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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修 正 規 定<br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br />

發 文 字 號 : 健 保 審 字 第 0980002247 號<br />

第 1 章 神 經 系 統 藥 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br />

修 正 後 給 付 規 定<br />

(98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br />

原 給 付 規 定<br />

1.6.2. Botulinum toxin type A<br />

1.6.2. Botulinum toxin type A<br />

1.6.2.1.Botox (91/2/1、93/1/1、94/6/1) 1.6.2.1.Botox(91/2/1、93/1/1、94/6/1)<br />

1. 使 用 於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br />

1. 使 用 於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br />

(1) 限 12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1) 限 十 二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br />

之 眼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之 眼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br />

斷 為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之 病 患 使 用 。 斷 為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之 病 患 使 用 。<br />

(2) 需 符 合 Spasm Intensity Scale3 級 ( 含 ) 以 (2) 需 符 合 Spasm Intensity Scale 三 級 ( 含 ) 以<br />

上 , 另 有 病 歷 記 載 病 史 6 個 月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上 , 另 有 病 歷 記 載 病 史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可 申 請<br />

治 療 。(94/6/1)<br />

治 療 。(94/6/1)<br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 眼 瞼 痙 攣 為 每 側 20 單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 眼 瞼 痙 攣 為 每 側 二 O 單<br />

位 , 半 面 痙 攣 為 每 側 30 單 位 。 每 年 最 多 注 位 , 半 面 痙 攣 為 每 側 三 O 單 位 。 每 年 最 多 注<br />

射 3 次 為 原 則 。<br />

射 三 次 為 原 則 。<br />

(4)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照 片 以 利 審 查 。 (4)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照 片 以 利 審 查 。<br />

2. 使 用 於 局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focal dystonia) 2. 使 用 於 局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focal dystonia)<br />

( 如 斜 頸 、 書 寫 性 痙 攣 、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等 )( 如 斜 頸 、 書 寫 性 痙 攣 、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等 )<br />

(1) 限 12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1) 限 十 二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br />

之 神 經 內 科 、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神 經 內 科 、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br />

診 斷 為 局 部 張 力 不 全 症 之 病 患 使 用 。 診 斷 為 局 部 張 力 不 全 症 之 病 患 使 用 。<br />

(2) 需 有 病 歷 記 載 已 持 續 以 其 他 方 式 治 療 6 個 (2) 需 有 病 歷 記 載 已 持 續 以 其 他 方 式 治 療 六 個<br />

月 以 上 無 效 , 且 斜 頸 症 者 需 符 合 Tsui’s rating 月 以 上 無 效 , 且 斜 頸 症 者 需 符 合 Tsui’s<br />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 分 數 11 分 ( 含 )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 分 數 十 一 分<br />

以 上 者 。<br />

( 含 ) 以 上 者 。<br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 斜 頸 症 為 150 單 位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 斜 頸 症 為 一 五 O 單 位 ,<br />

書 寫 性 痙 攣 及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為 70 單 書 寫 性 痙 攣 及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為 七 O 單<br />

位 ,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 次 為 原 則<br />

位 ,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三 次 為 原 則 。<br />

(4)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照 片 以 利 審 查 。 (4)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照 片 以 利 審 查 。<br />

(5) 全 身 性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 (5) 全 身 性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br />

3. 使 用 於 腦 性 麻 痺 病 患<br />

3. 使 用 於 腦 性 麻 痺 病 患<br />

(1) 限 滿 2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1) 限 滿 二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br />

1


院 復 健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br />

診 斷 為 痙 攣 型 腦 性 麻 痺 之 病 患 使 用 。<br />

(2) 其 肢 體 之 痙 攣 影 響 主 動 功 能 ( 如 行 走 或 手<br />

部 動 作 ), 該 肢 體 之 痙 攣 程 度 以 Modified<br />

Ashworth Scale 評 估 為 2 或 3 級 , 且 經 藥 物 、<br />

復 健 或 輔 具 治 療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者 。<br />

(3) 無 固 定 不 可 逆 之 關 節 攣 縮 。<br />

(4)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每 公 斤 體 重 12~15 單<br />

位 ( 總 劑 量 不 超 過 300 單 位 ), 下 肢 每 塊 肌<br />

肉 每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3~6 單 位 , 上 肢 每 塊 肌 肉<br />

每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1~2 單 位 ,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br />

3 次 。(94/6/1)<br />

(5) 治 療 年 齡 ( 以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 下 肢 為 2~10<br />

歲 , 上 肢 為 2~12 歲 。(94/6/1)<br />

(6)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錄 影 帶 或 其 他 動 態<br />

影 像 記 錄 以 利 審 查 。<br />

(7) 經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之 同 肌 肉 部 位 不 得 再 行 注<br />

射 。<br />

4. 使 用 於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 :<br />

(93/1/1、94/6/1)<br />

(1) 限 20 歲 以 上 , 中 風 發 生 後 , 經 復 健 、 輔 具<br />

或 藥 物 治 療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手 臂 痙<br />

攣 , 影 響 其 日 常 活 動 ( 如 飲 食 、 衛 生 、 穿 衣<br />

等 ) 者 , 痙 攣 程 度 符 合 Modified Ashworth<br />

Scale 評 估 2 或 3 級 , 且 關 節 活 動 度 (R1/R2)<br />

顯 示 顯 著 痙 攣 , 並 排 除 臥 床 、 手 臂 攣 縮 或 關<br />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94/6/1、98/3/1)<br />

(2) 限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內 科 或<br />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br />

痙 攣 病 患 ,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可 由 地 區 醫 院<br />

以 上 ( 含 ) 之 復 健 科 或 神 經 內 科 醫 師 注 射 。<br />

(94/6/1)<br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Botox 360 單 位 , 且 每<br />

年 最 多 3 次 。(94/6/1)<br />

(4) 須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 申 請 時 需 檢 附<br />

病 歷 資 料 、 治 療 計 畫 及 照 片 。<br />

復 健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br />

斷 為 痙 攣 型 腦 性 麻 痺 之 病 患 使 用 。<br />

(2) 其 肢 體 之 痙 攣 影 響 主 動 功 能 ( 如 行 走 或 手 部<br />

動 作 ), 該 肢 體 之 痙 攣 程 度 以 Modified<br />

Ashworth Scale 評 估 為 二 或 三 級 , 且 經 藥 物 、<br />

復 健 或 輔 具 治 療 至 少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者 。<br />

(3) 無 固 定 不 可 逆 之 關 節 攣 縮 。<br />

(4)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每 公 斤 體 重 十 二 ~ 十 五 單<br />

位 ( 總 劑 量 不 超 過 三 OO 單 位 ), 下 肢 每 塊 肌<br />

肉 每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三 ~ 六 單 位 , 上 肢 每 塊 肌 肉<br />

每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一 ~ 二 單 位 ,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br />

三 次 。(94/6/1)<br />

(5) 治 療 年 齡 ( 以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 下 肢 為 二 ~ 十<br />

歲 , 上 肢 為 二 ~ 十 二 歲 。(94/6/1)<br />

(6)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錄 影 帶 或 其 他 動 態<br />

影 像 記 錄 以 利 審 查 。<br />

(7) 經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之 同 肌 肉 部 位 不 得 再 行 注<br />

射 。<br />

4. 使 用 於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 :<br />

(93/1/1、94/6/1)<br />

(1) 限 二 十 歲 以 上 , 中 風 發 生 後 六 個 月 至 三 年 期<br />

間 , 經 復 健 、 輔 具 或 藥 物 治 療 至 少 六 個 月 以<br />

上 仍 有 手 臂 痙 攣 影 響 其 日 常 活 動 ( 如 飲 食 、 衛<br />

生 、 穿 衣 等 ) 者 , 痙 攣 程 度 符 合 Modified<br />

Ashworth Scale 評 估 二 或 三 級 , 且 關 節 活 動<br />

度 (R1/R2) 顯 示 顯 著 痙 攣 , 並 排 除 臥 床 、<br />

手 臂 攣 縮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94/6/1)<br />

(2) 限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內 科 或 復<br />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br />

病 患 ,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可 由 地 區 醫 院 以 上<br />

( 含 ) 之 復 健 科 或 神 經 內 科 醫 師 注 射 。<br />

(94/6/1)<br />

(3) 排 除 臥 床 、 手 部 肌 肉 痙 縮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br />

痙 縮 者 。<br />

(4)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Botox 360u, 且 每 年 最 多<br />

三 次 。(94/6/1)<br />

2


(5) 再 次 申 請 時 需 提 出 使 用 效 果 評 估 結 果 。<br />

(6) 如 因 再 次 中 風 而 導 致 臥 床 、 手 部 肌 肉 攣 縮<br />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 則 應 停 用 。<br />

(98/3/1)<br />

◎ 前 開 注 射 劑 量 單 位 僅 適 用 於 Botox® 劑 量 計<br />

算 。<br />

1.6.2.2.Dysport (91/2/1、93/1/1、94/6/1)<br />

1. 使 用 於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br />

(1) 限 12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br />

之 眼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br />

斷 為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之 病 患 使 用 。<br />

(2) 需 符 合 Spasm Intensity Scale3 級 ( 含 ) 以<br />

上 , 另 有 病 歷 記 載 病 史 6 個 月 以 上 者 可 申 請<br />

治 療 。(94/6/1)<br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 眼 瞼 痙 攣 為 每 側 80 單<br />

位 , 半 面 痙 攣 為 每 側 120 單 位 。 每 年 最 多 注<br />

射 3 次 為 原 則 。<br />

(4)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照 片 以 利 審 查 。<br />

2. 使 用 於 局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focal dystonia<br />

( 如 斜 頸 、 書 寫 性 痙 攣 、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等 )<br />

(5) 須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病<br />

歷 資 料 、 治 療 計 畫 及 照 片 。<br />

(6) 再 次 申 請 時 需 提 出 使 用 效 果 評 估 結 果 。<br />

◎ 前 開 注 射 劑 量 單 位 僅 適 用 於 Botox® 劑 量 計<br />

算 。<br />

1.6.2.2. Dysport (91/2/1、93/1/1、94/6/1)<br />

1. 使 用 於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br />

(1) 限 十 二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br />

之 眼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br />

斷 為 眼 瞼 痙 攣 或 半 面 痙 攣 之 病 患 使 用 。<br />

(2) 需 符 合 Spasm Intensity Scale 三 級 ( 含 ) 以<br />

上 , 另 有 病 歷 記 載 病 史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可 申 請<br />

治 療 。(94/6/1)<br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 眼 瞼 痙 攣 為 每 側 八 O 單<br />

位 , 半 面 痙 攣 為 每 側 一 二 O 單 位 。 每 年 最 多<br />

注 射 三 次 為 原 則 。<br />

(4)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照 片 以 利 審 查 。<br />

2. 使 用 於 局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focal dystonia)<br />

( 如 斜 頸 、 書 寫 性 痙 攣 、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等 )<br />

(1) 限 12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1) 限 十 二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br />

之 神 經 內 科 、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神 經 內 科 、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br />

診 斷 為 局 部 張 力 不 全 症 之 病 患 使 用 。 診 斷 為 局 部 張 力 不 全 症 之 病 患 使 用 。<br />

(2) 需 有 病 歷 記 載 已 持 續 以 其 他 方 式 治 療 6 個 (2) 需 有 病 歷 記 載 已 持 續 以 其 他 方 式 治 療 六 個<br />

月 以 上 無 效 , 且 斜 頸 症 者 需 符 合 Tsui’ s 月 以 上 無 效 , 且 斜 頸 症 者 需 符 合 Tsui’ s<br />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 分 數 11 分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 分 數 十 一 分<br />

( 含 ) 以 上 者 。<br />

( 含 ) 以 上 者 。<br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 斜 頸 症 為 600 單 位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 斜 頸 症 為 六 OO 單 位 ,<br />

書 寫 性 痙 攣 及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為 280 書 寫 性 痙 攣 及 口 顎 部 肌 張 力 不 全 為 二 八 O<br />

單 位 ,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 次 為 原 則 。 單 位 ,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三 次 為 原 則 。<br />

(4)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照 片 以 利 審 查 。 (4)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照 片 以 利 審 查 。<br />

(5) 全 身 性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 (5) 全 身 性 肌 張 力 不 全 症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br />

3. 使 用 於 腦 性 麻 痺 病 患<br />

3. 使 用 於 腦 性 麻 痺 病 患<br />

(1) 限 滿 2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1) 限 滿 二 歲 以 上 ,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br />

院 復 健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復 健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小 兒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br />

診 斷 為 痙 攣 型 腦 性 麻 痺 之 病 患 使 用 。 斷 為 痙 攣 型 腦 性 麻 痺 之 病 患 使 用 。<br />

3


(2) 其 肢 體 之 痙 攣 影 響 主 動 功 能 ( 如 行 走 或 手<br />

部 動 作 ), 該 肢 體 之 痙 攣 程 度 以 Modified<br />

Ashworth Scale 評 估 為 2 或 3 級 , 且 經 藥 物 、<br />

復 健 或 輔 具 治 療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者 。<br />

(3) 無 固 定 不 可 逆 之 關 節 攣 縮 。<br />

(4)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每 公 斤 體 重 30 單 位 ( 總<br />

劑 量 不 超 過 900 單 位 ), 下 肢 每 塊 肌 肉 每 公<br />

斤 體 重 使 用 9~18 單 位 , 上 肢 每 塊 肌 肉 每 公<br />

斤 體 重 使 用 3~6 單 位 ,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3<br />

次 。(94/6/1)<br />

(5) 治 療 年 齡 ( 以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 下 肢 為 2~10<br />

歲 , 上 肢 為 2~12 歲 。(94/6/1)<br />

(6)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錄 影 帶 或 其 他 動 態<br />

影 像 記 錄 以 利 審 查 。<br />

(7) 經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之 同 肌 肉 部 位 不 得 再 行 注<br />

射 。<br />

4. 使 用 於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 :<br />

(93/1/1、94/6/1)<br />

(1) 限 20 歲 以 上 , 中 風 發 生 後 , 經 復 健 、 輔 具<br />

或 藥 物 治 療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手 臂 痙<br />

攣 , 影 響 其 日 常 活 動 ( 如 飲 食 、 衛 生 、 穿 衣<br />

等 ) 者 , 痙 攣 程 度 符 合 Modified Ashworth<br />

Scale 評 估 2 或 3 級 , 且 關 節 活 動 度 (R1/R2)<br />

顯 示 顯 著 痙 攣 , 並 排 除 臥 床 、 手 臂 攣 縮 或 關<br />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94/6/1、98/3/1)<br />

(2) 限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內 科 或<br />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br />

痙 攣 病 患 ,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可 由 地 區 醫 院<br />

以 上 ( 含 ) 之 復 健 科 或 神 經 內 科 醫 師 注 射 。<br />

(94/6/1)<br />

(3)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Dysport 1000 單 位 , 且<br />

每 年 最 多 3 次 。(94/6/1)<br />

(4) 須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 申 請 時 需 檢 附<br />

病 歷 資 料 、 治 療 計 畫 及 照 片 。<br />

(5) 再 次 申 請 時 需 提 出 使 用 效 果 評 估 結 果 。<br />

(2) 其 肢 體 之 痙 攣 影 響 主 動 功 能 ( 如 行 走 或 手 部<br />

動 作 ), 該 肢 體 之 痙 攣 程 度 以 Modified<br />

Ashworth Scale 評 估 為 二 或 三 級 , 且 經 藥 物 、<br />

復 健 或 輔 具 治 療 至 少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者 。<br />

(3) 無 固 定 不 可 逆 之 關 節 攣 縮 。<br />

(4)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每 公 斤 體 重 三 十 單 位 ( 總<br />

劑 量 不 超 過 九 OO 單 位 ), 下 肢 每 塊 肌 肉 每 公<br />

斤 體 重 使 用 九 ~ 十 八 單 位 , 上 肢 每 塊 肌 肉 每 公<br />

斤 體 重 使 用 三 ~ 六 單 位 , 且 每 年 最 多 注 射 三<br />

次 。(94/6/1)<br />

(5) 治 療 年 齡 ( 以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 下 肢 為 二 ~ 十<br />

歲 , 上 肢 為 二 ~ 十 二 歲 。(94/6/1)<br />

(6)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錄 影 帶 或 其 他 動 態<br />

影 像 記 錄 以 利 審 查 。<br />

(7) 經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之 同 肌 肉 部 位 不 得 再 行 注<br />

射 。<br />

4. 使 用 於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 :<br />

(93/1/1、94/6/1)<br />

(1) 限 二 十 歲 以 上 , 中 風 發 生 後 六 個 月 至 三 年 期<br />

間 , 經 復 健 、 輔 具 或 藥 物 治 療 至 少 六 個 月 以<br />

上 仍 有 手 臂 痙 攣 影 響 其 日 常 活 動 ( 如 飲 食 、 衛<br />

生 、 穿 衣 等 ) 者 , 痙 攣 程 度 符 合 Modified<br />

Ashworth Scale 評 估 二 或 三 級 , 且 關 節 活 動<br />

度 (R1/R2) 顯 示 顯 著 痙 攣 , 並 排 除 臥 床 、<br />

手 臂 攣 縮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94/6/1)<br />

(2) 限 經 區 域 以 上 ( 含 )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內 科 或 復<br />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成 人 中 風 後 之 手 臂 痙 攣<br />

病 患 ,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可 由 地 區 醫 院 以 上<br />

( 含 ) 之 復 健 科 或 神 經 內 科 醫 師 注 射 。<br />

(94/6/1)<br />

(3) 排 除 臥 床 、 手 部 肌 肉 痙 縮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br />

痙 縮 者 。<br />

(4) 每 次 注 射 最 高 劑 量 Dysport 1000u, 且 每 年 最<br />

多 三 次 。(94/6/1)<br />

(5) 須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病<br />

歷 資 料 、 治 療 計 畫 及 照 片 。<br />

4


(6) 如 因 再 次 中 風 而 導 致 臥 床 、 手 部 肌 肉 攣 縮 (6) 再 次 申 請 時 需 提 出 使 用 效 果 評 估 結 果 。<br />

或 關 節 固 定 不 可 逆 攣 縮 者 , 則 應 停 用 。 ◎ 前 開 注 射 劑 量 單 位 僅 適 用 於 Dysport 劑 量 計<br />

(98/3/1)<br />

算 。<br />

◎ 前 開 注 射 劑 量 單 位 僅 適 用 於 Dysport 劑 量 計<br />

算 。<br />

備 註 : 劃 線 部 分 為 修 正 規 定<br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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