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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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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br />

财 务 报 表 附 注<br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期 间<br />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千 元 )<br />

二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br />

2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br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与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分 别 根 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定 。 暂 时 性 差 异 是<br />

指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 包 括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br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br />

如 果 不 属 于 企 业 合 并 交 易 且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则 该 项<br />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会 产 生 递 延 所 得 税 。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导 致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也 不 产 生 相 关 的 递 延<br />

所 得 税 。<br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本 集 团 根 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预 期 收 回 或 结 算 方 式 , 依 据 已 颁 布 的 税 法 规 定 , 按<br />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账 面 金 额 。<br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本 集 团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br />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br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br />

对 与 子 公 司 、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除 非 本 集 团 能<br />

够 控 制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 对 与 子 公 司 、 联 营 企<br />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 当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且 未 来 很 可 能<br />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br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br />

-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br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br />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br />

期 间 内 ,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 清 偿 负 债 。<br />

27、 经 营 租 赁 、 融 资 租 赁<br />

租 赁 分 为 融 资 租 赁 和 经 营 租 赁 。 融 资 租 赁 是 指 无 论 所 有 权 最 终 是 否 转 移 但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br />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 经 营 租 赁 是 指 除 融 资 租 赁 以 外 的 其 他 租 赁 。<br />

(1)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br />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费 用 。<br />

(2) 经 营 租 赁 租 出 资 产<br />

经 营 租 赁 租 出 的 除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参 见 附 注 二 、13) 以 外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附 注 二 、14(2) 所 述 的 折 旧 政 策<br />

计 提 折 旧 , 按 附 注 二 、20 所 述 的 会 计 政 策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对 于 其 他 经 营 租 赁 租 出 资 产 , 采 用 直 线<br />

法 进 行 摊 销 。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收 入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收 入 。 经 营 租 赁 租 出 资 产 发 生 的 初 始<br />

直 接 费 用 , 金 额 较 大 时 予 以 资 本 化 , 在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与 确 认 租 金 收 入 相 同 的 基 础 分 期 计 入 当 期<br />

损 益 ; 金 额 较 小 时 ,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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