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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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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行 時 , 因 本 附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突 發 疾 病 須 住 院 治 療 且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達 五 日 ( 含 ) 以 上 時 , 按 本附 加 條 款 約 定 之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 住 院 慰 問 保 險 金 」。 但 每 次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之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規 範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 實 支 實 付 及 日 額 型 )【 承 保 範 圍 】【 實 支 實 付 型 ( 甲 型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二 條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主 契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的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 經 登 記 合 格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就 其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 超 過 全 民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部 分 , 給 付 「 實 支 實 付 型 ( 甲 型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日 繼 續 治 療者 , 受 益 人 若 能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之 治 療 與 該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同 一 次 傷 害 的 給 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單 所 記 載 的 「 每 次 實 支 實 付 型 ( 甲 型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限 額 」。被 保 險 人 若 以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申 領 「 實 支 實 付 型 ( 甲 型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 且 非 以 全 民 健康 保 險 身 分 就 診 者 , 或 雖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身 分 就 診 , 但 有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分 攤 之 費 用 發 生者 , 本 公 司 就 其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給 付 實 支 實 付 型 ( 甲 型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次傷 害 的 給 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單 所 記 載 的 「 每 次 實 支 實 付 型 ( 甲 型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如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本 公 司 依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乘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金 額 計 算 ,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到 期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 日 額 型 ( 乙 型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二 條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主 契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的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 經 登 記 合 格 的 醫 院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就 其 住 院 日 數 , 給 付 保 險 單 所 記 載 的「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 但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日 繼 續 治 療 者 , 受 益 人 若 能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之 治 療 與 該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每 次 傷 害 給 付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九 十 日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一 項 傷 害 蒙 受 骨 折 未 住 院 治 療 者 , 或 已 住 院 但 未 達 下 列 骨 折 別 所 定 日 數 表 , 其 未 住院 部 分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骨 折 別 所 定 日 數 乘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 的 二 分 之 一 給 付 。 合 計 給 付 日 數以 按 骨 折 別 所 訂 日 數 為 上 限 。前 項 所 稱 骨 折 是 指 骨 骼 完 全 折 斷 而 言 。 如 係 不 完 全 骨 折 , 按 完 全 骨 折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給 付 ; 如 係 骨骼 龜 裂 者 按 完 全 骨 折 日 數 四 分 之 一 給 付 , 如 同 時 蒙 受 下 列 二 項 以 上 骨 折 時 , 僅 給 付 一 項 較 高 等 級的 醫 療 保 險 金 。如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本 公 司 依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乘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金 額 計 算 ,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到 期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 不 保 事 項 】同 主 契 約 之 不 保 事 項 與 除 外 責 任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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