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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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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日 額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內 , 經 登 記 合 格 的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單 所 記 載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 乘 以 實 際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日 數 給 付 「 加 護 病 房暨 燒 燙 傷 中 心 日 額 保 險 金 」。前 項 因 同 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而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時 , 其 各 別 給 付 日 數 以 十 四 日 為 限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規 範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承 保 範 圍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進 行 商 務 旅 行 時 , 於 海 外 因 發 生 本 附 約 第 二 條 第 六 項 約 定 之 「 突發 疾 病 」 而 需 門 診 或 住 院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附 約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規 範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或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新 海 外 突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急 診 醫療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進 行 商 務 旅 行時 , 因 本 附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突 發 疾 病 急 診 診 療 時 於 海 外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 本 公 司 依 本 附 加 條款 之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規 範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返 國 繼 續 住 院 治 療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或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新 海 外 突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返 國 繼續 住 院 治 療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進 行商 務 旅 行 時 , 因 本 附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突 發 疾 病 實 際 住 院 治 療 而 於 返 國 前 一 日 內 始 出 院 , 並 因 同 一疾 病 於 入 境 後 一 日 內 住 院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對 所 發 生 返 國 繼 續 住 院 治 療 之 醫 院 住 院 費 用 , 依 本 附 加條 款 之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 單 一 被 保 險 人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以 一 次 為 限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規 範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住 院 慰 問 金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或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新 海 外 突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住 院 慰問 金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本 公 司 就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進 行 商 務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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