 得 、 不 難 而 得 。』……16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希 望 ..『 對 於 那 寂 靜 、 解 脫 、 超 越 於 色 的 無 色 [ 定 ], 願 以 [ 名 ]身 觸 而 住 。』……希 望 ..『 願 我 滅 盡 三 結 , 成 為 入 流 者 , 不 退 墮 法 , 必 定 趣 向等 覺 。』……希 望 ..『 願 我 滅 盡 三 結 , 貪 瞋 癡 減 弱 , 成 為 一 來 者 , 只 來 此世 間 一 次 即 作 苦 之 終 結 。』……希 望 ..『 願 我 滅 盡 五 下 分 結 , 成 為 化 生 者 , 在 那 裏 般 涅 槃 ,不 再 從 那 世 間 回 來 。』……希 望 ..『 願 能 斷 盡 諸 漏 , 即 於 現 法 中 , 以 自 己 之 智 證 得 與 成就 無 漏 之 心 解 脫 、 慧 解 脫 而 住 。』」 他 應 當 完 全 持 戒 , 致 力 於 內心 之 止 , 不 輕 忽 禪 那 , 具 足 於 觀 , 增 加 前 往 空 閒 處 。(M.6)禪 修 者 通 過 修 習 止 業 處 (samatha kammatthana) 來 培 育 增 上 心學 。 增 上 心 學 也 稱 為 心 清 淨 。 心 清 淨 包 括 近 行 定 (upacara samapatti)和 安 止 定 (appana samapatti) 兩 種 。 近 行 定 屬 於 欲 界 定 , 而 安 止定 則 是 八 種 等 至 (attha-samapattiyo, 八 定 ): 四 種 色 界 禪 那 和 四 種 無色 界 定 。 無 論 是 要 證 得 近 行 定 , 還 是 要 證 得 四 種 色 界 禪 那 及 四 無色 定 , 完 全 地 持 守 戒 律 是 必 要 的 。同 樣 的 , 完 成 增 上 慧 學 需 要 修 習 觀 業 處 (vipassanakammatthana), 次 第 地 培 育 觀 智 。 當 世 間 觀 智 成 熟 時 , 禪 修 者 則能 證 悟 出 世 間 道 智 。 能 夠 斷 除 煩 惱 的 就 是 道 智 。道 智 由 低 至 高 又 可 以 分 爲 四 個 層 次 , 即 : 入 流 道 智(sotapattimagga-bana)、 一 來 道 智 (sakadagamimagga-bana)、 不 來道 智 (anagamimagga-bana) 與 阿 拉 漢 道 智 (arahattamagga- bana)。 其中 , 阿 拉 漢 道 智 能 斷 除 一 切 煩 惱 , 故 阿 拉 漢 聖 者 也 稱 為 「 漏 盡 者 」(khinasava)。162


持 戒 的 功 德 ( 代 跋 )禪 修 的 目 標 是 為 了 斷 除 煩 惱 , 斷 除 煩 惱 是 由 出 世 間 道 智 執 行的 。 成 熟 的 世 間 觀 智 是 令 道 智 生 起 的 近 因 , 而 觀 智 的 培 育 需 要 強而 有 力 的 定 力 。 要 培 育 定 力 , 禪 修 者 首 先 必 須 持 戒 清 淨 。 因 此 ,在 《 清 淨 道 論 》 中 把 戒 清 淨 和 心 清 淨 稱 為 修 習 慧 的 根 本 。(Vm.2.662)四 、 持 戒 能 令 正 法 久 住「 諸 比 庫 , 凡 比 庫 將 非 律 解 釋 為 律 ……將 律 解 釋 為 非 律 ……將 非 如 來 所 制 解 釋 為 如 來 所 制 ……將 如 來 所 制 解 釋 為 非 如 來 所 制 者 , 諸 比 庫 , 這 些 比 庫 的 行 為將 導 致 眾 人 無 益 , 導 致 眾 人 無 樂 , 導 致 眾 人 無 利 , 給 天 、 人 帶 來損 害 和 痛 苦 。 諸 比 庫 , 這 些 比 庫 將 生 起 許 多 非 福 , 他 們 還 能 使 此正 法 毀 滅 。」(A.1.11.132-139)「 諸 比 庫 , 凡 比 庫 將 非 律 解 釋 為 非 律 ……將 律 解 釋 為 律 ……將 非 如 來 所 制 解 釋 為 非 如 來 所 制 ……將 如 來 所 制 解 釋 為 如 來 所 制 者 , 諸 比 庫 , 這 些 比 庫 的 行 為 將為 眾 人 帶 來 利 益 , 為 眾 人 帶 來 快 樂 , 為 眾 人 帶 來 福 祉 , 為 天 、 人帶 來 利 益 和 快 樂 。 諸 比 庫 , 這 些 比 庫 能 生 起 許 多 福 德 , 他 們 還 能使 此 正 法 住 立 。」(A.1.11.142-149)「 諸 比 庫 , 緣 於 十 義 , 我 為 比 庫 們 制 定 學 處 : 為 了 僧 團 的優 越 , 為 了 僧 團 的 安 樂 ; 為 了 折 服 無 恥 之 人 , 為 了 善 行 比 庫 們 的16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安 住 ; 為 了 防 護 現 法 諸 漏 , 為 了 防 禦 後 世 諸 漏 ; 為 了 未 生 信 者 生信 , 為 了 已 生 信 者 增 長 ; 為 了 正 法 住 立 , 為 了 資 益 於 律 。」(Pr.39;3.21 / A.10.4.1)律 藏 的 義 註 解 釋 : 在 此 , 僧 團 的 優 越 即 是 僧 團 的 安 樂 ; 僧團 的 安 樂 即 能 折 服 無 恥 之 人 等 , 這 是 環 環 相 扣 的 。 同 時 , 僧 團 的優 越 即 是 僧 團 的 安 樂 ; 僧 團 的 安 樂 即 能 折 服 無 恥 之 人 等 等 , 如 此以 一 一 句 的 因 果 關 係 而 強 調 了 十 次 。對 於 「 為 了 正 法 住 立 」, 律 註 中 提 到 有 三 種 正 法 : 教 正 法(pariyattisaddhamma)、 行 正 法 (patipattisaddhamma) 與 證 正 法(adhigamasaddhamma)。在 此 , 收 錄 於 三 藏 中 的 一 切 佛 語 名 為 「 教 正 法 」。 十 三 種頭 陀 功 德 、 十 四 種 行 儀 、 八 十 二 種 大 行 儀 , 以 及 戒 、 定 、 觀 慧 名為 「 行 正 法 」。 四 種 聖 道 、 四 種 沙 門 果 以 及 涅 槃 名 為 「 證 正 法 」。因 為 有 了 學 處 的 制 定 , 比 庫 們 則 能 研 習 學 處 、 經 分 別 的 義 理 、 釋義 , 連 同 其 他 佛 語 , 並 依 所 制 定 的 修 行 。 圓 滿 行 道 後 , 因 行 道 而證 得 應 證 悟 的 出 世 間 法 。 所 以 , 這 一 切 都 是 因 制 定 學 處 才 得 以 長久 地 住 立 。 以 此 故 說 「 為 了 正 法 住 立 」。戒 律 猶 如 佛 陀 教 法 的 命 脈 , 對 佛 陀 正 法 的 住 世 是 如 此 的 重要 , 所 以 律 註 中 說 :Vinayo nama Buddhasasanassa ayu,Vinaye thite Sasanam thitam hoti.「 律 為 佛 教 之 壽 命 , 律 住 立 時 教 乃 住 。」(Pr.A; 1.13)164


持 戒 的 功 德 ( 代 跋 )16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詞 語 匯 解上 座 部 佛 教 : 巴 利 語 Theravada。thera, 意 為 長 老 , 上 座 ;vada,意 為 說 , 論 , 學 說 , 學 派 , 部 派 。上 座 部 佛 教 又 稱 南 傳 佛 教 、 巴 利 語 系 佛 教 , 為 流 傳 於 斯 裏 蘭卡 、 緬 甸 、 泰 國 、 柬 埔 寨 、 寮 國 等 南 亞 和 東 南 亞 國 家 與 地 區 的 佛教 傳 統 。上 座 部 佛 教 與 流 傳 於 中 國 漢 地 、 韓 國 、 日 本 、 越 南 等 國 的 漢傳 佛 教 , 流 傳 於 中 國 藏 蒙 地 區 、 蒙 古 、 尼 泊 爾 、 不 丹 等 地 的 藏 傳佛 教 並 稱 為 三 大 語 系 佛 教 。( 漢 傳 與 藏 傳 佛 教 合 稱 為 北 傳 佛 教 或大 乘 佛 教 )。佛 陀 : 巴 利 ( 梵 ) 語 buddha 的 古 音 譯 。 意 為 覺 者 , 覺 悟 者 。「 佛 陀 」 有 兩 種 含 義 :1. 以 解 脫 究 竟 智 覺 悟 了 一 切 應 瞭 知 者 , 稱 為 佛 陀 。2. 自 己 無 需 老 師 的 指 導 而 覺 悟 了 四 聖 諦 , 也 能 教 導 其 他 有 情覺 悟 的 人 , 稱 為 佛 陀 。世 尊 : 巴 利 ( 梵 ) 語 bhagavant 的 意 譯 。bhaga, 意 為 祥 瑞 , 吉 祥 , 幸運 ;vant, 意 為 具 有 , 擁 有 。bhagavant 直 譯 為 「 具 祥 瑞 者 」。在 巴 利 聖 典 中 , 常 用 Bhagava 來 尊 稱 佛 陀 。阿 拉 漢 : 巴 利 語 arahant 的 音 譯 。 直 譯 為 應 當 的 , 值 得 的 , 有 資格 者 。 含 有 遠 離 、 殺 敵 、 破 輻 、 應 供 、 無 隱 秘 五 義 。166


詞 語 匯 解「 阿 拉 漢 」 是 對 佛 陀 的 尊 稱 , 也 可 以 尊 稱 一 切 的 漏 盡 者(khinasava), 包 括 諸 佛 、 獨 覺 佛 及 阿 拉 漢 弟 子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arhant 音 譯 為 「 阿 羅 漢 」, 謂 為 小 乘 之 極 果 。其 音 、 用 法 皆 與 上 座 部 佛 教 有 所 不 同 。全 自 覺 者 : 對 佛 陀 的 尊 稱 , 為 巴 利 語 sammasambuddha 的 直 譯 。samma, 意 為 完 全 地 , 徹 底 地 , 圓 滿 地 , 正 確 地 ;sam, 於 此 作 samam解 , 意 為 自 己 , 親 自 ;buddha, 意 為 覺 悟 者 。 完 全 地 自 己 覺 悟 了一 切 諸 法 , 故 為 「 全 自 覺 者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samyak-sambuddha 音 譯 爲 三 藐 三 佛 陀 , 意譯 爲 正 等 覺 者 、 正 遍 知 。苟 答 馬 : 巴 利 語 Gotama 的 音 譯 。 我 們 現 在 佛 陀 的 家 姓 , 通 常 用來 指 稱 佛 陀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Gautama 音 譯 爲 喬 答 摩 、 瞿 曇 等 。 也 常 依 佛陀 的 族 姓 稱 為 釋 迦 牟 尼 (Wakyamuni)。比 庫 : 巴 利 語 bhikkhu 的 音 譯 , 有 行 乞 者 、 持 割 截 衣 者 、 見 怖 畏等 義 。 即 於 世 尊 正 法 、 律 中 出 家 受 具 足 戒 的 男 子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bhikùu 音 譯 爲 「 比 丘 」「 苾 芻 」 等 , 含 有破 惡 、 怖 魔 、 乞 士 等 義 。 其 音 、 義 皆 與 巴 利 語 有 所 不 同 。現 在 使 用 「 比 庫 」 指 稱 巴 利 語 傳 承 的 佛 世 比 庫 僧 衆 及 南 傳 上座 部 比 庫 僧 衆 。 使 用 「 比 丘 」「 比 丘 尼 」 指 稱 源 自 梵 語 系 統 的 北傳 僧 尼 。16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沙 馬 內 拉 : 巴 利 語 samanera 的 音 譯 。 是 指 於 世 尊 正 法 、 律 中 出 家 、受 持 十 戒 的 男 子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ramaneraka 訛 略 爲 「 沙 彌 」。皈 依 (sarana): 又 作 歸 依 ; 直 譯 為 庇 護 所 , 避 難 所 。佛 弟 子 皈 依 的 對 象 有 三 , 稱 為 「 三 皈 依 」(tisarana) 或 「 皈 依三 寶 」。 三 寶 , 即 佛 (buddha)、 法 (dhamma)、 僧 (savgha)。 皈依 三 寶 是 指 以 佛 、 法 、 僧 作 為 皈 依 處 或 庇 護 所 。學 處 (sikkhapada): 或 譯 作 學 足 。sikkha 意 為 學 , 學 習 , 訓 練 ;pada 意 為 足 , 處 所 。 學 處 亦 即 是 學 習 規 則 , 戒 條 。十 種 學 處 (dasa-sikkhapadani): 又 作 十 戒 , 即 沙 馬 內 拉 應 受 持 的十 種 行 為 規 則 。這 十 種 學 處 依 次 是 : 離 殺 生 , 離 不 與 取 , 離 非 梵 行 , 離 妄 語 ,離 放 逸 之 因 的 諸 酒 類 , 離 非 時 食 , 離 觀 聽 跳 舞 、 唱 歌 、 音 樂 、 表演 , 離 妝 飾 、 裝 扮 之 因 的 穿 戴 花 鬘 、 芳 香 、 塗 香 , 離 高 、 大 床 座 ,離 接 受 金 銀 。律 藏 (Vinayapitaka): 乃 世 尊 爲 諸 弟 子 制 定 的 戒 律 教 誡 和 生 活 規則 。《 律 藏 》 按 照 內 容 可 分 爲 《 經 分 別 》《 篇 章 》《 附 隨 》 三 大部 分 。 緬 文 版 編 爲 《 巴 拉 基 咖 》《 巴 吉 帝 亞 》《 大 品 》《 小 品 》168


詞 語 匯 解和 《 附 隨 》 五 大 冊 。《 經 分 別 》 是 對 比 庫 和 比 庫 尼 兩 部 戒 經 ——《 巴 帝 摩 卡 》 的解 釋 , 其 中 解 釋 《 比 庫 巴 帝 摩 卡 》 的 部 分 稱 為 《 大 分 別 》(Mahavibhavga); 解 釋 《 比 庫 尼 巴 帝 摩 卡 》 的 部 分 稱 為 《 比 庫 尼 分別 》(Bhikkhuni-vibhavga)。《 篇 章 》(Khandhaka) 分 為 《 大 品 》(Maha-vagga) 和 《 小 品 》(Culla-vagga) 兩 大 部 分 , 其 內 容 將 有 關 授 戒 、 誦 戒 、 雨 安 居 、 自恣 等 僧 團 的 生 活 規 則 進 行 分 門 別 類 , 編 集 成 22 個 篇 章 。《 附 隨 》(Parivara) 為 律 藏 的 附 錄 部 分 , 共 分 19 章 , 綜 合 分析 討 論 律 藏 前 面 的 內 容 。巴 帝 摩 卡 : 巴 利 語 patimokkha 的 音 譯 , 有 上 首 、 極 殊 勝 、 護 解脫 等 義 。巴 帝 摩 卡 可 分 為 戒 和 經 籍 兩 種 :1. 戒 巴 帝 摩 卡 (sila patimokkha) 即 比 庫 、 比 庫 尼 應 持 守 的 巴帝 摩 卡 律 儀 戒 。 其 中 , 比 庫 巴 帝 摩 卡 共 有 227 條 , 比 庫 尼 巴 帝 摩卡 有 311 條 。2. 經 籍 巴 帝 摩 卡 (gantha patimokkha) 即 僧 團 每 半 月 半 月 應 誦的 戒 經 。 有 兩 部 戒 經 , 即 《 比 庫 巴 帝 摩 卡 》 和 《 比 庫 尼 巴 帝 摩 卡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pratimokùa 音 譯 爲 「 波 羅 提 木 叉 」 等 , 意 為別 解 脫 、 從 解 脫 、 隨 順 解 脫 等 , 其 音 、 義 與 巴 利 語 有 所 不 同 。篇 (khandhaka): 又 作 《 篇 章 》。 律 藏 的 組 成 部 分 , 分 為 《 大 品 》和 《 小 品 》,《 大 品 》 有 10 篇 ,《 小 品 》 有 12 篇 , 共 22 篇 。16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漢 譯 古 律 依 梵 語 skandha 音 譯 為 犍 度 、 揵 度 等 。義 註 (atthakatha):attha, 同 attha, 意 為 義 , 義 理 ;katha, 意 為 論 ,說 。 即 解 釋 巴 利 三 藏 的 文 獻 。在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傳 承 中 , 律 、 經 、 論 三 藏 聖 典 稱 為 「 巴利 」(Pali), 對 三 藏 的 註 解 稱 為 「 義 註 」(atthakatha), 對 義 註 的 再 解釋 稱 為 「 複 註 」(tika), 對 複 註 的 再 解 釋 稱 為 「 再 複 註 」(anutika)。其 中 ,《 律 藏 》 的 義 註 為 《 普 端 嚴 》(Samantapasadika),《 巴帝 摩 卡 》 的 義 註 為 《 疑 惑 度 脫 》(Kavkhavitarani)。巴 拉 基 咖 : 比 庫 學 處 之 一 , 為 巴 利 語 parajika 的 音 譯 , 直 譯 作 「 他勝 」, 意 為 已 被 打 敗 , 失 敗 。 共 有 四 條 學 處 , 違 犯 任 何 一 條 者 即失 去 比 庫 的 身 份 。漢 傳 佛 教 音 譯 爲 波 羅 夷 、 波 羅 市 迦 等 , 意 譯 為 他 勝 , 斷 頭 ,退 沒 等 。桑 喀 地 謝 沙 : 比 庫 學 處 之 一 , 為 巴 利 語 savghadisesa 的 音 譯 , 直譯 作 「 僧 始 終 」, 意 謂 犯 了 此 一 類 學 處 的 比 庫 , 對 其 罪 的 處 理 過程 自 始 至 終 皆 須 由 僧 團 來 執 行 。 此 一 類 學 處 共 有 十 三 條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savghava÷eùa 音 譯 爲 僧 伽 婆 尸 沙 , 意 譯 為僧 殘 。 其 音 、 義 皆 與 巴 利 語 有 別 。尼 薩 耆 亞 巴 吉 帝 亞 : 比 庫 學 處 之 一 , 為 巴 利 語 nissaggiya pacittiya的 音 譯 , 意 譯 作 「 應 捨 棄 的 心 墮 落 」「 捨 心 墮 」。170


詞 語 匯 解此 一 類 學 處 共 有 三 十 條 , 是 關 於 衣 、 敷 具 、 金 錢 、 缽 、 藥 品等 物 品 方 面 的 規 定 。 凡 是 犯 了 此 一 類 學 處 的 比 庫 , 應 先 把 違 律 的物 品 在 僧 團 中 、 在 兩 三 衆 中 , 或 在 一 人 面 前 捨 棄 。 捨 棄 之 後 再 懺悔 其 罪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naiþsargika praya÷cittika 音 譯 爲 「 尼 薩 耆 波逸 提 」 等 。巴 吉 帝 亞 : 比 庫 學 處 之 一 , 為 巴 利 語 pacittiya 的 音 譯 , 意 爲 「 令心 墮 落 」。 這 一 類 學 處 共 有 九 十 二 條 。 違 犯 的 比 庫 需 向 另 一 位 比庫 懺 罪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praya÷cittika 音 譯 爲 「 波 逸 提 」 等 。衆 學 法 (sekhiya): 比 庫 學 處 之 一 , 即 應 當 學 習 之 法 。這 一 類 學 處 主 要 是 關 於 出 家 眾 行 止 威 儀 的 規 定 。 假 如 比 庫 以不 恭 敬 的 態 度 違 犯 這 一 類 學 處 , 則 犯 惡 作 罪 (dukkata, 突 吉 羅 )。梵 行 (brahmacariya): 意 為 清 淨 、 尊 貴 、 值 得 讚 歎 的 行 為 ; 或 如清 淨 、 尊 貴 的 諸 佛 、 獨 覺 佛 、 出 家 聖 弟 子 等 清 淨 者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上 人 法 (uttarimanussadhamma): 又 作 過 人 法 , 即 超 越 常 人 的 能力 與 證 量 , 包 括 禪 那 、 解 脫 、 神 通 、 證 果 等 。甘 馬 : 巴 利 語 kamma 的 音 譯 。 原 意 為 業 , 行 為 ; 於 此 指 僧 團 會議 。17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karma 音 譯 爲 羯 磨 。瓦 薩 : 巴 利 語 vassa 的 音 譯 , 即 戒 齡 , 僧 齡 。 比 庫 每 度 過 一 年 一度 的 雨 季 安 居 , 其 戒 齡 則 增 加 一 歲 。 因 雨 季 安 居 的 巴 利 語 爲vassa, 故 比 庫 度 過 了 幾 個 雨 安 居 , 則 計 算 爲 多 少 瓦 薩 。漢 傳 佛 教 借 世 俗 臘 月 除 夕 受 歲 為 臘 , 故 稱 僧 尼 受 具 足 戒 後 之年 數 為 「 戒 臘 」。 今 不 用 此 說 。戒 師 (upajjhaya, upajjha): 爲 弟 子 對 其 受 戒 師 父 的 尊 稱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upadhyaya 音 譯 爲 鄔 波 馱 耶 , 訛 略 為 和 尚 、和 上 、 和 闍 等 。老 師 (acariya): 又 音 譯 作 阿 吒 利 亞 。 即 能 傳 授 弟 子 法 義 知 識 及 教導 正 確 行 爲 之 師 。一 位 比 庫 有 四 種 老 師 :1. 出 家 時 的 剃 度 授 戒 師 ;2. 受 具 足 戒時 的 教 授 師 和 讀 甘 馬 師 ;3. 教 授 戒 律 、 佛 法 、 禪 修 業 處 等 的 老 師 ;4. 依 止 師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acarya 音 譯 爲 阿 闍 梨 、 阿 遮 利 耶 等 。長 老 (thera): 又 作 上 座 。 一 般 是 指 十 個 瓦 薩 或 以 上 的 比 庫 。 有時 相 對 於 瓦 薩 較 小 的 比 庫 來 說 , 大 瓦 薩 比 庫 也 稱 為 上 座 (thera)或 較 年 長 者 (vuddhatara)。下 座 (navaka): 直 譯 為 新 的 。 相 對 於 瓦 薩 較 大 的 比 庫 來 說 , 瓦 薩172


詞 語 匯 解小 的 比 庫 即 是 下 座 。未 受 具 戒 者 (anupasampanna): 除 了 比 庫 、 比 庫 尼 之 外 的 在 家 人和 其 他 出 家 衆 皆 稱 爲 「 未 受 具 戒 者 」。淨 人 , 巴 利 語 kappiyakaraka, 簡 稱 kappiya, 意 為 使 事 物 成 為 比庫 或 僧 團 允 許 接 受 和 使 用 的 未 受 具 戒 者 。 也 包 括 爲 比 庫 或 僧 團 提供 無 償 服 務 者 。賊 住 者 (theyyasamvasako): 以 邪 惡 之 心 自 行 剃 髮 披 衣 、 示 現 出家 形 象 或 冒 充 比 庫 者 。 有 三 種 賊 住 者 : 形 相 之 賊 、 共 住 之 賊 和 俱盜 之 賊 。 這 三 種 賊 住 者 皆 不 得 出 家 及 受 具 足 戒 。衣 (civara): 原 意 為 衣 服 , 布 。 特 指 出 家 眾 所 披 之 衣 。比 庫 有 三 衣 (ticivara), 即 桑 喀 帝 、 上 衣 和 下 衣 。 沙 馬 內 拉 只有 上 衣 和 下 衣 , 無 桑 喀 帝 。袈 裟 : 巴 利 語 kasaya 或 kasava 的 音 譯 。 即 僧 人 所 披 之 衣 。「 袈 裟 」 原 指 橘 黃 色 、 紅 黃 色 、 褐 色 或 棕 色 。 因 爲 出 家 眾 所披 之 衣 通 常 染 成 橘 黃 色 或 黃 褐 色 不 等 , 所 以 , 染 成 這 種 顔 色 之 衣即 稱 爲 袈 裟 衣 、 染 色 衣 , 或 直 接 稱 爲 袈 裟 。桑 喀 帝 : 巴 利 語 savghati 的 音 譯 。 意 爲 重 衣 , 複 衣 , 重 複 衣 ; 因須 縫 製 成 兩 重 而 作 , 故 名 。 有 時 把 桑 喀 帝 和 上 衣 重 疊 在 一 起 披 著173


沙 馬 內 拉 學 處也 合 稱 爲 「 桑 喀 帝 」。 古 音 譯 爲 僧 伽 梨 、 僧 伽 胝 等 。上 衣 (uttarasavga):uttara 意 為 上 面 的 ;asavga 意 為 衣 著 。 即 上身 披 著 之 衣 。 古 音 譯 爲 鬱 多 羅 僧 、 嗢 多 羅 僧 等 。下 衣 (antaravasaka): 直 譯 爲 內 衣 。antara 意 為 裏 面 的 , 中 間 的 ;vasaka 意 為 穿 著 的 。 穿 下 衣 時 圍 腰 下 著 如 裙 , 上 掩 臍 輪 , 下 蓋 雙膝 。 古 音 譯 爲 安 陀 會 、 安 怛 婆 沙 等 。齒 木 (dantakattha, dantapona): 又 作 牙 枝 。 古 印 度 人 用 來 刷 牙 潔齒 的 細 木 條 。 其 長 約 一 拃 手 不 等 , 一 頭 削 尖 可 剔 牙 , 另 一 頭 留 有纖 維 可 刷 牙 。漢 傳 佛 教 訛 作 「 楊 枝 」。 然 一 切 木 料 皆 可 作 齒 木 , 並 非 獨 用楊 柳 枝 。缽 : 巴 利 語 patta 的 古 音 譯 。 為 僧 眾 行 乞 資 身 之 器 , 比 庫 隨 身 八物 之 一 。 其 狀 扁 圓 形 , 用 以 盛 食 物 。 在 材 質 上 , 分 鐵 缽 (ayopatta)和 陶 缽 (mattikapatta) 兩 種 。時 限 藥 (yavakalika): 限 於 在 明 相 出 現 後 至 日 正 中 時 之 間 的 時 段才 可 以 食 用 的 食 物 。 時 限 藥 可 分 為 噉 食 和 嚼 食 兩 類 。噉 食 (bhojaniya): 也 作 正 食 , 軟 食 , 蒲 膳 尼 食 。 有 五 種 噉 食 , 即 :飯 、 麵 食 、 炒 糧 、 魚 和 肉 。174


詞 語 匯 解嚼 食 (khadaniya): 也 作 硬 食 , 不 正 食 , 珂 但 尼 食 。 除 了 五 種 噉食 、 時 分 藥 、 七 日 藥 和 終 生 藥 之 外 的 其 他 食 物 皆 稱 爲 嚼 食 。三 種 清 淨 魚 、 肉 (tikotiparisuddha macchamamsa): 沒 有 看 見 、 沒有 聽 說 以 及 不 懷 疑 爲 了 自 己 而 宰 殺 的 魚 蝦 、 動 物 之 肉 。時 分 藥 (yamakalika): 允 許 比 庫 於 一 天 之 內 飲 用 的 未 煮 過 的 果 汁和 蔬 菜 汁 。 例 如 芒 果 汁 、 蘋 果 汁 、 橙 汁 、 香 蕉 汁 、 葡 萄 汁 等 。七 日 藥 (sattahakalika): 允 許 比 庫 在 七 天 之 內 存 放 並 食 用 的 藥 。 有五 種 七 日 藥 , 即 : 生 酥 、 熟 酥 、 油 、 蜂 蜜 和 糖 。終 生 藥 (yavajivika): 又 作 盡 壽 藥 。 即 沒 有 規 定 食 用 期 限 的 藥 品 。此 類 藥 一 般 上 是 用 來 治 病 而 不 當 食 物 吃 用 。作 淨 : 巴 利 語 kappiyam karoti 的 直 譯 , 意 即 「 使 … 成 爲 許 可 的 」。如 果 比 庫 收 到 含 有 種 子 的 水 果 或 瓜 豆 蔬 菜 等 供 養 時 , 應 先 作淨 後 才 可 食 用 。 有 五 種 作 淨 的 方 法 :1. 用 火 損 壞 ,2. 用 刀 損 壞 ,3.用 指 甲 損 壞 ,4. 無 種 子 ,5. 種 子 已 除 去 。明 相 出 現 (arunuggamana): 又 作 黎 明 , 破 曉 ; 即 天 剛 亮 的 時 候 。時 間 約 在 日 出 前 的 30-35 分 鐘 之 間 不 等 。 在 一 年 之 中 不 同 日 期 的明 相 出 現 時 刻 並 不 相 同 。 佛 教 以 明 相 出 現 作 為 日 期 的 更 替 , 而 非175


沙 馬 內 拉 學 處午 夜 12 點 。日 正 中 時 (majjhantika samaya): 又 作 正 午 , 即 太 陽 正 好 垂 直 照 射於 所 在 地 點 的 經 線 上 的 那 一 刹 那 。 日 影 一 偏 即 為 非 時 ( 過 午 )。不 同 地 區 的 日 正 中 時 並 不 相 同 , 所 以 不 能 以 中 午 12 點 來 計 算 。同 時 , 在 一 年 之 中 , 不 同 日 期 的 日 正 中 時 也 不 同 。坐 臥 處 (senasana): 由 巴 利 語 sena (=sayana, 臥 具 ; 床 ) + asana( 坐具 ; 座 位 ) 組 合 而 成 。根 據 經 律 的 上 下 文 ,senasana 含 有 兩 種 意 思 。 如 果 指 的 是 住所 、 住 處 , 則 應 翻 譯 為 「 坐 臥 處 」。 如 果 指 的 是 生 活 起 居 的 用 具 ,如 床 、 椅 子 、 褥 墊 等 , 則 應 翻 譯 爲 「 坐 臥 具 」。林 野 (arabba): 即 遠 離 村 莊 市 鎮 的 山 林 、 荒 郊 、 野 外 。 古 音 譯 為阿 蘭 若 、 阿 練 若 等 。有 住 林 野 習 慣 的 比 庫 則 稱 為 「 林 野 住 者 」(arabbika)。雨 安 居 (vassa): 在 印 度 、 緬 甸 、 泰 國 等 热 带 國 家 一 年 可 以 分 為熱 季 、 雨 季 和 涼 季 三 個 季 節 。 根 据 佛 制 戒 律 , 在 雨 季 四 個 月 當 中的 三 個 月 期 間 應 停 止 到 處 雲 遊 , 安 住 在 一 固 定 的 住 所 度 過 雨 安居 , 精 進 禪 修 。雨 安 居 可 以 分 為 「 前 安 居 」 和 「 後 安 居 」 兩 種 , 皆 為 期 三 個月 。 前 安 居 的 時 間 在 每 年 陽 曆 7 月 月 圓 日 的 次 日 至 10 月 的 月 圓日 , 約 相 當 於 中 國 農 曆 的 六 月 十 六 日 至 九 月 十 五 日 。 後 安 居 則 再176


詞 語 匯 解推 遲 一 個 月 。漢 傳 佛 教 以 農 曆 四 月 十 六 日 至 七 月 十 五 日 ( 比 印 度 古 曆 早 兩個 月 ) 為 安 居 期 , 因 時 值 漢 地 夏 季 , 故 稱 「 結 夏 」。 其 時 間 、 做法 皆 與 上 座 部 佛 教 有 異 。咖 提 那 : 巴 利 語 kathina 的 音 譯 , 原 意 為 堅 固 的 , 堅 硬 的 。 即 為了 加 強 五 種 功 德 而 作 堅 固 的 意 思 。 古 音 譯 作 迦 絺 那 。佛 陀 允 許 僧 團 在 雨 安 居 結 束 後 的 那 一 個 月 內 ( 約 相 當 於 中國 農 曆 的 九 月 十 六 至 十 月 十 五 日 ), 安 排 其 中 一 天 來 敷 展 咖 提 那衣 。 在 該 天 所 敷 展 之 衣 即 稱 為 咖 提 那 衣 。敷 展 咖 提 那 衣 的 所 有 程 序 必 須 在 一 天 之 內 完 成 。 這 些 程 序 包括 接 受 布 料 、 裁 剪 、 縫 製 、 染 色 、 晾 乾 , 以 及 在 僧 團 當 中 進 行 分配 與 隨 喜 。 凡 圓 滿 了 三 個 月 雨 安 居 且 參 加 隨 喜 咖 提 那 衣 的 比 庫 ,在 雨 安 居 後 的 五 個 月 內 可 享 有 五 種 功 德 :1. 不 用 邀 請 而 行 ,2. 不用 受 持 三 衣 而 行 ,3. 結 眾 食 ,4. 隨 其 意 欲 而 擁 有 衣 ,5. 他 能 獲 得在 其 安 居 之 處 僧 團 所 得 到 之 衣 。隨 喜 (anumodana): 原 意 為 對 他 人 所 作 的 功 德 善 行 或 所 獲 得 的 成就 表 示 歡 喜 。在 戒 律 的 行 持 中 , 它 作 為 僧 人 與 在 家 信 眾 互 動 的 一 種 方 式 ,是 應 履 行 的 十 四 種 行 儀 之 一 。有 三 類 隨 喜 :1. 佈 施 類 的 隨 喜 ;2. 吉 慶 類 的 隨 喜 ;3. 哀 喪 類的 隨 喜 。177


沙 馬 內 拉 學 處業 處 : 巴 利 語 kammatthana 的 直 譯 , 意 為 工 作 的 處 所 , 即 修 行 的 方法 , 或 修 行 時 專 注 的 對 象 。 業 處 包 括 止 業 處 (samatha kammatthana)與 觀 業 處 (vipassana kammatthana) 兩 大 類 。止 (samatha): 令 欲 貪 、 瞋 恚 等 敵 對 法 止 息 , 名 為 止 。 為 使 心 處於 平 靜 、 安 寧 、 專 一 、 無 煩 惱 的 狀 態 , 亦 即 培 育 定 力 的 修 行 方 法 。古 音 譯 作 奢 摩 他 。《 清 淨 道 論 》 把 修 習 止 的 方 法 歸 納 為 四 十 種 業 處 。觀 (vipassana): 又 音 譯 作 維 巴 沙 那 。 以 無 常 、 苦 、 無 我 等 不 同 的行 相 對 名 色 法 ( 諸 行 ) 進 行 觀 照 , 名 為 觀 。 亦 即 培 育 智 慧 的 修 行方 法 。 古 音 譯 作 毗 婆 舍 那 、 毗 缽 舍 那 。入 流 : 又 作 至 流 。 四 種 聖 果 中 的 初 果 , 為 巴 利 語 sotapanna 的 直譯 , 意 为 已 進 入 聖 道 之 流 。入 流 聖 者 已 斷 了 有 身 見 、 戒 禁 取 、 疑 三 結 , 不 可 能 再 墮 入 四惡 趣 , 其 未 來 世 只 會 投 生 於 人 界 與 天 界 , 而 且 次 數 最 多 不 會 超 過七 次 , 必 定 能 得 究 竟 苦 邊 。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srota-apanna 音 譯 作 須 陀 洹 等 。一 來 : 四 種 聖 道 果 的 第 二 種 , 為 巴 利 語 sakadagamin 的 直 譯 , 意為 再 回 來 此 世 間 結 生 一 次 。一 來 聖 者 在 初 道 時 已 斷 了 有 身 見 、 戒 禁 取 和 疑 三 結 , 於 今 又減 弱 了 欲 貪 、 瞋 恚 與 愚 癡 , 最 多 只 會 再 回 來 此 人 間 受 生 一 次 , 即盡 苦 邊 。178


詞 語 匯 解漢 傳 佛 教 依 梵 語 sakçd-agamin 音 譯 作 斯 陀 含 等 。不 來 : 四 種 聖 道 果 的 第 三 種 , 為 巴 利 語 anagamin 的 直 譯 , 意 爲 不再 返 回 欲 界 受 生 。 古 音 譯 作 阿 那 含 。不 來 聖 者 已 斷 盡 了 欲 貪 與 瞋 恨 兩 結 , 所 以 不 會 受 到 欲 界 煩 惱力 的 牽 引 而 再 投 生 到 欲 界 。 不 來 聖 者 若 在 今 生 未 證 阿 拉 漢 果 , 死後 只 會 投 生 於 色 界 或 無 色 界 梵 天 , 並 於 其 處 證 趣 般 涅 槃 。薩 度 : 巴 利 語 sadhu 的 音 譯 , 有 多 義 。 用 作 形 容 詞 時 , 意 爲 好 的 ,善 的 , 善 巧 的 , 有 益 的 , 值 得 讚 歎 的 。 用 作 副 詞 時 , 意 爲 很 好 地 ,完 全 地 , 善 於 。 用 作 感 歎 詞 時 , 意 爲 很 好 , 做 得 好 , 甚 善 , 善 哉 ;常 用 來 表 示 隨 喜 、 讚 歎 、 嘉 許 、 同 意 、 認 可 等 。179


沙 馬 內 拉 學 處180


主 要 參 考 資 料【 主 要 參 考 資 料 】一 、 巴 利 語 原 典1. Vinayapitake Parajikapali, Chattha Savgayana CD (version 3),Vipassana Research Institute, India, 20002. Vinayapitake Pacittiyapali, CSCD (v.3), VRI, India, 20003. Vinayapitake Mahavaggapali, CSCD (v.3), VRI, India, 20004. Vinayapitake Culavaggapali, CSCD (v.3), VRI, India, 20005. Vinayapitake Parajika-atthakatha, CSCD (v.3), VRI, India,20006. Vinayapitake Pacittiya-atthakatha, CSCD (v.3), VRI, India,20007. Vinayapitake Mahavagga-atthakatha, CSCD (v.3), VRI, India,20008. Vinayapitake Culavagga-atthakatha, CSCD (v.3), VRI, India,20009. Kavkhavitarani-atthakatha, CSCD (v.3), VRI, India, 200010. Khuddakanikaye Khuddakapatha-atthakatha, CSCD (v.3),VRI, India, 200011. The Vinaya pitakam, VOL.Ⅰ, The Mahavagga, Edited byHermann Oldenberg, P.T.S. 196412. The Vinaya pitakam, VOL.Ⅱ, The Cullavagga, Edited byHermann Oldenberg, P.T.S. 1995181


沙 馬 內 拉 學 處13. Dighanikayo Mahavaggapali, CSCD (v.3), VRI, India, 200014. Majjhimanikayo Mulapannasapali, CSCD (v.3), VRI, India,200015. Avguttaranikayo, CSCD (v.3), VRI, India, 200016. Visuddhimaggo, CSCD (v.3), VRI, India, 2000二 、 律 藏 譯 本17. 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inaya-pitaka), VOL.Ⅳ,(Mahavagga), Translated by I. B. Horner, M.A. P.T.S. 199318. 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inaya-pitaka), VOL.Ⅴ,(Cullvagga), Translated by I. B. Horner, M.A. P.T.S. 199219. 《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 律 藏 一 》, 通 妙 譯 , 元 亨 寺 漢 譯 南 傳 大 藏經 編 譯 委 員 會 ,1990.1020. 《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 律 藏 二 》, 通 妙 譯 , 元 亨 寺 漢 譯 南 傳 大 藏經 編 譯 委 員 會 ,1991.0621. 《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 律 藏 三 》, 通 妙 譯 , 元 亨 寺 漢 譯 南 傳 大 藏經 編 譯 委 員 會 ,1992.0222. 《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 律 藏 四 》, 通 妙 譯 , 元 亨 寺 漢 譯 南 傳 大 藏經 編 譯 委 員 會 ,1992.0523. 《Vinaya-pitaka 巴 - 英 - 漢 對 讀 對 編 學 習 本 》, 內 部 資 料24. 《 比 庫 巴 帝 摩 卡 》,Mahinda Bhikkhu 中 譯 ,200725. 《 疑 惑 度 脫 ( 本 母 註 釋 書 )》, Santagavesaka Bhikkhu 中 譯 ,2005182


主 要 參 考 資 料三 、 律 學 譯 著26. 《 南 傳 佛 教 在 家 居 士 須 知 》, Santagavesaka Bhikkhu 編 譯 ,2007.0327. 《 受 戒 儀 規 》, Dhammasiri Samanera 等 譯 , 臺 灣 嘉 義 新 雨 道場 ,2002.0328. 《 半 月 僧 務 》, Santagavesaka Bhikkhu 等 譯 , 臺 灣 嘉 義 新 雨 道場 ,2002.0329. 《 依 止 (Nissaya)》, 他 尼 沙 羅 比 丘 原 著 , 庫 那 威 羅 比 丘 等 編譯 , 臺 灣 嘉 義 新 雨 道 場 ,1999.0130. 《 戒 律 綱 要 ( 省 略 版 )》, 泰 僧 皇 公 拍 耶 跋 折 羅 禪 那 婆 羅 娑 親王 禦 輯 , 黃 謹 良 譯 , 臺 灣 法 雨 道 場 ,2004四 、 工 具 書31. 《パーリ 語 辭 典 》( 增 補 改 訂 版 ), 水 野 弘 元 , 日 本 春 秋 社 ,2005年 2 月32. Tipitaka Pali-Myanmar Abhidhan ( 三 藏 巴 緬 辭 典 , 18 大 册 , 未完 ), Masoyein Sayadaw 等 編 , 緬 甸 國 家 宗 教 部33. Pali-English Dictionary, T.W.Rhys Davis & William Stede,Pali Text Society, London, Reprinted 198934. Concise Pali-English Dictionary, A.P.Buddhadatta Mahathera,The Colombo Apothecaries'Co.,LTD, Sri Lanka, 196835. 《 巴 漢 詞 典 》, A.P.Buddhadatta Mahathera 著 , MahabanoBhikkhu 譯 , 浮 羅 佛 教 修 行 林 , 200636. 《 現 代 漢 語 規 範 詞 典 》, 李 行 健 主 編 , 外 語 教 學 與 研 究 出 版社 ∕ 語 文 出 版 社 ,2004.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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