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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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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五 、 不 孕 症 、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傷 病 健 康 保 險承 保 範 圍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且 於 等 待 期 間 屆 滿 後 , 初 次 發 生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為 本 契 約 第二 條 所 定 義 之 重 大 疾 病 或 特 定 傷 病 時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 重 大 疾 病 」 或 「 特 定 傷 病 」 時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重 大 疾病 暨 特 定 傷 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逐 )。二 、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重 大 燒 燙 傷 團 體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重 大 燒 燙 傷 時 , 本 公 司依 照 本 附 加 條 款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規 範 。電 梯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出 入 或 乘 坐 電 梯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而致 殘 廢 或 死 亡 時 , 本 公 司 除 依 本 契 約 給 付 保 險 金 外 , 另 行 依 照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約 定 , 給 付 電 梯 意 外傷 害 事 故 保 險 金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電 梯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因 開 始 進 入 電 梯 車 箱 內 至 完 全 離 開 該 部 電 梯 車 箱 後 之 期間 , 該 部 電 梯 車 箱 發 生 非 人 為 故 意 操 作 所 致 之 故 障 , 而 遭 受 之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前 項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電 梯 , 係 指 已 有 張 貼 經 由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並 符 合 使 用 期 限 之 「 昇 降 設 備 使 用 許 可證 」, 並 且 設 計 為 載 運 人 員 之 箱 型 昇 降 電 梯 設 備 , 不 包 括 電 扶 梯 、 載 貨 專 用 電 梯 、 緊 急 用 電 梯 ( 消防 專 用 )、 汽 車 專 用 昇 降 梯 、 其 他 昇 降 器 具 設 備 及 未 經 完 工 驗 收 之 電 梯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規 範 。新 重 大 燒 燙 傷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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