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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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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 以 致 不 能 做 咀 嚼 運 動 , 除 流 質 食 物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四 、 慢 性 腎 衰 竭 ( 尿 毒 症 ): 指 二 個 腎 臟 慢 性 且 不 可 復 原 的 衰 竭 而 必 須 接 受 定 期 透 析 治 療 者 。五 、 癌 症 : 係 指 組 織 細 胞 異 常 增 生 且 有 轉 移 特 性 之 惡 性 腫 瘤 或 惡 性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 經 病 理 檢 驗 確定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近 刊 印 之 「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歸 屬 於 惡 性 腫 瘤 之 疾 病 , 但 下述 除 外 :1 第 一 期 何 杰 金 氏 病 。2 慢 性 淋 巴 性 白 血 病 。3 原 位 癌 症 。4 惡 性 黑 色 素 瘤 以 外 之 皮 膚 癌 。六 、 癱 瘓 : 係 指 肢 體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 包 括 兩 上 肢 、 或 兩 下 肢 、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 各 有 三 大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喪 失 者 。關 節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關 節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隨 意 識 活 動 超 過 六 個 月 以 上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 肘 、 腕 關 節 ,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股 、 膝 、 踝 關 節 。七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 指 接 受 心 臟 、 肺 臟 、 肝 臟 、 胰 臟 、 腎 臟 或 骨 髓 移 植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 含 ) 以 內 初 次 發 生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為 重 大 疾 病 者 , 本公 司 對 該 被 保 險 人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且 無 息 退 還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借 貸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失 能 保 險承 保 範 圍本 契 約 所 稱 「 意 外 傷 害 」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所 致 成 之 傷 害 。本 契 約 所 稱 「 疾 病 」 指 在 被 保 險 人 加 入 本 契 約 之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以 後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 但 續 保者 不 受 三 十 日 之 限 制 。本 契 約 所 稱 「 暫 時 失 能 」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意 外 傷 害 或 疾 病 所 致 , 而 連 續 超 過三 十 日 以 上 不 能 從 事 該 意 外 傷 害 或 疾 病 發 生 前 原 來 工 作 職 務 者 , 且 未 獲 其 他 公 司 僱 用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因 意 外 傷 害 或 疾 病 所 致 發 生 暫 時 失 能 者 , 本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暫 時 失 能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意 外 傷 害 而 致 暫 時 失 能 時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犯 罪 行 為 、 毆 鬥 行 為 ( 正 當 防 衛 不 在 此 限 )、麻 醉 或 酗 酒 行 為 。二 、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 因 原 子 能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造 成 爆 炸 、 灼 燒 或 幅 射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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