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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2015-16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EDB(CT)06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4607) 總 目 : ( 55 ) 政 府 總 部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 分 目 : 綱 領 : (2) 電 訊 管 制 人 員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 何 淑 兒 ) 局 長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監 察 有 關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及 電 訊 服 務 持 牌 人 採 取 公 平 營 商 手 法 的 法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一 事 , 自 從 香 港 電 訊 兼 併 CSL 及 1010 兩 間 流 動 網 絡 服 務 營 辦 商 之 後 , 本 港 只 剩 下 四 家 流 動 網 絡 服 務 營 辦 商 提 供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 其 中 兩 家 營 辦 商 的 關 係 非 常 密 切 , 令 市 場 份 額 出 現 嚴 重 傾 斜 的 情 況 ; 再 加 上 多 間 供 應 商 涉 嫌 作 出 合 謀 訂 價 或 收 取 過 高 月 費 的 行 為 , 已 令 消 費 者 無 從 選 擇 。 就 此 , 當 局 能 否 告 知 本 會 : (a) 本 年 度 有 何 措 施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以 及 電 訊 服 務 持 牌 人 採 取 公 平 營 商 手 法 ; (b) 何 時 就 4G、3G 及 2G 頻 譜 的 使 用 狀 況 重 新 指 配 安 排 ; (c) 為 了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 當 局 會 否 積 極 考 慮 引 入 更 多 競 爭 者 。 若 會 , 詳 情 為 何 。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31) 答 覆 : (a) 香 港 的 電 訊 市 場 業 已 全 面 開 放 , 用 戶 在 市 場 上 有 眾 多 不 同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和 服 務 計 劃 可 供 選 擇 , 以 享 用 價 格 相 宜 和 優 質 的 電 訊 服 務 。 至 於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的 價 格 調 整 , 不 論 長 期 或 短 期 , 屬 個 別 營 辦 商 面 對 市 場 競 爭 所 作 的 商 業 決 定 , 當 中 可 能 涉 及 不 同 原 因 , 包 括 推 出 更 高 質 素 的 服 務 和 更 先 進 的 產 品 、 因 應 不 同 顧 客 群 而 調 整 市 場 策 略 、 成 本 上 升 , 以 及 網 絡 管 理 需 要 等 , 故 不 能 單 純 將 價 格 變 動 本 身 視 為 市 場 缺 乏 公 平 競 爭 或 大 幅 減 少 競 爭 的 指 標 。 事 實 上 ,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在 2014 年 4 月 決 定 就 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HKT) 收 購 CSL New World Mobility Limited 給 予 同 意 時 , 已 規 定 相 關 傳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須 按 指 示 採 取 通 訊 局 認 為 必 須 的 補 救 措 第 8 節 CEDB(CT) - 第 176 頁

施 , 以 消 除 或 防 止 通 訊 局 認 為 會 或 相 當 可 能 會 因 收 購 而 產 生 的 大 幅 減 少 競 爭 的 效 果 。 通 訊 局 會 繼 續 監 察 相 關 傳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履 行 補 救 措 施 。 通 訊 局 亦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市 場 情 況 , 如 市 場 出 現 涉 及 違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 包 括 合 謀 定 價 或 協 調 行 為 , 通 訊 局 會 根 據 現 行 《 電 訊 條 例 》 內 的 競 爭 條 文 或 即 將 實 施 的 《 競 爭 條 例 》, 按 既 定 程 序 進 行 調 查 。 如 有 實 據 證 實 該 等 行 為 , 通 訊 局 會 毫 不 猶 豫 向 有 關 的 持 牌 人 採 取 適 當 的 執 法 行 動 及 施 加 處 分 , 以 維 持 公 平 有 效 的 市 場 競 爭 環 境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b) 在 1.9-2.2 吉 赫 頻 帶 內 的 118.4 兆 赫 3G 頻 譜 的 現 有 指 配 期 將 於 2016 年 10 月 屆 滿 。 通 訊 局 經 細 心 考 慮 包 括 兩 輪 公 眾 諮 詢 收 集 到 的 業 界 及 其 他 人 士 的 意 見 , 以 及 獨 立 顧 問 提 供 的 客 觀 分 析 及 技 術 評 估 後 , 於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公 布 決 定 採 用 行 政 指 配 兼 市 場 主 導 的 「 混 合 方 案 」, 重 新 指 配 有 關 頻 譜 。 在 「 混 合 方 案 」 下 ,69.2 兆 赫 的 3G 頻 譜 已 於 2014 年 9 月 以 行 政 方 式 有 條 件 指 配 予 三 家 現 有 3G 營 辦 商 ( 即 HKT、 和 記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 和 記 ) 及 數 碼 通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數 碼 通 )), 其 餘 49.2 兆 赫 的 3G 頻 譜 則 在 2014 年 12 月 舉 行 的 拍 賣 中 , 由 兩 家 現 有 3G 營 辦 商 ( 即 和 記 及 數 碼 通 ) 及 一 家 未 擁 有 3G 頻 譜 的 現 有 營 辦 商 ( 即 中 國 移 動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成 功 投 得 。 新 一 輪 的 頻 譜 指 配 期 由 2016 年 10 月 22 日 起 至 2031 年 10 月 21 日 止 , 為 期 15 年 。 有 關 的 營 辦 商 須 於 2016 年 8 月 22 日 或 以 前 繳 付 頻 譜 使 用 費 , 以 落 實 有 關 頻 譜 指 配 。 另 外 , 在 900 兆 赫 及 1800 兆 赫 頻 帶 內 原 用 於 2G 流 動 服 務 ( 營 辦 商 現 已 將 部 份 頻 譜 重 整 供 3G 及 4G 流 動 服 務 使 用 ) 的 198.6 兆 赫 頻 譜 的 現 有 指 配 期 將 於 2020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9 月 期 間 屆 滿 , 通 訊 局 計 劃 在 2017 年 年 底 前 就 重 新 指 配 頻 譜 的 安 排 作 出 決 定 , 並 向 外 公 布 , 務 求 令 營 辦 商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就 頻 譜 的 重 新 指 配 作 好 準 備 。 就 此 ,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已 經 展 開 有 關 的 籌 備 工 作 。 至 於 其 他 供 流 動 ( 包 括 4G) 服 務 使 用 的 頻 譜 的 現 有 指 配 期 將 於 2023 年 或 之 後 才 陸 續 屆 滿 , 現 時 討 論 重 新 指 配 頻 譜 安 排 實 言 之 過 早 。 (c) 香 港 的 電 訊 市 場 早 於 2003 年 全 面 開 放 , 通 訊 局 一 直 以 便 利 競 爭 的 規 管 框 架 促 進 市 場 發 展 。 根 據 政 府 於 2007 年 4 月 發 出 的 無 線 電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 通 訊 局 會 採 用 市 場 主 導 的 模 式 指 配 可 能 存 在 競 爭 性 需 求 的 頻 譜 , 除 非 有 凌 駕 性 的 公 共 政 策 考 慮 因 素 則 作 別 論 。 事 實 上 , 通 訊 局 多 年 來 均 以 拍 賣 的 形 式 , 讓 任 何 有 興 趣 者 競 投 新 發 放 的 無 線 電 頻 譜 以 提 供 公 共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 通 訊 局 亦 於 2013 年 11 月 決 定 採 用 「 混 合 方 案 」 重 新 指 配 3G 頻 譜 , 將 部 份 3G 頻 譜 透 過 拍 賣 重 新 指 配 , 藉 此 達 致 包 括 促 進 市 場 有 效 競 爭 的 政 策 目 標 。 - 完 ­ 第 8 節 CEDB(CT) - 第 177 頁

施 , 以 消 除 或 防 止 通 訊 局 認 為 會 或 相 當 可 能 會 因 收 購 而 產 生 的 大 幅 減 少 競 爭 的 效<br />

果 。<br />

通 訊 局 會 繼 續 監 察 相 關 傳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履 行 補 救 措 施 。 通 訊 局 亦 會 繼 續 密 切 監<br />

察 市 場 情 況 , 如 市 場 出 現 涉 及 違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 包 括 合 謀 定 價 或 協 調 行 為 , 通 訊<br />

局 會 根 據 現 行 《 電 訊 條 例 》 內 的 競 爭 條 文 或 即 將 實 施 的 《 競 爭 條 例 》, 按 既 定 程 序<br />

進 行 調 查 。 如 有 實 據 證 實 該 等 行 為 , 通 訊 局 會 毫 不 猶 豫 向 有 關 的 持 牌 人 採 取 適 當<br />

的 執 法 行 動 及 施 加 處 分 , 以 維 持 公 平 有 效 的 市 場 競 爭 環 境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br />

(b) 在 1.9-2.2 吉 赫 頻 帶 內 的 118.4 兆 赫 3G 頻 譜 的 現 有 指 配 期 將 於 2016 年 10 月 屆 滿 。<br />

通 訊 局 經 細 心 考 慮 包 括 兩 輪 公 眾 諮 詢 收 集 到 的 業 界 及 其 他 人 士 的 意 見 , 以 及 獨 立<br />

顧 問 提 供 的 客 觀 分 析 及 技 術 評 估 後 , 於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公 布 決 定 採 用 行 政 指 配 兼<br />

市 場 主 導 的 「 混 合 方 案 」, 重 新 指 配 有 關 頻 譜 。 在 「 混 合 方 案 」 下 ,69.2 兆 赫 的<br />

3G 頻 譜 已 於 2014 年 9 月 以 行 政 方 式 有 條 件 指 配 予 三 家 現 有 3G 營 辦 商 ( 即 HKT、 和<br />

記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 和 記 ) 及 數 碼 通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數 碼 通 )), 其 餘 49.2 兆 赫 的<br />

3G 頻 譜 則 在 2014 年 12 月 舉 行 的 拍 賣 中 , 由 兩 家 現 有 3G 營 辦 商 ( 即 和 記 及 數 碼 通 )<br />

及 一 家 未 擁 有 3G 頻 譜 的 現 有 營 辦 商 ( 即 中 國 移 動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成 功 投 得 。 新 一<br />

輪 的 頻 譜 指 配 期 由 2016 年 10 月 22 日 起 至 2031 年 10 月 21 日 止 , 為 期 15 年 。 有 關 的 營<br />

辦 商 須 於 2016 年 8 月 22 日 或 以 前 繳 付 頻 譜 使 用 費 , 以 落 實 有 關 頻 譜 指 配 。<br />

另 外 , 在 900 兆 赫 及 1800 兆 赫 頻 帶 內 原 用 於 2G 流 動 服 務 ( 營 辦 商 現 已 將 部 份 頻<br />

譜 重 整 供 3G 及 4G 流 動 服 務 使 用 ) 的 198.6 兆 赫 頻 譜 的 現 有 指 配 期 將 於 2020 年 11<br />

月 至 2021 年 9 月 期 間 屆 滿 , 通 訊 局 計 劃 在 2017 年 年 底 前 就 重 新 指 配 頻 譜 的 安 排 作 出<br />

決 定 , 並 向 外 公 布 , 務 求 令 營 辦 商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就 頻 譜 的 重 新 指 配 作 好 準 備 。 就<br />

此 ,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已 經 展 開 有 關 的 籌 備 工 作 。<br />

至 於 其 他 供 流 動 ( 包 括 4G) 服 務 使 用 的 頻 譜 的 現 有 指 配 期 將 於 2023 年 或 之 後 才 陸<br />

續 屆 滿 , 現 時 討 論 重 新 指 配 頻 譜 安 排 實 言 之 過 早 。<br />

(c) 香 港 的 電 訊 市 場 早 於 2003 年 全 面 開 放 , 通 訊 局 一 直 以 便 利 競 爭 的 規 管 框 架 促 進 市<br />

場 發 展 。<br />

根 據 政 府 於 2007 年 4 月 發 出 的 無 線 電 頻 譜 政 策 綱 要 , 通 訊 局 會 採 用 市 場 主 導 的 模 式<br />

指 配 可 能 存 在 競 爭 性 需 求 的 頻 譜 , 除 非 有 凌 駕 性 的 公 共 政 策 考 慮 因 素 則 作 別 論 。<br />

事 實 上 , 通 訊 局 多 年 來 均 以 拍 賣 的 形 式 , 讓 任 何 有 興 趣 者 競 投 新 發 放 的 無 線 電 頻<br />

譜 以 提 供 公 共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 通 訊 局 亦 於 2013 年 11 月 決 定 採 用 「 混 合 方 案 」 重 新<br />

指 配 3G 頻 譜 , 將 部 份 3G 頻 譜 透 過 拍 賣 重 新 指 配 , 藉 此 達 致 包 括 促 進 市 場 有 效 競 爭<br />

的 政 策 目 標 。<br />

- 完 ­<br />

第 8 節 CEDB(CT) - 第 1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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