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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br />
财 务 报 表 附 注<br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期 间<br />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千 元 )<br />
二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br />
24、 职 工 薪 酬<br />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和 补 贴 、 职 工 福 利 费 、 社 会 保 险 费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br />
教 育 经 费 等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相 关 支 出 。 除 辞 退 福 利 外 , 本 集 团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br />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 并 相 应 增 加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费 用 。<br />
(a)<br />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br />
按 照 中 国 有 关 法 规 , 本 集 团 职 工 参 加 了 由 政 府 机 构 设 立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准 和<br />
比 例 , 为 职 工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用<br />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 其 中 , 养 老 保 险 金 缴 纳 比 例 为 10% 至 22%。 上 述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及 住 房 公 积<br />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 本 集 团 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定 期 缴 付 上 述 款 项<br />
后 , 不 再 有 其 他 的 支 付 义 务 。<br />
(b)<br />
辞 退 福 利<br />
本 集 团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 或 者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提 出 给 予<br />
补 偿 的 建 议 ,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 确 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补 偿 而 产 生 的 预 计 负 债 ,<br />
同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r />
- 本 集 团 已 经 制 定 正 式 的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提 出 自 愿 裁 减 建 议 , 并 即 将 实 施 ;<br />
- 本 集 团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br />
25、 政 府 补 助<br />
政 府 补 助 是 本 集 团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包 括 税 费 返 还 、 财 政 补 贴 等 , 但 不 包<br />
括 政 府 以 投 资 者 身 份 向 本 集 团 投 入 的 资 本 。 政 府 拨 入 的 投 资 补 助 等 专 项 拨 款 中 ,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作 为<br />
资 本 公 积 处 理 的 , 也 属 于 资 本 性 投 入 的 性 质 , 不 属 于 政 府 补 助 。<br />
政 府 补 助 在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条 件 , 并 能 够 收 到 时 , 予 以 确 认 。<br />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br />
量 。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取 得 的 ,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br />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 本 集 团 将 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 计 入 当 期 损<br />
益 。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集 团<br />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 本 集 团 将 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r />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集 团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 则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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