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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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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且 實際 住 院 日 數 達 三 日 ( 含 ) 以 上 時 ,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約 定 之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 住 院 慰 問 保 險 金 」。 但 超過 一 百 八 十 日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且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達 三 日 ( 含 ) 以 上 時 , 受 益 人 若 能 證 明被 保 險 人 之 治 療 與 該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 不 在 此 限 。 但 每 次 事 故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本 契 約 之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給 付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 安 達 產 物 身 故 平 安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個 人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產 物 人 身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平 安 123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物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重 大 燒 燙 傷 保險 給 付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本 公 司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內 ,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重 大 燒 燙 傷 時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附 加 條 款 的 約 定 , 給 付 重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本 契 約 之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給 付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意 外 傷 害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保 險 金 的 給 付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 安 達 產 物 身 故 平 安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個 人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產 物 人 身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平 安 123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 或 「 安 達產 物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意 外 傷 害 住 院醫 療 日 額 給 付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本 公 司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期 間 內 ,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 經 登 記 合 格 之 醫 院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就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日 數 , 依 下 列 約 定 病 房 等 級 給 付 保 險 金 。 但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日 繼 續治 療 者 , 受 益 人 若 能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之 治 療 與 該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 不 在 此 限 。( 一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之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 乘 以 該 次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入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給 付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最高 給 付 日 數 以 九 十 日 為 限 。( 二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除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 就 其 實 際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日 數 ( 含 入 、 出 加 護 病 房 當 日 )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的 「 加 護 病 房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最 高 給 付 日 數 以 十 四 日 為 限 。( 三 ) 燒 燙 傷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除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 就 其 實 際 住 進 燒 燙 傷 病 房 日 數 ( 含 入 、 出 燒 燙 傷 病 房 當 日 )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的 「 燒 燙傷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最 高 給 付 日 數 以 十 四 日 為 限 。被 保 險 人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蒙 受 骨 折 未 住 院 治 療 者 , 或 已 住 院 但 未 達 附 件 一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 其未 住 院 部 分 本 公 司 依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 所 定 日 數 乘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的 二 分 之 一 給 付 。合 計 給 付 日 數 以 按 骨 折 別 所 訂 日 數 為 上 限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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