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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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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因 代 客 停 車 行 為 所 致 之 賠 償 責 任 。三 、 車 輛 未 停 妥 於 正 確 、 規 定 之 車 位 者 。四 、 停 車 場 之 維 修 、 保 養 期 間 , 但 意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與 維 修 、 保 養 無 關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 機 械 式 停 車 場 或 汽 車 用 昇 降 機 未 依 建 築 法 及 停 車 場 法 規 定 維 修 、 保 養 者 。六 、 未 依 操 作 指 示 操 作 機 械 式 停 車 場 或 汽 車 用 昇 降 機 所 致 之 損 失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食 品 中 毒 責 任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於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公 司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主 保 險 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本 食品 中 毒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於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 須 於保 險 單 載 明 ) 或 外 燴 處 所 供 應 之 食 品 , 致 第 三 人 因 食 品 中 毒 而 致 體 傷 、 死 亡 ,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除 外 責 任本 公 司 對 因 供 應 酒 類 所 致 之 損 失 不 負 理 賠 責 任 。承 保 範 圍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建 築 物 承 租 人 火 災 責 任 附 加 條 款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於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公 司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主 保 險 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本 建築 物 承 租 人 火 災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所 承 租 之 建築 物 ( 須 位 於 保 險 單 所 載 明 之 經 營 業 務 處 所 ) 發 生 火 災 而 致 毀 損 或 滅 失 ,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賠 償 請 求 時 ,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除 外 責 任本 附 加 條 款 之 承 保 範 圍 , 不 包 括 被 保 險 人 對 出 租 人 允 諾 或 要 約 所 增 加 之 賠 償 責 任 。 但 縱 無 該 項 契 約 或 協 議 存在 時 仍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者 , 不 在 此 限 。承 保 範 圍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汽 車 修 理 廠 責 任 附 加 條 款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於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公 司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主 保 險 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本 汽車 修 理 廠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發 生 下 列 意 外 事 故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 本 公 司 就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之 損 失 ,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約 定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一 、 託 修 車 輛 在 廠 內 因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車 體 之 損 失 。二 、 託 修 車 輛 在 廠 外 因 接 送 或 測 試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車 體 之 損 失 。三 、 託 修 車 輛 於 廠 外 接 送 或 測 試 因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 死 亡 或 第 三 人 財 物 損 害 之 賠 償 責 任 。除 外 責 任本 公 司 對 下 列 事 由 所 致 之 損 失 不 負 理 賠 責 任 :一 、 託 修 車 輛 或 其 車 內 之 財 物 因 遭 受 偷 竊 、 搶 奪 、 強 盜 所 致 者 。二 、 第 三 人 之 汽 車 與 被 保 險 人 因 租 賃 、 代 售 、 附 條 件 買 賣 、 出 質 、 留 置 權 等 契 約 債 務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發 生 者 。三 、 託 修 車 輛 在 廠 外 於 接 送 或 測 試 時 , 未 經 列 名 被 保 險 人 許 可 或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 二十 一 之 一 條 規 定 , 駕 駛 被 保 險 汽 車 所 致 者 。四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 因 吸 毒 、 服 用 安 非 他 命 、 大 麻 、 海 洛 因 、 鴉 片 或 服 用 、 施 打 其 他 違禁 藥 物 之 影 響 所 致 者 。五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 因 飲 酒 駕 車 ,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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