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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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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 斷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約 定 之 「 癌 症 」, 本 公 司 對 該 被 保 險 人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且 無 息 退 還 保險 費 予 要 保 人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健 康 保 險承 保 範 圍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 癌 症 」時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不 保 事 項一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 但 已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申 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者 , 不 在 此 限 , 本 公 司 按 日數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 即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前 ),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確 定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 癌 症 」, 本 公 司 對 該 被 保 險 人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且 無 息 退 還 保險 費 予 要 保 人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健 康 保 險承 保 範 圍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 癌 症 」, 且 前述 「 癌 症 」 符 合 本 契 約 附 表 二 「 特 定 癌 症 項 目 」 所 列 之 項 目 時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保 險 金 額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不 保 事 項一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 即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前 ), 經 醫 院 醫 師 診斷 確 定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 癌 症 」, 本 公 司 對 該 被 保 險 人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且 無 息 退 還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三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第 九 十 一 日 起 ( 即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 經 醫 院 醫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 癌 症 」, 且 前 述 「 癌 症 」 非 本 契 約 附 表 二 「 特 定 癌症 項 目 」 所 列 之 項 目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航 空 飛 行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以 乘 客 身 份 因 搭 乘 空 中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而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或 死 亡 時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附 加 條 款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前 項 被 保 險 人 搭 乘 領 有 合 法 營 業 載 客 執 照 之 空 中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因 遭 劫 持 , 於 劫 持 中 本 附 加 條 款的 保 險 期 間 如 已 終 止 , 本 保 單 自 動 延 長 有 效 期 間 至 劫 持 事 故 終 了 。 劫 持 事 故 終 了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完全 脫 離 被 劫 持 的 狀 況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規 範 。商 務 旅 行 團 體 傷 害 保 險承 保 範 圍被 保 險 人 於 「 商 務 旅 行 保 障 期 間 」 內 ,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 死 亡或 需 治 療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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